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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会计处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8:08: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财产损失会计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财产损失会计处理

篇1

摘 要 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遵循的准则不同,有着不同的服务目的,二者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因而它们在同一种项目的处理方式上也千差万别。会计核算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公司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国家提供参考资料;而税收征管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具有无偿性,按照各种税法的规定来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企业在资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上也会依据不同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来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终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效果。

关键词 资产损失 会计核算 税法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目标来采用会计和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界定和计量,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争取减少企业的开支,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资产损失范围的不同界定

在会计准则中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收制度里对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从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义。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依据资产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按照我国的税务管理方式将资产损失分为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此外,还对企业在自行计算扣除时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存货的正常损耗,因转让、销售、变卖固定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正常的报废清理等。由此可见,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要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会计准则里主要包括存货盘亏和毁损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里还包括了资产变质、被盗、淘汰以及报废等情况。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货损失,也便于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

二、资产损失会计和税收处理的不同

首先,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对资产损失追溯期限的确认不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论何时发现以前年度应该被计入却没有被计入的资产损失都可以予以确认。最新的会计准则条款规定,在确定前期数据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间来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并将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然而,在税法里,依据下位服从上位的原则,在追补和确认资产损失时最多不能超过三年,不能够无限期追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同的追溯期限决定了对于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的追回和补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大小也不一样。

其次,会计和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也不同。在会计处理中,当发现了存在以前年度应记账却未记的资产损失,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的程序,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税收坚持“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程序进行。例如,对资产损失里“所属年度”的认定。在会计处理上,认为某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应该为资产丧失了其创造经济利益能力的年度。虽然会计制度里有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及时,不得虚计资产,但是这一规定的实践性不强。在会计实务中,对资产损失的确认往往是立足于某一个时点上,依据与各资产形态相关的法律和准则,会计从业人员对客观经济事实作出职业判断。相比而言,在进行税收处理时,为了维护我国税基的长期稳定性,税法对资产损失的审批和确认有着严格、具体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执行。使得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比会计更加客观和规范。

最后,具体的资产损失项目下会计和税收的不同处理方式。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处理:企业在采取会计处理时,固定资产的损失主要是通过“营业外支出”来集中核算的,而会计科目里的“营业外支出”的核算金额并不一定等于财税里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此外,税法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所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一般纳税人对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资产汇兑损失的处理:由于汇率水平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企业在不同的交易日进行结算时将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外币金额依据不同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此产生的差额在会计上将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中,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损益不算入应税所得或者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里对于企业的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汇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当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因此不得作为应税损失或所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2]李凤英.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会计之友.2008(34).

篇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规定: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由此可见,无论是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还是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75]

[案情说明]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02年1月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2002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本年度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应收账款余额300万元。

[要求解答]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

[计算分析]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300-200)×5‰=0.5(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5-3=2(万元)

篇3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年度作了账务处理,下年度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年度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年度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篇4

关键词:存货 非正常损失 会计处理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篇5

Abstract:Regarding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accountant processes and the tax treatment difference is association president the time objective existence, but clearly recognizes these differences, may further calculate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service clearly, may use these difference effective development earnings management, in pays taxes legally in the foundation realizes avoids taxes reasonabl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ims at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o invest accountant to process with fords tax processing the difference to make the analysis.

关键词: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差异

key word: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Accountant processes Tax treatment Difference

一、短期股权投资的差异

(一)短期股权投资所得的差异

短期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股利如果是现金的形式,在会计处理时除了在取得投资时会记入“应收股利”科目以外,其它的都要冲减到投资账面价值,这部分是初始投资的成本回收,而不是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单位宣告其所分派的为股票的股利,那么在会计处理时,就只会作为备查,而不会作为会计的分录,在登记时会记录为股票的股数,注明是股票的股利,但是不会记录为投资的收益。在税法上,投资企业所收到的股票投资收益,如果投资企业所用的所得税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一方的适用所得税的税率,那么所得税是不退还的;反之,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比被投资企的适用所得税率要高,那么不仅可以享受到国家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定期的减税政策,还可以将其获取的投资收益所得还原至税前的收益所得,与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合并,并按照相关法规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二)短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

如果期末短期的股权投资成本要高于市价,在会计处理时,要计提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的准备,相应的投资收益会有所减少,与其对应的当期会计利润也同样会降低。而从税法上来看,纳税人所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资金不能从投资企业应纳税的税额中减除,那么就可以看出,尽管计提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的准备会对当期会计利润有所减少,可是相应的调整纳税时,应纳税所得资金中也不能将这部分被减少的投资收益扣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差异

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时,会计处理就是按照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进行确认,不确认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税务法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来确认,才能在税前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去除。通常当长期的股权投资出现下列情况时,才可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损害,其一,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布关闭、破产或者撤销以及被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注销其营业执照;其二,投资企业内部财务情况恶化严重,连续停止营业三年以上,已经累计巨额的亏损,无法再重新改组或者恢复经营;其三,被投资企业股票停止交易一年以上,含一年,或者其股票被证券市场摘牌;其四,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恶化严重,已经累计巨额亏损并已做清算。如果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形成了财产损失,或者发生了实质性以及永久性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害时,此时可以先将保险赔款、责任以及可回收资金的金额去除,然后再将财产损失做进一步的确认。如果长期的股权投资已经依照实质性损害或者永久性损害确认了财产的损失,那么会计记录要做保留。下列证据可以表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实质性损害或者永久损害,即:被投资企业相关的破产公告、清偿文件;或者工商部门吊销、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的文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公告的行政决定文件;停止经营和交易的法律文件或者其它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资产成本、价值回收的情况说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财产清算、分配情况的证明文件等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理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转让、处置时,会计处理时,会把所收到的处理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账同价值以及处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按照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税费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还要包括虽未收到但是已经确认的应用股利,再同时结转已经计提股权投资减值的准备。而税务处理时,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以及处置处理,是以收到处理收入和税法所规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再扣除处置过程所发生的按照会计规定所计入损益的税费,税务处理时将这些当作当期投资收益。此处账面余额并未包含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其所指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损益调整账户金额。投资企业在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进行处置、转让的处理时,该部分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去除,不过每年所去除的金额也有所限制,即不可超出投资方当年股权投资的转让以及收益所得,如有超出,可以结转至后续的纳税年度扣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叶文达.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EJ3.财会通讯,2006(3)

[3]邓洪勇.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经会计,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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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基数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方面,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已经一致。

特殊企业的坏账准备计提金融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明确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提取的条件、可以提取呆账损失的资产的范围,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联企业:财政部《关于印发骉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骍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解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转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坏账损失确认一般规定会计制度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详见《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三条重申,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税法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经对比,会计与税务对坏账损失确认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会计更强调稳健原则,税务更强调证据原则。

特殊规定特别从宽方面,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了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遇及十三类情形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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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1.1税法以会计准则为基础

所得税的核心概念“所得”即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会计分期假定为计算应税所得额提供了时间基础。会计收益确认与计量为所得税提供了计税基础。

1.2税法对会计准则的影响

首先,税法使会计变得越来越重要。其次,税法推动了会计的发展,拓宽了会计的研究领域。再次,税法与会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在会计上将其作为利得处理而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要求必须将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收入计算增值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会计和税法关系密切,但由于各自的目标、服务对象等诸多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2.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2.1资产差异分析

2.1.1固定资产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规定:一是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等。二是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三是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是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1.2无形资产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具体规定为:一是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二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三是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是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等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2.2收入差异分析

收入是会计和税法的重要概念。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的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定义,包括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等。

虽然所得税法对于销售商品应税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但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例如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发生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时,部分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而是按照收到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质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原则,从而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2.3费用差异分析

2.3.1职工薪酬差异分析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2.3.2借款费用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没有比例的限制,都可以计入成本或费用。要考虑的是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借款费用资本化原则,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税法对利息支出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一是对于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对于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和集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和利息不得在当期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处理。

三是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会计制度规定用借款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是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2.3.3职工福利费支出差异分析

在新会计准则中,职工福利费是计入“职工薪酬”这个科目的,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职工福利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3.4业务招待费支出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2.3.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3.6捐赠支出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均列入营业外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3.7资产损失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项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损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保证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真实性,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资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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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企业原材料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是:原材料盘亏及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如果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即下文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即下文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即下文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笔者认为,有关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解释不是很清楚,很容易迷惑初学者,而且有些会计处理也不太妥当,比如,“管理不善形成的被盗窃、霉烂变质净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也属于一般经营损失要记入管理费用”这句话怎么理解?库存材料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何时转出?残值部分涉及到的进项税额也要转出吗?下面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库存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与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含义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以上条例及实施细则(简称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强调了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客观事实和管理不善这一主观因素。如果因过期失效、水份蒸发、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相对应,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应当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

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强调的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这一不可抗力客观事实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税法所说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主观原因形成的损失。非常损失与一般经营损失相对应,一般经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库存材料毁损,残料价值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

库存材料遭受税法所说的非正常毁损后,剩余的残料价值并不是已经损失掉的部分,残料或许还可以作为原材料再被加工成其他物品,即使不被加工成其他物品,也可以直接对外出售。无论出售残料加工成的其他物品,还是直接出售残料时,都会产生销项税额,与购入原材料时产生的进项税额相对应。因此,对于遭受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且有少部分转让价值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算。

(三)盘亏、毁损各种库存材料时,不应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盘亏、毁损各种原材料时,由于未查明原因,不知道是属于税法所称的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不能确定是否应该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所以在盘亏、毁损各种材料时只能转出盘亏毁损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应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只有查明确实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因此只能在查明原因批准处理时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四)库存材料盘亏毁损部分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由于发现原材料盘亏、毁损时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只有查明原因批准处理时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因此,盘亏毁损库存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应在批准处理时,根据处理结果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相应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管理费用”科目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二、库存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时的会计处理

首先,发现原材料短缺毁损时,由于短缺毁损原因未查明,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因此先不考虑其涉及的进项税额,而应根据原材料盘点表中所列的盘亏或毁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编制如下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不含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然后,查明原因后,根据不同原因和不同的处理结果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若属于自然损耗形成的定额内损耗或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属于税法所称的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必转出;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所以将不含进项税额的按原材料实际成本计算的损失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二)若属于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这种损失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要将其净损失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

原材料(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过失人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含残值部分的原材料进项税额)

(三)若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原材料毁损

这种毁损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要将其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

原材料(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含残值部分的原材料进项税额)

三、库存材料短缺与毁损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业企业库存材料盘亏损失1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每公斤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元。

1.发现库存材料短缺时,将材料盘点报告单中盘亏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贷:原材料 1000

2.查明原因,依据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盘亏的不同原因和不同处理结果作出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1)若盘亏的10公斤原材料是由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合理损耗,经批准后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2)若盘亏的10公斤原材料是由于过失人造成的,应由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过失人赔款 1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案例2:某工业企业库存材料毁损3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每公斤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510元。经查属于材料保管员的过失造成的,按规定由其个人赔偿400元,残料已办理入库手续,价值500元。

1.发现材料毁损时,将材料盘点报告单中毁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

贷:原材料3000

2.查明原因,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如下处理:

先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3000-500)×17%=425(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过失人赔款 400

原材料500

管理费用 252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

案例3:假如案例2中的材料毁损是由于火灾引起的,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2200元,其余资料相同。查明原因报经批准时则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 2200

原材料 500

营业外支出 72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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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固定资产的确认。《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 年( 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说明中规定为5 年) 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 年的, 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新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中,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并指出, 只有当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 才能予以确认。就固定资产的确认问题, 新准则应用指南还作了进一步补充,指出下列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通常作为存货确认,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 如企业( 航空) 的高价周转件;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如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 建造承包商) 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 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 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设备。

第二, 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补充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中“累计折旧”科目说明规定下列四类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但同时, 原固定资产准则又明确规定,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 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新固定资产准则保留了这一规定。同一会计事项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给实务操作带来极大不便。针对这一情况,《问题解答( 二) 》指出,“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不一致,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问题解答( 一) 》中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 年度已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代替折旧的, 应以计提减值准备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 并对计提折旧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 以后年度对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 即以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 并按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经过上述调整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行账面价值的差额, 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问题解答( 一) 》还要求,“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 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 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而产生的会计处理问题,《问题解答( 四) 》进一步作了补充, 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 合理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期末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时,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而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 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改按新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 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新准则也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对于《问题解答( 四) 》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 其会计处理与该解答的规定不一致的, 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答之后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再按该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就折旧问题, 新准则应用指南还强调,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 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 后续支出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问题, 新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 二) 》的原则一致, 但又在不同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满足新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如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等,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不满足确认条件的, 如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 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问题解答( 二) 》也有相同规定, 其他应计入当期费用的后续支出( 如修理费等) “ 不再通过待摊或预提的方式核算”( 原预提或待摊的大修费用余额可继续沿用原政策, 直到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 此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再按新规定处理) 。此外, 就不同情况下的后续支出,《问题解答( 二) 》分六种情形作了具体的补充规定, 并要求新增科目, 其中, 以下两类后续支出的处理办法尤为值得关注: 一是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 应当在“ 固定资产” 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 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 采用合理的方

法单独计提折旧”。如在下次装修时, 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 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而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装修费用, 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 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二是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新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 应用指南规定为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 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如果后续支出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改良, 或者二者结合在一起, 则应根据情况进行区别判断, 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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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目标的不同,导致会计和税法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处理程序、处理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会计与税法从客观上讲既有其各自的独立性,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不仅互相影响,而且互相作用。这就对财务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给各自带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所以为保证会计体系的完整性和税法的严肃性,协调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企业资产损失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着重从坏账损失处理、各项减值准备处理等方面的差异展开探讨。

关键词 资产损失 会计处理 税法 差异

一、企业资产与资产损失

所谓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种类主要有货币资产类、非货币资产类以及对外投资类三种,其中货币资产类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款项以及预付账款等;非货币资产类则包括企业内部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而对外投资类则是指债权性投资以及股权性投资。而资产损失则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所发生的、和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具体而言其包括现金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存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其它自然灾害与不可抗力因素所带来的损失等等。

二、会计与税法对坏账损失处理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坏账损失处理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检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其发生减值,则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在税法中则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但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由此我们可以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处理坏账损失时,有以下不同:

(一)确认条件的差异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坏账从主观上讲是指债务人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问题;逾期三年无法履行的应收账款。从客观上讲,坏账则是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依然无法回收的账款。但是在税法中,其针对坏账的定义规定更为详尽,与会计准则不同的是,税法则做了以下限制性的规定,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收票据),经依法确认后,应作为坏账处理: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2、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3、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核算方法的差异

企业核算坏账通常采用直接转销法与备抵法两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核算坏账损失只可以用备抵法,即企业要按照相应的方法对坏账损失进行估计,确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并将其计算当期费用,建立起坏账准备。如果发生了实际坏账,再对已提的坏账准备以及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冲销。这种做法是会计核算配比原则的体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将其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或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备抵法,按规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准予税前扣除。由于企业的坏账损失会对企业所得税税基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方面要注意规范坏账处理核算方法的差异。

(三)计提比例的不同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会计准则中并未做出十分明确的限制,企业可以按照现金流量、债务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以及自身的经验,将这些信息综合分析后做出合理的估计。此外,对于以往所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重组的应收账款、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其它已逾期但是并不能明确证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是税法中对这类情况的规定则相对宽泛,只是针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未超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做出规定,而且未具体的规定出应收账款的所属期间。因此,必然会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四)计提范围的不同

在税法中有规定,企业要根据其年末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不过税法中还有规定,因非赊销活动产生的关联方间的往来款、应收债权等,不能提取坏账准备金。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则有较大差异,其不仅将应收账款包含在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内,而且要求计提坏账准备的内容还要包括企业的其它应收账款。对于应收票据而言,因其出现坏账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未包含在计提范围内。

三、会计和税法对其它各项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

(一)存货跌价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要在期末全面清查存货,如果存货市场价值下跌,造成其生产成本高于售价,存货无法适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导致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则要根据成本高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以前年度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则基于历史成本原则考虑,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如果企业存货出现诸如转让或者其他流出企业的行为时,则在结转存货的计税成本时,允许根据历史成本来结算。对于之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跌价准备,要在转回时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减。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所确定的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按照应减记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这其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在处理无形资产时,要将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同时结转。而在税法中规定处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其中摊销以及减值准备会对其损益金额产生影响。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要在计算摊销额时将减值准备金额扣除。因为在税前无法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所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能将减值准备剔除;另外一种情况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无形资产的寿命不确定,在持有这类资产期间无需摊销,但要计提减值准备。在税法中规定,如果无形资产的寿命无法确定,要采用直线法摊销,则摊销年限至少要大于十年。所以税法摊销期间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期调减。如果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则要根据税法摊销额与减值准备存在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税法摊销大于减值准备,按照差额调减所得额;相反,如果税法摊销小于减值准备,则对所得额进行调增。

(三)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在会计处理中规定,可以将委托贷款作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项目加以核算,所以企业要比较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其可回收金额,计量委托贷款时取较低者,而且根据本金大于可收回金额的差值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税法中规定,不用估算委托贷款的可回收金额,只是针对因为债务人死亡、破产等无法收回的,在计算所得税前将其作为财产损失予以扣除。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会计处理中规定,企业要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逐项检查固定资产,如果其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实体已经损坏、将会被闲置、终止使用、陈旧过时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其回收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则要调减资产的账面价值至可回收金额,其中资产减值损失即为减记金额,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但是在税法规定中,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要以真实发生、据实扣除为原则,如果税法中未明确规定,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所提取的准备金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米辉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会计处理探析.会计师.2009(5).

[2]王为夏,姜海华.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务认定及其会计处理.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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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会计处理

在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上,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无异,区别仅仅在于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差异,如会计制度与增值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内涵的规定不同。而会计制度与税法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其具有各自不同的最终目的以及遵守原则,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其会计处理的不同。鉴于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金融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进行详细地了解及掌握,现进行如下分析。

一、会计处理差异原因分析

1.重视实质的会计制度及税法的法定性

随着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其中一项新的会计核算总则为实质重于形式,此项规则表明当交易的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实质情况进行核算与反映,而不是依靠法律形式。但是在税法中,对于此类状况的会计核算则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则,因此在企业纳税额与利润总额的核算中,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如,在企业会计处理中,除了在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对于各项计提减值资产不能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但是在对待处理的财产损失进行处理时,必须在经过企业的申报以及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将其作为税前列支。我国会计工作人员在对两者之间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采用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则存在差异的情况时,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主要以会计制度作为参考,在纳税处理时再根据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谨慎性的会计制度及税法据实扣除

企业会计人员在对不确定因素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力以及谨慎性,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也就是说既不能不高估资产收益,也不能过于低估负债或费用情况。会计处理中的谨慎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当会计人员对各种不属于资产所作的计提减值准备,并且按照会计制度中计提的资产来对准备金进行控制,从而便会减少企业收益,但是若按照谨慎性原则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金,在税法制度中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主要原因在于税法中所遵循的原则是据实扣除,简单地说就是所产生任何损失与费用只能是真实发生的,若对于损失与费用在无法确认的情况进行申报扣除则可能被认为是偷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会计处理中所进行的各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定,由于此判断不属于真实发生的事件因而在税法中不得扣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简单的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要指的是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中可知,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能够根据自身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与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地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但在税法中,除了国务院财政及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外,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的最低年限进行了如下规定:其中对于房屋等建筑物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20年;电子设备折旧计提最低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10年,而除飞机、火车、轮船外的运输工具计提最低年限为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家具、工具等,计提最低年限为5年。这些规定则表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折旧计提年限不同。除此之外,我国行业财务制度为了能够对利润进行调整,会限制企业利用折旧年限的长短,且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强制性对折旧年限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便导致企业在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确定时不得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与客观需求作出利于企业的会计处理。近年来,企业为了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改变人类生态环境以及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大部分企业加快对相关设备的更新速度,尤其是淘汰落后过时设备速度加快,因而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远远提前于行业标准。因此,这就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中应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以此来激活企业的主动性与责任心,使其尽快地摆脱行业对于折旧年限的限制。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处理中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条件,同时在环境、技术以及地域的条件下,对企业折旧年限进行公平公正的制定,旨在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企业成本及折旧。

三、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

对净残值进行预计主要指的是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主要指的是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与基础值费用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之间的比例。该企业的实际残值率在1-2%之间,远远低于预计残值率。同时对于不同固定资产的类别其残值率之间也存在极大的差别,例如电子设备与电缆。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提出,对于环境要求的增加,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备进行处理时会显著地增大其处置成本。其中低于带放射源的设备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出现绝对值成负数。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残值进行处理时应该根据实际处置不同类别进行会计估计,在处置的过程中即便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也会存在很大差别,因而就需要谨慎地把握资产所占比例、收入差别以及影响程度。除此之外,当固定资产全寿命使用周期结束时,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使得在会计处理中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可以通过一定方法进行调节,使会计处理方法不仅能够满足我国税收法规与国际化接轨,也能有效地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财务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有利于奠定企业发展的基础,从而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最终真正地做到内外统一。

篇12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收益,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复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成为每一位财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具备的素质和技巧。

从笔者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为了盘活资金,笔者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如何进行处理,是销售还是长期出租?如果销售,已有买方同意出价300万元购买。但经过多次讨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就针对出售与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此项资产无偿归租入者,但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等,合计税负为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可得出,不论从资金的使用上,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单位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说起,市国税局提出,笔者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市,且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决定对供电公司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由笔者单位自查原因,通过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所占比重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主要企业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分析,笔者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则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经查阅资料,咨询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该笔业务符合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笔者单位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及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合计就缴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就不用转出,只需缴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得出,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律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不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而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此举并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也是在纳税时调表不调帐,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里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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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就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以后,其会计主体将发生变化。自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到清算组进驻,接管企业这一时期,企业仍然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以后,会计主体由企业变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须做好:

    (一)清查财产及债权债务。纵观破产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破产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对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这也是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由破产企业进行,企业应当接受清算组的指导,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核实,也包括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该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

    (二)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应在进行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办理有关的会计业务。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结束,应按照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主要包括:

    (1)对积压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在取得审批授权以后,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如应提的折旧,应付利息,应付税金,应付房租等应当提足,在账面上进行全面反映,在报表上真实披露;

    (3)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

    (4)结转各项损益科目和利润分配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编制破产日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利润表。

    由于这一时点还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没有变化,因此,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整理会计档案,编造移交清册。清算组进入并接管企业以后,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这些档案、文书在移交以前,破产企业应当全部整理好,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造移交清单,准备移交。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1.公司重组方案;

    2.财务会计规范;

    3.业绩连续计算;(这个方面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判断一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要求,具体有这么几个方面的考虑)

    1)利润连续性:3个年度要连续盈利;

    2)利润经常性:来源于主营业务不能来源于营业外收入,非经常性的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要计算;

    3)利润现金性:不能全是应收账款对应收入;

    4)利润独立性:不能是利润依赖关联方或某一个客户;

    5)利润统一性:利润来自于主营业务,而不是其它业务收入,在统一管理层、统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取得利润;

    6)利润稳定性的考虑,盈利模式、经营环境都要稳定。

    4.资产负债结构要合理。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结构是可以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5.税收与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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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账务重组 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会计处理等进行了重新界定和修改。新准则指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主要包括四种方式: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将计量基础从账面价值修改为公允价值,并且规定债务重组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本文就债务重组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案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背景介绍

某公司2003年8月6日将6000万元委托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闽发证券”)进行为期一年的国债投资。2004年8月6日国债到期后,因为闽发证券内部原因致使该项投资未能按期收回。某公司2004年12月21日向闽发证券破产清算小组第一次申报债权后取得的《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回执》,某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为54,063,081.44元。根据闽发证券的现状和基于稳健性原则,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22日通过《某公司关于确认国债投资损失及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议案》,于2004年确认的投资损失6,988,644.50元(即该项投资账面余额61,051,725.94元与申报债权54,063,081.44元之差额)与计提的坏账准备44,011,355.50元合计51,00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该项债权的账面净余额为10,051,725.94元。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将原通过闽发证券进行的国债投资款中的5,700.00万元作为财产损失予以抵扣本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2008年7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闽发证券清算组申请闽发证券破产还债案,2008年9月26日某公司申报债权15,199,008元。

2009年10月12日,根据闽发管字〔2009〕219号《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确认某公司破产债权本金为54,246,648.29元,利息为13,650,701.09元,债权总额为67,897,349.38元。2009年12月12日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给债权人会议提交闽发证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某公司应分得双鹤药业581530股、辽宁成大313834股。2010年1月11日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给某公司《闽发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函》,根据原来的分配方案,双鹤药业和辽宁成大股票以实物形式清偿债务。上述股票已于2010年1月11日过户到某公司的证券账户。

2010年6月9日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给债权人会议提交闽发证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某公司将得到现金8,465,441.52元债务清偿,上述金额已于2010年7月16日转入某公司的指定账户。

二、债权人账务处理探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企业的账务处理记录如下:

1.2003年确认短期投资、投资收益、计提跌价准备相关分录如下(根据当时适用的准则):

2003年8月支付闽发证券投资款时的分录:

借:短期投资60,0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60,000,000.00元

2003年12月确认短期投资收益的分录:

借:短期投资2,181,540.62元

贷:投资收益2,181,540.62元

借:银行存款1,120,000.00元

贷:短期投资1,120,000.00元

依GF[2004]0047号,审计调整,期末市价低于投资成本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1,061,540.62元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061,540.62元

2.2004年短期投资转入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相关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闽发证券委托理财款61,061,540.62元

贷:短期投资61,061,540.62元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061,540.62元

贷: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1,061,540.62元

经审计,闽发理财转债权后账面余额与申报债权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相关分录(根据当时适用的准则):

借:管理费用42,949,814.88元

贷: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42,949,814.88元

3.2004年至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财务报表上列示,其他应收款――闽发证券账面余额54,063,081.44元。计提坏账准备44,011,355.50元,账面价值10,051,725.94元。

4.2010年1月11日收到闽发证券破产清算第一次清偿股票“双鹤药业”581530股(当日股价为22.84元/股,当日的市值为22.84元/股*581530股=13,282,145.20元)、“辽宁成大”313834股(当日股价为41.91元/股,当日的市值为41.91元/股*313834股=13,152,782.94元),当日股票市值合计为26,434,928.14元(13,282,145.20元+13,152,782.94元=26,434,928.14元),与其他应收款――闽发证券账面余额54,063,081.44元的差额27,628,153.30元冲减坏账准备,冲减后坏账准备还有余额16,383,202.20元(44,011,355.50―27,628,153.30=16,383,202.20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6,434,928.14元

借: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27,628,153.30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闽发证券委托理财款54,063,081.44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6,383,202.20元

贷: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16,383,202.20元

5.2010年3月31日,“双鹤药业”581530股(当日股价为34.93元/股,当日的市值为34.93元/股*581530股=20,312,842.90元)、“辽宁成大”313834股(当日股价为25.68元/股,当日的市值为25.68元/股*313834股=8,059,257.12元),股票市值合计为28,372,100.02元(20,312,842.90元+8,059,257.12元=28,372,100.02元),与入账时确认的价值之间的差异1,937,171.88元(28,372,100.02元-26,434,928.14元=1,937,171.88元),调整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937,171.88元

贷:资本公积1,937,171.88元

2010年6月30日,“双鹤药业”581530股(当日股价为25.96元/股,当日的市值为25.96元/股*581530股=15,096,518.80元)、“辽宁成大”313834股(当日股价为25.16元/股,当日的市值为25.16元/股*313834股=7,896,063.44元),股票市值合计为22,992,582.24元(15,096,518.80元+7,896,063.44元=22,992,582.24元),与2010年3月31日期末账面价值之差为-5,379,517.78元(22,992,582.24元-28,372,100.02元=-5,379,517.78元),调整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379,517.78元

贷:资本公积-5,379,517.78元

6.2010年7月16日企业收到现金8,465,441.52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8,465,441.52元

贷: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8,465,441.52元

借:银行存款8,465,441.52元

贷:其他应收款8,465,441.52元

借: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8,465,441.52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8,465,441.52元

三、会计处理损失与税务处理损失分析

闽发证券委托理财6,000万元清算收益表一:坏账计提情况表

闽发证券委托理财6,000万元清算收益表二:清算收益表

闽发证券委托理财6,000万元清算收益表三:税收结算表

注:①会计上核销损失:原始投资6,000万元,加2003年度应计收益1,051,725.94元,减清算收益股票市场值26,434,928.14元,减清算收到的现金8,465,441.52净损失26,151,356.28元;②税收上核销损失:原始投资6,000万元,减清算收益股票市场值27,210,218.12元,减清算收益股票市场值26,434,928.14元,净损失25,099,630.34元;③会计上核销损失比税收上核销损失多1,051,725.94元;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申报财产损失5700万元-2004年度已全额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5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1,900,369.66元=37,900,369.66元;⑤调增应纳所得税额=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900,369.66元*15%=5,685,055.45元。

会计与税法对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表现为:(1)两者都以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相关业务处理的计量基础。(2)两者都在当期确认债权人债务重组的损失和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收益。(3)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都确认为资产转让,债权人都以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非货币资产的计价。

虽然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原则上一致,但两者仍有一定差异。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债务重组业务原则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损益确认和计量上,会计上需以重组债权账面余额与取得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债权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条件下,以账面余额为基础确认的债务重组损益与税收计量结果不同。税收以债权账面金额(或减去计提且已扣除的税收坏账准备金差额)为基础计量债务重组的损益。因此,就会出现会计上核销损失与税收上核销损失不一致,如本例会计上核销损失比税收上核销损失多1,051,725.94元。(2)在涉及或有债务条款或者事项重组形式下,债务人确认损益的方法与税收不同。

四、结论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从而可以减轻由于债务人拖欠而导致的资金紧张,债权人的资产会因债务重组而减少,但其别无选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破产的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常态;债务重组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深入领会债务重组的概念,正确掌握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正在成为财务管理人员的必修课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