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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43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篇1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篇2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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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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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意义和背景

小微企业是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贵州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9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7%。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53.6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7%。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①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贵州省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尽管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使得贵州省的小微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但是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时好的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企业仍感觉税收负担偏重。对贵州省小微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找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进,使小微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二、贵州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环境

(一)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收费优惠政策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取消和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③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④2014年9月,中央决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⑤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3月,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⑥

2015年8月中央决定,延长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小微企业免税期限至2017年底,并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1000亿元。⑦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⑧

5.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⑨

(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贵州省政府出台“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每年全省对小微企业扶持名额是2万户,2015年贵阳市的指标是3500户,按政策规定,贵阳市从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不过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集中评审,如果通过,就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省国税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办税的方式方法,明确从2014年起,凡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预缴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终了后,企业通过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申报自动识别,对应政策计算减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事项,省地税局也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全省明察暗访事项。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政策效应分析

从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和地方给小微企业的让利越来越多,减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政策执行的时间也在逐步地延长,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优惠政策的效应也是非常直观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是大量小微企业直接受惠。2014年,贵州省地税共减免小微企业4063户,减免税额1594.54万元。省国税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减免税收1.3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受惠面达100%,涉及16763户,减免税额4955.05万元;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累计64.3万户(次),减免增值税8400万元。随着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30万元,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在现行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全省将有8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税款2.1亿元。

二是提高了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2014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比上年增长10.8%,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在贯彻落实省政府“3个15万元”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2013年全省共1.86万户微型企业产生税收,省级及以下税收入库总额为3802万元。有14137户微型企业获得税收奖励,奖励总额达3605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2760万元。在小微企业政策的刺激下,全省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新增小微企业中70%为第三产业。2014年小微企业实现国税收入369.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国税收入331.76亿元,增长20.38%。2015年1-9月,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122.74亿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4.44亿元,增长3.62%。充分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释放的红利。⑩

(三)社会效应分析

由于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力量,支撑着贵州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省累计扶持小微企业60871户,注册资本76.34亿元,带动就业33.48万人。其中,2014年新增扶持小微企业20871户,注册资本27.85亿元,带动就业11.4万人。2014年,贵州省实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企业共安置60万人就业,较上年增加20万人。2015年,如果全省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现有效安置就业,将惠及120余万人。

在“3个15万元”政策的带动下,全省投资创业热情高涨,市场主体活力迸发。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16.787万户,112.092万人,微型企业户数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6.26%,带动就业人员占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的29.86%。两年多时间,私营企业由政策实施前的9.46万户猛增到2015年初的26.24万户,增速较“十一五”期间提高20%,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贵阳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一直领跑全省,2014年共发展微型企业5325户,带动就业28523人,带动民间投资58550万元,其中3205户经创业评审享受“3个20万”政策扶持。

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初次创业者去投资开办小型微利企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开办企业的同时也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国家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具体到单户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仅增加3万元的所得税减免,总计享受所得税优惠仅为4.5万元。在当今物价指数上升的经济现状下,4.5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二)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小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不准确,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认定难。一些兼职会计嫌麻烦或责任心不强,不愿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放弃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丧失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难。二是部分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不能准确计算优惠税额,以致不能准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制设计的问题,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划型标准不统一,使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认定标准上不能完全统一,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定义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定义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指标体系不统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要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不足,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滞后

一是基础信息不准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初始信息录入的不完整,比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等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到企业划型的准确性。个别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全面兑现。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仍需加强。尽管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咨询辅导工作,但接受咨询辅导的对象往往多数为会计人员,企业法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并不多,因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能真正意义上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

五、改善税收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工信部等部门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税法明确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避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时,不至于因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对国家政策执行力的失信。

简化税制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两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得复杂,不易操作。建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理由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年减免所得税额仅为2.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企业雇用一名普通员工支付工资而言,基本能满足其需求。理由二,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由20%放宽到15%,可与国家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理由三,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实现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简便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填写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工作,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二)提速科技管税

加大纳税人端“税收电子申报软件”与税务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匹配数据接口整合力度,促使纳税人“税收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的适时对接,提升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识别小微企业的能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认定小微企业的工作难度,实现科技管税。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将与认定小微企业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完整采集。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数据以及资产总额等,为准确认定小微企业奠定基础;其次是加强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和审核。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应能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情况,纳税人应当真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共同规避税收执法与税收遵从风险,使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三)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核算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代理服务,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代理服务的,建议可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二要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三要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的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从业人数等财务指标,使其具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顺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本身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财务人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从企业利益出发,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六、总结

近年来,中央及贵州省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使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增添了活力、带来了契机。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改进税制设计,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其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促进贵州小微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②2012年以来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290亿[N].人民日报2013-05-31

③(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④财税〔2013〕52号

⑤财税〔2015〕96号

⑥财税〔2015〕34号

⑦杨亮.财政部: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N].光明日报2015-08-22

⑧财税〔2014〕122号

⑨财税〔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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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纳税筹划

一、大企业纷纷争当小企业,以追求少缴税多补贴

通过搜索企业信息发现,大众所熟悉的品牌“老干妈”其企业性质为小微企业(见图1)。继续查询发现,中国烟草、万达集团、滴滴等大企业也都可以查到作为“小微企业”的部分。不得不佩服大企业的税收筹划,万达集团的资产和营收都超过了千亿规模,但仍能够根据不同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标准进行拆分,从而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见图2、图3)。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总结

(一)增值税

纳税期间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对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以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虽然超过15万元的,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小于等于15万元,对其销售货物或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和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余亚丽,2021)。纳税期间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5万元(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45万元)的,可以选择减按1%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间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间,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樊其国,2020)。原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图4所示。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低至2.5%,这对小微企业又是一项重大利好。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继续执行75%的优惠政策,同时提高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到100%。也就是说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就可以除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可将上半年的研发费用改为在当年10月份预缴时扣除,原有政策是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其他税费和残保金

财产和行为税。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额度内对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省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进行减征。印花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或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残保优惠。纳税期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在职职工总数小于等于30人的,免征残疾人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大于等于1%的,按应缴纳费额50%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小于1%的,按应缴纳费额90%征收。

三、各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举例

(一)北京市完善融资担保支持政策,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放宽条件,将原试点代偿补偿政策的支持范围由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扩大到1000万元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有效分散经营性风险,对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再担保企业业务提供再补偿。实时监控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启动资金补充程序。

(二)山东省增加政府采购份额,优化营商环境

截取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份额预留和价格扣除政策部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采购人向小微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不少于60%的份额。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额超过一亿一千万元。搭建“财金通”平台,合作银行按照单笔授信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90%,为政府采购业务中的中标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已落地首笔金额100万元贷款,银行利率低至4.85%。缩短合同签订时间,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间压缩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的,支付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为企业减轻经营压力。

四、小微企业判定标准

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资产小于等于500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等于300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按企业的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第二,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企业该年度收入总额余额。第三,非限制或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五、如何利用小型微利企业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一)合理合法进行账务处理

入账凭据合法有效。入账凭据合法有效是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前提条件。由于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人员的财务知识普遍匮乏,加之会面临“不开票或少开票交易金额会下降”的利益诱惑,而忽视了相关合法凭据的取得。财务人员有义务对企业各级人员进行涉税知识的培训,讲明票据合法的重要性,使企业领导层加强重视,以避免因为票据不合格导致偷漏税风险(杨烁丹、郭松克,2020)。遵守《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人员离职应做好交接。小微企业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只有会计核算规范,才可以实现查账征收。查账征收可以根据企业的盈亏水平合理申报纳税,而一旦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那么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需要按照核定金额纳税。小型微型企业人员相对流动较大,财务人员也不例外,在财务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一定确认其工作是否交接完成,从而避免因为人员离职、业务交接不及时等因素给企业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及时学习国家税收法规,对财务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节税给予奖励。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继续教育的基础上,还要及时进行税收法规知识的学习。对此可以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地方税务网站的网址收藏,也可以关注各地方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阶段给予小微企业最大的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一定注意税收优惠起止时间,合理合法节税、避税。小微企业要从自身做起,重视企业的正规经营,重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使用,对财务人员提供的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研讨。因会计人员的建议和账务核算确实为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增长的,应该给予相应奖励,这有利于激励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和思考,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利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对小微企业整体税收优惠,还应该把握好个别行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倾斜。分行业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很多,免征增值税的有:“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小微企业收入免征,对于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小微企业收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是:“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实现的收入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以上减免税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节能服务和国际运输劳务业务的扶持与支持力度较大。

(二)掌握小微企业划定标准,控制调节企业规模

企业会计在平时做账时,应合理调整资产总额,使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企业行业资产总额标准,合理控制企业资产规模,使其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务人员要辅助企业管理者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筹划工作(邢明权,2021)。合理拆分公司进行有效避税。如果一个公司人数或资产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考虑拆分公司,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划分,将企业的不同经营范围内容进行拆分、注册新公司开展业务。比如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而进一步深加工或进行相应工业生产则不享受税费减免,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将企业的业务进行分拆,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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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保障不足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四)改进税收优惠方式,建立专门征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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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小微企业数量及减税金额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受益小微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小微企业减税金额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11月起,当年国家将营业税起征点提升到2万元以后,全国有92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减轻税收负担约290亿元。2013年8月1日后,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2000万户小微企业降低了纳税成本。2014年,全国约有246万户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计减免101亿元,其中优惠政策受益面达到90%;对2200万户纳税人实行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减免307亿元,营业税减免204亿元,三种合计减免税款共计612亿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业在90%以上,减免税额51亿元,共有27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减税189亿元,两方面政策共计减税240亿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国税系统所辖的45.08万户小微企业中,有15.63万户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实际受惠面达到100%,小微优惠减免税额共计3.92亿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岚县共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768户次,减免税款193878.3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达98%以上;2015年全年,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税100多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免征增值税72亿元。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减,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二)促进小微企业就业人口增加

从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来看,我国小微企业可以吸纳2亿多人就业,其中小微企业主达到了5558万人,雇佣员工达到了1.5497亿人,占就业总人数的27.5%,我国七成以上城镇居民和八成以上农民工被小微企业吸纳就业。2013年7月,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安置新增就业人员的主要途径。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市场经济活力有效增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数量分别为21.5万户、64.7万户、357.8万户,其中,第三产业比2014年增长24.5%,大大高于第二产业6.3%的增速,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中96%属于小微企业,第四季度小微企业周年开业率达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301.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0.7%,注册资本8.8万亿元,增长68.9%,除企业外,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87.7万户,小微企业开业率达71.4%,此外,新登记企业产业结构实现逐步优化,前三个月,第三产业企业新注册86.2万户,同比增长27.4%,占新注册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

从短期看,优惠政策会使税收收入出现下滑,不过长期来看,会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积累企业税源。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实力的逐步增强相对应,企业对税收和经济的贡献率也将不断提升。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对减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微企业难以界定,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相应要求和条件的小微企业认定难度比较大。目前,虽然我国税法对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偏低,各级规范性文件过多。例如,由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中,对小微企业的确定标准相对笼统,而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则更为狭义。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上理念和利益冲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层面的热点。另外,在统计口径上,目前我国一般只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统计,往往忽略小微企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业的地位;同时,这也导致了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全面反映我国经济构成,影响了有关研究的开展与决策的制定。在现实征管中,角度不同,对小微企业的标准认识也不一样,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影响税法的一致性,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贯彻落实,以致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流转税起征点低,临界点享受减税差别较大,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起征点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较明显,比如,有两家小微企业,甲月销售收入为30000元,乙为30001元,那么,企业甲会由于没有达到起征点不纳税,企业乙则需全额计税。虽然,甲乙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差别不大,但边际效应却很明显。另外起征点较低的问题对小微企业来说减税效果不明显。相同的问题也存在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

(三)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知晓不足,影响执行效果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性,其变动性和程序也相对繁琐,许多中小企业因为对优惠政策的知晓不够全面、不够充分,造成了税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增加了遵从成本。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纳税人政策理解的难度,征纳成本也不断提升。由此,企业遇到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雇佣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在这过程中,如果雇佣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业也会放弃雇佣,从而致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负面影响,扶持小微企业也将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削弱减税政策执行效果。

三、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使减税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在税收法律层面对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在政策层面制定简便明了、易于基层税务机关清楚认识的标准;组织税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水平,同时比照国家工信部认定小型企业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税率优惠范围。当下,国际范围内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直接以国会立法形式确定小微企业的认定;日本涉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我国也应学习此种立法形式,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确保税收优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将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多样化、公平化

一是继续深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小微企业的免税额度,提升减税的效果;二是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突破单一减免应税收入或税率等困境,如采用技术科研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立科技发展准备金、投资扣除等形式;三是将现行免税政策由全额累计改为超额累进,促进减税公平化。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减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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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 征管 现状 对策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42;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66-02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小微企业一般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工业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工业1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它的主要特点是:(1)门槛低。一元就可以办厂,全国每天注册的企业达上万家;类型多。既可以是个体户、合伙企业,也可以是独资、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是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真可谓百花齐放、百轲争流。(2)资产形式多。既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抗风险能力弱。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品牌产品少、附加值低,只生产一种产品或经营一种服务,一旦市场价格波动,借贷大多依赖民间融资,市场开拓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强。(3)管理粗放。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缺少精细化、专业化的有效管理机制。

二、小微企业的征管现状

以江西省九江县为例,目前纳入税务征管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826户,2015年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1774.87万元、个人所得税874.36万元,企业所得税减免316.5万元。由于小微生产销售灵活,内部管理松散,税收管理存在着许多盲点和薄弱点,税收征管现状不甚理想。

(一)登记核实不到位

由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低,登记方便,加之现在统一实行三证合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开业登记后,纳税人不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部门之间虽有资料传递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许多新企业未录入税务征管系统,形成漏征漏管;加上其规模小、流动方便、经营灵活,有的甚至都没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或是企业办证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更有甚者,只是为了争取项目、套取银行贷款而办证,根本就没有实际经营,增加了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和工作难度。

(二)税法遵从度不高

小微企业因受经济性质和规模所限,其在经营理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对税法的遵从度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也相对较低,满足不了税务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财务核算不真实,掩盖了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

(三)税收违法现象普遍

由于小微企业点多面广、经营灵活多样,加之开停业频繁,而税管员日常工作繁多,尚无有效的渠道和平台及时获取小微企业真实信息,难免出现税收管理欠缺。特别是私营企业普遍都是手工记账,部分企业甚至不能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相关会计核算账薄;或者虽设置账薄,但账目不全、混乱。税务管理上虽引进了纳税评估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但只限于企业相关财务报表的经营数据,静态的监督形式也无从考查企业的动态运营情况,不能考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造成税收管理中逃、漏税现象严重。

三、小微企业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依法纳税意识不强,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

小微企业因受经济性质和规模所限,其经营者在经营理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对税法的遵从度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相比都有较大差距。有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也相对较低,满足不了税务管理的要求;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财务核算不真实,反映不了企业真实的经济活动,从而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税收管理的难度。

(二)优惠覆盖面较窄,力度尚显不足

当前,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如餐饮、理发、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等居民服务性行业,而对金融、建筑、制造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来说,“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的减税标准过低,其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按照营改增前服务业税率5%计算,带来的税收优惠月不足1500元,营改增后月不足9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按照小微企业优惠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税收优惠在3万元以内,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收扶持效果不明显,导致部分企业自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只对法人企业有效,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仅因注册类型不同就无法享受同等优惠待遇,其结果会导致税负不公,也有悖于国家的政策精神。

(三)优惠的税种不全,无法适应小微发展要求

目前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其他税种没有涉及。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小微企业这两税的税负不低;同时,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这一项,而对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最艰难和最关键的方面,如创业初期、技术改造、再投资等没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没能从根本上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地发展。

(四)对小微企业的管理服务不到位

小微企业税源分散,依法纳税意识薄弱。而管理分局把税收征管的重点放在了重点项目和重点税源上,认为小微企业的管理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不大,税收成本高,只限于税务登记、自行申报、发票管理,而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没有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申报等情况进行深入研究,缺乏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等有效的税收监管和辅助措施;税收宣传手段固化,形式单一,宣传的渗透力不强,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不熟悉优惠政策而未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备案。

四、加强小微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占据了重要位置,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既是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使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达到预想目标,笔者认为要做好公平税收政策和强化税收管理两方面工作: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收优惠空间

建立统一、完善的税收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根本,应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其减轻负担。

1.规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统一小微企业资格认定划型标准,采取以年企业销售收入为唯一标准,未达标的就直接认定,超标就不能享受,便于对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

2.加大减税力度,扩大优惠范围。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建议将小微企业免税范围从当前的“月营业额3万元”提高到“月营业额10万元”,同教育费附加优惠一致,使政策优惠面更广,减轻纳税人负担。扩大税收优惠税种,全部或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3.公平税收政策,消除性质歧视。梳理、整合现有税收政策,使得小微企业,无论登记注册类型是什么,无论涉及何税,都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4.完善税收政策,支持万众创业。对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或是投资小微企业的企业在创立时期和投资阶段应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对创立时期的开办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息等能够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对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教育经费,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对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企业,允许将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抵扣。

(二)强化小微企业税收管理

加强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不仅能规范企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还能体现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政策倾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1.规范纳税人的财务管理。首先,要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发展的价值导向,完善内控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其次,主动为小微企业纳税人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加快推进税务服务,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第三,提供资金支持,在小微企业经营的前3年,由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税收会计服务。

2.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源摸底,在企业关、停、并、转、登记等方面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助,实行动态联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起税源户定期清查核对制度,将企业实际经营规模、用工和资产等涉税信息资料建立电子户籍档案,摸清税源底数,夯实征管基础;实行分类管理,制定符合小微企业实际管理情况的措施和制度规定,加强小微企业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征管资料核实,审核分析涉税信息,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细化不同规模、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需求,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特点,加大对其涉税信息的掌控,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抓好动态跟踪等后续管理,对应享受未享受的企业及时沟通辅导,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确保一个不少。同时,加强实地核查,防止一些不良企业借机弄虚作假,偷逃税收,一经发现,坚决打击,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3.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服务体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一对一”上门辅导、12366热线解答、网络辅导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I更加快捷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精简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加大网上办税推广力度,降低办税成本;对小微企业经营非主观的善意错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引导小微企业提升税法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杜钰.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金融,2015(7)

[2] 肖卫平.确山县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调查与思考.北方经贸,2015(7)

[3] 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 毕军强.部分小微企业缘何自动放弃税收优惠.中国税务报,2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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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易生性和普遍性,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价值的认识主要围绕其对GDP增长、外贸出口、就业、税收收入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贡献而展开。而关于其发展可能对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尽管也有所关注,但重视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调整三次产业的结构,逐步提高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而服务业正是小型微型企业孕育、诞生、成长与发展的沃土。小型微型企业对服务业的广泛适应性,无疑使其成为经济结构调整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产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也正是大量小型微型企业的孵化、涌入才带来源源不断的资本与人才,而资本与人才的加盟又进一步促进了技术的不断创新,才逐渐催生、造就并实现了所在产业的迅猛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小型微型企业不仅是国际分工精细化的主要载体和动力,也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主力军。

二、我国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早在2002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地位、扶持方式、政策措施,并在现行税收制度的历次修改与完善中逐步得以体现。

1、我国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现状

(1)流转税扶持政策。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由原来工业的6%、商业的4%统一降为3%;而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则进一步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对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差额征税为标志的营业税转增值税额试点改革正由上海向全国逐步推广。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为有效缓解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而在国发[2012]14号文件中,则进一步明确将财税[2011]101号关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财税[2011]71号文件则规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到2015年底。国发[2012]14号则进一步重申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2)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117号规定,在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自2012年至2015年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财税[2011]104和国发[2012]14号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可按规定提取1%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并在财税[2011]104号中明确了自2009年至2013年止,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为鼓励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中小企业,财税[2007]31号和2007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新”研发费准许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等。

(3)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根据财税[2011]62号,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为42000元每年。

(4)印花税扶持政策。财税[2011]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发票工本费和其他收费规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免收发票工本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发票工本费对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含个体户和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而国发[2012]14号则进一步明确,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2、我国现行税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系统性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出台于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税系统首次采用该划分标准的文件为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1]105号。由于之前其他所有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制定时,一直运用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概念,使得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制度势必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甚至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

(2)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门槛过高。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这些严格的条件往往成为小型微型企业门前挡着的一道难以逾越的槛。由于小型微型企业大多存在季节性经营、临时性经营或按合同、计划生产的特点,企业从业人员的多变性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认定,使其难以真正享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的这一过低的规定,则大幅压缩了政策扶持的作用面。而小型微型企业较小的经营规模、有限的研发投入和缺乏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等也使其根本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也就无法享受国家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

(3)扶持形式不够丰富,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从扶持手段上看,我国目前和西方国家一样主要依赖税率式减免如降低税率、税基式减免中的如起征点和少量的税额式减免等,但具体形式尚不够丰富。而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诸如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投资亏损或收益的税收优惠或补偿等都运用不足。尽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已有所调整,但幅度有限,而一般经营水平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已远在其上,且仅适用于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内的个人。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条款。

(4)税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导向严重不足。国发[2012]14号文件明确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但现有税收扶持政策在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挥上述作用方面缺乏足够的导向性,没有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投身现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

(5)税收征管亟待改革。目前,影响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征管方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片面追求税收征管效率,加大税收征缴力度,在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方面存在一定扩大化的倾向,认定查账征收资格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大量小型微型企业“增税不增收”,人为增高了税负痛苦指数。同时征管工作过于粗放,税收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严重不到位。而国地税多头管理,不单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也易造成政策尺度把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

三、从战略高度重新架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战略的高度重新架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1、尽快出台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

考虑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中,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条款较为缺失,且大多散见于(2011年以来)各部门、各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的具体实践,通过进一步清理整合,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减免暂行条例》,以便更系统、更规范、更好地从法律的高度,依靠税收的调节作用,有步骤、有重点地全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创立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2、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以产业调整为导向,实施放水养鱼

为有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立与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更为大胆、开放的放水养鱼政策。考虑到初创期风险巨大,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盈利状况普遍不佳,大多处于亏损边缘,事实上其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微薄,建议所有小型微型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后都给予“二免二减半”的所得税政策优惠;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并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的,则坚持实施“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以鼓励技术创新为核心,不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鉴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特殊性,为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建议将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转变为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优惠。凡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做既可以降低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门槛,也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此外,应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对提高真实性凭证的研发费用也一并准予加计扣除;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专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其相关收入在现有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坚持税收制度改革与征管创新并重,大力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的政策环境

税收制度改革包括具体税收扶持手段与形式的创新,不仅要有具有事后调节功能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减免,也要有具有事前调节功能的诸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税收优惠;不仅要有研发期、扩张期的税收优惠,而且要有初创期的税收优惠。考虑到我国流转税占比较高,税收制度改革还应包括逐步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加快推进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步伐,彻底改变小型微型企业“增税不增收”的现状。同时,加大税收征管的创新力度。建议将地方税务局作为重新整合后的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归口管理单位;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定期资格认定制度如3年复审一次;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财务会计免费培训制度;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适用面,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对符合查账征收的单位一律实施查账征收制度,大幅减少税收执法的弹性空间,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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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谭毅: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研究[D].河北大学,2010.

[3] 周丹华: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探讨[D].复旦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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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享受减半征税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6万元。这预示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得到税收优惠。

这项政策的推出此前已有铺垫。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此后,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目前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的小微企业已近1000万户次,其中一大优惠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王军还说,今年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支持,其中一项就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务总局将与财政部一起研究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如适时适当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该项政策是在经济增长放缓,小微企业发展面临困境的背景下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近日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微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和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但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严重、产业升级困难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大多集中于以资源开发型、产品初加工型、服务低层次型为主的传统行业,呈现出“锄头与卫星齐飞、高端与低端并存”的现象。

报告称,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缓慢,只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营业额保持了快速或高速增长,近5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近6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可以看出,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较为困难。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小微企业数量已达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

这也是近年来国务院第二次提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上限。三年前的2011年,国务院就提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此次将上限提高至10万元,以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为例,如某企业原来需缴纳1.6万元(8万×优惠税率20%)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只需缴纳8000元(8万×50%×优惠税率20%),一年可以少缴8000元。

2013年8月,财税部门曾推出一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施行以来饱受争议。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较少,政策覆盖面有限,因此该政策的含金量并不高。财税专家表示,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该项政策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能享受减免税的小微企业可能还达不到600万户。

相对来说,此次提高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上限的政策含金量更高,企业能得到更多实惠。

针对小微企业松绑,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元-2万元;2011年起至2014年,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另外,目前正在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小微企业税负有所下降。

不过,有关政府部门曾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过一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小微企业还是享受不到优惠。

一些企业受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无法享受政策。由于建账成本较高,小微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经营利润薄弱,大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按照政策规定,它们不属于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范围,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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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西安;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截止至2015年底西安工商登记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数61531个,从业人员943126人,西安法人单位共计79270个从业人数2893959人,其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量的77.6%,活跃在农、林、牧、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等各个领域,是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西安经济、创造物质财富、弥补市场不足、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进步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内受限于自身发展劲头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荒等问题,外面临税费高、融资难、成本居高不下的严重生存困境,使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不容乐观,此时如果政府再对小微企业征收较高的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小微企业步履维艰。

一、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的是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小微企业失去与大中规模企业交易的资格,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

通过实地调研的数据发现,大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率几乎相差无几。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标准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小型微型企业都不在标准限定的范围内。

另外,对于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的企业来说,其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6万元,按照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按照20%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即使按最高标准6万计算,年应纳税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由12000万元减至6000元,平摊至每月仅减少税款500元。

3.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门槛较高,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积极性不高

从总体来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基本上都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拥有比较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比较准确的核算其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收入,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而有相当一部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会计账目混乱,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税款,不具备享受优惠的基本条件。另外,对于企业来说,在优惠力度不大,享受税收优惠还要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成本的情况下,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大大的降低了。

4.税收优惠执行程序繁杂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手续比较繁琐,其他的费用也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且在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税收任务与税收征管的矛盾。税收任务一直都是税务机关考核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绩效指标,为此有时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缴尽脑汁,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纳税人的要求会要相对严格一些。对于那些税源不够充足地区的税务部门来说,落实这一政策难度较大,税务部门会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税收征管来完成既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对于财务管理非常薄弱的小微企业来说,税制如此复杂,在判断如何申报缴税,交哪些税和交多少税额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流程过于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过程使得一些企业不愿意为了不多的优惠奔走浪费精力和时间。

二、国外发展小微企业对促进西安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1.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较零散,很多是在原有的政策上通过修改补充的方式,稳定性差,时限性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主旋律,站在法制化的角度看,以小微企业为主体,从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法律体系,突出针对性、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有了统一全面的法律体系,为解决各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变得有法可依。

2.改进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的改进主要是对其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应以财务会计管理的健全为依据,并且调低纳税人的起征率。同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在创立初期阶段,固定资产投入较多,但是收入较少,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无法抵扣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建议适当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试行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逐步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减轻小微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顺利渡过创业阶段的初始困难期。

3.推动所得税政策的优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使低税率具有丰富性,制定不同档的税率,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关照。同时,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运用减半征收的方法,并且要使其期限逐步延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 15%的低税率征税,但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而该项认定需要满足 6 个条件,对于研发实力弱小的小微企业来说,很难达到要求。另外,工信部小微企业的含义与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不等同,两者存在差异,使得很大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税率按 2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使绝大部分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

4.加大优惠力度

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西安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的企业,针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制定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同时,制定贯穿小微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免小微企业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各个税种的税负,可以改流转税减免为政府财政补贴,变全额性的优惠为定额补贴,注重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并重,尽可能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纳税服务政策。要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进而不同类型的企业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加强政策宣传,注重政策落实

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政府在近些年出台了很多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执行不到位,政策也就成了摆设,因此政策好也需要到位的执行。企业从政策上享受了优惠,但是后续的发展并没有完全跟上,很多“个”转“企”的仅仅是在形式上转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大多数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欠缺,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税务部门应该逐渐转变自身的观念,建立以服务为导向,多多走访小微企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包括生产、经营、资金、税收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信息,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现状,为企业出谋划策,在政策上享受更多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创业成长。还要进行跟踪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建立台帐,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时跟踪,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不定期到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6.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正确引导小微企业用好用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并且正确履行义务,帮助企业安全纳税,减少税务风险。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在财税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以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包括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免填单服务、预约服务、同城同办、办税公开等服务。办税服务大厅是处在第一线的税务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更应创建一个一站式服务模式,以方便纳税人为主要目的,以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7.改革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在对小微企业的认证中可以引入税务师事务所,从专业性上对小微企业形成精准性的认定。引入第三方的认证,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来。建议取消备案资料的报送等,采用电子报送的方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对小微企业的便利性管理,切实给小微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定期向其小微企业会员发送最新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组织他们进行相关的会计和纳税申报培训,从而使小微企业不但能了解到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使他们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提高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总之,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西安政府应全面分析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在政策制定上为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优惠出谋划策,从而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地创业成长。

参考文献:

[1]汤婧.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以桐庐县为例[D].南昌大学2015

[2]路平.浅析鼓励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商业会计.2012(13)

[3]甘行琼,袁洋.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纵横.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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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一、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小企业有着严格的区别,其认定标准也有别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认定标准。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具体而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式优惠。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得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至6万元。其次,在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我国现行税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苛,受惠面过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于苛刻,要求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1000)万元。而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为数不多,受惠面过窄。在认定条件中,对就业人员作出如此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吸纳就业。再者,从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般不再对小型企业和中性企业进行区分,二者普遍适用税收优惠,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中小企业再作如此划分,势必会影响企业发展的积极性。(2)优惠力度过小。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税率,税率优惠仅有5%,与发达国家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表面看来,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0%,似乎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可是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为数不多。(3)缺乏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产少,资信度低,缺乏担保和抵押,银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在印花税中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0.005%,这对承担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因此,这种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4)缺乏相关与之配套的政策。我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四、完善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建议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拓宽受惠主体范围。取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限制,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限制,根据调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使用优惠税率,拓宽受惠主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同时不再单一考虑税率式优惠,通过少计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减税基等方式给予优惠。(3)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税收支持。对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免征印花税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4)完善与财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金融体系,与税收政策相配套。建议直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支持,给予财政投资或补贴,发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虞华,陈蕾宇.对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思考[J].金融财税.2011(11下)

[2]王嘉彦.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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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石,因为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国家在财税政策方面支持小微企业,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能够激励私人进行资本投资。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就优惠手段而言,就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行性质、不同规模小微企业要求。同时优惠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力度。

2.小微企业的负担偏重。从增值税看,小微企业大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2009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表面看,比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的17%、13%低很多,但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上,其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从企业所得税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实施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相对较高,鉴于在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制约下,各类小微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优惠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效果不明显。从实际税负看,目前有很多小微企业是以独资或合伙人经营的形式存在,对其征收最高税率达35%的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比较重。特别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

3.现行税制中有对小微企业歧视的规定,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增长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微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门往往对小微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认为扩大征收范围。

4.政策着力点出现偏差。现行我国税收政策偏重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小微企业核心自主竞争能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小微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

5.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而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这样做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但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证。

6.优惠效力不明显,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税收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减免,优惠方式简单片面、范围窄,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同时对于小微企业在投融资方面的优惠缺失,不利于企业的有效投融资。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1.改革增值税以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在全面转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首先,应尽快完善小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加大技术型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从而带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适当降低,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划分无疑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抑制对小微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2.增强所得税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首先,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对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其次,通过对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税给予免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吸纳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3.制定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自主核心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实行专利所得的延迟纳税、研发投资增长的附加扣除、研发损失和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等。

4.优化鼓励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政策,定位小微企业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设定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成本、发展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制定配套的综合性的打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探索建立办税高峰期的分流有序办税机制,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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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小微企业;税收

一、小微企业的现状以及营改增的必要性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其大体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相比较大型企业相对完善的企业制度、管理体系和人才配置以及对于企业发展尤为重要的资本来源等方面,小微企业都处在相对劣势的状态。而在近些年信息化发展迅速的中国,这些劣势体现的更加明显,也成为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营改增有效的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发展的各项成本。民营银行的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贷款过程简化以及各项的贴补政策的实现,小微企业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这也大大降低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资金问题的风险。在当下社会发展中,信息的流通也使得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从而利润增加。而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都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

二、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缴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影响

在新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文件中提到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实现了合理降低,年减税额达到5000亿元以上。而在新的目标中,提出了未来将会持续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建筑业中并将企业新增的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对企业的税负将产生直接的有益影响。而国家的财政资金支持例如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型收费等,税收优惠例如自主创业税收减免、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等、以及一系列的金融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收缴纳金额。

(二)营改增对不同类型小微企业税收产生的不同的影响

1、对零售产业税收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一般的零售业的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实行改革后,税种和税率保持不变,即《“营改增”方案》的实施对零售行业不存在太大的影响,但是调整了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相应的会降低企业税负。改革后,在改革前需要由公司全额承担的劳务费用可按照税率计算后进行进项增值税的抵扣,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也意味着成本的降低和利润的升高。

2、对物流产业税收的影响

对与仓储运输业务而言,仓储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税目。在实行营改增之前,其隶属于服务业,需全额缴纳5‰营业税,改革之后,略有提高为6%。但是更改后的方案不再是按照全额征收而是按照经营中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收,因此这一影响还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来决定。而对于物流企业的影响,则相对负面,无论是否取得了增值额以及增值额的具体数额有多少,物流企业实际税负会大幅增加。

3、对研发、科技、创新产业的影响

对于从事新型产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后税收缴纳的比例从5‰提升到6‰,但是相应的也变成从增值额中进行纳税。而且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宽松政策也给其发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尤其是新政策指出要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确保税负只增不减。

三、小微企业营改增税收征缴中所遇到的问题

在相关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问题,由于税收征缴的比率不同,因此在确定企业的身份时很多企业存在不规范的行为。由于现阶段营改增还暂时试用与部分行业和地区,因此有些企业,尤其是处于产业链条中的部分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专业发票以抵销税收。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尤其是对于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微型企业来说,由于发生金额较小,并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没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销,那么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

因此在企业进行税收的策划及缴纳时,有一部分的企业为了规避应有的纳税标准,而进行一些不合法的行为。而在这些行为被相关单位查出后,又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但是对于一些收入本来就相对较少的企业来说,政策改变后税负增加的结果很有可能造成这些企业成本增高从而选择规避合理税收。这也是改革后必须重视的问题。

四、对于营改增中小微企业税收征缴的一些建议

(一)对于企业的建议

1、聘请专门人才,加强企业日常税收筹划,尽量确保发票的取得,从而切实减轻企业的税负。

2、完善企业的信用机制,在有利于公司自身短期发展的同时也注重长期目标,同时把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缴纳合理税收的同时可以申请政府的补贴或者融资,这些合理的手段都可以帮助企业更稳健的发展。

3、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查机制,不应是会计一人独大的局面。应该充分确保所缴纳的税的正确性,避免因为失误而受到损失。

(二)对于政策的建议

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取消或者减免一些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同时建立补偿机制,对于被强制税收的单位进行补偿,调动纳税企业的积极性。

2、给予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多的便利,从侧面补偿其缴纳的税费。例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制度易成本、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补助比率从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从而降低物流成本等等手段。

五、结论

在营改增全面铺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企业因为自身原因规避正当税收的现象,因此在应对这一问题时,应当在要求政府降低税收标准或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的同时,企业也规范自己的行为,依靠更加规范的纳税制度和专业的人才合理缴纳税费。(作者单位:西京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Z].

[2] 韩学勇.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基于公平的视角[J].税收经济研究,2012.

[3] 刘淑盈.营改增、免税对小微企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