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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

篇1

关键词 建账 偷税 税收核定 逃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一、案情简述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某区皮革皮具城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批发,零售贸易等,由于涉嫌偷逃税款,税收稽查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为查账征收期间,但公司该建账而未建账,一直拒绝提供账簿,检查人员从五个方面确认了企业的商铺销售收入,一是检查人员从企业调取的商铺销售合同原件,二是由当地国土局提供的商铺销售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契税完税证,发票复印件,三是银行提供的商铺业主按揭记录复印件,四是地方税务分局提供的企业税控机开票记录,五是检查人员从企业调取的五本手写记录商铺销售的笔记本原件,通过这些数据的逐步对碰,确认收入,同时,通过调取的一些数据,发现该公司虚报成本,遂根据这些数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核定其成本,最后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2006年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比例分别达到了73.34%,68.44%,79.06%,对此税务机关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但在是否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二、不支持移送司法机关的观点的解读

有观点认为,本案不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为1997 年《刑法》第201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只有符合上述四种罪状的行为才构成偷税罪,而该建账未建账并不符合上述任何罪状,未建账也不是销毁账簿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们应严格按刑法的规定来出入人罪。但是理想和现实往往出现不同程度的背反,如果放任企业不建账,而采取检查时用核定税额的方法来补缴税款,那么可以断言,人们会选择不建账,因为根据他们的成本效益分析,不建账要比建账风险小的多,随着不建账的纳税人的不断增加,偷逃税款的口子将越开越大,这对一直强调要健全企业会计制度无疑是致命的打击,也会给税收的征收造成极大的困难,这是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

三 、税收核定的合理性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的经典阐释是有应税事实就应当缴纳税款,当纳税人该建账而未建账,拒绝提供账簿的情况下,我们无法了解纳税人的事实,但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只要有经济活动,哪怕纳税人未建账,我们也要向纳税人征税,如果我们不能采取核定的方式来追缴税款,必然使国家的税款流失严重,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而且也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对其他纳税人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现实生活中,由于税务机关的水平千差万别,税收的核定的质量有高优低,但这并不影响税收核定的合理与合法性的存在,同时我们可以制定更加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执法程序来提升我们核定的准确度,现实中纳税人也有提出异议,进行听证的权利,当纳税人觉得税务机关核定过高时,他可以提出证据,税务机关将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担心税收稽查机关产生惰性的担忧我们也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核定程序的方法来避免。

四、完善建议

在追缴税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征管法》第35条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核定的方式,但是对于是否可以以核定的税款作为衡量当事人偷逃税额的标准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漏洞,亟待我们加以完善。但是,2009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一字之改不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更加重要的是改变了过去采用列举罪状的方式,而是采取了更加明智的归纳概括的方式,将逃税罪的罪状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的行为,这样我们就能够将很多日新月异的逃税行为归入其中,并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对于已经建账,并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果其涉税信息只为纳税人本人掌握时,当其拒绝提供时,税务机关已尽最大限度履行检查义务后仍然不能查清应税事实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核定方式确定逃税数额并进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然我们一再强调,由于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制裁,因而在核定的精确性上应当有所保证,应当建立健全税收核定的各项制度,完善税收核定的程序,通过严密的法律程序来限制核定权实施主体的权利滥用,同时也要给予纳税人异议权,通过纳税人的异议或听证来纠正税收核定的失误。

五、结 语

“哪里有行政活动,哪里就有财政的影子”可见国家职能的实现需要财政的支持,而税收作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动力所在,强调行政法治,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顾此失彼,也应当保护国家的征税权利。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未建账公司的处罚力度,提升其违法风险,让他们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的选择,这样国家的税收环境才会向着好的方面发展,国家利益才会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最重要的是我们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最终建立起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篇2

税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施行现代所得税法的国家是

A.英国B.法国

C.德国D.美国

2.区别税与税的重要标志的税法要素是

A.纳税主体B.课税客体

C.税率D.纳税环节

3.属于财产税的税种是

A.增值税B.契税

C.印花税D.营业税

4.目前,我国的进口关税使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是

A.特惠税率B.协定税率

C.特惠税率和协定税率并用D.最惠国税率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属于税务机关权利的是

A.税收法律制定权B.税务检查权

C.税款征收权D.税务稽查权

6.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是

A.消费税B.房产税

C.关税D.资源税

7.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

A.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业务B.融资租赁业务

C.货物代销业务D.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8.属于我国目前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木制一次性筷子B.高档数码相机

C.白糖D.价值1.5万元以上的笔记本电脑

9.适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金银首饰B.成套化妆品

C.成品油D.卷烟

10.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事项是

A.交通运输劳务B.保险劳务

C.加工劳务D.修缮、装饰劳务

1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其计税依据是

A.该商品购买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B.该商品买价减去销售国退税后的余款

C.海关审定的价格

D.组成计税价格

1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中国移动通信公司销售IP电话卡,同时销售配套电话机

B.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提供装修装饰服务

C.热水器厂销售热水器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

D.电脑公司销售电脑,又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13.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钻石B.白酒

C.游艇D.小汽车

14.我国目前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高档手表B.汽车轮胎

C.高尔夫球及球具D.黄酒

15.目前,我国适用复合税率征收关税的商品是

A.胶卷B.新闻纸

C.原油D.录像机

16.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立法规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主体是

A.大型企业

B.一切企业、单位及个人

C.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D.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17.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A.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公司B.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

C.传递函件和包裹的快递公司D.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公司

18.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A.纳税人居住地B.转让合同签订地

C.纳税人机构所在地D.无形资产使用地

1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该期限为

A.1年B.2年

C.3年D.5年

20.关税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的无形货物

B.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国境为标准

C.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

D.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

2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该期限为

A.一年内B.二年内

C.三年内D.五年内

22.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最早颁布实施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3.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是

A.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B.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C.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D.罚会

24.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A.8%B.10%

C.12%D.15%

2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是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一个纳税年度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连续五年未居住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未居住

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的防止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是

A.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B.成本核算法和固定比率法

C.市场价格法和固定比率法D.成本核算法和正常交易法

27.在甲城市注册的某房地产公司,在乙城市建房,在丙城市设立销售处,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

A.甲城市B.乙城市

C.丙城市D.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城市

2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小刘业余兼职报刊编辑,每月获得酬劳600元

B.小李在某餐馆做服务员,每月获得收入1800元

C.小王参加有奖销售,依规定程序抽奖,获得500元奖金

D.小张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5万元

29.依现行立法规定,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A.当地房产的市场平均价B.当地房产的平均租金价

C.房产的购进价D.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

3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A.土地的市场价格B.土地的成交价格

C.土地的评估价格D.国土局确定的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税权的特征有

A.专属性B.法定性

C.优益性D.公示性

E.不可处分性

32.普惠制关税包含的原则有

A.普遍性B.非歧视性

C.非互惠性D.歧视性

E.互惠性

33.我国税收立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

A.通知银行扣缴存款B.扣押财产

C.查封财产D.依法拍卖财产

E.依法变卖财产

3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

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

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E.中外合资企业

35.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

C.定期定额征收D.代扣代缴

E.委托代征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6.税目

37.消费税

38.税法解释

39.税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40.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主要原因。

41.印花税的特点有哪些?

42.简述税法的作用。

43.简述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4.论述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进步与不足。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5.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高梁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合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2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价值30万元的白酒交给某超市代销;

(4)将自产的20万元白酒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46.画家刘某,自己开了一家书画店,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2012年收入如下:(1)书画店全年销售额90000元,扣除进货成本、税金、费用后,纯收入30000元;

(2)在某高校兼课,每月两次,每次课酬400元;

(3)出版个人专著,取得收入20000元。

问题:刘某的上述收入,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如何纳税?请说明理由,并列出计算式。附:

篇3

一、下面就有关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政策,及会计核算做简要介绍:

1.出口退税

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本文所讨论的仅指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消费税不在此讨论范围。

2.征收率和退税率

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另有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1995年—1996年出口退税率调低为3%、6%、9%,1998年—2002年出口退税率调高到5%、6%、13%、15%、17%,2004年又平均调低了3百分点,2006年出口退税调整重点在于调低或取消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和附加值低、出口量大、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重要技术装备、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政府已将出口退税机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来达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3.零退税率:对于出口国家禁止出口(如天然牛黄、麝香等)或特定的情况下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货物及计划外卷烟等)、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既二高一资产品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普通硅酸盐水泥、墨盒等)。不退则征,零退税率货物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

4.出口贸易的主要有二种方式:(1)自营出口:是指经外贸易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可以将自产和收购的货物直接办理出口,包括直接出口、转口出口、托售出口等(九龙公司符合自营出口条件)。(2)出口:指外贸企业受客户委托办理进出口税收业务,收取一定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

二、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公司因出口业务主要服务于国外工程的特殊性,所以会计核算适用于本公司业务。

1.会计科目的设置:公司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其他应收款—海运费、其他应收账款——应收单位款—(综合管理:保险费、产地认证费等)”;

2.账务处理:

(1)货物验收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客商(或银行存款)(2)货物出口报关收到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借: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国外客商(项目)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国外客商(项目)

贷:库存商品

(3)收到美元货款收汇时:

借:银行存款—外部银行(美元金额)

贷: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4)收到美元同时申报计算出口退税额和结转成本:本月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计税价格*退税率

提取出口退税额,并结转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成本税额=购进货物计税价格*征退税率之差。同时,做退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外销—**客商(项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单据: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6)月末结转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视同内销的零退税率出口商品的账务处理

由于出口商品中常有国家限制出口的零退税率货物,根据出口货物“不退则征”原则,零退税率货物按内销核算,需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简述如下:

①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客商

②收到国外美元汇款收汇时

计算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FOB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1.17*17%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国外客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国外客商

贷:库存商品

③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④月底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因为本公司出口退税业务运营比较短,再则不同地区对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不是完全一样,所以本文只是针对十三局九龙公司业务进行探讨.

篇4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影响

一、“营改增”含义、背景及意义

“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行了合并。于1994 年出台的税制规定,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个最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分立并行,规定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这种税制安排对于当时的经济环境来说是非常适应的,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已不再适用,逐渐显露出本身的缺陷和不合理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营改增”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首先,如果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就会限制增值税的作用,不利于税制的完善;其次, 如果对于大部分第三产业不采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优化;第三, 如果并行两套税制,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在实践中面临很大的困难。所以说“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其减少重复征收环节、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做法, 将使得很多市场主体不再受束缚,积极发挥自身潜力,昂首阔步地进行业务经营和发展、产业更新,有利于服务水平的提高,生产方式的快速转变,进而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改善民生、让利百姓等做出贡献。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还可能需要在材料购进与分配、与各方的验工计价等很多方面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核算税金也更加明细化,需要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此处笔者结合自身所在行业特点及工作经验,从二级核算制建筑安装企业入手(二级核算制简单地说就是由总公司对外统一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且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具体建安业务由个分公司自己核算的会计核算形式),对“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经过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为了便于比较“营改增”前后收入、成本等的变化,在此不对其转嫁性做考虑。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

建安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利用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也就是说收入减少9.9%。

(二)对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要按照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和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有关。而现阶段我国建安业上游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这就提高了改制后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了利润。

1.建筑材料费

首先对三种主要材料费用的影响。三种主要材料分别为钢筋、水泥和木材,其中钢筋和水泥宜采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适用增值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5%;其次是对建筑地材费用的影响。税制改革后购买地材要按3%抵扣税款,那么地材的成本减少2.9%;第三,对混凝土费用的影响。一般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那么混凝土成本减少5.6%;最后,对其他材料费用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材料种类非常多,其税率也都不一样,在此不做过多考虑。

2.人工费

建安企业人工费是其工程总造价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否对人工费征收增值税以及征收多少是“营改增”后影响企业整体税负走向的关键因素。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的征税方法有两种:第一,一项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纯粹分包出去,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纯劳务分包费用缴纳3%的费用,是“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第二,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服务费缴纳5%的费用,是“服务业”营业税。至于建筑劳务企业应遵循哪种纳税方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营改增”对人工费的影响还不明朗。

3.机械费

建安企业机械费分为设备租赁费和自有设备维护修理费用。目前建安企业租赁设备的情况占70%到80%,“营改增”后有形资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三)对现金流、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营业税税金减少的程度。现金流的增减和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征收营业税时,现金流还受建安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税金预缴制理论上是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完工后清算,再进行找平。但在实践过程中,缴纳税款一般是按照工程进度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的,使得建安企业纳税税额往往高于真正应该缴纳的税额,除了营业税,缴纳所得税也是此种情况,这导致建安企业工程款收回远远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给企业现金流带来严重的冲击。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可以在获得业主确认的完工签证或受到工程款时进行税金的缴纳,对企业现金流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

(四)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1.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后纳税人类别的不同会对增值税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税制改革后会对建安企业纳税人类型进行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的税负要比后者的低,这非常不利于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积极性。

2.流转税

缴纳营业税时,应交的营业税税金会被计入损益类科目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在核算利润时,会从收入中将营业税税金扣除。“营改增”后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此时利润是减少的。

3.所得税

所得税的变化情况和利润变化情况相关,“营改增”后利润是减少的,那么所得税也是减少的。

(五)对票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涉及的专用发票又被购买方用作进行税额的抵扣,如果发票管理不严格,购买方可能会在抵扣税金上做手脚,严重的甚至会触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进行业务交易时所取得增值税发票,要注意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查,检查其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印章等的真实性,对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进行检查,避免逾期无法抵扣而产生的税额风险。此外,在二级核算制下,各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全部汇总到总部进行抵扣,收集发票将会成为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如果收进的工程款是含税的,还要将其转换为未含税金额确认收入,同时要确认销项税额。

三、结束语

综上,“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面对“营改增”不断扩围并给各行业带来困惑的情况,应该积极探索适合各地区、各行业情况的税收政策,政府可以建立专项“营改增”资金,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过渡性的财政扶持。企业在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利弊时,要积极应对,寻找使企业尽快适应“营改增”的方法,比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营改增”对企业各方面的影响适时调整经营策略、采用可行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手段、加强票务管理、加强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等。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J].上海国资,2012.1

篇5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3015103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在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同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这个比例数据在2011年仅为4.4%。这也或许意味着电商改变零售业格局的开始。这一比例还将保持扩大态势,到2013年达到7.4%。人们不得不惊呼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而在各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中,普通人参与得最多,也是最熟悉的的莫过于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C2C模式是网络公司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而创建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市场,即个人卖家通过电脑上传产品到网上市场,买家通过电脑进入网上市场,了解产品,从而购买的网上交易市场,如淘宝网、易趣网等。从C2C市场来看,淘宝集市地位依旧稳固,截至到2012年12月淘宝占全部的96.4%,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2%。

淘宝C2C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它高度结合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使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降低增益提高。然而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电子商务,个人网上交易活动在白热化的发展趋势之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一些违法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网络商店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的适用,从事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侵害着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利。

1我国存在对C2C电子商务监管征税的必要性

1.1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公平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上述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C2C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尽管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还不高,如果实行征税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和实体经营带来的税收相提并论,但从国内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C2C电子商务进行买卖,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C2C电子商务会创造比现在更多的利润,如果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免税将会导致税款的巨大流失,也不利于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其征税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同时,税收公平是税负基于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在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不同税负能力的人缴纳不同金额和种类的税,同样模式的卖家之间,纳税义务应该公平分配,他们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只是一个存在虚拟网络之上,一个是实体。因此,交易方式的不同不能破坏税收公平。

1.2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

不规范的网店经营情况如果长此以往,可能会给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埋下隐患,通过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加强对网店的监督管理,可以让那些想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的苗头及时得到扼制,达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目的。对于个人网上交易的消费者而言,有据可查的规范化的网上经营活动也可以更好地保障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

基于C2C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境外卖家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和买家联系,发送货物的形式将会影响到税款的征收,卖家出于节约成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避税方式,比如境外卖家是以营利目的携带货物入境,但一次携带货物没有超过限定金额,按照关税的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关税的,这是境外卖家利用我国关税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营利的方式,给我国关税的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技术服务费涉及到知识产权,历来是导致收入来源征税权之争的源头。在传统交易中,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商业秘密、专利等特殊商品会以纸张为载体,但如果将有形实物载体上记录的知识产权内容转化为数字形式,并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在线交易,不仅规避了关税,更会对我国依赖于知识产权经营的民族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无论是从挽回关税损失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都是非常必要的。

2C2C征税政策出台的障碍

一个如此必要的政策却迟迟未出台,其中必有其障碍所在。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C2C征税政策的障碍。

2.1对C2C行业负面影响

C2C征税政策对C2C电商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显著的,这也是美国长期不对电商征税的最主要原因。电商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价格低廉,这也决定了其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若对C2C电商征税,其低价策略将很难维持,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倒闭。

举个例子,一家年销售收入100万元的C2C电商,其利润按10万元算(比较成功的电商),如果交税,要交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共约8,866万元,净利润仅约1万。也就是说,征税后的较为成功的C2C电商其销售净利率仅为1%,这大大低于传统商贸的销售净利率。

2.2对税法原则的冲击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C2C征税政策将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其中,最严重的冲击来自税收公平原则。鉴于此方面内容前人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仅就税收公平原则做进一步探讨。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该使各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若不对C2C电商征税,电商便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的合理避税港,这种电商主体与传统商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将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若对C2C电商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的征税政策,也将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无法实现。因为C2C电商往往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存在,若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征税政策将导致其丧失成本优势,是不公平的。

如前文所举例子,一家较为成功的C2C电商,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只能换来1万元左右的净利润。而一家较为成功的传统商主体,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约能获得8万元净利润。这是整整8倍的差距,显然会造成不公。

因此,如何制定C2C征税政策将是税收公平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

2.3税收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也给税收征管法带来了冲击,这也是C2C电商征税政策所面临的最大技术性问题。电子商务无形、无纸、无址、无界的特性给税务登记、税务征收以及税务稽查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2.3.1税务登记上的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其“无址化”的特性使得任何个人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网上商店”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工商部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

2.3.2税务征收上的困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发票、账簿等均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出于种种考虑许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设置传统意义上的书面账薄,这样就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无纸化”。

2.3.3税务稽查上的困难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

对于设立了电子账簿的C2C经营者,由于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无形化交易,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地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加之,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采用的一些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譬如,为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安全防火墙措施,以及超级密码和用户密码的双重保护,相应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账簿、凭证,监控其纳税行为的能力,为篡改、删减电子账簿、凭证上的记录,偷逃税款赢得了时间。

而对未设立电子账簿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本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征。依征管操作实务,税务机关可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产制的应税产品以及日常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核定应纳税额。但网络商店的经营者从事商务活动所依托的C2C电子商务网站不能提供此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又不具有可靠性,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

3完善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3.1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3.1.1税收独立性原则

坚持税收独立是基本前提。在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有不同的态度。固然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更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切实维护本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优先的原则。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税收调控对于稳定国内市场、免遭国际市场的震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下,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转移搭上互联网这一座高速大桥,使其流动性变得更快,对传统的征税体系造成不小的冲击。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赖度较高的国家,C2C不征税的话,会削弱一国的财政能力。所以,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积极地探索与之配套的征税体系,维护本国的及利益。

3.1.2税收中性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是核心根本。C2C是一个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兴交易模式。对于这种交易模式,国家产业政策应该予以扶持,减免税费就是一种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支持。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典型的如美国,直言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并巩固在电子商务的领导地位。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是为了在国家产业支持与国家财税收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并使税法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绝对的中性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大多数情况只能是相对地中性。

3.1.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坚持现行税制是基本方法。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森曾说:“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前几年,有学者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以数据流量作为纳税依据。开征这种新税,虽然有新意,但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不实用。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必要的改革,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应付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挑战,该征增值税的征增值税,该征个人所得税的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三大原则之外,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相协调原则,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原则,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3.2.1明确税源管理权限

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仅仅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还包括这部分税收收入如何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的问题。

从现行的税源管理框架来看,分为三种方式:(1)归中央统一管理;(2)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3)归地方分别管理。如果让中央管理,最大的好处是有效解决了地域性难题,集中管理,高效便民。但其弱点是扩大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差距,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均衡性。在这种模式下,就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预算制度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从根本上去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关系。

如果将这部分税收列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在管理上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这样的话,就会存在地域性困境。需高度依赖于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目前我国金税工程正处于三期工程建设,全面推开尚需一定的时日。

如果在第三方式下,这部分税收将完全划归地方,它会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东中西部的财政收益进一步拉大。而且地方地府极有可能在财政利益的驱动下,大搞网络交易平台,如同设立开发区一样,争抢资源,盲目投资,浪费纳税人的钱。

故笔者建议,这部分的税收由中央来征收,根据各个地区财政收入具体实情合理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平衡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之间的矛盾。

3.2.2推广电子发票凭据

征收不同的税,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应税凭据。在C2C的电子商务中,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会记录交易信息,但是对于这种交易信息的真实合法性,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考虑。比如说在淘宝上,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借款活动,显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去征税。不能因为支付宝的数据发生了变更,就证明其是一种交易行为。况且这些交易不一定是用支付宝里的现金进行支付,有的买家可能用积分,红包等其它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物。

对此,理论界的主要解决思路是通过电子发票来记录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在法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法国通过立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电子发票制度。该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制作、开具必须经过认证中心认证,以确实双方交易行为真实性和不可逃避性。而在我国,2013年2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可惜的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明确表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不是针对电子商务征税。

但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很明显,网络发票覆盖C2C电子商务的这种应税行为。可以说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客观上为电子商务征税铺路。

3.2.3完善税款征收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但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由于征管法律关系双方的隐匿性,需要第三方平台的协助才完成交易。所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最好的办法就与第三方支付的协作,从而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在淘宝C2C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支付宝合作,认定哪些是真实交易,具体应纳税数额是多少。

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执法难题,比如税务文书送达问题,可以将税务文书直接送到支付宝,纳税人通过个人密码登陆网站及时浏览该文书内容。当纳税人不及时纳税时,可以与支付宝合作,直接冻结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支付账户,甚至可以将税款直接从冻结账户划拨到税务机关账户。

3.2.4细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很明显,C2C中淘宝卖家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现阶段,应当须要增加对办理税务登记要求力度。对于符合应纳税主体资格的淘宝卖家,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对于C2C淘宝卖家的税种登记应当灵活处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C2C淘宝卖家的信用等级即皇冠等级去设定相应的征收率。一般而言,淘宝卖家的皇冠等级越高,所适用的征收率也相应的越高,体现了税收政策对C2C中小淘宝型卖家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徐阳光.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