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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的思考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5 10:00: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国土空间规划的思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国土空间规划的思考

篇1

关键词: 美国 大都市区

1. 绪论

人类科技日渐发达,世界城市也在科技发展的带动下发展迅速,在城市全球化和区域城市化两大背景下,大城市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其在空间范围上构成了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由周边城镇共同组成的大都市区。大都市区之间的竞争也形成了世界经济竞争的缩影,协调发展大都市区城市区域经济与区域规划的主要任务。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大都市区规划模式的演替及相关案例的分析,总结相关经验,以求为我国区域规划与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2. 美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与政治体制相对应,美国国土规划的职能主要在地方政府,在规划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政府而是社会组织,所以,美国整个规划体系是一个以地方为主、高度分散、缺乏高层次统筹协调的规划体系。美国至今还没有进行国家级的系统的全国性国土规划,只有问题导向型的区域规划,国土规划相关内容也分散在相关规划中。整个规划体系由联邦的公共土地用途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以及有关的政策、独立的州综合规划(只有部分州)、州域内的区域规划、地方政府综合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组成。

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是美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美国维护国家竞争力的国家战略当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美国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模式演替分析

美国是大都市区发展进程最快也是最明显的国家,也是提出大都市区概念的地方。美国大都市区起源于上世纪初,到40年代逐渐成熟。而目前,美国已经有268个大都市区,百分之80的人口居住在大都市区,本文从时间的角度,将美国大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特征都尤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并与之相适应。

3.1 单中心城市区域的对外扩张

19世纪后期,是美国经工业化大生产阶段。产业结构的演变,使得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这一时期,城市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角,并控制着周围区域的发展,为了突破城市行政辖区对中心城市发展的束缚,中心城市采取了对外扩张的发展模式。而对外扩张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兼并和合并等手段来实现。

从美国大都市发展的历史上看,其中心城市的兼并和合并有着自东向西,自北朝南的发展特征。美国东部城市起步较早,也是最早实施兼并的区域,例如纽约、芝加哥等都通过兼并的方式实现了中心城市的极速扩张,而后这种趋势向西、向南扩散。

3.2 多中心管治结构

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工业化进程已经成熟,中心城市中交通拥挤,环境恶化,地价飞涨等去中心化因素逐渐增强,兴起了以中产阶级为主要人群的郊区化进程。客观上增强了郊区的经济实力,郊区对中心城市的依赖性逐渐减弱,这决定了中心城市已经无法像以往那样,依靠强权的合并、兼并来进行对外的扩张。这一阶段多中心管治结构逐渐兴起。代表性的就是专区的职能分割的应用[3]。

从1952年至2002年,是美国专区规划迅速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美国专区数量迅速增长,洪士建等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因为实践和理论互相推动的结果。他认为一方面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都市范围内形成了数个次级中心,大都市空间格局由单中心向多中心持续转变,另一方面,公共选择学派在美国的兴起,以及其所主张的多利益体综合管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得多中心管治结构得以持续发展和应用。

4. 美国空间国土规划案例分析

4.1 明尼阿波利斯一圣保罗都市区规划

20世纪初,明尼阿波利斯、圣保罗两个城市分隔,缺少合作,总人口约46万。20世纪50年代,快速郊区化促使这两个城市逐渐结合,明尼阿波利斯一圣保罗大都市区逐渐形成,人口达120万。大都市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并引发人们思考。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引导整个大都市区持续增长,如何解决大都市区排水和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布局、管理上遇到的问题。人们认识到需要通过区域性、整体性规划解决问题。

规划目标改变现有不可持续的开发方式,通过对城市的无序蔓延进行限制,将城市开发集中在两个中心城市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卫星城,并由大都市区交通系统将其联系起来。

具体措施图7—5

首先,成立大都市规划协会。企业、社会团体、市民等非政府力量和政府共同关注,促使区域规划得到州立法机构的重视,并于1957年通过大都市规划协会草案。该委员会(MPC)是一个政府性质的区域规划机构,提供28个席位,21位是代表地方政府,7位是由政府指定代表市民、商人和社团组织担任。由于政治家和政治体制的原因,MPC的权力和职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并没有执行权。

其次,MPC编制大都市区域规划。1966年完成规划工作。本次规划提出:①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紧密联系;②提供可供选择的多样性规划模式。土地利用规划合作中的一个突出障碍是财产税分配问题。在各自的利益驱动下,各市政府在应征税的设施布局上产生激烈竞争。

5.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的经验总结

纵观美国国土规划的发展历程,有效解决限制大都市区整体发展的行政分割与区际冲突问题,是美国政府、企业、社团和居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和主动要求,形成了不同模式演替的主线,促使其采取了有效的规划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适度的行政区划调整,打破行政界线对生产要素的限制是美国大都市去中心城市区域规划的普遍做法,最常用的方式则是兼并或市县合并。

2.虽然美国有深刻的以个人利益至上的传统文化背景,但是,为了协调区域之间的矛盾,各个相关政府之间通过建立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来解决单一政府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3.在地方自治的体制之下,普遍建立大都市区政府有一定的难度,通过建立城市联合管理体系,建立松散型的大都市地方政府协会,来协调区域间的关系,并与大都市区政府的相互补充也是一种普遍采取的方式。

4.联合组建各种单一功能的特别区和协调机构根据管理的现实需要,各地方政府联合组建各种各样的特别管辖区(特别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都市区范围内的交通、水利、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

6.对中国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与整治的若干启示

我们经济经过30多年的迅速的增长,区域城市化趋势格外显著,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数个明显的大都市区。但是,因为机制的不健全,城市之间的协同作用明显缺乏,各个城市之间普遍存在互相争夺优质资源,却不愿承担责任的现象。城市之间互相攀比、相互封锁、各自为政严重影响了大都市区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美国大都市区的发展要比我国提前数十年,研究美国大都市区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对于大都市区规划与管理方面将有重要借鉴意义。

1.建立区域联合管理机构

纵观美国大都市区发展历史,区域性的联合政府是美国解决区域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政府的协调作用,可以实现区域资源的整合,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创造最高的整体价值。而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大都市区的许多成员,比如天津、北京的京津都市区,上海、苏州等组成的大上海都市区都分属不同的行政单元。行政单元与级别的不对等无疑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建立全球视野,逐渐淡化行政界线的限制,建立互利互惠,资源互补的协调发展长效机制,是大都市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提高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在市场条件下,仅靠政府之间的协调是远远不够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逐渐增强,形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在美国,由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区域规划协会在美国大都市区规划与管理当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目前市场机制以及行政单元无法频繁划分的条件下,生产关系空前复杂,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作用,在大都市的法制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上协调各个利益体的利益,非政府组织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3.注意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社会公平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应当是区域规划当中的重要命题。在美国纽约大都市区的规划当中,将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当做其中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比如在该规划当中,纽约区域规划协会在规划中强调的“学校—工作联合体”的机制,该机制实行教育与培训终身制,从而保证了低收入集体的劳动竞争力。而在我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的中国家庭财产报告,中国家庭资产中位数是247万,而平均数却仅有47万,如此可见一斑。在珠江三角洲的大都市区也面临着产业升级,竞争加剧,劳动力素质跟不上企业发展速度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应当是未来中国大都市区规划中的重要任务。

4.注重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美国大都市区的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上来看,其早期的仅注重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而后来越来越注重区域整体协调发展,其中环境问题成为这种转变的关键要素。纽约大都市区规划提出的3E战略是后期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典型代表,该规划当中将环境提高到与经济、公平同等的地位。这也说明,环境不仅是区域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而在我国,区域规划当中的环境问题还处于学术层面,对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投入远不及其他要素,粗放型增长还是我国大都市发展的基本情况。环境的持续恶化也逐渐成为我国区域发展当中的重要的消极要素。因此,总结发达国家大都市区的发展经验,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化发展,也应当是我国区域规划特别是大都市区规划当中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谢守红.大都市区的空间组织[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 张京祥.城镇群体空间组合[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4]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 面向2l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4.

[5] 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6] 黄丽.国外大都市区治理模式[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篇2

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生态导向;可持续发展;立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9-0103-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制度保障视角下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法治研究”(13YJA820008)。

作者简介:郭庆珠(1974-),男,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和规划法治研究。

一、现实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城市化(也称为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时代特色之一,与城市化相伴的是人口急剧向城市集中,公共设施、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都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在大城市,上述问题已经变得非常急迫和突出,很多城市中心区的地表土地利用已经到达了极限,在此情况下,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开发成为必然。“纵观当今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把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解决城市资源与环境危机的重要措施、实施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化使用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1]我国某些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程度已经非常高,其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所广泛认知。与此同时,某些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已经成为稀缺资源。[2]

如何才能最优化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规划通过考量现实,在对未来目标进行合理设定的基础上尽可能选择科学的手段保证相关目标的实现,它充分体现了人类理性的需求,可以防止在盲目和无序状态下可能带来的资源浪费。“从实证的视角考察,在二战后,世界各国莫不重视规划的引导、协商功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在解决有关城市的住宅开发、建筑规划、环境整治等问题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3]伴随着城市地下空间的大规模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也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之一。基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性,其已成为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都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但总体来看,上述法律对其规定得比较简略。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针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如天津市在2008年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在2013年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

生态问题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地表的开发利用而言,这个问题更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因为一般来讲地下的生态环境系统是比较脆弱的,一旦破坏,很难予以重建和回复,从一定意义上讲具有不可逆性。“地下空间本身是一个环境实体、一种自然资源。它可以被人类活动所改变或破坏。从这个方面来说,相比于地表设施,地下设施更应该强调:地下环境很难恢复到修建地下设施之前的状态。”[4]因而通过科学的地下空间规划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小对地下生态系统的改变或破坏是十分必要的。上述涉及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立法中,也都对相关生态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总体来看,有关规范内容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本文拟结合我国实践对有关的法制问题进行探讨。

二、生态城市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的生态诉求

城市化是各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经之路,这已经被历史和各国的实践所证实,但是人类在享受城市文明和便利的同时,不得不面对、甚至是忍受着快速到来的“城市问题”,这在20世纪中期的工业发达国家体现得非常明显,有人对此做了总结,认为:“城市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人口增长过快,超过城市承载力;城市环境恶化,污染严重;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生物多样性减少;交通拥挤,不利于人们的出行;城市蔓延加剧,人们的通勤时间过长,在城市的居住舒适度迅速下降。”[5]为了有效缓解“城市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生态城市理论和生态城市建设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并把其视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前文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和地表城市开发一样成为城市建设的基本组成,显然其也要符合生态城市建设的理念要求,并且基于地下的特点,还应该在生态保障问题上采取更高的标准,那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应该体现怎样的生态诉求呢?笔者认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设定未来的地下开发建设目标和蓝图时,生态导向应该是其最为核心的考量因素之一,具体而言应该彰显“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理念。

首先,规划内容要充分考虑城市地下空间的生态承载力,满足“适度”的要求。所谓生态承载力是指某区域空间在特定时期,在不损害区域空间生态系统的功能完整及其生产力的情况下,即在其生态容量内,该区域空间复合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可持续的最大支持能力。生态承载力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即环境支持力、资源支持力和人类支持力。[6]具体来讲,就是指特定区域空间内生态环境对污染废弃物的同化、承受能力,即纳污能力;所能提供的资源消耗能力;所能支持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能力。“适度”的生态理念要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设定未来的开发规模、范围和强度时应该不超越地下空间的生态承载力,即要适度保持地下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地下空气、水等环境污染的出现;要避免对地下空气、水等资源的过度消耗或破坏以防止可能带来的生态危机;要防止为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过度开发地下空间,比如不能为了商业化需求而进行过大强度的地下开发等。由于受到光照、通风等因素的影响或限制,相对于地表,地下空间的环境修复和资源再生能力是比较弱的,因此开发时更应慎重。同时还应该看到,有些地下生态系统的破坏甚至会对地上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如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或破坏往往会对地上植被、水循环等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

其次,规划内容要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客观规律要求,注重人类发展和地下生态系统的协调,满足“和谐”的要求。基于人类本性和活动的需要,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往往会追求设施的舒适、方便,但是这种追求一定要合理,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客观规律和生态需求相协调,不能因为一时或个别的需求而影响未来地下空间开发的潜能,比如采光、通风的设计既要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又要尽可能避免过多的占用地下空间资源或对环境造成过大的压力。“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交互性适应即为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和谐’。”[7]城市地下生态环境系统的良好运行是人类在地下空间设施中活动的基础,否则,无论城市地下设施建设的如何完善都会失去其存在的社会意义,二者的和谐共存是十分必要的。为实现这种“和谐”要求,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时既要注重对人类活动所需设施的开发,又要注重对地下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发,在二者相对平衡的基础上来促进人和地下生态系统的和谐相处。同时,地下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和相邻、相近设施相互协调、和谐共存,通过互联互通和共享采光、通风等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第三,规划内容要在前述“适度”的基础上,重视系统性和公平性,保证城市地下空间生态系统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系统性和公平性”要求城市地下开发要充分照顾系统整体和未来公平的需求,保证资源、环境等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以及现代人和后代人之间进行均衡的动态传递。在生态承载力容量范围内的“适度”开发是满足“可持续”要求的基础,但“适度”开发未必一定就能保证“可持续”价值的实现,同时还必须从长远的眼光出发,满足地下开发系统性和公平性的要求,才可能有助于“可持续”开发的进行。因为地下开发具有隐蔽性和难以恢复性的特点,一旦开发就很难恢复原样,现有的开发若只满足“适度”要求而未考虑系统整体性和未来公平性要求,那么,相邻空间的开发会面临障碍,未来人们也可能很难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如一个地下单体建筑虽然满足了“适度”要求,但是若没有预留必要的通风、采光等互联互通通道,那么,要想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层开发或发展其成为地下综合体可能就比较困难,后代人们进一步开发的权利显然也会被剥夺掉,换句话说会造成对相邻空间权益人利益――此为相关社会公平问题之一――和代际公平的损害。“可持续发展要求城市及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8]“可持续”的生态理念更为直接地体现了对社会、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循环利用和均衡发展有直接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成效与缺失: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之考察

上文提及了几部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规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的立法,下面就以上述立法作为样本考察实定法中有关生态内容的规定:

(一)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成效

一是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一般来讲,一部立法会体现不同的价值需求,这就会涉及到价值取向选择的问题,在不同价值取向的指引之下,立法内容自然也会相应的有所侧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主要会涉及到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安全价值、社会价值和公平价值等,从实定法进行考察,上述诸多价值中,生态价值往往被放在优先考量的位置,从总体上讲,“生态保障优先”已经成为现有相关立法中最基本的价值认同和价值取向选择。前述各部立法在总则中对生态保障都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1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显然上述有关生态保障的内容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起着当然的指导作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立法总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立法都明确强调了“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有序、协调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契合了上文所述“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理念,表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实定法已经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价值在相关立法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更为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

二是立法中的生态规范贯穿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全过程。法律总则中有关生态保障的价值诉求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全过程都有约束、指导作用,但是总则中的规定往往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那么在规划建设的具体过程中有没有相应的生态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分为不同的阶段,从整体上来讲包括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在这其中又可细分为规划评估、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有的规划还有可能会涉及到修改的问题,即规划编制完成后在实施的过程中可根据情势的变化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修订。考察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有的基本上在规划建设全程都规定了生态保障的规范内容,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7条在涉及规划编制时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第16条在涉及规划实施时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相对而言,《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在此方面体现的更为明显,规定的也更为具体,涉及到的规划阶段也更为全面,如该法的第11条、第17条、第24条、第32条和第33条等都规定了生态保障的内容,具体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以及规划实施中的项目选择、项目设计方案、勘察、施工等不同阶段进行了规制。

(二)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缺失

一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生态正义的维护还有待加强,相关生态理念的制度支撑有待进一步强化。随着人们对于生态环境重要性认知的深入,生态正义成为近年来人们非常重视的社会问题之一。“生态正义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公平地在主体之间分配生态权益或分摊生态责任。”[9]具体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的生态正义,主要是指: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要体现公平性的要求,要保障与地下空间资源相关的各利益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生态权益的规划配置;对地下空间资源环境造成损害的,规划建设的利益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对因此而受损害的相关各方进行适当的补偿。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前述城市地下规划开发中“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诉求是与生态正义的内涵相契合的,因为满足了上述要求,则说明规划开发并没有为了眼前自身的利益而过度、任意和不顾后果地进行开发,而是考虑了同时代和后代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虽然我国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是对生态正义的正面回应,但总体来看,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首先,“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理念在立法中的落实还不够具体、全面,很多立法尚未把三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往往出现规定碎片化的情况,实践中很容易导致片面理解生态正义的倾向,难以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共同需求。其次,现实实践中不公平的情况仍然比较多见,对于地下空间规划利益主体缺乏必要的规制手段,生态保障中公平、正义的维护还有待通过立法强化,尤其应该加强相关保障制度的建构,因为若仅仅在实定法中做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制度支撑,很可能在实践中流于虚置。因而,总体上讲如何在立法的层面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与生态正义维护、生态理念转化相关的制度建设仍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二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地下开发中生态保障系统性的关注不够,未能有针对性地建构有关法律制度。城市地下开发中的生态保障相对于地表开发是有一定特殊性的,最为典型的就是前者具有系统性非常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空间资源一旦被开发或环境被改变就很难回复,即使是局部空间资源开发或环境改变也很可能会对整体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因此任何项目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都要摈弃孤立、个体开发的观念,如有可能,要尽量进行长远规划,尽可能减少目前不同规划建设之间以及目前的规划建设和未来进一步开发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比如要充分考虑分层开发的问题,当进行某一层次的开发时,要为其他层次的开发预留出生态余地。但是,从实践来看,目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在满足生态保障系统性要求方面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下空间开发会涉及到众多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民防管理部门以及房屋管理部门等,导致很多情况下政出多门的状况。有的立法也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如《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5条第1款就规定“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但由一个职能部门对其他和其地位平行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协调毕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实践中的效果也注定不会理想。立法如何从制度上回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生态保障系统性的需求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三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生态保障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有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一般都有“法律责任”部分,但考察现有的规定,很少有责任是针对生态保障来进行设计的,换句话说,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因生态保障问题而对规划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内容并不多见,出于对生态价值的维护,立法在这方面显然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四、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改进

在上文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改进略作探讨:

首先,要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特点,改进规划编制生态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制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保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强化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以利于生态正义的实现和生态保障理念的落实。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公众有效参与和监督权力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必然涉及到公开的问题,我国《城乡规划法》中其主要体现为“规划草案”的公开,如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该条规定显然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有约束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在其他有关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专门立法中鲜有类似的内容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实有改进的必要。笔者认为,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其涉及到的生态保障而言,仅仅公开规划草案是不够的,无助于信息公开有效性的实现。因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尤其是其中的生态内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若仅仅公开草案的话,由于信息量过于单薄,再加上公众本身并非专业人员,对于地下知识的认知能力有限,很可能会对公众的理解造成困难。而且地下空间开发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公众难以有感性的认知,综合以上两点,仅仅公开规划草案往往很难达到让公众知晓并理解信息之目的,有效性不彰,进而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效果,因此在公开草案之前或同时还应该公开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相关资料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除外),这些资料在规划草案编制前一般由编制机关通过调查取得。我国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包括《城乡规划法》,基本上都没有公开基础资料的内容,笔者认为基于前述地下空间开发及其生态保障的特殊性,应该在立法中建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基础资料公开制度,而且应该由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公开,而不需要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要公开的基础资料主要有与城市地下开发相关的:(1)勘察和测量资料;(2)气象资料;(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状况;(4)城市交通资料;(5)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资料;(6)城市环境资料等。[10]除了上述资料之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也应该公开,供公众查阅、监督。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如有可能的话,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机关应该对上述资料进行公开说明,以避免公众因有关地下专业知识的欠缺而造成误解。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并非是纯技术性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因此公众的参与是必要的,公众参与既有助于监督规划权力的运行,也有助于规划利益的平衡,使规划内容更具社会性和科学性。基于地下开发中生态系统一旦受到破坏很难回复的特性,更应该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因而强化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规划制定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更应该如此。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才“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笔者认为,由于地下生态系统比较脆弱,出于保护的需要,应该将所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都认定为“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以便在公众参与下更好地监督和检验针对该地下空间规划所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次,借鉴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建构某一机关集中行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权制度,以有助于生态系统性的维护和统筹协调的进行。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是指当规划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职权时,可由一个行政机关编制规划草案,对于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事项的,可通过听证或其他方式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在听取意见后形成的规划草案报请规划确定机关裁决,裁决后得以确定的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再涉及到前述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而需要它们核准或同意的,可得免除。通过上述制度,实际上把多个行政机关的事权集中到了规划确定机关手里,产生了集中事权的效果,避免政出多门。[11]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通过立法建构集中行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权制度,即立法确定由一个行政机关编制地下空间规划草案,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可征求其意见,在报请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机关批准后,规划实施――包括实施中的许可、确认、处罚等以及规划修订等相关职权都集中并转移给该审批机关,其他相关机关都不得再分散行使规划涉及到的相关职权。这样可以避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各行政机关各自为政所导致的矛盾、冲突,对于统筹协调和生态保障系统性显然是有利的。若有了上述制度建构,上文所述《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统筹协调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关系的要求――显然就有了制度化的保障。

第三,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规划主体的责任体系,同时,可以立法建构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针对现有立法中鲜有因生态原因而追究规划主体责任的问题,从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维度出发,可以从生态承载力的视角切入完善相关规定,比如因生态承载力评价错误导致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系统损害的,应该责令规划编制以及审批机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相关的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等。当然,上述内容只是目前比较易于切入的部分之一,相关责任体系的整体完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仍需要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同时,可以建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2]根据上述定义中有关利益关系的分析,目前,可以尝试通过国家的税费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倾斜、技术支持、向地下开发受益方征收资源费和生态系统保障基金等方式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

参考文献:

[1]陈志龙,刘宏.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6.

[2]郭庆珠.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取得的法律思考[J].商业时代,2014,(9).

[3]郭庆珠.“规划行政”:现代行政法的时代课题与挑战[J].河北法学,2008,(9).

[4]仇.地下空间利用[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9.

[5]朱春玉.魅力城市:生态城市理念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5.

[6]李爱梅.城镇生态承载力评价方法构建与应用[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3,(3).

[7]王继明.生态和谐与和谐社会的系统研究[J].系统科学学报,2010,(1).

[8]李浩.生态导向的规划变革――基于“生态城市”理念的城市规划工作改进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14.

[9]黄明健.论作为整体公平的生态正义[J]. 东南学术,2006,(5).

[10]陈志龙,王玉北.城市地下空间规划[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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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防治“城市病”的经验借鉴 城市电网规划现状与应对措施的探讨 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英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借鉴与思考 国外城市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借鉴与启示 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解析与应对措施 城市建筑规划过程中的问题与应对措施分析 城市消防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与应对措施 城市电网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高速铁路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国外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做法与启示 城市规划中不确定问题的应对措施 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城市电网规划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国外室内设计思路的借鉴 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考察与借鉴 国外推进城市化的产业集群政策分析与借鉴 国外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案例与借鉴价值 海绵城市管理与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 救助,国外的借鉴与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3-03-08)

[2] 陈哲,刘学敏[EB/OL].“城市病”研究进展和评述[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1):101-108

[3] 中国城市发展网.

[4] 陶纪明.什么是“大城市病”? [EB/OL]. (2006-7-28).

[5] 郑易生,钱薏红,王世汶,等.中国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估算:1993年[J].生态经济,1997(6):6-14.

[6] 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21世纪中国水供求[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

[7] 袁东振,国外如何应对“城市病”[J].科学决策,2005(8):33-35.

[8] 张晓青.西方城市蔓延和理性增长研究综述[J].城市管理,2006,13(2):34-38.

[9] 李强,刘安国,朱华晨.西方城市蔓延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27(10):49-56.

[10] Katz, Peter. The New Urbanism: Toward an Architecture of Community[M]. New York: McGraw-Hill, Inc., 1994.

[11] Fonder, Eben. Better Not Bigger: How toTake Control of Urban Growth and Improve Your Community[M]. Vancouver: New Society Publishers, 1999.

[12] 张进.美国的城市增长管理[J].国外城市规划,2002(2):37-41.

[13] 费移山,王建国.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个世纪的追求[J].规划师,2002,18(2):88-90.

[14] 唐子来.英国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历史演进过程[J].国外城市规划,2000,16(1):10-13.

[15] 张承安.反磁力吸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城市规划学的一种新的学说[J].城市规划,1981(8):54-59.

[16] 赵尚朴.日本《土地基本法》可资借鉴[J].中国房地产,1994(1):70-71.

[17] 蔡玉梅,顾林生,李景玉,等.日本六次国土综合开发规划的演变及启示[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6):76-80.

[18] 沈悦.日本的城市化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4(1):60-64.

[19] 唐黎明.城市病根源于战略眼光的欠缺[N].社会科学报,2010-12-16.

[20] 林坚,陈霄,魏筱.我国空间规划协调问题探讨——空间规划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J].现代城市研究,2011(12):15-21.

[21] 曹银生.英国规划体系的特点与启示[J].上海城市规划,1999,9(4):31-36.

[22] 于立.规划督察:英国制度的借鉴[J].国际城市规划,2007,22(2):72-77.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Planning to Manage “Urban Disease”: The Experience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WANG Kai-yong1, YAN Bing-qiu1,2, WANG Fang1,2, GAO Xiao-lu1

(1. Key Laboratory of Region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odeling, 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CAS, Beijing 100101, China; 2. The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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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面临许多新的机遇、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中央有新要求、发展有新需求、人民有新期待。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顾大局、观大势、谋大事,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的改革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准确把握中央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等等。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确定把“尽职尽责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作为今后国土资源工作在大局中的定位。这些新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湖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积极探索、模范实践,不断提高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

准确把握湖南省发展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当前湖南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攻坚时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最核心的是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最根本的是促进“三量齐升”、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既要加大资源要素保障力度,满足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要加强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要统筹处理好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准确把握应对困难挑战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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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华丽 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矿产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问题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且矿产资源在被探明储量以前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动态调整性。因此,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上,需要与其他国土空间开发(类型)或规划做好统筹协调或衔接。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城乡建设、交通建设等基础设施相关规划。从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看,在矿产资源空间开局方面,考虑了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上级规划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资源合理配置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采用了“反规划”和“正规划”相结合的思路,将区域划分为重点勘查(开采)区、禁止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鼓励勘查(开采)区。但是,从各地调研反映来看,存在以下两大问题。一是“既管好自己”和“又不影响别人”的矛盾。其他国土空间开发类型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如交通(特别是新建公路、铁路)、水利等一些规划,并没有考虑区域矿产资源条件,导致许多矿区特别是矿产资源远景区被压占,直接对未来矿产资源的勘查特别是开发利用造成影响。也就是说,矿产资源规划在空间布局上体现了其他空间规划的诉求,但却对于其他空间开发类型没有“制约”或者“排他”性作用,无法反映矿产资源在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如何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特别是在矿产资源空间布局方面反映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动态性特征和未来发展空间“诉求”,在分区思路上值得我们深入讨论思考,并且在规划实施管理上予以重点考虑。二是说法“有形”和空间“无形”的矛盾。目前我国一些省级或者地(市)县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大多只给出了大致范围和空间规模,并没有在空间坐标上具体划定,如何在禁止开发区中划定“有形”范围,在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成为一个难点。

现有法规规定对矿产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但对规划定位和作用没有明确规定,规划实施制度不健全,缺乏对违反规划予以处罚的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编制实施责任不明确,约束力不强,制约了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二是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参与矿政管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目前规划具体落实方式还比较单一,多通过矿业权会审方式进行落实,在年度推进、目标考核、监督检查、违规查处等方面还比较薄弱,实施力度不够。三是基础工作相对薄弱,规划调整机制尚待完善。规划基础支撑还不能满足规划管理需要,如,许多地方对矿区(特别是历史遗留矿区)、矿业权的底数不清,对快速变化的勘查开发数据信息共享和掌握不够,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级矿产资源管理手段和方式较为落后,对于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科学、高效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管的意识不足,规划动态调整机制还不完善,与实际管理需要有差距。基层规划管理队伍薄弱,市县级国土部门缺乏矿产规划管理人员,特别是县国土资源局大多没有设置相应的矿管股室,缺少经费,缺少人员,缺乏基础地质矿产资源普遍存在,严重制约影响了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各级各类,定位明确,规划体系内做好统筹衔接建议进一步深入明确把握各级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作到各级各类,定位明确。其中,全国、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侧重宏观,并对市级、县级做出宏观指导,市级、县级把握微观,特别是由于图件比例尺的限制和规划指标分解落实的微观复杂性,具体区块划分及相关指标建议通过县级规划甚至是矿区规划加以落实。省级、市县级规划尽量同步推进,压缩规划周期,体现规划的时效性和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工作方式,其中,省级规划管理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在把握总体指导意见、大框架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与审查,实现各级规划同步进行,合理把握市县级规划的内容深度,增强规划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调整和完善规划的空间分区思路,与其他规划做好协调探索更为有效的规划分区方法和管理手段,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空间控制能力。建议根据战略性、紧缺性、一般性等不同矿种类型以及勘查、开发等不同矿业活动阶段,探索开展差别化的空间分区管理思路和协调机制,在生态(包括地质)环境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与水利、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之间的关系。总体思路就是,“管自己”和“管别人”相结合,在与其它规划做好衔接协调的同时,也要体现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留更大、更合理的规划空间诉求,以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特别是紧缺重要矿产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探索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制度,完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试点先行、总结提升、全面推行的思路,逐步探索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制度,促进落实规划总量、空间和时序等重要内容。主动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资源管理需要,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年度评估制度,及时吸纳地质找矿新发现、新突破,并按照矿政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划,规范规划动态调整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确保规划与实际工作衔接一致,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快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以规划为依据”的政府的宏观调控监督管理职能坚持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既要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意图,又不能脱离市场经济规则。强化“以规划为依据”的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形成统筹且能使各方实际有职有责的管理体制,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有效落实。其中,重点建立规划管理的统一协调机制,加快出台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一步明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为规划编制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各类规划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确保规划和矿政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衔接。特别是加强构建与矿业权审批、投资管理相衔接的规划管理制度,设计适应矿政管理总体思路的规划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