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3 10:40: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法实施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 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xx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20xx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20xx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20xx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20xx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员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1. 纳税人中引入了“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从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
2. 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3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而且《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当前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国家税收,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
3. 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工资税前扣除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因此,从加强税基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范围进行明确。
4.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一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两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有关专家学者从严掌握的意见,《实施条例》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 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应该视同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也应一并进行限制。《实施条例》规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并允许将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增加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一条款,以便今后能根据不同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新税法的授权,在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的扣除规定。
6.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范围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7. 间接抵免有利企业“走出去”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自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可以实行间接抵免。《实施条例》将居民企业对境外公司的间接控制规定为控股20%,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新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实行间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我国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办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
8. 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进一
步明确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4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9. 高新技术企业按领域划分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实现了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将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将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实施条例》对税法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和认定标准进行了初步明确。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3个重要问题: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问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问题。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实施条例》原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其他条件。具体的指标将在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中明确,以便今后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实施条例》拟将高新技术企业的首要条件界定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并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正式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把商标权、外观设计、著作权等与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关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内,范围太宽泛。因此,《实施条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10.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万元
《实施条例》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与现行的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政策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中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为30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
11. 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也要缴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8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说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是要缴税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故加上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12. 股息、红利持有12个月以上免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更好地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
13. 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为
减免税起始年度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待遇。该规定将“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改变了原外资税法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从而也避免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税收征管难度大的问题。《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14. 特别纳税调整强化反避税手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他特别强调,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需缴纳按税款所属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对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免除5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
15.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该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但汇总纳税容易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对此,纳税人和地方政府都极为关注。《实施条例》中对此也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我们经过多次研究,考虑在新税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应合理、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因此,《实施条例》中仅保留了原则性的表述。
16. 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二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三)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纳税人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及去向,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适用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风险疑点信息;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其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二)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报。
纳税人变更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为准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明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
【关键词】 视同销售 会计 税法 差异 协调
一、视同销售行为含义的界定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相对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视同销售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以及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和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在税收的角度上把它当作是一种销售。
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被转移至境外了,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会计上的视同销售与税法的定义是有差异的。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这里出现了两个分支:一是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二是直接按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
二、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视同买断方式下。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代销商品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差价是受托方取得的相关利益,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销项税额;对于所得税,无论是委托代销,还是受托代销货物的视同销售业务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核算,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例:华远公司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兴业公司代销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协议价格为300元,成本240元。兴业公司实际对外销售的价格350元/件。且华远公司和兴业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当委托方华远公司收到受托方兴业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华远公司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发出商品 24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所得税不用做纳税调整。
例:华远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兴业公司代销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成本240元。合同约定兴业公司应按每件300元对外销售,华远公司按售价的5%向兴业公司支付手续费。且华远公司和兴业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当委托方华远公司收到受托方兴业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华远公司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发出商品 24000
计算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1500
贷:应收账款 1500
2、销售代销货物
(1)视同买断方式下。此类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增值税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所得税不用做纳税调整。
例:华远公司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兴业公司代销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协议价格为300元,成本240元。兴业公司实际对外销售的价格350元/件。且华远公司和兴业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兴业公司售出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40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0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此类业务,对受托方来说,销售商品的相关利益并没有流入企业,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其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正常计算销项税额。
例:华远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兴业公司代销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成本240元。合同约定兴业公司应按每件300元对外销售,华远公司按售价的5%向兴业公司支付手续费。且华远公司和兴业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兴业公司实际销售商品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应付账款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同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3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30000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上例处置资产的情形,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会计上一般不做处理。
例:某总厂在甲市,有一个独立核算的生产分厂在丙县,现将丙县生产的产品调拨到甲市销售,销售发生时,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1万元,增值税1.87万元。生产分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总公司128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00
贷:库存商品1100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但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整。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库存商品对瑞发公司进行投资(具有商业实质),投资比例为10%,该批商品的成本100000元,计税价格130000元,且宏生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宏生公司确认收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152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行为实际上与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做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库存商品作为股利对其股东进行发放,该批商品的成本为50000元,计税价格为80000元。且宏生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宏生公司确认收入时:
借:应付股利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职工个人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非货币利直接分配给职工个人。《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指出: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视同销售货物,在货物移送时,须计算交纳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交纳所得税。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库存商品作为福利对其员工进行发放,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00000元,计税价格为120000元。且宏生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宏生公司确认收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税法规定货物移送当天即作为销售收入。会计上,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在处理上按成本结转。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规定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因此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不确认为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钢厂将自制产品(钢材)一批用于扩建厂房。该批钢材实际成本60万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80万元。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厂房扩建工程 736000
贷:库存商品――钢材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做销项税额处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核算只记录库存商品,不体现收入。企业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某公司将自产商品用于公益性捐赠,该产品成本50000元,实际售价为55000元。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9350
贷:库存商品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5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000元。另一方面,用于对外捐赠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再做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还需做纳税调整。
三、差异的协调
对会计和增值税处理不同形成的差异,可以在账上直接进行调整,即视同销售业务形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直接反映,对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不同形成的差异,企业应设置台账序时登记,以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纳税时使用。二者协调是双向性的,既体现在会计制度对税法的尊重,也体现在税法对会计制度准则的借鉴。协调二者的差异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政策制定者方面
我国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因此两个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是会计与税法协调的重要前提。另外,在准则和税法的制定过程中,制定者应当多倾听作为会计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不能只顾理论上的完善,不注意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尤其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应保持与准则的一致。如,应强调基本会计准则中与税法要求一致的内容,出台有关税收法规时,如可能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则应当明确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要尽量缩小行为主体对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等;其次,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
2、企业方面
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通过这些方式,使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最大限度地减少会计行为风险。其次,企业还应当配备专职的税务会计人员,其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准则,还要精通税收法规。另外,企业要坚持纳税调整原则,即日常业务要按照会计准则操作,但涉税事项必须按税法规定执行,进行纳税调整,使会计与税法能协调的发展。
3、税务机关方面
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宣传税法,进行税法普及教育,及时为纳税人解答税法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税务人员也要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学习,深入了解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具体差异,对纳税人做好指导帮助。
4、具体实务方面
在具体实务上,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收入范围的确定上,税法应尽量向会计制度靠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范围确定的基本规定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但相关税收法规又采取列举的方法确定了有关视同销售和其他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业务范围,但由这种不一致造成的永久性差异过大,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调整。另外,由这种不一致造成的时间性差异也太过繁杂,对当期税款组织意义不大。所以,建议新的税收制度设计中对此类业务的处理,应尽量承认会计标准,向会计制度靠拢。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办法涉及到税种之间的协调问题。笔者认为,最可行的方法是增值税对该类行为的处理应该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统一起来,增值税中不应再规定该行为为视同销售,不再按货物的售价或者是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确定销项税额。对该类行为的协调处理可以很好地消除不同税种之间的差异,同时也使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从而也就减少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应对该类业务时带来不必要的分歧和混乱。
【参考文献】
[1] 王瑞:会计与税法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异同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0(5).
关键词:水力失调; 静态水力平衡; 动态水力平衡; 调试方法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adverse effects of HVAC water system disorders, the meaning and the causes, puts forward the importance of HVAC water system debugging, we introduce several methods of balance.
Key words: hydraulic disorder; static balance; dynamic hydraulic balance debugg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TM925.12
一、水力系统失调的含义集中供热和中央空调的水系统运行中,水力失调是常见的问题。水力系统的失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虽然经过详细的水力计算并达到规定要求,但在实际运行后,各用户的流量与设计要求不符,这种水力失调是稳定的、根本性的。如不加以解决影响将始终存在。称之为稳态失调。二是指系统运行中,当一些用户的水流量改变时(关闭或调节时),会使其它用户的流量随之变化。这涉及到水力稳定性的概念。对其它用户影响小,则水力失调程度小,水力稳定性好,称之为动态(稳定性)失调。
二、 水力失调的原因
管网水力失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两种:
1.管网中流体流动的动力源(一般泵、重力差等)提供的能量与设计要求不符。例如:泵的型号,规格的变化及其性能参数的差异,动力电源的波动,流体自由液面差的变化等,导致管网中压头和流量偏离设计值。
2.管网的流动阻力特性发生变化,很多原因会导致管网阻抗发生变化。例如:在管路安装中,管材实际粗糙度的差别,焊接光滑程度的差别,存留于管道中泥沙、焊渣多少的差别,管路走向改变而使管长度的变化 ,弯头、三通等局部阻力部件的增减等,均会导致管网实际阻抗与设计值偏离。尤其是一些在管网设置的阀门,改变其开度即可能大大改变管网的阻力特性。
三、水力失调对空调采暖的不利影响
空调采暖水系统中,由于水力失调导致流量分配不合理,区域流量过剩和区域流量不足,造成某些区域冬天不热、夏天不冷的情况,系统输送冷、热量不合理,从而引起能源的浪费,为解决这个问题,提高水泵的扬程,但仍会产生冷热不均及更大的能源浪费。因此必须采用相应的调节阀门对系统的流量分配进行控制和调整。
目前普遍采用平衡阀对水系统的流量分配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使管网的运行得到了保证,特别是近年来变流量系统的控制。平衡阀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动态水力平衡阀等。
水力平衡阀有两个特性:一是具有良好的调节特性。一般质量较好的水力平衡阀都具有直线流量特性,即在阀二端压差不变时,其流量与开度成线性关系;二是流量实时可测性。通过专用的流量测量仪表可以在现场对流过水力平衡阀的
流量进行实测。
四、水力平衡的方法
空调、采暖的空调水系统的控制模式多种多样,最基本的控制模式是:负荷调节和水力平衡调节共用的模式,质量并调。
在采暖系统中,用户安装的散热器恒温阀作为用户的负荷调节,根据室内外温度的变化情况,调节散热器恒温发的开度;换热站的负荷调节主要依靠电动调节阀,根据气候补偿器的需要,调节电动调节阀的开度,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一是限制换热器所供应的最大流量,二是控制换热站与换热站的水力平衡。
锅炉房内的锅炉与锅炉之间的水力平衡同样需要静态水力平衡阀来平衡其阻力的大小,以保证其出力。也可以用自立式流量控制阀替代静态水力平衡阀,主要看用户的需要而定。
在空调系统中,末端用户主要靠电动二通阀来调节其负荷的大小,用静态水力阀和支路的压差控制阀来解决其水力平衡的问题。也可以用动态平衡电动二通阀来替代,主要看项目对舒适度的要求。
空气处理机和新风机组主要是靠电动调节阀来调节其负荷大小,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第一是限制其最大流量,第二是保证其系统的水力平衡。(也可以用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来替代电动调节阀和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主要是项目对舒适度的要求)
制冷机与制冷机之间的水力平衡可以用静态水力平衡阀、也可以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来保证它们之间的水力平衡。冷却塔之间需要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来保证冷却塔的定流量运行。
以中央空调系统为例,中央空调水系统分为冷冻水系统与冷却水系统。冷冻水系统为大、小系统提供冷冻水,实现输送冷量的功能。冷却水系统将冷水组中冷剂的相态变化所产生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冷冻水系统的动态平衡影响冷量的实际分配,根据设计流量合理地分配冷冻水,使之处于系统的动态平衡,满足末端负荷需求,并接近机组的额定工况,使机组能耗比大大提高。冷却水系统的动态平衡影响冷水机组的运行工况,当冷却水量过多或者过少、不符合冷水机组的需求时,则可能出现多种机组故障,如冷却水回水温度过高等故障。 冷冻、冷却水系统的动态平衡影响系统的运行工况及制冷效果,因此进行动态平衡调试显得极为重要。
目前可以采用的初调节方法较多,其各有特点和适用条件,下面简单介绍六种。
1、阻力系数法阻力系数法的基本原理基于流量分配与阻力系数的关系。使用该法进行初调节时,要求将各热用户的启动流量和热用户局部系统的压力损失调整到一定比例,以便使其系数S达到正常工作时的理想值,
其操作难点是:阻力系数S的理想值计算,需反复测量其流量G和压力降H,反复调节阀门才能实现。
2、比例法比例法的基本原理基于当各热用户阻力系数一定时,系统上游端的调节,将引起各热用户流量成比例地变化。具体操作是:利用平衡阀测出各热用户流量,计算其失调度。从失调度最大的区段调节起:先从最末段用户开始,将其流量调至该区段失调度最小值;以其为参考环路,逐一调节其他热用户,调节区段总阀门使总流量等于理想流量。
此法原理简单,效果好,但现场调节繁琐。不过,由于有平衡阀、智能仪表作基础,使其在工作中有一定可操作性。
3、补偿法此法依靠供热系统上游端平衡阀的调节,来补偿下游端因调节引起的系统阻力的变化,故称补偿法。办法是调试其他平衡阀时,用改变其上一级的平衡阀开度来保持已调试后阀的压将降不变,但决不能改变已调试好的阀门开度。
4、计算机法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提出,借助平衡阀和配套智能仪表测定用户局部系统的实际阻力特性系数。操作方法如下:(1)将用户平衡阀任意改变两个开度;(2)分别测试两种工况下的用户流量、压降以及平衡阀前后压降;(3)进而求出用户阻力特性系数,算出理想工况下用户平衡阀的理想阻力值及开度;(4)在现场直接调整平衡阀至要求的开度。
其计算过程已编为程序,故计算较方便;现场调节无次序要求,操作也较简便。不足是把平衡阀二次不同开度下支线总压降视为相等,与实际工况不符。当安装平衡阀的用户热入口与系统干、支线分支点相距较远时将引起较大误差。
5、简 易快速法具体步骤操作如下:
(1)测量供热系统总流量,改变循环水泵进行台数或调节系统供、回水总阀门,使系统总过渡流量控制在总理想流量的120%左右。
(2)以热源为准,由近及远,逐个调节各支线用户。最近的支线用户的过渡流量调至理想流量的80%~90%;较近支线用户的过渡流量调至理想流量的85%~90%;较远支支线用户的过渡流量调至理想流量的90%~95%;最远支线用户的过渡流量调至理想流量的95%~100%。
(3)当供热系统支线较多时,应在支线母管上安装调节阀。仍按由近及远原则,先调支线再调各支线或用户,过渡流量确定方法同上。
(4)调节过程中,如遇某支线或用户在调节阀全开时仍未达到要求的过度流量,跳过该支线或用户,按既定顺序继续调节。等最后用户调节完毕后再复查该支线或用户的运行流量。若与理想流量偏差超过20%时,应检查,排除有关故障。
(5)若有必要,开大系统总调节阀门。
采用简易快速调节方法,供热量的最大误差不超过10%
【关键词】土石方施工;系统分析;土石方调配;施工管理
引言:文章结合工程实例的应用分析,验证了模型的可靠性与实用性。可广泛应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土石方调配方案制定与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工程实践价值。
1 土方调配基本原则
(1)力求达到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近期施工与后期利用的原则.进行土方调配,必须依据现场具体情况、有关技术资料、工期要求、土方施工方法与运输方法,综合上述原则,并经计算比较,选择经济合理的调配方案.
(2)调配区的划分应与房屋或建筑物的位置相互协调,满足工程施工顺序和分期分批施工得要求,使近期施工与后期利用相结合;调配区的大小应使机械和车辆得功效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土方运距较大或场内土方不平衡时,可根据附近地形,考虑就近借土或弃土,作为一个独立得调配区。
(3)应力求达到挖方与填方基本平衡和就近调配,使挖方量与运距的乘机之和尽可能最小,即土方运输量或费用最小;土方调配应考虑近期施工与后期调配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分区与全场相结合的原则,还应尽可能与大型地下建筑物的施工相结合,以避免重复挖运和场地混乱;
(4)合理布置挖、填方分区线,选择恰当的调配方向、运输路线,使土方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性能得到充分发挥;
(5)好土用在回填质量要求高的地区;土方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石方施工系统分析
本工程施工安排总体指导思想为: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工程工期、确保环保水保达标;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采用成熟的技术和工艺,先进的机械和设备,科学组织,严格管理,优化配置,分段施工,分区布局,充分准备,精心施工。高标准控制工程、高水平建设工程、高效率完成工程,工程竣工全面满足要求。
2.1土石方开挖。
土石方开挖是将土和岩石进行松动、 破碎、 挖掘并运出的工程。挖是将土和岩石进行松动、 破碎、 挖掘并运出的工程。按岩土性质,土石方开挖分土方开挖和石方开挖。按施工环境是露天、地下或水下,分为明挖、洞挖和水下开挖。在水利工程中,土石方开挖广泛应用于场地平整和削坡,水工建筑物(水闸、 坝、 溢洪道、水电站厂房、泵站建筑物等)地基开挖,地下洞室(水工隧洞、地下厂房、各类平洞、竖井和斜井)开挖,河道、渠道、港口开挖及疏浚,填筑材料、建筑石料及混凝土骨料开采,围堰等临时建筑物或砌石、混凝土结构物的拆除等。
2.2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
2.2.1人工土、石方一般规则
1)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起点,深度按图示尺寸计算
2)按不同的土壤类别、挖土深度、干湿土分别计算工程量。
3) 在同一槽、坑内或沟内有干、湿土时应分别计算,但使用定额时,按槽、坑或沟的全深计算。
2.2.2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1)平整场地的界定 ――是指建筑场地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标高高差±30cm人工挖、填土方及找平,便于进行施工放线。围墙、挡土墙、窨井、化粪池等不计平整场地。
2)平整场地范围 ――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石方调配施工措施
在计划管理中不仅计划切合实际,而在施工中要采取有效措施,①实际调制:对施工进行集中而灵活的指挥,按照施工作业计划调度劳力、机桥、并对施工中临时发生的矛盾进行解决,从而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②加强足额管理。结合工地其体情况,制定切实的施工定额,实际多劳多得。③加强对机桥的维修管理,确保施工机械的经常保养与定期维修,提高机桥的完好率与出勤率,在施工中,按施工机桥的修理间隔期定额,结合施工进度情况,对所有机械做出统一的检修计划,既保证检修又不误工程施工。④注意施工进度的控制与统计分析。工程队要设统计员,及时统计工程进度,以便发现工程进度是否拖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以克服施工中的薄弱环节。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石方应用
4.1本工程建设净用地面积为26549.4O,总建筑面积119472.8O,地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97911.7O,住宅建筑面积94812.4O。地下设置一层地下室,平时为停车场,战时为二等人员掩蔽所,平战转换通过临战封堵来完成。建筑物地下部分层高为5.4M,庭院广场地下部分层高为3.9M,上设置覆土层1.2M,室内外高差0.3M。地上建筑为8栋各18层的高层住宅,层高均为3.1M。
结构形式为纯地下室部分采用独立基础加抗水板,地下室结构体系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部分基础采用筏板基础,地上结构体系采用框剪核心筒结构。本工程±0.000为490.00M,原土平均标高为488.00M,地下室平均开挖深度为-6.00M,计黄海高程484.00M左右。
4.2在严寒地区引水式电站中,引水渠道长达64.69km、流量100m3/s,在国内少有。电站压力管道长2.06km,未设置调压设施(地形限制),泄水槽落差大、弯道多,消能工布置和设计要求高。泄水槽和尾水渠衔接段因地形限制优化布置形式关键。渠道沿线地基探察点多、面广,前期和实施阶段均应进行深入细致勘探。沿线涵洞多、气象水文调查繁琐,泄流能力设计应充分。冬季引水发电渠道面临结冰问题,应进行深入论证,应加强电站冬季引水、排冰和发电运行研究。不同部门间调度管理繁琐、困难。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意义
水能为自然界的再生性能源,随着水文循环,重复再生,水力发电在运行中不消耗燃料,运行管理费和发电成本远比燃煤电站低。水力发电在水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变化,不排泄有害物质,对环境影响小,因此水力发电所获得的是一种清洁的能源,它的利用是社会进步到现阶段的产物。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石方调配方法及应用等各个方面的水平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较为先进,并且还在不断向先进国家学习,尽管如此,我们仍需水利水电专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开发,不断提高我们的技术,使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土石方施工技术能够保持住不断进步的步伐。
参考文献:
【关键词】热力站;调节;积气;供暖建筑;水力失调
中图分类号:TU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目前,我国供暖建筑不断增多,如果供暖建筑热力站出现缺乏调节手段或者水力失调的情况,就会使得建筑居民工作生活出现用热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必须要做好热力站的水力调节工作,只有确保热力站的稳定运行,才能够保证供暖建筑居民的生活用热有稳定来源。
二、系统水力失调的分类
系统水力失调可分为水平失调和垂直失调两种。前者表现为水平面上用户流量偏离设计值,导致近、远端冷热不均;后者表现为垂直面上进入散热器流量偏离设计值,导致楼层上、下冷热不均。供热系统水力失调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通常为了解决用户达到供热标准,设置大流量、高扬程水泵,导致一些用户过热,热量浪费严重;大流量小温差运行,电耗增加,运行成本提高。
三、供热系统水力失调的成因
1、客观条件的限制
在有此供热系统之中,本身就存在热网管道规格的离散性问题,使得热网设计不可能不经过人为的调节而实现各个用户环路的水力平衡。因此,在热网设计的过程中,一般都是不会以满足所有用户的水力平衡为出发点的,而是满足最不利点所需的资用压头,对于其他用户的资用压头就会有不通过的富余量,因而必然会出现水力失调。
2、材料、设备选择不当
在实际的供热系统的建设的过程之中,由于材料或者设备的选择不当,也会容易造成水力失调的问题,比如由于循环水泵的选择不当,则必然会导致流量、压头出现过大或者过小的问题,供热面积扩大,热网的某些管段流通能力不够,没有及时更换管网,这此问题的存在都必然使得工作点偏离设计状态,从而导致出现水力失调的情况。
3、系统使用情况发生变化
如果不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在供热系统的建设过程之中,也不存在材料或者设备选用不当的问题,即整个供热系统的设计、建设没有任何导致水利失衡的因素存在。整个供热系统也会因为使用的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出现水利失衡,比如在采暖期,供热系统的用户数量增加或者减少,或者由于系统中的用户用热量的增加或者减少,都有可能导致水利失衡情况的出现。
4、缺少调节设备
目前,绝大多数的用户系统是单管顺序式采暖系统,缺少必要的调节设备,这就使得整个供热系统之中,无法对用户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这种倩况的存在也会导致水力失调。
四、系统积气
1、系统积气的主要原因
系统积气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热水中溶解的气体在系统的低速低压部位自动析出,积存在散热器内或系统的局部高点,补水量越大析出的气体可能就越多,影响管道内热媒的流动和散热效果。
(2)系统倒空,即室内系统的局部形成真空,使大量的气体进入系统。对失水量比较大的采暖系统,若系统丢水后不能及时补水,倒空则不可避免。
2、系统积气的处理方法
减少系统的跑、冒、滴、漏,控制系统失水量,从而减少了系统的补水量,把系统的补水率控制在2%以下,可有效减少溶解在补水中的气体析出。如果系统的补水率通常在10%~15%,系统总有排不完的气体,当补水量降下来以后,积气量就会明显减少。
在系统运行中,如果系统失水应及时补水,目前常用的定压方式有以下几种:定压罐定压、膨胀水箱定压、间歇补水定压、连续补水定压和变频调速补水定压方式。
供热系统进气也是值得注意的,在实践中我们曾遇到由于除污器未及时清洗,其阻力变大,在循环泵的吸入口形成负压,在水泵盘根及其封闭不严处进气,这是一个比较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克服方法:在循环泵的吸入口加压力表,随时监视系统的压力变化,定期清洗除污器,并注意除污器的安装方向要正确,不要装反。
五、加强热力站调节手段的方法
建立热网监控系统
热网监控系统可分为监控中心、通信系统、热力站控制系统。监控中心由网络服务器、管理软件等组成,除了实现现场参数的显示、记录、打印和报警功能外,还包括运行参数储存及分析统计功能、控制参数设定值的生成及下发功能、气象数据的收集及分析功能、分级的运行管理功能等。通信系统担负着各热力站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任务。
热力站控制系统由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热计量装置、控制器、执行器、通信模块、人机界面等组成,根据监控中心的指令,设定或改变运行曲线,并可在通信故障时脱离监控中心完全独立运行。热力站控制原理见图1。一级管网回水管安装电动执行装置(电动调节阀),按照预设控制曲线并参考供暖期室外温度的变化调节一级管网流量,从而控制二级管网供水温度。
图1热力站控制原理
六、改善供暖建筑水力平衡的方法
1、热力入口安装平衡阀,选取3座热力站进行研究,由实际抽测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可知,在供暖期正常供暖时,不同供暖建筑热用户室内温度差异是普遍现象。这是由于既有建筑在设计时大多没有考虑在热力入口设置水力平衡设备,因此比较普遍地存在水力失调现象。
出现水力失调的主要原因是各供暖建筑流量不均,因此考虑在各供暖建筑热力入口安装平衡阀,解决供暖建筑间的水力失调。安装前后测量热用户室内外温度、各供暖建筑热力入口流量、热力站二级侧流量、一级侧流量、热力站一级侧用热量。
在各供暖建筑热力入口安装平衡阀后,根据前期实测数据,对平衡阀进行调节,并计算单位面积热指标(见表1)。调节前测试期(2010年1月1―31日)的室外平均温度为-4.96℃,调节后测试期(2010年2月1―28日)的室外平均温度为-1.04℃。调节前后测试期的热力站一级侧用热量折算为室内温度为18℃,室外温度为-1.6℃的标准工况下的用热量。由表1可知,安装平衡阀后热用户室内平均温度有所上升,而且单位面积热指标也有所下降。
表1平衡阀调节前后的测试计算结果
2、末端混水连接改造
由于新老建筑需求的供水温度不同,为保证既有建筑的供热质量,往往采取较高的供水温度,这易造成新建建筑热用户室内温度过高。拟采用末端混水连接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新老建筑共存的热力站,末端混水连接改造方法见图2。采用混水泵旁通混水连接方式,实现供水温度可调,混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图2末端混水连接改造方法
在某热力站选取4幢楼作为比较对象,其中2幢楼为既有居住建筑,另2幢为新建居住建筑。末端混水连接改造前(2010―2011年供暖期),新建居住建筑的室内平均温度约23.4℃。改造后(2011―2012年供暖期)新建居住建筑室内平均温度可降至20.5℃,既有居住建筑室内温度也有所提高。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当下供暖建筑要尽快的完善热网监控系统,要使用更加先进和稳定的平衡阀安装热力入口,同时,对末端混水连接进行有效的科学的改造,通过这些方法来提高供热系统热力站缺乏调节水平,提高二级管网水力的稳定性。此外,要勇于创新降低供热系统能耗的有效方法,实现供热系统的经济运行、推动供热企业高效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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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春雨,高宗淼.基于室内温度的热网监控系统[J].煤气与热力,2012,29(4):A23-A25.
2、漏水大部分是排水管堵塞,所以找到室外排水管位置,清理出一小段,检查排水管质量,用手捏一捏,如果管子韧性好,说明质量没问题,如果变脆,就需要更换。
3、室外操作,一定保证安全,窗户外要用安全绳固定住自己,另一端牢牢固定在室内可以固定的地方。找一小段排水管,或者一段直径合适的钢管,塞进空调排水管,尽量不要漏气。
4、吹干净管子头部溢出的水渍,最好用纸巾也擦下,然后用嘴对准管子,使劲往里面吹气。清理管子,固定好排水管。收工。
关键词: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调整方式、方法分析
Abstract: based on the vertical shaft type hydraulic power generating axis of the error analysis, calculation and adjust the way, this paper for hydro-generator units repair work experiences, shorten repair time, improve the quality of maintenance.
Keywords: hydro-generator units axis adjust error analysis the ways and methods
中图分类号:[TV73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概述
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调整通常叫做盘车,是水轮发电机组大修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发电机组轴线调整质量的好与否,直接影响发电机组大修的质量,同时对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
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的实质就是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与水平面不垂直。也就是说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与理想的发电机主轴回转中心不重合。
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的现象是水轮发电机组转子旋转一周,发电机的实际轴线在上导轴瓦、下导轴瓦、水导轴瓦处偏离了发电机主轴回转中心。也就是说水轮发电机组转子旋转一周,发电机的实际轴线偏离了上机架、下机架以及座环的中心线。其形式和误差曲线如下图1、图2、图3、图4所示,误差曲线为正弦曲线,说明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是按正弦规律变化的。
图1 单项轴线误差 图2 同向复合轴线误差图3反向复合轴线误差
三、水轮发电机组轴线形式
1、单项轴线误差
如图1所示,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与理想的发电机主轴回转中心不重合,存在单项轴线误差。此种形式的轴线误差,是以单一的误差形式出现,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没有发生折曲现象。在下导轴瓦、水导轴瓦各法兰处的误差如图5所示。
2、同向复合轴线误差状态
如图2所示,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与理想的发电机主轴回转中心不重合,存在同向复合轴线误差。此种形式的轴线误差,是以两种误差的形式出现,在水导测点处是两种误差形式的叠加,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发生折曲现象。在下导轴瓦、水导轴瓦各法兰处的误差如图6所示。
3、反向复合轴线误差状态
如图3所示,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与理想的发电机主轴回转中心不重合,存在反向复合轴线误差。此种形式的轴线误差,是以两种误差的形式出现,在水导测点处是两种误差形式的叠加,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发生折曲现象。在下导轴瓦、水导轴瓦各法兰处的误差如图7所示。
在正常情况下,由于装配工艺和实际轴线调整误差的影响,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与理想的发电机主轴回转中心不可能完全重合,都存在一定的轴线误差,不可能达到理想状态,所以,理论上要求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不超过0.03mm/m即为合格。但是,如图3、图7所示的反向复合轴线误差状态虽然在上导轴瓦、下导轴瓦、水导轴瓦处各测点的误差合格,然而,水轮发电机组轴线有反向折曲现象,会影响发电机组的稳定运行,因此,在进行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调整时,要绝对避免此种轴线状态形式。
四、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对发电机组的影响
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会严重影响水轮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1、由于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在上导轴瓦、下导轴瓦、水导轴瓦处偏离了发电机主轴回转中心,当误差量过大时,会严重影响上导轴瓦、下导轴瓦、水导轴瓦的正常装配;同时对轴瓦间隙的调整造成影响。
2、由于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偏离了上机架、下机架、座环及转轮室的中心线,当误差量过大时,会影响水导部分和主轴密封部分的正常装配。
3、由于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偏离了上机架、下机架、座环及转轮室的中心线,会造成水轮机转轮与转轮室间隙不均匀,严重时转轮与转轮室之间会发生剐蹭现象。严重影响水轮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4、由于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轴线偏离了发电机主轴回转中心,当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在离心力和惯性力的作用下,会形成自找中状态,造成发电机组很大的震动,严重影响水轮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五、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修正量的确定
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的调整通常采用在推力头与镜板之间加铜或钢垫、刮削推力头与镜板之间绝缘垫、中间联轴法兰面之间加铜或钢垫和刮削中间联轴法兰接触面四种方式。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首先确定加垫的厚度和刮削量,也就是说,必须先确定修正量。
水轮发电机组轴线、镜板及中间法兰位置如图8所示,根据相似三角形原理:
H/S =D/L
H=(D /L)×S(d /2)
H=(D/2×L)×d
1、镜板(中间连轴法兰)直径:用D表示。
2、上、下测点间的距离(D):为上导轴瓦处与下导轴瓦处、水导轴瓦处测点之间的距离(轴长)。
3、修正量(H):在推力头与镜板之间或中间连轴法兰面之间需加垫的厚度和刮削量。
4、偏差量(S):水轮发电机组轴线在下导、水导处的实际最大误差量。
由于计算出的最大净摆度是圆周误差,所以实际轴线的偏差量为最大净摆度的1/2。如图8所示。
5、最大净摆度(d):在同一测点处,水轮发电机组转子旋转一周,相对应点之间轴线最大全摆度差。如图6所示3点和7点。
6、最大全摆度(d):在不同测点处,水轮发电机组转子旋转一周,同一点之间轴线最大摆度差。如图6所示3点。
7、根据不同测点测定的摆度值计算最大净摆度
表1
(1)、各测点全摆度的计算:
如表1所示,下导处3点全摆度=下导处3点摆度值-上导处3点摆度值。
水导处7点全摆度=水导处7点摆度值-上导处7点摆度值。
(2)、各测点净摆度的计算:
如表1所示,下导处2点净摆度=下导处2点全摆度-下导处6点全摆度。
水导处3点净摆度=水导处3点全摆度-水导处7点全摆度。各测点净摆度计算结果如图9所示。下导处最大净摆度是0.08mm,在3点位置;水导处最大净摆度是0.18mm,在7点位置。
六、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的调整方式
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的调整通常采用在推力头与镜板之间加铜或钢垫、刮削推力头与镜板之间绝缘垫、中间联轴法兰面之间加铜或钢垫和刮削中间联轴法兰接触面四种方式。
1、推力头与镜板之间加垫
此种调整方式操作简单、易行,速度快,修正量易掌握,反复调整次数少,节省调整时间。但是,由于在推力头与镜板之间加金属垫,易破坏推力头与镜板之间的绝缘,当发电机转子绝缘下降时,推力瓦与镜板之间极易形成轴电流,造成推力瓦烧蚀或油变质。其次,金属垫与镜板之间接触面小,易引起镜板变形。因此,此种调整方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发电机组抢修时,为减少停机时间而采用,一般不提倡采用此种调整方式。
2、刮削推力头与镜板之间绝缘垫
此种调整方式安全、可靠、易行。但是,调整速度慢,修正量不易掌握,需反复多次调整,对调整人员业务素质要求高。一般都采用此种调整方式。
3、中间联轴法兰面之间加铜或钢垫
此种调整方式操作简单、易行,速度快,修正量易掌握,反复调整次数少,节省调整时间。一般多采用此种调整方式。
4、刮削中间联轴法兰接触面
此种调整方式操作难度大,速度慢,需专用设备,修正量不易掌握。一般不采用此种调整方式。
七、水轮发电机组轴线误差的调整方法
1、如表1所示,根据不同测点测定的摆度值计算出各点在下导、水导处的净摆度值,如图9所示,下导处最大净摆度是0.08mm,在3点位置;水导处最大净摆度是0.18mm,在7点位置。
2、根据修正量计算公式H=(D/2×L)×d和下导、水导处的最大净摆度值,分别计算出在推力头与镜板之间的加垫厚度或绝缘垫刮削量和中间联轴法兰面之间的加垫厚度或法兰面刮削量。
3、如采用加垫方式进行调整,如图8、图9所示,应在推力头与镜板相对应的7点处和中间联轴法兰相对应的7点处加垫。
4、如采用刮削方式进行调整,如图8、图9所示,应在推力头与镜板之间绝缘垫相对应的7点和中间联轴法兰相对应的7点相邻的6、8点的连线处开始,向对应3点的方向,对绝缘垫和法兰面进行刮削,刮削量由小逐渐加大,越靠近3点刮削量越大;要求刮削面要平,3点处最大刮削量不得大于修正量。
一、基层国税干部心理调适的共同愿景
(一)需要在工作目标上求认同。指国税干部在工作中求得认识上的一致性、共同性。认同是加强国税干部心理建设的首要因素。当前,“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税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国税干部都要以此为目标达成心理契合,及时消除分歧,形成共同的信念。要处处从大局利益出发,置个人利益、得失于度外,把个人分工负责与分局集体领导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下好基层建设这盘棋,达到最佳的工作效能。
(二)需要在工作岗位上求平等。指基层国税干部要用平等的观点处理相互关系,坚持上下左右之间在政治上、人格上、岗位上的平等。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对下属干部职工要一视同仁,可以有职务上和任务上的区分,但切不可有感情上的亲疏和能力上的歧视,更不能培植“心腹”,搞小集团、小帮派。与同志相处要保持等距接触,以诚相待,搞大团结,秉公办事。
(三)需要在工作感情上求和谐。就是说国税干部在工作中心情舒畅、配合默契。这一点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干部工作和交往的积极或消极心态。因此,基层国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和谐的情感是“下好一盘棋”的前提。单位领导要带头用积极健康的情感去感召他人,陶冶他人。其他干部要不断强化情感的纽带作用,与同事相处思想境界要高,人品风格要高,严于律己,宽于待人,积极培养良好情感,促进单位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化,以形成团结进取的战斗集体。
(四)需要在工作氛围上求相容。相容是指国税干部之间相互容纳、气氛融洽的心理状态。它能创造一种愉悦的心理气氛,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从而促进团结,发挥人体的心理潜能。这就要求基层干部要胸怀坦荡,宽容大度,有容人之量,能够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和批评,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既要客观的看到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又要清醒的看到自己的短处和缺点,摆正自己在群众中的位置。评价他人不能凭老印象和个人主观,更不能遇到问题往坏处想,在鸡蛋里挑骨头,而要多看他人的长处。这样才能有利于形成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协调关系。
(五)需要在工作业务上求互补。互补是指国税干部之间扬长避短、相得益彰、密切合作、谋求补位的心理状态。为了尽可能发挥基层每一位干部的优点和特长,组合最佳的群体状态,必须进行心理上的互补性建设。基层国税干部要从单位整体出发看待自己的工作,既要做好本职工作,也要关心和支持他人的工作,自觉做到分工不分家,在工作上相互补充、相互补位,彼此建立起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亲密关系,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始终处于高效运转的平衡状态。
二、基层国税干部心理调适的主要方法
心理调适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基层国税干部良好的心理素质,笔者认为,培养基层国税干部的良好心理素质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培养干部笑傲人生的精神品格。基层国税干部面临的个人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普遍较多,有的长辈身体患疾、有的家庭关系矛盾、有的子女就业困难等等,这都可能影响到本职工作质量和效率,甚至影响到整个单位。为此,领导要批评,同事要责怪,家属要埋怨,自己心里也难过。对此,基层干部无论生活困难有多大,工作压力有多大,苦也好,累也好,一定要保持一个无怨无悔、豁达乐观的良好心态,要勇于面对现实,挑战挫折,以苦作舟,笑傲人生。这种心理是善待生活、做好工作最珍贵的精神财富。我们每一名国税干部都要提倡和培养这种笑傲人生的精神品格。
(二)培养干部认识自我的能力与觉悟。就是每位干部要学会正确评价自己,不断了解自己的品质,并能诚实而冷静地分析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如果不了解自我、认识自我,遇事就不能正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把本应该埋怨自己的心态,转向埋怨别人。“人贵在自知之明”,就是指对自己的知识经验、工作能力、个性特征等因素有深刻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反省。只有明白自己的所长所短,在工作中自觉做到扬长避短,坚持民主作风,才能在待人处事时既不骄狂自大,不自暴自弃,并且勇于承担和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从而赢得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三)培养干部至诚宽容的个人品质。俗语说“宰相肚里能撑船”。就是讲同志相处,要宽宏大量,不斤斤计较,但这并不意味着消极的迁就和无原则的忍让,而是热情地关怀和尊重别人,这是一种高尚的心理品质。有宽容品质的人,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能进行“心理换位”,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设身处地思考问题,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以诚恳的方法处事。对和自己有意见的人,不在背后议论和利用手中职权给其“穿小鞋”,而是把别人的意见和不满当作鞭策和鼓励自己前进的动力车,并作为检查自己工作不足的警示器。当身边的领导和同志遇到困难时能及时伸出热情的双手,积极地帮助其解脱困境。这种至诚的宽容精神,给人以亲切,予人于温馨,因而能够很自然地形成关系和弦、团结友爱、互助互敬、工作协调的战斗集体。
(四)培养干部拒腐防变的预防心理。贪从小始,积疾成罪。从近年来国税系统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往往是有的干部一念之间,一时糊涂,从小欲望开始,到大悲剧结局,结果是贪欲心理害了他;有的干部原来还能够坚持正义,秉公执法,但看到身边的同事吃香喝辣、“潇洒风光”,于是心理不平衡,吃、拿、卡、要,最终是攀比心理害了他;还有的干部多人集体违纪,虽然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如不引起警惕,抱有侥幸心理,长此以往从量变到质变,终将抵达犯罪的边缘。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律人先律己,正身先正心。对于工作在基层战线上的国税干部,一定要严格管住自己,做到心无贪念手不长,腿不乱跑嘴不搀,自重自警又自励,依法办税树形象,从而切实强化拒腐败永不沾的预防心理。
(五)培养干部稳定愉快的心理情绪。古人云:“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讲的就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保持一颗平和、健康的心态。也就是当我们生活顺利、工作有成时不能得而忘形、趾高气扬,这样必然安于现状,难以进取。同理,当我们生活遇困、工作遭挫时也不能垂头丧气、志泻千里,如此肯定影响奋起直追、顽强拼搏的情绪。因此,基层干部要尽量避免情绪上的大喜大悲、大起大落,努力做到在顺境中不骄不傲,在逆境中不悲不卑。
三、基层国税干部心理调适的主要途径
(一)落实好组织生活制度。要通过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小组活动会、税收工作小结会等,有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帮教,把意见摆上桌面,有想法当面提,不做台下小动作,不搞背后小议论,及时进行交流通气,以此在干部之间开展心理调适,达到团结协作、相互尊重、互相谅解、互帮互助的效果。
(二)开展好经常性谈心活动。干部与干部之间,尤其是单位领导要经常主动找部属进行平等、诚恳的思想交流,力争通过一次或数次的谈心,有效消除同志间的误解和思想隔阂,从而进一步增进理解,利于团结,提高工作积极性。谈心时,干部双方要做到直率坦诚,谦虚谨慎,有理有节,耐心细致;语言要朴实自然,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获共鸣,达到调适心理的目的。
(三)组织好文体娱乐活动。工作之余,轻快、健康的各项娱乐活动不仅可以调节工作,起到劳逸结合的作用,还能够拉近人际心理距离,使干部紧张而复杂的人际关系得到有效改善。为此,要因地 、因时、因人安排一些有意义的娱乐活动,干部们一起在自娱自乐中互相谦让,交流情感,淡化成见,澄清误解,消除隔阂,增进团结,积极营造友好健康、努力进取的工作氛围。
(四)不断强化自我锤炼。基层干部要勤学习、勤思考、勤体会,做到“吾日三省吾身”,以此锻炼自己控制感情、承受压力、分析问题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学会克服动辄发怒、言语过激等冲动情绪,做到心底无私,宽容大度,遇事冷静,以高尚的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心理为人处事。
2011年,美国共有16部动画电影上映,全年票房收入达到10.9亿美元,在102亿美元的电影总票房中占10.8%。与2010年相比,下降幅度高达30.2%。这是自2010年达到15.6亿美元票房峰值后,首次下滑。
2011年仅有一部动画电影跻身年度电影票房排行榜前十强,《汽车总动员2》以1.9亿美元排名第七。与2010年有四部动画电影跻身前十强相比,明显整体影响锐减。《汽车总动员2》制作费用高达2亿美元,美国票房仅为1.9亿美元,再加上3.7亿美元海外票房,全球票房收入达到5.6亿美元。《汽车总动员2》在皮克斯历年12部动画电影中排名第11位,票房收入仅高于1998年的《虫虫危机》(1.6亿美元)。
梦工厂动画是唯一能与迪士尼/皮克斯相抗衡的动画制片企业,双方在动画电影领域已经基本形成了双寡头垄断的局面。在2011年,迪士尼以4.2亿美元投资推出四部动画电影,票房合计3.4亿美元。梦工厂动画以2.8亿美元投资推出了二部动画电影,票房合计5.6亿美元,以其强大的创意制作能力在总收入和投资回报率上胜出。两家公司的6部动画电影票房总计6.5亿美元,占全年动画电影票房的60%。
其他公司发行的动画电影中,仅有《里约大冒险》和《兰戈》票房过亿。《里约大冒险》是蓝天工作室推出的第6部动画电影,制作成本仅9000万美元,但在国内和海外分别取得了1.44亿美元和3.41亿美元的佳绩,全球合计票房高达4.85亿美元。《兰戈》是尼克罗顿电影工作室推出的票房最高的动画电影,制作成本为1.35亿美元,国内和海外分别收入1.23亿美元和1.22亿美元,全球票房收入为2.45亿美元。
由华纳兄弟影业投资1.3亿美元制作、发行的3D动画电影《快乐的大脚2》,美国国内票房为6313万美元(占比44.4%),海外票房为7900万美元(占比55.6%),全球累计票房收入为1.42亿美元。相比之下,远低于2006年《快乐的大脚》上映时创造的3.84亿美元全球票房收入,其中国内票房为1.98亿美元。由阿德曼动画公司等制作、索尼影业发行的3D动画电影《亚瑟·圣诞》(Arthur Christmas),美国国内票房为4646万美元(占比31.5%),国外票房为1.01亿美元(占比68.5%),全球累计票房收入为1.47亿美元。制作成本为3000万美元的《小红帽2》,国内票房为1014万美元,全球票房达到1696万美元。除此之外,《最大的奇迹》《新福音战士新剧场版:破》《神枪剧场版》《米娅和米高巨人》均为引进片,在美国的放映规模很小。实际上,国外动画电影很难在美国取得较大反响,在美国上映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报名、参与奥斯卡奖。
深度剖析:美国动画电影32年大盘点
从1980年以来,美国动画电影市场发展迅猛,2011年票房收入是1980年(201万美元)的542倍,平均年度增长率高达20-30%。但从2006年以来,动画电影市场已经基本稳定,年度票房收入在10亿至15亿元之间波动。
1980年代共发行动画电影38部,国内票房收入为7.17亿美元;1990年代共发行动画电影76部,国内票房收入为31.6亿美元;2000年代共发行动画电影144部,国内票房收入为92.4亿美元。
其中,迪士尼发行62部,总票房收入70.9亿美元,所占份额为45%;梦工厂发行25部(含与派拉蒙合作发行影片在内),总票房收入37.4亿美元,所占份额为23.8%;福克斯发行18部,总票房收入13.8亿美元,所占份额为8.8%;其它59家公司共发行184部,总票房收入40.3亿美元,所占份额为26%。
迪士尼和梦工厂动画在动画电影领域已经基本形成了双寡头垄断的局面,迪士尼(含旗下子公司皮克斯在内)代表作品包括《玩具总动员》《海底总动员》《狮子王》《飞屋环游记》《超人特攻队》等,梦工厂动画的代表作有《怪物史莱克》《驯龙高手》《功夫熊猫》《怪兽大战外星人》《马达加斯加》等。
在历年的289部动画电影中,单片票房收入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有58部,占20%,合计票房收入达到112亿美元,占总体的71%。除了迪士尼和梦工厂的45部之外,福克斯有7部过亿大片,包括《冰河世纪》系列《辛普森一家》《霍顿奇遇记》《里约大冒险》和《机器人》;华纳兄弟和派拉蒙(不含与梦工厂合作发行)各有2部,包括前者的《快乐的大脚》《极地特快》和后者的《兰戈》《淘气小兵兵》;环球、索尼各有一部,分别是《卑鄙的我》《美食从天而降》。
成功模式:美国动画电影运作手段大解析
美国动画电影走的是典型的大片路线,即以大投入、大制作、大明星、大导演、大宣传等获得高收入。除此之外,中小成本投资影片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商业回报,特别是基于电视动画推出的动画电影获得了比较理想的投入产出效果,例如《辛普森一家》《淘气小兵兵》《海绵宝宝》《天才小子吉米》等。尼克罗顿以此模式推出近十部动画电影,1998年的《淘气小兵兵》即是美国首部票房过亿的非迪士尼动画电影。
动画电影因其绚丽的画面具有容易翻译成世界各种语言的特殊优势,在国际市场上的收入也比较高。1980-2011年全球最卖座的100部电影中有23部动画电影,前50部中有8部是动画电影,《玩具总动员3》以10.6亿美元票房成为全球第七部最卖座电影。除了迪士尼大片《海底总动员》《狮子王》《飞屋环游记》之外,梦工厂动画的《怪物史莱克》系列、《功夫熊猫》和福克斯的《冰河世纪》系列也都风靡全球。
诊断2012:美国动画电影市场难有大起色
2012年,美国动画电影市场依旧波澜不惊,这主要是与动画电影投资生产息息相关。目前已经有14部动画电影确定在年内上映,但大片数量不多。迪士尼和皮克斯将联合推出新作《勇敢》(Brave),以及《海底总动员》3D版。《勇敢》是皮克斯首部以女性为主角的动画片,并且这部影片将以女主角和她妈妈的母女关系为主线,而不是传统的王子公主套路。《海底总动员》是皮克斯第二高票房影片,于2003年在全球火爆上映,将继《狮子王》《美女与野兽》等经典影片之后转制和发行3D版本,估计也将取得不俗的票房收入。今年,梦工厂动画将倾力推出《马达加斯加3:欧洲通缉犯》和《守护者的崛起》二部新作。《马达加斯加》是较为成熟的动画品牌,梦工厂先后在2005年和2008年推出了第一部和第二部,分别取得了1.94亿美元和1.80亿美元的国内票房收入,累计全球票房已达到11.37亿美元。鉴于美国动画电影精品乏善可陈,恐怕今年整体票房收入难有较大起色,预计全年票房收入在12亿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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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电影:动漫产业的“火车头”
电影业是典型的智力创造型行业,也是高度复杂的创意产业和影响力经济的代表。电影的本质是大众娱乐传媒,动画电影必须作为大众消费品走向市场。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好莱坞就成为世界影坛霸主。好莱坞电影工业形成了完整的市场化投资、工业化生产、商品化发行、传媒化运营、产业化开发的运作模式。
处在价值链上游的动画电影可谓是整个产业链的“火车头”,利用其巨大影响和品牌优势,能够延伸至其它诸多商品领域。一部电影所能带来的利润总和,产生于整个电影产业链上的每个节点。电影的成功离不开从企划到制片、从发行到放映、从营销到推广、从传媒化运营到产业化开发的各个环节。一般来说,一部动画电影的商业成功主要依赖于国内影院播映,这也是决定其它渠道收入的关键因素。票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吸引一大批观众的故事创意、内容制作和人物形象设计的能力,以及卓有成效的市场营销推广力度。如果动画电影企业无法使观众达到对其影片足够的接受程度,电影的商业成功将会大打折扣,这很可能会导致其难以实现预期利润,甚至不能收回投资成本。
[关键词]空调系统 水力平衡阀 使用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361-01
1.暖通空调水系统流量变化趋势分析
对于静态的暖通空调水管路系统(不含动态调节元件),包括串联系统和并联系统二大类。
1.1 串联水系统流量特性分析
串联管道系统中各个部件的流量是一致的,即:
Q1:Q2=Q3=Q4…Qn=Q0
(Q1…Qn系统中第1到n个支路的流量,Q0:系统中各个支路的总流量)
1.2 并联水系统流量特性分析
并联管道系统中各个部件的流量与相应的管道特性阻力数开根号的倒数成正比,即:
Q1:Q2…:Qn=1/(Sp1)051/(Sp2)05:…1/(Spn)05
Q0=Q1+Q2+Q3+:…Qn
(Q1…Qn:系统中第1到n个支路的流量,Q0:系统中各个支路的总流量,Sp1…Spn,:系统中第1到n个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1.3 串并联组合水系统流量变化趋势分析
绝大多数的管道系统均为串并联组合系统,对于任何串并联复合系统,均可按电路模拟法将其简化为并联系统:
简化水系统管道采用如下公式:
1)串联水系统
Sp=Sp1+Sp2+Sp3…+Spn:串联系统总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Sp1…Spn:系统第1到n个串联部件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2)并联水系统:
1/(Sp)05二1/(Sp1)051/(Sp2)05…+1(Spn)05
将水系统简化成简单的并联系统后,按管道特性阻力数对流量进行分配,然后逐级按同样方式对各支路计算系统流量。
综上所述:
1)串并联组合系统各分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不变时,网路的总流量在各分支管段中的流量分配比例不变.管道总流量增加或减少多少倍,各分支管道上的流量也相应蛇增二或减少多少倍:对于不含任何动态调节元件的空调水系统.均可视为串并联组合系统,其各个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S,为定值,因此在这些系统中,当管路的总流量发生变化时,系统各个分支环路的流量等比例的发生变化,并且流量分配比值保持不变。
2)在串并联组合系统中,当某一个管段的管道,:正阻力数发生变化时,网路的总管道特性阻力数也会随之变化,总流量在冬管段中的分配比例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对于空调系统,应在管路系统初调试时本各个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调至一个合适的比例,并且在运行的过程中保持不变,以保证空调水系统流量的合理分配。
2.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变化趋势分析
影响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变化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1)大气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大气环境温度变化是影响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责的三要因素。
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由以下公式计算:
Q大=A×K×t
Q大: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
A:传热面积;k:传热系数;t:室内外温差。
由上式可见,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与传热、传热系数、室内外温差成正比。对于处于稳态过程的空调系统.三于在某一时刻的室内外温差对所有的空调区域都是相同的,因此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而引起的各个末端设备负荷比值仅与各自的传热面积的传热系数有关,而与室内外温差无关,即:
Q大1:Q大2:…Q大n=A1K1:A2K2:Ankn
也就是说,不管大气环境温度如何变化,各个末端设备的负荷比值保持不变。这是大气环境量度对末端设备负荷变化影响的重要特性,也是供暖制冷系统中通过谓质法和谓量法调节供热制冷量以满足空调区域舒适度要求的主要依据。
2)建筑物内冷热源变化的影响
空调区域人员的发热量、电器设备的散热量、食物的散热量等都会对末端设备负荷产生影响,面且这些影响会随着时间、区域的不同有很大的差异,比如餐馆在中午时这种影响就非常大,反之对于宾馆客房这种影响就非常小。所以对于不同E域的末端设备,冷热源在不同的时间对于负荷的影响差异很大。
3)人为因素的影响
由于人开关门、窗户等因素也会造成末端设备负荷的增加,从而造成能量的流失。人为因素对不同末墙负荷变化影响的差异也很大,且是随机的。
4)内墙传热的影响
对于室内的有些内墙,如隔壁为过道和楼梯间的,还存在着内墙传热问题。这些传热损耗也会对末端设备的负荷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空调系统末端设备的负荷由以下部分组成:
Q总=Q大+Q内源+Q人+Q内墙
Q总末端设备总负荷;Q大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负荷;Q人:人为因素引起的末端负荷;Q内墙:内墙传热引起的负荷)
在不同的空调区域以上四种因素在总的末端设备负荷中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情况下,对于大部分的空调区域,由大气环境温度差异所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占绝大部分比例。
因为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各个末端设备之间负荷的比值是恒定的,不随室内外温差的变化而变化,而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负荷在末端设备总负荷中占很大的比例,因此在大部分空调区域(饭店、桑拿房和浴室除外),可以近似地认为各个末端设备之间所需负荷的比值是恒定的,也就是各个末端设备所需冷(热)水量是近似等比例变化的。
3.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协调一致性
如上所述,对于静态的暖通空调水系统,各个分支环路的流量是随着总流量变化而等比例的增加或减少的,也就是各个环路的流量比值是恒定的;而由于在大部分空调区域,各个末端设备负荷变化也是近似等比例的,也就是末端设备所需要的流量比值是近似恒定的。
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比例关系是不相同的,这就导致静态水力失调。
3.1 静态水力失调和静态水力平衡
由于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原因导致的系统管道特性阻力数比与设计要求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不一致,从而使各个末端设备的实际泣量比值与设计要求流量比值不一致,引起水系统的水力失调,叫做静态水力失调。
静态水力失调是稳态的、根本性的,是系统本身所固有的,是当首我国暖通空调水系统中水力失调的主要因素。
通过在管路系统中安装水力平衡阀,并在系统的初谓试时按垦―定的步骤进行调节,使各个环路的流量分配比值与末端设备所需的流量比值相同,从而实现静态水力平衡。
实现了静态水力平衡的系统,由于管道系统的流量分配比例与各个末端设备负荷的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当外界环境温度发生变化引起各个末端设备所需负荷近似等比例变化时,只需
调节空调水系统总流量(调量法),就可使各个末端设备流量同时等比例变化,从而使各个末端设备同时满足负荷变化要求。这种方法是代价低廉而效率很高的。
3.2 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优势和局限性
通过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协调一致性,可以使系统根据各个末端设备负荷的变化很方便地进行调节,极大地简化了变流量系统调节的复杂性。
但是这种调节方式仅仅适用于对调节精度要求不高、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占较大比例的空调系统。
对空调精度要求较高、或者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比例较小的系统,可以采用二步调节法,即把静态平衡阀作为系统初调节的一种方式,通过它的平衡作用消弱系统水力失调的程度,然后在相关的部位或者末端设备处安装各种动态或电动调节装置,从而实现对系统的精调。
关键词:污水处理;电浮选凝聚法;实验条件探究;实验改进
文章编号:1005–6629(2013)10–0042–03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电浮选凝聚法处理污水是人教版高中化学选修6《实验化学》中的实验,通过该实验学生能了解其原理和装置,认识化学在解决污染问题中的作用,形成环保意识。电浮选凝聚法处理污水是通过电解的方式,阳极Fe失电子生成Fe2+,Fe2+进一步被氧化为Fe3+,Fe(OH)3有吸附性,可吸附污物沉积下来(凝聚);阴极产生氢气,气泡将污水中悬浮物带到水面形成浮渣层(浮选),以达到净水的目的[1]。但是,该实验在中学中较难达到理想的实验效果,存在以下不足:①耗时长;②电解时阳极铁失电子产生的Fe2+,只有少量被氧化为Fe3+,凝聚效果不理想[2]。
针对这些问题,研究者们主要从浮选和凝聚的角度提出了改进方法。具体如下:
为了增强浮选效果,研究者主要提出以下两种改进方案:①使用旋转电极[3];②添加表面活性剂SDS[4]。使用旋转电极,是通过搅拌的方式,促进浮选;而添加表面活性剂,可增强悬浮颗粒与气泡的粘附程度,从而提高浮选效果。为了达到较好的凝聚效果,研究者们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改进方案:①增大电极面积;②减小电极距[5];③加电解质NaCl或Na2SO4,以增强污水的导电性[6];④外加氧化剂H2O2等,促使2价铁转化为3价铁,提高凝聚效果;⑤采用三电极,即:铁片和石墨共同作为阳极,铝片作为阴极,阳极石墨的作用为产生氧气或氯气(电解质为氯化钠时),提高Fe2+转化为Fe3+的效率[7]。这些改进方案中仍存在以下问题:①表面活性剂SDS以及旋转电极在中学较少见,且会增加实验成本以及实验操作的复杂性;②采用三电极(铁片和石墨共同作为阳极,铝片作为阴极)进行实验时,石墨电极连接几根碳棒可达到较好的实验效果?③添加H2O2会造成实验成本增加,不添加是否也可达到较好的实验效果?④电解质氯化钠合适的加入量为多少?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及实验同组人员进行了以下实验探究。
1 实验部分1.1 实验原理采用三电极(铁片和石墨共同作为阳极,铝片作为阴极)时,电极反应如下:
阴极(Al片):2H++2e-=H2阳极(Fe片):Fe-2e-=Fe2+
(石墨):2Cl--2e-=Cl2
2Fe2++6H2O+Cl2=2Fe(OH)3+2Cl-+6H+阳极产生的氢氧化铁对杂质吸附使之沉降;阴极产生的氢气在上浮过程中,将污水中悬浮的杂质带到水面上[8]。这就是电浮选凝聚法(三电极)处理污水的原理。
1.2 仪器与药品
说明:三个电极在不相互接触情况下,电极之间距离越小越好。本实验中采用在硬纸板上打孔的方式,固定电极之间距离为2 cm,电极排列次序依次为铁片、碳棒、铝片。二电极即去掉中间石墨电极,以铁片为阳极、铝片为阴极。
2 实验内容
2.1 三电极有效性的探究
按1.3中装置图及说明连接实验仪器配制污水(约230 mL自来水中,加入1滴墨水)加入电解质氯化钠5 g调节pH为6接通电源、调节电压约为10 V,进行实验,观察记录现象。(注:18滴=1 mL)
在相同实验条件下,分别采用由纸板固定的二电极(平行放置Fe片和Al片,距离约4 cm)和三电极(在距离4 cm的Fe片和Al片中间平行放置由5根碳棒捆绑而成的石墨电极),进行实验,结果显示(见表1):阳极石墨的引入增加了氯气的生成量,提高了Fe2+转化为Fe3+的效率,三电极处理污水效果明显优于二电极。
2.2 氯化钠加入量的探究
实验步骤同2.1。
采用2.1三电极有效性探究实验中的三电极装置和污水,在10V电压下,仅改变氯化钠加入量,探究其最佳加入量。
在试做过程中得出,加入0.2 g、1 g、2 g氯化钠时,分层所需时间较长;加入10 g氯化钠时,气泡产生剧烈,分层时间较短,但浮选和凝聚效果较差;综合考虑时间和效果,加入4~7 g氯化钠时较好。因此,本次实验中分别称取氯化钠4 g、5 g、6 g、7 g,加入污水再进行实验,得出结论(见表2):采用三电极,在10 V电压下对230 mL自来水滴加1滴碳素墨水配制而成的污水进行处理时,加入氯化钠5 g,实验效果最佳。
2.3 石墨电极碳棒根数的选择
实验步骤同2.1。
采用上述实验(2.2)所得最佳实验条件:10 V电压、三电极、230 mL污水中加入5 g氯化钠,分别选用由1根、2根、3根、5根碳棒捆绑而成的石墨电极,观察并比较通电2min30s时各组实验的现象。
实验结果显示(见表3):石墨电极用量在2~3根碳棒平行捆绑时,处理后污水颜色较浅且较澄清,实验效果较碳棒数为1根、5根时更优。
2.4 电压的选择
实验步骤同2.1。
考虑到部分中学实验条件有限,因此,笔者及同组人员采用上述实验所得最佳条件(三电极、5 g氯化钠、2根碳棒捆绑而成的石墨电极),在更低的电压(6 V、8 V)下进行了该实验,观察记录现象。
实验结果显示(见表4):在6 V电压下,3min30s时污水明显分层;在8 V电压下,3 min时污水明显分层。均可达到实验教学的要求,但中间层的澄清效果,与10 V电压时相比较差。
3 结论
本文在前人基础上,结合考虑了中学化学实验设备、药品等条件,以实验装置简便、实验成本尽量低为原则,从影响实验效果的各个因素入手,探究了实验最佳条件,以确保其能在高中课堂中顺利进行。综上讨论,电浮选凝聚法中使用三电极处理污水时较二电极处理效果明显提高,中间层更澄清,悬浮物较少;使用三电极进行实验时,用铝片作阴极,用铁片和石墨电极作阳极,在230 mL污水中,加入5.0 g氯化钠,碳棒数量在2~3根平行捆绑时,实验效果最佳,在电压为9 V左右时,均可达到实验教学要求。
参考文献:
[1][6]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化学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实验化学(选修6)[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
[2][7]吴星,吕琳,谢苏晋.“污水处理——电浮选凝聚法”实验的改进”[J].化学教育,2009,(8):59~60.
[3]孙家寿,钱仁俊.电浮选法处理选磷废水的研究[J].武汉化工学院学报,1993,15(4):23~27.
[4]贺国旭,朱广东,邵会波.电浮选法在处理含重金属离子废水中的应用[J].湿法冶金,2011,30(3):201~204.
关键词:水利工程;市场经济;政府;农村;策略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2
一、市场经济下农村水利工程的概念
1.农村水利工程的概念
所谓水利,与水有关的对人类有利的事业,所谓水利设施,就是对自然界的水资源进行开发、治理、治理和利用的设施,它的目的在于免除洪涝灾害,并且利用水资源有效地帮助人类进行生产,满足有关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等方面的需求。而农村水利工程,就是指建设在农村地区的水利工作,对水利展开的建设、管理以及其他的问题。包括水资源、水利工程、水环境等问题。它涉及到河流、站、闸以及河堤等方面的配套设施。从具体的规模上来看,农村地区的水利工程主要有两个链接的层次,一个是越过村庄的范围,水资源需要从大江大河调动,这就被成为大水利,另一个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投资并不是特别大的基础设施,这就被称为小水利。水利工程是农村地区发展农业的必备前提,也是农村和农业地区的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一个地区的水利工程好坏,会直接影响到这个地区的产量、农民的收入以及社会的稳定。
2.r村水利经济的特点
和一般的基础设施相比,水利的基础设施和外部的连接比较明显,因为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大业,而水利基础设施也是农民进行生产与经济活动的保障,所以,农村水利经济有着较强的外部性。除此之外,水利基础设施本身对于居民的生活也有一定的外部性,例如水库建设工程最终的目的在于提供水资源,但是也会影响到环境的变化,改变当地的气候。
水利设施因为交易费用过高,且经济意义具有飞排他性,例如,水利工程的法定责任人为了防止别人偷沟渠里的水,会设置一些监督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偷水者,往往也难以责罚。事实上,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较高的费用,在法律上规定的产权者,他的产权也不一定是完整的,所以这种经济产权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
水利设施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型产业,它在建设时,需要有较大的数额作为成本,这也被称为“沉淀成本”。当建设完成之后,需要接受的服务成本也很低,面对这种情况,及时增加了用户的规模,也会导致平均成本有所下降,产生的经济效益也较低。这种效益主要会影响到更大规模的水生产,成本也会越来越低。从这些方面来看,水利设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例如一些大型农业水利设施,通常在一个地区只会有一到几个,不会有太多。
水利基础设施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投资的产品,它的投资回报主要与其生产的产品有关,因为它的最终产品是农产品,而农产品的价格普遍偏低,那么投资的效益也就会相对减少。并且,农村的水利投资收益还和当地的天气情况,气候息息相关,例如一些灌溉设施,如果投资期间有干旱,那么投资收益就会较大,不然收入就会较少,从这方面来看,它的投资收益和天气状况是息息相关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总的来说,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收益较低、规模较大,投资风险高,这是它的基本投资属性。
二、市场经济下农村水利经济发展的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往的经济体系与当下的市场环境已不相容,市场在不断发展的脚步,实现了对经济环境的改造。所以,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农村水利工程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必须和经济市场有效结合,实现大力的整改,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做到与时俱进。这是打好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前进与发展,巩固水利工程经济必然要跟着社会的步伐不断完善自身的运营体系。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农村地区的水利设施建设,尤其是和农田有关的建设,这是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产业,也是民生大计。所以,在这方面,这是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宏观调控职能领域的地方。政府要加快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社会管理与创新,这是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应该下达指示,在尊重农村地区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现代化结果,努力提升农村的水利经济建设,是我国政府需要努力的重点问题。
当前农村相当一部分水利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差,甚至已经处于破产的边缘,必须需要政府进行资源补助才能够生存下去。由政府出面,对农田水利经济进行管理和开发,加强资金的投入,鼓励一些地区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结合当地的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方案。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一些基层机构,更应该明确自身的责任,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调配职能,合理地将预算更好地应用在水利工程当中,开发多种方式,增强水利经济的发展动力,结合财政税收等内容,形成良好的市场盈利机制,安排农村地区的水利资源流向,确保形成一条完善的产业链。在摸清楚一条道路之后,采用投标、招标的方式,为农村地区的水利经济进行市场化融资。基层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去调动农村居民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结合多方面的力量,实现农村水利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2.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地区的水利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推动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可持发展问题。当下,我国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仍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国家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相距甚远。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着明显的滞后性,这些都制约了农村地区的水利经济发展,不仅会对整个农村地区的水利经济有所影响,更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阻碍。所以,积极实行农村经济战略,不能只为解决城乡差距问题而进行资源的提供,而是要切实解决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这才是三农问题解决的出口。建立有关经济协调发展与水利系统的指标必须可以有效地反应出评价的目标和具体的内容,对于当下水利组织和经济系统中的特点,同时对水利工程与经济两者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定性,确保指标的代表性。
农村地区在水水利工程方面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完善、资金缺少以及没有专业技术人才的问题,所以,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尤为重要,避免出现设施的闲置,造成资源的浪费。管理模式可以进一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调整覆盖范围,确保统一管理和分户管理的结合运行,提升管理的有效性。
3.加快农村地区的改革进程
最近几年,虽然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已取得了某种成果,但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还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应该不断强化对本身的管理,契合经济的发展要求,进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有利条件。公共水利发展和经济管理不能很好地契合,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改革作为农村地区发展的动力,只有进行农村地区的水利工程改革,才可以有效地推进农村水利工程的发展。农村水利经济是一件大事,但是,在当下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以及惠民性,导致其缺乏市场经济意识,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效率偏低,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所以很难有效地适应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需求。
农村水利工程的发展,需要行业加快改革进程。首先,要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建设,形成和当下经济效益契合的管理体制,不仅拥有公益性还要具有效益型,增强体制的活力。其次,农村地区的水利经济要实现向股份所有制靠拢,集中力量办大事,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方式,实现民众参股,增强农村地区人民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经营者的经营策划能力,提升办事效率。最后,农村水利经济经营改革,要将外向型经济作为改革的著眼点,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吸引外商,鼓励乡镇村民发展,实现集体经营,将水力发电、水利旅游作为开发的项目,规划和落实好相关的产业链。我国农村地区有着丰富的水利资源,但是落后的开发管理模式却限制了农村水利经济的发展与变革。所以,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要切实有效地做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工作,实现开源节流,用新的方式和方法,加快改革,推进水利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现代化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稳步推行,实现农村经济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逐步靠拢。农村地区水利的基础设施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十分重要,也是推进农村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到民生民计的大事。改革农村地区的水利工程,只有改革现行的运行和管理体制,才能够实现农村地区水利经济的变革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华坚,曹茜茜.农村水利建设与农村经济协同发展的实证研究――基于地区差异视角[J].管理现代化,2014(03):105-107.
[2]华坚,曹茜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研究[J].水利经济,2013(05):58-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