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5-02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之一,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角度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其调控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故分析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必需的。
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首先,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申报机制不完善。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和少缴税款的心理。虽然税务部门进行了大量宣传,但社会公众的自觉、诚实纳税意识仍较为薄弱。个人主动纳税率不高,申报普遍不足,甚至一些纳税人并不把纳税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能偷就偷,能逃则逃。加之个人收入呈现隐蔽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法律支撑不足,稽查手段不健全,对个人收入难以获得准确信息,控制管理难度较大。
其次,征管手段受限,效率不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申报、审核、检查、扣缴等方面还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未能实现对纳税人资料信息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利用。在征收上,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而地税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基本上都是封闭式的,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等部门的有效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统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未能实现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和信息共享,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征收效率。
再次,处罚力度不到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某些税务机关内部执法不严,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中随意性较大,不能从严打击偷税者,给偷税者以威慑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查处偷逃税案件时,即使抓住了偷逃税的证据,也不过是补税了事,很少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
总之,由于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约束机制,对个人收入的信息化管理也不健全,对偷、逃税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量流失,这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能力。
2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日益显现。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直接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个好税制的运行及其目标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税收征管来保证和实现,离开了税收征管,设计再好的税制也难以有效的实施。因此,在现行税制条件下,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在缴税一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仍然不高;在征税方,税务部门信息不全面,征管手段受到限制,执法中随意性较大;在征收对象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出现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清、难以监管。上述这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自觉性。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保证。因此,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落到实处,使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基础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头脑中。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例如: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等,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重点是要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行奖励制度。我国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规定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偷逃税风险成本,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在国际上,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是普遍的。例如:在法国,涉税处罚分为两类: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对少报、申报不实和违反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税收刑事处罚是指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也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对偷逃税数额较大者或者累计多次偷、逃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另外,在实践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每年进行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
同时,应对依法纳税意识较高的纳税人进行奖励。通过设置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缴税。凡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等。此外,要大力推行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广大公民举报有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抑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再次,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以及与海关、企业、银行等部门未能对联网进行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受到很大限制。要摆脱这一限制就必需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并逐步建立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以及与银行、保险等企业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以有效地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达到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资料和纳税情况的处理与稽核专门化、现代化。另外,要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限制现金支付,使居民的所有交易行为和收入均进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交易的掌控。
最后,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代扣代缴义务制度却未能很好发挥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明确其法定义务,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和专业培训,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缴的能力。同时,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单位应严格依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警戒作用;对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依法给予手续费,并结合诚信纳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免检。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对策[J].财政与税务,2008,(4).
在全面推进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依法纳税,规范涉税业务管理,防控税务风险,成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必然要求。本文将从税务管理及税收风险防控的角度,以科研费用加计扣除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为切入点进行论述,探讨企业纳税管理应用措施。
二、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紧迫性
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未能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存在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企业涉税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税收遵从成本的管理缺位,尚未建立起涉税风险预警体系,缺乏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企业虽然注重建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的税收筹划体系,但用于构建适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的企业税务战略和管理体系还尚未得到普遍重视。
因此,税务管理应该和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相互契合,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提高财务业绩,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提供支持。
三、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观念还未完全建立,企业对税务管理认识不够深刻,对税收法规及税务征管的认识严重不足,企业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无法满足税务机关日益严格的纳税管理要求。
本文从企业科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认识不足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管理风险。
(一)科研费计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采取的是备案制管理办法,即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要向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台账、归集表、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就可以自行加计扣除。
税务部门在科研费用加计扣除上的宽松征管模式,使得企业在该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存在不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支出。二是委托外部单位的科研项目支出,未取得受托方提供的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三是企业科研项目不能取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三新项目认定证书。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的征税机制,企业负责对员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并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造成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管理方式不完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一是利用Excel表格统计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二是部分企业使用单机版的工资管理系统,其提供了较好的工资处理功能,但不能对补贴收入、奖金收入进行管理和扣税。三是税务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系统自身管理需要,只能汇总填报,无法满足企业日常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以上几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不能很好地契合企业薪酬管理的需要,无法满足企业薪酬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需求。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发放员工部分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不纳入计税基础。
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优惠政策的理解不充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给企业及员工利益造成损失。目前,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的,主要是在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防暑降温费及员工疗养费等方面。
四、企业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科研费加计扣除风险防控措施
账务核算规范,费用归集准确的研发费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应当设置“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按费用的明细类别进行准确归集;开展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不同项目进行明细归集。
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可一并加计扣除,但需要进行规范操作。应要求科研项目受托方提供委外研发费的支出明细表,根据支出明细表将受托单位发生的非研发费用剔除,不进行科研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出于技术保密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获得三新认定证书,导致科研费用无法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应加强科研项目的备案工作,为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打好坚实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措施
(1)根据企业特点开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需要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2)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范。一是误餐补助及差旅费补贴的管理办法在税务机关备案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午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降温费或取暖费根据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省级税务机关未制定相关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三是员工疗养费并不包含在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内,取得疗养费时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结束语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个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局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协同抓,举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线各项工作,人人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广目标
为贯彻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现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总体目标是:全面建立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为主要标识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汇总所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扣缴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实现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收入项目纳税情况的收集汇总、查询、统计、分析和完税证明开具功能,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推广对象
各地2012年度推广户数为2011年度年扣缴个人所得税额1万元(含)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和全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四、时间安排
1、6月上旬,参加全市地税系统个税软件上线动员大会,确定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井冈山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华拓企业()有限公司、市中医院、国光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水泥有限公司、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市区东固采育林场、市区林场、市水利水电管理局等10户单位为本年度推广单位。
2、6月中旬,税政股、信息中心、征收大厅及管理分局分别派员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企业端)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进行学习,熟悉软件。
3、6月下旬,组织10户单位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扣缴情况增加20个名次的培训。
4、7-12月,各分局逐步完成本辖区内扣缴义务人的上线工作。
五、分工配合
信息中心负责上线软件的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税政部门负责上线软件的业务支持。分局税收管理员按照软件流程,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税务端)导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文件给扣缴义务人,及时辅导扣缴义务人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企业端),并督促辅导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数据采集和录入,负责上线后扣缴义务人的日常个人信息数据的审核和软件维护。办税服务厅负责上线后新开业户的上线指导和日常申报受理,及时将申报反馈文件导出给扣缴人(网上申报除外)。各相关部门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建立健全推广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近年来,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水平,已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全员全额管理即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方向,它通过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工作质量,达到源泉控管的目的。但受客观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要推进这项工作还有一定的困难,近期,我局就该项工作进行了广泛调研,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行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利益以及我国在信用制度方面的欠缺和灰色收入存在导致的纳税心理不平衡,使纳税义务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时,很难做到能够主动自行申报,或者是没有全额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由于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观念一直较为缺乏,法制观念较为淡泊,使代扣代缴工作不仅应税项目不全、应税项目区分不细致,而且掌握适用税率不准确,存在着敷衍了事甚至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象。在调研中发现,工薪个人所得税中,企业为帮助职工少缴税款,采取发放现金、实物、医疗费用等各种形式的工资支付方式,增加了征管难度。
(三)、征收范围窄。虽然我国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十一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各单位的征管范围上看,目前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由于征管措施和代扣代缴制度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因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大部分流失掉了。
(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条件尚不具备。实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需具备纳税人应税资料完备,收入来源清楚,申报表填写项目明细等条件。从目前的征管实际看,由于没有完全实现纳税人收入实名制和大量现金结算的存在,使纳税人收入来源无法准确把握,对申报或扣缴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
(五)、税务机关势单力薄。实行全员全额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需要信用制度的健全,需要各种法制的完备,在目前税务部门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但靠税务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
二、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不断完善《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条例》,落实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目前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代扣代缴。因此,要重点抓好代扣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实现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二是实行《个人所得税预征预缴制度》和《个人收入年度申报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和监控。三是建立税务机关定期公布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个人所得支付环节的制度。四是建立申报评级制度。对纳税申报人(包括自行申报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建立纳税申报评级制度,并通过申报人的评级制度与申报人的社会信誉、取得政府的某些优惠措施等挂钩,形成对纳税申报人的相应激励措施。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加强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努力建立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现代化征管手段。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推动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把重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管理与全员全额管理结合起来,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纳税人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纳税人,适时补充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扩大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面,对重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紧紧抓住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支付单位的管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双向申报制度和重点纳税人管理,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三)、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功能。解决纳税人申报或扣缴的真实性或准确性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单靠税务机关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要不断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坚持不懈地作好税收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治税氛围。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优势,实现信息共享,特别是与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全社会共同参与,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参与,领导带头,机关、学校、厂矿、医院、商店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根据统计年鉴资料和实际调查落实,由税务部门对以前社会综合治税取得的资料加以充实完善,建立完备的申报网络。
《办法》共十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强化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同时,《办法》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高收入者管理,也从实际操作层面予以细化。《办法》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而且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从而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的必要性
(一)国际趋势
鉴于其重要地位,个人所得税不仅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而且也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切入点。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和二元或混合所得税模式。尽管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宽窄不同,但从整体上,个人所得税都采取了综合或分类综合课征模式,而且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相当的广泛。而分类所得税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真实充分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二)纳税目标定位不准,调节功能彰显有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设计上可能把重点放在了方便征收的纳税目标上。但随着人们的收入逐渐增多,形式也不再单一。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样,逃税和漏税的现象也较多见。只有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征收简便,个税已经沦为“工资税“的尴尬境地。工薪阶层群体承受巨大的民生负担。因此,人们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日渐弱化。
(三)费用扣除不尽合理
从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进行了6轮税改,费用扣除也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仍不断受到各个阶层民众的批评。每个人家庭结构的差异造成的支出都没有在法定的费用扣除中体现;此外,通货膨胀带来的问题对工薪阶层也形成一种压力,而税法并没有做出在通货膨胀环境下费用扣除的调整的规定,缺乏指数化机制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须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条件
1、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号制度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识别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惟一档案号制度。2005年7月6日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了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以及“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未落实。
2、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与现金管理,居民收入的显性化
个人的收入与账户信息可以在税务部门与银行间传递与共享。就我国目前的状况,首先,虽然银行实行开户实名制,但仍然存在瑕疵,税务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层次较低;其次,个人收入以现金形式获取的较多,居民收入很难达到显性化;最后,信息共享机制尚需建立,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共享。
3、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1)需要建立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即个人收入银行监控系统、个人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等;(2)社会税收网络的协作水平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行政信息网络的联网和共享程度;二是有关信息网络对税收的支持程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八个方面要求,其中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其关键在于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这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模式必须解决的课题。
4、全民较高的纳税意识,构建起社会普遍的社会税法遵守环境
全民较高的纳税意识的社会环境是推行自行申报模式的社会基础。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水平主要体现在个人纳税意识的强弱和社会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约束水平。我国长期以来绝大多数是源泉扣缴的形式,纳税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主动纳税意识的培养,所以也导致了纳税意识整体薄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不够,此外,社会的监督制约和现实还相差甚远。
(二)征管条件
1、完善实质有效的征管方式
充分利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的源泉扣缴制度的优势,并继续推行该制度。改进当前自行申报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适时引进或以试点的形式推行夫妻联合自行申报,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退税鼓励,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免予自行申报制度,给予相当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措施。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高收入和收入多元化的群体收入的监督和监控,尽可能减少税源的遗漏和流失。
2、适应新模式的征管业务条件的具备
首先,亟需构建全国范围联网的计算机网络征管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纳税人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档案号码,单位向员工支付报酬都体现在这个征管系统中,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登记、代扣代缴、申报征收、催缴稽查等业务和数据都在这个系统中处理,使个人的收入与纳税情况都在征管监督下;其次,建立、完善上述提及的与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海关、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系统联网,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这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得以顺利实行的信息与技术前提。此外,也要求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行力度有所提升与改进。
三、我国实行新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具备的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趋势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展望,目前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模式有以下有利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的重视,推行了其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已在全国逐步推行,这也使得税收信息化水平得到改善好和提升。
2、现行的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新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助于建立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源的重点监控。
3、西方国家进行税制改革以来,国际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比之前都大有增加,收入结构和收入形式也发生很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对其改革及模式转换寄予期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有一种思想准备。
四、结语
进行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必然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迈出的有重要意义的一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技术的支撑,虽然我国暂且有一定有利条件,但是改进的地方仍然很多,例如细化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指数化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征管水平、信息化建设等。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实际与创新相结合,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工,陈伟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J].税务研究,2011,(6)
[2] 张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分析[J].税务研究,2008,(1)
[3] 付伯颖.外国税制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现状;风险
中图分类号: F2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02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在涉税管理工作中,怎样引入风险管理意识、加强涉税管理工作、降低管理风险是目前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现状
国土资源部门是行政单位,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营业税,但根据税法规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薪收入方面,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土地登记、用地审批环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1]。但在实际工作中,在税收代扣代缴方面,该项工作未开展,更无主动纳税申报,导致在历年税务部门开展的税收检查中,屡次被罚款。以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实例,对2014年度县地税局对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局2014年支付职工工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512.53元, “二次土地调查”付外单位人员预检补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0.00元,付给欠款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元, “涔天河流域国土综合整治可行性论证” 付外单位人员加班补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0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付外单位人员加班补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20.00元。通过税务检查,该局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8952.53元,但实际上该局未代扣代缴,也未主动申报纳税。这与应缴纳实际数额差距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部门税收代扣代缴工作还存在着不规范之处,或根本无代扣代缴的意识。另外单位风险意识不强,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金额差异大的重要原因。
二、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涉税管理组织体系尚不健全
国土资源部门要么无涉税管理机构,要么是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协税或税收代扣代缴。如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印花税、企税由土地登记部门协管、耕地占用税在审批环节由用地部门协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由交易部门协征。然而如今这种传统多头协税方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经济活动的现实要求。这一矛盾使得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工作难以做到流程化,内部管理的不统一直接导致了人情税、由于纳税申报、协税业务流程不统一、个人及部门职责不清等影响税收申报、缴纳。由于目前的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组织机构表现为“漏斗型”,即多头管理的现象,使得管理工作缺乏一个统一的决策机构。在多重业务的情况下,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任务重、杂、乱,导致纳税申报、协税工作较为盲目,影响了纳税工作成效。
(二)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目前,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也是影响阻碍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这一要求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风险管理淡薄、实施不足,使得涉税管理工作规范性差,税收风险提高,无形中增加税收漏洞和隐患。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使得其在日常过程中容易讲人情,工作过程中多依据自己“制定”的规定或者是惯常做法开展工作。虽然某些行为没有触及到法律底线,但事实上已经极大地增加了税收风险,如果被不良人员钻了空子会直接影响国家税费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现严重的涉税管理失职后果,使得涉税管理人员自认为这种工作方式并没有不对,从而在日常工作中执法流程表现地更加散漫,最终很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这种不规范管理也影响了国土资源部门的正面形象,影响了在人们心目中的应有形象,有时甚至对招致人们的不满情绪。这种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在日常工作中,涉税管理人员人员难以切实做到风险管理。
(三)风险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任何一项工作要做到较好水平都离不开监督,涉税管理工作也是如此。风险管理监督是保障涉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做到规范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如果缺少监督这一关,涉税管理工作很可能就变成了少数几个人决定甚至专制的工作了。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虽然也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但问题在于这一机制主要集中于事后监督,而缺少事前和事中监督。使得涉税管理工作只能在已经出现了问题后才能被察觉,此时涉税管理工作漏洞百出,税费收入很可能已经非法流失。因此事后监督无法对于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是一种弥补性的监督方式,无法避免行政风险,也无法消除税收隐患;同时也完全不能实现国土资源涉税管理的内部约束和涉税管理工作的横向约束。
三、国土资源部门涉税风险管理对策
(一)完善管理模式体制,加强风险管理运行保障
1.认真梳理,找出风险点。涉税管理人员在涉税管理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风险,按照“高风险职位,高等级预防,高标准措施”的理念,从税种登记到纳税申报,从税收金额确定到税费减免政策,从税源监管到纳税评定,从发票管理到管理督查,从定期定额到处罚机制等步骤,按照岗位要求、工作程序、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规定和惩治机制等,明确风险点,拉出“警戒线”,加强风险管理责任机制[2]。
2.采用先进的涉税管理信息系统,注重运用涉税管理软件的功能,尽可能地降低人为因素的介入,深化管理过程的正规化机制,杜绝管理过程中发生随意管理,达到时刻监控、全程把握,彻底将“无情的电脑”管住“有情的人脑”,实现自我制约、自我限权,降低人为的涉税管理风险,最大程度上避免管理风险,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涉税形象。
(二)建立切实有用的疑点信息库,降低纳税风险
建立涉税疑点信息库是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涉税管理工作规范性和全面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其疑点信息库的建立还有待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根据涉税源情况,建立建设切实有用的疑点信息库。对于涉税管理人员来说,首先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增强涉税流程中各项操作的敏感度,在日常涉税管理工作中,认真查找其中的涉税疑点,并注意收集相关材料信息;其次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素质,对于发现的税收疑点,进行详细排查,参照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日常工作经验,并同其他同事一起审慎判断疑点的有无;同时,一旦确认为涉税疑点后要立即上报,并提交相关原因分析。而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一是应当注重涉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提高工作水平,在日常工作中有效查找各类涉税隐患和疑点;二是成立疑点信息库建设小组,全面负责整个部门各类涉税管理疑点的筛查、确认、材料收集以及登记工作,采用专人负责的方式提高疑点信息库建设水平。三是对于已经确认了的涉税疑点,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措施,必要时交以公安机关或是经济犯罪监察部门处理。四是切实利用疑点信息库成果,尽早建立健全有效的涉税管理模型,优化纳税评估[3]。
(三)通过部门配合获取信息资料,加强税收稽查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地方税务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4]。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申请人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 建立信息共享是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之举,不但加强了涉税管理的规范性,充分保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必要利益,保障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而且能够有效地预防涉税管理腐败,并提高涉税管理监督效率,提高管理质量。最重要的,信息共享的建立也进一步保障了涉税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是基于上述积极意义,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工作更加应当充分利用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涉税管理稽查工作。具体来说,就是要将信息中所列疑点纳税项目作为涉税稽查的工作重点,认真审核确认这类疑点是否涉及了违法违规纳税行为。采取人工督察与信息化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信息进行问题筛选,增强工作督察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5]。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切实有用的疑点信息库和纳税评估模型,完善涉税风险管理模式体制,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税管理工作发展,降低纳税风险,进一步提升其积极纳税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2]王晋.基层税务部门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现状及路径研究――以苏北XX县地方税务局为例[D].苏州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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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征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新的税制结构给日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一是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基确定复杂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人为地把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分割开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容易产生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二是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造成国、地税部门日管中存在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记的不断调整,造成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争议。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叉和摩擦会越来越多。三是企业所得税会出现流失。两部门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统一,影响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给企业留下“避重就轻”的空间,造成税源流失。
(二)跨地区经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监管困难。一是各地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分支机构级别应如何界定、由谁界定没有具体的指引,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分歧,产生征管范围的争议,往往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处于被动。二是总、分支机构不能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跨省市分属国地税管理的总分机构有望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统的差异,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虽然新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但由于具体的操作问题而使该项工作举步维艰。
(三)税收优惠方式较多,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难度。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方式达十多种,如减计收入、直接减免税、抵免税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同,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存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四)征管软件不统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税系统一直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研究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软件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通。加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特殊性和税制的不断调整,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很好的满足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税法遵从度降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中均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税收入时,就会先后课征两次,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加征管难度。
二、适应新税制需要,创新征管制度
(一)调整税制机构,完善相关政策。一是要调整税制机构,避免对来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额在企业和个人之间重复征税,逐步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强化顶层设计理念,避免政策的交叉和冗杂。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所得税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建立企业所得税监控预警机制,做到源头防范,及时准确地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国地税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所得税业务信息不畅通的问题,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交流制度和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所得税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和矛盾,强化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协作的基础。国地税应以一切有利于税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队伍。全面推进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针对目前所得税管理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员比例偏低的状况,要想办法要把税收管理、财会、法律等业务专长的税务干部逐步调整充实到所得税队伍中。
(四)深入实施所得税信息管税。当前,无论是强化征管还是优化服务均离不开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加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是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只有充分发挥利用已有系统功能,合理开发升级软件系统,深化信息应用分析,才能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1.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一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低估固有资产等手段,化公为私。利用代币购物券发放补贴、奖励期权和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给个人买保险、公款负担个人费用、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等,私营业主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额外收入,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个人收入,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
2.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腐败和违法现象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销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贪污受贿或的现象存在,成为各种黑色收入的主要来源。
3.垄断和其它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以及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这必然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4.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如现金管理偏松,经济生活存在大量现金流通和交易;信用制度还不发达,大部分居民没有运用信用制度的习惯,等等。
5.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6.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实行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优点是便于征收,适应当前税收管理水平,但容易产生分解收入少纳个人所得税的漏洞,自行申报纳税面也过窄,等等。
7.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管理,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新税制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根据当年社会高收入情况的变化和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许多措施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列举了九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九类高收入个人作为征收管理的重点,并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基本情况;二是要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对其实行跟踪管理;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收入制度,建立纳税人和扣款义务人编码制度;五是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六是要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建筑工程和企事业单位承包人以及演员等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的征收管理。今年我们要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措施的同时,针对一些高收入者征管的漏洞,制定堵塞漏洞的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为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应采取标本兼治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从较长时期看,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适当调整税负,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2.加强法制建设和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研究制定有限的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3.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
4.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和广告市场演职人员的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
5.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
6.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点。
7.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立法推行税务机关与银行、出版、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计算机联网,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实行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在高收入行业推行全员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积极试行与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全员申报挂钩的做法。同时,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应尽快与政府其它公共部门实行网络对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公共资料与数据。
8.加大打击偷税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及时给曝光。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征管管理的加强,通过将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征收及使用同社会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这样,将促使我省个人所得税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最近,我国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有网友据此认为:“中国只有2400万人的月薪在3500元以上,只有8400万人的月薪在2000元以上,全国还有13亿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也有网友质疑:“中国有钱人挺多的,怎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有2400万人呢?会不会有富人逃税现象?”这些说法准确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刘佐接受媒体采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焦点一:月薪3500元以上就要缴个税?
【回应】 3500元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月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
“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这样算下来,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刘佐说。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按照新的标准算下来,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阶层都不用缴个税。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缴纳的个税也只有10.5元,减负率达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须缴纳个税315元,减负率也达到了58.8%。
刘佐指出,这次调整后全国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2400万纳税人的月薪收入应在4545元以上,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
焦点二:全国只有2400万人缴个税?
【回应】 个税包括11种情况,本次调整的是工薪收入等两项。高收入者和富人,领不领工资都要缴个税。
这次个税法修改,主要调整的是工薪收入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两部分。那么,对于高收入者和富人,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刘佐解释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相当宽,除了上述两项外,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9大项。无论是律师代人办案,歌星演员演出,还是转让个人财产,或者买彩票中了大奖,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几乎覆盖了个人合法获取收入的各个领域。年薪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公司高管,必须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有的演艺明星既在单位领工资,又有个人演出收入,那么这两项如果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分别按规定缴纳个税。
焦点三:如何防止富人逃税?
【回应】 出台措施,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一直是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国家税务部门加强了这方面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主要是四大重点:加强财产转让等非劳动所得的征管;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所得征管。
在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方面,税务部门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日常税源管理得到加强。同时,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
一、扩大居民纳税人范围,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形势需要
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按照现行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立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一方面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其中的居民纳税人,系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则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可见,我国判断居民与非居民法律地位的要素只限于住所和居住期限两项。而在法国,除住所和居住期间外,个人主要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境内,则同样可认定为法国税收居民;而且,只要个人在日历年度内在法国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其虽然无住所也被视为法国税收居民。俄罗斯判断居民身份的要素只有一个,即在俄罗斯居住183天以上的个人属于俄罗斯居民。美国判断居民的标准稍嫌复杂,其规定外国公民如果是美国合法的永久居民(即持有“绿卡”),或者符合实际停留时间的检验标准,便被视为美国居民。如果按当前日历年度计算,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少于31天,且个人于当前年份在美国停留的总天数,分别加上前一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3和前两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6,等于或大于183天,那么该人便满足了居民身份检验的条件。
从上述各国的经验看,我国在居住期限方面的时间标准偏低,这与“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的现实状况不符。当前,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进入中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始购买高档商品住宅。因此,宜借鉴国外经验,将目前在我国居住不满“一年”的居住期限缩短为6个月或者180天,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的税收竞争。同时,通过税收协定的形式,解决和避免与他国在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上的冲突。
二、适当合并个人所得类型,在征税对象上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列举了11项具体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在个人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这显然无法满足对相对隐蔽、不易监控的个人其他收入来源的征税需要。个人所得分类过多,不但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成本,而且也容易出现偷、漏、逃税行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已逐渐成为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且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之中。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方面的层层改进,正为实行这一税制积极创造着条件。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重点推出的新规定中,所要建立的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以及所研发应用的统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都是题中应有之意。建议将现行11种个人所得进行适当合并,可考虑将所得性质和计算是否简便作为合并标准,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先课以分类所得税,然后汇总其年综合所得,对在法定限额以上的所得再以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从而实行严格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有人提出,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结合起来,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征税。笔者认为,在目标税制中把几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所得项目列入综合征税,适用同一税率,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相反,实行严格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可以有效兼顾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和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建议分别依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知识产权所得和其他财产所得等,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合并归类,并就不同类别的所得配置不同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以人为本,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制定税收制度时的首要准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归属人为中心,特别斟酌和考量纳税人的个别状态和家庭负担,因此被认为最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理论上,衡量税收公平与否的标准主要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受益标准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难以实现和操作;而能力标准是迄今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
然而,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原本应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却成为社会不公平的源头之一,国家虽然在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征点作了调整,但却并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从而使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收明显与中、低收入者不相匹配,已婚已育者负担的税收与未婚未育者不相匹配。要确保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信赖感,长期维持其适用效力,就必须维护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在费用扣除的标准上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国家税权干预的界限。个人生存权保障的优先性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得以贯彻,纳税人的家庭抚养义务应优先于其纳税义务,从而使得每个人生存权保障的支出得以在所得总额中减除,确保其个人及其配偶、子女生存之必需。个人所得税属于“属人税”,是对人课税,对参与市场交易有所收入者课税,因此在衡量时必须考虑其个人因素,否则个人所得税无疑将会沦为“营业税”。
一、地税税收收入情况
近年来,章丘市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全面推行“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质量显著提高,地税收入稳定、持续、快速增长。20__年-20__年,共组织地税收入20.35亿元,年均增幅达26,其中,共组织地方财政口径收入13.15亿元,年均增幅超过22。20__年一季度,地税收入实现16,983万元,同比增长29.84,其中,地方财政口径收入完成11,209万元,同比增长达42.68,增收3,353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地税收入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实现了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频共振。(见表一)
表一:20__年-20__年一季度地税收入情况
表一.doc地税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引进引办力度的加大等因素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二是随着税收宣传力度的加大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加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显著增强,自觉纳税、主动纳税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三是地税部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细化主体税种征管措施,科学配置征管力量,征管水平持续提高,
基本实现应收尽收。从地税总收入和地方财政口径收入的动态增幅变化来看,地方财政口径收入增幅20__年高于总收入增幅,20__年快速下降,低于总收入增幅近12个百分点,从20__年-20__年一季度,地方财政口径收入增幅追赶并超过总收入增幅,20__年一季度超过总收入增幅近11个百分点。要解释这一问题,就要从地税税种的结构方面进行分析。
二、地税税种结构分析
目前,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12个税种的征管任务,各税种的地方分享比例、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以及增长变化各不相同。(见表二)
表二:20__年-20__年一季度地税税种结构情况
表二.doc
通过表二提供的各项数据,我们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地方分享比例情况。随着近年来税收政策的变动,地税税种实现的税款在国家、省、济南市、章丘市各级别中的分享比例也不断变化,总体上供地方分享的比例逐步下降。以20__年为参照年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由32调整为目前的25.6,下降近7个百分点;营业税地方分享比例由80调整为目前的64,下降16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由40调整为目前的20,下降20个百分点;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分享比例也分别由100调整为目前的80,分别下降20个百分点;地方附加20__年开始征收,地方分享比例为80。而这些调整主要都集中在20__年,这就是20__年地方财政口径收入增幅远远落后于总收入增幅的主要原因。目前,可供地方全部分享的税种只有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四个税种。
(二)占总收入比重情况。传统意义上讲,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地税部门的三大主体税种,其在总收入中比重超过70,其他小税种只占约30,这种构成比例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且三税种地方分享比例逐步下降,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最低,分别为25.6和20。综合分析20__年-20__年各税种的比重变化可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贡献的税收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地方附加贡献的税收呈上升趋势。20__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较20__年继续下降,分别下降10.5、2.08、0.1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分别达到34.53、46.64、91.67,而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则发生逆转,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大幅增长。
(三)各税种税收增减变化情况。从20__年-20__年各税种实现税款的平均增幅来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保持了稳步增长的态势,平均增幅分别为32.78、32.57、23.87、13.45、14.96、17.53;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呈现出大幅增长的态势,平均增幅分别达到230.57、127.74,贡献税款分别由20__年的140万元、138万元提升到20__年的1,716万元、695万元;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却呈现下降趋势,平均增幅为负值。如果排除20__年度税款基数的因素,有三个税种需要区别对待,其中,企业所得税20__年度较上年度大幅降低,减少了对比基数,其整体趋势呈现下降,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__年度较上年度大幅提升,增幅都超过100,提高了对比基数,其整体趋势呈现上升。
三、各税种税收变化成因分析
从上述税种结构的分析来看,大部分税种特别是地方分享比例较大的税种呈现稳步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而且各税种的比重也逐步趋于合理,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有效地保障了地方可用财力。在不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在全市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地税部门强化征管措施、提升管理水平等因素的情况下,相关税种的增加变化还存在以下成因。
(一)企业所得税比重和增幅下降的原因。主要原因是受财政体制影响。从20__年开始,新建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地税没有新增税源,而且部分企业破产、注销迁移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总量。这一因素受财政体制影响,难以改变。尽管制造业中几个效益较好的企业税收出现增长,但抵消相减。一旦主要企业效益下滑,企业所得税将会出现大幅减少,20__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同期减收近20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采矿业、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入库税款减收。
(二)个人所得税增幅20__年大幅回落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变化的影响。20__年12月19日,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总量,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增幅的大幅回落。为解决这一矛盾,地税部门从20__年开始逐步推行全员明细申报,而且自20__年1月1日起,根据规定,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在一定程度上挖掘和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潜在群体。20__年一季度,个人所得税重返增长势头,同比增长36.83,这表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群还存在增长潜力。
(三)资源税增长变化较大的原因。资源税是地方可以全部分享的税种。我市的资源税主要集中在煤炭行业,而煤炭行业产能受政策、价格、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20__年,我市为节水保泉,关停部分生产不规范的煤炭企业,并对全市煤炭行业进行了重组整合,影响了当年资源税税收。20__年以来,煤炭行业整合效果逐步显现,资源税呈现稳步上升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业整合后企业统一核算、规范管理、税款监控
到位的成效。目前,煤炭行业资源税管理已日渐成熟,税源管理到位,其税收主要取决于煤炭产能、价格等内在因素,而这种变化是不确定的。20__年一季度,资源税较上年同期大幅下滑,减收15个百分点,主要是个别煤井因资源枯竭关停,当期煤炭企业产量下降,而且价格下跌,实现利润减少的原因。相对于煤炭资源,我市其他矿产资源也比较丰富,要提高资源税的增长幅度和贡献比例,加强其他矿产资源税收管理就成为挖潜增收的必要手段。
(四)房产税增长变化较大的原因。目前,房产税地方可分享80,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规模效应,其税收在地方财政口径收入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20__年-20__年房产税平均增幅虽然下降,这主要是因为20__年一次性清欠、加滞、处罚额度较大,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提高了对比基数,基本无可比性。排除这一外在因素,房产税总体呈上升趋势,这得益于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也得益于地税部门的税收管
理,目前,地税部门正常管理的2600余家私营以上企业的房产信息已全部监控到位,管理质量在济南市地税系统居前列。与这一环节管理到位形成对比的是租赁房屋环节的税源管理,目前随着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流动人口增多等因素,我市房屋租赁业务呈不断增长的态势,而其实现的税收却不容乐观,要进一步提高房产税的贡献比例,就必须加强房屋租赁环节的税收管理。
(五)土地使用税增长变化趋势成因。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比例是80,其对地方财政口径收入的贡献呈稳步增长的趋势,而且增长的潜力非常巨大,特别是20__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后,将我市划分为明水、相公、桑园、绣惠等21个工矿区,并逐一明确了征税范围,对我市的土地使用状况和财政收入结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源。20__年一季度,土
地使用税完成295万元,增长89.1,增收139万元。由于政策刚出台不久,20__年又是落实政策的开局之年,政策推广的范围、深度以及纳税人的认知度、遵从度尚未完全到位,本税种具有一定的挖潜增收潜力。
(六)车船税增幅和比重下降的原因。主要受税源监控和程序操作的限制。目前来看,车船税在地税收入中的比重和增幅都非常小,贡献不是很大,但它却是地方可全部分享的税种之一,而且增收的潜力也非常大。20__年以前,地税部门曾尝试开展协税护税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加强车船税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__年征收车船税达778万元,占当年地税总收入的2.6。但由于人力和权力范围限制,对于执行过程和执法程序的监控难以到位,从20__年开始就取消了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地税部门没有上路检查权,造成税款流失,车船税持续下滑。但我市车辆大幅增多却是事实。自20__年1月1日起,车船税政策发生变化,征收范围扩大,这也为车船税的增收提供了新增税源,如何加强车船税的管理也成为挖潜增收,增加地方可用财力的一项急需解决的重要工作。
四、地税税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20__年地税部门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以代扣代缴网络为支撑,以自行申报为先导,以全员全额管理为核心,以微机管理为依托,以稽核检查为后盾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新模式。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局代扣,而其他补贴由各单位自己发放,各单位发放部分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纳税人有近万人,由于人员太多无法
全员明细申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增收。建议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请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帮助协调,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全额全员明细申报工作。
(二)房屋装修、租赁业税收管理方面。由于房屋装修、出租发生地比较分散,隐蔽性较强,加之地税部门人力有限,对装修房屋、出租房屋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税源基数不易摸清,使装修房屋、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成为地税部门的难点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协调地税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助地税部门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共同努力,协同合作,解决装修房屋、房屋出租业税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问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代征装修房屋、出租房屋税收,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相关税收可以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代征。
(三)车船税管理方面。20__年,根据新出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车船税实行由保险部门在办理交强险时代收,但经前期调查分析,采取这种方式征收车船税存在以下几个不利因素:一是车船税收入因办理交强险的保险部门较多,个别部门不按规定代收车船税,会对其他保险部门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影响其他单位代收积极性;二是地税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全市车船的社会保有量,税源底数难以掌握;三是我市财产保险公司较少,许多车主在济南挂牌入保,给我市车船税代收工作带来了“盲区”,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车船税由保险部门代征,在办理交强险时积极配合保险部门,主动缴纳车船税;二是加强对各单位代收车船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代收车船税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为纳 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及时从公安、交通等车船管理部门获取车船登记明细信息,测算出辖区应征车船税款,摸清税源底数;四是党政机关保有的车辆也属于应税范围,这部分车辆征收困难较大,政府须协调有关部门在章丘缴纳车船税。五是对我市车辆在其他区县缴纳的车船税协调划归我市。
(四)土地使用税管理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纳税额比原条例有了较大的提高,对于那些产品技术含量低,占地较多,而产品附加值和盈利水平较低的纳税人在思想上会有一定的包袱,建议政府牵头,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另外,自从我市扩大征税范围后,新纳入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的应税土地面积及房产原值需进一步进行核实。建议政府牵头,组织财政、地税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联合清查,摸清税源底数,以减少税收的流失。
当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调整到了3500元,虽然这个标准与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现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适应性问题,但这个起征点但对于高收入人群的抑制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收入水平超过3500元的纳税人征收3%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在累进税率之下收入越高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越高。显然,这种个税实施方法,对于高收人人群的收入水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依据这种规定,会迫使高收入人群在获得了高收入的同时也要缴纳更高金额的个税,这就很好地平衡了高收入人群与低收人人群间在收入上的差异,有利于缩小高、低收入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公平发展起着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低于我给经济发展
在过去的30年时间里,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在迅速发展,国民财富也在迅速发展,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度已经高达以往的百倍以上,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4000亿元,但是其占税收总额比重却很低。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5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目前来看,随着当下物价的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的不断加大,居民的生活成本变得越来越高。因此,从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分析,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了,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还有待于提高。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中作用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问题
从1980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征得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开始了进一步的修订,才开始实行新的纳税制度。于此同时,各级的税务机关不断的进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管理,这样的做法也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得到增长。不过,从宏观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在我国的社会当中,那些经济条件好的人,正常来说,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纳税情况来看,纳税主力成了非高收入群体,同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逃税的情况连年发生,比例在不断上升。国家税务局的资料显示,从全国的纳税统计数据来看,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占了国家税收的一半以上。像是一些企业的大老板或是电影明星歌星等,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了国家税收总收入的少部分。那么这种情况就是我国的贫富差距拉大,使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也就证明这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生发挥调节贫富悬殊的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建议和对策
(一)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首先,在对于个税起征点确定时应综合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宽泛程度问题,形成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将医疗、住房、教育、以及养老等相关费用也列入到基本的扣除因素中,在扣除过程中不能忽略纳税入的实际税负能力,比如家庭成员及婚姻状况等因素,统一了税率,再确定不同的免税额,保证那些家庭生活开支较大的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其次,对于个税的起征点,应建立起一种递进的机制。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一个相对高速发展的阶段,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加大等问题会一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尽量缩短对个税的调整期,以年为单位来确定个税税率将更符合我国当下经济发展形式的要求。第三,在确定个税起征点时,要结合不用地区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做好各地区消费水平的普查和摸底工作,依据不同地区间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修正指数,形成地区特征的个税起征点。
(二)采用混合税制,将分项与综合相结合
在发达国家,有一种常见的个税税制--混合税制,它融合了分项至于综合制的特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已劳务为主的,收入相对较固定的应税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并将综合征收与实际费用合理的结合起来,这样可以大大增强个人所得税对于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对于个税扣除方面,除了基本的扣除外,还要综合考虑其它的一些扣除,比如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保险金等,捐赠给慈善和公益事业的部分都是可以扣除的。当然在扣除这些内容时需要按照相应的费用标准,以此为基础对应税项目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纳税人需按月预交,年终的时候汇算清缴,多了退还,少了补交,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个税征收效率低下的现象。对于相对不稳定的应税收入,如说股息及股息分红等,可以分类进行征收,采用比例税率、源泉扣缴和按期计算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因收入不稳定而引起的逃税问题。
(三)加强个税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