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5-02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之一,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角度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其调控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故分析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必需的。
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首先,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申报机制不完善。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和少缴税款的心理。虽然税务部门进行了大量宣传,但社会公众的自觉、诚实纳税意识仍较为薄弱。个人主动纳税率不高,申报普遍不足,甚至一些纳税人并不把纳税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能偷就偷,能逃则逃。加之个人收入呈现隐蔽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法律支撑不足,稽查手段不健全,对个人收入难以获得准确信息,控制管理难度较大。
其次,征管手段受限,效率不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申报、审核、检查、扣缴等方面还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未能实现对纳税人资料信息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利用。在征收上,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而地税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基本上都是封闭式的,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等部门的有效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统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未能实现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和信息共享,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征收效率。
再次,处罚力度不到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某些税务机关内部执法不严,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中随意性较大,不能从严打击偷税者,给偷税者以威慑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查处偷逃税案件时,即使抓住了偷逃税的证据,也不过是补税了事,很少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
总之,由于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约束机制,对个人收入的信息化管理也不健全,对偷、逃税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量流失,这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能力。
2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日益显现。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直接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个好税制的运行及其目标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税收征管来保证和实现,离开了税收征管,设计再好的税制也难以有效的实施。因此,在现行税制条件下,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在缴税一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仍然不高;在征税方,税务部门信息不全面,征管手段受到限制,执法中随意性较大;在征收对象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出现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清、难以监管。上述这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自觉性。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保证。因此,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落到实处,使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基础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头脑中。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例如: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等,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重点是要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行奖励制度。我国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规定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偷逃税风险成本,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在国际上,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是普遍的。例如:在法国,涉税处罚分为两类: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对少报、申报不实和违反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税收刑事处罚是指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也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对偷逃税数额较大者或者累计多次偷、逃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另外,在实践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每年进行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
同时,应对依法纳税意识较高的纳税人进行奖励。通过设置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缴税。凡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等。此外,要大力推行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广大公民举报有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抑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再次,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以及与海关、企业、银行等部门未能对联网进行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受到很大限制。要摆脱这一限制就必需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并逐步建立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以及与银行、保险等企业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以有效地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达到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资料和纳税情况的处理与稽核专门化、现代化。另外,要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限制现金支付,使居民的所有交易行为和收入均进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交易的掌控。
最后,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代扣代缴义务制度却未能很好发挥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明确其法定义务,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和专业培训,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缴的能力。同时,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单位应严格依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警戒作用;对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依法给予手续费,并结合诚信纳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免检。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对策[J].财政与税务,2008,(4).
在全面推进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依法纳税,规范涉税业务管理,防控税务风险,成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必然要求。本文将从税务管理及税收风险防控的角度,以科研费用加计扣除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为切入点进行论述,探讨企业纳税管理应用措施。
二、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紧迫性
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未能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存在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企业涉税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税收遵从成本的管理缺位,尚未建立起涉税风险预警体系,缺乏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企业虽然注重建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的税收筹划体系,但用于构建适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的企业税务战略和管理体系还尚未得到普遍重视。
因此,税务管理应该和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相互契合,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提高财务业绩,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提供支持。
三、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观念还未完全建立,企业对税务管理认识不够深刻,对税收法规及税务征管的认识严重不足,企业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无法满足税务机关日益严格的纳税管理要求。
本文从企业科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认识不足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管理风险。
(一)科研费计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采取的是备案制管理办法,即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要向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台账、归集表、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就可以自行加计扣除。
税务部门在科研费用加计扣除上的宽松征管模式,使得企业在该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存在不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支出。二是委托外部单位的科研项目支出,未取得受托方提供的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三是企业科研项目不能取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三新项目认定证书。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的征税机制,企业负责对员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并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造成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管理方式不完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一是利用Excel表格统计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二是部分企业使用单机版的工资管理系统,其提供了较好的工资处理功能,但不能对补贴收入、奖金收入进行管理和扣税。三是税务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系统自身管理需要,只能汇总填报,无法满足企业日常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以上几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不能很好地契合企业薪酬管理的需要,无法满足企业薪酬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需求。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发放员工部分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不纳入计税基础。
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优惠政策的理解不充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给企业及员工利益造成损失。目前,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的,主要是在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防暑降温费及员工疗养费等方面。
四、企业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科研费加计扣除风险防控措施
账务核算规范,费用归集准确的研发费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应当设置“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按费用的明细类别进行准确归集;开展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不同项目进行明细归集。
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可一并加计扣除,但需要进行规范操作。应要求科研项目受托方提供委外研发费的支出明细表,根据支出明细表将受托单位发生的非研发费用剔除,不进行科研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出于技术保密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获得三新认定证书,导致科研费用无法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应加强科研项目的备案工作,为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打好坚实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措施
(1)根据企业特点开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需要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2)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范。一是误餐补助及差旅费补贴的管理办法在税务机关备案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午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降温费或取暖费根据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省级税务机关未制定相关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三是员工疗养费并不包含在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内,取得疗养费时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结束语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个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局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协同抓,举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线各项工作,人人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广目标
为贯彻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现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总体目标是:全面建立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为主要标识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汇总所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扣缴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实现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收入项目纳税情况的收集汇总、查询、统计、分析和完税证明开具功能,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推广对象
各地2012年度推广户数为2011年度年扣缴个人所得税额1万元(含)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和全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四、时间安排
1、6月上旬,参加全市地税系统个税软件上线动员大会,确定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井冈山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华拓企业()有限公司、市中医院、国光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水泥有限公司、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市区东固采育林场、市区林场、市水利水电管理局等10户单位为本年度推广单位。
2、6月中旬,税政股、信息中心、征收大厅及管理分局分别派员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企业端)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进行学习,熟悉软件。
3、6月下旬,组织10户单位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扣缴情况增加20个名次的培训。
4、7-12月,各分局逐步完成本辖区内扣缴义务人的上线工作。
五、分工配合
信息中心负责上线软件的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税政部门负责上线软件的业务支持。分局税收管理员按照软件流程,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税务端)导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文件给扣缴义务人,及时辅导扣缴义务人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企业端),并督促辅导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数据采集和录入,负责上线后扣缴义务人的日常个人信息数据的审核和软件维护。办税服务厅负责上线后新开业户的上线指导和日常申报受理,及时将申报反馈文件导出给扣缴人(网上申报除外)。各相关部门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建立健全推广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近年来,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水平,已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全员全额管理即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方向,它通过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工作质量,达到源泉控管的目的。但受客观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要推进这项工作还有一定的困难,近期,我局就该项工作进行了广泛调研,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行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利益以及我国在信用制度方面的欠缺和灰色收入存在导致的纳税心理不平衡,使纳税义务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时,很难做到能够主动自行申报,或者是没有全额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由于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观念一直较为缺乏,法制观念较为淡泊,使代扣代缴工作不仅应税项目不全、应税项目区分不细致,而且掌握适用税率不准确,存在着敷衍了事甚至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象。在调研中发现,工薪个人所得税中,企业为帮助职工少缴税款,采取发放现金、实物、医疗费用等各种形式的工资支付方式,增加了征管难度。
(三)、征收范围窄。虽然我国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十一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各单位的征管范围上看,目前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由于征管措施和代扣代缴制度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因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大部分流失掉了。
(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条件尚不具备。实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需具备纳税人应税资料完备,收入来源清楚,申报表填写项目明细等条件。从目前的征管实际看,由于没有完全实现纳税人收入实名制和大量现金结算的存在,使纳税人收入来源无法准确把握,对申报或扣缴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
(五)、税务机关势单力薄。实行全员全额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需要信用制度的健全,需要各种法制的完备,在目前税务部门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但靠税务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
二、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不断完善《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条例》,落实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目前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代扣代缴。因此,要重点抓好代扣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实现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二是实行《个人所得税预征预缴制度》和《个人收入年度申报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和监控。三是建立税务机关定期公布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个人所得支付环节的制度。四是建立申报评级制度。对纳税申报人(包括自行申报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建立纳税申报评级制度,并通过申报人的评级制度与申报人的社会信誉、取得政府的某些优惠措施等挂钩,形成对纳税申报人的相应激励措施。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加强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努力建立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现代化征管手段。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推动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把重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管理与全员全额管理结合起来,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纳税人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纳税人,适时补充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扩大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面,对重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紧紧抓住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支付单位的管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双向申报制度和重点纳税人管理,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三)、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功能。解决纳税人申报或扣缴的真实性或准确性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单靠税务机关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要不断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坚持不懈地作好税收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治税氛围。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优势,实现信息共享,特别是与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全社会共同参与,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参与,领导带头,机关、学校、厂矿、医院、商店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根据统计年鉴资料和实际调查落实,由税务部门对以前社会综合治税取得的资料加以充实完善,建立完备的申报网络。
《办法》共十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强化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同时,《办法》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高收入者管理,也从实际操作层面予以细化。《办法》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而且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从而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