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防范),是指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预防、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安防产品),是指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安防产品的具体范围和名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安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场所设置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安全防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安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安防工程的使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安全防范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
(一)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重要部位;
(三)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公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场所的重要部位。
第六条安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安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的场所,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设计使用功能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要求,将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设置纳入设计并列入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安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并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安防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如有违法情形,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当事人不服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3.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4.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六、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b50348-XX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08—XX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74—XX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0—XX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367—XX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XX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XX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269—XX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72—1994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38—XX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7.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确保将合格的系统交付给用户使用,未能通过的项目,必须与设计人员一起找出原因所在,排除后再行检测,通过后才可以投入试运行。
8.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为以后的系统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七、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1.工程完成后,售后服务部必须协同工程技术部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
2.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按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好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强化各种周期性的例行检查。
3.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保障维修保养工作的高效运作。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施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含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体育文化建筑等)和居民住宅楼,建筑单位在设计建筑图纸时,必须统一设计相应等级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技防设施建设的设计经县公安局审核合格,出具审核合格书后,方可提交县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县规划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必须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图纸审核范围。
二、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等级标准要按照《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凡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由省公安厅技防部门统一颁发。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前须到县公安局备案,施工期间应接受县公安局监督检查。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小区的安全防范建设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建筑开发商必须在居民小区设置小区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家庭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紧急求助等电子防护系统必须接入监控中心,由专职保卫机构负责管理维护,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技防系统全天候正常运行。技防系统运行情况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同时,监控中心要配置高效的通讯工具,设置防护窗和防盗门。
四、居民住宅小区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有修改必要的,应重新组织论证,出具变更设计意见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所用的产品(包括设备、系统等),已纳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五、通用型公共建筑技防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由使用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技防系统建设经费由建筑开发商承担。技防系统维护费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费中,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六、已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要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方案由县公安局、县住建委及相关单位共同拟定。具体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从源头上杜绝重特大公共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为实现“争五冲百”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排点及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我区公共安全形势,本次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重点有五项:
一是工业公司负责对非煤矿山、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铁路道口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非煤矿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设计开采;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程操作,电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生产、储存,是否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冶金、建材等工业企业是否符合作业标准;铁路道口是否设置警示标志等。
二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爆炸物品、消防、治安、公共场所、交通车辆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危爆物品使用、储存、运输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消防事故隐患情况;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情况;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人的安全隐患情况;企业、金融系统、学校的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是教育办负责对学校、幼儿园校舍、教学设施、饮食卫生及周边环境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中小学校舍安全、危房整改与消防,在校学生的交通、消防、森林防火、防毒、饮食卫生等安全知识教育和监督管理情况;理化试验、化学危险品等安全管理及文化娱乐活动设施安全情况;校内学生饮食的卫生检疫情况;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
四是土地办和林水站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房屋拆迁、城市供水、公共交通、液化石油气及防汛等隐患进行排查。城市供水水源防护及供水设施运行等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等情况;城区防汛工作检修、防汛物资储备及防汛队伍组建等情况。
五是交通站负责对道路运输、水上交通、运输车辆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岭区、弯道、险工险段、病险桥梁和易发生水毁路段情况;司乘人员持证上岗、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超限、超载等情况;水上驾驶员持证上岗、渡口设施、渡船安全技术性能及救生设施配套情况。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排查时限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动员阶段:召开全区大会,部署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制定方案;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活动。
(二)排查整改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各部门将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抽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四、排查方式
(一)区领导亲自领导,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地毯式检查,不留一处死角,不漏一个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跟踪督促隐患整改情况,直至隐患彻底整改完毕。
(二)对难以确认和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按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整改的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死看死守,制定防护措施和落实隐患监护责任人的方式,督促其在短时间内予以彻底整改。
(四)对历史形成的事故隐患,要采取边报告、边防范和边治理的方式,对隐患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一、中国安防业的现状
安防行业的现状大家都知道,目前全国从事安防技术防范企业有1万余家,其中生产企业近3000多家,设计、施工、运营服务的企业8000余家,从业人员百余万人,年产值超过千亿元。在经历了三个建设之后,到目前为止全国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已建成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20多万个,一般场所和住宅小区等安装的报警、监控系统已超过100万个,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第一个建设主要是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相关单位开展的单点工程建设;第二个建设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围绕住宅、社区开展的系统建设;第三个建设是从2003年开始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由政府投入,公安机关建设、应用、管理的针对社会面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建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3111”工程,已有不少地方建立了城市动态监控报警网络和平台,形成了覆盖包括和重点要害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和移动目标在内的全方位、立体的技术防范网络、社会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系统的综合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根据近几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利用安防系统、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破获的刑事案件数万起,预防和制止各类案件数十万起。今年上半年仅仅浙江和南京破获的刑事案件就超过了100起,全国现在很多的大案要案都是通过报警监控系统提供线索。
二、新时期技防工作面临的机遇
两个前所未有:党委政府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规模、应用水平和效能发挥前所未有。不管从中央的文件还是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文件,还是公安部门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2005年中央在《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里面,对提升技术防范水平作出详细的规定,在主要街道、商业繁华区、重点要害部位、治安复杂场所和重点单位采用技术防范措施,要把技术防范措施逐步落实推广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要做到“综合设计,同步规划,独立验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加大社会治安力度。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城市都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领导小组,包括发改委、科技、财政、建设、城关、交通、和主要监督部门,大部分地方都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实施,不少地方的党委政府还制定了发展工作规划,明确了相关职责。各级党委与政府结合平安建设,加大了对安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公安部确定了全国22个试点单位一期工程投入是4.8亿,省级以下485个试点总投入将超过100亿,其他非试点单位比我们现在的试点单位投入还要大得多,特别是珠三角这几年投入达到200亿左右。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与公安业务工作结合紧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刑侦、交警、监管、出入境等警种服务;报警监控系统在预防犯罪、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显著上升,功能进一步拓展,在国家应急体系建设、指挥调度、处置突发事件、反恐、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三、立法的必要性
1、加快安防行业立法是贯彻《行政许可法》,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通过制定《条例》,一方面可以彻底改变安防行业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局面;另一方面,在保留必要前置审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管理工作模式,适应国家改革发展。
2、适应WTO规则,满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安全技术防范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很普遍,很多国家在这方面有专门的立法,比如说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等将报警服务纳入公共安全服务行业,由警察部门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只有公安部的文件,还有5个地方的法规和19个地方规章,全国的统一法律法规尚没有出台。由于没有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则无法与市场适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一点导致我国安防企业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可能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因此,亟待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我们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加快安防行业立法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信息应用、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面,存在着资金不足,相关部门职责不明、工作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不规范,应当安装的部位没有安装,已安装的设施有些也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装、适用范围等。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应用方面,有些单位和个人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图像等信息向外传播,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效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
四、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设定必要的从业许可;建立和完善、规范和管理制度;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
整个安全技术行业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政府,包括行业的管理部门,包括从业单位,包括从业企业,我们的用户,所以在这个法律要明确政府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的关系,同时要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要调整管理部门与管理对象的关系,同时要调整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一,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技术防范效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限定。
1、禁止有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财产等犯罪人员进入该行业。
2、要求从业企业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报警、监控技术和服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维持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检测手段。
3、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模式。对企业的管理通过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报警、监控系统的安装商和运营商必须使用经过认证和符合标准的产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二是规定报警、监控系统设计、施工的程序和标准,要求通过监督检查来保证系统的质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手续;三是规定运营商要有快速反应能力,规定其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规范报警、监控系统的运行,把工作中心放在确保防范效能的发挥上。
对使用者的规制上,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于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强制安装报警、监控系统,并且要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二是对于一般用户和普通居民安装使用报警设施的,公安机关要给予积极引导,积极配合;三是建筑物的安防系统,必须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不能安装的就不能安装。
第三,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角度控制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进入安防市场,禁止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行业。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保证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质量及效能充分发挥。通过规划、宣传、指导,将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中,开展各种专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