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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起点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收征收起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现在调整为5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附征率为3%)=90(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52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90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附征率为了1%)=50(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50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因为不仅要考虑其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其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52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52元后毛所得798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399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160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2402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__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新闻媒体又予以了大量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则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元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 (x×1%)+ (x×4%)×(1+5%+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设营业税的起征点为y,那么:1600 +(y×3%)+( y×5%)×(1+ 5%+ 3%)=y×34%,解得y=6250(元)。式中的1600元为 业主费用扣除标准,3%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5%为服务业的税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篇2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城市的,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城、镇、农村的,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8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52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50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元,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8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64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3=39(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01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39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9=45(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45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不仅要考虑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它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01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01元后毛所得849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424.5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96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1711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__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中央新闻又予以了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 X×1 X×4×(5 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设营业税的起征点为Y,那么:

1600 Y×1.9 Y×5×(1 5 3)=Y×34,解得Y=6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9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5为服务业的税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篇3

在经济危机期间,依靠大规模的财政刺激政策拉动经济增长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重视。在2008年危机期间,我国体现出了比发达国家更强的应对危机的能力,WenandWu(2014)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危机期间充当了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并带动了私营企业的投资,我国实施的是大规模扩张性财政政策,而西方国家是大规模的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现阶段,在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的情形下,财政政策目前承担着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功能,杨汝岱(2015)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投资效率较低和挤占资源配置的现象,国有企业是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不断下降的原因。因此,现阶段财政稳增长和调结构更应重视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促进民营企业的投资,发挥民营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和稳定就业的作用。财政政策通过三种途径影响企业的投资,分别为供给效应、需求效应和经济环境。基于凯恩斯理论,供给效应认为产出是由总需求决定,扩张性财政政策具有乘数效应。在开放的经济中,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取决于汇率是浮动的还是固定的。国内学者基于宏观总量的数据研究政府支出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主要基于向量自回归的方法,如刘金叶和高铁梅(2009)、刘溶沧和马栓友(2001)、王云清和朱启贵(2012)等,以及基于一般均衡模型,如杨慎可(2013)、汪伟(2009)等。国外学者的研究中,BlanchardandPerotti(2002)基于混合VAR模型讨论了财政支出对产出的影响,RoegerandVeld(2010)在具有信用约束的额DSGE框架下讨论了财政政策的产出效应。基于微观角度研究财政政策主要关注政府支出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产出和生产率水平的影响,但是不同理论的结论不尽相同。新古典和凯恩斯理论认为政府支出通过负的财富效应提高了劳动力供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降低了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RameyandShapiro(1998)认为政府针对一个部门的扩张性财政支出提高了其消费工资但是降低了生产工资。财政支出、政府补助、税收和产业政策等是我国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代永华(2002)认为产业政策弥补了市场缺陷,对产业升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陈瑾玫(2007)和张泽一(2010)等持否定态度。政府补贴也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各国经济转型的实践来看,财政补贴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政府补贴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并且从对经济活动影响的角度来看,政府补贴影响了资源的配置、产业结构的转变以及收入的分配。经济学对政府补贴的讨论主要集中在:

(1)政府补贴对产出和效率的影响;

(2)对社会就业、发展、公平以及收入分配的影响。从社会福利来看,对出口企业的补贴通常提高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BranderandSpencer(1985)认为从补贴的成本和收益角度考虑,补贴的对出口企业的收益是大于政府补贴的成本的。本文基于我国1998至2014年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数据,第二部分分析了政府支出是否影响企业投资,第三部分分析了政府补贴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并进一步考虑了政府补贴和企业利润率、商业信用的交互效应,最后一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考虑了财政促进我国民营企业投资的途经。

二、财政支出对企业投资影响的研究

首先我们分析财政支出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基于FismanandLove(2003)的研究成果,企业最优的投资为约束条件下价值的最大化,其中企业的价值为未来每一期股东红利的折现,每一期股东的红利为企业的利润减去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和投资额,企业在当期的资本存量为上一期资本减去折旧、加上新增投资量。在企业具有不变规模生产函数、二阶的投资调整成本函数以及资本的调整成本和投资规模同向变动、与现金流反向变动的假设下,从企业投资的欧拉方程得到关于企业投资的计量方程。本文采用2008年至2014年A股民营上市公司年度数据,剔除了财务数据不健全的公司、ST状态的公司,并且对变量进行了winsor处理,其中民营企业的投资采用现金流量表中的“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付的现金”来衡量企业的投资支出,Tobin’sQ,的定义为:(股价*流通股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数+负债)/总资产的账面价值;销售收入Sale为企业营业收入;企业规模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现金流为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本文中商业信用采用企业的商业信用净额来衡量,即企业的应付账款减去应收账款来衡量企业的替代性融资的现象,其中投资、销售、现金流、利润和净商业信用都通过企业的总资产进行标准化消除规模效应。根据模型(1),我们分析财政支出是否促进了民营企业投资,考虑到企业不可观测的异质性与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我们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模型进行回归,固定效应模型通过一阶差分消除了不可观测的异质性,避免了回归结果的偏误。表2为公共财政支出对民营企业投资影响的估计结果,其中各个变量均进行了标准化,从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到,在混合OLS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以及固定效应模型中,公共财政支出对民营企业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并且从回归的结果中可以看到,资产负债率、商业信用和利润率仍然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通过HasumanTest检验的结果可知,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系数具有显著的不同,因此支持本文通过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三、政府补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下面我们分析政府补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很多学者研究了政府R&D补贴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本文分析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补贴是否促进了上市公司的投资以及政府补贴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利润率以及商业信用的交互效应。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如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不少于两个的纳税方案时,通过运筹和设计,以实现最小的合理纳税[1]。”税收筹划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风险。我国很多大型企业都设有专门的税收筹划岗位,通过研究税法、合理纳税,为公司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的不断加深,税收筹划也越来越得到企业的关注。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经常有多于一个的纳税方案。不同纳税方案的税务负担往往相差较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的理财工作重点。根据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高达72%,电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对其降低成本有重要意义。

1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概述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与筹划,从而尽可能地节约纳税额,为企业降低成本[2]。税收筹划有以下几点特征:(1)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指导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属于企业管理计划的一种;(2)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寻求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3)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它以企业的涉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与企业的财务决策、财务预测、财务分析都密不可分[3]。税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是国家职能的体现[4]。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有多种纳税支出项目,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税收筹划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关系密切。当有多种纳税方案时,需同时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税务的轻重。可通过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税收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对企业的涉税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事先计划纳税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成本降低。

2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概述

2.1电力企业的税收体系分析

随着我国“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电力企业的竞争意识逐渐加强。电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管理创新来提高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进行税收筹划作为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方法,越来越得到电力企业的重视。电力企业的税收体系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改革而进行调整。现今,电力企业逐渐形成了一套现行的电力市场税收体系。在我国,电力企业的主要纳税种类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等。电力企业的纳税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电力公司与其子公司、电力转供企业、独立于国电的发电公司等。国电的各省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增值税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后的销售收入作为税基。小规模纳税人的电力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其他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均以增值税为税基,税率一般分别为7%和3%。所得税是以企业的实现利润为税基,所得税的税率为25%。营业税以非注营业的业务所得的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税率为5%。房产税的税基是房产余值,税率一般是1.2%。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结构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纳税项目。具体的税收结构如表1所示。

2.2电力企业税收体系的问题

我国电力企业的税收随着实行着与其他行业相同的税率,但电力企业的实际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企业。我国实现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投资性的支出不能用作进项税抵扣。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固定资产的比重高达70%,在投资性支出的重复纳税上看,电力企业的增值税高于工业平均水平40%以上。另外,我国的发电企业中,火电企业处于主体地位,其原材料是煤炭,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3%的低税率,这使得电力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率偏低。我国的宏观政策支持可再生资源的利用,鼓励水力发电、风力发电,但是在税负方面,国家的政策并没有为水力、风力发电的建设提供政策优势。我国目前的风电、水电的增值税征税率大大高于火电。大中型的风电、水电、火电的增值税率都是17%,但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却有很大差距。一般,火电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10%,而风电高达16.8%,水电约为14%。这是由于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的投资成本远大于火力发电。除此之外,水电的隐性税负较大。水电工程从建设到运营都要为防洪、旅游、水产养殖等功能支付成本。风电与水电是有利于环境的清洁能源,一旦实现电价市场化改革,风电与水电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非常不利的地位。

2.3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电力企业的涉税种类众多,对于涉税金额较低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进行税收筹划的弹性较小。因此,我们将税收筹划的重点放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大数额税种上。针对电力企业近年来的降薪现状,该文将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以提高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水平。

(1)充分利用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国家为鼓励电力企业的发展,给出了许多的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是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的重要筹划空间。

(2)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电力企业的员工降薪将不利于员工激励,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来最低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利益损失,这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工作。

(3)并购中的税收筹划。自电力体制的改革方案出台后,上市电力企业的并购、重组事件频发。如何在合理筹划并购中的涉税问题,降低税收成本将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工作之一。

(4)针对固定资产的筹划。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偏大,而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固定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理的各个阶段都涉及税收问题,对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润。

3电力企业的涉税税种的筹划方案

3.1电力企业增值税的筹划

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较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非常少,要降低电力企业的税负金额,需对其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筹划。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电力行业的原材料由煤、油、气等构成,这些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相比于企业行业偏低。为了尽量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通常可采用如下几种方法:①购买原材料时,不仅要索要专用增值税发票,还要取得专用发票上所明确说明的增值税额;②价格相同时,购买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③委托加工货物或进口货物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④采用兼营的方式,降低不可抵扣的比例。

(2)充分利用国家对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发电企业主要以火力发电为主,对煤炭的依赖性高。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并且燃烧煤炭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国家在增值税方面提出许多优惠政策,鼓励发电企业采用其他的清洁能源。电力企业在进行建厂选址时,可考虑国家有关的增值税优惠办法,如《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等。电力企业可通过合理选择建厂地址,进而避免部分的税务成本。

(3)有关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企业的运输费进项税额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可抵扣7%。但如果客户一票结算,将运输费用并入价格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无形中增加税负。对运输费用的筹划方法有:①将运费收入转化为代垫运费,但该方法要受销售对象的制约;②通过将自营的运费转化为外购运费,从而降低增值税的税负金额。

3.2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我国在2007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关键在于税率。统一后的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由于电力企业中的外资企业占比较少,新税法的实施使得整个行业的实际纳税额有所下降。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在税率、税基、扣除办法、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电力企业均有较大的影响作用。面对新的企业所得税办法,电力企业可继续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以提升电力企业的创新水平;引进节能环保的设备来进行技术改造;适当地加大电力企业的品牌维护费用等。针对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巨大,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电力企业的筹资方式的税收额由高到低的排序如下:企业的自我积累资产、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是同业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的内部集资。在合理范围内,电力企业可尽可能选取较低纳税额的筹资方式。

3.3电力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薪酬激励是员工激励的重要手段,随着电力行业的整体降薪趋势,可通过将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以达到员工激励的作用。对电力企业的高管人员和普通员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非常必要。对于高管人员的年薪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高管人员的董事费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另外,可通过运用股权激励的办法来降低高管人员的个税税额。对电力企业的高管激励主要有股票期权、年薪制、提高工资福利等方法。而电力企业的普通职工的工资一般由项目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对普通员工的激励包括职位的升迁、工资奖金、职业培训等方面。为了增强对普通员工的激励,一方面可以提高工资;另一方面可以采用非货币性的支付方式来为员工服务,如:交通费、购房支付、培训支出、购车支出等。通过从工资中扣除这些必要支出,来降低员工的个税缴纳税负。电力企业可以在费用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增加非货币性支出的比例,来降低员工的纳税成本,从而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企业常选择的非货币性支出方式有为员工提供住房、统一为员工提供旅游机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等。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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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开展全县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清理整顿,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打击违法经营、违规收费行为,回应群众关切,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电、气工程安装收费过高问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二)整治对已取消的费用项目变换名目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问题,以及因企业管道铺设不合理而额外增加的费用转嫁给用户收费的问题。(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三)整治违规收取水电气户头费问题,包括开通费、开户费、开口费、入网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四)整治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构成、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散布虚假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五)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六)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七)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八)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思想松懈、履行职能职责不到位、工作敷衍塞责、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办理群众的价格投诉等问题。(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全面整治、总结评估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月8日至1月15日)。制定全县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专项整治总体方案,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部门和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1月1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召开动员大会,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媒体平台等,广泛向群众公示整治项目、公布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月16日至1月25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针对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限时清零。县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1月25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1月26日至3月25日)。县发改局要加强水电气收费水平监测,定期收集掌握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收费标准;要对水电气公司开展价格成本评估;要会同住建部门指导燃气企业合法合理定价,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燃气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县住建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管理和施工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和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市场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县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材料,并于3月31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民情怀,强化责任担当,推进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县发改局牵头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县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整治工作。

(二)强化舆论引导。通过公布举报电话“12315”,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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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现在调整为5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附征率为3%)=90(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52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90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附征率为了1%)=50(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50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因为不仅要考虑其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其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52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52元后毛所得798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399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160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2402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__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新闻媒体又予以了大量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则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元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 (x×1%)+ (x×4%)×(1+5%+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设营业税的起征点为y,那么:1600 +(y×3%)+( y×5%)×(1+ 5%+ 3%)=y×34%,解得y=625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3%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5%为服务业的税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