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外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服务是一种具有双向的活动。服务的形成必须包括两个主体:服务的消费着和服务的劳动者。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离开服务提供者,服务的消费就无法进行。同时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如果不在同一个场合同时相遇,则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也难以进行。二是不可储存性。商品从生产领域制造出来以后,在进入消费领域之前所存在的暂时状态,它往往先被搁置在仓库里或者放在柜台里等待将来的买主。而服务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之后,不需要储存起来,而是立即被消费掉,或者立即进人消费领域。三是无形性。服务是结合有形的设施、产品,与无形的内涵、素质、文化所形成的复合体。四是质量标准的不确定性。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上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消费者方面的不同情况也会造成服务质量的差异。
由此四个不同的特点可以看出服务贸易涉及的法律要复杂得多。货物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相对而言较简单。但是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除了适用国内外的货物买卖法、合同法外,还要受各国及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管辖,例如专利法、商标法、反托拉斯法、公平贸易法、高技术出口管制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国际服务贸易是通过国内法、国际法规定进行管理的,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服务提供者,这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管理外国投资等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知识产权比国际货物贸易呈现出以下特点。
1. 服务贸易载体的动态性。在以往的货物贸易中,货物的跨境流动是其主要的贸易形式,货物往往成为了专利权与商标权的载体,从而不但使得专利标准化成为了货物贸易至今最强硬的贸易壁垒,与商标权相关的贴牌制造也可以成为了主要的经济实体。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贸易形式既有服务提供者的跨境移动,如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也有服务产品的跨境移动,如跨境交付;还有被服务的对象的跨境移动,如境外消费。服务贸易的标的主要是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或服务结果,难以完全以具体载体的形式来表现。以服务过程为贸易形式的主要有自然人流动、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以服务结果为贸易形式的则以跨境交付为主,往往以服务外包为主要的代表(服务外包也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在服务过程中起到的是提高服务水平的作用,对增强服务主体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帮助,仅仅在服务结果中,知识产权才可能以具体载体的形式来体现。
2. 服务贸易的标的主要是著作权。服务贸易所包含的十二个服务领域中,几乎都与与著作权(版权)相关,这就标示了著作权(版权)在发展并保护服务贸易中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不同,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紧密相连,而服务贸易则主要与著作权版权相关。因为,商业、教育、娱乐、文化服务以及设计服务等在服务贸易中占据着异常重要的地位。与货物贸易中专利权和商品注册商标的地位特别重要显著不同,服务贸易中著作权(版权)许可贸易和服务注册商标将会突显其的重要性。例如:在对外 教育服务贸易中,著作权主要体现在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中,这两种服务贸易模式最可能牵涉到实体的和无形的教育资源的跨境流动、使用和转移。跨境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学习数据的保护就尤为重要。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就曾新东方教育技术集团擅自使用GRE试题。这一案例说明,在跨境提供服务过程的著作权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产生的国际争端也会增多。
3. 服务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人而异。专利权与商标权在货物贸易中,往往落实到货物为载体的贸易标的上,货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凝结于其之上的专利与商标的声誉。而货物的质量标准在同批次的生产中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货物质量可以通过抽查来判断和评价。影响商标声誉的货物专利质量标准可以通过一定的生产程序或者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对生产货物的人的知识含量没有绝对严格的素质要求。因此,农民工才成为了“中国制造”的主力。在服务贸易中,不管是“服务过程”,还是“服务结果”,都与提供服务的具体的人的技能与知识相关。而服务的技能与知识却具有很强的因人而异的特点,这使得服务贸易的质量很难保证绝对的一致,也难以仅仅通过抽查就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在服务贸易中,专利作为服务手段的载体,起到提升服务质量和品质的作用,而服务商标的驰名更多的需要依靠服务者因人而异的服务的技能与知识营造的更优良的“服务过程”来打造。相对于货物贸易的贴牌复制对生产者知识含量要求并不高的情形,服务贸易则是建立在服务者具有更高的知识含量的基础上的,服务的技能与知识具有很强的因人而异的特点,这使得服务贸易的“服务过程”往往难以被复制。因此,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者才能成为服务贸易的主力军。
4. 服务贸易要重视服务外包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有关,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TRIPS协议对未披露信息的定义是“此种信息,在下列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各部分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所触及引种信彷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民政部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由此可见,TRIPS协议提出的“未披露信息”要件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完成于WTOTRIPS协议文本中,其在我国引发的法律纠纷多年以来居高不下,其中的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文化的,还有经济和法律上的。在开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特别是服务外包这种贸易形式中,尤其容易引发商业秘密的纠纷。现实中,人们通常喜欢把“业务流程外包”称为“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即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是将一个使用IT业务流程(如财务和会计,人力资源,付款服务,供应链管理,运营,销售、市场和客户服务等)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让它按照一整套定义好的规范来拥有、管理和运作整个业务流程。这个流程可能涉及委托方的版权、专利权,还可能涉及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版权有原创性原则给予保护,专利有严格的排他性给予保护,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取决于保密的状态。商业秘密一旦泄密,除了知道泄密者为何人之外,可能连进行法律救济的对象都没有。
二、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当今世界对外服务贸易中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科技发展高低的标志。有的国家(如美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的顺差可以缓解贸易逆差。服务贸易作为知识产权国际间交流的一种方式,我国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2009年4月,商务部了《关于做好2009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扩大服务出口的几个重点,包括:大力促进软件出口、大力促进文化出口、大力促进技术出口以及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等。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背景下,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创建、发展与维护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保护缺失。麦肯锡咨询公司在2008年中国国际外包年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仍未被市场接受为服务贸易外包首选地,与印度差距较大。很多研究都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导致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未完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印度服务外包发展对我国最大的启示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不意味着整齐划一地提高所有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而是在不与国际义务直接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国内不同产业的特性,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应避免在全国各行业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实行大一统的保护标准,应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的特点和个别产业发展的需要,让知识产权制度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二,服务贸易领域人才缺乏。服务贸易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对服务贸易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需求也急剧增加。由于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服务贸易的人才培养还不够重视,导致这方面的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新型高级知识人才更是缺乏。当前,我国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不仅需要一批金融、保险、运输、旅游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一批国际金融、国际物流、国际商法、国际知识产权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才,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缺乏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的条件。与货物贸易壁垒相比,服务贸易壁垒具有更隐蔽、种类更多的特点。随着金融危机的继续蔓延,今后我国服务贸易壁垒还可能增加。在众多的服务贸易壁垒中就包括知识产权壁垒,其主要表现为,一国保护知识产权法规的缺乏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从而阻碍外国服务厂商的进入。在这一点上,一方面我国可能作为受害方,即我国企业进行服务产品出口时遇到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而遭到侵权或导致权利流失;另一方面我国也可能作为被控诉方,即外国企业对我国进行服务产品出口时,控诉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关于我国作为被控诉方的情况,在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中就可见一斑。
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与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和执行较为困难。由于服务领域知识产权无形性、高附加值的特点,与商品的知识产权相比,对其侵权的认定和执行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受害企业维权成本过高。这一方面削弱了中国企业积极创新的热情,另一方面增加了外国公司引进我国服务产品的顾虑,从而影响了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知度。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新品种、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兴服务业。就这些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基本上涵盖在我国已经建立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前后,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2009年10月生效的新专利法和实施《2009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使国内立法完全符合TRIPs的规定。中国在WTO包括TRIPs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上与发达国家无异,我们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逐步与国家标准靠拢,但我们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宣传和培训不够,认识度较差,与国际接轨还不够。所以,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就要加大服务贸易领域新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相关领域的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企业或其他贸易主体必须熟知国内国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保密制度。发展服务外包是对外服务贸易的重要领域,也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如果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一个承包企业无力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服务外包方式就难以推进。服务外包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很多。外包服务合同缔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要承担技术保密的责任,我国的承接方企业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企业在签订相关保密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技术保密的范围,对属于技术保密的信息依照约定进行保护。企业要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还有就是服务外包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和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领域,为使提供的服务更加符合发包企业的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会相互沟通、磋商,甚至共同开发实施方案。对于在这种服务外包中产生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会成为未来双方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其次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研究开发人员或者作者。因此,我国的承接方企业对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把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确立为我国今后发展的重要目标,而且不少的省市也已经把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作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启动,这都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已经把握住了顺应世界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的方向。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版权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由于在法律制度中版权的排他性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所以相对于专利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版权的纠纷处理起来更棘手。比如说文化产业中经常提到的“创意”,是否可以或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如果仅仅把创意归结为一种“想法”,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创新智力成果的原则。对创意给予保护有利于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创新智力成果,有利于激发社会大众的创新热情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艺术、广告、动漫、影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艺术、广告、动漫、影视这些文化产业中,其产品产生的过程常常是先有想法,再把这个想法进行拓展并延伸,最后完成整部作品的表达。创意常常与这个想法有关,只有这个想法是具有创新性的,才能让作品具有新意而吸引消费者、读者或观众。因此,对创意给予法律保护将直接促进艺术、广告、动漫、影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知识资产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几乎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同时,服务也日益从货物生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向外游离,客观上形成了巨大的国际贸易市场。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对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三种财产分别是由附件一A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附件一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附件一C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来规范的。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服务贸易都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服务,其实质上就是人的行为。在服务贸易中有一小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能够在产业和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上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但是要提供这样一类的服务必须要有相当完备的知识和技能,这必须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才能够获得。根据“知识信息论”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具有行为规范的特征,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能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才认为知识产权会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但是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时,则应当在他人获得劳动技能的权利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谋求最大的平衡。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其所掌握的知识,而一国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技术服务贸易来获取。可见服务贸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实现其价值的。同时由于在服务贸易中多需要服务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有关的信息为需求方服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智力劳动。因而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智力成果,当这些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时,就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服务贸易的发展客观上也能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
GATS协议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首先,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实现其价值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市场交换。知识产权进行市场交换借助于两个渠道:对于知识产权产品所依附的载体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而知识产权只是渗入到该有形商品之中,使得有形商品价值增值,其交换是伴随着有形商品的交换来实现的;而对于其所依附的有形载体不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或其价值微不足道的知识产权产品来说,则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的方式来实现交换的。
知识经济替代工业经济成为新世纪的主要社会形态,必然导致各类知识的专业人才从原有统一的工业组织体系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行业经营团体,这便是专业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由于含有丰富的知识价值量,因此被誉为知识经济的灵魂产业。专业服务主要依靠的是专业人士的个人知识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而专业人员要获得个人知识和技能则必须学习相关的知识,如果人们不能取得获取劳动技能所必须的思想。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有“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个人合理使用的确会使知识产权人收益减少,这实际上是一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人个人收益与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国际服务贸易的障碍或“壁垒”并非海关或关税,而是各成员方的国内法规对服务要素(资金、机构、人员等)做跨国流动时的阻挡或限制,因此,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关口就是市场准入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同时,各国在不同服务门类中的比较优势复杂,这就决定了服务市场的开放是逐步进行的。GATS第16条即出于这一目的,明确规定了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应当列明的项目。GATS“附件”里面专门规定了一个《关于本协定里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流动的附件》。这一附件处理了自然人流动到服务消费国后可能发生的移民或永久居留权等敏感问题。
其次,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要求。给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冲击最大的应当是信息服务贸易所带来的影响。目前出现的信息服务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提供信息的服务,包括音像娱乐制品服务、提供商业数据服务、提供软件服务等;另一种则是传递信息的服务,主要包括电讯、通信、网络服务等。这两种信息服务方式从不同的侧面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了要求。
在第一种信息服务方式中,信息提供方向信息需求方提供了所需的信息,从信息需求方处取得约定的报酬,表面看来,信息提供者自己的劳动是得到了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由于信息具有消费的共享性,因此,如果信息提供者对这些信息不享有产权的情况下,第三方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些信息资源而不需要支付费用。这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无论是出于保护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收集中的投资利益还是鼓励进行智力创作的目的,总之,存在着相当大的呼声希望能够对这类信息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对某类信息给予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种信息服务方式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贸易的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电子商务的形式。电子商务主要是使用网络上的数据交流的形式来代替传统的商务交往形式,从而达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网络经济时代实际上是一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因为在网络之上的信息太过于巨大,谁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谁就能占领市场。因此,信息传递的方式在这种经济交往中也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新一轮WTO谈判将电子商务问题列入谈判的议题也许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问题。
我国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竞争的需求而导致的跨国公司经营的国际化,已经使得服务业跨国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重点,使得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方式成为最重要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与服务投资已经发展到密不可分的地步。使得服务贸易往往也与投资问题联系到了一起,所以,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一、TRIMs协议要求修改我国有关外国投资法的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先进的、我国急需的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到我国进行投资。产权法规定某项财产权益的归属,而投资法则规定某项财产能否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的大小;产权法只是规定能够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而投资法则是规定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我国应当根据TRIMs协议,对与其精神不符的投资法进行修订,充分利用协议允许采用的措施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外国投资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行为支配性特征从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将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引进先进技术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分利用乌拉圭回合有关补贴措施协议允许对R&D进行补贴的规定,改革我国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对我国技术创新的投入。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上已经与国际水平接轨。但是,对于一些市场严重失灵或关键性技术领域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则需要政府部门投入资金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或者由政府主持研发。同时,在目前的技术链中,我国企业大多处于下游水平,通过外国的跨国公司相比远为落后。因此,企业需要政府对企业的R&D活动进行支助。不过,我国政府在对技术创新提供财政金融支助作为激励措施的时候,应当根据关于补贴措施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应对红灯和黄灯条款的挑战,充分利用绿灯条款的机遇加大我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这样,我们才能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激发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潜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伴随世界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总量逐年增加,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收获了一些成果。然而,面对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面,处于发展中的我们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正视和解决。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很多企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科研工作,每年我国的重大科研成果都在逐年增加。但科技成果研究出来以后,绝大部分企业只是急于将其投入生产,有意识为其申请专利的企业少之又少,导致每年我国都会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科学而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为我国对外贸易保驾护航,避免出现商业机密泄露等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同时,还可以起到保护和扶持国内知名品牌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从业人员数量少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立场不同及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很难彻底避免。但大部分企业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少之又少,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起来大多十分被动,或者花重金聘请专业人士来处理,给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和压力。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当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当企业或个人有重大科研成果时,要树立及时申请专利意识,既是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又可以提升高科技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质的飞越。
(二)加大科研力度,树立品牌意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产品的需求已经发生了由量向质的转变,企业的产品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为重要,品牌力量越来越多地占据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需求。因此,树立品牌意识,创建一批“拿得出、叫得响、立得住”的民族品牌,并充分利用品牌战略,开展由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的拓展和延伸,以品牌带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使民族品牌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立得更稳,走得更远。
(三)建立健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完善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健全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让企业和个人都能有法可依,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也能够得以公正、客观的解决。
(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维护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科技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因此,国家和企业都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不仅要培养能够进行高科技产品研究的专业人才,更要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建设一支能力超强的知识产权队伍。当个人或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申请、权益受到侵犯等诸多问题时,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过程中走弯路,甚至丧失更多的利益和效益。
(五)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各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经之路。走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之路,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应从政策、资金扶持等多方面加大科研力度,同时,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以更加良好的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并进行相关规定及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形成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企业的角度,要结合市场需求的导向,不断进行科学研究,升级技术和产品,并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和力度,成立专门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部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研究型人才,为企业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知识产权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时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建立统一的标准才能更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沟通与交流,共同研讨和建立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标准,并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去执行和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建立世界命运共同体,维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平衡,共同发展。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和一致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政策,做到国内外有效衔接。这样既可以避免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可以推动国内企业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科研及生产活动。
三、重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保障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先进技术,那么就必须完善和健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给我国本土的技术和成果以有力扶持,给外资投入以可靠保障,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经济及对外贸易朝着更加积极稳健的方向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将知识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保护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在某一领域获得一段时期的垄断,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经济竞争就是技术竞争,知识产权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恰是在提高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参与能力。在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的今天,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利用知识产权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力服务。注重培养人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高水平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创新产品,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知识产权方面推陈出新,逐渐成为世界的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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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壁垒的内涵
知识产权壁垒是占有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的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通过海关扣押、专利围堵、产权诉讼等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的独占权或超越有限垄断权的范围,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来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张的种种市场竞争措施和策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的目的。知识产权壁垒实质上是一种非关税国际贸易壁垒,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为国人所熟知以后,它已经逐渐取代前两者成为困扰我国企业的贸易障碍。
我国进出口贸易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现状
相关法律及预警机制有待完善。我国在入世前,政府已经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然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生效以来,发生了许多当年无法预料的知识产权垄断及滥用问题。对于将产品出口国外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是要事先调查目的国与出口产品有关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以正确的指导下一步的工作。而我国的预警机制的不成熟使我国的产品出口增加了盲目性。
自主知识产权不足。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企业竞争力的加强,而且有利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而我国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申请量不到全球总量的2%,并且标准整体水平偏低。如果我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一味以低标准换取某个行业的大部分企业的生存,就无法逾越出口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研发投入不足。我国财政对于研发的投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另外,企业本身对研发的投入也与世界水平存在差距。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研究和开发的经费投入过少,我国企业的自主开发新技术能力普遍较低。
不重视专利文献检索。根据“专利一国独立原则”,外国专利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在中国申请,就永远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据悉,全球每年诞生的专利85%没有申请中国专利,跨国集团迄今在我国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到17万。因此,如果没有很好地进行专利文献查询,很容易导致在进出口贸易中产生侵权行为或在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时,掉进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陷阱。
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严重滞后,使得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十分短缺,人才的供需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
我国进出口贸易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对策
完善法规及预警机制。我国应针对立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专利预警机制,通过对知识产权及专利信息的搜集、分析、预警,为外贸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我国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充分调动现有大学、科研单位的力量,建立起知识产权研发、生产基地;另一方面,企业应尽快提高品牌价值,增加品牌的科技含量,以此带动我国品牌的对外输出,加快我国品牌建设步伐。
提供资金扶持。企业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国家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壮大其经济实力。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企业进行定向研究优先提供经费,对有技术创新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奖励。
注重专利文献检索。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完成的发明成果的92%可在文献中检索到。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充分利用专利检索文献,可节省40%的研究时间和60%的研究费用。进行专利开发前,应合理高效地进行专利检索。
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知识产权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这种综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素质应当是具有多门学科知识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科技与法律并举,并兼有国际贸易、外语等方面的知识。我国的企业应该改变固有观念,来培训自己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参考文献:
1.陈宇山.从海外比较研究看广东知识产权发展与战略.现代情报,2007(1)
2.王长进.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五大瓶颈问题.产业与科技论坛,2006(12)
关键词:国际化经营;知识产权战略;系统
一、引言
在当代社会,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己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内容,在发展一国的国际贸易时,从战略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问题显得尤为必要。西方经济学家纷纷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竞争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对而言,我国对外贸易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并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分析
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进入中国的大约有400家。在过去的10多年里,跨国公司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多数是现在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其战略布局相当超前。他们既注重扩大权利要求,又注重挤压我国的创新空间,以建立和巩固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现在,他们还开始联合起来、共同提出诉求,动辄由政府出面交涉。
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修订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对外贸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一定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申请专利的行业竞争力不强
众所周知,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或国计民生的行业专利申请方面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竞争力普遍较弱。比如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核心技术领域,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大约占据全球的90%。中国在永磁强磁材料、计算机、超导技术等方面曾经占据专利申请的优势地位,如今也被国外抢先。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来看,我国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强,他们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放到应有的高度去重视,从而导致大量知识产权严重流失。就以中国传统的中草药这一项来说,我们都知道这项技术是由我们国人研制开发的,但由外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竟多达1000多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大约有3万多件,但真正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却不足10%。
3.法律体系不完兽,执法力度不够
在立法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因此,有外商投资者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要求。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较低,惩罚力度小,使得一些侵犯外商投资者的行为屡禁不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内容、手段,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从结构上看,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而且《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共性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三、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应对挑战的对策
1.明确企业、市场和政府关系
在建立知识产权过程中,企业是主体,市场做主导,政府来补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是企业,这需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压力,市场竞争的压力;二是动力,长期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三是能力,企业的发展能力。此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靠市场的主导作用以及政府的补充作用。补充什么?引导、规范、服务。也就是谋划全局,确定战略重点和战略布局,规范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日趋完善,但我们还是要对已有的法律及配套规章进行进一步修缮,使这些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有机衔接。同时,我们还要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预警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发生之前,通过预警信息提醒企业,以免其遭受损害,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因侵权而造成的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3.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密切相关。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越完善,它的工业化水平就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如今,发达国家都在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巩固自身的科技优势,从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通过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我国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应用,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能力、现实基础、发展趋势都有清晰的认识和透彻的分析;另一方面,也要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进行跟踪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这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必备工作。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贸易中实施好与坏,己被大多数国家作为科技竞争、经济贸易衡量指标,成为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和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杀手钢”,也成为发达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必须加快推进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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