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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资料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10:26: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相关资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相关资料

篇1

关键词:资料缺失 清算

一、资料缺失无法清算责任的法理基础。

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公司账簿等灭失无法清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违法性;(2)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受损;(3)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是清算义务人过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即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清算义务人违反了源于《公司法》的诚信义务,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①

当清算义务人为数人时,该行为具有共同侵权的性质。按新《侵权责任法》对我国以往的共同侵权的制度重构,数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具备四要件,即加害主体为复数、加害行为之间相互协作、主观上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及损害结果同一。因此清算义务人为2人以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或主要文件毁损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进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应具有共同侵权的性质。

新《侵权责任法》将侵权的保护范围扩张为"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完全可以将其在一定程度上作扩大化的解释,将公司无法清算侵害债权人债权情形纳入我国现有的侵权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共同侵权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与《解释二》的适用上,"侵权责任法效力的位阶高于《公司法解释二》。因此,遇到因公司清算而发生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应该优先考虑引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②

因此,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股东责任是否为侵权责任尚存疑问,适用其追究清算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责任尚需斟酌,应当直接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制度规制。

二、清算义务人外部责任范围确定。

(一)应当允许利益相关人举证公司的实际资产,以确定损害债权的范围。

按照侵权法的理论,侵害人的赔偿范围应当是受害人的实际受损范围。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资料缺失,公司无法清算,也就无法计算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也就无法计算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应当首先由相关股东或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举证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如果在实际审理时依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的举证可以举证公司应有的偿债能力,应当以其为依据确定债权的损害范围,而不能一概将资料缺失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视为无限连带责任。③一言以蔽之,在实践中,法院应当给利益相关人举证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留下余地,并由此确定清算义务人的实际责任范围,在能够确定债权人的的实际损害范围时,则不论清算义务人的主观过错为何均应以其为准。

(二)在无法举证时,应当根据资料缺失清算义务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法律推定。

资料缺失无法清算按照清算义务过错分类可以分为清算义务人过错导致资料缺失和非清算义务人过错导致资料缺失,前者又可以分为故意的资料缺失和过失的资料缺失,不同情况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当是不同的。

1.当清算义务人故意毁损公司主要财产或者其它清算资料而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无法部分清算时,让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惩罚无可非议,也不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法理。

2.当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是过失所致公司资料缺失无法清算时,理应对其责任范围进行限制,以区别于故意侵权的情形,否则将造成立法上的空挡。我们建议以公司注册资本作为清算义务人过失导致公司资料缺失时清算义务人责任范围的法律推定标准。因为清算义务人为股东时,公司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其即是债务人的股东,又是债权人的侵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其仍应受到公司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而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为公司对外偿债能力的基本保证,在无法举证公司实际偿债能力,而清算义务人又能举证自己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只能以此为标准推定公司的偿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 十八 条规定:因清算义务人的过错造成对清算法人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对清算法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当清算义务人能够举证资料缺失是因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非清算义务人过错导致的,则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减轻或免除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资料缺失发生在拖延清算之前,即拖延清算与资料缺失没有因果关系,则清算义务人免责;如果资料缺失发生在清算期限之外,则拖延清算系资料缺失的间接原因,仍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应但适当减轻。

当然,举证清算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的举证责任应当在于清算义务人,如果举证清算义务人无法举证资料缺失不是由其故意所致,则由其承担完全的补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对公司内部的事宜无法知晓,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未免不公。

小结:《解释二》一概将清算义务人对公司资料缺失无法清算时的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缺乏合理性,应当首先允许利益相关人的举证公司的资产状况,以确定债权收到的损害。在无法举证时,再根据清算义务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法律推定,让其中故意毁损清算资料的清算义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清算义务人无法举证自己系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系故意侵权。

三、清算义务人内部责任分担标准。

(一) 在确定清算义务人外部责任的前提下,应首先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或者在公司解散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应根据其过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均未对过错如何认定进行说明,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在对其作如下补充:

当清算义务人故意毁损清算资料,由故意毁坏人承担侵权责任,其它清算义务人因没有制止该行为负有过错而承担次要责任(有意思联络的视为共同故意)。清算义务人过失导致资料缺失,比如保管不善等,由清算资料的保管义务人承担主要责任,其它清算义务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应当将股权比例作为第二标准。

在依第一标准确定清算义务人的主次责任之后,各个清算义务人之间的责任应当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因为股权比例不仅代表着股东权利的大小比例,其实也代表着股东责任的大小。因此,这里我们建议将股权比例作为区分股东责任的第二标准,以区分同等责任情况下的股东责任,为实践中更公平适用《解释二》十八条增加可行性。

注释:

①详见冯果、艾传涛:《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六卷),法理出版社2002版,第65页。

篇2

 

主要栏目

设有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群众体育学、学校体育学、运动训练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医学、体育史学等。反映国内体育科研最新成果,刊登研究性论文和综述性文章。设有特约专论、研究报告、动物实验、综述与进展、争鸣与探索、博士论文、前沿动态、学会信息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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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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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课外学习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8-0044-02

法律意识表现在人们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及理解和运用的程度,还有对待法律的态度。大学是一个微型的社会,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过渡期。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主人,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和我们构建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

一、高校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

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1)民主地制定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三)高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地做好法律理论信息的传播工作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资源繁杂众多,信息共享已是趋势,高校大学生对各类信息绝对拥有自己的选择权,学校已经不可能直接以单渠道传播法律理论和观点,而是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高校大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将新法律、法规传递给他们,帮助他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侧面、间接地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目前,高校相关部门和各院系领导、指导老师等可以通过建立“高校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微博、微信、空间等宣传法律知识,网站可以设立社会版、就业版等,由学生干部实行分版块责任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相关信息,开展互动问题交流,社会热点案例分析,组织开展法律相关活动等工作,高校可以指派相关法律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咨询并把关。设立“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的目地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法律相关问题的互动平台,使其在获得一定法律信息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参与了问题的探讨,加强了大学生之间的思想交流,有利于法律基础理论的传播,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思想变化和想法,从而采取一定的相应措施。

参考文献:

[1]徐琴.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J].法治与社会,2012,(22).

[2]高春侠,李宜霖.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9).

[3]朱真真.当代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综述[J].法治与社会,2011,(23).

[4]蔡蓉.对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1,(21).

篇5

一直以来,@@@@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自2008年以来,连续获得第十、十一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誉称号。为促使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迈进,现将@@@@合同管理自查报告简单汇报如下:

一、严格审查,履约到位

目前@@@@合同种类繁多,数量大,主要涉及到工程、设备安装、设备采购、承包、运输以及劳务合同等。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按照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分类特点进行严格管理。今年以来已经完成签订的合同60余份(不包含未回收部分),标的额达1000万余元。面对合同类型多,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等特点,从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出发,凡是涉及到@@@@的重大经济合同均由业务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研究确定,最终由公司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条款按照标段特点进行专项设臵,在招标结束后,再根据中标人在投标阶段的 - 1 -

各种承诺和方案特点全部写进行合同条款中,并且在合同谈判前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能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能力关。由于@@@@重视合同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履行合同方面争取了主动性,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未出现一笔合同纠纷,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二、完善建设,提高水平

@@@@编制完成《@@@@合同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合同管理标准作业流程指导书》,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实际运行需要,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多次进行修改、讨论,确定了@@@@合同全面管理、全程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完善了各类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流程,对合同基础管理、合同责任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责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另外为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设立了合同管理员,主要负责合同保管、分发、统计和归档的工作。同时重视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工作,注意保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合同档案包括招投标文件到合同文本、重要的会议纪要等与合同相关资料),按时更新合同履行情况,以便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规范管理,杜绝风险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工作,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签订部门管理,并确保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在对外- 2 -

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根据公司编写的常用合同文本,完善的合同文本的运用,结合签订审批流程、授权委托制度的推行,使得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极大地降低了合同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