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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篇1

关键词:工程监理 现场规范管理 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按规范管理的原则,监理对建设项目的参与,必须依循建设工程监理制的要求,规范地从事监理责任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主要内容是:①项目监理机构、设施的建立;②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③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④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⑤建立施工过程监理资料的管理体系;⑥设置设备采购监理并参与设备的监造。

鉴于我国建设行业工作尚需进一步规范的现状,以及政府、建设单位还未能让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实际情况,本文就前述6个方面与施工阶段现场有关、堕待规范的问题加以探讨。

1.项目监理部的确认必须经过招投标

这项制度似乎不属于监理的现场管理内容,但是其直接影响了监理的现场管理的规范性,也体现了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管理能力的选择权力。有了这项制度,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等级、工期、投资数额以及技术特色等方面的要求,正确选择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必要还可以细化到整个监理部的基本组成和配套设施的使用。这样做有利于实现监理目标的控制、施工合同以及供货合同的管理、参建各方决策机构的建立和信息的沟通,更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速公平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的规范化。

2.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应该结合工程实际制订具体内容

在最新公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配套的规范表格正式施行不到4年的时间里,已经流行几种不同版本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书写形式,这样做有如下的积极含义:

2.1能节省项目总监编写“规范”及“细则”的精力和时间;

2.2易于在同行中或与建设、施工单位间进行信息交流;

2.3标准规范的书写格式符合哲学上“形式上的相对,内容上的丰富多变”的范畴定义,也符合规范管理的要求。

然而,规范格式也会带来一个很大的负面效应,即有些总监不考虑具体情况而一味应付性地相互抄袭。在历年的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中,“规划”和“细则”的抄袭问题亦出现得极为普遍,如无地下室的多层结构工程突然冒出了深基坑的验收等,经归纳之后发现多属一家公司的某个“规划”和“细则”版本,只经简单的更换(如房屋的层数,总面积等基本参数),就产生了几个乃至上十个工程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所谓对编写工作加以规范,是指前部较为通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填空”的方式编制,但一定要填对,注意去除不该填的地方,后部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法,应该由项目总监自己花费精力编写,对具体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变更、计划变更等补充情况绝不可以相互抄袭。

3.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本文仅就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地例会、施工过程的控制工作、竣工验收四个关键环节的内容加以分析和论述。

3.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该阶段的工作表现为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和对自身的事前规范管理特征,不仅能够体现监理部的技术管理能力,还考验了其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控制能力。①要求总监及全体监理,通过参与“技术交底”会议等活动,按各自的分工,熟悉项目的技术要求,掌握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②按照“合同管理”的相应要求,检查分包单位及施工队的资质状况;③核实施工许可条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准备签发“开工令”。可见,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是监理签认开工令的必要条件。

3.2工地例会

这一工作内容在监理工程管理工作中已形成相应的制度。作为监理,应正确地认识到它是信息交流和关系协调的重要场合,所以要做好会前准备,列出在执行合同发生分岐的问题的动议;签发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注意引导甲、乙双方围绕动议进行讨论,并提出协调意见;做好会议一记录,并作为重要资料备档。通过例会方式解决问题是强调透明化、规范化操作的基本方式。

3.3施工过程的控制工作

建设工程是一个周期长、影响因素较多的实施过程,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引入监理机制,就是要让这一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是在工程目标实现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并使投资和进度不会明显地偏离事先设计的计划范围。由于控制工作的三个对象(投资、进度、质量)的创造和完成主体是施工单位,而不是工程监理,所以控制工作只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其工作的特点是对施工单位的工作成果加以分析、认定和考核。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部在此时的权力、职责,集中于对分项、分部施工和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验收、各种报表以及各种上报资料的“签认”上。因此,控制工作是监理规范管理的主题,也是建设工程监理是否能够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考核依据。

3.4竣工验收

该阶段工作的重点是工程质量的验收,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项和分部要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其次作为工程监理,应汇总、整理用以工程备案的各类资料、档案;最后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单位工程质量评估等竣工验收报告审核签字。

4.规范合同管理的费用索赔处理

该项工作是体现监理能力和公正性的最重要的场合之一,对甲乙双方未能良好地执行合同的行为,监理的规范管理将表现为:

4.1以监理的身份和能力,弄清责任所在;

4.2依据施工合同,对索赔额度进行合理评价;

4.3以书面的形式出具对索赔申请的鉴定意见。

5.监理资料的管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资料的完整与否也是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备案、验收的关键。规范的现场资料管理不仅体现在其日积月累上,更体现在管理的条理性,其管理工作基本内容包括:

5.1监理资料的合理分类存放;

5.2监理资料的保存和整理;

5.3监理资料的完整交付。

6. 设置设备采购监理并参与设备的监造

设备采购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一般来说,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用户只能对订购的设备,尤其是较为复杂的大型设备进行出厂检查与验收,具体的制造过程根本无法掌握,所以就要委托第三方来完成对设备的监造工作。通过监造方派出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对设计的合理性、选材的正确性、工艺方案的可行性、制造过程执行工艺的准确性、检验工作的真实性等进行全面的过程监督检查,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

篇2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篇3

    工程建设监理风险中的经济目标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监理的全过程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有可能会给工程建设经济收入带来的影响并因此造成损失。其主要的风险来源有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项目业主,监理内部。工程建设监理风险中的的质量控制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监理的全过程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风险因素,有可能会给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带来的影响并且因此造成损失。其主要的风险来源有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工作,施工企业,监理内部。工程建设监理风险中的投资控制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监理的全过程当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有可能会给投资控制带来的影响并因此造成损失。其主要的风险来源有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工作,施工企业,监理内部。工程建设监理风险中的进度控制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监理的全过程当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有可能会给进度控制带来的影响并因此造成的损失。其主要的风险来源有自然环境,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工作,施工企业,监理内部。工程建设监理风险中的安全管理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监理的全过程当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有可能会给投资控制带来影响并因此造成损失。其主要的风险来源有自然环境,项目业主,施工企业,监理内部。

    2工程建设监理风险管理的内容

    工程建设当中的风险识别,是工程建设监理风险管理的首个步骤,目的是要确定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过程当中所面临和潜在的风险,并加以分析、判断,归类,最后需要汇总制成风险核查表。所谓的风险评估是在对风险进行了风险识别后,再通过相应的办法评估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可能引发的后果,并且通过潜在威胁大小风险事件分级排序的过程。分析、估计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风险评估的首要任务。整体的分析和量化工程建设当中的监理风险,找出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确定企业自身的评价标准,计算监理企业能不能承受。具体操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监理企业的评价标准。(2)确定工程项目整体风险水平。(3)确定风险影响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风险回避按照风险的分析预测评估,提前避开风险源,消除风险产生需要的条件或直接改变监理方式,消除隐患。监理企业采取主动的行动,以防控结合的监理对策,来减少风险事件所带来的损失。损失控制包括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两种。损失预防即预防和减少风险源和风险因素的产生;损失抑制即抑制已发生的风险事件的扩散条件;增强保护对象抵抗风险的能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减少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的工程建设损失。风险转移包括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企业将自己不愿承担的、或超过自己承担能力的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责任,转移给其他经济单位。这种行为称为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一直是处理风险的最主要最有效手段,但是目前保险业务在监理责任风险领域的开展还不是很多。风险监控就是持续的跟踪已经被识别的风险事件或风险因素,监控采取措施以后风险事件或因素自身的变化。风险监控的主要内容有,监控监理风险措施是否准确落实,是否有效;风险因素自身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修改原来的风险监理计划;是否发现新的风险诱导因素和风险事件。

篇4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人数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188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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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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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被监理的单位在项目论证、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程。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管理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民用建设工程;

(四)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监理分为前期、设计、施工等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部阶段进行监理,也可以对部分阶段进行监理。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九条前期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和可行性研究咨询。

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对设计方案评选,协助建设单位确定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审核设计图纸、审查设计概(预)算。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招标方案;

(二)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的方案和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三)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控制,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认可;

(四)各种技术、经济文书的签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做好工程保修的监理工作。

第三章监理的管理

第十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专职从业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四)有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市外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监理业务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属于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隶属关系和任何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本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中标的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行使以下各项权利: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权;

(二)设计图纸、文件、施工方案审查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权、否决权;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建议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内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指令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指令。

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意见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以监理指令实施。对违反国家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拒绝。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供职;不得向被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推销与监理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构配件,或从事其他公正监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工程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建设监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或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满2年的,根据其专业能力、规模和监理业绩,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未经年度审查的,不得从事监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章监理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部)制定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监理档案应按期如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完整收集反映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责任的各类原始资料。监理单位应按照用户咨询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下列文件实施监理: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实行监理人员岗位注册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监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瓴取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监事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时,应组建现场监理工作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并建立监理工作责任制。

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技术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更换监理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后,应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跟班监理,重要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建设单位代表、被监理单位代表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直接向被监理单位下达指令,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报批准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或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二)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五)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出卖、出借、转让《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监理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监理的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重大问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篇6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篇7

关键词:监理 ,质量控制, 措施, 应用

Abstract: this article with the building project supervision actual condition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ent of the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that is, this paper discusses start-up phase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project planning stage quality supervision, project bidding stage quality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proces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stage, and provide a every stage of quality supervision standards, an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the process of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are analyzed application.

Keywords: supervision,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applications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根据《汉语大字典》释义,“监”有“视、察、照视、视察、考察、监视”等释义,其中心意思是“监视”;“理”有“治、正、顺、媒、道、治理”等释义,其中心意思是“疏理或控制’。“监”的目的可以通过看、视察、检查、检测等手段实现;“理”的目的可以通过指导、讲理、协调、控制等手段而达到。据此分析,我国推行的建设监理制中的监理一词可以定义为:业主以合同委托咨询机构依据承包合同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对项目的承包商及其生产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以期在项目结束时实现业主在承包合同中对项目成果的要求。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委托,依据承包合同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视和控制。

一、工程建设监理内容

根据我国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规定为11项任务: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7)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0)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审查工程结算.

从监理目的可以分析出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中经过科学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监理目标。各项监理目标包括质量目标、进度监理目标、投资监理目标、合理监理目标、安全监理目标等,这些监理目标是监理任务的分解,是监理任务的具体化和量化。因此,监理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监理任务能否完成。监理目标能否实现受监理目标规划和监理目标控制工作的影响。如果监理目标值确定的不合理,那么无论监理机构怎样努力都难以实现,因而就更谈不上监理的工作效果,难以表现出监理的优越性。最终将导致监理制度推行的困难局面。

二 监理工作中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措施及应用

项目质量监理的内容,分为项目启动阶段质量监理,项目规划阶段质量监理,项目招标阶段质量监理,施工过程质量监理,和形成产品阶段质量监理。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树立“系统”的观点和“动态控制”的观点。运用全面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从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加以分析、控制、改进;对该项目各阶段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控制;针对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质量预控措施和对策,通过对该项目各个组成因素即人、机、料、环、法的研究来管理和控制施工质量,使整个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地提高了该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了项目各项指标地实现,验证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对工程质量控制所起到地良好效果。使工程真正达到了施工速度快、工程质量好。

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论点:

1、监理的“系统”问题是多方面、多层次、全过程和全方位的,且贯穿于建设监理活动的始终。建设监理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构成目标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工作就是进行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即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实施控制。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之间既存在矛盾的方面,又存在统一的方面,监理工程师进行目标控制时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来控制。在建设目标控制过程中,一方面控制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另一方面,三大目标之间还可能发生冲突。为此,监理工程师必须统筹平衡,协调处理好各项建设目标之间的各种关系,寻找目标的最佳点,避免顾此失彼。监理工程师只有按以上所说的,树立“系统”的观点和“动态控制”的观点进行程序控制,做到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的有机结合,并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工作,才能顺利达到有效控制监理目标的目的。

2.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牢牢抓住人员队伍建设。

不管在什么场合,人的作用都是第一位的。在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他既是执行者又是组织者,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柱和核心。在监理市场竞争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代表着监理企业的能力,总监理工程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直接影响着社会对监理企业的置信度。我国的建设监理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任务及所处的地位决定了总监应具有较高的自身素质。高素质主要表现在:要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同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与总监理工程师组合成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它应该具有良好的“年龄级配”和“专业级配”,同时具有最佳的工作配合,只有这样,才是一支具有极强战斗力的监理队伍,才能把监理工作切切实实做好。

3.建设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灵魂,它应有完善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内容作为过程管理的保障。

篇8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状况;探讨;建议

一、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多数监理企业无力组建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完备实验室,缺少性能优良的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从而使监理工作受到影响。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展开和最终目标的达成。监理机构在其中扮演监督的角色,监督承包商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对业主负责,然而,监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却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时侯,监理工程师被充当作承包商的质检员。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二、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三、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四、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3]田金信.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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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存在问题;质量控制

前言

要取得好的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严格按国家监理规范指导施工。在监理过程中,应依据工程质量的特点,做到主动控制,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能够适应土建筑市场的发展。

1、 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意义

“质量第一”是监理工程师做好质量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监理过程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程,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质量受多种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工期、设计等。其中任何一种因素发生变动,都将使质量出现波动,造成工程事故。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以数据资料为依据,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处理质量问题,秉公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

2.2 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

2.3 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多数监理企业无力组建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完备实验室,缺少性能优良的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从而使监理工作受到影响。

2.4 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

3、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3.1 监理招标。通过招标确定建设监理单位,一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监理招标招的是“监理服务”,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类招标的最大区别是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重在“能力的选择”,而监理投标报价居于次要地位。监理单位的投标书一般依据监理大纲制定技术标书,主要内容有: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理工作的主要目标,监理工作依据,拟派驻的监理工作机构和组织形式,拟投入的监理工作设施及要求委托方配备的条件与设施,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简介。

3.2 监理委托合同。

3.2.1 监理人的权利:①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勘察设计的建议权,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等。②对于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投资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施工工程量进行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人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③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人身和工程安全,尽管指令已经超越了委托人的援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并及时报送文件补签确认。⑤审核承包人有关索赔事件的权利。⑥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取得报酬和享受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劳保条件等的权利。

3.2.2 监理人的义务: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履行委托合同,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公正的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②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并胜任监理业务工作。③在合同履行期间和竣工后合同终止,未经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④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及物品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合同终止后均应完好交还。⑤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能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被监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自身行为的公正性。⑥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⑦在监理过程申,不得泄露委托人声明的秘密,也不能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声明的秘密。⑧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等。

4、建设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4.1 进度控制。依据审批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分解为各季度、月、周进度计划;依据分解的进度计划按时检查、分析问题与原因,在相关的例会上及时提出整改和调整措施,检查落实;对于完不成进度计划并严重滞后的施工工期,总监要协商建设方按照合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于非承包商原因的工期延误,应及时予以办理签证并报告甲方代表;进度控制是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并要求用数据和表格说话。

4.2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预防为主和事前控制,抓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序管理各个环节,采取惩教并举以教为主,样板导引,用规范标准与数据说话。质量控制的重点是进场原材料(设备)的核验、施工工艺的审核、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质量验收标准、检测与评定方法。

4.3 造价控制。依据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和投标报价,分解制成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表、进度款拨付计划表。承包商根据已完工程量编报月进度款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自核准本专业的已完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根据造价清单计算出应付额报告总监。总监核准后签发月进度款付款通知,由甲方审核拨付。无总监签发的付款通知,甲方不应付款。

4.4 竣工验收。按照设计文件资料全部完成了施工任务后,项目总监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使用功能复杂的工程还要进行系统功能试验、检测或系统联动试验。竣工预验收一般由项目总监主持,现场三方参加,有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也参加。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对照整改通知单逐项检查落实。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4.5 工程质量保修。监理单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发出修复通知并进行修复质量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及时与建设单位代表沟通后报送相关资料。

篇10

Zuo Lijuan;Liu Xinran

(①Yunnan College of Business Management,Kunming 650106,China;②HYDROCHINA Kunming Engineering Corporation,Kunming 650000,,China)

摘要: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之一,已经越来越被重视,文章根据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针对监理工作内容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监理行业取费低、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建议。

Abstra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s one of the main body of construction market has got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project supervision industry, the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in project supervision, such as, the content for supervision is not in place, the quality of employee is low, fee of supervision industry is low, the market behavior of supervision corporate is not standardized, and so on, and puts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proposals for supervision.

关键词: 建设监理 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 问题 对策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project management;supervision companies;problems;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4-0084-02

1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发展回顾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它具有咨询性、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等性质。我国最早应用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是1988年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从我国监理发展过程来看,至今为止,监理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①1988年~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②1993年~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③规范完善阶段: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控制工程质量,以及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和进度,规范工程建设活动,全面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积极探索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是当前重要课题。

2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2.1 监理深度远未到位按照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设想,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涵盖从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2]。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集中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诸阶段的资格预审、技术审查、招投标、采购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几乎是空白。并且,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也只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也仅对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也说明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地位认识不够,重视不够,管理力度不够。

2.2 监理企业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目前,我国监理队伍中既有兼职也有专职;有经过监理培训的,也有未经培训;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2.3 监理费率偏低,导致一系列不良问题的产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于2007年3月30日联合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监理综合取费水平约为7~15万元/人・年,但设计取费已经达到约40万/人・年的水平,监理取费仍然偏低,这导致监理企业很难有多余的资金投入企业发展和实力建设,监理企业普遍在一种维持生存和简单再生产的状态下运作[3]。另外,监理取费较低导致在本来已是数量不足的、具有监理执业资格且在岗的监理人员中存在过渡思想和短期行为,愿意长期投身监理事业的人才不多。这在水电系统以设计院为母体的监理单位中尤为突出。在水电系统的设计院,设计的定位一般为主业,监理为辅业。近年来,由于设计任务重,且设计取费是监理取费的数倍乃至十几倍,为保证设计任务的完成和效益,这些监理企业的技术骨干被抽回设计岗位,这些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2.4 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力度极需加强目前,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混乱,大部份监理公司都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监理企业资质的要求,一些监理企业为满足企业资质的等级要求,四处收买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导致很多监理企业实际拥有的监理工程师数量根本达不到国家有关监理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据调查,有近一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没有从事监理行业的工作,从这个方面也反映出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管理力度不够,导致整个监理行业的畸形发展。

3对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思考

3.1 政府转变管理思想

3.1.1 促进工程监理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化建设部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国家鼓励监理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而且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又进一步明确要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汁、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外申请其他资质。因此,将监理业务进行向前与向后的延伸,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化,真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监理企业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平台、提高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理企业发展的趋势与方向,更是我国在建设工程管理领域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3.1.2 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的监管从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来看,工程监理招投标没有施工招投标那样相对成熟,就当前工程监理招投标实际情况来看,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虽然对监理工作的实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二是一些违规的市场监理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理;三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

3.1.3 政府必须提高监理的取费标准并强制执行现在监理行业的取费标准较低,有的甚至在成本以下,导致监理企业的生存和人才流失都成了非常严峻的问题。在市场混乱的初期阶段,政府应采取措施,保证监理费用不必须在正常监理所需成本以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理服务质量,提高社会认同度,监理行业的收入才会高,才会有高素质人才。提高监理费用确保监理的权利是当前社会形式下必然选择,对行也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3.2 加强监理企业的内容管理

3.2.1 加强监理人员素质培养及人才储备监理服务就其本质而言是人的服务,监理企业为建设单位提供家属管理服务。监理企业必须建立适宜的员工考核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定期培训,确立优秀监理人才在公司的地位,来增强公司人员素质的实力。

3.2.2 监理企业向多层次、多方向发展监理企业现在面临的困难,并不是只有转型为项目管理公司才能解决。由于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需求是多样的,因此工程监理行业应努力建立综合性项目管理公司与专业性监理公司相结合、不同规模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结构。一部分规模较大的工程监理企业,由于本身具备相当的资质和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可通过收购或兼并或通过参股、控股其他中小型监理公司或招投标公司或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吸纳其他相关人才(如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招标专业人员等),拓宽资质范围,在原公司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项目管理公司,以承接大中型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一部分中小型监理公司可结合自己的特点,专注于承担某一专业或某一阶段的监理任务,甚至还可只提供旁站监理服务。同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提供多样化、有特色的技术和管理服务。这样,既能满足建设单位的多层次需求,又能使各类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获得自己的发展空间。

3.2.3 积极主动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同国际接轨的步伐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建筑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工程承包市场当然亦成为国际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大循环的重要力量。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必行之作。不断开放的世界格局,特别是亚太地区更具前所未有的极好发展与合作的机遇,全球工程咨询(监理)网络的建立,也为监理(咨询)公司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条件。

4结束语

当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巨大而繁多,工程监理需求极大,我国监理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入世以来国外咨询企业的竞争也对监理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监理行业的发展与政府的监管行为和力度及监理企业自身管理息息相关,只有解决了这两方面的问题,我们的监理行业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也才能与国际监理相抗衡。

参考文献:

[1]石瑛.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07,(3):212-213.

[2]李术希.浅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99-200.

篇11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措施;主要内容;必要性;具体措施

Abstract: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echnology upgrade,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lso discovered many new problems. Supervision work of construction does not reach the designated position is the existing generally problem in proces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the necessity and main content,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concrete measures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measures; main content; necessity; specific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1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几十年建设活动基本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如此运作,弊端很多,一部分人员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还没有巩固就又改行干别的,另一部分却又要从头学起,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

1.2 从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的需要。工程建设监理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要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合同管理及建筑安全等进行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1.3 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建设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它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同样适用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2、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2.1 模板承重架方面的监理

①审核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时,必须要做好各个方面的检查,主要包括模板和支撑系统的材料规格、接头方式、内部结构、水平杆等,这些都需要根据施工图纸一一审核。立杆底部支撑结构需达到支撑上层荷载的要求;模板立杆承受的施工荷载,应维持两层或多层立柱,立柱底部需要添加木垫板,不允许运用砖及脆性材料铺垫;考虑到维持立柱的整体牢固,安装立柱过程中需要增加水平支撑和剪刀撑;立杆高度超过2m之后需要设置两道水平支撑。

②检查支模架的钢管、扣件:施工过程中,对于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选择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情况是不允许运用这种结构的,如:支模架高度大于8m,跨度大于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集中线荷载超过15kN/m时,这些都必须禁止采取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可以选择钢柱、钢托架等体系代替。在搭设模板承重架使用的钢管、扣件运至施工场地之后,应该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当出现测试异常时应及时整改加固处理。

③控制搭设质量:搭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建筑结构的科学性,在施工前后须及时完善搭设工作。控制搭设质量时通常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搭设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检查搭设能否符合工程设计需要;检查立杆、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等具体的搭设部位以及数量与标准是否一致,若发现不同则需根据图纸进一步审核。

2.2 脚手架的安全监理

①搭设方面:搭设脚手架时需要结合施工方案制定的标准进行,当搭设方案设计好后必须要交给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提交给项目分管负责人检查验收,当确定方案合格之后才能投入具体操作。脚手架支撑系统应当牢固可靠,若遇到一些大面积的支撑排架,则需要特殊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且参照施工标准搭设操作。搭设前期需要对具体的搭设材料严格检查,关注搭设结构的稳定性,主要针对钢管、扣件等受力构件重点审核,确保结构的承载能力与负荷大小之后才能施工。搭设工作结束后需经过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复验后挂牌方可使用。

②使用方面:脚手架投入使用之后,禁止把主节点的纵、横水平杆、扫地杆、连墙构件拆除,且对其连接牢度做好检查,确保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内部结构能够达到施工标准。此外,还需要坚持地基的积水,底座的松动,立杆的悬空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避免脚手架在使用时出现超负荷的情况。对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应检查器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在标准范围内。

③拆除方面:施工结束后需将脚手架及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通常是自上而下逐渐拆除。同时,连墙件等也需要跟着脚手架共同拆除,这样可避免拆除后其它脚手架松动。构件被拆除后禁止高空抛掷,拆除过程应该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并由专人监护。

3、加强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3.1 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项目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3.2 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这些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3 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3.4 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在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工艺、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速度、降低成本。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因此要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因此,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才能确保达到施工质量的目的。

4、结束语

篇12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规范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由于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要求无一雷同,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水利工程单靠行政管理规章无法规定具体监理行为,而监理培训教材、监理手册或指导书尽管比较详尽,但不具备约束力。因此,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以适应当前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是极为必要的。

1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基本情况

虽然目前我国实现了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制,但大多水利工程项目业主人员组成依然不完善,多为政府机构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他们大多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缺乏实际经验,对监理规范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到位,对监理定位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工作中大多以一个政府官员的角色出现,行事大多按自己意愿进行,削弱了监理指令在工程建设中的效应,很大程度影响了监理规范的执行力度。一位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懂法律、经济、合同管理、技术且具有相当协调能力的综合性高素质人才,而国内目前监理人员的总体情况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2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行为的规范研究

2.1 监理组织规范

监理组织包括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是监理组织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规范应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监理单位应通过投标竞争获取监理业务, 并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范围和任务、服务期限、监理报酬等;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建立监理机构,派出监理人员。

2.2监理工作人员规范

监理工作人员规范应强调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规范,承包人的规范上岗(如“五大员”的到位、特殊工种的持证山岗等)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水平,监理人员的规范影响工程建设的控制力度,发包人的专职、规范有利于工程的有序实施。各方参建人员职责分明、规范上岗是监理规范实施的重要基础。

2.3监理日常工作规范化

(1)水利工程监理应主要划分为设计、施工两大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其主要内容为: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和完工验收阶段的监理。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重点应放在事前监理上,即尽量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2)监理业务规范,就是在进行监理活动时一切事有依据,每项监理活动都有程序,每项监理活动都有标准。无论是监理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理业务的规范都要通过程序和标准这两个要素来实现,也就是要通过程序化控制来实现。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原则

3.1合法性原则

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安全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等的规定, 并与其他相关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相衔接, 包括水利工程验收、 工程质量评定等.

3.2科学性原则当前建设项目管理已逐渐形成一门融合工程施工、管理、法律、经济等多门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建设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多方面内容。制定监理规范,应首先科学界定建设项目管理学科在规范中应反映的内容和深度,其次应充分反映各相关内容当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以保证规范的科学性.

3.3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监理规范的目的,在于为监理的实施和监理行为的监督提供依据和准则,相对于法律、 法规和规章,在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准则等方面,应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实践总结制定的大量表格列入规范,应是一种增加可操作性的有效措。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内容

4.1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监理规范应明确相关各方的施工准备,以及因施工准备不足造成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工程不能顺利进展的责。

4.2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信息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等方面内容, 是监理的主要阶段,在突出质量、安全的同时,规范应全面规定上述各方面的监理工作内容、职责。

4.3工程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控制,并贯穿于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对上述质量因素的审核、检验以及施工图纸的核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评定,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4.4工程进度控制

主要包括开工条件的控制、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停工与复。对于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停工等,均应取得发包人的同。

4.5工程投资控制

是指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施工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资的控制和管。主要包括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根据支付内容, 规范应对预付款支付、工程价款月支付、工程变更支付、计日工支付、保留金支付、完工支付、最终支付、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价格调整等分别予以规定;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审核最终付款申请,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5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化工作的建议

5.1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重要工作,虽说对工程质量只有“亡羊补牢”的作用,却能避免质量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再发生,同时也能对施工方的违规作业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后续质量控制工作的进行。监理人员应通过检查和检测手段,规范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对出现的质量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处理意见工作,指示、监督施工方按照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进行处理,通过严把最后的验收关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2对监理单位体系进一步的改革

尽管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随着市场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从总体而言,大多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普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法人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科学的现象,缺乏高素质人才和资金积累,缺乏持续发展、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制约了监理事业的进一步发。

结束语: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自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所发挥效益日益显著。如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再进一步规范,将会给水利工程施工带来很多便利之处,继续深化我国水利事业。

参考文献:

[1] 王永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山西水利.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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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工程管理;监理管理

一、明确关系正确执行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所以,协调好与承包商的关系,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监理工作中应强调各方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应加强与承包商的交流,鼓励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向监理人员汇报。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根据监理工作开展、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并将取得的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

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无论从隶属关系还是从合同关系上讲,监理都不应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而应要求施工单位的一切报验都必须建立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现在许多质检员变成了“联络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质检员便叫监理来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就算合格,使自检工作流于形式。针对此类情况,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应要求承包商整改,直到抽验合格为止。

二、明确位置更好的执行监理职能

1.熟悉政府建设监督机构的职责,努力完成监理任务。工程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砼预制构件及预拌砼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既是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宏观控制的重点,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微观监理的重点。

2.认清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摆正监理工作的位置

(1) 工程建设监理是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而不是强制性、执法性与宏观性的。

(2) 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而不是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3) 工程建设监理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建设监理合同为依据而不是以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为基本依据。

(4) 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要做到全面控制,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而不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5) 工程建设监理是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而不是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3.不断进取从而使监理职权赢得信任,严格内部管理,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素质建设是赢得业主信任的基础。

(1)建立各级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制度。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技术连带责任,也要负管理连带责任,这样将责任层层分解,有利于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2)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由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反馈表格,取得甲、乙双方对监理人员的监督。还可以建立巡视督查机制,组织专人对各项目、各工地监理人员进行随机巡查。从而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约束监理人员守法从业。

(3)建立考核制度。制定对项目监理人员的考核目标,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以项目为单位的奖惩,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

质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心。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是各环节、各方面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而不是单纯靠质量检验检查出来的。为此,应该从提高工作质量入手做好质量控制。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对材料的控制,坚持先会同业主、承包方共同考察,优选供货厂家,主要材料进场要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同时原材要求按规范规定严格取样送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

4.定期或不定期做好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在各行业应用速度极快的时代,不断更新思想、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技术是各行各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当新的法规、政策出台时,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时,当国家对新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新操作技术、对规范和图集作较大调整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实际上也是一次交流经验的过程。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参训人员课上接受的是培训,课下则是更多的相互交流。除此之外,监理单位之间、监理单位的同类人员实行有目的的交流,可以达到融会各单位经验,提高监理单位综合素质的目的;还可以利用现场会的形式,组织某类或某专业人员,参观典型现场,观摩典型材料(或印发典型材料),达到推广经验、共同提高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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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have a lot in common, how to clearly positioning two parts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and the mutual relationship, is to the building project to optim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necessary way.

Keywords: project supervision;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监理

1.1定义

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4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相关法规和规章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