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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税法规定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建税税法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建税税法规定

篇1

一、多选

1、下列各项中,关于教育费附加的正确表述是( )。

A、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特定

B、对海关出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C、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教育费附加

D、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解析】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的规定上是一致的,其征收比率统一为3%;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包括( )。

A.资源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增值税 D.消费税

E.关税

【答案】CD

【解析】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2、某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增值税先征后返,其城建税的处理办法是( )。

A、缴纳增值税同时缴城建税

B、返增值税同时返城建税

C、缴增值税时,按比例返还已缴城建税

D、返还增值税时不返还城建税

篇2

关键词:税收筹划;房产税;房产原值;租金收入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无论是按房产余值的1.2%征收,还是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按不同的基数计算税金,企业缴纳的税金就不同,这其中就有了节税筹划的空间。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根据计税依据,从三方面展开阐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筹划时,首先,企业应当仔细区分房屋,非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因此,对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车场,游泳池也都建成露天的,并把这些独立建筑物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记载,与厂房、办公用房分开,这部分建筑物不符合房屋范畴,所以其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交房产税。其次,正确核算地价,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复核,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处理。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分别签订租赁合同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企业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附属设施和房产一起计算租金,这无形将设施也交了房产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时,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合理、恰当的划分,单独列式,分别核算。例如:某国营宾馆采用出租经营方式,双方谈定:甲方将宾馆连同内部设施租给乙方,乙方每年支付租金480万元,租赁期限十年,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这份出租合同,甲方每年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

房产税:480×12%=57.6(万元)

营业税:480×5%=2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7%+3%)=2.4(万元)

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84万元。上述合同,在总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把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改变为房屋租赁和附属设施租赁两个出租合同。甲方以每年300万元的房租出租房屋,以每年180万元的租金出租宾馆内部附属配套设施。按照改变后的出租合同,甲方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36万元(300×12%),营业税:24万元(48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65.9万元。总额就因合同改变而发生改变,每年减少税收负担21.6万元。

(二)转化服务内容

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仓库被闲置,为增加收入,企业对外出租仓库,当年取得租金1200万元,依据税法,实际交纳的各项税金为:房产税144万元(1200×12%),营业税60万元(12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同样是这份合同,按照当地物业管理标准,将年租金1200万元,变为租赁费700万元,物业管理费500万元,那么依据税法,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变,物业管理费只交营业税,不交房产税。房产税按租赁收入700万元计算为84万元,企业减轻税负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资格认定必须先经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再去税务部门批准,就可以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了。

(三)改变收入性质

某商业企业的库房大量闲置,于是只好用来出租,出租的库房有6栋,其房产原值为33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400万元。按房租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合计为70万元。其中:房产税48万元(400×12%),营业税:20万元(4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企业用租赁方式经营库房,税收负担明显过重。那么想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将单纯的房屋租赁改变为仓储保管服务。我们节税筹划如下: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同时,按照仓储保管的服务要求,公司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仓储保管属于从价计征,则按房产余值的1.2%交纳房产税,那么依据税法,该企业应纳税额为49.72万元。其中:应纳房产税:3300×(1-30%)×1.2%=27.72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为20万元,2万元。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20.28万元,筹划后企业需要增加保管人员工资等经营成本,对于仓储管理,技术要求不高,可录用遵章守纪、责任心强的下岗职工,而录用下岗职工,公司又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这部分经营成本比起税金来说是小头,企业在大帐上还是划算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税法规定了许多政策性减免优惠,如对损坏不能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企业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工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有困难的,可定期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减征。另外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地下人防设施的房产免收房产税。企业将这些房屋单独核算,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房产税支出,以达到节税目的。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构建财务管理融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方法,使企业决策时选择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篇3

关键词:投资性;新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192-02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的实施,我国的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增的和变化的内容很多,现就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引起的所得税问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设计。

[例]2007年12月底,A公司将自用办公楼出租,该办公楼原价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假设净残值为零,已使用1年,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08年12月底,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760万元,2008年度A公司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09年1月1日租赁期满,A公司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800万元出售。出售时计算应交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2009年度A公司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900万元。A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A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计量单位:万元):

(1)2007年12月底,A公司出租自用办公楼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

(2)2007年12月31日所得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33%),其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如下:

A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

项目会计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700450250250×33%=82.5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82.5

(3)2008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760万元,升值6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4)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如下:

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

项目会计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760450-折旧500/10=4001、“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产生差额 250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差额 60

3、“折旧”产生差额 50以上三项合计360

360×25%=90

其中:1、250×25%=62.5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60+50)×25%=27.5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科目。

根据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表,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

项目

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调整

123=2-1

期末余额82.5907.5

其中:对应于资本公积部分82.562.5-20

对应于所得税费用部分-27.527.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7.5

(5)2008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1000万,其中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万作纳税调减,会计未提折旧按税法应提折旧500/10=50万作纳税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1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折旧50=890万

应纳所得税=890×25%=222.5万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2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2.5

(6)2009年1月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以800万元出售

借:银行存款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

借:其他业务成本76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700

-公允价值变动60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交营业税=800×5%=40

应交城建税=40×7%=2.8

应交教育费附加=40×3%=1.2

借:其他业务成本4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

-应交城建税2.8

-应交教育费附加1.2

(7)2009年1月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时,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余额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87.5

贷:其他业务收入187.5

同时,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

(8)2009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900万,其中:

①计算应纳所得税如下: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账面价值为76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成本为4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760-400) 。而调增的360万和2009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900万都包括资本公积转入利润总额的187.5万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利润总额的60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会造成重复计税,所以应将这两项扣除。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900+360-187.5-60=1012.5万

应纳所得税=1012.5×25%=253.125万

②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如下:

资本公积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在以前年度确认过所得税费用,相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2009年该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此项“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所以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从利润总额900万扣除资本公积转入利润总额的187.5万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利润总额的60万。计算如下:

当期所得税费用=(900-187.5-60)×25%=163.125万

③同时,结转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90万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163.125

篇4

会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应交税金

217103应交营业税

217105应交资源税

217106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应交房产税

2171010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其他应交款

217601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217603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七、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1.取得销售不动产属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本年利润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贷:所得税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一)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使用"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二)个人投资者按月支取个人收入不再在"应付工资"科目处理(即不再进入成本,年度申报也就不需要对该项目作税收调整),改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缴纳自有自用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自有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缴纳的印花税在有关费用科目核算。计算并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有关明细科目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或应交税金--其他地方税税金)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或应交税金--其他地方税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七、屠宰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屠宰应税性畜用作食品加工的原材料时,其应交屠宰税计入原材料,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企业屠宰应税性畜自食时,其应交屠宰税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屠宰场屠宰应税性畜代征屠宰税的会计处理:

向纳税人代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专户存储)/贷: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

解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贷: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八、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滞纳金、违章罚款和罚金的会计处理:

对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生缴纳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项目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款,或由于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查补的由扣缴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发生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三)国家税务局查补增值税、消费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补征增值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四)地方税务局查补的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处理。

(1)已在查增利润中抵减了应补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补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如果无查增利润,只是查增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则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五)自查发现因少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补提时不分所属时期统一在补提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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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财政收入

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为开端拉开了序幕。本文试图通过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的预测和估算,提出转型改革对中央政府财政的可行性及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的税收政策假设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型的税收政策假设如下。

本文直接运用财税[2004]156号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表述进行分析: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包含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由此可见,试点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现行的增值税条例相比,允许新增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抵扣,一次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金。

二、增值税转型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的计算和预测

1、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的税基预测

国家统计局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增值税转型选择设备工具器具作为抵扣范围最具有可能性,也最符合东北三省转型试点对可抵扣范围的描述。本文也将设备工器具看作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为抵扣税基进行计算。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的预测资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资料,查得全国2000-2005年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抵扣税基如下(单位:亿元):2000年7785.62,2001年8833.79,2002年9884.47,2003年12681.90,2004年度16527.00,2005年21567.73。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免征机器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返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符合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转型后的增值税不构成减收因素,在测算数据中应当扣除这些因素。根据海关有关统计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大约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50%左右。我们在预测固定资产抵扣税基时将其直接扣除。

(3)对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的预测

根据统计学中累计法预测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由于=8.9261>n=5,现象发展为递增型。在《累计法查对表》中递增部分的n=5栏内,找到最接近892.61%的数字是893%,与此数同行的第一栏内百分比为20%,即为平均每年增长速度。

所以,扣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免征机器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对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结果为:2006年是21567.73×(1+20%)×50%=12940.64(亿元);2007年是25881.28×(1+20%)×50%=15528.77(亿元);2008年是31057.53×(1+20%)×50%=18634.52(亿元)。

2、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影响的调整因素计算和预测

增值税转型将造成增值税税收收入减收。增值税的减收会使企业所得税税基扩大,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当然,增值税减收也会影响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税基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扩大,形成的所得税增收因素

增值税的减收会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扩大,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将预测的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为折旧计提的基数。假设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N=10,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因素,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数为X,第一年增值税抵扣影响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等于1/N×X。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内、外资企业之分,税率有33%、24%、18%、12%、10%、7%等多个档次,如果简单地用33%作为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率将高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增收因素。根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资料,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平均为23%,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平均为13%。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收入为5510.8261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4363.1329亿元,占79.17%,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147.6932亿元,占20.83%,据此得出估计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0.92%(23%×79.17%+13%×20.83%)。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由于第一年增值税抵扣影响的企业所得税税基=1/N×X,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0.92%,可以得出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增收额=1/N×X×20.92%。根据表1预测结果假设2006年为增值税转型第一年,得到企业所得税的增收税额为=12940.64/1.17×17%/10×20.92%=39.33(亿元)。按静态计算2007年企业所得税增收税额=15528.77/1.17×17%/10×20.92%+39.33=86.53(亿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增收税额=18634.52/1.17×17%/10×20.92%+39.33+86.53=182.50(亿元)。

(2)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基减少形成的税费减收因素

根据税法规定,城建税的税率有1%、3%和7%三种,将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的营业税收入之和相除,可以估算出城建税的综合税率(见表1)。

依据以上计算结果,2001-2005年度我国城建税的综合税率五年平均是4.77%。

同样地,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有3%、4%,将全国教育费附加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之和相除,可以估算出教育费附加的综合费率。依据上述计算结果2001-2004年度我国教育费附加的综合费率四年平均为2.06%。

结合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和上述综合税费率的计算,2006-2008年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费减少形成的税费减收因素为:

2006年的调减额=12940.64/1.17×17%×(4.77%+2.06%)=128.42(亿元)

2007年的调减额=15528.77/1.17×17%×(4.77%+2.06%)=154.11(亿元)

2008年的调减额=18634.52/1.17×17%×(4.77%+2.06%)=184.93(亿元)

3、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形成对所得税的增收因素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形成的增值税减收将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使税金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增收。

根据上述预测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额和估计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得到预计的2006-2008年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形成的所得税增收额为:

2006年所得税增收额=128.42×20.92%=26.87(亿元)

2007年所得税增收额=154.11×20.92%=32.24(亿元)

2008年所得税增收额=184.93×20.92%=38.69(亿元)

4、增值税转型预计将减收的税额计算

根据上述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结果和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增值税减收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收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预计:

2006-2008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预计抵扣税基/1.17×17%+调减因素-调增因素

2006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2940.64/1.17×17%+128.42-(39.33+128.42×20.92%)=1942.48(亿元)

2007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5528.77/1.17×17%+154.11-(86.53+154.11×20.92%)=2291.66(亿元)

2008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8634.52/1.17×17%+184.93-(182.50+184.93×20.92%)=2671.32(亿元)

三、结论

第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有可能引起政府财政赤字的增加。根据计算,增值税转型每年将减少政府财政收入1000-2000亿元不等,但就2005年比2004年税收增长5200亿来说,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成本。2006年上半年税收收入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工商税收同比增长20%以上。由此可见,财政赤字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不必过分夸大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从长期看,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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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24-02

0 前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我们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 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2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15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8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20000-16000)÷16000×100%=25%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8500-6000)÷6000×100%=41.67%,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500-6000)×30%=7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7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200万元少交450万元。

3 合理定价的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说,对企事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值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1+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A+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A-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A-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1000万元到140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万元),从而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点优惠,又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为10400×1.2848=13361.92(万元),此时获利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万元)。当价格在11000万元至13361.92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万元。

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则提价要大于1009.84 (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009.84+13361.92=14371.76(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3361.92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销售价格的定价策略,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这不仅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都有重大影响。

4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上面的介绍,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销售价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房地产企业既能够以比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甲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同理可知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400×50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甲企业首先将该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1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20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2400-2000)×5000×5%=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万元,共计11万元。其增值率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1000-11)×30%=56.7(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132.3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37.3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1.3万元。

5 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策划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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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妆品 加工方式 消费税 纳税筹划

一、不同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要点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知,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税基方面有所差别,前者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是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而后者的税基则为产品销售价格。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的空间,企业在选择加工方式时,不仅要考虑消费品的加工费用水平以及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还要考虑消费税是否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抵扣具体而言,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是否准予抵扣不仅是加工方式选择的重要前提,而且也是影响消费税多少的关键性因素之一。鉴于此,在对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当将企业税负和税后净利润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

(一)不同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算法

加工方式不同,对应的消费税算法也有所不同。对于纳税人自产的消费品所应缴纳的消费税而言,其计算方法主要包括:

1、从价定率的方法

消费品的销售额与适用税率是该种计算方法的两个关键性因素,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的方法

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是该种计算方法的两个关键性因素,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3、混合算法

所谓的混合算法就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的混合运用。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与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的总和。

需要特殊阐明的一点是,在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适用混合算法进行应纳税额计算的只有卷烟和白酒两类。若应税消费品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其计税基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确定应纳税额,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消费税应纳税额为同类消费品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第二种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对消费税进行代收代缴,此种方法仅限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与委托加工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

(二)不同加工方式的消费税负担

以假设不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品数量相同为前提,也就是定额消费税相同,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不同加工方式的消费税负担大小,明确计税价格水平。第一种情况,当纳税人自产消费品的售价大于受托方同类产品的售价时,应当选择委托加工方式降低税负。其原因在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同类产品消费税,小于纳税人自行加工消费品产生的消费税;第二种情况,受托方同类产品的售价大于纳税人自产消费品的售价时,则可以选择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这是因为自产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比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品应纳税额低。

(三)不同加工方式下产生的利润

在上文的分析中,全部都是基于纳税筹划的角度进行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消费税的税负情况,也要考虑不同加工方式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换言之,税收筹划应当在不影响企业利润的前提下进行。由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以及产品成本会对企业利润带来直接影响,所以企业要以实现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确定全部委托加工、部分委托加工或是自行加工的加工方式,应对不同加工方式下的税负水平、盈利水平、销售额及数量等进行定量分析,在此基础上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加工方式。

二、化妆品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某公司为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预将一批价值为100万元的原材料加工成A化妆品进行出售,预计出售价格为700万,企业纳税适用的税率如下: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该公司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具备自行加工生产能力,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进行抵扣处理。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没有计入到生产成本进行核算,所以不涉及增值税的核算内容。

1、方案一,该公司采用全部委托加工的方式

该公司委托甲工厂加工原材料,支付加工费200万元,加将其加工成A化妆品。加工完成后,由该公司对外销售A化妆品。

(1)该公司向甲工厂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为:

(100+200)/(1-30%)×30%=128.57万元

向甲工厂支付的代收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28.57×(7%+3%)=12.86万元

(2)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该公司在销售A化妆品的过程中无需再缴纳消费税,所以该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700-100-200-128.57-12.86)×25%=64.64万元

(3)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700-100-200-128.57-12.86-64.64=193.93万元

2、方案二,该公司采用部分委托加工方式

该公司先委托甲工厂初步加工原材料,支付加工费为80万元,而后再由该公司进行深加工,将其加工成A化妆品。该公司付出的加工成本共计120万元。

(1)该公司向甲工厂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为:

(100+80)/(1-30%)×30%=77.14万元

向甲工厂支付的代收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77.1×(7%+3%)=7.71万元

(2)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该公司在销售A化妆品的过程中需要缴纳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

700×30%×(1+7%+3%)-77.14-7.71=146.15万元

(3)该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700-100-80-120-77.14-7.71-146.15)×25%=42.25万元

(4)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

700-100-80-120-77.14-7.71-146.15-42.25=126.75万元

3、方案三,该公司采取自行加工方式

该公司具备自行加工生产能力,将原材料自行加工成A化妆品进行销售,加工成本共计200万元。

(1)该公司应纳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700×30%×(1+7%+3%)=231万元

(2)该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00-100-200-231)×25%=42.25万元

(3)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700-100-200-231-42.25=126.75万元

通过对比三个方案可知,在原材料加工成本相同、化妆品销售价格相同的条件下,选用方案一的消费税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大,为193.93万元。而方案二与方案三的消费税税负相同,均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也相同,均为126.75万元。所以,通常情况下,采用全部委托加工方式比部分委托加工方式、自行加工方式所产生的税后利润大,在企业进行多种加工方式比选时,应当选用全部委托加工方式。

(二)特殊情况下的消费税纳税筹划

某公司为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预将一批价值为100万元的原材料加工成A化妆品进行出售,预计出售价格为700万,企业纳税适用的税率如下: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方案一,该公司采用全部委托加工方式

该公司委托甲工厂加工原材料,支付加工费280万元,将其加工成A化妆品。加工完成后,由该公司对外销售A化妆品。

(1)该公司向甲工厂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为:

(100+280)/(1-30%)×30%=162.86万元

向甲工厂支付的代收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62.86×(7%+3%)=16.29万元

(2)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该公司在销售A化妆品的过程中无需再缴纳消费税,所以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

(700-100-280-162.86-16.29)×(1-25%)=140.85万元

2、方案二,该公司采取自行加工方式

该公司具备自行加工生产能力,将原材料自行加工成A化妆品进行销售,加工成本共计160万元。

(1)该公司应纳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700×30%×(1+7%+3%)=231万元

(2)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700-100-160-231)×(1-25%)=156.75万元

通过方案对比可知,采用自行加工方式比采用全部委托加工产生的税后利润大,这是因为采用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加工费用远远高于自行加工的费用,从而使得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总而言之,加工环节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税后利润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企业在对化妆品加工方式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将消费税税负将至最低,而且还要综合考虑加工费水平,不能支付过高的外部加工费,这样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吴熙.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N].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3):52-54

篇8

关键词:租赁 纳税筹划 营改增

在邮政公司开展的业务中,既有常规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品销售、邮政等各类邮政服务,也有多样化的邮政媒体、短信等现代服务业和货物销售业务,在邮政业“营改增”之后,这些业务主要适用于增值税的不同税目和税率。此外,还有一类常见的租赁业务,如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设备等资产,以获取租金收入。在邮政公司的租赁业务中,主要是闲置房屋和运输车辆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本文就邮政公司的租赁业务探讨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房屋租赁的筹划

在现行税制下,企业房屋租赁涉及多个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和房产税占比较大,且都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具有一定重复性,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将租赁合同转变为仓储保管合同的筹划案例

例1:某市邮政公司将房产原值为1 000万元的自有房产用于出租,其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20%。有如下两个出租方案:方案一:出租,年租金200万元;方案二:将房屋用于仓储保管,配备保管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仓储保管服务,增加保管员工资等支出共3万元,每年收取仓储保管费200万元(含税)。假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比较两个方案的税负。

方案一:该邮政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房产税=200×12%=2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税负合计=10+24+1=35(万元)。

方案二:该邮政公司改租赁为仓储保管,“营改增”后,仓储业征收6%的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房产税改从租为从价计征,房产税=1 000×(1-20%)×1.2%=9.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32×(7%+3%)=1.132(万元)。税负合计=11.32+9.6+1.132=22.05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降低12.948万元(35-22.052),扣除增加的支出3万元,税负净降低9.948万元。因此,方案二更优。相比快速增长的房产价格和租金水平,房产原值始终保持在较低的历史水平,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房屋租赁合同转变为仓储保管合同,租金收入按5%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仓储业改为按6%价外征收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税负有所增加,但从房产税的角度,改从租为从价计征,避免了租金收入适用12%的较高税率,将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仅为1.2%,可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当然,将租赁合同转变为仓储保管合同,出租方就负有货物保管的责任,保管不当发生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风险较大。考虑到仓储保管工作对技术性要求不高,如果录用责任心较强的下岗职工,还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是,仓储保管业务一定要真实,企业必须配备专门的人员提供仓储服务,否则其实质仍是租赁,将被认定为租赁业务。

(二)改变水电费等费用支付方式的筹划案例

例2:某市邮政公司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有如下两个出租方案:方案一:年租金200万元,出租企业负责支付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每年此类费用合计数为20万元;方案二:收取年租金180万元,承租企业自行支付房屋的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20万元。从税负角度比较两个方案。

方案一:该邮政公司应付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仍为35万元(同上例方案一)。

方案二:营业税=180×5%=9(万元);房产税=180×12%=21.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7%+3%)=0.9(万元)。税负合计=9+21.6+0.9=31.5(万元)。

两种方案下邮政公司收取的实际租金相同,均为180万元,但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降低3.5万元。因此,方案二更优。将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由出租企业支付改为承租企业自行负担(或由出租企业代收代缴),出租企业实际租金收入不变,但营业税和房产税计税依据由200万元降为180万元,可降低企业税负。

(三)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的筹划案例

例3:某市邮政公司将原值为1 000万元的自有房产用于出租,其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20%。职工王某承租房屋用于餐饮经营,年租金200万元,经双方约定,王某财务独立核算,拥有经营自。方案一:王某领取营业执照独立经营;方案二:王某不领取营业执照,只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仍以邮政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从税负角度比较两个方案。

方案一:王某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邮政公司向王某出租不动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从事租赁业务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35万元(同例1方案一)。

方案二:如王某不领取营业执照,邮政公司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房屋提供给职工或其他人员经营,只提供门面或货柜,不提品、资金,靠收取固定管理费或利润分成等其他名目价款的收入,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只需从价缴纳房产税,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1 000×(1-20%)×1.2%=9.6(万元)。

税法规定,租赁双方将房屋出租变为承包,改签订租赁合同为承包合同,可以避免按租金收入征收12%的房产税,还可以避免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变出租为承包,承租方不办理营业执照,虽然可以事先约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纳税及相关费用,但承租方对外经营的法律责任要由出租方承担,一旦承租方有问题,出租方的风险很大。所以,在承租方诚实可信的前提下,该筹划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应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承包风险。

二、车辆租赁的筹划

邮政公司常见的租赁业务中,除将闲置房屋用于租赁外,也经常发生交通运输车辆租赁的业务。在“营改增”之后,运输车辆的出租属于增值税“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征收17%的增值税,但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由于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标的物购置时间和租赁方式等不同,税法规定也不相同,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选择租赁方式的筹划案例

例4:位于市区的邮政公司拥有闲置运输车辆5辆用于出租。方案一:只出租车辆,不提供司机,不负责燃油和维修费用,每月租金收入5万元;方案二:出租车辆,并提供司机,负责燃油和维修费用,每月租金收入7万元,但应负担司机劳务费1万元,汽油、维修费用1万元,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 453元。从税负角度比较两个方案。

方案一:仅出租车辆不提供司机,属于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每月应纳增值税=50 000×17%=8 500(万元)。

方案二:出租车辆并提供司机,负责燃油和维修费用,根据《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每月应纳增值税=70 000×11%-1 435=6 265(元)。

方案二相比方案一,需要将租赁合同转变为运输合同,出租车辆并提供司机,负责汽油和维修费,税负降低2 235元(8 500-6 265),虽然这会增加司机的劳务费和汽油、维修费,但邮政公司也可将承担的这部分费用转嫁到对方企业。而且,一般来说在没有新购汽车和发生较大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汽车经营租赁比以汽车为工具的交通运输业得到的抵扣要少,租赁方式的选择可以设法将高税率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向低税率的交通运输业转换,并且争取得到更多的进项税抵扣。

(二)选择租赁标的物购置时间的筹划案例

例5:某市区邮政公司拥有运输车辆10辆,其中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车辆5辆,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7万元,从中选出5辆用于出租,每月租金收入5万元,租赁期为3年。方案一:选择用于出租的车辆为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方案二:选择用于出租的车辆为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从税负角度比较两个方案。

方案一: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有形动产是在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取得有形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但租金收入也必须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因此,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3年应纳增值税=5×17%×36-17=13.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6×(7%+3%)=1.36(万元),税负合计=13.6+1.36=14.96(万元)。

方案二:从事经营性租赁的纳税人出租的有形动产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前购置的,因为不可抵扣有形动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乘以17%计算销项税,会导致税负畸高。为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征收率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应纳增值税=5×3%×36=5.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4×(7%+3%)=0.54(万元),税负合计=5.4+0.54=5.94(万元)。

两方案企业出租所取得的租金相同,但三年下来,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减少9.02万元(14.96-5.94)。因此,方案二更优。当然,企业在选择租赁标的物时,需考虑租赁时间的长短和“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后购入车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租赁时间越长,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更合适。邮政公司可根据“营改增”政策,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租赁标的物用于出租,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1.凌世寿.“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15,(10).

篇9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资金不足,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企业会经常发生借款行为,企业的借款可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也可能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自然人借款,这部分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这部分借款利息需要缴纳什么税,不同借款方是否会有不同的规定,本人根据税法规定阐述了企业借款行为在实务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帐务处理。

【关键词】

自然人;借款;利息;筹划

1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利息支出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常见的行为,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列支,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的最高利率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向其他企业的借款而支付的利息,收到利息的企业没有这样的经营业务,不能够提供利息发票,因此,这部分利息不能够直接在税前扣除,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到当地地税局去开统一地税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而地税局如果开据发票,必须同时负责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根据国税法规定:贷款是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按5%征收营业税,再加上0.5%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综合税负为5.5%。

2 政策解读及注意事项

2.1 关联方利息支出

企业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其他企业借款,但如果两个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没有担保,企业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借款行为,担心风险太大,本金回不来。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通常企业之间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方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又容易使交易活动缺乏独立交易性,人为在调增企业的费用,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授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企业之间支付借款利息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要证明企业之间交易的独立性,如果不能证明其独立性,其支付的借款利息的费用想要在税前列支不仅对借款的利息有利率上的限制,对借款的数额也有限制。非金融企业,利率上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的最高利率,数额上其债权性投资数额不能超过其权益性投资数额的2:1。举例说明,假设甲、乙两个公司于2013年1月共同投资成立丙公司,甲公司投资200万,乙公司投资300万元。丙公司于2013年5月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借款的利率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甲、乙、丙三个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且丙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性原则。因为甲公司向丙公司投资,因此双方是关联方关系,丙公司又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借款活动具有独立性,按照税法规定,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的利息在利率上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8%,数额上不能超过其股权投资的2倍,即2×200=4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00×8%=32万,而丙企业实际向甲公司支付的利息为500×10%=50万,多支付利息50-32=18万,需要在企业汇算清缴期纳税调增。丙企业需要到地税局去开统一的地税发票,并上缴相关税费320000×5.5%=17600元。

2.2 自然人利息支出

企业不仅会向银行借款,也会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自然人借款。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企业通常不会和没有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现该自然人往往都是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利益关联者等。因此,企业与该自然人当然属于关联方关系。既然属于关联方关系,那么按照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规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要有数额的限制,还要有利率上的限制。

第二、自然人不是金融机构或企业,因此没有贷款业务,当借款企业向其支付利息时,自然人没有办法给借款人开据正规发票,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借款企业如果可以提供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且企业与个人的借款是真实、有效并且合法的,借款企业可以凭借款合同到当地地税局去开某省统一的地税发票,凭利息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不能超过关联方企业借款数额上的规定和利率上的规定,超过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第三,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凭借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到税务部门去开发票,税务局自然要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根据利息发票数额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上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2.3 企业不向自然人支付利息的风险

在现实业务中,企业如果向自然人借款需要到当地地税局去开利息发票,根据前面的说明我们可以得知,这部分利息不仅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5%以外,因为是自然人得到的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利息的综合税负为25.5%,去开发票时,地税局会代扣代缴25.5%的税。而企业的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才为25%,因此,很多企业宁愿这部分利息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也不会到地税局去开发票。无论企业去不去开发票,都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在帐面上已经体现了向自然人支付利息的事实,还是存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企业为了避开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在帐面上并不体现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帐目,合同上签订的是无息借款。这样以来,是不是就避开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事实证明,企业这样的操作会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税务机关当发现计税依所偏低,又没有恰当的理由说明时,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设税及附加,还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情节严重时,甚至会当做偷税、漏税行为,给予相应的罚款。

3 企业借款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不足,作为投资人给企业垫款周转的情况不在少数,通常企业的财务会计会作为其他应付款挂在往来帐项上,但如果长期垫款,数额又比较大,有的企业有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长期挂帐,那么即使企业没有和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税务机关也会根据情况核定应纳所得额缴纳相关的税收。那么是不是企业的借款的利息没有办法规避了呢?有些生产销售企业为了规避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预收账款的方法,比如说生产企业可以先预收一部分帐款,然后企业再组织生产,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一定数量和规格的产品,企业可以免费占用这部分款项,而且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在会计核算上也不算是借款,无须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是一种很有效的借款利息的避税方法。有些企业向股东借款,但却是以预付帐款的名义供企业所用,待企业资金周转充裕时再冲回,这样以来又能成功的避开借款利息代扣代缴的相关税收;即使企业想支付给股东借款的利息,也可以以违约金,或商品折扣的名义支付出去的,以此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虽然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是经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借款利息想要在税前列支,必须要到当地的地税局开统一的发票,同时地税局要代扣代缴发票数额的25.5%的税,这个税负比企业的25%企业所得税还要高,几乎没有企业愿意去这么做,那么是不是这个文件就没有真正的现实意义了呢?在现实业务中,总有很多企业利润比较高,长期以来未分配利润长年累积很多,为了避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一直没有给股东分配红利,但这样做终究不是解决的办法,所以,很多企业想办法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减少企业的利润,虽然某种程度上解决一定的问题,但还是没有使用777号文件那么明目张胆。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颁布以来,有些企业向自然人大量借款,然后到地税局开利息发票,并上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5%,再上缴个人所得税20%,综合税负为25.5%。虽然税负很高,但是和分配股息、红利比起来还是省了很多。企业向股东分配红利,综合税负有45%,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向股东分配100万,到股东手里只有55万元,其中有25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2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如果向股东借款,再以借款利息的方式支付股东的红利,就会节省19.5%*100=19.5万元。这是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给企业带来的红利。实际上是用支付利息的方式来减少对企业股东分配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根据777号文件,这部分利息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2] 肖太寿, 肖太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M]. 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9

篇10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4522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29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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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纳雍县财政税收检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卢宏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乡镇煤矿转让税费;二是房地产建设及交易税费;三是重点建设项目税费;四是房屋门面出租;五是违法违章建筑应缴税费及罚款。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

在县财政税收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设四个专项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一)乡镇煤矿转让税费检查组。成员由安监局、煤炭局、国土局、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局经侦大队等单位抽人组成。负责对年以来乡镇煤矿转让(6年煤矿整合除外)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进行检查。

(二)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二手房交易及房屋门面出租税费检查组。由刘云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雍熙镇等单位抽人组成。负责对年以来的房地产及房屋门面出租税费进行检查。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契税、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款等收入。

(三)重点项目建设税费检查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地税局、招商引资局、公安局、建设局等单位抽人组成。负责对项目建设中所产生的各种税费进行检查,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金等收入。

(四)违法违章建筑税费检查组:由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局、建设局、地税局、公安局、国税局、财政局、城管局、雍熙镇等单位抽人组成。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没款、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对照纳府发[2007]28号文件进行清理。

四、具体要求

开展财政税收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因此,特作如下要求:

一是确定清查对象。凡属2000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转让的乡镇煤矿和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的房屋交易及门面出租(包括二手房转让)均属此次清理检查的范围。专项检查组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确定清查对象,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对,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查出的问题要与被检查单位见面。对偷逃税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在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各专项检查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纳府发[2007]10号文件精神,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财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国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

三是对此次专项检查出来的有关税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涉及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解缴入库;涉及罚款和收费,由财政局解缴入库。绝不允许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四是要建立征管的长效机制。财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收”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财政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及时发现税费征收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税费征管秩序的目的,创建公平和谐的税费征管环境,保障和促进我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五、时间安排

本次财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3月初启动,11月底基本结束。

篇12

论文关键词:从账户处理探讨建筑业“甲供材料”若干税收业务问题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建设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建筑业“甲供材料”(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入账单位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不一致,一直以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在实务中尚有几个疑难业务问题需要甄别清楚。

有一个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约定:建筑劳务100万元经济论文,建设方自行采购材料97万元。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0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97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91((100+97)×3%=5.9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91

根据以上常见的建筑业务会计处理我们来分析几个税收业务问题。

一、营业税讨论。

1、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站。”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施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要按料工费全额纳税。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只反映在建设单位,而作为纳税人的施工企业账上没有甲供材料的金额反映。这个是税务管理上的一个难点,一般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以及相应的金额。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经济论文,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项目实行的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没有考虑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税务机关要向施工公司征收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时,施工企业往往另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税负具有可转嫁性决定了最终的营业税税收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

基于此在实务中计征甲供材料营业税时需要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换算为含税价格。换算公式: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如:一个工程建筑劳务费100万元,甲供材料部分金额97万元(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营业税算入合同总造价)。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97÷(1-3%)】×3%=6万元,而不是(100+97)×3%=5.91万元,相应地,建筑劳务发票应该按照100+3=103万元开具,这样就把整个工程的全貌都反映了,也解决了双方的财务处理。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

在建工程—材料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00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03+97)×3%=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

如果不是这样处理,建筑劳务发票仍按100万元开具,对甲方单位来说,它的工程总造价总支出是200万元经济论文,但是入账的原始凭证只有197万元,不符合账户处理“账实相符”的客观性原则。

当然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考虑了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包括甲供材料对应的税金,也就不需要再换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直接提及甲供材料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经济论文,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甲供材料部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

如果建设单位的工程材料采购通过“工程物资”核算,则建设方购入材料“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时,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未可以确认;到工程领用物资“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时,可以确认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些地方小税种讨论。

1、城建税等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地方税费。

缴纳了营业税的施工单位应该是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由于一般的税收理论把随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流转税经济论文,因而,如果实务中能够确认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是不含税的,也有必要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问题,相应的上文关于“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的公式要进行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

有的地方还开征其他的附加,也要一并考虑。如浙江省还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率1‰),上述公式还要进一步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水利资金征收率)]站。

前文所述工程假如位于浙江某县城。则对施工方来说,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97÷[1-(3%×(1+5%+2%+3%)+1‰)=97÷(1-3.4%)=100.4141。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100.4141]×3%=6.012万元,城建税0.3,教育费附加0.18,地方教育附加费0.12,水利资金0.2。施工方应开具劳务发票金额100+(100.4141-97)=103.4141。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4141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200.4141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4141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414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12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0.12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资金0.2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相关规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印花税征收问题很容易判断征收与否,只要在建筑合同中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涉及就可以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没有涉及甲供材料金额,则对施工方甲供材料金额不涉及印花税经济论文,对施工方与建设方只征收承包金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甲供材料金额部分只有建设方涉及的采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两者的适用税目与纳税人均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别。

三、企业所得税讨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否。

在企业所得税法里没有甲供材料征收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为:其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施工单位来说没有甲供材料部分“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也就没有构成施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文件没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其三,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假设甲供材料对应的工程是包工包料,也就是说对应的甲供材料部分都是由施工单位购入的,那么这部分金额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收入,两者的金额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数为零。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站。这是建筑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上的不同。

2、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经济论文,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施工单位上交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相应的很明确收入,所以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一些人是就根据这一条来否认甲供材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其实,根据笔者上文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关于甲供材料含税与否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施工单位取得收入的关系很是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在实务中准予扣除税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难判断属于在发生当期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准予扣除的相关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篇13

一、涉及修缮费用并考虑租赁过程缴纳的税费的出租财产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持完税凭证据实减除。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在计税时可以扣除的修缮费用,是指房屋在修补、修理时支出的费用,不包括为美化房屋而装饰和装修支出的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月财产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扣除上述三项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2年2月1日,赵某将市区一街面房出租用于经营,月租金收入3000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一年。计算其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房产税:3000×12%=360(元)

营业税:3000×5%=150(元)

城建税:150×7%=10.5(元)

教育费附加:150×3%=4.5(元)

印花税:3000×12×l‰=36(元)

以上税费合计:

360+150+10.5+4.5+36=561(元)

个人所得税:

(3000―561―800)×20%=327.80(元)

例2:假如三月份起修改合同,月租金修改为5600元,计算其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房产税:5600×12%=672(元)

营业税:5600×5%=280(元)

城建税:280×7%=19.6(元)

教育费附加:280×3%=8.4(元)

印花税:(5600×1l+3000)×1‰-36=64.6―36:28.6(元)

以上税费合计:672+280+19.6+8-4+28.6=l008.60(元)

个人所得税:(5600―1008.60)×(1―20%)×20%=734.62(元)

例3:假如月租金收入仍是5600元,4月份为修缮该房屋共支付900元,并经当地地税机关认可。计算其4、5、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4月份应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3月份,合计980元,修缮费扣除额为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600―980―800―800)×20%=604(元)

5月份应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3月份,合计980元,修缮费扣除额为100元(900-800),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600-980―100)×(1―20%)×20%=723.20(元)

6月份应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3月份,合计980元,修缮费已全部扣完,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600-980)×(1―20%)×20%=739.20(元)

应当注意:(1)涉及租赁过程缴纳税费或修缮费用的出租财产法定减除费用是减除800元还是减除20%的费用,并不是依据租赁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而应当按租赁收入减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由纳税人负担本期可以扣除的修缮费用后的净收益额确定。(2)房屋租赁所得,按次(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的房屋租赁所得,能够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的,可将所得分解到所属月份,分别计算缴纳;纳税人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辖区一个月内多处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纳税人的修缮费用和在出租、转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监理费、工本费、手续费及转租房屋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予以扣除。

二、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的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租金收入房产税税率减按4%,营业税率减按3%,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减按10%。

例4:2002年7月1日,王某将市区有一街面房出租用于居住,月租金收入3000元,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计算王某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房产税:3000×4%=120(元)

营业税:3000×3%=90(元)

城建税:90×7%=6.3(元)

教育费附加:90×3%=2.7(元)

印花税:3000×12×1%0=36(元)

个人所得税:[3000一(120+90+6.3+2.7+36)一8001×1 0%=(3000―255―800)×10%=1945×10%=194.50(元)

三、个人投资设备取得的设备投资分红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40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设备取得的设备投资分红,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5:某医院刘医生等十名职工出资购入一台价值360万元大型医疗仪器,用于多项疾病的诊断。合同约定:投入使用的前5年内该设备医疗收入的75%用于刘医生等十名职工的投资分红,运行第5年至第10年间该设备医疗收入的50%用于刘医生等十名职工的投资分红,自使用满10年起该设备所有权属于医院,从第11年开始该设备医疗收入的30%用于刘医生等十名职工的投资分红,直至设备报废。假如刘医生的投资分红比例为10%,在该设备使用的第60个月、第61个月和第121个月分别取得医疗费收入10万元、10万元和8万元,计算刘医生在该设备使用的第60个月、第61个月和第121个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第60个月,属于设备投入使用的前5年内,应按该设备医疗收入的75%用于刘医生等十名职工的投资分红,并按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计120个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额。第60个月刘医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00000×75%-3600000÷10÷121×10%×(1―20%)×20%=720(元)

第61个月,属于设备投入使用的第5年至第10年间,应按该设备医疗收入的50%用于刘医生等十名职工的投资分红,并按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计120个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额。第61个月刘医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00000×50%-3600000÷10÷12)×10%-800]×20%=240(元)

篇14

目前,我国对于物流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1.以主要提供物资储存服务的物流企业,目前在物流企业中占主导地位。这部分企业以原有仓库为依托,以提供仓储服务为主要服务手段,并且仓储服务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兼以提供运输、配送、简单包装等服务,这些服务一般均为服务从属地位和辅助经营手段。这类企业除了所得税以外,所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按照服务业税目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营业税率较高,仓储行业目前经营管理水平低,租赁经营成本高,仓库空置率高,税后净利不到1%。同时还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2.从事营销活动为主的物流企业,此类企业主要连结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从生产企业购进物资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个流通过程中从事各种流通活动,主要从事一手购进、一手销售的营销活动。这类企业所涉及的税金成本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针对货物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以提供物资的运输载体为主要业务来源的物流企业是传统运输企业经过改造转型而来的,主要提供铁路、航空、公路、海运、内河运输等服务。这类企业税金成本涉及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物流业务如果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的,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税率3%;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税率为5%。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这类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较低,但这类物流企业往往要购置车辆,同样要负担17%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

二、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动因

1.国家通过在税法中规定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国家只要求企业按税法规定尽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不要求企业超越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多纳税,也不允许国家税务机关超越企业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对其征税。因此,物流企业在确保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税行为以减少税负增加物流企业的利益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的税收兼顾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利益的体现。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的经济组织,它的生产经营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物流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增加收入、减少费用支出,而税收是国家依法强制征收的,对物流企业来讲,税收是一种费用,它与生产经营中的其他费用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物流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无不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这就使合理避税成为十分必要。

3.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也不例外。而合理避税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合法性的行为,物流企业实施这种行为法律是允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

1.分别纳税。物流企业分别业务核算,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物流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账,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以便享受较低税率,防止从高税率征税。

2.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以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例如,某试点物流企业的某项仓储劳务营业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全部外包给其他仓储服务企业的仓储费是8000万元人民币,新的计征基数就由原来的10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意味着营业税由原来按500万元缴纳,现在按100万元缴纳,减少400万元的营业税金。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改善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270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让符合区域范围的亏损和盈利相抵消,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总部统一纳税。物流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的要求,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等。

3.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新办物流企业的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四、企业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每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这里以某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途径作初步探讨,以明确寻找合理避税途径的思路。

某物流企业运输卡车、库房等固定资产的原值312.5万元,预计残值率4%,会计与税法上的使用年限均为5年,使用平均年限法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报酬率为10%,1—5年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1、0.8264、0.7513、0.6830、0.6209。

可见,在不考虑减免税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与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资产存在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加速折旧法下,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折旧,加大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了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大大推迟,因而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前几年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得企业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从而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担较高的税负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