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审计是指中国保险企业内部专职人员、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稽核人员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审计机关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相应业务、财务活动等进行的监督和审查核实,具体包括保险业务账证审计、保险合同的审计、保险理赔审计、再保业务的审计、保险费率审计、保险“三费”审计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审计,促进保险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法制观念,正确签订和执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正当权益,改善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保险计划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招投标活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剖析和总结,以期为保险招投标的参与各方提供一些参考,以便顺利和卓有成效地实现对保险业务的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目的,推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保险招投标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上存在的问题
1.高层管理人员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知仍停留在监督职能上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内部审计就是与会计紧密相关的,更偏好于账项基础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希望通过审计判断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员工是否有舞弊行为,因此,更希望内部审计部门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和认识不足
由于传统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查错纠弊,审计人员主要关注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审计人员已经能非常熟练地组织这种类型的审计项目,有现成的审计计划、有效的抽样方案,每年的项目基本相同。审计方法主要是财务审计中用到的函证、盘点、对账等,审计人员只要熟悉财务会计,就可以胜任工作。而如果运用风险导向等审计法,就需要一套新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方法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审计人员既需要懂得公司业务的每个流程,知悉流程中的风险点,又要懂得利用系统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还需要实时对被审单位进行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因此,风险导向等审计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懂财务,还要懂业务和信息技术。面对新的方法,部分审计人员在没有高管人员推动的情况下,就习惯于从账项中分析问题,寻找线索,对新技术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对保险招投标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理解不透彻。
3.内审工作在保险公司内部所受重视不够,较难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
内审部门在保险公司中一直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审计项目多的问题。由于内审工作的价值不明显,保险公司对充实内部审计人员不重视。同时,内部审计也往往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和理解,但由于内审部门在相关其他业务部门眼中多数为监督部门,审计就是来找差错的,不创造价值,不能提高业务水平,因此,有些部门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配合内审工作,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开展,效果不理想。加之目前保险行业的审计要求中,并未强制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档案进行留存,在审计过程中也很难完全掌握招投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专业性体现较差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相当强的业务,往往是根据过去的损失数据推算未来的损失,然后再确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费率,在保险定价的过程中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同时,保险仅仅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对未来提供风险管理和补偿保险损失的承诺,而这些承诺是否能够真正兑现则取决于中标保险公司的信用和偿付能力,而对这些因素的评估需要非常高的专业水准。保险招投标工作是基于我国的《保险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而开展的,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很大一部分保险招标的组织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有限,对数据的采集不够重视,缺乏专业性。有些招标人或招标人对保险招投标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简化招标过程,节约费用,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充分选择承保人,仅以询价方式选择2~3家保险公司参与,使招投标竞争择优原则大打折扣,难以实现招投标的真正目的。
(三)保险招标、评标方式单一
招标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当前国际上所采用的保险评标方式有很多种,然而,在我国的保险招投标业务中,主要采用的是最普通的密封投标,所有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招标方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再由招标人根据投标者的实力、出价、服务内容等因素按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单一的招投标方式的缺点显而易见:一是分值或权重设定未必科学,主观性强。比如,有一些单位的招标文件中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设置了很高的分值,甚至高达30%。然而,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市场占有率有时并不能真正代表保险公司的实力,特别是那些盈利能力低甚至亏损的险种,过高的市场占有率反而代表着比较高的风险和比较低的偿付能力。二是保险评标倾向于低价中标。保险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是,中标公司是否付出赔款以及赔款支付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支付赔款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不具备承保实力的保险公司铤而走险,以超低价竞标。不少招标人在进行保险招标时未考虑到与招投标过程同样重要的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而仅看中报价。三是保险招投标轻实力和服务。保险公司从中标到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合同的执行,包括风险管理服务和理赔,不确定性依然是比较大的。中标公司的服务水平影响着保险合同给招标者带来的效用,而中标公司的实力则决定着招标公司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成败。招标者需要从鱼龙混杂的保险公司中甄选到出险后能够赔付其损失的公司,而不同的服务项目价值差别很大。所以,忽略保险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而仅以价低而得的标准确定中标人,公平性和科学性就很难保证。四是在这种招标比选方式下,招标人很难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价格和服务项目取舍保险公司,经常是看上了甲公司的价格,中意于乙公司的某项服务,却又喜欢丙公司的产品结构,最终不得不在很多方面忍痛割爱。
(四)保险招投标缺乏强有力的保险业信息披露支持
招标采购单位、招标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在确定评分细则,并对投标人进行打分的时候,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却很难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得到。比如,某一类险种的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某一地区的服务网点覆盖和类似项目经验等一系列评价投标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指标,就很难从权威部门得到确切的数据,大多需要投标人自行计算并在标书中注明,但因一些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以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很大差异,所以由公司计算并提交的数据有时缺乏可比性且难辨真伪、难以验证,这直接影响到评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保险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在保险招标中存在较多数量的邀请招标,造成排斥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不公平现象。(2)招标文件不全。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保户自己招标时。许多保户由于缺乏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的了解,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和招标要求不符合有关法规以及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文件。(3)资源垄断。委托保险经纪人、人公司招标,虽有保险和风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以及熟悉保险招标国际惯例的优势,但也确实存在保险经纪人、人公司垄断保险资源,以自己获得的费和佣金高低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标准的弊端,以及腐败行为从贿赂投保人向贿赂人、经纪人公司关键人物转移的倾向。(4)报价缺乏科学性。保险招标中部分招标人既提出主要以报价高低作为评标依据,又提出超出保险成本承受能力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服务要求,甚至提出要有自行处理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5)多数招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的规定,明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为随意评标和暗箱操作埋下隐患。
2.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引发偿付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最关键指标。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在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氛围下,老公司追求规模以图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显示自身实力。新公司追求规模以期迅速发展壮大,提高市场形象和影响力,这就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恶性竞争。当费率竞争衍化到不顾风险,不计成本,违反价值规律,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保险公司便无法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保险公司往往会为了竞标成功非理性地响应和承诺,从而导致偿付危机。(2)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可能引发信用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部分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自己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例如,承诺被保险车辆损坏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你一辆替用车等等。极有可能出现投标时服务承诺天花乱坠,胡夸海口,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的情况,最后吃亏受损的是被保险人。要知道任何服务都会有相应的成本支出,因此,任何服务都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符合中国国情。那种不计成本,脱离实际,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只会损坏保险公司的声誉,其付出的信誉损失和造成的信用危机是难以估量的。(3)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可能引发道德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有的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私下承诺与招标人在合同以外签订所谓的见不得人的“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等。其内容无非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承诺,如理赔时即使保户不足额保险也按足额保险处理;没有承保的财产也视同保险财产,出险时给予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可通融处理;不出险给予部分保险退费,以及给招标人或委托的经纪人、人公司的关键人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等,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会引发腐败行为和道德危机。
3.评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掌控和左右着评标过程和结果,使部分评标成为一种应付监督的过程和形式。二是由于缺乏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科学合理、公开公平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从而出现评标中随意性较大和人为因素较重的倾向。三是缺乏经保险监管机构认证的招标机构和经认证的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从而导致相关机构和人员素质以及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四是招标人和评标人为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把一个保险标的划分为若干段,让几家甚至十多家保险公司同时中标,给保险服务和理赔工作带来困难,违背选择一家或少数几家良好的保险公司的初衷。五是部分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评标过程容易产生舞弊和腐败行为,同时对投标时保险公司承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服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不明确,处罚不到位。
三、规范保险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一)“四位一体”,规范运作
保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产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回避和抵制是不可取的。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防范风险体系,即保险公司自身、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政府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形成既各自分工又相互协作的监管审计机制,才能确保保险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保险招投标应公开公正,招标文件应要素齐全
一是保险招标应公开透明,即使经批准的邀请招标也必须向三个以上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投标。二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素要齐全、规范,提出的要求应符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也要符合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建议保监会或授权行业协会根据保险业务招标的性质,确定较为规范的框架式的招标文件必备要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风险状况、保险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使用的条款和报价要求、服务承诺、再保安排、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素,从而使招标文件逐步走向规范化。
(三)投标应体现稳健经营,践诺重于承诺
1.费率报价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科学合理
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拥有了费率自和决定权,可以根据使用条款、责任范围、赔付水平、经营成本、风险程度、再保安排、市场状况和经营策略自主地确定报价费率,但最低不得低于公司经营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率。虽然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科学计算,要能反映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要能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要充分考虑风险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公司所具备的承保及偿付能力,科学合理地报价和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按理说各家保险公司对利润与风险的计算标准和经营策略各有不同,对报价也有自,别人无需议论和横加指责,但《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一定要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出发,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特别是对整体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指标,而报价又低于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保价格的保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和杜绝因偿付危机给保险市场造成的混乱。
2.保险服务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
服务要在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提供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防灾服务以及出险后的理赔服务。要在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等诸多方面创新和下功夫,必须做到践诺重于承诺,制订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承诺,特别是要制订承诺不能兑现时的处罚和赔偿细则,真正取信于保户。
3.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等
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管理规章以及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制定投标文件,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任何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约定”和“备忘录”等。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对存在此等行为的保险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罚。
4.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和表述要规范准确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应能体现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和形象实力,其报价内容必须完整、报价必须合理、表述必须准确。投标公司应组织具有风险评估能力、保险精算基础和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成立投标工作团队,要在吃透和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供全面说明自身优势的文件,特别是要提供优于其他投标人的独特综合优势,以及过去承保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的证明文件,以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要求,突出亮点,引起评委的重视。
(四)评标应公开标准和公正评标
保险评标是保险招投标的关键,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非法干扰或影响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和结果。二是建议保险监管机构或授权行业协会制定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指标的指导性行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更改并严格按标准评标。三是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即投标报价、使用条款、承担责任和提供的服务项目,严禁私拆标书,透露标底,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应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招标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
(五)提高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
基于保险的复杂性,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亟须改进和提高。特别是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权重和分值,重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发展的导向性,在保证偿付能力达标的基础上,让服务和技术较好的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参与和中标的机会,谨防因为评标权重和指标设计的不合理导致大公司的垄断。招标方应重视相关保险数据的采集,特别是本单位的保险损失和赔付数据,以节省成本,从而以最低的财政成本获得最合适的风险保障,节省财政支出。此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形式,提高保险招标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解决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偏低的问题。
(六)改进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的改进是中国保险招投标单位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要探索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的多种形式的保险招标方式,以提高保险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七)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服务
为规范保险投标业务,中国保监会曾于2007年6月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一通知虽然对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但却忽视了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本身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没有从做好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的角度,对自己提出要求,这对促进我国保险招投标业务的发展非常不利。希望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能够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权威数据,供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考。
四、结束语
【关键词】 保险; 管理; 招标
随着国内企业对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的日益重视以及国内外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的不断提升,合理的商业保险不仅能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也是企业实现持续经营的安全保障。胜利油田商业保险管理,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到集中采购、从台账记录到网络信息系统的变革,使得商业保险管理工作日趋成熟,保险管理流程逐步规范。
一、胜利油田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
长期以来,胜利油田商业保险一直实行分散的管理模式。即所属各单位自行投保,自行选择保险资产、保险险种、保险公司、确定投保金额、处理保险索赔等。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单位基本处于自发管理状态,由于各单位对风险与保险的认识差异很大,存在风险保障不足、保险安排不完善等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在2006年胜利油田引入保险中介公司,逐步建立起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保险需求、胜利油田审核并委托保险中介公司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胜利油田统一拨付保险费及收取理赔款、出险理赔到二级单位的商业保险管理流程。该流程不仅能够加强胜利油田对保险资金的管控,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能保证保险资金准时、准量、顺畅地拨付。
2007年胜利油田出台了《胜利油田企业财产保险实施办法》、《关于规范胜利油田财产保险工作程序的通知》等相关管理制度,开发了胜利油田《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商业保险投保、索赔、退保业务的信息化、程序化,使基层单位、胜利油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各自对应的业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清晰、权责明晰、管理顺畅。目前,该流程主要依靠现有管理制度、结合各业务板块风险管理状况,通过设定财产保险费率上限等措施,缩减了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在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谈判中,积极发挥大客户优势,在支出相同保险费的前提下对设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服务等方面获得了较大的扩展,使企业的风险保障得到较好地改善。
2008年在推广应用《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与《资金结算系统》相衔接。通过保险系统流程,自动生成内行业务,实现了胜利油田保险业务通过保险系统挂账结算的封闭运行,杜绝了个别保险业务游离于系统管理之外,达到了监管保险业务的目的。同时,在账务处理方面实行了保险代办费预提挂账,季度下转的方式,清楚的记录了保险代办费的提取和收付。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胜利油田商业保险运作模式,降低投保单位保险费用,实现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在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充分考虑自身保险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实施了胜利油田商业保险招标采购工作。此次保险招标工作达到了规范保险采购方式,降低保险费用,转移财产风险的目的。
二、胜利油田保险招标管理经验及主要做法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的取消和大型商业保险承保条件的不断放宽,保险招标的运用日趋普遍,并逐渐成为发展趋势。保险招标对于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降低招标单位的投保费用,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为维护胜利油田自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运作模式,适应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胜利油田对商业保险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一)保险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保险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充分参考近几年保险承保经验的同时,结合各单位年初保险计划。胜利油田委托保险中介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保险风险分析调研,在结合保险中介公司提供的调研材料的基础上,对财产风险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估,明确高风险标的项目。对高风险保险项目,将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将其转嫁,但承保公司的选择方面采用保险招标的模式。
(二)保险招标评标工作
1.评标的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择优;
(2)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各投标人机会均等、鼓励相互竞争,但不接受恶性竞争;
2.评标组织机构
根据保险业务工作性质,结合招标工作特点组建胜利油田保险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纪检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并完成保险项目的评标工作,对所有投标人的保险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评标委员会成员,从胜利油田法律合同处、财务资产部及相关保险评标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3.评标工作程序与方法
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评标方法及标准编写评标报告。
(1)符合性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选择实力、经验、服务水平与被保障标的相匹配的保险公司进入招标范围。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①投标人资质审查
②投标标书审查
(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之间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3)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
招标人将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给予修正。
(4)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且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和综合评价。
(5)编制评标报告
三、胜利油田保险招标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险知识不够普及的环境和条件下,保险招投标也可能步入误区,甚至走向极端,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一些不规范的保险招投标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自然规律,引发了无序竞争,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保险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是很有必要的,也为今后保险招投标工作奠定基础。
(一)保险招标目的不明确,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某些单位对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简单地认为保险招标就是降低经营成本和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忽视了对保险产品、服务水准、保险人综合实力等关键因素的考虑。几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是围绕保费价格做文章,向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盲目压价,提出一些苛刻的附加条件,忽视了保险在风险转移中的意义和作用,忽视了对保险人承担风险能力的正确评价,忽视了保险消费的基本准则,甚至将一些必然发生的风险强制性的加入到保险责任中,造成招标行为的变异和单调。同时过低的价格也导致了保险保障和服务大打折扣,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出险、查勘、理赔、诉讼等环节埋下了隐患。
(二)保险公司竞争不够理性,存在盲目投标行为
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急剧扩张的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要抢占市场、扩张业务,老公司则要保住市场份额和既有业务,因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非理性竞争一方面表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不考虑自身承受能力,不对标的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测算,不考虑标书中的条件和要求,采取“拿来主义”、“完全响应保险方案”等形式;另一方面表现在,盲目降低保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私自变更条款、签署补充协议、高额支出手续费或变相支付防灾防损费等形式,造成投标保费偏离较大。这样的保险公司一旦中标,可能造成由于对风险事前评估不准,出险无法赔付,给胜利油田造成较大损失,无形中扰乱了保险市场。
(三)制定的保险招标方案存在缺陷
胜利油田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缺乏的缺陷,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或招标要求不符合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发生,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书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书。要知道目前国内多数保险项目的费率水平只有国际市场价格的1/2甚至1/3,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为了投保该保险项目不得不扩大自留额,往往会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与最低偿付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规模。因此,在某些保险招标文件中提出超出保险成本的过宽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要求,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
四、胜利油田保险招标工作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保险经纪公司的参与程度
保险招标是一项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由于受到专业分工和工作性质等方面的限制,胜利油田很难独立承担保险招标环节中各项职责,也就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保险利益。因此加大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程度有助于帮助胜利油田维护自身利益。
1.保险经纪公司使保险招投标工作具有专业性、公正性。保险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提高保险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
2.保险经纪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市场的准入,保证胜利油田保险市场的有序化。
3.保险经纪公司能有效的协助胜利油田对各投标保险公司提交的投标书进行初评并参与投标文件澄清会,针对投标书内容及各投标保险公司澄清问题的答复,协助胜利油田在对投标行为的严肃性、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方案的先进性、费率报价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标,分析、汇总报价结果,形成书面评标分析报告。
1.1财产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由于财产保险费用支出在公司总成本支出中相对额度较小,有的公司重视不足,没有制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管理体系,保险管理比较粗放,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没有相应奖惩机制,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
1.2保险内部市场管理不规范
有的公司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比较随意,没有建立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缺乏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存在一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也能参与公司保险业务的现象,因此剥弱了那些优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1.3保险费率较高
由于有的公司没有形成内部保险业务竞争机制,保险费率一般简单沿用往年费率,各保险公司没有降低费率的积极性,与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费率比,通常比较高,不利于投保人降低保险费用支出。
1.4财产投保范围针对性不足
缺乏风险管理公司不周的财产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有的财产容易出保险事故,有的财产基本上不会发生保险事故。大部分的公司没有进行财产风险管理,没有对公司财产建立风险档案,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只是笼统地对所有财产进行投保。如果保险费用预算不足,投保比例低,出险后,由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因此获取的赔偿额也会很低,财产安全系数不高。
1.5保险经办人员保险业务知识缺乏、理赔经验不足
绝大多数的公司没有保险专业的员工,也很少组织保险经办人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业务知识学习,因此经办人员普遍业务知识缺乏、经验不足,不利于有效)开展投保、理赔服务。比如,有的经办人员误认为投保越多理赔会越多,出现超额投保以致浪费保险费的现象。也有的经办人员对保险责任范围了解不够,该报案的没报案,不能理赔的却报了案。
1.6没有建立理赔台帐有的公司报案后
没有相应建立理赔台帐,何时报案,损失金额是多少,理赔进程怎么样,理赔金额是多少,款项是否到位及到位时间等等,没有台帐记录,不利于及时、足额理赔。
1.7不重视减灾防损管理工作
有的公司只知道事前投保、出了事故理赔,不重视如何在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经验支持下,做好减灾防损工作,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降低财产风险。
2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的途径
a.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化建设
组织精兵强将,制订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制有依。明确奖惩,按理赔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人员,充分调动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
b.规范内部保险市场
建立准入机制,对承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力、信誉、服务质量、地域优势、经验和业绩提出要求。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机制,由被保单位、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时性、诚信状况、廉洁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淘汰那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
c.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最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目前,保险公司的数量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为投保人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与兄弟单位进行费用对标,掌握本公司保险费率水平与兄弟企业的差距,为招标费率提供参考。通过组织招投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d.强化公司财产特性分析,实施选择性投保
将公司财产按其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对很重要且易出险的A类财产予以足额投保,对重要且偶尔出险的B类财产增大投保比例,对不重要且基本上不出险的C类财产少投或不投。这样,将有限的保险费用用在了刀刃上,能大幅度提高保险费使用效率。
e.努力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通过采取邀请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专家讲课,内部经验交流,保险制度学习、去兄弟单位对标学习等方法,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f.建立保险理赔台帐
财产所属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和财产管理部门报案,财产管理部门据此建立保险理赔台帐。同时,会计人员收集事故信息,建立保险台帐,并负责按时与资产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的台帐进行比对,防止瞒报、漏报案件现象的发生。理赔台帐的内容包括:财产所属单位、事故内容、报案时间、损失金额、理赔进程、理赔金额、到帐时间等内容,确保每个案件均能及时、足额理赔,也为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g.重视减灾防损工作
从1998年开始的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在满足消费者买车、购房需求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增加了风险。例如,以房屋作为抵押的按揭贷款,在消费者不能还款的时候,房屋将归银行所有,银行由此将面临房屋遭受火灾等损害的风险。
为了进行风险规避和转嫁风险,银行普遍要求消费者在得到贷款的同时必须投保房屋、汽车财产保险。这种因消费者不能履约,而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保险就被称作履约保证保险。
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增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断增大。一方面,这部分保险赔付率较低,另一方面,中国财产险险种较少,因此,履约保证保险成了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据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部的有关人士透露,车险费率和佣金的竞争使得财险公司的利润越来越低。为了拓宽经营渠道,他们决定重点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从目前的情况看,集中在房屋、汽车信贷的保证保险上。据透露,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为农业银行积极准备保险建议书。
而银行重新给保险公司“分饼”也有其战略性的考虑。据了解,一家银行每年在财产险方面的保费投入多则几亿元人民币,而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虽然明显提高,但大都为支行所得。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银行急需整合自身业务。
“但实际上,这部分风险也在加大。”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拓展业务只是一个方面,保险公司的最终目标是和银行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 审计委托 第四方
一、引言
独立性一直被视为审计的灵魂,是审计职业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独立性,审计就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审计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不受那些削弱或有可能削弱注册会计师作出公正判断的因素影响,保持超然独立的姿态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独立,即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二是实质上的独立,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过程中能够排除任何内外因素的干扰,独立地进行分析、推理,保持专业判断和职业审慎来形成和表达审计意见。民间审计的独立性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但公众对审计界能否保持独立履行职责仍然持有怀疑。究其原因在于,民间审计目前的审计委托模式的内在缺陷使公众对其独立性产生疑虑。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审计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却受雇于某一委托人,并从委托人那里获得其赖以生存的审计公费。这难免不让人怀疑,当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观点不一致时,能否抗拒利益诱惑,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审计委托模式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威胁又是影响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因而审计委托模式是否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
二、审计委托模式
(一)所有者选聘注册会计师这是审计起源时的最初审计委托模式。随着委托制的产生,企业的所有者(委托人)为了对经营者(受托人)进行有效监督,了解企业经营绩效,于是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账目进行审查,这就产生了传统的查账制审计。在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注册会计师由所有者直接选择并决定,经营者根本无法干预注册会计师,也就无法对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这时委托人具有高审计质量服务的需求。换言之,企业所有者会在审计市场上选择信誉度好、独立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这种审计业务委托模式能自然地使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企业经营者。即使是这种委托模式,也不能使注册会计师完全超然地保持独立。如企业在向债权人寻求信贷时,这种制度安排则不能在制度上排除企业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欺诈债权人的可能。当债权人要信赖由企业所有者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签署了审计意见的会计报表时,只有假定企业所有者是诚信的或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如债权人不拟信赖这种假设,则只有自己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以鉴证其资产负债表,获得其偿债能力的信息,这样便产生了资产负债表审计。
(二)经营者选聘注册会计师模式由所有者直接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虽然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问题,但有较严格的适用条件:企业经营委托关系明晰,投资者人数有限且人员相对稳定,投资者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易达成一致,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易于做到。然而在以资本市场为纽带,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这种条件已不具备。由所有者直接委托注册会计师在理论上有可能,在实践中却由于交易成本过高,众多投资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使其不具可操作性。尽管形式上要经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和报酬,但注册会计师由管理层事先推荐,股东是不大可能亲自去寻找注册会计师的,这也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固有限制。尽管审计本质未发生改变,但审计关系委托模式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注册会计师来对自己的业绩进行审计。此时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本可对注册会计师施加一定影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及高昂的交易成本,且公众的索赔风险是未来和不可预见的,因而其影响力远没有注册会计师选择权和审计费用支付权直接。所以在各方影响中,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业务往来与有利可图。审计人员对审计独立性的保持,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客户管理当局之间的力量博弈。双方的均衡点决定着独立性的保持度。在现行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当管理当局拥有了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需求足以产生威胁的权力时,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对审计独立性的追求。
(三)会计报表使用者选聘注册会计师模式对上市公司而言,以上两种模式都存在共同的缺点,即“实际委托人”的缺位。上市公司审计服务6是公共产品。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从性质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者从审计服务中获取效用时,并不对其他人同时消费这种公共产品构成任何影响。审计服务在增加任意消费者时的边际成本为零。二是审计结果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社会公众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审计直接支付费用,但其利益却受到审计结果的重要影响。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会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和潜在投资者等。因而,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公众,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对社会公众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上市公司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社会公众。但会计报表使用者即“实际委托人”是众多而且分散的,他们之间协商一致来选聘注册会计师的交易成本太高,由实际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四)独立第四方选聘注册会计师模式 由所有者者或者经营者选聘注册会计师都会对独立性造成影响,而由所有会计报表使用者来选聘注册会计师虽然能保证注册会计师较强的审计独立性,但又不具有可操作性。于是,理论界呼吁一种新的审计委托模式:即寻找独立的第四方,由其来行使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所谓第四方是既要独立于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又要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能够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角度上维护会计报表使用者各方利益。根据第四方选择的不同,目前理论界提出了以下两种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一种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四方,由其直接选聘注册会计师。其目的在于改变在股权分散且多变,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对经营者所拥有的包括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内的对经营者的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的状况。由审计委员会代位行使审计委托权实际上是对董事会不能很好地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一项改良措施,使传统审计制度安排模式中因股东行使监督权缺位而遭到破坏的环环相扣的审计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但由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并不能彻底解决CPA独立性受损的问题。在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相对完善的美国尚且出现安然公司造假案件,我国目前大股东内部控制严重,独立董事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很难想像隶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能摆脱公司管理当局控制,而独立行使审计委托权。所以,这种制度只能有限地弥补现行委托模式的缺陷。另一种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第四方,上市
公司不再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改变了现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委托关系,同时改变了目前注册会计师利益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的现状,消除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切实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转移到承保人手中,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关系;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充分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风险,杜绝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但保险公司属盈利性组织的企业,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会使财务报表保险的费率不可能是垄断价格,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保险公司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或报出更低的保险费率。当然,我们并不能保证不会出现一些短视的保险公司采用低价竞争的手法来扩大市场份额。如果有这种问题,也不是因为推行了财务报表保险这一制度才出现的,在其他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市场中,同样可能发生无秩序的市场竞争。另外,上市公司无自愿投保的自觉性,因为保险费用肯定要大于现行的审计费用。而强制保险又缺乏法律支持。再者,我国保险市场还不规范,保险公司在这一活动中,自身能否保持独立性仍值得怀疑。同时这种制度加大了交易成本。因而,这种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独立性的缺失问题。
三、代位委托人新审计委托模式构建
(一)委托方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并能对审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我国目前审计市场处于一个买主市场,而且买方并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李树华,2000)。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不是以提高审计服务质量获取客户,而只能以价取胜或以出具满足客户需要的审计报告取胜。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从事了审计执业准则制订和审计质量监控工作。由其作为委托人,它能够做到以审计质量高低来选择注册会计师,并能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的实行。而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能够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恰当披露和注册会计师恰当地出具审计报告。
(二)委托方能真正代表公众利益民间审计发展到现在,不再仅为某一个或一部分所有者或利益集团服务,而是为了维护包括所有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来讲,委托人也必须独立于其他团体和组织。而由证监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联合机构作为代位委托人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这是一个独立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比保险公司更能代表公众利益,而又可以区别于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审计。
(三)从制度上解决审计独立性缺乏症结这种制度使得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移交到中国证监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的联合机构代位行使,并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再由于管理当局的经济威胁而丧失独立性。
(四)制度转换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将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改为由证监会与注册会计协会成立联合机构作为代位委托人,这个制度转换成本较小。目前,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权大部分是由证监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成立联合机构的运行成本只须少量增加,不会带来交易费用和效率损失。同时能减少目前审计市场恶性竞争带来的一些交易费用(如回扣)。
(五)实现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的有效分离这种委托方式可以将那些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管理咨询、税收筹划等非审计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实质上的独立性。
(六)解决收费、审计费用拖欠的独立性缺失问题如果前期审计费用未予结清,且金额较大,则审计人员易受经济利益威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而采用审计代位委托由委托机构先向上市公司收取审计费用再转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将不会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拖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问题。
(七)制订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入多少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所以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审计收费标准就能消除企业在审计收费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的压力。良性价格竞争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改善和发展,而恶性的价格竞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审计收入下降,从而影响审计工时投入,使审计质量下降,最终导致会计报表可信度的下降。代位审计委托可以有效减少恶性价格竞争,同时减少审计意见购买,从而提高审计独立性。
(八)实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权与审计业务监督权的统一 现行制度中,选聘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加大了审计业务的误拒风险。实行代位委托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权和监督权都统一于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由一个部门统一掌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风险机制,以保证整个监督及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
四、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的模式
(一)审计管理服务中心运作方法审计委托方由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会计师事务所不直接与上市公司接洽审计业务。所有审计业务必须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上市公司根据会计报表审计需要,向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中心根据审计项目制作招标书,并向社会公告。各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投标书,参与竞标,中标后上市公司向中心交付审计费用。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与中心签订业务约定书,中心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部分审计费用。另外,在招投标制度下还须同步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目前审计委托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了解不足,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只是根据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本着成本效益原则,价低者取得审计业务。因此,必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情况、历年中标、抽查质量等情况,逐步建立起一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信评级制度,对于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市场禁入。
从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在近日举行的全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高峰会上,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人保、太保、平安、华泰、天安、太平、大地等七家产险公司签订了《天津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该公约的签订旨在维护天津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据悉,签订自律公约的财险公司保证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广大客户服务,保证在宣传本公司产品时,不与其它公司产品进行比较,不对其它公司的产品和信誉进行诋毁,严禁欺诈和误导投保人,实行公平竞争。签约公司保证严格按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和费率计算保费;凡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签约公司不得违规参与保险招投标。签约公司保证不与非法人建立业务关系。保险手续费或佣金只能支付给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合法保险人,手续费或佣金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并且凭保险中介专用发票作账支付。业务的保险费要于签单后30日内结算完毕,分期付款的应收保费应在保险单正本、副本上注明,或者附有客户书面要求并要设专账管理。同一笔业务不得通过两家及以上的人、重复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不得以其它险种的业务费用变相支付给车险人;不得对直接投保的业务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严禁使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退费、坐收坐支,截留保费、做假赔案、做假账、私设小金库、向专业公司现金支付手续费等。一旦发现,除进行行业处罚外,还要报请保险监管和执法部门依法惩处,欢迎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今晚报
关键词:项目,工程保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施工企业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铁路工程施工任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工程保险伴随着工程项目的发展,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并已成为铁路工程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然而,由于施工企业工程保险管理专业人员的匮乏,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工程保险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还十分薄弱,如何加强工程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合理转移风险、追求更高的风险管理目标,已经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1 加强项目工程保险管理的必要性。
铁路工程施工项目多处于复杂的自然环境之中,往往经过高山峡谷、跨越大江大河、穿越戈壁沙漠和岩溶发育等特殊地区,加之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漫长、规模宏大,建设的复杂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期,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投入大量的机械设备和人员,长期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一旦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将会给员工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给企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为应对风险、降低风险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选择工程保险已成为大多数施工企业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工程保险管理工作中,许多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如保险管理工作还未得到领导足够的重视,工程保险投保方案制订不科学、不完善,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不规范,索赔工作体系不健全,索赔工作开展不及时,索赔质量和效益不高。因而努力提高工程保险管理水平,加强管理工作,真正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作用,提高索赔效益,为项目保驾护航,促进项目顺利进行和健康实施,达到预期的风险管控目标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工程保险的全过程管理。
2. 1 选择保险顾问协助处理保险业务。
工程保险是高度专业和交叉的工作,涉及金融、法律、财经领域以及工程技术和预算等专业知识,工程保险管理包括项目风险识别和分析、保险方案制订、保险公司的选择、保险合同谈判签署、出险后的理赔等一系列工作。对于多数项目管理者而言,保险专业知识储备不足、认识不够全面,同时施工企业大多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和专门的保险管理业务部门,在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企业可以说处于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完全不对等的被动状态,依靠自身力量实现保险管理工作目标还不现实。因此企业需要引进专业保险顾问处理相应的保险业务,利用他们对工程风险管理和保险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协助企业和项目进行项目风险和意外事件的判断和分析,结合项目的实际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定风险的应对处理手段和措施,拟定工程保险组合方案,代表承包商选择实力雄厚、费用合理、服务优良、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为企业争取最理想的保险条件和最优惠的保费,并提供理赔等后续服务。
2. 2 制定科学合理保险方案。
科学合理的保险方案是进行招标工作、开展保险工作的基础。保险方案的制定是以合理的保险费投入获取最大程度和最有利的保障为前提。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会同保险顾问,在全面审核施工图纸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现场踏勘,详细了解沿线的施工条件、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地质情况,全面收集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资料,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优化施工方案,编制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的投入计划,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图。在此基础上,项目部应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和技术文件,研究讨论项目所面临的可能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件,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充分的风险分析评估,并制定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一般而言,工程保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工程一切险( 包括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险等。对工程一切险,可根据分析所确定的风险程度确定投保范围; 对于雇主责任险,项目部应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充分沟通,了解现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政策,根据本工程特点、工人雇佣方式及统计的危险工种比例等数据来确定是否购买和购买范围,如果本项目内有较多的高危岗位,如桥梁、隧道工程比例大,从事水上、高空、地下作业人员较多,则应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对所雇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同样要求其投保雇主责任险,防止出险后劳务分包企业无力进行赔偿,连带影响项目实施;企业投入的大量施工用机具、设备和机械装置,可以根据需要购买机械设备险,如架桥机、隧道内的施工机械等。有条件的项目还可以通过扩展雇主责任险或购买团体意外险,加强工人遭受意外后的保障,减轻企业的责任承担。
如某项目在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后,经过认真分析制订了项目投保方案,对风险高的单项工程进行了投保,如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工程等; 对风险较低的工程则不予投保,如现场箱梁的预制、轨道及站后工程等,这样既节省了保费的支出,同时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也获得了可靠的保障。
2. 3 保险公司的选择。
目前国内有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展了工程保险业务,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较多,竞争较为激烈,这就为施工企业择优选择承保企业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可通过公开和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保险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通常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从保险公司的资质、展业领域、地域、承保能力、承包经验和业绩等因素进行选择,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有实力、有经验和服务水平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保险公司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避免某些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公司对招标工作的干扰。
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尚没有制定完全成熟和统一的规范性招投标办法和招标文件范本,这就对企业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需要集中企业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以及保险顾问,事先编制一套高质量的工程保险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介绍项目情况,给潜在投标人提供可供参考的资料,设置好保险费率或保险费报价项目,合理设置免赔额( 率) ,以供投标人在同一个水平上自由报价,充分竞争; 同时在设置保险责任条款上特别是扩展责任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时,要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进行优化组合,争取最大限度的保障利益; 招标文件中应允许保险公司提出合理化的风险管理建议供招标方参考和借鉴,招标人同时也可以通过投标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来考察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能力和经验; 对服务承诺和服务方案则重点从拟投入的管理、技术力量、理赔工作制度、防灾防损工作制度以及保险支持、业务咨询培训工作等内容进行要求。
对保险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组织工程技术和保险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按照事先拟定并公开的评标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定,即保险费率或保险费报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保险责任条款( 包括主保险条款、扩展责任条款、特别约定) 、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服务承诺和服务方案、优惠条件等,从而选择有实力的保险企业来承保。
2. 4 保险日常管理。
2. 4. 1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门人员的配备。
风险和意外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项目部应将保险管理工作纳入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中。项目部应强化项目管理班子风险意识,企业在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时,在项目领导层应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工程保险工作,负责保险管理和索赔管理; 项目部在设置项目管理部门时,应将保险管理工作纳入某一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之内,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工程师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工程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培训工作、组织宣讲保险专业知识和索赔工作的具体开展。分管领导负责指导执行部门工作,组织进行保险合同交底,协调索赔时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督促保险人履约。
2. 4. 2 工程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项目部可就工程保险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工程保险管理纳入标准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其内容一般包括项目部、各部门、现场各工点的管理责任分工,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和配置,理赔体系的建立,保险索赔报告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对失职者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规范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2. 4. 3 保险索赔工作。
保险索赔是工程保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消除或补偿损失损害的关键性工作,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索赔利益。一旦发生可能引起保险责任项下索赔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项目应该按照工程保险管理办法和事先制定的预案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各工点负责人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向上逐级进行口头和书面报告,保护现场并进行必要的抢险施救,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收集包括照片、影像等第一手资料和实物证据。项目部风险管理工程师接到工点汇报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图片、影像资料、处理方案、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物质损失、索赔金额及预算等。
在索赔阶段,项目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编制索赔报告,收集索赔资料,实事求是进行索赔金额的计算,确保获取自己合法的索赔回报。项目部还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由保险公估机构公平公正处理索赔事项。
2. 5 重视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近年来铁路工程标段投资规模一般都达几十亿元,施工总承包已是铁路建设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广,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和使用,培养一批具备保险、金融、法律和技术、工程造价理论与实务的人才队伍,才能使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达到预期的风险管理目标,才能使企业在大的风险面经受住考验。
3 结语。
随着我国铁路建设市场不断完善和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管理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重视,将会不断提高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抵抗风险的能力和项目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项目,工程保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施工企业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铁路工程施工任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工程保险伴随着工程项目的发展,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并已成为铁路工程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然而,由于施工企业工程保险管理专业人员的匮乏,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工程保险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还十分薄弱,如何加强工程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合理转移风险、追求更高的风险管理目标,已经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1 加强项目工程保险管理的必要性。
铁路工程施工项目多处于复杂的自然环境之中,往往经过高山峡谷、跨越大江大河、穿越戈壁沙漠和岩溶发育等特殊地区,加之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漫长、规模宏大,建设的复杂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期,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投入大量的机械设备和人员,长期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一旦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将会给员工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给企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为应对风险、降低风险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选择工程保险已成为大多数施工企业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工程保险管理工作中,许多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如保险管理工作还未得到领导足够的重视,工程保险投保方案制订不科学、不完善,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不规范,索赔工作体系不健全,索赔工作开展不及时,索赔质量和效益不高。因而努力提高工程保险管理水平,加强管理工作,真正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作用,提高索赔效益,为项目保驾护航,促进项目顺利进行和健康实施,达到预期的风险管控目标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工程保险的全过程管理。
2. 1 选择保险顾问协助处理保险业务。
工程保险是高度专业和交叉的工作,涉及金融、法律、财经领域以及工程技术和预算等专业知识,工程保险管理包括项目风险识别和分析、保险方案制订、保险公司的选择、保险合同谈判签署、出险后的理赔等一系列工作。对于多数项目管理者而言,保险专业知识储备不足、认识不够全面,同时施工企业大多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和专门的保险管理业务部门,在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企业可以说处于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完全不对等的被动状态,依靠自身力量实现保险管理工作目标还不现实。因此企业需要引进专业保险顾问处理相应的保险业务,利用他们对工程风险管理和保险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协助企业和项目进行项目风险和意外事件的判断和分析,结合项目的实际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定风险的应对处理手段和措施,拟定工程保险组合方案,代表承包商选择实力雄厚、费用合理、服务优良、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为企业争取最理想的保险条件和最优惠的保费,并提供理赔等后续服务。
2. 2 制定科学合理保险方案。
科学合理的保险方案是进行招标工作、开展保险工作的基础。保险方案的制定是以合理的保险费投入获取最大程度和最有利的保障为前提。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会同保险顾问,在全面审核施工图纸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现场踏勘,详细了解沿线的施工条件、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地质情况,全面收集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资料,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优化施工方案,编制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的投入计划,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图。在此基础上,项目部应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和技术文件,研究讨论项目所面临的可能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件,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充分的风险分析评估,并制定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一般而言,工程保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工程一切险( 包括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险等。对工程一切险,可根据分析所确定的风险程度确定投保范围; 对于雇主责任险,项目部应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充分沟通,了解现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政策,根据本工程特点、工人雇佣方式及统计的危险工种比例等数据来确定是否购买和购买范围,如果本项目内有较多的高危岗位,如桥梁、隧道工程比例大,从事水上、高空、地下作业人员较多,则应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对所雇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同样要求其投保雇主责任险,防止出险后劳务分包企业无力进行赔偿,连带影响项目实施;企业投入的大量施工用机具、设备和机械装置,可以根据需要购买机械设备险,如架桥机、隧道内的施工机械等。有条件的项目还可以通过扩展雇主责任险或购买团体意外险,加强工人遭受意外后的保障,减轻企业的责任承担。
如某项目在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后,经过认真分析制订了项目投保方案,对风险高的单项工程进行了投保,如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工程等; 对风险较低的工程则不予投保,如现场箱梁的预制、轨道及站后工程等,这样既节省了保费的支出,同时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也获得了可靠的保障。
2. 3 保险公司的选择。
目前国内有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展了工程保险业务,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较多,竞争较为激烈,这就为施工企业择优选择承保企业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可通过公开和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保险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通常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从保险公司的资质、展业领域、地域、承保能力、承包经验和业绩等因素进行选择,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有实力、有经验和服务水平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保险公司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避免某些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公司对招标工作的干扰。
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尚没有制定完全成熟和统一的规范性招投标办法和招标文件范本,这就对企业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需要集中企业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以及保险顾问,事先编制一套高质量的工程保险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介绍项目情况,给潜在投标人提供可供参考的资料,设置好保险费率或保险费报价项目,合理设置免赔额( 率) ,以供投标人在同一个水平上自由报价,充分竞争; 同时在设置保险责任条款上特别是扩展责任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时,要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进行优化组合,争取最大限度的保障利益; 招标文件中应允许保险公司提出合理化的风险管理建议供招标方参考和借鉴,招标人同时也可以通过投标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来考察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能力和经验; 对服务承诺和服务方案则重点从拟投入的管理、技术力量、理赔工作制度、防灾防损工作制度以及保险支持、业务咨询培训工作等内容进行要求。
对保险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组织工程技术和保险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按照事先拟定并公开的评标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定,即保险费率或保险费报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保险责任条款( 包括主保险条款、扩展责任条款、特别约定) 、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服务承诺和服务方案、优惠条件等,从而选择有实力的保险企业来承保。
2. 4 保险日常管理。
2. 4. 1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门人员的配备。
风险和意外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项目部应将保险管理工作纳入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中。项目部应强化项目管理班子风险意识,企业在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时,在项目领导层应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工程保险工作,负责保险管理和索赔管理; 项目部在设置项目管理部门时,应将保险管理工作纳入某一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之内,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工程师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工程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培训工作、组织宣讲保险专业知识和索赔工作的具体开展。分管领导负责指导执行部门工作,组织进行保险合同交底,协调索赔时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督促保险人履约。
2. 4. 2 工程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项目部可就工程保险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工程保险管理纳入标准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其内容一般包括项目部、各部门、现场各工点的管理责任分工,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和配置,理赔体系的建立,保险索赔报告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对失职者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规范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2. 4. 3 保险索赔工作。
保险索赔是工程保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消除或补偿损失损害的关键性工作,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索赔利益。一旦发生可能引起保险责任项下索赔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项目应该按照工程保险管理办法和事先制定的预案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各工点负责人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向上逐级进行口头和书面报告,保护现场并进行必要的抢险施救,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收集包括照片、影像等第一手资料和实物证据。项目部风险管理工程师接到工点汇报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图片、影像资料、处理方案、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物质损失、索赔金额及预算等。
在索赔阶段,项目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编制索赔报告,收集索赔资料,实事求是进行索赔金额的计算,确保获取自己合法的索赔回报。项目部还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由保险公估机构公平公正处理索赔事项。
2. 5 重视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近年来铁路工程标段投资规模一般都达几十亿元,施工总承包已是铁路建设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广,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和使用,培养一批具备保险、金融、法律和技术、工程造价理论与实务的人才队伍,才能使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达到预期的风险管理目标,才能使企业在大的风险面经受住考验。
3 结语。
随着我国铁路建设市场不断完善和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管理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重视,将会不断提高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抵抗风险的能力和项目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进行了一些新险种的试点,在工程保险的推广方面处于国内领先。
国内一些工程保险的新险种出台,往往先在上海试点,所以上海的工程保险推广往往先行一步。如1997年建设部在上海、浙江、山东等三地进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现在已在全国推广,成为《建筑法》中明文规定的强制保险的险种。1999年,建设部又将上海、北京、深圳列为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地区。工程质量保险也是先在上海等11个城市首先开始试点。上海还率先采取措施推广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2002年监理责任保险正式运作伊始,就有8家监理单位投保。2003年和2004年,在上海市建委的支持下,引入监理责任保险经纪人制度。2005年1——5月,有16家监理单位投保单项或企业整体保险。2004年,上海市进行全面推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试点工作,试点项目包括市政类工程项目、办公楼类工程项目、住宅类工程项目等,计划安排市政类工程项目15个,办公楼类工程项目15个,住宅类工程项目15个,其它类工程项目5个。在进行试点获取经验的基础上,争取3至5年,在上海市全面推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工作。近年来,上海的工程保险已经由单一险种的投保转向综合保险,由各承包商分别投保转向业主统一投保,避免漏保,或重复投保,在费用上也更加优惠。
2、一些投资商、承建商风险意识薄弱,投保意识不强。
尽管上海在工程保险方面在国内领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发达国家的工程保险历史悠久、险种丰富,投保率近100%。从上海地区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大部分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投保了相关工程保险,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险。但一些中小项目的业主、承包商对工程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存有侥幸心理,甚至错误地认为,参加保险会加大工程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当前建筑业已经成为微利行业,在激烈的招投标市场上,为了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很多企业以取消工程保险的费用达到降低报价的目的。一旦出了事故,往往还是要靠政府出面善后。就目前上海保险市场开设建筑安装一切险的几家保险公司看,其建安一切险占公司全部保险费的百分比明显偏低,2003年,人民保险公司是2.25%,平安公司是7.7%,大众保险公司是1.22%。上述数据反映了近年上海工程保险市场基本情况。
3、保险公司发展滞后,缺乏有经验的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上海的保险公司近年来开办了一些工程保险方面的新险种,如在2003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设立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但相对于工程保险比较成熟的国家,险种还是相对偏少。以美国为例,强制的工程保险就有承包商险、安装工程险、劳工赔偿险、一般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综合险等等。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还处于比较低的层次,主要是付费与理赔,而且在理赔过程中,手续繁琐、扯皮现象严重。在“预防风险”方面做得不够,重承保、轻防灾,未能有效介入工程风险管理。除了管理水平的因素外,缺少既懂保险业务,又懂工程专业技术的专门人才也是重要原因。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导致工程保险供求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此情况下,中介机构尤为必要。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这也是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不成熟的重要表现。
4、保险公司与工程保险的投保人还没有达到“双赢”。
工程保险的交易双方,要想达到“双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保险公司看,当前承保工程保险本身有很大的风险。因为现代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准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未能在工程保险中大面积地实行强制保险,业主和承包商往往只是对高风险的工程或工程中部分环节有选择地投保,使得保险公司的出险赔付率处于难以预料的状态,起伏很大。就上海的三家保险公司(人保、平安、大众)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总额与赔付总额的数据来看,都不是保赚不赔的。比如2001年,三家保险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总额是3373万元,赔付6700万元;2004年第一季度,保险费1988万,赔付6744万元。2002年上海外环隧道E3管段进水重大事故和2003年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旁通道进水引起地面沉陷重大责任事故,成为向业主和承包商推广工程保险的活教材,而对于保险商而言,不啻一场噩梦。消极影响是造成了国内大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投保困难。但保险公司对办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积极性颇高,因为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而预防工作主要由行业管理部门来做,保险公司仅仅充当一个收费、理赔的角色。可见,工程保险的交易双方在利益的契合点还太少,不利于建设市场和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上海建筑工程保险业发展的障碍
1、法律、法规不完善及监管体制方面的障碍。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招投标法》等,并已成为开展工程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尽管此类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真正涉及工程保险内容的条款不多。而且,大多从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些原则要求,缺乏完整和系统性。另外,已有的工程保险法律法规,缺乏具体针对建筑工程特点的配套措施,在工程保险的投保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最高法院就《担保法》的134条解释,没有一条涉及工程保险内容就是一例。近年来呼声颇高的多险种的强制保险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只能流于“纸上谈兵”。主管部门还没有完全完成职能转变,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惯性思维还在起作用。
2、来自业主和承包商的障碍。
一些公有投资项目一旦遭遇风险,在没有工程保险的保障下,往往由“公方”买单。“公方”可能是国家、地方政府、或某单位。建设项目的风险与法律意义上的业主的个人利益没有直接挂钩。这使得业主很难成为工程保险的推动者。从承包商方面看,建筑市场不需要承包商履约担保,建筑市场的准入主要看企业的资质,而不是风险承担能力。业主对承包商的要求主要是垫资能力、低价承保能力、与业主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而不是各类担保。由于建筑业的激烈竞争,承包商也没有转移风险的能力。另外,由于意识、谈判地位、最终价格等问题,工程保险的真正受益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还没有形成表达正当交易需求的力量。业主和总承保的发包方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强势群体,当强调公平交易的工程保险制度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遭到自觉和不自觉的抵制。
3、保险公司运行技术落后,缺乏保险中介机构和专门人才。
近年来,保险公司开办的工程保险业务并没有被业主和承包商完全接受。首先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工程保险是从国外引进,一般只引进了条款,引进的管理技术较少,服务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低。风险管理的手段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已开发的工程保险的险种不多,费率标准差异不大,保单内容缺乏可选择性,无法满足一些建设工程的个性化需求。此外,上海还没有建立一批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中介机构和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公司习惯将业务大包大揽,而不是将不熟悉的业务分离出去,导致对保险中介需求不旺。另一方面,许多业主和承包商将投保视为应付政府、银行的强制要求而不得不履行的一个手续,因此没有进行投保后的风险管理,中介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这是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又一巨大障碍。
三、推进上海建筑工程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对策。
1、明确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工程保险中的地位和职责。
政府和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改变直接对企业发号施令、包办代替的传统做法。在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排除体制和政策的障碍,完善政策法规,严格监管工程保险市场,不能越位。要抓住一系列工程保险的新险种在上海试点和推广的机会,抓紧出台一些办法和规定,推动工程保险的规范化、市场化。上海已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完善综合保险的缴费模式。明确规定业主必须支付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并列入工程造价,作为工程项目的社会成本。市建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期限、金额、保险费、投保、索赔、服务和对该险种的研究都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另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监督管理、局部强制投保、促进企业投保、将保险费列入工程概算、推动保险中介业、建立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落实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以及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等方面大有可为。
2、完善相应法规,制定工程保险法规,规范工程保险操作。
尽管有《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相继出台,但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工程保险制度国家性法规。使得一些工程保险试点和推广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所适从。在此情形下,上海可以在地方立法方面做些文章,出台一些能够符合国情、市情,而又能够与国际工程保险市场接轨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地铁四号线工程事故的发生和理赔,使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再次成为业内关注的话题。有学者认为我国自1979年在建筑行业引入工程保险,通过诸如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国道主干线等国家重点项目中对工程、设备、人员的投保,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加之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可能。笔者以为,将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结合,循序渐进地推进新险种,适时适当地增加强制保险的险种,将保险费列入工程度的建设成本,规范工程保险市场,为保险交易双方创造双赢的法律环境,都可以在立法层面得以一定程度的体现。
3、加大对工程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有关当事人的风险意识。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可以利用一些案例积极宣传,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增加承发包双方的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即业主的风险管理意识,营造积极投保的行业氛围。
4、提高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规范保险机构行为,推动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适当引进外国保险服务机构。
保险公司应细化消费群,推出自己的特色产品,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和解释,引导事主进行索赔,增加工程保险的市场认可度。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甄别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并加以区分。制止利用行政权威或不正当手段强迫市场主体投保,阻止恶意低价竞争。发展保险中介业,鼓励保险公司将不擅长的业务分离出去,比如由保险经纪人招揽保单,由保险公估人来做理赔鉴定。建立健全保险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制度,组建一支既懂保险业务,又熟悉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的人才队伍。
根据我国加入WTO,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建设保险工程市场可以对国外部分资质较好的工程保险公司开放。通过引进国外一些知名保险公司,打破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增加工程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的可选择性和保险费率的浮动性,从而带动国内保险机构的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5、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工程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关系应该尽量以市场手段加以调节,弱化行政手段的作用。如保险公司应该有权参与投保工程事故的调查、评估、鉴定;组建风险咨询公司;建立权威、中立的事故评估公司等等。逐步让市场机制在工程保险中发挥主导作用。
6、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研究,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
工程保险源于英国,发展于欧美。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如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工程建设的管理机制;采用业主方控制工程保险;有发达的保险中介体系;业主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等等。加强对工程保险研究,了解国内外的差距和差异,对于当前工程保险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符合国情、市情,而又与国际接轨的工程保险业尤有裨益。
从明年1月开始,北京市700多家国有非营利性医院的医护人员将全部购买医疗责任险。市卫生局昨天透露,经过招投标,已选定人保和太平两家保险公司受理该险种。今后再出现医疗过失纠纷,患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据北京晚报报道,对于这一险种,国有非营利性医院及医护人员都必须参加,而私立、民办等营利性医院及医护人员则可自愿。据悉,医疗责任险分为两部分:医院的基本保费为每年平均每张床位160元,再乘以风险系数,规模越大的医院风险系数越高;医护人员的基本保费人均在200元以下,再乘以岗位风险系数和职称风险系数。一般保费较高的是手术科室的医生、麻醉医生、整形医生等,如一家大医院的教授级别的外科医生,每年需交纳578元保费,即可在一次医疗事故后获得20万元的保险金,医院可获得每年累计200万元的过失赔偿。
近年来,北京市医疗纠纷及赔偿金额都呈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个案赔偿金额从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增至几十万元。统计显示,去年全市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已占北京地区医疗机构业务总支出的1%至2%,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达130万元。而患者及家属因医疗过失争议赔偿问题到医院吵闹,甚至冲击、打砸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医疗纠纷不仅长期困扰许多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庭,也对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保险公司作为中介介入,能够使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理和赔偿比较客观。
中新网·张雪梅
北京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全市4000多家各级医疗机构和十多万医务人员都要上保险。今后出了医疗纠纷,患者可以找保险公司寻求调解和赔偿。
在昨天举行的启动大会上,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表示,逐年增多的医疗纠纷和日益激烈的医患冲突,已经让医院不堪重负,医生们治病也越来越保守。这促使本市在所有公立医院中推行医疗责任险。
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分析认为,在许多国家,医疗责任险都作为法定保险强制医师购买,但是北京从1998年开始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后,由于没有采取政府统一参保的形式,参加保险的医院只有20家左右,医疗责任保险濒临夭折。可是近年来,本市医疗纠纷及赔偿金额都呈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个案赔偿金额从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增至几十万元,2003年全市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已占北京地区医疗机构业务总支出的1%至2%,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达130万元。
“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影响了正常的治疗,”邓小虹说,现在医务人员的防卫性医疗行为在增加,特别是一些急重症、高风险的病例救治,因为担心日后病人、家属的责难,医生通常会花很多时间为病人讲解手术风险,治疗前患者还需要签署大量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这样往往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使抢救成功率大大降低。
而医疗责任保险将解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的一切赔偿责任。其保费由医院和医生共同缴纳。医院的保费是按照风险、床位数分成三个不同档次,医生的保费是依科室、职业、职称的风险大小来确定级别。手术科室、妇产科等高风险科室工作要缴纳高保费,在中医科等低风险科室工作就缴纳低保费。保险公司将控制在两家,并由招投标来确定。
独立性是独立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也是CPA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其赢得信任的基础。离开了独立性,经管责任关系就失去了依托的支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因此,只有保持会计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独立性才能使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CPA发表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正确分析CPA自身的经济利益,及其与周围环境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分析审计独立性的基础。审计委托模式决定了审计关系中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则决定了CPA保持独立性的程度。
CPA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的。出于管理报酬、分红计划及自我满足等动因,管理当局可能会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从而产生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直接委托审计业务的交易成本太高,股东很少与管理当局直接发生关系,而是委托一个机构(董事会)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委托工作。CPA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果以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不直接与股东接触,而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向股东负责。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
根据传统理论,上市公司审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委托人)、企业管理者(人)以及CPA(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集合。审计是这三层结构的一个委托机制,而且他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独立的。
在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审计制度中,股东先将对CPA的选聘权委托给董事会,再由其聘任CPA进行审计。此时的审计关系是:管理当局拥有了选择CPA并支付其审计费用的权利,CPA出具受管理当局干扰的审计报告,股东协助CPA审计,并对其进行有限的监督。因此我国当前独立审计的委托模式基本上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的审计委托关系,严重的破坏了CPA审计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发展。这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
股东、债权人、客户、供应商、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由于实际委托人众多而且分散,由他们协商一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存在集体形为问题和大量搭便车的现象,所以由他们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实际行使审计委托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委托人就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也就是由被审计人自己委托审计,从而导致了管理层越位,成为实际上的委托人。
2.董事会与被审计人不独立表现明显。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独立;二是委托机构与被审计人独立。由于董事会代表的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董事会委托与被审计人明显不独立。随着股份的不断分散,经理层势力和影响有进一步膨胀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经理层影响。
3.管理当局可能通过选择权和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
我国的审计服务市场明显是买方市场,管理当局可以随意选择自己满意或基本满意的CPA,而CPA却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审计市场不规范,行业管理混乱,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中处于劣势。管理层是审计的监管对象,而CPA的经济利益却受制于管理层,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角色重叠。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过对CPA的选择权和审计费用的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而CPA迫于生存的压力,很难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难保证其审计的独立性。三、关于重构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设想
针对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失效的状况,业界和理论界进行了多层次多方位的探讨。比如,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建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审计委托权,隔开公司管理当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联系,从而增强审计独立性;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责任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使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并不能彻底解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损的问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人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及董事会等主体,将财务造假的责任从管理当局转移给保险公司不尽合理。为此,本文建议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
在证券监管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审计聘用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事务所,然后由审计聘用委员会、上市公司和中标事务所三方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能够胜任的CPA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等具体情况收取审计费用,再将此费用转交给审计聘用委员会,并由委员会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割断了CPA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同时,由审计聘用委员会委托CPA进行审计,使公司管理者丧失了CPA的聘任权,从而充分保证了CPA的独立性。这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证券市场的宏观控制管理,也有利于规范审计机构和CPA的行为。
四、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的两个关键问题
相对于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引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来说,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在经济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而证监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上市以及信息披露等行为,由证监会统一管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与其本身的证券市场监管职能相符。虽然成立审计聘用委员会的操作性比较强,但是仍然有两个关键问题还待进一步解决:
(一)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
审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仅与企业的规模、性质,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而且也与各个企业具体的会计审计环境有关。审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同,相应的审计收费也不相同,因此如果所有上市公司交纳相同数量的会费将有碍公平。另外,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却又不能参与审计费用契约的谈判,即契约的直接关系人不参加契约制订的谈判,这种契约的公平性会受到怀疑。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管理就是一个识别、确定和度量分析评价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在这一点上并无特殊性。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资多、技术要求高、系统复杂的生产消费过程,在该过程中,未确定因素、随机因素和模糊因素大量存在,并不断变化,由此而造成的风险直接威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
1、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
(1)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是分散转移风险,而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风险。
(2)风险的影响常常不是局部的某一段时间或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全局的。例如,反常的气候条件造成工程的停滞,会影响整个后期的工作。
(3)不同的主体对同样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人们的风险承受能力受收益的大小、投入的大小、项目活动的主体地位和拥有的资源有关。
(4)项目不可预见因素多。建筑工程由于工程规模大、施工周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更新快、参与单位多以及受环境影响等因素,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然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如,项目在建过程中施工图纸修改频繁、周边环境、社会环境、气候因素等,都对项目能否按计划施工带来影响。
2、建筑施工项目的风险内容。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内容就是建筑施工项目风险识别的成果。现代土木工程较以往的规模具有日益庞大、复杂的特点,施工项目不断朝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综合化和环保化等现代化方向发展,施工企业从参加招投标与签约、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到竣工交付使用,都可能遭遇各种类型的风险,如可预料的风险、政策性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对风险识别是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环节。它的任务是了解风险的客观存在,识别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条件以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后果及影响,目的是找出风险之所在和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并对其后果做定性的估计。
风险经过识别后,通常应对风险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和处理对策,以便在项目计划、监控及执行过程中进行管理,根据历史资料和施工管理经验,结合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筑施工项目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组织风险(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其他操作人员的选择);(2)经济与管理风险(包括合同风险、资金风险、利率风险等);(3)工程环境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地质气象条件、火灾爆炸等);(4)技术风险(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机械等);(5)安全风险(人员的伤亡等);(6)错误假设风险(项目变更风险等)、政治社会风险等。
二、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目前建设工程风险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有: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依据。我国已经出台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然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没有法律强制力。
2、工程风险意识不强。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往往还要由政府承担主要风险。同时,作为风险管理主要手段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是存有风险侥幸心理,或是认为会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
3、保险市场尚未形成,缺乏相应的中介。工程保险和担保市场的形成必须拥有相当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和经纪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开展了一些担保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也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范围以及如何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险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相关人才,不仅对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甚至难以或根本无力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咨询与监督服务,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此外,国内迄今还没有相应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合同示范文本可供实践借鉴或遵循。
4、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的发展不完善。近年来,尽管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业主和承包商所接受,究其原因,除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尚待提高外,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人,而且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各不相同。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远不如他们,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脱应负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也是如此,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这样,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因此,培育和发展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推动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
三、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风险问题的建议
1、通过立法和合同规定,推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开展。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必须有法律法规做保障,用合同相制约。因此,应当以《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为依据,在今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立法中,应将相应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内容写进去。当前,可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推进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除了在起草或修订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注意参照国外相应条款,制定有关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条款外,还应抓紧研究制定各种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2、培育形成担保人市场,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除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从国情出发,应当重点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这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是,同业担保应当是高资质企业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其他一级资质企业提供担保,全资或控股的母公司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严禁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条件具备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应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即带有保证担保性质的保险。对于设立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建设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审批条件,根据其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后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做定期评估。要规范工程担保公司的运作,其提供担保书的担保总额指所有在担保的工程,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的五倍为一个项目出具担保书的担保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鉴于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
3、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和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一般是受被保险人业主或承包商等的委托,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合同并索取赔偿以及从事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培训和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对于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一批可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在确定这些机构时,应注重发挥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等机构的作用。
4、研究制定合同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收费标准,其费用应计入工程成本。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建筑业一直属于微利行业,企业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建设单位的资金也比较紧张。因此,政府对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加以宏观调控,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国外的做法。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类型、风险大小、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等测定调控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是直接为工程服务的,其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应当研究解决其费用的成本立项问题。业主也可以将通过招标竞争节省下来的资金拿出一部分用作保费的开支。
(作者单位:洛阳市嵩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1]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保险 银保合作
1. 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换证不及时,引发合规性风险。一是部分营业网点存在《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已过期,营业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部分行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未按网点办理。不符合《保监会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 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中第三条“为加强银行保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的要求。
1.2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1.3保险业务培训不到位。根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合作中的主要培训职能,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训时间不足;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系统的保险业务培训记录。
1.4保险业务处理操作不规范。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接手续简单、要素不齐全,保险公司接交人员仅在保险业务台帐上直接签名,没有其他相关记录,无法识别接交人的身份,没有填写监交人签字;办理保险业务后留底备查凭证标准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凭证,未附 “风险提示”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1.5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2. 规范合作关系,加强资格管理
2.1商业银行各网点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保险兼业资格方可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网点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
商业银行应对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定期合规评估,加强对合作方及自身销售人员的管理。
2.2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协议或合同,应在协议内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
2.3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2.4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2.5商业银行不得以招标方式盲目抬高手续费率,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手续费的保底条款。手续费按已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2.6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优化银保渠道业务结构,加大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控制趸缴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和规模。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中应将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列入重点范畴,给予倾斜政策。
3. 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3.1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等权利义务。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保险公司组织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技术培训。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制定标准合规的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
3.2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连结与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银行从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且无不良记录。
不具备合格销售人员的商业银行网点不得销售保险产品。
4. 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4.1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删除,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
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4.2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5. 加强销售行为合规管理
5.1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所属公司等内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显著位置,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
5.2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销售人员、销售网点以书面或口头任何形式私自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收益。
5.3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产品特征、市场现状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应体现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件均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银行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银行销售人员应在充分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并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5.4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5.5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