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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1:09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

篇1

尊敬的纳税人:

“诚信兴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立足之本。为构筑社会信用基础,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营造消费者放心的市场环境,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向驻区广大纳税人提出倡议如下:

1、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建立健全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信用制度,加强企业信用自律,提高企业信誉,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

2、健全诚信服务制度。从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建立和健全以信用为核心内容的企业诚信制度,不断提升诚信经营行为,夯实诚信建设的基础。

3、恪守法制、遵循公德。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和宣传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管法等,不断增强依法经商、依法纳税意识,为诚信兴商、诚信纳税打牢基础。

4、树立诚信纳税理念。依法诚信纳税是最好的信用证明,以诚信为本,依法纳税,应缴尽缴,恪守纳税信誉;勇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作用,争做诚信纳税模范,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5、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商业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6、做诚信经营的楷模。爱岗敬业,从我做起,树立“守信光荣、守信可敬”的意识,争做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表率,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铸就“诚信企业”。

7、真诚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争创中国名牌产品,争创国家免检产品,争创国家质量管理奖企业。

诚信兴商倡议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力量源泉。适逢桂林市开展国际旅游胜地建设之际,为构筑社会信用基础,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高企业信誉,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XX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桂商秩发〔XX〕18号)文件精神,我们向全市商贸流通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商务流通领域信用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诚实守信理念。继承和发扬“诚信为本、公道守规、货真价实、服务优质”的商业道德和经营理念。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树立诚信观念,建立健全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信用制度,加强企业信用自律,提高企业信誉,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建立包含价格诚信、员工信用、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客户评价等方面的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夯实诚信建设基础。

四、努力强化品牌服务意识。大力拓展特色服务、差异化服务和专业服务,打造内涵丰富、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为消费者营造和谐、文明、时尚的购物环境。

五、保证市场价格规范。严禁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商业欺诈、暗箱操作和恶性竞争等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质量管理。

七、争创“价格诚信单位”。为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提倡争创以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明码标价,明码实价,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诚信单位”。

八、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认真履行承诺,关心公益事业,热心社会活动,并真诚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指导。

诚信兴商倡议书

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全社会守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监督失信行为,为此,今天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诚信”、“诚信纳税”、“重合同、守信用”等创建活动,促进新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向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诚信兴商倡议书: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以学法、知法、守法为立业之本,以诚实守信、优质经营为重点,努力争创文明企业,倡导品牌经营,提升企业形象,奉献“安全、卫生、无公害”食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自觉执行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病死畜禽、不使用、销售非定点屠宰肉品、不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绝不经营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

篇2

摘要: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缺失和恶化严重。信用缺失给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分析了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表现及成因,探讨了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诚信机制的建立与管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诚信机制

1电子商务非诚信行为的表现

(1)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在网络宣传时,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2)购买的产品与交付的产品不一致。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交付的产品与买方购买的产品不一致,使买方受到损失。

(3)拿货不付款、拿款不发货,或者不及时交货、不及时付款。某些B2C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或不及时付款,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4)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5)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密;购物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被窃听或截取;支付时,安全性受到威胁。

(6)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物流过程中,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

2非诚信行为造成的危害

(1)企业和消费者的自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由于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致使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消费者下单不付款、收货不付款或不及时付款、无故退货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木;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收款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不支持正常退货、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物流质量不高等都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2)引起消费者的不安全感。在交易过程中,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某些站点由于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不当引起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密,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对电子商务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另外,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不愉快的经历,也会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抵触情绪。

(3)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企业和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环境,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诚信机制

(1)营造社会诚信大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是全社会诚信缺失的局部反映,全社会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存在,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殊交易形态,又给社会诚信缺失提供了良好的可乘之机。因此,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本身应当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层而的问题。只有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

(2)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违约(即违反诚信)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近些年来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是电子商务方而的立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欧洲等)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来看,电子商务立法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法制工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两个方而来考虑推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是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子商务方而的立法步伐;二是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间接易形态的特点,重点在交易行为和诚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上商品购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方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以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3)严肃强化电子商务司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电子商务司法可从以下几方而考虑:①依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肃审判,确认电子商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②在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难以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③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审查(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义务和协助查证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④加强司法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执行效果,让判决或调解得到有效的执行,充分保护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方的合法权益。(4)加强政府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政府加强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而的工作:①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机制。这主要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进行注册登记,以及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应会同信息产业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申请者进行资信审查,符合条件的子以登记。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应从广告、交易行为、商品质量、竞争行为等方而进行,监管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②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共同设立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构,制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予以披露;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诚信数据库,以便公众查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信息。③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奖罚机制。对不讲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对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奖惩信息公布于众。最后,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服务机制。有步骤地组建电子商务诚信服务中介机构,消除市场上特别是网络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混乱、规范缺乏的现状,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

(5)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可从以下几方而开展工作:①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其次,宣传诚信,树立典范。电子商务行业应当以“搜易得”等网站的先行赔付基金,“阿里巴巴”网站的诚信指数和诚信通,“聪慧网”的买卖通和第三方企业资质认证,“易趣”网的买家卖家互评机制,“七彩谷”商城的无条件退货等一系列措施为典范,广泛宣传,树立诚信形象。②举办诚信法制讲座,提高诚信法律素质。聘请专家、教授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诚信法制讲座,以此帮助电子商务经营者掌握一定的诚信法律知识,提高其诚信法律素质。③开展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经常性的对自己的经营业务工作进行自查自评,以及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客户对所购商品和服务质量是否满意,倾听客户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并将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结果报行业自律组织,然后由行业自律组织抽样访问客户,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改进服务工作不足的地方,推动整个电子商务经营的诚信服务质量。④表彰诚信经营者,惩罚不诚信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表彰与惩罚,让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树立诚信意识,维护诚信秩序,以此形成诚信的主流行为理念,促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叶依如,叶晰.浅析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J].商场现代化,2007.

篇3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基础工程,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化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在全社会弘扬诚信美德,大力培育诚实守信的商务环境。审视我国当前商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将有助于我们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商务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诚信文化存在弱点

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建立在德性诚信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情感诚信。传统诚信的实现依靠的是行为者的自律,而非物质利益或法律约束;传统诚信观以身份关系为主要表征,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的封闭式诚信,这种诚信“内外有别、亲疏有别”,是一种有限诚信;传统诚信观以个人心性为依托,体现的是个人自身的品行、品德、修养和情操;传统诚信观诚信的目的是一种道义追求,是诚信主体自身所追求的一种道德境界,它更多的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与之相对的西方诚信观,则建立在契约诚信的基础之上,以平等关系为主要表征,以外部制约为依托,其实现更依赖于他律,表现为个人为追逐利益而兑现承诺的可靠程度。传统诚信观历经千百年流传至今,固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建立所导致的社会转型,改变了整个道德生活的外部条件,使得传统诚信观的现代转换成为必然。传统诚信文化的弱点不可避免地成为导致商务诚信缺乏的历史原因。随着传统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换,社会生活也就由“身份社会”发展到“契约社会”,传统的德性诚信也必须转向契约诚信,过去由主观自律和道德教育支撑的诚信,也就必然过渡到由法律法规、信用管理等一系列客观制度保障的诚信体系。

(二)市场经济机制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通过契约来限定风险,以便减少信任关系建立的不确定性及非理性。契约就是商务诚信实现的客观保障,商务诚信也因此获得了普遍的基础和客观的标准,约束着所有进入市场的主体。然而,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仍有不完善之处,这对于商务诚信体系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产权制度不明晰。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它是一种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建立的基础就是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因为只有产权所有者和收益者明确,即其既是市场交易信誉价值的受益者,又是市场失信行为的相应职责的承担者,才能使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别无选择地坚持诚实守信经营。但是,目前现有的产权制度仍然缺乏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足够约束力。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权责不明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领导者还仅仅是所有者的代表,他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财产责任或经济效益,这种不明晰的产权制度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致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因无法确定企业的未来收益将由谁来享受,从而忽视诚信经营,一切以眼前利益为出发点。另外,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中,由于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无法激起其建立长远的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动力,大量私营业主也是只顾眼前利益,无心规划长期的诚信经营。

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异常激烈,我国市场经济又处于不成熟阶段,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这就促使企业家把追求财富的累积这一特质,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肆无忌惮。在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常常通过诸如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税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手段来获取财富。

3.交易信息不对称。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但市场上的任何个体或组织都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也就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确保信息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的传递,信息也主要是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横向传递,向公众公开或扩散的可能性很小。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操纵交易行为,实施商业欺诈,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

4.法律保障不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之中,相应的商务诚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社会与经济活动中的诚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商务诚信法律,现行个别法律法规中虽也涉及对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但对其惩治办法的规定却明显不妥。因此,就造成了在对商务失信行为的执法过程存在判决不当、执行不力、处罚不够等现象。由此可见,在商务诚信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失信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守信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守信成本,这就大大助长了市场上不讲商务诚信的风气。

(三)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商务诚信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社会诚信水平,特别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不惜突破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底线。而个别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对于当地的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不是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使得这些企业更加肆意妄为。同时,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政府在监管方面缺乏依据、无法可依,加之有些政府在监督执法方面缺少经验或是对监管企业发展方面根本不加重视,造成了执法不严的局面。社会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相反,失信者却能得到巨额的利润。这种现象无疑会助长失信、违法之风,最终造成整个商务诚信环境的破坏。此外,商务诚信的建立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是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诚信美德的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出台关于诚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四)诚信意识淡漠

一方面,由于企业诚信意识的淡漠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使得企业在经营中的所有行事方针都是以利益为导向。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会放弃道德的经营原则,转向非道德的经营,从而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同时,我们的企业过分地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发展的评价也仅仅关注在一些数字指标上,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的建设,也忽视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自身素质的培养与提升,尤其对于诚信素质的培养更是少之又少,绩效成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与考核员工的唯一标准,没有使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同步,这是企业运行不畅的又一内因所在;另一个方面,消费者法律意识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对消费过程中的上当受骗,一般只是听之任之。消费者缺乏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也助长了企业不诚信的嚣张气焰。

二、商务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在商务诚信建设过程中,加强制度性保障

1.完善产权制度。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做到权责主体明确,企业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支配权以及偿债能力。这样,国企才能提高经营中重复博弈的积极性,在追求长远利益中重视诚信投资。对非国企来说,应不断完善物权法、债权法之类的财产保护制度,确保企业在经营中财产流转的稳定预期,为企业诚信经营放弃短期机会主义提供法制基础。

2.完善企业征信及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工商、财政、银行、质检、审计、司法等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系统,出台数据收集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息数据库,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失信约束机制和处罚机制,以及信用评估准则、评估办法和管理办法,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信用体系,建立明确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法律制度,扩大社会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范围与频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传播渠道。

3.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实行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对违法或失信行为轻微的企业进行预先警示,或预先约见,或口头提示,或在日常检查中予以提示;实行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强化日常检查,注重事后回访,由政府的监管部门和权威的征信机构将企业的失信记录列入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向全社会公示失信企业惩罚名单,由市场和全社会对失信企业进行经济性、道德性惩罚;实行企业守信激励制度,对守信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从积极方面鼓励其他企业重视信用、保护信用、提倡信用;实行严重失信淘汰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加强后期监管力度;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主动整改、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给予恢复信用的机会;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企业失信的法律责任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制度保障和延伸措施,因此,这种法律责任追究不能局限于采取单一制裁的方法,而必须采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内容兼而有之的方法。

(二)在优化商务诚信环境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政府在商务信用活动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带头诚实守信,起到表率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政务公开的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监管作用,以规范市场秩序。遇到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应针对目前各种分散的监督机构进行规范、引导,使其制度化、系统化,以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设完备的商务诚信体系做好铺垫。

(三)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为商务诚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首先,加快立法步伐,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目前有关商务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法制体系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加强商务诚信的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制定《企业信用法》,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对于失信违约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之付出经济与信誉双方面的惨痛代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参照发达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相关的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制企业退出,对违法企业吊销经营牌照,勒令其退出市场,不仅追究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政府的行政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执法部门从严执法,这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让违法乱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遵纪守法的个人和企业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以增强他们诚实守信的信心。同时,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给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道德教育,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首先,加强个人道德教育。商务活动是否诚信,主要还在于商业经营者个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因此,应该将强化全民诚信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来抓。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规范活动,比如“质量万里行”、“全城商品无假货”等。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同时,媒体也应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诚实守信的个人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大力颂扬,而对于失信的个人和企业要进行批评、谴责。

其次,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制定企业诚信准则,开展企业诚信培训,逐步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并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管理者的诚信文化素质,建立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诚信文化观念渗透到整个管理过程中,变成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商务诚信管理

一方面,对于商务诚信管理,行业协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监管,既可以为本行业的会员提供各种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业务培训、权益维护乃至颁发行业从业执照等服务,又肩负着维序的社会功能,需对其行业的各个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因此,要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健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运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大力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从而加快决策速度,提高交易活动效率,扩大信用交易规模。

篇4

一、当前诚信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面临缺失危机的现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本质应当属于法治经济。诚信是确保有效建立法治经济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由于种种因素,诚信已经成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不守诚信,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尤为明显。许多企业不讲诚信,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三角债问题突出,等等。可以说,这几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招数”比申请专利的数量还多。“陈馅月饼”之类毕竟属于“小儿科”档次,且已“露馅”,不值一提。如今,用硫磺熏成“老生姜”,用皮革脚料制成“年耳朵”,倒有些“创意”,初步凸现了“科技也是制假第一生产力”的优势。据报道,因为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制售伪劣产品等,我国每年要为不守诚信付出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惨痛代价。究竟该由谁来为如此巨大的损失买单付账呢?如果诚信危机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受害的是民族的利益、国家的形象。因此,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

二、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引起诚信危机的原因

诚信危机虽然客观存在,且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于,要找出不诚信得以存在的原因。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⒈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法律体系。要建立诚信法律体系,创造一种诚信环境,从而让人们在面临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时,因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失信使其寸步难行而必然选择守信,并促使人们根据诚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我国目前法律中虽然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救火队”的色彩,致使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

⒉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诚信的存在性质和作用性质决定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好的诚信关系意味着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互相尊重彼此间的权利。明确的产权制度是最好的利益激励机制,它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现代诚信的核心是尊重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的产权边界,存在理性的激励,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下,缺乏经济主体独立产权的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

⒊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监管还存在制度漏洞,对其惩治还不够严厉。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必须依靠法治的手段,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建立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诚信,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失信的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对失信行为的惩治有失之过宽之嫌,法律应当加大对失信者及其行为的惩治力度,以使其因失信成本过高而不敢为或者不愿为。

⒋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由于自身观念和素质的原因,认为诈骗、造假、逃税等行为只是一种败德行为,并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还有的出于私情私利,地方保护等目的,对失信者置之不理,免除处罚。这些行为,使政府的信用和法律的信用都大打折扣,势必造成更严重的失信行为。

尽管我国的诚信面临着危机,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诚信原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通的。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来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任何主体都不能离开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诚信危机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而且还会阻碍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必须要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诚信危机又客观存在着,且有越来越严重和普遍化、扩大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诚信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⒈加强诚信立法,从根本上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规则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经济,高度发达的诚信规则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首先要强化立法建设,把人们的一些行为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遇到的失信行为,在处理时能从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其次,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法律失信现象的发生。立了法,就要严格执法,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同样要施之于法,严惩不怠。我国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却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其规定无法落实,令行而禁不止,这种法律失信的行为将使违规者收获巨大的“违规收益”,一旦法律失信,其消极影响将无法估量。

⒉树立诚信观念,强化公众诚信意识。

市场主体的诚信理念对于促进诚信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从全社会诚信建设的角度看,建立新的义利观,实现义与利的统一,是培育社会诚信观念的一项措施。我国的诚信建设可以考虑“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法治是外在的约束,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应当要加大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使社会公众能站在战略的全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加入WTO的要求,从而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的氛围。

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让诚信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项原则,除了法律的强制力外,还有一项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最完善的竞争条件下,人们会尽可能把事情做好。此时,诚信应当是市场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有了健全的竞争机制,不诚信行为必将遭到惩罚和制裁,在竞争中取胜的唯一办法便是在竭诚为消费者服务、在对消费者负责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体制创新,提高市场主体素质,及时有力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可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全程度与诚信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程度成正比。

四、作为我们质监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市场监管的新模式,促进诚信原则的确立

质监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肩负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需我们不断的努力开拓和探索,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确保职能到位,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原则的确立。

1、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法制教育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市场秩序的好坏,不在于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案件、案值、罚款数额的多少,而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环境的满意程度,市场的诚信度。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对某人、某事、某行为和行政处罚是达不到监管目的的,只有树立以经营者为本,调动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才能搞好市场监管,才能有效履行国家赋予的市场监管的职责。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树立对广大经营者的管理,也就是经营者人的管理,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获取利润的途径应合法,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就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辖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进行职业道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营销策略,以及各项经济法律法规的培训,严格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对培训和考核纳入年检和验照的范畴,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只有树立诚信经营,是经营的出发点,也是质监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出发点。

2、以标准规范“诚信”

要让所有的商家树立诚信意识,诚信经营,就必须完善和建立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诚信准则”。近年来,市质监部门已经意识到,并且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质量标准推广工作,以标准规范“诚信”,分门别类,对多项产品多个行业实行了质量认证工作。如对食品行业实行QS认证,使一批企业获得了国家的食品行业市场准入资质。最近为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市质监局对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当前正开展的“C”标志制度就是一个从源头上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工程。“C”标志制度是一个质量认证体系,是切实解决定量包装商品缺量短秤、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方法。

3、侧重宏观管理,辅之微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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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诚信机制

1 电子商务非诚信行为的表现

(1)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在网络宣传时,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2)购买的产品与交付的产品不一致。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交付的产品与买方购买的产品不一致,使买方受到损失。

(3)拿货不付款、拿款不发货,或者不及时交货、不及时付款。某些B2C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或不及时付款,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4)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5)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密;购物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被窃听或截取;支付时,安全性受到威胁。

(6)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物流过程中,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

2 非诚信行为造成的危害

(1)企业和消费者的自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由于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致使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消费者下单不付款、收货不付款或不及时付款、无故退货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木;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收款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不支持正常退货、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物流质量不高等都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2)引起消费者的不安全感。在交易过程中,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某些站点由于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不当引起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密,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对电子商务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另外,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不愉快的经历,也会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抵触情绪。

(3)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企业和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环境,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 电子商务诚信机制

(1)营造社会诚信大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是全社会诚信缺失的局部反映,全社会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存在,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殊交易形态,又给社会诚信缺失提供了良好的可乘之机。因此,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本身应当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层而的问题。只有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

(2)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违约(即违反诚信)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近些年来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是电子商务方而的立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欧洲等)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来看,电子商务立法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法制工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两个方而来考虑推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是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子商务方而的立法步伐;二是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间接性交易形态的特点,重点在交易行为和诚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上商品购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方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以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3)严肃强化电子商务司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电子商务司法可从以下几方而考虑:①依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肃审判,确认电子商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②在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难以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③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审查(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义务和协助查证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④加强司法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执行效果,让判决或调解得到有效的执行,充分保护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政府加强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而的工作:①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机制。这主要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进行注册登记,以及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应会同信息产业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申请者进行资信审查,符合条件的子以登记。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应从广告发布、交易行为、商品质量、竞争行为等方而进行,监管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②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共同设立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构,制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予以披露;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诚信数据库,以便公众查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信息。③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奖罚机制。对不讲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对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奖惩信息公布于众。最后,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服务机制。有步骤地组建电子商务诚信服务中介机构,消除市场上特别是网络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混乱、规范缺乏的现状,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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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诚信 企业 竞争力

0 引言

诚信就是竞争力,诚信就是市场,诚信就是生产力,诚信就是财富,诚信是立身之本,不讲信用者无立足之地。

在诚信经济时代,社会呼唤诚信,政府需要诚信,企业需要诚信,人人都需要诚信,世界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诚信。诚信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我国目前虽然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和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和体系,特别是企业、公民、甚至全社会诚信观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诚信缺失,对消费者或与之经营合作者做出符合市场经济的承诺,但最中却无法实现或与原承诺背道而驰,造成消费者和经营合作者的诚信利益损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诚信经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1 旅游企业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目前,由于国内还没有一部既符合中国旅游市场实际,又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法规。使旅游企业各种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惩处,导致旅游市场出现不少恶性竞争、不诚信经营的现象。旅游企业的不诚信经营给游客设下许多“陷阱”,诸如出行以后再加费用、行程安排言过其实、临时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资深导游”形同虚设等;旅游企业之间违约、拖欠款、不正当竞争等导致游客权益受损;由于大部分旅游者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同一个线路,谁报价低就参加谁的团。这就引致个别旅游企业不得不纷纷打低价组团牌,走“零负团费”的歪路,以迎合不成熟消费者的心理,在经营上出现“低价导致低质”的恶性循环。

2 诚信经营 增强市场竞争力

旅游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其服务性,旅游企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游客提供一种与时俱进的高质量的服务,要保证高质量的服务靠的就是诚信。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诚信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之需,是旅游市场健康发展之需。诚信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生存,抓好了诚信,也就抓好了行业管理工作,诚信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1 改革产权制度,实现责权利的长期统一 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是国有、民营旅游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制度根源。张维迎教授认为,如果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决策者为什么要重视企业的信誉呢?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的和重复博奕的规则。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是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楚,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如果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对他所做的任何决策带来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他肯定会追求眼前利益。民营企业不讲诚信是因为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保证。如果产权制度不能根本解决,企业诚信问题将可能成为毁坏我国市场经济一切成就的罪魁祸首,因为市场经济有着对交易自由权和产权保护的最为强烈的需求,因此必须推进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2.2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诚信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实际上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诚信经营者。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旅游企业一定会诚信经营,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不钻空子,因此仍需用健全的法律体制来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让不遵守诚信原则的旅游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政府部门应完善旅游立法和执法工作,培养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的法治环境,并使失信者得到严惩,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

2.3 企业要建立诚信经营的自律机制 全社会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的实现,是通过一个个旅游企业来完成的。为此,旅游企业必须建立诚信经营的自律机制。首先是制定明确的诚信经营准则,使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让职工愉快的接受企业的诚信经营准则,把企业的诚信经营准则转化为职工的自觉行动。企业员工说到的,就必须做到,不仅反映一个员工的素质,也是一个企业诚信形象的具体展示。其次是加强内部的诚信经营教育。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诚信旅游的指导方针,诚信旅游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开展员工荣辱观、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从业理念;精心策划和深入开展“刹歪风、树正气、讲诚信”活动,有效引导员工的诚信行为;向其员工灌输信用知识,培养员工的战略眼光,重视企业和个人的长远利益。再次是建立赏罚分明的机制。奖惩机制是确保员工诚信行为、打造诚信员工队伍的关键环节。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奖优罚劣。例如,多年来河北雾灵山森林旅游开发公司一直遵循着:德厚以载万物、诚深以感百人、信满以赢千户的指导思想,诚信经营,使得“雾灵山森林旅游”成为享誉北京、天津、唐山、廊坊等地的名牌旅游产品,成为带动兴隆县旅游企业发展的龙头,极大地促进了兴隆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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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诚信缺失,治理策略

 

社会学对社会转型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经济体制的转轨,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二是社会结构的转变,主要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等。本文中的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引导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且还促使我国伦理道德观念进入了转型发展时期。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运行是依靠权力来维系的,由国家通过指令与服从建立经济秩序,统一对资源进行配置,以克服个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混乱,诚信体现着对党和国家政治上的忠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正统,并被强化。这时,不存在竞争,也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搞假冒伪劣、损人利已,破坏信用的空间很少,甚至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冲击和瓦解着人们原有的诚信道德观念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而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这种旧破新末立的特殊社会转型时期,构成了中小企业诚信危机产生的契机。因而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制假售假严重、债务债权纠纷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失信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需对其进行治理。

结合我国实际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实现诚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约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谓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来对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所谓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过社会的舆论和良心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两者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对诚信发挥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实施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业要实现诚信经营,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使中小企业员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经营准则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什么是不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从而使中小企业员工有章可循,能够自觉地接受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二是要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员工遵守诚信经营准则。正如一石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完善与否,仅靠每个人的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从恶的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让他为这个污点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论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业员工必须在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他们的诚信经营知识,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使他们树立起敬业爱岗、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教育

由于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制约其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对国民经济各方面作用的发挥,那么,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显得更是令人瞩目。所以,中小企业应作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点,应首先进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然后以点带面,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他们形成互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的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扬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为达到这种要求,首先,加大社会信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治”。培养信用意识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对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当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讲诚信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确引导,向社会宣传诚信是一切道德依赖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对中小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耻”的舆论环境,从而以诚信道德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太仓市在开展诚信建设过程中注重抓好示范点,以点带面,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一是在城区商贸最集中的人民路开展创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示范街”活动,确立了10家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及20家参创单位,通过这30家单位的引导,带动全市商贸流通行业的诚信建设。二是在太仓民营经济最壮大的璜泾镇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会,选择了四家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带领全市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引导更多岗位由“微笑服务”向“诚信服务”提升。四是抓好乡镇示范点,把璜泾镇、新联村作为全市农村创建的示范点。[2]其次,要努力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中小企业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对违反道德特别是违反诚信道德规范的行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这事实上就是纵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应当改变这种传统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讲诚信行为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信用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信用缺失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的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所以治理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必须立法先行,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多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的力度明显不够。如《合同法》中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要通过细化法律来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保护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涵盖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论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明确的最终责任主体。对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既缺乏产权所有者从外部进行有效约束,又缺乏一种基于自我财产利益的自我约束,在这种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淡化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中小企业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行为短期化,而不顾及诚信。私有中小企业不讲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最终导致私有中小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能从长计议,从而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一旦经营主体不注重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信用的基础就会被摧毁,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那么必须严加治理。为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明晰中小企业产权,明确其责任,使中小企业经营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长期和稳定的保护其发展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长远经营预期,做到诚信经营。

其二,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广义的信用体系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信用系统。狭义的信用体系指以独立的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的社会化的信用系统。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支持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要使中小企业走上诚信发展之路,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中小企业行为,做到让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社会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事实上目前社会和政府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如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广东提出建立的企业“黑名单”档案制度,江西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都在为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快。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种法律中涉用到,但内容都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的信用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力度明显不够,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守信”走向“失信 ”。银行在合法债务工作时,往往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状况之中。“执法难”已经成为治理“失信”行为的顽症,从而加剧信用危机的程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靠信用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一石.关注信用:让我们共珍重[J]. 精神文明导刊,2001,9.

[2]赵冠华,闵云良,陆振超.强化诚信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江苏省太仓市扎实推进诚信建设的做法与启示[J]. 精神文明导刊,2003,9.

[3]柳市——打假打出的低压电器之都[N].经济日报,20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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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书模板

为了保障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网站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本次考试的《公告》、《简章》、《报名须知》及相关政策内容,完全了解并符合所报考职位的条件要求。

二、自觉遵守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及各项考试政策。

三、报名提交的所有信息及考试期间提供的证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

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交费和打印准考证事宜,并按时参加考试,逾期本人将自动放弃考试。

五、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维护网站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做扰乱报名和考试秩序的行为。

六、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遵从考试组织部门的安排,服从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舞弊。

七、如有违纪违规及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服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诚信承诺书模板

为弘扬邳州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成若:

1. 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重合同,守信用。

2. 承诺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销售,发现假冒伪劣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 承诺积极参与邳州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模板

为贯彻落实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xxxxx的质量方针和xxxxxx的环境方针,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做出如下诚信承诺:

1.提高诚信经营意识。我公司将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做诚信守法的企业。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坚持自主创新,拒绝生产及接受委托生产和经营侵权产品。

3.坚决杜绝伪劣产品 。我公司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生产和经营,保证生产和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不生产和经营伪劣产品,杜绝以次充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

4.加强企业自律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我公司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规范合同,公平交易。我公司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重合同,守信用。

篇9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诚信经济,诚信政府,经济法

「正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坚定不移的政策选择,其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信用的缺失与混乱也不容忽视。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这说明信用缺失和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现实,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市场经济和诚信究竟是何关系,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到底有何影响与作用,如何运用和发挥法律的调整机制推进诚信经济的建设等等。

发展诚信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经济的界定

诚信经济指的是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都要诚实信用。诚信经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诚实、不欺诈。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者要诚实待人,禁止欺骗和欺诈当事人,不散布虚假信息;第二,重承诺、守信用。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者遵守诺言,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律要求承担的义务;第三,善意经营。根据《布来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优良品质,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注:转引自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故意规避法律;第四,公平竞争。各个竞争者在竞争中人格(地位)平等,规则统一、透明,不滥用优势地位,不限制和遏制他人的合法竞争;第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经营活动无条件地满足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如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及财产安全等。在商业活动中,禁止从事极端的不合乎经济伦理的行为,如贿赂、胁迫行为、欺骗性信息、偷窃和不公平歧视等。(注:[美]戴维?弗里切:《商业伦理学》,第21页。转引自王艳林《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5期。)

(二)发展诚信经济的意义

1.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的经济。这种说法并没有错,但是不完整。因为,资源的配置有一个是否规范的问题,因此,市场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但是,这仍然不够完整,因为,市场的交易和发展离不开诚信。从货币的发展史看,市场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同时就是诚信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商品交易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有一种物品充当了等价物,尔后,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发展成为一般价值形式,再往后,金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在金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后,就存在一个金银的成色是否足值的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影响金银作为货币的价值,因为,人们所关心的是金银能否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问题,而不是金银是否足值。尔后,纸币代替铸币成为一般等价物。此时,商品交换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其重要原因并不是纸币本身的价值,而是纸币作为价值符号所体现的价值是可信赖的。今天,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方式和重要特征。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之所以可能,不仅仅是因为这些交易的技术形式是可信赖的,而更要的是隐藏在交易的技术形式和市场背后的交易者之间的良好信任。可以说,如果缺少对交易制度的信任,缺少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信任,那么,现代市场经济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不可能正常有效运转。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中国要建设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发展诚信经济。

2.发展诚信经济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世界已经变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浪潮,大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小到一个企业和个人,都要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交易空间的国际化、全球化,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现代化、信用化,交易风险的扩大化、严重化,都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把全球化时代的经济活动比做经济博弈,那么,博弈方遵守规则的良好声誉和信誉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有被取消博弈资格的风险。

3.发展诚信经济是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信息爆炸的社会,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谁享有信息优势,谁就获得了较他人更大的支配能力和竞争优势。但是,经济活动参与人获得信息的能力并不相同,如果交易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就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就非常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诚实信用;另一方面,信息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也是以前的社会无法比拟的。如果说以前的社会对信誉不良的当事人的认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从而为他们留下一个生存空间,那么,由于信息时代的传播革命,社会对不良声誉的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认识大大加快,很快会将他们淘汰出局。所以,发展诚信经济是适应社会信息化的需要。

4.发展诚信经济是中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WTO规则是为保证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而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和重要成员,必须信守自己入世时的庄严承诺,在国际舞台上牢牢树立诚信国家的形象。这是因为,国家是否诚信,是否遵守WTO规则,是影响和左右大范围顺利地吸引外资和外企进入国内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中国违反自己的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将招致世贸组织及其他成员国的制裁,轻则影响经济的发展,重则有取消参与国际贸易资格的危险。

政府在发展诚信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

(一)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

根据经济理性假设,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他们是否采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诚实信用的策略,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尤其是他们对未来社会经济状况和自身收益的心理预期如何。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健康、稳定、持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未来和自身收益的预期也就越稳定,其经营策略和消费策略也就越理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就越容易也越乐意讲诚信。这是因为:经济博弈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博弈的双方乃至多方越容易遵守规则,积极合作;反之,就越容易破坏规则,相互拆台,陷入恼人的“囚徒困境”。可见,让经营者与消费者讲诚信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能给他们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可信赖的心理预期,而这又取决于社会经济能否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恰恰是为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而且,也只有政府对经济的积极而又合理的调节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市场虽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市场配置并不是万能的、完美无缺的。相反,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天然缺陷,存在着不能有效消除外部性、不能合理提供公共物品、不能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等市场缺失。这说明必须借

助于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也才有可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稳定的心理预期,从而促进经营者、消费者从长计议、遵守规则、诚实信用。

(二)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直接影响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选择,在信用差的社会里,不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如鱼得水”,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反而成为别人的牺牲品,他们或者退出市场,或者同流合污,放弃诚信的优良原则。其结果必然导致劣胜优汰(经济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社会经济萧条乃至崩溃。因此,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想方设法规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非信用行为,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但是,对非信用行为的规制,却不是个别厂家与消费者所能完成的。这是因为:第一,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不讲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信息优势,总是比他们的交易相对人更早知道自己是否失信并作好有关的准备,诚信的交易方则是在事后才知道,在信息的获取上具有滞后性,处于被动地位,这无疑给规制非信用行为带来难度;第二,市场具有不平等性。如果不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具有垄断势力或更强的谈判能力,那么,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就很难对他们的非信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市场中的非信用行为进行管制和规制。因为国家有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的强制力,以政府为主导打造信用制度,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社会信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需要政府来提供

经济学家赫希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物品。(注:转引自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著名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信任是社会系统的润滑剂,它非常有效,却不易买到,因为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属于经济学家所说的外部事物。(注: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的好坏,是对这个国家或地区信用状况的整体或总体评价,而不是对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也不能由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所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好,那么,它的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受益,反之,就都受损。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讲,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搞好信用建设。但是,社会信用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在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努力提高本地区、本国家社会信用的情况下,个别不讲乃至破坏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会自己获益,而让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损。当然,受损的、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他们进行交易、使他们的声誉受损等非正式惩罚方式,对不讲信用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进行惩罚,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信用制度。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关系极为复杂的大型社会,人们常常要与其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因而,无法实施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之进行交易等非正式惩罚方式,也就无法有效制止破坏社会信用的机会主义。(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建立规则来搞好社会信用建设,发展诚信经济。

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诚信缺失问题相当严重,不仅种类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发达,道德伦理滑坡比较严重。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原因,即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政府所制定的一些外在性规则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信原则不完全吻合。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私法上的“帝王条款”,但进入20世纪后,随着公法、私法相互交织、渗透、融合,诚实信用原则开始大规模进入公法领域,私法、公法都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公行为和私行为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虽然也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诚实信用的含义及作用缺少立法上的界定。诚实信用引入到法律中,无论其含义还是其作用、功能均极富弹性,立法上应加以明确界定,以确保诚实信用条款不被误用、滥用,正确发挥作用。但我国恰恰是在此问题上形成法律漏洞;第二,对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具体的义务规定和制度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正确界定和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从道德信念变为法律原则后,就应当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将诚实信用落到实处。我国在民事法律中也对当事人给予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作了规定,但是,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多属于附随义务,如果与约定义务相比,不仅地位低,而且缺乏特别保障制度;(注: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2期。)第三,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制裁规定得不够。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要求,缺少强制性约束,引入法律中成为法律条款后,如果还是缺少强制性约束,那么,将诚实信用引入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第四,把诚实信用看成是私人间的私事,而不是事关国家社会的公事,因此,在救济方式上,主要限于私人救济,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第五,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来约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在纵向的管理关系中仅要求被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而未能要求和规定政府作为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

(二)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是公共管理的基本价值或普遍价值。但现实中的很多行政管理却是与此背道而驰,对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一,滞后管理问题。我国曾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过多次整顿,包括公司、期货、金融、税收、假冒伪劣、“五小”等,每次治理整顿都是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才着手进行,而且惯常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实施禁止行为,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容易使率先违法率先退出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诱发其他人在其他领域加以效仿,这就大大降低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信用制度;(注:《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武汉市的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上柜销售后迟迟不做反应,直到满街跑的都是电动自行车时,才突然宣布禁封,将所有的购车者予以“套牢”。如果市民知道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仍执意购买,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由其自负。但是,如果因管理部门反应迟缓造成已购的电动自行车成了“废品”,其中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购车的市民承担,是否公平呢?这样的政府又怎么算是诚信呢?见周志成《“滞后管理”损失谁承担》,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26日第8版。)第二,与民争利问题。管理的目的是为民谋利,否则,管理就失去了合法性。然而,不少地方和部门却借管理之名,谋部门利益之实,严重败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和信誉;第三,政策朝令夕改问题。我们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转型与经济全球化同步进行,因而问题十分复杂,客观上要求政策要富有灵活性,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政策性要与稳定性相结合,不能片面强调灵活性而抹杀政策的稳定性。遗憾的是,实践中以灵活性为由抹杀政策的稳定性的现象却随处可见。以宏观政策为例,我国在处理国家与企业投资问题上,有三个大的政策,一是国家拨款,二是“拨改贷”,三是处理不良资产。这三个前后相继的政策如果孤立起来看,都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但是,如联系起来看,则是非常容易诱发机会主义的。表现在:在国家拨款时,早向国家伸手要钱和多向国家伸手要钱的沾光、获益,晚向国家要钱和少向国家要钱的则吃亏、受损,因为国家以后实施了“拨改贷”。在国家实施“拨改贷”后,积极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吃亏、受损,而赖账不还的反而沾光、受益,因为处理不良资产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减免企业贷款,让身背利息重负的企业能够摔下包袱,轻装前进。所以,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被称为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至于微观领域,不少地方和部门,都是“新领导、新政策”,为突出自己的政绩,标新立异,不顾客观现实情况和人民意愿,劳民伤财,中饱私囊,其结果只能是政府信誉的丧失;第四,执法行为不规范,“猫鼠串通”问题。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当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然而,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执法者与违法者沆瀣一气、“猫鼠串通”的现象。假冒伪劣之所以屡打不禁,“五小”之所以难以关闭,就是执法部门在里面有自己的私利,因此,雷声大,雨点小,把“打假”变成了“假打”,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第五,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问题。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本文想着重指出的是它们对政府信誉的破坏。在触目惊心的“蚕茧大战”、“烟草大战”、“棉花大战”中,地方政府不惜出动警力,设关设卡加以堵截,老百姓则东躲西藏,与政府打起了“游击战”,官民对立情绪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设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信誉,也很难要求人民群众遵守诚信;第六,不适当干预企业经营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市场失灵的客观事实为政府干预市场、干预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不过,政府对市场、对企业的干预必须出于公益,否则,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合理性。然而,现实中违背公益目的的干预却大量存在,贷款、招标、资产重组、土地出让中的打电话、批条子、做指示等种种不正常干预行为屡禁不绝。每一个不正常的交易背后,都隐藏着腐败。这对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是极为不利的。

(三)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必须公平、公正,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目前广泛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仅没有起到制止和惩罚非信用行为的作用,反而对非信用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在民间打假问题上,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明明是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但法院却偏偏判决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从而判决其败诉,无形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又比如,上市公司明明在进行非法上市和交易,欺骗和坑害广大投资者,但法院就是不予立案,让骗子们逍遥法外。(注:2000~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上,接连发生了郑百文虚假重组、中科创业和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等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当北京、上海、无锡等地的投资者状告银广夏和亿安科技后,股民们等到的却是“暂不受理”的通知。法律的裁判又一次迟到,使股市游戏中的坏孩子再次逃过一劫。参见承伟毅《“良民”为何为恶》,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10日第2版。)再比如,执行难问题。法律白条保护的是不讲信誉的人,打击的是守信用的人。

经济法对诚信经济和诚信政府的促进与保障

(一)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为诚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较民法更为有力的法理基础

民法最早将诚实信用从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中变为法律规范,但是,民法由于以私人权利为本位,造成民法对诚实信用的理解、认识与保护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第一,关于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并适用于债的履行特别是合同制债的履行,虽然后来将诚实信用提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学界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诚实信用只适用于债法。这样一来,债以外的广阔的民事领域,就无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更不能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危害性。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合同,而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如果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不讲诚信,那么,受害人只是另一方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关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救济方式。民法把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私人之间,必然导致违反诚实信用的救济方式上也局限于私人之间,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对在促进和保障诚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表明,对诚信制度的法律调整需要新的法学理念予以支持。这种新的法学理念就是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论。经济法强调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从而对诚信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诠释空间。第一,从适用范围看。经济法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有效运转的基础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不是纯粹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现代社会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公事,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与所有主体包括管理主体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经济,各个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之间,各个地区之间,各个国家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都空前加强,在此情况下,失信行为所侵害的就不仅是孤立的交易相对人,而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定和社会安定。而且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就越是重要;第三,从救济方式看。民法强调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只能由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守信方来追究。经济法则主张通过国家来追究失信方的责任,对受害者以救济,无论是力度、速度还是效益都是民法的私人救济无法比拟的;第四,从诚信义务的性质看。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不是民法中的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规定为附随义务。针对附随义务的保护与执行都存在软和弱的问题,经济法主张把民法中的附随义务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从法律上提高诚实信用义务的重要性。

(二)经济法确认并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参与和协调,为诚信经济的发展确立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

如前所述,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而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耦合,这就决定了诚信经济的发展同样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参与的耦合。但是,以“任你行,任你做,世界自然在运转”的自由放任政策为意识形态基础的民法,既不确认又不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意也无力对国家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单靠民法不能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正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与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包括对诚信经济的参与、管理和协调,这就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和综合、系统的调整方式,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调控机制

诚信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参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涉及经济活动参与人之间的多种利益冲突,对此,必须贯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思想加以解决。具体说就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以促

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目标和具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此其一;其二,诚信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建设诚信要比破坏诚信难得多。因此,对诚信制度的建设要统筹兼顾,面向未来,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而这只有运用经济法的系统调整思想、综合调整思想才能做好。

建设民主法治的诚信政府是打造良好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建设诚信政府是发展诚信经济的基础和前提

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诚信政府的建设。这不仅仅是因为诚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较市民社会和个人具有更大的作用和责任,更重要的是,在市民与政府的博弈中,市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上行下效”,如果政府不讲诚信,只能会诱发市民更大更多的机会主义。因此,政府的诚实守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或基石,诚信本身就是民主政府必备的品质,是对政府的一种决不亚于宪法的政治道德要求。正如密尔所说:“有关宪政道德的问题,其实际重要性并不亚于有关宪法本身的问题。某些政府的存在本身,以及使其他政府能持久存在的一切,都有赖于对宪政道德原则的实际遵守。”(注:[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3页。)由于封建专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影响,中国的诚实信用主要停留在道德修养上,是伦理意义的,而不是经济意义的,(注:参见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载[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此,中国要想在法律层面上实现诚实信用,就必须克服和消除专制,大力建设民主政府和诚信政府。具体说就是国家在制定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原则:第一,民主与透明原则。民主不仅具有反对专制的人权价值,而且也是保证政策、法律的科学性的基石。国家或政府不能寄希望于柏拉图式的“哲学王”或任何类似的知识分子的精英人物的分析技艺来寻求好的政策,相反,要赋予民众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保证政策与法律的民主、透明,让政策与法律真正成为民之所愿、民之所选和民之所爱;第二,稳定性原则。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23页。)。这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说的,但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受制于两种知识的不足,一是关于未来人们只有不确定的知识,二是人们在了解资源、潜在交易伙伴及他们的精确特征上具有“横向不确定性”。制度恰恰具有减少世界的复杂性、简化“识别负担”(cognition task)的关键功能,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益。(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2、142页。)但是,如果制度不稳定,缺少可信赖性,那么,制度的执行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因此,政府政策与规则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公益性原则。政府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页。)。为保证政府不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除了按“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政府的一切行动外,还应该让人民直接立法,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公共意志的产物。为此,国家就要赋予民众以广泛的权利。就诚信建设而言,特别要赋予人民群众在参与立法、监督政府及实现经济民主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和遏制不适当的干预、政府垄断;第四,保护产权原则。韦伯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基础是产权制度和契约法,而福山认为社会经济的繁荣既需要文化、习俗和道德,也需要产权制度和契约法。总的来看,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并由此导致良好信用与信誉的重要基础,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现在的社会信用混乱正是建国以来产权政策不稳定特别是未能形成有效、稳定的私人产权规则的必然结果。(注: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11页。)

(二)建设诚信政府、发展诚信经济必须礼法并用,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

诚实信用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道德形态,另一种是法律形态。道德形态的诚实信用与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前者为后者提供基本的价值规则和大致的规范内容,后者为前者提供强力支持和具体的规范、规则内容。(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所以,发展诚信经济,必须要加强诚信的道德建设,培养和树立诚实信用的自觉意识,把诚实信用贯彻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道德毕竟是对社会行为的软约束,而不是硬约束。如果缺少诚实信用得以确认和寄身的法律规制,形不成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那么,诚实信用就不能被普遍遵守,诚信经济就是不可能的。几千年来,我国虽然有着源远流长和极为丰富的诚实信用的信条,但由于没有把诚实信用从道德领域提升到法律领域,缺少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观念和制度,遂造成诚信经济发展不力。所以,建设诚信国家,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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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卷烟零售户 诚信 自律小组

建立卷烟零售户诚信自律小组不仅能帮助组织成员做好卷烟经营工作,规范卷烟经营行为,提高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同时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零售户与烟草公司的沟通,促进卷烟市场有序发展。下面,笔者就卷烟零售户诚信自律小组建设浅谈几点认识。

一、建设卷烟零售户诚信自律小组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诚信自律小组建设倡导小组成员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提高盈利水平,并最终把诚信自律小组打造成法律法规宣传的平台、业务知识培训的平台、品牌培育推介的平台和信息交流传递的平台,对烟草行业规范经营、净化市场、提升销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如何推进卷烟零售户诚信自律小组建设

建设零售户诚信自律小组要紧紧围绕客户发展,优化市场环境,深化客我关系,促进客户盈利。在推进小组建设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片区差异,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实施过程中要落实好人员、场地等保障措施,把握好工作进度和工作节奏,明确人员职责,才能确保小组建设顺利推进。

(一)要有建O好诚信自律小组的决心

诚信自律小组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零售户诚信自律小组是烟草公司主导的客户诚信自律团体,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由烟草公司主导,客户自愿加入、自我约束,自律小组自我监控、共同发展。小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必须统一思想,下大决心、花大力气,要通过动员会、谈心等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坚决抵制内部员工有小组建设“无用论”思想,要切实做到专销结合到位,营销策略调整执行到位,基础工作扎实开展到位,要坚定做好诚信自律小组建设的信心和决心。相信只要全员共同努力,小组成员积极配合,那么卷烟零售户诚信自律小组建设工作必将取得成效。

(二)要有建设好诚信自律小组的措施

一是深入摸底,做好宣传。深入市场调研,及时组织人员对卷烟零售户进行深入摸底并做好宣传,引导零售客户牢固树立“市场是自己的”、“自己的市场要自己管”的意识,营造诚信互助的良好氛围。同时广泛听取卷烟零售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严把人员入门关,筛选符合要求的卷烟零售客户为小组成员,选择有领导能力的人员为小组组长,为成立诚信自律小组做好准备。

二是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实现专销协同“点对点、片对片、人对人”,凝聚专销零三方力量,抓好“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维护”。通过“专销零”+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在守法经营上对零售客户强化指导和教育;在共管市场上强化沟通、相互协作;在整治非法行为上增强合力,延伸市场触角,实施及时精准打击,构建疏导到位、守法经营、监管到位的市场共建、共管机制。

三是稳步推进,灵活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烟草部门要积极引导,可以以客户经理线路、稽查员线路为单位,也可以以社区、居委会、村为单位,充分考虑片区差异,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可以根据城区、乡镇、农村的区域特点确定小组人数,遵循“先城镇,后乡村”的建设原则逐步建立。在诚信自律小组运行模式的基础上,融入“互联网+”和“综合治理”的概念,完善诚信自律线下运行体系,借助微信公众号打造小组线上运行体系,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要发挥好诚信自律小组的用途

诚信自律小组建立后不要形同虚设,不要只建立不管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

1.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客户经理与稽查员要指导小组成员开展本小组工作。诚信自律小组成员应对本小组所管辖范围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组长汇报。诚信自律小组组长应对本小组所管范围负责,对小组成员在检查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回访,查清实情并做好记录,确实存在扰乱市场等不规范经营问题及时向烟草公司汇报。要切实通过诚信自律小组很好的发挥小组价格自律、经营自律、规范自律的作用以及对市场的监管作用。

2.发挥各类宣传作用。卷烟零售户诚信自律小组是个很好的平台,可以利用这个平台与烟草部门一起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做好诚信守法经营宣传,也可以做好新品推介宣传,为品牌培育、法律法规、营销政策等提供一个良好的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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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树正气、讲团结、重人品、重实干”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以监督为中心,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并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诚信分类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诚信评价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经营监督信息平台,建立全县药监信息交互传递网络,实现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与药品监管网络化建设有机结合,建立良好药品经营秩序,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划分诚信等级

建立诚信分级管理制度,以企业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情节轻重和主观过失。为诚信等级划分的原则,将企业等级分为诚信、基本诚信、失信三个等级,择机实行分级管理。

1、诚信等级

符合下列条款的,评定为诚信等级: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全年没有被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国家、省、市、县食药监部门的有关文件、通知等要求贯彻落实到位,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按规定如实上报企业药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等情况;

(3)按照GSP要求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无否决项且一般缺陷率不超过10%或日常监督检查与管理项目不超过两项的;

(4)药品安全和诚信意识较强,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

2、基本诚信等级

符合第(1)条,只能违反(2)-(5)条其中之一的,评定为基本诚信等级:

全面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能够守法经营;

全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对存在问题能限期整改到位的;

较好执行GSP规范,一般缺陷率10-30%,或严重缺陷项不超过2项,日常监督检查与管理项目不超过4项或严重缺陷项1项。对存在的问题能限期整改到位的;

数据上传、上报材料不及时,变更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报材料但如期改正的;

质量负责人或驻店药师累计2次以上不在岗的。

3、失信等级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且违反基本诚信等级中第(1)条或(2)-(5)条中2项以上的,评定为失信等级;

故意或恶意经营假劣药品,从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批发企业向无资质企业或个人销售药品;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相关规定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

向省、市、县食药监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有关票据、记录等档案的;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

出现严重药品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屡查屡犯的;

超越不符合GSP规定的缺陷条款范围的。

(二)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诚信档案

根据我县药品经营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将企业基本情况、日常监管情况、GSP认(换)证检查结果、行政许可变更事项、不良行为记录、特殊事项抽查及社会监督等诚信信息纳入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电子档案数据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设施设备情况、特殊管理药品经营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简历、许可证及认证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

2、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在日常监管中,企业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记录。BB霜排名最好美容护肤去皱磨砂膏哪个好隔离霜养颜美白哪个好

3、GSP认(换)证检查结果:包括GSP跟踪检查、GSP认(换)证检查中的缺陷项及整改落实情况。

4、行政许可变更事项:企业主要人员、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等行政许可项目变更记录。

5、特殊事项抽查信息:药品抽验、实施监控数据上传、主要人员是否在岗、处方药销售、购销存台帐等实时抽查检验记录。

6、专项检查、联(互)查信息: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行动中,检查、联(互)查等情况信息。

7、社会监督信息: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问题的查验记录。

(三)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1、宣传教育。每年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组织开展全县规模的诚信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企业要将诚信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建立诚信教育档案,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宣传教育。

2、搞好培训。每年定期分别对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验收、养护、计量、销售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和药品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并组织考试。

3、签订责任状。针对年度重点工作及专项整治等主要内容,与企业签订药品经营诚信经营责任状。

(四)实行诚信奖惩制度

对评定为“诚信等级”的药品经营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诚信企业”牌匾,大力表彰,政策扶持,对评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二年被评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特殊监管;对“失信等级”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市局建议列入“黑名单”,实行特殊监管,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4月15日至年4月30日)

1、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的宣传动员。

2、制订《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3、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诚信档案。

4、探索研制集人员管理、购销存台帐处方药销售的实时监控管理系统。

(二)试点运行阶段(年5月1日至年8月31日)

在药品批发企业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诚信考核评价试行。

(三)推广阶段(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诚信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阶段(年1月1日至年1月31日)

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建设进行分析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实施。县药监局成立以局长智永利为组长的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评定机制,明确标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诚信体系建设健康有序的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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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价格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并加快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价格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项具体内容。诚实守信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仁、义、礼、智、信”是先人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精华。在当今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更需要诚信维系和支撑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抓好价格诚信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有力保障。

(二)价格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质量是企业生存的保证,而诚信则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石。诚信是立业之本,发展之基。企业只有讲诚信才可能获得牢固的伙伴,才可能树立起品牌形象,才可能获得可持续发展。所以说,价格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价格诚信是一项重要的标志。

(三)价格诚信是企业经营的无形资产。价格诚信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古人云:“无信不立,信者行之基”。良好的价格诚信可以赢得消费者的认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可以创造持久的价值;良好的价格诚信,可以赢得同行竞争对手的认同,可以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时空和发展环境;从经营角度看,企业价格信誉优良,其产品的信誉度也会随之提高,可以加快销售,减少库存,大大降低经营成本;把价格诚信贯穿于企业经营思想中,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从而引致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

(四)价格诚信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准则。价格诚信和产品质量一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不仅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准则。价格诚信至少给消费者两个方面的信用:一是商家的价格制定是合理的,不会为牟取非份的利益而坑害消费者;二是消费者所购商品是物有所值,商品的档次与质量是可信的,不会以次充好,以假当真。

(五)价格诚信是影响社会道德风范的重要因素。价格诚信是社会道德在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信赖的一种人际关系,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织部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倡导和遵循“信用第一,诚实为本,文明经营”的商业道德,必然会对社会道德风范产生积极的影响。良好的价格诚信,对形成好的社会诚信和道德风范具有促进和辐射作用。

二、价格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价格诚信“缺位”引致违法的行为还较严重。我们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不讲价格诚信的价格违法案件普遍存在,有的案件性质还很恶劣、很隐蔽。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千奇百态。有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相关情况;有的对商品等级、产地内容介绍缺乏真实性,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的采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进行标示,引导消费者上当受骗;有的价签更新不及时;还有的只是单纯应付检查临时标价,随意性大。现在明码标价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用虚假标价的形式“打折”欺骗顾客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服务行业、个体商业。特别是在服装行业,经常高标价格,然后打着让利销售的幌子欺骗消费者。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家还大打降价牌,掀起了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降价浪潮,弄得消费者眼花缭乱,无所适从,消费者在大量虚假的价格信息中难以分辨,误导或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诚信难以确立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诚信意识淡薄。对诚信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三个误区,即“赚钱论”,认为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只讲赚钱,不问手段,殊不知,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吃亏论”,认为诚信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德,现实生活中,老老实实做生意的“诚信者”吃亏,靠坑蒙拐骗做买卖的“耍滑者”得利。“环境论”,认为我想讲诚信,但别人不讲,我也只好不讲了,把不讲诚信的行为,归结于社会环境所造成的。二是企业内部价格信用缺乏管理制度,价格信用信息不透明。拥有定价自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违背价格形成的基本准则和“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企业内部缺乏自主定价、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信用制度,在企业中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价格诚信评价标准、运作程序、管理方式和考核体系。市场价格信息严重不对称,价格信用信息还未完全开放。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价格信用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给价格失信提供可能。三是价格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不健全。法规的“空档”使人有机可乘,不讲价格诚信,违背经营准则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相继颁布实施,基本上确立了价格管理、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有些条款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所以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处理难以及时、到位。对价格失信行为的处理缺乏操作性和衡量的尺度,这是价格诚信难以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四是政府作为价格诚信的倡导者和培育者,其作用发挥的不够,社会监督不力。当前我国的价格诚信还处在市场诚信经营的起步阶段,整个诚信市场很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都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应强化政府监管。可是现在政府用于价格诚信监督的资源极为有限,尚无足够的能力来监督“失德”、“失信”行为,很难做到有效监督。

三、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的对策与手段

价格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加大价格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价格信用意识。抓好诚信宣传教育,提高价格诚信意识,是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价格法制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册等各种宣传工具,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价格法规宣传月”等活动,送法律政策进企业、社区,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大造价格诚信声势,提高全民价格诚信意识。其次,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培训,对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价格守法意识。通过引导,使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内强管理,外树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行为。总之,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政府价格监管职能作用,积极构建社会价格信用体系。一是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通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设置农村与社区价格工作点,建立价格法制宣传平台,及时把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传送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并能及时解释群众的疑问,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健康消费意识,提高群众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廊坊固安县物价局在全市物价系统开展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中,创造性开展了“价格服务直通车——价格服务直通农户、直通农资市场等十一通”活动。建立了十一个价格服务直通站点,制定和完善了价格服务站点工作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与经营者、消费者互动的服务办事机制、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监督检查机制,从而使直通车活动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收到显著效果。二是建立价格诚信工作机制。健全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价格诚信联络员制度。我们通过帮助企业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并帮助培训专(兼)职物价员,实现价格监督“关口”前移,引导经营者正确运用自主定价权,严格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我们建立与企事业单位的对口联系和挂钩帮扶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场监督、上门服务,通过签订价格诚信公约,发放价格诚信倡议书、提醒函等形式,引导和督促企业正确运用自主定价权,严格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三是开展价格诚信主题活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从过去的“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到现在的“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我市积累了一些经验,逐步走出了一条“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群众认可、社会监督”的新路子。在创建农资商户“价格诚信单位”活动中,在廊坊全市推广文安县开展农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文安经验”。全市共有689家农资经营户参加了创建活动,其中32家被评为“农资价格诚信单位”。在此基础上向其它行业拓展,选择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商业、旅游等窗口行业进行示范,开展了一系列创建活动,引导诚信经商、合理收费。目前,由廊坊市物价局倡导的价格诚信活动已经在全市蓬勃开展,企事业单位踊跃参加,争创价格诚信单位。相信通过这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必将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和谐廊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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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安全体系;第三方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1-0076-02

1 电子商务信用的主要表现

1.1 网络注册信息不真实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得到更多订单,在电子商务网站上注册时,不如实填写企业信息资料,如企业类型、经营项目等重要的企业信息。在网络宣传时,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1.2 客户信息资料泄漏严重

目前很多商业性网站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随意泄漏企业或个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等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用以诈骗之用或者恶意推销,为企业或个人的日常工作生活造成困扰、带来不便。购物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被窃听或截取,支付时安全性受到威胁。于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可能受到侵犯。由于取证困难等原因,这种侵权行为又很难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1.3 虚假宣传泛滥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消费者只能通过卖家的描述和产品图片来感受商品的质量,所以有时候买家收到的商品与网站上看到的商品是有很大差别的,使得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各种各样网络欺诈现象的出现和因此产生的网络欺诈恐惧心理,大大削减了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对网上交易的兴趣。

1.4 售后服务保障不完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除了关心商品本身的同时,更关注的是商品的售后服务是否有保证。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中间商,降低了产品的成本价。却由于分销渠道特殊性而缺乏售后服务作为支撑。就目前来讲,网络交易与实体店交易相比较在售后服务上要远远落后。一方面,很多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设置商品售后服务机制,导致网上商品购买者寻求售后服务无门。另一方面,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虽然设置有商品售后服务中心,但售后服务条件差、态度恶劣、质量低下,给网上商品购买者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

1.5 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

在前一阶段,媒体暴露了物流企业在分拣装卸货物时出现的“扔”、“摔”等行为,使公众的目光转移到了物流企业身上。在物流过程中,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某些 B2C 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或不及时付款,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2 构建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对策

分析以上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主要表现,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诚信意识及信任度低、法制及信用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和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障等方面。基于以上原因,应在以下几方面构建电子商务诚信安全体系。

2.1 完善信用安全体系

一个国家进步与否的标志之一就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好坏,越是高度发展的社会,越是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西方发达国家具有较发达和完善的信用体系,每一个人或者企业都特别注意和关心自己的信用指数,因为信用指数高低将直接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在此方面起步比较晚,但更要迎头赶上。包括电子商务活动在内的一切经济行为都要借助和利用信用体系才能得以良性发展,积极完善信用体系,有利于培养和孕育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有利于信用交易的开展。

2.2 加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必然要求。要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解决网上交易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当务之急是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明确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法律责任,遏制不良法律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使网上交易有法可依。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间接易形态的特点,重点在交易行为和诚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上商品购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以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2.3 加强政府监管,建立信用评估体系

在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该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效能。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机制,对电子商务经营进行注册登记,以及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其次,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构,制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予以披露。最后,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奖罚机制。对不讲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对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奖惩信息公布于众。

2.4 倡导行业自律,营造诚信环境

要想真正建立起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最根本的是行业自身应加强自律和诚信意识,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宣传诚信树立典范、开展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活动以及表彰诚信经营者,惩罚不诚信经营者等措施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诚信行为和诚信意识。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殊交易形态,又给社会诚信缺失提供了良好的可乘之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是全社会诚信缺失的局部反映,全社会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存在。因此只有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

2.5 建立第三方诚信体系

建立一种让政府可监管、媒体可监督、企业可呈现、消费者可追溯的电子商务诚信体制,需要由交易双方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并且这个第三方接受政府和媒体的监督。信任的第三方属于独立运作部门,在严格的行业规则和管理监控下,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任何带有商业利益色彩的外界影响认证流程,有力保证认证结果的公证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促进整个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在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良好的诚信环境将为全社会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最终目的是改善电子商务的诚信现状。我们只有通过立法、立规、立信,才能让诚信回归社会,才能让诚信回归电子商务领域。只有这样,电子商务才能得到更广阔的生存空间,才能得到可持续地、长久地、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石滨网上交易的信用缺失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05(2)

[2]张凤,张平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立与管理[J].商场现代化,2006

篇1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企业的诚信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组织企业积极投身到诚信建设中来,努力打造区法治诚信市场。

二、工作目标

把诚信建设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治理、服务全过程,引导企业强化信用观念,诚信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合格,深入开展以“生产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

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为标准,积极推进诚信教育,努力形成“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的社会氛围,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一是在区广播、电视节目中开辟诚信“专栏”、“专题”,广泛宣传诚信建设的意义,介绍区内外企业信用建设的典型事例,引导企业提高对诚信建设认识,从而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二是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依法经营是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以规上企业为主体,吸收其他企业参加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通过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识,以守法经营为核心内容,牢固奠定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三是组织交流、观摩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典型。组织规上企业代表,赴外地学习参观先进企业,汲取外地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经验介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区内企业充分感悟诚信建设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诚信意识。

(二)开展诚信实践活动

围绕创建诚信生产经营,在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诚信单位”等实践活动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创建诚信生产企业、诚信中小企业、质量诚信企业等活动,引导企业以德生产经营、诚信立业。

(三)建立行业自律诚信体系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同时组织企业结合行业和企业自身的实际,制定诚信经营守则,公开社会承诺,自觉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督体系,

根据《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我局建立企业及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诚信经营和从业信息、投诉信息、处罚信息等诚信经营数据库和诚信经营档案。

(五)评选诚信企业

在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诚信单位”,并在区媒体上对评选出的企业的诚信建设成效进行深入宣传。

四、工作步骤

1、预备阶段(2014年3月)

制定《“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意见》,召开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动员会议。并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幕、标语、横幅和发放倡议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大造声势,营造一个浓厚的“争创”宣传教育氛围。

2、实施阶段(4月—10月)

局办公室制定具体活动计划,拿出具体活动办法,并到各相关企业贯彻落实。

3、评选表彰阶段(11月—12月)

按照规定的评选内容,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评选出名单,组织实地检查验收,召开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区工商局主要领导、本局主管领导组成的评审会,确定名单。并在区新闻媒体上对每个入选企业等经营者进行宣传报道。

五、保障措施

1、建立组织,协调联动。成立“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股,政策法规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各股室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创建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