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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起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收征收起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收征收起点

篇1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现在调整为5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附征率为3%)=90(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52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90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附征率为了1%)=50(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50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因为不仅要考虑其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其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52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52元后毛所得798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399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160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2402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__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新闻媒体又予以了大量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则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元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 (x×1%)+ (x×4%)×(1+5%+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设营业税的起征点为y,那么:1600 +(y×3%)+( y×5%)×(1+ 5%+ 3%)=y×34%,解得y=6250(元)。式中的1600元为 业主费用扣除标准,3%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5%为服务业的税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篇2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城市的,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城、镇、农村的,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8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52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50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元,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8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64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3=39(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01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39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9=45(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45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不仅要考虑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它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01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01元后毛所得849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424.5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96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1711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__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中央新闻又予以了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 X×1 X×4×(5 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设营业税的起征点为Y,那么:

1600 Y×1.9 Y×5×(1 5 3)=Y×34,解得Y=6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9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5为服务业的税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篇3

在经济危机期间,依靠大规模的财政刺激政策拉动经济增长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重视。在2008年危机期间,我国体现出了比发达国家更强的应对危机的能力,WenandWu(2014)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危机期间充当了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并带动了私营企业的投资,我国实施的是大规模扩张性财政政策,而西方国家是大规模的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现阶段,在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的情形下,财政政策目前承担着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功能,杨汝岱(2015)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投资效率较低和挤占资源配置的现象,国有企业是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不断下降的原因。因此,现阶段财政稳增长和调结构更应重视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促进民营企业的投资,发挥民营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和稳定就业的作用。财政政策通过三种途径影响企业的投资,分别为供给效应、需求效应和经济环境。基于凯恩斯理论,供给效应认为产出是由总需求决定,扩张性财政政策具有乘数效应。在开放的经济中,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取决于汇率是浮动的还是固定的。国内学者基于宏观总量的数据研究政府支出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主要基于向量自回归的方法,如刘金叶和高铁梅(2009)、刘溶沧和马栓友(2001)、王云清和朱启贵(2012)等,以及基于一般均衡模型,如杨慎可(2013)、汪伟(2009)等。国外学者的研究中,BlanchardandPerotti(2002)基于混合VAR模型讨论了财政支出对产出的影响,RoegerandVeld(2010)在具有信用约束的额DSGE框架下讨论了财政政策的产出效应。基于微观角度研究财政政策主要关注政府支出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产出和生产率水平的影响,但是不同理论的结论不尽相同。新古典和凯恩斯理论认为政府支出通过负的财富效应提高了劳动力供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降低了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RameyandShapiro(1998)认为政府针对一个部门的扩张性财政支出提高了其消费工资但是降低了生产工资。财政支出、政府补助、税收和产业政策等是我国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代永华(2002)认为产业政策弥补了市场缺陷,对产业升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陈瑾玫(2007)和张泽一(2010)等持否定态度。政府补贴也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各国经济转型的实践来看,财政补贴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政府补贴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并且从对经济活动影响的角度来看,政府补贴影响了资源的配置、产业结构的转变以及收入的分配。经济学对政府补贴的讨论主要集中在:

(1)政府补贴对产出和效率的影响;

(2)对社会就业、发展、公平以及收入分配的影响。从社会福利来看,对出口企业的补贴通常提高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BranderandSpencer(1985)认为从补贴的成本和收益角度考虑,补贴的对出口企业的收益是大于政府补贴的成本的。本文基于我国1998至2014年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数据,第二部分分析了政府支出是否影响企业投资,第三部分分析了政府补贴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并进一步考虑了政府补贴和企业利润率、商业信用的交互效应,最后一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考虑了财政促进我国民营企业投资的途经。

二、财政支出对企业投资影响的研究

首先我们分析财政支出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基于FismanandLove(2003)的研究成果,企业最优的投资为约束条件下价值的最大化,其中企业的价值为未来每一期股东红利的折现,每一期股东的红利为企业的利润减去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和投资额,企业在当期的资本存量为上一期资本减去折旧、加上新增投资量。在企业具有不变规模生产函数、二阶的投资调整成本函数以及资本的调整成本和投资规模同向变动、与现金流反向变动的假设下,从企业投资的欧拉方程得到关于企业投资的计量方程。本文采用2008年至2014年A股民营上市公司年度数据,剔除了财务数据不健全的公司、ST状态的公司,并且对变量进行了winsor处理,其中民营企业的投资采用现金流量表中的“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付的现金”来衡量企业的投资支出,Tobin’sQ,的定义为:(股价*流通股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数+负债)/总资产的账面价值;销售收入Sale为企业营业收入;企业规模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现金流为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本文中商业信用采用企业的商业信用净额来衡量,即企业的应付账款减去应收账款来衡量企业的替代性融资的现象,其中投资、销售、现金流、利润和净商业信用都通过企业的总资产进行标准化消除规模效应。根据模型(1),我们分析财政支出是否促进了民营企业投资,考虑到企业不可观测的异质性与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我们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模型进行回归,固定效应模型通过一阶差分消除了不可观测的异质性,避免了回归结果的偏误。表2为公共财政支出对民营企业投资影响的估计结果,其中各个变量均进行了标准化,从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到,在混合OLS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以及固定效应模型中,公共财政支出对民营企业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并且从回归的结果中可以看到,资产负债率、商业信用和利润率仍然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通过HasumanTest检验的结果可知,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系数具有显著的不同,因此支持本文通过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三、政府补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下面我们分析政府补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很多学者研究了政府R&D补贴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本文分析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补贴是否促进了上市公司的投资以及政府补贴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利润率以及商业信用的交互效应。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如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不少于两个的纳税方案时,通过运筹和设计,以实现最小的合理纳税[1]。”税收筹划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风险。我国很多大型企业都设有专门的税收筹划岗位,通过研究税法、合理纳税,为公司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的不断加深,税收筹划也越来越得到企业的关注。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经常有多于一个的纳税方案。不同纳税方案的税务负担往往相差较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的理财工作重点。根据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高达72%,电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对其降低成本有重要意义。

1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概述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与筹划,从而尽可能地节约纳税额,为企业降低成本[2]。税收筹划有以下几点特征:(1)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指导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属于企业管理计划的一种;(2)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寻求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3)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它以企业的涉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与企业的财务决策、财务预测、财务分析都密不可分[3]。税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是国家职能的体现[4]。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有多种纳税支出项目,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税收筹划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关系密切。当有多种纳税方案时,需同时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税务的轻重。可通过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税收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对企业的涉税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事先计划纳税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成本降低。

2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概述

2.1电力企业的税收体系分析

随着我国“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电力企业的竞争意识逐渐加强。电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管理创新来提高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进行税收筹划作为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方法,越来越得到电力企业的重视。电力企业的税收体系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改革而进行调整。现今,电力企业逐渐形成了一套现行的电力市场税收体系。在我国,电力企业的主要纳税种类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等。电力企业的纳税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电力公司与其子公司、电力转供企业、独立于国电的发电公司等。国电的各省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增值税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后的销售收入作为税基。小规模纳税人的电力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其他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均以增值税为税基,税率一般分别为7%和3%。所得税是以企业的实现利润为税基,所得税的税率为25%。营业税以非注营业的业务所得的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税率为5%。房产税的税基是房产余值,税率一般是1.2%。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结构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纳税项目。具体的税收结构如表1所示。

2.2电力企业税收体系的问题

我国电力企业的税收随着实行着与其他行业相同的税率,但电力企业的实际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企业。我国实现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投资性的支出不能用作进项税抵扣。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固定资产的比重高达70%,在投资性支出的重复纳税上看,电力企业的增值税高于工业平均水平40%以上。另外,我国的发电企业中,火电企业处于主体地位,其原材料是煤炭,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3%的低税率,这使得电力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率偏低。我国的宏观政策支持可再生资源的利用,鼓励水力发电、风力发电,但是在税负方面,国家的政策并没有为水力、风力发电的建设提供政策优势。我国目前的风电、水电的增值税征税率大大高于火电。大中型的风电、水电、火电的增值税率都是17%,但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却有很大差距。一般,火电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10%,而风电高达16.8%,水电约为14%。这是由于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的投资成本远大于火力发电。除此之外,水电的隐性税负较大。水电工程从建设到运营都要为防洪、旅游、水产养殖等功能支付成本。风电与水电是有利于环境的清洁能源,一旦实现电价市场化改革,风电与水电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非常不利的地位。

2.3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电力企业的涉税种类众多,对于涉税金额较低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进行税收筹划的弹性较小。因此,我们将税收筹划的重点放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大数额税种上。针对电力企业近年来的降薪现状,该文将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以提高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水平。

(1)充分利用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国家为鼓励电力企业的发展,给出了许多的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是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的重要筹划空间。

(2)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电力企业的员工降薪将不利于员工激励,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来最低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利益损失,这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工作。

(3)并购中的税收筹划。自电力体制的改革方案出台后,上市电力企业的并购、重组事件频发。如何在合理筹划并购中的涉税问题,降低税收成本将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工作之一。

(4)针对固定资产的筹划。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偏大,而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固定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理的各个阶段都涉及税收问题,对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润。

3电力企业的涉税税种的筹划方案

3.1电力企业增值税的筹划

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较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非常少,要降低电力企业的税负金额,需对其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筹划。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电力行业的原材料由煤、油、气等构成,这些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相比于企业行业偏低。为了尽量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通常可采用如下几种方法:①购买原材料时,不仅要索要专用增值税发票,还要取得专用发票上所明确说明的增值税额;②价格相同时,购买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③委托加工货物或进口货物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④采用兼营的方式,降低不可抵扣的比例。

(2)充分利用国家对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发电企业主要以火力发电为主,对煤炭的依赖性高。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并且燃烧煤炭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国家在增值税方面提出许多优惠政策,鼓励发电企业采用其他的清洁能源。电力企业在进行建厂选址时,可考虑国家有关的增值税优惠办法,如《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等。电力企业可通过合理选择建厂地址,进而避免部分的税务成本。

(3)有关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企业的运输费进项税额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可抵扣7%。但如果客户一票结算,将运输费用并入价格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无形中增加税负。对运输费用的筹划方法有:①将运费收入转化为代垫运费,但该方法要受销售对象的制约;②通过将自营的运费转化为外购运费,从而降低增值税的税负金额。

3.2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我国在2007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关键在于税率。统一后的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由于电力企业中的外资企业占比较少,新税法的实施使得整个行业的实际纳税额有所下降。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在税率、税基、扣除办法、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电力企业均有较大的影响作用。面对新的企业所得税办法,电力企业可继续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以提升电力企业的创新水平;引进节能环保的设备来进行技术改造;适当地加大电力企业的品牌维护费用等。针对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巨大,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电力企业的筹资方式的税收额由高到低的排序如下:企业的自我积累资产、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是同业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的内部集资。在合理范围内,电力企业可尽可能选取较低纳税额的筹资方式。

3.3电力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薪酬激励是员工激励的重要手段,随着电力行业的整体降薪趋势,可通过将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以达到员工激励的作用。对电力企业的高管人员和普通员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非常必要。对于高管人员的年薪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高管人员的董事费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另外,可通过运用股权激励的办法来降低高管人员的个税税额。对电力企业的高管激励主要有股票期权、年薪制、提高工资福利等方法。而电力企业的普通职工的工资一般由项目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对普通员工的激励包括职位的升迁、工资奖金、职业培训等方面。为了增强对普通员工的激励,一方面可以提高工资;另一方面可以采用非货币性的支付方式来为员工服务,如:交通费、购房支付、培训支出、购车支出等。通过从工资中扣除这些必要支出,来降低员工的个税缴纳税负。电力企业可以在费用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增加非货币性支出的比例,来降低员工的纳税成本,从而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企业常选择的非货币性支出方式有为员工提供住房、统一为员工提供旅游机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等。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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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开展全县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清理整顿,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打击违法经营、违规收费行为,回应群众关切,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电、气工程安装收费过高问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二)整治对已取消的费用项目变换名目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问题,以及因企业管道铺设不合理而额外增加的费用转嫁给用户收费的问题。(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三)整治违规收取水电气户头费问题,包括开通费、开户费、开口费、入网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四)整治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构成、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散布虚假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五)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六)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七)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八)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思想松懈、履行职能职责不到位、工作敷衍塞责、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办理群众的价格投诉等问题。(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全面整治、总结评估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月8日至1月15日)。制定全县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专项整治总体方案,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部门和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1月1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召开动员大会,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媒体平台等,广泛向群众公示整治项目、公布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月16日至1月25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针对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限时清零。县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1月25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1月26日至3月25日)。县发改局要加强水电气收费水平监测,定期收集掌握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收费标准;要对水电气公司开展价格成本评估;要会同住建部门指导燃气企业合法合理定价,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燃气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县住建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管理和施工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和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市场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县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材料,并于3月31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民情怀,强化责任担当,推进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县发改局牵头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县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整治工作。

(二)强化舆论引导。通过公布举报电话“12315”,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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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现在调整为5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附征率为3%)=90(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52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90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附征率为了1%)=50(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50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因为不仅要考虑其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其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52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52元后毛所得798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399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160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2402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__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新闻媒体又予以了大量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则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元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 (x×1%)+ (x×4%)×(1+5%+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设营业税的起征点为y,那么:1600 +(y×3%)+( y×5%)×(1+ 5%+ 3%)=y×34%,解得y=625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3%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5%为服务业的税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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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源结构;可再生能源发电;税收政策;最大化社会福利;边际成本变动率比率

一、引言

为了弥补可再生能源发电高昂的成本问题,国家政府可通过对传统电力企业征收高额污染税和减少补助等措施来强调其发电污染的外部成本,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采取免税、增加补助等措施促进其发展。本文试图建立规制模型,对国家政策进行分析,探讨发电企业转向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税费设置以及在最大化社会福利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边际成本所应满足的取值范围,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比例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区域垄断企业发电规制模型设置

本文在基于区域性垄断发电企业的成本函数、电力市场逆需求函数等,来说明不同的电源结构设置下,发电量和企业利润的变化,以此来推导出促进发电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府税率设置。

在此模型中,我们假设有2个参与人,政府和区域垄断发电企业。政府先制定规制政策,即向常规能源发电企业征收环境污染税费;企业在观察到政府的规制政策之后,以自身的利润最大为目标进行发电;政府开始调整规制的税费大小,而发电企业也相应以利润最大化为基础调整自己的产量,直到政府达到自己激励发电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规制目标。税收政策:政府按照发电量(x)的多少对发电企业征收污染调节税,制定的税率为t。所得税费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转移。为了鼓励企业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所发的电量进行免征税费,促使它们向环保可持续发电的方向转变。

(一)促进发电企业发电结构转变的税费设置

本文要设置两种情形进行对比计算:一是发电企业不引入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完全依靠传统能源进行发电;二是发电企业引入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则企业的发电结构由可再生能源发电和非可再生能源发电组成。通过比较两种情形下企业利润的变化来观察企业有无转型的动机。

情形一:假设企业的成本函数为:C(q)=m+cq2+tq,其中,m(m>0)为发电企业的固定成本;c(c>0)为发电企业发电的边际成本;q(q>0)为企业的发电量;t为政府收取的单位发电量的税费。

假设电力市场的逆需求函数为:P=a-bq。

根据上述条件得到发电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π1(q,t)=Pq-C(q)=(a-bq)q-m-

cq2-tq=aq-bq2-cq2-tq-m①

在政府的税费t政策出台后,发电企业在获取该信息的基础上,以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maxπ1(q*,t)②

根据公式①、②可以求出发电企业利润最大化时的发电量q*和最大利润分别为:

q*=π*=×-m③

上述情形中,只有在满足π*>0时,发电企业才会有提供市场需求的动力,此时,政府的税费政策为t

情形二:假设发电企业采用常规能源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两种生产方法。政府只对常规能源发电收取税费t,那么,情形二发电企业的成本函数为:

C(q,q′)=m+m′+cq2+kq′2+tq④

其中,m′为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固定成本。一般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固定成本高于常规能源发电的固定成本,因此有:m′>m;q,q′分别是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c,k分别为常规能源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边际成本。同样,假设市场的电力逆需求函数为:P=a-b(q+q′),这里将发电和输电联合看成是一家企业,所以把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非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看做售电价格。根据上述的条件,得到发电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π2(q,q′,t)=a(q+q′)-b(q+q′)2-

cq2-kq′2-tq-m-m′⑤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免税,发电企业会根据税费政策调整自己使用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比例,使自身的利润最大化:

maxπ2(q,q′,t)⑥

根据公式⑤、⑥求出企业利润最大化时的发电量q,q′以及总发电量:

q=;q′=;

q+q′=⑦

将⑦带入⑤,整理得:

π2=t2-t+-m-m′⑧

由公式③、⑧得到两种情形下的利润差值,整理为如下式子:

Δπ=π2-π1=-m′⑨

根据激励原则,在政府的税费政策出台后,只有在情形二下的企业利润大于情形一下的企业利润时,企业才会引入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

(2bt+ac)2>2km′(2b+c)(2b+c+2b)⑩

解不等式⑩,可得:

t>;?輥?輯?訛

或:t

只有当政府制定的税率t>t1时,政策才会对企业产生激励,使企业有积极性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发电的电源结构才会因此而转型。

由于情形二下企业利润不能小于零,则根据⑧得到:

π2=t2-t+-m-m′>0?輥?輰?訛

由公式?輥?輰?訛得,

t>

(舍去,该高额税率下非可再生能源发电小于零)或:

t<

则政府只有在制定税率t1

(二)发电结构转变前后的最大化社会福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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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中重点企业一般都是税源大户,是需要进行重点管理的纳税人,重点纳税人每年缴纳的税款数额在基层征管单位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目前,桥西区地税局共管理正常纳税人5117户,其中年纳税人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123户,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共23户.2007年共入库各种税款81560万元,年纳税50万元重点税源纳税人共缴纳税款77277万元,占全局入库税款的94.7%,由此可以看出管理好重点税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是重要性.如果重点税源户在税款入库上稍有差池,对我们的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既然如此,我们应该怎样加强工业中的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呢?通过认真的观察、体会和思考,笔者对如何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加强重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

    重点税源单位,必须让业务技能全面的税收管理员管理,这也符合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重点人员管理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

    1.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基层税源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经常采集重点税源单位的各项相关数据,如果管理员的素质不够高,那么这些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各项管理的准确性,甚至可能造成管理政策不到位

    2.重点税源单位的经营范围大多不是单一行业,存在着多种经营项目同时并存的情况,而且经营中经常发生一些异常情况,比如发生处理固定资产的情况,或者工业企业发生的出租等情况,或者请相关人员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培训等等,这些通常都是涉税业务,此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因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准而向管理人员咨询,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相关业务问题,而不至于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

    二、严格税收制度,明淅岗位职责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效措施,必须严格要求税收管理员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巡查巡管、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进行掌握、分析、落实,且全部记载于税收管理员手册上,并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清洁,所有的资料数据要与微机上的数据相符.要在税收管理员手册建立纳税人基本情况,对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更要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充实完善,比如,对火电发电企业要在管理员手册上记载标煤电耗和上网电价等基本生产内容.同时,建议在管理员手册上建立重点税源单位相关重点税源每月实现、入库税款的对比记录,让重点税源单位的纳税情况通过手册就能一目了然,有利于查看税源情况是实现相关情况与税款实现、入库情况的结合比对,从而更有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加强全程管理,搞好动态分析

    对待重点税源纳税人,我们应该全程关注其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实现管理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结合.如果可能的话,应该由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审核纳税人的相关纳税申报,因为税收管理人员对其税源情况和其他相关的基本情况最为了解,在纳税人申报之前审核纳税申报表,查看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表、附送报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既能保证重点大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能避免纳税人一时的疏忽造成被罚后果,既服务了纳税人,同时又宣传了税法

    及时监控申报税款是否按时入库.现在申报手段多样,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手段也呈多样化趋势,比如现在各大型企业普遍采用的网上申报后委托银行实时扣款的方法,但是这样经常会发生税款入库不及时现象,就要求管理员实时注意其所申报的税款的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有利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严格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税源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影响着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关系到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当前,应从"看得见、管得住、收得好"的税源管理要求出发,完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要坚持分工协作的原理,把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进行合理分解,人人负责,个个努力,形成合力.按照对重点纳税人资料建档的标准进行,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对重点税源纳税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纳税人档案,准确记录管户基本情况

    要狠抓对重点税源的即时监控管理.一要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网络.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规模、行业特点,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等情况建立信息化监控网络,定期将企业申报信息、财务指标、产量变化等输入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系统,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决策支持.二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分析.通过重点税源信息监控系统,密切关注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和税收入库状况,实现对重点税源户从纳税申报到入库的全程监督.管理人员要深入纳税人内部,详细调查,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流水线生产情况、原材料采购情况、销售情况及物流、资金流信息,建立基础档案,运用科学的软件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和纳税能力,掌握经济税源变化的基本规律,全面预测税收收入变动趋势,形成一套比较完整、有利于税收计划管理的"税源档案";牢牢把握税收收入的大头,确保收入及时入库和稳定增长

    提高科技信息运用手段.当今,信息步伐日新月异,信息是税收征管的耳线,在目前纳税人资金流难以得到有效控管,仅靠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又难以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只有把纳税人放到行业和产业链中,全方位采集其货物流和部分资金流信息,结合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如企业基础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行业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从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获得的第三方信息,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将这些外部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一窗式管理信息相比对,剥茧抽丝寻找疑点和线索,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最终提高对税源管理的监控手段

    五、完善纳税评估,确保管理质量

    开展纳税评估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我们要不断挖掘企业纳税评估的深度,尤其是重点税源企业,增加税收收入.一方面要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选调一批思想作风优良、业务水平过硬的干部充实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对他们进行统计分析、现代化网络技术等相关科学的专业培训,增强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充实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对他们进行统计分析、现代化网络技术等相关科学的专业培训,增强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方法.在加强案头分析,认真核实重点税源纳税人申报的各类信息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突破就帐查帐的传统做法,通过实地盘点存货、核实纳税人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以及工时定额等方法,查找纳税人产、供、销和进、销、存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提高管理质量

    六、加强日常巡查,保持信息敏感性

    管理人员要经常到重点企业进行走访,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有时候单凭案头资料的审核并不能真正及时发祥存在的问题,所以,管理人员经常深入到企业内部,与财务人员多交流,实地查看相应地生产或业务,试着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存在的相关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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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网上贸易 避税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整个商务过程。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决定了它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成本的低廉化,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贸易中介费用等;二是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成为“永不关门的商店”,这会给企业带来传统商务所无法想象的销售机会;三是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更为方便快捷高效。因此,我国应当提倡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一定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互联网环境的改善、理念的普及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IPO的梦想、行业良性竞争和创业投资热情高涨这“三架马车”,大大推动了我国行业电子商务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阶段,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服务形式与盈利模式,而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也快速增加。

二、电子商务概述及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1)对传统税收原则的挑战

公平与效率是税收三大原则,税收是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是政府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应该说,这三大原则贯彻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单据无纸化、数字化传递电子信息,使世界各地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进行交易,不象传统贸易那样要求纳税人有固定营业地点,保留记录、凭证、帐册以供税务部门检查。

(2)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由于使用电子加密技术,税务部门要想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获取税收信息可谓难上加难。税收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落后了。这对交易手段本来就很落后的传统贸易而言,越发显得不公平。随着电子市务对传统贸易的逐渐侵蚀,政府通过现行税收手段获得的财政收入将逐渐萎缩。如果为了维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而增加传统贸易的税负,就进一步造成了税收不公平,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一种效率损失。电子加密技术的开发与进步使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的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大大提高,这是一种税务行政效率的损失。

2.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

(1)不能确定纳税主体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真实身份无法查证查询,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影响申报工作的进行,从而导致征税的困难

(2)不能确定纳税地点

因为电子商务可以随时随地的做出交易,从而最终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3)不能确定纳税期限

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无须开具纸质发票,加上交易行为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从而取得收入或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而难以操作,最终导致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另外,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在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当遇到国际双重或是多重税收时,以税务来源地为管辖标准,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征,使得难以判定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从而导致税务来源地管辖权可能失效。

三、强化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1.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政策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去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法税规,并增加与电子商务特征相符的税法税规。比如,延伸或明确对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特许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

2.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关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有个重要特征就是虚拟性,这就导致很多企业登记不到或是不及时甚至不登记,因此为规范市场,保护税源,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登记制度。

3.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实现电子监管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随时随地交易的特性,因而为了跟好的实现工商管理尤其是税务管理就必须取用电子发票。这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非常利于税收征管。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在线处理相关事务,提高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建立电子帐簿,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税务机关建立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做好电子交易的资料电子稿备份,以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5.研发智能征税系统,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稽查工作

以技术为依托,研发智能征税系统,以实现24小时税务的征税、监控和稽查的一体化。

6.建立网络税务认证中心,实现网上交易的规范

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它的建立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将网络税务认证中心、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银行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形成一个网络税务平台,利用电子邮件或数据库传输,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征税过程中所需的电子单据,实现网上交易认证、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功能。

根据上述所进行的分析,可得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其特点是借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化。

(1)建立认证中心是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的必要措施;

(2)建立支付平台以达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匿名和非匿名的的监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以国家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合作,以认证中心及支付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体系,规范网上交易,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并实施联网,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2008,(5):62-64

[2]田丹.对我国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549):135

篇9

苗圩明确表态,他已经提议国家职能部门的行政收费应当立足清单。而地方政府,也应该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收费清单,并予以向社会公布,超过清单范围内的收费,就是违法的。这样,就能逐步取缔行政性收费。

此外,周德文披露的第三个消息,是2014年,他即将在杭州成立浙江省民营投资企业联合会秘书处。

这对在杭州投资的部分温商而言,又是一个值得兴奋的事情。毕竟,很多人和周德文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再度谏言“企业减免税”,苗圩部长称已在研究

周德文向本报记者转述的第二个利好,是2014年,中小企业的税收起征点或将提升到十万,并且减免不必要的行政费用。

早在2011年10月3日,在温州考察时,在参加总理座谈期间,周德文提出了五方面建议。其中一点就是,“要直接为中小企业减税”,得到温总理的首肯,之后,周德文在各种场合均大声疾呼,中央应改革税制,为中小企业大幅度减税。

近年来,各地财政收入实现连年增长,但部分企业的日子却很难捱。目前已经有条件为中小企业减税,减轻企业负担,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放水养鱼”的方式。

而当时,同行考察温州的苗圩,也在现场。

时隔几年后,周德文再次见到苗圩部长时,忍不住老话重提:“两万元起征点太低了,很多中小企业也需要减税。标准在月销售额十万元以下的都应该减税。”

周德文给苗圩部长算了一笔账。即使年销售额达到120万元,扣掉大量的成本,现在一些企业的年回报率只有3%,部分企业本身就在亏损的边缘徘徊。”

周德文直言,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很多中小企业一直未能彻底扭转颓势。

或许正是对中小企业的体察,自2012年以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为中小企业减负的政策。比如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3年3月份以来,相关部门显然加大了对中小企业财税、金融政策上的支持,对中小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可是即便如此,中小企业的困顿仍未根本改观。

本次与苗圩部长的会面,在谈到这一议题时,苗圩问周德文有没有好的提议,周德文直言不讳:“全国的中小企业亟需大幅度减轻税负压力,中小企业需要获得喘息的空间。”

他说,“一是免征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中小企业销售额标准太低,建议上调至月销售额低于十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与营业税;二是虽然国务院已经取消了71项行政审批项目及三项事业收费,但取消收费的力度仍然不够,应该大范围、大面积地取消行政收费,最终取缔所有行政性收费或实行费改税。”

周德文说,即便中央的政策出台了,地方是否能落到实处也是他的心病。

免税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触及地方政府的收益。这样大面积减税,一些地方政府会不会认真执行,会不会出现阳奉阴违的状况?

针对周德文的说法,苗圩表示肯定,并称“其实工信部已经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了”。

他认为事情最终肯定能得到解决,至少工信部作为全国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全力推进中小企业减免税费的工作!让周德文放心。

苗圩明确表态,他已经提议国家职能部门的行政收费应当明晰收费清单。而地方政府,也应该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收费清单,并予以向社会公布,超过清单范围内的收费,就是违法的。这样,就能逐步减少和取缔行政性收费。

“从前都有点小打小闹,如果这次我的建议真的被工信部采纳了,国内大部分中小企业都能被惠及。”周德文说。

走出温州,服务全省企业周德文将设省民营投资企业联合会秘书处

此外,周德文披露的第三个消息,是2014年,他即将在杭州成立浙江省民营投资企业联合会秘书处。

这对在杭州投资的部分温商而言,又是一个值得兴奋的事情。毕竟,很多人和周德文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周德文笑言,“其实他们已经属于杭州企业了,但是由于‘血缘关系’,一遇到困难和问题,他们会习惯地向我反映。”

去年 9月11日,台州市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会成立。在这之前,台州的一些企业家专门赶赴温州,表达了希望周德文能担任台州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的意愿。因为区域的原因,周德文婉言谢绝了。

另外,衢州,义乌等地也有不少企业家赶赴温州请求周德文帮忙。

于是,周德文有了一个想法,如果能站在更高的平台上,为中小企业家们提供服务就好了。

机会很快来临。

近日,第二届浙江省民营投资企业联合会换届,周德文被推选为会长。该联合会是由浙江省内优秀民营经济实体自愿组成。接受省经贸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周德文决定为这个团体注入更多的心血,让它成为拥有全国影响力的浙商组织。

“我要在杭州开设秘书处,相对独立开展运作。”周德文坦言,总是在温州整合全省的资源,确有一些不便。而藉联合会就能团结更多的民营企业,服务更多的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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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即征即退 不征税收 企业所得税

2012年4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了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成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自国发【2000】18号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开始执行以来,第一次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明确为不征税收入。但笔者认为,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前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十分正确的,但具体核算是有困难的,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操作细则来保障在执行过程中不违背国家相关部门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主研发的初衷。

一、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相关政策沿革

在国发【2000】 18号文的通知中,提出“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通知中并没有对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规定。而随后在财税【2000】25号文中则明确规定指出:“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至此,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优惠政策被明确,此后虽然对相关软件产品的涵盖内容、即征即退计算办法、优惠政策的有效时间等陆续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解释,但对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性质却一直没有明确。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税【2012】27号出台以后,明确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时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认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真正意义是希望从资金上扶持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是希望企业真正把这笔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企业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而并非是作为免税收入而成为了一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时,虽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按规定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即按规定专项再投入到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能够单独核算的金额)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笔者认为,虽然财税【2012】27号文件明确了即征即退税款的性质为“不征税收入”是十分及时和正确的,但因为文中没有对如何界定再投入方向、以及如何单独核算等做出更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因此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如何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专项用于符合文件规定的单独核算呢?是仅仅要求支出明细上单独归集,还是资金账户上也要求单独设立呢?如何才能让企业真正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意图有效的执行,而不违背财税部门出台文件的初衷呢?

首先,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资金账户上难以单独核算。能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应该是进行软件研发的技术型企业,此类企业不仅会从自有资金中投入很大程度的研发支出,且同时也会有来自国家、省、市等部门支助的研发课题资金。而此类财政资金中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的不同要求,在进行相应课题研发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会要求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大多与企业自有资金汇总在基本经营账户中,当研发投入发生时很难确定所使用的资金是企业账户中的哪一部分。

其次,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项目确定上难以判断。因为软件企业只有即征即退资金这一笔研发投入的情况非常少,无论是自有资金投入的研发还是来源于其它部门资金支持的研发投入项目应该不止一个,且同时研发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换言之,只要企业有研发项目在进行中,就可以被认同为是即征即退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而不征税收入是否真正投入到软件研发和再生产上则难以确认,更谈不上是否单独核算和归集了。

第三,不征税税收入对应形成的支出内容难以确定。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而根据税法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成本支出同样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接上点,不征税收入在项目上难以与其他财政资金想区分,则不征税收入形成了什么性质的支出就更难以判断了。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相关使用管理建议

(一)、加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项目的“事前备案、过程监督、事后验收考核”的机制,严格监督和控制不征税收入的再投入方向,确保国家财税机关支持软件企业扩大研发再生产的初衷不被背离。

1、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后,应首先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形成相关项目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同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备案,如果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主管税务机关还可请相关科技部门协助进行可行性论证;

2、对于项目周期较长的研发或再投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不定期的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企业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真正投入到了预定的研发和再投入方向;

3、企业在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使用结束后,应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研发结果或再投入程度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企业的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的即征即退税款在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检查,做到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应形成的支出也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真正按照国家财税部门的精神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企业的研发项目和扩大再生产中。

(二)、细化单独核算的具体操作细则,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资金收款账户、到后续资金使用时的项目成本费用归集等,从真正意义上做到不征税收入单独核算的归集,做到收入不征税、成本费用不扣除。

1、明确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应纳入一个单独的账户,与企业的自有资金账户、其他财政资金账户相区别,当发生对应软件研发支出或扩大再生产支出时,直接从此账户支付,形成资金上的独立核算;

2、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投入或投入再生产时,应结合事前备案的内容将投入的软件研发支出按项目单独归集研发成本的发生金额,并与资金账户的支出发生额相互对应,做到支出项目上的单独核算和归集;

3、一方面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形成企业的收入,在专门账户中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而另一方面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形成的企业研发支出,按项目单独归集对支出单独核算。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将从应纳税收入总额中进行纳税调减,而同时不征税收入对应形成的研发支出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相应的调减。

(三)、加强对软件企业在即征即退增值税计算和政策掌握上的培训:统一申报、评审和验收检查的流程,统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统一不征税收入投入研发项目的核算标准,做到税务等相关执行部门和具体计算的企业,能够在政策掌握和具体执行的上下一致和统一。

结论

自2000年国发 18号文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国家对相关软件产品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来,时至今日已过十余年,相关政策在不断的被细化、被完善,但国家鼓励境内企业多用于自主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初衷一直没变,伴随着财税【2012】27号文的出台“不征税收入”性质的确定,这一精神被更好的诠释出来。

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对财税【2012】27号文件精神的执行,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以保障国家相关部门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主研发的初衷。希望有更多符合政策的国内企业,在享受国家对软件等产品的资金扶持的同时,能充分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来开发更多的有中国特色的软件产品,更好的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加强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舞台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表:

1、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 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国发【2000】 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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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区煤炭生产及相关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煤炭产品及相关行业已成为我区的主要经济支柱,煤炭税费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2011年,全区完成财政总收入91.34亿元,其中煤炭税费收入就完成了17.99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9.7%。按照我区经济发展的规划,今后一段时期,煤炭产业仍将是我区经济发展的重点,煤炭行业税费收入仍然是我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对资源税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惠及拥有资源的区域。因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抓好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煤炭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为将要进行的资源税改革作好充分准备,进一步理顺征管体制,做到科学规范地征收煤炭税费,为促进试验区经济的稳步增长打下良好的基础。

2011年底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明确2012年全区财政总收入要增长15%以上,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5%以上。要完成这一目标任务压力很大,主要是因为今年经济发展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一些新投资项目还在建设当中,对地方政府来说产生财税收入的效益不明显,对于已经在建和今年就要开工建设的机场、铁路,厦蓉、杭瑞等高速公路等建设的税收,省政府已经明确要求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由省集中安排使用,这对我区今年地方财税政收入的增长有很大的影响。为确保完成今年的财税收入任务,我们必须立足现有税源,充分挖掘增收潜力。当前,最具有增长潜力的就是煤炭行业的税费,必须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二、必须充分肯定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运用实施对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自我区煤炭产业开发以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煤炭生产及其相关行业的税费征收工作,多次出台关于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对加强全区煤炭税费征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煤炭产量的增长,产业的壮大,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落后、征收主体不合法、征管职能错位、税种征收不完整、收人情税等问题仍制约着全区煤炭税费的规范征收。

为了加强煤炭税费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近年来威宁县、赫章县、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百里杜鹃管委会等县市区纷纷进行了积极探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1年5月,地委、行署决定在金沙县召开现场会,推广金沙县和百里杜鹃管委会在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各县市区积极借鉴先进经验,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理顺征管体制,改进征管方式,煤炭税费大幅增长。

金沙现场会后,金沙县和百里杜鹃管委会针对实施科技管理中还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煤炭销售管理软件,将煤炭的产、销、存、去向等全部纳入了计算机管理,实现了“执法规范、源头控管、过程监控、成本降低、收入增加,社会满意”的良好效果。百里杜鹃管委会积极支持税务机关行使征收管理权,探索了“从价定率、源头控管、过程监控、三票比对(增值税发票、销售证明、运输货票),销向稽查的工作方式,将煤炭生产、销售中不同环节的税收、税种分别依照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征收,除了煤炭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销售合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之外,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税、工薪个人所得税、煤矿转让过程中的各项税收、煤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也进行了征收,并将与煤炭生产、销售有关的所有费、基金等全部纳入了税收征管系统进行了的信息化管理,现正在积极探索煤矿红利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改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既很好地解决了因煤炭市场价格变动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或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又公平了税负,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

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不仅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也有效地预防了干部犯错误。对此,2011年底省委宗源书记到我区检查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时,地委如培书记在汇报工作中予以充分肯定。

三、必须大力推行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切实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

2012年是试验区站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起点,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征程的关键之年,抓好煤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财政增收,事关重大,影响深远。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强化协作,大力推行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切实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

(一)转变思想观念。实践证明,我们的工作要发展、要进步、要取得成效,关键就是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墨守成规,敢于打破不适宜工作开展的旧体制、旧方法,敢于突破自我,才能推动工作的向前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原有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模式的弊端,积极树立科技兴税意识,敢于纠正不足,努力学习借鉴,积极运用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行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措施,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全面提升全区煤炭税费征管水平,实现全区煤炭税费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区要及时成立煤炭行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对该地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并明确专人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地税、国税、煤管等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完善以推行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为抓手的煤炭行业税费管理考核机制,认真组织实施考核。今天参会的各位分管领导回去后,要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今天会议的精神,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作。地税、国税、煤管、电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相互提出信息需求口径,相互定期采集、传递信息,综合提高信息使用效率和全面分析能力,为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有效运用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