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经济纠纷的种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录井;烃类气体;检测技术
介质不同,烃类的赋存状态也不同,提取的过程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烃类气体的检测技术也有所区别。与此同时,对于挥发性的烃类气体,检测的目的不同,其检测方法也应有所不同。但是,每一项方法的应用都会有前提条件,我们需要掌握技术方法的原理以及应用的条件。实际应用中,应结合具体的目标特征,优选技术方案。
1 烃类气体检测技术的应用
1.1 油气勘探
对于地表油气地球化学勘查的相关研究表明,在聚集以及成藏的过程中,地下深部的油气会受到浓度差以及压力的影响,存在油气藏的烃类气体会发生运移,主要表现为扩散或者是渗透的方式,在各种介质中以多种状态存在。在预测油气藏时,需要适当的应用烃类检测方法。借助数字地震的资料,分析对石油和天然气储集的构造,地震勘探烃类检测技术需要进行烃类检测图的绘制,现阶段,在发现、证实油气储集构造以及探查油气藏方面是较为有效的方法,主要分为:AVO技术、亮点技术以及合成声测井技术。
1.2 钻井
传统钻井液气体检测分析主要分为两种:第一,连续全烃总量分析;第二,周期性组分分析。分析的内容是地下烃类气体,它是经由钻井液循环,携带到地面。气体主要包括六种:(1)甲烷;(2)乙烷;(3)丙烷;(4)正丁烷;(5)异丁烷;(6)正戊烷、异戊烷。钻井技术不断发展,油气开发更加精细化,传统的检测方法达不到钻井检测的需求,为增强在线气体组分分析的效率,增加检测的精度,传统的检测方法也有新的发展。
2 录井中烃类气体检测技术
2.1 传统的检测技术
传统的烃类气体检测技术主要是借助于气相色谱法,检测气体样品,气相色谱法是现阶段应用较为准确的方法之一。氢焰离子化检测器的原理是在氢-氧火焰条件下,色谱流出物中的可燃性有机物会出现电离。但是,这种方法分析的周期比较长,技术的含量相对较高,必须有燃烧气、载气,辅助的设备较多,结构相对复杂。
2.2 智能化烃类气体检测技术
很多气体传感器在选择性、稳定性以及灵敏度方面达不到要求,为解决这类问题,可以应用新的材料以及新的工艺,使传感器性能提高;模仿生物鼻,科学家研发出气体检测系统,它包括传感器阵列和计算机模式识别,传感器阵列以及计算机模式识别系统类似于生物鼻中的嗅觉细胞以及嗅泡、大脑。
当气体传感器在被测气体中暴露时,各个传感器会出现响应,此外,传感器构成的响应阵列会出现响应的模式。响应模式通过进行数学处理,对气体种类进行识别或者是对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电子鼻可以使气体传感器选择性增加,使得气体传感器漂移的问题较少发生,气体传感器应用的范围得以拓展。
2.3 以传感器为基础的烃类气体检测技术
气体传感器不断应用,气体的检测仪器也在相应的发生变化。生产工艺的水平不断提升,传感器趋向小型化,集成度更高。在检测气体中,气体传感器是关键的部件,也就是气体敏感元件,根据气体的浓度以及种类,转变为电信号,实施检测、分析等工作。根据原理,气体传感器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电学类气体传感器:第二,光学类气体传感器;第三,电化学类气体传感器;第四,其他气体传感器。笔者主要以电学类气体传感器、电化学类气体传感器为例进行分析。
电学类气体传感器的原理在于:当气体的浓度发生变化时,材料的电学变量会发生变化,依此制成气体传感器。这种气体传感器分为两类:第一,电阻式气体传感器;第二,非电阻式气体传感器。电阻式气体传感器主要的类型:第一,热导式;第二,催化燃烧式;第三,半导体气体传感器;非电阻式气体传感器的原理是材料的电压或者是电流会随气体 的含量相应的发生变化。
一些气体具有可燃性,本身是毒害的气体,具有电化学的活性,它可以进行电化学反应,对气体的成分进行分辨,对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电化学式气体感应器成本较低,对于气体泄露响应比较迅速,为现场监控提供很大的便利,它的主要优势是灵敏度比较高,选择性比较强。缺点主要表现在针对干扰的气体,气体传感器也会产生响应,出现误报的情况,在电学类气体传感器中必须添加抗干扰的成分。电学类气体传感器的最大缺点是寿命较短,在空气中存在的时间为两年,当目标气体浓度过高或者是环境较为恶劣时,电学类气体传感器的使用时间会减少。
3 结语
烃类气体检测技术的适用领域较广,可以为钻井液的检测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在对油库以及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尾气排放进行控制时,它也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分析烃类气体检测技术的原理以及种类,并进行归纳,可以作为烃类气体检测技术的参考,有助于该技术的应用。
【参考文献】
[1]程同锦.基于传统吸附烃概念的烃类检测新技术[J].物探与化探,2008(5).
[关键词]失眠; 神经递质; 安神中药; 镇静催眠; 单体; 提取物
Review for sedative and hypnotic mechanism of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relative active
components on neurotransmitters
ZHANG Feiyan, LI Jingjing, ZHOU Ying, XU Xiaoyu*
(College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 Chinese Medicin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6, China)
[Abstract]The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as a long history of clinical experience in treating insomnia The main pharmacological effects of sedative agents are sedation, hypnosis, antianxiety and antidepression which might be related to certain neurotransmitters and cytokines and so on This review summarized the mechanism of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its active monomers based on neurotransmitters, including GABA, Glu, 5HT, DA, NE and their metabolites 5HIAA, HVA, DOPAC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most research about the sedative medicine at present was throught serotonergic and GABA ergic system Study on Ziziphi Spinosae Semen was the most extensive, including its monomers, extracts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patent medicines It involved many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uch as Schisandrae Chinensis Fructus, Albiziae Flos, Polygalae Radix, Longan Arillus, Ganoderma, etc It also systematically summarized the information which was useful for the further applications and research on sedative drugs and their active components
[Key words]insomnia; neurotransmitter;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edative hypnotic; monomers; extracts
doi:10.4268/cjcmm20162305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失眠问题越发严重[13]。安神类中药具有临床疗效确切、副作用小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治疗失眠。现代分子生物学研究表明,失眠与相关神经递质有关[4],包括γ氨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 GABA)、谷氨酸(glutamate, Glu)、5u色胺(serotonin, 5HT)、多巴胺(dopamine, DA)和去甲肾上腺素(norepinephrine, NE)及其代谢物5羟吲哚乙酸(5hydroxyindole acetic acid, 5HIAA)、高香草酸(homovanillic acid, HVA)、二羟苯乙酸(dihydroxy phenyl acetic acid, DOPAC)等。本文从所调节的神经递质出发,对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中药单体成分、单味中药提取物、复方安神中药提取物以及复方安神中成药进行综述,以期为安神类中药的应用和研究提供参考。
1中药单体成分镇静催眠作用与神经递质的关系
11中药单体成分对GABA(Glu)的调节作用天麻的单体成分NHBA[N6(4hydroxybenzyl) adenine riboside]是天麻镇静催眠的有效成分之一。研究表明,采用免疫组化(immunohistochemistry,IHC)观察小鼠腹外侧视前区GABA能神经元中,NHBA能增加cFos的表达。这提示NHBA能提高睡眠区域――下丘脑前区的活性[5]。从天麻中提取出来的B2[N6(3methoxyl4hydroxybenzyl) adenine riboside]是NHBA的类似物,也是天麻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有效成分之一。在小鼠皮层和下丘脑中,B2均能显著减少Glu含量,增加 GABA含量以及GAD活性。GAD酶抑制剂氨基脲能显著阻断B2发挥镇静催眠作用[6]。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天麻的有效成分NHBA和B2发挥的镇静催眠作用与GABA能神经系统有关。
3,4,5三甲氧基肉桂酸是远志根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有效成分之一。研究发现,3,4,5三甲氧基肉桂酸能显著增加小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Cl-浓度、GAD65/67和GABAARγ表达,但不增加GABAARα和GABAARβ表达[7]。酸枣仁皂苷A是酸枣仁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有效成分之一。在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酸枣仁皂苷A能显著减少GABAARα表达,增加GABAARγ和GAD表达,不改变GABAARβ表达。单独或联合戊巴比妥钠,酸枣仁皂苷A均能显著地增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Cl-浓度。而GABA受体激动剂蝇蕈醇在单独使用和联合戊巴比妥钠使用时,都能显著地增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Cl-浓度。而且在戊巴比妥钠诱导睡眠实验中,酸枣仁皂苷A能够协同蝇蕈醇显著减少睡眠潜伏期和增加小鼠睡眠持续时间[8]。龙胆的单体成分龙胆碱对小鼠具有镇静作用,能显著增加小鼠脑内GABA含量[9]。厚朴酚是厚朴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有效成分之一。研究发现,厚朴酚能显著增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Cl-浓度和GABAARα表达,但不影响GAD,GABAARβ和GABAARγ表达[10]。另有研究者利用双电极电压钳技术测定青蛙体外实验发现,其发挥镇静作用最主要的成分是白术内酯Ⅱ 和白术内酯Ⅲ,且二者均能显著地使动物IGABA含量增加[11]。
12中药单体成分对5HT(5HIAA)的调节作用斯皮诺素是酸枣仁中黄酮苷类物质。研究发现,其能通过5HT能系统的调节来发挥镇静催眠作用[12]。斯皮诺素能显著抑制5HT1A 激动剂8OHDPAT的效果而起到增加大鼠非快速动眼期睡眠(nonrapid eye movement sleep, NREMS)、快速动眼期睡眠(rapid eye movement sleep, REMS)和睡眠总时间等的作用。有趣的是,斯皮诺素能显著促进5HT1A受体拮抗剂聚亚甲基聚芳基异氰酸酯作用来增加大鼠REMS。可见,斯皮诺素可能是一种突触后5HT1A受体的拮抗剂[13]。槲皮素、汉防己碱和阿魏酸均能剂量依赖性地延长睡眠时间和缩短睡眠潜伏期,且这种作用能显著地被5HT前导物5羟色氨酸(5hydroxytryptophane, 5HTP)所协同,被色氨酸羟化酶抑制剂对氯苯丙氨酸(parachlorophenylalanine, PCPA)所拮抗[1416]。
中药单体成分NHBA,B2,3,4,5三甲氧基肉桂酸,酸枣仁皂苷A,厚朴酚,龙胆碱,白术内酯Ⅱ和白术内酯Ⅲ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机制都可能与GABA的介导有关;中药单体成分斯皮诺素、槲皮素、汉方己碱和阿魏酸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机制都可能与5HT能系统介导有关,见表1。
2单味中药提取物镇静催眠作用与神经递质的关系
21单味中药提取物对GABA(Glu)的调节作用酸枣仁提取物――酸枣仁总皂苷、酸枣仁生物碱、酸枣仁甲醇提取物等,均能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经酸枣仁总皂苷干预后老年阴血亏虚证失眠大鼠,其大脑皮质及海马Glu和GABA含量显著下降,且Glu/GABA降低;大脑皮质及海马部位的GABAAR免疫化学累积吸光度较低;皮质部GABAARα1 mRNA和GABAARγ2 mRNA的表达均显著下调[19]。酸枣仁环肽类生物碱能够协同GABAA受体激动剂毒蝇蕈醇发挥促眠作用。酸枣仁生物碱能够显著降低GABAA Rα的表达,但不改变β和 γ亚基的表达。同时,酸枣仁生物碱能增加Cl-浓度[20]。酸枣仁甲醇提取物以剂量依赖性的方式,激活小脑颗粒细胞的氯离子通道。经酸枣仁甲醇提取物干预后,大鼠小脑颗粒细胞和下丘脑中谷氨酸脱羧酶(glutamic acid decarboxylase, GAD)和GABAARγ亚基的水平都显著增加[21]。另有研究发现,在给予酸枣仁甲醇提取物的小鼠下丘脑及丘脑中,GABAARβ、GABAARγ亚基的表达和GAD65/67水平均增加,但GABAARα表达未改变[22]。这提示酸枣仁提取物――酸枣仁总皂苷、酸枣仁生物碱、酸枣仁甲醇提取物发挥镇静催眠作用与激活GABA系统有关。
其他单味中药提取物发挥镇静催眠作用也与激活神经递质GABA有关。与模型组相比,五味子乙醇提取物组大鼠脑内GABA含量显著减少,Glu含量显著增加[23]。天麻乙醇提取物能够增加小脑颗粒细胞中的Cl-浓度、GAD65/67水平,还能增加GABAA R亚基α2,α3,α4,α5,β1,β2和γ的表达[24]。分别给予合欢花乙酸乙酯和正丁醇提取物后的失眠大鼠,其大脑皮质中GABA 表达均显著增强[25]。龙眼肉甲醇提取物能增加原代小脑颗粒细胞GABAARγ表达,不改变α,β亚基
以及GAD表达[26]。80 mg・kg-1灵芝水提取物能显著抑制苯二氮类受体拮抗剂氟马西尼的活性,起到s短睡眠潜伏期,增加睡眠持续时间的作用[18]。法半夏乙醇提取物能显著拮抗苹果酸(GABA合成酶阻断剂)和氟马西尼(GABAAR拮抗剂)的作用,从而延长睡眠持续时间和缩短睡眠潜伏期[27]。双电极电压钳检测结果表明白术石油醚提取物能显著增加IGABA含量[11]。在[3H]氟马西尼GABAABZD 受体结合实验中,甘草乙醇提取物呈现出浓度依赖性的高亲和力[28]。甘草乙醇提取物能完全抑制GABABZD受体抑制剂[17]
荷叶总生物碱具有镇静催眠的作用。在戊巴比妥钠诱导小鼠睡眠实验中,其表现出的催眠作用可以被GABAAR 拮抗剂印防己毒素和荷包牡丹碱所阻断,但不会受氟马西尼影响。此外,荷叶总生物碱(01,02 g・mL-1)还能显著增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的Cl-浓度[29]。
22单味中药提取物对5HT(5HIAA)的调节作用合欢花提取物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机制可能是通过介导5HT能系统。分别给予合欢花乙酸乙酯和正丁醇提取物后的失眠大鼠,其皮质中5HT表达均显著增强[25]。进一步研究发现在阈剂量戊巴比妥钠(50 mg・kg-1)诱导小鼠睡眠的实验中,合欢花提取物能显著增加小鼠的睡眠时间,且5HTP能增强这种作用效果,但PCPA能削弱这种作用效果。阈下剂量的戊巴比妥钠(28 mg・kg-1)能协同5HTP达到增加小鼠入睡率的作用[14]。在[3H]美舒麦角5HT2C受体结合试验中,合欢乙醇提取物呈现高亲和力。这提示合欢花乙醇提取物具有镇静催眠作用可能与调节5HT2C受体有关[28]。
酸枣仁总皂苷是酸枣仁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成分之一。在戊巴比妥钠诱导小鼠睡眠的实验中,酸枣仁总皂苷能显著增加小鼠的睡眠时间,且5HTP能增强这种作用效果,但PCPA能削弱这种作用效果[30]。这提示酸枣仁总皂苷发挥催眠作用可能涉及到5HT能系统。五味子乙醇提取物是酸枣仁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成分之一。研究发现与模型组相比,五味子乙醇提取物组大鼠脑内5HT和5HIAA含量均显著增加[23]。九里香叶黄酮提取物(total flavonoids of Murraya paniculata leaves,TFMP)是从芸香科植物九里香叶中提取分离得到的黄酮类物质。TFMP可明显缩短戊巴比妥钠阈剂量睡眠潜伏期,提高睡眠发生率,也能显著提高PCPA大鼠下丘脑5HT和5HIAA含量[31]。
23单味中药提取物对DA,NE及其代谢物HVA和DOPAC的调节作用有学者观察灌胃给予五味子乙醇提取物对失眠大鼠大脑内相关神经递质含量变化。与模型组相比,五味子乙醇提取物组大鼠脑内DA和NE及其代谢物HVA和DOPAC含量均显著减少[23]。曹红子等[32]观察灌胃天麻水提取物对大鼠下丘脑和肾上腺组织中多巴胺β羟化酶(dopamineβhydroxylase,DBH)及酪氨酸羟化酶(tyrosine hydroxylase,TH)遗传因子的表达影响,探索天麻的镇静作用机制。结果发现,与正常组相比,3个剂量(20,40,80 mg・kg-1)天麻水提取物组大鼠下丘脑及肾上腺组织中,DBH及TH遗传因子的表达均显著降低。提示天麻水提取物可抑制大脑及肾上腺组织的DBH和TH活性,故推测天麻镇静作用与其抑制DBH活性而降低脑内DA的含量和抑制TH活性而降低脑内NE的含量有关。不同单味中药提取物对神经递质的调节作用不同,见表2。
3复方安神中药提取物镇静催眠作用与神经递质的关系
31复方安神中药提取物对GABA(Glu)的调节作用酸枣仁汤是中医的安神名方,由酸枣仁、知母、茯苓、川芎、甘草等组成。现代药理研究表明,该方具有镇静催眠作用[3334],临床上广泛应用于失眠[35]。赵小明等[36]通过检测下丘脑中GABA的含量发现,与失眠模型组大鼠比较,酸枣仁汤组大鼠下丘脑GABA 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研究发现[34],经脑室给予GABAAR 拮抗剂荷包牡丹碱,能显著地阻断酸枣仁汤的诱导作用,起到减少夜间NREMS的效果。说明酸枣仁汤发挥镇静催眠作用可能通过GABAAR 的介导作用。在此基础上,游秋云等[37]考察了酸枣仁汤对老年血亏阴虚失眠证候模型大鼠脑组织Glu和GABA 含量及GABAARα1和GABAARγ2 亚单位表达的影响。结果发现,与模型组相比,酸枣仁汤干预后大脑皮质及海马部位的GABAARα1和GABAARγ2 亚单位免疫化学累积光密度显著降低,皮质部位GABAARα1和GABAARγ2 mRNA的表达均显著下调,并趋于正常范围。
高家荣等[38]研究发现,酸枣仁五味子药对的醇水双提物中、高剂量组(550,1100 g・kg-1)不仅能显著提高失眠大鼠GABA含量,GABAARα1和GABAARγ2 mRNA表达,还降低了失眠大鼠Glu含量和Glu/GABA比例。此外,3个质量浓度(13,26,52 g・kg-1)的肝胆两益汤水提醇沉溶液均能显著升高小鼠脑组织中GABA的含量,52 g・kg-1肝胆两益汤水提醇沉溶液组能显著升高小鼠脑组织中Glu的含量[39]。
32头桨采裰幸崛∥锒5HT(5HIAA)的调节作用赵小明等[36]通过检测下丘脑中5HT的含量发现,与失眠模型组大鼠比较,酸枣仁汤组大鼠下丘脑5HT水平显著提高。在加味酸枣仁汤联合右佐匹克隆治疗焦虑性失眠中,失眠患者血清中的5HT水平显著增加[40]。进一步研究发现[41],与空白组相比,高剂量酸枣仁汤(2 g・kg-1・mL-1)显著增加大鼠NREMS。分别给予5HT1A受体拮抗剂(NAN190)、5HT2受体拮抗剂(酮色林)和5HT3受体拮抗剂[3(4allylpiperazin1yl)2quinoxalinecarbonitrile]能抑制酸枣仁促进NREMS增加。这提示了(加味)酸枣仁汤发挥镇静催眠作用可能是通过介导5HT系统来调节的。
陈金锋[42]研究表明,酸枣仁五味子药对醇水双提物中、高剂量组(55,110 g・kg-1)均能显著增加失眠大鼠下丘脑5HT含量,显著降低大鼠下丘脑5HT1AR mRNA表达。另有研究表明,肝胆两益汤治疗后,与模型组相比,失眠大鼠海马、皮层、纹状体和下丘脑内5HT含量显著提高[43]。符琼方等[44]观察到安宁汤水煎剂治疗肝血亏虚型失眠患者疗效较确切。与给药前相比,治疗结束给予安宁汤水煎剂患者血浆5HT显著增加;且治疗结束停药3个月后患者血浆5HT含量与治疗结束时没有显著变化。
33复方安神中药提取物对DA及NE及其代谢物HVA和DOPAC的调节作用李梅等[40]发现,给予加味酸枣仁汤水煎剂后,失眠患者血清中的DA水平显著增加。符琼方等[44]在考察安宁汤水煎剂对失眠患者血浆DA的影响时发现,与给药前相比,给予安宁汤水煎剂治疗结束患者血浆DA显著降低。陈金锋[42]研究表明,酸枣仁五味子药对醇水双提取物中、高剂量组(55,110 g・kg-1)均能显著降低失眠大鼠下丘脑DA和NE含量。肝胆两益汤水提醇沉溶液治疗后,失眠大鼠下丘脑内NE含量较模型组大鼠显著降低[43]。
从上述汇总中可以看出,对同一物质有的研究结论是互相矛盾的[3637,45],见表3。这种相反研究结论的原因可能有:一是模型选择略有不同。前者选用PCPA 所致失眠模型,后者采用睡眠剥夺箱剥夺睡眠造成失眠模型,且还选用了衰老及阴虚模型;二是所检测方法不同,前者用HPLC 检测其含量,后者则用ELISA进行检测。这提示模型及检测方法不一样,都有可能影响实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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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总观测变异;F分布;方差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0-0198-02
据此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来进行必备数学知识重要性的调查研究。
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经管类学生对必备数学知识学习接受程度的差异性问题。为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计各专业经济数学的教学内容,达到因材施教的目的,调查了金融、会计、工程管理三个专业共计300个受访者。为简便期间在各组中随机抽取了6个人,测量了他们对于必备数学知识的重要性认识。用十级量表,最高为10分,最低为0分,数据见下表,计算数据有四舍五入误差。
在应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时,应注意:方差分析是假定各观测数据是从具有相同方差且相互独立的总体中抽取的。对于不同的误差项,它们之间是不相关的。若误差项之间是相关的,那么F值会被扭曲,严重影响到结果的客观性。上述经管类学生对必备数学知识学习接受程度的差异性问题所选取的样本是同一个学院学习同一门经济数学课程的不同专业的学生,样本个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符合应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的前提。
下面还是对上述经管类学生对必备数学知识学习接受程度的差异性问题进一步分析。金融专业的抽样调查数据可认为是第一个因素水平,会计专业的抽样调查数据可认为是第二个因素水平,工程管理专业的抽样调查数据可认为是第三个因素水平。
为此,根据不同因素水平效益的点估计公式,有:
由此得出结论,对于经管类不同专业的学生而言,必备数学知识在后续专业的学习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径相同的。虽然教学课程都是经济数学,但是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程度,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盛骤,谢式千,潘承毅.概率论与数理统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关键词 分类教学 工程经济学 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1.046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Classified Teaching Mode in the Course of Engineering Economy in Private Undergraduate Colleges
ZHANG Jin, LIU Ying
(Shenyang Urban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168)
Abstract Engineering economy is a very importa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for engineering management majo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the teaching of engineering economy, considering the individual differences of student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lassification teaching mode in the course of engineering economy for the first time. With the training target of "talents of application type" in the private undergraduate colleges, the article divides the students into the skill-applied, the knowledge-applied and the research-applied, and expounds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of classification teaching, such as "capital equivalent calculation".
Key words classification teaching; engineering economy; applied talents
工程经济学既是一门工程与经济的交叉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学科。目前大学课堂普遍采用的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虽然能够快速普及教育、扩大教育规模,满足了工业化大生产对人才规模化的需求,但是教师对全班学生的统一备课、统一要求、统一内容、统一方法而不区别学生的专业基础、个人能力和个性需求的教学,往往导致学生主动性难以发挥、学习过程困难。分类教学模式不是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在国内外中小学以及大学数学、大学英语等基础课程中都较受青睐,但在工程经济学这类大学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尚属空白。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工程经济学课程的一线教学实践,将传统的班级授课制与个性化分类教学模式相融合,拟提高学生对学习效果的满意度。
1 影响工程经济学教学效果的原因
1.1 课程涉及的学科门类多
工程经济学是一门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密切相关的边缘学科,其课程内容与多门课程相关联,如工程数学、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工程技术类基础课程以及工程估价等。工程经济学的这种学科特征,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类问题。一是先后续课程安排不合理的问题。以笔者曾就读的本科院校和现在所任教的学院为例,工程管理专业教学计划都将会计学、财务管理与工程经济学安排在同一学期或其后。这样的课程安排方式导致学生在学习工程经济学的过程中感觉非常困难,尤其是学习编制财务评价中的现金流量表等。二是工程经济学授课教师本身的知识结构不具有跨学科性、交叉性和复合性。无论是安排具有土木工程专业背景的教师授课还是安排具有财务会计专业背景的教师授课,恐怕都很难将课程教学演绎得深入浅出、融会贯通。
1.2 课程内容与学时不匹配
大部分高校工程经济学课程安排48学时,应完成的教学内容一般包括:资金时间价值与等值计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建设项目方案比选;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建设项目国民与社会经济评价;不确定分析与风险分析;设备更新的经济分析;价值工程;项目后评价。教学内容若既想保证课程讲授的广度和深度,又想让学生接受、理解、掌握并应用,恐怕在短短的48学时内很难实现理想的教学效果。
1.3 学生存在个体差异
近些年,心理学、哲学及教育学的长足发展都让人们认识到个性教育的重要性。不考虑学生个体差异的统一班级制教学,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性,就要求在教学中要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速度、教学方法等不同方面考虑到这种差异性,以满足不同个体的需求,使教与学两个系统更好地结合起来。①
目前学者们对前两种原因已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也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法,但对学生的个体差异方面关注得较少。
2 分类教学模式
分类教学模式属于分层教学的一种。分层教学是一种班级授课制形式下的基于学生差异基础上的个性化教学模式。②结合大多数民办本科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学习工程经济学的实际情况,拟将工程经济学课程学生分成技能应用型、知识应用型、研究应用型三类进行分类培养。技能应用型,即培养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应用EXCEL软件,具备一定软件实操能力的人才。知识应用型,即培养理论知识比较深厚,能够应用EXCEL软件,具备一定知识应用能力的人才。研究应用型,即培养理论知识比较深厚,能够应用EXCEL软件,具备一定研究能力的人才。
3 分类教学模式在工程经济学课程中的应用
3.1 合理划分学生类别
综合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扎实、一般)、思考能力(较强、一般)、就业意向(考研、本专业方向就业、其他专业方向就业)等划分学生类别。专业基础较差、思考能力一般,选择非本专业方向就业的学生可归类为技能应用型;有一定的专业基础,选择本专业方向就业的学生可归类为知识应用型;专业基础较好、思考能力较强,有意向考研的学生可归类为研究应用型。具体分类可采用学生问卷调查、学生座谈会、专业教师座谈会等方式,既要保证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也要保证学生分类的严谨性、合理性。
3.2 分类制定教学计划
目前工程经济学课程理论教学环节仍然采用班级统一授课形式,分类教学模式主要在教学日历中安排的四次习题课(资金等值计算习题课、经济评价指标习题课、方案比选习题课、财务分析习题课)和实践环节中应用,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都应结合学生能力特点分类制定。例如考核方式:技能应用型学生总成绩构成可为笔试(40%)+上机(60%);知识应用型总成绩构成可为笔试(70%)+上机(30%);研究应用型学生总成绩构成可为笔试(60%)+专题报告(30%)+上机(10%)。
3.3 分类教学模式的具体实施(以“资金等值计算”知识点为例)
根据本学院工程经济学教学日历安排,“资金等值计算”知识点讲解完毕之后将有2学时的习题课(机房上课)。习题课教学组织及教学内容如下:
3.3.1 集中授课
向所有学生演示EXCEL软件中POWER函数、FV函数、PV函数、PMT函数的使用。
3.3.2 分类练习
(1)技能应用型学生练习题。
练习一:制作间断复利系数表。
通过该练习可让学生掌握EXCEL软件中POWER函数的调用、相对引用与绝对引用、单元格格式设置、单元格拖曳复制操作等。
练:某工程项目建设期2年,第一年初总投资35万元,第3年建成投产,投产后能有10年的收益期,每年末净收益10万元,请计算所有现金流量的现值(0时点)、终值(12时点)及年值。
通过该练习可让学生掌握FV函数、PV函数、PMT函数的调用,特别是参数中type的应用。
(2)知识应用型学生练习题。
某承包人参与一项工程的投标。在其投标文件中,基础工程的工期为4个月,报价均为1200万元,主体结构工程的工期为12个月,报价为3960万元。该承包人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无工程预付款,每月工程款均于下月月末支付,提前竣工奖为30万元/月,在最后1个月结算时支付。签订施工合同后,该承包人拟定了以下两种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①开工前夕,采取一次性技术措施,可使基础工程的工期缩短1个月,需技术措施费用60万元;②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前6个月,每月采取经常性技术措施,可使主体结构缩短1个月,每月月末需技术措施费用8万元。假定承包人借款施工的月利率为1%,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工作量相同且能按合同规定收到工程款。
问题:若按原合同工期施工,该承包人基础工程款和主体结构工程款的现值分别为多少?该承包人应采取哪种加快施工进度的技术措施方案使其获得最大收益?③
该练习要求学生在充分理解题意的基础上,先绘制正确的现金流量图然后再进行解答,其中计算部分用EXCEL软件编辑公式完成。通过该练习可让学生深刻体会资金时间价值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
(3)研究应用型学生练习题。
练习题目同知识应用型学生练习题,但将问题改为:①该承包人应采取哪种加快施工进度的技术措施方案使其获得最大收益?②上网查询相关资料与文献,总结工程实践中常用的赶工措施,并分析这些赶工措施将如何影响工程的质量、成本及进度。
通过该练习既让学生掌握资金时间价值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EXCEL软件操作,又让这部分学生开始接受查询资料及分析问题等科研所需基本能力的训练。
3.3.3 分类指导与评价
在学生分类练习的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的疑问进行认真解答,保证每一名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分类练习。同时教师要认真观察学生在分类练习过程中对所在类别练习所体现出来的兴趣程度,并结合练习成果动态调整学生类别,不断鼓励学生向多方面发展。
4 结语
在工程经济学课程中引入分类教学模式尚属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如划分学生类别的方法还不够成熟,未来如何在理论授课环节中也实施分类教学等诸多问题,仍然需要教师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以探索出更好的分类教学实施方案。
注释
① 张健.学校教学实用全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经济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建设的一个有力措施。它对巩固社会主义经基础,尽快实现四个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随着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加强经济司法,设置经济审判机构,积极开展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已成为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经济司法工作怎样为经济建设服务,关健是要把案件办好,讲究办案效果。
近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通过案件的审理,对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经验告诉我们: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判活动,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如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生产流通领域中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各种涉外经济案件,往往涉及到国家计划、财政、商业、供销、银行、税务、商标、专利、外贸、外汇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都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使经济司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首先要使经济司法工作者树立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从维护和发展生产的大局出发,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目前经济司法中数量较多的一种案件。这类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货款纠纷、产品数量纠纷、质量纠纷、价格纠纷、货运纠纷、交货期限纠纷、货损索赔纠纷等等。引起这些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单位管理不善,存在着制度混乱、无章可循等缺点,或者是企业管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促使企业领导和财务、供销人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使他们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减少经济损失。因经济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它本身已经影响了生产或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当,还有可能使这种损失扩大。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措施。如由于合同纠纷造成停工停产的,就采取先行给付,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双方争议的办法,对季节性、时效性强以及易腐的标的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先行处理,然后再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以减少损失。如某地一拖拉机修理厂诉某港务管理处作业区经济赔偿案:该作业区为修理厂锅炉车间安装一台十吨电动葫芦,因操作不当摔坏葫芦,砸弯了锅炉底座,使这个日产值二万五千元的锅炉车间停工,修理厂向法院。法院立即调查,认为如等葫芦修好再生产,修理厂将损失四十万元以上,于是法院从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出发,依照先行给付的规定,裁定先由作业区购买了一台新电动葫芦连夜安装好,恢复生产,然后再按合同规定解决纠纷。又如四川某县供销社和山东某市果品公司签订了柑桔购销合同,当货物从四川发运到山东后,由于质量争议而果品公司拒收,使近八万斤柑桔在仓库中逐渐腐烂变质,该供销社向法院要果品公司付款。法院按照有关保全程序的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对柑桔进行检验,要果品公司组织力量按质按量发到各果品商店迅速销售,减少经济损失一万四千多元,然后再按合同规定解决纠纷。
有时,人民法院处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可以救活一项工程。一次,江苏某地建一输油计量站,经港口建设指挥部介绍,计量站和水电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为计量站铺设一条三百米的室外给水管道,工程造价一万九千五百元,施工期限为二十五天,工程所需管材由指挥部提供。结果工期拖延三个多月,经过通水试压,出现十多处漏水,无法使用。为此引起纠纷,计量站向法院。经法院调查,查明供水管漏水是因指挥部提供的管材属下水管不能承受送水压力造成的。指挥部领导向法院承认了只顾本单位处理积压管材,不顾国家工程质量的错误。安装公司也向法院承认让不熟练的农民铺设技术要求严格的给水管道,因而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法庭调解,指挥部立即以合格的管材换回不合格的管材,安装公司迅速调集熟练工人进行施工,计量站在施工期间提供一切后勤方便,结果仅用十五天时间就全部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输油计量站及时投入正常的计量工作。
自从广大农村逐步实行各种形式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已成为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当前受理的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基本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社员(专业户)和工业、商业、供销、外贸、食品、粮食、水产、药材等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另一种是农村社员和社队签订的联产承包合同,这些合同,农、林、牧、副、渔都有。发生这类纠纷案件,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些单位或社队干部随意撕毁合同,以致发生纠纷;再一种是有的社员为了卖高价而不履行合同。不论属于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审理中总是通过查清事实,明确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这对社队千部和社员群众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对促进合同制在农村的推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这也是经济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在生产、流通领域中,有不少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有的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海损油污纠纷、商标专用权纠纷、食品卫生纠纷等等;也有的是没有单行法规规定的,但由于这类损害影响较大,因而人民法院也进行审理。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占有很大比重,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受理了不少这方面的纠纷案件。如工业废水流入水库、农田,把鱼毒死了,把水稻、小麦毁坏了。还有一些工业废气、废渣对大气、土壤造成了污染,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妨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都需要很好地进行审理。在实践中,我们感到,有关“三废”造成的危害,是比较容易觉察的,而对工业噪音造成的危害,往往不被人们所注意。
一、司法实践中刑民互涉案件的审理规则和冲突
司法实务中处理刑民互涉案件时,经常将“先刑后民”作为审理规则,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方面,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行为涉嫌犯罪,一般都侵犯了公权和私权双重法益,本着公权优先的原则,理应中止民事审理,先追究刑事责任,待刑案审结后再作民事处理。另一方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先确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可通过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如若先诉诸民事诉讼,不但要理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其性质,耗时费力,而且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但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着民事侵权关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关系的无效,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简化、明晰。因此,无论从被害人的心理态度还是从民事办案人的主观愿望出发,都希望先刑事定案再民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经过审理或审查,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明了刑事处理优先的原则。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表明因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后,受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补足其实际损失。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该规则应当仅适用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主体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但对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刑民互涉案件,可以并行审理。
在国外,由于遵循不同诉讼规则,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刑、民事案件,审理过程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宣告无罪,但却在民事判决中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民、刑互涉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要求一致。因为经济犯罪本质是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严重民事欺诈行为的规范,首先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因此,刑事法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考虑何种权益受到了损害,进而理顺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犯罪对象和客体,反过来促进了刑事案件的准确定罪。可见,刑事定罪过程中包括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权衡,民事判决显然可以刑事确认的事实作为民事认定的事实,但在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复杂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有的情况下刑事法官无法确定谁为民事被害人,或者赃物发还对象;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个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也有间接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经济犯罪案件形成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而刑事判决不可能将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案件的定性量化,因此,民事法官绝不能简单地按照刑事判决确认的法律关系作出民事判决,仍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判处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摒弃以刑案定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唯一依据的错误做法。如在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中,有的构成贪污罪,有的构成金融诈骗罪。有的民事判决以银行工作人员既已构成贪污罪,银行就应负民事责任。要求银行对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在因银行工作人员主要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全案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场合,民事判决就以案件系罪犯个人犯罪而与银行无关,判处银行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这种不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完全跟着刑案定性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简单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总之,民事案件应以刑案事实作为查明的事实依据,但不能以刑案具体定性作为分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还应兼顾民事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予以公平地裁判,以使刑案和民案的处理结果应取得最大的一致与和谐,否则,难免引起部门法律之冲突。
二、刑民互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类型
审判实践中,涉及民商事纠纷最多的经济犯罪类型是金融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欺诈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其表现类型可依行为方式和法律关系大致为五类。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存单等凭证骗取储户存款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1.以高息为诱饵,私自印制存单、存款协议书、存款证实书、进账单等银行凭证,采取偷盖银行公章或私刻银行印鉴的手段,揽存储户存款,归个人使用或非法据为己有;2.非法获取储户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复印件,采取电脑扫描方式伪造金融票据或伪造存款单位印鉴,或者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等骗取储户存款,予以侵吞、挥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非法挪用,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的,必然引起储户和银行间的存储关系纠纷。
(二)内外勾结取得金融机构或国有单位资金
当前,一些金融机构采取“以存换贷”方式吸收存款,客观上为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实施以取得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套取资金活动,是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的一个突出特点。因为这类欺骗行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交织,刑事犯罪行为的准确定罪,直接决定着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甚至影响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刑互涉冲突的多发点。在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必然要面对金融机构与储户或金融机构之间存贷款纠纷的处理问题。
(三)利用借贷、担保等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打着单位的幌子,与单位行为结合在一起,表现为以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有三种类型:第一,虚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以空壳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使用,即所谓借鸡生蛋行为;第二,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归单位支配使用;第三,有关个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体行为又可下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签订虚假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占有,二是通过签订履行真实合同将财物归单位后,又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以虚假成立或真实的公司企业等主体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常常与单位犯罪或者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纠缠在一起。上述几类行为,在自然人被告构成犯罪后,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必然涉及公司企业等单位与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或者银行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纠纷处理问题。
(四)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实施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民互涉的单位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行为人通过盗用、冒用公司企业等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其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盗用、伪造冒用单位或他人印章。涉及到被盗用单位与相对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效力问题。其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利用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到民事纠纷中的代表行为、行为或表见的认定问题。
(五)其他类型刑民互涉经济犯罪行为
在委托投资理财、资金引存等新类型案件中,被告人个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骗得单位印鉴,进而私刻相关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并使用票据等的手段,骗取单位等他人资金,构成诈骗类犯罪。这类案件,被告人常常通过以伪造、盗用手段非正常使用他人名章的形式实施犯罪,必然会对委托、合同纠纷以及民事主体间存取款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三、对刑民互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及处理
1.1方法
对参考组患者临床资料进行观察,统计出现的护理纠纷及投诉,对纠纷及投诉出现的原因进行观察,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对两组患者手术室护理纠纷及投诉出现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采用本院自行拟定的患者对护理满意调查表(总分10分,分数越高,满意度越高)对患者进行调查,观察患者对护理满意度。
1.2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组间对比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观察组手术室纠纷、投诉发生率为3.4%,参考组患者手术室纠纷、投诉发生率为13.8%,数据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意外伤害、护理记录失误、语言不当、交叉感染、操作不当等是导致护理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2.2观察组患者对护理满意评分为(9.06±0.32)分,参考组患者对护理满意评分为(8.22±0.44)分,数据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导致手术室护理纠纷的原因较多,本次研究结果显示意外伤害、护理记录失误、语言不当、交叉感染、操作不当等在护理纠纷及投诉中出现的频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手术室患者病情复杂,症状凶险。护士工作量繁重,需要反复冲洗腹腔、使用抗生素、化疗药物、医疗器械等,导致其在遵照医嘱进行操作时,易出现差错;部分医生在交代护士进行操作时,声音较小、吐字不清,对于药物的使用情况也未及时告知护士,如在抗生素的使用中,其可通过冲洗创面、静脉输注、涂抹创面等多种方式给药,然而医生未详细叙述,导致护患纠纷出现。②在对手术室进行查点时,部分护士责任感较差,查对清点器械、纱布等物品时不认真,导致纱布、器械等医疗用品可能在患者体内遗留;在帮助患者摆放时不正确,导致患者出现系列并发症;为医生传递用品及器械时不够熟练,导致手术时间的延长。③部分护士忽视护理记录单的重要性,填写不认真,甚至出现涂改、少记、漏记、出入等现象,导致手术室护理纠纷的出现。④护患沟通欠缺也是导致护理纠纷的重要原因,不同患者文化水平不同;手术室护士在与其进行沟通交流时,情况较为紧急,语气可能较急,导致患者家属出现不被尊重感,导致纠纷的出现。⑤部分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设备、基础用品较为陈旧,导致手术室操作效果较差,同时存在一些意外及不安全隐患。(本文来自于《中国现代药物应用》杂志。《中国现代药物应用》杂志简介详见。)
关键词:经济合同 审计检查单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理论与实践背景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标是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过程的审计、合同履行过程的审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计、终止合同的审计及合同日常管理审计。经济合同前置性审计,能够完善合同条款,有效保护公司权益。
二、“检查单”方法在前置性经济合同审计的运用
在日常的经济合同前置性审计中,常见的合同主要为,采购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及与对公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将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的主要审计内容制成表格,以“检查单”的形式,能够提高审计效率与准确率。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最重要的合同种类,单位常见的买卖合同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消防设备等采购。
(二)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在日常合同中较为常见,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租赁、闲置房屋出租等。
(三)维修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合同较为常见,特点标的额较高,主要包括与维修方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前置性经济合同审计的管理建议
(一)制定范本合同库。
对于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等常用合同制定范本,经律师审核后纳入合同范本库。
(二)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
将合同管理从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各个环节流程纳入信息化系统,有效地利用软件功能进行控制并提高管理效益。
(三)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设置合理的业务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岗位责任制。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出现问题时客观地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追究,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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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6日,农民张某持其妻李某名下20万元定期一年的储蓄存单到某银行储蓄专柜办理到期支取手续。该行经办人员受理后,发现该存单已销户,《挂失登记簿》则显示已办理挂失支取手续。而张某及随后赶来的其妻李某称其存单从未丢失,根本未曾办理过挂失手续。
经查,该笔存单的具体信息为:户名李某,金额20万元,存期1年,存入日为2003年8月15日。存单挂失时间为2003年12月6日,申请挂失人为李某本人,挂失原因为存单丢失。当时,按照有关储蓄制度规定,经办员在审核挂失申请人与身份证照片一致、身份证号码与机内号码一致后,由另一储蓄柜员复核后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2003年12月11日,储蓄专柜又派两名工作人员持挂失申请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核实,该派出所核查属实后,为银行出具了《户籍证明信》,挂失手续齐全。
案发后,当事行经核对李某本人所持的身份证,与挂失人所留存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对照,发现身份证上照片不同。经分析,初步认定为他人伪造身份证挂失冒领存款的可能性较大,客户张某及该行先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遂立案侦查。
由于案件短时间内未能破获,存款人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某支行承担兑付义务,偿还定期存款20万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8日,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某支行给付李某20万元存款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8400元。该行不服判决,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认为存款被他人冒名挂失、支取,在民事责任上是他人对储蓄机构财产的直接侵害,储蓄机构不应据此拒绝储户基于合同债权所生的请求权;在储户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冒名挂失支取的风险应由储蓄机构承担。遂做出了维持原判,由该支行承担二审诉讼费6875元的判决。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该行支付给李某本金20万元,存款利息5412元。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第二,在刑事犯罪尚未查明、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在办理定期存单的挂失支取手续时,包括申请挂失和提前支取两个步骤,对于这两个环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作了如下的规定:
申请挂失。《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须出具存款人身份证明,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出具人的身份证明。受理挂失申请的储蓄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辨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
支取。《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因此,支取分为两种,一种是挂失期满后补领新存单,凭新存单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储蓄管理条例》和《若干规定》规定,提前支取必须出示存单和存款人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身份证明,银行对于身份证明有审核的义务。至于审核的程度,在《若干规定》中,仅要求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另一种是挂失期满后直接支取存款,至于支取的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另外,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答复邮电部就办理挂失手续提出的有关问题时指出,“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因此,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的手续只能由存款人本人办理。
在存款人与银行的存储关系中,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银行,货币作为典型的种类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结合在一起,一经转移占有,所有权随之转移,银行取得资金的所有权,可以对存款资金使用、收益、处分,如用于发放贷款、购买债券、进行投资等。
因此,冒领存款资金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侵害的是银行财产的所有权,银行应向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得到赔偿之前,只能由财产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对于银行和储户的存款合同关系而言,体现为储户对银行的债权,在存单到期后储户要求兑付款项时,储蓄机构负有无条件支付的合同义务。
当储户有违约行为时,如将存款信息泄露给他人、将存单或身份证件交由他人保管等,储户的违约行为与冒领行为共同造成银行财产损失的后果,这种违反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银行可以据此相应地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支付义务。但是,银行要对对方违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银行因无法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所有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正因为存款资金是银行财产,因此储蓄机构在办理存款的挂失和支付手续时,除应按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操作外,还应进行更为严格的谨慎审查,以保护自身财产免受侵害。
关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关系
民事纠纷中如涉及刑事犯罪,只有在民事案件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情况下,民事案件才应该中止审理,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刑后民”原则。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全部适用这一原则,其判定标准是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这个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也得到了体现,规定以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影响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为标准,决定是否中止审理。并且规定: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在案件侦破前,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获取储户的存款信息、身份证件记载事项等问题都无法查清,因此无法确定储户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对侵权有过错、是否存在储户与犯罪嫌疑人串通诈骗银行的情况,因此可以中止审理。但是,如果案件长期得不到侦破,实质上是对储户付款请求权的一种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银行对于储户的违约或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官往往根据个案情况认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中止审理。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在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中先行判定银行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无不妥之处。
关键词:合同;风险;防范
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经验,在企业面临的多重风险环境下,合同法律风险是最多发性的,也是最薄弱的一环,合同风险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合同是企业对外经营的基本法律形式,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围绕合同履行产生预期经济效益而展开的,通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合同风险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现就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及解决措施总结如下,以期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借鉴、参考。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签约主体风险
主体风险主要指由于签约对方存在主体瑕疵,而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商务资质和专业技术资质的瑕疵,从本单位的实践看,商务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对方当事人是销售商,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产品授权书及销售商提交的产品生产企业主要商务资质。专业技术资质主要包括技术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维修资质、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环境评价报告书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交易各方就合同具体事宜的谈判才有实质性意义
(二)合同形式风险
合同签订的形式应按照《合同法》内容执行,关系本单位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据可依。但从本单位的实践看,相当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甚至口头形式,如若将来一旦发生合同履行纠纷,这实际上为解决纠纷埋下了隐患,会导致法律证据的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签订人员法律素质低下,导致合同主要条款短缺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合同签订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鉴于通过诉讼解决时间较长,执意要选择仲裁解决方式,但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导致不适用仲裁解决方式。
(四)尽职审查风险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项目)的履行需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合同签订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未审查相关批准文件,虽然合同主要条款俱备,但也是一纸空文。又如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规定了第三人义务的,如果缺乏对其担保能力的必要审查,未明确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同样也会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威胁。
(五)合同生效阻却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样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实践中,部分合同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批准或登记生效条款;需经过公证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公证生效条款,同样构成对合同生效的潜在威胁。
(六)不可抗力风险
从本单位的实践看,个别合同没有把自然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考虑在内,当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导致己方违约时,就无法将该因素作为己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为己方承担违约责任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总体目标
企业合同法律防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依法经营,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控制能力,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运用结构化、系统化的方法识别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即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准确分类,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和运作流程,全面梳理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法律风险分析的科学性
科学的法律风险应该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只有对所有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合同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指标来衡量,才能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找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防范的切入点。
(三)机制运行的持续性
法律风险伴随着合同调研、签订、履行的整个过程,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应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风险的种类、性质、影响范围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决定了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持续运行、动态调整的。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实名制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5-0375-01
古往今来,物有主纠纷则少,权属不明则他人必夺而产生纠纷,世界其他各国大多按照不动产登记产生物权公示与公信效力,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动产涉及个人私有财产或隐私,受有财不外露的传统观念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背后往往存在隐形共有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解决程序繁琐,影响交易流转。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干预行为,它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利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而现行登记制度不完备,导致行政纠纷不断而产生行政赔偿责任。文章主要阐述了夫妻共有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动产实名制登记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权属证书等问题进行了法律探究,旨在减少不动产物权经济或行政纠纷,提高办事效率,使不动产登记更加科学严谨。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从外观上保护商品交易和善意受让人
不动产是指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固定财产,如土地、房屋、海域、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物权的以登记方式公诸于世,只有登记才能产生公定效力,由于不动产性质决定,不动产不像动产那样简单随意,占有即可视为所有。不动产物权的种类繁多,不动产无权人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占有关系十分复杂,通常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权益,现实中不动产的占有使用人往往不是所有人,从外观上善意第三人容易误以为占有人就是真权利人。[1]现实复杂交错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标的物的处分权人根本没有实质处分权利,表象权利与实体权利不符,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商品交换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利,即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公示有瑕疵,但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及整个市场交易的安全,也承认表象登记人与实质物权人处分标的物有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样人们才敢放心去交易。且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以前只规定在《物权法》中,而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并于3月1号开始实施。下面以房屋为例解析不动产实名制登记问题。
二、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
我国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利民、节约时间、简化程序步骤的原则,登记部门不再审查登记簿背后的隐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改革将简化登记手续,大大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即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虽然错误率低,但费时费事效率低施行难,不能做到便民利民,而形式审查效率高,但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例如昆山市已开始试点施行,对夫妻共有房屋不再对是否存在民事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只以形式登记为准,一方若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处分房屋,处分仍然有效,受损方可以依据结婚证、房屋共有证等证明文件进行维权,若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处分房屋,则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将不再审查登记簿背后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严格按照登记簿表象记载办事。即使形式公平而使实质真权利人利益受损,这是真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标的物可以共有,但一个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两个相同的权利,一旦产生纠纷,必须有一个评判依据,而登记簿则是解决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有人担心不动产实名登记,若对登记资料查询可能违反人的隐私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而非对所有人公开,至于具体那些人是利害关系人则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解释,比如婚姻一方、继承人、以及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等应该属于利害关系人。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加快不动产实名制登记的必要性
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颁布,但依旧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全国各地出现“多头登记”现象,缺乏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极不统一 ,缺乏监督管理与控制,并且登记时所遵循的法规也多有不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完善登记管理工作,将登记程序、登记范围等事项纳入解决范围。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权属证书,一切变动皆以登记簿为准,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也应以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人为准,要严格维护不动产登记公示的权威性,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及善意受让方的利益。
商品交易追求效率,不动产实名制登记能够大大减轻登记部门审核工作,简单有序,切实做到便民利民,这就提醒人们要注意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一定要看名,有名则有权利和责任,无名则无责。例如,小产权房因为国家尚没有明确承认,购房者无法将自己的名字写入房产证上,无法进行登记备案,也不能将房屋放如市场进行二次交易,国家若发生征地或拆迁情形,原所有权人便会回来将房屋土地收回,获得补偿款,房屋目前的占有使用人则得不到合理补偿。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对外公开自己的姓名,则自能通过其他途径去证明标的物与自己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以此对抗交易的善意受让人。
结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不仅要实名制,而且要全国联网,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查询,有名必有权利和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诚信交易,完善不动产实名制,增强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名制登记将权利责任更加清晰,减少物权交易流转纠纷。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才;制度; 发展
一、我国法务会计亟待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经济诈骗案件,其中均涉及会计法律问题,因此,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势在必行。
1、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法律,是调节和约束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有力行为,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表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约束自身行为,成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双刃剑”,当企业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采取法律途径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护企业的经济行为,也可以约束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所有行为都与会计、审计密切相连,必须在复杂的会计、审计中与法律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务会计成为解决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一把利刃。
2、经济纠纷的解决与经济损失的计算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增多,为避免过多的纠纷困扰,当事人都希望私下解决,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出面协调。一方面,法务会计人熟悉经济纠纷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也了解经济损失情况和法律法规,所以法务会计人员能够有效及时的帮助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费用最大化的解决经济纠纷。
3、会计学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我国经济业务种类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呈现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趋势,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让经济现象复杂多变,会计理论和会计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化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仅限于专业知识,在会计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务会计作为会计与法律间的桥梁,是妥善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1、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匮乏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虽对于法务会计职能、概念、内容及人才培养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上,缺乏对实际案例及实际操作的应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文章诸多,实证文章较少;在研究层次上不够深入。因此,法务会计实践缺乏完整的理论指导,我们应强化和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缺乏与法务会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与此相关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法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不仅如此,传统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也较少涉及法务会计相关规定,这一系列现象都表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滞后。
3、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缺乏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培养出来的多为单一型人才,如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提供,尽管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的会计和审计知识,但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时候,往往注重会计信息和证据的研究,而忽视了法律程序与法律证据。同样,律师虽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案件解决经验,但他们缺乏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室,无法深度挖掘藏匿于会计资料中的深层违法违规信息。在我国,既懂法律法规知识,又懂会计知识,能够识别虚假会计信息,具备审计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导致我国法务会计在短时间内得不到迅速的发展。虽然许多高校已经开始法务会计工作,但也属于起步阶段,在教学上缺少成功的法务会计教育案例。
4、对法务会计认知度较低
尽管法务会计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由于法务会计专业性太强,许多人不了解甚至没听过,企业也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在公司内部关于解决经济纠纷和调查会计人员、违法违规的具体作用,更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人员在解决这类问题上的优势。有学者曾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及其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会计教育与会计工作的人员。但最后调查的结果显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认知度较低,即便是专业从事会计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三、解决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国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协调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导力量,应对法务会计行业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规则和程序,为规范法务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从制度上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间接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缺乏系统的基本理论,没有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无法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不能丰富传统理论框架和会计专业知识结构。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会的认知度缺乏,对法务会计的重视度不够;其次,缺乏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再次,对法务会计研究投入人力、财力不够,研究规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体系;成立相关协会,以学术研讨会、论坛、刊物等形式进行交流;根据现阶段法务会计发展形式,主要围绕法务会计目标、定位、职能、原则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我国会计诉讼案例研究,让每一次案件作为对理论的检验。
3、加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必须加紧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大胆的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务会计高级人才。在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鼓励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法律专业,取得双学位。继续完善后续教育,提高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及处理各种会计法律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当下,各种虚假会计信息开始涌现,经济诉讼案件比过去提高,法务会计问题也随之凸显。通过探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好为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提出了一定建议。
参考文献:
[1]何德好,李志坡. 关于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J]. 当代经济. 2004(11)
[2]孙连杰. 浅析虚假会计信息[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6(13)
[3]张理,郝向华. 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必要性分析[J]. 商场现代化. 2007(06)
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广大农村,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各种矛盾纷纭迭起,新旧矛盾汇集交织,纠纷事件快速攀升,复杂异常,而涉农纠纷解决不当是导致农村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也极易酿成,甚至发生聚众打斗等群体群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严重威胁着我国农村的社会稳定,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有效进行。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如何正确认识现代农村纠纷性质,积极探索农村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有效解决涉农纠纷,成为新农村建设条件下必须深深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纠纷;调解
一、新时期涉农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传统纠纷
改革时期,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各种矛盾亦纷纭迭起,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农林资源争夺纠纷(争地、争电、争水、争农具等)、干群关系紧张纠纷等,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纠纷。
(二)农村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经济纠纷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工业经济较之以前有了较大发展,尤其是城郊农村。小型工厂在农村纷纷设立,农村企业主和雇工逐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两类群体。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财富的迅速转手,产生了许多相对富有阶层,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利益关系日趋紧密,也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农村社会成员的利害冲突。而农村社会群体的相对熟悉和法治意识的欠缺、法律知识的贫乏,又使所谓的用工合同等形同虚设,或根本不存在,大多是口头约定,依靠所谓诚信来维持。一旦出现意外变动或诚信缺失则使矛盾增多,引发纠纷。
(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隐形交易引发产权纠纷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根基,不允许随意流转。传统的宅基地纠纷多为侵占引发矛盾,而新时期则为隐形流转引发纠纷。由于改革的滞后,一方面大量宅基地私下变相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另一方面,宅基地隐形交易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不利于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形成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村民选择调解的原因
对于农村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三种态度:第一,认为调解制度本质上有悖于法治化的要求,它的程序粗糙、不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因此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不合时宜的制度必须进行大规模的改造;第二,认为农村调解制度是难以取舍的“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既不满于调解在现实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又找不到有效的制度进行替代,法治化的努力在农村仍然是薄弱的;第三,认为农村的调解制度既根源于传统又立足于现实,在农村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大有可为的制度,要做的不是废弃这种良好的传统和制度而是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更加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可取,毕竟调解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当事人的参与下,也就是在他们的眼皮底下完成的。因此,固有的相信“眼见为实”的心理习惯,也让他们对于调解有一种亲切感和信赖感。
三、完善多元化农村调解机制
(一)人民调解机制
1.严格调解员的选任
相对于诉讼而言,在调解机制的运行当中“人”的作用更为凸现,甚至不太在这样的前提下,选任什么样的人作为调解员对于整个调解制度的成败得失是决定性的。农村调解中所面临的各种难题和挑战,归根结底都跟调解人员的素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果能够选任出称职而又合格的调解员,那么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各种难题即使不是迎刃而解也至少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缓和。
第一,调解员必须有正义感。正义在多项法律中都是基本的要求。可以设置内部外部监督机制,内部依靠督察部门督导,外部依靠广大群众监督。当村民在村大队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他可以向镇政府举报或行政复议,实行逐层次管理。
第二,调解员必须知法、守法、用法。不仅要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常识,还要了解本地区人大及其人大常委制定的地方法规。农村委员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联系,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随时得到人民法院业务上的指导和帮助。另外,还要鼓励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第三,调解需要注重效率。调解与诉讼相比一个重要的优势之一就是快速便捷,有的纠纷甚至能够当场发生当场解决,从而把冲突的危害结果控制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小的范围中。
2.明确调解机制的层级构建
在农村的纠纷调解中,一般最先出场的是村调解员,然后会随着争议的扩大和冲突的升级而逐级地由村委主任、村支书或者村两委(村委村党委)最后一直上升到镇的调解机构甚至镇长、镇党委书记来进行调解化解纠纷。因此,越是重大的难办的案件就越是需要较高级别的管理者来进行调解,在调解层级的不断上升中,很多下一级没有解决的纠纷常常会在上一个层次获得解决。因此,我们就可以通过调解层级设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得纠纷在这些逐级上升的调解层级中被不断过滤、消解。
(二)行政机构调解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给予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对市场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合同纠纷、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土地等!资源权属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构要基于行政职责而实施的行政活动。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在农村纠纷调解中它却具有极强的权威性,行政调解范围广、种类多。
虽然行政调解便捷、权威和专业性强,但是行政调解机制仍不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对行政调解应该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健全行政调解的法律体系,把行政调解纳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其次,确立行政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广大大农村地区,行政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情形比较普遍。例如,未经纠纷双方一当事人同意,只要有一方中请调解,行政调解程序便会启动。
参考文献:
[1]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可诉性 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诉讼理论研究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
一般经济法的可诉性概念可理解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指的是在经济法实施权力时,为了更好地判断经济纠纷中的责任,经济法纠纷主体可以对审判方提起诉讼;从广义上经济法的可诉性则可理解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若有不满是否能向法定机构进行申诉或者仲裁,使经济法行为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广义概念中提到的法定机构不只是指法院,只要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仲裁委等都属于法定机构的范围。
(二)经济法可诉性的必要性几点总结
第一,可诉性在法律当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是法的基本属性。可诉性越强,就代表着法律更完善,经济法作为众多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诉性在经济法中同样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可诉性也是经济法的自然属性。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它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法律权利主要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利益具有的稀缺性和有用性等特点,就很容易出现未上升到法律利益的非利益主体,从而出现寻求利益救济的途径,这时就充分体现出诉讼的作用和关键所在。
第三,经济法中不可避免的经济冲突造就了可诉性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冲突的发生和种类也随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冲突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觑,最严重的后果往往恰是经济冲突导致的。经济冲突无法自行和解,只能通过法律诉讼得到解决的途径。因此,就经济冲突的严重性而言就已经决定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必然要求。
第四,外国经济法中可诉性的经验吸取。国外经济法诉讼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西方国家为例,西方国家人民普遍以权利为重,尤其是在启蒙运动之后,法治社会逐渐成形,权利救治得到推广。同时无论是英美法体系还是大陆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经济法中明确了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其中主要以经济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表现可诉性更为突出。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基础的奠定与成功吸取国际经验有着不可推脱的联系。
二、我国经济法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经济诉权规定还不够详细
目前诉权规定还无法达到当前公益诉讼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战之后逐渐升温的人权观念,诉权正好呼应了这一观念并作为实施的有效途径得到了国际宪法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中很容易忽略诉讼方面的规定,以至于我国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如果出现了非法院管辖范围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的事件,就会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驳回起诉。在这种经济诉权不完善的情况下如若出现相关纠纷就得不到解决。因此,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经济诉权规定,补充经济法结构体系中的不足之处,确保司法实践能够稳定执行。
(二)经济司法的权威不高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在执行司法工作时,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司法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但是由于毕竟是两个体系因此政府在制约司法工作很容易产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经济行为与司法偏离,也妨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尤其是经济法虽然有审判的权力,对于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更多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这种现象决定了经济司法的权威不高。
(三)经济法司法体系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法能够起到经济和发展的有利制约作用。经济法的实施,通过解决经济纠纷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作用,但是虽然目前法律已经对基本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尤其是有一些复杂的经济职权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却对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甚少。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由于司法权在行使时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预,而司法又无法全面监控政府的经济调控,这种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发展。
(四)检察机关在经济法诉讼中的缺位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一般诉权只存在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在人民检察院中的起诉,同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这都表现出了经济主体的权利无法更好地得到维护的现象,经济法的可诉性也随之被削弱。
三、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
(一)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加强经济法可诉性
第一,明确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在经济法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经济主体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突破法律关系建立经济法体系。在经济诉讼受到经济法的约束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明确经济主体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可以建立明确经济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体系,并有利于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经济法实践中还应该明确法律责任。如果立法中责任不明确,则不利于法制权威的实现。因此,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在主体具有经济诉讼权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责任制度。
(二)拓展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
在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运行的环境中,扩大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是必然趋势,即将有起诉权的原告范围从只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扩大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由于在经济法运行中一般主要表现为公益诉讼,所以即使没有侵犯到个人利益却已经侵害了公众利益。因此在诉讼权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应突破传统理论,排除直接利害关系诉权人的约束,适时地调整能够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诉讼方法,将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扩大到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消费者、潜在竞争者甚至覆盖相关职责的机关等。
(三)详细界定经济法诉讼的适用范围
经济法诉讼的适用范围一般可以定义为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起诉,或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且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进行起诉行为。通常经济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一下几点。
第一,危害环境案件。良好的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成为现代公益活动的首要提倡目标,也因为如此危害环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经济法诉讼的范围之中。
第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和消费侵权案件。产品质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较普遍,涉及到的主体也比较复杂,主要牵涉的对象就是企业和民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更加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范围。而消费侵权案件中就更突出地体现了经济诉讼法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弱势群体没有起诉的机会,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第三,宏观调控行为案件。在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中宏观调控行为范围最广,也最具影响。由于在民主社会中具有每一项侵害行为都应当受到追诉的权利,因此宏观调控案件也同样可以被受理。
第四,侵犯国有资产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不执行国家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行为应归纳到经济公益诉讼的范围之中,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人们有权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