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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资料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10:26: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相关资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相关资料

篇1

关键词:资料缺失 清算

一、资料缺失无法清算责任的法理基础。

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公司账簿等灭失无法清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违法性;(2)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受损;(3)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是清算义务人过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即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清算义务人违反了源于《公司法》的诚信义务,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①

当清算义务人为数人时,该行为具有共同侵权的性质。按新《侵权责任法》对我国以往的共同侵权的制度重构,数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具备四要件,即加害主体为复数、加害行为之间相互协作、主观上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及损害结果同一。因此清算义务人为2人以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或主要文件毁损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进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应具有共同侵权的性质。

新《侵权责任法》将侵权的保护范围扩张为"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完全可以将其在一定程度上作扩大化的解释,将公司无法清算侵害债权人债权情形纳入我国现有的侵权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共同侵权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与《解释二》的适用上,"侵权责任法效力的位阶高于《公司法解释二》。因此,遇到因公司清算而发生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应该优先考虑引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②

因此,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股东责任是否为侵权责任尚存疑问,适用其追究清算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责任尚需斟酌,应当直接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制度规制。

二、清算义务人外部责任范围确定。

(一)应当允许利益相关人举证公司的实际资产,以确定损害债权的范围。

按照侵权法的理论,侵害人的赔偿范围应当是受害人的实际受损范围。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资料缺失,公司无法清算,也就无法计算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也就无法计算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应当首先由相关股东或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举证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如果在实际审理时依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的举证可以举证公司应有的偿债能力,应当以其为依据确定债权的损害范围,而不能一概将资料缺失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视为无限连带责任。③一言以蔽之,在实践中,法院应当给利益相关人举证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留下余地,并由此确定清算义务人的实际责任范围,在能够确定债权人的的实际损害范围时,则不论清算义务人的主观过错为何均应以其为准。

(二)在无法举证时,应当根据资料缺失清算义务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法律推定。

资料缺失无法清算按照清算义务过错分类可以分为清算义务人过错导致资料缺失和非清算义务人过错导致资料缺失,前者又可以分为故意的资料缺失和过失的资料缺失,不同情况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当是不同的。

1.当清算义务人故意毁损公司主要财产或者其它清算资料而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无法部分清算时,让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惩罚无可非议,也不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法理。

2.当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是过失所致公司资料缺失无法清算时,理应对其责任范围进行限制,以区别于故意侵权的情形,否则将造成立法上的空挡。我们建议以公司注册资本作为清算义务人过失导致公司资料缺失时清算义务人责任范围的法律推定标准。因为清算义务人为股东时,公司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其即是债务人的股东,又是债权人的侵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其仍应受到公司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而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为公司对外偿债能力的基本保证,在无法举证公司实际偿债能力,而清算义务人又能举证自己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只能以此为标准推定公司的偿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 十八 条规定:因清算义务人的过错造成对清算法人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对清算法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当清算义务人能够举证资料缺失是因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非清算义务人过错导致的,则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减轻或免除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资料缺失发生在拖延清算之前,即拖延清算与资料缺失没有因果关系,则清算义务人免责;如果资料缺失发生在清算期限之外,则拖延清算系资料缺失的间接原因,仍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应但适当减轻。

当然,举证清算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的举证责任应当在于清算义务人,如果举证清算义务人无法举证资料缺失不是由其故意所致,则由其承担完全的补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对公司内部的事宜无法知晓,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未免不公。

小结:《解释二》一概将清算义务人对公司资料缺失无法清算时的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缺乏合理性,应当首先允许利益相关人的举证公司的资产状况,以确定债权收到的损害。在无法举证时,再根据清算义务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法律推定,让其中故意毁损清算资料的清算义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清算义务人无法举证自己系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系故意侵权。

三、清算义务人内部责任分担标准。

(一) 在确定清算义务人外部责任的前提下,应首先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或者在公司解散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应根据其过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均未对过错如何认定进行说明,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在对其作如下补充:

当清算义务人故意毁损清算资料,由故意毁坏人承担侵权责任,其它清算义务人因没有制止该行为负有过错而承担次要责任(有意思联络的视为共同故意)。清算义务人过失导致资料缺失,比如保管不善等,由清算资料的保管义务人承担主要责任,其它清算义务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应当将股权比例作为第二标准。

在依第一标准确定清算义务人的主次责任之后,各个清算义务人之间的责任应当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因为股权比例不仅代表着股东权利的大小比例,其实也代表着股东责任的大小。因此,这里我们建议将股权比例作为区分股东责任的第二标准,以区分同等责任情况下的股东责任,为实践中更公平适用《解释二》十八条增加可行性。

注释:

①详见冯果、艾传涛:《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六卷),法理出版社2002版,第65页。

篇2

 

主要栏目

设有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群众体育学、学校体育学、运动训练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医学、体育史学等。反映国内体育科研最新成果,刊登研究性论文和综述性文章。设有特约专论、研究报告、动物实验、综述与进展、争鸣与探索、博士论文、前沿动态、学会信息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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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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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课外学习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8-0044-02

法律意识表现在人们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及理解和运用的程度,还有对待法律的态度。大学是一个微型的社会,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过渡期。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主人,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和我们构建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

一、高校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

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1)民主地制定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三)高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地做好法律理论信息的传播工作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资源繁杂众多,信息共享已是趋势,高校大学生对各类信息绝对拥有自己的选择权,学校已经不可能直接以单渠道传播法律理论和观点,而是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高校大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将新法律、法规传递给他们,帮助他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侧面、间接地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目前,高校相关部门和各院系领导、指导老师等可以通过建立“高校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微博、微信、空间等宣传法律知识,网站可以设立社会版、就业版等,由学生干部实行分版块责任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相关信息,开展互动问题交流,社会热点案例分析,组织开展法律相关活动等工作,高校可以指派相关法律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咨询并把关。设立“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的目地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法律相关问题的互动平台,使其在获得一定法律信息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参与了问题的探讨,加强了大学生之间的思想交流,有利于法律基础理论的传播,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思想变化和想法,从而采取一定的相应措施。

参考文献:

[1]徐琴.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J].法治与社会,2012,(22).

[2]高春侠,李宜霖.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9).

[3]朱真真.当代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综述[J].法治与社会,2011,(23).

[4]蔡蓉.对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1,(21).

篇5

一直以来,@@@@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自2008年以来,连续获得第十、十一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誉称号。为促使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迈进,现将@@@@合同管理自查报告简单汇报如下:

一、严格审查,履约到位

目前@@@@合同种类繁多,数量大,主要涉及到工程、设备安装、设备采购、承包、运输以及劳务合同等。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按照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分类特点进行严格管理。今年以来已经完成签订的合同60余份(不包含未回收部分),标的额达1000万余元。面对合同类型多,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等特点,从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出发,凡是涉及到@@@@的重大经济合同均由业务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研究确定,最终由公司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条款按照标段特点进行专项设臵,在招标结束后,再根据中标人在投标阶段的 - 1 -

各种承诺和方案特点全部写进行合同条款中,并且在合同谈判前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能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能力关。由于@@@@重视合同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履行合同方面争取了主动性,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未出现一笔合同纠纷,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二、完善建设,提高水平

@@@@编制完成《@@@@合同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合同管理标准作业流程指导书》,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实际运行需要,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多次进行修改、讨论,确定了@@@@合同全面管理、全程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完善了各类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流程,对合同基础管理、合同责任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责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另外为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设立了合同管理员,主要负责合同保管、分发、统计和归档的工作。同时重视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工作,注意保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合同档案包括招投标文件到合同文本、重要的会议纪要等与合同相关资料),按时更新合同履行情况,以便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规范管理,杜绝风险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工作,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签订部门管理,并确保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在对外- 2 -

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根据公司编写的常用合同文本,完善的合同文本的运用,结合签订审批流程、授权委托制度的推行,使得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极大地降低了合同的法律风险。

篇6

关键词: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法规测量;竣工测量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技术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竣工测量技术逐渐兴起,并应用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当中。在近十年来,工程竣工测量技术在我国进一步的得到了发展,其测量行业也不断的发展与壮大,出现了大批如企业实验室、科研院校检测以及监督检测机构等多种工程测量单位,其中企业实验室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的检测,从而确保其自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际上由于企业实验室检测的设备有限及其能力与经济实力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其结果的可信度较低,因此这一检测机构在市场当中的占有量较少。科研院校对检测业务的投入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结机构的改革而不断的加大,其设备性能以及技术力量等方面更强,在市场当中有这非常强的竞争实力,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监督检测机构通常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承认,并大多由政府成立,这一检测机构在我国的检测当中目前属于主流机构,但是在其发展当中也存在这一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由于其处于垄断地位而服务意识相对薄弱,并且技术水平也有限从而限制了其在市场当中的发展。

2.建筑工程竣工竣工测量中存在的问题

2.1政策风险。在建筑市场当中面,其竣工测量技术的发展以及应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影响。竣工测量技术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对较深,并且由于其起步较晚,相关的执行标准以及测量规范都无法达到国际水平,并且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我国当前应用的建筑竣工测量规范以及标准都还是早期颁布的标准,这些标准在现代建筑行业当中已经不能够使用社会的发展需要,根本无法实现我国建筑竣工测量技术与国际水平的接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建筑行业中的各项指标与规范标准等都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与国家的差距也逐步的缩小,相关的政策也理所应当的产生一定的搬动,这就给建筑测量行业到来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增加了行业发展的风险。

2.2立法的滞后性。在我国当前的建筑测量行业当中,其行业法律相对较少,现象的《规定》与《若干意见》都不属于建筑行业法律层面,而属于行业规范层面。由于建筑测量行业的发展存在着法律空白,因此其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实际上,建筑行业法案的建立具有一定的难度,因其发展相符迅速,材料与技术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并且其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对较广,这就导致其立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变化与不确定性,只能够对其施工当中存在着的技术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规定,具有较强的严重性。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之后,大量先进法律法规的涌入为我国法案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借鉴,从而提高了我国法律法规的预见性。

2.3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在当前我国现象的建筑行业法律当中都对工程竣工测量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范,但是这些法律都只是涉及其表面,具有片面性,在这些规范和法律当中关于竣工测量的内容甚至存在着相互锚段的现象,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建筑工程竣工测量行业仍旧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由于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中的问题与弊端而导致工程验收测量工作分工不明确,不能够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阻碍了测量行业的发展。

3.竣工测量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工程当中,其竣工测量工作的质量控制工作与其质量管理工作相比较更具有系统性,并更加的机制化。在进行竣工测量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是其控制系统建立的基础与依据,要想优化其质量控制系统就需要通过以下几点手段来进行:(1)政府部门需要加大测绘工程的财政投入力度,并对其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与合理规划,提高其财政款项的利用率。当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当中存在着各种测绘单位,因此政府在拨付款项时需要对市场实际进行考察,详细了解其各个企业的详细情况与实际实力,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从而确保测绘产品的质量,促进测绘行业的发展。(2)健全工程竣工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利用各项法律规范来约束其行为,维护建筑测绘市场的秩序,严惩违法乱纪行为。(3)在进行工程竣工测绘的时候,测绘单位需要做好工程测量记录,确保其各项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只有在确测绘数据的完整性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此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测绘记录工作,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生产产品的质量。针对于企业而言,做好测绘质量管理工作能够促进其长远健康的发展。在进行测绘质量控制的过程中,测绘单位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测绘作业的流程以及数据采集的过程来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与收集,为测绘工程的质量控制提供有力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同时还需要不断地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认识到质量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工程资料的准确性。(2)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测绘技术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各项测绘新技术也不断的应用于工程测量当中,因此单位就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同时工作人员也需要积极的学习新技术与新理念,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企业也需要加强对工程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其专业基础知识与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测量服务。(3)测量单位需要完善工程设备,提高其质量,避免在测量工作当中出现因为设备问题而造成的质量不合格问题。同时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设备操作训练,并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避免其出现误差和心梗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合理的测绘行业的扶持政策。在实际的测量工程当中,测量单位同时也需要不断的完善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测量资源的利用率,以此来促进工程竣工测量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7

第一条为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

第二章邮政普遍服务

第六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七条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邮政普遍服务采取设立邮政局、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按址投递以及委托代办等方式。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等情况。

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投递频次、深度、时限要求,切实做好邮件投递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邮政局、所的设置和位置变更,撤并邮政局、所,或者邮政局、所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必须办理的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批准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另行公布。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投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

(二)将用户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三)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四)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用户来信等渠道的作用,及时了解和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中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查阅、复制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服务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用户有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邮政企业及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改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次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未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干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不能按期、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包庇邮政企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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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相关国产软件厂家纷纷表示,微软在事实上已经处于垄断地位,并表示对于此次调查十分关注。其中北京理正研究院认为,微软的垄断已经阻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微软“垄断”遭调查

根据董正伟的说法,在计算机应用领域,中国国内70%的个人电脑用户和单位用户使用了微软的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系统,而微软软件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也达到了70%的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约合100亿美元左右。据此,董正伟认为,微软在中国市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相关资料也显示,微软最新的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在中国市场的最低售价为899元,Vista家庭基础版售价499元。按此计算,2007年一年,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在中国至少有414亿元左右的销售收入。

“我对微软3000万台,100亿数字的总结是严重缩了水的,里面没有包括微软中国品牌电脑商通过中国销往海外的产品和软件。而这部分也是一笔非常客观的收入。”董正伟在谈起以前说出的数据时对记者补充说。

更重要的是微软在利用自己的技术垄断和优势,不分地区和国家打出统一的国际定价。这明显是利用自己的技术垄断在滥用它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中国居民收入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的背景下,以国际市场价格销售其软件产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经营行为,微软因此获取了高于其他国家市场的暴利;同时,微软软件产品绑定品牌电脑销售、不公开软件程序源代码等手段和行为属于市场垄断和技术垄断的结合,妨碍了公平竞争”。董正伟说。

国产软件“苦衷”

董正伟对微软反垄断调查的建议,既涉及微软价格垄断、技术垄断,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这正是国产软件厂家最苦恼的地方。

由于微软在中国的垄断和绝对的市场份额,使得中国的软件厂商在做软件时有一个“对接”的问题。而微软却不公开它的软件程序源代码。

“由于微软的程序源代码不公开,就使得我们厂家不容易设计出和微软软件相匹配的软件。而微软又经常搞升级版就使得我们更无法设计,甚至是刚刚生产的出的软件就可能产生因微软升级而无法匹配的情况。尤其是像绘图这样精密的软件更是面临挑战。可以想象中间难免会走曲折的路。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的一个技术人员向记者抱怨。

对此,北京理正一位人士也深表赞同。他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和中国本土软件的创新。你可以想象,每年我国计算机市场个人和单位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总销量至少在3000万台以上。而其中60%~70%的电脑使用了微软的Windows视窗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这样的市场占有率,中国的软件企业想绕过它都不可能。

再者,微软还与各大品牌厂商签有长期的合作协议。这种协议往往具有排它性质。这样搞的结果就是,中国其他的软件厂商尤其是新建设的软件企业无法卖出产品。因没有市场,严重阻碍了中国新兴软件企业的发展。在这方面永中软件的遭遇可谓很明显了。

在这种情况下,董正伟建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对微软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市场垄断和技术垄断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公开程序源代码,自然是受到了国产软件厂商的高度关注。

“机遇”尚需时日

对微软涉嫌垄断调查可能带来的机遇,除了国产软件企业关注外,专家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中科院院士倪光南认为,欧盟在反垄断方面的一些做法很值得中国学习。“负责调查微软的欧盟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都是很高级别的政府部门,他们有能力直接调查微软。而一般企业或者一般政府部门就很难做到这点。”

对此,国产软件厂商永中认为,微软富可敌国,国内中小企业很难和微软抗衡,单纯依靠个人和企业诉讼显然是不行的,关键时刻应该由政府出面。

而《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之一的一位专家表示,和其他规制对象相对单一的经济法律相比,《反垄断法》处理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及行政垄断等问题,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制对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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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

一、结算资料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首先要搜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结算的审计资料,提交结算资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结算资料的范围

工程结算资料一般包括合同、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补遗文件、索赔资料、会议记录、建设单位下发的涉及结算的相关文件及通知、政府物价政策调整文件、定额执行标准、价格信息、购物发票、隐蔽工程照片和音像资料等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提交资料的时效性

以上资料有的是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建设前就形成的。在上报工程结算书时,应当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所有的这些涉及到的文件。提交文件应当形成签收制度,在要求文件上报结束之日后,发现遗漏或者需要增补的文件将会被拒绝。所以,在这里应当注意上报文件的时效性。文件的时效性还涉及到在文件的形成过程中的时效性,比如签证啊,索赔资料啊,这些资料一旦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签证日或者索赔日,将会失去签证和索赔的机会。

(三)、资料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提交的文件应当合法。对于与法律或者合同条款相抵触的文件,与《建筑法》、《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相违背的文件将失去他的有效性,即文件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文件将不会被采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上述法律不能有抵触,如果有抵触,那将是无效的条款。比如,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人可以转包某项工程,一旦该项工程发生了争议,合同约定的同意转包的效力不复存在。所以,在签订或者提交相关资料时,应当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因文件的不合法而造成损失。

(四)、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比如签证,变更、技术洽商等,往往由于施工单位忙于施工而忽视了签证文件的及时形成,或者因技术人员的水平问题,很多签证是前后矛盾,缺乏相关的佐证材料。在审计过程,经常会遇到签证资料不规范,签证的佐证材料不足,或者已经经过建设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文件由于与合同约定不符不应当签证或应当签证而没有签证等等问题,尤其一些隐蔽工程想要再补签证非常困难,这时会造成施工方和建设方的损失,所以,在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上一定要委派专人进行检查整理,文件的形成一定要及时完整,尤其重视隐蔽工程签证要在隐蔽工程完成以前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认可后再行隐蔽。

二、整理资料形成结算书

这个过程是施工单位应当非常重视,也是施工单位经常容易犯的错误。施工单位一定要委托具有丰富结算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或造价员)完成结算书的工作。不要忽视结算项目的点点滴滴,尤其大型工程项目,对于零星项目的小列项做预算套用定额又很麻烦,比如对于项目价格几十元或者几百元的列项不予重视,常常忽略而过,还有的是丢项漏项,应该做的没有做。这样累积起来,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施工单位一定要不惜重金,聘请或委派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完成工程项目的计算书,不要纠结于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而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三、上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

结算书做好后,因按照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双方协商议定的结算审计单位的要求上报结算书。结算书上报应当有施工单位的公章及建造师的签字。结算书首先上报的建设单位,然后由建设单位转包到审计单位。如果建设有相关审计资质且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进行完成结算审计,那么结算审计工作可由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单位不具备结算审计资质或者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报请另外的审计机构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转交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到指定的审计机构,上报过程就算完成。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上报结算书时,要形成签收制度,写明提交结算申请的日期、资料种类、数量等。因为工程的结算审计有时间限制,建设单位或者审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

四、结算部门进行审计

工程结算部门收到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的结算报告。在这个过程中,审计人员不但应当全面熟悉和了解工程结算资料,同时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水平和道德素质。很多的审计人员,业务上不是很精,在工程量的计算上和一些结算政策的把握上,往往容易出错。比如,在管道工程结算中,管件往往是包含在施工管道的延米之中的,但是有些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往往把管道的管件单独列项,这样,如果不理解定额的相关计算规则,审计人员往往会疏忽此项,让建设方蒙受损失。还有常见的是在土石方工程结算时,定额规定的挖土量是按照天然密实体积计算的,回填土方已经考虑挖土以后的松散量后折合成的定额单价,施工单位往往会在回填土方中,将松散的回填量乘以一个松散1.5倍的系数增加了回填运输量,如果审计人员不理解定额的计算规则,往往会忽略此项,认为回填松散土按照定额规定考虑1.5倍系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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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中生道德法治思维的发展阶段

根据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分析,中学生的道德法治思维发展会经历几个固定的阶段:

1.自我中心阶段

学生按照规则、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权威阶段

学生对外界的权威表现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将规则、制度视为不可更改的、绝对的。

3.初步自律道德阶段

学生从道德的他律转为道德的自律,不再将规则看做一成不变的。

4.公正阶段

学生的道德法治观念倾向于主持公正、平等。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现状及成因分析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道德水平已然逐渐达到了初步自律道德阶段,甚至步入了公正阶段,在这一时期,初中道德与法治?W科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思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足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的受关注程度不高,学生在课堂普遍呈现出一种“心不在焉”的状态。深入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受到了应试教育的影响。对于初中生来说,在中考中,以往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是一门开卷考试的学科,因此学生认为该学科的学习无需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将更多的时间分配给中考中闭卷考试的学科。

2.传统教育影响

传统的教育方式,是教师将知识一股脑倾倒给学生,很形象地被称为“填鸭式教育”。传统教育方式未能在课堂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因而新课改提出了一种新的教学方式――探究式学习,为的是能够扩大学生在课堂中的影响,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中心。然而,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使学生主动学习道德与法治学科知识有所困难。

3.课堂气氛枯燥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魅力,在于其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增加其法制知识,为学生更好地进入社会奠定基础。然而,也因为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严谨、概念抽象,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感到课堂气氛枯燥,学习没有兴趣,从而更加被动地接受有关知识。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艺术建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笔者认为,倘若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能够在课堂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能够更加轻松地教学。另外,新课改突出强调了探究式学习这一学习方式的重要作用,要求一线工作的教师能够在课堂中有所运用,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编为多个学习小组,再根据教材内容进行课堂多种教学形式的选择。

1.利用多媒体构建课堂环境

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构建良好的课堂教学环境,学习环境对学生是否主动学习、是否有效学习均存在重要影响。利用多媒体可以在恰当时候为学生提供辅助教学的微课视频,促进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例如,在教授学生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来为学生播放法制节目的节选内容。

2.利用有效提问促进学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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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 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法规课程是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上的一门学科基础课,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课程的交叉复合性导致教学难度较大,因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课程教学新模式迫在眉睫。

1、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建设法规课程以市场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对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作了简洁而全面的介绍。在建筑活动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基于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增强作为建设领域的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社会及建筑市场角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建筑领域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性大、价值量大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劳动成果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必备场所,因而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行业及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设法规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将教给未来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这对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而言,本课程是各种土建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等标准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当前建设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课程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我国建筑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知识支撑,为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能力打下基础,并能与专业资格注册制进行更好的衔接。

2、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因课程内容相对庞杂、枯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却出现课程不受重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教学难等与其重要性倒挂的不均衡的现象。

2.1课程不受重视

从高校角度来讲,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普遍重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对这种偏文科、少操作的课程不太重视。同时对课程的定位也有很大差异,很多学校只设置为专业选修课。从学生角度来讲,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学科知识比较抽象,与其他课程经常出现的公式、数字等不同,学生很容易感觉枯燥无味,产生厌学心理。

2.2 传统教学方法导致学生积极性不高

由于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庞杂,法条枯燥,传统单向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显然会令课堂气氛单调沉闷,严重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即便为了加强课堂的丰富性增加了相关案例,如何充分的利用案例也相当值得考究。倘若仍和理论知识采取完全一样的讲授模式,满堂灌和自圆其说,缺乏启发式的与学生之间的互动,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2.3 教师授课难度较大

建设法规课程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一方面要求教师熟练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建筑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求教师能结合工程实践来分析建筑市场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而从事建设法规教学的一线教师大多未系统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同时自身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不足,这导致授课难度较大。相关教师必要的交叉性知识结构尚需完善,业务知识素质和授课水平有待提高。

3、对教学新模式的思考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何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把众多生涩的理论,枯燥的法律条文变为学生乐于接触、感知,从而融于自身知识体系之中的内容就成为该课程在教学方法上的主要探索。

3.1充分应用多媒体

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运用无疑改变了过去传统板书式授课的单调枯燥,多媒体的普及增大了课堂教学的信息量,课件制作上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的呈现方式使课堂教学更加丰富生动,更能增强学生的参与度。

另外,课堂上还可以适当地播放一些与授课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往往是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的,不失为一种生动形象而吸引学生的案例方式。如《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律讲堂》这类节目,有些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时间通常是15~20分钟左右,比较适合课堂教学。节目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进行探讨,并邀请专门从事建筑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及顾问进行分析评价。这种方式一方面弥补了相关教师在工程实践领域经验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法律问题更加鲜活而富有生命力。

3.2 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案例是学习法律类课程的生命线,没有案例,一切法律课程都将了无生趣。建设法规课程毫无疑问需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参与式教学,强调学生的参与性与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教师处于引导地位,强调学生的思考、合作与总结。

3.2.1 案例的精心选择

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案例的甄选过程中,应当遵循典型性、代表性、启发性等原则。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让学生抓住该课程中最核心的部分,而启发性则充分给予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自己在现有知识结构和查阅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思考和归纳,能增强与学生之间互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可以从多渠道来获取,一是教师在网上进行搜集和选择。教师平时要开阔自己的视野,经常登录各类专业网站浏览信息,如法律快车的工程频道、筑龙建筑论坛等,注意课程相关案例平时的积累。二是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考试都有涉及建设法规的科目,如全国的注册造价师、建造师考试都设置案例分析科目。这些案例通常来源与工程实践,而且比较典型。我们可以在授课过程中适当穿插。三是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进来,变被动为主动。教师选定范围,让学生自己去查找相关的资料。比如《建筑法》是该课程中非常重要的章节,涉及到发承包、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理等多个方面,可以将各部分案例的搜集作为平时作业布置给学生,还可以从中选择比较合适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

3.2.2 案例的课堂设计

有了合适的案例,怎样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若仍采取教师讲授的形式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师生的角色定位和传统教学方法有很大区别。案例教学中,学生应居于主导地位,应充分给予学生自我表现、自我发挥的空间,而教师则居于引导和辅助地位。

案例的课堂设计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一是作为新内容的导入案例。比如在学习勘察设计法律制度这一章时,先给出一个案例,然后针对案例提出几个简单但能引起学生兴趣的问题。比如勘察设计在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勘察设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案例背景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让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然后带着问题去学习新的课程内容。二是作为已学内容的巩固案例。比如学完了招标投标法之后,给出案例和问题让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再进行点评和总结。三是可以针对建筑领域里的热点问题及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案例。比如安全问题、拖欠工程款问题等。

3.2.3 转变学生的角色

实现师生间的良好互动是课堂教学中追求的一种境界。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妨转变学生的角色,让学生走上讲台,教师进行观摩、总结和点评。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可以是案例,如在案例的搜集阶段某个学生提交的成果比较好,可以让其参与到讲课中来。当然讲解的学生要提前进行准备,与其他学生之间的交流也要事先进行设计。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也可以是建筑领域的热点问题,比如学生去准备关于建筑领域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然后其他学生讨论安全生产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安全工作。学生讲解可以采取分小组的形式,设置搜集整理资料、制作PPT、讲解、提问等环节,组内进行合理分工协作。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演讲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要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一定要处理好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平时要注重与学生的交流和沟通,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对课堂教学大有裨益。同时,采用何种方式的案例教学都要以理论知识作为基础,没有理论知识的铺垫,案例教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总之,要提高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从理论和实践各方面提升和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要不断摸索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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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宏丽. 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6.

[3] 佘立中.建设类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09年第1期.

[4] 杨松森,刘文锋,徐菁.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的两阶段案例教学法[J].中国冶金教育,2011年6月.

[5] 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年12月.

作者简介:

李珊,1983年,女,湖北天门,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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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我国司法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律实践要求加强司法会计建设。用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已成为所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企业融资、投资、担保、破产、兼并、保险等新生业务层出不穷,导致了经营环境复杂化。作为相伴而生的衍生物,违法现象、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门类日益繁多、情况逐渐复杂、手段更加隐蔽。对各种经济案件的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受到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业务手段的局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案件涉及会计知识的,办案部门就要依法聘请精通会计知识的人员,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核鉴别;会计人员审核鉴别时也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这就是说,法律法规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会计标准又是落实法律裁定的基础,会计和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彼此结合将有利于对各种经济案件的专门研究和处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懂法律的不懂会计,懂会计的不懂法律,工作中不能得心应手地处置好各种经济事项和各种经济案件。因此,加强和发展司法会计,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会计知识的复合型司法会计人员,是满足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的重大举措。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司法会计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国家在新时期努力奋斗的目标。各种民事纠纷和犯罪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严重销蚀。努力排解纠纷、打击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从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转型期,那些围绕经济利益的纠纷和犯罪势必会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并在各种犯罪中占较高的比例,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会计和法律相分离的解决方式,很难有效化解纠纷和惩治犯罪。如处理那些影响市场秩序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犯罪,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之机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导致投资人受损诉讼等,不仅需要熟知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熟知会计和审计知识,更需要对二者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对纠纷和犯罪进行可靠的分析和鉴定,从而为排解纠纷和正确定案提供可靠的事实证据。因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会计担当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是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社会风险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现状

(一)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司法会计工作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取证工作,理应有完善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中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直接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规范,只是从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仅有这些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是难以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给予科学和明确的指导的。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势必导致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出现诸多问题,这既影响到司法会计工作科学、规范的完成,更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比如,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或不会收集检材使鉴定无法进行;还有诸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用语混乱、大量引用证人证言作为结论的依据、应当验证的鉴定事项有重要疏漏、鉴定结论的论证不严谨、超范围解决法律定性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五花八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司法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必然表现。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不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指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从准备、实施到最后出具鉴定报告的全过程,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规程。制定标准化程序的目的是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平,使其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当前,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尚不够规范,对于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送检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范畴、鉴定结论对财会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达到什么程度等,只能依靠鉴定人员的职业经验来判断,主观性较强。有时对相同的问题,不同的人给出不同的结论,使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无所适从,不知该采信哪一个结论。这样不仅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而且会严重影响鉴定工作的效率。

(三)司法会计队伍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尽管目前诉讼机关已经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但相对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犯罪手段翻新等客观需求,现有的技术力量还显得比较薄弱,尚不能完全适应诉讼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员配备少,在数量上难以满足全面开展专业工作的需要;二是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三是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还不熟悉诉讼调查、诉讼证据等相关业务,由于案件多、工作量大,鉴定复核制度的试点工作很难开展。

(四)专业技术交流渠道不畅。司法会计学是边缘学科,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能够提供交流的平台很少,这与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一方面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急需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无处可觅;另一方面许多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研究成果却难以发表和交流。

三、对加强我国司法会计建设的思考

(一)完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根本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在现有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尽快出台司法会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得以最科学和规范的进行。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笔者认为,鉴定程序应包括下述步骤:

1、了解案情。会见委托人,听取案情介绍,查阅案卷,摘录与鉴定要求有关的各种资料,必要时可就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果认为资料不充足,可要求委托人进一步明确鉴定目的、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会计资料,应坚决拒绝鉴定。

2、制定计划。在对案情有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组建项目鉴定小组,明确当事双方的分歧所在,确定工作重点,拟定要达到的目标及完成的方法。

3、实施计划。项目鉴定小组根据计划展开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依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根据鉴定要求获得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执行分析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

4、出具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结果,应该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鉴定报告通常包括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资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

(三)加强司法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适当增加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编制,特别是超过百万人口城市的基层诉讼机关,至少应配备两名司法会计。其次,省、市诉讼机关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要办理本单位的经济案件,又要指导基层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大要案的会审、会鉴工作,技术力量更应加强。第三,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遴选具有财会、审计基础学历和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司法会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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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馆藏发展政策专业图书馆法律图书馆

1 导言

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担负着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适应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资源的历史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1997年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以后,中国法学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我国有法学专业(本、专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共954个,法学在校生46.35万人。

我国的法律专业图书馆建设,是随着高校法学教育和科研机构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的。80年代中期,5大政法院校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是国内最重要的高校法律图书馆。90年代后期,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高校法律专业图书馆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了大幅度的发展。5大政法院校图书馆、综合性大学图书馆中的法学分馆或法学院系自建的法律图书馆,构成高校法律图书馆的主体。据统计,全国约有200多所法学院系设立有专门的法律图书馆或法律资料中心。

高校法律图书馆承载着法律专业学术图书馆的功能,它们为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学习和研究活动提供法律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并肩负着法学学生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的功能,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发展和法学教育与国际接轨,法律图书馆以及法律文献信息馆藏资源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作为专业型图书馆,其馆藏资源是否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发展,是否能够有效满足法学教育和研究活动的需求,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馆藏资源发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

本文选取美国知名大学法律专业图书馆的实例,分析解读其馆藏发展政策;通过对国内高校法律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制定情况的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此研究基础上,为国内高校法律专业馆藏发展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和策略。

2 美国大学法律专业图书馆馆藏政策制定状况

馆藏发展政策,是一个图书馆以书面形式系统地确定本馆文献资源的长期发展策略以及具体实施规范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但作为当前图书馆各项馆藏资源发展业务的指导方针和执行依据,还为未来的馆藏发展规划提供指导,同时也是图书馆对外宣示本馆使命和声明馆藏范围,以及图书馆之间开展资源共享活动的指南。

美国图书馆界历来重视馆藏发展政策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制定工作。1976年,美国图书馆协会颁布了《馆藏发展政策规范指南》(Guidelines for theFormation of Collection Development Policies)。20世纪80年代以后,馆藏发展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研究领域不断拓宽。1996年,美国图书馆协会颁布了《馆藏发展政策规范指南》的第二版,该文件的名称也变更为《馆藏发展政策编制指南》(Guidelines for Written Collection DevelopmentStatements)。文件名称的变化反映出80至90年代这一时期,美国的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进入编制实践的高峰期。

美国各大学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均制定有馆藏发展政策,大多数采纳美国图书馆协会颁布的《馆藏发展政策规范指南》作为依据,结合本馆情况,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馆藏政策,法律专业图书馆也不例外。美国拥有世界一流的法学院,也拥有一流的学术型法律图书馆。这些法律图书馆的馆藏政策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在其各个法学院图书馆的发展历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高校法律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制定具有借鉴作用。

本文选取了美国3所大学的法学院图书馆: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耶鲁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美国大学法律图书馆有着与法学院同步发展的历史和传统。如哈佛法学院早在1817年成立时,就拥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图书馆,后来该馆以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郎代尔教授的名字命名,目前是全美最大的法律专业图书馆。耶鲁法学院图书馆全名为利廉·戈德曼法律图书馆,是为纪念1999年捐资翻新和扩建图书馆的利廉·戈德曼先生而命名的。乔治城大学法律图书馆于1880年建成,目前在美国的法律图书馆中排名第5位。

这3所图书馆均在各自的主页中,以较显著位置或栏目公布其馆藏发展政策全文。在哈佛法学院图书馆馆情介绍板块中,第一项即为“馆藏发展政策”,其后才是“本馆历史介绍”,这反映了其对馆藏发展政策的价值和意义的认可与重视。哈佛法学院图书馆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还向公众提供其馆藏发展政策的下载链接。耶鲁法学院图书馆则以逐项列明的方式在网页上展示其馆藏政策。

2.1 3所法律专业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内容比较分析

2.1.1 哈佛法学院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在结构上比较简洁,包含前言、格式收藏标准的一般原则和各项细则、特殊类型资料的收藏标准、依照学科和专题领域的收藏政策和标准、历史和特藏收藏政策等5个部分。此外,还有哈佛法学院为各类法律文献制定的“馆藏级别标准”等,作为该政策的附加政策。例如关于“外国法”的收藏,馆藏政策中写明“本馆依照哈佛法学院图书馆外国司法体系文献收藏级别中的标准,进行有关外国司法体系资料的收藏。专著和二次法律文献的收藏也同样适用这些标准。”

依照学科和专题领域的收藏政策和标准,是哈佛法学院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核心,涉及美国法、外国法、国际法、哈佛法学院特色研究领域的法律文献资源的收藏标准、收藏范围、收藏级别、版本语种、不予采选的范围和类型等。

如有关中东和伊斯兰法的特色研究馆藏中,“主要侧重于收藏两大范围内的资料:经典伊斯兰法和以穆斯林为主要人口国家的法律体系相关资料,当地语言版本和西方语言版本的都收集。如果可能,则优先选择纸质版本,以缩微胶片和数字格式版作为补充。”“收藏从公元7世纪至当代的伊斯兰法律资料,包括伊斯兰法、伊斯兰法的各种来源(如圣训集等等),以及关于伊斯兰法的各种学术研究作品。特别关注伊斯兰财政、与商业和医学有关的道德规范领域的资料。这些收藏主要都是阿拉伯语版。”

如有关东亚法律的研究馆藏中,“主要是指获取中国的法律资料(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日本、韩国的法律资料。对中国和日本的文献收藏都尽可能围绕纯粹的法律主题。对韩国法文献资料则是广泛收集。所有东亚法律的馆藏都是以其本国语和西方语言版本收藏。优先选择纸质版本,如有必要以数字资源作为补充。在东亚法律的采访决策上,本馆与哈佛大学的冯图书馆和哈佛燕京图书馆保持密切合作。”

2.1.2 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发展政策,包含前言、馆藏理论、馆藏一般原则、收藏政策、附录等5个部分。值得一提的是,这份馆藏政策的附录,除了包括一份保留策略(Retention State-ment)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主要的科研领域(Georgetown Law Major Areas of Study)之外,还包括一份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最新的馆藏标准(ABA Standards for Collee-tions)和ABA馆藏建议(Proposed ABA Standardsfor Collections)。

该馆藏发展政策中,关于“国际法”的馆藏政策细则值得介绍。它对所收藏的联合国等11个机构的文献收集范围和馆藏级别做了详细具体的说明:(1)联合国的文献,收集所有出版文献缩微版,馆藏等级5。(2)国际法院的文献,收集所有缩微胶片版和已出版文献复本,馆藏等级5。(3)欧盟的文献,收集以各种不同的格式出版的所有官方文件,包括社区法律、对外关系、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文件,馆藏等级4。(4)欧洲理事会的文献,收集精选的有关法律文件,馆藏等级4。(5)美洲国家组织的文献,收集精选的与法律相关的出版物,馆藏等级3。(6)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文献,收集与法律相关的、精选的出版物,馆藏等级3。(7)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文献,依照学科政策有选择地收集相关法律出版物,馆藏等级3。(8)国家劳动组织的文献,依照学科政策有选择地收集相关法律出版物,馆藏等级3。(9)世界贸易组织的文献,收集所有出版物,馆藏等级5。(10)条约,收集与美国有关的,其中国际条约和协议至少1个复本,馆藏等级5;非美国条约和国际协议,根据主题和语言收集相关资源,馆藏等级4。(11)论文,收集所有英语实质性论文,馆藏等级5;英语以外的其他语种的论文有选择地收集,馆藏等级4。其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减少工作人员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起到有效作用。

2.1.3 耶鲁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发展政策,包含63项具体条目,按照资料类别、学科和专题领域,在收藏范围、发展政策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该政策体现了耶鲁法学院的理论研究定位是传承其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问跨学科的研究传统。另外,该政策明确表示耶鲁法学院图书馆获取资料的形式将逐渐转变为获得许可的电子资源,而不再是印刷版资源。

例如,耶鲁法学院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中关于“美国法律资料”的收集,充分利用了印刷本和电子数据库来扩大其馆藏资源,这包括:(1)美国政府寄存文件。(2)美国法律汇编:收藏《国会法案及决议案汇编》、《美国法制会议与行政新闻报道》,收藏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的州法律汇编,以及康涅狄格州的立法推进相关材料。(3)美国联邦法典:收藏《美国联邦法典》、《美国联邦法典注释》、《美国联邦法典服务》。(4)美国联邦立法资料:全部依靠“国会大全数据库”(Congressional Universe)、“LexisNexis立法听证会电子数据库”(LexisNexis Hearings DigitalCollection)等电子资源。(5)美国市政法规和条例:除纽黑文和纽约市政法规和条例外,全部依靠Westlaw、Lexis数据库和网络资源。(6)美国行政法资料:收藏《美国联邦法规》的印刷本,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官方合订本,对于《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以及其他州的法规和行政裁决,全部依靠数据库和网络资源。(7)美国司法资料:收藏印刷本联邦汇编(Federal Claims Reporter)、联邦汇编(仅有活页版本)、联邦诉讼程序判决、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美国判例汇编等。(8)美国各州实务资料:各州法律百科全书、汇编全部依靠Westlaw、Lexis以及HeinOnline等数据库,只保留小部分印刷本;收藏康涅狄格州法律相关的专著,至于其他各州的专著,全部依靠Westlaw和Lexis数据库[7]。

通过对3部馆藏发展政策的分析,可将其共同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分为下列6个方面(见表1)。其中,本馆介绍、馆藏资源概述、收藏政策是馆藏发展政策的重点项目,都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2.2 对美国法律专业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评价

以上3所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发展政策,因各自情况、特点的不同,在政策体例、具体内容、侧重点上也有所不同。但基本思路差异不大,在以下几方面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1)馆藏发展政策开篇,都提出法律图书馆的首要任务、使命和目标,反映出明确的定位、价值和信念。哈佛法学院院长郎代尔教授曾有言曰,法律是一门科学,图书馆是实验室。为法学院师生、乃至全世界范围的法律学术共同体提供全方位的资讯服务是美国法学院图书馆的使命。在耶鲁法学院图书馆的主页上,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法学院图书馆的主要使命是,通过整合一切纸质和电子资源,为21世纪的法学研究提供支持。不管资料和信息位于何处,通过我们的图书馆,都可以获得,从而为学者们提供了最富竞争力的后台保障。”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发展政策都是围绕图书馆的使命,制定战略总目标,通过促进法律信息资源的发现、获取、保护、传播和利用等手段,满足社会需求。

(2)馆藏发展政策是动态的有机体,随信息需求、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馆藏发展政策的制订与实施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今天理想的馆藏结构在未来不一定理想,因而必须定期调整馆藏发展政策,以适应图书馆的动态发展。美国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会对其馆藏发展政策进行定期修订,不断纳入新的要素,更新和充实原有的内容,并及时将最新版本的政策在法学院图书馆主页上。目前哈佛法学院图书馆现行的馆藏发展政策是2011年12月22日修订版,与上一版(2010年2月17日版)在内容上有了一些变化。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现行馆藏发展政策是2012年8月份的最新修订版。

(3)馆藏发展政策的公开性。事实上,不仅法律图书馆,美国几乎所有制定了馆藏发展政策的图书馆都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其文本,新修订的文本也在第一时间以替代旧版。馆藏发展政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公开性使得更多的用户可以及时了解到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发展方向。

(4)馆藏发展政策都体现出图书馆文献资源收集、保存的基本策略与原则,具有一定的宏观指导性,而不是对采访工作流程及相应具体业务细则的规定。

(5)馆藏发展政策反映出各个馆的馆藏优势、馆藏资源范围和特色馆藏情况。用户可以通过馆藏发展政策直观了解该馆馆藏情况和特点,甚至可以从各项收藏标准中判断其馆藏质量的优劣,了解其所在机构重要学科的概况及文献资源的支持程度。

(6)美国各大学法学院馆藏发展政策的制定通常都是由一个专门成立的组织、团队或委员会来进行,其成员结构比较多元化(含馆员、读者、学者等),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用户的需求能够得到清楚的反映。这些专业的组成人员能够把握出版模式和学术研究热点,知晓学科重点领域和趋势,了解学校教学和科研情况的基础,因而发展政策具有的一定的权威性。

(7)馆藏发展政策都体现出时代性。如针对印刷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化的趋势,对数字资源的采访有所侧重。例如哈佛法学院图书馆提出在存档技术和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采访原生数字资源和网络资源。

(8)3所图书馆为履行自身的历史使命,均在馆藏发展政策中提到与其他机构发展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如哈佛法学院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哈佛法学院图书馆与哈佛其他的研究型图书馆、其他的法学院图书馆以及各研究机构合作,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致力于持续存取和长期保存法律资源。为了该目标,本馆参加了数个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组织,这些组织致力于确保法律资源的持续获取”。可以说,馆藏发展政策是这些图书馆之间开展资源共建共享活动的指南。

3 我国高校法律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理论与实践状况

3.1 我国法律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研究与实践状况概述

近些年,随着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视,我国图书馆界对馆藏建设的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以馆藏发展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成果开始增多。如肖希明、袁琳所著的《中国图书馆藏书发展政策研究》、戴龙基主编的《文献资源发展政策研究》、高红等主编的《世界各国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精要》等。法律图书馆界关于法律馆藏资源发展政策的讨论和研究较少,许多研究虽围绕着法学文献资源建设进行,但多数都局限于馆藏发展的某些方面,没有真正从馆藏发展政策角度进行专门的研究。纵观我国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研究工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

与理论研究相比,馆藏发展政策的规范制订和编制实践就显得更为薄弱。200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图工委”)文献资源建设工作组组织编写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发展政策编制指南》,并出版了《文献资源发展政策研究》一书(戴龙基主编)。该指南的制定目的是供各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管理人员、编制文献资源发展政策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学校其他相关人员使用,为编制科学、规范和实用的文献资源发展政策提供指导。这是我国图书馆界第一部正式成文的文献资源发展政策文件和规范指南。然而实践中,接纳并且依据“图工委”编制指南制定本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图书馆屈指可数。在我国高校各校级图书馆的主页上基本找不到系统的馆藏发展政策,通常作为分馆级别或院系自建馆/资料室而存在的法律专业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制定情况更可想而知。

为了掌握国内高校法律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实践状况,笔者对全国21所高校(属“985工程”或“211工程”学校)的法律图书馆进行了调查。这些图书馆在一个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今国内高校法律专业图书馆的建设水平及服务水平。令人遗憾的是,调查发现没有任何一所高校法律图书馆在本机构网页中公布馆藏发展政策。虽然不能由此断言我国高校法律图书馆没有制定馆藏发展政策,但至少说明对馆藏发展政策不够重视。在实际中也很难找出一所法律图书馆制订了馆藏发展政策的成熟样例。我国高校法律图书馆对外宣传的着眼点,大多仍集中在馆藏资源数量、图书馆规模等方面,没有形成包含着本馆目标因素、价值判断、原则指南和业务标准在内的系统化的馆藏发展政策表达体系。

3.2 存在问题和原因

在1997年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以后,中国法学教育迎来快速发展时期。法学院系数量不断增加,法学院建设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规模不断扩大,包括对法律信息资源保障的投入,也在逐步加大。高校法律专业图书馆在短时间内迅速崛起,从资源到人员,从管理到服务,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成绩。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法学教育各个环节的交流与合作构筑了更加便利的平台,法律文献资源共享逐步从理想变为现实,越来越多的数字型、网络型文献信息资源丰富着法律图书馆的馆藏内容。这样的形势给高校法律图书馆提供了发展契机。

但同时,由于普遍没有科学合理的馆藏发展政策,高校法律图书馆的馆藏建设缺乏科学引导和规范指南,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法科学生招生规模的膨胀导致生均图书保障率大幅下滑;片面追求藏书规模而导致馆藏量非理性增长,馆藏质量下降,馆藏结构扭曲;有限的经费,以及经费的非理性投入使得某些法律图书馆馆藏的发展不可持续;法律图书馆之间的资源共建共享开展程度不足等。

分析国内高校法律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缺失和不足,下列几个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视:

(1)认识上的不足。馆藏发展政策的制定,早已成为美国各类型图书馆馆长任内的一项基本工作,继任馆长首先要查看的也是该馆的馆藏发展政策,代代执行并根据形势不断修订。而中国多数图书馆普遍对馆藏政策涵义、内容、作用和意义缺乏认识,或将其简单等同于馆藏管理、文献采购等具体藏书工作。

(2)对专业图书馆馆藏发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负责对美国法学院的成立制定审查和批准程序,即ABA法学院认证标准和解释(Standards for Approval of Law Schools andInterpretations),法学院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具体包括设施条件、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法律图书馆的藏书、课程设置要求等。该标准的第六章“图书馆和信息资源”,对法学院图书馆的基本原则、管理、馆长、人员、服务、藏书等项都做了专门的规定。我国对高校法学院的设立条件缺乏此类认证标准和规范要求,法律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发展缺乏清晰的衡量和评价标准。实践中,图书馆内的藏书发展工作被认为是幕后工作,可见度不高,其功能发挥也易为人们所忽视。各高校法学院也较少设立法律文献资源发展部门或委员会之类的组织,馆藏发展政策无从产生,因而在馆藏发展实际过程中,个人化的影响相对较大。

(3)理论研究的不足。理论研究工作能够促进实践发展。我国高校法律图书馆在体制上多隶属于法学院系,馆员编制普遍不足,馆内事务性工作任务繁多量大,人员精力、研究力量相对薄弱,许多馆员学术研究能力和研究热情也不足,这些因素制约着相关领域研究工作的开展,对于专业馆藏发展政策的研究则更为缺乏。

(4)编制法律图书馆馆藏政策的复杂性。馆藏发展政策是一个综合、系统的政策体系,涉及内容广泛,编制工作具有多维性与复杂性,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例如需要有图书馆学情报学知识和法学知识,对本校法学学科领域、研究热点、研究趋势等的了解,评价法学专业文献资源的能力等等。这项工作的复杂程度、难度和耗时耗力,使得多数法律图书馆望而却步。

(5)缺乏可行的、权威的专业编制指南。尽管目前图书馆界对馆藏发展政策日益重视,“图工委”于2007年组织编写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发展政策编制指南》,对大学综合性图书馆有普遍参考意义。但是就法律专业图书馆而言,当前缺乏一份可依据的、权威的法律专业馆藏发展政策的编制规范或指南。法律文献信息资源有自身的特点,其建设工作也有自身的规律,需要结合法律教育和各法学学科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文献资源发展政策编制指南。

4 思考和建议:如何促进高校法律图书馆制定馆藏发展政策

前述国外法学院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先进做法,对我国高校此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在具体馆藏发展的实践中,我们要将国外的先进经验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制定出适合我国高校法律图书馆的馆藏发展政策。

4.1 高校法律图书馆自身不断更新观念

制定适合本馆的馆藏发展政策,是包括法律图书馆在内的每个图书馆都应当要规划的首要工作。如何加强专业馆藏资源建设,完善专业资源服务,使图书馆的发展趋于合理,应当成为我国法律图书馆界的决策者和建设者们时刻思考的命题。就馆藏发展政策而言,高校法律图书馆首先应当对自身使命和目标予以明确。这是因为图书馆的使命与目标是馆藏发展的动力,而馆藏发展政策是使命、目标的集中体现,所以它应当紧密围绕使命而制定。其次,要把握“发展”二字。当今新型信息载体的不断涌现,网络的迅速普及,社会信息需求的日益复杂化,都深刻影响着图书馆资源的发展,要求政策的制定者不断更新观念,要求馆藏政策应根据用户需求、社会环境等实际情况不断变化。第三,要用“系统”的眼光理解馆藏发展政策。它作为人类情报传播大系统的子系统之一,其自身的各项内容也是一个综合、系统的政策体系,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对图书馆全局工作和发展起着宏观调控作用。第四,注重政策和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美国几乎所有的法学院图书馆,都在官方网站上公开馆藏发展政策全文,供读者广泛知晓。馆藏发展政策的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加强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联系,帮助读者理解各个主题和领域的图书馆资源收藏情况,并有助于实现图书馆行业内部的信息沟通,促进行业领域的共建合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图书馆的使命与目标。

4.2 重视法律文献资源建设,加强馆藏发展政策的研究工作

馆藏发展政策是综合、系统的体系,内容广泛。制定科学合理的馆藏发展政策,必定要建立在大量理论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目前国内尚没有对法律文献资源发展政策进行专门研究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的资料成果非常少,因而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难度都比较大,但研究工作也因此更有意义。学术界一方面要注意追踪、借鉴国外法律图书馆领域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我国法律文献资源建设和制定馆藏发展政策中的关键问题。例如馆藏发展政策制定机构的组建、人员的合理选择;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政策如何与法学院的发展层次、规模、专业结构、重点学科建设相适应,并满足不同层次在校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对法律信息资源不同的需求宽度和深度;法律信息资源类型多种多样,如何保障馆藏在学科主题、收藏级别、资源类型和经费分配等方面的平衡发展;如何确定馆际互借与资源共享政策,在合作图书馆之间形成互惠互利的协议等,这些对法律专业馆藏发展政策来说至关重要的内容,当前的研究都非常缺乏,有待同行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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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工程,监理程序,三控制,三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the supervision work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show prominent. In order to make the supervision work can effectively, the launch of the related department issued many rules and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the engineering personnel at all level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the key points of the supervision work can be summed up in three control roughly, three management, a coordinate these aspects.

Key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program, three control, thre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监理工作是依据监理合同和业主的授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即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在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单位的支持下,以合同为依据、经济为纽带的项目管理模式。对于如何进行监理程序,切实做好监理工作,本文主要从三控制、三管理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由于近代我国各方面发展的局限性,在监理制度的建立方面起步较晚,并存在诸多缺陷。近年来,我国对工程质量管理实行了终身责任制度,但业主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资质要求方面仍不严格,单靠监理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据调查显示,大部分施工单位依靠挂靠手段进行执业,从表面上看资质等级、证书都符合要求,但实际上在现场技术管理方面能力有所不足。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仅仅只是在进度和质量的控制方面,而且随着工程管理制度的提高,将会逐渐减小监理单位的工作权利,使得监理工作形势恶化。 2、业主对监理的不重视。只要对建筑行业有所了得的人都知道业主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超然地位,正是由于这样,业主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够顺利施工。

3、监理收费低、监理工作不到位。一方面,随着监理单位数量的增加,导致行业竞争激烈,业主无规范的压价以及监理单位的恶性竞争,使得监理事业资金不充足,进而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滥竽充数现象严重。

二、控制要点

1、质量控制。质量是衡量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标准的关键因素,工程监理员在参与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务必要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施工工艺、材料选取等进行全面监理。总的来说,质量控制包括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1)事前控制是指对工程准备阶段的控制,它在整个质量控制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严格控制对测量成果的复核、对试验数据的审批和对施工工艺的选择。(2)事中控制主要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施工单位在完成每道工序后,会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填报工程报验申请表给专业监理工程师,尔后监理工程师对资料进行核查,在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事后控制是在抽检合格、各项质量控制资料完成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分批、分项进行验收。

2 、进度控制。施工进度作为整个项目进度控制的关键,在三大控制中充当龙头的角色,其关系到项目是否能在合同工期内进行完工。为达到工期要求,首先要明确进度目标,然后进行分级预控,对目标进行自上而下的分解,把好进度控制关,才能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进度控制作为施工项目的重要过程,应加以确实抓紧。一方面,监理人员应确实做好各项工作,时刻把握主要影响因素,了解、分析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提供正确意见,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应做好施工进度监理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对施工调整做好监控,并综合分析收集到的资料,找出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进而在不影响前面工程计划的前提下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最后向业主通报各阶段的工程进度,对之前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进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3 、投资控制。投资控制关乎监理业绩,是确保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程序的规范和要求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以达到实施项目整体投资控制的目标。在工程实施阶段,首先监理工程师应做好对工程每个进度下拨款项的审批,及时做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变更、索赔工作,并在工程竣工时做好结算审核工作。其次监理单位作为项目施工全过程重要参与者之一,应当从工程开始阶段就对建设单位的进度计划工作进行协助,在规范要求内对施工招投标文件、工程量细则和材料选择工作加以控制,进而协助业主进行招投标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概况如下:一方面,控制好概预算。在监理过程中,应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过程的竞争制度,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选用报价低的建设单位。另一方面监理工作应在符合合同规范要求,不违反国家法规、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确保工程费用的发生都符合合同内的要求。

三、管理要点

1、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方针,对各个工序施工,依据各工种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交底工作。首先安全工作即要落实到每一道工序、每个施工人员;其次安全责任是第一要务,必须坚持生产、安全一手抓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各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在每一个管理、施工人员身上;最后是保证安全生产为首的原则,检查现场施工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现场,勒令停止施工。

2、合同管理。通过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办法,使得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在本着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顺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的管理手段。

3、信息管理。既包括在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也包括相关管理学、经济学、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

4、协调。它是指通过合理安排联合所有力量来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展开,以实现预定目标。

四、结语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工程项目目标的控制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必须加强、重视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才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国弘. 建设项目监理模式的变革及途径[J]. 森林工程,2009(3).

[2] 杨新能. 工程监理及质量控制在施工中的重要性[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