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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篇1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问题

(一)税务部门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国税发[2003]83号文不完善。完工结转的时点不明确、期间费用的扣除不统一。国税发[2006]31号文下发前,各地根据自行对政策的主观理解去执行,带来完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收入结转不一致。预售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应并入当期申报,执行口径也不统一,影响到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2)现行所得税政策对成本分摊与相应售价时间的配比没有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成本,其可售面积单位成本按成本对象总成本除以总可售面积取得。由于现行政策对可售面积单位成本的对象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如,在商住楼建设中,有的企业底楼营业用房用来出租或自营。为使建造成本在所得税前尽早扣除,企业按整幢楼作为成本对象计算分摊成本。这样一来,住宅房与营业用房的单位成本一致,但营业房的实际售价一般是住宅房的3~4倍,造成利润在住宅房与营业用房之间分布不均,为房地产企业延迟纳税提供了可乘之机。(3)对账证不健全拟实行核定征收的,实际操作有难度。总局31号文明确规定:新办房地产企业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对通过核查后拟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核定应缴税款,在实际征收时操作难度较大。

2、国税部门自身征管力量不足。当前国税部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很少,专职管理更难以到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质量。

3、管理难和沟通难不利于房地产管理。(1)房地产企业管理难。房产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企业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2)房地产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沟通不到位,国地税分设,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及各自为政,使国家税务总局提倡的实行房地产企业一体化管理难以在短期内完全到位。

(二)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

1、隐匿预收房款。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他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当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纳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

2、延迟结转销售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国家税务总局[2006]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基本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销售收入的现象。

3、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多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

4、人为地多结转销售成本。一是加大前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前期开发费用有机可乘;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项。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全额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明确税收政策,加强预售房款结转收入管理。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收入时间应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企业将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并开具销售发票,企业不得提前或延迟开票。为控制企业销售收入结转时间,可通过与规划建设部门的定期联系通报,掌握各地房产竣工验收情况,对已验收合格的房产,及时督促企业结转收入。

(二)严格政策界限,加强成本管理。总的原则是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真实、合法。支出凭证的合法性是首要前提,更要注重审查支出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虚开代开,人为加大成本费用的现象发生。

1、对房产已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备案的,应督促企业将预收房款转入销售收入,并按规定预转成本。已结算的按结算金额结转销售成本,未结算的依预算合同数加合理成本费用预提成本,同时应附详细项目说明材料,如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已付工程款的工程进度款审批单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批准执行。

2、对房产已交付使用,且工程通过整体综合验收的,应按本汇算年度内取得的结算发票结转成本;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同类型商品房平均利润水平按核定利润率征收。

3、明确对房地产成本分摊与相应售价时间的配比要求。进一步细化成本计算方法,如商住楼,要求企业对底楼营业用房和住宅房按售价折算成系数进行成本归集,尽可能使销售价格与成本结转互相配比,使利润在住宅房和营业用房的分布基本均衡。

(三)加大核定征收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和评估,经常性地对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和税收政策执行的辅导和检查,对房地产企业尽量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最大限度用足、用好税收政策,真实体现房地产盈利率较高的客观现状。对屡查屡犯、财务核算确实不健全的企业,按收入额核定征收,对企业的核定征收从项目开始到销售终结执行到底。考虑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及与总局38号文核定征收办法不相矛盾,总局应制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体办法,作为核定征收办法的特例,便于基层一线人员在实际执行中有法可依。

(四)监控评估和稽查有机结合,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1、做好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从开发初期到项目竣工,税务机关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上报项目开发、销售情况,以便实施过程监控。建立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账,逐户分季度反映企业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及税务机关调整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检查、调查,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

2、进行数据指标分析,搞好纳税评估。按季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依托计算机技术,根据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的历史数据,开展行业税收负担率、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利润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指标的分析,对发现指标异常的企业,列入评估对象,实施及时控管。

3、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对虚开、代开发票、虚列成本行为进行严惩,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政府,管理政策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

(一)税务机关日常监管效率低。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目前,由于征收管理方法过于单一、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少、方法落后、税务机关设置不合理、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行政执法者“酌情”度量权过大,管理环节多,权力分散,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使得漏征漏管现象大量存在。在税务违法处罚方面,因为处罚的标准不统一,罚款界限模糊,使税务机关不能规范执法,同时也给执法监管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二)税务机关监督机制不科学。

当前,我国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由于不同类型企业在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交流协调不够通畅,税务资源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够科学,国税局、地税局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导致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管不力,监督的内容重点不够突出、范围过于繁杂,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税务机关工作机构必须在本级税务局长的领导下才可开展工作,无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大大的削弱了法制机构的监督力度。

(三)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企业所得税发展亦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它具有税法性强、工作量大以及变化大等特点。社会对管理人员的能力与素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部分税务人员不能全面地掌握应用所得税政策,日常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也常因业务能力水平不足而出现难题。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配合的默契度不足使得很多工作细节没有得到应有的完善,阻碍了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

(一)提高税收征管程序化与法制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其职责范围,合理分配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要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通过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法规部门可以介入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促进其法制化进程。

(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需要加强企业与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

1、政府应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

2、政府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征管办法。对账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单位,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经济单位应实行核定税额。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三)以人为本,强化企业所得税队伍建设。

随着时代以及社会的发展,市场的竞争已经逐渐转变成人才的竞争,要想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强化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地提高和完善税收管理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其次,要在多层次、多途径下开展专业化的培训活动,根据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的现状,探索实施以行业管理和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培训管理手段,从而建立一支专业化强的高素质队伍。最后,要经常性地结合企业发展规划、税务人员的业绩能力以及道德素养等因素开展一系列拓展实践活动,深化税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的认识,并在更大程度上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总结

企业所得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功能,它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并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不断修正,以便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不仅为其管理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刻、清楚地认识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使企业所得税朝着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篇3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篇4

一、递延所得税研究问题总结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人为主观判定问题

(1)问题分析

以当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条件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会计人员依据对公司未来期间盈利能力及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预测的方法、预测精确度的测算,准则与税法都未进行规定。

人为的主观判断会带来利润的操控空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相应地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增加净利润。如果上市公司为粉饰报表,在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强行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会计准则中应增加对未来会计期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断的具体规定,以统一口径,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管理层签字批准的业绩预测,用以判断未来可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提供依据。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判定依据的税务检查。目前,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续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合规性审核方面,缺乏与企业财务报表的交叉比对。以当年利润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应在连续的五个纳税年度对企业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事项进行处理,税收征管工作应关注此类存在会计估计的事项,鉴定是否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因素,并进行风险预警,降低可能的税收风险。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复确认问题

(1)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复确认问题的分析

在合并报表业务中,按照CAS18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规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因账面价值调整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内容,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因子公司已经在独立的财务报表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确认,在合并报表层面再次确认递延所得税会造成重复确认。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体现企业真实发生业务的内容。在合并报表业务中,企业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减少重复确认问题,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企业合并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既不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条件。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与子公司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报表的编制对于实际税收征收管理没有直接帮助。为了加强合并报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续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财务报表列示问题

(1)财务报表列示问题总结

在所得税会计实务中,存在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商誉的初始确认,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等,这些暂时性差异都没有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另外,因税法与准则规定不同,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因税法扣除比例的限制无法全额扣除产生的差异,只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调整,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进行相关的披露。这些特殊事项在发生时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但是在财务报告中却没有进行列示与披露。这会增加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信息比对的难度,不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的内容相互关联。从本文研究分析的结果来看,并非所有的纳税调增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但是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通常都会涉及到纳税调整。在财务报表中加强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计量的披露,规范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利用财务报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信息的交叉比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篇5

关键词:新旧税法中纳税主体税率、税收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成因

目录

摘要…………………………………………………………………………1

1、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2

2、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2

3、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2

4、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

5、对上述问题成因的剖析…………………………………………………3

6.新税法框架下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与建议………………………………4

结束语………………………………………………………………………5

参考文献……………………………………………………………………5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对税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使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并为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统一”的历史。接着,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新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读“新税法”及“条列”,笔者发现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

以前税法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18%税率;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27%税率;超过10万元的33%。优惠企业为15%;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优惠税率:15%。

二、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工资变“计税扣除”为“据实扣除”

以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变相地出现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内资企业“计税扣除”而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这一规定也是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需求。

(二)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业务招待费实行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按销售收入的0.5%扣除,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销售收入的0.3%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许多企业进行税收策划:将部分个人消费纳入业务招待费之中而进行税收抵扣。

(三)广告费、宣传费“合二为一”,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四)、通过关联方交易“避税”行不通

以前企业常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甲企业适用较高的33%企业所得税税率,关联企业乙适用20%的所得税率。为了降低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乙企业将甲企业的产品采取低价销售给乙企业的做法,减少了甲企业的利润,增加乙企业的利润。

(五)、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差异

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一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是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三是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是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是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是电子设备,为3年。

(六)、鼓励创业及发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一规定对鼓励创业及调整产业结构有现实意义。

(七)、注重把握“合理”的尺度

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多次出现“合理”二字,如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借款费用,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商业目的,合理的期间费用等等,以前税收策划时通过多开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发票、多开餐票、通过多造人员费用等等实行所得税避税及逃税等办法将受到重大限制。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

近几年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呈“两升一降”趋势,一是管理户数有所上升,2005年,我局共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28户,管辖外资企业8户,2006年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49户,外资企业8户,2007年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81户,外资企业10户,相比2005年而言,管理户数分别上升了41%和25%;二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和比重有所上升,2005年,我局入库企业所得税154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144万元),占我市全年税收总量的1.2%,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89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8.5%,2006年入库企业所得税222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193万元),占我市全年税收总量的1.3%,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101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6.6%,2007年入库企业所得税364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305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1.5%,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所得税1877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7.6%,相比2005年而言,收入总额分别上升了136%和72%;三是企业亏损面有所下降,通过多年的管理,我局所管辖企业亏损面已由2005年的81%降至2007年的52%。从以上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收入规模还是从管理力度来看,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强度都在逐年加大。

四、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企业长亏不倒,税前扣除审核不严、不规范,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影响了申报征收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近几年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汇算清缴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所面临的问题。

(一)所得税管理缺乏科学性。目前,国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二)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第二,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第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新办企业管理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征收方式确定难。第二,应税所得率核定难。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体现出税负从高的原则。第三,新办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管理难。近年来我们国税机关主要从事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而对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几乎很少涉及。

(四)监管企业管理难度较大。对财务由上级企业统一核算、所得税统一缴纳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税法规定由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监管,这样的机制存在几个问题难以解决。

(五)所得税纳税评估应用质量不高。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不完善。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

(六)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这个问题在户籍管理中表现尤为明显,有些业户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后不在国税办证(如餐饮行业),有些业户认为只在地税交营业税不需要在国税办证。国、地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信息不能共享,或对政策理解不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透,不能准确地划分各自真正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从而形成征管“真空”。

(七)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只有少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管理,接触企业所得税的只有少数几个人,大部分干部对此业务已有所生疏,干部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成了一个制约管理质量提高的瓶颈。

五、对上述问题成因的剖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体制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思想和认识不高的问题,综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目前很多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都属于股份制、私有制企业,企业老板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第一目标,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薄。

(二)依法治税思想不强。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范围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复杂,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难统一人们的行为规范;加上传统治税理念一时还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仍有一定的市埸。

(三)查处打击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对流转税的管理已经上了一个层次,对流转税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十分强硬,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限制,使得企业所得税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执行难的现状难以克服,税收管理员在管理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章行为、有偷逃税嫌疑的情况,往往也只是提出整改意见,没有进行查处,致使有的企业得寸进尺,没有受到教育,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另外,对非居民纳税人没有建立完整的“情报交换机构”与专业性的“反避税组织”,而使非居民纳税人游离于“法”外。

六、新税法框架下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今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两法合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大影响,如何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认为:

(一)要通过政策宣传和辅导提升企业办税能力。宣传好税收相关政策,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税收法规,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二)要通过做好日常工作来加强所得税征管。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国税机关必须从加强日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

(三)要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一是建议将所得税评估与增值税评估结合起来,提高评估对象的准确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国税机关征管的两个主体税种,作为两个不同的税种,当然各有自身的特点,但就对二者税基的分析来看,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销售收入既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也是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购进的货物既是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内容,增值税的查补往往也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这就要求我们把所得税基与增值税基的评估分析结合起来。(四)要通过加强户籍管理来做好分类管理。首先,摸清纳税人底数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对房地产业、服务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国税部门对其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仅满足于这些企业的按期申报,对其申报的准确性缺乏必要的监控,甚至有部分企业开业很久,依然没有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对此,税收管理员应进一步加强巡查和调查,核实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它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它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其次,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征管手段,进一步做好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

(五)要通过加强所得税汇缴改革来提高汇缴质量。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搞好了,才有可能将所得税管好。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复杂、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当前急需从改进汇缴方式入手,切实强化所得税汇缴管理。

(六)要通过健全机制来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搞好对监管企业的管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应加强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七)要通过培训、自学等途径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目前,随着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采取的偷逃税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已经跟不上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已是迫在眉睫。

(八)要依托信息化来加强所得税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在现代技术条件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必由之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都相继开发了一些所得税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九)要通过建立征管协调组织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和不统一问题,国税和地税要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以沟通配合,交流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分歧。对按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国、地税不得争抢或推诿。

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加上今年又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在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正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我们应该找出问题所在并想出对策来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2008年1月实施的所得税法,并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缴纳的税款。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涉及了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从企业会计角度来看,所得税由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组成。当期所得税费用是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确认的费用,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金额,它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依据。递延所得税费用则是因暂时性差异的发生或转回而计算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者只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后者则既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又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确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作用。所得税管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减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行业差距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利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企业收入的二次分配,进而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其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企业财务管理者在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来指导与制定财务决策,从而促进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即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目标。这一目标意味着所得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后期的发展,而企业发展趋势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最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同时做好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而所得税的管理是重要环节之一。若企业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管理方案,将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反之,则不利用企业目标的实现及长远发展。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心差。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需要相关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包括会计、税收、审计等知识,但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差,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他们大多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学习精神,对企业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认识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对业务流程不够熟悉。此外,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税务管理理念落后,他们仍以传统管理模式和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导致其对企业内部审核不够深入,因此难以有效落实国家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纳税申报。不少企业存在“账外账”,其为了实现所谓的价值最大化目标,甘愿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所得税管理人员在决策层的授意下,利用现金交易、体外循环等方式,隐藏应税收入,将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占为己有,变相增加企业利润,这种做法很容易引发全行业偷税的不良连锁反应,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从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为了获得上市资格,粉饰财务报表,通过会计账务技术处理或做假账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信息,严重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处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状态,涉及税收的采集、传递、运用等环节仍采用手工方式,导致所得税征收信息传递不顺畅,工作效率相对较低,而在用的税收征管系统软件还不够完善,现有功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税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带来的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税收征管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另外,企业未能解决所得税税源管理问题,尤其是无法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信息化分类管理,也为后期的管理埋下隐患。

4.纳税评估体系尚待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分析、判断,进而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准确程度予以综合评定。然而,不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尚不健全,表现为:企业管理层对纳税评估认识不清晰,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从纳税评估的准备阶段看,对纳税资料的收集不够全面,来源单一,使得纳税评估缺乏真实性和全面性,评估质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1.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所得税管理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不能拥有高素质且具有强烈责任心的专业人才。要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责任心,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强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全方位培养所得税管理人员,并按照高素质、专业化的要求,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断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制定与其匹配的培训计划,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及审计知识体系。三是要强化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实践能力。采用专项技能培训与实践结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税管理人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而实现所得税工作的精细化。

2.杜绝会计造假,规避涉税风险。要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切实落实金融账户及交易实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规范银行账户开户程序,不论个人还是单位,必需凭借全国统一的纳税识别号码来开户,绝不允许出现假名账户、匿名账户、多头开户等,严格控制现金交易,禁止出现账外交易。此外,对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活动都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并由联机网络汇总到税务征管机构,以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每一项收入。同时,要大力推广资金支付电子化,运用税银联网系统,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纳税人资金动向。

3.全面推进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企业应改变所得税管理理念,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税收管理软件的二次开发与完善,建立统一的税务信息采集与处理模型,提升软件的智能性,力争实现数据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全自动化。其次,国税、地税、工商部门等要设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搭建统一的综合性管理平台,并实现数据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在各机构间无障碍的传递,同时充分利用软件的数据分析功能,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及纳税情况实时监控。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企业的重点业务,如某项长期业务等,进行实时跟踪,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做好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应积极开展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促使企业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类别、是否盈亏、盈亏金额情况、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等进行分类,从而制定相应的评估计划,提高评估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时,要定期对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防微杜渐,发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时要予以严惩。对于利用频繁的关联方交易等恶意避税行为,要积极开展反避税调查与惩治工作,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及采取恰当的反避税对策,全面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另外,应加强地区间不同税务部门间的合作,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的反避税合作,实现信息与经验的共享,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炜.企业所得税征管基本问题分析[J].税务研究,2009,12.

篇7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已成为主要的纳税群体和税收来源,所得税税收收入占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在所得税管理中也存在着纳税意识欠缺,会计核算水平低,征管力量薄弱,亏损比例较高等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县级中小企业所得税问题成因对策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日渐突出,但是在县级及以下区域的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影响了公平税负原则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本文结合实际对我国县级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探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亏损比例较高

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中小企业亏损比例居高不下,首先表现在这些企业账簿不健全,只设总账不设明细账,没有产品出库、入库手续,进销存没有核算依据。收入核算不真实,采取销货不开发票或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是无具体成本核算过程,表现在工业企业中以购代领、以领代耗、以耗代产、以产记销,不分摊产成品与半成品、产成品与已销产品之间的成本,甚至少数企业根据销售收入倒推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人为保持微盈微亏状态。第三是大量业务使用现金结算,企业往来账上现金交易频繁,银行账户形同虚设,常年无存款余额,不仅使税务人员处于信息劣势,更容易造成偷逃税款。

(二)征管力量薄弱,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税务系统征管力量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人员相对不足。以笔者所在山东省宁阳县为例,2008年我局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为42人,负责311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管理,其中包括297户中小企业,人均管理7.4户。截止2010年底,由于多种原因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减少为40人,负责552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管理,其中包括528户中小企业,人均管理13.8户。二是业务技能急需提高。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与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各类补充政策文件增加较多,给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短期内熟练掌握各项政策难度较大。

(三)账册不健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20多项税收优惠,同时为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还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很多中小企业因账册不健全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只能实行核定征收,造成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另外中小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即使符合条件也没有享受,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税负,影响了企业良性发展。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成因

(一)纳税意识欠缺,会计核算水平低

很多中小企业都是由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伙企业改制成立,纳税意识淡薄、会计核算水平低,多数中小企业老板不重视对会计的培养和利用,部分企业老板甚至不用会计,用一本流水账作为会计核算资料。目前县级以下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多为兼职,有的地方会计兼职比例甚至达到40%至60%,个别会计同时兼职5-6家企业,同时为几家企业做账务处理、纳税申报、购买发票等涉税事宜,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往往不负责任,导致财务核算信息严重失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另外,县级以下会计人员综合核算水平较差,部分乡镇距离县城较远,会计人员不能及时获取信息参加教育培训,部分会计证多年未进行年检已失去效力。

(二)征管力量薄弱,核定征收不尽合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数量逐年以13%以上的比例递增,税务机关的征管力量却因年龄结构老化及工作量的增加有所削弱,影响了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源提出了“抓大、控中、核小”的征收管理思路,但有些基层税务部门不区分是企业是否设置账簿,不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管理。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严重脱节,也影响了中小企业完善账务核算的积极性,还限制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

三、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建立会计人员信息库,提升财务核算水平

针对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兼职会计现象严重等问题,一是建议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建立并完善《企业会计人员信息库》,并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外部信息共享,将会计证号码、会计人员身份证号码、取得会计时间和继续教育等资料全部纳入信息库管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输入会计人员身份证号码即可显示该会计人员相关资料及个人工作情况,对失效会计证、兼职超过3家会计人员不予进行税务登记,确保财务核算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针对中小企业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现状进行宣传培训,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特别是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处理及纳税调整项目等。三是加大义务帮扶,为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指导,督促企业不断提升核算水平,降低纳税成本。

(二)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核定征收

为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纳税能力,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建议在中小企业管理中引入分类管理理念。一是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企业,建立健全这类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主要记录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充分享受各类税收优惠;二是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纳税,强化服务和政策培训,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三是对不设账簿或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征管方式,年度内作为监控重点,加大纳税服务和管理力度,帮助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三)加大征管力度,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一是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现状的纳税预警和评估系统。现行的纳税预警评估系统主要以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为数据源,综合运用财务管理指标和涉税指标进行分析,列明疑点后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核实,该系统在大型企业和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中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由于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上述数据分析结果实际作用不大。建议新的中小企业预警评估系统以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该数据从增值税进项税发票采集信息中获取)、企业职工人数、企业老板或财务人员存款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企业购销合同等为数据源,逐步完善中小企业预警评估机制,不断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二是整合人力资源,加强所得税征管力量。建议县级税务

机关设立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机构,现有人力资源状况下,配备一批精通税法、会计和计算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全面负责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断提高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日常监控和专项稽查相结合,依法对主观原因造成的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是加强所得税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存在不按时申报,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细查,对查出来的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应进行横向和纵向延伸检查,横向延伸到同一行业,对本地区该行业共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稽查作用。纵向延伸到本企业以往多个涉税年度,同一指标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深入挖掘企业违法行为实质内容,严惩其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对已经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要及时按程序及时限移交,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参考文献:

[1]陈狄峰.中小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市场周刊(研究版).2005(12).

[2]胡洪刚.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税收发展的思考.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7(4).

篇8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汇总纳税 征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并行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形式上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和税收法定原则,更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实质上实现了新的制度构建。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的税收征管制度也根据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做了改进和调整,但在实践中征管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有关汇总纳税制度及其弊端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以居民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为纳税地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没有这一条限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

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有非法人才允许采取合并缴纳所得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目前大概已经有20多个国家采用汇总纳税制度,一种是所得统算型的合并纳税,另一种是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我国属于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可以将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的所得中列支。但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汇总纳税企业一般是跨地区经营,涉足行业广泛,成员企业之间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规定各不相同,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与汇总纳税制度本身要求的集团内所有公司必须使用相同的纳税年度形成矛盾,并且选择合并纳税方式后就很难在以后年度更改。

其次,汇总层次复杂,成员企业变动会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企业通过兼并、出售、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部分总机构对成员企业数量及级次关系不尽清楚,基层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也不能及时到位。

第三,汇总纳税企业基本属于大型机构或集团,其经营方式与内控手段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是很大的挑战。而且,汇总纳税涉及敏感的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加大反避税的难度,同时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单独成立税务审计部,促使企业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国家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

从近几年税收征管现状看,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监管一直是薄弱环节,因此对于合并纳税,新法原则上是采取否定态度的。第五十二条中规定,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加上汇总纳税企业本身的复杂多样,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范围扩大,将会使这一制度的弊端凸显,出现新的问题。

二、新税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是否独立纳税的唯一标准,对原来就地缴纳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由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有助于降低所得税管理的整体成本,统一政策的把握与执行,降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程度。但“两税合并”也会给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分享比例引发“税源争夺战”。在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财预[2008]10号)规定了汇总计算的总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这一规定虽然制止了税收收入全部向总机构所在的比较集中的发达地区,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总分机构所在地区之间的税源争夺,有可能加剧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财政的困难,从而引发“引税”现象。

其次,税收预算级次不利于积极监管。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按比例分享后取得的税收收入在预算级次上多为100%中央级,在与地方分成的40%部分也多为省级,对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的市和县级财政基本没有所得税贡献。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管级次划分的原则,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享有监管权,但成员企业的税款缴纳、财务管理都在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在这种财政分配体制下,并不关心汇总纳税企业的实现所得税额。基层税务机关在人少事多和所得税难管的现状下,存在可管可不管的倾向,同时监管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没有很强的控制手段也不能有更多的精力表现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积极性。

再次,税收征管方式不利于日常监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于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控制较少,特别是那些不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缺乏依法接受监管的意识。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审核,针对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的成员企业的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看不到账簿和记账凭证,无法掌握实际情况;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通过汇总纳税情况分析调查,发现成员企业申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但检查归属权不清,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项目调整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稽查部门对成员企业分散式的稽查,增加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和成本,对同一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依据可能不尽相同;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汇总和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反馈沟通,可能存在某一成员企业被查出来的问题,其他有同类问题的成员企业却没被查处现象。这些都构成了制约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的不利因素。

最后,集团内部规定不利于强化监管。汇总纳税企业基本有属于自己的财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税收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异。成员企业从总机构的整体利益出发,财务核算并不完全按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是根据上级要求、行业规定、文件通知等,对财务数据人为变动。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需要先经省级公司或分行下达指标后才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务部门相对被动,容易造成执法隐患。加上上级主管部门对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人员任用的内部制约考核机制严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往往对上级主管单位报送一套报表,应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金分配,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另外一套报表,应付税务管理和稽查,形成所得税管理漏洞。

三、完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1.限制汇总纳税企业范围,规范统一大型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统一计算纳税,汇总纳税单位将会越来越多,地区之间争夺税源、管理力度不均衡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税务机关应限制汇总纳税的范围,将汇总纳税限制在少数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业集团内,同时对可汇总的成员企业限制控股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针对目前各金融保险、石油石化、电信供电等单位行业内部财务处理规定与税收政策的差异问题,应建议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研究新税法,修改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尽量地缩小专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降低税收管理内外成本。

2. 明确分工,协同统一管理。企业所得税征管应逐步向各部门明确分工、协同管理的方向转变,建立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需要的协作机制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政策执行、管理方法和管理力度上形成统一局面,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管理上的漏洞,国税、地税必须联合起来,上下级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反馈,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和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责任性,定期研究对策,以取得最佳征管效果。同时,建议放开税务市场,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竞争力量,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并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推动和促进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向前发展。

3.在所得税软件的框架下,建立针对汇总纳税的数字申报渠道。尽快开发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是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征管效率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所得税软件的开发应在一个总体的设计框架内统一进行,但由于汇总纳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大,税收申报口径与财政部下达的决算报表科目设置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建立针对汇总纳税制度的申报渠道。需注意的是,汇总纳税的电子申报系统、税前扣除及减免税审批系统、各类统计报表汇总和综合查询系统与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纳税评估系统之间应相互关联贯通,而不应该相互割裂,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优势。

另一方面,所得税是一个复杂的税种,在汇总纳税环节尤为如此,对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建议把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于信息系统和软件的应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税务干部素质培养的重要内容,将普遍培训和重点培训相结合,在各类考试中加大所得税业务的份量,迅速提高税务干部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和管理水平,增加所得税业务人才的储备,以适应企业所得税不断发展的需要。

4.从制度层面细化税务管理措施,完善政策管理规定。首先,在税收政策制定上将实际征管工作中征纳双方均不易掌握的概念以具体量化指标的形式予以明确,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其次,针对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中的漏洞与盲点,制定相应的办法,完善政策体系,如规范和防范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研究就地纳税的法人分支机构和其总分机构的业务往来和特点,根据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制定详细的申报纳税调整办法,规范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防止利用集团内部账务处理和地区之间的税收优惠转移利润,造成税款流失。

参考文献:

[1]杨斌.税收学[M].科学出版社,2003.

[2]杨志勇.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进程回顾与配套设施[J].涉外税务,2007年第4期.

[3]刘剑文.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创新[J].涉外税务,2007年第4期.

[4]陈锡平,季久义.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税务研究,2006年第3期.

[5]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研究 [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解释》.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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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 管理困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提出建立法人所得税制的立法原则,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汇总纳税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总分机构的纳税风险,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但汇总纳税由于制度和机制的缺失,全国各地缺乏统一执行标准,尤其是省内跨市及市内跨县总分机构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使总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之间征管矛盾日益突出,税收分配问题、税收管辖问题、各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等严重制约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总分机构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衡

现行汇总纳税办法规定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税款的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分摊比例在其所在地预缴,汇算清缴后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此不难看出只有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才有税款入库,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无税款入库,其应纳税款汇总到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缴纳,造成有税源无税收的问题。从经济发展形势来看,企业总机构或部分二级分支机构大多设在发达地区,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绝大部分设在不发达地区,而现行汇总纳税办法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造成贫富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衡。

(二)总分机构地区间预缴比例计算未按“所得”

目前预缴方式为各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占总机构相应指标比例确定分摊所得税款,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这种方式下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与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无关,违背了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征收依据的初衷,造成获利多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多缴税,而没有所得额,甚至是亏损的分公司也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分机构地区间税源征管矛盾升级

新纳税方式下税收分配职能由企业、税务、财政三方来承担,企业计算税款预缴分配比例总分机构税务机关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调整入地方金库,这样不仅增加了分配环节,加大了分配难度,也造成了地区间的征管矛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本地区经济利益,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经营模式,对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招商引资力度,排斥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的自主经营;二是国地税之间对于一些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也经常发生“好税源抢,孬税源让”的现象。

(四)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混乱

机构资格是否为二级分支机构,成为税务机关判定其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唯一依据。现行规定下二级分支机构的必备条件是“总机构对其直接管理”及具有非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见国税函[2009]221号),后者凭借企业注册时的工商营业执照容易操作,但如何确定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造成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出现同一总机构下设的同类型分支机构在不同的经营地区实行不同的级别管理,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尚为空白,资格确认更加困难,造成了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混乱的局面。

(五)分支机构税源监管出现空白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汇算清缴。大多数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造成管辖权空白区域较多,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核实总机构年度申报数据质量如何,对纳税调整真实性难以掌握,汇缴中即使发现问题和疑点需要核实,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明显,势必造成多头管理多头靠,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文件,这不仅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影响了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整体稳定性。形成了总机构税务机关想管管不了,分支机构税务机关能管没法管局面。

(六)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交流不畅

新汇总纳税办法最初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建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的构思,而时至今日该平台仍未开通,绝大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交流主要通过信函或电话方式进行联系,其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一是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却无法与总机构税务机关及时交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诸多的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又鞭长莫及,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效率因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渠道而难以提高。二是对总分机构分别隶属国地税管理的情况,一方税务机关的单项沟通协调势单力薄,无法解决总分机构间税收信息沟通问题。基于此,国地税之间信息共享只能依靠总局信息交换平台。

二、完善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改变分支机构预缴分摊指标,均衡地区利益分配

针对分期预缴汇总纳税的弊端,建议企业汇总纳税预缴比例改变计算方式,将三项指标改为按所得额计算分摊比例,各级分支机构(含三级及以下)均可在年度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纳税所得额,将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期提前到次年3月底,4月份征期内预缴本分支机构实际应负担的税款,总机构在5月底之前完成汇总纳税。此举既可解决总分机构管理中的前三个问题,又可以确保法人所得税制的地位不动摇,达到以下管理效果:一是税款可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提高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实现地区利益均衡。二是按所得额计算分摊指标充分体现了“所得税依所得计征”的本质思想。三是对于税率不统一的总分机构从根本上简化了繁琐的分配计算过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四是所有分支机构所在地均可分享到管理的成果,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各地区之间和国地税之间争夺税源。

(二)明确细化分支机构主体资格判定标准,减少自由操作空间

为解决分支机构认定混乱,政府部门行政干预企业经营机构设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出于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界定错误等问题,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强化管理:一是细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经营权限、内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等指标的管理和控制,如对财务负责人直接委派或聘任,具有总机构聘书或任职文件,统一财务核算内部口径,如营业成本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等;二是对加盟店、挂靠单位等具有独立经营权的特殊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上述措施便于操作,易于执行,可以减少资格认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确总分机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

为解决当前总机构税务机关“心有余力不足”,分支机构“力有余权不足”的困境,总局应尽快明确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一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负责审核总机构计算、分摊各地预缴企业所得额的准确性,督促总机构按时向其二级分支机构提供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如发现总机构在计算分摊各地预缴税款过程中有失公允,立即制止并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总机构的责任。二是赋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检查权,将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负责审核分支机构汇总上报预缴所得税分摊指标的准确性;赋予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权,即上报年度汇缴数据前需先经审核确认,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后还有权复审复查,凡发现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和罚款一律全额就地补征入库。

(四)尽快完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交换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建议总局尽快完善信息交换平台,一是从总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开始采集信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总分机构的登记时间、注册资金、人员规模、工资支出及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导入信息平台,并及时予以更新、维护,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实现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对管理部门不一致的总分支机构能及时查找到所有涉税信息,真正实现总分机构在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三是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备案具体程序,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确保总分机构之间的涉税资料和数据快速、准确传送。

参考文献:

[1]靳万军,付广军.法人所得税制必须妥善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财政研究2008,(1)

[2]闫春玲.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解析及完善建议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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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亏不倒”是一个十分令人困惑的现象,“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加强这类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有着重要意义。

一、“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采用“障眼法”,私设“小金库”。许多企业设置两套账,对正常的业务收入,需开发票的记a账,不需开发票的记b账,脱离税务机关的监控;将销售次品收入、副产收入、边角废料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收入存入“小金库”;有关部门的返回收入不入账,如保险公司的无赔优待款、银行汇票保证金利息收入、环保费返回收入、代办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对外投资、联营的投资收益等等。

2.乱列费用,虚增成本。乱列费用。主要表现为七种形式:(1)将应该资本化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2)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私人生活费用,如列支私人汽车的养路费、保险费,小孩学费、员工手机费等;(3)分解业务招待费,将业务招待费分解为差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等,成为企业“合理避税”的热点;(4)董事会费、会议费,不据实列支,以领代报;(5)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重复列支;(6)滥列差旅费,乱报出差天数,差旅费标准过滥,采取在支付工资或销售提成时报销差旅费的做法等,达到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7)虚列工资费用或虚报职工人数,若平均工资未达到税前扣除标准,在工资表上不写合计数,先要职工签字,再将差额补上,或者利用银行工资,将差额付出,挂业主及亲属姓名。

3.利用库存商品,虚增成本。主要表现为九种形式:(1)虚假库存。账面只记进货,不记销售,这样导致存货增加;企业将大量现金收入不开票入账作收入,使销售成本无法结转,只能长期反映在存货中,形成虚假库存。(2)虚增预提生产成本。(3)高转产品成本。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4)不办理入库手续,从生产车间直接销售,少报销售收入。(5)白条入账。(6)滥用暂估入账。或月初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估价入账,等发票到时重复入账,虚增原材料;或月初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估价入账,永远等不到发票到来,虚增原材料。(7)以购代耗。购进材料时,未使用便记入成本、费用,所附原始凭证为购货发票。(8)不用或少用以领代耗车间领用的材料,记入成本费用,采用不作退料或假退料的办法虚增成本,多出来的材料形成账外物资,形成“小金库”。(9)材料假出库。企业为了减少利润,在每年的12月份,由车间办理领料手续,填制领料单,而实际并未领料,进行空转,或者以原材料抵偿债务。

4.偷梁换柱,高估资产,多摊费用。(1)混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概念。故意混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造成多列费用。(2)未取得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固定资产入账时所附原始凭证,或仅凭内部凭证入账,直接计提折旧,并且在税前列支。(3)不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多提折旧,多摊费用。纳税人购买的例如轿车、房屋和机器设备等,不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有的纳税人却与评估机构串通一气,故意高估资产价值,以达到多提折旧,多摊费用的目的。

5.移花接木,利用往来账目,不记收入挂往来,虚列成本记往来。(1)利用预收(付)账款账户,不记收入挂往来,使企业年末预收(付)账款有大量贷方余额;如果企业的收入很少,费用很大,企业可能会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更改为借入资金的凭证,然后再以还款名义转移资金。(2)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一是费用挂账,企业为了增加当年利润,先把费用挂起来;或把一些违规的费用或暂时未能取得发票的费用放在这个科目,通过记账凭证,寻找时机通过转账凭证一次性或分次将违规费用正式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二是个人投资者长期借款不还,转移利润。三是以借款的名义发放奖金;四是利用向关联公司的借款,多列、虚列财务费用。(3)应收账款的三个对冲,一是违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贷方余额与借方余额对冲,故意隐瞒有大量预收账款的事实。二是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对冲,隐瞒销售收入,两头在外的企业最为明显。三是主营业务成本与应收账款对冲,虚增成本。

二、造成“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漏洞的主要原因

1.税务机关自身管理上的原因。(1)只重增值税管理,不重所得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要求高。而基层国税务机关这几年接触企业所得税不多,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源小,没有把它看成是税收新的增长点,没有把它与增值税同等视之。有相当部分的税务干部对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知之甚少,业务不熟,这种只重增值税 管理,不重所得税管理,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2)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不高。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及时组织征管,形成漏洞。(3)来自外部的干扰。在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短期利益违背国家政策,对一些企事业单位实行所谓的重点保护,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预对这些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对一些单位的正常检查也需经当地政府的批准。其次,来自不良社会力量的影响。抛弃社会责任,追求一种可视利益,满足现时需求,这种力量并非是简单的个体,而是有着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复杂的社会背景,是以人际关系为媒介,以金钱为纽带,以实现即得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群体,以至于少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也依附或“服务”于这种势力,使一些非法行为游离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管之外,个别税务工作人员也深受影响。(4)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机构、核算权上收,而税务机关无力应对。近年来,一些高收入行业、垄断部门的所属分支机构纷纷上收、核算权纷纷集中。一是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源头控管、精细化管理,因为最熟悉情况、最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当地税务机关被晾在一边。二是其总部或集中核算地往往驻在大中城市,经济相对优越,税收管理环境相对宽松。集中后,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无大的作为,这些纳税人则有恃无恐。三是收入(所得)的支付和核算由于涉及面太广、内容太复杂,集中地的税务机关难以管到位。

2.纳税人的原因。(1)“偷逃税”违法行为与承担风险不对称。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部门会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2)依法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观上依然存在着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

3.社会的原因。(1)社会评价体系被人为扭曲。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与当今人为扭曲的社会评价体系不无关系。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其次,没有形成“偷税可耻、人人喊打”的社会舆论氛围,周围人也并不因此视他人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之交往,或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谁有偷逃税行为,不但其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2)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滞后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最大的黑洞。主要是现行制度为纳税人大量的购销业务提供了体外循环的渠道。从我们查获的案件中发现,现在的企业特别是私营性质的企业,除在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有一个不得不存在的名义结算基本户外,多头、多人开户的现象比比皆是,而这些储蓄户头根据现行的储蓄账户管理办法可以结算进出各种类型、额度和同城异地的资金,使大量经营性资金的循环可以脱离企业财会而达到相同的目的。除了报表上的销售因为需要增值税发票,能以基本结算户转账结算外,其他部分则通过储蓄账户转账结算,或是现金结算。

三、加强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1.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监管,预防偷逃所得税行为的发生。一是加强对企业应税收入方面的日常测算,重视往来账户的监督,借助信息网络加大对发票往来开具的监控力度。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报批制度。三是加强重点监控,注意发现疑点,结合内查外调,查清企业虚假账务处理。四是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单位的延伸监管,将报账制单位一并纳入管理。五是加快信息制度改革,完善计算机网络化建设。争取早日与各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达到资源共享。

2.依法严肃鉴定企业征收方式,对账证不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中小企业,严格核定征收,合理确定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科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督促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管理转变。

3.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加大对偷逃税的惩处力度。要敢于破除“人情税”、“关系税”,坚持依法纳税,坚持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查处的偷税款及罚款久拖不交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坚决催缴入库;对大案要案,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并对偷税者予以重罚,对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追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高额“偷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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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应用寻租的有关理论,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下所产生的各种寻租支出,从而提出相关对策。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差异及其寻租支出分析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于稳定和吸引外资的考虑只对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进行了合并,但对所得税仍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不可否认这种政策对当时的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变,这种差别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对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当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讨论的比较透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产生寻租活动的原因,对如何减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寻租支出做一些探讨。

(一)现行内外资企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

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使得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游戏”规则下,这种差别待遇可以从以下三张表格中看出。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税制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差异:首先,立法级次和效力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属法律范畴,透明度和权威性比内资高;其次,外资的实际税率低于内资企业;第三,外资的扣除标准明显优于内资。

(二)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寻租支出

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公平以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模式,使得外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缴纳的系列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各种寻租活动。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有损效率的。

第一,从法律级次差异对征纳双方的影响来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其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使我国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导致蒙骗、贿赂、拉关系等一些行为,这时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租金由一个利益集团转移到另一个利益集团往往采取上述低效率的方法。

第二,从纳税人行为角度来说,由于内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标准窄,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比内资企业少纳税,政策的差异导致租金的产生,外资企业由于相对优惠的条件获得更多的租金,那么内资企业必然为获得同等的待遇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产生几种可能行为。(1)内资企业向征税机关展开寻租活动: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可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假外资泛滥,具体模式有资金上的“出口转内销”及国内资金先流动到国外变成外资,然后再以外资名义投资国内;或者外商出小头中方出大头;或者有限的外资在全国游走,在全国各地举办许多合资,从中享受高额利润等等。(2)内资企业在政策对自己不利情况下必然会采取措施避免遭到这种不利于自己的政策的损害。而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若仅仅从企业资金转移角度来说,虽然政府税收收入少了,但私人的收入多了,看似总体收入没变。但事实是企业在进行这些行为中,为了少纳税,赢得和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竞争环境,产生了非生产性支出比如贿赂支出、改变企业组织模式所带来的损失等等,从而产生了额外成本,而这部分成本若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是可以避免的。而外资企业为维护现在的即得利益和获得更多租金,同样也与征税部门展开活动,要么呼吁政府给与更多优惠的政策即发生寻租行为,要么要求维护现有的各种优惠即发生护租行为,当然当内资企业为获得相同的税收待遇而对有关部门进行游说的时候外资企业也有可能也对其进行阻挠活动。这系列行为在可能给外资企业带来好处的情况下却给内资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同样导致了资源的无谓损失。

第三,从征管部门行为来说,由于上述企业行为有悖国家引进外资的初衷,政府征管部门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而投入物质资本和劳力资本,即制定各种政策法规、投入各种先进设备和技术、配备更多人员和机构,想法设法完成自己的税收任务。这样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征税成本。在这里讨论的是假定政府征税管理机构没有对租金的要求,但从公共选择理论中我们看到政府本身也有自己的需求,如果我们设想政府征收机构有对租金的要求,其进行抽租和创租,那将产生更大的效率损失。总之,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各种企业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不可能完全处于信息对称状态,一方面我国所得税实行内外两套制度,二者立法级次、效力不同,征管机构复杂,纳税程序复杂,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清楚自己在整个市场与政府中的位置,而征管部门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各企业信息,在这种背景下由于寻租活动而引起的资源浪费是巨大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寻求一些限制或使这种寻租支出最小化的对策和措施。

二、减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寻租支出的几点思考

制度是指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制度正如劳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对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费用,消除交易的不确定性,节约了生产成本,增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有效的制度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将阻碍经济的发展。同样一个有效的所得税制将会对整个所得税征纳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原则

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费用扣除无差别和企业资金无判别其实质是公平原则。而非我国现阶段对外扶持,对内歧视的状态。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第一,统一其立法级次,二者均应纳入到同一部所得税法中,增强其透明度,便于征纳税方可以明确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各种优惠。第二,统一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税率和税收优惠差异导致的各种寻租支出,通过逐步消除这些差异我们可以考虑降低我们的所得税税率,当然只有降低税率所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于消除差异扩大税基所带来的收入增长,这样的税率改变才是可取的。

(三)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所得税分享改革

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改革,这一举措的方向是好的,但这项改革方案由于制度设计缺陷,使得各级政府出现程度不同的随意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法效力降低,导致各种寻租支出产生,各地各级政府为了寻求属于自己租金从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征税成本和资源的浪费。因此,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对减少所得税征管中的寻租支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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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86-03

在税收分配关系中, 征纳是一对矛盾, 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自从税收产生那日起,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就没有停止过。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和税务机关对偷逃税打击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自利的经济人,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的本质却没有变,在这种形势下,避税就成了许多纳税人必然的选择。目前,对反避税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国际反避税领域,对国内反避税的研究较少,但国内避税活动却愈演愈烈。企业所得税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征的税种,征管复杂、弹性大,更便于纳税人利用避税的手段追求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本文从避税的角度,梳理国内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国内避税定义的界定及危害

对避税,国内外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笔者归纳为: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和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行为。可见避税与偷逃税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是不违法的,而偷逃税是违法的。

虽然避税是不直接违法的,但它是一种违反立法精神的行为,会对税收造成一定的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它会减少税收收人, 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第二,纳税人如果成功避税, 其税负就会下降, 这样就会造成从事同一经济活动的纳税人避税者与非避税者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第三,破坏了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经济行为的多变性,使防范避税行为的反避税立法难以确立其稳定性,避税行为会破坏税法的权威性,不利于营造遵从税法的治税环境。第四,避税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破坏了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因此,作为税法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避税采取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

二、国内企业所得税避税的成因及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是避税的原动力;税法存在漏洞和不明确之处是避税产生的法律原因,而税法的漏洞是通过征管的漏洞表现出来的,但征管的漏洞却不仅是由税法缺陷造成,很多是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收法规理解的偏差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的。这些税收管理漏洞的存在才是避税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这种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尤为突出。下面,笔者就以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常见的避税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避税产生的现实成因以及规避的手段。

(一)利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的不同进行避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可有两种征收方式,即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税务管理人员可根据纳税人收入、成本的核算情况确定征收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会造成税负的差异,尽管该文件强调了核定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要从高掌握,努力缩小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之间的差距,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加强企业的账证管理,督促、帮助企业建账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等征收方式核定原则,但在管理中还是产生了漏洞,从而被避税行为所利用。例如以下案例:2008年,山西A煤矿将该矿的产权全部转让给B国有煤矿, A煤矿是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所有权科目下没有资本公积余额,股东均为自然人,共三人。按协议转让价格为2.7亿元,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依据《个人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B国有煤矿负有代扣代缴个人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应代扣个人企业所得税为:(27000-3000)×20%=4800万元。A煤矿股东认为税负太高,就委托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如下税务筹划方案:三个自然人股东各自成立一家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各自持有的A煤矿股权投入各自的独资公司,并对A煤矿的股权进行变更。这样,A煤矿的股权结构就由自然人股权变成了法人股权,B国有煤矿就不再负有扣税义务;三家独资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按收入定率征收。上述筹划方案顺利得以实施,这样A煤矿股东就将个人企业所得税转化成了企业所得税。独资公司所在地规定该项所得应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三家独资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7 000×10%×25%=675万元,税负大大降低。尽管这一税收筹划方案并没有使转让资金直接归属股东个人,但在当前的金融条件下,对于一个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独资公司来说,税务机关要对其资金流的监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实际上转让所得资金已由其股东自由支配了。

(二)变股利为薪酬避税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改变了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尽管对工资薪酬支出加上了“ 合理” 这一限制条件, 但因缺乏进一步的限定性要求,这一款政策的调整仍成了许多企业规避税收的工具。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对在企业任职的股东或其亲属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 规避税收。因为税务机关合理的判断, 主要是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以及当地同行业相同相近岗位的人员报酬来进行判定, 实际操作中缺乏客观标准,进行调整的难度很大。纳税人是怎样利用工资薪酬进行税务筹划的呢?我们通过数据进行分析,对个人企业所得税来说,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股利分红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标有速算扣除数的工资薪金税率表经试误计算,可算得只要含股利或劳动(技术)分红的月工资薪酬不超过39 750元,使用工资薪金应纳个人企业所得税就少于股利应纳税额,从企业与股东整体避税角度,若考虑工资税前扣除的抵税效益则工资支付没有上限要求。

(三)金蝉脱壳避税

采用这种避税方式的企业以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最为典型,下面笔者就以房地产企业为例进行探讨。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周期长、金额大,经营方式较为复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出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现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尽管上述文件只规定了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过低使开发商很容易以此避税,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实践中,大多数开发企业以遵照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为由,以办理竣工决算并移交产权为收入结转的时点,这样从预售到收入的结转往往需要两三个会计年度甚至更长时间,拖延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也给一些开发企业避税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开发企业往往是一个项目注册一家公司,在一个项目竣工前就开始运作下一个项目,在支付了大量前期费用后,再设立另一家公司接下该项目;原公司则以新项目失败为由列支大量费用,减少利润进而清算注销,如此滚动操作就可延迟甚至逃避纳税义务,因为企业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即便有欠税也往往难以追缴。

三、针对国内企业所得税避税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避税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关注,该法借鉴国际惯例,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制定了八个条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也做了明确规定;第47条又进行了保底性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些法律条款均能成为我们反避税的有力武器,但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强有力的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去维护和执行,同时法律法规是有滞后性的,法律法规也难以对千变万化的现实情况一一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我们的税务管理和稽查人员保持敏锐的职业判断力,才能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有清晰的洞察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为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强化税收管理,使企业所得税避税危害降到最低。

(一)转变反避税管理的观念

长期以来,反避税调查以国际避税案为主,对国内的避税问题则主要通过税法的完善来解决,忽视了对国内避税行为的管理,立案调查少,管理措施不到位,从而助长了国内避税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尽快转变反避税管理观念,加强对国内避税案件的立案调查力度,有效遏制避税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快反避税专业队伍建设

避税行为多是经过复杂的流程设计,巧妙地运用税收和相关财经法规为其庇护,稽查难度大。因此,反避税工作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还没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多是抽调人员进行专案形式的反避税工作,不利于反避税专门人才的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缺乏,力量薄弱,是制约我国反避税工作充分拓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大反避税人才培养力度,逐步建立专职反避税工作机构,稳定反避税岗位人员,是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的必然选择。

(三)恰当引用经济法规破解避税难题

长期以来,反避税人员对法规的适用原则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反避税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从而忽视了有关经济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实际上,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的恰当引用可以解决困扰税务机关的许多避税难题,征管法对代位权和追偿权的引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又如,公司制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逃避税收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公司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该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它为反避税人员追究“换壳”公司的欠缴税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审慎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利用征收方式的差异是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二是按公平、公正原则科学核定企业所得税,在不低于国税发〔2008〕30号文和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最低应税所得率的下限前提下,由基层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并建立相关的审批和考核机制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 刘晓虹.美国反避税措施初探[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2).

[2] 徐公伟.新税法实施后的国内避税问题探析[J].现代财经,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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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税收流失;税收监管

一、企业所得税避税的基本原理分析

1.1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因素

企业所得税本质是法人所得税,有差别于个人所得税,而对法人来说影响其纳税的因素有纳税义务人、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对企业来说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最终纳税的额度。

1.1.1税基

各国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即调整后的利润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关键在于扣除成本和费用后利润的的核算,其中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不同,就会导致最终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

1.1.2税率

税率的结构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比例税率,二是累进税率。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相比较于世界各国而言还是偏低的,据统计我国周边18个国家或地区的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6.7%,都高于我们的25%。此外我国某些小型微利企业(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低于25%的基本税率[1]。有些避税地甚至完全不收取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率就会导致最终纳税额度的巨大差别。

1.1.3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用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或产业的政策规定,通常通过降低税率、税收抵免、税收豁免和加速折旧等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发展方向以符合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从而减轻自身的纳税额度,减缓纳税负担。

1.2企业所得税避税行为和方法

在了解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的影响因素后,企业通常会根据改变其中可控的变量来减轻自身的税负,时下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愚者偷税,精者避税,智者筹划税收。关于避税,笔者在此声明本文所分析的避税行为是企业通过任何某种方式使自身的税收负担减少的行为,至于合法与否,分析如下:

1.2.1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遵循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是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税收法律风险最小化,是在不违法纳税的前提下在纳税经营前巧妙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避开税法中纳税的规定以减轻自身税负的做法。税收筹划不违法,但是也不是法律提倡的。

1.2.2顺法避税

纳税人在完成依法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合法节税、依法减免税款的权利。笔者所说的顺法避税是指顺从法律所表达的意识,而不是在量上做文章,打球。比如企业通过积极开发“三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项目的投资,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等进行避税节税,不仅符合法律的条文,更顺从其内涵宗旨,这样的避税方式是法律鼓励的。

1.2.3违法避税

任何法人、企业有合理合法避税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这种权利往往被滥用错用,甚至引发犯罪。违法避税情况与税收筹划不同的是,它发生在纳税义务确定之后,通过对发票的弄虚作假,对会计帐本的不法更改等非法手段少申报纳税或者不申报纳税。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必须要严格依法制裁。

二、企业所得税避税产生的原因分析

企业避税的原因要从两个方面说起,一方面是征管者政府,另一方面才是其纳税者自身,且两者互相渗透。避税的原因不能单纯认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不强,我们还有“苛政猛于虎”的古训,政府和企业都必须寻找自身的问题。

2.1政府在纳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2.1.1税法立法的制约与人才缺失

税法的确立一是为了为征纳税款提供依据,二是为了限制政府公权力的膨胀。法律一旦确立就要严格依照着来实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根有据,但法律文件有限不可能把每一种情况都包含在在内,规定之外也就成了常说的漏洞。而且法律条文一经制定出来就是固定的在短期内不会随意更改的,但是企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很可能跳出法律的约束。法律同时是公法,而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则是自己的私利,法律在自我约束权力扩张的同时也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立法受到限制后,想要解决问题就需要依靠人才的引进。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不成文的现象,由于企业可以给优秀的税务师比政府更高的福利和薪金,导致业务水平高的税务师都流向企业,而这些人一旦帮助企业避税,那些相对不专业的税务工作者很难查出问题来。毕竟企业在招聘时选择的都是专业人才,而税务工作人员做为公务员的选拔更注重全面发展以德为先,难免导致专业知识储备不足。

2.1.2纳税服务的不周与监管乏力

公民依法纳税,有权利享受良好的纳税服务,同时税务部门在拥有征税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提供良好的服务。但是现实中的纳税服务体系流于形式,流于表面,让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过高,而且缺乏征纳双方地位平等的意识。享受不到良好的服务导致纳税人心理上不乐意纳税,不积极纳税,最终演变为抵制纳税。

因为征税,所以避税,由此也产生了对征纳的监管。税收监管既要监管税务部门不能随意征税,也要监管企业不可偷税逃税。我国的确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却因也是依法而成立,使得这样的问题并不能很妥善的解决。而对企业的监管也存在问题,如过分依赖企业提供的报表资料,不能精确的完成对企业的纳税评估等导致税务部门在监管中处于被动地位。

2.1.3征纳体系不合理与重复征税

我国税务系统分为国税和地税,两者既分管不同的税种又同时共享某些税种,这个企业纳税造成了很大的不方便,同时也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没有企业所得税,那么人们就会把自己的财富全部算在企业所得上并靠企业负责自己日常开销,这样企业就会庇护一大批没有个人所得的富人。现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征收营业税,就造成了对一笔收入的三次征税,这明显很不合理。不过,政府已经意识到这样做的弊端,已经开始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提出了国税地税合并的设想。

2.2企业在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2.2.1企业的税负过重

前文提及有专家称九成企业不偷税可能会倒闭,专家其实要表达的意思是企业的税负太重。据统计企业面临国税系统征管的税种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等13种,被地税负责征管的包含营业税、城建税等15种,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可能要缴纳28种税这还不包括各种费。税目繁多,企业为了更好的生存发展不得不想办法避税,甚至偷税。

2.2.2企业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主要是纳税动力不足,企业的获利与所纳税款此消彼长,无论作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物质利益的刺激下都会打避税的算盘。避税的原因种种,归根结底就是这一条,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这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实事,国家政策再好,法律法规再完善,政府提供的纳税服务再周到,如果企业不愿意纳税,就不能保证企业不避税。

在从政府和企业方面分析了纳税避税行为后,影响企业是否依法纳税的因素还有社会纳税风气优劣和纳税环境的好坏,这两个因素的形成并不是短期内的,也是不容易改变的,但如果政府能抓住这两个关键因素,税收征管就会事半功倍。

三、减少企业所得税避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对国家税收的贡献很大,但是严重的避税问题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惨重,进而影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问题,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在治理企业避税的问题上,政府要采取合适的手段,既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不能放任企业避税的势头发展;既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也要洞悉企业的避税手段;既要保证企业间的竞争公平,也要注重行业产业的发展效率。

3.1正确看待避税,具体分析情况

3.1.1实事求是,不搞先入为主

在对避税的看法上,相当一部人会认为是偷税漏税,认为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再加上目前社会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案件不断发生,避税被打上了违法的烙印。这其实在前面也见简单做了界定,税收筹划的确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但的确没有违法法律的规定,这里面纳税的弹性比较大。凡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会做税收筹划,因为可以避税的空间很大。而有些避税的发生的确是顺从法律的意识发生,更何况我们本来就有税收优惠的政策,这些都是应当提倡的。真正需要打击的是那些因为贪婪突破法律的防线走向犯罪的偷税漏税的情况,这类情况通常表现为虚假报税,违法抵扣,拒不交税等恶劣性质避税。

3.1.2配合调控,鼓励使用优惠

征税不是目的,征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平衡,调控区域发展均衡,保持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国家也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西部发展等,如果企业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配合国家民生大计,那么得到税收优惠是再合理不过的,国家也应该鼓励企业在这方面避税节税。本来税收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某些部分税收可以直接用之于民,也不用大费周折的收取上来再用还回去。

3.2完善税法体系,保证公平纳税

3.2.1完善立法,合理调整税负

政府制定的税法应当与时俱进,与企业相适应,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税法的立法要坚持税法定、一法一税的原则,目前我国有效的税法不多,多是以暂行条例为执行依据,这就不太符合法律的严肃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降低了内资企业原先最高33%的税收负担,统一了内外资的均衡,为国内企业的发展带了新的机遇。但是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没有得到本质改变,主要表现在仍需交纳种类繁多的其他税款,甚至还有被重复征收的部分,这些是亟需改进的地方。

3.2.2严打犯罪,优化纳税环境

对偷税漏税企业的查处问题直接影响到其他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对违法避税企业严肃处理。这不仅关系到企业间纳税公平的问题,还牵涉到社会文明纳税环境建设的问题。纳税的良好风气养成不是短时间的问题,但是被破坏却很容易。尤其是对已经在行业内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如果违法避税而不被得到制裁,会加剧行业的不平衡发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打击纳税犯罪,优化纳税环境的必要选择。

总的来说,在企业避税的问题上,企业的问题出在政府身上,政府的问题又在企业身上体现,两者相互渗透,只有双管齐下,同时做好政府和企业的工作,才可能保证我国税收体系高效有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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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加强 企业所得税 管理 思考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白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

白云区是广州市企业数量最多的区之一,每年这个区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整个广州市的税收收入做出很大贡献。但从近三年入库数据来看,企业所得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以2009年度为例,白云局企业所得税管户6805户,2009年企业所得税入库48388万元,同比下降9.06%,减收4822万元。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控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的费用里、有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擅自胡乱调整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税务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税务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一)要做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宣传好税收相关政策,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二)要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企业所得税纳汇缴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企业所得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源大户、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同时要创新评估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进行纳税评估。

(三)加强汇缴管理为核心,提高汇缴工作质量

一是要制定方案,认真部署。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在方案中明确了汇算清缴的范围、受理企业年度申报的注意事项、审核的要求等等,规范了下属各个税务所的操作。汇算清缴工作由税政科统筹安排,各税务所贯彻落实,责任到所,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二是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内部培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目前,随着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采取的偷逃税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已经跟不上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税务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财会、外语、计算机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刘心一,刘翠微.企业所得税手册.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3]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黄国成,王志成.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协调・ 纳税筹划.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5]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6]王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