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7:51: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共场所安全常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公共场所 火灾 防火
一、公共场所的火灾特点和烟对人体的危害
公共场所一般包括宾馆、饭店、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商场(店)及地下营业性场所等。从公共场所的火灾特点看,由于(经营)面积大,可燃物多,人员多,加之易燃材料装修,一旦发生火灾,燃烧迅速,有的宾馆、影剧院、商场顷刻间便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同时散发大量有毒气体,烟气迅速蔓延,在人员密集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疏散困难,引起人员大量伤亡的严重后果。有资料表明,烟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气体,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氰化氢、氯化氢等。空气中氧气浓度低于6%,6至8分钟人便会死亡;当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1%时,吸气数次,人便失去知觉,1至2分钟即可死亡;氧气浓度在2%至3%时,45秒钟人便会死亡。事实证明,火灾中大量人员死亡,多数是被烟熏中毒窒息而后被烧的。据统计在整个火灾中被烟熏窒息死亡者是被火烧死亡人数的4至5倍。
二、公共场所防火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随意降低建筑物耐火等级,先天性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公共场所中尤其是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及多数娱乐场所,由于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和盲目提高装修档次及单位领导消防法律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的影响,严重忽视消防安全,宁愿投入重金进行豪华装修,大量采用木质材料、塑料、油漆等烟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而不愿按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不但增加了这些场所的火灾荷载,致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降低,也使火灾危险性空前增大,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火灾蔓延迅速,过火面积增大,火灾损失无法估量。
(二)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章用火、用电现象普遍存在。公共场所由于具有人员密集、人员流动量大、货物集中、电气设备种类繁多等因素,加之管理难度较大等原因,许多电气线路敷设、电气安装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体育中心因活动需要,设置有大量照明、通讯、音响等电气设备,临时线路较多,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过负荷用电,用火用电麻痹大意、违规操作,一旦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电气线路发热、绝缘层老化、短路、过负荷等而引发火灾。部分单位领导、员工防火意识较差,随意动用火源,管理混乱,使用多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造成火灾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三)消防设施损坏、缺乏、停用的现象较为突出,消防设施配置、管理、维护不善。许多单位灭火器材数量不足或与配置场所不符或过期使用,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不合格,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维护不当。有些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从配备后,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没有专人管理,长期得不到维护,设备损坏、老化严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火灾,根本不能实施自救。
(四)防火分区不严,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数量少。有些单位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在建设之初,常常突破分区面积标准或为满足分区面积要求,简单以卷帘进行分割,只简单的以面积数字上满足规范要求,没有具体考虑货柜摆放等因素对疏散的影响,造成从数据上看分区面积够,但对疏散的安全有效上考虑较少。安全通道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数量少是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
(五)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公共场所中的一些单位履行消防管理责任不够积极,配合消防机构执法、宣传等工作不够主动;一些单位消防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许多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设施不配套,自动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消防值班检查制度形同虚设,营业后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基本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致使员工上岗后不懂得消防安全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许多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混乱,违章蛮干,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现象时有发生;群众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知识匮乏,自防自救能力差,群众义务消防名存实亡,消防宣传教育效果欠佳,社会整体抵御火灾能力较弱。
三、公共场所的火灾防范管理措施
(一)场所防火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选地与安全布局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设置。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消防审查应作为其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二)公共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内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三)公共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场所房产所有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
(四)公共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另,应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公共场所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要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同时对消防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增强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六)公共场所要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公共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七)公共场所应提高员工素质。营业性场所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意识,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八)公共场所应加强公众的消防宣传。公共场所人员涉及面广,要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率,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赖于全民消防素质的提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家庭、学校、厂矿,不留死角,唤起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
参考文献:
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及设施;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其他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自然灾害、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交通事故、踩踏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和治安事故等。
一般行业和场所的危险源总是和某种能量或能量的载体有联系。而公众聚集场所最大的危险是来自公众自己。同时,公众聚集场所具有各种设施复杂分散,场所面积大,并且人员多、密度大、流动性大、随意性强、危险因素多等特点。并且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对引发事故的人为因素难以预防、控制和实现有效的组织管理,所以大量人群聚集在一起进行某项活动,一旦发生事件,人群存在从众心理及盲目恐慌,往往会导致灾害扩大,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近年来发生的一次性人员伤亡较多的非工业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的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多建在人员集中地段,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这些场所布局紧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区小,事故的繁杂性和危险性增加。同一建筑多种经营共存,而且各自属于不同的经营者,安全管理混乱。公众聚集场所人员集中,密度大,多数人员缺乏逃生知识,一旦发生火灾等灾害,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易燃材料及各种塑料、化纤、海绵制品,火灾发生后产生有毒烟雾,大面积扩散蔓延,严重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较多,电力负荷大,电气绝缘材料容易老化,电线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容易造成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有的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入口少,疏散步行距离长,发生灾害时,人员疏散只能通过出入口,不能象地面场所那样通过其他办法仍可疏散,地下建筑无自然采光,断电时,人的视觉下降,心理恐慌,疏散更加困难。有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不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和器材,或者对设置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不进行维护保养,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人员的安全疏散无保障。还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为防盗和便于管理,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有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符合防火要求等等。从安全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公众聚集场所潜在的危险性。
防范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首要任务是疏散救人,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为此,我们要采取以下安全防范的对策与措施
1. 加强规划、审批和检查
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尾矿(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其他危险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检查其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人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公众聚集场所的机房、消防值班室等安全重点部位。严禁在营业时间内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封闭封堵外墙窗户或采用固定铁栅栏。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夜间留宿人员(值班人员除外)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为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违章用火、用电、用气。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群众性活动;其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2.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故并没有固定的危险源,最大的危险多半来自人们自己的无知和大意。人们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前就应注意自己活动的安全问题,哪怕简单的活动也应有安全意识,这样便于发现需要防范的意外情况;还要穿戴与活动相宜的服装,配备适当的工具;平时应多积累一些简单的安全知识和救治方法,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才能发挥作用,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人们进入公众聚集场所时,自己要有意识的了解其内部地形,熟悉所有通道的方向,并做到心中有数;应认真阅读安全需知,并认真遵守;向管理人员了解安全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一旦发生险情,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应惊慌失措,切勿上前拥挤,应尽量向人群少的地方躲避,或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有秩序地撤离现场。
3.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防范,是对公民整体安全素质的考验。除了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可能消除灾害、事故隐患外,最重要的是每个人的事故防范意识和临场自救及互救能力。只有公民整体的安全素质提高了,我们才能安全地进行公众聚集场所的各种活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张贴图画和广播、播放闭路电视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预防突发事故,如: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和救援等安全常识。
4.制定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救援预案
因为大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是安全预防重点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重点制定应急疏散救人预案,以便于平时进行演练,发生灾情时按预案有序地组织疏散救人,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救人预案的主要内容是:⑴人员疏散的组织。应设事故广播组、事故照明组、内部疏散引导组、外部疏散引导组、警戒救护组等,并明确分工;⑵人员疏散的现场指挥。通常由场所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指挥,救援队到场后参与指挥或直接指挥;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如步梯、消防电梯、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间)、直通室外的门等;⑷确定选择疏散路线。选择疏散路线的原则是:选择最短的直通室外的通道或出口、尽量避免对面人流和交叉人流、选择烟气尚未充斥的通道或出口、选择直接通往疏散楼梯间的通道或出口;⑷疏散救人所需的救援车辆和技术装备,需要调集的各种协同力量等。
5. 推行安全评价制度
在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中,只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安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应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报送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有关人员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位置及周边、安全设施、电气电缆、特种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救生器材等进行安全评价。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源,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6.推广公众责任保险
近些年来,作者在对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调查中发现,在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效率不高,给地铁运营改造工程施工埋下诸多的安全隐患。对此,必须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提升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1 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安全问题可以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当前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严峻,事故的危机充斥于安全的 管理之中。现场安全管理是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探索施工过程的各种有害因素,研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和 对立统一规律,结合我公司遇到的实际情况与解决方法,更好运用这些规律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进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旨 在防止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有害因素向伤亡事故转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确保生产安全。由于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的不 安全因素相对较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事故。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施工工伤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的统计数字告诉我们,生产场所与工程改造施工的安全势态 仍然非常严峻。然而,施工安全问题同其它一切事物一样,具有客观规律。既然如此,自然也可对它分析了解,掌握它的规律,采取组织和技术措施对它进行预控, 以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施工活动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要素的具体状态进行控制,使 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发安全事故,尤其是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项目的效益目标得到实现。然而,目前在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1.1 当前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缺乏对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实施的配合。在地铁城市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需要配合相应的安全监督制度才能保证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顺利施工。当然,在此过程中,还需要保 证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安全监督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适宜性等,这样才能将其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1]。然而,就现阶段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 运行情况来分析,缺乏对施工安全监督制度有效的配合。如在很多情况下,城市地铁运营过程中都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监督制度进行,经常会引发一些施工安全事故, 也将给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顺利施工造成极大的影响。另外,还存在安全监督松懈的现象,这无疑给城市地铁运营线路的改造工程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不 利于城市地铁行业的稳定发展。
1.2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不足
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涉及到的因素比较多。如,施工材料、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人员等,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应做好现场施工安全 管理工作[3]。然而,作者在对当前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调查中发现,当前有很多线路改造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足,一方面安全管理不够全 面,一些细节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从而埋下施工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力度不足,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从而给整个线 路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性造成极大的影响。
2 地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
2.1 地铁车站基坑工程风险事故
由风险源产生的基坑工程的主要风险事故包括:开挖时,边坡出现塌方、滑坡,底部出现沉陷、流砂、冻胀、以及造成轴线移位、基础倾斜、上部结构变形,对周围附近建筑物或设施以及地下管线产生影响,造成第三者的损害。
2.2 结构工程风险事故
混凝土的纵向变形:结构混凝土的干缩、温差及纵向不均匀沉降导致混凝土纵向变形。混凝土开裂:由混凝土干缩、温差引起的结构纵向拉应力以及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结构弯曲拉应力都可能导致混凝土的开裂,这就可能导致结构工程的失稳。
2.3 火灾风险
施工现场空间狭窄,各系统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交叉作业频繁。土建的模板、设备的包装、装饰装修材料、油漆等易燃物品随处可见,临时用电的 管理不规范、加工场地管理不规范等都是导致火灾事故的重要安全隐患,若不加强管理,在狭小的空间里发生火灾事故,救援和抢险都是相当困难的,稍有不慎还可 能导致更大的事故。
2.4 触电伤害
触电伤害主要有以下方面:工程外侧边缘距外电压线路未达到安全距离,用电设备未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保护设备性能失效,违规使用和操作电气设备,对人身造成伤害或损害。
3 做好施工量测与信息化监控
依据审批完成的施工监测方案,根据施工进展进行监测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现场监测数据,全面、详细地进行数据分 析,对监测点进行有效的标示和保护。应聘请具有专门技术等级要求的技术人员,对大型设施吊装、主要模板工程、施工主体变形、地表沉降、地下水位变化、建筑 物沉 降进行严密观测,并根据观测数据调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周边建筑物安全。
4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空间狭窄,各系统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交叉作业频繁。土建的模板、设备的包装、装饰装修材料、油漆等易燃物品随处可见,临时用电的 管理不规范、加工场地管理不规范等等都是导致火灾事故的重要安全隐患,若不加强管理在狭小的空间里发生火灾事故,救援和抢险都是相当困难的,稍有不慎还可 能导致更大的事故。因此,必须要搞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首先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动火管理,凡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等,必须申请相关管理部 门批准,明确动火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且在清理完作业点四周的易燃物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此外,还必须建立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另 外,要搞好狭小空间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还必须加强临电线路管理和施工现场严禁烟火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控制好火灾事故的发生。
(2)在地铁施工工地安装安全风险远程监控系统。在所有的地铁施工工地尤其是在风险点都安装摄像头,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工地进行24小时监 控,并设立四级风险警报,一旦发现问题,信息会立刻反馈到控制平台,便于及时有效发现安全隐患。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通过网络实行远程监 控。若地铁施工工地围档不规范对交通造成影响、施工组织不当、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工地发生事故或者在工地发生治安事件,相关管理人员在办公室内就可以实时 掌握现场情况,能够立即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解决。
5 结论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国 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保障,如何倡导安全生产文化,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着重在“管理”两字。
参考文献
[1] 成虎.工程项目管理.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
[2]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关键词: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安全保障能力
本文是河北经贸大学2014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城市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能力调查研究――以河北省廊坊市火车站为例》(项目编号:201411832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城市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能力调查研究――以河北省L市火车站为例
收录日期:2015年4月2日
一、公共场所与公共安全
(一)公共场所及其特点。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是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共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公共场所因其所承担的功能不同,存在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在此仅以火车站为例介绍其特点。
1、人流量大。中国人口众多,人们长途出行大多会选择乘坐火车。尤其是近十几年来,乡城间的人口流动现象不断升温,对火车站的接待能力和安保能力构成了严重挑战。
2、具有时间或季节周期性。火车站的时间或季节周期性通常是和国家节假日相关联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火车站所承载的人流量较大,属火灾、踩踏等意外事故高发期。此外,季节等因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客流量。
3、建筑封闭,出口通道较多。售票室、候车室等候车站主要建筑虽然处于较封闭的室内,但通常设有多个安全通道,方便人们进出,除了可以有效缓解高峰时期的人流量外,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也可以保证群众的及时疏散。
(二)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安全等。
除了上述内容外,广义的公共安全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即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能力的高低与公共场所对以上四类问题的防御程度息息相关。
二、L市火车站安全保障能力简述与评估
(一)L市火车站简述。L市火车站即高铁站于2011年6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位于京沪高速铁路,北距北京约40km,南距天津约60km,是重要的交通枢纽。L火车站处于市区常甫路东北一侧,与客运车站南北对应。L站为2台4线横列式站型,设正线2条,到发线2条,设450×9.0×1.25m侧式旅客站台2座,站台上设宽12m旅客地道2座。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站房主体最高点距地面19.4m,无站台柱雨棚长422米,投影建筑面积19,630平方米。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二)调查结果与问题探究
1、问题分析。根据前面阐述的公共安全问题的覆盖范围,可以从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及社会治安四个方面对L市火车站的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分析研究。
(1)自然灾害。对L站的安全运行能够产生主要影响的有地震这一地质灾害以及近几年兴起的雾霾这一“城市气象”灾害。
L地区位于华北平原,附近基本无高山、火山等,因此火山爆发或者是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在L地区出现的可能性很小,但L地区处于华北地震带上,再加上曾经发生过的1969年河北三河8.0级地震事件以及1976年河北唐山7.8级地震事件,可以判断该地震带比较活跃,因此需要对地震这一地质灾害加以防范。
另外,L地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夏季高温多雨,虽然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火车的运行及火车站的日常营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火车站候车大厅的顶棚设计以及站台雨棚设计要不断完善。2014年8月份出现的石家庄站漏雨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除此以外,由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日益严重的雾霾污染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火车的按时运行以及火车站的正常运营,并且由于雾霾天气会诱发呼吸道疾病,这使得每天都拥有大量人流的候车大厅必然会出现疾病传播的现象。从性质上看,这其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归咎于公共卫生的次生的公共安全问题。需要对其表(疾病传播)里(雾霾)进行共同治理。
(2)服务(设施)事故。由于火车站不存在生产性问题,因此将第二类公共安全问题改为服务(设施)事故。这一类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由于火车站内部服务人员的服务内容、处理问题的相关程序出现问题或者是因为站内的一些公共设施出现故障而导致的安全性问题。比如说火车站内部电梯等设备出现故障而造成的对乘客的伤害。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方面是完全由火车站自身来控制的,一旦出现问题便于及时救治伤者和纠正问题,因此人民群众对这一方面发生安全性事故的担忧较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可能会发生由于相关服务或者设施存在不到位而出现的属于其他类型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的事件。
(3)公共卫生。此类问题影响面最广且由于其产生原因复杂多样因而不易控制。火车站属于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旅客,在空气不是十分畅通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病毒传播的现象。L站由于刚刚开通,车次不是特别多并且其内部十分宽敞,通风状况良好,另外站内卫生也注意时刻保持。因而疾病传播几率较小。
(4)社会治安。这类问题是当前火车站也是所有公共场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并且由于最近相关事件频繁发生,公共场所相继加强了各自的安全保障能力。2014年,我国公共交通场所安全事故频发,如,“3.1”昆明火车站案、“4.30”乌鲁木齐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5.7”广州火车站持刀砍人事件等,这一系列发生在公共交通场所的恶性治安案件严重扰乱了人们的出行安全及正常的社会秩序。
社会治安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社会治安包含的问题有很多,其中包括各种恐怖袭击事件、械斗、群体性的违法与抗法事件、交通拥堵现象、爆炸、纵火、投毒、抢劫、偷窃、踩踏等严重的扰乱社会秩序事件等。其中,踩踏事件算是一个特例,造成其发生的原因可能为公共场所的服务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齐全,也有可能是人们自发拥挤造成该事件,因而难以从原因上对其分类,但踩踏事件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而在这里将其归为社会治安一类。根据笔者对火车站周围人群的调查,发现80%左右的民众更关注社会治安类的事件,如火灾、盗窃、踩踏等。
2、调查结论。通过对L市火车站相关工作人员的走访以及对100名群众进行的问卷调查,针对以上四项问题得出了一个初步的结论:首先,群众最为关注的是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相比较之下最不重视的是服务(设施)事故这一类;雾霾天气造成的公共卫生环境差也是火车站出行群众提及频率较高的问题。同样的,对于工作人员也是如此,问题表现大体上和群众基本一致,只是由于其工作主要负责服务群众和火车站内部的相关设施,因而在服务(设施)事故方面占的比重较大。
三、火车站公共安全问题应对措施
针对这一调查结果,可以发现火车站的服务人员和群众所关注的问题基本保持一致。社会治安及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解决顺序存在一致性会使得政府或者火车站针对其问题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符合群众的内心想法,进而更便于实施运作工作。
针对以上调查反映出来的现象,根据“监控――信息传达――问题处理――反馈”的这一火车站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模式,可以认为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监控。火车站必须实行设备监控与人为监控相结合的监控模式,通过摄像头等仪器和工作人员以及警卫员的联合监督,准确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由于火车站具有相当独立的各个功能空间,因而监控范围需要包括售票区域(注意购票队列),候车区域(注意候车大厅及站台的人口密集区),办公区域(注意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设备区域(注意安全设施状况)等几个方面。
(二)提高信息传达能力。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信息传达不到位,不及时导致的。警力以及相应的安全应援队伍虽然不像影视作品中表现的那样“姗姗来迟”,但其效率问题仍然让人们十分担忧。居住在廊坊本地的王先生表示火车站有时会存在找不到工作人员的现象,有什么问题想要咨询却找不到人,总不能去人口密集的售票口去问。当然,这并不算公共场所的安全事件,但是从平常的小事反映出的信息传达的效率问题却更令人担忧。这需要火车站内部增加服务人员配备的数量并且对其进行规范性培训,从而保证他们时刻坚守岗位,及时为民众排忧解难。
(三)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这是解决问题的直接环节,工作人员除了要提醒群众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之外,还应做到对上述事件的预防和事件发生后的及时补救性工作。尤其是针对恐怖袭击事件,虽然大多数火车站并没有实际经历过,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个人信息的审查、火车站警力布置、逃生通道的安全畅通等相关工作。交通拥堵问题则需要火车站工作人员和交警的紧密配合,尽量减少交通拥堵现象。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现在,国内大部分火车站都增加了警力布置,火车站不远的地方总是可以看到警车、警察甚至是一些武警官兵。这是在2014年频频发生的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火车站所作出应急措施,这其实就算是反馈的一个方面,虽然这样的恶性事件只发生在少数车站,并没有发生在其他大部分地区,但是绝大多数的公共场所都应以此为鉴。在笔者调查时,L市火车站前的广场上也能见到警车和警察,虽然人数不多,但是可以应对一些临时的突发状况。同时这也能为群众和火车站的工作人员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钟娟娟,方建炯.火车站安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解决方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
[2]郭怡.火车站典型公共场所安全评价研究.西安科技大学,2013.6.
[3]埃瑞卡,张媛.火车站面临的安全挑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3.1.
[4]孙海哲,魏毅,胡家豪.火车站潜在犯罪嫌疑人直觉预判的探索研究――以南京火车站为例[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4.
[5]杨叶.面对恐怖暴力,关于警察执法巡查的理性思考[J].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8.
[6]田鹏刚,陈平,赵冬,陈曦虎,刘永福.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安全技术鉴定[J].建筑技术,2006.
[7]韩凤岩,徐志胜.深圳福田地下火车站火灾危险源分级管理及优化设计[J].铁道工程学报,2009.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平安校园,创建人民满意学校的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排查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集中整治,进一步推动职能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率达100%,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上报备案率达100%。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安全工作秩序,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升安全工作水平,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安全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学校由乡镇政府牵头,市直学校由市教体局牵头,教育、安监、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整治活动。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由校长(园长)直接负责,明确处、室人员岗位职责,确定重点整治内容,落实经费,坚决治理各种隐患。 四、整治内容
(一)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责任制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二)对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防溜冰溺水、防拥挤踩踏等安全教育及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三)学校、幼儿园各类教学设施、供电、供水、运动场体育器材等重要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四)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在校园实验室、仪器室安全存放及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周边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辆存在的隐患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的安全问题。
(七)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周边饮食店管理中的问题。
(八)校园周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洪水等危害情况。
(九)校园周边治安状况:交通秩序、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录像厅、歌舞厅,违规经营的音像书刊、饮食摊点、出租屋,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的经营场所,以及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管理情况等。
(十)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甲型h1n1流感和各类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情况。 五、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进行集中整治。
(二)教体局 :对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各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学生宿舍、教学附属设施以及实验室安全等进行整治;配合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三)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乱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害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对校车交通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对学校、幼儿园附近交通秩序进行整治。
(四)消防大队:对学校、幼儿园及各类社会职业文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集中整治。
(五)工商局: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营业场所进行整治;对校园周边经营的营业场所进行整治,职缔违法经营。
(六)交通局 :对接送学生的运营客车进行集中整治。
(七)文化局 (新闻出版):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营业场所进行整治;加强校园周边文化场所的监管工作。
(八)卫生局 :对学校、幼儿园卫生及食品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对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落实防控措施。 (九)建设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安全的管理;加强对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
(十)城管局:对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商贩和占道经营进行整治。
(十一)质监局:对学校、幼儿园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进行整治。
(十二)安监局:对校园周边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14日—16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成立集中整治组织,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学校和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主管领导亲自抓,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学校,扎实有效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在整治过程中要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全面整治,不留死角。
一、安装范围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部位;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
(七)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城市广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十)除上述范围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其他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
二、具体要求
1、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安装工作,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技防工作规划,逐步建立市公安局、县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三级监控平台。加强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和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责任。系统的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2、市电信公司等网络运营单位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提供设备、实施安装和提供售后服务工作。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要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的条件,对原来安装的不具备对接条件的要进行改造,最终达到联网运行。
3、第一批重点单位特别是金融单位要在20*年前完成安装联网工作。其他单位要在20*年底前完成。由市公安局负责进行检查验收。凡被明确要求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单位,如不安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其管理内容涉及建筑生产的各个环节。因此,建筑施工安全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制定安全管理策略、计划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和检查体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如何通俗易懂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如何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课题,需要广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总结。现就义乌市银海路、诚信大道延伸市政道路工程二期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墙画新形式的探索,与大家交流探讨。
一、工程概况
义乌市银海路、诚信大道延伸市政道路工程二期,道路工程总长1190米,宽60米,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隧道工程总长约665.56m,净宽3.75m,净高3.2m。
本工程的安全质量目标是:确保浙江省市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争创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
二、组织概况
三、目标策划
1、内部支持
公司对本工程非常重视,将其列入了年度创优计划,在技术、资金、人员等方面支持力度很大;项目部创优积极性高,在安全方面舍得投入,各类人员配备到位,责任明确。
2、外部资源
义乌由于商贸经济的繁荣,作为配套产业的图文广告业高度发达,各种形式户外广告层出不穷;同时,义乌又是“中国现代民间绘画之乡”,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乌农民画”民间基础深厚,绘画人才济济,都为活动开展提供有利外部条件。
3、施作经验
公司与工程项目部对墙体宣传都有多年的实践,也有操作标准手册,虽然都是以文字宣传为主,但也有布局方面可借鉴之处。
4、小组实力
小组汇集了民间绘画、广告图文和施工安全方面的专业力量,组成人员合理,综合能力较强。
共同讨论研究,确定目标为:
墙画体现义乌地方特色,内容贴合安全文明主题,受众满意度达90%。
为保证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通过充分利用资源,发扬优势,努力在宣传构图上创新,在图文结合上下足功夫。
四、安全宣传方案策划
1、一个好的施工场貌既能增强建设方及各主管部门对承建单位的信心,也能有力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2、作为创建浙江省市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现场安全宣传与文化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组成部分。
3、项目现场有大量的空白围墙和墙体,是个不可多得的安全宣传阵地,墙体安全宣传的创新,有助于丰富安全宣教手段,更有助于增添现场安全氛围。
经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与项目部共同研究决定,利用现有围墙,以施工现场安全墙画新的形式作为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的方法之一。
五、墙画方案策划
1、提出方案
2011年3月5日,小组在项目部会议室召开了方案讨论会,大家运用头脑风暴法积极提出安全墙画构思和绘图方法,详细论证了布置利弊,共提出了大标语配图案花边、剪贴画配宣传文字、原创农民画配宣传文字3种墙画表现形式;人工墙面手绘、人工绘制电脑转矢量后喷绘、电脑绘图并喷绘、人工绘制电脑转矢量后写真、电脑绘图并写真5种绘制方法。
2、选定方案
从经济性、观感效果、耐久性、实施难易程度、员工受教育接受程度多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通过表现形式对比分析,我们选择了地方特色鲜明、创新性的方案三“原创农民画配宣传文字”;通过绘制方法对比分析,我们选择了观感效果最好、耐久性好且绘制工序最简单直接的方案一 “人工墙面手绘”。
确定方案:人工墙面手绘安全农民画。
3、方案再分析
对人工墙面手绘安全农民画方案进行认真再分析,认为实施此方案,必须重点解决绘画技能水平的控制、墙画耐久性控制、墙画布局控制,并提出控制方案 。
人工墙面手绘安全农民画控制方案分析系统图
绘画技能水平控制:通过技能筛选,合理分工,绘画组织工作做到了程序清晰,优势发挥,样板试验表明绘画组的绘画表现力和效率满足要求。
墙画耐久性控制:结合以往使用经验,通过性价对比,选择了紫荆花牌外墙乳胶漆及专用色浆,作为墙画绘制专用颜料。
墙画颜色、光泽、图案符合设计表现要求,涂饰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透底、起皮、反锈,至工程竣工,墙画无剥落、无褪色。
按分区灵活布局:为了达到画幅组合丰富,版面生动活泼,宣传效果突出,小组对墙画的布局做了大量细致工作:
(1)通过问卷调查和对职工生活习性悉心观察分析,确定了三大宣传区:A 快速通过区;B短暂逗留区;C长时停留区。
(2)区别布局:A区,为项目部办公区大通道,平时职工快速通过不喜停留,采取大画幅配合大字体、较少宣传信息量的布局方式;B区,为每天班前交底场所,职工得以短时停留,采取中画幅配合较大字体、中等宣传信息量的布局方式;C区,为职工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职工长时停留,采取较小画幅配合较小文字、较多宣传信息量的布局方式。
(3)墙画宣传摒弃以前训责式、说教式的宣传,改变为人性的、趣味的、形象的图文宣传。宣传内容与民工学校教学、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交底教育合理区别,不枯燥重复,做到图文生动亲切,内容贴合安全主题,全线贯穿关怀情感,又融入家庭、社会责任。
通过对分区灵活布局的安全农民墙画布置,达到了画幅组合丰富,版面生动活泼,很好地改善了生活办公区域的人居环境,更增添了浓厚的安全氛围。
六、效果检查
1、目标完成情况
(1)本工程的安全农民画于2010年4月15日全部绘制完成,项目部邀请了公司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人士对安全农民画进行指导与效果评价,受到了一致的好评,均认为安全农民画体现了义乌地方特色,内容贴合安全文明主题,是值得推广的安全宣传新形式。
(2)小组对安全农民画的受众满意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调查了81人,统计结果显示,受众满意度达到了93.3%,超出了预定的90%的目标。
【关键词】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研究
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正处在工业化建设初级阶段,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应当不断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力度,尽可能地减少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以保证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特点分析
从实践来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相对比较集中,通常情况下多个工种交叉作业,而且作业环境也呈现出多样性特点,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流动性非常的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规模化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无形中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和危险性。据调查显示,近年来国内固定投资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水,工程项目建设总产值保持着每年10%以上的增长速度。这种快速发展的模式和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数量,加大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难度。
(二)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目前来看,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主体构成非常的复杂,主要包括国有、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以及个体等形式。由于每一个统一有效的管理体系,因此工程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难以有效保障。
(三)工程项目施工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工程项目建设专业化的发展,总包、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咨询和项目管理等业务形式应运而生,工程项目的建设分工越来越细,尤其是经营模式以及具体施工方式都在不断的改进和创新,传统的安全保障体系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客观需求。
(四)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据调查显示,当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从业人员大约有3900万,其中农民工的占有比例超过了80%,甚至在有些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占九成以上。这些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缺乏有效的防护技能。
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从实践来看,当前大多数工程项目建设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工作没有认真落实,很多情况下只是流于形式而已。此外,从业人员的流动性非常的大,要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管理机制没有有效的落实到位,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虽然一些不安全的影响因素可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控制或抑制,但是人为因素却是其中最为棘手的一个。
(三)施工工期控制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安全资金不到位。据调查显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了减少施工成本投入,尽可能地想压缩工程施工工期,而且多数情况下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可能会带来很多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三、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基于以上对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一)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现场管理
强化现场执规检查,严格执行严重违章、重复违章强制待岗及管理人员连带积分制度。
(1)落实“亮剑、求真、创先”精神,落实部门分工、各负其责。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加强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关系。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专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要求,在安全管理上,各级负责人认真践行“六个亲自”要求,静下心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各级管理人员在抓业务工作同时,要抓安全工作。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穿透力,真正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落实到生产一线、落实到每位员工,避免管理上的“上层自转”和“层层转发”现象。
(3)正确处理日常工作和落实职责的关系。全面做好建章立制、部署和检查、考核、指导工作,细化上级管理要求,指导、帮助班组更好的领会、落实;各班组做到细化规章制度和狠抓落实,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充分考虑本班组的承载力,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生产班组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现场规程,认真组织工作,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现场风险预控措施及各项安全工作要求。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
建设主管机构和建筑单位应统一思想,始终把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作为最主要工作来抓。当前,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意识,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自觉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施工安全生产职责,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安全。
(三)重视施工安全工作的动态管理
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动态的,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人命关天,责任重大,一点松懈、思想都要不得,而且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既艰巨,形势又严峻,必须考虑调整现行落后、不适应保稳定促发展的管理机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平衡发展。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家长在中、高考期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学习考试环境,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年中考、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114号)的有关要求,西宁市卫生局决定开展年中考、高考期间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考点周边旅店等公共场所;寄宿制学校宿舍。
二、整治时间
5月20日至6月23日
(高考6月7日至9日;中考6月21日至23日)
三、整治重点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除按照日常监督内容开展工作外,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的环境卫生检查,督促学校做好住宿环境的通风及“消、杀、灭”等相应工作。
(二)加大学校和考点周边宾馆、旅社等提供住宿休息的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所有经营户必须做到公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住宿环境干净整洁、通风良好。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学校中、高考期间传染病防控工作,考前要对考场的消毒,通风换气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导整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与教育机构建立联系人制度,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要切实加强中、高考期间疫情形势的分析研判,跟踪各地疫情防治工作的动向,及时为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做好疫情处置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疫情;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的管理,实行严格预检分诊和首诊医生负责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努力减少疫情对中、高考的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开展专项整治,严防卫生安全事件,为中、高考备考和考试保驾护航。
(二)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在6月7日至9日、6月21日至23日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卫生监督人员对辖区内考点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驻点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中、高考卫生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保证通讯畅通、人员到位,如遇突发卫生事件,必须及时、高效的完成处置工作,尽全力保障考生参考任务。
关键词:监管场所;医护人员;人生安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Abstract:With China's continuous development, the state of the medi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constantly sound and perfec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equal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s, medical posts should be set up in every regulatory place. So in place of regulation of medical personnel are security issues will be unavoidable, this paper many years engaged in medical work experience in place of regulation, regulatory sites medics facing risk factors are described and analyzed, develop guarantee the life safety of the medical staff of effective preventive measures,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in the neighborhood.
Key words:Supervision place; Medical personnel;Life safety; Risk factors; Preventive
据2015年统计,佛山南海区常年在押人员达8000人。为切实加强监所医疗卫生工作,保障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规范》要求,佛山市南海区监管场所均应设立医疗岗位达51个,根据监管人员数量设有卫生医疗门诊,并且派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多名。驻监管场所医务人员主要承担责任包括:对被监管人员的入所体检、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基本医疗救治及应急抢救工作,确保监所安全所具备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能力。由于工作场所及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驻监管场所医务人员承受的压力与风险随之增加,所以确保工作的安全性尤为重要。
1 监管场所医护人员面临的危险因素
1.1监管场所医护人员服务对象特殊,被监管人员均是犯罪嫌疑人,其心理极其复杂多变,或是抑郁、暴躁、仇恨,容易对医护人员产生攻击行为,威胁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1.2被监管人员入所前多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酗酒、吸毒、等,因此不少被监管人员身患传染病如艾滋病、性病、皮肤病、肺结核等,增加了监管场所内医护人员疾病传染的危险性。
2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对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重视,驻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将逐渐增加,由于工作场所及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如没有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医院预防感染措施,则医护人员面人身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事业也难以开展。
3 建议拟定的防范措施
3.1安全意识的培养 在监管场所开展医疗工作兼具工作场所特殊和医疗行业高风险双重性质,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极其重要。安全意意识需要通过学习形成最终结果,是工作在一线人员的经验的总结,其对后人的警示作用必须引以为戒。定期开设学习班非常必要,设置相关专题课程,增强监管场所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及降低医疗事故有积极意义。
3.2部门间的沟通与协同 被监管人员均是犯罪嫌疑人,其心理极其复杂多变,容易对医护人员产生攻击行为。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医护人员为被监管人员执行任何诊疗活动都必须有警务人员在场协助,进行必要的警戒。良好的协助可以有效降低风险的发生,在安全问题方面,各方人员都是诊疗工作的参与者,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各方的行为与决策都应得到审查与监督。
3.3诊疗操作规范化
3.3.1医护人员在诊疗时始终保持正面相对被监管人员。
3.3.2为被监管人员输液、换药时,被监管人员(特别是传染病患者)必须坐在专用椅内,加装上锁,双手戴手铐;同时将具伤害性的物品如: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采血针远离被监管人员;治疗后清点所携带物品,不得遗失。
3.3.3到监仓为被监管人员发放药品时,医护人员不要将身体靠近监仓放风窗口,不要把手伸进窗内,以免被蓄意抓伤。
同样因为对象特殊性,一般医院诊疗操作规范将不再适用,适用于监管场所的医疗诊疗操作流程应做相应修改,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后上岗。
3.4 注意医疗安全 为被监管人员治疗时,同样要做好职业防护措施。督促监管人员实时将场内患有传染病的被监管人员名单提交医护人员,每天进行特殊交班;需要进行换药、输液、抽血等侵入性治疗时,必须在治疗单上作特殊标记。按照医院院感要求,将医疗垃圾分类处理
3.5未知L险的预防与管控 佛山市罗村医院作为国内首次实施"院所合作"模式定点单位,可借鉴的经验相对匮乏,诸多不确定性风险的尚未发现,因此建立快速应急预案很有必要。成员在发现系统的隐患后鼓励采取主动报告的态度,报告应得到及时分析,并将处理措施备案反馈给一线人员。
4 讨论
在监管场所工作的医护人员要对安全有更高的要求,要把"安全意识"融入到组织的文化中,通过态度、行为和习惯表现出来才能有备无患。这需要每一位成员共同参与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打造一支具备"主人翁"观念的队伍。
参考文献: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
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简称六一五所)研制设计的AEDK5198仿真开发机(简称AEDK机)是一种计算机(单片机)应用开发工具;该机于1991年12月通过了上海市航空工业公司组织的产品鉴定,并于同日起原告(六一五所)将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AEDK机获上海市1992年优秀产品二等奖,1993年上海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称号,但AEDK机的软件部分未经国家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1995年,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在市场上购买了AEDK机,对AEDK机进行了反向测绘,绘制出AEDK机的产品设计制造图,并解密复制了AEDK机的软件程序,仿制出与AEDK机完全相同的DSG一ICE一8C仿真机(简称DSG机);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加工生产了DSG机150台,并在上海、四川、哈尔滨等地销售。DSG机与AEDK机比较有下列相同点:(1)硬件:DSG机的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及机箱形状大小三视图与AEDK机相同。(2)软件:DSG机的仿真监控软件(EPROM程序)和PC机联机软件(磁盘程序)复制了AEDK机的相同的软件。(3)用户手册,DSG机的用户手册整本抄袭了AEDK机的用户手册(其中包括对软件程序的使用说明及硬件操作的使用说明)。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诉称: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生产、销售的DSG—ICE一8C仿真机,在软件程序、硬件产品设计图(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及机箱的形状大小三视图)、文字作品等多项上抄袭了原告六一五所产品AEDK5198仿真开发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并刊登致歉启事。
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辩称:被告虽然仿制了原告AEDK5198仿真开发机,并全文照抄AEDK5198仿真开发机的用户手册,但原告诉称之软件未经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不享有软件著作权,故无权提起诉讼。另原告诉称之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等不受法律保护。
[审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告六一五所对其研制的AEDK机的软件(EPROM程序和磁盘程序)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虽然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则明确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的,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所以,由于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项下的各项权利,是否登记不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前提,故原告设计的软件虽未履行软件登记,仍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法受保护。
2.原告六一五所对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享有著作权。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告六一五所对其设计的AEDK机的硬件产品设计图(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机箱形状大小三视图)享有著作权,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通过反向测绘,绘制成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并用以制成产品),是对原告六一五所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的侵害。
3.原告六一五所对其AEDK机的用户手册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的权利。AEDK机的用户手册,不仅含有对该机软件程序的说明,而且还包括对该机硬件部分的产品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被告整本抄袭了AEDK机的用户手册,是对原告六一五所产品说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3条第(6)项、第(8)项、第46条第(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确认被告侵权及实际赔偿能力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8条的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l.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六一五所的AEDK5198仿真开发机的软件、产品设计图及用户手册的著作权的侵害,销毁侵权产品DSG—ICD一8C仿真机的印制线路板,并应于1996年12月30日前在“电子技术应用”刊物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
2.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应赔偿原告六一五所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评 析]
本案系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原告研制设计的AEDK机的软件(EPROM程序和磁盘程序)未经软件管理部门登记,是否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创作作品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一经创作完成,依法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依法享有著作权项下的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这一规定,虽然考虑到了计算机软件市场的特殊情况,侧重了软件的工业产权的属性,但条例的这一规定,与日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的发展不相适应。1992年1月17日,中美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规定:对于计算机程序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文字作品保护,不要求履行手续;同年9月25日,我国在《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的,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未经软件管理部门登记的软件,亦可就著作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而不应以是否经软件登记为前提。由此可见,本案原告就其AEDK机的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受保护。
二、被告反向测绘绘制出原告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产品设计图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项下复制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自行复制权利人的作品。被告购买AEDK机后,以该机为参照物测绘并绘制出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批列图、机箱形状大小三视图,测绘的目的是为了制成与原告相同的产品),是对原告AEDK机产品设计图的特殊形式的复制(从立体再现平面),所以,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产品设计图著作权(复制权)的侵害。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建筑材料、建筑物以及作业环境的相关安全管理和控制,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交错,给其管理工作造成了极高的难度和挑战。随着社会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媒体和大众对建筑施工的安全情况越来越关注,也给新时期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就我国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研究和提出相应的强化措施,以期更好的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性,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 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自我防护意识
在有些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大多数是施工企业随时随地招收的,而且多为农民工。由于施工人员多来自农村,其受教育的水平普遍较低,缺乏相应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其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不高,这就使得施工人员在建筑施工作业中,特别是高层建筑施工项目中,不能充分、有效的对自身进行安全防护,造成安全事故的多发。
2、 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中,有些施工单位虽然也制定了施工管理制度,但在其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范还仍不完善,缺乏完整的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由于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安全员在进行管理工作时没有相应的制度依据,进而造成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开展和落实,导致安全专职人员的设立形同虚设,给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3、 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管理基础
由于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造成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具体体现在:
1)施工中的安全防护用具、防护技术、机械设备等较发达国家落后很多,其施工安全的工业化、定型化、标准化程度低。
2)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偏低。
3)对建筑安全的技术研究工作薄弱,安全科技的成果应用滞后,缺乏能够有效的解决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关键性技术。
4、 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造成建筑施工中事故多发原因的其中之一就是监理单位及人员没有严格、认真的进行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有些监理单位及人员对工程安全监理的认识不足,在安全监理的工作过程中态度散漫、消极,不能积极、主动、有效的对建筑作业工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再加上对安全管理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监理的不到位。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的措施
针对上述文章中提到的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施工单位在实际的现场管理中可以采取下面几个方面的措施来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效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1、 加强安全施工的意识,树立人本思想的安全施工理念
施工单位要加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生产意识贯穿到整个建筑项目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去。同时,还要树立人本思想的安全施工管理理念,在施工过程中牢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同建设单位、相关政府主管单位在施工安全上统一思想,相互协作,始终把安全施工作为建筑施工建设中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牢固树立施工安全无小事的思想,重点关注和管理建筑施工中安全方面的情况,避免和降低施工现场发生大的安全事故率,从而降低施工单位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在经济上的损失,维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
2、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的相关安全管理体系。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1) 建立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位一体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建立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要根据具体的建筑施工情况,明确施工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的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实行施工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3)建立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技术能力和水平,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等等。
4)建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制度。施工单位要联合监理单位,制定和建立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理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要进行严格的业绩考核和评审。监理单位要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并将其作为注册或年检的数据依据。
5)建立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事故档案的管理制度。
3、加大对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
施工单位要加大在施工安全上的资金投入和设备投入。通过购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系数。同时,还要及时的更换落后、过时的安全设备,对损坏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及时、全面的维修和养护,以保证安全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
4、加强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运用
施工单位要紧跟时代变化,加强对当前安全施工高新技术成果的引进和利用。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施工作业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也越来越多,其施工设备设施的自动化、机械化、现代化程度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要积极地了解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施工技术和设备,积极的将安全施工业界中的高新技术产品运用到实际的施工作业中去,以用来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系数,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5、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素质培训
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是来自于农民工,他们的文化层次和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再加上安全意识淡薄,流动性大等特点,给建筑施工作业带来了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施工单位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定期的为这些农民工进行安全施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身防护能力和业务素质水平,打造一支安全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现代化的施工人才队伍。
结语:
施工安全是保障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人员生命安全的基础,它直接关系着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工程施工的质量水平以及社会的治安稳定。因此,施工单位要深入的了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积极的研究实施相应的解决措施,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从而更好的促进和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安全、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江云林,孙育红.浅谈如何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J]. 现代职业安全,2009(04)
[2] 郭小磊. 简析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J]. 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02)
[3] 李贲,周玉刚,李栋,姜华.浅谈如何有效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J]. 科技信息,2009(09)
法定代表人:纪孔官,厂长。
被告:福鼎市物价检查所。
法定代表人:李孝鹏,所长。
第三人:福鼎市点头供电所。
法定代表人:庄明水,所长。
1995年5月30日,福鼎市点头供电所(以下简称供电所)经福鼎市物价委员会批准,自1995年6月1日起对其供电价格进行调整,其中工业用电价格每度由0.67元调到0.77元;而供电所从1995年6月至1996年3月间,向福鼎市点头兴隆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等厂家收取的工业用电每度价格为0.92元,比市物价委员会批准的电价每度多收取0.15元。为此,福鼎市物价检查所于1996年7月15日以供电所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作出(1996)价检字第01号《关于点头供电所擅自提高电价的处罚决定》,其中处罚决定第三项为没收非法所得409003.54元(该款含有原告被第三人供电所多收取的电费)。原告不服,认为市物价检查所处罚决定第三项,即没收供电所非法所得409003.56元中,有原告被供电所违法多收取的电费,因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供电所未按照福鼎市物价委员会批准的电价,违法多收取原告电费8443.20元。被告福鼎市物价检查所作出《关于点头供电所擅自提高电价的处罚决定》第三项将应退还给原告的电费予以没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福鼎市物价检查所(1996)鼎价检字01号《关于点头供电所擅自提高电价的处罚决定》第三项,并退还被其违法多收取的电费。
被告辩称:原告被供电所违法多收取的电费,已被原告计入生产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不应退还,而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请求人民法院维持其对供电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点头供电所未陈述意见。
「审判
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多收取原告电费的事实存在,但原告已摊入石板材成本,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之规定,第三人多收取原告的电费不予退回。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第三项及返还被多收的电费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福鼎市点头兴隆石材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石材厂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已将多交的电费摊入石板材的生产成本”毫无根据,被上诉人市物价检查所没有任何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供电所的价格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市物价检查所应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用户,而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所作处罚决定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供电所违法多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被上诉人福鼎市物价检查所答辩称:上诉人已将多交的电费摊入生产成本,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价格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具体规定:“购买者已将多付的价款计入生产或经营成本的”,不能退还非法所得,“统一由价格检查机构收缴国库”。因此,不该得的非法所得,只能没收上缴国库,这是公正的处罚,不存在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点头供电所未作答辩。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罚种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有证明该条件存在的相应的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参照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在购买者将多付给价格违法单位的价款计入生产或经营成本的,物价检查机构才能对价格违法单位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被上诉人福鼎市物价检查所对福鼎市点头供电所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处罚,仅以其他石板材厂出具的《福鼎684#毛板成本核算情况》,即推定上诉人福鼎市点头兴隆石材厂已将多付的电费计入板材生产成本,证据不足。因此,被上诉人福鼎市物价检查所所作没收非法所得处罚,其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上诉人点头供电所的价格违法事实存在,被上诉人福鼎市物价检查所应依法对其重新作出处理。原审判决确认了被上诉人福鼎市物价检查所认定的上述有关事实,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应予撤销。上诉人兴隆石材厂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应予采纳,但其要求被上诉人福鼎市物价检查所退还其被原审第三人多收的电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于1997年7月4日作出判决:
1.撤销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2.撤销福鼎物价检查所(1996)鼎价检字第01号处罚决定书第3项决定,即没收非法所得409003.54元;
3.福鼎市物价检查所应在本判决送达生效后两个月内对点头供电所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4.驳回上诉人福鼎市点头兴隆石材厂要求福鼎市物价检查所退还其被多收电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因物价管理行政机关对一个企业单位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另一个生产企业认为该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行政争议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原告兴隆石材厂不是被告行政处罚的对象,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对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兴隆石材厂提起诉讼后,对于其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市物价检查所是针对供电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物价行政处罚的,石材厂并非该物价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提起诉讼;石材厂即使认为该行政处罚涉及其合法权益,也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去求得解决。法院审查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一条款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来看,只要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与某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被告对供电所的行政处罚之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兴隆石材厂的权益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石材厂的财产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实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其被供电所违法多收取的电费与市物价检查所的物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将产生石材厂被违法多收取的电费被没收而上缴国库的法律后果,因而实际上石材厂也就成了该物价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后果的承受者。换言之,实质上原告兴隆石材厂诉的即是被告行政处罚中将供电所提高电价多收取原告的电费,应当退还原告,而不应当没收上缴国库,因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受诉法院经审查确认石材厂认为市物价检查所对供电所的处罚决定中,处罚的某些事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石材厂具备了行政诉讼原告的条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提起诉讼。
二、本案原告、被告对原告被供电所多收取的电费是否计入其生产成本均未能举证,法院应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负举证责任,被告拒不举证,或者不能举证,或者提出的证据中不足以证明法定事实要件成立,法院就要依法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诉讼中,原告依法有权向法院提交证据,但不负举证责任,法院不能因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由,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对石材厂被供电所多收取的电费是否计入其生产成本,均未能举证,被告仅依据其他石材厂于1996年7月份报送的未明确成本核算时间的《福鼎684#毛板成本核算情况》这一证据材料,即推定原告于1995年6月至1996年3月间已将多付的电费计入板材生产成本,显然证据不足。根据国务院《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参照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在购买者将多付给价格违法单位的价款计入生产或经营成本的,物价检查机构才能对价格违法单位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而本案中市物价检查所对供电所作出没收多收取的电费之处罚,其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石材厂已将多付给供电所的电费计入生产成本。因此,被告市物价检查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依法予判决撤销。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1993年以来,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将他人创作的立体美术作品录制后,制成宣传自己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台上播放所引发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种作品著作权的确认,公开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创作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这种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采用电动、声控等技术,自行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它属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将该灯组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二、被告将《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作成自己的产品电视广告片播放,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成电视广告片播放,是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营利目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参展后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不能认定该灯组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该灯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而公之于众,应属作品的发表。据此,被告的行为不属该两项规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侵犯原告灯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有深刻的理解。
一、关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这种合理使用行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的他人作品,应当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品的发表方式多种多样,如本案灯组作品创作完成后,参加灯会展出,即是以将作品设置或者陈列于公共场所而公之于众的方式发表。所以,案涉《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属已发表之作品。其二,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必须符合适当的量的要求,即“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本案被告宣传其产品的电视广告片,是被告的作品,如果其中仅是偶而出现原告的灯组作品,并主要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场背景,原告作品的出现就不会构成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原告作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被告作品中,并是其电视广告片中的主要背景或主要构成素材,则原告作品的出现就构成了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其三,引用的目的限于介绍、评论被引用作品或其他作品,或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本案被告的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灯组作品的录像镜头,不是为了介绍、评论原告的灯组作品及第三人的灯组作品,也不是为了说明展览会活动或原告创作作品的过程等,而是为自己的“五星”牌霓虹灯产品作广告,很容易使人误认灯组作品就是被告的产品作成的,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引用目的的。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作品,只要有一条不符合该种合理使用行为的要求,就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属该种合理使用行为,被告关于其行为应属此合理使用行为的辩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