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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心得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1: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个人所得税心得,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个人所得税心得

篇1

1.税基狭窄问题突出。在课税范围设计上,个人所得税有概括法和列举法之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列举规定了11项应税所得,但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利得项目。而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特别是高收入人群,资本利得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如表1所示,自2005年以来,城镇居民的收入逐年增加,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超过60%,但工资性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减(从2005年的68.88%降至2010年的65.17%),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却逐年递增(从2005年的1.70%升至2010年的2.47%)。而且,我国税法中“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与国际通用的资本利得有较大的区别,无法将资本利得纳入其中。这就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应税总收入的比例还比较低,如2007年,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6.4%,占GDP的1.24%。而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比重一般在40%以上。如2008年,美国个人所得税为14501亿美元,占联邦税57%,占其GDP比重为10.17%。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正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的反映。另外,个人证券交易、股票转让以及外汇交易等所得项目尚未征税,还有附加福利、投资资本利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等高收入者经营所得等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涵盖面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2.税负不平等现象加剧。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月减除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变,这样导致改革前和改革后相同的收入所交税款出现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的固定税率,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例如:居民买彩票中奖所得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20%;如果200万元为年薪制企业工人的工资,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1.17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35.6%;如果200万元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则应纳税额为63.3万元,实际税负为31.56%。由此可见,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高于偶然所得的实际税负。而获得勤劳所得的纳税人大多是中低收入者,较高收益获得者多为高收入者,所以新的税法难以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调节。

3.工薪阶层的税负较重。税负,是指纳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比重。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与改革前相比较,工薪阶层的实际税收负担变化不大(最大变化4.8个百分点),月工资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阶层税负变化很小。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

4.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但未缴纳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且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仍是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是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且前者的法律责任大于后者。虽然,法律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作了不同处罚的规定,但是扣缴义务人在其中的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明确。另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时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这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都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全凭主观意愿采取不同的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收负担产生差异。

二、改革建议

1.拓宽现有税基,扩大征税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设计中有关费用扣除减免的项目过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免税项目过多,主要包括国际组织、省级以上军政机关单位和外国组织发放给个人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这些规定不利于公平税收负担,缩小了税基,只宜将部分合理的减免税项目列入扣除项目,不宜将这些项目全部予以减免。二是对外籍人员的特殊规定不妥,如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利息、股息、房补等费用予以扣除的例外规定,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2.消减累进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自2011年9月起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世界上许多国家仅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低税率级距过小、税率级次太多、级距不合理、结构复杂以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使得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被调控对象,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高于一些非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有失公平。因此,在确定项目适用税率时,建议:①取消45%层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定为40%;②取消15%、25%、35%三档税率,将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档的1500元调整为2000元,将第二档和第三档、第四和第五档合并;③适当拓宽中低收入税率级次。具体可如表3所示:

3.健全强化征管。以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经验看,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纳税制度效果较好的国家,除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外,现金交易少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税务部门通过账户可以对纳税人的税源进行有效控制。而在我国,由于现金交易普遍,使得税源核查难度增加,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相关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困难重重。因此,建议作以下改进:

(1)以身份证为基础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纳税人编码制度是国际上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经验之一。我国可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确定年满18岁公民的税务编码,规定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编码卡。纳税人可以个人编码卡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源泉扣缴证明与缴款书及不动产登记、收益申报表、不动产转移或转让文书,也可用于办理银行储蓄、社会保险,申请土地使用和建房许可证等等。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应用税务编码卡予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编码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将税务编码管理与政府其他管理系统如户籍管理、身份证管理等相连接。这样,税务机关可以很方便地掌握到纳税人相关收入信息,以此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情况,使申报得以更有效地进行,也为计算机集中处理纳税事项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2)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编码制度相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数据信息应用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系统相连接,允许税务机关从相应部门的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数据。

(3)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技能培训。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须通过各级上岗资格考试,在岗职工应采取在职培训、单项技能培训、或高级人员培训等,以使其能充分胜任工作。

(4)加强源泉代扣代缴及中介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源泉代缴和中介两种形式,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可对依法履行代缴义务单位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处以惩罚。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规定的各种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人纳税编码实施缴税,按相应法律中规定的代扣代缴程序进行缴税。

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效率 纳税人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产生于1980年9月10日,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好的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在全国人民的期盼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工薪阶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伴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将减少1600亿元人民币,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将减少为2400万,伴随着财政收入的减少,这无疑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建设。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更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弊端

1.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个人申报与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主要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联合执行,因此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过分依赖单位扣缴税,形成被动纳税的局面,使得有些纳税人根本不了解自己所缴税费的数额,对纳税程序及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2.从税收征管相关部门角度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2.1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单一、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信息化程度低,与发达国家相比,缺乏从事税源监控的一线管理人员,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差、信息来源不准确 ,缺乏科学的税务信息分析工具。在信息化的社会浪潮下,由于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极易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

2.2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薄弱,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地监管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隐性收入不断提高,而我国的税收依赖于发票管理,开具发票在单位报销的现象屡屡发生,加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意识薄弱,很难辨别真伪,导致税收的严重流失。

2.3税务部门缺乏合作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仅靠税务部门单方面进行税收的征管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全面了解一个人的收入情况以确定其实际应缴纳税额,必须依靠诸多部门的配合。我国由于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无法有效的配合,缺乏必要的沟通协商机制,使得外部信息来源不畅,对于应税收入无法进行合理的判断界定,甚至无法全面了解个人或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使得偷税漏税行为泛滥。

2.4代扣代缴质量低下

由于我国代扣代缴制度的不健全,对扣缴义务人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到位,扣缴义务人的业务素质及思想素质不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存在等现象,同时在对违规扣缴行为的处罚方面,不能从严管理、秉公办事,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2.5服务不到位

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宣传力度不够、纳税咨询方面的工作欠缺,也是造成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方面。

3.从税法本身角度看

3.1税制本身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且实行分类课征的税收征管模式,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对税和费的界限划分模糊不清,造成税费征收的混淆或重复征纳,极易引发逃税、漏税、抗税行为。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对有些应纳税项目没有列举、税收征纳覆盖面不全等问题,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2税法的惩罚力度不够

由于受暴力抗税行为的影响,税务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往往左顾右盼、怕这怕那,不能严格执法,对偷逃税、抗税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疑纵容了税收犯罪行为。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方向

我国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增长规模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建立起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税收征管体系,开发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精确的税收管理软件,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与准确度。

2.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考核,还应包括道德素质方面的考量。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税收法规、财会制度、查账技术等专业知识,还要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思想素质,要廉洁奉公、从严执法。

3.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如强化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海关、银行、证券交易所、居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护税、助税作用,以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4.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双向申报制度,这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申报扣缴单位的总体纳税状况,还要及时申报扣缴单位的每个人员的明细纳税状况。

5.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服务水平,为税收的征管提供后续保障。如加强对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等的重点宣传讲解,让纳税人熟悉操作流程;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积极为群众提供及时的纳税服务。

6.在税收制度上,应该简化税制,建立起新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进一步改革现行分类课征的税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征的税收模式演变。拓宽税基,缩小各级应纳税额的差距,对于税法中没有列举而又应该征纳的税款应该分情况处理。

7.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税务执法队伍,加大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依法纳税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来说,对不依法纳税或延迟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媒体、报纸等途径通报批评,或者将其计入信用档案,强化信用机制对纳税人的约束;对依法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000元还贷,剩下5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000元~5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000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000元~20000元适用10%的税率;20000元~40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000元~60000元适用20%;60000元~100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2.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篇4

摘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体系工资薪金所得为按月计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还可以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由于工资发放的不均衡导致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实现员工利益的最大化目标。

关键词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总额-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将奖金除以12个月的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直接以一次性奖金数额为计税基础,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方法。大多数公司每年将增发一个月工资、年度绩效奖等公司发放奖励比较集中的12 月份作为一次性奖励计税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绝大部分员工的税负。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多数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效益好的单位还要增发一个月工资等。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毋庸置疑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存在避税的可调控空间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单位二次分配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和年终集中发放的奖励上了。

由于受工资体系和工资结构设计以及工资总额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比筹划后多交的情况。例如,某员工每月的净收入(注:正常情况下,假定净收入=应发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下同)为2500 元,离3500 元/ 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还有1000 元的差额,如果每个月700 元的奖励平均发放将不用纳税,如果4 个月集中发放将缴纳75 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3600 元的年终奖平均到各月发放将不用交税,年底一次性发放将缴纳108元的税金。

又如,某员工年底奖金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 元;如果他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将缴纳更多),即他虽然多发了1000 元的奖金,但却要为此多交1255 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边际税负的不合理,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公司内部各单位发放奖励性工资的发放时间、范围、额度均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相关奖励的发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业绩完成才能发放奖金等,再结合个人月份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得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构成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无法预见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情况下,必定难以对每名或部分员工的收入进行统一的避税管理。但对于合理避税问题,还应总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各单位负责人、工资会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个人所得税理论与筹划技巧的学习,对于日常性工资可以由各单位会计进行把握,让其结合日常工资和内部奖金的发放进行合理避税。

(二)通常情况下,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尽量避免多月的奖金或补贴放在某一个月一次性发放,尽量做到均衡发放。

(三)统筹好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

(四)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指的是在此范围内的一次性奖金的金额,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于他多发放的奖金金额,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员工的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可将其中的1000 元错月发放,这样就可以避免税率由3%提高到10%。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每月所得距离起征点差额较大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是指年净收入在4.2 万元以下的员工),将年终奖平均在每月发放,以用够3500 元/ 月的费用减除标准,避免交税。

(2)对于收入在起征点边缘(年净收入在4.2 万元-6 万元)的员工,将每月收入平均化,尽量用够3500 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其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发放,最高限额为18000 元(税率3%);也可将年终奖在平时平均发放,每月扣除允许的减项后,所得不超过5000 元(税率3%)。

(3)年净收入在6-12.6 万元的员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纳税,超过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纳税。

(4)年净收入在2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54000 元(税率10%),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纳税。

(5)年净收入在3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108000 元,(税率20%),以用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应科学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尽量接近最适用的低税率,同时,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禁区”,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税负。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指净收入,以下同)在6 万元以下的职工群体是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办法的,而应尽可能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工资奖金的均衡发放;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 万元以上的群体,应预先谋划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降低其个人税负,科学组合一次性奖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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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资薪金 教学设计 税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教材分析

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主要课程,本节课工资薪金所得位于本教材第八章,在税务会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11类中最重要的一类,各行各业都会涉及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无论从企业角度看还是从个人角度看都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2 学情分析

10级会计学本科与12级专升本为大三学生,大一与大二已经陆续学习了会计学基础、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等课程,具备了会计和税法相关知识,为学习税务会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整体看:学生学习积极,上课思维活跃,接受能力较快,宜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学与练习相结合的方式学习。

3 教学目标

根据本教材的结构和内容,结合着三年级学生的认知结构及其心理特征,制定以下教学目标:掌握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从税法角度和考试角度;掌握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理解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会查税率表;熟练应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熟练进行账务处理。

4 教学重点、难点

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新课程标准,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下重点与难点:重点:工资薪金所得含义、计税依据、税率;难点:应纳税额、账务处理。

5 教学方法

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采用讲授式、启发式、提问式和课堂练习式教学方法。

6 教学过程

6.1 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2012年9月我院教师李某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如下:工资3000元、补贴1500元、发上半年绩效奖金1000、房补100元、独生子女补贴80元。问:李某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并进行账务处理。(以下称例1)

6.2 激发探究热情,自主讨论

同学们自发讨论,这位李老师9月份到底能拿到多少工资?最后大多数同学达成一致。

税后工资=月税前收入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键是: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6.3 课堂导入

同学们分析问题的方向很正确,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普飧龊诵墓剑颐钦箍裉煲彩诘睦砺壑丁@砺劭蚣苋缤?所示:

6.4 讲授新课

6.4.1 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从含义本身出发:(1)工资薪金所得的性质: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关系;(2)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4)津贴、补贴,反向举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解释2】从考试的角度出发:(1)退休人员在任职取得的收入;(2)董事费、监事费;(3)出租车司机的收入;(4)个人兼职;(5)营销奖励;(6)解除劳动关系等等是否征收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还是按其他税目课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及注意的内容主要采用讲授法、比较记忆法。

6.4.2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征方式

按月计征、按次计征、按年计征

通过对课本上的图表对比、生活常识得出:按月计征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征方式主要采用图表对比法讲授。

6.4.3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应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2】“外籍”、“外派”人员的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外派”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6.4.4 税率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政策调整前后对比,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变化:(1)最低税率为3%(原为5%);(2)级数为7级(原为9级)。

【解释2】使用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的是,第2列级距的划分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6.4.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Y算扣常

eg:某纳税人某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薪收入是47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因为应纳税所得额=47003500=1200元(属于个税表的第一个级数,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应纳税额=1200*3%0=36元

――本节所有的例题讲解过程,都由老师与学生共同完成,老师启发,学生回答。

6.4.6 账务处理(接例1)

为李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600 3500)*10% 105 = 105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680

贷:银行存款 5575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05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05

贷:银行存款 105

――账务处理的过程,采用提问式教学,由老师与学生共同完成,老师提问,学生在老师启发下回答。

6.4.7 本节内容总结

带领同学把前面课堂导入的图表再看一遍,对本节知识点有一个整体的框架,强调本节课重难点。

篇6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06-02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税涵盖范围较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纳筹划就是在遵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增加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员工税负的财税管理活动。目的是增加员工实际收入,增强企业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能力。

一、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另一方面,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合理发放,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一部分分解到各月,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二、筹划方法

1.利用员工福利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实际工资数足额缴纳,以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还明确了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不被视为员工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可通过报销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即增加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又降低了员工的名义收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没有增加员工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只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即刻就减少纳税额,达到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目的。

2.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

根据2011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雇员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已经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通知同时规定,此方法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终、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3 500=3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3 000×10%-105=1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说为=195×12=2 3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3 500=500(元)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 000+12 000-3 500=12 500(元)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2 500×25%-1 005=2 120(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1+2 120+540=2 82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 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0 000×10%-105=2 8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2+2 895=3 07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 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000-3 500=1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12+540=1 080(元)

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三所纳的税金最多。在新出台的规定下,原先最常用方案三已成为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一部分年终奖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最轻。方案四最大优点在于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适用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低一档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使两部分适用税率达到最佳的最低组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不一定是纳税最佳方法。当员工平时工资所得纳税的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适用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一起发放或将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这里筹划的核心是:错开临界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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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资 薪金 纳税 筹划

工资、薪金是广大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 职工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且税率也在不断的攀升,为了维护广大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 尽量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成为每个单位财务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筹划,充分利用税法规定所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而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的过程,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正确把握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设计发放方案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但。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支付单位应熟练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多方面、多角度、全方面地综合考虑员工全年收入情况,合理制定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及年终奖金的发放形式,当企业员工平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工资、奖金发放方法的节税考虑。其主要思想就是,通过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最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计入工资收入。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以降低名义收入

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如果员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发放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而这些福利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收入,不必计入个人所得中,这样,单位通过提高员工福利,比大幅度加薪,要少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单位可以给员工提供免费住所;住房补贴、免费午餐、免费医疗、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按期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提高员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员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员工只拥有使用权,,这些都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这样,虽然会造成部分员工享受待遇的不公平性,但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而相应地减少了税收负担。

三、用好“三险一金”免税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由于“三险一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三险一金”的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为此企业应用足、用好这一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的比例。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款。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还很多,各单位在设计薪酬方案的过程中,应该在结合自己单位的薪酬体系、价值理念、员工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税收因素来设计方案。也就是说各单位在设计薪酬方案时,不能单纯考虑税收因素,也不能不考虑税收因素――只有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文规定

[3]刘志耕.帅晓建,纳税筹划谈何容易[J].财务与会计,2005(2)

[4]陈俊元.个人理财税收成本[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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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毕竟带来了主体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近日来,不断蔓延的金融危机或多或少会对每个人的收入产生影响。在这个不太乐观的时刻也往往容易让人想起某些细节,很多人认识到报酬减少,越应该注意节税避税。其实,如果你稍稍变化计税的方法,那么同一份报酬需缴纳的税收就会大有不同。关键要认识到,在获得收入时并不是对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为支付的多,缴税也多,而个人拿到的却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作一简单探讨。 

 

随着近年来人们各类收入的增长达到一定水平,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使人们开始重视个税的节税避税。近日,越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着每一个人,特别是工薪阶层,于是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2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 

[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的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9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95-02

1980年我国五届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建立。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主要的收入调节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而工资、薪金所得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所得多少与其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已成为广大工薪阶层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合理避税既现实,也必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的关注。

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寻求合理避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分为7级,从3%—45%不等。

在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后,更要清楚税法规定相关的免税和减税的范围。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此外,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只有清楚地了解相关的税法免税和减税的规定,在取得相关收入时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单位一般也是1:1的比例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可根据各省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范围,确定合理的公积金比率,合理避税。但也要注意,公积金虽可避税,但在退休前不能随意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我国税务总局在2008年针对汶川大地震曾规定,广大党员以“特殊党费”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在理财中避税

目前,大多数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作为主要理财手段,储蓄存款占其流动资产的大头。但银行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再加上征收利息,使实际利率被压缩在更低的水平,资产储蓄实际价值可能不升反降。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由此可见,选择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既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又实现了合理避税,实为工薪阶层的一个好的增收渠道。如财政部公开发行的2012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3年期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票面年利率6.15%,分别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8和0.65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计入个人收入,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三、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税法规定,凡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均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若采用变通的方法,采用非货币形式,提高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也可合法避税。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班车,免费用餐、免费发放制服、劳保用品,鼓励职工学习进修、培训等等。职工也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在发生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培训费等时,以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这些支出属于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单位也可将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了税收负担,单位也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了税负,可谓一举两得。

四、巧筹划,巧计算,巧纳税

虽说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毕竟导致了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其实,有时只要稍微变化一下计算方法,同样的薪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会大不相同。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当月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以年终奖为例,不同的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结果。

例:某人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年终奖60000元,13个月工资3000元。

方法一: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60000+3000)×20%-555】=12585(元)

方法二: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1+【(5000+3000-3500)×10%-105】+(60000×20%-555)=12285(元)

方法三:若分月发放年终奖,即每月发放5000元,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5000-3500)×20%-555】×11+【(5000+5000+3000-3500)×25%-1005】=9565(元)

方法四:若将年终奖分俩次发放,一次在年中发放,一次在年底和13月工资同时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30000×30%-2755)+【(30000+3000)×10%-105】=9980(元)

由此例可见,相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将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收入的大起大落,使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这样才能使避税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会使用较高的税率,这时若采用分摊的方法,将其所得分摊到各月,就可节省不少税款。

总的来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达到合理避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篇10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独特功能。为应对愈演愈烈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2008年12月10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中国将实施以“增支减税”为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一方面面对三年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通过投资基础建设拉动经济增长,对经济增长是一剂强心针,也是政府保增长不得不做出的唯一选项。但客观上来看,这可能使得原本就存在的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更加突出,即由于外贸疲软,经济增长只能过度依赖投资,而较为忽视消费增长;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居民收入低于经济发展速度,更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且当前我国居民的消费率世界最低,截止2007年底,51.2%的GDP是储蓄,48.8%才是消费,这里面还包含着13%的政府消费,居民消费只有35%。因此,在中央所提出的2009年保8%增长率的新形势下,扩大内需,减税无疑是刺激经济的发动机之一,而个人所得税一直被认为是刺激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最热门的政策措施。况且,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经合并,以及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全面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大环境下,作为整个财政收入第四大税种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新形势下有着特殊的作用。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分别其不同来源分别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收入作用的发挥,而且分类税制会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体现在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来源于相同类型的收入但由于取得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的税负也不尽相同,难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这就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例如,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收入相同,均为3,000元,其中甲的薪酬收入1,7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则乙要缴税75元。而且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避税空间,使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费用扣除等办法规避税负,从而使纳税人收入高的纳税却少,低收入者却要多交税的现象,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现有条件的限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选择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这样才能适合我国的国情,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也存在不足,其主要是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所有所得实行统一标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网络信息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然而,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还不够成熟,同时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选择综合所得税制难以符合我国国情。而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兼收,这样既能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可以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从应税所得来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混合所得税制的作用,对一些收入采用综合征收,对一些收入采用分类征收,发挥其调节收入的作用。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应该说,这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税率级数多且不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同的收入使用不同的税率计税,扣除标准也不尽相同,从而造成税负不公平;二是税率设计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操作难度大,难以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三是对工薪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且过于复杂。在实际征管中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级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在实际中很少使用,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累进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也就越高。

因此,为进一步实现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级数进行适当调整。即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具体设计时,可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为25%左右,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接近,同时所得税级距缩小到五级,例如税率可设5%、10%、15%、20%、25%。通过简化级距,适当拉开级距档次,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调高中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而对实行比例税率的所得,仍可用原来20%的税率不变。

三、确定合适和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但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赡养人口负担、子女抚养及教育负担、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负担等因素,没有考虑按照最低生活水平开支抵扣个人所得税。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些费用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改革开放以来,这些费用则由个人承担。可见,政府就应当把这部分费用允许个人在税前予以扣除。而增加这些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也就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的提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征额调高到2,000元,总体上适应了现实的要求。然而,这个免征额对中国居民来说,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却不尽公平,原因在于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着很大的差异。比如,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可见,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提高,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当同时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工资收入水平差异、消费水平差异来确定不同的免征额。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工资水平较高、消费水平也较高的地区,适当采用较高的免征额。反之,采用较低的免征额。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以便综合考虑扣除费用如生计费用和个人量能负担等方面问题,也就是说要充分考虑纳税人所赡养人口的多少,有无老人、儿童、婚姻情况以及相应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然后,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对其征税。

另外,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个人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为满足人的简单再生产的费用;生计费用是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为满足人的扩大再生产的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承担这两项费用非常高,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却没有考虑这一因素,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因此,我们建议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政府在进行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将因此而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哪些费用支出是民众实实在在逃避不了的负担,这些负担应当也必须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之中。

四、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扩大税基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在应税所得的确定上,主要采用正列举的方式确定,凡没有列举的所得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来源所得,不论是经常的还是偶然的,规则的还是不规则的,已实现的还是未实现的,货币所得还是实物所得均应该包括在总所得中。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拓宽税基,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国情的变化。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在原有的应税项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拓宽税基。

1、增加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国务院已经作出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该把这个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以体现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要求。

2、增加农牧业收入的应税所得。目前,农业税的取消已成为事实,为了与取消农业税制的改革相配套,对取得农牧业收入的个人应该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少人抓住市场机遇,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进行规模化、生产化、市场化经营,这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广大农户为了维持生计而进行的生产,不少专业户成为高收入者。在取消了农业税之后,如果不把这部分高收入者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反而会侵蚀税基。况且,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这正好顾及到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民收入低,城乡收入差别较大等具体情况,可以将大多数取得农牧业收入的个人排除在征税范围外,不会增加他们整体的税收负担,也不会挫伤农民的积极性。

3、增加福利收入的应税所得。目前,居民的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多渠道发展态势,职工获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收入越来越多,如购物券、免费午餐、免费报刊征订、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等。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有关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规定中把这些福利纳入了“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中加以课征。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的这些福利收入难以核定计征,仍处于普遍不征收的状态,这严重侵蚀了税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因而,应加强对个人福利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收入的显性化、货币化。鉴于税收征管难度大,可根据我国现有实际情况,分步骤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购物券等实物利收入严加征管;对职工个人的那部分“暗补”或隐形收入做统一核定,能征就征,以求形式公平。

4、增加个人财产应税所得。当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7,接近0.5,早已超过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这个“警戒线”,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越来越明显。随着国民收入不断增加,个人所得最终越来越体现在财产上,为此应适时对个人财产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多层次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敏.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2]倪才龙.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J].上海大学学报,2008.3.

[3]刘欣华.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若干问题探讨[A].科技与管理,2003.1.

篇11

【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和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筹划也在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主观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赚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客观原因。要使纳税筹划成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导向。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收国际化和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起征点的诱惑力。各种减免税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性成为纳税筹划的温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维护自身利益。

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者,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工资、薪金来说,职工并不关心自己税前工资的多少,而是关心自己每月能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税收,总会随时随地关注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因此,纳税筹划还起着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中存在的缺陷

(一)年终奖计税存在无效区间

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时,对应的税率就会提高,纳税数额也相应增加。受税收级距的影响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奖金收入增加,税率上升,税后所得反而减少,这便是年终奖计税的无效区间。

(二)每月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有些月份工资高于3500元,有的月份低于3500元,这就导致纳税人在有些月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些月份无需缴纳,从而使全年的所得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方法不灵活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高。除制度以外,也跟有的企业工资、奖金发放不均衡,福利待遇货币化等有关。因此,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对每个纳税人来说都很有必要。

三、完善个人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避开年终奖金的无效区间,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

纳税筹划时巧妙运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临界点,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当某些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时,可将部分年终奖分摊为月度奖金,每月用足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整体税率。

在某些月份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高时(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尽可将部分工资薪金所得分摊计入年终奖,降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或使分摊出去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率。

(二)均衡月薪,与年终奖金合理搭配

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领绩效工资的员工每月收入会有较大变动。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与单位达成协议,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将收入平均分摊到各个月内,以便用足每月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

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紧扣临界点,设定最优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大额奖金和补助按全年预计薪金收入,分摊发放或者是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那么每部分奖金都要扣除速算扣除数,职工缴的税变少,收入就会增多。尽量避免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度奖,将该部分奖金分散到各月工资中或是合并到年终奖中发放,以达到节税目的。

(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转换,提高职工福利水平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换。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较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两者实行的都是超额累进税率,但在两者数额相等时,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总结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纳税筹划又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根据税收法规,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使用较低的税率,充分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使纳税人税负最轻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覃春平.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23).

篇12

里面的项目主要有正常的工资等收入和专项扣除部分,扣除部分需要自己填报,工资也是一样,是自己的综合收入。

专项主要包括,赡养老人、住房、医疗、教育等方便的支出部分,可以给我们部分扣除后在计税,也是很大的实惠。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粗略来看,工资不足5000的是不用交税的,以上部分开始计税,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个福音。

征收个人说得税分七个级别:1——5000不征税;5001——8000征税3%;2001——17000征税10%;17001——30000征税20%;30001——40000征税25%;40001——60000征税30%;60001——85000征税35%;85001以上征税45%,整体上是我们更实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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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国民收入不断的提高,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也越来越大,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为重要的部分,所以怎样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也变得日益重要.当前,我国对此的认识还不充分,经常有很多地方不被理解,很多时候甚至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归咎到偷税、漏税的范畴中.近几年,纳税筹划才渐渐的获得人们的理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设计自己的规划税收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居民也面临着如何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的收入问题.故从新常态的背景出发,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纳税者身上的负担,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提出

我国根据个人收入的来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个人的工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从3%到45%分为不同的等级,起征点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的承包经营,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5级,从5%到35%不等;劳动报酬所得,税率为20%;薪酬所得,税率也为20%;特许权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的税率都是20%.纳税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达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目的的行为.纳税筹划有三个主要特征: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即纳税筹划不应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避税.

(2)纳税筹划的筹划性:

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考虑财务管理活动中税收影响的情况下,应制定相应的纳税计划和安排规划,即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划.

(3)纳税筹划的目的性:

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居民家庭和个人面临着收入增长难的问题,同时税收负担也成为“新常态”下提高消费水平,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阻力.所以,有必要在新常态背景下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这对于经济结构优化以及驱动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纳税筹划作为一个顺应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寻找企业纳税筹划的规律和方法,要灵活、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积极推进我国纳税筹划工作的发展.

2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上的问题

2.1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薄弱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多,不仅纳税的群体在增多,纳税的额度也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已经到了不得不实行的地步.但是,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理论和研究都非常少,急需更多的理论探索和研究实践.

2.2负责人的认识局限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采用绩效评判制度,这就造成了负责人认为企业是国家的,纳税筹划并不能给自己产生收益,同时也担心会威胁到自己的升迁等,从而影响了纳税筹划的拓展.对于私营的企业主来说,都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扩大经营上面,认为纳税筹划是偷税、漏税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3相关的法制规定不稳定,易变化

在我国,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筹划方案,今年适用,明年就可能因为违背相关的法律,这样的话就很难根据以往的经验来进行筹划.当然,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在不断的完善发展中的,但是我国对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最大的障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3计税依据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现

3.1计税依据最小化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最重要的就是尽量减少缴纳的税额,避免重复缴税和多缴税.

(1)费用列支例如可以对工资、薪金进行筹划,通过福利将其费用化.例如:组织员工旅游度假,为员工提供福利住房,报销其个人的发票等.这样虽然使员工的名义工资有所降低,但是并没有削减其工作的福利,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等.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费用开支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举例说明:某讲师应邀为外地财政局讲课,交通住宿共计2000元,得到的报酬为3000元,这样的话该教师应交的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但是,可以将自己支付的费用向财政局进行报销,这样一来,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就变为3000-2000-800=200元.

(2)收入均衡

收入均衡是指在某一个时间获得了较高的收入,应该缴纳高税收,但是可以采用均衡来实现低税率的方法,从而减少每个月的税额.举例说明:甲乙同为两个生产性的企业的员工,甲为行政管理人员,每月工资2500元,乙为车间的工人,一年只工作4个月,每月工资7500元.两人的年薪大约都在30000元左右.但是缴税上却差别很大,甲因为每月的薪资都低于征收额度的下限,所以不用缴税.但是乙工作的四个月中,每个月都需要搅闹300元左右的税收,全年缴纳的税达到了1200元左右.如果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可以将乙的工资分摊到12月中发放,则乙就与甲一样,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一年可以节省1200元左右.

3.2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

(1)对支付次数进行分解

根据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都是按次征收,每月的收入征收一次.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扣除20%的费用,剩下的为应纳税额.分为20000元以下、20000元到50000元、50000元以上三个等级,税率分别为20%、30%、40%,采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所以,每个月的劳动报酬数额越大,应纳的税额就越大,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拆分税额,分解为小额然后进行分次支付,可以尽量使每次的小额收入靠近税前的临界点,使之使用与次低的税率,从而达到缩减税额的目的.

(2)分项的劳动收入

对于工资和薪金来说,大部分都是一次性取得的.但是有些是属于同一事项的,一个月中可以取得多次收入.同一事项是指取得工资的某个具体的项目.即,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多个合同,为企业一次提供多种服务,从而将劳动收入进行分解,使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动报酬,减出必要的费用,使得各项的收入落到较低的税率中,以此达到消减税率的目的.

4“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策略

4.1不断推进纳税筹划理念普及

纳税筹划在帮助纳税人合法避税的同时,也必然会使其学习各种财政税收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研究各种财税政策和法规,可以极大的促进纳税人学习财税政策的意愿,从而增强其纳税的意识,可以有效的减少其偷税、漏税的行为.纳税筹划其本质就是建立一些可行的纳税方案,然后再对这些方案进行比较,在这之中挑出最为合适的一个,最终达到减少纳税金额,增加可支配资金的目的,使其有更多的使用资金.可以有效的减轻纳税人当期的税款,增加现金流.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的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相应事务的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对税法进行透彻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的避免偷税和漏税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减少税收来提高纳税人的生活水平.

4.2要注意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筹划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也抱着无论是怎样筹划都会增加可支配资金的想法.但是,纳税筹划只是一个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没有真正的进行执行,也不是一个结果,所以其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4.2.1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进行合理规避

第一,将收入合理的分解,均匀的发放来降低税率.这些对那些每月的工资波动很大的纳税人非常的适用,可以大大的降低其缴纳的税额.第二,将受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我国为促进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不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征收所得税,所以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方式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有价证券收益如利息、股息等需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个人如果想避免投资收益被征税,那么可以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暂时保留在企业账上,成为对该企业的再投资,企业把投资者留存的投资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方式记入到投资者名下,这样,既能实现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够合理避税.但是,这种做法必须以居民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4.2.2从纳税筹划的时间范围界定来进行合理规避

居民收入的年终奖适用于此种方法,年终奖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数额都比较大,所以人们对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如果要合理的分配奖金数额,就要实行时间的界定,可以将全年的奖金数额在一个整年中进行均摊,就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收金额.在剔除工资收入的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做法:首先合理预算员工每人的整年奖金总数;然后要确定出该奖金总中会在年末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数;在减去该年末一次性奖金后的余额,平均到12个中作为每个员工的每个月的奖金数,在这种情况下奖金纳税的数额是最少的.

4.2.3政策上的合理规避

在政策上,我们可以调整个人的级次和税率.我国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最高的已经达到了45%,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2011年后,我国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依然是45%.我国应该依据自身的收入状况,重新制定适合我国自身的税率结构,采用“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另外,要实行监督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保障福利的发放.例如“:五险一金”,有些单位并没有进行发放,从而使得原本扣除的收入项目没有进行有效的扣除,从而导致员工缴纳的税收增多.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凌栗.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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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收入逐年增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个项目。在这11个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纳税对象最广,在个税中占有的比例也最大。因此,如何合理运用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做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很多人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应积极做到“应扣不漏”、“应免不扣”。

首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额除每月可以税前扣除3500元外,还可税前扣除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基数或缴纳比例来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因为无论是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还是企业单位缴纳部分金额,都会直接存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后可以用于住房类消费。且从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这无疑是有利于职工纳税人的。当然,无论是计提基数还是计提比例,都以不违反相应法规政策规定为准。以杭州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职工本人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为各12%。同一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2016年7月1日起,杭州市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860元,最高为19717元。

其次,要注意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通讯费等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属于不征收收入。另外,地方税务机关对通讯费补贴具有一定的免税优惠。以浙江省为例,税务机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月取得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主要负责人允许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不征收和免税规定,降低职工的个税税负。

第三,企业还可以通过各种消费利手段提高职工的实际工资。比如,由单位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并集体配备租住寓所的家具或设备及相关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由企业提供具有不可变现性的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等等。总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能福利化的尽量福利化,从而使职工在保持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使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

二、均衡工资薪金收入,降低个税税率档次

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全月工资薪金所得额(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工资薪金所得额越高,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其中第二级到第三级,第六级到第七级的累进速度最快,均是10%,其余其余则为5%。而当前工薪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为集中的区域正好是第二级距和第三级距对应的金额。因此,均衡工资薪金收入,降低个税税率档次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

【案例】2016年甲公司采取销售人员绩效与薪酬挂钩的方式为公司销售部门员工发放薪酬。由于甲公司属于季节性生产和销售差别明显的企业,销售旺季集中在每年7月和8月。假设公司销售部门员工李某7月和8月工资均为10000元,其他月份工资均在5000元。

分析:如果该公司按实际情况发放薪酬,则李某7月和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0000-3500)×20%-555=745元;其余月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总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940元。

如果该公司将各月薪酬按年估计总工资额平均发放,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假设各月平均工资5800元,第12个月发放6200元,则全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800-3500)×10%-105]*11+[(6200-3500)×10%-105]=1415元。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通过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可以适当降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合理运用临界点效应,避免奖金发放误区

(一)合理规避奖金发放误区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当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若该商数刚刚超过个人所得税的某一计税级数,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个人收入的增加不及税收的增加,使得个人税后收入反而下降。

【案例】某企业职工刘某和张某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均为4000元,预计刘某当年年终奖为18000万元,张某因经常加班,预计当年年终奖为19000万元。

从年终奖发放总额来看,张某比刘某的奖金更多。但通过计算,我们会发现刘某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0-18000*3%=17460;张某年终奖税后收入=19000-(18000*10%-105)=17305,刘某最后反而多拿了155元。这是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就在于年终奖除以12月得出的金额所处的级距不一样,临界点税率导致个人税后收入下降速度差异明显。

那么应如何进行3%和10%的纳税临界点筹划呢?假设张某的年终奖收入为Y,则有18000-18000*3%=Y-(Y*10%-105),通过计算得出Y=19283.33,即当张某的年终奖发放区间为(18000,19283.33)时,张某的税后收入始终比刘某少,(18000,19283.33)为年终奖发放误区。同理可以得出临界点的多个奖金发放误区。(见表1)

因此,企业在发放奖金时,应注意避开各年终奖发放误区,采用其他福利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从而使员工真正享受到企业的额外奖金。

(二)寻找最佳月度发放金额和年终发放金额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中高层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如何根据预测计算的全年应税所得额来寻找最佳月度发放金额和年终发放金额成为经营者们日益关心的话题。

【案例】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假设其平常每月收入12000元,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2000元,年终奖为456000元。则其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2000-2000-3500)*20%-555]*12=8940,同时根据456000/12=38000来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为30%,年终奖应纳个税=456000*30%-2755=134045,应纳个税合计数=8940+134045=142985。

这种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呢?我们以临界点为限来进行分析:

1.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0-36000元,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介于0-1500元,则其对应的税率均为最低3%。此时年终奖的发放额若控制在0-18000元,也可获得最低适用税率3%。

2.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36000-72000元时,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最低为10%。此时要使年终奖能享受到3%的低税率,那么其发放的最佳额度仍为0-18000元之间。

3.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72000-108000元时,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最低为10%。此时应将年终奖发放额调整在18000-54000元,这时对应的最低税率为10%。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得出表2:

上例中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和费用扣除标准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34000元,处于第7级中,此时假设发放月应纳税工资额10000元,则年终奖应为4140000元,其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总额=(10000*25%-1005)*12+414000*25%-1005=120435,比之前的142985节约税款22550元。或者如果将发放的月应纳税工资额调整为20000元,则年终奖应为2940000元,其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总额=(20000*25%-1005)*12+294000*25%-1005=120435,与之前月工资10000应缴纳的税款相同。不难发现,只要月工资应纳所得额和年终奖发放额在第7级的区间中,无论怎样发放,其应纳税额都是相同的,且都是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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