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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

篇1

关键词 建账 偷税 税收核定 逃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一、案情简述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某区皮革皮具城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批发,零售贸易等,由于涉嫌偷逃税款,税收稽查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为查账征收期间,但公司该建账而未建账,一直拒绝提供账簿,检查人员从五个方面确认了企业的商铺销售收入,一是检查人员从企业调取的商铺销售合同原件,二是由当地国土局提供的商铺销售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契税完税证,发票复印件,三是银行提供的商铺业主按揭记录复印件,四是地方税务分局提供的企业税控机开票记录,五是检查人员从企业调取的五本手写记录商铺销售的笔记本原件,通过这些数据的逐步对碰,确认收入,同时,通过调取的一些数据,发现该公司虚报成本,遂根据这些数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核定其成本,最后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2006年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比例分别达到了73.34%,68.44%,79.06%,对此税务机关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但在是否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二、不支持移送司法机关的观点的解读

有观点认为,本案不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为1997 年《刑法》第201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只有符合上述四种罪状的行为才构成偷税罪,而该建账未建账并不符合上述任何罪状,未建账也不是销毁账簿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们应严格按刑法的规定来出入人罪。但是理想和现实往往出现不同程度的背反,如果放任企业不建账,而采取检查时用核定税额的方法来补缴税款,那么可以断言,人们会选择不建账,因为根据他们的成本效益分析,不建账要比建账风险小的多,随着不建账的纳税人的不断增加,偷逃税款的口子将越开越大,这对一直强调要健全企业会计制度无疑是致命的打击,也会给税收的征收造成极大的困难,这是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

三 、税收核定的合理性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的经典阐释是有应税事实就应当缴纳税款,当纳税人该建账而未建账,拒绝提供账簿的情况下,我们无法了解纳税人的事实,但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只要有经济活动,哪怕纳税人未建账,我们也要向纳税人征税,如果我们不能采取核定的方式来追缴税款,必然使国家的税款流失严重,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而且也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对其他纳税人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现实生活中,由于税务机关的水平千差万别,税收的核定的质量有高优低,但这并不影响税收核定的合理与合法性的存在,同时我们可以制定更加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执法程序来提升我们核定的准确度,现实中纳税人也有提出异议,进行听证的权利,当纳税人觉得税务机关核定过高时,他可以提出证据,税务机关将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担心税收稽查机关产生惰性的担忧我们也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核定程序的方法来避免。

四、完善建议

在追缴税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征管法》第35条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核定的方式,但是对于是否可以以核定的税款作为衡量当事人偷逃税额的标准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漏洞,亟待我们加以完善。但是,2009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一字之改不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更加重要的是改变了过去采用列举罪状的方式,而是采取了更加明智的归纳概括的方式,将逃税罪的罪状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的行为,这样我们就能够将很多日新月异的逃税行为归入其中,并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对于已经建账,并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果其涉税信息只为纳税人本人掌握时,当其拒绝提供时,税务机关已尽最大限度履行检查义务后仍然不能查清应税事实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核定方式确定逃税数额并进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然我们一再强调,由于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制裁,因而在核定的精确性上应当有所保证,应当建立健全税收核定的各项制度,完善税收核定的程序,通过严密的法律程序来限制核定权实施主体的权利滥用,同时也要给予纳税人异议权,通过纳税人的异议或听证来纠正税收核定的失误。

五、结 语

“哪里有行政活动,哪里就有财政的影子”可见国家职能的实现需要财政的支持,而税收作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动力所在,强调行政法治,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顾此失彼,也应当保护国家的征税权利。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未建账公司的处罚力度,提升其违法风险,让他们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的选择,这样国家的税收环境才会向着好的方面发展,国家利益才会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最重要的是我们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最终建立起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篇2

税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施行现代所得税法的国家是

A.英国B.法国

C.德国D.美国

2.区别税与税的重要标志的税法要素是

A.纳税主体B.课税客体

C.税率D.纳税环节

3.属于财产税的税种是

A.增值税B.契税

C.印花税D.营业税

4.目前,我国的进口关税使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是

A.特惠税率B.协定税率

C.特惠税率和协定税率并用D.最惠国税率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属于税务机关权利的是

A.税收法律制定权B.税务检查权

C.税款征收权D.税务稽查权

6.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是

A.消费税B.房产税

C.关税D.资源税

7.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

A.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业务B.融资租赁业务

C.货物代销业务D.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8.属于我国目前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木制一次性筷子B.高档数码相机

C.白糖D.价值1.5万元以上的笔记本电脑

9.适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金银首饰B.成套化妆品

C.成品油D.卷烟

10.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事项是

A.交通运输劳务B.保险劳务

C.加工劳务D.修缮、装饰劳务

1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其计税依据是

A.该商品购买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B.该商品买价减去销售国退税后的余款

C.海关审定的价格

D.组成计税价格

1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中国移动通信公司销售IP电话卡,同时销售配套电话机

B.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提供装修装饰服务

C.热水器厂销售热水器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

D.电脑公司销售电脑,又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13.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钻石B.白酒

C.游艇D.小汽车

14.我国目前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高档手表B.汽车轮胎

C.高尔夫球及球具D.黄酒

15.目前,我国适用复合税率征收关税的商品是

A.胶卷B.新闻纸

C.原油D.录像机

16.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立法规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主体是

A.大型企业

B.一切企业、单位及个人

C.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D.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17.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A.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公司B.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

C.传递函件和包裹的快递公司D.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公司

18.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A.纳税人居住地B.转让合同签订地

C.纳税人机构所在地D.无形资产使用地

1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该期限为

A.1年B.2年

C.3年D.5年

20.关税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的无形货物

B.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国境为标准

C.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

D.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

2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该期限为

A.一年内B.二年内

C.三年内D.五年内

22.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最早颁布实施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3.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是

A.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B.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C.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D.罚会

24.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A.8%B.10%

C.12%D.15%

2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是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一个纳税年度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连续五年未居住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未居住

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的防止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是

A.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B.成本核算法和固定比率法

C.市场价格法和固定比率法D.成本核算法和正常交易法

27.在甲城市注册的某房地产公司,在乙城市建房,在丙城市设立销售处,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

A.甲城市B.乙城市

C.丙城市D.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城市

2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小刘业余兼职报刊编辑,每月获得酬劳600元

B.小李在某餐馆做服务员,每月获得收入1800元

C.小王参加有奖销售,依规定程序抽奖,获得500元奖金

D.小张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5万元

29.依现行立法规定,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A.当地房产的市场平均价B.当地房产的平均租金价

C.房产的购进价D.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

3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A.土地的市场价格B.土地的成交价格

C.土地的评估价格D.国土局确定的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税权的特征有

A.专属性B.法定性

C.优益性D.公示性

E.不可处分性

32.普惠制关税包含的原则有

A.普遍性B.非歧视性

C.非互惠性D.歧视性

E.互惠性

33.我国税收立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

A.通知银行扣缴存款B.扣押财产

C.查封财产D.依法拍卖财产

E.依法变卖财产

3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

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

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E.中外合资企业

35.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

C.定期定额征收D.代扣代缴

E.委托代征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6.税目

37.消费税

38.税法解释

39.税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40.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主要原因。

41.印花税的特点有哪些?

42.简述税法的作用。

43.简述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4.论述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进步与不足。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5.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高梁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合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2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价值30万元的白酒交给某超市代销;

(4)将自产的20万元白酒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46.画家刘某,自己开了一家书画店,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2012年收入如下:(1)书画店全年销售额90000元,扣除进货成本、税金、费用后,纯收入30000元;

(2)在某高校兼课,每月两次,每次课酬400元;

(3)出版个人专著,取得收入20000元。

问题:刘某的上述收入,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如何纳税?请说明理由,并列出计算式。附:

篇3

一、下面就有关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政策,及会计核算做简要介绍:

1.出口退税

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本文所讨论的仅指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消费税不在此讨论范围。

2.征收率和退税率

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另有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1995年—1996年出口退税率调低为3%、6%、9%,1998年—2002年出口退税率调高到5%、6%、13%、15%、17%,2004年又平均调低了3百分点,2006年出口退税调整重点在于调低或取消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和附加值低、出口量大、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重要技术装备、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政府已将出口退税机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来达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3.零退税率:对于出口国家禁止出口(如天然牛黄、麝香等)或特定的情况下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货物及计划外卷烟等)、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既二高一资产品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普通硅酸盐水泥、墨盒等)。不退则征,零退税率货物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

4.出口贸易的主要有二种方式:(1)自营出口:是指经外贸易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可以将自产和收购的货物直接办理出口,包括直接出口、转口出口、托售出口等(九龙公司符合自营出口条件)。(2)出口:指外贸企业受客户委托办理进出口税收业务,收取一定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

二、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公司因出口业务主要服务于国外工程的特殊性,所以会计核算适用于本公司业务。

1.会计科目的设置:公司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其他应收款—海运费、其他应收账款——应收单位款—(综合管理:保险费、产地认证费等)”;

2.账务处理:

(1)货物验收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客商(或银行存款)(2)货物出口报关收到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借: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国外客商(项目)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国外客商(项目)

贷:库存商品

(3)收到美元货款收汇时:

借:银行存款—外部银行(美元金额)

贷: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4)收到美元同时申报计算出口退税额和结转成本:本月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计税价格*退税率

提取出口退税额,并结转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成本税额=购进货物计税价格*征退税率之差。同时,做退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外销—**客商(项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单据: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6)月末结转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视同内销的零退税率出口商品的账务处理

由于出口商品中常有国家限制出口的零退税率货物,根据出口货物“不退则征”原则,零退税率货物按内销核算,需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简述如下:

①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客商

②收到国外美元汇款收汇时

计算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FOB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1.17*17%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国外客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国外客商

贷:库存商品

③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④月底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因为本公司出口退税业务运营比较短,再则不同地区对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不是完全一样,所以本文只是针对十三局九龙公司业务进行探讨.

篇4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影响

一、“营改增”含义、背景及意义

“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行了合并。于1994 年出台的税制规定,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个最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分立并行,规定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这种税制安排对于当时的经济环境来说是非常适应的,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已不再适用,逐渐显露出本身的缺陷和不合理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营改增”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首先,如果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就会限制增值税的作用,不利于税制的完善;其次, 如果对于大部分第三产业不采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优化;第三, 如果并行两套税制,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在实践中面临很大的困难。所以说“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其减少重复征收环节、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做法, 将使得很多市场主体不再受束缚,积极发挥自身潜力,昂首阔步地进行业务经营和发展、产业更新,有利于服务水平的提高,生产方式的快速转变,进而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改善民生、让利百姓等做出贡献。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还可能需要在材料购进与分配、与各方的验工计价等很多方面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核算税金也更加明细化,需要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此处笔者结合自身所在行业特点及工作经验,从二级核算制建筑安装企业入手(二级核算制简单地说就是由总公司对外统一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且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具体建安业务由个分公司自己核算的会计核算形式),对“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经过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为了便于比较“营改增”前后收入、成本等的变化,在此不对其转嫁性做考虑。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

建安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利用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也就是说收入减少9.9%。

(二)对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要按照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和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有关。而现阶段我国建安业上游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这就提高了改制后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了利润。

1.建筑材料费

首先对三种主要材料费用的影响。三种主要材料分别为钢筋、水泥和木材,其中钢筋和水泥宜采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适用增值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5%;其次是对建筑地材费用的影响。税制改革后购买地材要按3%抵扣税款,那么地材的成本减少2.9%;第三,对混凝土费用的影响。一般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那么混凝土成本减少5.6%;最后,对其他材料费用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材料种类非常多,其税率也都不一样,在此不做过多考虑。

2.人工费

建安企业人工费是其工程总造价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否对人工费征收增值税以及征收多少是“营改增”后影响企业整体税负走向的关键因素。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的征税方法有两种:第一,一项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纯粹分包出去,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纯劳务分包费用缴纳3%的费用,是“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第二,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服务费缴纳5%的费用,是“服务业”营业税。至于建筑劳务企业应遵循哪种纳税方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营改增”对人工费的影响还不明朗。

3.机械费

建安企业机械费分为设备租赁费和自有设备维护修理费用。目前建安企业租赁设备的情况占70%到80%,“营改增”后有形资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三)对现金流、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营业税税金减少的程度。现金流的增减和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征收营业税时,现金流还受建安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税金预缴制理论上是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完工后清算,再进行找平。但在实践过程中,缴纳税款一般是按照工程进度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的,使得建安企业纳税税额往往高于真正应该缴纳的税额,除了营业税,缴纳所得税也是此种情况,这导致建安企业工程款收回远远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给企业现金流带来严重的冲击。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可以在获得业主确认的完工签证或受到工程款时进行税金的缴纳,对企业现金流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

(四)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1.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后纳税人类别的不同会对增值税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税制改革后会对建安企业纳税人类型进行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的税负要比后者的低,这非常不利于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积极性。

2.流转税

缴纳营业税时,应交的营业税税金会被计入损益类科目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在核算利润时,会从收入中将营业税税金扣除。“营改增”后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此时利润是减少的。

3.所得税

所得税的变化情况和利润变化情况相关,“营改增”后利润是减少的,那么所得税也是减少的。

(五)对票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涉及的专用发票又被购买方用作进行税额的抵扣,如果发票管理不严格,购买方可能会在抵扣税金上做手脚,严重的甚至会触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进行业务交易时所取得增值税发票,要注意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查,检查其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印章等的真实性,对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进行检查,避免逾期无法抵扣而产生的税额风险。此外,在二级核算制下,各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全部汇总到总部进行抵扣,收集发票将会成为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如果收进的工程款是含税的,还要将其转换为未含税金额确认收入,同时要确认销项税额。

三、结束语

综上,“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面对“营改增”不断扩围并给各行业带来困惑的情况,应该积极探索适合各地区、各行业情况的税收政策,政府可以建立专项“营改增”资金,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过渡性的财政扶持。企业在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利弊时,要积极应对,寻找使企业尽快适应“营改增”的方法,比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营改增”对企业各方面的影响适时调整经营策略、采用可行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手段、加强票务管理、加强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等。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J].上海国资,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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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3015103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在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同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这个比例数据在2011年仅为4.4%。这也或许意味着电商改变零售业格局的开始。这一比例还将保持扩大态势,到2013年达到7.4%。人们不得不惊呼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而在各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中,普通人参与得最多,也是最熟悉的的莫过于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C2C模式是网络公司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而创建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市场,即个人卖家通过电脑上传产品到网上市场,买家通过电脑进入网上市场,了解产品,从而购买的网上交易市场,如淘宝网、易趣网等。从C2C市场来看,淘宝集市地位依旧稳固,截至到2012年12月淘宝占全部的96.4%,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2%。

淘宝C2C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它高度结合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使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降低增益提高。然而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电子商务,个人网上交易活动在白热化的发展趋势之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一些违法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网络商店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的适用,从事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侵害着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利。

1我国存在对C2C电子商务监管征税的必要性

1.1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公平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上述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C2C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尽管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还不高,如果实行征税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和实体经营带来的税收相提并论,但从国内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C2C电子商务进行买卖,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C2C电子商务会创造比现在更多的利润,如果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免税将会导致税款的巨大流失,也不利于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其征税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同时,税收公平是税负基于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在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不同税负能力的人缴纳不同金额和种类的税,同样模式的卖家之间,纳税义务应该公平分配,他们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只是一个存在虚拟网络之上,一个是实体。因此,交易方式的不同不能破坏税收公平。

1.2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

不规范的网店经营情况如果长此以往,可能会给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埋下隐患,通过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加强对网店的监督管理,可以让那些想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的苗头及时得到扼制,达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目的。对于个人网上交易的消费者而言,有据可查的规范化的网上经营活动也可以更好地保障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

基于C2C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境外卖家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和买家联系,发送货物的形式将会影响到税款的征收,卖家出于节约成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避税方式,比如境外卖家是以营利目的携带货物入境,但一次携带货物没有超过限定金额,按照关税的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关税的,这是境外卖家利用我国关税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营利的方式,给我国关税的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技术服务费涉及到知识产权,历来是导致收入来源征税权之争的源头。在传统交易中,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商业秘密、专利等特殊商品会以纸张为载体,但如果将有形实物载体上记录的知识产权内容转化为数字形式,并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在线交易,不仅规避了关税,更会对我国依赖于知识产权经营的民族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无论是从挽回关税损失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都是非常必要的。

2C2C征税政策出台的障碍

一个如此必要的政策却迟迟未出台,其中必有其障碍所在。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C2C征税政策的障碍。

2.1对C2C行业负面影响

C2C征税政策对C2C电商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显著的,这也是美国长期不对电商征税的最主要原因。电商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价格低廉,这也决定了其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若对C2C电商征税,其低价策略将很难维持,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倒闭。

举个例子,一家年销售收入100万元的C2C电商,其利润按10万元算(比较成功的电商),如果交税,要交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共约8,866万元,净利润仅约1万。也就是说,征税后的较为成功的C2C电商其销售净利率仅为1%,这大大低于传统商贸的销售净利率。

2.2对税法原则的冲击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C2C征税政策将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其中,最严重的冲击来自税收公平原则。鉴于此方面内容前人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仅就税收公平原则做进一步探讨。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该使各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若不对C2C电商征税,电商便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的合理避税港,这种电商主体与传统商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将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若对C2C电商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的征税政策,也将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无法实现。因为C2C电商往往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存在,若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征税政策将导致其丧失成本优势,是不公平的。

如前文所举例子,一家较为成功的C2C电商,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只能换来1万元左右的净利润。而一家较为成功的传统商主体,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约能获得8万元净利润。这是整整8倍的差距,显然会造成不公。

因此,如何制定C2C征税政策将是税收公平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

2.3税收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也给税收征管法带来了冲击,这也是C2C电商征税政策所面临的最大技术性问题。电子商务无形、无纸、无址、无界的特性给税务登记、税务征收以及税务稽查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2.3.1税务登记上的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其“无址化”的特性使得任何个人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网上商店”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工商部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

2.3.2税务征收上的困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发票、账簿等均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出于种种考虑许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设置传统意义上的书面账薄,这样就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无纸化”。

2.3.3税务稽查上的困难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

对于设立了电子账簿的C2C经营者,由于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无形化交易,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地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加之,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采用的一些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譬如,为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安全防火墙措施,以及超级密码和用户密码的双重保护,相应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账簿、凭证,监控其纳税行为的能力,为篡改、删减电子账簿、凭证上的记录,偷逃税款赢得了时间。

而对未设立电子账簿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本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征。依征管操作实务,税务机关可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产制的应税产品以及日常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核定应纳税额。但网络商店的经营者从事商务活动所依托的C2C电子商务网站不能提供此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又不具有可靠性,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

3完善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3.1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3.1.1税收独立性原则

坚持税收独立是基本前提。在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有不同的态度。固然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更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切实维护本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优先的原则。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税收调控对于稳定国内市场、免遭国际市场的震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下,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转移搭上互联网这一座高速大桥,使其流动性变得更快,对传统的征税体系造成不小的冲击。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赖度较高的国家,C2C不征税的话,会削弱一国的财政能力。所以,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积极地探索与之配套的征税体系,维护本国的及利益。

3.1.2税收中性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是核心根本。C2C是一个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兴交易模式。对于这种交易模式,国家产业政策应该予以扶持,减免税费就是一种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支持。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典型的如美国,直言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并巩固在电子商务的领导地位。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是为了在国家产业支持与国家财税收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并使税法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绝对的中性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大多数情况只能是相对地中性。

3.1.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坚持现行税制是基本方法。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森曾说:“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前几年,有学者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以数据流量作为纳税依据。开征这种新税,虽然有新意,但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不实用。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必要的改革,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应付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挑战,该征增值税的征增值税,该征个人所得税的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三大原则之外,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相协调原则,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原则,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3.2.1明确税源管理权限

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仅仅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还包括这部分税收收入如何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的问题。

从现行的税源管理框架来看,分为三种方式:(1)归中央统一管理;(2)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3)归地方分别管理。如果让中央管理,最大的好处是有效解决了地域性难题,集中管理,高效便民。但其弱点是扩大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差距,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均衡性。在这种模式下,就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预算制度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从根本上去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关系。

如果将这部分税收列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在管理上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这样的话,就会存在地域性困境。需高度依赖于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目前我国金税工程正处于三期工程建设,全面推开尚需一定的时日。

如果在第三方式下,这部分税收将完全划归地方,它会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东中西部的财政收益进一步拉大。而且地方地府极有可能在财政利益的驱动下,大搞网络交易平台,如同设立开发区一样,争抢资源,盲目投资,浪费纳税人的钱。

故笔者建议,这部分的税收由中央来征收,根据各个地区财政收入具体实情合理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平衡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之间的矛盾。

3.2.2推广电子发票凭据

征收不同的税,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应税凭据。在C2C的电子商务中,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会记录交易信息,但是对于这种交易信息的真实合法性,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考虑。比如说在淘宝上,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借款活动,显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去征税。不能因为支付宝的数据发生了变更,就证明其是一种交易行为。况且这些交易不一定是用支付宝里的现金进行支付,有的买家可能用积分,红包等其它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物。

对此,理论界的主要解决思路是通过电子发票来记录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在法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法国通过立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电子发票制度。该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制作、开具必须经过认证中心认证,以确实双方交易行为真实性和不可逃避性。而在我国,2013年2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可惜的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明确表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不是针对电子商务征税。

但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很明显,网络发票覆盖C2C电子商务的这种应税行为。可以说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客观上为电子商务征税铺路。

3.2.3完善税款征收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但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由于征管法律关系双方的隐匿性,需要第三方平台的协助才完成交易。所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最好的办法就与第三方支付的协作,从而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在淘宝C2C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支付宝合作,认定哪些是真实交易,具体应纳税数额是多少。

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执法难题,比如税务文书送达问题,可以将税务文书直接送到支付宝,纳税人通过个人密码登陆网站及时浏览该文书内容。当纳税人不及时纳税时,可以与支付宝合作,直接冻结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支付账户,甚至可以将税款直接从冻结账户划拨到税务机关账户。

3.2.4细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很明显,C2C中淘宝卖家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现阶段,应当须要增加对办理税务登记要求力度。对于符合应纳税主体资格的淘宝卖家,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对于C2C淘宝卖家的税种登记应当灵活处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C2C淘宝卖家的信用等级即皇冠等级去设定相应的征收率。一般而言,淘宝卖家的皇冠等级越高,所适用的征收率也相应的越高,体现了税收政策对C2C中小淘宝型卖家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徐阳光.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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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realproperty tax),顾名思义,是指以物业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属于财产税类的个别财产税税种。狭义的物业税是指对保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课征的财产保有税,这也是大多数人的理解。本文也取狭义,认为物业税即指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房地产缴付一定税款,其税款额度随房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理论上通常称之为房地产(不动产)保有课税。

二、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一)优化税制的需要

从国外税收体制的发展来看,现代税制体系一般包括商品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三大部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程度。但在财产税方面,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其中保有阶段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税制陈旧且目标分散;(2)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负轻;(3)征税范围狭窄;(4)计税依据、税率设定不合理;(5)税制不统一。迫切需要规范和完善财产税类,因此开征物业税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优化税制的需要。

(二)物业税能够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

开征物业税,对不动产的保值阶段进行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减轻社会财产集中的程度,以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如果不开征物业税,可能促使高收入阶层把现金转化为不动产,进行保值增值,既不能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且难以有效、合理利用房产和土地。因而物业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三)增加政府收益,维护公共利益

开征物业税能够让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有机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地分享城市化、工业化以及经济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好处。同时,还可以使政府在改善基础设施、优化环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上的投入获得间接补偿,使公共利益获得可持续的扩张动力。

三、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

(一)如何建立公允的房地产评估体制

开征物业税,必然要对不动产进行评估,那么问题是如何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评估的主体由谁来承担?评估费谁来出?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评估机构,现已大部分进行了脱钩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没有政府背景,按市场化运作的评估公司。这两类评估机构资质良莠不齐,报告质量的公正性值得仔细考虑。

(二)操作中的技术条件与征收方式

物业税的开征不仅牵涉到复杂的政府、房地产企业、老百姓等各方的利益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这些深层次问题,还面临一个比较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层面的问题。从技术层面讲,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税基的确定、税率的界定等必然也难以一刀切。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若不能实施有效征管,那么物业税的开征则仍遥遥无期。

(三)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该包含到物业税中

土地出让金问题是对物业税开征构成最大阻碍的因素。有人主张可以把土地出让金与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并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纳分摊在物业税当中,按年缴纳。地方政府则反对改变目前一定期限内全额付清的制度,认为如果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分摊缴纳,就可能导致城市建设资金吃紧。也有人认为,把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而把土地出让金单列,继续按照目前的模式征收。但是,这就意味着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仍旧一次性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令住房价格不会因物业税的开征而降低。因此,这也是一个难题。

(四)如何确定物业税的优惠政策和过渡期

我国国情复杂,在物业税的征收上如何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需要好好考虑。同时,目前高企的房价使得大多数购房者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在开征物业税之前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进行缓冲,那么如何确定这个过渡期呢?这关系到物业税能否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征和充分发挥物业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是物业税开征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开征物业税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房地产产权信息系统

物业税征收的前提是产权足够清晰,目前我国产权不明晰,成为征收物业税的一大障碍。物业税的征收涉及到土地和房屋,因此要明确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我国目前土地产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就城镇地区的住房而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多种形式并存,虽然这些年我国已经逐步实行了住房改革,但如果统一开征物业税,具体应该上溯到什么时期来界定这些房产的产权关系是一个难题,也成为顺利开征物业税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房屋产权信息系统。对房屋业主的信息进行全面采集,明确业主拥有房屋的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类型(普通住宅、公寓或别墅等)、面积及套数,从而方便物业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物业税评估体系

整顿现行评估机构,建立物业税专署评估机构。我国现有的评估机构分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局三个部门。因此对同一个不动产的评估,可能会出现三个不同的价值量。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评估机构进行整合,使评估机构脱离主管部门,割断部门利益关系,使评估机构真正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正、诚信、公平的中介机构。同时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提高估价师的准入门槛、加强现有估价师的继续教育以及实行估价师等级化等方面进行把关,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公允的评估。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对土地资源的无限需求,土地升值是必然的。通常,物业税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这就意味着人们每年缴纳的物业税将随土地的升值而不断提高。同时,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物业税的征收幅度与国家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水平不协调,就有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增加幅度要达到或超过物业税的增幅,以保证绝大多数老年居民在靠退休金生活的前提下,在缴纳完物业税后,生活水平保持不变或稳中有升。

(四)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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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营改增”政策

(一)简述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将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划分未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将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入其中时间为1994年,由此我国第一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第二阶段: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增值税政策,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使得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简述“营改增”内涵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企业现全面改革缴纳增值税,因为经济不断发展,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税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营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其税负负担减轻,从而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

“营改增”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对建筑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的影响。第一点,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导致计税依据发生改变。就是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在营业过程中所征的全额的税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新增值额的征税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第二点,税率和征收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因此调整了各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同时依据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也做出部分调整;第三点,税收征管主体发生改变。地方税务局是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主体,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第四点也为最后一点,增值税应纳税额从国家整体来看,应纳税额发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深层意义

上述所讲的“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表层意义还只是停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表层含义之上,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意义,会全面涉及到建筑业的财务管理,故对有关建筑业在“营改增”的深层次影响下做以下分析。我国建筑业原来实施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存在联营挂靠、非法转包的行为,不利于建设合理的市场秩序。故全面实施“营改增”有重要意义。

(一)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

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从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可持续。原来建筑业采用营业税时,税率为3%,现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虽然营业税税率较低,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实施增值税后,虽然税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使得企业的运营规模扩大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税款时,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此做法这可以缩小建筑企业投资成本,使得资金流转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资新设备和改造新技术。

(三)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要求加大

实施“营改增”后对在税务方面最直接的影响为企业需要购置税控装置,并且增值税计征复杂,需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需要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实施“营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

四、实施“营改增”后应对方法

(一)系统培训员工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十分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讲,对于专用发票有严格规定,所以需要系统培训员工,使其能更好的适应期工作。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学习教育,第二,系统培训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技巧;第三,系统培训企业运行环节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税项目的人员。

(二)谨慎选择供应商

建筑业企业,该行业有一特点即存在多种成本费用,现在实施“营改增”后,应该尽量使得这些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作为建筑业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供应商。具体做法为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减轻税负压力。

(三)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负担减轻

“营改增”后,为了减少建筑业等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的进行财务管理,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第一,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第二点,正确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施工时,可以选择劳务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缴纳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要时刻关注税务总局的相关信息,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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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电力施工企业 影响

“营改增”属于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范畴,主要是在劳务与商品流转过程中采取全面性的增值税体制,改变原有“营增并行”的税收制度的局面。通过将重复征税体制消除,能够使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所降低,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但是从多个电力施工企业“营改增”试点来看,现行税收改革体制,未能有效减轻电力施工企业税负,甚至增加了企业税负。因此,如何正确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采取有效的应对政策,降低税收风险,成为电力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四川A电力施工企业为例(以下简称“A公司”),简述 “营改增”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 对电力施工企业影响

(一)重复征税方面

随着“营改增”税收体制在A公司的实施,其在消除重复征税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首先,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工程分包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很多电力施工企业常以联合投标方式,取得中标,然后再进行工程分包,建设企业不与分包企业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使得电力施工企业必须自主缴纳税金,并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现象。随着“营改增”体制的实施,能够用销项税将进项税抵消,提高税收规范性,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其次,A公司需在采购环节上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而在流通环节上则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当工程施工后则又要缴纳一定营业税,使得电力施工企业很多环节上都有重复征税问题。自“营改增”实施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技术设备方面

A公司下设有机具租赁公司、金属结构加工厂、调整试验所及输变电运检公司等,能够提企业提供良好的施工设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但施工设备在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在税收体制改革前,该公司在设备采购上的进项税难以抵扣,导致设备成本过高,同时加大了技术改造的研发资金投入,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业务收入方面

“营改增”前,A公司营业税征收主要以电力施工工程造价成本来扣除相关能抵扣工程项目作为征税依据。如下表1所示,该公司征收的营业税中,能够抵扣项目仅有劳务分包费,而设备、材料等费用未包含其中,若工程项目造价合同定额为3000万元,那么企业收入则为3000万元,这时以营业税作为工程项目价内税,其运算结果为:(3000-600)×3%=72万元。在该公司实行“营改增”后,则以增值税作为工程项目价内税,在计税运算过程中应扣除增值税相关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设定为11%,其收入运算结果为:3000÷(1+11%)=2703万元,企业收入大大减少。

(四)业务成本方面

1、材料费

“营改增”前,我国营业税相关条例表明,纳税人所提供的营业额主要包含材料费、设备费、动力价款及其他物资费等,但是不包含建设业主所提供的相关设备价款,即甲方供设备无需征收营业税,而施工单位在采购上产生的设备价款,则要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后,若电力施工企业设备、材料由规模较小厂商供应,只能获取3%的抵扣进项税额,若由规模较大厂商供应,则能够获取17%的抵扣进项税额。

2、人工费

现阶段电力施工企业人工费在总造价中占有大约30%比例,“营改增”前,能够将人工费税收抵扣,即劳务分包税收抵扣。依据我国营业税相关规定,电力施工劳务企业可依据工程劳务分包总额征收3%的营业税,而总包企业则可依据分包企业所提供票据扣除部分营业税。从表1可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能够扣除营业税额计算结果为:600×3%=18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如果与普通纳税人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能够扣除部分进项税额。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其进项税额扣除计算结果为:600÷(1+11%)×11%=59万元。

3、运输费

从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说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及《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文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A公司涉及的运输业务较多,此部分税率比过去高,税负比过去大,增加了企业成本。

(五)电力试验方面

“营改增”前,企业电力试验需征收全额营业税,成本费用不会对征收税额造成影响,电力试验营业税计算公式为:营业额×税率。“营改增”后,从表1可知,企业在电力试验上属于普通纳税人,可扣除6%的进项税额,计算结果为:(150+50)÷(1+6%)×6%=11万元。从企业净利润来看,企业利润与税负均有所提升,也有所下降,这与企业成本结构与税收优惠有着直接联系。

二、“营改增”应对措施

(一)加大“营改增”宣传力度

“营改增”体制实施后,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加大税改宣传力度,开展税改培训工作,以提高财务人员对税改政策的认识,对销项税款进行准确核算,并明确可扣除进项税款,确保可扣除进项税额的实现。再者,财务人员必须掌握增值税票据取证、扣除等环节,才能在工程项目投标运算与合同采购中取得良好的收益。

(二)选择适宜供应厂商

材料成本在整个电力建设项目中占据60%的比例,而企业税负与进项税抵扣有着直接联系。“营改增”体制实施后,电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选择适宜供应厂商,不能只注重材料价格,应要求供应厂商提供材料采购票据,才能获取更多的抵扣进项税额。若供应厂商是普通纳税人,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增值税票据,以扣除部分进项税额。

(三)做好企业税收筹划

“营改增”体制实施后,电力施工企业需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选择适宜税收筹划点,并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若电力企业为普通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进行纳税,税率设定为3%,但不能扣除相关的进项税额。很多企业认为税率越低,税负就越轻,其实不然,应对企业抵扣税率进行充分考虑。若企业未对所得税进行考虑条件下,将企业不含税部分的销售额设定为A,其抵扣税率则为8%,企业需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A×(11%-8%)=A×3%,其计算税负结果与简易计税结果相一致。由此表明,若抵扣税率在8%以下,简易计税法产生税负较轻,若抵扣税率在8%以上,简易计税法产生税负较重。

随着“营改增”体制的实施,不仅给电力施工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带来了巨大的改革挑战,这就要求电力施工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到“营改增”利弊,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降低税负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明涛.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8(19):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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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税 配套改革 基金

一、国际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概况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是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筹集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一种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迅速发展,现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并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主要的资金筹措手段。

(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四)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障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这种筹资方式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不规范

在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下,有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地税部门负责,而缴费登记和缴费基数的核定却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管理。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由劳动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人事部门管理,而其中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又由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由于管理部门分割,职能相互交叉,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带来不少困难。

(二)缴费基数不统一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不同管理部门分别核定。在企业工资分配渠道多样化的情况下,各个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口径掌握不一,采取不同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导致负担不均,企业意见很大,往往因此而不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难度。

(三)覆盖面过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本上只在一些较大的企业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游离于社会保障统筹之外,不仅造成不同企业之间负担不合理,而且可能导致在这些未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下岗后或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给社会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

(四)征收刚性不强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基本是依据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强制性手段较少。目前,尽管有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征收,但由于指导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制定,因其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障费时,地税部门想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性措施,但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以到位。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

如果国家通过立法改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以下简称“费改税”)后,将彻底改变现在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的做法,可以依法强制覆盖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及其职工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从而大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更好地筹措社会保险基金。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管

由于税与费两者的本质不同,税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从而可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费改税”后,将从根本上确定社保税的税收本质和特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保社会保障税及时、足额入库。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保证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

“费改税”后,可以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部门发放,财政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集中人力、精力做好社会保障的资金发放,实现应保尽保。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方便纳税人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专业化和信息化程度高,拥有完备的征管和服务网络。“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一家征收,可以各税统管,相对于现行社会保险费两个部门征收的办法,征税的管理成本将大大降低,纳税人也由面对多个征管部门改为只面对一个征管部门,大大减轻负担。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较好地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主流和发展方向,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当前依靠行政手段征集社会保障基金造成的误解和纠纷,妥善解决这些企业里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促进我国对外开放。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思考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

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补充,并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保障税,必须实行公平优先的原则。社会保障税在全社会普遍征收,应以互助互济为原则。通过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支付,适当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某些缺陷。与此同时,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轻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在经济起飞的现阶段又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与此同时,我国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在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上必须不同地区不同对待。另外,应当注意避免福利保障的刚性给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3.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该原则是税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和缴纳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但对于特殊情况,即使不纳税,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保险金。

(二)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设计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低税率、宽税基,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依据我国国情,先城市后农村分步推进,逐步扩大受益面。其主要税制内容:

1.纳税人。纳税人应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外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当前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可借鉴英国的做法,采取自愿缴纳的形式,以保证尽可能扩大征收面。当自愿缴纳使人们感到能直接受益时,普遍征收可能成为现实,力争让每个人能享受国家保障。

2.课税对象。单位以月职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月工资额为课税对象。个体劳动者以纯收入为征收对象,农民可考虑在逐步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将农业税转为社会保障税。同时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即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不设减免项目,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3.税目。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3个税目,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税目范围。

4.税率。如果社会保障税的税目设计为以上3个,从理论上看,社保税税率应该是养老、医疗和失业3个税目的负担之和,采用比例税率,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可以进行差别浮动,但幅度不宜过大。税率水平的确定要根据社会保障税的来源和发放之间的关系来推算。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属“专款专用”性质,应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便中央掌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具体征收在支付工资时实行源泉扣缴,其他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采取的配套措施

为使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达到理想效果,还应当完善与之密切相关的立法、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保障等制度。

(一)尽快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一是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法规,然后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使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方式、来源渠道、各方分担比例、基金保值增值途径等,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转。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要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保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基本事项,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公民在社会保障中真正得到实惠。

(二)相应调整其他税费负担

社会保障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要同时设计,其总体税负的确定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同时,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各种合理性收费的负担水平。

(三)合理规定税前扣除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为配合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允许税前适当扣除。

(四)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

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有了稳定增长的主要来源。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没有形成社会保障的资金积累。目前,国家需要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越来越大,新开征的社会保障税短时期难以满足历史形成的支出高峰的需要,需要开辟更多的筹资渠道,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如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应对支付高峰期;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加快其他“费改税”的步伐,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增强各级财政实力,调整支出结构,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五)明确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责

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并不意味着现行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员需要分流和安置。随着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逐步做实,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个人账户、发放社会保障金的任务将越来越重,需要为参保人所做的服务工作也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通过明确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能,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适当的职责,管好个人账户,做好养老金等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於鼎臣.税收研究概论.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3]林翰,邬德政.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特区经济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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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作用简述

在实行“营改增”后对我国经济及各行各业发展均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下面对其作用进行说明:其一,税收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和合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税收体制趋于合理化和科学化,企业重复收税的情况明显减少,对企?I未来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二,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更多保障。在实行“营改增”后将第三产业中的大多数行业均划分至增值税范围内,在扩宽增值税范围的情况下将企业税负不均情况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进而保证各企业之间可以公平竞争;其三,对各行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以服务行业和道路交通行业为例,两行业在以往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税务负担较大,对未来发展产生一定阻碍,但是在实行“营改增”后,两企业税务负担有所降低,对其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多的有利条件。

二、企业会计核算“营改增”下的影响分析

第一,“营改增”对现金核算的影响分析。在实行“营改增”之前企业收入,成本和营业税的减少对现金核算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现金流的变化同企业整体税负变化成反比,企业税金预缴制对企业现金流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经营活动收入数值明确后便需要缴纳适量的税款,这种情况导致企业缴税数量逐渐增多,现金流动明显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展开以及后期发展产生一定阻碍。在实行“营改增”后对上述情况进行改善,企业可以经营活动完成且拿到款项后进行缴税,这种情况使企业现金流明显增多,并且企业缴纳税务的数额有所减少,为经营活动顺利展开提供更多保障,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

第二,“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分析。增值税发票在原始凭证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其是经济业务的重要凭证,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和效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各大企业需要对发票管理工作产生更多的重视。在实行“营改增”之前企业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很少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开具发票后但是后期应用少之又少。在实行“营改增”后购买者可以使用企业增值税发票对相关的税额进行抵扣,进而使企业的税务负担有所减少,为了减少冒用发票的情况出现,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力度,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的企业或者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严格的惩处,对其他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使发票管理工作更加合理和合法,从而为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第三,“营改增”对成本核算方式的影响分析。在实行“营改增”之前企业将价税总数作为成本,价税成本又分为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两种,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进项税的发票及销项税的发票可以互相抵扣,抵扣的额度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及发票类型。在上述情况下对企业专用发票开具上的限制进行打破,企业在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的核算方式发生一定的变化,核算效果同以往相比有较大程度的提升。例如某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水泥材料原有增值税为百分之十六,实施营改增后在不含税的情况下成本降低至百分之十点六,砼原有增值税为百分之六,实施营改增后在不含税的情况下成本降低百分之四,对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有较大的积极作用。

第四,“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关键内容,在实行“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需要在得到所得税之前进行全部扣除,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会承担上述税务,此种情况使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有所减少。除此之外在实施后企业固定资产缴纳的营业税被取消,这种情况导致企业固定资产购进成本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从而对会计核算产生一定影响。

三、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效果的措施

在实施“营改增”后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为了更好的提高合计核算工作的效果,各大企业需要对各方面细节工作产生足够重视,笔者现提出如下措施,仅供参考。

第一,对现有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会计核算体系内容主要包括收集企业数据、信息,整合分析及细化核算工作等,其对企业任务制定、后期执行,内外部资源优化以及工作人员考核等各方面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上述各项工作顺利展开各大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会计核算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主要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构建合理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通过管理制度对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控,减少工作中人为错误出现的可能;其二,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内容进行具体划分,主要包括档案管理、电算化以及检查等,之后根据每项内容的特点为其配备相应的人员,从而保证每项工作均可以得到落实;其三对会计报表编制,会计要素分类以及计量方法等进行确定,为工作人员实际工作过程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支持,进而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对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核算工作产生足够的重视。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财务报表发生一定变化,为了给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企业需要将会计准则作为依据对会计账务核算进行优化处理,准确掌握增值税的特征,派相关人员对增值税产生的全过程进行准确记录,与此同时需要根据增值税的发票做好税额记录工作,加大内部税务管理力度,从而为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

第三,对税收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进行提升。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发生较大的变化,税收工作同企业的各个部门均有所联系,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的要求,各企业需要对与税收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其对税收工作产生更多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提升税务意识,从而为税收及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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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财税政策;政策演变

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之下,中小企业是各个国家发展建设过程中均不可忽视的一股强劲动力。当前国际经济形势趋紧,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同时经济转型正处于关键时期,“三期叠加”之下更需注入新生力量。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水平。

一、财税政策演变过程

(一)萌芽起步阶段(1978-1992)

1978年改革开放的大潮慢慢推动,明确提出改革经济体制,人们逐渐放活思想,沿海地区的部分农村最先开始创办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也随之开始萌芽。但计划经济的强烈影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为盘活全局,提高效益,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我国采取了“抓骨干”的方式,对大中型企业推出了一大批支持政策。此时中小企业虽开始出现,但由于其所能经营的范围仅针对农产品加工等十分有限的部分,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在这一段时期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政府和整个社会对于中小企业的关注度十分有限。1983、1984两年的 “利改税”改革将所得税推入了利润分配领域,将国营企业拉回了自主经营的轨道。此时的乡镇企业发展势头良好,顺应“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号召,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渐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国家出台的文件开始逐渐涉及中小企业,但仍没有明确地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且早期的相关文件对中小企业财税政策方面的描述是十分模糊的,大体仅仅是提到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方向,具体的范围和要求并没有被涉及。

(二)鼓励扶持阶段(1992-2003)

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呈现由增速放缓逐渐回升后快速发展的特点,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在1993年确定了改革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1994年正式实施,即分税制改革。我国开始逐步出台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此时的政策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动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解决实际问题,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形势风云变幻。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这时的财税政策从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上双管齐下,具体包括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再担保的一系列文件,各税种的减免具体规定以及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支持政策。最初仅为部分条款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之后逐渐开始有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如:1996年《国家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等。2003年,我国推出了《中小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的发展地位,明确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和政策扶持方向。另外,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进行的具体完善,其中涉及的税收优惠减免虽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制定,但中小企业同样适用,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金链稳定性具有促进作用。

(三)引导科学发展阶段(2003-)

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也是逐步完善的,政策以“先建骨骼,后填血肉”的方式不断丰富起来。近年我国大量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不仅涉及中小企业自身内部事项,如企业构成、财务管理、科研创新等等,还规范净化了中小企业所处的环境,科学全面地从多角度、多视点力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与国际接轨,产业准入、资本市场方面逐渐放开,资金来源和渠道更加广泛,相应的配套政策也逐渐出台。现阶段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包括企业内部层面和外部层面,内部层面又可分为资金来源的确保,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监管提高,创新发展的推动,销售渠道的丰富。外部层面则包括优化融资环境,建立完善信用担保机制,税收优惠减免,简化审批、减免各种收费,建立产业集群发展,组建信息服务体系,公平外部环境。

这一阶段财税政策,一是针对全部纳税单位、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结构性减税政策,如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征收,2011年个税提高免征额,“营改增”的正式推行等。二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设立的财税政策,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资金来源方面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仅涉及中小企业还包括关联往来的企业、机构,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在担保机构减免税,金融机构减税及准备金扣除的优惠;企业经营上给予相关税种的税费优惠,取缔清理不合理收费,适当给予补贴;产品销售上对出口企业税费减免、政府采购方面规定中小企业所占份额,给予政策倾斜。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结构性减税以来,中央财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目的地选择税种,确保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下降,与此同时还注重研发新的金融项目扶持。三是我国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多关注,政策倾斜力度加大。2008年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不断丰富,现已成为我国财税政策的重点。

二、财税支持体系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多元化发展

一是中小企业由于投资主体差异,建账能力、业务水平、纳税意识、财会能力参差不齐,通常需要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管理;二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东西部之间经济水平、交通信息较大的差异使得统一化管理很不现实;三是即便同样被称为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等不同的企业发展方向、困难不同。所以,国家统领大方向的基础上可适当给予地方一定权力,可以参照“黑名单”的方式列出禁止项,细致谋划发展蓝图。可事先调研各地的交通情况、优势项目、特色产业、劳动力层次结构、税收征管水平,取长补短,保留当地特色的前提下提升。

(二)关注差异,互补前行

在重视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抓住新机会。当前我国经济由要素驱动逐渐转型为创新技术驱动,与之相适应,中小企业下一步的发展也应注重创新的优势。我国人力成本优势逐渐消失,成本的增加不容忽视,同时技术创新具有不易模仿、附加值高等突出特点,其竞争优势持续时间较长,且乘数效应可经由渗透作用放大其他生产力优势,全面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两种方式之间互补,努力做到在保增长,稳就业的同时全面提升我国创新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产权的优势项目,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加快信息化发展

法律制度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保障,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后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后劲不足,且该法已不在适应最新发展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有利于确保行政效率,减少有关争议发生,有利于严厉打击变相腐败,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既保护又约束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信息时代的来临加速了产业改革和资源优化的脚步,互联网借助其优势成为时代强音。信息化管理有助于政策引导,税款缴纳,产品出清,减小有关各方风险。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参照现有的户籍系统,设立“身份证号”,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多部门信息共享,既保证资金来去可循,税款缴纳,又可建立诚信档案加强违约成本,减少违法违约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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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不遵从 影响因素 范拉伊模型

一、引言

纳税不遵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对税收流失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影响。美国联邦税务局估计2010财政年度税收流失达3000余亿美元,占当年税收收入二成以上。在号称避税天堂的香港,税款流失也达80余亿港元。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繁重,税收流失情况也较为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税收的健康发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规划,将提高纳税遵从度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主要目标。认识我国纳税不遵从现象,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治理思路,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是我国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遵从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遵照并服从”的意思,不遵从则可理解为不服从。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是孪生的概念。按照美国《联邦税收法典》的定义,纳税不遵从是“纳税人实施的及时申报、正确申报和及时主动缴纳税款等行为。”根据于这一定义,凡存在不及时申报、不正确申报和不及时主动缴纳税款之一情况的,均可被视为纳税不遵从行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不遵从是用列举法来定义的。根据对纳税不遵从的性质、违法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的,纳税不遵从被划分为逃税、偷税、避税、骗税和抗税等行为。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当履行登记、申报、报税和缴纳等遵从义务。因此,纳税遵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登记遵从。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二是申报遵从。纳税人应当如实、全面、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的税收信息;三是报税遵从。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准确地报告个人的税收情况;四是纳税遵从。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应纳税款。上述义务要求环环相扣,构成了纳税遵从的充要条件。按照这样的规定,实现纳税遵从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纳税遵从的时间条件。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非有法定情况不得延迟。除此之外,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可被视为纳税不遵从;二是纳税遵从的技术条件。纳税人应当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自己的纳税义务,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退免税、税收优惠额等。无论是自己履行,还是委托办理,都需要具备履行纳税申报的技术能力。否则,则被视为是纳税不遵从的行为;三是纳税遵从的能力条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终表现为货币财富的无偿转移,纳税人要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作保障。纳税人虽有履行义务的主观意愿,但因为资金缺乏等原因,未按照税法规定申请延迟履行其纳税义务的,也被视为纳税不遵从。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纳税不遵从分析

(一)范拉伊模型简述 纳税不遵从理论研究的实质,在于发现影响纳税不遵从的规律和相关因素,进而为改进纳税不遵从的状况,优化纳税环境,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服务。自20世纪70年代Allingham等开始有关研究后,对纳税不遵从研究融入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引入实验分析、调查问卷和心理测试等方法。范拉伊模型的引入是经济心理学进入纳税行为研究的重要内容。该模型由经济心理学家范拉伊在1979年提出,通过将经济变量与心理变量结合起来,描述了经济行为、环境条件和个人特征间的关系。范拉伊模型对纳税不遵从的描述如图(1)。其中,P表示纳税人的个人特征,如性格、价值取向、年龄、性别、收入等;E/P表示纳税人对经济状况的知觉,如对物价预期、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受等;E表示影响影响纳税人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状况、就业情况、政府政策、税率和税收处罚率等;GE指普遍的经济状况,如经济衰退或经济扩张、污染、战争与和平等;B指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包括纳税遵从的自愿程度、客观遵从程度等;S指环境中的事件;SW指纳税人感受的满意程度;SD指纳税人对社会满意状况,如公共服务、社会治安满意度等。通过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纳税人以不同方式知觉外部环境影响的,这取决于环境知觉E/P的作用程度。环境知觉E/P决定着纳税人的行为B,E和E/P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个人经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范拉伊模型分析,纳税行为既是个人行为,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纳税人所实施的不遵从行为,同时受制于纳税人内在主观动机和外部环境共同影响,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的状况。在纳税不遵从的作用方式上,纳税人的行为模式是:外部刺激—心理需要—行为动机—行为努力—行为结果—需要满足。纳税人遵从行为能否得到强化,取决于其对过去行为结果的认可情况。受到强化鼓励的纳税遵从结果,对纳税人以后的纳税行为产生正方向的积极激励,从而强化纳税遵从行为。反之,如果纳税遵从行为受挫,则有可能削弱对遵从行为的认可,在纳税人内在需求和外在诱因的驱动下,经过纳税人的判断后,调整今后的纳税行为模型。因此,当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良好保护,税收管理秩序井然,纳税人得到尊重和保护等情况下,纳税人的遵从动机和意愿将得到相应增强。反之,如果这些愿望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纳税人感觉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纳税遵从的主动意愿也会在每次纳税行动中逐步削弱,直至最终消失。因此,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的作用:一是纳税人需求的强烈程度。纳税人不遵从意愿的强烈程度,是影响其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是驱动纳税人行为的动力基础;二是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外部环境是引发纳税人行为的诱因,是引导纳税人行为的外部物体或者条件,有唤醒纳税人内驱力及指导行为的作用;三是纳税人的自我判断。纳税人的自我判断是实施不遵从行为的基础,也是需求程度和外部环境影响的交集。在外在诱因和内驱动力足够的情况下,是否实施纳税行为最终取决于纳税人的自我判断和理性决策。通过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纳税人遵从意识的形成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总体环境,这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文化沿承,公民道德整体水平等因素;二是税收环境,这主要包括该国的税制建设、税收法治状况,税收征管模式等;三是纳税人对实施不遵从行为后果的预期等。在外部存在较强纳税不遵从诱因情况下,当纳税人感受的社会不公平程度越深,则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评价状况则越差,更容易导致其产生不遵从行为;四是由税务机关的征管严密状况产生的纳税人对遵从行为的成本评价。当税收征管严密而且偷逃税成本较高时,纳税不遵从成本相对较高,因而自我行为约束相对加强;五是纳税人对纳税公平的感受程度。这取决于纳税人对纳税收益的预期与实际上的差距比。从微观上,这受到纳税服务效果和纳税人预期要求的影响,便利透明的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纳税公平的评价程度;从宏观上,这受到纳税人所感受的国民福利待遇状况的影响。当纳税人感觉自己缴纳的税款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时,其纳税遵从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反之,则会感受到更多的不公平,进而降低其纳税遵从的状况。

三、我国纳税不遵从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济因素:纳税人的主要选择 利益选择是纳税人采取不遵从行动的直接原因,是驱动纳税人不遵从的动力基础。从可获取利益类型看,包括逃税的预期收益和纳税遵从的成本支出等。在税收征管缺乏强有力措施,惩罚力度不够等情况下,逃税者即使被查处后,所面临的损失也较小,实际上给这些违法者产生了不正确的利益引导,使一些纳税人认为偷逃税是有利可图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花费的额外时间和费用,也是影响纳税人遵从与否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这些纳税遵从成本的存在,增加了纳税人的效用损失,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偷逃税的发生。在我国,由于征管手段的落后和征管制度的不规范,少数纳税人在不合理的税外负担刺激下,可以获取较多的非法收入,因而有较强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动机。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收入差距、税收成本等经济因素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由于收入差距在逐步扩大,纳税人对社会贫富的不满感受较为强烈,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对税收直觉环境的看法,进而降低纳税遵从的程度。税收成本作为影响纳税人行为另一重要因素,对纳税人的行为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从税收成本的构成看,税收负担是最主要的经济因素。而且,逃税与收入的比较、纳税时间成本都构成了纳税的经济成本,成为纳税人行为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制度因素:税制体系的复杂性 税制的复杂性显然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这种复杂性的影响在于税法体系架构的臃肿与过于复杂,纳税人对税法认知的普遍缺乏,以及实际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泛滥等。由于遵从成本开支的提高,导致了纳税人遵从动机的降低。在税法过于专业、繁琐甚至臃肿的情况下,纳税人会因为缺乏专业的知识和必要的技能而无法实现遵从。同时,这也将增加纳税人聘请财务人员等纳税遵从成本,使少数纳税人转而寻求一定的逃、避税等措施来应对。而且,税制过于复杂还增加了纳税行为的不确定性,使纳税人在计算、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时无所适从。这也使得一些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更为隐蔽,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与此同时,却可能因对遵从认识存在的不统一,使原本遵从的纳税行为被认定为不遵从。在我国,因税制复杂、优惠政策过滥等原因而导致的纳税不遵从行为还是较普遍的。由于在对待纳税人上存在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纳税人很难准确地理解和正确使用这些政策,提高了税收征收、稽查、申报和缴纳等多环节的监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实施偷漏税行为的可能性,强化了部分纳税人纳税不遵从的动机。

(三)政治因素:用税机制的不合理性 用税机制的完善与否,可以讲是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诱发因素,这直接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道德和遵从与否的判断。税收是政府的奶娘。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能否对税收使用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是财政透明化和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可以讲,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情况,与政府用税机制的建设密切相关。按照契约论的解释,现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履行的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受益。因此,当纳税人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偏低,当纳税人对政府存在的腐败、不合理支出等有看法时,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也会降低。在我国,由于用税机制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还是较为严重的。在税收支出上,存在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过多等问题;在支出效益上,存在效率偏低、程序冗杂等问题;在支出方式上,存在民主决策不够和社会监督不到位,纳税人缺乏意见表达渠道等问题。同时,我国纳税人还负担着较多的不规范收费和摊派,对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四)社会因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与政治因素相比,社会因素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影响,更多的从环境的长期影响发生的。社会习气包括社会风气、道德舆论、文化传统等对纳税遵从的认知与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并不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受社会习气影响的社会行为。在良好的纳税遵从风气下,纳税遵从会形成一种对纳税人的社会压力,纳税人如实施纳税不遵从行为,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丧失社会信任,遭到他人的歧视。这种无形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超过了法律。但如果社会舆论对纳税不遵从采取的默认、纵容甚至是支持的态度,则纳税不遵从就存在一个社会容许的环境,人们以逃、偷税为荣,纳税人的外在压力也无从谈起。与欧美等崇尚税收法制的社会文化比较,我国较为缺乏平等纳税的文化氛围,在纳税上的特权理念和思维仍较普遍存在,影响到民众对税收遵从的正确认识。

四、我国纳税不遵从治理对策

(一)立足政府改革,推进纳税服务建设 服务是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特征。现代纳税服务模式,不仅是服务手段和服务技术上的革新,更是服务理念和服务思维的创新。纳税服务理念的转变,是政府从人治向法治的治理模式转变,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这一转变发生的前提,首先是理念已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是社会行为必须遵从的依据。其次是政府的职能回归本位,成为社会行为的运动者,而不是集万能的裁判者和运动者于一身。理念是政府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政府违规没有任何特权或者赦免。最后,理念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南,成为公民评判是否的价值基础。解决社会纠纷、评判事件的是非曲直,乃至于舆论道德的谴责,都是遵循这一准则来进行的。建立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上逐步改进。在硬件建设上,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系统,高效率的信息搜集与处理,严格而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等,都是必要的。在软件建设上,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引导培育公民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优化征管组织的结构,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等,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遵循精神,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规则。除此之外,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需要遵循的,还有税收道德等社会准则。但具有约束力和理性作用的,仍然是税收法律法规。在物欲横流、利己主义盛行的时候,单纯的道德说教无法将人们的利己本能和“损他”意识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而由于道德义务的逆向淘汰,受损的将是道德水准相对高尚的人群。这就需要税收法律法规的介入,建立一种理性的行为规范,用强制力保障税收秩序的公平有效。另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应当依据精神,不能成为“恶法”的工具,成为掠夺民财,侵夺民利的手段。从上述观点考虑,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立法意图从财政汲取到兼顾公平的转变,建立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以及税种立法等结构严密、思路清晰的法律体系,是理顺税收分配关系,规范税收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精神在税收实践上的具体体现。

(三)立足民族传统,培育现代税收文化 文化是影响税收观念、制度和构成的意识基础,税收的发展史与文化的演进史是密不可分的。文化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移植而来的舶来文明,如果不能融入社会之中,是不能被视为文化的有机构成的。尽管现代税收制度来自于西方社会,但曾有很长一个时期,东方国家在税收理念、管理模式和征收手段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中西方文化差异在税收上的体现。我国古代在处理税收关系上,主要依据的血缘和宗法观念,税收规则定位于“情理”上,税收执法的严与疏,是依据与权力的远近而定的。因此,自古以来我国的税收就是实行等级制的。而西方国家在很早时就超越了血缘和宗法关系,进入契约社会。税收执法的权力从国王手中转移到议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欧洲各国议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审议税收法案。因此,西方各国在税收规则上注重的是“法理”,是摆在桌面上的利益平等。这种治税思想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文明与海洋文明的影响。以“情理”治税,和与“法理”治税,也不是截然对立的选择。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以德治国”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民众法制理念还未普遍形成的情况下,采取以“情理”治税的思想,仍有诸多可取之处,是依法治税的有效补充。而且,将西方国家一些税收理念和做法移植于我国,并不一定符合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实际情况。这样打造出来的税收文化,很难保证不是空中楼阁。立足于本土文化建设,将完善税收制度同文化建设联系起来,促进税收文化的平稳发展,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2]马国强:《纳税人行为方式研究》,《涉外税务》2000年第4期。

[3]张文春、郑文辉:《税收遵从与税收征管:我国若干问题的具体研究》,《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

[4]刘怡、杨长涌:《中国传统文化与纳税人意识》,《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5]罗冬娥:《我国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与培养途经研究》,《企业经济》2009年第8期。

[6]刘华、杨尧、刘芳:《税收遵从理论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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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调控;房地产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0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12-03

房地产行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税收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相关研究对于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剧烈的震荡:2005―2008年初高速增长,2008年中―2009年初金融危机形成短暂的调整,2009年中开始迅速反转增长。总体趋势上,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供求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有效拉动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也大大改善了居民家庭的居住条件和城市发展环境。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体制和房地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也造成了房地产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地方财政过分依赖土地收入,投机性需求膨胀并主导购房市场,导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房价过快增长,不仅加剧了金融风险和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的产生,也给区域经济的稳定增长带来了隐患。对此,近年来,国家先后几次出台比较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房地产价格稳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当前,深化房地产行业税收调控政策的研究,保障房地产及相关产业链条持续健康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近几年来有关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简述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杠杆,是财政政策得以实行的有力工具。政府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规定不同的税收鼓励措施或者限制措施,以此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而影响房地产市场。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与抑制房价,近年来,政府多次出台了较大力度的税收调控政策:

一是2010年4月的“国十条”和“京十二条”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个人售房的征税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二是2010年9月的“新国五条”规定: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是2011年1至2月期间的“新国八条”和“京十五条”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总的来讲,这些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是抑制投机。一方面,加重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对短期内买卖住房的行为课以重税;另一方面,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

二、税收调控政策对区域房地产市场各环节的调控机理及效果分析

税收调控政策对区域房地产市场影响的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在房地产市场的不同环节设置不同的税种,对房地产收益分配产生影响,从而达到促使土地收益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调控房地产价格、抑制房地产投机、促进房地产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环节(指二手房交易)的税收。不同环节课征的税收,由于纳税人、计税依据、征收方式等的不同,导致房地产价格变动的方向和程度也不相同。下面从房地产市场不同环节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

1.税收政策调控机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是指开发商取得土地后,将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俗称“生地变熟地”),而后将建成后的房地产投入市场销售的过程。在这一环节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主体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预征及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等。一般说来,增加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会增加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成本,从而会推动房地产价格上升;相反,减少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会使房地产价格下降。但增加或减少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在短期内是否会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升降,还要看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房地产供给小于需求,则增加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可以通过涨价转嫁给房地产购买者,从而会使房地产价格上升;而减少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则难以使房地产价格下降,主要会转化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超额利润”。如果是供给大于需求,房地产市场上买方相对于卖方更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那么增加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主要会使房地产开发商通过降低开发利润等而“内部消化”, 难以使房地产价格上升。

从目前开发环节税收调控政策力度看,主要体现在预征土地增值税。“京十五条”中最“严厉”的措施,即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它对于楼市调控中逆市大幅涨价或者定价过高的楼盘,具有很强的调控力。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机关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开发项目提高预征率。“预征”掐定在开发商资金还没有完全回笼的经营阶段初期,对不够实力的小开发商来说,对资金链的考验无疑是加大了。在拿地持有后,根据开发商开发产品类型大致就可以确定预征额度。例如,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在预征阶段,销售额与拿地开发的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达到了一亿元,如果预计定价高于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均价,按照预征率2%的标准,要预先缴纳200万元的预收款,预计销售均价超过一倍的要先期缴纳500万元的预收款。征收大规模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款项,再结合2010年调控政策中商业银行贷款全面收紧的趋势,这种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组合拳”,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的冲击是巨大的。对现金流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来讲,在同样的利润预期下,前期“预征”后也会加大前期资金投入,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可以起到“提前清场”的作用。通过增加开放商的成本,对其资金链造成压力,促使其为了回笼资金,尽快出清房产,短期之内,可以抑制开发商的捂盘惜售行为,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量。

2.政策效果分析

图1 2010-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北京市统计局网站)

从图1中可以明显看出,自2010年6月份以来,北京市全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持续回落。2011年1月份新建商品房价格同比上涨6.8%,而后逐步回落至12月份上涨1%;从环比看,12月份下降0.1%,连续两个月环比下降。其中,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1月份同比上涨9.1%回落到12月份上涨1.3%;从环比看,12月份下降0.2%,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二手住宅价格由1月份同比上涨2.6%转为12月份下降2%;从环比看,12月份下降0.8%,连续4个月环比下降。

表1 2010-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表

(资料来源:北京市统计年鉴2011年)

从房地产投资来看(表1),2010年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4.1%,2011年回落至同比增长10.1%,涨幅下降了14个百分点。其中土地开发投资一直保持负增长态势,而土地购置价款的降幅较大,涨幅由120%下降到仅有5.7%。这充分证明2011年是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的显效期。

(二)房地产转让环节

1.税收政策调控机理

房地产转让环节的税收主要指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目前税收调控的主要手段是加重对转让所得的课税。由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需求量较大,而供应相对滞后的情况,以及重点区域房地产的稀缺性,导致卖方市场长期存在,极易发生税负由卖方向买方转嫁。据房地产中介部门反映,二级市场交易环节中所得与转让环节所缴纳税款绝大部分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税收调控对房屋交易卖方影响较小,买方影响较大。

2.政策效果分析

二手房交易量持续下降。以二手房交易量较大的丰台区为例,如图2所示,2010年4月之后,二手房交易量大幅下降,2011年全年年初开始,二手房交易量一直处于持续走低,直到年末才有所升高。

图2 2010年-2011年丰台区二手房交易量

(资料来源: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从房价的角度来看,2011年北京二手房成交均价为24318元每平米,同比上涨12%。与2010年41%的涨幅相比回落29个百分点。2011年北京二手房房价自8月份开始连续5个月下降,至12月份成交均价为22027元每平米,与1月份相比降幅达10.4%,目前全市二手房价处于2010年8月份价格水平,但这种价格回落远未触底,有持续走低的趋势。

三、税收调控政策对区域房地产市场体系的影响

(一)房地产开发市场结构出现新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调控政策的逐步深入,由于土地增值税征收量大、税率高等因素的影响,同时金融信贷紧缩,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从数量分散型向规模集中型转变。同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开发商“囤地”及“捂盘惜售”行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房地产中介市场显现大调整与持币待购局面

一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显现新一轮大调整。根据对北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有关数据统计,依赖于二手房市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2011年以来已有超过20%的中介门店关门歇业,仅6月份就有400多家中介门店关闭,整个房产中介行业都面临考验,多家房产中介机构正在酝酿转型。二是房地产买方市场总体呈现持币待购局面。随着限购令的出台,尤其是“京十五条”对本市居民与非本市居民购房的限制,出现房地产买方想买房而不具备条件、房价下跌持续观望、买房向租房转变等现象。

(三)房地产租赁市场显现活跃上升趋势

2011年上半年,“京十五条”这一重磅政策的出台,不仅对交易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租赁市场也同样催生出一些新的现象。传统的节后租赁高峰较以往更加汹涌,租金水平出现明显跃升,整体的租赁需求明显增长。

四、完善税收调控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房地产行业政策应持续、科学、规范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各部委先后出台了鼓励房地产发展措施与调控发展政策,房地产政策前后变动较大,房地产市场波动剧烈。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关系到各行各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房地产行业应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制定房地产发展长远规划,研究科学规范的房地产制度,国家应适时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以保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促进税负公平

短期税收调控政策应该慎用,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防由于政策应用不当导致损害经济发展的情况产生。目前,我国抑制房价的主要手段侧重于抑制房地产投机,在加大交易环节税收的同时,难以避免地会由于税收转嫁效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使一些“刚性需求”的购房者的税负水平提高。应该不失时机地完善房地产保有税的改革,从根本上促进税负平衡,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苑新丽、王春雷.调控住宅市场供求的税收政策取向[J]. 中国房地产, 2011,(02).

篇14

【关键词】博弈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 避税 反避税

一、引言

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中运用多种方法实施避税,虽然种类繁多却未变根本,其总是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转移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尽管大多数国家都相互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通过税收饶让减免所得税。但是,实际办理已纳税款抵免手续繁琐,加之我国税率若低于其母国税率反而会令其补征少缴的税款。为其全球一体化利益的需要,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即跨国公司结合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如图所示:

二、跨国公司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原因

我们应该看到,跨国公司在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中国经济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自1988年至2000年,据商务部宏观数据统计显示,外商投资企业连年亏损,且亏损面从35%~70%逐年扩大,致使我国每年损失的税额至少300亿元。为何跨国公司在我国能够大规模成功避税,总是占据博弈的有利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跨国公司利用内部化优势,使转移价格运用信息处于商业保密状态,致使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居于劣势地位。

通过转移定价原理可知,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化可最大限度转移生产要素,这样既减少外部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我国政府的干预,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汇率风险,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在其内部化形成的子公司网络中,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子公司分别服务于不同市场、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获得利润最大化的机会。这些内部化优势致使跨国公司买卖生产要素的商业信息处于保密地位,税务机关并无更多机会和渠道获得对自己有利于的证据进行税务稽核,致使自身处于这场博弈的劣势地位。

第二,跨国公司利用我国税收制度差异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其避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反避税政策实施。

尽管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仍可延续至期满为止。例如: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从获利年度起”这一税收优惠供跨国公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为宽广。在2013年期满之前,跨国公司不断利用这一优惠推迟获利年度享受“二免三减半”,致使多年来在华投资外国企业账面亏损面长期高居60%~70%。另外享受“五免五减半”的在华投资外国企业也有类似的避税方法。既有优惠政策这道“王牌”,税务机关也难以有效实施反避税政策。

第三,跨国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饥渴症为其提供庇护所,使税务机关难以按反避税需要选择转让定价对象进行稽核。

地方政府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需求更多更大规模的投资,这恰恰为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提供了在区域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在跨国公司与地方政府这场博弈中,若跨国公司通过地方政府的区域优势赚取更多的钱,地方政府通过跨国公司吸引投资繁荣经济,本是双方共赢互相合作的大好局面。但现实残酷,跨国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若渴的心理,占据有利地位,与当地政府讨价还价,而当地政府则不得不步步退让,廉价出让土地,争打税收优惠牌,甚至干预税务机关征管稽查工作。加之税务机关自身也难免有畏难情绪,担心影响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等等,使得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选择转让定价对象实施稽核。

在这场博弈中,我国想要扭转劣势低位,成功实现反避税,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运用就不得不多动脑筋。笔者认为,将稽核作为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实施最终的环节,也不失为其中一种值得尝试的办法。因为,稽核的健全度和处罚度直接影响跨国公司对转移定价决策策略的选择。本文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和跨国公司避税与反避税策略模型,分析我国稽核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

三、策略性博弈模型建立及其分析

(一)构建策略性博弈模型

模型假设: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为参与双方进行博弈,双方的行动策略在事前均不为对方所知。二者选择各自的每种战略的概率,恰好使自身位于选择的无差别点。

在模型中,跨国公司的策略是使用转移定价或不使用转移定价,选用转移定价策略的概率为Pm,不采用的概率为1-Pm。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利润为M,若实施转移定价可将利润M转移国外,对跨国公司整体来说,获益就是M。但若被我国税务机关稽核,会被责令补缴税款,并承担罚款。假设,所得税率是T,则缴纳税款为MT;假设罚款率是f,则罚金为Mf。

税务机关的策略是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稽核和不实施稽核,选择稽核策略的概率是Pt,则不实施稽查的概率为1-Pt。假设稽核成功的概率为Ps,则不成功的概率为1-Ps。税务机关选择稽查时的成本为C,选择不实施稽核时的成本为A,有C=A+B,B是实施稽核时的调查成本。如图所示:

(因为所得税率和罚金的比例是东道国制定,所以可假设税务当局对制定所得税率和罚金比例有重要影响,即T和f在此可看为常量。)

(二)策略性博弈模型分析

1.对跨国公司而言,税务机关的稽核成功率与调查成本,是影响其转移定价策略的直接因素。税务当局的稽核成功率越高,越能牵制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行为。在税务机关的实际工作中,我国对转移定价稽核的制度应规范全面,提高可行性,同时降低调查成本,则能在短时间内查获问题,使得跨国公司无法获取利润,调高工作效率。同时,制度的完善包括增加罚款额和各项处罚措施,会增加转移定价的风险成本,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施转移定价。

2.对税务机关而言,收益越高的跨国公司越是容易成为显眼的稽核对象。收益越高的跨国公司,应该列入税务机关的稽核范围,因为他们利用转移定价的概率相对要高,而且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损失也相对越大。当然在选择这样的跨国公司作为稽核对象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稽核造成的影响,需要税务机关掌握充分的证据,审慎、严格地按照法律规程进行稽核,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

四、税务机关管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建议

第一,创造有效外部市场,促使跨国公司从内部化发展向外部化发展转变,促进征纳双方信息公开透明,使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在博弈中处于平等地位。

跨国公司由于内部化优势明显,为其逃避税收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尤其体现在最终产品市场的贸易和服务上更为明显。税务机关应争取在反避税斗争中获取主动权,创造一个有效的、在交易活动中有大量买方和卖方的外部市场,拆除跨国公司优势壁垒。这样,即便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采购关联企业相关产品,进行暗箱操作也难以成形,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以往所谓的“商业机密”也被公开透明,扭转税务机关在以往反避税博弈中的劣势地位而趋于平等。当然,推行企业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时间、耐心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培育出更为有效的外部市场。

第二,借鉴外国在反避税措施中有效方法,立法明确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改善税务机关在博弈中的劣势处境。

西方国家为维护各自国际税收权益,先后推出各种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例如,美国税法规定,转移定价应由跨国公司负举证责任,充分行使东道国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这场博弈中的劣势处境。我国也可以效仿之,建立专门负责处理涉外税收争端的“税务法院”,完善中国税务的行政、立法、司法组织。通过定期的专项税务审计发现转移定价问题并加以控制,进而提出举证的要求。对那些重大项目的举证材料可委托境外的会计公司对境外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核公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合理运用税收筹划,针对性地选择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跨国公司,约谈与培训双管齐下,增强税务机关在定价调整中的主动地位。

跨国公司经常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从母公司采购比中国同样的原材料高出数十倍价格的原材料和零件,再以低价向母公司出售产品,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利润。对于这些有高进低出嫌疑的跨国公司,税务机关应将其重点监控对象,如若这些跨国公司需进行定价调整,可先对其进行约谈,促使其主动放弃转移定价内部化运用。对约谈后仍不放弃转移定价的跨国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局,由其出面维权,实行定价调整。平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定期培训,促使其转变观念,从一开始就放弃内部化转移定价,引导跨国公司走出避税误区。这样既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定价调整中处于主动地位,还可以化解强化征纳双方的矛盾,促使跨国公司诚信纳税。

第四,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梳理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跨国公司避税诱因。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崇的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其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尽管我国已经引入APA制度,但由于APA对法制健度、市场透明度,信息公开度有较高的要求,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的条件。因此,可结合我国国情,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贯彻到实践中,采取重点突破的策略,有选择地稽核某个行业中较大型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通过审计一家公司,警示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另外,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可以不断调整跨国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逐步使我国从以税收优惠为主打的吸引外资时代向以市场引力为主打的吸引外资时代转变。

第五,扩大国际反避税合作,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着力点”的涉外税收征管机制,使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博弈中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缺乏全球性的操作规范和监督,由于各国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税收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价值观念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对国际转移价格的监管。可以考虑设立“国际税收管理中心”,负责国际税收决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再设置中心在副省级以上城市派出机构“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和“反避税调查机构”,前者负责监管反避税工作,如双边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执行、调整以及覆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后者从事专门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并负责所在局与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的沟通工作,收集并上报所在局需要专员办协助解决的情报资料。通过这样的合作,推动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在反避税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

五、结束语

总之,在与跨国公司的避税和反避税博弈中,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国家,资本相对匮乏,反避税工作应以不妨碍正常引资为度,讲究策略。我国制定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与投资者母国分享资本带来的税收增加额。但是我们应有限度地允许外商投资者从国际避税中获得投资回报,这样才能带来更多投资实现。如此,我们在这场博弈中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注释

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参考文献

[1]Jack Bernstein. Transfer Pricing in Canada[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1999,(12):67.

[2]常秀芳. 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浅析[J],2011,(11):44-45.

[3]王其乐.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治理[D],南京师范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