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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22 10:30: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村镇建设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村镇建设管理

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送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第三章村镇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九条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应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村、镇转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二十五条村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公共水域的保洁,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村镇的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或者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阳台、外走廓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备案或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

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

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

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

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

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

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

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

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

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

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

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

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

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

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

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

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

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

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

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

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

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

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

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

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

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送村民委员会汇总

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

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

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

发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

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

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

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

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

无效。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

的存档和保管。

第三章村镇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九条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

和公共设施。

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

应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镇基础

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

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村、镇转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区人

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

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

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

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二十五条村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公共水域的保洁,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

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

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

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村镇的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或者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

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

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

水。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

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

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

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

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

(气)管道、道路等设施。

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阳台、外走廓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

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

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

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补办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备案或者未领取施

工许可证开工的,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可

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工

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竣工验

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处以罚款。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

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以50

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和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篇3

关键词:村镇建设;管理;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034-01

1 明溪县村镇建设与管理现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明溪县村镇建设以突出试点建设的示范带动为主,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级分类搞好村镇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抓好省级“百镇试点”瀚仙镇的试点建设工作。于1993年全面完成镇区本点及下辖11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镇区于1994年基本完成迁入新址,镇区面貌得到极大改观。二是抓好夏阳乡紫云村的试点建设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规划涉及的杨坊、张坊、罗坊新村公建已基本建成,农民建新房以二层半的庭院式为主,也建成并入住,农村居住环境、生产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该村被评为小康示范村。三是县域次中心盖洋镇于2006年完成总体规划调整修编,桥南小区等新区竣工投入使用。四是抓好梓口坊试点建设工作,委托省村镇发展中心编制规划,成为我省退宅还田的土地整理先进试点。至目前,全县建制镇建成区87公顷,人均居住面积18.32平方米/人,实有公共建筑面积12.01万平方米,生产性建筑6.25万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78平方米,公共厕所18座;全县集镇建成区92公顷,人均居住面积17.81平方米/人,实有公共建筑面积9.95万平方米,生产性建筑6.68万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35平方米,公共厕所21座。

2 村镇建设存在主要问题

明溪县村镇建设进展虽顺利,但还存在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规划编制水平参差不齐,规划实施随意性较大。大多数村镇的集镇总规多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编制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不全,很多规划没有组织技术评审,规划起点低,没有体现地方特色。

(2)人口外流严重,农民建设的积极性不高。我县村镇经济发展较慢,交通不便,信息不灵,乡镇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大部分涌向县城或县外务工、经商、办企业;部分村镇出国人口太多,农村里只剩下“老弱病残”者,村镇建设资金严重缺乏,村镇人气不旺;部分群众对新农村建设认识上存在偏差,没有认识到自己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片面地认为新农村建设是政府的事,存在严重的“等、靠、要”思想,积极主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不高。

(3)小城镇规模小,功能不完善。多数小城镇人口在2000―3200人左右,小城镇规模过小,布局比较分散,产业发育缓慢,经济集聚功能差,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低,城市化气息淡薄,造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其效益也难发发挥。这是当前城镇化的最大难题。相当部分小城镇供水、供电、卫生、绿化等基础设施较差,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不高,影响了我县城镇化的进程。

(4)村镇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环境“脏、乱、差”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由于历史欠帐多,设施不配套,投入少,机制不活,严重制约了村镇建设面貌根本改变,村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处于初始阶段,环境面貌未从根本上改变。

(5)村镇建设管理力度不够,重建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主管部门人员少,队伍力量不足,对村镇内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

3 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1)基本思路。一是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超前、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村镇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提高规划建设水平。二是要坚持产业支撑、特色带动。坚持村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并举,立足小城镇区位、资源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培育养大城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以产业发展带动村镇建设,以村镇建设促进产业发展。三是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打破均衡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模式,集中力量,梯次推进,有选择、有步骤地优先发展重点小城镇,进而带动一般村镇加快发展。四是要坚持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目标和重点。立足实际,分类梯次抓好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完成胡坊、瀚仙2个建制镇以及属于“132计划”内的市级示范村、整治村以及县级示范村的规划编制及建设工作,2007年抓好24个整治村的规划编制及建设工作,力争2009年全面完成示范村、整治村的规划编制工作,并免费提供村民住宅建设图,努力使我县村镇初步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目标,实现新农村建设“二十字”要求。

4 村镇建设的主要对策措施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村镇建设和管理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县主动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措施:

(1)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新村建设的关系。新农村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摆在首位,决不能仅仅把新农村建设简章地理解为新村建设,必须联系我县实际,扬优势、创特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全面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

(2)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农民主导作用的关系。建设新农村必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战备,实行“两个反哺”,增加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在宣传发动、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农村范围广、基础差,政府不可能把所有的“好事”都包下来。要明确广大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变“要我建”为“我要建”,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为。

(3)加大村庄规划编制力度。各村镇在编制规划时,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庄规模和撤旧建新方案,合理安排村庄总体布局。二要与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好城乡发展空间。三要衔接好与防洪等其他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的关系,合理确定农民点选址,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分新建型、改造型、环境整治型、古民居保护型等几种类型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切忌不切实际和不顾群众意愿的大拆大建。六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4)走发动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新路子。村庄规划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城市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归根到底就是要注重调查研究、发动公众参与、走群众路线。从规划的基础资料收集至规划方案完成的各个阶段,发动村民参与,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召开村两委、老同志、村民代表座谈会、规划方案公示等多种方式,了解村民意愿,促进村民参与规划,取得群众对规划的支持,让规划更符合当地生产、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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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文件精神,明确责任,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切实提高我镇的综合竞争力。经研究,特制定如下考核意见: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全镇14个村(居)。

二、考核方法:

实行月度考核,年终加权平均得出全年平均分值。

三、考核内容:

1、村镇建设管理。(15分)

在镇村布局规划居住区内,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建设。

批少建多的,见1例扣5分;

经过审批,但未领取土地、规划许可证就建设的,见1例扣5分;

未经村建、国土人员现场放样验线就建设的,见1例扣2分;

2、村庄环境和绿化管理。(5分)

村庄主要道路附近无草堆、垃圾等“八乱”现象,路面整洁、道路畅通的,得3分。见一处“八乱”扣0.2分。

村庄“四旁”以及村口、庭院等进行绿化并因地制宜建设公共绿地的,得2分。村旁、路旁、宅旁、水旁以及路口等绿化较缺失,影响观感,扣1分。

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监督管理。(10分)

村镇建设工程擅自改变施工单位(个人)或找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承建的,见一例扣2分;

定期(月度)组织或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质量例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的,得3分;

不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的,见一例扣5分;

发生一例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核实属于未查处的或查处未督促整改的扣5分。

4、违章建筑的处理。50分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对辖区内出现的所有违章建筑立即进行查处并办结。知而不报的见一例扣25分;查而不处的见一例扣25分;如在要求时间内由村来处理到位的不扣分;违章未按时处理,继续参与下个月度的考核。违章建筑的发生经查属于村干部原因的,由纪委进行查处。

5、矛盾纠纷处理(20分)

各村(居)对建设矛盾纠纷自行处理的得20分。如果村(居)未处理或处理不当上交政府的,见一例矛盾纠纷全扣,当月未结,下月继续参与考核;如果有一例矛盾纠纷越级上访市级以上部门,并属村处置不当的,扣除基本分,再倒扣10分。

四、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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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的实行“一书一证”(《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实行“一证”(《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建房户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4、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七条对使用国有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依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和用地审批。

第八条对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的最小间距各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3-5米。

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对达不到公路间距要求的,要通知建房申请人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建房申请人取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建房的审批手续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

第九条对在输变电线路附近建房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要组织乡镇供电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由乡镇供电所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并在建房户进行动工放线和验收时组织乡镇供电所参加放线和验收。

第十条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统一使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农民建房时到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一次性领取表格。

按照《城乡规划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县建设局办理的审批手续,统一由县建设局委托乡镇办理和发放,各乡镇于每年年底向县建设局书面报告委托办理的审批和办证情况。

第十一条各乡镇在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时,只能按照政策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违规向农户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参与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措施,严格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工作,接受县建设局委托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督办;对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发放的规划审批手续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履行对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职能,严把土地审批关口,严格执行“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建设程序,对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

4、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安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县质监局:负责履行对全县村镇建设建筑产品的质量技术检查工作,对不合格建材产品严格查处。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进行检测,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