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8:08: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财产损失会计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摘 要 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遵循的准则不同,有着不同的服务目的,二者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因而它们在同一种项目的处理方式上也千差万别。会计核算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公司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国家提供参考资料;而税收征管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具有无偿性,按照各种税法的规定来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企业在资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上也会依据不同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来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终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效果。
关键词 资产损失 会计核算 税法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目标来采用会计和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界定和计量,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争取减少企业的开支,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资产损失范围的不同界定
在会计准则中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收制度里对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从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义。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依据资产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按照我国的税务管理方式将资产损失分为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此外,还对企业在自行计算扣除时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存货的正常损耗,因转让、销售、变卖固定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正常的报废清理等。由此可见,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要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会计准则里主要包括存货盘亏和毁损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里还包括了资产变质、被盗、淘汰以及报废等情况。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货损失,也便于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
二、资产损失会计和税收处理的不同
首先,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对资产损失追溯期限的确认不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论何时发现以前年度应该被计入却没有被计入的资产损失都可以予以确认。最新的会计准则条款规定,在确定前期数据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间来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并将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然而,在税法里,依据下位服从上位的原则,在追补和确认资产损失时最多不能超过三年,不能够无限期追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同的追溯期限决定了对于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的追回和补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大小也不一样。
其次,会计和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也不同。在会计处理中,当发现了存在以前年度应记账却未记的资产损失,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的程序,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税收坚持“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程序进行。例如,对资产损失里“所属年度”的认定。在会计处理上,认为某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应该为资产丧失了其创造经济利益能力的年度。虽然会计制度里有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及时,不得虚计资产,但是这一规定的实践性不强。在会计实务中,对资产损失的确认往往是立足于某一个时点上,依据与各资产形态相关的法律和准则,会计从业人员对客观经济事实作出职业判断。相比而言,在进行税收处理时,为了维护我国税基的长期稳定性,税法对资产损失的审批和确认有着严格、具体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执行。使得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比会计更加客观和规范。
最后,具体的资产损失项目下会计和税收的不同处理方式。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处理:企业在采取会计处理时,固定资产的损失主要是通过“营业外支出”来集中核算的,而会计科目里的“营业外支出”的核算金额并不一定等于财税里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此外,税法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所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一般纳税人对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资产汇兑损失的处理:由于汇率水平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企业在不同的交易日进行结算时将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外币金额依据不同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此产生的差额在会计上将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中,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损益不算入应税所得或者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里对于企业的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汇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当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因此不得作为应税损失或所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2]李凤英.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会计之友.2008(3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规定: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由此可见,无论是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还是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75]
[案情说明]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02年1月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2002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本年度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应收账款余额300万元。
[要求解答]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
[计算分析]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300-200)×5‰=0.5(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5-3=2(万元)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年度作了账务处理,下年度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年度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年度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关键词:存货 非正常损失 会计处理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Abstract:Regarding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accountant processes and the tax treatment difference is association president the time objective existence, but clearly recognizes these differences, may further calculate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service clearly, may use these difference effective development earnings management, in pays taxes legally in the foundation realizes avoids taxes reasonabl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ims at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o invest accountant to process with fords tax processing the difference to make the analysis.
关键词: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差异
key word: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Accountant processes Tax treatment Difference
一、短期股权投资的差异
(一)短期股权投资所得的差异
短期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股利如果是现金的形式,在会计处理时除了在取得投资时会记入“应收股利”科目以外,其它的都要冲减到投资账面价值,这部分是初始投资的成本回收,而不是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单位宣告其所分派的为股票的股利,那么在会计处理时,就只会作为备查,而不会作为会计的分录,在登记时会记录为股票的股数,注明是股票的股利,但是不会记录为投资的收益。在税法上,投资企业所收到的股票投资收益,如果投资企业所用的所得税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一方的适用所得税的税率,那么所得税是不退还的;反之,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比被投资企的适用所得税率要高,那么不仅可以享受到国家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定期的减税政策,还可以将其获取的投资收益所得还原至税前的收益所得,与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合并,并按照相关法规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二)短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
如果期末短期的股权投资成本要高于市价,在会计处理时,要计提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的准备,相应的投资收益会有所减少,与其对应的当期会计利润也同样会降低。而从税法上来看,纳税人所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资金不能从投资企业应纳税的税额中减除,那么就可以看出,尽管计提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的准备会对当期会计利润有所减少,可是相应的调整纳税时,应纳税所得资金中也不能将这部分被减少的投资收益扣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差异
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时,会计处理就是按照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进行确认,不确认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税务法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来确认,才能在税前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去除。通常当长期的股权投资出现下列情况时,才可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损害,其一,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布关闭、破产或者撤销以及被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注销其营业执照;其二,投资企业内部财务情况恶化严重,连续停止营业三年以上,已经累计巨额的亏损,无法再重新改组或者恢复经营;其三,被投资企业股票停止交易一年以上,含一年,或者其股票被证券市场摘牌;其四,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恶化严重,已经累计巨额亏损并已做清算。如果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形成了财产损失,或者发生了实质性以及永久性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害时,此时可以先将保险赔款、责任以及可回收资金的金额去除,然后再将财产损失做进一步的确认。如果长期的股权投资已经依照实质性损害或者永久性损害确认了财产的损失,那么会计记录要做保留。下列证据可以表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实质性损害或者永久损害,即:被投资企业相关的破产公告、清偿文件;或者工商部门吊销、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的文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公告的行政决定文件;停止经营和交易的法律文件或者其它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资产成本、价值回收的情况说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财产清算、分配情况的证明文件等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理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转让、处置时,会计处理时,会把所收到的处理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账同价值以及处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按照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税费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还要包括虽未收到但是已经确认的应用股利,再同时结转已经计提股权投资减值的准备。而税务处理时,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以及处置处理,是以收到处理收入和税法所规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再扣除处置过程所发生的按照会计规定所计入损益的税费,税务处理时将这些当作当期投资收益。此处账面余额并未包含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其所指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损益调整账户金额。投资企业在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进行处置、转让的处理时,该部分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去除,不过每年所去除的金额也有所限制,即不可超出投资方当年股权投资的转让以及收益所得,如有超出,可以结转至后续的纳税年度扣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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