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外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服务是一种具有双向的活动。服务的形成必须包括两个主体:服务的消费着和服务的劳动者。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离开服务提供者,服务的消费就无法进行。同时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如果不在同一个场合同时相遇,则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也难以进行。二是不可储存性。商品从生产领域制造出来以后,在进入消费领域之前所存在的暂时状态,它往往先被搁置在仓库里或者放在柜台里等待将来的买主。而服务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之后,不需要储存起来,而是立即被消费掉,或者立即进人消费领域。三是无形性。服务是结合有形的设施、产品,与无形的内涵、素质、文化所形成的复合体。四是质量标准的不确定性。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上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消费者方面的不同情况也会造成服务质量的差异。
由此四个不同的特点可以看出服务贸易涉及的法律要复杂得多。货物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相对而言较简单。但是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除了适用国内外的货物买卖法、合同法外,还要受各国及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管辖,例如专利法、商标法、反托拉斯法、公平贸易法、高技术出口管制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国际服务贸易是通过国内法、国际法规定进行管理的,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服务提供者,这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管理外国投资等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知识产权比国际货物贸易呈现出以下特点。
1. 服务贸易载体的动态性。在以往的货物贸易中,货物的跨境流动是其主要的贸易形式,货物往往成为了专利权与商标权的载体,从而不但使得专利标准化成为了货物贸易至今最强硬的贸易壁垒,与商标权相关的贴牌制造也可以成为了主要的经济实体。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贸易形式既有服务提供者的跨境移动,如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也有服务产品的跨境移动,如跨境交付;还有被服务的对象的跨境移动,如境外消费。服务贸易的标的主要是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或服务结果,难以完全以具体载体的形式来表现。以服务过程为贸易形式的主要有自然人流动、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以服务结果为贸易形式的则以跨境交付为主,往往以服务外包为主要的代表(服务外包也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在服务过程中起到的是提高服务水平的作用,对增强服务主体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帮助,仅仅在服务结果中,知识产权才可能以具体载体的形式来体现。
2. 服务贸易的标的主要是著作权。服务贸易所包含的十二个服务领域中,几乎都与与著作权(版权)相关,这就标示了著作权(版权)在发展并保护服务贸易中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不同,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紧密相连,而服务贸易则主要与著作权版权相关。因为,商业、教育、娱乐、文化服务以及设计服务等在服务贸易中占据着异常重要的地位。与货物贸易中专利权和商品注册商标的地位特别重要显著不同,服务贸易中著作权(版权)许可贸易和服务注册商标将会突显其的重要性。例如:在对外 教育服务贸易中,著作权主要体现在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中,这两种服务贸易模式最可能牵涉到实体的和无形的教育资源的跨境流动、使用和转移。跨境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学习数据的保护就尤为重要。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就曾新东方教育技术集团擅自使用GRE试题。这一案例说明,在跨境提供服务过程的著作权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产生的国际争端也会增多。
3. 服务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人而异。专利权与商标权在货物贸易中,往往落实到货物为载体的贸易标的上,货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凝结于其之上的专利与商标的声誉。而货物的质量标准在同批次的生产中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货物质量可以通过抽查来判断和评价。影响商标声誉的货物专利质量标准可以通过一定的生产程序或者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对生产货物的人的知识含量没有绝对严格的素质要求。因此,农民工才成为了“中国制造”的主力。在服务贸易中,不管是“服务过程”,还是“服务结果”,都与提供服务的具体的人的技能与知识相关。而服务的技能与知识却具有很强的因人而异的特点,这使得服务贸易的质量很难保证绝对的一致,也难以仅仅通过抽查就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在服务贸易中,专利作为服务手段的载体,起到提升服务质量和品质的作用,而服务商标的驰名更多的需要依靠服务者因人而异的服务的技能与知识营造的更优良的“服务过程”来打造。相对于货物贸易的贴牌复制对生产者知识含量要求并不高的情形,服务贸易则是建立在服务者具有更高的知识含量的基础上的,服务的技能与知识具有很强的因人而异的特点,这使得服务贸易的“服务过程”往往难以被复制。因此,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者才能成为服务贸易的主力军。
4. 服务贸易要重视服务外包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有关,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TRIPS协议对未披露信息的定义是“此种信息,在下列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各部分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所触及引种信彷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民政部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由此可见,TRIPS协议提出的“未披露信息”要件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完成于WTOTRIPS协议文本中,其在我国引发的法律纠纷多年以来居高不下,其中的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文化的,还有经济和法律上的。在开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特别是服务外包这种贸易形式中,尤其容易引发商业秘密的纠纷。现实中,人们通常喜欢把“业务流程外包”称为“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即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是将一个使用IT业务流程(如财务和会计,人力资源,付款服务,供应链管理,运营,销售、市场和客户服务等)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让它按照一整套定义好的规范来拥有、管理和运作整个业务流程。这个流程可能涉及委托方的版权、专利权,还可能涉及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版权有原创性原则给予保护,专利有严格的排他性给予保护,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取决于保密的状态。商业秘密一旦泄密,除了知道泄密者为何人之外,可能连进行法律救济的对象都没有。
二、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当今世界对外服务贸易中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科技发展高低的标志。有的国家(如美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的顺差可以缓解贸易逆差。服务贸易作为知识产权国际间交流的一种方式,我国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2009年4月,商务部了《关于做好2009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扩大服务出口的几个重点,包括:大力促进软件出口、大力促进文化出口、大力促进技术出口以及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等。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背景下,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创建、发展与维护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保护缺失。麦肯锡咨询公司在2008年中国国际外包年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仍未被市场接受为服务贸易外包首选地,与印度差距较大。很多研究都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导致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未完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印度服务外包发展对我国最大的启示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不意味着整齐划一地提高所有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而是在不与国际义务直接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国内不同产业的特性,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应避免在全国各行业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实行大一统的保护标准,应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的特点和个别产业发展的需要,让知识产权制度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二,服务贸易领域人才缺乏。服务贸易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对服务贸易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需求也急剧增加。由于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服务贸易的人才培养还不够重视,导致这方面的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新型高级知识人才更是缺乏。当前,我国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不仅需要一批金融、保险、运输、旅游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一批国际金融、国际物流、国际商法、国际知识产权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才,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缺乏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的条件。与货物贸易壁垒相比,服务贸易壁垒具有更隐蔽、种类更多的特点。随着金融危机的继续蔓延,今后我国服务贸易壁垒还可能增加。在众多的服务贸易壁垒中就包括知识产权壁垒,其主要表现为,一国保护知识产权法规的缺乏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从而阻碍外国服务厂商的进入。在这一点上,一方面我国可能作为受害方,即我国企业进行服务产品出口时遇到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而遭到侵权或导致权利流失;另一方面我国也可能作为被控诉方,即外国企业对我国进行服务产品出口时,控诉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关于我国作为被控诉方的情况,在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中就可见一斑。
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与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和执行较为困难。由于服务领域知识产权无形性、高附加值的特点,与商品的知识产权相比,对其侵权的认定和执行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受害企业维权成本过高。这一方面削弱了中国企业积极创新的热情,另一方面增加了外国公司引进我国服务产品的顾虑,从而影响了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知度。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新品种、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兴服务业。就这些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基本上涵盖在我国已经建立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前后,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2009年10月生效的新专利法和实施《2009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使国内立法完全符合TRIPs的规定。中国在WTO包括TRIPs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上与发达国家无异,我们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逐步与国家标准靠拢,但我们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宣传和培训不够,认识度较差,与国际接轨还不够。所以,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就要加大服务贸易领域新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相关领域的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企业或其他贸易主体必须熟知国内国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保密制度。发展服务外包是对外服务贸易的重要领域,也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如果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一个承包企业无力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服务外包方式就难以推进。服务外包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很多。外包服务合同缔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要承担技术保密的责任,我国的承接方企业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企业在签订相关保密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技术保密的范围,对属于技术保密的信息依照约定进行保护。企业要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还有就是服务外包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和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领域,为使提供的服务更加符合发包企业的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会相互沟通、磋商,甚至共同开发实施方案。对于在这种服务外包中产生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会成为未来双方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其次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研究开发人员或者作者。因此,我国的承接方企业对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把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确立为我国今后发展的重要目标,而且不少的省市也已经把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作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启动,这都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已经把握住了顺应世界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的方向。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版权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由于在法律制度中版权的排他性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所以相对于专利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版权的纠纷处理起来更棘手。比如说文化产业中经常提到的“创意”,是否可以或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如果仅仅把创意归结为一种“想法”,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创新智力成果的原则。对创意给予保护有利于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创新智力成果,有利于激发社会大众的创新热情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艺术、广告、动漫、影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艺术、广告、动漫、影视这些文化产业中,其产品产生的过程常常是先有想法,再把这个想法进行拓展并延伸,最后完成整部作品的表达。创意常常与这个想法有关,只有这个想法是具有创新性的,才能让作品具有新意而吸引消费者、读者或观众。因此,对创意给予法律保护将直接促进艺术、广告、动漫、影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知识资产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几乎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同时,服务也日益从货物生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向外游离,客观上形成了巨大的国际贸易市场。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对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三种财产分别是由附件一A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附件一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附件一C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来规范的。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服务贸易都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服务,其实质上就是人的行为。在服务贸易中有一小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能够在产业和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上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但是要提供这样一类的服务必须要有相当完备的知识和技能,这必须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才能够获得。根据“知识信息论”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具有行为规范的特征,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能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才认为知识产权会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但是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时,则应当在他人获得劳动技能的权利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谋求最大的平衡。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其所掌握的知识,而一国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技术服务贸易来获取。可见服务贸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实现其价值的。同时由于在服务贸易中多需要服务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有关的信息为需求方服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智力劳动。因而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智力成果,当这些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时,就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服务贸易的发展客观上也能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
GATS协议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首先,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实现其价值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市场交换。知识产权进行市场交换借助于两个渠道:对于知识产权产品所依附的载体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而知识产权只是渗入到该有形商品之中,使得有形商品价值增值,其交换是伴随着有形商品的交换来实现的;而对于其所依附的有形载体不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或其价值微不足道的知识产权产品来说,则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的方式来实现交换的。
知识经济替代工业经济成为新世纪的主要社会形态,必然导致各类知识的专业人才从原有统一的工业组织体系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行业经营团体,这便是专业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由于含有丰富的知识价值量,因此被誉为知识经济的灵魂产业。专业服务主要依靠的是专业人士的个人知识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而专业人员要获得个人知识和技能则必须学习相关的知识,如果人们不能取得获取劳动技能所必须的思想。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有“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个人合理使用的确会使知识产权人收益减少,这实际上是一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人个人收益与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国际服务贸易的障碍或“壁垒”并非海关或关税,而是各成员方的国内法规对服务要素(资金、机构、人员等)做跨国流动时的阻挡或限制,因此,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关口就是市场准入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同时,各国在不同服务门类中的比较优势复杂,这就决定了服务市场的开放是逐步进行的。GATS第16条即出于这一目的,明确规定了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应当列明的项目。GATS“附件”里面专门规定了一个《关于本协定里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流动的附件》。这一附件处理了自然人流动到服务消费国后可能发生的移民或永久居留权等敏感问题。
其次,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要求。给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冲击最大的应当是信息服务贸易所带来的影响。目前出现的信息服务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提供信息的服务,包括音像娱乐制品服务、提供商业数据服务、提供软件服务等;另一种则是传递信息的服务,主要包括电讯、通信、网络服务等。这两种信息服务方式从不同的侧面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了要求。
在第一种信息服务方式中,信息提供方向信息需求方提供了所需的信息,从信息需求方处取得约定的报酬,表面看来,信息提供者自己的劳动是得到了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由于信息具有消费的共享性,因此,如果信息提供者对这些信息不享有产权的情况下,第三方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些信息资源而不需要支付费用。这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无论是出于保护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收集中的投资利益还是鼓励进行智力创作的目的,总之,存在着相当大的呼声希望能够对这类信息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对某类信息给予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种信息服务方式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贸易的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电子商务的形式。电子商务主要是使用网络上的数据交流的形式来代替传统的商务交往形式,从而达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网络经济时代实际上是一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因为在网络之上的信息太过于巨大,谁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谁就能占领市场。因此,信息传递的方式在这种经济交往中也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新一轮WTO谈判将电子商务问题列入谈判的议题也许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问题。
我国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竞争的需求而导致的跨国公司经营的国际化,已经使得服务业跨国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重点,使得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方式成为最重要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与服务投资已经发展到密不可分的地步。使得服务贸易往往也与投资问题联系到了一起,所以,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一、TRIMs协议要求修改我国有关外国投资法的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先进的、我国急需的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到我国进行投资。产权法规定某项财产权益的归属,而投资法则规定某项财产能否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的大小;产权法只是规定能够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而投资法则是规定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我国应当根据TRIMs协议,对与其精神不符的投资法进行修订,充分利用协议允许采用的措施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外国投资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行为支配性特征从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将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引进先进技术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分利用乌拉圭回合有关补贴措施协议允许对R&D进行补贴的规定,改革我国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对我国技术创新的投入。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上已经与国际水平接轨。但是,对于一些市场严重失灵或关键性技术领域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则需要政府部门投入资金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或者由政府主持研发。同时,在目前的技术链中,我国企业大多处于下游水平,通过外国的跨国公司相比远为落后。因此,企业需要政府对企业的R&D活动进行支助。不过,我国政府在对技术创新提供财政金融支助作为激励措施的时候,应当根据关于补贴措施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应对红灯和黄灯条款的挑战,充分利用绿灯条款的机遇加大我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这样,我们才能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激发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潜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伴随世界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总量逐年增加,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收获了一些成果。然而,面对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面,处于发展中的我们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正视和解决。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很多企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科研工作,每年我国的重大科研成果都在逐年增加。但科技成果研究出来以后,绝大部分企业只是急于将其投入生产,有意识为其申请专利的企业少之又少,导致每年我国都会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科学而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为我国对外贸易保驾护航,避免出现商业机密泄露等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同时,还可以起到保护和扶持国内知名品牌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从业人员数量少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立场不同及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很难彻底避免。但大部分企业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少之又少,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起来大多十分被动,或者花重金聘请专业人士来处理,给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和压力。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当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当企业或个人有重大科研成果时,要树立及时申请专利意识,既是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又可以提升高科技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质的飞越。
(二)加大科研力度,树立品牌意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产品的需求已经发生了由量向质的转变,企业的产品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为重要,品牌力量越来越多地占据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需求。因此,树立品牌意识,创建一批“拿得出、叫得响、立得住”的民族品牌,并充分利用品牌战略,开展由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的拓展和延伸,以品牌带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使民族品牌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立得更稳,走得更远。
(三)建立健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完善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健全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让企业和个人都能有法可依,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也能够得以公正、客观的解决。
(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维护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科技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因此,国家和企业都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不仅要培养能够进行高科技产品研究的专业人才,更要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建设一支能力超强的知识产权队伍。当个人或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申请、权益受到侵犯等诸多问题时,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过程中走弯路,甚至丧失更多的利益和效益。
(五)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各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经之路。走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之路,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应从政策、资金扶持等多方面加大科研力度,同时,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以更加良好的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并进行相关规定及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形成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企业的角度,要结合市场需求的导向,不断进行科学研究,升级技术和产品,并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和力度,成立专门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部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研究型人才,为企业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知识产权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时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建立统一的标准才能更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沟通与交流,共同研讨和建立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标准,并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去执行和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建立世界命运共同体,维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平衡,共同发展。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和一致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政策,做到国内外有效衔接。这样既可以避免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可以推动国内企业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科研及生产活动。
三、重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保障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先进技术,那么就必须完善和健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给我国本土的技术和成果以有力扶持,给外资投入以可靠保障,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经济及对外贸易朝着更加积极稳健的方向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将知识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保护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在某一领域获得一段时期的垄断,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经济竞争就是技术竞争,知识产权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恰是在提高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参与能力。在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的今天,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利用知识产权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力服务。注重培养人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高水平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创新产品,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知识产权方面推陈出新,逐渐成为世界的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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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壁垒的内涵
知识产权壁垒是占有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的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通过海关扣押、专利围堵、产权诉讼等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的独占权或超越有限垄断权的范围,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来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张的种种市场竞争措施和策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的目的。知识产权壁垒实质上是一种非关税国际贸易壁垒,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为国人所熟知以后,它已经逐渐取代前两者成为困扰我国企业的贸易障碍。
我国进出口贸易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现状
相关法律及预警机制有待完善。我国在入世前,政府已经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然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生效以来,发生了许多当年无法预料的知识产权垄断及滥用问题。对于将产品出口国外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是要事先调查目的国与出口产品有关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以正确的指导下一步的工作。而我国的预警机制的不成熟使我国的产品出口增加了盲目性。
自主知识产权不足。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企业竞争力的加强,而且有利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而我国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申请量不到全球总量的2%,并且标准整体水平偏低。如果我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一味以低标准换取某个行业的大部分企业的生存,就无法逾越出口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研发投入不足。我国财政对于研发的投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另外,企业本身对研发的投入也与世界水平存在差距。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研究和开发的经费投入过少,我国企业的自主开发新技术能力普遍较低。
不重视专利文献检索。根据“专利一国独立原则”,外国专利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在中国申请,就永远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据悉,全球每年诞生的专利85%没有申请中国专利,跨国集团迄今在我国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到17万。因此,如果没有很好地进行专利文献查询,很容易导致在进出口贸易中产生侵权行为或在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时,掉进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陷阱。
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严重滞后,使得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十分短缺,人才的供需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
我国进出口贸易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对策
完善法规及预警机制。我国应针对立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专利预警机制,通过对知识产权及专利信息的搜集、分析、预警,为外贸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我国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充分调动现有大学、科研单位的力量,建立起知识产权研发、生产基地;另一方面,企业应尽快提高品牌价值,增加品牌的科技含量,以此带动我国品牌的对外输出,加快我国品牌建设步伐。
提供资金扶持。企业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国家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壮大其经济实力。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企业进行定向研究优先提供经费,对有技术创新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奖励。
注重专利文献检索。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完成的发明成果的92%可在文献中检索到。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充分利用专利检索文献,可节省40%的研究时间和60%的研究费用。进行专利开发前,应合理高效地进行专利检索。
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知识产权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这种综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素质应当是具有多门学科知识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科技与法律并举,并兼有国际贸易、外语等方面的知识。我国的企业应该改变固有观念,来培训自己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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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化经营;知识产权战略;系统
一、引言
在当代社会,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己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内容,在发展一国的国际贸易时,从战略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问题显得尤为必要。西方经济学家纷纷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竞争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对而言,我国对外贸易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并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分析
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进入中国的大约有400家。在过去的10多年里,跨国公司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多数是现在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其战略布局相当超前。他们既注重扩大权利要求,又注重挤压我国的创新空间,以建立和巩固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现在,他们还开始联合起来、共同提出诉求,动辄由政府出面交涉。
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修订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对外贸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一定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申请专利的行业竞争力不强
众所周知,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或国计民生的行业专利申请方面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竞争力普遍较弱。比如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核心技术领域,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大约占据全球的90%。中国在永磁强磁材料、计算机、超导技术等方面曾经占据专利申请的优势地位,如今也被国外抢先。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来看,我国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强,他们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放到应有的高度去重视,从而导致大量知识产权严重流失。就以中国传统的中草药这一项来说,我们都知道这项技术是由我们国人研制开发的,但由外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竟多达1000多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大约有3万多件,但真正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却不足10%。
3.法律体系不完兽,执法力度不够
在立法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因此,有外商投资者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要求。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较低,惩罚力度小,使得一些侵犯外商投资者的行为屡禁不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内容、手段,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从结构上看,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而且《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共性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三、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应对挑战的对策
1.明确企业、市场和政府关系
在建立知识产权过程中,企业是主体,市场做主导,政府来补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是企业,这需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压力,市场竞争的压力;二是动力,长期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三是能力,企业的发展能力。此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靠市场的主导作用以及政府的补充作用。补充什么?引导、规范、服务。也就是谋划全局,确定战略重点和战略布局,规范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日趋完善,但我们还是要对已有的法律及配套规章进行进一步修缮,使这些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有机衔接。同时,我们还要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预警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发生之前,通过预警信息提醒企业,以免其遭受损害,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因侵权而造成的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3.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密切相关。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越完善,它的工业化水平就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如今,发达国家都在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巩固自身的科技优势,从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通过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我国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应用,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能力、现实基础、发展趋势都有清晰的认识和透彻的分析;另一方面,也要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进行跟踪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这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必备工作。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贸易中实施好与坏,己被大多数国家作为科技竞争、经济贸易衡量指标,成为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和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杀手钢”,也成为发达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必须加快推进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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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涉及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与市场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使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创新能力;保护意识
一、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指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旨在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日益渗透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国际保护。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我国经济及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一)正面影响
1.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
2.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
3.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负面影响
1.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
2.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
3.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
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三、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促进对外贸易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壁垒的管理体系
应建立专门的克服知识产权壁垒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二是要加快国内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2.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合理运用法律手段
虽然我国在2009年通过了《反垄断法》,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企业应适当灵活转变经营及营销策略
我国的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把投资放在产品的主要市场和经济一体化区域内,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绕过知识产权壁垒的限制。
2.企业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科研实力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是企业实力的较量。
(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人才创新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
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一是对特殊人才要给予特殊待遇。二是国家可以实施人才工程,积极引导人才向企业流动。三是规范人才流动秩序。
2.技术创新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
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管理机制。首先,在职能分工上各有侧重,共同协作,相互制约,在产品选择、技术路线、融资方式和市场投放等重大事项上做到科学决策。其次,技术创新是资金投入大、风险高、周期长的企业活动,没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就无法开展和持续,企业自筹的研发经费应保证占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从企业外部筹集的研发经费则主要来自风险投资基金和政府的支持资金,应积极争取。最后,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发―商品化,确保项目成功运作,确保科技和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
(四)建立相关预警监督机制
1.建立知识产权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
建立有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壁垒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动态数据库,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为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可靠的经营决策信息来源。
2.建立相关监督机制,防止滥用知识产权保护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知识产权滥用应引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在立法上,应尽快完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法律制度。在企业应对策略上,首先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获取更多知识产权,增强与跨国企业的抗衡能力。
四、结论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内的热点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说,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制定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制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在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其“双刃剑”作用,在实施中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挥最大优势,实现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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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战略
知识产权就是团体或者某一个单个的个体所创造的在技术或者文学等方面的专项权利,是一种带有隐形性、独有性等特征,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法人或者团体都拥有知识产权受合法保护的权利,国家尊重每一个公民所创造的知识成果,这样的权利担保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这样的权利体系下,才能有更多的人去主动发明与创造科学技术,才能探索出更多的新发明,才能全面提升这些新发明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保护同国际贸易间存在的关联
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对国家之间关系客观映射,属于新时代进步的结果;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研究,其中表明:非物质资料也就是知识产权也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有些经济繁荣发展的西方国家或者地区,刻意降低物质领域商品的单价,却增加同知识相联系的非物质类商品的单价,使之可以在对外贸易里面更占优势,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国际贸易的向前推进,知识产权所发挥的作用更加关键,在对外商务往来中通常将知识产权同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而谈,这就足可以体出其其重要性,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当前更为深远的影响。
1.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对外贸易更加完善前进。大家都知道的是:对外贸易是促进本国经济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由于国际贸易的的进步,商品同服务中所含有的知识技术含量所占比例更高,其中的知识产权商品比重越来越引人注目。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可以顺利调入境外资本与境外高端技术,就是在某种意义上依靠了我国自身的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它给规范化的对外贸易与相关投资提供了基础性保护。这也在一个侧面说明了:只有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保证对外贸易与投资的稳健前进。
2.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可能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据权威人士表明:所有国家的工业都必定要有四个时期:时期一,研究新项目,影响本国市场;时期二,本国市场趋于饱和,朝海外迈进;时期三,向境外投资金,给境外市场生产产品;时期四,在境外生产,转而投向本国市场。对于经济繁荣国家来讲,如果进入产品周期的第二和第三时期时,该国政府会大强度倡导自由化交易;而在处于境外生产时期时,该国产品市场地位动摇,市场占有率受到更新贸易区的影响。
二、现阶段,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出现的困境
现阶段,我国属于有名的发展中国家,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且中国随之加入了WTO,在知识产权这一项目,我国也颁布与落实了一定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获得了世界范围内国家的广泛支持,然而,由于我国仍然处于经济发展时期,一些经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与进步,在国际贸易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也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采取措施。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现代企业没有形成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经过调查显示:我国各个时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年为单位计算,有几十万个,然而却只有其中的十分之一成为了专利,企业单纯关注一些固定资产,例如:生产设备、人力资源、厂房等有形资本的保护,却忽略了一些无形的资产,例如: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保护,这就造成了大多数的科研项目被他人剽窃或者盗用,为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损失,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没有一套合法的产权保护系统,就必然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急需管理。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我国很多企业仍未创设知识产权受理机构,也没有组成特定的专业负责人,而且在一个企业内部严重缺少这方面的人才,一旦企业出现了关于这方面的事件,企业不是处于被动状态,就是陷入争端,不可自拔,也有一些企业花高薪聘用外来专业人士,但是仍然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反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对知识产权进行政策优惠、经济支持。将原本的笼统扶持逐渐向重点支持专利转变,以高科技专利作为重点对象,进一步扩大专门针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在此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促进专利制度、奖酬的实现,对于特殊的发明专利给予重大奖励。从资金上来看,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趋势,要求国内行政机关成立相应的专利性基金,将财政以及企业作为其关注对象,扩宽资金范围、途径,资金的来源要从多个方面以更多的方式获得。对于未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高品位、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则要进行重点的开发与保护。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各个国家要注重以人才强国战略的建设与发展,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各国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人才优势也是企业发展的绝对优势。由于经济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对中国本土人才进行争夺,所以如果中国企业仍未对人才加以重视,直接影响整个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动力源泉;因此,各大企业都需要自省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企业营造一切利于人才发展与创造的环境,使人才在一个更加自由、更加广阔的空间内发展,不断达到对人才发展战略的建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
(3)在学习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展现特色。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存在的特色,所以,知识产权也应如此。要在保证保证本国以及本地特色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者策略。对于一些世界发达国家来说。
2.利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思路。(1)形成品牌思想。现代社会,品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企业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前景,就要完善内部的品牌建设,使自身的产品更具有科技含量,使其更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所以,企业一定要研究出自身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商品,是其他生产厂家所无法复制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护,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产权,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2)完善申请,加强保护。根据一些调查研究表明: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问题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对于企业和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上升到很大的比重,针对这一状况,需要我们对自身的制度与管理进行深刻反思,所以,要想解除这一问题唯一的方法就是从自身的角度去思考,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这些制度与机制当作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改善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处理部门,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信息集中地,集中受理企业在这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可以对企业的各种专利创作进行特殊管理,通过技术检测来检测出相似的部分,以此来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断完善专利申请,创设专利网战略。企业的集体或者个人所创造的任何一项新技术与新发明,都要及时按照正规程序来申请专利。
四、总结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占据这十分重要的地位,所谓国际贸易就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务、贸易往来,要想达到各方利益的满足,就必须实行科学的贸易制度,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国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企业要以自身的权益受保护为原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对自身的贸易知识的学习,完善贸易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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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申请加入WTO时,我国向世界作出了多项承诺,WTO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要求,为了达到预期要求符合WTO《TRIPS协定》的要求,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9年颁布了顺应WTO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这更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符合。中国的对外贸易彻底与世界接轨并顺应了知识产权的时展。
1.2对外贸易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最近几年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且每年都在不断增长。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保持了8年的全球第一。在版权方面2010年申请数量就比2009年增长了5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
2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2.1缺少统一标准来防范侵权行为
每一项专利和产权都需要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当技术标准与产权制度相结合时,就产生了对专有权利的保护。一旦一项技术达到了技术标准申请了专利,那么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任意地拿来使用。其他人一旦使用就触及和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导致违法。为了不与法律相抵触,那么其他人除了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研发新技术取得自己的新专利外就只有另外一条道路可选,那就是以昂贵的使用费为代价使用他人专利,这必然使得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直接导致企业的盈利降低,从而逼迫企业不得不让出市场。如今世界市场对标准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为了迎合世界市场就必须不断重视技术标准评价制度。现存的不足是我们的制度虽然不断完善但是缺乏实施力度。
2.2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产权注册的目的就是真正地使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真正地作用于生产,创造最大的社会价值。我国虽然专利申请注册量逐年增加,但是我国却不能说是一个知识产权转化使用的强国。据对500万项专利的调查看出,实际转化率还不足30%,而日本的专利转化率达到95%。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虽然提高了,但是却没有真正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是通过对自身知识的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大家却进入了误区,各个企业抢注专利却常是为了赚取使用费。
2.3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数量构成来看,大部分是民营企业,高校的专利申请达到30%左右,而国有企业虽然有大量的研发资金,可专利的研发量却还不到10%。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人才这一基础。科技与贸易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助力。现今的多数企业都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在国际市场的调查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应该占企业技术人员数量的4%。目前的中国还缺乏8万多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的空缺。现今高校所培养的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还远远难以满足现今社会的需要,并且在教育中也缺乏专业的知识背景。这些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有相关的需求时,我国企业往往从外面聘请人才,花费高额的诉讼费或者管理费用。
3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3.1对政府的建议
(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进行产业调整,将产业重心向第三产业发展。加快拥有自主产权产品的发展,重要产业要了解和掌握核心知识与技术,形成自主研发能力。对已研发产品要加强保护,使理论和体制的完善与实际利用相结合。政府不仅要加强机制建设,同时要不断地加强对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营造崇尚科学和知识的社会氛围。开展社会教育,强烈打击一切盗版、仿造和滥用他人专利和技术的行为。不断地完善鼓励创新的机制,同时还可以与其他措施相结合,例如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维护中心等。同时提高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2)积极迎合国际贸易潮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在国际市场中要积极争取主动权,在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中,要利用自己是WTO成员国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国的身份来积极地参与工作,为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并影响国际贸易法规等的制定。以免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优势控制市场。在国内要提高国有垄断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也要重视知识产权方面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完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理论,力争将这些理论反应进国际标准中,为我国的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条件。同时也要重视贸易摩擦的解决,引进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促使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对外贸易有一个和谐、稳定、互利的发展。
(3)海关的监管职能要不断加强。海关是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保护神,海关监管职能的提高可以直接打击各种走私和乱征税问题。加强对奢侈品和敏感产品的监控。不断地加强各国海关间的合作,形成一个坚固的贸易保护盾牌。使海关在对外贸易中的角色戏份不断加重。
3.2对参与外贸的经营者的建议
(1)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转化为实际利用的效率。对外贸易企业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任何创新技术都应及时在国内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同时企业要紧抓核心技术建设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加大资本运用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的转换率,提高知识和先进技术的实用性。逐渐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自己的核心产品。
(2)重视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组织。贸易问题、法律问题、交通问题等在知识产权问题中都有包括,因此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包含了各个方面的问题。所以,面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仅仅靠企业的力量是难以有效解决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培养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使他们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与资源发挥最大的自身价值。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大量起到纽带作用的、连接市场与社会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通过这些专业组织的帮助推动知识产权的维权。使得对外贸易企业有更多寻求保护与帮助的对象。
(3)摒弃传统保守观念,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相关企业要转被动于主动,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要积极地参与,不能放弃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应诉并不代表自身必然败诉,而是对权益的争取。很多中国企业都存在一定的误区,往往认为应诉就意味着败诉与赔偿,很多情况下中国企业并不存在什么所谓的侵权,但是很多企业都难免产生对应诉的恐惧与排斥。现实的生活实例中很多企业往往因为担心打官司影响企业声誉而选择放弃应诉,这样也使得企业要支付巨额的侵权费与赔偿款,严重威胁企业的发展和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外贸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形成商会等组织,通过合作来捍卫自身的利益。通过商会等组织可以寻求更多方面的保护,更好地处理对外贸易中的各种诉讼。
[关键词]新趋势现状知识产权战略
2005年1月,国务院成立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10月,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将建立创新型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今后工作的中心问题。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如此重视是由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
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直接制约和影响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各国一方面积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另一方面通过缔结国际协议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从最初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扩展到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以及一切来自知识的权利;而TRIPs协议的签订及其适用又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明显增强
以1883年《巴黎公约》的缔结为开端,知识产权由国内保护开始走向国际保护,缔结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建立了各类协调机构,形成了国际性的法律规则与秩序,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3.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国际贸易体系国为保护其贸易利益,两次修订《综合贸易竞争法》,制定了著名的“特别301条款”,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对外贸易体系。TRIPs协议的签订,又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纳入WTO的管辖范围。自此,知识产权保护融入了国际贸易体系。
4.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
自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的多边贸易体系,各国就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维护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使得知识产权成为各国企业进行国际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5.限制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垄断的力度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强化了权利人的独占权,甚至被权利人滥用成为其进行垄断技术、独占市场的手段。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消除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且力度不断加大。
6.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日益加剧
TRIPs协议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基础之上,其保护标准和水平已经超越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单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只会阻碍发展中国家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并在医药等涉及社会公众乃至国家利益等领域实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
7.美国、日本等国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
21世纪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客观需求,都纷纷制定或者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给予及时的回应。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
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才是市场的主体,才是技术自主创新的实施者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载者。只有将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才能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中国的许多企业尚未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9年对哈尔滨市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企业中,12%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比较了解;80%的企业则仅限于某一领域;8%的企业认识根本不正确;有些企业甚至对知识产权感到陌生。
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漠,法律保护漠视的状况大大增加了进军国内市场、尤其是国际市场的成本。如联想付出6500万美元现金,以及近3~5倍的配套营销成本将其商标由“Legend”改为“Lenovo”,主要原因就是由于“Legend”在很多国家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其在美国的注册时间甚至比国内还早,如果购回“Legend”商标,代价会更大。此外,2002年公布的123个中国名牌产品品牌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地区的调查中,有近50%的企业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的企业没有中国在香港地区注册,近80%的企业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
毫无疑问,上述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必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必须大幅提升和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国家没有技术上的独立,就没有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独立,而要实现技术上的独立,就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极其薄弱:大型民航客机100%从国外进口;高端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依赖进口;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关键技术的50%以上依赖进口。最近一项调查显示,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大中型企业中,71%的企业没有技术研发机构,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技术进行研发活动。严重的技术依赖,不仅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
技术的自主创新首先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利益激励机制,是鼓励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和机制,是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和保障,是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种手段。因此,只有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推进剂,技术独立才能真正实现。所以,自主创新概念的提出,对我们认识、理解和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构筑知识产权壁垒,实行技术垄断和封锁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172种商品产量居世界第一:激光视盘机、拖拉机和集装箱占世界总产量的80%以上,钟表(主要是电子表)和收录机占60%以上,显示器、照相机和家用陶瓷占50%以上,彩电、笔记本电脑占40%以上,手机占30%以上[5]。而根据商务部2006年2月17日公布的数据,2005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超亿美元的企业达到279家,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达到38家,超过50亿美元的企业为4家,有一家企业的年出口额超过100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
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巨大竞争力,改变了传统的由跨国企业分割国际市场的局面,致使一些跨国企业的利益受到极大影响。因此,跨国企业及其母国纷纷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向中国企业发起攻击,构筑知识产权壁垒,竭力阻止先进技术进入中国。近几年来,涉及中国的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2003年,在美国通过337条款提讼的知识产权案例一共18件,中国占7件,而从彩电、DVD、打火机、无汞电池等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到丰田诉吉利商标纠纷案件、思科诉华为多项权利纠纷案件,都充分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遭遇的知识产权打压。根据商务部《2005中国国际贸易年度报告》的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面对跨国企业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中国政府和企业只有积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应对跨国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4.中国尚未制定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
在高新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并日益呈现滥用之势。WTO没有就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达成协议,但第8条第2款允许各成员国通过制定国内法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因此,许多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限制。
就中国而言,目前涉及到反垄断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法没有涉及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限制的问题。正因如此,微软公司的垄断行为在美国本土、欧盟、日本和中国香港地区都受到指控,但在中国大陆却得以安然无恙。所以,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为当务之急。
5.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许多问题
相对于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而言,中国目前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问题:
(1)缺乏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可以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地方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就具体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而言,中国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制定了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上海市于2004年制定了《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江苏省于2002年在全省实施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而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开始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截止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因此,各具体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难以形成整体竞争力,无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战略的应有作用。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分散,效率低下,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标准不统一,知识产权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急需予以规范和完善。
(3)缺乏知识产权预警和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和行业,在现行体制之下,各部门、各行业各自为政,缺乏预警和协调机制,难以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作用,如DVD事件,是在6C联盟(东芝、松下、日本胜利、三菱电气、日立和时代华纳)发出“DVD专利联合许可”声明三年以后,英国海关扣押了部分出口产品才引起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4)科技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激励技术创新的要求
中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与知识产权管理相互脱节,科研管理部门缺乏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缺乏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的激励和配套机制,大学和科研院所普遍重成果,轻专利,忽视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发展,使技术创新成果难以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除上述问题以外,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经费严重不足、执法不严、缺乏与产业界和消费者之间进行沟通机制、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尚需改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只有加紧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才能真正实现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目标,也才能最终实现富民强国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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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的决定》精神,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
(一)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知识产权、科技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和服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确保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科技管理的知识产权导向。各级政府要改革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分析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预留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经费。要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评价指标,作为政府科技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必要条件。
(四)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数据库,逐步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设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为企业、发明人和执法部门技术研发、法律检索和维权诉讼等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和手段。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联网、检索工具、文献数据库,为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研发和科技攻关提供便捷、准确的专利情报和知识产权信息,满足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需求。
(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积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的骨干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资产评估、维权诉讼等服务,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公信度,为社会公众特别是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重点行业和企业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新动向,预测发展趋势,及时向相关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信息,指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时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依法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二、大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七)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在全市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专利、有实施。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八)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和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成果、品牌创建的产权化程度和水平。加大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市科技经费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重大技术发明、专利转化实施、品牌创建与培育及其产业化。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要以知识产权创造为新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自主创新技术、产品的高产区和聚集地。做好企业技改创新中的技术产权化工作,积极推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允许、鼓励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专利技术研发、专利权维持、交易许可、商标设计及注册、维权保护、信息服务等费用全额计入管理成本。择优扶持基础较好、条件较完备的创新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上规模、高质量、多品牌、综合创新能力强的"旗舰"型企业。
(九)努力提升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试点县和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各级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和试点区域、企业要认真规划,紧密配合,每年在关键技术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选择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到"十一五"期末,争取全市5个县市区进入省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县,3家以上企业进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20家市级重点专利试点企业,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率达到70%以上。以培育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为突破口,以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全面转化,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融资,有效形成生产力要素,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大力推进品牌、标准和版权建设工作。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特点,加强对驰(著)名商标和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力度。以支柱产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著名旅游景点和名优农产品商标注册为重点,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注册商标,提高注册商标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引导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以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促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优势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实施企业技术标准引导资助政策,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促进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有机结合,提高企业实施技术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加强和完善版权、软件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十一)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做好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工作。积极鼓励我市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注册国际商标,扩大和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健全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畅通海关、外经贸等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搜集、加工、传递和处理渠道,提高我市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主动保护水平。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设备、引进境外技术、从事来料加工和接受定牌加工等,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引进无效专利技术。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时,要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检索,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国际专利。
(十二)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产学研结合,引导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市场机制原则与我市企业合作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智力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联合体,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转移和推广应用。将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纳入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在制定科技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标准时,强化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
三、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整合执法资源,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覆盖全市的执法监管网络。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快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加强行业、企业的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平台,畅通政策和信息渠道,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效率和保护水平。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力量和装备,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积极推进和落实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建立推行会展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及时通报各部门执法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与磋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权诉讼援助制度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案件举报、案件移送和及时处理的力度,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主动保护和有效保护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重大专项行动部署,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每年选择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开展1至2次专项执法行动,分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打击和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坚持打击与防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趋势、规律和特点,加强对重点案例、重点涉外案件的分析,不断完善专项保护制度、措施,逐步建立打击、防范和遏制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以保护促发展,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创新发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有色金属、电子信息、建材石墨、医药食品、机械化工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把打击专利侵权产品、假冒名牌产品、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为名牌战略、专利战略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切实加大对软件产品和影视音像制品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积极推动我市的地理标志、动植物新品种、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认真落实发展知识产权的保障措施
(十七)认真制定和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和有关工作措施。促进专利战略、品牌战略和标准战略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的规划指导。市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在专利、商标、版权、标准等领域选择实施若干个能有效提升我市创造发明、品牌建设、保护维权能力的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科技、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鼓励企业、行业、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相关战略和规划,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科学发展。
(十八)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财政投入,增加知识产权事业经费,并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实施、管理、保护。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以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专利技术向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业务的,政府应给予引导和扶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和管理,优先安排和考虑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和产品;采购外国产品时,要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的产品。
(十九)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的决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关于激励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专利"一奖两酬"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连续3-5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股份制企业可将报酬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经有关机构依法评估认定后,重大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商标侵权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摘要]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耗尽集中体现了国际商品自由流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特别是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而对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及知识产权耗尽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立足于电子产品市场,探讨我国对电子产品平行进口及其知识产权耗尽问题的立场及对策,以期我国的电子产品企业从中获取启示。
[关键词]电子产品;平行进口;权利耗尽原则[中图分类号]F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2-0082-03
1平行进口及权利耗尽理论的理论研究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又称灰色市场,即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2009年,法国米其林总公司将长沙两个销售“米其林”轮胎的个体户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认为是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通过平行进口获得的,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过调查,生产被告所销售轮胎的为米其林日本东京公司而且来源渠道也并无违法之处,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被告所销售的轮胎没有经过3C认证。本案被告人销售的轮胎是从日本进口的“米其林”轮胎,但这些产品是面向欧洲及巴西市场生产的。根据本案被告提供的进货证据来看,被控侵权的产品不是从原告的中国销售网络中进货,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销售行为获得了原告的其他许可。最终被告被判处停止销售这种轮胎,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本案中原告米其林公司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两个以上国家保护,被告没有经过米其林公司及我国国内独占许可人的许可便销售了“米其林”轮胎,这便是一种明显的平行进口行为。
权利耗尽原则(The Exhaustion Doctrine)是对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重大限制。根据这个原则,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依据知识产权控制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使用以及销售的权利,将随着这些产品首次合法进入流通领域而丧失殆尽。在Jazz photo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一案中,FU JI公司就有关一次性相机技术在美国拥有专利,并在美国和其他地区销售该专利产品。JAZZ PHOTO公司收购美国国内用过的一次性相机,将其运到美国的境外换上新的胶卷和电池并包装好后又进口到了美国。JAZZ PHOTO公司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属于一种修理,其产品是修理后的相机,而FU JI公司则认为这是一种重新制造的相机,如果是重新制造则是一种专利侵权,修理则不然。最后法院判定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修理行为,其购买的二手相机第一次销售是来自国内,这部分相机的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使用、销售的控制权随着产品在美国国内的首次销售而耗尽。
2我国电子产品平行进口及知识产权耗尽的现状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电子产品的平行进口分布于国内各个城市,由于市场的巨大需求,所以其市场规模也在相应扩大。我国现行《专利法》允许了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而电子产品平行进口作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代表在我国还是对外贸易领域的一个新问题,目前国内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都很少。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专利法》相应法条进行了一些修改,第63条明确规定进口不侵犯专利权。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专利产品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便进行的进口便是平行进口。由于价格上的高额利润空间和不规范的市场次序,使得平行进口在我国快速发展。尤其在沿海城市特别明显,并且开始出现专营平行进口商品的店铺。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公众往往容易接受平行进口的商品。但由于市场自身的信息不透明,又常常使得公众遭受到损失。根据中国义乌小商品网调查,每个月仅从深圳华强北发出去的平行进口手机就有10万台,于是乎我们不难想象全国每年销售的平行进口手机会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
随着我国市场不断开放和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已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总体上说,我国国内应适用知识产权权利耗尽的原则,这是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同时,也有人提出,我国应采取知识产权国际耗尽的原则。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如下情况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该产品的。同时,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专利产品的进口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的一种,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因此可以认为我国《专利法》不承认专利权国际穷竭原则。
3我国电子产品平行进口及知识产权耗尽产生的原因
31地区价格差异
现实生活中产品的价格是厂家针对不同地区的营销成本、运输费用及消费者的习惯、喜好等制定的,而我国范围内的现状是其定价比欧美等地区高出很多,实行地区差别定价,因此许多商家看到这其中的机会,即在低价地区或者原厂用各种手段获得货源,又通过一些方法躲避掉在我国应当申报的关税,从而进口到国内。由于获得这种货源,使得经销商在购进成本上远远低于正常在我国应该销售的价格,这些电子产品即使在大幅低于正常在我国应该销售的价格的基础上销售,仍然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和利益,这便给平行进口的电子产品市场提供了动力。
当下年轻人是电子产品消费的主体,众多年轻群体对于国外新电子产品的消费偏好以及追求时尚和潮流的从众心理形成了巨大的产品需求。从这个消费群体来看,绝大部分人收入水平有限,不能在购买电子产品上随意支出。拿几个年轻群体举例来说,准大学生和大学生在这一群体中占有很大的一部分,每一个开学季无疑是电子产品消费的一个旺季,电脑、相机、手机已成为不少大学生电子产品主流的“三大件”,已经成为学生消费的主要支出。据中国行业研究网2012年调查显示:2000~5000元的智能手机最畅销。购买手机的顾客以学生居多,达60%以上,其中八成以上学生选择购买苹果和安卓操作系统的智能机。一部智能手机已经是开学“标配”品了。而对于这些学生来说可供自己支付的钱毕竟有限,在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的共同作用下对于那些品牌好又相对便宜的平行进口的电子产品无意成为了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即使是那些已经毕业进入工作岗位的年轻人来说,首先所挣工资有限,一般只有1500~3500元,而这其中还要有每个月的生活费、房租、水电费等,所以供给其购买电子产品的花费也不是很多,所以促成了既要省钱还要追求品牌的这一个矛盾的产生,无疑此时平行进口的电子产品为他们提供了不错的选择。
33政府的管理不严或默许的态度
目前来看,电子产品是国内最大的代工产业。而电子产品代工企业发展的意义不再局限于对就业、税收、GDP的贡献,还关系到国内电子产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当下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平板电脑手机的不断热销,以及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吸引着很多大型的电子产品公司找我国企业代工。例如富士康科技集团,富士康科技集团连续9年名列商务部出口200强榜首,其中2009年出口额为572亿美元,2010年出口额为823亿美元,2011年出口额为648亿美元,2012年的出口额为753亿美元。据此可以看出这种代工企业不仅解决了我国很多人的就业问题,对于国家的税收和GDP的增长都作出了贡献。从另一个方面看,正是这种电子产品的不管涌入,加快了我国信息化的步伐,进而通过这些产品提升了软环境,提高了物质文化水平,但同时也刺激了人们通过经营这些产品或利用这些产品发家致富的欲望,这不禁放纵了平行进口商品的产生,但如果强行制止势必会对就业率、税收及GDP产生影响,政府夹在矛盾之中,所以会有这种“不认真管理”以及默许的态度。
4我国对电子产品平行进口及知识产权耗尽问题的对策
平行进口使得进口国内两个相同产品间的销售竞争更加激烈,为了刺激消费者来购买自己产品的欲望,这两种虽然相同的产品会有许多不同的营销手段,而这些手段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为他们提供了更多更廉价的选择,使消费者们从中得到实惠。而消费者消费欲的增加也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国民的经济收入。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不利的一面,国内被许可的销售企业已投入了大量经费在各个方面,尤其是促销和售后方面,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就相当于允许了平行进口商们的搭便车行为,这种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的。此外,如果平行进口的货物质量无法保证,如果出现假货、冒牌货,消费者和进口商的利益都无法保证。所以对待平行进口应从我国的贸易地位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出发,不能一刀切。同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们要按照加入WTO时所做出的承诺,不断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从实际国情出发,努力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
站在不同的角度,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我们有不同的应对这些问题的措施。
首先,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追求自身的消费剩余,提高消费品质,来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但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作为专利权人,虽然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掌握电子产品专利权的人数不是很多,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掌握更多的非常有价值的专利权,那么这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要对专利许可协议进行评估。当我们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对于被许可权利的适用范围要明确地写明,要对国外被许可人在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方面进行限制,防止被许可的专利产品通过平行进口方式重新进口到国内市场。专利权人可对国外被许可人的一些资料进行详细了解,包括其生产能力及潜在消费市场在哪里、国际贸易环境等,进而来判断是否有可能发生平行进口,然后再考虑一旦发生了平行进口其影响有多严重,这样综合各个因素考虑过后再确定如何取舍。
再次,作为国内被许可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就必须要了解该专利在国外的授权情况,看看该专利在国外的专利权有没有进行许可或者转让,若是有许可或转让这种情况,这时可以看看协议里面对于权利适用地域范围有没有规定。若是专利权人在协议里没有特定说明其专利权仅限于某个特定的地域范围,这时便会有平行进口发生,国内企业要考虑平行进口所带来的影响,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和国内被许可企业无法通过被许可的专利权来限制其产品的平行进口,专利权人和国内被许可企业可以考虑别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商标权、版权等。
最后,作为进口商和国内其他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管理策略,搜寻国内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并分析这些信息,尤其是他们的专利权相关情况,包括其专利权的获得情况和实施情况,同时积极搜集外国的相同行业的信息,做好充分的准备,确保其法律的实施,充分利用好平行进口这一途径来取得自己企业所需要的专利产品,以此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不断发展壮大自身实力。这也是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政策的最初目的。同时,国内企业在实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时,应当充分注意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诉讼与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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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军水货市场的产生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14):212-216.
[3]徐莹浅谈新专利法中平行进口权利用尽问题[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7):82.
[4]蒋贤起使用专利权用尽缓解平行进口难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9(6):23-27.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F41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一种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新的时期,加强对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对促进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现状
我国政府大力推行电子商务,商务部通过中国电子商务网建立广交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在政府推动下,外贸企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2007年第三届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会议资料显示,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规模是9亿元,而2005年已经达到160亿,2006年为330亿,2007年超过600亿。虽然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得到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网络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递、交换和处理的。而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平台,是一个不设防的系统,并不具备国际贸易要求的安全性。大量的商业信息在网上传递,资金在网上划拨流动,要求交易平台有很高的安全系数,然而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都没有得到保障。
2.法律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世界对于电子商务都没有标准的法律文献。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加了交易主体法律风险。我国政府虽然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的开展,但是目前采用的是部门割据管理模式,没有权威的法律解决交易争端。电子交易中双方采用电子的文件,包括印章、签名等。交易中使用的电子印单和签字的真伪、合同效力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3.缺乏电子商务人才
人才的匮乏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从事电子商务需要精通计算机、经济、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知识的人才,当前这种复合人才非常缺乏。
4.交易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交易没有固定场所,国家难以控制税收。电子商务打破了空间的限制,人们通过网络从事跨国贸易活动,增加了税务机关获取税收证据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国家之间的税收冲突。另外,在电子商务中,国外出口目的地身份不易确定,供货方更容易伪造向国外供货的证据骗取出口退税。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由于计算机的飞速发展,电子科技在商务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结合其结果,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来说,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提供了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影响将会是十分深远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国际贸易的业务运作,还是各国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会发生深刻的变化。
1.国际贸易的运作环境将发生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的业务活动将会逐渐转移到电子虚拟市场进行。与传统市场的运作方式明显不同的是:在电子虚拟市场上,国际贸易业务的实现形式基本上呈现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特点。
2.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将发生改变
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业务运作的流程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交易前,买方通过因特网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卖方则可在网络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及时了解买方的需求,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和恰当的贸易机会;在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因特网对交易进行具体谈判,谈成后,用电子文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签订合同,并通过因特网传递各种贸易单证;交易后,卖方可通过因特网提供售后服务,如发生贸易纠纷,双方还可利用因特网进行必要的磋商。
3.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将有所不同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将不再是简单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而是商务模式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哪家厂商能以最快的速度把最先进的技术应用到产品及服务中去,同时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交给客户,那么这家厂商就能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4.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来说,进入国际市场往往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而显得力不从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开展国际贸易:一种是在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开展电子商务;二是中小企业自己建设电子商务网站,直接开展电子商务,这种方法难度相对较大,但收效较为显著。
四、推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关于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制约因素,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以期待能够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1.建立安全机制,在网络技术上寻求突破
由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实在是日新月异,各个国家对于它的安全技术更新已经跟不上它的发展速度。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有一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不断完善EDI的计算机网络和标准,设计出功能更为强大的EDI转换软件、翻译软件和通讯软件,为各国进行贸易交流提供一个统一和标准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另一方面要迅速建立起一套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运行机制,比如,以电子签名为主要抓手的电子商务工作应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努力推动下,不断加快建设的步伐,力争在不久的将来,在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上取得长足的进步。
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
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大量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面对人才培养问题,我们要目标明确,清晰定位。百年大计,教育为先。要想培养复合型专业电子商务人才,一方面,应该从教育入手发力,采取“校企联姻”的办学模式。学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与企业签定人才用工合同,以定单式培养为载体;同时,企业也为学校开辟绿色实习通道,建立实训基地,依托高校师资力量开展科教研一体化合作模式,实现学校与企业共赢的目标。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应该苦练内功,做好在职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人才培养策略。选拨一批有学习和工作潜力的员工,送出去,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知识的再学习、再深造。对于企业的急需人才,可以高薪聘用。双管齐下,为企业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为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保驾护航[6]。
3.有效的法律保护,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
针对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各国商定,制定出新的国际立法,比如说在经过国际许多组织研究后于1996年正式制定并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此外,还应当立足当前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协调各方,逐步制定出对各国皆有约束力的国际性条约和协议。
其次,是扩大司法解释权,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或直接制定适用于网络贸易的法律。但是,这也存在着缺陷,因为它极有可能动摇到各国的现存法律,不过如果网络贸易中的电子合同、电子单证能够用一种独特的方式使其能够与传统的合同等同的话,那么扩大司法的解释权也应该是可行。
最后,成立专门的中介机构,利用第三方网络来记录贸易的全过程,在解决各贸易方争端、纠纷和矛盾时提供必要的举证材料,避免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保证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当中有序、健康、平稳的发展。从而使贸易各方能够在一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环境下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7]。
4.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的基础电信建设与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相比,还相差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设,提高网络技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达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目的。企业要对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及早进行域名的注册工作。加强对网络商业机密管理,通过安装防火墙技术手段,分层次的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及服务体系,对进出企业网络资料进行监视与备份等。
五、结束语
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电子商务在其中的应用和推广已经关系到整个国际贸易发展的兴衰,因此,要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水平,为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琦.浅析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27).
[2]李双红.电子商务人才需求与培养分析[J].大众商务,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