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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

篇1

保险审计是指中国保险企业内部专职人员、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稽核人员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审计机关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相应业务、财务活动等进行的监督和审查核实,具体包括保险业务账证审计、保险合同的审计、保险理赔审计、再保业务的审计、保险费率审计、保险“三费”审计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审计,促进保险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法制观念,正确签订和执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正当权益,改善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保险计划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招投标活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剖析和总结,以期为保险招投标的参与各方提供一些参考,以便顺利和卓有成效地实现对保险业务的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目的,推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保险招投标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上存在的问题

1.高层管理人员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知仍停留在监督职能上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内部审计就是与会计紧密相关的,更偏好于账项基础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希望通过审计判断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员工是否有舞弊行为,因此,更希望内部审计部门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和认识不足

由于传统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查错纠弊,审计人员主要关注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审计人员已经能非常熟练地组织这种类型的审计项目,有现成的审计计划、有效的抽样方案,每年的项目基本相同。审计方法主要是财务审计中用到的函证、盘点、对账等,审计人员只要熟悉财务会计,就可以胜任工作。而如果运用风险导向等审计法,就需要一套新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方法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审计人员既需要懂得公司业务的每个流程,知悉流程中的风险点,又要懂得利用系统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还需要实时对被审单位进行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因此,风险导向等审计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懂财务,还要懂业务和信息技术。面对新的方法,部分审计人员在没有高管人员推动的情况下,就习惯于从账项中分析问题,寻找线索,对新技术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对保险招投标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理解不透彻。

3.内审工作在保险公司内部所受重视不够,较难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

内审部门在保险公司中一直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审计项目多的问题。由于内审工作的价值不明显,保险公司对充实内部审计人员不重视。同时,内部审计也往往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和理解,但由于内审部门在相关其他业务部门眼中多数为监督部门,审计就是来找差错的,不创造价值,不能提高业务水平,因此,有些部门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配合内审工作,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开展,效果不理想。加之目前保险行业的审计要求中,并未强制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档案进行留存,在审计过程中也很难完全掌握招投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专业性体现较差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相当强的业务,往往是根据过去的损失数据推算未来的损失,然后再确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费率,在保险定价的过程中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同时,保险仅仅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对未来提供风险管理和补偿保险损失的承诺,而这些承诺是否能够真正兑现则取决于中标保险公司的信用和偿付能力,而对这些因素的评估需要非常高的专业水准。保险招投标工作是基于我国的《保险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而开展的,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很大一部分保险招标的组织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有限,对数据的采集不够重视,缺乏专业性。有些招标人或招标人对保险招投标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简化招标过程,节约费用,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充分选择承保人,仅以询价方式选择2~3家保险公司参与,使招投标竞争择优原则大打折扣,难以实现招投标的真正目的。

(三)保险招标、评标方式单一

招标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当前国际上所采用的保险评标方式有很多种,然而,在我国的保险招投标业务中,主要采用的是最普通的密封投标,所有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招标方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再由招标人根据投标者的实力、出价、服务内容等因素按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单一的招投标方式的缺点显而易见:一是分值或权重设定未必科学,主观性强。比如,有一些单位的招标文件中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设置了很高的分值,甚至高达30%。然而,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市场占有率有时并不能真正代表保险公司的实力,特别是那些盈利能力低甚至亏损的险种,过高的市场占有率反而代表着比较高的风险和比较低的偿付能力。二是保险评标倾向于低价中标。保险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是,中标公司是否付出赔款以及赔款支付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支付赔款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不具备承保实力的保险公司铤而走险,以超低价竞标。不少招标人在进行保险招标时未考虑到与招投标过程同样重要的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而仅看中报价。三是保险招投标轻实力和服务。保险公司从中标到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合同的执行,包括风险管理服务和理赔,不确定性依然是比较大的。中标公司的服务水平影响着保险合同给招标者带来的效用,而中标公司的实力则决定着招标公司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成败。招标者需要从鱼龙混杂的保险公司中甄选到出险后能够赔付其损失的公司,而不同的服务项目价值差别很大。所以,忽略保险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而仅以价低而得的标准确定中标人,公平性和科学性就很难保证。四是在这种招标比选方式下,招标人很难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价格和服务项目取舍保险公司,经常是看上了甲公司的价格,中意于乙公司的某项服务,却又喜欢丙公司的产品结构,最终不得不在很多方面忍痛割爱。

(四)保险招投标缺乏强有力的保险业信息披露支持

招标采购单位、招标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在确定评分细则,并对投标人进行打分的时候,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却很难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得到。比如,某一类险种的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某一地区的服务网点覆盖和类似项目经验等一系列评价投标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指标,就很难从权威部门得到确切的数据,大多需要投标人自行计算并在标书中注明,但因一些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以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很大差异,所以由公司计算并提交的数据有时缺乏可比性且难辨真伪、难以验证,这直接影响到评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保险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在保险招标中存在较多数量的邀请招标,造成排斥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不公平现象。(2)招标文件不全。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保户自己招标时。许多保户由于缺乏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的了解,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和招标要求不符合有关法规以及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文件。(3)资源垄断。委托保险经纪人、人公司招标,虽有保险和风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以及熟悉保险招标国际惯例的优势,但也确实存在保险经纪人、人公司垄断保险资源,以自己获得的费和佣金高低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标准的弊端,以及腐败行为从贿赂投保人向贿赂人、经纪人公司关键人物转移的倾向。(4)报价缺乏科学性。保险招标中部分招标人既提出主要以报价高低作为评标依据,又提出超出保险成本承受能力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服务要求,甚至提出要有自行处理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5)多数招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的规定,明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为随意评标和暗箱操作埋下隐患。

2.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引发偿付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最关键指标。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在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氛围下,老公司追求规模以图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显示自身实力。新公司追求规模以期迅速发展壮大,提高市场形象和影响力,这就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恶性竞争。当费率竞争衍化到不顾风险,不计成本,违反价值规律,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保险公司便无法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保险公司往往会为了竞标成功非理性地响应和承诺,从而导致偿付危机。(2)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可能引发信用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部分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自己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例如,承诺被保险车辆损坏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你一辆替用车等等。极有可能出现投标时服务承诺天花乱坠,胡夸海口,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的情况,最后吃亏受损的是被保险人。要知道任何服务都会有相应的成本支出,因此,任何服务都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符合中国国情。那种不计成本,脱离实际,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只会损坏保险公司的声誉,其付出的信誉损失和造成的信用危机是难以估量的。(3)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可能引发道德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有的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私下承诺与招标人在合同以外签订所谓的见不得人的“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等。其内容无非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承诺,如理赔时即使保户不足额保险也按足额保险处理;没有承保的财产也视同保险财产,出险时给予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可通融处理;不出险给予部分保险退费,以及给招标人或委托的经纪人、人公司的关键人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等,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会引发腐败行为和道德危机。

3.评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掌控和左右着评标过程和结果,使部分评标成为一种应付监督的过程和形式。二是由于缺乏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科学合理、公开公平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从而出现评标中随意性较大和人为因素较重的倾向。三是缺乏经保险监管机构认证的招标机构和经认证的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从而导致相关机构和人员素质以及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四是招标人和评标人为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把一个保险标的划分为若干段,让几家甚至十多家保险公司同时中标,给保险服务和理赔工作带来困难,违背选择一家或少数几家良好的保险公司的初衷。五是部分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评标过程容易产生舞弊和腐败行为,同时对投标时保险公司承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服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不明确,处罚不到位。

三、规范保险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一)“四位一体”,规范运作

保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产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回避和抵制是不可取的。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防范风险体系,即保险公司自身、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政府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形成既各自分工又相互协作的监管审计机制,才能确保保险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保险招投标应公开公正,招标文件应要素齐全

一是保险招标应公开透明,即使经批准的邀请招标也必须向三个以上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投标。二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素要齐全、规范,提出的要求应符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也要符合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建议保监会或授权行业协会根据保险业务招标的性质,确定较为规范的框架式的招标文件必备要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风险状况、保险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使用的条款和报价要求、服务承诺、再保安排、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素,从而使招标文件逐步走向规范化。

(三)投标应体现稳健经营,践诺重于承诺

1.费率报价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科学合理

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拥有了费率自和决定权,可以根据使用条款、责任范围、赔付水平、经营成本、风险程度、再保安排、市场状况和经营策略自主地确定报价费率,但最低不得低于公司经营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率。虽然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科学计算,要能反映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要能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要充分考虑风险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公司所具备的承保及偿付能力,科学合理地报价和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按理说各家保险公司对利润与风险的计算标准和经营策略各有不同,对报价也有自,别人无需议论和横加指责,但《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一定要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出发,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特别是对整体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指标,而报价又低于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保价格的保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和杜绝因偿付危机给保险市场造成的混乱。

2.保险服务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

服务要在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提供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防灾服务以及出险后的理赔服务。要在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等诸多方面创新和下功夫,必须做到践诺重于承诺,制订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承诺,特别是要制订承诺不能兑现时的处罚和赔偿细则,真正取信于保户。

3.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等

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管理规章以及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制定投标文件,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任何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约定”和“备忘录”等。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对存在此等行为的保险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罚。

4.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和表述要规范准确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应能体现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和形象实力,其报价内容必须完整、报价必须合理、表述必须准确。投标公司应组织具有风险评估能力、保险精算基础和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成立投标工作团队,要在吃透和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供全面说明自身优势的文件,特别是要提供优于其他投标人的独特综合优势,以及过去承保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的证明文件,以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要求,突出亮点,引起评委的重视。

(四)评标应公开标准和公正评标

保险评标是保险招投标的关键,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非法干扰或影响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和结果。二是建议保险监管机构或授权行业协会制定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指标的指导性行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更改并严格按标准评标。三是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即投标报价、使用条款、承担责任和提供的服务项目,严禁私拆标书,透露标底,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应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招标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

(五)提高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

基于保险的复杂性,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亟须改进和提高。特别是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权重和分值,重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发展的导向性,在保证偿付能力达标的基础上,让服务和技术较好的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参与和中标的机会,谨防因为评标权重和指标设计的不合理导致大公司的垄断。招标方应重视相关保险数据的采集,特别是本单位的保险损失和赔付数据,以节省成本,从而以最低的财政成本获得最合适的风险保障,节省财政支出。此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形式,提高保险招标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解决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偏低的问题。

(六)改进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的改进是中国保险招投标单位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要探索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的多种形式的保险招标方式,以提高保险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七)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服务

为规范保险投标业务,中国保监会曾于2007年6月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一通知虽然对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但却忽视了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本身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没有从做好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的角度,对自己提出要求,这对促进我国保险招投标业务的发展非常不利。希望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能够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权威数据,供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考。

四、结束语

篇2

【关键词】 保险; 管理; 招标

随着国内企业对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的日益重视以及国内外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的不断提升,合理的商业保险不仅能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也是企业实现持续经营的安全保障。胜利油田商业保险管理,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到集中采购、从台账记录到网络信息系统的变革,使得商业保险管理工作日趋成熟,保险管理流程逐步规范。

一、胜利油田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

长期以来,胜利油田商业保险一直实行分散的管理模式。即所属各单位自行投保,自行选择保险资产、保险险种、保险公司、确定投保金额、处理保险索赔等。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单位基本处于自发管理状态,由于各单位对风险与保险的认识差异很大,存在风险保障不足、保险安排不完善等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在2006年胜利油田引入保险中介公司,逐步建立起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保险需求、胜利油田审核并委托保险中介公司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胜利油田统一拨付保险费及收取理赔款、出险理赔到二级单位的商业保险管理流程。该流程不仅能够加强胜利油田对保险资金的管控,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能保证保险资金准时、准量、顺畅地拨付。

2007年胜利油田出台了《胜利油田企业财产保险实施办法》、《关于规范胜利油田财产保险工作程序的通知》等相关管理制度,开发了胜利油田《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商业保险投保、索赔、退保业务的信息化、程序化,使基层单位、胜利油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各自对应的业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清晰、权责明晰、管理顺畅。目前,该流程主要依靠现有管理制度、结合各业务板块风险管理状况,通过设定财产保险费率上限等措施,缩减了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在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谈判中,积极发挥大客户优势,在支出相同保险费的前提下对设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服务等方面获得了较大的扩展,使企业的风险保障得到较好地改善。

2008年在推广应用《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与《资金结算系统》相衔接。通过保险系统流程,自动生成内行业务,实现了胜利油田保险业务通过保险系统挂账结算的封闭运行,杜绝了个别保险业务游离于系统管理之外,达到了监管保险业务的目的。同时,在账务处理方面实行了保险代办费预提挂账,季度下转的方式,清楚的记录了保险代办费的提取和收付。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胜利油田商业保险运作模式,降低投保单位保险费用,实现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在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充分考虑自身保险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实施了胜利油田商业保险招标采购工作。此次保险招标工作达到了规范保险采购方式,降低保险费用,转移财产风险的目的。

二、胜利油田保险招标管理经验及主要做法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的取消和大型商业保险承保条件的不断放宽,保险招标的运用日趋普遍,并逐渐成为发展趋势。保险招标对于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降低招标单位的投保费用,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为维护胜利油田自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运作模式,适应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胜利油田对商业保险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一)保险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保险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充分参考近几年保险承保经验的同时,结合各单位年初保险计划。胜利油田委托保险中介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保险风险分析调研,在结合保险中介公司提供的调研材料的基础上,对财产风险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估,明确高风险标的项目。对高风险保险项目,将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将其转嫁,但承保公司的选择方面采用保险招标的模式。

(二)保险招标评标工作

1.评标的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择优;

(2)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各投标人机会均等、鼓励相互竞争,但不接受恶性竞争;

2.评标组织机构

根据保险业务工作性质,结合招标工作特点组建胜利油田保险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纪检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并完成保险项目的评标工作,对所有投标人的保险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评标委员会成员,从胜利油田法律合同处、财务资产部及相关保险评标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3.评标工作程序与方法

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评标方法及标准编写评标报告。

(1)符合性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选择实力、经验、服务水平与被保障标的相匹配的保险公司进入招标范围。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①投标人资质审查

②投标标书审查

(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之间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3)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

招标人将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给予修正。

(4)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且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和综合评价。

(5)编制评标报告

三、胜利油田保险招标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险知识不够普及的环境和条件下,保险招投标也可能步入误区,甚至走向极端,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一些不规范的保险招投标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自然规律,引发了无序竞争,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保险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是很有必要的,也为今后保险招投标工作奠定基础。

(一)保险招标目的不明确,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某些单位对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简单地认为保险招标就是降低经营成本和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忽视了对保险产品、服务水准、保险人综合实力等关键因素的考虑。几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是围绕保费价格做文章,向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盲目压价,提出一些苛刻的附加条件,忽视了保险在风险转移中的意义和作用,忽视了对保险人承担风险能力的正确评价,忽视了保险消费的基本准则,甚至将一些必然发生的风险强制性的加入到保险责任中,造成招标行为的变异和单调。同时过低的价格也导致了保险保障和服务大打折扣,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出险、查勘、理赔、诉讼等环节埋下了隐患。

(二)保险公司竞争不够理性,存在盲目投标行为

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急剧扩张的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要抢占市场、扩张业务,老公司则要保住市场份额和既有业务,因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非理性竞争一方面表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不考虑自身承受能力,不对标的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测算,不考虑标书中的条件和要求,采取“拿来主义”、“完全响应保险方案”等形式;另一方面表现在,盲目降低保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私自变更条款、签署补充协议、高额支出手续费或变相支付防灾防损费等形式,造成投标保费偏离较大。这样的保险公司一旦中标,可能造成由于对风险事前评估不准,出险无法赔付,给胜利油田造成较大损失,无形中扰乱了保险市场。

(三)制定的保险招标方案存在缺陷

胜利油田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缺乏的缺陷,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或招标要求不符合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发生,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书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书。要知道目前国内多数保险项目的费率水平只有国际市场价格的1/2甚至1/3,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为了投保该保险项目不得不扩大自留额,往往会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与最低偿付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规模。因此,在某些保险招标文件中提出超出保险成本的过宽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要求,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

四、胜利油田保险招标工作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保险经纪公司的参与程度

保险招标是一项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由于受到专业分工和工作性质等方面的限制,胜利油田很难独立承担保险招标环节中各项职责,也就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保险利益。因此加大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程度有助于帮助胜利油田维护自身利益。

1.保险经纪公司使保险招投标工作具有专业性、公正性。保险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提高保险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

2.保险经纪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市场的准入,保证胜利油田保险市场的有序化。

3.保险经纪公司能有效的协助胜利油田对各投标保险公司提交的投标书进行初评并参与投标文件澄清会,针对投标书内容及各投标保险公司澄清问题的答复,协助胜利油田在对投标行为的严肃性、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方案的先进性、费率报价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标,分析、汇总报价结果,形成书面评标分析报告。

篇3

1.1财产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由于财产保险费用支出在公司总成本支出中相对额度较小,有的公司重视不足,没有制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管理体系,保险管理比较粗放,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没有相应奖惩机制,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

1.2保险内部市场管理不规范

有的公司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比较随意,没有建立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缺乏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存在一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也能参与公司保险业务的现象,因此剥弱了那些优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1.3保险费率较高

由于有的公司没有形成内部保险业务竞争机制,保险费率一般简单沿用往年费率,各保险公司没有降低费率的积极性,与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费率比,通常比较高,不利于投保人降低保险费用支出。

1.4财产投保范围针对性不足

缺乏风险管理公司不周的财产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有的财产容易出保险事故,有的财产基本上不会发生保险事故。大部分的公司没有进行财产风险管理,没有对公司财产建立风险档案,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只是笼统地对所有财产进行投保。如果保险费用预算不足,投保比例低,出险后,由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因此获取的赔偿额也会很低,财产安全系数不高。

1.5保险经办人员保险业务知识缺乏、理赔经验不足

绝大多数的公司没有保险专业的员工,也很少组织保险经办人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业务知识学习,因此经办人员普遍业务知识缺乏、经验不足,不利于有效)开展投保、理赔服务。比如,有的经办人员误认为投保越多理赔会越多,出现超额投保以致浪费保险费的现象。也有的经办人员对保险责任范围了解不够,该报案的没报案,不能理赔的却报了案。

1.6没有建立理赔台帐有的公司报案后

没有相应建立理赔台帐,何时报案,损失金额是多少,理赔进程怎么样,理赔金额是多少,款项是否到位及到位时间等等,没有台帐记录,不利于及时、足额理赔。

1.7不重视减灾防损管理工作

有的公司只知道事前投保、出了事故理赔,不重视如何在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经验支持下,做好减灾防损工作,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降低财产风险。

2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的途径

a.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化建设

组织精兵强将,制订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制有依。明确奖惩,按理赔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人员,充分调动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

b.规范内部保险市场

建立准入机制,对承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力、信誉、服务质量、地域优势、经验和业绩提出要求。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机制,由被保单位、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时性、诚信状况、廉洁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淘汰那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

c.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最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目前,保险公司的数量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为投保人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与兄弟单位进行费用对标,掌握本公司保险费率水平与兄弟企业的差距,为招标费率提供参考。通过组织招投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d.强化公司财产特性分析,实施选择性投保

将公司财产按其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对很重要且易出险的A类财产予以足额投保,对重要且偶尔出险的B类财产增大投保比例,对不重要且基本上不出险的C类财产少投或不投。这样,将有限的保险费用用在了刀刃上,能大幅度提高保险费使用效率。

e.努力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通过采取邀请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专家讲课,内部经验交流,保险制度学习、去兄弟单位对标学习等方法,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f.建立保险理赔台帐

财产所属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和财产管理部门报案,财产管理部门据此建立保险理赔台帐。同时,会计人员收集事故信息,建立保险台帐,并负责按时与资产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的台帐进行比对,防止瞒报、漏报案件现象的发生。理赔台帐的内容包括:财产所属单位、事故内容、报案时间、损失金额、理赔进程、理赔金额、到帐时间等内容,确保每个案件均能及时、足额理赔,也为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g.重视减灾防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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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开始的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在满足消费者买车、购房需求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增加了风险。例如,以房屋作为抵押的按揭贷款,在消费者不能还款的时候,房屋将归银行所有,银行由此将面临房屋遭受火灾等损害的风险。

为了进行风险规避和转嫁风险,银行普遍要求消费者在得到贷款的同时必须投保房屋、汽车财产保险。这种因消费者不能履约,而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保险就被称作履约保证保险。

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增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断增大。一方面,这部分保险赔付率较低;另一方面,中国财产险险种较少,因此,履约保证保险成了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据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部的有关人士透露,车险费率和佣金的竞争使得财险公司的利润越来越低。为了拓宽经营渠道,他们决定重点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从目前的情况看,集中在房屋、汽车信贷的保证保险上。据透露,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为农业银行积极准备保险建议书。

而银行重新给保险公司“分饼”也有其战略性的考虑。据了解,一家银行每年在财产险方面的保费投入多则几亿元人民币,而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虽然明显提高,但大都为支行所得。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银行急需整合自身业务。

“但实际上,这部分风险也在加大。”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拓展业务只是一个方面,保险公司的最终目标是和银行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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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独立性 审计委托 第四方

一、引言

独立性一直被视为审计的灵魂,是审计职业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独立性,审计就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审计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不受那些削弱或有可能削弱注册会计师作出公正判断的因素影响,保持超然独立的姿态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独立,即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二是实质上的独立,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过程中能够排除任何内外因素的干扰,独立地进行分析、推理,保持专业判断和职业审慎来形成和表达审计意见。民间审计的独立性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但公众对审计界能否保持独立履行职责仍然持有怀疑。究其原因在于,民间审计目前的审计委托模式的内在缺陷使公众对其独立性产生疑虑。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审计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却受雇于某一委托人,并从委托人那里获得其赖以生存的审计公费。这难免不让人怀疑,当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观点不一致时,能否抗拒利益诱惑,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审计委托模式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威胁又是影响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因而审计委托模式是否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

二、审计委托模式

(一)所有者选聘注册会计师这是审计起源时的最初审计委托模式。随着委托制的产生,企业的所有者(委托人)为了对经营者(受托人)进行有效监督,了解企业经营绩效,于是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账目进行审查,这就产生了传统的查账制审计。在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注册会计师由所有者直接选择并决定,经营者根本无法干预注册会计师,也就无法对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这时委托人具有高审计质量服务的需求。换言之,企业所有者会在审计市场上选择信誉度好、独立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这种审计业务委托模式能自然地使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企业经营者。即使是这种委托模式,也不能使注册会计师完全超然地保持独立。如企业在向债权人寻求信贷时,这种制度安排则不能在制度上排除企业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欺诈债权人的可能。当债权人要信赖由企业所有者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签署了审计意见的会计报表时,只有假定企业所有者是诚信的或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如债权人不拟信赖这种假设,则只有自己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以鉴证其资产负债表,获得其偿债能力的信息,这样便产生了资产负债表审计。

(二)经营者选聘注册会计师模式由所有者直接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虽然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问题,但有较严格的适用条件:企业经营委托关系明晰,投资者人数有限且人员相对稳定,投资者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易达成一致,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易于做到。然而在以资本市场为纽带,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这种条件已不具备。由所有者直接委托注册会计师在理论上有可能,在实践中却由于交易成本过高,众多投资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使其不具可操作性。尽管形式上要经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和报酬,但注册会计师由管理层事先推荐,股东是不大可能亲自去寻找注册会计师的,这也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固有限制。尽管审计本质未发生改变,但审计关系委托模式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注册会计师来对自己的业绩进行审计。此时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本可对注册会计师施加一定影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及高昂的交易成本,且公众的索赔风险是未来和不可预见的,因而其影响力远没有注册会计师选择权和审计费用支付权直接。所以在各方影响中,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业务往来与有利可图。审计人员对审计独立性的保持,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客户管理当局之间的力量博弈。双方的均衡点决定着独立性的保持度。在现行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当管理当局拥有了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需求足以产生威胁的权力时,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对审计独立性的追求。

(三)会计报表使用者选聘注册会计师模式对上市公司而言,以上两种模式都存在共同的缺点,即“实际委托人”的缺位。上市公司审计服务6是公共产品。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从性质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者从审计服务中获取效用时,并不对其他人同时消费这种公共产品构成任何影响。审计服务在增加任意消费者时的边际成本为零。二是审计结果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社会公众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审计直接支付费用,但其利益却受到审计结果的重要影响。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会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和潜在投资者等。因而,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公众,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对社会公众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上市公司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社会公众。但会计报表使用者即“实际委托人”是众多而且分散的,他们之间协商一致来选聘注册会计师的交易成本太高,由实际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四)独立第四方选聘注册会计师模式 由所有者者或者经营者选聘注册会计师都会对独立性造成影响,而由所有会计报表使用者来选聘注册会计师虽然能保证注册会计师较强的审计独立性,但又不具有可操作性。于是,理论界呼吁一种新的审计委托模式:即寻找独立的第四方,由其来行使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所谓第四方是既要独立于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又要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能够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角度上维护会计报表使用者各方利益。根据第四方选择的不同,目前理论界提出了以下两种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一种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四方,由其直接选聘注册会计师。其目的在于改变在股权分散且多变,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对经营者所拥有的包括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内的对经营者的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的状况。由审计委员会代位行使审计委托权实际上是对董事会不能很好地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一项改良措施,使传统审计制度安排模式中因股东行使监督权缺位而遭到破坏的环环相扣的审计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但由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并不能彻底解决CPA独立性受损的问题。在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相对完善的美国尚且出现安然公司造假案件,我国目前大股东内部控制严重,独立董事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很难想像隶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能摆脱公司管理当局控制,而独立行使审计委托权。所以,这种制度只能有限地弥补现行委托模式的缺陷。另一种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第四方,上市

公司不再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改变了现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委托关系,同时改变了目前注册会计师利益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的现状,消除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切实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转移到承保人手中,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关系;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充分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风险,杜绝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但保险公司属盈利性组织的企业,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会使财务报表保险的费率不可能是垄断价格,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保险公司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或报出更低的保险费率。当然,我们并不能保证不会出现一些短视的保险公司采用低价竞争的手法来扩大市场份额。如果有这种问题,也不是因为推行了财务报表保险这一制度才出现的,在其他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市场中,同样可能发生无秩序的市场竞争。另外,上市公司无自愿投保的自觉性,因为保险费用肯定要大于现行的审计费用。而强制保险又缺乏法律支持。再者,我国保险市场还不规范,保险公司在这一活动中,自身能否保持独立性仍值得怀疑。同时这种制度加大了交易成本。因而,这种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独立性的缺失问题。

三、代位委托人新审计委托模式构建

(一)委托方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并能对审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我国目前审计市场处于一个买主市场,而且买方并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李树华,2000)。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不是以提高审计服务质量获取客户,而只能以价取胜或以出具满足客户需要的审计报告取胜。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从事了审计执业准则制订和审计质量监控工作。由其作为委托人,它能够做到以审计质量高低来选择注册会计师,并能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的实行。而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能够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恰当披露和注册会计师恰当地出具审计报告。

(二)委托方能真正代表公众利益民间审计发展到现在,不再仅为某一个或一部分所有者或利益集团服务,而是为了维护包括所有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来讲,委托人也必须独立于其他团体和组织。而由证监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联合机构作为代位委托人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这是一个独立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比保险公司更能代表公众利益,而又可以区别于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审计。

(三)从制度上解决审计独立性缺乏症结这种制度使得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移交到中国证监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的联合机构代位行使,并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再由于管理当局的经济威胁而丧失独立性。

(四)制度转换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将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改为由证监会与注册会计协会成立联合机构作为代位委托人,这个制度转换成本较小。目前,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权大部分是由证监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成立联合机构的运行成本只须少量增加,不会带来交易费用和效率损失。同时能减少目前审计市场恶性竞争带来的一些交易费用(如回扣)。

(五)实现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的有效分离这种委托方式可以将那些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管理咨询、税收筹划等非审计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实质上的独立性。

(六)解决收费、审计费用拖欠的独立性缺失问题如果前期审计费用未予结清,且金额较大,则审计人员易受经济利益威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而采用审计代位委托由委托机构先向上市公司收取审计费用再转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将不会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拖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问题。

(七)制订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入多少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所以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审计收费标准就能消除企业在审计收费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的压力。良性价格竞争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改善和发展,而恶性的价格竞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审计收入下降,从而影响审计工时投入,使审计质量下降,最终导致会计报表可信度的下降。代位审计委托可以有效减少恶性价格竞争,同时减少审计意见购买,从而提高审计独立性。

(八)实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权与审计业务监督权的统一 现行制度中,选聘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加大了审计业务的误拒风险。实行代位委托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权和监督权都统一于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由一个部门统一掌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风险机制,以保证整个监督及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

四、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的模式

(一)审计管理服务中心运作方法审计委托方由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会计师事务所不直接与上市公司接洽审计业务。所有审计业务必须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上市公司根据会计报表审计需要,向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中心根据审计项目制作招标书,并向社会公告。各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投标书,参与竞标,中标后上市公司向中心交付审计费用。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与中心签订业务约定书,中心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部分审计费用。另外,在招投标制度下还须同步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目前审计委托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了解不足,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只是根据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本着成本效益原则,价低者取得审计业务。因此,必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情况、历年中标、抽查质量等情况,逐步建立起一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信评级制度,对于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