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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0: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

篇1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区域规划的两个重要部分。城市规划要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城市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为土地规划做铺垫,促进土地规划更好的发展。在时间上,两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发展中,坚持城市规划指导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服务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同时,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在土地规划中,要始终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的原则,要做到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补充。

(一)弹性规划

无论是城市规划还会土地规划都会受到市场各种因素变动的影响,因此,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都要留有足够的空间以适应市场的变动,由于市场的变动不具有规律性,所以,城市变化与土地变化都要根据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环境来适时调整两种规划方案,不断的适应市场多变的环境。

(二)协调规划

在整个城市的发展规划中,要注意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协调性,不要一贯重视城市规划而忽视土地规划,同时,在进行土地规划中也不要忽视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又要顾好城市规划的大局,服务于城市规划,注重两者的协调关系,维持两者相辅相成的发展关系。

(三)多元规划

在协调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基础上,要明确两种规划的目标。在两种规划的编制中,不要只追求规划的经济效益,还要重视规划编制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多方面的效益,形成各种效益共同发展的局面。突出规划的意义,体现规划的价值,在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还要追求精神价值。

(四)整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编制中,要从整个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关注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在把握整体方向的前提下进行两种规划的编制,这样才能做好两种规划的整体布局,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不能忽略局部发展,要整体局部两手抓。

(五)实用规划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并不仅仅是一个蓝图,在规划的编制中,要结合不同地区发展的特点,将两种规划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实际中去,将规划的编制注入经济发展的实际中去,才能为经济发展做好铺垫。

二、现代生态城市规划设计的理念创新和发展

(一)对生态学原则进行合理应用

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快速增加,对于城市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生态城市的建设,必须做到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密切联系,把握人和生态的统一。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城市逐渐形成了一个人工形式的生态系统,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资源是无法独立生产的,只能从自然中汲取。换言之,人工生态体系是不可能完全代替自然生态系统的,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依赖性仍然较大。因此,要对生态学原则进行合理应用。

首先,生态城市虽然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但是其本身只能算是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其中存在的独立部分是有限的,要想真正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态环境,需要切实做好城市的布局和规划工作,两者之间既相互影响又相互配合,对于城市整体系统有着巨大的影响。

其次,在当前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观念也在不断降低。例如,我国东南沿海城市,虽然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违规用地、汽车尾气、人口的不断增长等现象相继出现,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这样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了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在对城市进行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力度,关注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城市生态化建设的方案,确保生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然后,从目前来看,影响城市发展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能源紧缺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减排,促进资源的重复利用,是摆在人们面前的关键。

(二)做好生态要素调查

在对现代生态城市进行规划设计时,首先要做的就是生态要素调查工作。对于城市而言,能否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直接受到城市所处的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要素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植物、阳光、水分、大气等天然因素,以及建筑等人为因素。在对生态因素进行调查后,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完善的数据,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三)建立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职能机构

在生态城市的规划设计中,机构以及人员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建立一个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需求的职能机构,对城市的规划和设计进行管理,监督城市生态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对于生态城市建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四)充分利用自然生态基础

在我国大部分南方城市,如杭州、深圳等,都具有良好的自然生态基础,因此,在对生态城市进行建设时,应该对自然生态基础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一方面,要做好自然生态基础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原有面貌; 另一方面,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提高和完善,通过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生态效益和共享性进行维持和提高。从实践经验来看,只有对自然生态基础进行充分利用,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

三、促进土地规划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建立健全规划制度。为了尽可能避免土地规划中问题的发生,确保土地规划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我国在现有的土地规划基础上,应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土地规划制度,包括土地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土地规划的公示等,并对现有土地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的动态监测。另外,我国政府应加强出台关于土地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逐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及约束机制。通过对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严格管制,推动土地规划的全面执行。

(二) 完善土地规划方法。我国当前土地规划方法过于单一和局限,必须对土地规划方法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可以通过完善土地规划方法,采取将定性分析改为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改传统的单一的静态分析为动态分析。由于土地的利用开发属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仅仅凭静态的角度分析,难以全面掌握,很难作出合理、正确的预测和判断,为了达到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相同步这一目标,并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均达到最大化,必须采取动态的方法进行土地规划。

(三) 深入规划体制改革。为了将土地规划的基本宗旨充分应用到经济建设中,就必须不断加大对规划方案的改革力度。一是应向社会广泛宣传土地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让各级领导树立起规划管理的意识,明确土地规划的必要性,提高相关部门在规划执行过程中的自觉性。二是土地规划要高效有序地开展实施,必须深入改革规划体制,减少规划数量,加强规划的衔接力度,严格界定规划范围。三是建立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以市场经济主体功能规划为基础,土地规划等专项规划为补充,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制。

(四) 建立土地规划师资格认证制度。我国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计划编报程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土地规划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专业人才的培养来进一步推动土地规划实施。

(五) 做好土地规划的实施工作。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思考,善于在实际工作中随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并解决问题,从而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做好。不断创新土地规划理念,尽可能避免规划中问题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土地规划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土地资源利用,是决定着一个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课题。合理高效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决定着一个城市未来发展的潜能。城市功能和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需要城市规划管理者、城市建设者们努力去推动。

参考文献:

[1]陈海英.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问题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4,05:33.

篇2

【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一、城市规划在土地使用中的作用

1、优化空间布局

(1)由城市规划确立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从总体上规定了城市用地的环境与特征,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保证了城市功能活动的高效、经济运转与城市环境的优美、卫生与舒适。因此,合理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用地的空间结构的完整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2)优美和谐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景观是每一个城市追求的建设目标。城市用地上每个建筑项目的外部形态及其形成的空间景观效果,都是一定区域城市整体形象的支撑部分。因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的更有可能使该用地的建筑形态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对所在地域建筑群体空间形态与景观的损害或破坏,是城市规划所不容的。这一点对于城市中心及重要地区,更显得重要。

(3)局部用地性质变化的积累有可能导致城市规划用地整体空间布局结构的失衡。因此,在城市规划中,要有全局、整体观点,要考虑这种改变对优化整体空间布局所产生的作用。

2、优化土地使用分配

(1)城市规划是牵动经济、社会、文化、环境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在优化土地使用方面,通过明确每块土地使用性质、有偿使用制度,达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土地资源的目的。

(2)如果不严格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将造成某些开发商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与少数行政领导进行不恰当的干预,有可能迫使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与开发强度做出不合理改动,是土地利用脱离了有效控制,甚至使城市用地布局受到损害,例如,一些城市中的公共设施用地,绿化用地被房地产开发所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效的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分配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二、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三、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四、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虽然在概念上各不相同,但是,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上,而这却是可以统筹的,它们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规划,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规划也离不开城市规划,前者需要以后者作为坐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统筹两个规划,不论是在发展思路上,还是在发展途径、制度创新上,都要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共同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城市规划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统筹两种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社会效益,才能提高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会刊,1998,(1):29-33.

篇3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

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导致城市人口的空前增加和对城市面积不断扩充的需求,但是在城市面积的扩充中难免就将占用耕地以及对土地的重新利用。现今中国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少,且质量水平不高,后备资源十分不富裕。所以城市规划应该十分注意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是由于中国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起步较晚还没形成一定的系统性,并且伴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繁荣发展,在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性的现状十分不容乐观。所以若想分析研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可协调性发展的情况,我们首先就应该立足于当前,正视当今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协调甚至产生冲突的现状。

1、城市布局不合理,标准难统一,土地利用率低

城市是人类进化史上的一次飞跃,城市布局是伴随着城市的出现而兴起的。城市规划主要讲究安全、经济、美学、社会。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飞速发展是十分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在如今中国的城市规划中多出现新城区中夹杂老城区,工业区中夹杂居民区,居民区中又混合服务区。布局不仅不合理,而且难以形成规模体系,即混乱又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同时也会对人民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发展。与此同时单位土地上产生的经济价值也大大降低,对于城市的美学,安全,经济,社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2、大量的新型楼盘,大量的空置房,土地资源明显浪费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经济收入也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进一步提升。另外城市是经济,文化的中心,它的城市化脚步也不可避免的逐步加快,这就更进一步的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是,有些房子不仅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以及一些其他的用地,而且建筑范围、建筑地点总是杂乱无章,有的在工业区、有的在郊区、有的在服务区等等。胡乱的规划和大量的兴建已经远远超越了人们的购买力,以至于产生了大量的空置房,这些乱建的房子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还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1、过度的追求发展,经济效益

现如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对于房子购买力不断提高,对于住房质量与环境的要求也不断增强,房地产商从中看到商机,一哄而上的想分享到城市发展进程中房地产业这块大蛋糕,片面追求发展、一昧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是天价楼房乏人问津、楼房的相对过剩和随处可见的缺乏后续资金续建的烂尾楼盘。对于这种利益间的交易,使的土地大量流入房产商手中,进而造成了城市规划中土地的利用率降低。城市规划是一种对于美学和经济的相互融合,离不开合理的布局和计划。而在房地产的利益面前不仅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忽略了城市规划问题。大量的购入大量的建设,不考虑总体布局,不分析土地的合理利用。而且房地产经营者为了进行高价销售一般都会对周围建筑进行一定改变,有时是在本该繁华的地区大建绿地,有时是在本该耕地的地方修筑基本无人问津的园林,不仅对城市规划不好,就是对土地利用规划也完全不利。

2、监管部门的力度不严紧以及“”管理部门欠沟通

对于房地产近几年的快速不合理发展,不得不考虑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力度不严,甚至是反过来想通过房地产来维护城市快速发展,从而在利益面前放弃了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视。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地皮的审批力度不严,而且还低价从农民手中收取耕地然后倒卖给开发商。城市规划监管部门本应该对城市的未来发展与规划进行科学的预期与布局,并制定出相关严格的措施来进行房地产监管,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科学管理。但是不严格以及不全面的监管再配合上利益的交易,使的在城市规划中土地利用规划越来越不合理。另外一个监督不严的原因是中国城市规划和中国土地规划是分两个部门管理的,它们的自身利益上存在差别,而在使用上又存在统一。我国由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虽然国务院对这两个同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二者又存在着职能的交叉,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一时繁荣更增加两者之间的联系。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关系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上缺乏交流和支持。这直接导致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协调性。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协调对策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出现的问题,不仅对城市发展带来了限制,更加重了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的负担。那么面对如此现状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改变。作者认为应该首先应该从规划和审批的环节上进行改革,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合理进行城市规划的未来建设。再者应该就已经存在的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问题进行科学分析,采用最小损失率的方法进行改善。

1、紧抓规划和审批环节

首先,城市的健康发展不可能离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城市的建设要有一个从总体上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策略。那么这个策略的首要监督者就是政府相关部门。所以要想改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就该加强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审批力度。

对于规划的合理性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制定一系列城市规划的规范措施。修改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政策。另外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一性改革和管理,使得在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以选择倾向更科学的部分。

城市规划更倾向于布局,所以在审批环节一定要紧紧围绕着城市规划的合理布局进行考虑,尽量使得工业区,居民区和服务区分离的原则,让城市的布局呈现出美学,经济,安全和社会的根本特性。对于不符合布局的审批时必须一律驳回。只有紧抓规划与审批,我们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才会在中获得利益最大化以及得到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2、推进老城区改革,坚守新城区

在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不协调部分主要表现爱老城区与新城区方面。老城区主要表现在布局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而新城区主要表现为大量空置房,土地资源的浪费。所以要想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性发展我们就应该推进老城区改革,坚守新城区要求。避免老城区的土地利用率低和加强新城区土地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而在新城区的建设方面要进行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双重考虑,多多考虑土地数量限制和城市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努力寻求更加科学和更加高效的土地利用。其中可以考虑香港的填海建屋和最新众多城市兴起的地下商场等等。

结语

总之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共同目的就是实现我国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所以面对如今中国出现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协调性我们要进行及时的修正,尽可能的获得两者之间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篇4

关键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衔接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引起我国规划学术界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问题。在现行的体制下,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分别由国土(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编制,由于在法律、体系、技术、方法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两种规划在许多方面难以协调。但两者都是以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基本目标,两种规划的衔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在此就两种规划的衔接提出一点建议和措施。

1 两种规划的关系

1.1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土地采取经济、技术、工程等综合措施而进行长期土地组织的布局与配置。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用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类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1.3 两者的关系

由规划范围来看,两者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面与点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2 两种规划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两种规划的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控制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 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重在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有控制规划,而城市规划属无控制规划。由此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城市总体规划,都期望把自己城市做强做大,而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也喜好大规划,对与土地规划的衔接造成很大的困难。

2.2 两种规划参数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2.2.1 人口。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人口仅为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含常住的非农业户人口、农业户人口和集体户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不难看出,前者所称人口的范畴显然要比后者大。

2.2.2 用地指标。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的选取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一90) 的规定, 不考虑规划期年耕地水平和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

土地利用规划中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编制过程中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总量与均量都要受到耕地保有指标的限制。

2.3 两种规划采用的土地分类体系各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中最新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土地现状分类,其用地类型为3 个一级类、10 个二级类和33 个三级类。

城市总体规划中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 其用地类型分别为10 个大类,46 个中类,73 个小类。

两种规划对地类存在名称一致而内涵不相一致的问题,两者既有交叉,又有重复,另外还有内涵一致而土地利用类型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如《城市用地分类》中城市建设用地包括采矿用地,而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文的规定为:城镇附近的采矿用地并入城市、建制镇用地,城镇范围以外的区分为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

再加上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1:l0000 或l:5000 比例尺图纸上量算结果;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在GIS 软件中进行面积量算。基础图件、量算方法和量算误差不一致,最终导致同一地类不同内涵不同面积,相同地类无法归类比较。

3 加强两种规划协调的对策

3.1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两种规划的根本指导理论

既要寻求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和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决策方案下城

市系统的潜在发展水平在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约束下,提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建议。拓宽城市规划的内涵和领域,形成可持续观指导下的城市规划的新思路。

3.2 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是二者在空间布局和物质基础上的落实,为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提供了宏观和区域范围的经济技术依据。城市规划必须以区域规划为依据。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条件,对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进行全面的规划。土地规划的编制是以国土规划为依据。

因此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协调,就要尽快地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在区域层次上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城镇规模与布局,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和安排。建议开展城市用地合理规模问题的科学研究。

3.3 统一各项参数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使用统一的人口和土地的数据。

城市用地统计应当以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为准。城市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调查等方面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需求。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和城市土地定级估价资料。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精确确定城镇数量、规模和布局,为编制相应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4 统一用地分类标准

建议城市规划区内仍然可以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为了适应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可对其做适当的调整与修正,而在规划区外可采用全国土地利用分类,这样既可以避免用地分类标准上的相互冲突, 也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提供了有利条件。

3.5 从法律角度加强良种规划的协调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的一部针对土地规划的法律,导致土地规划缺乏法律依据,这也是造成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筹备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土地规划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城乡土地和各部门、各产业用地统一管理,规范城乡土地利用规划行为,对城乡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在土地利用层次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划体系。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篇5

关键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两种规划的关系

1.1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土地采取经济、技术、工程等综合措施而进行长期土地组织的布局与配置。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用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类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1.3 两者的关系

由规划范围来看,两者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面与点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两种规划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两种规划的规划思路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 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重在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有控制规划,而城市规划属无控制规划。由此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城市总体规划,都期望把自己城市做强做大,而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也喜好大规划,对与土地规划的衔接造成很大的困难。

2.2 两种规划参数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2.2.1 人口。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人口仅为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含常住的非农业户人口、农业户人口和集体户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不难看出,前者所称人口的范畴显然要比后者大。

2.2.2 用地指标。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的选取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一90) 的规定, 不考虑规划期年耕地水平和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

土地利用规划中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编制过程中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总量与均量都要受到耕地保有指标的限制。

2.3 两种规划采用的土地分类体系各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中最新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土地现状分类,其用地类型为3 个一级类、10 个二级类和33 个三级类。

城市总体规划中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 其用地类型分别为10 个大类,46 个中类,73 个小类。

两种规划对地类存在名称一致而内涵不相一致的问题,两者既有交叉,又有重复,另外还有内涵一致而土地利用类型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如《城市用地分类》中城市建设用地包括采矿用地,而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文的规定为:城镇附近的采矿用地并入城市、建制镇用地,城镇范围以外的区分为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

三、加强两种规划协调的对策

3.1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两种规划的根本指导理论

既要寻求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和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决策方案下城市系统的潜在发展水平在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约束下,提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建议。拓宽城市规划的内涵和领域,形成可持续观指导下的城市规划的新思路。

3.2 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是二者在空间布局和物质基础上的落实,为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提供了宏观和区域范围的经济技术依据。城市规划必须以区域规划为依据。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条件,对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进行全面的规划。土地规划的编制是以国土规划为依据。

因此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协调,就要尽快地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在区域层次上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城镇规模与布局,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和安排。建议开展城市用地合理规模问题的科学研究。

3.3 统一各项参数

城市用地统计应当以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为准。城市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调查等方面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需求。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和城市土地定级估价资料。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精确确定城镇数量、规模和布局,为编制相应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4 统一用地分类标准

建议城市规划区内仍然可以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为了适应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可对其做适当的调整与修正,而在规划区外可采用全国土地利用分类,这样既可以避免用地分类标准上的相互冲突, 也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提供了有利条件。

3.5 从法律角度加强良种规划的协调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的一部针对土地规划的法律,导致土地规划缺乏法律依据,这也是造成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筹备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土地规划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城乡土地和各部门、各产业用地统一管理,规范城乡土地利用规划行为,对城乡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在土地利用层次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划体系。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篇6

1、引言

1.1 研究背景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易开发的平原、盆地面积少,较难开发的山地、高原面积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扩张以及城市数量的增多,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导致城市与农业用地矛盾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继续加速,城市化水平已从1980年的19.4%提高到2010年的47.7%[1]。短短的30多年,提高了两倍有余。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基本持平。城市市区土地面积占全国面积达到27%,即27%的土地养育着占全国一半的人口。城市正作为现代人的居住生活方式为人们所接受,在21世纪中叶时期,即我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时候,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城市化水平将达80%。在未来几十年城市还将容纳五六亿的人口。

1.2 研究意义

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稀缺,面临人口、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挑战。而且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悬殊较大。长期以来,两个规划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衔接不到位,难以协调统一,如何协调两个规划关系问题,应得到我们更多的关注。

2、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

目前,我国各级行政区范围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1986年实行了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新体制下,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城乡土地进行统一的、全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需要对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利用的供给和需求,在结构上进行综合平衡,在布局上进行合理配置[4]。它即是合理安排各类土地利用的依据,也是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1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失调原因

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长期以来,两个规划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衔接不到位,难以协调统筹。其不协调的具体表现为:

2.1.1 “两规”脱节严重

土地利用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市、区)和乡(镇)五级,它的任务是:从“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出发[4],对本辖区范围的土地在“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生态”基础上,兼顾建设和环境需要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利用。通过规划指标的层层下达和土地利用的分区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土地源的总供需平衡和对用地空间布局的调控,当然包括城市用地安排。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随着国家大规模建设开展而发展起来的,它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问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安排。城市和县镇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和城镇规划的编制。

2.1.2 规划成熟程度不同

在我国,城市规划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优秀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编制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划编制较为成熟,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规划在我国实施不久,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入贯彻,直至1996年才得以全面展开[5]。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略显匆忙,在实施中暴露出了较多问题,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以及从业人员素质都不太成熟。

2.1.3 两个规划的规划理念不一致

一是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从土地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切块用于城市建设,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对城市建设用地给予严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二是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地方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往往热衷于建设大城市,迎合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求,有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城市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不管是粮田好地还是基本农田,统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范围,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强调节约集约用地,在规划建设用地位置时尽量不占粮田好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3.1重视区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是点与面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城市总是与相应的区域相联系;与此同时,一定区域内必定有相应的经济中心城市。城市规划必须以区域规划为依据,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一方面立足于大区域合理规划布局城镇体系;另一方面,合理确定城市的规模、性质,城市各部分的组成,各城区的用地,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及可持续发展。

3.2法律和制度上的创新

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法》无疑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城市规划实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施性均优于土地利用规划。相比而言,我国尚无一部“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界定也只限于《土地管理法》的部分章节,而且对于违法处罚所言甚少。虽说已将土地利用规划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但这种法律效力既不能约束规划编制者的意图,也不能约束规划实施者的意图,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此,建议制定相应的“土地规划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细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此外,建议借鉴城市规划师制度,建立“土地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健全法律约束机制。

总之,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是管好用好城市土地、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的重要保证。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处级阶段,各个方面发展迅猛,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 ,如何将有限的土地发挥出最大的效应,就需要城市规划的辅助协调。相对国外,现阶段我们的规划水平还有待提高,由于体制问题,我们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衔接还有待完善,在当前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很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决策辅助模型等先进手段,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Wang Wanmao,Hart Tongkui.Land Use Planning[M].Beijing:China Agriculture Press。2002.]

[2]沈阳市国土区划办公室,沈阳国土资源航空遥感研究,沈阳出版社,1992

[3]冯广京,严金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战略思路[J].中国土地科学,2002,(2):4.[Feng Guangjing。Yah Jinming.Strategic Conception on Revising the General Planning of Land Utilization[J].China[and Science,2OO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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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二者之间的联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国民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为了城市建设发展而提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以土地的合理利用为核心的,二者都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强调土地的基础性,从宏观到微观层面,都对土地结构、资源进行综合的调整、配置,总体而言,城市规划互相联系,相互补充,二者在土地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不同的是城市规划的发展主要范围在城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是区域性的,城市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功能、特点、发展方向确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等。由此可见,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标准的指导下,结合城市的环境、性质等,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与要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考虑到城市发展空间的需求。

2、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断增大,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距逐步加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不仅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总体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主要是根据城市范围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计划来利用土地,这一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从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功能及耕地保护等层面对土地的利用做出规划,这一规划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虽然二者的法律地位相同,但是侧重的内容不同,采取的规划方法、统计的数据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数据处理上缺少衔接性,尤其是在农村耕地日渐减少、污染加剧的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强调从农村土地保护的角度来制定规划,而城市发展则要求拓宽城市发展空间,对土地的要求较高。由此可见,城市规划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空间功能,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偏向于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城市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矛盾,不仅体现在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的不同,还体现在执行、行政上的不同,城市规划有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制定的,体现了地方意志,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则是根据中央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实施的,这也导致了在实际的规划执行中,城市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

二、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1、法规体系的协调

由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上存在差异,因此,应从法律上进行恰当的修改,调整,使《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相互协调,补充,如在《城市规划法》中适当地增加对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合理控制的内容,加强对城市有偿使用土地的规划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可以加入社会公众参与、责任的条款,让社会公众、行政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保护中,体现城市文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意义。同时,还可以结合我国区域及城市发展实际,加强区域性的土地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互补。

将我国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规划法规体系相协调,

2、行政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行政管辖部门、管辖范围上需要根据规划的总体目标、规划实施的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创建、协调。为此,可以从中央一级建立统筹规划的行政管理机构,或结合建设、交通、城市规划、环境、土地资源等部门,以省、市、县(乡)逐级进行规划管理,省级及以下的管理机构需要接受上级行政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由此,以统一的管理机构,结合区域规划的实际,以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为原则,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的一致性。另外,还要建立公众性的规划委员会,引入人民代表、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开发商等公众作为规划委员的成员,实施对土地规划的监督,在增强公众对土地规划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管理上的效率低下,腐败等问题。

3、编制体系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作用,城市规划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从属与内容。虽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在规划的编制中,应以相互补充的依据为基础,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为现代社会文明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价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内容等,进一步解决城市土地供需之间的矛盾。在城市规划中,还应加强对乡镇、村庄、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域能够对交通、基础设施、风景园区、重点保护区、生态园区、工业园区等践行合理的土地建设控制要求,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空间分布、建设指标设置提供一定的依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除了对土地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研究外,还应该适当地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及实际,补充城镇用地结构、功能,对城市土地规划提供更加切实的指导。使城市规划能够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提出的标准进行科学的设定。在编制上二者还应明确各自的重点,避免重复或矛盾。

4、运作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区域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促进区域范围内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应以区域规划为协调运作的平台,在加强自身规划质量的同时,遵循国家、区域、公众的利益,积极沟通、合作,使规划的各项要求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施,在二者运行过程中,管理部门、职能机构应本着发展区域社会、经济的目标,在合理利用、珍惜、保护土地的基础上,促进人、生态、城乡的协调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虽然在法律依据、编制性质、内容、运行体系上存在不同之处,在具体的规定上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促进二者的协调,充分发挥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互相补充、促进的作用,应从法规体系、行政体系、编制体系及运行体系上进行全面、深入的协调,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细致,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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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existing problems during designing the urban land use planning, capacity of the urban environment and the importance are narrated. The relation and conflict of the two have been analyzed. The relation of urban land use planning and city environment and harmonious key are put forward.

关键词:规划;环境;土地规划

Key words:design;environment;land use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3-0227-01

1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的误区

1.1 传统土地制度的负面影响。经济改革以前,中国城市的土地基本上是行政划拨的,它与发达国家城市在长期市场作用下表现的问题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在中国过去的中央计划经济条件下,土地分配是通过对经济、人口的级数预测和人均用地指标来确定的,无法适应人口流动、消费模式的变化对土地需求的影响,造成土地滥用和紧缺的现象并存。

1.2 土地市场的巨大作用。市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反馈机制。事实上,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很难通过预测来确定的,市场正是以价格为杠杆进行这种调节的。土地有偿使用通过市场竞租机制调整了高效率用途和低效率用途用地之间的位置关系,这有利于提高土地整体使用效率。从宏观上讲,它可以促使土地达到经济上的最优配置。

1.3 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在中国经历了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市场机制推动城市的发展,是解决我国城市土地低效率使用、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的必要条件。从这点上讲,市场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促使土地的合理使用,为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应当看到,完全的不受制约的市场只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2城市环境的容量及重要性

2.1 生态环境容量。适宜的生态环境容量主要体现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方面。但生态环境容量的界定只能体现在各项指标上,各项指标的指标值存在因时而异,变化无规律的问题。从本质分析,满足城市生态环境容量实质上是生态适宜性与建设适宜性相匹配的问题,应达到以下四项目标。一是利用生态系统内物质的速度,应不超过其再生的速度;二是生态系统内任何物质的利用都应坚持节约的原则;三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后果不应超过环境的分解能力,且不构成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四是维持生物多样性,以利于保持生态系统的生长活力。

2.2 城市环境的重要性。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是城市发展永恒意义的主题。规划的目的不是为建设一片钢筋水泥,而要形成一个生态化的充满社会经济活力的城市。在决定城市生态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中,最具挑战性的课题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地规划要求。

3二者联系与矛盾

3.1 传统征服论与环境恶化的矛盾。传统征服论认为人是世界的核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设计和履行周围的环境,却发现自己已身陷囹圄,环境污染、交通拥堵、难以为继。自然界通过生物圈的反馈机制,把人类带给地的聚居环境,从“乌托邦”到“田园城市”到“设计结合自然”,都表达了人们回归自然的强烈愿望。但令人不安的是,环境恶化并没有因此得到扼制。有的国家和民族开始诉诸于政治权力和法律手段来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各种矛盾仍然愈发尖锐。

3.2 生态伦理观与发展需求矛盾。正确的生态伦理观源于对人地关系的合理认识。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定使人类许多理想变成了现实,但是人们仍应清醒地看到科学和技术不是万能的,人和人的理性也不是万能的。人们从来没有脱离过整个自然的怀抱,也没有摆脱过自然的控制,更没有逃过自然的惩罚。所以人们必须时刻记住人在自然中,人与自然是平等的伙伴关系,人与自然应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3.3 传统价值观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传统的价值观认为自然资源是没有价值、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东西,大自然可以免费提供给人类空气、水、森林、土地等各种资源,使用者可以不付任何报酬。这种价值观的结果是人类对自然资源肆意地开发、使用和占有,最终导致资源枯竭、生态恶化、环境污染。传统的发展模式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使人类的生存发展隐入了艰难的境地。

4土地规划利用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协调重点

4.1 处理好资源稀缺与环境建设的关系。土地资源的稀缺决定了我国城市中心区必须走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内涵式建设道路。无论是传统的纯商业性的市中心区,还是现代化城市所要求的综合性的城市中央商务区,都以高密度聚集公共建筑为特征。在这种环境下,硬性规定各公共设施建设单位达到一定的绿地率未必是一个好办法,实际也难以执行。所以,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对区内单个项目可以不作绿地率的硬性规定。城市“绿肺”可以通过集中建设得到弥站,即在区内集中一定面积的用地建设大片绿地。当然,与此同时还要有“见缝插绿”的城市文明和社区文化,以把我国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2 合理配置空间资源。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应该以供给方面为主导,确保对城市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土地资源供给要素得到合理配置。城市用地置换作为实现城市存量土地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对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尤其是当前节约耕地、充分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优化城市结构、拓展城市建设资金渠道、促进城市更新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3 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为了能实现长期的生存的发展,在对传统的发展模式进行审视和批判后,人类终于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要求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控制在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范围之内。人类必须约束污染和浪费行为,对可更新资源的使用率应限制在其自我更新率之内;不可更新资源的耗竭速度不应超过寻求可更新资源作为代用品的速度;废弃物排放量不超过环境容量,使自然生态过程保持完整的秩序和良性循不。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代际之间的公平,它要求当代人在追求发展与消费的同时,不应剥夺后人本应享有的同等的发展和消费的权力。其二是指代为之间的公平,即同一代人之间,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石成球.关于我国城市土地利用问题的思考[J].城市规划,2000(2):11-15.

[2]冯容,马晓宣.可持续发展的建成区用地[J].城市规划,200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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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措施;总体规划;合理利用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土地利用与规划中包含了城镇土地规划,规划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减少土地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推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最为关键的时期,从而导致城市发展与土地利用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所以说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建设、怎样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通过何种方法保证城镇化和经济的持久、健康、稳定的发展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两者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用地的规模和扩展方向进行合理的规划。其中所需要协调的重点和核心是城市规模建设的内容,另外还包括对城镇的性质进行确定、对人均建设用地大小的标准来制定规划、对城乡结合部分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等问题。

三、简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协调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主题目标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差异

农用地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重点、还包括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控制以及建设用地在耕地中占有的百分比;土地开发、复垦和控制规模,土地利用布局要求、还包括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主要目标等。同时确立城市性质,以及城市在规划过程中的发展方向,并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得到确定,和拟定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便是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

(二)规划思想之间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是将土地资源供给方面作为出发点,它是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前提,出发点是用于城市建设,总之是按照计划来对规划进行编制,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主,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控制。而城市规划主要从社会、经济、历史、产业、人文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根据市场经济和城市的发展,以及客观规律和社会需求编制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规划。它主要是从城市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将发展问题进行长远规划,合理设计城市空间布局,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进行统一安排,指导思想是针对人民生活的需要和如何使生活区域的设施更加便捷,将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审批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一个地区的社会目标以及耕地数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这需要将粮食总量作为首要的任务进行考虑,要保证人民生活对于粮食产量的需求;而城市总体规划则主要是根据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目标,主要针对城市的发展情况,不需要直接考虑粮食的供需量。

在有关部门的审批方面,需要落实《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包括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这一过程需要经由省级政府进行审批,其余乡镇由州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城市规划法,还需要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而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政府审批。

综上所述,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两者间既包括密切的联系,又存在着诸多差异。由于这些差异,城镇总体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协调。假设两者间的关系没有协调好,那么会直接影响到城镇发展,造成用电面积增加;如果只考虑建设发展的需要,对资源供给可能进行忽略时,就会导致过多的占用耕地现象的发生。

四、实例分析应该如何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相互协调

(一)尊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首先,规划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坚持求真务实的理念。城镇用地规模的确定必须要从城镇实际的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建设的要求作为出发点。其次,对农业用地进行保护,城镇的建设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地区忽略了对农业用地的保护,这种做法是错的。城镇的发展和建设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必须要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布局,目前许多地区为减少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会选择城市周边的农业用地进行开发,这样虽节省了资金投入,但是破坏了良田,造成粮食减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城镇中心会出现大量城中村、废旧厂房等。

再次,城镇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平衡发展。一方面就需要规划人员对城镇建设和保障农业用地这两者间的问题进行仔细斟酌,既要顺应城市建设,又要确保农民的收入来源不被占用,从而保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与协调发展。

最后,发展城镇建设要做到因地制宜。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弊端,因此城镇发展就要充分利用其优势进行发展,如长江两岸的城镇主要是带状分布,依托水利优势进行城镇的建设。因此这就需要规划人员在协调规划的内容、步骤以及方案等时,必须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统筹发展的规划方法

要求各部门在审批后严格监督土地的使用,避免不法的开发商随意占用土地资源,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子进行严肃查处。城镇规划要要树立保护土地资源的观念,对土地的规划进行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对城镇空间存在的废弃用地充分利用,如改造棚户区、废工厂等,做到“变废为宝”。对新建筑的建设应当尽量选择建设高层,以便减少土地占用,建筑要保证有足够高度和容积。加强老旧城区改造,提高废弃土地使用率,不要一味扩建城市周边地区,以免出现像鄂尔多斯这样的“鬼城”。另外还可以用土地置换方式,集中建设工业区、居民区等,合理安排城市布局,将节约土地资源在行动之中进行落实。

结语

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越来越快,因此对土地的需求量和占用量也越来越多,逐渐产生了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也越来越大,随着时间的发展矛盾也越来越严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相互协调也显示出了自身的重要作用,在协调过程中首先需要尊重发展的基本原则,再针对发展进行仔细的规划,保证促进发展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镇规划相互协调的方案拥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才能更好的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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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土地控制;规划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交通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因此,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快速、舒适和客运量大的特点吸引了众多遭受客运交通困扰的大城市。但是,轨道交通项目存在一次性投资量大、运行费用高、自身经济效益差等缺陷。因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9月2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拟建城市必须重视和改进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按照实是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真正发挥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线路,要搞好沿线土地规划控制、编制专项土地控制规划,防止新建建筑对线路的侵占。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方向、城市的空间布局及土地利用方式,就轨道交通规划研究轨道交通,难免落入“工程式设计”的具体实施项目之中。这种单一的研究模式,不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构架的合理形成,也难以与城市发展、空间布局相结合,而与线路直接相关的土地利用结合不好,将会严重影响交通的运营效益,从而使轨道交通难以真正起到缓解城市客运交通的作用,并也可能使轨道交通经营成为政府长期的“财政包袱”。因此,根据国家政策的新形势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促使轨道交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将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控制捆绑为一体进行综合规划,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1 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控制规划的关系

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互动的单向循环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客运交通要求,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发挥轨道交通在城市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城市空间的有序增长,并形成城市空间发展与轨道交通之间的互动协调关系。

1. 1轨道交通建设对土地控制规划的要求

不同的交通方式与土地使用有着高度的相关性。高密度的土地使用可以促使公共交通的发展,而低密度的土地使用则可以促使小汽车的普及。国外许多研究表明:土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方式选择密切相关。澳大利亚学者在对世界上32个主要城市进行调查后发现,城市土地开发密度每公顷低于40人或40个就业岗位,就更有可能要依赖小汽车交通;土地开发密度在每公顷60人~100人或60个~100个就业岗位就会大大增加人们利用公共交通的机会。此外,不同交通方式对城市空间形态也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城市主要交通方式的运量越大,所形成的城市土地内聚力就越强,城市常常呈紧凑型态(图1)。

城市轨道交通对土地的轴向开发的影响也十分显著,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房地产的开发密度远比其它地区要高得多,由此也说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可以促进沿线土地的高密度开发(图2)。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为人们提供了快速出入市中心的交通手段,从而使居住、工业用地能在地域上分开,使居住用地从市中心区疏散出去。这导致商业和公共设施用地更容易向轨道交通沿线影响区域范围内高度集聚。轨道交通沿线影响区内的商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需求量增加,其土地使用性质将按照交通经济规律进行重新分布,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日本东京武藏野线新浦安站对周边土地利用的影响为例,从图3可以看出,在新浦安站0.5 km的范围圈内,1974年仅完成了大部分用地的平整工作(相当于熟地),而开发用地量较少。随后这些用地逐渐成为了以公共设施为主、住宅为辅的开发用地。到1984年,其开发利用土地达到总用地的80%以上。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对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城市用地空间形态均有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土地控制规划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全是一种相辅相成的促进关系。良好的土地使用,可以生成轨道交通客流,轨道交通的建设又可合理引导土地利用性质、建设密度的重新配置,并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结构与用地布局。

1. 2土地控制对轨道交通建设的作用

城市交通是城市有机整体的一个部分,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特征,决定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必须与综合开发相并列,才能满足其巨额投资的要求,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土地开发的优势来提高项目自身的投资效益。因此,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同时,都将周边土地的开发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实现项目筹资的目的。

土地控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有效的土地控制可以保障轨道交通廊道的合理布置,同时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影响区内的用地控制,规划出与土地利用性质、用地开发强度相匹配的用地规划布局,使土地使用能够生成出足够多的居民出行来满足轨道交通的客流需求,从而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行更有效率,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商业化营运创造良好条件。

随着轨道交通的建设,沿线的经济活力必将增强,其外在表现为地价上升,轨道交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高容积率的开发来支持。沿线土地的开发有着巨大的经济潜力,而轨道交通的建设投资少则1亿元/ km,多则数亿元/ km。因此,在轨道交通沿线集约地利用土地,使其与轨道交通建设一并捆绑开发,既有利于沿线轨道客流的形成,又可减少政府的一次性投资,并引入商业开发模式,以实现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开发效益的双赢。

2轨道交通规划功能定位与城市交通布局

世界上的各大城市都致力于不依赖机动车交通的城市交通建设,其中,通过各种交通方式的合理分担,形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主体)的公共交通网是建设的重点方向。从城市发展的区域性、轨道交通建设对城市发展的引导与促进,以及交通的层次性与无缝化衔接等方面来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功能定位,有助于形成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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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城市土地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构筑在经济—技术体系基础上的官僚制度为依托,这个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功能理性,调节方式是效益,即以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在这个制度的指引下,城市土地规划是按照产出效益原则建立起来的,权威的指令通过等级秩序以最有效的方式传达到实践规划层面,社会公众参与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方式在城市化初期能够以迅速有效的指令“绘制”出城市土地利用的蓝图,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增大和土地利用力度的加大,这种传统的土地规划方式已难以适应高度复杂的城市建设。

特别是在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规划已经严重滞后于城市的变迁速度,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公众参与,土地规划成为有关部门闭门造车的产物,由于土地规划缺乏透明度,往往成为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事实上,城市化的过程一定意义上就是城市面积扩张的过程,是土地向非农业大规模转移的过程,也是一个财富产生、转移、流动和分配的过程。由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态势的飞速前进,由土地产生的巨额财富是史无前例的。而这种财富的产生和分配过程是否合理、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科学、合理规划。正是土地规划涉及庞大的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规划的科学、合理、公平离不开公众的高度参与,只有让土地规划更多地透进阳光,才可能堵住滋生暴利和腐败的黑洞。

在西方,人们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反映的是公共、私人及各个团体的利益,通过相互协调对话的产物,公众参与应成为城市土地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早在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就规定允许公众对城市土地规划发表意见和看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土地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68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的修订中,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特点,英国制定了与传统的公众参与不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这就是著名的“斯凯夫顿报告”(theSkeffingtonReport),它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里程碑。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了对公众参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PaulDavidoff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倡导规划”(AdvocacyPlanning),他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应由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规划人员共同商讨,决定对策,以求得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利益的协调分配。SherryArnstein则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程度的阶段模型理论和“市民参与阶梯”理论,为衡量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成功与否提供了基准。上世纪90年代,Sager和Innes提出的“联络性规划”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侧重研究土地规划者如何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城市土地规划当中的问题[1]。

与此不同的是,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我国长期被忽视,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摸索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道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存在许多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1)在土地规划的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有一定程度的公众参与,但主要局限于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精英”层次的参与,并没有完全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2)由于政府部门片面把土地规划当作是向上级交代、负责的体现,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中对公众参与缺乏重视,使得公众参与土地规划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3)公众参与土地规划还处在形式化的阶段,尚未向实质性迈进。虽然部分城市已经把土地规划的总体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公示于众,但是多数地方并没有机制保证公众意见的反馈,而且规划公告内容缺乏直观性和形象性,限制了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2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

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自19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已经成为西方社会中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此后城市土地规划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事实上,公众参与的兴起是在特定的社会思潮背景下产生的:首先,自由主义和民权运动的兴起塑造了公众参与的基本模式,润泽了公众的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部分市民要求参与到宏观的城市规划中来;其次是城市土地规划界内部针对现代城市建设所出现的“理性扩张”弊病进行自觉的反省,促使城市土地规划工作者从高高的象牙塔走向社区和民众。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演进,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被认为是市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城市土地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让广大的城市市民尤其是受到土地规划内容影响的市民参加规划的编制和讨论,规划部门必须听取各种意见并且要将这些意见尽可能地反映在规划决策之中,成为规划行动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科学理论的完善和公众参与的不断推进,出现了许多新的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理论和方法,这些理论和方法不仅深化了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理论和手段,而且通过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紧密结合推进了公众参与的不断发展。

2.1多元主义与城市土地规划

多元主义的思想是战后西方政治学界的一个重要论题,Davidoff和Reiner于1962年发表的《规划的选择理论》(AChoiceTheoryofPlanning)就是从多元主义的视角来建构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规划的整个过程都充满着选择,而任何的选择都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土地规划者不应以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判断来代位社会的选择,因为这是土地规划者的个人价值观,而不是社会大众的判断。土地规划者并不能担当这样的职责,而且这样做也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规划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扩展选择和选择的机会,而不是相反。以此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倡导性规划”(AdvocacyPlanning),就是希望城市土地规划能够将城市社会各方面的要求、价值判断和愿望结合在一起,在不同群体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为今后各自的活动进行预先协调,最后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形成规范他们今后活动的“契约”。

2.2社会资本理论与城市土地规划

“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概念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提出并运用于社会学研究之中,他用社会资本来指代那些个人通过“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在科尔曼、帕特南等人的努力下,社会资本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解释社会现象的重要思想资源。

近年来的社会资本研究表明,社会公众参与对于民主进程的推进和民主政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西方理论界普遍认为,“以社会参与和自发联属组织为代表的社会资本是市民社会的‘粘合剂’和‘基石’,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社会参与行为和自愿组织活动更为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与公共事务、交流信息和思想,而且可以在自发形成的组织活动中自然地体验到民主的程序和实质,这些都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

尽管社会资本理论偏重于对社会现象的解释,但城市社会学和城市土地规划的关系却源远流长。众所周知,现代城市土地规划的来源之一就是英国社会学家对伦敦贫民区的研究,而美国学术界多把城市研究和城市土地规划放在一起。特别地,作为形成社会资本的重要“基地”——社区,在城市土地规划中的意义更是重大。社区组织实力越大,公众参与的成效就越显著,而社区组织的实力关键取决于社会资本是否充沛。

2.3治理理论与城市土地规划

治理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西方国家兴起,现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后者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模糊了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不再坚持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从而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从治理理论的视角看,城市土地规划主要是一种实施计划管理和空间开发的公共行动,这种公共行动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自上而下命令式、强制控制的等级制管理方式。城市土地规划无论是在编制,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相关利益团体、个人间的对话协商,实现各利益集团的协调,这些在当代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活动中已有大量的实例[3]。从城市土地规划的公众参与中,我们可以窥见治理理论的影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城市土地“治理”思潮的涌动是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热情高涨的结果,也是土地规划从理性决策演绎到社会公共选择的现实反照。

3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实践分析

城市土地规划应该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动态型的规划。早期,在功能理性的指引下,许多城市比较强调土地规划中的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公众对于土地规划公平、公正目标达成的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城市建设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复杂化要求城市土地规划也必须走向民主化,而市场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也需要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意见来化解。只有让公众了解规划的性质、内容和职能,并参与到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过程中,才可以制定出更切合实际并易为大众所接受的规划,并且有利于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和协调。同时,西方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也揭示出,公众参与是城市土地规划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城市土地规划理所应当成为公众参与到关系切身利益的城市建设中来的重要平台。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加强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可以从以下几个着手:

3.1加强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只有从宏观上进行制度安排,才能够保障城市土地规划的公众参与有效、持续地进行下去。特别是,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如歌剧院、体育中心、图书馆、美术馆、大型雕塑、广场、公园等),其目的是服务公众,美化城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理应容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近几年,全国许多引人注目的城市公共建设项目,常常进行全国或国际招标,有些项目也向公众展示以征询群众意见,这无疑是一个进步。问题在于,这种大范围向公众征询对某个公共建设方案意见的做法,并不是现有制度明确规范、约束的结果,大多数纯属个案形式,一个方案到底需不需要公众参与,往往是领导个人意志的结果。因此,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公众参与公共建设项目方案决策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应当从实体权利上保障公众获取土地规划的信息和监督、评价土地规划的内容,还要从程序权利上建立公开批示、公开听证、群众举报、舆论参与制度。

3.2培育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民间组织。从政府的角度说,实现公众参与主要通过决策、管理权限下放和立法等制度保障的方式进行,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公众参与还必须有独立性的民间组织的参与。就国外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历史发展来看,一个独立于行政组织层次之外的、又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由关心城市建设的公众组成的中介性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有效土地规划的必要因素。在美国,相关的协会如自然资源保卫协会(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美国规划协会(TheAmericanPlanningAssociation,APA),就在城市土地规划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借鉴,我国也应该努力培育积极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非行政机构,发挥它们的组织作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先从“社区参与和发展委员会”等基本机构起步,逐渐扩展到包括法律专家、规划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民间协会的培育。在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潜力的同时,政府应该去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矛盾,以保证政府宏观城市战略和微观土地规划目标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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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土地规划;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6-0051-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水平也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土地资源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要素之一,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有利于促进城市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城市发展离不开经济建设的配合,同样也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撑。为此必须处理好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1 城市土地规划和城市环境概述

在研究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之前,首先应当了解一下土地规划和城市环境。

1.1 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是某一个地区的范围之内,根据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合理利用情况作出的总体规划安排。其最终目标是为了使土地利用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要求。土地规划的具体依据是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以及技术资源等的配置以及分布状况,并且要尽量使土地获得最为充分和有效的利用,避免人为原因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城乡、社会经济以及区域等发展的主要手段。同时土地规划也是土地管理及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基于以上种种,当前土地规划已经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

1.2 城市环境

城市环境又被称之为人工化生存环境,它是由人们凭借自己的努力对自然环境进行充分地利用和改造后创造出来的一种环境。可以说城市环境是与城市整体相关联的自然及人文条件的总和。其中主要包括社会和自然这两大环境。构成社会环境的基本要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人口以及行为等;而自然环境则主要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候、动物植 物以及土壤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的形成及发展既得力于城市环境条件,同时也受到所在地域环境的制约。一座城市环境质量的优劣与居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2 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

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既相互依托,又互相影响;既相辅相成,又存在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建设之间的矛盾

1)城市中心环境不断恶化。随着城市中心区域面积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城市的环境建设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破坏。虽然新城区的建设及后期的改造为城市增添了不少经济效益,但是牺牲的自然环境也是相当巨大的;

2)郊区面积不断蔓延。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城市的郊区面积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蔓延。这种情况不仅增大了城市建设成本,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住房者的利益。同时郊区面积的蔓延给城市中心带来了很大压力,从而使得城市中心不断衰落。另外,农业用地的面积也随着郊区的蔓延而剧减,交通的拥堵情况却日益增加。

2.2 传统价值观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

传统的价值观对于自然资源的看法是不具备任何价值,并且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东西,比如由大自然提供的土地、空气、水以及森林等资源,都是免费的、无需使用者支付任何报酬。这是因为这种价值观对人们的影响,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被肆意开发、占有和使用,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生态持续恶化。由于传统的发展模式追求的是单纯的经济发展,而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手段,完全是以资源环境的不断恶化为代价,其最终结果是严重破坏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

3 正确处理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关系的建议

3.1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城市建设与发展应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对城市周边环境进行开发时必须掌握好一定的尺度,也就是要有限度地进行开发,这也是对城市环境的一种保护手段。应尽可能在确保土地资源良好的前提下,保证城市交通用地充足,这样能够使交流变得更加流畅,进而促进城市建设。

3.2 合理利用稀缺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对于任何城市来讲,都必须对城市中心的稀缺资源予以重视,并充分认识到其在经济发展及城市环境建设中的具体作用。同时应加快开发能够取代稀缺资源的能源,以此来保持资源的完整性。此外,应对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并确保这类资源的供给量。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农业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协调与环境用地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的目的。

3.3 充分发挥出国家干预的作用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总的利润完全是依靠市场效率产生的,而社会公平则主要体现在公共利益上,可以说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效率和公平。效率原则对城市土地规划的要求是,在对土地进行利用的过程中,应能够将自身潜能最大化地发挥,以此来使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应加大对法律、经济以及行政等手段的运用力度,借此来调节好市场的供求关系,创造出最佳的社会环境及有利于市场运行的良好条件,进而引导利益集团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4 结论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协调好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化解两者的矛盾。只有正确认识到自然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并制定出最为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规划,才能使城市始终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袁顺全,李文利,杨玲,赵烨.土地规划对社会环境问题的影响[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7(2).

[2]覃国达.论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关系[J].科技资讯,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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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产权;城乡规划;策略;探讨

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城乡统筹规划时,有关土地产权的问题是城乡规划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其决策的安排也与土地产权息息相关。在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在进行土地产权划分时,大多采取标准化的方式,以小尺度的方格进行划分,最终按照土地产权私有制来运行。在我国,土地的是国有的,城乡二元制是现阶段土地产权实行的制度,无论是城市、农村还是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其余部分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客观对象。换言之,要想使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势必要调配土地资源。因此,城乡规划中的相关制度或操作途径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土地制度的影响,整个系统性地对城乡问题进行规划离不开土地产权的“再结构”。

1.土地产权与城乡规划

1.1城乡规划本体中对土地产权的解释

在城乡规划中,集约、高效、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资源及合理利用土地等都是需要遵循的原则,也是社会实现公平、公正的重要依据。土地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按照城乡土地的规划有序开展,无论是土地的地点、规模还是时序或使用主体都应当通过城乡规划给予干预,与此同时还应当控制土地的用途、景观环境、开发强度及建筑形式。这不仅是在控制干预土地产权,更涉及到土地产权在公共管理层面的问题。土地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与土地相关的多种权利,例如,使用权、开发权、租赁权或抵押权等。

自上世纪末期,我国便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用于限制土地的相关权利,例如在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时,土地使用权、开发权应当在这些规划中受到相应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需要,收购私人土地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由此可见,城乡规划历来与土地产权紧密相关,转移、限制土地产权都可以在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中发挥作用。在规划、开发、控制土地上,城乡规划实质上是对土地权利进行调控。

1.2土地产权视角下城乡规划的内涵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过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征用是一种严格控制土地利用规划,它主要是合理分配居民的土地利益,以实现合理配置城乡土地资源的目的。土地征用行为建立在城乡规划之下,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征用或出让,节约更多社会成本,土地供需双方在这样的环境下避免重复的谈判,或形成交易费用。城市建设进程也在这样的高效环境下加快发展,并且实施的效果及水平也有助于生产力的优化布局。此外,从全面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初始分配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引导城乡建设发展的方向,解决分配不均、土地资源严重流失等不良问题的出现。

2.城乡规划面临的突出问题

2.1失衡的总体规划编制带来的影响

尽管国家针对城乡规划问题制定了众多规划内容,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有部分编制内容不符合实际操作,或将标准指定地过于理想化,未能将区域差异考虑在内。这些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我国出现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很多地区也因此得不到平等对待。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固有方式下的城市规划不适用于农村,这便导致城乡规划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不断激化。特别是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农村中如果没能将集体与个人的长远利益考虑周全,很难呈现具有可预见性的实际操作行为。

2.2不到位的规划审批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

项目建设的实施并不会直接受城乡规划的影响,大多数项目建设是通过个体行为实现的,土地出让问题则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因此在履行相关合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义务。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在缺乏事先的研究与评估时便制定相应的规划,欠缺必要的预判性,如果审批监督中缺位,审批管理不到位等,势必会导致群众得不到公平、公正对待的问题,缺乏合理使用及规范管理,势必会影响整个规划的进程。

2.3不规范的土地产权带来的影响

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这是城乡规划的最终目标,但是现阶段还存在众多不适应问题有待解决。由于城市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而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左右,此时便造成土地产权问题不同,而出现城乡难以集中统一的问题。如果在呈F城乡规划时,城市与农村得到不平等的对待,其所有权、出让权、收益权等都无法获得决定的统一,此时城乡规划难以优化市场配置,土地产权也因此无法清晰的界定,之后的产权制度和不确定的土地产权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城乡规划的顺利发展。

3.改进城乡规划的对策建议

3.1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编制

符合现实需要才是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首要条件,在制定健全编制过程中,应当从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侧面考虑问题。在针对城市及农村的不同问题时,应当区别对待,针对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城乡规划机制,尊重城乡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从国家大局及集体利益出发,维护好个人利益,确保编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并将可能发生的隐患问题提前深入分析,在对具体规划制度操作时尽量避免因隐患问题而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及时出台相应的对策及措施,将城乡实施机制创新化,维护整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城乡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化、法制化。

3.2探索城乡土地不同类型的规划管理方式

实施城乡规划的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与管理部门有直接关系,履行土地合同、全面实施规划都与监督管理息息相关,城乡规划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内容及标准都离不开管理部门的贯彻。是否按相关标准规划,是否合理合法地规划等问题,都离不开管理部门站在公开、公正的立场约束和规范各方的利益主义。与此同时,不同的土地类型,实施的管理方式及程序应当灵活,根据实际情况保证规划要求的全面实施。

3.3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相关法律体系

明确土地产权是城乡规划的前提后,我们应当站在宏观大局的角度,建立健全有关土地产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消除,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权能消除。针对城市土地产权及农村产权问题,细化具体管理细则,使双方的土地产权可以得到同等的使用、收益及处置。在规范、明确、健全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不断建立更科学、完善的监督体系。为促进城乡规划的进程,应当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使其中滋生出来的违法问题得到遏制。

4.小结

在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不断改进城乡规划,使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是核心内容。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应当高度重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体系及规章制度,实现城乡发展的对等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4.

[2]吴丹. 城乡统筹背景下旅游产业导向型村镇规划研究[D].重庆大学,2014.

[3]詹海斌. 长江三角洲区域城市土地市场一体化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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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一、 背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都肩负着推动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城乡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是指导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两者有序衔接、统筹协调,对于加快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整合为契机,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衔接”工作研究及实践。

1、 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 发展形势的需求

上海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面临着“资源紧约束”阶段发展转型的必然要求。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得城镇、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仍将保持较高用地需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规划要努力推动上海经济增长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发展由依靠传统要素向依靠新兴要素转变、城镇发展由规模扩张向功能提升转变,探索资源节约型的新型发展之路。

因此,加快 “两规衔接”工作,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有利于发挥规划土地机构整合的体制机制优势;三是有利于为维护上海长远发展和生态安全预留空间,促进上海城市可持续发展。

3、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经国务院正式批复。近年来,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矛盾。

既有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很大,城市规划总量超过下达指标

从既有规划情况分析,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家分配指标。

中心城向外蔓延式发展现象比较突出,空间结构亟需优化

中心城规划楔形绿地与敏感区建设和控制力度较弱,宝山、闵行等集中城市化地区实际已与中心城连为一体,中心城西部地区已经成为外来人口集聚、建设用地明显扩张的地区,引发了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建设用地结构有待优化,产出效能亟需提高

目前土地利用仍然主要延续外延式的扩展方式。2008年全市工业仓储(区)用地约占现状建设用地总量的三分之一,相对偏高,产出效益区域差异比较突出。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占补平衡问题比较突出

上海是土地资源缺乏型城市,后备耕地资源有限。

二、 实践的思路和原则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各自编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工作平台、技术手段、方法与内容,要做到两规衔接必然先要统一两规的技术层面,同时确定两规的各自主导的部分与共同协作的部分。

1、 科学确定规模,合理集约布局

两规的核心都是用地规模与布局,两规衔接工作重点是确定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在长期的编制过程中城市规划较侧重于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基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预测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往往较大;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指标进行控制,重在控制。

建设用地以及基本农田规模均是国土部下达的刚性指标,因此两规衔接工作在规模方面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准,而城市规划则在空间布局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2、 制定技术路线,建立充分协调的技术平台

为协调用地规模与布局,两规衔接的技术路线主要分为:梳理、叠加和增减三个阶段。其中,在梳理阶段,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分别主要梳理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项目;在叠加阶段,将基本农田和现状建设用地分别与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叠加,在此基础上分析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在增减阶段,确保近期重点条块项目和重要的生态廊道,增减规划建设范围,消减规划建设范围外的现状建设用地,以确保基本农田规模并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对接用地分类,统一统计口径

两规衔接的基础是用地分类标准的衔接。鉴于国土部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的内涵,在用地分类对接中建设用地统计口径将包括农村建设用地。

利用现有基础,建立工作底版

两规衔接的基础是工作底版的统一,从而可以面向不同的规划编制规范,灵活的加以分合。本次两规衔接底版的精度采用1:2000,既兼顾了总体规划的表现力,也符合项目审批的需求。

结合工作特点,确定工作平台

本次衔接中AUTOCAD被确定为初期落实建设用地布局时的工作平台,而ARCGIS则作为后期计算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基本农田布局以及出成果图纸的工作平台。

三、 研究思考及建议

上海市前期的两规衔接工作对主要技术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形成了较为可行的成果内容和技术路线。但是在工作中仍然遗留了部分不足之处,需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解决。

1、 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上海市本轮“两规衔接”工作的开展,虽然经历了两规矛盾充分暴露时的困难和压力,但最终还是体会到在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时期这项工作对城市有序发展的重要性。建议组织编制两规的管理部门及上级部门应充分重视“两规衔接”工作,并为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进行推广。

2、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由于我国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合并设立和单独设立两种模式,对“两规衔接”工作的具体开展也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两部门合并设立的地区可由市规土局牵头,邀请具有高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院和土地利用规划院联合参加编制,将城市规划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形成“两规衔接”研究成果,作为深入编制同一个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两部门独立设置的地区可提请当地政府牵头建立两个部门充分协调的机制或成立共同参与的编制组织。

3、 加强交流与合作

针对“两规衔接”具体工作的开展,基本技术路线和思路应该是一致的,由于我国各地城市的具体情况不一致,所面临的困难也不尽相同,处理的方式方法会很多,也呼吁从事此项工作的设计院加强联系和交流,互相传授经验,将“两规衔接”研究工作长期深入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胡俊,规划的变革与变革的规划――上海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的实践与思考 [J]. 城市规划,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