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法规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医学生;法律素质
【分类号】R-4;G642.3
医事法律素质,指的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意识等这些方面的素质水平。意识法律素质对于医学生做好医学时间发展能力,还有处理一环之间关系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一、使用卫生法学课程形成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医事法律素质具体指的是充实或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占据和使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和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关系,解决医患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素质。而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标准的一准核心法律运用学科,医事法律是以我国编制并且执行的整改医疗服务活动当中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称呼。卫生法学和意识法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律课程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对于医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让医学生临床实践以及服务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总体素养,还能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避免服务过程的冲突和误会产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推动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卫生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
(一)积累丰富的意识法律知识
卫生法学课程和学生平时自己零散的学习对比,能够发现,卫生法学课程这种集中的上课方式,学习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学习更多的医事法律理论以及有关法条内筒,有效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运用的水平。
(二)强化学生解决医事法律冲突的真实能力
医生与病人属于医疗关系当中两个重要的主体,病人源于多个行业和职业以及层次,构造十分复杂,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医生在执业的时候,要求医生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分析,以及处理医患冲突的能力,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刚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讨论,开展辩论赛,还有角色扮演这些方法,使医学生对于意识法律和其含义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将法律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的具体操作能力。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医生不仅要拥有十分精湛的医技,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医学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医学生学习地医事法律关系到义务工作人员的道德标准内功,教师还要针对实际情况,把医生和忽视这些必须拥有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行为规范,服务礼仪这些添加到教学内容中去,使医学生在对医学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精神进行医疗事业,不断强化医疗行业总体的服务水平。
三、卫生法学课程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素质面临的困境
目前,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相对理想的效果。但是还面临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学校没有给予卫生法学课程应有的重视,部分学校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课程,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卫生法学课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并且课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课时不够充足,教材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讲解的内容和实际衔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课程编制的缺乏科学性,学生缺乏相应的学习热情,部分学校意识法律相关的教师资源紧缺,设置的意识法律课程教师大部分都是兼职,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绪。最后,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缺乏合理性,导致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师不具浞岣坏乃痉ㄊ滴窬验,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之后,还是采取以往理论灌输的方式,一味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的情况,不具备较强的教学时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能够有一个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且,要求教师一定要对这门课程教学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从而推动教学目标的完成。
卫生法学课程,当前已经成为了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仅要给予卫生法学课程构建方面应有的重视,还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条件的前提下,顺应其发展,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进一步的改进,慢慢建立起医学法律理论和实践二者结合的教学内容系统。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的进一步探究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要重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提升。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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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discussion cla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of improving the teaching effect of "animal laws and regulations",it can not only improve students' interest, consolidate and deepen the knowledge, but also can train and improve the students' various ability, and promote teacher-and-students. The discussion on real significance needs pass the way of "the teacher - student1-student2 -student3...... teacher". In order to achieve good teaching effect ,it needs teachers to put forward questions which can really grasp the minds of students, and requires teachers take lenient attitude for student's answer on the discussion class.
关键词: 讨论法;动物法律法规;教学模式
Key words: discussion method;animal laws and regulations;teaching mode
中图分类号:X1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269-02
0引言
讨论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选择确定的课题或事件进行讨论,交流意见,相互启发、补充,廓清问题,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讨论法是《动物法律法规》教学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时有应用,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为促进《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建设,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教学效果,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为野生动物专业的学生,探索与分析讨论法在《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意义及其模式。
1讨论法在《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除了课堂提问,讨论法也是促使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中的主要方法,而且比课堂提问更能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它不仅能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环节当中,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大大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重要知识点,同时,针对典型性法律案例的讨论还将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逻辑能力。另外,对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启发与帮助作用。
1.1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众所周知,法律知识相对比较单调、枯燥,特别是对于学习自然科学的野生动物专业学生。因此,对于这样的教学对象,首要的问题不是教给他们多少知识,而是如何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适时选取一个与学生想法比较接近的案例进行讨论非常重要。如以下案例:
案例1:近日,动物保护者李强上街买菜,看见有人在卖穿山甲,心想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于是花钱将穿山甲买下后放回大自然。这一“放生”行为得到了很多人的赞誉,李强也对此引以为荣。
对于以上案例,大家的讨论热情是比较高的。主要基于两点:第一,学生经过一段时间野生动物专业的环境熏陶后,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热情很高,并且乐意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很多同学甚至有过到市场上购买野生动物然后放生的动机或行为。因此,本案例与他们目前所持有的想法很接近,易于产生兴趣; 第二,本案例案情简单,每个同学都可参与其中。即使没有完整的答案,但至少可以说出其想法。这一点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非常重要。
教师给出以上案例,并留给同学一定的思考时间后,抛出问题,让同学们评价李强购买野生动物并放生的行为。有法律基础的学生会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评价,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会从道德的角度上进行评价,有的学生甚至会抛出以下问题:李强是专业人士吗,他所选的放生地点合适吗?如果鼓励这一作法的话,是不是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会越来越猖獗?等等。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参与其中了,说明学习兴趣正在培养。这为以后《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奠定非常好的情绪基础。
1.2 巩固和加深所学知识讨论法是学与思、学与论的结合,是达到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先学后思、再论,可以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的记忆完全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涉及到多部动物法条,法条的理解与记忆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难点,但也是重点。如何通过科学方法促进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与掌握是本门课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而讨论法可以帮助学生理解与掌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这一法条,教师除了作条理讲解使学生理解外,还应该思考如何让学生学会如何在实践中应用。为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特设计了以下案例,供同学们讨论。
案例2:李某,40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下岗后一直在寻找再就业的机会。偶尔听人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很赚钱,于是便有了繁育野生动物的想法。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发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熊的驯养繁殖技术很成熟,而且熊胆的市场需求量很高。于是李某决定养殖黑熊,经过一年多的筹建,李某建起了“正隆饲养场”,并一心养殖黑熊。但没多久,意外情况出现了。当地工商局以李某未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为由,没收了李某饲养场的熊,并对李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但李某辩称其投入了10余万,还未获得经济利益,目前由于资金紧张,所以才没有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且准备如果资金周转情况一有好转,就马上办理。并请求工商局宽限他几个月……。
教师提出问题后,同学们围绕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学生更加理解和掌握了本法条的核心问题:第一,应该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而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罚款应该是在三千元以下。
1.3 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多种能力讨论法是提高学生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及逻辑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讨论法为学生进行集中且独立的思考、发挥个人能力提供了合适的机会。讨论主题确定后,学生需根据所学内容进行分析、综合、推理等活动,才能提炼出自己的见解,这样利于培养学生认真思考的习惯。同时,法律问题的推断是缜密的,在这个过程中,更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另外,学生在提炼出自己的见解后,还需快速组织发言材料,甚至需要进行提问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多种能力得以培养和提高。
1.4 促进教学相长讨论课是促进教学相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讨论中,每个学生从自己的专业背景和思维习惯出发,从多个角度看待同一个问题,给同一个问题形成多种解决方案,使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相互教育。在讨论课上通过对学生的引导、答疑,可以进一步巩固教师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锻炼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组织能力等。更重要的是,教师通过启发学生的方式,可培养学生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见解独到的思维,进而获得认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自学,学会创造学习,学会合作学习。
综上,讨论课以《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意义重大,但讨论课上讨论的模式对于促进讨论课作用的发挥也是非常关键的。
2《动物法律法规》讨论课的讨论模式
在以往《动物法律法规》的教学实践中,一共采用了三种讨论模式。
其一,教师提出问题,学生举手回答,然后教师再提出问题,其他学生再作回答。其实,这只不过是教师与学生间问答的不断简单重复。在这种方式下,并不存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就某一问题进行对话的联系线索。因此并不是正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其二,教师提出问题,众多学生作答。教师从众多回答中选取正确、适当的答案。在这种方式下教师提出的一个发问由众多学生作答,但是学生之间的回答与发言,从学生的角度看,是互不直接相关的,是完全受教师支配的。换句话说,讨论中并没有“讨论线索”。 虽然这种方法已接近讨论课,但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其三,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真正的讨论课与以上两种方式均不同,它交织着“讨论线索”。在讨论课上,围绕教师提出的问题,讨论通过“教师――学生1――学生2――学生3……教师”这样的方式展开。换句话说,教师先使讨论开始,一名学生提出讨论的线索,第二、第三名学生加入。当讨论陷入僵局或错误方向,教师才给予修正,或作一些引导性的介入。这种教学讨论的特征是,无论是从教师角度看还是从学生角度看,彼此的发言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具有内在联系的。这种讨论方式下,学生不仅注意教师方面,学生之间也彼此直接联系展开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发言,全班学生都参与,各自仔细听取他们的发言,彼此发表自已的想法,互相补充、互相修正,使对话一步步深入。只有在这时,共同解决问题的真正课堂讨论,才能形成。
如在案例1的讨论中,当教师提出“你如何评价李强的这一行为,李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的问题后,通过一定的方式鼓励学生发言,有学生可能会回答李强这一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马上会有其他学生作出回应,出发点是好的,但并不代表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应该作出引导,询问学生为什么不合法。学生可能会找出一些理由,也可能没有理由,只是提出一些反面的质疑,如,这种放生行为会增加市场上非法野生动物的供应,结果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种质疑也是学生思维的结果,对于推动该讨论的进行也有比较大的作用。但若有其他学生的这一问题上继续发言的话,教师就应该作些引导,引导他们到真正的“讨论问题”上来。总之,在整个讨论中,学生们通过听取彼此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发言,教师在关键时刻作些引导,可收到不错的课堂效果。
但讨论课上,教师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第一,需要提出真正抓住学生心思的提问。抓住其心思的发问一旦形成,学生就会积极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观点,即使第一次回答不太恰当,但学生也不易气馁和消沉,接着展开活跃的讨论,并仔细听取他人的看法,积极寻找适宜时机继续发表更深入的看法。所以,教师的提问应指向本质的东西。第二,教师对学生回答的态度要宽容。讨论课上,学生的发言往往是不完全的,但许多发言却反映了其思考的过程和思维的进步,并且对整个讨论课的推进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教师应对此现象应有正确的认识,在讨论开始不能要求学生有完整的回答。对每个学生的回答,教师应当从学生的发言中找出亮点,鼓励学生作出更准确的回答。只有这样,真正生动活泼的课堂讨论成效才能形成。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认知度;问卷调查;南充市;大学生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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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5(b)-158-02
病案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住院两部分。病案来源于医院各个临床科室的日常医疗、护理工作,经过病案室人员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后就可以通过这些数据了解全院的工作动态,从而对医疗工作做出正确决策。它真实的记录了诊疗过程中病患的症状、体征与各项检查结果以及病情的演变和发展,是医务人员诊疗护理的重要依据。病案凝聚了医疗实践中的经验与方法,对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与研究水平,促进医院建设起了重要作用。病案与法律关系是法律督促病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病案也为法律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它们是医疗活动中保障病患与医务人员利益的要素,怎样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同时也不损害病患利益是当前病案管理人员要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1 病案在法律中的作用
病案不仅仅是保存患者诊治经过的真实资料,它还为医院管理层提供有关的决策依据;为医疗保险、病退、劳保等支付医疗费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在预防保健、环境保护方面、职业病的防治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案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1 法律监督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法律、法规也得到不断的完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病案作为一种医疗文书档案,也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病案是有关病患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是法定的医学文件、具有法定效力的材料,是各项法律诉讼中的书证。医务人员出具的病案资料、诊断证明,经常成为侦察、审判最直接、最有价值的证据。病案客观的反映了医疗工作的合理程度与诊疗措施是否正确。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病案可作为评议、处理或判明责任的重要依据。发生医患矛盾时,双方都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医疗权、获得医疗信息的权利、知情同意权、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对医务人员监督权力等。因此,病案的管理尤为重要。病案缺损、丢失及查阅病案不按规定可能会引起重大的医疗纠纷。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举证倒置”。意味发生医疗纠纷后,院方负责提供所有的举证责任[1]。
1.2 医疗纠纷裁定
作为法律文件,病案是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的记录,同时它能客观反映患者患病的全部经过:病情轻重、伤残程度、健康恢复情况、思维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病案也是医务人员以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正确、合法的依据,并且也能对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判。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与整理证据就是直接影响诉讼成败的关键一环。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的病案原件或病案复印件,对于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病案具有如下法律效力:①决定公民民事权力的的证据。②一些病案是判断患者其具有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证据,如是否有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是精神病,有无家族遗传史、既往史等。③为处理意外伤害类事件,鉴定伤者受伤程度及身体恢复情况,为民事纠纷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④病历记录是司法鉴定、劳动力鉴定、保险公司赔偿等重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患者只需对医疗纠纷中受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必对是否由医院造成进行举证。该规定第七十条指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得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规定,医院必须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无证据证明与己无关,将会被判败诉。
2 法律对病案的影响
法律是为约束人们行为而制定的条文。病案在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同样法律也会对病案起制约作用。它会通过其强制性特点使病案规范化、合理化,使病案只有适应法律,依法行事,才能体现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2.1 强调病历记录客观、及时与准确性
《病历书写规范》中要求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于入院后24 h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在病人住院4 h内完成,急诊入院者需要即刻完成;急诊术后入院需术后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及急诊术后病程记录;转科记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记录在转入后24 h内完成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 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务人员在患者进院时应认真询问病史,按查体的有关要求系统、准确的进行描述,避免遗漏。入院时查体至关重要,要客观全面记录查体内容。在病程记录部分,已做的医疗工作一定要准确记录在案。对病人所作的各种检查结果都要有报告单并完整的收集。这些法律条文都要求病历书写必须及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的客观部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住院病案的主观部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这些法律条文都要求每位医务人员必须严肃认真看待病案,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表述准确无误,分析科学有序,记录及时清楚,还要做好三级质控管理,层层把关,所记录的原始资料在法律面前,一字一句都是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2,3]。
2.2 不断强化医务人员法律观念与意识
医务人员只有按章行事,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自己的武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何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这些均强调了医师在出具各种证明时应按法律行事,尊重事实,否则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综上所述,医务人员必须按纲实施,在这些法律的指导下执行医疗活动,并将所执行的医疗活动详细记载于病案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一份详细、完整的高质量病案将可为院方在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否应理赔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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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国际经验;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188-03
引言
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鉴,文化创意产业备受政府关注,政府将其提到了相当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未来的支柱产业,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执行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之获得了蓬勃发展。探索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及集群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及其集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1.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毋庸置疑,当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其显著特征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同时,它也是农业、工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创意产业的发展,则需在更高的水准上把这种单纯的以要素分类为标准的产业形态转变为以人类的知识和创造力为标准的产业分类。在农业经济形态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经济要素。土地的使用为社会提供不断进步的动力。工业经济形态的要素主要是资本,即以金钱为代表的资本助推了社会经济的前进。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了最核心的经济要素。只有灵活运用知识,才能创造经济的奇迹。创意产业的发展则进一步打破了这种单纯的要素分类标准,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把经济社会活动中人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巨变。传统的农业乃至工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是以资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的,环境遭受破坏,资源变得紧缺,发展受到制约。知识经济时代的增长方式迥异:以知识的生产、创意的激发为主要原动力。可见,随着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的彰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成为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2.文化创意产业是交融的产物:技术+经济+文化。在全球化的时代,虽然科技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发展。业界有学者认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就是:利用“文化创意产业”将艺术文化精品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让更多民众享受它;同时,可以解决科技发达后所衍生的相关产业问题。通过创意产业的发展把知识经济提供给人们的有利条件和社会经济增长结合起来。这样,便可以在新的经济形态下获得社会的纵深发展。这也是创意产业之产生的经济背景和社会根源。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只有通过将技术、文化和经济统一结合起来,以科技手段促进文化创意,进而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数字艺术产业以数字媒体内容设计和制作作为中心,涵盖影视特效、计算机动画、游戏娱乐、广告设计、多媒体制作、网络应用、电子教育等领域。但是,并不是这些领域都能成功发展创意产业,如果没有科技作为支撑,即使再好的创意也将无法实现,创意产业就无法形成,创意经济就难以发展。
3.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将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延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内容的界定存在着差异,但共性居多。英国把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产值大或成长潜力大、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作为标准,其范畴涉及出版、电视和广播、电影和录像、互动休闲软件、时尚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设计、音乐、广告、建筑、表演艺术、艺术和古玩等十三大门类。可见,很多行业都是以科技发展作为支撑的新兴行业(互动休闲软件、软件与计算机服务、设计等)都纳入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可见,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中部分产业的出现就是科技发展的结果。例如,后来新生的通信传媒技术使得大众传媒成为人类文明和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又如,今天在全球各地方兴未艾的网络游戏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更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计算机科学不断发展所产生的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形态。可以说科技进步大大地丰富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为文化创意车的发展拓展了空间。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必定还会有一些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新服务行业不断涌现,这些行业将使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容得到近一步拓展。
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必须以地方特色为根基。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的新型产业,它对客观环境的要求十分讲究。如果不具备产业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而肆意确立发展创意产业,不仅不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给原本健康发展的其他经济造成损失。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创意产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不同,人均收入和人力资源结构不同,导致了各地创意产业的定义、范围界定以及发展策略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存在共性:各地创意产业的发展都是根植于地方特色,在充分结合了本地产业发展的实情。可见,文化处于产业的发展需要与各地方的经济基础、文化背景、资源特色,包括文化、风俗、传统、价值、愿望等相结合。通过分析创意产业的发展环境,并找出其自身基础与所需基础之间的距离,为确立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作好决策准备。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塑造地方特殊性与独创性,如果只是东施效颦,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那就失去了创意产业的正真意义。
5.集群化态势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集群是指产业中相互关联的、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若干企业和机构的集合,具有很强的群体集聚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由于创意产业涉及的范围广泛,服务的传统产业门类庞杂,就自身体系而言,无法通过单独行为来打造品牌和价值链。当前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趋势,就如同传统产业汽车行业一样是由设计单位、研究单位、配件制造企业。整车装配企业、销售企业等构成其完善的产业价值链,具有单体个性品牌和总体价值品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创意型人才和企业在空间上集聚,建立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其集聚区的形成过程是从“文化创意产业在空间上简单集聚”到“企业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打造创意产业链”,再到“形成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的过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也是政府、企业、高校、中介机构、网络媒体以及创意人群从“各说各话”到相互间协同合作、专业分工逐步加深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时,一定要遵守集聚区发展的一般规律,切忌一蹴而就。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知,走集群化道路是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创意产业需要集体的互动和企业的集群的地理环境。文化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体艺术家集聚和互动,形成独特的集群的环境。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特征是创意人群生活和工作结合、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结合,具有多样化的宽松的环境,具有独特的地方人文色彩。
二、发达国家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启示
(一)依托各地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业集群
国内城市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不尽相同,但是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资源优势与特色,创意产业发展与各自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紧密关联。各地应当依托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意集群。例如,北京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域优势显著。一是北京市中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之都,是中国联系世界各地的核心枢纽,其所接触到的新创意、新理念、新思潮,都为了解国际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二是北京创意人才资源丰富,高等院校和科研所众多,而且质量和水平较高,教育和科技资源极为丰富,人口素质较高,拥有发展创意产业的坚实基础。当前,北京正以“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为基础,并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和产业机构调整方向,着重发展文化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日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创意产业,优势突出,形成了不同产业有序集聚、共生共存的态势。
上海市创意产业也有其优越的发展环境:(1)拥有广阔的长三角腹地。江、浙两省创意产业发展突飞猛进,与上海形成联动机制。三地创意企业可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拓展创意产业市场空间、延伸创意产业链,形成共赢局面。(2)创新型城市的氛围浓郁。(3)政策坏境也在不断优化。上海及其周边的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因此,上海创意产业的发展优势和重点与其城市功能相适应,重点集中于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如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等;与建筑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市场研究、专业咨询、会展策划等;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媒体策划、艺术创作、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等;与消费相关的创意设计,如时尚消费设计、休闲旅游设计、婚庆设计等。(4)拥有“国际经济中心、国际经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创意中心”的功能定位。与其发展环境与基础相适应,重点发展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形成了咨询策划集群、创意设计集群等不同种类共同发展的集群态势。
(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中国创意产业集群以政府投资注入为主,投资主体相对单一,投入不足,不利于长远发展。国际应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筹资、民间资本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政策的层面不断完善投资金融体制。
首先,可以考虑借鉴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按照创意产业市场规律制定和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各种发展基金,搭建创意产业化平台,建立一个成本低、信息灵、效率高的投融资政策机制。目前北京、南京、太原等城市已经建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产业的发展,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予以资助。但从其整体规模偏小。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向银行推介重点项目;通过贴息引导机制和市场化的项目贷款担保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意产业集群内企业的投入。尽管面临着创意产业产品价值难以评估、银行分担的风险比较大等困难,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方式,应该在政策层面加以规范和推动,同时要从政策的角度加强和推进保险公司的再担保业务,这是隐含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最后,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作的办法筹集发展资金,采取自愿原则,支持集群内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纳社会资本等形式,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
(三)制定合理人才政策,增强产业集聚效应
发展创意产业,关键是人才。以美国为首的创意产业大国,都在使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上制定了较完善的政策,成效显著,对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中国当前创意人才不足的情况,在政策制定上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制定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对于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规划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创意人才。首先,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主“阵地”功效,重视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国家应鼓励高校设立与创意产业的相关专业或者建立有关创意产业发展的研究机构,在开设专业课程的同时,应打通学科壁垒,培养适应竞争的复合型“通才”。其次,要鼓励国内外专家的交流合作和与专业人士相互合作,加强与创意产业各个领域中海内外顶尖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创意产业设计、策划和经营人才。最后,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创意产业的经验,将设计、媒体、艺术、经营等融入到各个阶段的教育中,注重培养更多、更好的创意产业人才。
2.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机制。创意人才的引进,大大推动了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只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才能真正引进优秀人才,并留住人才。首先,对于引进的国内外优秀的创意人才和创意团队,要给予其家属在保险、户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次,允许和鼓励一批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等占有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实现创意产业高端人才使用的社会化,同时能更好地留住人才;最后,要进一步整合人才引进政策,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快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努力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成创意高端人才的“集聚高地”。首先,政府在指导集群发展时,应有意加强产业链的构建和延伸,构建完整协调的产业链,提高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其次,以大中型创意企业为龙头,通过产业环节的分解,衍生出一批具有分工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以更好地发挥集群的协同效应和信息共享。最后,通过组织新产品展示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等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技术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推动集群内企业建立联系。
(四)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迄今,中国拥有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中国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还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系统且相对滞后,具体保护措施不能适应创意产业在全力注册申报和取证举证等方面的特性需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低,诉讼程序烦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成本过高等,挫伤了创意个体的原创动力,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应通过不断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有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先利用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结语
通过归纳总结世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以及文化创意集群发展态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上述启示。它可以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但是,在实践运作中,我们应该灵活应用这些规律和经验,因地制宜地“做大、做强”自身的创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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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移植界定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二、法律移植必要性
首先,各国社会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决定法律移植必要性。法律移植有利于比较落后的国家促进社会的发展。其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法律移植必要性。市场经济打破地域限制的要求需要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来完成。最后,法制现代化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是指以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司法机关不得采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规则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提及违反宪法所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然而美国仍遵循即使证据是依据不合法的手段取得,也不妨碍证据的证明力。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 v.V.S一案中,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搜索、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正式宣言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Mapp v.Ohio一案的裁定中,明确该规则在各州法院普遍适用,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的判决,标志着该规则在美国完全确立。
二、排除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意味着只要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都必须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是绝对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相对排除。
第一,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该规则已被大多数国家写入立法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国外立法规定,凡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等方法所取得的言词证据都必须予以排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同意使用上述的方法。对于无故拒绝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之后,所取得的供述,及经过不正当的长期关押或拘禁后的供述也必须排除。相对于国外的立法,我国对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的过窄,仅限于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第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一是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违反一般程序规则所取得的非法证据,则不必排除。二是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由于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并不是由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所决定的。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不排除。三是通过合法手段,侦查机关以获取相同证据,则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必排除。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一、制度确立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996年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56条第1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都明确规定了:“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立法缺陷及完善
第一,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规定的比较原则,笔者认为一些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如在犯罪中,诱惑侦查所用的行为;超期羁押或剥夺律师会见、阅卷、调查等权利而获得的证据,我国也应该纳入排除范围之内。
第二,对于被告人提出所供述的是非法取得,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而侦查人员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规定。只有倡导性的规定,而没有制裁条款的保障,该条款只能是“空白条款”,司法实践中无任何价值。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对侦查人员不出庭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摘 要】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也是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在西方持续时间之长波及面之广都实属罕见。西方法律方法论的发展深受这一主流法学思潮影响,在其演进历程中不时呈现出现实主义法学的特质。本文拟从现实主义法学渗透其中的二十世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轨迹着眼,分析现实主义法学和西方法律方法论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法律现实主义在完成法律以及法学近现代化中的贡献。
【关键词】法律现实主义;法律方法论;发展轨迹
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现实主义的因素被各主流法学吸收。”故在探讨西方近代法学的发展时,我们就不得不提现实主义法学。法律现代主义是在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斗争和论战中发展鼎盛起来的,因此其往往带有反形式主义的特征。在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现实主义一直注重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对待其研究对象,因此其本身具有很浓的批判怀疑色彩。这些对法律现实主义特征的总结对我们研究其对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影响起到了先行铺垫的作用。
一、法律现实主义早期阶段在法学方法论上面的投影
(一)举起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大旗,主张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法律现实主义极为轻视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判决具体案件的影响,相信法律并无超前的性质。其焦点指向法律意义的客观性、确定性,认为法律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前提,因而在法律思维方法上反对根据法律进行思考,主张用价值、文化、习惯等非正式法源来代替法律。在具体的法律推理方法方面,其主张用实质推理代替演绎推理,或用归纳推理代替演绎推理。比如,霍姆斯把法律定义为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判决的一种预测,认为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这里我们应该看到除了个别极端的学者外,法律现实主义并非如人所想的彻底抛弃法律,以至于到了无法律主义的地步,其反对的只是客观的或者是书本上的法而已。这对于法律方法论的深远影响在于,人们更关注法的现实,关注法的社会效果。而既然现实的法具有不确定性,那么要得到真正的确定,必须依靠司法实践和司法行为。法官的判决才是真正的法律。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色彩,空洞说教是没有用处的。
(二)坚守法律实践论阵地,相信活的法律。这与上面的反对形式主义的运动关系密切、难以分割。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最基本的主张是在法律中研究社会,拉近社会与法律的距离。可以说,后来大行其道的法社会学研究与法律现实主义有本源联系。正是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这一主张,使法律研究的中心和基本范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现了从规则到行为,从书本上的法律向现实中的法律的转变。这一观念也支持了“法官造法”的理性光辉与存在必要,也是对制定法本位主义的批判质疑。因此,对于法律漏洞之填补,法官可以借助于普适性的价值、一般道德规范甚至更加难以掌握的正义公平等观念。在利益平衡方法上,法官处于中立以及独立的立场,根据其理性和良知在冲突的利益之中作出衡平。
应该看到这一阶段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对于打破以往法律古典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的僵化理解适用有很大进步,但是亦有其矫枉过正之处。现实社会的管理与秩序维护靠的还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律,这是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弃之不顾的。
二、法律现实主义鼎盛之时法律方法论的痕迹
这一阶段多集中在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方面,主演集中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这时的代表人物是卢埃林和弗兰克。两人都流露出同样的观点:“在法律之中任何具有确定性的事物都是虚假的,而且两人对传统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和判决的正规形式都抱着深切的同情。”在继续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基础上,卢埃林认为普通法之所以不具有几何原理般的确定性是因为形式主义三段论的逻辑大前提——先例规则并不确定,每个先例都像杰纳斯的面孔(Janus-face),包含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原则:一个原则用于视作有利的先例,另一个原则用于带来麻烦的先例,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公平灵活选用。另外这时期的现实主义法学所一直坚持的规则怀疑主义得到升华和衍生,传统的三段论推理模式与法官的受到各种非理性因素决定作出判决的可能性相比简直无关轻重。
现实主义法学一开始就带有实用主义的色彩,这从其形成与兴起的背景就可以得到诠释和理解。现实主义法学是应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而生的,在应对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方面以及彰显法的调控社会的作用方面显现出其独到的优势。因此,与古典主义法学派不同,现实主义法学者并不湮没法的工具色彩。他们认为法是有目的的,“法律只是社会调控工具的一种,不能局限于法律内部的结构就法论法,而应当视法律为实现社会政策的工具。”因此在法律方法论上的响应便是法律功能主义,亦即是说法律是实现社会政策的工具。但是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不断流变性之间的矛盾其后果便是某种程度上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因此修改法律是势在必行的。
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倡的法律具有发展性和流变性的观点并试图推进法律改革对于法律方法论的发展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往往走向法律虚无主义。另外法律现实主义者只是指出了法官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性,但是却并没有就法官的地位以及如何减少法官受案情以外的因素(主要是自身意识因素)影响的幅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与其商榷之处。
三、法律现实主义后期法学方法论走向
“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来源于法律现实主义。”现代社会处理信息的技术日新月异,而法律现实主义既然关注法律的工具作用,则不可避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间促成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与渗透以加强其功能。笔者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在上个世纪的四十年代遭到猛烈的批判经历了没落之后,以这么一种姿态复兴。
法律现实主义对于法律规则主义进行如此卓有成效的批判打破了僵化适用法律的坚冰,以致后者在法律适用中已无存身的余地,这为法律的开放性适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现实主义法学者借助现当代社会,逻辑学、经济学、统计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的全面发展论证个性和社会性可以通过经验加以研究和验证。这一切使得使得法律方法论不可能不受其影响。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官情节”在赋予法官大胆运用独立裁量权接纳社会科学方法得出的成果上也显出前瞻之处。法律中社会科学的普遍使用,可是说是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方法论上的又一次投影。
另外,法律现实主义者采用行为科学中的技巧与方法论,其方法论也同样主张重点在人的行为特征和心理上。法律现实主义者还发动了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影响更是在本源上的。如今,尽管不可能精确查明法律现实主义对美国法学和法律的影响程度,但是很显然,法律现实主义已经成为了大多数法学教授和上诉法院法官的核心理论导向。每一个称职的律师都明白,三段论不是判决的惟一决定因素,逻辑的背后是政策选择。人们在进行法律思维时,不自觉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模式便会浮现。
【参考文献】
[1]付池斌著,现实主义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关键词: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3-116 -02
公司收购与反收购,其目的在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或维持,在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攻防大战”。目标公司董事身处利益冲突之中,督促董事尽到信义义务,确保其不利用反收购措施以维护私利的手段,是反收购法制建构之核心。法制的建构须从其法理基础做出本源审视,评判现行法制是否符合立法主旨。
一、董事信义义务规制的法理基础
(一)股东利益至上原则
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发展,股东利益至上原则的根基发生动摇,但仍至关重要。《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规范明确在反收购中董事负有法定忠实义务,也是判断反收购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公司的固有特征之一是营利性,作为股东经营管理者的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之时,应当服从于此目标约束。
(二)目标公司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平衡
反收购法律关系的真实利益主体是目标公司股东与董事,利益平衡也在其中。在反收购中讲求利益平衡,在于公司经营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并非完全重合。董事的自利性与逐利性可能催使其,采取不恰当措施妨害公司合并。在收购实务中,区分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真正目的很难操作。要期望董事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股东利益无异于痴人说梦。
(三)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相较于收购者、目标公司董事和控制股东,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董事实施反收购措施时,往往难以全面顾及全部股东利益,中小股东极可能地成为附属,因而存在着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矛盾。实践中收购者为促进收购顺利完成,往往给予持股较多的股东以一定优惠条件,这无疑是对中小股东的不公平待遇。董事义务从表面上源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规定,实质上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四)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
反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股东关注重心偏向于股票短期盈利,而非公司可持续发展收益,因此易导致董事、股东贪图较高的溢价收益,而对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能力、发展预期等因素漠不关心,将公司股权拱手转让。然而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即收购公司在收购成功后掏空目标公司的资产退出,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该现象的一项重要因素是董事未尽必要信义义务,对公司经营信息知之甚少的债权人,其利益需要董事尽到合理的义务以维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风险,债权人之保护亦属重要。
二、我国现行董事信义义务法制评析
公司法未对董事注意义务做出全面详尽的规定,仅在第148条和151条设置了勤勉义务并作出基本架构,第149条列举董事的禁止行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第97条和第98条规定对目标公司做集中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第8、32、33、34条等确立了信义义务的基本框架,《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规范较少涉及上市公司反收购。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除了原则表述之外,几乎未涉及任何具体的内容。此外,现行公司信义义务法未对注意义务作出届分,也未对其行为模式作出分类归纳。同时,呈现出注意义务功能面临弱化的局面,只规定了董事勤勉义务,同时董事注意义务没有到位规定,而勤勉义务仅是注意义务的项下内涵,涵盖范围上注意义务宽于勤勉义务,以勤勉义务规范替代注意义务,上下位颠倒而有漏洞。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未臻清晰,因而产生可诉性适用疑问。其三,对于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列举”模式并不全面。该立法模式仍停留在自我“经济利益冲突”的矛盾解决上,传统思维上稍显僵化,对于其他形式的个人目的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尚无规制。其四,对信义义务的规定缺乏在司法上可执行的检测标准。
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但该规范是否包括注意义务,在法律解释上亦存在疑问。其二,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未将居于数量多数的非上市公司囊括在内,主体有限决定法律适用范围有限。此外,虽然列举了董事会不得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但收购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不可能穷尽董事层出不穷的反收购措施。尽管规定了一系列董事会不得采取的措施,仍有难以列举全面疑虑,而应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
三、反收购董事信x义务的法律规制完善
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可从以下路径着力:
(一)确立董事信义义务内容及法律责任
对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制有四个方面:1.决策谨慎义务,旨在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合理性与妥当性,以及限制董事会反收购的提起权及董事会未经股东会批准单独采取某些措施。2.防御适当义务,不得超出明显不合法界限,以及侵害公司、股东、债权人之利益;3.全面信息披露义务,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表意见和决策,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4.股东利益保护义务,包括为股东判断、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为股东争取最有利的收购条件,尽到最大限度的股东利益保护。
(二)完善少数股东的诉权救济
公司法对于质询权的规定简略,质询权的行使与救济等有待于立法进一步明确。譬如遭到被质询人(董事)的无理拒绝,应当赋予提起给付之诉的权利,即要求法院判决被质询人履行说明、解释之义务;以及被质询人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告知不充分、虚假信息的,依据此信息表决的股东,也应当在事后得以会议程序下次为由主张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此点有待于纳入股东诉讼的类型之内。
(三)反收购决策权的权利主体予以明确
这一点已为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采纳。反收购决策权主体应为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做出准予收购决策之前,董事会不得决定或采取任何反收购行动。但是,基于股东至上原则考虑,董事会享有向股东大会提议与建议的权力,χ卮蟮姆词展壕俅胗τ晒啥会决定,对于技术性的反收购措施或急迫性的反收购措施可以由董事会决定,但事后应当取得股东会的追认。
(四)法律体系的内外部统一
宏观的法律体系内,公司法制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衔接也存在问题。举例而言,《反垄断法》虽已颁行,但在与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反收购制度的衔接上尚有问题,以反垄断视角对反收购的合法性审查尚缺乏制度支撑。“立法应当鼓励和引导并购活动向创造价值的方向发展,在发展中立足于制定公平的并购游戏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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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展旅游;贵阳;优势;劣势;发展对策
一、会展旅游的特征
会展旅游是指以参加会议、展览、交易和节庆等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旅游活动,是以会展活动为依托发展起来的专项旅游产品。会展旅游具有以下六大特点:
一是组团规模大。由于会展业本身具有的行业性、产业性以及组办规模大等特点,它势必将吸引众多的政府、民间组织的会议团、参观团、旅行社组织的观光团,其规模要比单一组织的旅游观光团队要大。据统计,2006年春交会有来自211个国家和地区的采购商达19万多人次。二是消费档次高。会展活动中由于会议规格高,参会人员均是有强劲消费能力的商务客人、高文化素质客人,其消费档次、规模均比普通旅游者要高得多。以’99《财富》全球论坛上海年会为例,仅会议期间的广告、宣传、旅游收入就达到亿元以上。三是客人停留时间长。对于一般旅游团队或旅游者来说,若在旅游过程中恰逢举办会展活动,由于会展活动所带来的强烈节日般气氛,使其旅游情趣大增。四是涉及服务行业多。举办大型会展活动是对城市综合实力的全面检验,是衡量城市国际化、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在举办会展活动的同时,不仅使当地的展览馆、饭店、餐饮服务业受益,而且对相关的电信、交通、购物、旅游服务以及城市市政建设,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五是成本低,利润丰,见效快。一位美国市长曾说过:“如果在我们城里开国际会议,就好像有一架飞机在我们头上撒美元。”在澳大利亚,人们把会展比作“金娃娃”。从这些比喻中,足以可见会展活动蕴藏的经济效益之大。有经验数据表明,会展旅游的直接经济收益与综合社会经济收益的比例为1∶9。六是文化主题突出、专业性强。展览会以其独具的专业性、针对性、直接性的特点逐渐成为国际和国内企业直接面对客户与展示自己的最好工具。大型展览会的举办,无论展会主题是什么,其举办原因都是以一定文化为基础的。而会展旅游活动往往是会展活动内容的延伸与深化,使会展旅游成为专项旅游产品,专业性很强。
二、贵阳市会展旅游发展的优劣势分析
1.优势分析
贵有凉爽的自然气候、充裕的温泉旅游资源、独特的喀斯特地貌以及人文景观优势,其产业结构也是第二、第三产业占主导地位。复制达沃斯模式,并注入本地特色,贵阳发展会展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具体体现如下:
(1)气候优势。贵阳市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分明,气候湿度适中、夜雨较多;年平均气温15.3℃,气温最热的7月下旬,平均温度24℃。“中国避暑之都——贵阳”品牌效应催生“清凉经济”,加上贵有宜人的气候、清新的空气、合适的纬度、适中的海拔、优美的自然风光及良好的生态旅游环境,为发展会展旅游提供了有利条件。尤其在盛夏贵阳是举办会展和旅游的最佳目的地。贵阳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4.77%,中心区人均绿地面积5.15平方米,并被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的称号。
(2)旅游资源优势。丰富的自然景观(红枫湖、长坡岭国家森林公园、南江大峡谷、花溪、百花湖)、人文景观(甲秀楼、文昌阁、阳明祠、息烽集中营旧址)、民族风情(苗族跳场、“四月八”和斗牛节,布依族三月三、六月六歌会等),为会展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贵州温泉资源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热资源在全国排第一,且水质好,水量丰富,温泉和地热深井有122处。贵阳市乌当区的保利温泉、天邑温泉、御温泉为贵阳市冬季会议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并延长了冬季旅游时段亦使春季旅游得到提前开发。
(3)区位优势与交通优势。贵阳市是贵州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中心,有着良好的地面交通与空中直航的优势,为会展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保障。
(4)成本优势。众所周知,在竞争白热化的当今社会,会展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会展展位价格的高低,也决定了参展商数量的多少,从而影响到会展规模经济和品牌经济的形成,所以,会展成本因素是会展能否成功举办的关键之一。贵阳市政府为鼓励发展会展经济而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对相关的办展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使得贵阳市的办展成本更具竞争优势。
(5)软硬件设施的逐步完善。随着贵州人民大会堂的建成及金阳新区贵阳国际会展中心的开工建设,以及已经建成和准备建设的五星级酒店的开工,贵阳市发展会展旅游业所需的会议、展览与酒店设施将逐步得到完善,为贵阳市承揽各类大型会议与展览提供了硬件设施。同时,随着《多彩贵州·中国原生态摄影展》、《贵州医药博览会》、《第八届中国经济论坛》的成功举办,为贵阳市举办会展提供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2.劣势分析
(1)展馆与商务型宾馆数量不足。目前,贵阳市展览的主要场所是省展览馆,然而,一个城市要发展会展业必须有成熟的大、中、小型展馆各一个才行,同时还必须有大量的商务型的宾馆、饭店及停车场所,才能满足会展市场发展的需要。
(2)缺乏上规模与档次的大型会展公司。尽管贵阳市目前有近20家会展公司,但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办展经验丰富、技术手段先进的会展公司几乎找不到。
(3)管理机制不健全。会展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综合行业,但贵阳市尚未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会展行业协会,缺乏对会展的管理、协调与引导,导致低水平重复办展现象时有发生。
(4)专业人才匮乏。贵阳市会展旅游从业人员大多由其他行业转行过来,缺乏具有现代会展旅游理念的专业人才。
3.机遇分析
(1)贵阳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08年10月召开的《贵阳市服务业发展大会》上,确定的发展服务业的七大主攻方向,第一就是打造休闲度假旅游胜地、第二是实现会展业重大突破。2009年被国家旅游局定为“中国生态旅游年”,其口号是“走进绿色旅游,感受生态文明”,素以“生态良好、景色优美”着称的贵州,迎来了会展旅游发展的良好机遇。
(2)特色会展为贵阳会展旅游创造了机遇。2008年国庆前夕举办《多彩贵州·中国原生态国际摄影大展》,作品来自41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31个省市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展作品12 856幅,让贵州·贵阳红遍了中国,让世界知道了贵州·贵阳。
三、贵阳市会展旅游发展对策
1.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会展旅游中的重要作用。会展旅游是一项从申办到招展、展出、旅游的系统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会展旅游总体上的调控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1)转换政府角色,明晰主要工作职能。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会展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市政府应设立贵阳会展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基金主要用于知名品牌会展活动的申办、宣传、扶持、奖励,培养一批与贵阳产业结构和支柱产业相关的品牌展会。通过政策扶持及招商引资逐步完善现有场馆的服务配套设施。
(2)组建行业自律性的会展协会。尽快建立起贵阳会展行业协会并制定和完善会展行业法规,以加强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减少低水平重复办展情况的发生,推动会展业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
(3)加强贵阳会展场馆的硬件设施的建设。随着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0万平方米会展、5万平方米酒店、4万平方米会议中心及3万平方米总部大楼的开工建设,贵阳会展场馆硬件设施的建设将逐步完善。
(4)加大规划、研究、宣传与营销力度。会展旅游已经成为众多国家和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推动力,贵阳市要“实现会展业的重大突破”,就必须对贵阳市会展旅游进行宏观的规划和开发研究。建立目的地营销系统,推行网络营销,把城市环境、会展资源和旅游资源整合在一起进行推广,实现会展业与旅游业的互动式发展。
2.实施贵阳会展旅游人才战略。人才培养关系到会展旅游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目前,贵阳会展旅游人才紧缺,即使高薪聘请也找不到合适人选。因此,有必要把会展人才的培养上升到一个战略的层面来对待。就是要尽快制订会展旅游人才培养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会展旅游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会展旅游人才的管理。
3.重点抓好专业会议的举办。贵阳在发展会展旅游的过程中应扬长避短,重会轻展。先从会议入手,由于贵阳有得天独厚的气候资源和旅游资源优势以及丰富的会议场馆,为贵阳市举办各类会议提供了良好的资源保障。因此,贵阳市在夏季应采取各种手段重点争取获得国内各行各业专业会议的举办权,让客人在凉爽的贵阳一边享受着大氧吧、大空调,一边静心开会学习与交流工作经验,同时又能饱览贵阳优美的自然风光。在冬季则力争取得各行各业年终总结会的举办权,一边交流学习心得,一边享受温泉疗养、养生洗肺的快乐。
因此,贵阳市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会议硬件设施,以提高会议接待设施的档次。同时,还应加强会议软件设施的建设,提高会议服务水平,保证各类会议在贵阳市的顺利召开。会议服务必须很好地贯彻用户第一的原则,为会议客人提供完善的策划方案,开展一条龙服务,从会场布置到会议录音、录像、摄影,从出租车辆到出租手提电脑,尽可能地为会议客人提供周到、便利的服务。
4.引进先进会展企业,大力打造品牌会展。加快从国内外引进会展企业,加强会展资源整合。同时,在贵阳市现有会展企业中精心培育2—3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规模的会展经营主体,以增强会展业的整体实力和后劲。大力打造专业品牌会展,创出一批有贵阳自己特色的,像广州的“广交会”、深圳的“高交会”、大连的“服装节”那样有一定规模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品牌会展。同时,应加强对知名品牌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关键词:庄河旅游;发展;规划
Abstract: Overall planning of tourism development in Zhuanghe city is the basis of history, status and market factors in the full study of Zhuanghe's tourism industry,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ourism, proposed by a series of planning,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make Zhuanghe become " China north magnificent, rare tourist resort ".
Key words: ZhuangHe tourism;development;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59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国产业结构调整,旅游业成为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旅游发展也为规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将对《庄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思路和规划思想作阶段性的总结。
庄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是在充分研究庄河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国内旅游发展趋势,拟通过一系列规划、开发与建设,使庄河成为“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
旅游发展规划要以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依据,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一、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世界旅游重心东移,为中国旅游业提供了巨大的国际市场空间。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
如果将辽宁省划分为以大连为中心城市的半岛沿海区,以丹东为中心城市的鸭绿江流域区,以锦州为中心城市的辽西沿海区,以沈阳为中心城市辽河流域区,那么庄河市位于以大连为中心城市的半岛沿海区的东部。大连作为2004CCTV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大连的经济增长率保持较强的增长势头。经济的起飞意味着大众化消费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度假休闲需求的急剧膨胀,其释放出来的消费力将是巨大的,这些都对庄河有较强的辐射作用,使庄河在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发展海内外的客源市场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庄河市作为“辽宁省旅游强市(县)”第一名,其丰富的旅游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庄河市发展旅游的基础条件。随着黄海大道高速公路的建成,沿黄海大道的景观带也会逐步形成,必将给庄河市的旅游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近期客源市场预测:
一级市场:主要为省内的城市人口。
二级市场:吸引国内来自于京、津、唐地区的游人和国际上日、韩、东南亚为主的游人。
机会市场:国内大城市游人和俄罗斯、港澳台及其他境外游客。
2.中远期客源市场预测:
一级市场: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城市群和以京、津、唐为中心的华北城市群的游人。
二级市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的国内市场、及俄罗斯、港澳台、东南亚等国际市场。
机会市场:其它国内和国际游人。
二、庄河旅游发展战略
“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是庄河旅游的战略目标。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建设“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庄河”必须实施的发展战略。因此,新规划项目要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做到先评价后开发建设,在保护的基础上实施科学、合理、适度的开发。尤其要重视对自然保护区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以科学开发促进积极的保护。
三、庄河旅游形象策划
旅游形象策划主要解决形象定位和形象传播的问题,其中形象定位是核心,形象定位是形象策划以及进一步通过设计形象表现的核心,定位既建立在目的地人文地理基础之上,又要考虑旅游者对形象的感知和要求。
1.旅游形象理念基础:
古城探幽,温泉蕴秀,湖光山影,海岛揽胜,生态农业,绿色家园。
2.庄河形象总体定位:
庄河—中国北方第一水乡。
庄河—北方水乡,体验之旅。
庄河市主要旅游区主题形象本体系统如下:
冰峪:山奇水秀,北方江南。
天门山:奇峰竞秀,重峦叠障,气势磅礴,山势纵横。
步云山:辽南第一高峰,万古温泉圣水。
城山:奇峰、怪石鬼斧神工,古城、庙宇军事重镇。
黑岛:一水远联獐鹿岛,群峰环绕凤凰山。
中日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桂云峰生态山庄:红花绿树吐芬芳,诗情画意生态游。
蛤蜊岛:鸟类王国,世界蚬库。
海王九岛:万顷青于靛,小屿珊湖列画屏。
石城岛:海上游钓乐园,黑脸琵鹭故乡。
长隆德庄园:建筑艺术之集大成者,历史一百三十余年矣!
3.行为形象系统(BIS)设计:
行为形象,又称行为准则,是反映理念基础,在对内部员工的管理行为,面对旅游者的服务行为和对外的社会公益行为等三方面的行为规范及规章、制度,又是实施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游客旅游满意度的核心环节。对庄河市而言,行为形象应强调如下几个方面的规范服务: 热诚好客、自觉服务、高效管理。
4.视觉形象系统(VIS)设计:
(1)确定旅游地标志
图形由“庄河zhuanghe”首位字母“z”组成,中间有一只眼睛,眼中是庄河的版图,绿色为山,蓝色为水,好山好水好时光,凡走进庄河的人,都会留在眼中藏在心里。
(2)确定旅游地标准色
标准色的应用范围是建立区域视觉形象的基础和保障,应用时必须执行标准色彩按规范制作。
庄河市的标准色为蓝色(C:80M:0Y:0K:0)、浅蓝(C:40M:0Y:0K:0)、桔红色(C:50M:50Y:80K:0)、绿色(C:50M:0Y:100K:0)。
(3)确定旅游地文字标识
“庄河旅游”经过艺术处理后广泛使用于庄河各类宣传材料上。
(4)确定旅游地吉祥物
吉祥物壮壮,灵感源于庄河的特产梭子蟹,经过艺术的锤炼加工,再结合本地的特点,勾画出这一形象。这个可爱的蟹娃娃不仅代表了庄河人的聪慧和开放,更象征着庄河美好的明天。让壮壮成为世界了解庄河的纽带。
五、庄河市旅游资源评价
应用旅游资源评价体系,对庄河旅游资源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见表1:
从表2可看出:庄河的旅游资源中四级旅游资源一处,三级旅游资源五处,二级旅游资源三处,一级旅游资源二处。从定性概括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角度说明了庄河市整体旅游资源属于优良级旅游资源。
六、空间布局规划
庄河旅游资源空间布局为“一个中心城”、“二个旅游业发展增长极”、“六项精品工程”、“一个旅游带”、“三大旅游区”、“三个旅游服务基地”、“一个温泉村”。
重点建设好庄河城市旅游区,突出庄河城市旅游在庄河旅游格局中的中心使用。
冰峪沟旅游度假区、海王九岛游览区是庄河旅游业发展的二个增长极。通过培育冰峪旅游度假区,海王九岛游览区二个增长极来带动庄河旅游业的发展.
“冰峪旅游度假区”、“天门山风景名胜区”、“城山游览区”、“黑岛游览区”、“步云山游览区”、“海王九岛游览区”是庄河旅游业的六项精品工程。
黄海大道生态农业观光带以观光生态农业产业为主,另外还包括沿线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苗圃、绿地等。
三大旅游区是北部山岳风光旅游区、南部海滨运动休闲区、中部怀旧体验旅游区。
规划将马道口村,黑岛村,石城岛建设为旅游服务基地,为游客提供一定规模、一定档次的食宿条件,同时也是旅游产品、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
利用步云山的温泉资源,建一个集保健、康复、度假、休闲于一体的休、疗养基地。
七、庄河市区城市旅游的发展规划
庄河市区城市旅游在庄河旅游中占有重要地位,游客在市区的旅游体验,已不仅局限于景点观光,还受整个城市旅游氛围的影响。庄河旅游产品结构向观光休闲、度假、疗养为主的复合型转变,也必须以城市为依托,依赖城市提供的多种服务。
庄河有着良好的城市旅游基础,“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是庄河市区的一大特色,如何发展好城市旅游,是庄河旅游发展的重要新战略。
打造“有机生态城市”是庄河城市旅游的战略定位。
“有机生态城市”就是创造“森林在城市中,城市在山水中”的生态城市氛围。通过建筑景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有机结合,形成真正的田园城市、山水城市、生态城市。
整合和提升庄河现有的城市结构和功能,打造以休闲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产业集群,如休闲旅游、休闲服务、休闲商务、休闲商业、休闲运动等。休闲是一个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低的标志,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尺,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是一种崭新的生活方式。
八、旅游资源保护规划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此款体现了紧急避险的立法精神,鉴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重大,在医疗纠纷中适用此款时,须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而且,除非患者生命垂危,否则不能适用。如对发生车祸,不立即截肢将极可能发生败血症造成死亡的垂危患者,只有截肢才能保住患者的生命,而截肢显然会对患者造成肢体残疾的不良后果,但显然该后果的不利性要远远小于死亡的结果。因此,此条款下医方的紧急救治行为若要达到免责的效果,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须是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第二,须是患者正处于生命垂危之中;第三,须是尽到当时情况下应有之注意义务;第四,如有多项选择方案,应尽可能采用不良后果最小的方案。否则,不能适用此条款。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病情异常、体质特异可能导致额外风险的出现,但若将此时发生的损害一概作为医疗意外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主张免责,却值得商榷,应坚持个案分析、综合确定。
如少数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当属体质特殊范畴;而且在医疗中对患者使用青霉素时,必须先做皮试,如医护人员不做皮试,直接注射造成患者死亡而出现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可否免责?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种意外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如果医护人员做了皮试,但患者没有明显反应,此时用药出现过敏症状,但若由于医方此后的抢救行动有懈怠而出现意外,这时的意外还能免责吗?另外,对于什么是体质特殊也应具体分析。如一些女性是双阴道双子宫,这对于妇科医生来说是常见现象;这些女性在接受诊疗时,也会被告知无须担心;但在签字时却会发现,手术同意书上写的却是体质特异,以及诸多由此可能出现的损害。对这种情况,如何认定体质特异?这时的意外还能一概以体质特异而主张免责吗?因此,此款的适用,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确定其是否能达到免责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论。
三、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对该条款的免责性一般没有异议,但问题在于:以何时、何地的医学科技条件为标准?是以现有教科书作为标准还是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学科技为准;是以事故发生地的地方医疗技术水平为准还是以国家现有的技术水平为准?笔者认为,应以损害发生时国家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为准。
在时间上,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疗科技水平为准,是因为教科书的编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能满足医务人员从业的基本需求,不能跟上日新月异的医疗科技发展。在地域上,以国家医疗技术水平为准,是因为医务人员有着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具备实施国家标准的基础。而且,执业中的不断学习进步也是行业的基本要求与义务,学术交流的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使医疗技术信息的交流与获取也越来越便捷。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完善的会诊、转诊等制度。因此,为了统一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公正的处理医疗事故,应以我国现有医疗科技水平为准。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此款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医院无权采血,由血站提供,医院提供输血服务,医院在实施输血的过程中没有错误,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最终的责任人血站,由于当前的科技检测手段对于处于“窗口期”过程的供血者还无法给予识别,[1]根据民法上的第三人过错原理,也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只能由患者自身承担这个不良后果,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适用此款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医疗消费、血液制品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医疗行业具有社会福利性,医疗消费不是日常的生活消费,血液制品更不是产品。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医疗的福利性,只是政府为使公众能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而提供的支持,不是医方因此而享有的免责特权;对于公众来说,医疗费用是极其昂贵的生活消费;而且,在我国作为产品的药品,其销售活动有相当部分是由医疗机构进行的。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就会看到此款不宜作为免责事由。对此,在由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篇》(草案)中都明确规定,因血液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有缺陷致患者遭受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另外,域外的一些模式也可为我们借鉴,欧洲一些国家就有对输血感染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如法国国内法律与判例均要求采供血机构承担保证血液不受污染的义务,甚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体组织成分(包括血液)及其衍生产品的有关生产者,不得利用开发风险抗辩。即在当时的科技水平条件下,即使某一缺陷尚不能被发现,生产者仍要对此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损害负责。[3]
当我们面对现实,树立医疗消费的概念,该款免责的不成立就显露无疑。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之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该种情况下医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然后有权向血站追偿。即“在决定输血及输血护理过程中,医院均无过错,然因使用的血浆不合格,由此造成感染仍为有过错,应属医疗事故。对此,应由医院先予赔偿后再向血站索偿。”[4]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笔者认为,此款宜适用“受害人自负风险”理论。所谓受害人自负风险,是指受害人自己形成并承担了危险。该理论为认,此时受害人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可能不知道危险造成损害的机率及特定的损害后果,或虽意识到危险存在,而并不希望后果发生。对受害人自负风险的行为,不能一概作为免责事由,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不能简单的与受害人故意等同。[5]
在上述原理下,就会发现该款规定过于绝对。患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患者理解水平有限、不按医嘱服药、隐瞒病史、私自进餐和外出、拖欠医药费等。对此,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绝不能一概以“患方原因”为由将责任完全推给病人。如患者的理解水平或不配合治疗问题,医疗用语具有专业性,特别是那些专门术语普通患者是很难理解的,这就牵涉到医方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如“流质饮食”,医务人员如不充分说明,相信有许多患者及其家属均会一知半解;再如某专家在一次讲座中举的一个例子:一位医生要求病人在手术前一晚禁食,结果病人把“禁食”理解成为“不吃晚饭”,到了半夜两点,自己偷偷去吃“宵夜”,结果手术时食物倒流阻塞了气管死亡,该专家的意见是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医疗行为事关患者生命健康,医方有责任对难以理解的医学术语等做出充分详实的说明,如医方不将何为“禁食”进行充分解释说明,仅笼统的向病人交待“禁食”,很难说医方已充分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如是因患者暂时拖欠药费而拒不救治造成损害的,那就更谈不上免责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经济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冲击
首先,寿险业遭受直接冲击较大。
金融海啸让全球保险业蒙上了阴影。2008年,全球保费收入下降3.6%,其中寿险保费下降5.8%,非寿险相对平稳;2009年保费总额缩减3.7%,寿险保费下降2%,非寿险基本与上年持平,仅下降0.1%。
从不同保险业务的角度看,寿险业受到经济危机的直接冲击比较明显,而非寿险业则相对平稳。原因在于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发达保险市场投资连结产品的销量,导致寿险业务整体大幅缩减;另外,金融市场不景气波及寿险市场。然而,非寿险业务与实体经济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诸如基础设施、车辆等投保标的稳定存在,各国的经济刺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寿险市场的业务缩减状况。
其次,后经济危机时期寿险业恢复更快。
2010年,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经济回暖也带动了保险行业增长。继保费规模连续两年下降之后,全球保险业在2010年重新回到增长轨道,保费收入实际增长2.7%,达到4.3万亿美元。其中寿险保费增长率为3.2%,达到2.5万亿美元,高于前十年平均增长水平;非寿险保费增长率为2.1%,达到1.8万亿美元,仍低于前十年平均增长水平。
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寿险保费收入与GDP的相对增长速度、非寿险保费收入与GDP的相对增长速度发现,在后经济危机时期,寿险业恢复迅速,然而非寿险业恢复较为缓慢。发达国家寿险业务继2009年增速下滑1.6%以后,2010年业务规模有所复苏,增长1.8%。而发达国家2009年非寿险保费收入小幅下降,2010年增长1%。
保险业发展规律在我国的适用性
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不同的是,虽然2009年以来我国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不小的冲击,GDP增速明显放缓,但截至2010年,我国保险市场基本未受到太大影响。2008-2010年,不论是寿险业务还是非寿险业务,增长速度均高于经济增长水平。
然而,2011年,正当各发达保险市场迅速恢复之时,我国寿险市场出现了罕见的规模下降。这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低迷关系十分密切,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后续影响力尚未消除。2011年,我国GDP增速降至9.2%,比上年降低1.2个百分点,由于我国寿险市场产品结构与发达保险市场类似,理财型产品占比较高,因而出现了与发达保险市场类似的现象,寿险业受宏观经济的直接冲击比较明显,寿险业务规模较2010年下降了10.2%。
从近几年我国寿险和非寿险业保费增速来看,非寿险业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各年之间标准差较低,业务发展表现的更加平稳;同时,由于近两年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仍然较为低迷,寿险业务规模波动也较为明显,这均与全球保险市场运行规律相符。印证了经济波动对于寿险业与非寿险业的影响规律在我国的适用性。
2012年保险市场展望
展望2012年,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受债务危机拖累,发达经济体财政刺激空间压缩,结构调整无力,加之私人部门需求暂时无法接替公共需求,经济增长将失去动力。受到国际市场环境动荡、出口条件恶化的影响,资本流动的冲击逐步加大,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经济增速将受到世界经济形势的拖累。同时,由于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投资将回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也将放缓,经济下行压力提高。
因而可以预料,2012年,与宏观经济形势联系紧密的保险业也将放缓增速,尤其是寿险业务规模增速可能无法恢复到之前的增长水平。在宏观经济形势不佳的大背景下,保险业应当抓住机遇调整结构,使保险产品逐步回归保障型业务。
保险作为为民众提供安全保障的行业,更应当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发挥作用,尤其是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传统寿险,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民众安全的需求,提高国民幸福感。因此,应当重点改善产品结构,而非盲目扩张规模。
适当“降速”利发展
事实上,如果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超高速”增长未必是好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保险行业逆势增长需要克服更大阻力,甚至影响经营业绩,因此,保险行业适应市场环境的前提下适当“降速”可能更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在承保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金融资产增值成为获得营业利润的基础。然而,在全球低利率的背景下,行业高速发展却只能带来保险盈利水平加速下降。一方面,投资环境不佳导致近两年全球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受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发生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尤其是食品和能源价格的快速上涨,使我国陷入巨大的通胀压力中,这同时也推高了非寿险公司的理赔成本。
[论文关键词]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
产权式酒店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阿尔卑斯地区,由“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演变而来,最先由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提出,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风靡全球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它是房地产业与酒店业、旅游业相互融合的创新型的投资产品,已成为一种投资时尚。
投资产权式酒店可以通过贷款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付款方式。由于产权式酒店销售方式、投资回报承诺等有违规之嫌,加之存在信息不对称,开发商、酒店管理者追求各自利益,产生道德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导致银行产生信贷风险。在国内,产权式酒店业在短短的时间内已开发了200余家,新的纷争也伴随而起,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诉朱某、陈某、阳朔县某房地产旅游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目前,成都多家银行已暂停对产权式酒店贷款,究其原因,与其说是银行收缩银根,还不如说是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然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关于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刚起步,学者们对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多数集中在经济和管理领域,而且主要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从法律领域研究比较少,且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法律研究领域,主要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视角,提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银行利益保护角度,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方面,学者们都还未涉足。所以,本文拟以保护融资方银行的利益为视角,探讨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规制,以期银行业、酒店业和旅游业能呈健康而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产权式酒店法律规制的缺陷
在国外,分时度假产品比较发达,对分时度假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等相关利益者保护较为完善。如欧洲的《欧洲联盟分时度假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颁布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法规,并对“冷静期”制度、事先告知、标准合同文本等作详细规定。马来西亚的《旅游分时度假政策指南和要求》,要求每半年对外公开财务报表,实行强制信托制度。美国的《分时度假房产法案》,限制违规经营者,规范分时度假市场。但是,在对银行利益方面,仍然是空白。
在我国,目前关于产权式酒店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权式酒店管理的规范性法规,明确了用地性质、建设销售流程及产权登记等问题。但该办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适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融资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合同法》、《担保法》、《商品房销售办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告法》等等。
然而,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舶来品”,投资方式、法律性质等突破了传统房产的内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导致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远远高于传统地产。如:《商品房销售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但在我国,产权式酒店的开发商大多数是高投资高回报率吸引顾客,承诺的投资回报率高达5%-12%不等。所以,开发商承诺的固定回报是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同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大大降低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在效力上做一定程度的结合,使得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将直接导致贷款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银行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又如,根据《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固定投资回报的承诺”。由此可见,开发商以固定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承诺固定回报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如期收到还款,导致信贷风险的提高。
二、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
虽然产权式酒店在国外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制度比较完善,但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需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磨合。产权式酒店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不能简简单单地按照一般房产信贷风险规制。鉴于此,本文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以2004年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为指导,实施贷前调查贷后监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商业银行贷前应严格审查,对贷款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关偿债能力以及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明文件严格审查并作详细调查,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度,避免发生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同时,银行在对贷款进行审批时,也应将开发商、酒店管理公司的资信作为考察对象,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经营能力等等,因为这些会影响到借款人日后的还款资金来源问题。贷后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二)产权式酒店开发模式: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联合
产权式酒店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委托经营关系中,一方面,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事先选定的,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且酒店的经营业绩无利益牵连,所以开发商在选酒店管理公司时,仅以酒店销售业绩为终极目标,不考虑于酒店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产权式酒店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与公司运营,酒店的经营利润除了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配套设施外,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对于涉及到具有专业色彩的市场定位、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策略以及管理方案等内容完全由管理者判断和决定。然而,投资者对这些因素无法监督,加之酒店必须整体经营,投资者众多且比较分散,投资者想退出或更换酒店管理者都比较困难,从而产生较大的风险。
在该行业发达的欧美国家,酒店经管成功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本身就是在酒店行业富有经验的经营者,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采取开发商与经营管理商联合开发的模式,这样具有以下优势:1.开发商在酒店修建规划时,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影响酒店经营因素上,如:地段、周边的商务环境、配套设施等。2.经营管理公司参与酒店开发,可以把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避免三方因利益目标不一致给酒店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3.由于开发商与酒店的经营业绩有着利益关系,开发商少不了会监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支持酒店发展,使之符合星级酒店标准。这样才能使产权式酒店发挥真正优势,才能保证兑现对投资者的回报承诺,进而保证银行还款来源。
(三)担保公司为还款来源提供担保
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投资者,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的头几年获得的收益,由房开商或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统一扣除并打入还款账户,以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的还款。产权式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承诺的回报率,通常是80%—100%的出租率来计算的,然而,根据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1.07%,2010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0.28%,2009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57.88%。产权式酒店经营状况更为不理想,平均入住率仅有40%,整体收益率偏低,高投资回报率的承诺能否兑现,将是一个未知数。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加酒店的实际经营,无法对之进行监督,一旦酒店经营出现问题,投资回报承诺将无法兑现,必然会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因此,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应把投资收益是否进行强制担保作为先决条件,且该责任是无限连带的担保责任。实行强制担保,可以监督开发商或酒店经营着按时并按照约定实现投资者的权利,当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或开发商无法实现购买者权利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投资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从而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