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城建税税法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多选
1、下列各项中,关于教育费附加的正确表述是( )。
A、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特定
B、对海关出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C、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教育费附加
D、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解析】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的规定上是一致的,其征收比率统一为3%;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包括( )。
A.资源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增值税 D.消费税
E.关税
【答案】CD
【解析】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2、某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增值税先征后返,其城建税的处理办法是( )。
A、缴纳增值税同时缴城建税
B、返增值税同时返城建税
C、缴增值税时,按比例返还已缴城建税
D、返还增值税时不返还城建税
关键词:税收筹划;房产税;房产原值;租金收入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无论是按房产余值的1.2%征收,还是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按不同的基数计算税金,企业缴纳的税金就不同,这其中就有了节税筹划的空间。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根据计税依据,从三方面展开阐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筹划时,首先,企业应当仔细区分房屋,非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因此,对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车场,游泳池也都建成露天的,并把这些独立建筑物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记载,与厂房、办公用房分开,这部分建筑物不符合房屋范畴,所以其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交房产税。其次,正确核算地价,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复核,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处理。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分别签订租赁合同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企业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附属设施和房产一起计算租金,这无形将设施也交了房产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时,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合理、恰当的划分,单独列式,分别核算。例如:某国营宾馆采用出租经营方式,双方谈定:甲方将宾馆连同内部设施租给乙方,乙方每年支付租金480万元,租赁期限十年,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这份出租合同,甲方每年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
房产税:480×12%=57.6(万元)
营业税:480×5%=2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7%+3%)=2.4(万元)
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84万元。上述合同,在总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把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改变为房屋租赁和附属设施租赁两个出租合同。甲方以每年300万元的房租出租房屋,以每年180万元的租金出租宾馆内部附属配套设施。按照改变后的出租合同,甲方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36万元(300×12%),营业税:24万元(48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65.9万元。总额就因合同改变而发生改变,每年减少税收负担21.6万元。
(二)转化服务内容
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仓库被闲置,为增加收入,企业对外出租仓库,当年取得租金1200万元,依据税法,实际交纳的各项税金为:房产税144万元(1200×12%),营业税60万元(12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同样是这份合同,按照当地物业管理标准,将年租金1200万元,变为租赁费700万元,物业管理费500万元,那么依据税法,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变,物业管理费只交营业税,不交房产税。房产税按租赁收入700万元计算为84万元,企业减轻税负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资格认定必须先经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再去税务部门批准,就可以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了。
(三)改变收入性质
某商业企业的库房大量闲置,于是只好用来出租,出租的库房有6栋,其房产原值为33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400万元。按房租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合计为70万元。其中:房产税48万元(400×12%),营业税:20万元(4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企业用租赁方式经营库房,税收负担明显过重。那么想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将单纯的房屋租赁改变为仓储保管服务。我们节税筹划如下: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同时,按照仓储保管的服务要求,公司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仓储保管属于从价计征,则按房产余值的1.2%交纳房产税,那么依据税法,该企业应纳税额为49.72万元。其中:应纳房产税:3300×(1-30%)×1.2%=27.72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为20万元,2万元。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20.28万元,筹划后企业需要增加保管人员工资等经营成本,对于仓储管理,技术要求不高,可录用遵章守纪、责任心强的下岗职工,而录用下岗职工,公司又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这部分经营成本比起税金来说是小头,企业在大帐上还是划算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税法规定了许多政策性减免优惠,如对损坏不能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企业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工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有困难的,可定期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减征。另外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地下人防设施的房产免收房产税。企业将这些房屋单独核算,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房产税支出,以达到节税目的。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构建财务管理融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方法,使企业决策时选择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投资性;新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192-02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的实施,我国的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增的和变化的内容很多,现就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引起的所得税问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设计。
[例]2007年12月底,A公司将自用办公楼出租,该办公楼原价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假设净残值为零,已使用1年,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08年12月底,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760万元,2008年度A公司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09年1月1日租赁期满,A公司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800万元出售。出售时计算应交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2009年度A公司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900万元。A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A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计量单位:万元):
(1)2007年12月底,A公司出租自用办公楼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
(2)2007年12月31日所得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33%),其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如下:
A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
项目会计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700450250250×33%=82.5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82.5
(3)2008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760万元,升值6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4)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如下:
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
项目会计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760450-折旧500/10=4001、“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产生差额 250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差额 60
3、“折旧”产生差额 50以上三项合计360
360×25%=90
其中:1、250×25%=62.5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60+50)×25%=27.5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科目。
根据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
项目
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调整
123=2-1
期末余额82.5907.5
其中:对应于资本公积部分82.562.5-20
对应于所得税费用部分-27.527.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7.5
(5)2008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1000万,其中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万作纳税调减,会计未提折旧按税法应提折旧500/10=50万作纳税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1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折旧50=890万
应纳所得税=890×25%=222.5万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2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2.5
(6)2009年1月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以800万元出售
借:银行存款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
借:其他业务成本76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700
-公允价值变动60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交营业税=800×5%=40
应交城建税=40×7%=2.8
应交教育费附加=40×3%=1.2
借:其他业务成本4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
-应交城建税2.8
-应交教育费附加1.2
(7)2009年1月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时,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余额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87.5
贷:其他业务收入187.5
同时,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
(8)2009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900万,其中:
①计算应纳所得税如下: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账面价值为76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成本为4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760-400) 。而调增的360万和2009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900万都包括资本公积转入利润总额的187.5万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利润总额的60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会造成重复计税,所以应将这两项扣除。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900+360-187.5-60=1012.5万
应纳所得税=1012.5×25%=253.125万
②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如下:
资本公积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在以前年度确认过所得税费用,相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2009年该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此项“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所以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从利润总额900万扣除资本公积转入利润总额的187.5万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利润总额的60万。计算如下:
当期所得税费用=(900-187.5-60)×25%=163.125万
③同时,结转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90万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163.125
会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应交税金
217103应交营业税
217105应交资源税
217106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应交房产税
2171010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其他应交款
217601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217603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七、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1.取得销售不动产属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本年利润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贷:所得税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一)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使用"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二)个人投资者按月支取个人收入不再在"应付工资"科目处理(即不再进入成本,年度申报也就不需要对该项目作税收调整),改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缴纳自有自用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自有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缴纳的印花税在有关费用科目核算。计算并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有关明细科目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或应交税金--其他地方税税金)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或应交税金--其他地方税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七、屠宰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屠宰应税性畜用作食品加工的原材料时,其应交屠宰税计入原材料,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企业屠宰应税性畜自食时,其应交屠宰税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屠宰场屠宰应税性畜代征屠宰税的会计处理:
向纳税人代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专户存储)/贷: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
解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贷: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八、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滞纳金、违章罚款和罚金的会计处理:
对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生缴纳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项目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款,或由于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查补的由扣缴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发生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三)国家税务局查补增值税、消费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补征增值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四)地方税务局查补的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处理。
(1)已在查增利润中抵减了应补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补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如果无查增利润,只是查增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则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五)自查发现因少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补提时不分所属时期统一在补提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财政收入
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为开端拉开了序幕。本文试图通过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的预测和估算,提出转型改革对中央政府财政的可行性及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的税收政策假设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型的税收政策假设如下。
本文直接运用财税[2004]156号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表述进行分析: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包含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由此可见,试点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现行的增值税条例相比,允许新增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抵扣,一次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金。
二、增值税转型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的计算和预测
1、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的税基预测
国家统计局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增值税转型选择设备工具器具作为抵扣范围最具有可能性,也最符合东北三省转型试点对可抵扣范围的描述。本文也将设备工器具看作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为抵扣税基进行计算。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的预测资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资料,查得全国2000-2005年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抵扣税基如下(单位:亿元):2000年7785.62,2001年8833.79,2002年9884.47,2003年12681.90,2004年度16527.00,2005年21567.73。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免征机器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返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符合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转型后的增值税不构成减收因素,在测算数据中应当扣除这些因素。根据海关有关统计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大约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50%左右。我们在预测固定资产抵扣税基时将其直接扣除。
(3)对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的预测
根据统计学中累计法预测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由于=8.9261>n=5,现象发展为递增型。在《累计法查对表》中递增部分的n=5栏内,找到最接近892.61%的数字是893%,与此数同行的第一栏内百分比为20%,即为平均每年增长速度。
所以,扣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免征机器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对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结果为:2006年是21567.73×(1+20%)×50%=12940.64(亿元);2007年是25881.28×(1+20%)×50%=15528.77(亿元);2008年是31057.53×(1+20%)×50%=18634.52(亿元)。
2、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影响的调整因素计算和预测
增值税转型将造成增值税税收收入减收。增值税的减收会使企业所得税税基扩大,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当然,增值税减收也会影响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税基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扩大,形成的所得税增收因素
增值税的减收会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扩大,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将预测的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为折旧计提的基数。假设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N=10,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因素,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数为X,第一年增值税抵扣影响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等于1/N×X。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内、外资企业之分,税率有33%、24%、18%、12%、10%、7%等多个档次,如果简单地用33%作为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率将高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增收因素。根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资料,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平均为23%,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平均为13%。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收入为5510.8261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4363.1329亿元,占79.17%,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147.6932亿元,占20.83%,据此得出估计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0.92%(23%×79.17%+13%×20.83%)。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由于第一年增值税抵扣影响的企业所得税税基=1/N×X,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0.92%,可以得出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增收额=1/N×X×20.92%。根据表1预测结果假设2006年为增值税转型第一年,得到企业所得税的增收税额为=12940.64/1.17×17%/10×20.92%=39.33(亿元)。按静态计算2007年企业所得税增收税额=15528.77/1.17×17%/10×20.92%+39.33=86.53(亿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增收税额=18634.52/1.17×17%/10×20.92%+39.33+86.53=182.50(亿元)。
(2)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基减少形成的税费减收因素
根据税法规定,城建税的税率有1%、3%和7%三种,将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的营业税收入之和相除,可以估算出城建税的综合税率(见表1)。
依据以上计算结果,2001-2005年度我国城建税的综合税率五年平均是4.77%。
同样地,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有3%、4%,将全国教育费附加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之和相除,可以估算出教育费附加的综合费率。依据上述计算结果2001-2004年度我国教育费附加的综合费率四年平均为2.06%。
结合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和上述综合税费率的计算,2006-2008年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费减少形成的税费减收因素为:
2006年的调减额=12940.64/1.17×17%×(4.77%+2.06%)=128.42(亿元)
2007年的调减额=15528.77/1.17×17%×(4.77%+2.06%)=154.11(亿元)
2008年的调减额=18634.52/1.17×17%×(4.77%+2.06%)=184.93(亿元)
3、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形成对所得税的增收因素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形成的增值税减收将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使税金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增收。
根据上述预测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额和估计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得到预计的2006-2008年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形成的所得税增收额为:
2006年所得税增收额=128.42×20.92%=26.87(亿元)
2007年所得税增收额=154.11×20.92%=32.24(亿元)
2008年所得税增收额=184.93×20.92%=38.69(亿元)
4、增值税转型预计将减收的税额计算
根据上述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结果和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增值税减收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收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预计:
2006-2008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预计抵扣税基/1.17×17%+调减因素-调增因素
2006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2940.64/1.17×17%+128.42-(39.33+128.42×20.92%)=1942.48(亿元)
2007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5528.77/1.17×17%+154.11-(86.53+154.11×20.92%)=2291.66(亿元)
2008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8634.52/1.17×17%+184.93-(182.50+184.93×20.92%)=2671.32(亿元)
三、结论
第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有可能引起政府财政赤字的增加。根据计算,增值税转型每年将减少政府财政收入1000-2000亿元不等,但就2005年比2004年税收增长5200亿来说,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成本。2006年上半年税收收入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工商税收同比增长20%以上。由此可见,财政赤字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不必过分夸大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从长期看,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