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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

篇1

“热钱”,也常被称做国际游资,至少具备以下特点――投机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以获得正常投资回报为目的、稳定的中长期(一年以上)资金流入,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都不能称为“热钱”。现在普遍认为,那些进入国内在低价买入资产然后被动或主动拉升标的资产价格再高位套利后迅速离去的国际资金即为“热钱”。估算“热钱”的一种常见方法,是用外汇储备增加额减去贸易顺差与外国直接投资(FDI)净流入量。如果该差额为正,则表明有“热钱”流入。当然这种方法的一个关键前提是,外贸顺差和FDI都是真实的,没有隐性热钱。

随着实体经济的飞速发展,出于对资产价格升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双重预期,国外各个投资主体均将大陆视为投资宝地,亦期待着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获得超额利润。但中国资本账户没有完全放开,短期资金不能随意进出,尽管存在资本流动管制,但并未妨碍国际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绕开国内法律的重重障碍流入国内。

从目前可得的资料显示,通过国际收支交易和跨境地下钱庄通道是“热钱”流入的两个基本路径。

国际收支交易途径

通过国际收支交易途径进入又可分为不同的方法。较为常见的办法一是通过进出口贸易渠道,境外客户与国内贸易企业订立虚假进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高收汇和进口低付汇的形式将外资转移入境,但这种模式涉嫌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关于外贸进出口的有关法规而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多在关联公司之间或跨国子公司之间进行操作;二是通过预收账款和延期支付货款方式流入中国,其中出现过部分公司以收回历年积压逾期未核销款项的形式收汇。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会同相关部门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和《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逐笔登记和注销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以防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同时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潜在债务风险造成的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

除了上述两种最常见的模式外,“热钱”还通过包括汇兑、虚假捐赠等非贸易收支形式进入。不过,由于单笔资金的汇兑规模有限,并且依照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国内各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规定,如果同一账户频繁发生汇兑业务,极易引起监管注意,因此通过这一渠道流入的规模不大。

借道FDI和SPV

除此之外,FDI中也有“热钱”成分。实际上,FDI中的“热钱”部分以外债的名义流入境内,部分以资本金结汇的方式流入。另外,每年FDI存量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包括税后利润加折旧),和每年外国直接投资者汇出境外的利润不相符。这一差额是否可以被视为隐藏在FDI渠道中的“隐性热钱”还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对国际商贷借款的管制比较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担保其对外借款作出实质性的限制,短期外债成为国际游资进入的有效途径,通过这种形式进入中国的“热钱”是以外汇资金形式存在的。在实践中,某些公司通过将外汇资金抵押给商业银行套得银行贷款的方式完成了兑换人民币资金。但采种这种方式需要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需要依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依照贷款用途使用前项资金。

实践中还出现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利用资本金支付结汇将资金转为境内人民币资金,并通过SPV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抬高资产价格。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至于前述“隐性热钱”,由于从性质上看属于企业上一年度未分配收益,并不完全符合国际游资投机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不属于本文论述的“热钱”。

地下钱庄的“捷径”

前面所说的种种途径,尽管有着复杂的表现形式,采用了各种规避法律的方法,但终归还是依附于国内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是透明的、可观察的、可控制的,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和控制,而相当部分的“热钱”采用了通过地下cc

通过地下钱庄进入的资金大部分时候不需要跨境流动。地下钱庄起一个汇兑中介的作用。境外汇入的客户将钱存到钱庄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待确认后就可以用境内结余的资金付款给境内的收款人,本外币均可。因此,这种模式简单且隐蔽。地下钱庄采用前述模式建立在自身良好的流动性和较高信用的基础上,俨然已经是脱离金融系统的独立王国。而风险亦很简单,就是这种体系是非法的,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就会被完全取缔。通过这种方式流入境内的“热钱”有可能一去不回。但在收益风险比例明显失调、主管部门严控流入金融体系的“热钱”的情况下,可以预期将会有更多的资金通过这种渠道流入境内。

篇2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中国带来了投融资市场的活跃,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办法》的出台又为PE入境开辟了新渠道,并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而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与登记、监管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国际PE入资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际PE进入中国。主要带来四方面积极的影响:

第一,弥补了中国PE业长期发展不足的缺陷。尽管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创业投资”的概念,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于1995年才引入PE概念,并在当时翻译为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创投业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此时,国际PE开始纷纷进入中国,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投资理念和方式,中国PE业开始活跃,出现了政府引导基金,国内私募和国际私募等多种基金形式,一时进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鼎盛发展时代。通过对PE投资的规范,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日益完善,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第二,拓宽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类似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流行一时的风险投资,最初的不同。来源于风险投资多投资于创业型高科技企业,而PE则倾注于相对成熟的企业,随着全球金融投资业的发展,二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PE的大举进入以及对中小有前景企业的青睐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宽其融资渠道,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大大拓展了优秀民企的生存空间。

第三,推动了中国高新企业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国际PE注重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科技含量。

第四,完善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的入资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股权管理理念,用全新的管理方式和股权治理方式对中国原有不完善的企业结构注入最新的国际元素。

二、国际PE投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长期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中国,这种表现尤为突出。广大中小企业面对着国企对投融资份额的挤占而艰难生存。由于银行投资获得的艰难,寄希望于债权投资往往使中小企业失望而归,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绝对收益和长期投资的钟爱,为众多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出路。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E资金直接作为股权投入,能够帮助企业迅速壮大,对于企业的成长、健康市场的培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十分重要。企业上市之前,特别是在初创期和高速发展期,获得贷款难度较高,出路往往借助于PE投资。中国政府看到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对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积极影响,从上世纪起开始积极推动其发展,出现了国际PE积极人资中国中小企业的案例,一些成功案例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其背后皆是一些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如摩根、KKR、百仕通、凯雷、华平、新桥、英联等。国际PE的人资加大了中小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PE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充实的资金,帮助打破其发展瓶颈。入主中国的国际PE皆为国际大型基金,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其对中小企业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金的注入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困境,解决发展所需。在关键环节可以帮助企业度过发展孕育期或一时的困境。

第二,国际PE入资中小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引入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在带来充裕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国际最先进最前沿的管理经验,并引入了比较全面的股权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引导了中小企业,使其在发展进入良性轨道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独立发展,而不会出现PE退出之后的自身成长难问题。

三、《办法》对国际PE入境投资的积极意义

新出台的《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特别是为国际PE进人中国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

(一)《办法》出台前外资PE入境投资法律形式演变。我国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专门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这些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如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等。但用于采取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方式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PE入资中国采取合伙制形式一直受到限制。

2005年,央行、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投办法》),中国PE业开始大举发展,特别是国际著名PE,纷纷入主中国进行投资,并于2006年酿造了“中国PE年”。但因创设资商事主体类型限制,这些投资主要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便是使用《创投办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设立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创投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在形式上虽能体现PE合伙的功能,但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立法之时,本就未承认合伙的存在,其章节“特别规定”中有关的“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伙,且因《创投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其所创设的商事主体类型及PE模式中的LP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能否为司法所认同,因无判例,无从得知。

2007年6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设立,打破了只有国内基金企业可以用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基金企业的历史。

(二)《办法》对外资PE入境的积极意义。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利用

外资的一种新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做了必要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比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更为简便灵活。《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拓宽了国际PE投资中国的渠道。在原有设立“三资”企业的基础上,《办法》为国际PE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通过设立合伙制企业,国际PE的投资形式更加灵活,方便PE进行投资各阶段的操作,方便人资撤资、实现收益。这将大大吸引国际PE前来中国投资实体经济,并利用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为中国企业融资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国际PE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门槛。《办法》从三方面大大降低了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是外国人可以自由与中国人合伙、入伙、退伙;三是外国人可以创办合伙企业,也可以自由入伙中国人现有的合伙企业。

第三,为国际PE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外商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不再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赋予了外商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有力吸引国际PE入资中国。从而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和庞大资金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国际PE的加入也活跃了中国刚刚起步的PE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环境及行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四、登管结合,完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行业相关政策

《办法》的出台无疑为PE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登记、监管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准入条件不明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外资合伙制PE登记相关程序性规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以重庆市为例,目前登记合伙制PE的依据只有《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以上法规、规章,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都未做明确规定。重庆市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类投资机构发展的意见》,倒是有部分相关依据,但又因效力层级的限制,难以符合《行政许可法》对工商登记的要求。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防范。作为21世纪在中国大力发展的创新金融产物,PE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应筹建风险投资协会,通过协会规范市场运作。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市场风险退出机制,为PE投资提供更多保障性政策,推动PE市场体系建设。此外,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对金融业的信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在加大引进外资PE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企业的“信用”要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PE给予政策奖励,而对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则加强防范。而对境外机构成为PE的普通合伙人,如何防范因其职业操守或投资失败而导致债权人的诉求因债务人身处境外而难以追索,都是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解决的。

(三)完善PE入境配套政策。目前京津沪热议的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方案,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试点方案,其实就是为了解决PE入境的配套准入、监管的最新方案,可解决目前外资PE入境的两大难题。一是美元汇兑问题。即QFLP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汇出。由于此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限制,为此当前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存在颇多考虑;二是QFLP所投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即所投人民币基金投资限制以及审批问题。

篇3

自*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篇4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以下将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统称为“《办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公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进行了调整;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公布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进行了调整。

新特点

分类更加规范

新办法将原来的机电产品进口三大分类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规定调整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并规定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管理更加严谨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电产品的范围,并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了重新定义,将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单独制定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另外,新《办法》还将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设备分为作价设备和不作价设备,并明确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规定更加明确

新《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需申领相应许可证件。同时,新《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经使用后提前解除监管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应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新规定

1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但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且购置时为新品的除外。禁止进口机电产品不得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但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经商务部审核同意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除外。

2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许可证》。进口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3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自动许可证》。其中,属旧机电产品的(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自动许可证》(在“设备状态”栏标明“旧”)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4限制、自动许可进口管理机电产品具体验放规定:

以下列情形进口机电产品的,海关应验核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无偿援助、捐赠、经济往来赠送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机电产品。

以下列情形进口机电产品的,海关免于验核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企业申请海关解除监管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

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5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自动许可证》证件使用规定:

《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海关在许可证原件(第一联)“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进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自动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自动许可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自动许可证》。

篇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4BJY069)

作者简介:  吴文智(1980-),安徽歙县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有旅游地保护、开发与规划、政府规制与旅游政策等:

杨宏浩(1972-),湖北孝感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针对我国旅游业未来外资进入的规模、方式与结构,文章系统研究了影响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的各项动力因素,认为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和入境旅游人数是影响外资进入规模的关键因素,而外资进入方式和结构受当地经济增长、投资环境、旅游行业及外商自身因素的综合影响,由此也构成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趋向的预测指标体系。

关键词:外资;旅游业;趋向;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2-0073-05

收稿日期:2007-10-10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外商投资第一产业比重会提高,投资第二产业比重会有所减少,投资第三产业比重会显著上升。

旅游业作为对外资较早开放的领域也备受关注,特别是入世以后我国旅游业逐步全面开放,外资进入旅行社业、景区(点)、车船业等的势头越来越足。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旅游业外资可定义为:进入旅游业领域的海外资源,包括海外的资金、人力资本、技术、设备、品牌、知识等。

对我同旅游业来说,在发展之初投资大部分集中在旅游饭店业,随着假日经济的发展,旅游景观会出现短缺。外资会流入旅游景观领域,包括海洋公园、野生动物园等,并主要投向代表国家水平的精品旅游项目上;在投资地区方面,以中西部为重点,实现东南沿海和中西部的协调发展。广发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也指出,在外资进入旅游业方式上,外资并购将成为亮点,术来旅行社合资将掀,酒店更多引进管理,景点合作开发形式多样,包括转让经营、出租经营、委托经营等新模式将不断出现。

其他研究还包括刘华在分析FDI的利用概况基础上,重点探讨了FDI对旅游产业内的旅游饭店业、旅行社业、旅游景区的未来影响,以及FDI的投入区域和行业投资分布情况。

一、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趋向的基本分析框架

目前,对影响外资进入趋向的因素分析成果主要有20世纪80年代库普曼、孟蒂斯提出的所谓国家特定特征的环境―制度―政策理论范式(ESP范式),以及J.H.Dunning所阐述的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OIL三种优势(OIL范式)。根据上述分析方法,结合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实际,本文认为,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趋向研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海外投资商(简称外商)对我国旅游业的投资行为,二是我国旅游业的地区或行业代表(主要是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个人)利用外资行为,并且不管是外商投资行为还是利用外资行为都受到三类动力因素影响,即受到投资主体的投资动力因素、引资主体的引资动力因素和影响上述主体的外部动力因素的综合影响。

投资动力主要是指由外商投资目标、外商内部环境、目标国投资环境、目标行业环境、母国环境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海外投资商对我国旅游业的投融资意愿及行为。引资动力则主要是指东道主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的意愿及行为,其决定因素有东道主旅游业引资目标、地区旅游经济增长、旅游行业国际竞争、引进外资宏观政策等。外部动力则是指非投资者和引资者操纵的外界机遇因素,如加入世贸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国内外经济周期、公共健康安全事件、区域经济一体化等。

上述动力因素直接影响到了外商投资他国或地区旅游业的决策行为,包括投资的规模选择、地区选择、行业选择、方式选择和时机选择等方面,从而间接影响到了该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趋向、结构趋向和方式趋向。由此也就形成了外资进入一国或地区旅游业的动力因素模型(具体如图1所示),这也是决定未来旅游业利用外资趋向的内在机制,并由此可以选择和设计出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趋向的预测方法和预测指标体系。

二、影响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趋向的关键因素分析

(一)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规模趋向的关键因素

根据J.H.Dunning的“经济发展阶段论”,认为各同吸引国际投资的规模大小主要取决于各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即一国或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高,则该国或地区对国外资本流入的引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虽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可以作为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利用外资规模大小的关键参数,但对于具体的行业,特别是旅游业来说,其影响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特殊性。

通过对我国1990~2004年饭店利用外资规模(以外资饭店固定资产为衡量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如图2所示),可以观察到,影响外资进入旅游行业规模的关键因素包括了旅游行业设施存量(床位数)、旅游行业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出租率)、入境旅游人数和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等,其中又以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出租率或利用率)和入境旅游人数两项指标最为关键。可以将旅游行业设施存量、总投资规模和入境旅游人数看作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历史上的潜力指标,同时将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看作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历史上的收益指标。

当然,对一国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来说,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国或地区利用外资环境变量的影响,特别是汇率变动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的“汇率变动诱发论”认为,国际汇率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用兼并方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变化,所以汇率也是解释短期外资进入旅游业规模大幅度波动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旅游业投资周期较长,影响也相对较小。

(二)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

外资进入旅游业的结构包括了地区结构、行业结构和来源结构,由于外商投资受其趋利动机影响,各地区和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必定是外商选择投资地区和行业的一大关键因素,虽然外商投资也受到各地区和行业利用外资政策及旅游业投资环境的影响;而对于旅游业利用外资的来源结构或币种结构而言,它主要取决于国际投资引力作用。

1、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地区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F.J.Constractor和S.K.Kundu和在对全球性连锁饭店在世界上67个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研究表明,国民生产总值、旅游总收入和投资环境及风险对于饭店业利用外资的地区结构有着显著的相关性。本文在对京、津、沪饭店业利用外资影响因素的相关性调查(具体如图3所示)基础上,也初步认为外资选择投资某一地区关键取决于该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及其品质,包括旅游接待量、旅游总收入、旅游人均天消费和旅游人均停留天数等因素。

总体来说,影响外商选择投资某一地区旅游业的关键因素包括:

(1)地区经济、人口和游客的规模与增长率,代表着该地区现有发展条件和市场成长空间;

(2)旅游经济增长机会,包括因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同内旅游的增长所相应呈现出的增加饭店、旅行社、景点建设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3)旅游投资配套环境,包括与旅游业有关联的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和质量,它也是外商选择投资地区的重要考虑因素,足与区位密切相关的辅助因素;

(4)地区发展机遇与利用外资政策,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稳定性。

2、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行业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根据图3所示,可以看出饭店业利用外资主要受市场规模及其消费水平、国际旅游收入等因素影响;由此,外商选择进入旅游行业的考虑因素除了上述行业投资收益率之外,还包括了旅游行业市场消费、经营状况、行业收入等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外商选择投资某一旅游行业的关键因素包括:

(1)旅游行业成长机会:包括该行业游客接待规模及其增长率、旅游行业总收入及其增长率、旅游市场消费水平等因素;

(2)旅游行业投资潜力:包括该行业经营状况、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

(3)旅游行业发展机遇与利用外资政策,如某一重大旅游节事活动举办和加入WTO后逐步开放旅游行业的承诺等。

篇6

一、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及特点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组织特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如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合伙类非法人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类非法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等三大类(本文主要研究前两类)。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契约式形态。与法人企业的股权结构模式不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合作合同或合伙协议为纽带的契约式企业。二是经营管理体制独特。与法人企业的董事会制的管理模式不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采用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的管理模式。三是外方出资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实际出资由中方合作者或合伙人认定,利润分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而非按出资比例分配。四是除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外,其它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资金结汇和划转的规定过于严格,手续相对繁琐。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规定,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的资金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比照资本金账户实行支付结汇制度,且无备用金结汇的相关规定。由于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非法人企业通常投资数额大、支出种类多(工程款、拆迁补偿、房租水电、员工工资、税费、咨询费、车辆租赁费、办公费等,以及其它临时性和应急性支出),在无法结汇一定额度备用金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结汇频率较高,尤其当项目所在地和项目财务管理部不在同一地时,企业结汇的往返成本较高。据统计,四川省内某市一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平均每2-3天从成都到当地办理结汇1次,两年多来,项目所在地外汇局共核准其办理结汇申请2百余次,共计七千多万美元。

此外,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资金结汇须向外汇局提交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或其它支付命令等)等材料。由于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非法人企业的绝大多数合同为英文格式,且有较多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方面专业术语,企业对结汇时需翻译较多的合同也深感 不便。

(二)外汇局难以准确掌握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情况。目前,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额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而是由中方合作者(合伙人)认定。如某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流入资金,仅用于结汇后支付境内发生的人民币费用。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支付境外设备租赁费等需支付外汇时,由其美国总公司直接在境外支付。其实际出资额(含境外直接支付部分)由其中方合作者审核认定,并作为其将来产量分成(投资回收油、成本费用油、利润分成油)的依据。随着合作项目的推进和境外直接支付金额的增加,将导致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资金流入额与其合作者中石油公司审核认定的实际出资额产生较大的差异。

(三)外汇局难以准确掌握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信息。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按照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合伙协议执行。有些采用固定分成模式,如在合作期间固定为51%和49%。有些则约定在合作项目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分成比例,随项目阶段的不同动态变化(投资收回前,外方分得的比例较大,随着正常生产,收回投资后,外方分成比例逐渐减小)。例如,四川省内某公司从事天然气勘探、开采,目前日产天然气37万方(企业预计将来日产天然气将达120万方),外方的分成比例为72%。按照当前的产能和比例计算,2010年该公司外方应分得天然气9724万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川气东送天然气出厂基准价(5月31日前为1280元/千立方米,6月1日后为1510元/千立方米),2010年外方分成所得约折合1.38亿元人民币(约2018万美元)。由于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应得的分成运往国外,也可以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在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处置方式不确定和其利润购付汇无法在直接投资系统中备案的情况下,导致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巨额利润汇出处于监管的盲点。

(四)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无法操作。目前,有关业务规定中明确,对于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外国投资者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开户及年检、注销手续。然而,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后,办理开户、结汇等后续业务时都使用外方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编号而不使用非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而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系统的年检模块仅支持通过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以非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登陆后,无法显示“外商投资业务管理模块”,因此无法正常参加年检。造成外汇局无法掌握其运行及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汇总表的直接投资数据也不含非法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数据。

(五)配套法规相对滞后,不利于对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规范化管理。一是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开户、外汇出资结汇和划转等问题尚未明确。由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其在设立程序、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税收缴纳、承担责任等方面都与传统的“三资企业”有所不同,无法直接适用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因此,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账户开立、外汇出资结汇和划转该如何操作应尽快明确。二是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的跨境资金流动亟待规范。虽然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约束外商投资者(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目前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外方投资者(合伙人)要求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结汇或直接以在境外拥有的股权等权益偿还境内债务等尚缺乏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难以操作。另一方面,由于外汇局对因无限连带责任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也可能出现外方投资者(合伙人)假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名义,将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境内的可能。

(六)直接投资业务系统无法有效满足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需要。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分,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目前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在直接投资业务系统中录入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其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此外,系统不支持对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发放IC卡,导致企业无法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办理后续业务时向外汇局和银行提供。

三、完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改进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制度,便利其外汇资金使用。首先,应明确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备用金结汇的相关规定。允许其像资本金账户一样,便利地结汇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具体操作中,考虑到中外合作开发资源类项目通常投资额较大,临时性和应急性支出较多,可以允许该类企业的备用金额度为等值20万美元(含),并按支付结汇制简化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的资金结汇和划转所需提交的资料。

(二)完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管理。由于目前直接投资业务系统银行端无法备案非法人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购付汇信息。因此,在直接投资业务系统完善前,对非法人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汇出,建议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在直接投资系统完善后,可以按照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购付汇的管理现状,由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具体操作中,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分成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对外合作项目结售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22号)执行。其它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此外,如果外方投资者将回收的投资、利润分成等以实物形式运往国外,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外汇局将相关信息录入完善后的直接投资业务系统非法人管理模块。

(三)完善合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法规。结合对外资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根据“立足便利、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针对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登记、开户、结汇、清算、注销等涉及外汇管理的各业务环节,出台专门的外汇管理规定。同时,围绕外资合伙企业的相关业务,出台相应的操作规程,制作统一的外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表,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核资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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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资;非正常外资;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0-0052-03

一、近年来非正常外资流入快速膨胀

关于近年来非正常外资流入中国快速膨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中国主要外汇收支情况和中国外汇储备增长情况进行判断:

表11998-2006上半年中国主要外汇收支情况(单位:亿美元)

注:①表中“外商货币投资”按“当年外商实际投资额的60%”算出。

②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4)、《中国统计年鉴》(2004)、海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资料整理。

从表1看,从1998年到2006年6月,中国外汇收支项目中的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总体增长势头强劲,一直保持顺差格局,而且数量巨大。这对于提高中国的对外清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正在更大程度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

表21998-2006上半年中国主要

外汇,收支与外汇储备增长比较(单位:亿美元)

注: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4)、《中国统计年鉴》(2004)、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资料整理。

但是,在中国外汇收支顺差延续和扩大的背后,也包含着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或问题。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从2002年开始,非正常外资开始流入中国,而且流入数量不断增大。

从表2看,这四年半时间里中国外汇收入分别累计总额为5103.40亿美元,而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累计总额为7289.48亿美元,二者出现2186.08亿美元的巨大差额。由此可以判定,近四年半中国已经由外汇流出国变成了外汇流入国,在国家正常外汇收入的同时,非正常外资开始“潜渡”中国。另据国家统计局报告,仅2006年2-5月份的四个月,流入中国的国际热钱规模合计232.80亿美元。

二、非正常外资快速涌入的主要渠道和方式

近几年来非正常外资快速流入中国的主要渠道和方式主要有:

1.假借进出口贸易渠道伺机套利。

一是虚报进出口价格。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进出口双方为投机人民币套利,双方达成默契,人为加大进口商品价格,降低出口商品价格,使商品价款项成倍放大进入中国,或将付境外款项绝大部分滞留中国,伺机套利。二是通过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汇套利。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汇是近年来进出口贸易中重要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多地为进出口商所使用。但在当前中国本外币正向利差且人民币汇率预期持续升值的背景下,即便是正常的进出口企业也不愿持汇、购汇而更愿收汇和结汇,从而在出口时更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在进口时更多使用延期付汇方式,以争取享受利率和汇率的双重好处。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中国企业对外延期付款为32.6亿美元,2004年为120多亿美元,2005年为150多亿美元。三是跨国关联企业采用假贸易合同形式内外勾结,投机套利。在根本没有商品交易背景发生的情况下发生外汇收付行为。

2.通过非贸易渠道流入结汇。

由运输、旅游、通讯、建筑、金融保险、广告、咨询、会展、法律服务等项目导致的收付行为,为国际热钱流入中国提供了便利。目前主要表现为企业非贸易收汇和个人收汇两种方式。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由于前两年对非贸易服务缺乏实质上的真实性审核规定,国内许多企业将以前截留的外汇纷纷调入国内结汇,因而近年来广告、咨询、会展、法律等服务行业的外汇收入呈现超常增长。也有一些企业搞内外勾结,将一些境外款项充作非贸易付费引入国内结汇,转成人民币资金,投机套利。个人收汇更是成为了国际热钱流入中国的一个重要渠道。据报道,2004年1-10月,某省个人收汇结汇达48.07亿美元,前所未有。

3.以提前投资和虚假投资方式逃避外汇管理。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原定分期到位的资本金一次性全部汇入并迅速结汇,有的再增资企业甚至在资金到位后才办理增资手续。据统计,2003年1-6月份全国外商投资结汇同比上升28%;2004年外商投资结汇更是迅猛增长,如某省外商投资结汇同比增长2.48倍。也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有意化整为零,规避大额报备(按现行外汇管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大额资本金流入需办理登记)要求,以达到绕过国家外汇管理、结汇套利的目的。更有不法外商为了达到投资套利的目的,采取虚假投资的手段向中国境内投入外汇,结汇后流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或划入关联企业,甚至直接转为人民币定期存款,等待时机套利。

4.以金融项目下的外汇贷款形式投机渔利。

一是中、外资银行频繁将资金调入境内使用,存在着国际热钱从中流入的可能性。从2003年初开始,随着本外币利差的增大,国内外汇贷款需求增加,但外汇存款却明显趋缓。至6月末,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比接近规定的85%这一警戒线。为解决贷款资金来源,中资银行不断调回以往“拆放及存放境外”资金,仅上半年调回资金已达百亿美元;近二年中资银行还通过从境外拆入资金的方式来补充境内外汇资金的不足。部分外资银行也纷纷调入境外资金用于发放外汇贷款。2003年1-10月,外资银行联行存放增加34亿美元,增幅为26%;境内外汇贷款增加了25亿美元,增幅为18%。

二是外资银行大量借入短期外债,国际热钱随之流入的可能性较大。据统计,2003-2005年,中国短期外债余额猛增600多亿美元左右,其中90%左右为外资银行借入。如2003年1-9月份,外资银行短期外债净流入约达200亿美元左右,占当期中国全部短期外债净流入的97.75%,其中大部分为外债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贷款及其境内外资金联动(均属于外债性质融资)猛增,国际热钱可以渗入其中。如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贷款达85.04亿美元,增长52.97%。

另外,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内外资金联动,向企业调入资金,以谋取本外币利差及汇率升值的好处。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以垫款的形式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境外母公司以往来款、无偿下拨经费等名义向境内子公司汇入资金等。一些中、外企业通过外汇贷款包括股东贷款及其境内外资金联动的方式,进行本外币置换,从中投机渔机。

5.借道地下钱庄潜入中国市场。

地下钱庄主要从事跨境非法资金流动活动,以达到投机套利或洗钱的目的。近年一些国际热钱通过这一渠道“潜渡”中国。目前国内地下钱庄不仅为客户进行汇兑,而且为客户进行本外币置换,投机套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2006年1-7月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重点地区打掉了一批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窝点,涉及非法经营的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约合104亿元。

三、应对策略

非正常外资流入严重破坏外汇市场秩序,弱化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助推经济泡沫,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形成严重冲击,因此应实施以下策略加以应对:

1.建立非正常外资流入防控机制,构筑狙击国际热钱“防火墙”。

建议国家建立“打击非正常外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订国家打击非正常外资政策措施;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办公室,负责打击非正常外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正常外资工作分工协作制度、可疑报告制度、记录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要切实行使外汇监管职能,强化对贸易、非贸易、外商投资、外债、地下钱庄的外汇监督管理,同时对非正常外资容易涉足的房地产、股市、债市和期货市场进行关注,重点加强对各类外汇流入的真实性审查,特别是对于非正常外资容易进入的渠道,更要重点布防、严密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决不能麻痹大意。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配合,要充分认识到非正常外资对一国经济金融的危害性,做好防控非正常外资的一线“把关”工作。海关、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环环相扣、形成合力、不留死角,发挥好狙击国际热钱“防火墙”功能。

2.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堵塞非正常外资投机通道。

国际经验表明,开放条件下,一国不合理的汇率制度或僵硬的汇率机制,是非正常外资对其发动攻击的重要因素。为此,应进一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采用“币别”方式,按照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情况决定篮子货币和权数,同时给人民币汇率以更大的浮动弹性,实现其双向浮动,并在一定的可控范围内有升有降,充分发挥人民币汇率调控经济的作用,才能逐步打消国际社会对人民币持续升值的预期,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3.明确国际收支均衡发展的政策目标,消除非正常外资投机空间和根源。

有必要对中国奉行的“出口导向”战略进行重新审视,而代之以“国际收支均衡战略”,消除非正常外资投机的空间和根源。具体地说,一是在继续重视出口的同时,要考虑适当增加进口,做到进出口总体平衡,略有盈余;二是要对企业和个人增加售汇数量,“藏汇于民”,不仅有利于缓解外汇储备过高的压力,同时可以更好地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开展;三是在引进外资方面要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注重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高附加值和延长产业链的企业;四是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增加资本的流出;五是在利用外汇资源上要有新思路,尽可能地以动员国内闲置资金为主,消除国内企业对于外国资本(尤其是短期外债)的过度追求和依赖;六是继续加大对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刺激力度,以减少对外部需求(贸易顺差)的依赖;七是加快中国外汇储备多元化步伐,改变储备币种和结构单一状况,在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政府债、机构债和企业债,信用货币投资和黄金投资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均衡点,有效弱化美元走低对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4.审慎对待资本账户开放,实现对资本流入的自主调控。

为了防止资本账户开放可能带来的动荡,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中国应继续在总体上保持对资本流入的有效控制。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资本账户自由化不仅是一项具有长期影响的结构性改革,同时也会对宏观经济的短期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任何一项具体的资本项目自由化内容的推出,都必须充分考虑其对当时宏观经济稳定,特别是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根据中国目前国际收支状况,在短期内,国家需要更审慎地推出和实施任何新的资本流入自由化的措施,以防止非正常外资趁虚而入、套汇套利。

5.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热钱监测预警协作机制。

非正常外资以其所特有的隐蔽性、投机性和快速反应性,时刻都在蠢蠢欲动,窥视着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发展,随时准备投机牟利、择时出击。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与各有关国家和组织的合作关系,互相交换有关非正常外资活动的情报信息,同时建立完善的非正常外资监测预警协作机制,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徐东升.FDI顺差与外储增长落差巨大,千亿美元热钱现形.第一财经日报,2005,1,14

[2]宋蕾.上半年超过200亿美元热钱入境.第一财经日报,2006,7,25

[3]俞坚.国际热钱直冲上海,情有独钟是房地产[J].新地产,20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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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商投资酒店 田野调查 对策研究

近年来,被视为无烟工业、朝阳产业的旅游业在我国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游客数量、旅游外汇收入、旅游总收入增速高于GDP和居民收入增速,更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作为旅游业的一个分支,涵盖了旅游业“吃、住、行、游、购物、娱乐”六要素中“吃、住”两要素的酒店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外资、民营资本逐渐取代政府资本,成为旅游酒店业的投资主体。那么,外资酒店的经营状况如何?其发展前景又怎样评价?为此,本文随机选取西安市10家外商投资酒店作为调查样本,进行了田野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作出了分析。

西安市旅游业经营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开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旅游业已经成为西安的支柱产业。截至2004年底,西安涉外旅游饭店增加到63家,其中五星级4家,四星级10家, 三星级38家, 二星级8家,一星级3家,共有床位2.8万张, 加上社会招待所、旅馆共计17万张。拥有国际航线10条,各类旅行社181家,旅游业从业人员18万人。2004年,西安市实现国内旅游收入127亿元,入境旅游收入3.3亿美元,旅游附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14.2%。通过对西安市10家外商投资酒店2002年到2005年的实地跟踪调查表明,除1985-1988年金花饭店作为西安地区第一家也是当时唯一一家五星级酒店获得过垄断利润、1993年金花饭店重组成香格里拉饭店在2001-2004年间微利外,西安地区外商投资酒店普遍处于亏损状态。

西安外商投资酒店亏损缘由探究

本文从旅游经济学,酒店管理理论出发,通过PEST和SWOT方法,对西安涉外投资酒店经营状况亏损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其结论如下:

政策冲击

1986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结了此前全国外商投资酒店业的情况,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除已签约的项目外,一般不再批准新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酒店、公寓、写字楼项目;鼓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旅游饭店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建筑材料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免征建筑税,国外贷款的本息税前列支等。此外,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旅游饭店还享受贷款额度、外汇指标、酒店客房定价、员工工资核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大都在1986前后开始建设或签约的,而且全部借用过国际商业贷款。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为了增加出口,进行外汇倾销,1986-2004年,人民币一直在贬值。由于缺乏财务、金融人才和管理能力,国际商业贷款的外汇风险给这些酒店均造成了重大损失,唐华宾馆汇率风险损失2.9亿人民币,皇城宾馆汇率风险损失32亿日圆,建国饭店汇率风险损失2800万美元,喜来登大酒店汇率风险损失3000万美元。这些都是政策冲击的结果,也是历史的产物。

环境原因

经济环境 西安地处西北,区域经济落后。酒店客源单一,以游客为主,缺乏商务客源。旅游业季节性明显,酒店客源淡、旺季分明。这导致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入住率低,大多在40%-50%之间,低于全国酒店业的平均入住率,更低于全国外商投资酒店业的平均入住率。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共有客房4118间,以入住率50%计算,2059间客房常年闲置,以每间客房造价10万元计算,这样就有2亿多元的投资浪费了。

地理环境 西安的旅游景点以历史文化游为主,缺乏自然景观游、工业旅游、生态游,旅游产品单一,导致游客滞留时间短、消费少。2004年,西安市实现入境旅游收入3.3亿美元,其中,住宿收入4536万美元,国际游客人均滞留时间5.8天,人均日消费42.54美元;国内旅游人均消费609元,平均过夜3.3夜。

政策环境 西安市的投资环境也不尽如人意,外商投资酒店与政府部门关系不太协调。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文,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直到2002年,西安市有关部门仍向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金融环境 受到我国金融体制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不佳,融资难,借贷难。特别在西安,一直没有外资金融机构,直到目前,也只有香港东亚银行一家外资金融机构。正因如此,给外商企业开拓西安市场带来很多阻碍。所以,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都是在外方股东的母公司担保下,从外资东道国的银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这增加了企业的借贷成本、难度和风险,延长了贷款申请时间,降低了资金效率,错失了很多商业机会。

经营环境 目前,在全国的中心城市,包括西安,中高档的旅游商务型酒店供给过剩,竞争过度,加之竞争手段单一,主要是价格战,来自写字楼、公寓等房地产业以及娱乐业、餐饮业的竞争也很激烈,虽然旅游市场快速扩张,酒店企业的经营环境困难。

管理原因

项目管理周期长,成本高。因为酒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造成酒店建设周期过长,从开工建设到竣工开业,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平均建设周期长达4年,因此增加了建设成本,延长了投资回收期,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战略管理缺乏战略性,规划性。由于项目前期调研不详细,论证不充分,酒店地理布局不合理、区域结构不均衡。饭店产品具有不可移动性和生产力布局分散性。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都布局在老城区和城南,这些地方虽然都是繁华的商业区,但交通不方便。而在西安市经济发展最快、活力最强的、位于城西南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城东的生态旅游区没有一家高档酒店。西安的10家外商投资酒店都是单个企业,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管理集团化、经营专业化、品牌化,没有发挥规模经济效应、边际效应和专业化优势。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经营的只是服务产品,是层次较低的产品经营,没有进行资本运营、品牌经营,经营绩效差。市场定位不准。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都是三星级以上的大、中型中、高档商务酒店,规模结构、档次结构、类型结构也不合理。缺乏休闲、度假型酒店,缺乏汽车旅馆、青年旅馆、自助旅馆,造成企业竞争力不强。

营销管理欠新意,少谋略。市场细分不够,目标市场不明确。西安外商投资酒店主要目标顾客是高端客户和外宾,但实际上我国旅游市场数量最多同时也是增长最快的是国内游客,因此旅游地开发必须遵循平民化、大众化。产品雷同、单一,没有个性和特色。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主要产品是住宿、会议服务。在中国旅游业的各子行业中,经营风险最小,利润最好、成本最低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2002年,中国餐饮业营业额达到5090亿,连续12年以两位数增长,占GDP的5.1%。西安外商投资酒店没有开发有特色的餐饮、娱乐服务。促销不力。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大多是等客上门,缺乏促销手段和措施。2004年,西安地区酒店业的平均出租率高达69%,外商投资酒店平均出租率只有50%。

财务管理缺乏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手段。目前,西安外商投资酒店财务管理依然停留在收支管理和会计记帐的水平上,缺乏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手段,缺乏金融运作、投融资管理能力。上文中提到的国际商业贷款外债风险完全可以通过调期交易、外汇期权、期货加以规避,也可以通过资产、债务重组、置换、收购、兼并方式加以处置,还可以用保险、保理管理和转嫁风险。

科技和信息管理科技含量低。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经营管理手段以及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科技含量不高,没有开发出有个性、有特色的环保、智能产品,绿色、健康、保健食品,没有开发出能和旅行社、交通业、展览业等行业联网的顾客订房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旧,机制死板。人力资本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缺乏专业的酒店管理人才,现有管理层大多是转行的、缺乏专业背景和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不新,机制不活。缺乏资本运作的金融人才和营销管理人才。

企业文化没有实现当地化,民族化。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大多是中外合作企业,酒店的经营管理主要由外方负责,企业文化是国际化的、外向型的,需要进一步当地化、民族化,否则只会造成企业和当地政府部门关系不协调,没有和当地社会融为一体,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环境。

酒店脱困对策研究

资产重组,化解债务

通过资本运营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通过资产、债务重组或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对现有的不良资产和债务加以处置,甩掉包袱,轻装上阵。通过产权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开拓投融资渠道。通过调期交易、外汇期权、期货规避外债外汇风险。通过保险市场转嫁、分散经营风险,通过保理管理应收账款。

转换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

改变单个企业品牌影响小、规模不经济、抗风险能力差的状况,走专业化管理、集团化扩张、集约化经营之路。通过委托经营、托管、特许经营、专业连锁、酒店联盟、企业战略联盟等形式,与大型国际酒店集团合作、合资、结盟,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能力和经验,提高品牌附加值,增加无形资产;扩大专业化优势,实现规模经济,防止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优化市场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抗风险能力。金花饭店和马来西亚香格里拉酒店集团合作以后,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已经走出困境,成为西安唯一一家赢利外资酒店。

调整结构,优化布局

在政府的规划和协调下,调整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地区结构、档次结构、规模结构、类型结构和产品结构、产权结构。通过开分店或加盟连锁方式,向城西南、城北、城东发展,填补市场空白,满足社会需求;西安缺乏环境幽雅、价格实惠、交通方便、服务齐全的中低档小型酒店,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可以开拓低端酒店市场、建设汽车旅馆、青年旅馆、全套房。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都是涉外酒店,在坚持国际化的基础上,扩大内需。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应该在满足大型、国际性会议服务、高端住宿服务需求基础上,开拓餐饮市场,发展休闲、娱乐、购物产品,在为外宾、社会精英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平民、大众,通过优质品牌的市场号召力和美誉度,扩大服务面,延长产业链,提高服务附加值。优化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产权结构,变中外合作为合资,吸引民营资本加盟,实行股份制改造,包装上市。

加强营销,开拓市场

培养和扩大客源,开拓市场,加强促销,提高酒店的客房入住率。加强与交通运输业和旅行社、会展业的合作,开拓客源。进行市场细分,针对目标市场和目标顾客,开发营销组合。进行服务营销,提高顾客忠诚度。通过富有弹性的产品定价机制,调节商业周期,做到假期红火,淡季不淡。通过扩大服务内涵、增加服务内容和产品多样化,以丰补欠。提高企业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大力开发科技含量高的绿色、健康环保和人性化的新产品,建立营销网络和信息管理系统、预订系统。

强化管理,增强竞争力

旅游饭店行业的市场进入门槛低,退出门槛高,竞争激烈,必须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首先,修正企业战略,明确企业目标。其次,加强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加强市场营销能力,增加收入,提高经济效益。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改善与政府的关系和企业的经营环境。

实施人才战略,提高绩效

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建立激励、动力、约束和控制机制,培养和引进先进的酒店管理人才,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政策冲击和产权结构不合理,造成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长期、普遍亏损的严峻局面,但只要按科学的、战略性的思路进行改革、改造,西安外商投资酒店业定能走出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旅游业,提高西安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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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丁玄圭.旅游饭店业投资管理思考[J].唐都学刊,2001,10

篇9

*7年我省对外经贸部门积极应对国家对外经贸政策调整,不断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立足于“拓宽领域、优化结构、提升水平”,大力实施“科技兴贸”和项目带动战略,着力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取得显著成果,对外贸易增长步伐加快,外商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对外经贸发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

*7年我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保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增长的同时,着力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新的成效。*7年我省进出口总额突破700亿美元,达744.5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8%,其中:出口499.43亿美元,增长21.0%,进口245.15亿美元,增长14.6%。

一、对外贸易发展步伐加快。*7年我省进出口贸易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态势,增长速度分别较*5年和*6年提高4.3和3.6个百分点。特别是国家为保持外汇平衡,促进进出口协调发展而出台的鼓励扩大进口政策效应显现,进口增幅较*5年和*6年分别提高了6.7和5.3个百分点。

二、民营企业带动作用日益突出。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在外贸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逐渐成为拉动进出口增长的重要力量。*7年全省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170.4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6%,高于全省进出口增幅12.8个百分点,占全省进出口总额比重为22.9%,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其中进口和出口增幅也高居各类企业之首,全年出口139.95亿美元,增长30.5%,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26.0%提高到28.0%,对全省出口贡献率达37.7%,拉动全省出口增长7.9个百分点。进口30.49亿美元,增长37.1%,不仅比全省进口平均增速高22.5个百分点,而且分别领先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25和25.9个百分点。

三、新兴市场开拓成效显著。*7年,全省在继续发展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加大对新兴市场开拓力度。全年对亚洲和欧盟市场出口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对亚洲市场出口198.28亿美元,对欧盟出口105.02亿美元,分别增长19.6%和25.8%;对美国出口增长明显回落,*7年对美国出口108.67亿美元,增长7.8%,大大低于上年16.7%的水平;对日本出口仍在低位徘徊,*7年出口62.20亿美元,仅增长3.0%。对俄罗斯联邦等新兴市场出口增长迅速,*7年对俄罗斯联邦出口7.03亿美元,增长41.1%,对巴西出口6.19亿美元,增长42.2%。

四、一般贸易成为主要的贸易方式。近年来,我省一般贸易发展迅猛,成为主要的贸易方式。*7年我省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达379.5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6%,增幅比上年提高5.2个百分点,占全省进出口额的比重由上年的47.5%提高到51.0%,其中:出口274.33亿美元,增长27.8%,进口105.26亿美元,增长27.1%,增幅分别比加工贸易高出15.6和19.6个百分点。一般贸易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4.9%,对全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68.8%,拉动全省出口增长14.4个百分点。

五、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7年我省在保持传统商品出口规模的同时,努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扩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商品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逐渐回升。全年纺织、服装、鞋类、箱包和玩具等五类传统商品出口132.0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机电产品出口224.63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98.04亿美元,分别增长23.3%和10.2%,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和仪器仪表类机电产品出口增势迅猛,出口额为98.42亿美元、27.24亿美元和17.25亿美元,分别增长75.0%、53.8%和85.6%。

吸收外资:规模扩大,质量提升

*7年我省吸收外资在规模扩大的同时,注重质量与效益并重,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投向,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外商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外商投资规模迅速扩大,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全年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723项,按验资口径统计,合同外资94.49亿美元,增长20.7%;实际到资40.61亿美元,增长26.1%。若按历史可比口径统计,合同外资123.36亿美元,实际到资81.31亿美元,分别增长14.2%和13.2%。

一、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持续高位增长。*7年我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延续上年高增长的良好势头,合同外资与实际到资增幅总体保持在20%以上高位运行。合同外资除5月、9月、12月分别下降2.0%、1.1%和32.3%外,其余各月呈现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最高增幅达87.8%,最低为8.7%;实际到资除2月份下降15.4%外,其余各月均呈增长态势,最高达64.8%。与上年相比,合同外资增幅回落10.7个百分点,实际到资增幅上升2.6个百分点。

二、港澳台资为主体的格局更加稳固。尽管我省不断拓展新的投资来源地,但面台近港澳的优势仍是我省的突出特点,构建闽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平台,吸收港澳台资金是我省吸收外资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因素,依然主导我省吸收外资总体规模。*7年我省吸收港、澳、台(含第三地转投资)合同外资64.54亿美元,增长21.8%,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比重为68.3%,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港澳台实际到资28.92亿美元,增长36.8%,占全省实际到资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65.7%提高至71.2%。同时,台商经第三地转道投资趋势进一步增强。*7年我省吸收合同台资(含第三地转投资)22.46亿美元,增长90.6%,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15.0%提高至23.8%,对全省合同外资增长的贡献率为65.9%;台资实际到资10.98亿美元,增长45.8%,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速19.7个百分点,对全省实际到资增长的贡献率为41.0%。

三、外资项目资金聚集度提高。*7年我省继续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大项目的签约落户和扩大投资,外资大项目成为我省吸收外资增长的主要支撑点。*7年全省新批外商直接投资千万美元以上大项目(含增资)404项,总投资198.31亿美元,增长64.6%,其中:合同外资71.89亿美元,增长72.0%,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76.1%,比上年提高11.4个百分点。在大项目的带动下,*7年全省外资项目平均规模由上年的362.12万美元提高到548.42万美元。

四、服务领域吸收外资进一步拓展。*7年我省招商引资工作在各产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围绕产业发展共同开展联合招商活动,吸收外资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特别是服务领域吸收外资增长势头强劲。*7年全省服务领域吸收合同外资为23.12亿美元,增长54.9%。其中:房地产业吸收合同外资规模居服务业之首,达9.14亿美元,增长1.1倍;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8亿美元,增长29.3%;居民服务业吸收外资2.8亿美元,增长5.1倍;批发和零售业2.79亿美元,增长59.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46亿美元,增长75.3%。

五、外商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近年来,外商投资除新设立企业外,增资、并购等投资方式得到进一步拓展。尤其是*7年以来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呈现新动态。一是外资企业用在境外上市后募集的资金增资;二是外资企业为申请上市作准备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本扩张。*7年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增资33.99亿美元,增长57.6%;并购企业79宗,总投资7.3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9%,其中合同外资2.47亿美元,增长26.8%。

六、厦门、泉州龙头作用突出。我省厦门、泉州两市在大项目的促进下,吸收外资的增长势头强劲,对全省的龙头带动作用突出。*7年厦门和泉州两市吸收合同外资61.79亿美元,增长41.8%,两市合同外资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比重高达65.4%,两市合同外资增量为18.21亿美元,对全省合同外资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112.4%;厦门和泉州两市实际到资23.57亿美元,占全省实际到资总额的58%,增长25.7%,两市实际到资增量占全省实际到资总增量的57.4%,拉动全省实际到资增长15个百分点。此外,合同外资与实际到资保持双增长的有三明、漳州、南平和龙岩,福州、莆田、宁德合同外资分别下降7.4%、59.4%和79.3%。

国际合作:稳步推进,力求突破

*7年我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拓宽国际经济合作的渠道和领域,国际经济合作取得新进展。

一、对外投资项目规模扩大。*7年全省新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90家,协议投资总额(含增资)2.19亿美元,中方投资额(含增资)1.3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3.0%、27.0%和55.0%。全年新批企业协议投资总额和中方投资额首次分别超越2亿美元和1亿美元,标志我省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迈上新台阶。同时,对外投资项目日趋大型化,对外投资项目平均规模由上年的119.86万美元提高到151.11万美元。

二、国际技术合作稳步推进。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是我省企业“走出去”发展较好的行业,不仅带动了国产设备材料出口,增加了国家外汇收入,而且拓宽了就业渠道、改善了劳务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7年我省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2.64亿美元,增长1.1%;完成营业额2.06亿美元,增长2.0%。全年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额3.2亿美元,增长0.5%;完成营业额3.18亿美元,增长1.0%。截止*7年底在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人数5.14万人。

国际旅游:发挥优势,稳固客源

*7年我省继续发挥面台近港澳的区位优势、人文优势和资源优势,努力打造旅游品牌,巩固传统客源市场,积极拓展境外新兴客源市场取得新进展。旅游市场持续增长,旅游消费稳步扩大,产业功能更加显现。*7年全省接待入境旅游观光、商务洽谈、探亲访友等旅游人数268.7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7.0%。其中:入境过夜旅游者257.37万人次,增长20.6%。国际旅游外汇收入21.69亿美元,增长47.5%。

一、港澳客源市场稳步增长。港澳是我省最重要的入境旅游客源市场,经过长期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近年来一直保持稳定低速增长。*7年是10周年,我省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构想,按照“构筑闽港合作平台、深化闽澳四项合作”的思路,通过举办海峡旅游博览会等形势,加大与港澳地区的经贸、旅游合作,进一步巩固了香港旅游客源市场。*7年接待过夜香港游客78.42万人次,增长14.8%,接待过夜澳门游客7.83万人次,增长31.2%。

二、台湾客源市场再现。对台旅游一直是*旅游一大特色,我省旅游部门着手打造“海峡旅游”品牌,发挥先行先试和幅射效应,多次组织旅游业界相关人员前往台湾,通过举办旅游推介会等形式,加深了海峡两岸旅游业界的沟通,拓展了旅游业务和合作,有效促进了两岸商贸旅游往来。*7年我省接待过夜台胞70.32万人次,增长17.1%,增幅较上年提高4.7个百分点。

三、外国客源市场有新拓展。*7年我省接待外国游客突破100万人次大关,达100.8万人次,占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量的39.2%,增长27.6%,其中:美国、日本两大主要客源市场分别输送游客25.92万人次和19.79万人次,分别增长83.3%和12.1%,接待量居外国客源前两位。欧洲作为我省新兴外国客源市场,近两年增长较为迅速,但目前总量仍不大。*7年接待欧洲游客10.19万人次,增长16.3%。

*8年展望:对外经贸总体稳中向好

*8年世界经济仍处于增长期,国际产业调整和转移还在不断推进,国内经济保持稳定发展,海西效应进一步凸显,为我省对外经贸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同时,我省对外经贸发展正进入重要的战略转型期,竞争的加剧,不确定因素的增多使得国际、国内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给我省对外经贸工作带来了挑战和考验。主要表现为:

一、国际方面:国际经济继续平稳增长,但不确定因素增加

(一)国际经贸继续增长,市场容量不断扩大。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继续向纵深推进,世界经济有望持续增长。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期预测:*8年世界经济将增长4.9%,其中欧洲和亚洲经济增长尤为乐观,美国经济虽受次贷危机影响会降低增幅,但不至于造成美国经济明显衰退,欧元区和日本经济总体也将发挥增长潜能,发展中国家经济将增长6.1%。

(二)国际贸易保持活跃,国际投资出现新趋势。据有关专家预测,今后一段时期,世界贸易年均增长率有望达到7%左右,国际投资也有望保持在1万亿美元以上的高位。目前,世界主要贸易大国的进出口贸易均有一定幅度增长,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增长较快;发展中国家中,中国、巴西、墨西哥、俄罗斯和印度等国增幅较大,国际贸易成为拉动各国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在贸易结构方面,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因国际原油价格上扬和原材料价格攀升,矿产品贸易最为活跃,进出口增幅最为明显。机电产品仍为国际贸易中占比最大的产品。国际投资继续保持活跃,服务外包成为转移热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信息交流的便利化,全球跨国公司纷纷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到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服务外包发展迅猛,形成了继制造业之后经济全球化又一次产业转移浪潮。国际投资中,传统新建绿地投资方式所占比重逐步萎缩,跨国并购等资本性投资所占比重日趋上升。

(三)影响世界经贸值得高度关注的因素。一是国际油价持续上升。油价从几年前的40美元/桶一度上涨到最近的近100美元/桶,能源化工、金属矿产相当多数量品种商品价格成倍上涨,且波动频繁剧烈;二是人民币升值压力。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突破7.3元,专家预测今年人民币还将升值6-10%。据测算,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0%,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就损失毛利0.15元;三是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使全球经济运行中的潜在风险加大。这些因素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经营风险和操作难度;四是贸易摩擦形式不断翻新。*7年前11个月,我国共遭受各类贸易救济调查近70起,依旧处于全球贸易摩擦漩涡的中心位置。在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的全球之最外,我国又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共遭受8起反补贴调查。贸易摩擦正从产品、企业等微观层面延伸到宏观体制、政策层面,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国际贸易环境更加严峻。

二、国内方面:国内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宏观调控明显趋紧

(一)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贸发展具有良好支撑。*8年中国经济受北京奥运等积极因素的影响,有望继续保持增长,预计GDP增速在11%左右。为抑制投资过快增长,重点调控房价,抑制流动性过剩,并着力提高外向型经济的质量和水平,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0年来首次提出从紧货币政策,预计会对经济增幅有一定影响,经济形势可能在*8年下半年或之后进入温和调整期,但仍会保持在10%左右的高位水平。

(二)宏观政策调整有利于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目前,国家倾向于进出口平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并不一味追求外经贸指标数量增长。无论是公布《*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大范围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出口退税率,将10项商品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公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明确了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重要装备、重点行业和资源性产品、原材料,还是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税合一”、加工贸易调整等多项宏观措施,都旨在明确结构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导向,推动对外经贸从“量”到“质”的转变。但从近期影响看,上述政策的相继实施,以及新的《劳动法》颁布、工业用地实施“招拍挂”等都将加大外贸企业出口增长的压力,抬升外商投资成本。

三、自身发展:海西效应进一步显现,但发展后劲存在不足

(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拓展新空间。国家41个部委和央企相继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以及各地闽商积极响应,周边省区在产业、市场、交通、口岸等方面的协作与对接进一步加强,海西效应显现,有利于拓展我省对外经贸发展的空间。

篇10

关键词: 国外上市 问题 应对方案

在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国内企业不断寻求国外上市。这不仅能促进国内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使其能从国际市场上筹措发展资金,而且更将促进国内企业财务的国际标准化、透明化,经营管理的现代化,从而全面提高其竞争能力,逐步形成若干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大公司。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国内企业在国外上市已成为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所面临的必然趋势。那么国内企业在国外上市有哪些途径呢?

一、注册海外公司

我国公司在国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国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国外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较国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一)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注册海外公司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国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国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国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二)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注册海外公司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国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三)股权运作方便

在实践注册海外公司上市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注册海外公司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进行海外重组

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

(一)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此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

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三、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方式完成国外上市

FIN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是FASB(“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在国外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上市的。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B・阿克波尔.如何在美国上市[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诸葛蔚东.我国上市公司形式分析[J].联合论坛,2006,(5).

[3]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5,(11).

篇11

笔者结合外资并购的实务经验及对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的相关对价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归纳。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2)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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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外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当前中国利用外资面临哪些新形势和新挑战?为什么要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相关部门如何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文件?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

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张晓强在采访中说,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截至到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14亿美元。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税收、出口分别占全国的28%、22.7%和55.9%,直接吸纳的就业达到4500万人。实践证明,中国利用外资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在中国的经济增长、对外贸易、产业升级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主要制造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张晓强提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全球跨国投资2008年、2009年两年连续大幅度下降,中国利用外资也受到一定的影响,2009年实际吸收外商投资约900亿美元,比前年稍有下降。目前,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跨国投资开始企稳回升,但是基础还不牢固。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也使中国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我们的内部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改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非常紧迫,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12月30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后正式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总要求,它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目标,通过推进改革创新,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促进内外资的公平竞争,更好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利用外资要考虑转方式调结构的需求

《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特别是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同时要严格限制“两高一资”类项目;二是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三是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包括下放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都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五是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张晓强说,《意见》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一贯方针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中国政府愿意和各国共同努力,完善投资环境,为跨国投资、经济复苏、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更有利的条件。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抓紧落实《意见》所提到的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中提到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此,张晓强指出,《目录》是中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文件,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首次颁布实施。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需要,已经先后做了4次修订。现行的《目录》是2007年的版本。几年来,形势发生了变化,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使我们更加感觉到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紧迫性,所以,需适时对《目录》的政策导向进行一定的调整。

张晓强说,对于《目录》修订工作,根据国家的发展方针和利用外资的特点,初步考虑应突出六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坚持扩大开放,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第二,要和正在实施的十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相结合,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同时也要防止一些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第三,中国正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该鼓励外商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产业等领域。第四,要促进服务业发展,这也是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于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稳步推进服务业的扩大开放。第五,要支持技术创新,包括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第六,要更加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意见》中提到“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这是否意味着外资今后进入中国的门槛在提高?

张晓强指出,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领域投资,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两高一资”领域的投资,特别是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投资一律都受到严格限制。《意见》特别提出这一要求,是把它作为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的重要方面。限制“两高一资”领域外商投资实际上已实施多年,并主要靠法律法规和环保规定、排放标准来进行约束,这并不是只对外资更严格了。去年中国的GDP大约是4.7万亿美元,占全世界GDP的大约8%,但中国消耗了世界能源的18%,钢铁的44%,水泥的53%,这样巨大的资源消耗及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是难以支持中国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所以,我们对内资、外资,都提出一定要重视可持续发展。

中国将更具投资吸引力

近段时间,国际上有些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质疑之声。就此问题,张晓强认为,看一个地方投资环境的好坏,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是实际利用外资的数量。2009年全球受空前严峻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跨国投资下降了40%,而中国基本保持了2008年的水平,只下降了2.6%,这就是一个实际说明。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去年全球的跨国投资在发展中国家连续六年增长以后下跌了35%。其中巴西下跌了50%,阿根廷下降了41%,印度下降了19%,在发达国家的外商投资,英国下降了93%,美国下降了57%,日本下降了53%。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球范围内,中国投资环境的吸引力还是比较突出的。

今年全球开始走向复苏,1月份世界银行有一个预测,全球的跨国直接投资大约增长15%左右。在中国的跨国直接投资情况则是:今年一季

度中国的合同利用外资金额达到420亿美元,增长了31%,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34亿美元,增长了7.7%。

张晓强说,当然,并不是说中国的投资环境尽善尽美,但是我们认为一些问题是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我们将不断努力调整和完善政策。比如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4月10日在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布对20lO年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已经对以往文件的不完善之处做出了调整,而且把申请和提出意见的时间延长到4个月。在这4个月的过程中,我们会充分听取各方面包括外资企业的意见,最后进行确定。这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改进我们的工作。

《意见》第12条说,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在开放金融资本市场上将更加积极?

张晓强说,这是中国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监管能力和跨国投资方式等,主动做出的决策。中国一方面积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兼并重组,同时我们也要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要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这两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

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地方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提出,将地方政府对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从以前的1亿美元增加到现在的3亿美元。核准权限下放是否会出现“一放就乱”的问题?

张晓强指出,这次调整外商投资核准权限,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从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大幅提高到3亿美元,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商投资核准权限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近年来,到中国的外商投资越来越多,大项目也越来越多,在这种客观形势下,调整外商投资核准权限,也是为了提高效率,更好地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这体现了中国政府继续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但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仍是5000万美元,没有下放。第二,要继续限制“两高一资”的项目,防止像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这样一些产能过剩领域的盲目扩张。

张晓强强调,在下放审批权限后,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地方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掌握相关的动态信息,避免有些地方不计成本地招商引资,盲目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而违反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也要通过信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内外资企业更理性地进行投资。

据了解,不仅是外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也遭遇过审批程序过于复杂的困扰。下一步在审批程序简化的过程中,改革的思路和内容是什么?

张晓强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其中影响力非常大的是2004年的投资体制改革。这次文件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就是要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增强透明度,这就对下一步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基本要求,换言之,就是在这几个方面需要改进。

要更多地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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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凡来*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凡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第八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江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七条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来*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条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所有来*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设在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来*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银川市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银)1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八条来*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商务、科技等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三十条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退还3年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条款适用内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除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铰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在2010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条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四条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六条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七条内外资企业涉及区、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区、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条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条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总投资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第五十一条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第五十三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全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或有突出贡献人员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

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引进国内外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非本区公务人员),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同级政府或受益方视引资项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第五十七条凡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九条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M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

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六十条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六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五、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政策

第六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业;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十五条新建和收购重组的上述领域项目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同级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一律放开经营,市场定价。

第六十六条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独立或与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有关金融业务。

第六十七条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条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条在宁南山区(含红寺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川区投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六、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条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布局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内。归类进入特色园区方能享受区别性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七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东西部合作生产性企业,实施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出口产品创汇额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出口一美元补贴一般不超过人民币005元。

第七十四条进入自治区确定的高载能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定期公布的电力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节能环保项目的,给予节能技术改造部分贴息的支持;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条鼓励区外有规模、有实力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企业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对支付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给与一定补贴。

第七十六条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十七条凡来*投资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由主贷银行审核,l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1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

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由自治区民委审查报国家民委批准。

第七十八条为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外籍来*长期工作人员配偶择业、子女就读给予优先特殊照顾。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十四条本政策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议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案特殊政策优惠。

篇14

黎友焕:首先资金外流的数目是一个大约数,外媒的估算不一定准确。即使是这个数目,也距我国3.29万亿元的官方储备来说,这个数目还不足以在汇率市场上引起大幅波动,造成外汇危机,甚至在减少我国外汇储备风险来说,还有一定的好处;其次就是,今年9月单月出口规模空前,外贸数据开始反弹,贸易顺差扩大至276.7亿美元,高于8月的266.7亿美元和市场此前的预期,整个外汇结余有很大提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金外流的缺口,为人民币持续走强提供了助推力;再次就是美国QE3的推行,QE3的推行令美元贬值的预期形成,国际市场美元货币增加供给,这就造成了人民币的升值结构。本次人民币兑美元的升值与美元指数的走低完全吻合,拐点发生在7月25日,人民币未能走出独立行情。也就是说,人民币的这一波行情主要是美国的QE3推动的结果。

时代周报:近些年来,资本外流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产生的原因和后果是什么?

黎友焕:资本外流不仅是为了逃避外汇管制,也有可能是为规避国内政策和经济风险、逃避税收征管,或是为了洗钱和转移资产,主要来自各级官员、幸运的上市(特别是境外上市)国企高管以及新富起来的民营企业家等。在我国,转移非法所得、实现化公为私、转移个人财产是资本外流的三个主要原因。资本外流对国际收支、国内税基以及政策的制定实施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而除了对我国经济形成危害之外,会严重动摇国人的信心,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在近期我国资本外流的结构中,还包括了各种性质企业没有从正规渠道的对外投资资金和一些企业外迁导致的资金外流。资本外流和资本外流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

时代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在一份声明中说,将资本流出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中国企业和个人海外投资数量的增加,还说它并不担心资本流出可能破坏中国经济。对此你如何评价?

黎友焕:从短期看,资本外流并非坏事。多年来面对大规模外汇净流入,央行不得不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来对冲,由此释放大量流动性。如今这一压力明显减轻,央行操作的空间更充裕,独立性也会提高。面对外汇占款减少后的流动性变化,央行可以通过央票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节。但在长期资金外流的风险不容忽视。而随着欧债危机持续地发酵,我国外需市场将进一步萎缩。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使用成本的不断上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将逐渐下降,贸易顺差收敛趋势有可能仍将继续下去。国内制造成本上升,一部分内资企业也将考虑将产能外迁,均会构成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时代周报:一些地下钱庄和中介公司称,中国的将资金转移到海外一点都不难。有一些特殊渠道,这些渠道能够在银行之外,不受监管地换汇。这些特殊渠道主要有哪些?

黎友焕:首先是贸易途径,高保出口价格、低报进口价格、假出口贸易、提前预收贸易货款等;其次外商投资途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外商投资企业虚报盈利、外商直接投资、短期外债等;金融机构业务转移途径,也就是通过同一个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不同的分支机构来转移资金;资本项目下其他渠道,资本项目的借贷资本、人民币掉期业务、货币互换等方式;出入境私带方式;非贸易项目途径。境外企业转移资金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