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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

篇1

【关键词】 商业企业 折扣销售 税收筹划

一、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价格优惠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1、商业折扣销售方式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2、买赠销售方式

买赠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促销中经常使用的买一赠一或买几赠几的销售方式。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一种,应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实际操作中,为保证让利顾客,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买赠销售方式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

赠送非兑现礼金券的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是当前商贸企业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税法规定,企业赠送礼金券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即若用礼金券抵减货款后,发票低开低收的,则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以赠送100元礼金券为例,开高发票价,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100÷1.17×0.17)×1.1155=16.21元,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00÷(1-20%)]×20%=25元,同时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计缴所得税125×33%=41.25元,合计赠送100元礼金券后,公司还需缴纳税金82.46元。

4、返现销售方式

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折扣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销售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是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法规定,企业返现销售方式下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返券销售与返现销售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应当视为一种销售折扣折让行为,应抵减销售收入。它们的区别在于销售折扣折让的计算不同。

二、不同折扣销售方式的利税比较

某商场商品的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采用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将商品以七折销售;方案二:凡是购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得面值30元的非兑现礼金券(假定在有效期内礼金券被90%使用);方案四: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那么对企业来说,同样是用70元人民币与原价1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相当于商业折扣销售

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应纳税所得额=70÷(1+17%)-60÷(1+17%)=8.55(元)

所得税=8.55×25%=2.14(元)

应纳税合计=1.45+2.14=3.59(元)

税后利润额=70÷(1+17%)-60÷(1+17%)-2.14=6.41(元)

方案二:买赠销售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企业所得税: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7.55+7.5+8.55=23.6(元)

税后利润额=(100-60)÷(1+17%)-18÷(1+17%)-7.5-8.55=2.75(元)

方案三: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30×(1-40%)×90%÷(1+17%)×17%=2.00(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2.00=7.81(元)

其赠送的购物券,为有机证券,按照国税函[2000]57号文,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赠送礼金券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7.81+7.5+8.55=23.86(元)

税后利润=(100-60)÷(1+17%)-30×(1-40%)×90%÷(1+17%)-7.5-8.55=4.29(元)

方案四:返现销售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返还的现金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5.81+7.5+8.55=21.86(元)

税后利润额=(100-60)÷(1+17%)-30-7.5-8.55=-11.86(元)

三、结论与建议

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下,直接下调销售价格,这既未违反税法,又扩大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而买赠销售方式和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实质上都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且还为顾客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商业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在返券的实际操作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只能寻找其他商品弥补差价,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后,消费者必须在很短的期限内消费完毕,因而不得不被迫再次购物,而所购商品价格也很难恰好等于返券数额,于是要么放弃剩余返券,要么只能再添现金,因此消费者对返券销售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在返现销售方式下,企业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商业企业在经营理财决策中,应当了解和掌握一些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在符合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自己的促销行为进行精心策划,把纳税筹划变成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商业促销活动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买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税收,而达不到促销目的,对企业来说则是得不偿失,所以,企业不能盲目选择折扣方式,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2] 杨霞光、梁文涛: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4).

[3] 梁文涛:试探折扣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6).

篇2

【关键词】 中小商贸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08-03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 000万家,而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已经接近我国GDP的50%,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税收也非常可观。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商贸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商贸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应的收益,从而实现中小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依据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外在环境基础: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是国家商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因此,为了积极推动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也是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要驱动力。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资产总额低于1 000万、从业人数80人以下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0万的中小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于新成立的中小商贸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向相关税收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国家规定的偏远山区设立的商业企业或者新办的商贸企业在安置待业人员方面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优惠。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所优惠,国家还对中小商贸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针对从事古旧图书、科学教育和实验等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批发水产品、肉、蛋、禽等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以在征收之后由财政返还给中小商贸企业。(3)营业税税收优惠。对中小商贸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一起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减轻税负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作出适当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的目标,从而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商贸企业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其与大型商贸企业相比,在竞争力方面相对较弱,因此,在我国税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中小商贸企业只有从企业内部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安排,才能尽可能地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条件,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大多数中小商贸企业来说,并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面临诸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观念上存在偏差;二是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三是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四是专业性的人才缺乏。对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是提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对策的基础性条件。

(一)观念上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理论在国外出现较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有较长时间。与国外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税收筹划的出现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之后,税收筹划才开始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正是税收筹划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使得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直接影响到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很多中小商贸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只需要通过做账动下手脚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有些中小商贸企业认识到税收筹划有一定的意义,但也是将税收筹划视为一次,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每年一次,或者认为只是在企业设立或投资时才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企业才能在进行财务决策之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

中小商贸企业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才能真正让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服务。毋庸置疑,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最直接的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于过于追求单个税种的税负降低,如果中小商贸企业仅仅以“减轻税负”为税收筹划的目的,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中小商贸企业只有降低了整体税负,才能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而中小商贸企业如果只坚持“减轻税负”这一理念,很容易将目标集中于单个税种的筹划之中,而忽略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最终难以实现企业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

当前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商贸企业选择了一些不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笔者在对武汉一些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走访时发现,不在少数的中小商贸企业利用非正常的方式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设置两套账簿,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以会计作假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安排。与此同时,有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将会计作假作为了税收减负的重要途径,设置对外账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进行纳税申报。从本质上讲,通过设计假账簿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并不能称之为税收筹划,而是一种偷税或漏税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达不到减税的目的,反而要遭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最终让中小商贸企业走上灭亡的道路。

(四)专业性的人才缺乏

当前很多中小商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完全可以由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完成,因此无需配备专门的岗位和工作人员。事实上,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专业性人才的要求并不亚于财务管理人员,其不仅仅要求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还要求对当前国家和各地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一个精确的把握,并及时进行更新。因此,虽然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税收筹划工作专业性较强,对人才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这样的人才在市场上较为稀缺。由于高等教育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机制,高校基本上只是设置了财务管理课程,而税收筹划课程较少设置。即便有些高校设置了税收筹划课程,也只是将其作为边缘课程,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使得我国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税收筹划人才需支付薪金较高,一般中小商贸企业难以聘请到如此专业的人才,这也是阻碍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要解决当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其次要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再次要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最后要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立足于这些优惠政策,如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这是中小商贸企业必须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中小商贸企业应主要做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工作。(1)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小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是在增值税的筹划过程中纳入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可以从销售项目税额中进行抵扣,因此将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项目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占用的流动资金;二是改变购货方式,购入税法予以税收优惠的货物,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收购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时,可以进行一定的税额抵扣,由此也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纳税额;三是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销售给客户1 000件商品,给予的折扣是100件,在相应的发票上写1 10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与此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100件的折扣金额,那么这100件的金额在计税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消费税的筹划。消费税实行的是一次征收制且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产制环节征收,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只需要做到在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自然就能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税收筹划:一是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二是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三是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3)营业税的筹划。针对营业税而言,主要是结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特点,改变经济合同的订立方式,尽量减少应税劳务,从而达到享受税收筹划之目的。具体而言,中小商贸企业可以与交易方协商,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由此也可以减少营业税的缴纳金额。

(二)完善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在我国以往的税收宣传活动中,总是过于强调税收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任何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以进行合法经营。这使得广大企业只是认识到纳税的义务,而忽略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主体其实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利。作为纳税主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税收筹划在实现纳税主体税收权利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建议国家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展示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使广大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的区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让中小商贸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税法权利。

2.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直接指引着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而且中小商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仅仅局限于降低税负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中只是简单地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而应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经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中小商贸企业的市场环境与资源配置状况,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财税政策亦会不断进行调整,加之各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相应的税收政策有较大区别,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税收筹划方法急需有相应的指导。特别是当前在我国掀起互联网投资的,很多中小商贸企业都涉及互联网经营,而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征管策略和税收筹划方法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国家组织国内权威的财税专家,对国外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并立足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国内宏观经济、税收环节,对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科学的研究,总结出适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如此,可以推动中小商贸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所接受的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中小商贸企业将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针对当前我国专业性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的现状,加强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在我国高等院校专门开设税收筹划专业,或在财会专业类设置时,将税收筹划课程放在重要位置,以增强学生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学习。与此同时,注重学生税收筹划的实践能力培养,高等院校应积极与企业合作,让税收筹划或财会专业的学生走进企业,接触税收筹划实务。另一方面,继续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让更多的从业人员开始注重税收筹划方面的能力培养,并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结 语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转型,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之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由此,税收筹划对于中小商贸企业的重要性亦越来越突出。中小商贸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正视当前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减少中小商贸企业不必要的税收开支,进而提升中小商贸企业收益,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满亭.中小企业涉税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60-161.

[2] 沈旭东.新会计准则下中小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策略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4):39.

[3] 王英芳.浅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2(8):65-66.

[4] 李晶.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探讨[J].时代金融,2013(6):50-51.

[5] 李英艳.关于中小企业管理当局税务筹划意识状况分析――基于江苏省中小企业的调研分析[J].统计与管理,2013(1):77-78.

[6] 张伦伦,李建军,钟毅.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依据评判及政策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1):49-55.

篇3

在深圳经济特区,有一家从事精密机械制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创建于2001年,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这类企业在该地区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又因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期为十年,故按规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立足沿海、扩展内陆的经营思路,2004年该企业拟在北京、武汉等大城市设立销售公司,企业的决策层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渠道;二是可以提高该企业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的知名度;三是通过在深圳特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低。

我们假设该企业2004年由北京、武汉等地汇总至深圳经济特区的应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北京销售公司为100万元,武汉销售公司为200万元,由深圳产品生产地所销售的产品为300万元。由于该企业现在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因而其税率为7.5%。为了慎重起见,该企业特地请来了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论证没有达成共识,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公司,可以按深圳经济特区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公司,应该分别按当地同类企业的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企业究竟应按什么税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下面加以具体分析。(为了节约篇幅,在本文中对涉及到地方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作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条件和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由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该机械制造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符合“免二减三”的条件和范围。

那么,该企业通过汇总后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呢?

国税发[1997]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依照税法确定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零售、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无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产品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我们从《通知》可以看出,对涉外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问题,是通过区别应税所得额的不同形态,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的。

那么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如果该机械制造企业在武汉、北京等地区设立精密机械制造分厂,那么计算所得税时,就应比照当地同类业务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即300万元×7.5%+(100万元×33%+200万元×33%)=121.5万元。

而设在深圳的这家企业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企业既生产产品又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那么根据国税发[1997]049号的文件精神,无论该企业是否设立销售公司,都应按产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通过两种形态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深圳的这家企业,由于属于《通知》所属的第二种形态,因而该企业设在外地的销售公司的应税所得额应按7.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由该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缴纳,即(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7.5%=45万元。两相比较,按照第二种形态缴纳所得税可节约企业所得税税额76.5万元即:121.5万元-45万元=76.5万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在外地设立销售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能够成立的。

需要提醒该企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号)指出:不允许外资企业将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与年终税款结算一并申报,因为它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原则,因此该企业应要求在各地设立的销售公司按四个季度上报汇总,以便总部能及时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避免不必要的“税事”产生。

篇4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3.3 注重物资入库种类的种类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构建固定资产和购买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资采购时货物的归类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适当选择货物的归类方式,可以降低税负,将与构建固定资产时一起购进的零配件,附属件作为低值易耗品。不仅可以扣抵税收,而且可以提前确认成本,推迟纳税。同样,与材料一同购进的与技术有关的支付,如果计入无形资产则不得扣税,所以最好计入材料成本。 

3.4 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对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税法允许企业各项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其成本计价可以从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中选择,但是计税方法已经选定,不得随意进行改变。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也提供了多种计价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也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是物价上涨时,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本期的销售成本提高,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相应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当期的利润水平,但是在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后,当前的筹划空间还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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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建议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金募集、经营和投资等活动,在一定合理条件下安排、统筹,并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税法中独有的起征点、减免税、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现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环境,相继实施了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成为中小商贸企业减轻赋税、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现实基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因为受先天规模小、起步晚、融资难、经营条件较差等因素影响,在我国整个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为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开展科学高效税收筹划工作刻不容缓。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和认识不深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浅薄,并没深刻全面的了解其真正的内涵。其认为企业的税收成本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只需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纳税。一方面有些管理者只将提高商品销售额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其他的经营目标并不重视。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钻法律的空子,或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成立时一次性的行为,无需浪费资源过多关注;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对税收筹划概念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只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局限于“减轻税收”,只将眼光瞄准一种税种,并没有从全局出发、整体考虑企业,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从而不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不熟悉税收法规

中小商贸企业由于缺乏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如国家出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当商贸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时,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除了可以据时扣除之外,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还有些地方规定中小商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享受少交企业所得税甚至是免税的优惠。但很多企业不熟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忽略了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无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三)税收筹划的基础较差

税收筹划的重要基础就是确保企业存在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财务工作机制。目前中小商贸企业财务工作机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完善,并未严格地执行会计政策,出现错误的账目、原始凭证缺失、企业小金库等现象,造成企业账实不统一。这使相应的税收筹划制度不能正常的实施;二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意识较弱,没有尽到工作的责任,有时账务处理存在疏漏,不能为财务分析提供准确数据,不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实际展开。

(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

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业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来进行企业自身的筹划工作,忽视了将税收筹划与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导致税收筹划失败,扩大企业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整体统筹能力不足

中小商贸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关注税收因素,企业缺乏整体统筹安排。如在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时,企业在选择分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上没有一个周祥严密的方案,对这两种选择哪一种更节税也不是很清楚。选择开设分支机构,也没有根据开设地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来考虑,有时做出的决策只是依据公司领导的个人喜好。又如市场部门在进行商品促销时,选择促销方案也没有考虑节税的问题,哪一种促销方案最节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最大。再如大部分采购部门忽视了最终的价格优惠,仅仅依靠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来选择供应商。如果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的供应商最好也是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方便提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可能会使企业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而企业的采购一般会选择表面价格更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对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不利。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领导税收筹划意识普遍淡薄。部分领导并未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认为税收筹划会对企业产生有利的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就不会主动的从企业战略上布局,战术上要求,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工作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中小商贸企业本身的资金就很有限,这笔开销公司投入来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小企业无条件也无需完成,这是大企业才会计划实施的工作。

(二)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

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中小商贸企业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财务工作不能为税收筹划的有序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企业购进商品时,需经部门领导的同意且签字,但往往有时企业的采购单上只有采购人员的签名,没有部门领导的签名,这样就很难确认责任主体;二是工作内容不明确,如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其职责就是会计核算并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财务报告,对之前的比较税收成本的预测、分析、控制以及相关决策的项目与自己无关是上层领导的事情,税收筹划工作不在其职责范围;然而管理者认为所有的涉税事务都应该由财务部门所负责。

(三)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低

一方面由于国家高等院校课程体系不完善,对税收筹划专业重视程度低,导致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在择业时,在观念上普遍存在对中小商贸企业“歧视”心理,而高端专业人才更是选择大企业就业,所以,在专业人才拥有上,中小商贸企业明显不占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小商贸企业在管理能力资源上弱于大企业,现实中,也存在因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贸企业通常采用会计人员、甚至行政人员兼职税收筹划岗位,兼职人员专业知识的薄弱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四)企业部门间沟通协调能力较弱

税收筹划工作需要企业各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才能整体统筹安排。中小商贸企业的各部门在采用相应方案时,只考虑本部门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没有与税收筹划相关人员协调统一,而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筹划方案时,没有做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只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所选的方案对其他部门来说是否可行。所以,企业很难整体统筹安排工作。

三、完善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知

首先,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统筹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取得效果,需要企业领导足够的重视,在企业管理系统顶层设计中应适当增加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应该投入专门的资金、专业的人才以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其次,在思想意识上,企业领导和相应职能人员要加强对税收筹划的深入理解。在宏观上,不仅要掌握国际经济及政策形势,更应加强与税收筹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跟踪最新税收筹划政策形势和行业动态。在微观上,要将国家政策及相应要求同自身管理结合起来,在合规运行的基础上,探索一套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工作方案。同时,要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将制约税收的政策、条件及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做出更科学合理的税收规划。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中小商贸企业合理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便利。一是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适当时可通过专业咨询公司辅助建立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就规避风险。同时,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动的情况;二是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同时,应严格执行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

中小商贸企业各部门间要重视沟通、加强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态共同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首先企业在确定一个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之前,相关部门先进行分析,确定方案的可行性,选择出最佳的方案,实现节税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其次在执行纳税筹划方案时,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并能时刻关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四)加快税收筹划人才培养

一是中小商贸企业要不断地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并积极参与税务部门组织的年度税收政策培训班,使纳税筹划当事人接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后,能够深刻了解国家税法及通晓与税法相关的经济法规、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同时应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将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中资金、价值、时间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相结合,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二是中小商贸企业应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给企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在与国内优秀企业以及国外企业交流的过程中增加认识、提升能力;同时,重视吸引专业的税收人才,满足企业人才的需求。

(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税务中介机构的引导和服务,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拥有税务筹划方面经验丰富的人才,能给企业提供了“外援”,税务机构有效的指导会弥补中小商贸企业专业人才上的不足,专业的指导也能及时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并规避潜在的财务风险。税务中介机构的参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大力支持,能够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更好更快的发展,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档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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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商投资决策 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主体的选择

外商投资企业组建之时,投资方主体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虽然两税合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是对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其在股东(或投资者)分取股息红利时所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一般外国企业投资者要征10%所得税,香港企业投资所得税征收税率为5%,外国个人税率则是0%。同时,针对投资者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同投资主体的税率差异也很大,一般外国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10%,香港企业为5%,外国个人则是20%(但大多数双边协定按10%),同时不少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中德双边协定,都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税收在国外的抵免规定,很多国家在中国交10%的所得税,可以在本国抵免15%。由此可见,国家对不同投资方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完全可以便利地通过在国外、香港等地建立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企业来组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利用国家对投资方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省投资人税负,进而调动投资方的积极性。

二、被投资客体的选择

1、并购或投资亏损企业

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预测盈利的外商投资可以选择那些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曾盈利、已拥有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和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使兼并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可以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实际操作中,外商可以通过收购相同或类似行业亏损外商公司的股权,注入盈利项目,充分享受未弥补亏损带来的税收抵减,并且不受并购的复杂审批及操作手续的限制。

2、投资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

我国2008年以前的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许多减免税条款,主要以减免税,如制造型企业“两免三减半”及低税率为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同时原先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可以优先考虑收购上述享有优惠措施的企业的股权,以最大限度节省整体税负。

3、通过对投资地区、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的选择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淡化了区域性税率优惠,仅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做出了规定,地区性税率优惠几乎不复存在,这对外商投资地区选择有了更广阔的余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显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从事相应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来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4、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由于制造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销售额计算的,而贸易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进项采购额计算的。这样,外商产品出口企业,应同时考虑设立制造公司及相应贸易公司,把合理的利润大头留在贸易公司。在现今大多数产品出口退税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高利润产品的出口由制造公司卖给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出口,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增值税进项转出成本。同时由于制造业公司的税收优惠减少,大多数税率与贸易公司一致,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高真正的经济价值。

三、企业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

1、外国公司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企业组建时纳税筹划的重要环节,对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由于现阶段新税法大多数税收优惠已经取消,新设外国公司投资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所得税税收不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2、外国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外商个人设立的独资企业而言,不适用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其实际上都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这些外商个人投资的企业可以省掉在中国的红利税,同时许多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德国规定了即使中国红利免税,仍能在德国视同抵免税收为红利所得的10%。

3、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通过设立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外方投资方将直接以非居民企业纳税,这样同样可以省了红利税。

4、外商代表处

近年来,中国履行其国际税收承诺,基本放开符合条件的按收入征税的外商办事处的设立,仅就该外商代表处的收入按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收入则不征税。而不像过去大多数外商代表处按费用倒推收入及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这样,很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企业就可以通过设立代表处,联络生意,安排让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而该代表处不在中国承担任何税负。同时这些代表处由于不构成法人,其发生的费用如主要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交易服务,按照大多数欧美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以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税前列支。在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后,这样的外商办事处在2008年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有潜在

需求的外商应该考虑尽快设立该种零税负代表处,国家可能出台限制该形式认定的外商代表处的有关税法规定。

5、外商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无限合伙及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理论上已经有了法律基础,但是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出台,尚不具可操作性,但是应密切关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应有所为。

四、投资方式的选择

1、无形资产投资

现阶段新所得税法可以考虑无形资产方面的税收筹划,尤其企业本身就可能要购买的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使用费;因为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本国的税法中,如为境外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无形资产或不同类型的销售、技术、资源支持。税法会视同收入在境外交税,同时中国境内一般也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所得税,而用无形资产投资,即使溢价投出,在投出时一般在国外不征所得税,且属出口而无流转税,而国内又可以随着摊销列支成本,抵减企业所得税。

2、再投资退税

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再投资退税基本上已取消,所以分红再投资基本没有税收优惠。但是仍有部分再投资退税优惠值得关注,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补充对西部地区的特殊行业进行再投资退税,具体规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放弃债权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营运资金不够,长年亏欠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款项,而境外公司的这些债权在本国会视同有利息收入要征税,所以有时候情愿放弃大量债权。这时候,应首先考虑,用债转增资本,这样在中国及母公司所在国均没有所得税税负,可以有效地节省企业较大税收负担。而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中债权转增资本,由于受到外汇管制的限制,贸易项下的债权转增资本实践中不易操作,很多企业执行旧会计准则把母公司放弃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作为应纳税所得交税。按新的公司法,该种资本公积不能做任何用途,只能清算时作为清算所得,征20%所得税。而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如有这种大量债务获得债权人豁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入企业未分配利润,虽然同样为应纳税所得,但可以进行分配,最多仅交纳10%红利税。

4、变债权投资为优先股

由于外汇管制,外债受限,且外债利息的列支不能超过一般商业银行利率。而新公司法规定企业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分红,这样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可以通过外方提前收回利润,或超过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来达到实际上是债务融资,但变成分红的效果,由于利息所得税一般同分红均为10%,且有营业税,且境外一般又要征所得税。而分红,在大多数发达欧洲国家,对于满足条件的居民公司是不再征税的,如德国,瑞士等。实践中,中外合资企业这种形式较难批准,而不少中外合作企业,如不牵涉国有资本,就较容易实现这种变相的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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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风险的特点

一般来说纳税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客观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纳税风险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来对风险发生的条件进行改变,降低纳税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具有普遍性,无论企业的经营规模大小,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纳税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三是具有不确定性,纳税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产生的结果、发生的时间、是否方式等方面。

2.纳税风险的主要来源

企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是纳税风险的主要来源,一方面企业内部纳税风险主要来源于内外部沟通不善、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办税人员税收筹划失败等;另一方面企业主要外部纳税风险的来源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

二、商业企业防控税收管理风险的措施

一般来说商业企业可以主要针对外部税收风险和内部税收风险两个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风险的防控:

1.对外部税收风险管理的防控

(1)积极的参加相关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从实际情况来看各个地方税务分局在一定期间内都会召开税务例会,及时的针对税务的工作重点、最新的税收政策召开相关的政策宣讲会,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读。因此可以说通过税务政策宣讲会可以对商业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有利于商业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商业企业要积极的参加税务机关组织召开的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并在会后与其他企业加强交流,主动的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方面遇到的问题,并向税务机关询问加强税收管理的方法。

(2)做好与税务管理人员的沟通工作

商业企业虽然通过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可以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解,但是由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方向不同,面对的税收管理风险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商业企业要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沟通,做好与税务管人员的沟通工作,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管理人员对商业企业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商业企业也可以通过税务管理人员及时的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降低税务管理的风险。

商业企业在于税务管理人员沟通的过程中,要抛弃原来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联系会给企业税收工作带来负担的思想意识,既要定期的派遣税务管理人员到税务分局咨询相关的税收问题,也要及时的向税务机告知办税人员的变更、经营内容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内容,逐渐形成良好的联系机制。

(3)拓宽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途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商业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来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这样既可以打破商业企业与税务机关的空间限制,更可以为商业企业降低办税成本。

首先,商业企业可以对国税网站和微博进行关注。从实际情况来很多国家税务局都通过网站和微博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了公布,例如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国税局网站中的“12366在线客服”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询问,商业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获得税务机关的远程协助,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对税务管理分局的博客进行关注。近几年来针对各个管理分局的工作特点,在税务管理分局内部都设置了博客,因此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关注税务管理分局的博客,及时的享受到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

2.对内部税收风险管理的防控

(1)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首先,商业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商业企业要对合法和违法纳税的界限予以明确,抛弃钻税收政策的空子的思想意识,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

其次,商业企业要提高财务人员的水平。由于税法与一般的会计准则是有差异性的,因此商业企业要通过对财务培训使财务人员能够在熟练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也可以正确理解和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

最后,商业企业要对纳税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理的设置。商业企业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风险,要设置合理的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的岗位责任,不断完善纳税风险管理制度,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提高税收筹划的灵活性

由于商业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就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同时也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筹划方案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更新。

(3)提高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

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提高盈利和收支的真实性,因此就要通过在销货通知、销售合同、销售退回、收款、退货等方面提高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这样就可以提高商业企业涉税资料的可靠性,降低商业企业税收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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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5-0154-01

企业财务管理是通过组织企业资金活动,处理企业各部门、各方面的财务关系的一项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渗透在企业各部门、各领域、各个环节当中。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税务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尽可能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筹划是企业实施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要利用好税务筹划,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中,企业财务管理成为其中重要且关键的一项工作。企业财务管理是在企业一个整体目标下,有关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经营中的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意义包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需要采取科学的现代化财务管理方法;通过明晰市场发展,有的放矢地进行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运作;企业会计数据和核算资料;社会诚信机制等。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管理等。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产值的最大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以及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企业在财务管理的时候运用的主要基本理论包括资本结构理论(Capital Structure)、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期权定价理论(Option Pricing Model)、有效市场假说理论(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EMH)、理论(Agency Theory)、信息不对称理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等。通过这些理论,能够让企业根据市场变化以及本企业实际需求进行财务管理,从而可以有效降低市场组合、市场资产风险。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的时候能够有效预防企业财务风险和财务复杂性,对于企业资源分配、资源管理控制、业绩评价等起着主导作用,对企业经营决策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要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此外,在企业财务管理的时候,要坚持风险收益权衡、货币的时间价值、有效的资本市场、风险类型、道德行为等基本原则。

二、税务筹划概述及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税务筹划指的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以及理财行为等涉税事项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尽可能获得“节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专业性等特点。合法性指的是税务筹划必须在税收法律的许可范围内才能进行;筹划性指的是发生自纳税之前的规划、设计、安排活动;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减轻纳税负担,滞延纳税时间,从而增加资本回收率,避免高边际税率;风险性指的是在税务筹划的实际工作中,如果操作不当或者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就会出现一些和税收筹划结果不相一致的效果;专业性指的是税务筹划需要通过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税务等来完成。税务筹划是利用税法客观存在的政策空间来进行的,这些空间具体体现在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等因素上,因此可以以这些空间为切入点,采用多种税务筹划方法。例如国家为了对一些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而制定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可以通过直接利用筹划法、地点流动筹划法、创造条件筹划法等方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再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商业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生产企业,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筹划法,增加生产企业利润,减少商业利润,从而使其共同承担和各自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小。此外,在国家有关税法文字方面,以及税收实务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漏洞,对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税务筹划。

总的来说,在公司财务管理中采用税务筹划,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税务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税务筹划实际上是一种主动纳税的行为表现,通过税务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纳税意识,并主动将这种纳税意识变为自觉活动,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进入到规范化的轨道。其次,通过税务筹划能够实现企业财务的科学化管理。税务筹划主要就是在税法的范围内,通过一些合法手段将税负降到最低。因此通过税务筹划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款,从而让企业规避一些不该承受的负担,实现企业财务的科学化管理。第三,通过税务筹划能够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税务筹划主要是在资金、成本、利润等因素上展开进行的,是对企业资金、成本、利润的优化管理。且这一过程的实现都需要财务会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筹划操作,因此可以有效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第三,税务筹划能够促进企业产业优化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会掌握并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这些优惠政策调整相关的投资及产品结构,从而能够优化企业产业结构,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三、基于税务筹划的企业财务管理

(一)企业投资和筹资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1.在投资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首先表现在不同地区的税收筹划中。不同地区的企业纳税政策是不同的,在一些特别区域,都有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于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三,根据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没有法人地位,因此纳税是针对个人的。对于公司来说,具有经营实体,有法人资格,纳税不仅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中,还要根据利润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相比较而言,公司的税负要大于合伙企业。但同时公司又具有国家给予的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需要慎重考虑。

2.在筹资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选择好组织形式之后,在生产经营之前,一般都需要进行筹资。筹资的方式一般包括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贷、融资租赁等。在筹资的过程中,根据税法规定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且税收的标准跟企业的筹资方式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企业在筹资管理中必须做好税收筹划。首先在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上。债务资本要严格按照规定,到期时需要还本付息,企业负债越多,财务风险越大。权益资本不需要支付利息,但需要支付股息。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筹资方式。其次在购买、收购的选择上,企业要收购那些亏损的企业,用亏损企业的账面冲抵本企业的盈利,从而降低税负。

(二)企业营运资金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1.存货计价的税务筹划。企业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企业产品成本和利润产生的所得税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企业存货计价上,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计价法等计算方法进行最实惠的税务筹划。

2.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形式主要有自制、购买、租赁等,每种资产投资形式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因此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投资形式,从而获得最大节税效果。

(三)企业利润分配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利润分配管理中,可以通过采取内部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将亏损子公司和盈利子公司的账面亏盈进行抵账,从而减少企业整体所得税缴纳数额。此外,还可以利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延迟缴纳税款的时间,给企业资金周转提供时间。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企业实施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要科学合理地利用税务筹划。将税务筹划作为一个科学的企业理财方式,通过优化税务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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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增值税 税收筹划

那么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呢?方法如下:

(1)利用增值税的的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3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3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30000元的最高金额,每个省的金额可能不一样,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假如有一家提供修理劳务的企业。当地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月3万元。当这家企业的营业额在3万左右的时候就要考虑增值税的纳税因素了。如果发现交了增值税税后的净收入比营业额在2万以下时的净收入还少,就要减少自己的业务量或者降低单价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2)利用进项税额抵扣来进行税收筹划。我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时间是工业企业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关注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大小,如果销项税比进项税大,工业企业应该马上进货,并且办理好入库验收手续;如果是商业企业则马上付清货款。例如某中小商业企业需要购进一批物品,不含税价款为6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分四期付款的形式。每个月付款15万元。则该企业必须在4个月后付清全部货款才能抵扣60万×17%=10.2万元。如果改为签订四次合同,后面三次为延期付款,由于每次付款时都能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则企业每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为15×17%=2.55万元。这样可以调节每次要交的增值税额,可以将这部分抵扣的税额资金存入银行或投资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3)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的时间差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不进行认证和抵扣。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时间差来获取节税的好处。例如:某中小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至11月每月均固定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是17万元,免税收入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而且,该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但是这两个项目所耗原材料无法划分。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进行认证和抵扣,则8月份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100÷(200+100)=5.67万元,8月份应纳增值税=200×17%-(17-5.67)=22.67万元。同理可以求出9月份、10月份、11月份分别缴纳增值税为20.4万元、22.67万元、20.4万元。这四个月一共缴纳增值税86.4万元。如果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科学安排,把8月份和10月份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安排在9月份和11月份进行认证,那么该企业在8月份和10月份都不要转出进项税,9月份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为34×50÷(50+200)=6.8万元,11月份需要转出金额34×50÷(50+100)=6.8万元,该中小企业这4个月一共缴纳增值税81.6万元,成功地节约税费4.54万元。

(4)利用分拆技术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分拆技术主要有两个要点:第一要点是合理化,要使分拆出去的部分尽可能地能适应低税率;第二要点是使分拆出去的企业组织节税最多。例如:某高档罐头厂生产用的水果及其他食物主要由内设的农场提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是向农民收购的水果及少部分辅料用品。但该企业生产出来的罐头则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在抵扣完进项税后,增值税税负在12%以上。聪明的做法是:将农场和罐头厂分开独立核算,并且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农场生产出来的产品卖给罐头厂进行加工销售。农场和罐头厂之间按照正常的供销关系进行结算。因此农场自产自销的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符合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农场像农民收购的农产品可以按收购价款的13%来抵扣增值税。这样就可以大大地降低增值税税负。又如:某中型机械生产企业,送货的物流运费达销售额的30%以上,并且该笔运费作为价外费用算入销售额向客户收取。对此,灵活的筹划办法是:依法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销售产品时按不含运费的价款开票,运费由运输企业单独开票给机械企业。这样运费部分的税收负担就有17%降低到3%,还能享受运输费用按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的好处。

(5)利用企业的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地选择纳税人身份来进行增值税的节税。因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3%的档次。比如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当选择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17%,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3%时,就要考虑增值率(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除于销项税的比率)的问题。当增值率>17.65%时,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当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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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作用

税收筹划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1)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延期纳税,企业可以有时间来做出投资和经营决策,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受到税收处罚,可以实现企业税收方面的利益最大化。(2)可以更好的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通过纳税来扩充国库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同时可以促进税收行业的发展。

二、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1.应严格遵循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在运用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税收及财务方面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同时也应随时注意和税收相关的法规的实时变化情况,因此说企业必须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保证企业制定的纳税计划获得税务管理部门的准可,同时也与企业自身实际发展状况相适应,一旦在实际运用时违反了相关法规这对国家及公共利益产生危害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情况十分严重有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财务处置形式和税法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以税收法律标准。

2.企业运用税收筹划应遵循时效性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实际运用税收筹划来开展相关业务的时候,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使企业的盈利得到提升,同时应不断的对税收筹划计划进行时实的优化和完善,其目标就是最大程度的节省企业在纳税方面的经济支出;目前市场经济的竞争是非常残酷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有运用税收筹划的理念完全不够的,还应重点关注企业自身资本筹集和资金流动及投放的各个过程;另外,企业所运用的税收筹划计划应和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目的相一致,所运用的税收筹划不应该以达到自身的目的来筹划而是要和企业总体发展目标为最终目标,进而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

3.企业运用税收筹划应遵循节省投入成本的基本。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税收筹划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也是其中主要的构成部分,现代化企业在管理当中慢慢的认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实践工作当中也不断的增加了对税收筹划的使用;由于现阶段市场经济竞争越来越残酷,想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背景之下占据一席之地得到长久的发展,在价格上没有办法在进行竞争所以企业就要在节约资金成本上多动脑筋,通过合理的运用税收筹划就能够实现节约企业成本的目的,税务筹划的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目标来决定的,能够使企业将经济成本进行最大化的利用提升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要点

1.筹资阶段应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筹资是一项较为常见的财务活动,通过筹资可以让企业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资金。现代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而在企业筹资与融资过程中采用合理税收筹划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获得生产、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维持现有项目运转且制定新项目的发展。税收筹划通过税前扣除折旧费的形式,降低企业经营所得税,还可以将一部分利息费用从应缴纳税收中扣除,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除此之外,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借助融资租赁方式,这样在设备销售之后还可以获得一笔合适的资金,结合国家税收政府,达成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决策阶段应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投资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最大效益,税收筹划方式通过全方位考虑各类因素,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最合适投资方案。制定方案时考虑投资地区税收政策,现行税法中已经取消很多优惠政策,仅保留西北地区投资、高新科技产业等优惠,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种差异进行项目投资。在投资战略决策中应用税收筹划,不但要管理与选用合适的投资形式,还要全面核算增值税、股息及利息所得税。现阶段已经全面实行营改增,财务人员依据新的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科学合理管控企业投资中资产抵扣环节,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3.资金流的应用。现代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环节所依据的税收标准不同。如在销售环节中就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开展税收筹划:(1)收入金额,在对资金使用管理时,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采用快速折旧法来实现理财行为,达到延后当期利润的目的;(2)收入时间,税收管理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不同结算方式会对税收时间产生影响,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除此之外,财务账目的备抵法与转销法,都能在一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范围内达到降低企业税负金额和当期利润的目的。

四、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不断调整与完善内控体系、促使生产经营活动多元化及强化自身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措施,借助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全面渗透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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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 贸易 增值税 所得税

一、引言

税收筹划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税收筹划是和政策立法的意图相符合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原则的基础上,对自己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周密安排,以达到少交缓交税款的目的。纳税筹划强调对经济活动合理科学的规划,是一种符合税法政策和原则的财务活动。

贸易型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增值税或营业税,一个是公司的所得税,这两个是重要的税种,也是进行纳税筹划意义较大的税种。结合目前中国贸易型企业的特点,本文主要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进行考虑。同时也要结合作者的实际情况,如从事钢产品的贸易型企业的纳税筹划等。希望能够对相关的行业有所帮助。

二、贸易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以其增值额进行征税的税种。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划:

(一)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增值税对不同的纳税人是采取了不一样的征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它们的税收政策有不同,例如对一般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征税机关代开,但是税率也是只有3%。这样的政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一般较低,但是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某些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单位失去了吸引力。

一般仅从纳税层面而言,两种纳税主体的节税平衡点可以直接算出,即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增值率*17%=小规模纳税人收入*3%,从而得出增值率在17.65%以上的企业应当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身份,反之,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

当然,以上的结论是建立在贸易型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货和销售均为17%的增值税税率的条件下,如果其购销的征税率不一样就需要重新计算。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出以下的表格:

因此,如果从纳税人身份的角度来看,单单从节税角度分析,需要考虑贸易企业具体的增值率。当然,对于从事钢产品为主的贸易型企业主要还是适用于17.65%的节税平衡点。

(二)对采购方式和价格进行筹划

对于贸易企业,从事的还是中间环节的税收筹划。因此必须考虑到公司的采购方式和销售方式。下面,我们简要探讨一下采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对于贸易型企业的采购方式主要是要从运费和采购价格进行考虑。如果结合贸易的特点,代销方式的选择其实也是一种采购方式的选择。

对于有进行废钢采购的贸易型企业还需要考虑到2008年中央的《关于征求调整完善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意见的函》的规定。从2008年的规定发现,从事回收废钢环节的贸易型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措施被取消,因此这些贸易型企业也需要重新考虑采购价格和运费的税收筹划。例如,在价格上要考虑进行税抵扣因素,在运费上要考虑运费只抵扣7%,而货物价格则可以抵扣17%的差距,因此在公司进行采购合同的设计上可以将采购价调整为加入运费后的采购价,这样就可以合理增加抵扣金额。

对于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代销方式的选择,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由于结算中收入计入不同的账目会有不一样的税种,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一般需要考虑的是视同买断的价差、手续费收入、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交易双方的纳税身份等。一般而言,由于手续费收入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这同时增加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因此,一般倾向于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在采购的同时,也可以采用分立和联营企业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可以在税负低的地方分立采购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较低价格的钢产品,同时这个采购公司又能为已有的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减少贸易企业的税负。另外根据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中,一般需要付讫进项货物款项后才能够抵扣进项税,因此,在商业企业存在周转资金不灵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以满足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对销售方式进行筹划

增值税是根据增值额进行征税的,其金额等于销项金额减去进项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一般是根据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价款凭证的日期确定。因此,企业应当在合适的商业条件下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延迟纳税。

销售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付款等,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增值税销项是有很大的区别。贸易型企业的销售方式主要需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必要的筹划:

第一,发票要和收款同时产生。一般尽量避免为收款先开具发票的行为,因为发票开具后,贸易企业即要面临纳税行为。但是这种方式比较难以获得采购方的理解,而且贸易竞争越来越严重,因此这种方式可能较为难以实施。

第二,防止垫付税款。一般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两种方式是比较容易产生税款垫付行为,对公司的资金产生了占用行为。因此,贸易公司要能够尽量少使用这种方式。

第三,在不能及时收回现金的时候,尽量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和赊销方式,减少现时税款的支付。特别是对大额的钢产品销售一般都是需要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以延迟纳税。

第四,多采用折扣销售的营销方式,尽量少用销售折扣方式。这样以减少销项税额。

三、新形势下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

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下贸易型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般而言,对于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可以扣除项目和合理选择会计政策三个角度进行规划。一般对于贸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再投资、研发支出等可适用条件无法满足,主要是选择扣除项目和会计政策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充分利用可扣除项目进行所得税筹划

对于新税法规定,一般可以利用工资薪金和广告业务开支、业务招待费三个方面进行筹划。对于工资薪金,它是教育培训支出、工会支出、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因此,贸易型企业要合理规划好公司的工资薪金,例如对于公司的个人福利可以在超支部分以工资方式发放,对于可以分红的员工,其分红也可以以工资方式发放,同时也可以在合理的岗位和职责上采用残疾人士等,这样可以增加公司可以扣除的基数。同时对于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由于其可以跨年度抵扣,因此,公司在具体的工会支出、福利支出、教育培训上需要进行必要的规划,以达到合理减少税收的目的。

对于公司的广告宣传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由于两个支出的基数均为销售收入,但是具体的可以扣除的比例不一样,对于前者,目前已经达到了15%,对于后者则是千分之五,但是不超过实际支出的60%,因此,企业要能够合理规划好两者的支出比例。首先是要能够提升销售收入,对于一次性的销售收入尽量可以采用租赁方式改成其他业务收入从而归入可作为扣除基数的销售收入。第二,对于可以归类为广告业务支出的项目尽量避免归类为业务招待费用。例如,对于贸易型企业中经常出现的赠送客户礼物的行为,要能够在礼物上印上公司标识从而成为广告业务支出。

(二)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

对于合理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则是需要根据公司需要和经济形势进行选择。而且会计政策的选择是需要保持一致性的,因此公司选择会计政策需要通盘考虑。下面我们主要从纳税筹划角度进行分析,主要从销售收入方式、存货计价方式、折旧和摊销方式等。

第一,销售收入方式的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对所得税的征收也有不同的影响,贸易型企业要根据实际业务特点和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合理选择销售方式和会计结算方式。一般直接收款是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日进行结算,而赊销和分期收款则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结算的,因此,不同的结算方式对纳税也是有影响的。

第二,对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存货计价方式一般每一个会计年度需要保持一致。因此要根据整年的发展判断进行合理的选择。例如,如果预计到钢产品处于下行通道,价格将逐月下降,存货计价方式最好采用先进先出方法,以减少纳税。如果钢产品预计将有较大的波动,而且是上下波动,则贸易企业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这样也才能够减少利润的波动,从而减少公司税收的波动,因为税收的波动容易对公司的税收资金产生较大的波动,不利于公司安排资金。

第三,对于折旧和摊销方式,要本着业务真实、合理选择折旧年限的原则,合理选择折旧的方式。例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就需要从年度总和法、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选择其中的一种。当然在选择上,要根据税法的规定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贸易型企业主要是品牌和商标,一般摊销的年限至少为10年,贸易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年限。

四、结语

当然,纳税筹划最主要的原则是不违背交易和发生的真实性,在符合立法的原则下进行筹划,因此,纳税筹划最主要是需要企业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符合业务特色的筹划。本文所提的主要都还是原则性的内容进行稍微的论述。具体的运用中,还需要相关的行业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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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彩云. 基于纳税筹划的商业企业营销方式选择[J]. 中国商界 2010年第8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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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平销返利根据返利形式不同一般可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下文将对两种形式分别讨论。

一、现金返利

当现金返利发生时,假设接受返利方A超市收到B生产企业(假设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使用税率为17%)现金返利1.17万元,借方毫无疑问应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元,贷方应当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17万÷(1+0.17)×0.17=0.17万元,但差额1万元该计入哪里则混乱不一,有的企业或学者认为应作为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有的认为走“其他业务收入”,还有的企业甚至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也有的企业认为应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等。

首先,笔者以为这1万元与超市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不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再者,这笔收入不是由超市的商品销售直接取得的,而且根据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一定伴随成本的发生,而这里并没有与之对应的“主营、其他业务成本”,不符合配比原则,因此,这笔款项不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只能冲减成本,由于该笔返利与A超市的主业相关,因此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显得较为合理,而B企业返利的目的在于奖励A超市的销售行为,所以冲减“销售费用”也无可厚非。

即A超市收到返利后: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 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7万

这两种做法对所得税的影响相同,不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笔者认为A超市可自主选择一种。

再看B企业,对于返利的现金流出1.17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17万,借方的处理方法要视是否能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下简称红票)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规定开具红票。

当B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下简称《申请单》 )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开出红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1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7万(红字)

否则:

借:销售费用 1.17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开具红票即承认收入减少,因此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因该返利与销售相关,计入销售费用,但这两种做法的差异产生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开具红票时,应交增值税减少了0.17万,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1700×(0.03+0.07)=170(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 ),企业所得税减少了(10000-170)×0.25=2457.5元。

未开发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减少11700万×0.25=2925。综上所述,开具红票比不开具红票多节约税款1700+170+2457.5-2925=1402.5元。

因此,笔者认为生产企业在可以选择开具红票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开具红票,以获得节约税款的好处。

二、实物返利

现假设B企业返利给A超市的是一批公允价值为1万元的货物(成本为0.9万元),此行为符合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商品入库,A超市根据B企业开出的专票上的价款和税额:

借:库存商品 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7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7万

再看生产企业B,当其开具专票时,会计处理如下(假设开具了红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1万

贷:库存商品 0.9万

营业外收入 0.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7万(1万×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7万(红字)

也有学者认为,这笔业务不应该开具红票,因为这里的折让体现在B企业将之前正常销售的存货和这批用于返利的存货以之前正常销售的销售价格销售给了A超市,因此只需将这批存货的成本结转即可。但笔者认为,首先,只做一笔结转成本的处理无法找到应交增值税对应的借方科目;再者,这样处理体现不出“返利”的特征,变成了纯粹的折让,实物返利应与现金返利处理相同,只是由实物(存货)代替现金作为经济利益流出,完成返利。然而,这次返利并未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该确认收入,而应把这批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作为一种返利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当然,在未开具红票的情况下,便不存在这一差异,会计处理也相对容易一些:

借:销售费用 1.07万

贷:库存商品 0.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7万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开具红票情况下,返利发生后应税额增加-10000×0.25+1000×0.25+1700-1700=-2250,即节税2250元;不开红票情况下应税额增加1700+170-(10700+170)×0.25=-847.5,节税847.5元。

因此开红票比不开红票多节税2250-847.5=1402.5元,选择开具红票有利。

当B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处理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相同。

三、提出建议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见,无论是哪种返利方式,开红票均比不开红票要节约更多税款成本,但是我国对红票的管理比较严格,各地税务部门对平销返利是否属于销售折让也有不同看法,因此要开具红票,必然还会在中间环节产生许多成本费用。生产企业应选择金额较大的返利开具红票,或者将近期几次返利一并办理。

在两种形式的返利中,笔者建议生产企业选择实物返利代替现金返利,可增强企业的存货周转率和流动性。而且对于现金回笼较快的商业企业来说,两种返利差别不大,均可接受,在产品消费旺季,直接返实物甚至更有吸引力。

篇13

【关键词】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税收负担

近年来,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税收法规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流转税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商业企业怎样合法地降低平销返利的税务成本?本文从整体税负出发,重点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采取何种形式的平销返利,在何环节返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同时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企业平销行为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时,需将平销返利销售与收取价外费用相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多数研究认为,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还收入的购进比平销返利购进税负更低。原因是:前者不属于平销返利,计算缴纳营业税;后者属于平销还利,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税率低,所以前者税务成本也就更低。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其只考虑了流转税,未考虑所得税。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应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出发,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否则无法达到整体税收负担最低的筹划目标。

(二)筹划思路

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购进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将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

例1:A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月份以进价销售B企业提供的商品1000件,每件售价100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

方案一:A、B双方规定,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A超市获得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0;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547元,即增加利润8547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2136.75(8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2136.75元。

方案二: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10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2375[(10000-500)×25%]元,两税合计2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875-2136.75)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

方案三: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1453元,应交所得税2136.75

元,两税合计3589.75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453(3589.75-2136.75)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714.75(3589.75-2875)元,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

二、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返利又分为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如果商业企业只能采取平销返利购入,平销返利的形式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实物形式的平销返利购进,以达到能降低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2:商业企业C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C企业以平销返利形式销售D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20万元,返利总额为20000元,产品当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方案一:若C企业按销售额的10%取得20000元的现金返利。

该方案属于平销返利。C企业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方案一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元,所得税为4273.5

[(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7179.5元。

方案二: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0,应交的所得税为4273.5[(20000/(1+17%)×25%]元。两税合计4273.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096(7179.5-4273.5)元税务成本。

方案三: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三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20000/(1+17%)×17%]元,应交的所得税为4273.5[(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为7179.5元,应交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和与方案一相同。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实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转中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以后期间的税收负担。

三、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环节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4:某商业企业M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平销返利购入商品20000件,每件成本10元,合计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供应方按价税合计的10%进行现金返利。

方案一: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后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度购入商品全部销售,按约获得返利。

方案一中,M企业2008年平销返利转出进项税额3400元[234000×10%÷(1+17%)×17%],冲减销售成本20000元(234000×10%-3400),因冲减销售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5000元(20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8400元。

方案二: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只销售了购入商品的90%。

方案二中,M企业2008年应转出进项税3400元,冲减成本18000[234000×10%÷(1+17%)×90%]元,因冲减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4500元(18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7900元,比方案一节省500(8400-7900)元。剩下的2000元返利在以后年度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方案二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使M企业本年度的税务成本减少了,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四、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通知》只对作为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作出了规定,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纳税人存在的平销行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处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平销返利计算的增值税不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可参照商业性一般纳税人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的内容和形式,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四版)[M].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9

[2]盖地.税务筹划(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

篇14

关键词: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7日

一、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内容

(一)筹资活动。所谓筹资活动,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筑施工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其主要方式为:一般为了增加企业资金收入提高自身盈利水平,从而采取筹措资金和股权资金、向大众发行股票、寻找新的投资者及租赁形式获取资金收入、债券及基金、分配企业留存收益以及企业内部进行的各种集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获取资金来扩大企业发展。其筹集资金的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自我积累法、负债融资法和权益筹资法。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筹资的方式和方法,不仅要考虑资金的渠道,同时还要考虑节税效果和相应的财务风险,需要对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这样才能找出最适合企业的筹资方法。

(二)投资活动。企业在进行筹资之后,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投资,以便扩大自身的规模。首先需要评价投资项目,其基本原理为:投资项目资本成本大于收益率时,企业的价值将会出现一定的减少;投资项目资本成本低于收益率时,企业的价值将会有所增加。收益率和资本成本是投资者用来评价项目是否可以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标准。根据投资项目评价的原理,对折现和非折现指标进行分析和计算,从而制定出符合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经营活动。材料的购进和建筑产品售出是施工企业日常经营主要活动,另外还有企业各部门日常费用的管理工作,这些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都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来支持。对这些流动资金进行管理就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分配活动。股利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分配活动,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是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的一种活动。在该活动中,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是:确定股利支付的日期、确定股利支付形式、确定股利支付比例、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

二、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预警问题。财务预警系统是指:利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采用多变量模型或单变量模型,对企业内部的业务计划、财务报表等相关的会计资料和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危机进行预测。如果出现危机征兆或可能危害企业的关键因素,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警告,并且为了防止危机的真正发生,需要对企业的风险预案进行有效修改。但是,目前我国多数企业的预警系统不能发挥出其预期的作用,究其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条:第一,过多地依赖企业已有的,但与自身不适应的预警模式;第二,企业财务的相关指标运用不全面,危机预测不能保证其准确性;第三,危机预警缺乏后续管理,对危机预警反应迟缓。

(二)财务预算问题。预算管理是企业对自身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有助于企业的顺利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推行全面预算的时间还不是很长,需要向发达国家的企业学习成功经验,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分析问题,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我国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三条:第一,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意识薄弱,对其概念理解不够全面;第二,全面预算的目标不准确,对目标体系没有进行战略性的指导;第三,企业预算执行机制不够健全,存在轻执行、重编制的现象。因此,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了预算管理制度,但随意更改现象严重,损害了预算的权威性,或者预算不科学,缺乏严密的计量标准和考核依据,使得企业常常出现事前缺乏规划、事中缺少控制,而事后缺少审计的现象发生。

(三)财务分析问题。当前我国财务分析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企业对财务分析的重视程度不够,分析内容相对单一;第二,企业财务分析的使用目的不同,致使分析结果失真;第三,企业财务分析过程存在一定局限性,对其原理掌握不准确。

(四)税收筹划问题。由于税收筹划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例如经济因素、税收因素、管理因素、税收筹划等,使得每个企业税收筹划的机遇各不相同。通过详细的分析,总结出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企业税收筹划意识相对薄弱,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第二,对技巧方法的掌握不够全面,致使企业节税效果不好。

三、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性研究

(一)构建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构建企业财务预警机制,需要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对现金流指标的运用进行加强,建立出适合企业的财务预警机制,并且在财务危机预报出现时及时做出相应的措施。结合以往的成功经验和研究成果应当努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创新:第一,需要依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财务的预警体制;第二,需要提高企业危机预测准确性,并且加强现金流量指标的运用;第三,增强企业财务预警的后续管理工作,对危机预报做好及时应对。

(二)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在强化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加大执行力度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创新我国商业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预算目标体系。建筑施工企业的预算包括施工组织预控、成本预测和财务预算,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整体,只有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提供全面预算的编制、预警控制、预算追踪、预算分析等,才能有效地建立起管理控制体系,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沿着预算管理的轨道科学、合理地进行。在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方面应努力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含义进行准确的掌握,加强全面预算的意识;第二,制定合理预算目标,加强其可操作性;第三,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预算执行机制,并加大其执行力度。

(三)创新财务分析体系,提高正确性。分析和研究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虚报、谎报现象的发生,并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分析构建原理,对企业财务分析体系进行创新。第一,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分析工作进行加强,全面开展分析工作;第二,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多用实际案例和数据分析;第三,对分析体系的构建原理进行正确掌握,提高其正确性。

(四)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应用税收筹划。为了达到企业节税的目的,应当充分理解税收筹划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应用,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活动。具体来说,应当努力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税收筹划的含义进行正确理解,加强税收筹划意识;第二,科学、合理地分析税收筹划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应用。

在当前国内外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创新财务管理理念,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企业经营的整个环节。因此,非常有必要构建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创新财务分析体系,提高其准确性;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应用税收筹划,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雪.施工企业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创新[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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