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重大涉税事项税务风险管理功能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包括将企业集团税务内控制度体系中涉及的操作流程、税务风险点、应对策略整理、分类、维护到系统之中,建立可编辑、可调用的税务风险点识别库及管控措施库。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将重大涉税事项税务风险控制流程纳入系统,即税务部门人员获知重大业务事项发生后,将重大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维护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事项类别、性质,调用税务风险点识别及管控措施库信息进行分析,或聘请外部税务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最终确定发表的税务意见反馈给决策部门。税务管理系统需通过流程管理工具和文档管理系统固化企业集团内部税务检查业务流程,包括集团总部通过系统自查、抽查通知;上下级单位之间通过系统通报工作进度、交流相关问题;自查、抽查结束后,相关人员将自查报告、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结论性质文档上传存档。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应对外部税务机关检查业务流程,要求成员企业在发生税务机关检查事项的第一时间,通过系统向上级单位报告相关检查内容;上级单位可通过系统掌握、跟进成员企业外部税务机关检查的办理进度,提出指导意见;外部税务机关检查事项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将相关结论性文档上传存档。
(二)集团纳税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按行政区划、业务板块、成员企业、税费种类、税款属期等多维度统计、查询应交税费、实缴税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应实现查询条件可任意组合,逐层细化和深化统计分析;应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层级管理,即每一成员企业均可查询、统计本级及所属下级企业纳税数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基于财务预算或业务预算实现对成员企业及其下级单位未来期间的税费预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建立纳税指标评估体系,快速计算、评估各成员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税负变动弹性指标等纳税评估指标数值,与行业平均值、管理经验值比较并提示预警信息;系统应实现基于税费数据和辅助的财务数据,自动生成集团税务管理报表;应实现按预先制定的模版或管理口径生成不同层级成员企业的税务工作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信息。
(三)税务交流共享平台功能
税务管理系统应实现为集团总部向成员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单向或互动平台;应实现集团总部通过系统向各层级成员企业最新税收法规、内部税务刊物等;应将年度、季度、月度相对固定的工作事项制成税务工作日历自动提醒相关人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自动归档功能和手工上传归档功能,用户可按权限查询、调阅本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资料。除全税种纳税申报资料自动归档外,应根据需要将系统外涉税文档扫描上传到系统,实现日常涉税文档的电子化分类管理。
二、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围绕集团税务管理的目标
尽管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内容繁多,通常包括集团税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税收法规研究及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税务筹划和税务咨询服务、重大涉税业务管理、内部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的组织管理、外部税务稽查的协调和应对、对成员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等,但其目标与集团内单体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围绕集团税务管理目标这条主线,凡是对控制税务风险或降低税收成本作用显著的税务管理理念、制度、方法、流程就必须尽量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固化;反之,则可以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暂时将需求予以搁置。
(二)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制定正确的实施策略
针对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创新,采取积极的措施,努力提高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集团的良好健康发展。
(一)努力提高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能力
通过提高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能力,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负水平。具体说来,企业集团应当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集团要真正重视税收筹划工作,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承担税收筹划的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与相关税务部门的沟通,获取准确的有效信息,并注意加强对外的咨询,做好税务的筹划工作;其次,企业集团要通过一定的宣传和教育手段使管理层的人员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在企业集团的投资、融资以及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多征询税务部门的意见;最后,企业集团在努力提高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能力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加强税务的筹划,提高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效益,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税务风险,而且大部分的税务风险是由于投资、采购、销售以及生产等环节的决策和经营没有深入考虑税务问题而引起的,为此我们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3]。首先,企业集团的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管控工作,亲自督促并参与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其次,企业集团要通过精挑细选来组建一支强大额税务风险管控队伍,保证每一名队员都能够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最后,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其内容的全面性,将企业集团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并购重组等多项业务内容全面包含在内,同时还要注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务管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税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能主动配合和参与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
(三)加强税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我们必须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税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将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相关理念、方法、制度以及具体流程进行总结和提升,努力建立健全企业集团的税务信息系统。首先,将企业集团的一切基础税务信息全部纳入到税务信息系统中来,实现税务情况的多维度统计和分析。其次,企业集团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纳税指标评估体系,通过这个体系可以迅速地计算和评估相关子企业业和子部门的负税率和纳税情况。最后,要努力构建一个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平台,为企业集团内部提供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并向基层的企业和员工及时相关的税收刊物,同时向员工及时有关税收的最新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意识和税务管理能力。
二、结语
【关键词】节能 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分析 管理建议
一、背景资料
(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甲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甲企业集团在供电发电产业方面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利用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而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是普通转供电设施,转约为供电及其他相关产业年盈利额约为3000万元,A子公司因历史负担重尚有未弥补亏损1.5亿元。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1)流转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c.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d.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财政对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无论哪种优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税局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的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或《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首先,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其次,A子公司拥有的能源设备为普通设备,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条件;再者,若将转供电资产转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亏损额将愈发加大,没有利用未弥补亏损进行所得税节税;第四,在异地长期生产运营而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不符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
(二)建议
【关键词】财务共享中心;集团企业;问题和缺陷;应对措施
一、引言
数据不畅通是以往大多数集团企业比较困扰的问题,由于集团企业往往分支较多,区域跨度大,各个分支间的财务数据不能很好的实现共享,这自然不利于集团企业的宏观把控和统筹规划。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到来极大的减少了集团企业诸如此类的困扰,财务共享中心便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工具,不过毕竟属于新事物,集团企业仍需面对许多新问题:财务共享中心不适用于集团实际情况;由于财务共享中心为集团财务工作带来的变化;集团财务工作人员的新要求;内部各分支部门的财务规范化等。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集团企业才能良好的运用财务共享中心。
二、财务共享中心为集团企业带来的问题
1.财务共享中心并不适用于所有集团企业
作为集团企业,其经营规模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比较大,集团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谋求产业升级的意愿强烈,更愿意尝试新生事物在企业内用于应用。财务共享中心作为针对于跨空间跨区域应运而生的财务处理工具,自然非常吸引集团企业的兴趣,导致许多集团企业纷纷盲目引进。财务共享中心是对企业信息化要求较高的工具,而对于譬如制造型这类信息化程度较低的企业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并不能充分的进行运用,还要额外投入大量资金维护该系统;另外,集团企业如果仅仅是站在降低财务成本的角度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如果财务中心的应用地点位于类似于北上广这类高薪酬的城市,财务共享中心的维护管理费用甚至会高于原有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并没有起到节约财务成本的作用。
2.财务共享中心为企业财务带来的变化
财务共享中心可以说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一大革新技术,其影响力必然会体现在企业管理的许多方面。凡事有利必有弊,财务共享中心在为集团企业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财务工作与生产销售等第一线脱离,财务人员与企业业务接触减少,这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财务人员对参与企业管理的判断力和准确性;财务工作人员集中在总部,各分支部门不再拥有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职能不能具体发挥到区域,实际上降低了集团对下属的管理力度;税务方面,财务共享中心使财务工作人员不再接触各个区域地方税务局,使其税务敏感度大大降低,另外财务共享中心和财务人工处理始终是机器与人工的区别,税务事宜又经常发生变动,财务共享中心的使用有很多的几率触发税务风险,也不利于税务筹划。这些都是财务共享中心为企业带来的不利变化。
3.集团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欠佳
由于财务对企业的重要性影响,集团企业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都会比较高,在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后对财务工人员的要求需要更一步提高。大多数集团企业下属分支的会计工作人员还停留在财务会计这种相对初级的阶段,而财务共享中心在账务处理流程中会减少很多工作量,这并不意味着会计工作变简单了,这个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更多的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管理工作,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转变。财务共享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实际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需要财务工作人员发挥其专业能力才能处理以及对财务共享中心的认识与应用,如果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强硬、不能灵活应用财务共享中心,自然不利于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
4.下属企业财务核算未规范统一
集团企业往往规模较大,下属分支多且复杂,管理难度相对而言比较大,财务管理作为集团管理的重要板块,其管理同样复杂且难度较大。尤其是部分集团企业的下属分支财务处理程序没有统一,譬如某集团企业下属的A分公司在材料采购阶段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B公司又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或者本身属于同一科目核算的会计要素,由于不同分公司对明细科目的名称不同而分别核算等。这些混乱都不利于财务共享中心的使用,大大加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这样开出来的财务报告也会与企业实际财务情况失真,有悖于财务工作的严谨性,也非常有可能引发财务风险。
三、针对财务共享中心对集团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的建议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进财务共享中心
财务共享中心固然能够方便集团企业的财务处理,避免了地理区域造成的不便,理想状态下,还能减少财务支出费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不过由于现目前的财务共享中心的实际情况,其还不能广泛用于所有类型企业,财务共享中心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化要求比较高,另外财务共享中心也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升级,由于工资薪酬等原因,总部位于一线二线城市的人工维护费用也会比较高,财务共享中心需要的硬件设备也是一笔比较高昂的费用,如果只是为了节约财务费用而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就很有必要根据集团企业自身情况试算衡量,避免财务费用的不减反增。当然,财务共享中心是不断更新升级的,暂时不能适用的集团企业可以关注它的发展动态,根据具体情况引进和使用财务共享中心。
2.及时调整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财务管理变化
财务共享中心的引进为集团企业带来的财务管理是巨大的,许多原有的财务工作内容会随之改变,这些改变有利亦有弊,对于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弊端,集团企业就应该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比如开通财务工作人员与业务销售人员的沟通渠道,避免财务分析只基于财务数据判定,应该财务分析的理论数据与实际业务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出具更客观合理的财务分析;定期安排财务工作人员到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各分支机构的具体财务状况具体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财务建议,充分发挥强化服务、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对于税务问题,要更多的发挥财务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配合财务共享中心技术人员,实时的调整税务变化,积极构思税务筹划。集团企业应该积极认知和不断调整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不良变化。
3.引导财务工作人员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转型
会计信息化是未来会计工作的趋势,财务共享中心就是这个趋势的具体体现,在未来的会计工作发展中,填制凭证、编制财务报表不再是会计的主要工作,会计工作应该更多地面向参与管理,指导发展方向等方面发展。作为集团企业,其财务工作复杂,需要分析的财务数据众多,财务共享中心的投入运用,极大的减少了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和难度,这就要求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转型升级,由财务会计转型为管理会计,对财务工作人员有了更多的要求,企业应该积极组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和对财务共享中心的灵活应用。另外,财务工作人员也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积极参与集团企业的管理。
4.统一规范集团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是由多个企业分支构建而成,管理难度上自然比单一企业更难,尤其是财务管理,涉及到内容往往繁多而细致,财务工作本身也要求严谨,作为一个团体,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必不可少。高质量的财务管理是基于有对比性的财务数据,集团企业应该制定文字性的财务管理制度下放各分支,并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只有规范的财务管理,财务共享中心才能发挥其在集团企业中的积极作用,并引导企业财务走上科学发展道路。
四、结论
财务共享中心是未来企业财务管理发展方向的趋势,必然又是会计信息化的一次大飞跃。不过作为新生事物,它还有其不成熟性,先目前也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推广运用,集团企业应该就引进的财务共享中心实时调整它所带来的财务工作变化,会计工作人员也要有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意识,当然财务共享中心的良好运用也离不开集团企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纳税筹划是以企业合理纳税为前提,统筹规划企业纳税行为,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是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同时纳税筹划要树立守法意识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1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
1.1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纳税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2)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
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
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3)纳税筹划要树立守法意识和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纳税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地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筹规划,以减少税费支付,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业利益,与偷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使企业树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由此可见,企业的规划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正当权益。也就是说,无论从企业的角度讲还是从国家、政府即征税方的角度讲进行纳税筹划都有其必要性。税法对不同地区的收受差异,使企业在减轻自身负担的同时自动调节地区间的经济结构,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1.2目前纳税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在保证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同时,保证企业的利益及企业的发展。在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时,目前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
(1)企业改革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企业随着改制的发展,将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原来企业内部单位的有偿结算收入将按政策缴纳各项税费,这无形中就会增加企业的纳税额。
(2)技术改造纳税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技术改造方式和设备购置的顺序来进行纳税筹划。
(3)筹资方式的筹划。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讲,企业的筹资方式从性质上划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形成纳税上的差异,我们要在不破坏资本结构的前提下,选择适应于企业自身的筹资方式。
2纳税筹划方案
2.1增值税中运输收入缴纳税款的筹划
由于承担着运送供暖用煤等运输业务,核算中存在着是否单独经营的情况,如果将其纳入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会为企业带来了一个筹划空间。
如公司各单位年提供的外部运输收入按3500万元计算,购买汽车配件及发生的燃料费3100万元。
(1)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应发生税费情况:
营业税3500×3%=105万元
城建税105×7%=7.35万元
教育费附加105×4%=4.2万元
支付税费合计116.55万元
(2)按增值税兼营行为处理发生税费情况:
增值税销项税额3500×17%=59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100×17%=527万元
城建税(595-527)×7%=4.76万元
教育费附加(595-527)×4%=2.72万元
支付税费合计75.48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营行为处理,企业少支付税费41.07万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税款527万元。
2.2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在年终预计年应纳税所得10.1万元,年终决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万元。如不捐赠,企业所得税率33%,税后利润6.77万元;如果捐赠,企业所得税率27%,税后利润7.3万元;企业通过分析计算,这项捐赠给企业带来0.5万元的利润。这里年终预计所得额就是经营中不确定的风险,企业在筹划的同时要考虑化解各种风险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的利益。
2.3利用银行贷款的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拟购买10000万元的设备,以增加赢利,对投资企业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是利用10年积累的资金购买设备还是向银行贷款。财务部门提供了两种方案的纳税对比分析:
(1)用10年积累的10000万元购买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赢利为2000万元。
该厂平均每年纳所得税2000×33%=660万元,10年共纳所得税6600万元。
(2)贷款10000万元购买设备,年平均赢利仍为2000万元,年利息支出150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赢利1850万元。
这样企业每年纳所得税1850×33%=610.5万元,10年共纳所得税6105万元。
显然,企业以贷款方式进行投资有许多好处,可以提前进行所需要的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可以减少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轻税负。
(3)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企业2007年已报废固定资产净残值1500万元,对这些固定资产是整体出售还是拆除后出售进行了分析。拆除后处置预计收入1200万元,拆除费用55万元。
按相关政策,企业不将固定资产拆除,直接销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缴纳增值税。
3纳税筹划的建议方案
3.1技术改造纳税筹划设计方案
(1)技术改造纳税筹划的设计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按照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建议方案。①当年“新增税款”大于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时,则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前年度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不影响抵免额。②当年“新增税款”小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时,则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因为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故“新增税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这种情况下就要先比较先后购置设备抵免额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选择是抵免先购置设备还是后购置设备抵免额。
3.2筹资方式的筹划设计方案;《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讲,企业的筹资方式从性质上划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形成纳税上的差异,按《税法》规定,债务利息可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税后支付。两者的差异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企业适度采取负债筹资比权益性筹资优越得多,企业负债增加,纳税支出减少,每股收益增大,企业价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产能力筹集资金上可以采取向银行借款、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间相互融资等进行筹资。股份制煤炭企业还可以采取尽量减少权益性资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但要注意资金结构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陈国钢,男,1959年12月出生,福建人。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6年7月-1987年7月,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管理学院作访问学者;2000年7月,参加美国哈佛商学院财务管理培训;1991年7月-2000年12月,历任中化公司美国农化公司财务经理、中化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财会部总经理、中化总公司财会本部副本部长、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副总裁、中化总公司副总会计师、中化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12月至今,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获奖理由
陈国钢作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人之一,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在国际融资、资金运作、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实践。陈国钢参与策划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使中化公司顺利地度过了1998年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频发的时期,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有效的措施,保证了中化公司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其中,陈国钢参与策划的中化公司化肥业务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国际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实现了中化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动中化公司实施战略转型,逐步迈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伟大公司的过程中,陈国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大型骨干企业之一,前身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立于1950年。中化公司已先后16次入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在2005年的排行榜中列第287位。中化公司在石油、化肥、化工领域实施全球化运作,是中国四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也是目前中国化肥行业具有领导地位的化肥供应商和主要的磷肥生产商,旗下上市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证50指数企业。
中化公司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辉煌,也饱尝过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亚洲金融危机和自身管理粗放所带来的无奈与阵痛。1998年,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频发,使公司险些栽倒在中国市场经济变革的征途上。
1998年的劫难,震碎了长期罩在中化人头上的光环,击碎了中化人抱残守缺的黄粱美梦。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劫难面前,中化人挺了过来,他们找出自身内部控制环节薄弱这一主因,进而励精图治,构建中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改革财务管理体制,迅速提高管理素质,追赶上中国经济前进的步伐,取得了事业的大发展。从1999年以来,中化公司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13%,净利润年平均增长23%,当年新增逾期应收账款逐年下降,2004年控制在当期利润的1%以内,经营质量和经营现金流明显改善。对此,2003年国资委给予了较高评价,充分肯定了中化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取得的经验。
成绩的背后,总有辛劳。中化公司这些成就的取得,有一个不能不提到的人物――陈国钢。
陈国钢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在国际融资、资金运作、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1991年起,他就进入到中化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摸爬滚打了十多年。在1998年的解难中,作为财务管理的主力之一,陈国钢和财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原因,共同策划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特别是自2000年12月起,陈国钢作为中化公司的总会计师,分管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兼任中化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预算及评价委员会主任,全面参与中化公司战略制定和重大经济决策;推动和领导了“点、线、面”相结合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确立了中化公司“三统一、一体系”的财务集中管理体系;推动和领导中化公司的流程优化,促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打造中化公司旨在控制财务风险、兼顾成本与效率的国际融资与资本运作平台,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为公司获取和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5年,陈国钢又主要参与策划了中化公司化肥业务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国际(沪市:600500)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实现了中化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动中化公司实施战略转型,逐步迈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伟大公司的过程中,陈国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构建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在研究和吸收国际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中化公司开始了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的艰难起步。陈国钢领导财务部门通过不断摸索,目前中化公司已逐步建成一套基于价值创造、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点、线、面”相结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多方面、多角度对企业风险进行监控,从而有效保证了企业的经营安全和资产安全。他们彻底改变了公司管理失控、滥用财务资源、损失浪费惊人、资产效率低下的局面。所谓“点”,指风险控制对象,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员工道德风险等风险点;所谓“线”,指风险控制流程,前(业务审查)中(风险管理)后台(财务监督)分立制衡,依托ERP系统,对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经营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所谓“面”,指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建立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多个职能参与、信息共享、综合治理的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在“点、线、面”相结合的内控体系中,全面预算管理是核心,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推行事前(预算制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事中(预算监控:分析实施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事后(绩效评价:平衡记分卡-落实绩效责任-奖励与处罚)的预算管理程序;另一方面实行涵盖多方面(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薪酬管理等)内容的全面预算指标体系,既包括供应商和客户结构优化等反映战略导向的指标,也包括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回报率等反映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存货、风险控制额度等反映经营质量和风险承受度的过程控制指标,还包括资金、薪酬等资源配置指标。整套体系强调价值创造、风险可控、资源优化配置、全方位内部控制。
在陈国钢的推动和领导下,中化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有效保证了企业经营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了经营业绩不断提升,有力地支持了公司市场化战略的推进。
二、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在财务管理体制上,中化公司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特别是美国GE公司)的先进经验,根据内部控制体系的需要,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从组织形式上将原来的集团总部财务部分拆为资金管理部(资金集中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会计管理部(会计政策与信息化)、分析评价部(预算管理与过程控制)、财务综合部(财务人员集中管理与财务战略规划),实行专业化管理;从管理职能上将过去集团总部财务部只单纯管理总部核算、资金事项以及简单汇总分析全系统经营成果的财务管理体制转变为“三统一、一体系”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实行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和财务人员管理统一,构建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预算管理与经营业绩分析评价体系,形成中化公司大财务管理体系,卓有成效地实施财务监督与服务,中化公司实现了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三、创新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财务集中管理体制的确立与推进为中化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化公司已实现所有全资经营单位的统一融资和现金头寸集中管理;融资方式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包括银行(团)借贷、资本市场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并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财务风险防范,保证了公司发展所需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和财务安全。中化公司目前已形成了融资渠道多元、资源配置效率优先、资金管理刚性、财务风险可控的资金管理模式,实际效果显著。
【关键词】企业集团 税务风险 内控制度 税收筹划
一、我国国家税收制度
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中,税收占首屈一指的地位,其按照性质和作用分类大致可分为商品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及其他税收类,同时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及强制性的特点。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产生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面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时可能会涉及到的风险,包括多交税风险和少交税风险。因此,企业集团要想合理的避税,就必须引入纳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才能使得企业集团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正是因为企业集团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纳税方面势必会与税收的特点存在相互矛盾性,这样就诱发企业集团税务存在纳税风险。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理论
内部控制,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为实现营利目的,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规定严格的执行标准,从而提高经营效率以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从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来讲,就是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内控管理,以使得企业集团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风险,免于税务处罚,从而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效应并获益的目的。
(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总体要求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总体目标就是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支出。
要想实现总体目标,就要抓住重点,对高风险的领域进行内控管理。
内控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提高风险意识、做好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实时监控,从而做到风险危机的预防。
三、企业集团主要税务风险及内控存在的问题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大高风险领域: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
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四、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总结
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企业集团要想追求税收利益就势必会承担税务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已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内控管理,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企业集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葛仲夏.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及风险控制研究[J].当代经济,2012(10).
【关键词】 税务筹划 集团 风险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主体对其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其税务筹划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集团的整体全局出发,为减小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实现税后的利益最大化,增加集团的净收益,对整个集团的投资、筹资、经营等涉税活动进行事先的分析、筹划,利用税法的各项优惠政策获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财务谋划活动。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分公司法人构成的,其资金规模庞大,对资源统一规划,对子公司统一管理,因此企业集团在税务筹划方面相较于单个企业而言有更好的优势。
一、影响集团税务筹划因素
1、政策因素
税收筹划主要是从税收的政策法规出发,利用国家各项政策合理合法的进行节税,集团的各项税务筹划均与国家的政策高度相关,因此,税收法规的各项优惠政策是税务筹划活动进行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活动税法的优惠政策有所不同,并且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的筹划也应发生变化。
2、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因素
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一般较多,纳税主体较为复杂,从而使各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加。在企业表面规模扩大的同时,各个分子公司之间提供劳务以及各个分子公司各有盈亏从而增加的各项税负,对于企业集团而言其税务筹划的压力增大。因此,企业集团的各个组织架构以及集团对于企业的管理控制能力对于集团的税务筹划有很大的影响。
3、人员因素
企业内部从事财务工作人员对于税法知识的了解以及应对检查稽查问题的能力都对税务筹划有一定的影响。这里所指的人员包括集团税务筹划的制定人员以及具体各个分子公司的执行人员。
首先作为制定人员,其对于税法等相关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其洞察税法动向的相关能力直接影响到集团税务筹划的制定。另外,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人员是执行集团税务筹划的主体,因此这些财务人员的执行力及重视程度也影响着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
税务筹划固然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作为事先的活动,必然会存在风险,税务筹划的风险也就是指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活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付出的代价。导致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风险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策方面的风险
(1)人员理解有误。税收的法规繁多,立法面也比较广,财务人员容易对税收政策理解有所偏差,比如说日常的税务核算从表面看是按照规定操作的,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造成偷税行为而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另外,对于制定整个集团税务筹划的人员来讲,在税法的理解上没有做好相关的沟通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理解偏颇,会导致整个集团的税务筹划风险。
(2)政策变化。税收政策变化极快,有一些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务机关不可能与纳税企业进行沟通,并且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是事先就做好的,因此税收的法规变更信息对纳税人来讲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也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造成一定的风险。
2、税收筹划执行方面
盖地认为,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导致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面临各种风险,使税务筹划的收益与成本面临不确定性。其中税收筹划在政策的运用方面有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或者执行不到位导致操作的风险。另外,集团企业的经营情况会发生变化,集团企业分子公司繁杂,由于反馈不及时等情况,使集团企业不能及时调整原来的税收筹划政策,因此存在原税收筹划政策失效造成的经营方面的风险。
3、税收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了企业的节税获得更大的税后利益而制定的税前的筹划,这种筹划是纳税企业的主观判断,主要是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及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所作出的主观性的判断。这种判断与纳税人对税收、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及业务的熟悉程度有极大的关系。
4、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导致的风险
税务筹划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应当依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税务筹划。但是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其选择的方案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决定,税务机关不会参与其中。因此,纳税人确定的税务筹划方案是不是符合税法的规定,能否带给纳税人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其税务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方案不符合税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税务机关将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逃税。如果是这样的话,纳税人非但不会取得税收的收益,还会担负相应的惩罚。
三、企业集团规避筹划风险的措施
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是集团财务决策的重点之一,也是集团发挥资源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高效配置的一个重要保证。集团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服从集团的财务战略规划。集团在采购、生产、营销等不同的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筹划,因此企业集团应进行全面的税务筹划管理,规避在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1、保持账务的完整性
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较多,涉及的业务也比较繁杂,因此更要保持账务的完整性。会计账簿、凭证等这些基础的资料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税务机关以此来进行征税及税务检查,并且这也是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账务支持。集团应该加强对账务的统一监管,保证账证完整,正确的处理各项账务并足额缴纳税款,这是集团进行税务筹划的首要前提,也是控制税务筹划风险,提高效率的重要基础。
2、认真学习并把握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对于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在不断地变化,而税务的筹划是在利用税收的政策跟经济的实际适应程度而不断变化,找到企业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企业应认真学习税收政策,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这也是规避税务筹划风险的重要一环。
3、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集团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税务筹划人员对一些具体的活动很难准确把握界限,一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也很模糊,比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等,并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也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权。因此税务筹划者应该确立沟通观念,争取得到有关税务机关的指导,避免将税务筹划的成果转化为风险。税务筹划活动的最终目标是节税,而节税的实现要依赖税务机关对集团企业筹划行为的认可,只有得到认同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义务,才能将税务筹划转化为企业的利益。
4、利用税务降低风险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也逐渐细分,各行各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税务的核心竞争力就在税务筹划的水平上。纳税企业的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等在纳税活动处于劣势,信息不完全,因而不可能完全协调纳税活动和保证纳税的准确性,规避纳税风险。税务在这方面的专业化程度远远高于企业自身,他们有着巨大的优势,首先税务机构有着较好的专业素质,筹划水平相对来说较高,可以有效地控制筹划风险;其次,税务机构可以及时的向企业提供税务方面的信息,使企业熟悉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使税收利益最大化;还有就是有利于减少企业涉税风险,对于企业集团来说,经营活动涉及的面比较广,各子公司的业务有所不同,会计处理方式有可能会不同于税收制度规定的税务处理方式,税务可以帮助企业规范此类行为,从而避免税收处罚,实现涉税零风险。
5、采用适合的税务筹划方法
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比较复杂,涉及的环节比较多,因此在税务筹划的方法选择上也要更加的谨慎,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要全局进行考虑,否则虽然在某个环节上节税比较多,但是集团总体是有损失的,因此要采取一体化的税务筹划措施。
(1)分环节的税务筹划。集团作为一个系统,涉及到采购、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这些环节都涉及到税务的处理,因此集团应作为一个系统分步骤地对各个环节进行税务筹划。
比如对于采购环节,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活动,不同的采购决策使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成本也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集团应对各个企业的采购进行筹划。不仅仅要考虑采购的价格,要从供应商的性质、经营能力等方面全面考察,对于采购的合同、采购的方式以及发票、各项进项税务全面考察计划,已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投资、筹资过程的税务筹划。集团可以利用整体的优势,进行有效的集体筹资、投资活动,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筹资过程中的成本,还可以降低税务筹划的成本以及有效的规避风险。
比如对于筹资活动,集团可以利用其自身的资源及信誉优势,整体对外进行筹资活动,然后再层层分贷;或者在内部解决筹资活动,比如资金的调拨、成员企业间的机器设备租赁等,有效地降低成本,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
四、结语
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系统,其税务筹划不能孤立地考虑纳税本身的问题,必须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统筹筹划。本文主要是从影响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因素入手,探讨了税务筹划风险,并根据企业集团的主要资金量大、经营环节复杂等特点提出了集团规避税务筹划风险的主要措施。对于各个环节的具体实施方法还需进一步的细化研究,对于一些具体的实例还需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尹淑平:有效控制税务筹划风险[J].会计之友,2010(4).
[2] 盖地:税务筹划[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贾英姿:集团公司全面纳税筹划管理[D].天津大学,2006.
根据上述原则对目前常用的绩效评价方法包括传统的业绩评价法、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法进行分析,为构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业绩评价体系提供思路。
(1)传统的业绩评价法主要是根据财务指标来进行评价,其优点是数据真实且容易获取。但容易忽视不可计量的非财务因素,而后者对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企业集团的品牌形象、与政府的关系等。
(2)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法是一种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有机结合对企业业绩综合评价方法,该方法强调非财务指标的重要性,但不可避免地受非财务指标本身的缺陷(即不能量化,数据不易获取等)的限制,因此,实际运行成本比较高。
上述两种种评价方法各有优点,对其进行改进和融合来建立符合税务筹划要求的业绩评价体系是可行途径。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即在业绩评价方法选择过程中花费的成本应以业绩评价产生的效益为限。
(2)战略符合性原则。税务筹划业绩评价应以实现企业集团战略总目标为起点,实现集团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一致。
(3)协调性原则。业绩评价指标应促使集团成员之间协调发展,而不是人为的造成冲突。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好坏往往会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活动。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业绩价体系是以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结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影响、反映税务筹划质量的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判断其是否实现预期的战略管理目标。评价指标据此可分为两类指标:一类是财务指标;另一类是为非财务指标,如下:
(1)财务体系指标
①显性(直接)成本收益率,即税务筹划直接成本和直接收益的比率。其中,直接成本是指企业为节约税款而发生的直接的资源耗费,包括税务筹划的设计和实施成本。前者包括集团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获得的工资报酬等;后者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需支付其他费用。税务筹划的直接收益是指企业因为开展税务筹划节约的税款。该指标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税务筹划的效率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②隐性(间接)成本收益率,即税务筹划的间接成本和间接收益的比率。其中,税务筹划的间接成本是指由于集团开展税务筹划而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为获得税收收益而相应地调整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而发生的可计量的额外成本。税务筹划的间接收益是指由于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而产生的除节约税款以外的其它可计量的收益包括当地政府的补贴收入及相应地调整原有经营范围等而发生的可计量的额外收入。
③实际税收负担率,即企业应纳税收与应税收入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实际的税负水平。企业集团一般在经营过程中会面对多个税种,法定税率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税负轻重。只有确定企业实际的税收负担率,才能有针对性的制定税务筹划策略以及评价税务筹划的实际效果。
④税法遵从度,即企业集团因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需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占企业集团总的应缴纳税款的比率,体现出企业集团对当地税收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企业集团对税务筹划风险的态度。
⑤集团税务筹划与管理目标的偏离程度,即企业集团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方案改为次优方案从而改变财务行为带来的机会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与企业集团管理目标出现偏离程度。
(2)非财务体系指标
①企业在当地的品牌形象。这一指标体现了企业在当地的认可度和社会责任感的强弱,为其在当地长期投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样既可获得税收优惠,又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企业的信誉增强。
②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对企业而言,主要在于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如主动同东道国税务当局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就可以减少税务机构的反避税调查和价格调整。不少跨国公司特别强调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在受到政府的好评的同时也为获得税收利益和谋取其他利益奠定了基础。
③内部转移定价和内部资金移动对管理人员的影响度。集团内部商品和服务的转移价格的制定对子公司的影响很大,管理人员可能从本公司的角度出发,抵制或不愿执行企业集团从整体战略出发所考虑的税收和资金流动性等因素而产生机会成本。这一指标的设计是为了了解管理人员对集团政策的支持度和理解度。
关键词:集团资金池;营改增;纳税影响;税务筹划
为充分利用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闲置资金,降低外部有息负债成本,避免企业集团内部出现存款和贷款双高的不良现象,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资金中心,对成员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
一、“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纳税影响分析
2016年5月1日之前,即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之前,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须按照利息收入全额缴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由资金提供方在收到利息收入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之后,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仍然被视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即提供增值税项下的金融业贷款服务,“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产生如下纳税影响:
(一)资金池内部往来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影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资金占用费在内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行为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归集成员企业的闲置资金应被视为资金占用行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利用Y金中心的富余资金向资金短缺的成员企业提供内部资金调剂应被视为资金拆借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须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资金池内部往来的利息支出的增值税纳税影响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企业集团资金中心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均被视为资金占用或拆借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须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发票记载了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数量、内容和交易双方等重要信息,是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重要证明,也是企业最重要的完税凭证和企业成本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的重要依据。“营改增”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也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集团资金池内部资金往来均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的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依法开具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尽量采用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
实践中,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一般有两种业务运行模式:一种是采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模式,通常由集团母公司将其财务管理部或资金管理部设为资金中心,作为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的专门机构,借助网上银行等现代金融科技工具对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进行管理;另一种是采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集团财务公司模式。由于集团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吸收成员企业存款的法定功能,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且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模式相比,其操作上更便捷和自由。因此,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建议采用集团财务公司运作模式。
(二)集团资金池业务尽量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为鼓励企业集团开展统借统还业务,2016年5月1日之前,营业税对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给予了税收优惠,对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相关规定延续了对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企业集团负有外部有息负债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为成员企业提供内部资金调剂时,可考虑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合理节约纳税成本。具体而言,由企业集团资金中心每年根据集团内部分拨使用情况对外部有息负债本金及利息支出进行合理计算和分摊,并提供外部有息负债借款合同和本金及利息收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企业集团提供给内部成员企业的调剂资金及收取的利息符合增值税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集团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均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和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频繁,发票使用数量较大,因此,需加强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强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及时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参考文献: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影响因素
1.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或者企业的期间费用中去,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同时也是企业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
2.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因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因素有:
(1)固定资产原价。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问,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分层的根本原因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以完成企业既定的筹划目标为基础。因此,纳税筹划目标的确定,是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首要任务。而纳税筹划目标的层次性,或者说分层次的纳税筹划目标,也就成为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分层的根本原因。
1.纳税筹划目标的基本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比较流行的纳税筹划目标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税负观。即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目前这种单纯以降低税负为主的传统纳税筹划目标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识。
(2)利益观。以降低税负和避免纳税风险为主,综合考虑纳税与非纳税成本,从而实现纳税成本最低与纳税风险最小的平衡,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利益观主要考虑显性成本,忽视隐性成本及机会成本,或者说没有考虑可能的纳税利益。二是该观点不能与企业财务战略有机结合,目标有可能偏离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3)价值观。该观点要求将纳税成本与非税成本、纳税利益或机会成本、风险以及时间因素等加以综合考虑,并力争在降低税负、避免风险、获得纳税收益等之间进行权衡,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克服了以上两种观点的局限性,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是某些因素难以量化,相对于侧重利润角度的短期纳税筹划,增加了方法的复杂程度和不确定性,实施成本也相对较高。
2.纳税筹划目标层次的建立
纳税筹划在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会存在不同的筹划重点。因此,纳税筹划目标不能独立确定,它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阶段、社会经济法律等环境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目标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具体如下:
(1)战略层面。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主导,充分考虑显性成本、隐性成本、筹划收益等因素,将纳税筹划目标纳入企业战略目标体系。该层面主要以集团公司层面操作为主。
(2)战术层面。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税务风险及税收负担为基本出发点,在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的前提下使企业税负最小化。该层面主要以集团下属子公司层面为主。
(3)技术层面。以降低企业税负为主要出发点,探究各种合理的工具、方法,通过不同的方式降低税务成本。该层面主要以企业税务、财务部门为主体进行操作。
以上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企业纳税筹划不同层次的目标。笔者以为,纳税筹划目标层次划分是一种特殊的“鸡尾酒”,它需要考虑企业集团所属的经营时期以及集团内具体的企业层级,同时与企业集团多元化或者跨国公司化发展相适应。因此,三个层次的目标有机结合构成了立体的现代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目标。
三、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具体层次划分
企业处在不同的经营阶段 ,其经营特点各不相同;企业处于不同层级,纳税筹划的重点也有所区别。在立体的、多层次的纳税筹划目标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也应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战略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与企业战略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战略是指为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路线。战略取决于目标。战略可分若干层次,一般包括公司战略、商业战略、经营战略三个层次。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企业正确的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而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又同纳税筹划密切相关。诺贝尔奖得主斯科尔斯等在其专著《税收与企业战略》认为: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也就是说,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这一投资是如何融资的。另外,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而在企业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往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又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及企业税收负担及利润实现有重大影响,因此,在企业制定战略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穿纳税筹划理念,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活动。
2.战术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企业战术层面而言,纳税筹划主要考虑涉税风险及税收负担。
(1)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选择权,同时会计准则与税务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就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从企业税务筹划战术层面考虑,它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企业集团不仅不能获取纳税筹划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2)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
(3)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企业过分注重税负的降低,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最后导致经营环境恶化,如果不重视某些非税务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
3.技术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技术层面而言,主要在于关注具体的税收法规、税务政策、会计政策,一般可从如下角度进行筹划:如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等。
四、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折旧分层次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方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跨国企业、企业集团的出现,资本大规模跨境流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区域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提出,使得纳税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集团的重要财务管理活动。而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提升、资金占用额加大及企业集团管理模式的创新,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分层次进行势在必行。下面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企业财税部门入手,分层次对企业集团战略、战术及技术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集团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集团层面,必须从集团整体出发,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预算、决算、业绩考核、盈利预期、资本运作、社会影响及可持续发展要求,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一是密切关注国家发展政策、方向,对相关产业、行业政策深入研究,并结合企业战略确定公司税务战略;二是关注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并对税收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对国家税务法规的走向进行预测;三是对全集团固定资产进行综合控制,并与企业集团会计政策及经营思路相联系,合理调配固定资产投资;四是企业的资本运作与固定资产投资紧密结合,从投资角度来管理固定资产。五是建立税务政策及理论研究团队,并设置专人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进行研究。
2.子公司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子公司角度主要是税务风险控制及对税负的整体跟踪。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及税务政策进行合理设计及安排,通过财务及税务甚至是经营政策的协调安排,避免经营过程中的税务违法事件发生;二是要将内部控制切实建立起来,尤其强化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现在大多数企业重业务、重资金,将内部控制重点放在业务流程及资金流程上,对资产管理的观念需要逐步加强,以做好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工作。三是对接好税务部门,及时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并依据税务政策改变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3.企业财税部门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企业财税部门是具体接触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缴纳的单元,接触的东西具体而繁杂。从技术角度出发,企业财税部门应该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款计算、缴纳流程熟悉,避免因税款计算及缴纳失误影响企业税务评级;二是及时领会战略及战术层面的税务筹划思路,在执行过程中以企业战略为根本出发点;三是能根据具体的指令,运用税务知识,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固定资产是企业集团的重要资产,而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基本方式。如果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引发税务风险或者使得损耗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必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经过参考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在企业实务中的经验,笔者提出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战略、战术及技术的说法,如果能对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有所裨益,便达到了笔者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一版.19~22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第一版.111~127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第一版.275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一、跨国投资海外子公司财务风险特征与风险识别
企业集团跨国投资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在全球范围跨国经营时,财务活动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预期收益遭受或有损失的可能性。跨国投资海外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有其独特性,本文基于“等级全息模型” (hierarchical holographic modeling)简称“HHM”,进行风险识别的分析认为,企业集团跨国境外投资,主要面临外汇风险、税务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导致财务决策失误的风险等。
(一)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一个经济实体的债权债务在以外币计价时,由于汇率变动引起价值变化而蒙受损失或丧失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一般由本币、外币和时间三个因素共同构成。企业集团众多海外子公司在全球不同国别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汇率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其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一般将其面临的外汇风险划分为经济风险、会计风险和交易风险三类。
(二)税务风险基于各国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税基范围、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及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等的差别,而导致税负不确定性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表现为海外子公司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存货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等。
(四)财务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海外子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传递延误、安全性受到威胁,披露不规范等,导致可靠性与相关性缺失等的风险。
二、跨国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控制应对措施
企业集团首先要做好海外子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准备,在加强自主研发、全球学习及国际化整合能力培养的前提下,需明确跨国海外经营的战略定位,做好充分的跨文化管理准备,为有效规避风险,减少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企业集团母公司应针对海外子公司不同的财务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实施跨国境外投资架构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中国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投资海外子公司,则母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以及未来企业集团母公司退出其海外投资转让资本利得须缴纳中国25%较高的所得税,是相对比较重的税务负担。企业集团母公司需要从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及国际税法的角度进行衡量,就海外子公司的投资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际税务筹划,避免投资海外子公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达到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提升企业集团母公司海外投资回报的目的。
(1)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间接投资架构设计。具体如下:
一是企业集团母公司投资海外子公司架构的设计,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法规定、国际税收协定、经营运作与外汇等方面进行筹划。通过与最终投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某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中间持股公司进行投资并参与运营,从而降低企业集团海外的整体税负。中国香港、瑞士、卢森堡、爱尔兰、阿联酋、新加坡、毛里求斯等地是国际上跨国公司在国际税收筹划及跨国经营中经常使用的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
二是要充分利用海外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海外投资架构设计的着眼点,需要分析企业集团投资母国(中国)、投资东道国以及相关的第三国(地区)的税收协定规定,比较直接投资与间接利用第三国或地区投资,其税务上获得的“税收消费者剩余”,确定企业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投资架构。以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为例:在直接投资架构下,美国向中国企业母公司汇回股息,根据中美税收协定需要预提10%的所得税。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增设香港与卢森堡中间投资公司,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的税收协定,美国公司向卢森堡公司汇回股息,最低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卢森堡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股息收入不征收所得税,根据卢森堡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从卢森堡向香港汇回股息也不需要缴纳卢森堡的预提所得税。直接投资架构与间接投资架构的税负比较见图1所示。
在图1中,香港地区只就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而不对股息收入征税,也不对股息汇出征收预提税。尽管中国内地投资企业集团收到香港地区汇回的股息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获得一定抵免,而且如果内地企业集团将利润保留在香港地区进行海外再投资,还可以递延股息汇回的所得税税负。
当然,同时也要关注中国的“税收饶让”制度及国际税收协定对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提出的要求,避免“纸上公司”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2)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风险规避。
一是规避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根据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母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海外投资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海外中间投资架构下,企业集团母公司应证明,其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均在中国的境外,从而减少海外投资中间公司构成“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
二是规避“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风险。根据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中如“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若出现以下情况,很可能成为一般反避税的调查对象。企业集团于海外设立中间控股的公司在行使投资控股的职能之外,需要安排从事一些具有实际性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中间控股公司具有实质的商业目的及性质。
三是规避“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由中国居民企业单独控制的、或与中国居民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基于海外间接投资建立地区财资中心,规避外汇风险企业集团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外汇风险等的规避,应建立企业集团境外地区财资中心,规避外汇风险,实现资金管理与服务。与海外间接投资税收筹划中间投资公司的地区相结合,选择中国境外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地区财资中心(CRT Regional Treasury Center),降低外汇风险的同时,为企业集团管理海外子公司提供全方位、全球化、全过程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与增值服务。
(1)多元筹资渠道和方式,降低营业风险敞口。企业集团在国际金融中心,与集团母公司联动,选定企业集团协调全球的合作资金银行,实现多种货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拓宽企业集团的筹资渠道,降低营业风险敞口。
(2)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资金调剂功能,降低企业集团整体融资成本。将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账户内结余资金进行全球汇划,为短缺资金的成员子公司实施内部融资,降低集团整体财务费用。在保证企业集团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理财投资,获取财务收益。同时,降低财务手续费,使融资成本最低化。
(3)实现地区外汇现金池的资金集中及外汇风险控制功能。通过外币“现金池”资金的集中管理,风险控制功能在于通过建立现金池,调整货币组合来消除风险的负面影响,以避免付出额外的对冲成本,也可减少外汇风险资产或增加外汇风险负债,使资产负债表的风险资产和风险负债相等,如果各种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相等,净换算敞口等于零。
(4)延伸集团地区财资中心的风险顾问及信息服务功能。帮助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分析利率和汇率的趋势,评估资产保值的策略,为企业集团子公司和融资交易提供价格及市场信息,企业集团内部可实施资金投向和套期保值交易。
(三)财务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应对为加强对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的控制,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制定海外子公司内部会计信息数据真实性、相关性、传递安全性,海外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等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会计信息的管理和监督。
(四)海外子公司流动性风险中应收账款控制应对在提高子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并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前提下,要规范海外子公司业务流程操作及实施培训制度,提高海外子公司人员素质。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实施国际结算风险控制,同时,投资销售信用等保险,转嫁风险。
一、合并纳税政策演变过程及与汇总纳税的比较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两文件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集团总部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其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但未列入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仍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税[2008]119号公布后,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而“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的分支机构,由该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汇总统一纳税。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实施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合并纳税已经取消。而汇总纳税的各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单独构成纳税主体,必须由具备法人的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企业弥补亏损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随国际及国内经济发展不断变化,每一纳税年度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当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时,以后年度涉及亏损弥补问题,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种:(1)税前弥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这里的5年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按顺序连续计算先亏先补,不是将每个亏损年度简单相加,更不得间断计算。会计处理上,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借记“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税后弥补。当企业发生的亏损超过5年,仍存在没有弥补的亏损时,用企业以前或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按照税法在计算当年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余额,这种方式下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3)盈余公积弥补。当企业发生的亏损超过弥补期限的,除用税后利润弥补外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因为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三、企业亏损弥补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
企业亏损弥补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包括:(1)亏损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大于或小于零,当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的亏损。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当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若23行为负数,即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2)免税收入及减计收入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征所得额、免征所得额等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产生的所有亏损;当期由减征及免征所得额项目形成亏损的,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3)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对企业以前年度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在弥补期限内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把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若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可以朔及既往按本规定执行。(4)企业清算后有盈利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集团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法弥补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5)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亏损问题。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核算,但不是纳税主体,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后盈利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6)利息、投资收益对弥补亏损的影响。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减免征所得额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产生的亏损。(7)境外应税所得对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填报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填表说明,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根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出现的亏损,主表22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四、集团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继财税[2008]119号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范了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问题。首先限制范围,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要求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其次确定分配公式,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再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集团按照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下属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涉税风险提示:集团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
集团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时,构成了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除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要承担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时,虚报数字虽然不会产生税款,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处于企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分析
11税务政策缺乏稳定性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税务政策很有可能无法适应新的市场需要,因此,为了更好地顺应经济的发展形势,我国的税务政策也需要根据经济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而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出现风险,主要是因为纳税政策时间存在延迟性以及纳税政策的时间限制不够明显,企业无法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而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调整。
12企业集团投资失误
企业投资失误而导致的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部门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会采取某些“特殊”手段来改变投资的方式,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发现,企业将面临额度较大的罚款。一个是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因为个人主观原因、掌握信息不足,从而导致决策失误,投资出现问题,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面临风险。
13企业集团融资不当
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因此,其需要进行不断的融资,但我国在融资方面设置有较多的法律法规纳税条款,企业集团在融资时,一旦存在侥幸心理,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冒险进行融资,很有可能为企业后期的税务筹划埋下隐患,甚至触碰到法律的底线,给集团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14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我国在会计政策方面具有可选择性等特征,其将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造成一定的影响。就具体来说,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首先,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之前,需要对我国相关的税务政策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和把握,以此为基础来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工作,但因为人员的主观性,不同的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对会计政策的把握也存在一定的偏差,而一旦企业理解失误,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将无法真正实现减税这一目的,甚至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其次,我国的税收法律与会计政策存在一致性这一特征,若企业在做相关处理时,故意曲解、随意更改相关政策,企业也有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2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的基本类别
21企业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1)财务处理导致的风险。集团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需要对自身的财务进行处理,一旦处理财务问题出现不当,便很有可能面临风险。财务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财务部门是企业在发展中重点关注的部门,企业在处理财务时,需要保证每年、每季度、每月的财务报表、账册都准确清晰。但就目前来说,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仍存在问题,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缺乏有效性、及时性,导致企业纳税筹划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企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对财务风险重点关注,在必要条件下,聘请外来专家有针对性地解决财务处理问题,提高税务筹划的水平及效率。
(2)企业经营风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为企业发展策略不当而造成经营项目无法顺利运行,无法适应企业的未来发展,企业面临经营风险,就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来说,企业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决策风险。同时,因为国家税务政策的特殊作用,其在不同的省份地区,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的不同,税务政策在具体制定、实施的过程中会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在具体筹划时,除了参考国家大方向的税务政策之外,还需要重点考虑当地的税务政策,以此制定出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案。除此以外,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很有可能因为税务筹划的成本问题,而放弃其他利益,从而产生风险。
22企业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企业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是指政策风险,简而言之,国家税务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很有可能因为税务筹划方案的落后性无法适应最新的税务政策需要,与税务法律发生冲突。同时,企业在税后筹划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筹划方案与筹划人员的素质能力紧密相关,一旦相关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当、专业知识不足,税务筹划方案便有可能出现问题,引发企业风险。
3加强企业集团风险防范的相关措施
31加强与相关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
在税务工作中,相关税务机关为征税主体单位,其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的具体执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纳税规划,更关系着企业的顺利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相关的企业集团需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从而确保企业税务筹划的科学性、准确性。在具体操作中,企业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全面把握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内容、了解其工作程序,并及时更新自身对税收政策、税收法律的认识,提高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其次,企业在了解税法的过程中,根据某些界限不明确、定义不清楚的法律条文,应该及时地咨询相关的税法机关,把握其具体的操作方式,从而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完整性,避免出现失误。最后,企业应该安排特定人员对当地税务机关网站进行定期关注,及时了解税务机关最新的工作情况,从而保证企业纳税筹划的顺利进行,尽可能降低突发风险的影响性。
32加??人员专业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做好基础工作是企业集团可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企业集团需要重视其财务管理工作,并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基础工作的科学开展来保证上层工作的顺利进行,以良好的财务管理来保证自身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来说,企业可以从科学设置会计科目、规范会计流程、提高会计核算这三个方面来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真正做到纳税及时、税款计算申报零失误。除此以外,纳税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能力也和纳税工作的正常开展息息相关。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为了保证企业内部财税人员的专业性,可以对其进行定期的例如头脑风暴、专家讲座等培训方式,从而提高企业涉水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聘请外来的税法专家,专业指导企业税法人员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在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
33构建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
构架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应对能力,帮助企业更好地预测和控制纳税筹划的风险。在具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时,第一,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各项有可能引发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并全面了解企业集团自身发展的现状,完整把握现有的税法政策,并以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基础,从而进行工作。第二,企业需要与当地税务局保持紧密的联系,尽可能多地搜集自身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时把握纳税政策变化的时效、趋向等,根据不同阶段的特征,对风险规避方案进行调整,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准确性、安全性。第三,风险机制在建立之后,应该积极地参与到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在企业内部形成科学循环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