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热钱”,也常被称做国际游资,至少具备以下特点――投机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以获得正常投资回报为目的、稳定的中长期(一年以上)资金流入,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都不能称为“热钱”。现在普遍认为,那些进入国内在低价买入资产然后被动或主动拉升标的资产价格再高位套利后迅速离去的国际资金即为“热钱”。估算“热钱”的一种常见方法,是用外汇储备增加额减去贸易顺差与外国直接投资(FDI)净流入量。如果该差额为正,则表明有“热钱”流入。当然这种方法的一个关键前提是,外贸顺差和FDI都是真实的,没有隐性热钱。
随着实体经济的飞速发展,出于对资产价格升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双重预期,国外各个投资主体均将大陆视为投资宝地,亦期待着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获得超额利润。但中国资本账户没有完全放开,短期资金不能随意进出,尽管存在资本流动管制,但并未妨碍国际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绕开国内法律的重重障碍流入国内。
从目前可得的资料显示,通过国际收支交易和跨境地下钱庄通道是“热钱”流入的两个基本路径。
国际收支交易途径
通过国际收支交易途径进入又可分为不同的方法。较为常见的办法一是通过进出口贸易渠道,境外客户与国内贸易企业订立虚假进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高收汇和进口低付汇的形式将外资转移入境,但这种模式涉嫌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关于外贸进出口的有关法规而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多在关联公司之间或跨国子公司之间进行操作;二是通过预收账款和延期支付货款方式流入中国,其中出现过部分公司以收回历年积压逾期未核销款项的形式收汇。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会同相关部门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和《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逐笔登记和注销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以防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同时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潜在债务风险造成的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
除了上述两种最常见的模式外,“热钱”还通过包括汇兑、虚假捐赠等非贸易收支形式进入。不过,由于单笔资金的汇兑规模有限,并且依照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国内各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规定,如果同一账户频繁发生汇兑业务,极易引起监管注意,因此通过这一渠道流入的规模不大。
借道FDI和SPV
除此之外,FDI中也有“热钱”成分。实际上,FDI中的“热钱”部分以外债的名义流入境内,部分以资本金结汇的方式流入。另外,每年FDI存量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包括税后利润加折旧),和每年外国直接投资者汇出境外的利润不相符。这一差额是否可以被视为隐藏在FDI渠道中的“隐性热钱”还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对国际商贷借款的管制比较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担保其对外借款作出实质性的限制,短期外债成为国际游资进入的有效途径,通过这种形式进入中国的“热钱”是以外汇资金形式存在的。在实践中,某些公司通过将外汇资金抵押给商业银行套得银行贷款的方式完成了兑换人民币资金。但采种这种方式需要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需要依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依照贷款用途使用前项资金。
实践中还出现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利用资本金支付结汇将资金转为境内人民币资金,并通过SPV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抬高资产价格。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至于前述“隐性热钱”,由于从性质上看属于企业上一年度未分配收益,并不完全符合国际游资投机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不属于本文论述的“热钱”。
地下钱庄的“捷径”
前面所说的种种途径,尽管有着复杂的表现形式,采用了各种规避法律的方法,但终归还是依附于国内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是透明的、可观察的、可控制的,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和控制,而相当部分的“热钱”采用了通过地下cc
通过地下钱庄进入的资金大部分时候不需要跨境流动。地下钱庄起一个汇兑中介的作用。境外汇入的客户将钱存到钱庄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待确认后就可以用境内结余的资金付款给境内的收款人,本外币均可。因此,这种模式简单且隐蔽。地下钱庄采用前述模式建立在自身良好的流动性和较高信用的基础上,俨然已经是脱离金融系统的独立王国。而风险亦很简单,就是这种体系是非法的,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就会被完全取缔。通过这种方式流入境内的“热钱”有可能一去不回。但在收益风险比例明显失调、主管部门严控流入金融体系的“热钱”的情况下,可以预期将会有更多的资金通过这种渠道流入境内。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中国带来了投融资市场的活跃,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办法》的出台又为PE入境开辟了新渠道,并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而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与登记、监管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国际PE入资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际PE进入中国。主要带来四方面积极的影响:
第一,弥补了中国PE业长期发展不足的缺陷。尽管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创业投资”的概念,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于1995年才引入PE概念,并在当时翻译为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创投业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此时,国际PE开始纷纷进入中国,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投资理念和方式,中国PE业开始活跃,出现了政府引导基金,国内私募和国际私募等多种基金形式,一时进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鼎盛发展时代。通过对PE投资的规范,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日益完善,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第二,拓宽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类似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流行一时的风险投资,最初的不同。来源于风险投资多投资于创业型高科技企业,而PE则倾注于相对成熟的企业,随着全球金融投资业的发展,二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PE的大举进入以及对中小有前景企业的青睐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宽其融资渠道,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大大拓展了优秀民企的生存空间。
第三,推动了中国高新企业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国际PE注重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科技含量。
第四,完善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的入资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股权管理理念,用全新的管理方式和股权治理方式对中国原有不完善的企业结构注入最新的国际元素。
二、国际PE投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长期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中国,这种表现尤为突出。广大中小企业面对着国企对投融资份额的挤占而艰难生存。由于银行投资获得的艰难,寄希望于债权投资往往使中小企业失望而归,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绝对收益和长期投资的钟爱,为众多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出路。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E资金直接作为股权投入,能够帮助企业迅速壮大,对于企业的成长、健康市场的培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十分重要。企业上市之前,特别是在初创期和高速发展期,获得贷款难度较高,出路往往借助于PE投资。中国政府看到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对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积极影响,从上世纪起开始积极推动其发展,出现了国际PE积极人资中国中小企业的案例,一些成功案例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其背后皆是一些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如摩根、KKR、百仕通、凯雷、华平、新桥、英联等。国际PE的人资加大了中小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PE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充实的资金,帮助打破其发展瓶颈。入主中国的国际PE皆为国际大型基金,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其对中小企业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金的注入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困境,解决发展所需。在关键环节可以帮助企业度过发展孕育期或一时的困境。
第二,国际PE入资中小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引入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在带来充裕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国际最先进最前沿的管理经验,并引入了比较全面的股权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引导了中小企业,使其在发展进入良性轨道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独立发展,而不会出现PE退出之后的自身成长难问题。
三、《办法》对国际PE入境投资的积极意义
新出台的《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特别是为国际PE进人中国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
(一)《办法》出台前外资PE入境投资法律形式演变。我国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专门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这些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如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等。但用于采取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方式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PE入资中国采取合伙制形式一直受到限制。
2005年,央行、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投办法》),中国PE业开始大举发展,特别是国际著名PE,纷纷入主中国进行投资,并于2006年酿造了“中国PE年”。但因创设资商事主体类型限制,这些投资主要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便是使用《创投办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设立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创投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在形式上虽能体现PE合伙的功能,但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立法之时,本就未承认合伙的存在,其章节“特别规定”中有关的“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伙,且因《创投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其所创设的商事主体类型及PE模式中的LP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能否为司法所认同,因无判例,无从得知。
2007年6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设立,打破了只有国内基金企业可以用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基金企业的历史。
(二)《办法》对外资PE入境的积极意义。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利用
外资的一种新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做了必要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比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更为简便灵活。《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拓宽了国际PE投资中国的渠道。在原有设立“三资”企业的基础上,《办法》为国际PE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通过设立合伙制企业,国际PE的投资形式更加灵活,方便PE进行投资各阶段的操作,方便人资撤资、实现收益。这将大大吸引国际PE前来中国投资实体经济,并利用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为中国企业融资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国际PE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门槛。《办法》从三方面大大降低了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是外国人可以自由与中国人合伙、入伙、退伙;三是外国人可以创办合伙企业,也可以自由入伙中国人现有的合伙企业。
第三,为国际PE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外商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不再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赋予了外商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有力吸引国际PE入资中国。从而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和庞大资金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国际PE的加入也活跃了中国刚刚起步的PE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环境及行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四、登管结合,完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行业相关政策
《办法》的出台无疑为PE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登记、监管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准入条件不明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外资合伙制PE登记相关程序性规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以重庆市为例,目前登记合伙制PE的依据只有《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以上法规、规章,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都未做明确规定。重庆市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类投资机构发展的意见》,倒是有部分相关依据,但又因效力层级的限制,难以符合《行政许可法》对工商登记的要求。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防范。作为21世纪在中国大力发展的创新金融产物,PE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应筹建风险投资协会,通过协会规范市场运作。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市场风险退出机制,为PE投资提供更多保障性政策,推动PE市场体系建设。此外,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对金融业的信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在加大引进外资PE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企业的“信用”要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PE给予政策奖励,而对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则加强防范。而对境外机构成为PE的普通合伙人,如何防范因其职业操守或投资失败而导致债权人的诉求因债务人身处境外而难以追索,都是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解决的。
(三)完善PE入境配套政策。目前京津沪热议的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方案,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试点方案,其实就是为了解决PE入境的配套准入、监管的最新方案,可解决目前外资PE入境的两大难题。一是美元汇兑问题。即QFLP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汇出。由于此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限制,为此当前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存在颇多考虑;二是QFLP所投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即所投人民币基金投资限制以及审批问题。
自*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以下将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统称为“《办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公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进行了调整;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公布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进行了调整。
新特点
分类更加规范
新办法将原来的机电产品进口三大分类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规定调整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并规定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管理更加严谨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电产品的范围,并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了重新定义,将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单独制定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另外,新《办法》还将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设备分为作价设备和不作价设备,并明确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规定更加明确
新《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需申领相应许可证件。同时,新《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经使用后提前解除监管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应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新规定
1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但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且购置时为新品的除外。禁止进口机电产品不得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但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经商务部审核同意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除外。
2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许可证》。进口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3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自动许可证》。其中,属旧机电产品的(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自动许可证》(在“设备状态”栏标明“旧”)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4限制、自动许可进口管理机电产品具体验放规定:
以下列情形进口机电产品的,海关应验核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无偿援助、捐赠、经济往来赠送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机电产品。
以下列情形进口机电产品的,海关免于验核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企业申请海关解除监管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
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5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自动许可证》证件使用规定:
《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海关在许可证原件(第一联)“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进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自动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自动许可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自动许可证》。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4BJY069)
作者简介: 吴文智(1980-),安徽歙县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有旅游地保护、开发与规划、政府规制与旅游政策等:
杨宏浩(1972-),湖北孝感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针对我国旅游业未来外资进入的规模、方式与结构,文章系统研究了影响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的各项动力因素,认为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和入境旅游人数是影响外资进入规模的关键因素,而外资进入方式和结构受当地经济增长、投资环境、旅游行业及外商自身因素的综合影响,由此也构成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趋向的预测指标体系。
关键词:外资;旅游业;趋向;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2-0073-05
收稿日期:2007-10-10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外商投资第一产业比重会提高,投资第二产业比重会有所减少,投资第三产业比重会显著上升。
旅游业作为对外资较早开放的领域也备受关注,特别是入世以后我国旅游业逐步全面开放,外资进入旅行社业、景区(点)、车船业等的势头越来越足。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旅游业外资可定义为:进入旅游业领域的海外资源,包括海外的资金、人力资本、技术、设备、品牌、知识等。
对我同旅游业来说,在发展之初投资大部分集中在旅游饭店业,随着假日经济的发展,旅游景观会出现短缺。外资会流入旅游景观领域,包括海洋公园、野生动物园等,并主要投向代表国家水平的精品旅游项目上;在投资地区方面,以中西部为重点,实现东南沿海和中西部的协调发展。广发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也指出,在外资进入旅游业方式上,外资并购将成为亮点,术来旅行社合资将掀,酒店更多引进管理,景点合作开发形式多样,包括转让经营、出租经营、委托经营等新模式将不断出现。
其他研究还包括刘华在分析FDI的利用概况基础上,重点探讨了FDI对旅游产业内的旅游饭店业、旅行社业、旅游景区的未来影响,以及FDI的投入区域和行业投资分布情况。
一、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趋向的基本分析框架
目前,对影响外资进入趋向的因素分析成果主要有20世纪80年代库普曼、孟蒂斯提出的所谓国家特定特征的环境―制度―政策理论范式(ESP范式),以及J.H.Dunning所阐述的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OIL三种优势(OIL范式)。根据上述分析方法,结合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实际,本文认为,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趋向研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海外投资商(简称外商)对我国旅游业的投资行为,二是我国旅游业的地区或行业代表(主要是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个人)利用外资行为,并且不管是外商投资行为还是利用外资行为都受到三类动力因素影响,即受到投资主体的投资动力因素、引资主体的引资动力因素和影响上述主体的外部动力因素的综合影响。
投资动力主要是指由外商投资目标、外商内部环境、目标国投资环境、目标行业环境、母国环境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海外投资商对我国旅游业的投融资意愿及行为。引资动力则主要是指东道主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的意愿及行为,其决定因素有东道主旅游业引资目标、地区旅游经济增长、旅游行业国际竞争、引进外资宏观政策等。外部动力则是指非投资者和引资者操纵的外界机遇因素,如加入世贸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国内外经济周期、公共健康安全事件、区域经济一体化等。
上述动力因素直接影响到了外商投资他国或地区旅游业的决策行为,包括投资的规模选择、地区选择、行业选择、方式选择和时机选择等方面,从而间接影响到了该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趋向、结构趋向和方式趋向。由此也就形成了外资进入一国或地区旅游业的动力因素模型(具体如图1所示),这也是决定未来旅游业利用外资趋向的内在机制,并由此可以选择和设计出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趋向的预测方法和预测指标体系。
二、影响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趋向的关键因素分析
(一)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规模趋向的关键因素
根据J.H.Dunning的“经济发展阶段论”,认为各同吸引国际投资的规模大小主要取决于各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即一国或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高,则该国或地区对国外资本流入的引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虽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可以作为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利用外资规模大小的关键参数,但对于具体的行业,特别是旅游业来说,其影响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特殊性。
通过对我国1990~2004年饭店利用外资规模(以外资饭店固定资产为衡量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如图2所示),可以观察到,影响外资进入旅游行业规模的关键因素包括了旅游行业设施存量(床位数)、旅游行业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出租率)、入境旅游人数和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等,其中又以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出租率或利用率)和入境旅游人数两项指标最为关键。可以将旅游行业设施存量、总投资规模和入境旅游人数看作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历史上的潜力指标,同时将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看作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历史上的收益指标。
当然,对一国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来说,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国或地区利用外资环境变量的影响,特别是汇率变动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的“汇率变动诱发论”认为,国际汇率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用兼并方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变化,所以汇率也是解释短期外资进入旅游业规模大幅度波动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旅游业投资周期较长,影响也相对较小。
(二)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
外资进入旅游业的结构包括了地区结构、行业结构和来源结构,由于外商投资受其趋利动机影响,各地区和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必定是外商选择投资地区和行业的一大关键因素,虽然外商投资也受到各地区和行业利用外资政策及旅游业投资环境的影响;而对于旅游业利用外资的来源结构或币种结构而言,它主要取决于国际投资引力作用。
1、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地区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F.J.Constractor和S.K.Kundu和在对全球性连锁饭店在世界上67个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研究表明,国民生产总值、旅游总收入和投资环境及风险对于饭店业利用外资的地区结构有着显著的相关性。本文在对京、津、沪饭店业利用外资影响因素的相关性调查(具体如图3所示)基础上,也初步认为外资选择投资某一地区关键取决于该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及其品质,包括旅游接待量、旅游总收入、旅游人均天消费和旅游人均停留天数等因素。
总体来说,影响外商选择投资某一地区旅游业的关键因素包括:
(1)地区经济、人口和游客的规模与增长率,代表着该地区现有发展条件和市场成长空间;
(2)旅游经济增长机会,包括因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同内旅游的增长所相应呈现出的增加饭店、旅行社、景点建设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3)旅游投资配套环境,包括与旅游业有关联的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和质量,它也是外商选择投资地区的重要考虑因素,足与区位密切相关的辅助因素;
(4)地区发展机遇与利用外资政策,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稳定性。
2、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行业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根据图3所示,可以看出饭店业利用外资主要受市场规模及其消费水平、国际旅游收入等因素影响;由此,外商选择进入旅游行业的考虑因素除了上述行业投资收益率之外,还包括了旅游行业市场消费、经营状况、行业收入等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外商选择投资某一旅游行业的关键因素包括:
(1)旅游行业成长机会:包括该行业游客接待规模及其增长率、旅游行业总收入及其增长率、旅游市场消费水平等因素;
(2)旅游行业投资潜力:包括该行业经营状况、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
(3)旅游行业发展机遇与利用外资政策,如某一重大旅游节事活动举办和加入WTO后逐步开放旅游行业的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