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5: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因此,在税务处理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所得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一方面要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的分配,当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则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对转让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对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要区别对待。如属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差,要辨析是否有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如属转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差则属于资本利得,是所得税前收益,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存在下列不同点:1.收益确认时点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在被投资单位确认净损益时就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法处理上,则要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分配,从而导致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在先,而税法上确认收益在后,产生暂时性的差异。对于处置投资取得的收益,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法上都是在处置实现时确认收益,在确认的时点上没有差异。由上看出,由于收益在确认时点和金额上的不同所导致的财税处理差异,使得在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投资方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时,税法上要求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时,会计上不作处理,而税法上要确认收益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对满足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则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收益确认金额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则按照被投资方做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应分得的利润分配额确认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处置收益,若是撤回或减少投资而收回投资,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上,要将取得的价款与初始投资成本间的差额区分为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若是转让股权,会计处理上以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上,只确认转让所得,不确认股息性所得,也即只按照投资转让获得的价款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转让所得。由上看出,投资方处置投资时,会计上不分是股息性的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税法上则要区分是股息性的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因为股息和资本利得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对于股息性所得,需根据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税率差异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双方的税率相同,则股息性所得也不再补税;对于资本性所得,它是投资方处置股权的收益,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一)持有股权期间收益的财税处理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股份(权益法核算),2012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2013年,乙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当乙公司2012年末实现净利100万元时,甲公司按享有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2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00贷:投资收益200000会计上,2012年计入当期损益20万元,使甲公司当期利润增加20万元。而税务处理上,2012年不确认该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乙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股利1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00会计上不影响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10万元的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因分得的股息是税后利润的分配,若该投资收益符合条件则为免税收入,又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种情况,投资年度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处理。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具体计算时,如果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可按投资准则指南规定的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①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②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上述公式②计算复杂,实际上只要把握住“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两个账户即可。分派来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股利”的借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如前者大于后者,说明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大于投资方在投资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被投资方给投资方返还了投资成本,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第二种情况,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投资准则指南中规定的计算公式为:
③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④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上述公式不利于理解也不便于记忆。笔者认为,在投资方得到被投资方分派来的现金股利时,记入“应收股利”的借方,投资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如前者大于后者,说明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大于投资方在投资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返还的投资成本,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若前者小于后者,说明由被投资方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小于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投资方前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净利润弥补,使得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予以转回,并将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同时,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例]A企业20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10000 元。C公司于20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末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2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
可以看出,2002年5月1日,由C公司分给A企业的现金股利为30000元,而A企业在同期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A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C 公司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持股时间=400000×10%×12/12=40000元),C公司给A企业少分派10000元现金股利。A企业这时把分派来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少分给的现金股利10000元可认为是在2001年分派2000年实现的净利润(2001年5 月2日发放现金股利10000元,投资方应作为投资成本返还),在2002年又以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得以补偿(即返还回来了)。补偿数也确认为A企业的投资收益,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借方。这时,A企业的投资收益实际上由两部分即分派来的现金股利30000元和补偿数10000元组成。 2002年5月2日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C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
[关键词] 成本法 投资收益 确认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
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和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和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公式修改为: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两种方法的对比
现举一例对两种方法作一下比较:
2000年6月3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5000股股票,每股价格
为19.92元,另支付手续费等4000元,占乙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乙企业每年均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乙企业三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现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当年亏损200000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
2001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0000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2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8000元。
一、两类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比较
(一)两类收益的收入性质分析
1 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入,因此,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
2 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往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长期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所获得的收益,通常在转让长期股权、被投资单位清算、发生重组时产生。
被投资单位清算时,投资方分得被投资方剩余财产时,包含两类性质的收益,即权益性收益和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发生重组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投资方因重组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让渡而取得的支付对价,也包含两类性质的收益,即权益性收益和财产转让所得。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
1 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收益,因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 股权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准。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登记没有完成,企业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三)计税依据的分析
权益性投资收益,计税依据系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方享有的股息、红利金额。
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收入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余额,即股权转让所得,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四)纳税待遇分析
1 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它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转让所得需全额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则需要全额计入转让方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权转让所得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
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新税法实施,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文,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需要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的情形
(1)被投资单位清算时
被投资单位清算时,投资方分得被投资方剩余财产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另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因清算而处置股权,应按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签字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享受免税待遇。
(2)企业发生重组时
投资人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一般重组
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按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等后余额计税,不区分转让所得与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按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比较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填报
纳税人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和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8、9列填列。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井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8、9列填列: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人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人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上述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最终通过系统逻辑关系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7行“免税收入”中反应。
2 股权转让所得的填报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1列填列;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2列填报,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的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3列填报,
通过填报后,第14列反应了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所得,第15列反应了税法上的股权转让所得,第16列反应了两者的财税差异金额,通过逻辑关系上述财税差异金额反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中。
总之,纳税人2010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务必认真分析收益的性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正确进行税务处理和填报,避免纳税风险。
二、两类股权投资收益的若干实务问题
(一)权益项目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
案例:某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有三位股东:股东甲(境外非居民纳税人)、乙(境自然人)及丙(内资企业股东),分别占股本15%,20%,65%。2010年10月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对其股东甲、乙及内资企业股东丁实施分红,并将盈余公积500万转增股本。按持股比例分别增加股本75万、100万和325万。2010年12月完成增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分红款。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对不同性质的股东,税务处理是否相同,当然是不同的。税务处理上将转股视为两个交易事项来处理,第一步是先分红,第二步是用分红去投资。因此,转股首先应确认分红,股东视为取得分红,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务处理。再将分红作为投资,增加计税基础。内资企业股东而言是免税收入;对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按照“股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对境自然人股东。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固定分红的税务处理
企业为了吸引投资者,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往往约定以固定红利分配给投资者,那么约定固定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呢?笔者认为,以固定红利分配,必然和账面计算红利存在差异,如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净资产会大大降低;如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大量盈余会被保留。从企业最终清算角度来看,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因此,如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大量盈余最终体现在剩余资产中,但该部分盈余仍能确认为股息所得,仍享受免税待遇;如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清算时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由于投资期间股息分配过多,会导致最终余额减少,则投资转让所得可能就更大。前期的免税导致后期可能增加资本利得而被征税,从这个角度说,企业实际井未减轻税负。股东分红对投资企业而言虽然总体上来并没有减轻税负,但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存在滥用免税条款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固定分红不能享受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待遇。
(三)股权转让所得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以及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如何进行衔接或操作呢?
1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人各纳税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早有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人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汁人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或实际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下简称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的确认就成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
一、 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
成本法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根据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结果进行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
由于被投资企业用来分派股利的往往来源于上一年度的收益,所以在投资初期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比较常见。由于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并非是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所以要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又可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
1.投资当年
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将全部应收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8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其投资成本为150 000元。乙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200 000元。
则甲公司投资当年确认应收股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0 000
2.投资以后年度
投资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之前,需先进行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要进行相关计算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当年应收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累积应收股利-累积净利润-本次分配前投资企业累计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例2:承例1,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300 000元,乙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宣告分派2008年的现金股利200 000元。
则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需先进行比较:累积应收股利=20 000+20 000=40 000(元),累积净利润=300 000×10%=30 000(元),前者大于后者,则: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40 000-30 000-20 000=-1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20 000-(-10 000)=30 000(元)
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30 000
(二) 累积应收股利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
正常情况下,企业每年分配的利润小于净利润,所以投资企业在投资若干年后累积应收股利会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这时投资收益确认的原则是,在将原已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全部转回以后,再以当年应收股利为限确认投资收益。
例3:承例2,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500 000元,乙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250 000元。
通过比较:累积应收股利=40 000+25 000=65 000(元),累积净利润=30 000+50 000=80 000(元),前者小于后者,而截止至2009年为止,累计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10 000元,所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当期应收股利25 000+转回的投资成本10 000=35 000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5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35 000
二、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综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比较复杂。一方面要将“清算性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 “清算性股利”,是指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差;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转回的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和。
Abstract: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have a big change than before, besides amendment changes, there is an increase of part of the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larger and has more significant impact on other criteria is on the part of the original contents of the revised guidelines in specific changes in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 2 -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This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determine the initial investment cost for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the cost method and equity method application are briefly discussed.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成本法;收益法
Key words: new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measurement; cost; income approach
中图分类号:F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7-0012-01
1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及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规定
1.1 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低于20%一般认为没有重大影响,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情况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以投资支付现金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第二种是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又根据企业的目的分为:指定是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时前者的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者计入所有者权益。
1.2 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在20%-50%之间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总体来说,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包括合营和共同控制两种,均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权益法核算内容与原会计准则规定有一定不同。初始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国际会计准则确认商誉,要调整);小于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二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发生损益和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进行相应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应当以投资时的公允价值、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为基础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调整。
1.3 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具有控制权,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合并对价可能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和发行权益性证券。无论对价形式如何,都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审计、评估、法律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行债券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应付债券初始计量金额。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佣金等抵减溢价收入和冲减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合并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包括: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未来事项导致的或有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各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初始投资成本中的合并对价公允价值(不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计量:与非同一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基本一致,也是按照公允价值和直接相关费用确定。
2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
2.1 成本法①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为:a.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b.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②成本法的核算方法。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2.2 权益法①适用范围。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明显。②权益法的核算方法。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3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分两种情况:①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②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关键词]企业;投资;股权;出质
一、关于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关于股权出质的相关理解
(一)以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基金份额、股权的相关信息,担保的范围等。
(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
1.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都为股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这些股票都实现无纸化管理,其发行、转让等行为都要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运营方式,既方便当事人和第三人登记、查询,也节省登记成本。因此,以这些股权出质的,质权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
关键词:国有股权 控制特征 资本投资 控制权收益
控制权收益的多少不仅受到资本投资的影响,还会受到国有股权控制的影响。我们通过对国有股权特征和资本投资的分析,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各种影响。
一、国有股权控制的特征
国有股权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来做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查询、质询公司账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传统的金融经济学观点认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分散的股权,也是所有权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应该信奉的准则之一。但是,随着现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实践和研究都证明事实是并非如此的。
我们通过分析国有股权公司的特征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国有股权控制的特征。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也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初始资本来源于政府投资或是政府授权;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管理组织,经营目标具有双重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规模较大,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强;对所控企业的管理边界较为清晰,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所有控公司之间的一种存在,因此,对所控企业的管理边界也划分的十分清楚;国有控股企业是国家向所有控企业委派产权代表,通过参加董事会等方式来发挥自身的作用,行使自己的权益。
二、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分析
在资本投资形成控制权的理论基础之上,我认为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的规模和控制权的收益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投资的规模越大,控制权的收益越好,由此可见,投资规模和控制权收益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2)控制权收益的多少是受投资的规模影响的,且在不同的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呈现出的差异也不同,但是对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影响并不是很大,也就是说,控制权收益的变化对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并不是十分敏感的。
(3)控制权收益对资本投资敏感度最高的是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根据调查,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对资本投资的敏感度是央企上市公司的六倍之多,是地方国资委上市公司的三倍多。由此可见,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益收资本投资的影响最大。
(4)资本投资对地方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影响,除了能提高控制权收益,还会对公司的价值造成侵害。
三、资本投资影响控制权收益的原因分析
控制权的收益来源于企业实际的控制人掌控的各类资产和生产运营机构等控制性资源。我认为,大股东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获取控制权利益是现在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大股东对控制权收益的追逐是引发资本投资过盛的根本原因。但是这样的情况有利也有弊,适量的控制权收益对公司也是有好处的,它能够缓解控制性股东的投资不足,并且能够提升公司的自身价值。企业并购和扩张的基本形式就是股东通过对资本投资来增大控制权的收益,这样的方式隐秘性也较高,由于股权投资的增加,控制的层级也随着增加,延长了公司或是企业的关系链,也减少了控制性股东独占被投资公司控制权私立的可能性。
四、减少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分析
那么,如何减少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股权设置类的难题也会迎刃而解,监管部门在此时也应该挺身而出,对后续拟上市的企业,更多的采取整体上市的政策进行引导,减少所有权控制级层,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的避免母公司对上市企业的投资操控行为;通过对中央和地方两类上市公司的比较可见,加强地方性公共治理,加强市场化进程的监管措施,能够促进资本投资私有理由的外部化,也就是说,能够有效的避免大股东通过对资本投资过度而为控制权谋利益的不正当做法。在股权集中模式下,大股东是具有通过加强资本投资获取控制性资源、增加控制权收益的能力的,但是在不同的控制权特征下,大股东的利益获取水平也是不同的。
五、结束语
笔者通过以上的分析,希望能够令我国的经济市场更加的规范化,通过对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分析,不难看出:在如何更好的处理这类问题上,不仅要从外部加强监管,更要从内部人员着手。不同的控制权特征和结构,外部监管力度的不同都会导致大股东自力性投资的目标取向、实现的条件和绩效的不同。相信通过内部人员治理,大股东责任心加强,外部监管措施制度的完善,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一定会越来越小,企业资本投资效率也会节节高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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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明确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出售部分股权(出售后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应按取得的价款与所售股权比例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以低于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视同对该股权的处置,并按新的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因增发股份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增加额与所减少的股权比例相对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原有股东有权优先按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股份非上市公司,在增发方案中也可将所增发股份按一定比例由原有股东进行认购。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当被投资单位在增资扩股时,投资企业不进行增资(政策另有规定不得增资的除外)或以低于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意味着其可能无力再投资或对被投资单位未来经营不看好(或者无法达到其要求更高的收益预期),因而选择放弃或作出减少投资决定。这样,投资企业不增资将导致其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权比例被摊薄,使得其在未来期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将因此而减少。而按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部分,虽然是被投资单位增资溢价形成的,但它也是投资企业让渡未来期间收益的补偿,是对原有股权处置(降低持股比例)产生的(收益),可视为未来收益的提前兑现。因此,笔者以为,也应同上市公司一样将净资产增加部分与其对应的成本(股权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以下就持股比例减少前后其股权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做一探讨。
一、投资企业不进行投资(即不参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
1.每股发行价高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1】A公司于2009年2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1年1月3日,B公司拟向外界增发新股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元,A公司选择放弃认购增发的股份。假设2010年12月3日B公司的总股本为1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4000万元,以A公司原投资时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且在此次增发股份时没有发生新的变动,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期末明细余额为投资成本12000万元,损益调整3390万元,(原已记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权益变动810万元,下同。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28.125%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48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4800×28.125%1350(万元),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350-1012.5=337.5(万元),因此,确认337.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调增337.5万元(1350-1012.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1138.125万元(1350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38.125(1350-3390×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50.625(810×6.25%)
投资收益
337.5(1350101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2.每股发行价低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2】承例1,假如B公司增发价格为3元,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一28.125%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30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843.75万元(3000×28.125%),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843.751012.5=-168.75(万元),因此确认168.7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调增168.75万元(843.75-1012.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631.875万元(843.75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31.875(843.753390×6.25%)
投资收益 168.75(843.75101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50.625(810×6.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3.发行价等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3】承例1,假如B公司增发价格为3.6元,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28.125%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36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1012.5万元(3600×28.125%),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一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012.51012.5=O,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不变,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800.625万元(1012.5-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625(1012.5-3390×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50.625(810×6.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二、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但认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比例小于原来持股比例
【例4】承例1,假如A公司认购B公司增发的1000万股份中的10%,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000×10%)÷(15000+1000)=28.75%
A公司认购股份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80
贷:银行存款480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48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4800×28.75%=1380万元,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25%(30%-28.75%),相当于处置4.17%(1.25%÷30%)的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认购股份支出480万元也是本次处置(股比从30%降为28.75%)发生的成本,因此,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55万元(16200×4.17%+480)。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3801155=225万元,因此,确认22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225万元(138069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980万元(12000×4.17%+48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33.75万元(8lO×4.17%),“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1238.75万元(13803390×4.17%)。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38.75(13803390×4.17%)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80(12000×4.17%+48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3.75(810×4.17%)
投资收益 225(1380115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75(810×4.17%)
贷:投资收益 33.75
增发价小于或等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的其会计处理同例4。
三、被投资单位回购股份
在被投资单位从投资企业手中回购股份过程中,由于股份回购将导致单位总股本的减少和投资企业所持股份额两方面的减少,这都会引起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因此,被投资单位股份回购业务,投资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将其分解成两笔业务,即首先是其股权出售,将所收到的款项与按照回购股份占回购前B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然后是被投资单位注销回购股份产生的其持股比例变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被投资单位回购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部分,调整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与投资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被投资单位股本总额不变)时处理方法有所区别。
(一)仅向投资企业回购股份
【例5】A公司于2009年2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1年12月31日,B公司拟回购股份1000万股,回购价格为每股3元,并且全部从A公司回购。假设回购前B公司的总股本为1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1200万元,以A公司原投资时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且在此次增发股份时没有发生新的变动,A公司对B公司投资核算只有成本和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下同。
A公司出售股份时将所收到的款项3000万元(3×10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600万元(3.6×1000)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600万元(3000-3600)。
借:银行存款 3000
投资收益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352.94(12000÷18360×36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47.06(360012000÷18360×3600)
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7000×30%1000)÷(170001000)=25.62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3000)×25.625%=14913.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4760万元(18360360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额153.75万元(14913.75-14760:),同时确认153.75万元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53.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3.75
(二)向原所有股东回购股份
1以高于原持股比例向投资企业进行回购
【例6】承例5,假如B公司回购的1000万股份中A公司占40%,回购价格为每股4.8元。其他资料相同。
A公司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即将所收到的款项1920万元(4.8×4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440万元(3.6×400)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480万元(19201440)。
借:银行存款19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41.18(12000+18360×144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98.82(6360+18360×1440)
投资收益480(19201440)
A公司出售股份大于原持股比例,将导致其在B公司回购后的持股比例下降,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一(5100400)÷(170001000)一29.37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4800)×29.375%1656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6920万元(18360144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减353.5万元(16567.51692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53.5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53.5
2以低于原持股比例向投资企业进行回购
【例7】承例5,假如B公司回购的1000万股份中A公司占20%,回购价格为每股3元。其他资料相同。A公司首先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
A公司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即将所收到的款项600万元(3×2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20万元(3.6×200)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120万元(600720)。
借:银行存款 600
投资收益 120(600-7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70.6(12000+18360×72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9.4(6360+18360×720)
A公司出售股份小于原持股比例,将导致其在B公司回购后的持股比例增加,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5100-200)÷(17000-1000)=30.62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3000)×30.625%=17823.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7640万元(18360-72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增加183.75万元(17823.7517640),A公司应将该调整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83.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83.75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转换
一、前言
2014年3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而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即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认为金融资产。随着准则的修订,成本法核算范围进一步缩小,由原来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相互转换,新增了“权益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和“成本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计人“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小于,其差额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或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均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到投资处置时再转入“投资收益”。
1.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原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三、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权而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追溯认定剩余股份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公允净资产中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若小于,其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贷差,则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2.追溯认定成本法核算期间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
对于购买日之后到丧失控制权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3.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分红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分红影响,则应借记“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因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调整,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二)成本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成本法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一、成本法下分配现金股利的核算
通常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如果分配的属于投资以前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不属于投资企业应得的投资收益,不能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收到的这部分现金股利,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企业因上述原因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时,要考虑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被投资方现金股利的分配和上年实现的净利润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分的股利少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分的股利多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分的股利等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时的会计处理与被投资单位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有关,现通过举例说明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2008g1月1日以160000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600元。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市场价格。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在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单位:元):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情况确定如下:
2008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600
贷:银行存款 160600
2008年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180000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5400元。该部分金额已包含在其投资成本中,应冲减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5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400
2009年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2009年分配的股利大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属于上述“分的股利多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要继续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09年度取得股利(取得的是2008年的利润):
(1)分配320000元>2008年的净利2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9600(320000×3%)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
长期股权投资 3600
(2)如果分配的200000元等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6000(200000×3%)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
(3)①如果分配18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5400(18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600③=②-①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②
②如果分配2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600(2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5400③
贷:投资收益 6000(300000×3%)②
这种情况是将原来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恰好全额恢复。
③如果分配1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300(1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5400②
贷:投资收益 5700③=①+②
这种情况是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能超过已冲减的。
二、权益法下分配现金股利的核算
权益法下,当投资方盈利时,被投资方即作如下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投资方在分配现金股利时,被投资方的账务处理与其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大小有关。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分得的现金股利小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小于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大于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
[例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收购乙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收购日,丙公司账面净资产213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4000万元。经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股权转让价格19200万元。2008年,丙公司实现净利润(账面)2000万元。甲公司按取得股权时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丙公司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净利润应为1600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情况确定如下(单位:万元):
2008年丙公司盈利时,甲公司当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600×80%=128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贷:投资收益 1280
2009年丙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时,
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1000×80%=800(万元)(小于等于1280万元)
借:应收股利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800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1800×80%=1440(万元)(大于1280万元,但小于2000×80%=16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4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投资收益 160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600万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2600×80%=2080(万元)(大于1280万元,也大于2000×80%=16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8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投资收益 320((2000―1600)×8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80
参考文献:
关键词:股权投资 税务处理 差异分析
一、前言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既相互独立,又联系密切。在纳税过程中,企业纳税人,不仅要遵守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事项进行有效的计量和确认,而且必须按照我国税法制度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运算。但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处理目的及对象都不同,所以企业在股权投资时要了解两者存在的差异,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在股权投资收益中的差异
(一)股权投资收益确认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将股权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两部分。1、短期股权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收益仅局限于处置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主要包括处置收益和股权持有时期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为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第一,成本核算法。成本核算法主要是投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企业股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投资收益只是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所形成的纯利润分配额累计数值,而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出了投资后的累计数额部分,将作为投资资本回收来处理。第二,权益核算法。权益核算法主要是投资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之后,将必须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年度达到的纯利润或者形成的纯亏损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投资损益,并依据当期投资的损益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投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应有的收益数额并用来冲减企业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股权投资收益确认税务处理
税法制度将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归入股权投资核算中,却将处置收益归入股权投资损失或者转让所得中。由于税率不同,所以税法制度将这两种收益分来处理。在税法制度中规定,当被投资方对投资企业产生的分配支出额,超过了被投资方的没有分配利润及累计盈利剩余数值的公积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将最为投资资本回收处理。同时将超出投资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将作为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制度将短期的股权投资收益局限于转让收益或者损失收益上,而税法却将转让收益和持有收益区分开来,企业投资所得收益的确认时间是在投资方会计分配利润的时候,并不是投资方实际获得股息的时候。2、两者在再用成本核算法计算企业长期的股权投资收益时没有明显差异,但是在采用权益核算法的时候却存在一定的区别。会计制度上规定在企业会计的年度末,要依据应该享有的被投资方当年达到的利润的份额来明确企业当年的投资收益。而税法制度中却规定被投资方在做会计利润分配的时候可明确股权投资损益,但是却不能把被投资方的亏损认为是企业股权投资的损益。
三、在股权投资差额中的差异
(一)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
在我国的会计制度上明确规定,在使用权益核算法来计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和应该享有被投资方所得权益份额中的差额被认为是股权投资的差额,同时企业股权投资产生的差额将按照投资原则进行分期处理,并将其归入股权投资损益中。
(二)股权投资差额税务处理
我国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纳税人在实行对外股权投资所用成本不能折旧或者摊销,也不能将其归入企业股权投资当期所用金额直接扣除,但是企业的资产在转让或者处置的时候,企业可以从获取的财产中扣除,并运算出企业财产转让后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制度上规定,被投资方分配出来的股票股利,投资方不能作为会计账务来处理,但是要标注企业股权投资添加的股数,以此来表明企业股份存在的变化。而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获取股票,要按照企业股票的票面价值来明确企业的投资所得收益,导致投资方在获取股票股利的时候,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2、会计制度上规定,短期股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必须定期的累计股权的减值预备金额,并将其归入企业当期股权投资损失收益中。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纳税人必须按照成本准则来确定企业股权投资成本,在运算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金额的时候,短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金额不能在纳税前扣除。
四、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差异
(一)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上明确规定,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股权投资,就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支付一系列税费来作为企业初始的股权投资成本。如果存在补价的情况,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来明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股权投资形成的初始的股权投资成本,即企业在获取补价的时候,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明确的所得收益及其应该支付的一系列税费再扣除补价后剩余的金额,就是企业的初始股权投资成本。企业在支付补价的时候,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支付一系列税费及补价,就可明确企业初始股权的投资成本。
(二)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处理
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如果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来实现股权投资,主要有股份企业的法人代表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来向股份方采购股票时候,企业应该在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将股权资产分解为非货币性资产及投资项目所得税来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来明确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点主要体现在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中,会计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主要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主,而税法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主要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主。2、税法制度规定企业在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必须通过计算来明确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而会计制度上只是在获得补价的时侯才会明确企业收益或者损益。
五、在计税成本及账面价值调整中的差异
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短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现金股利应该在实际获得的时候,用来冲减股权投资产生的账面价值,但是对于已经记录在应收股利上的现金股利要扣除。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核算中分为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
(一)权益核算法
企业应该在获取股权投资的时候,严格按照应该享有或者应当分担被投资方当年达到的纯利润或者纯亏损金额来调整企业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企业应该按照被投资方分配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企业应该获得的部分收益,以减少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企业在明确被投资方出现的纯亏损金额的时候,企业应该将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减值数值限制为零。被投资方各个时期达到的纯利润,投资方应该将其计算在收益平分额超出没有明确的亏损分配额后,按照超出没有明确的亏损分配金额,来恢复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
(二)成本核算法
除了增加股权投资,将分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转变为投资或者收回投资之外,长期的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出被投资方能接受投资后所形成纯利润分配金额,可以作为企业收回初始股权的投资成本,用以冲减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税法制度规定,被投资方对投资企业分配的支付金额,如果超出被投资方累计没有分配利润及累计剩余的公积却小于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成本,就可以将其归入投资回收中,用以冲减股权的投资成本。成本核算法在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及计税成本形似,所以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纳税人在核算投资成本的时候,必须采取成本核算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史成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通讯,2010(04):78—79.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所以要调整到权益法要求的结果需作三项调整处理:(1)调整确认应享有的子公司当期净损益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调整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3)调整子公司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作调整分录(1)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会计核算上存在根本区别:在子公司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且母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因此需作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贷:投资收益(同前)”。
作调整分录(2)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对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下,当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下的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要将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处理结果调整为权益法下的结果,就必须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需作调整分录: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作调整分录(3)的原因也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上的不同:在子公司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的数额。因此必须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以达到权益法的要求。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应重新编制调整分录,并把“投资收益”对利润的影响通过“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加以反映。可将上述三个调整分录合并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资本公积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每个会计期间都应按以上思路编制调整分录,将当期及以前各期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前已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调整,以下分析时应按权益法思路处理。首先将母子公司平时各自的会计处理列示如下:
(1)母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当子公司实现盈利时(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应作相反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子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A)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2)子公司相应的处理:
接受母公司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利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将增加,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B)
借:银行存款等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将分录(A)与分录(B)作比较可知:从企业集团角度看,银行存款一增一减,其总额并未增加;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属于内部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如果股利已经支付则不需要再作抵销处理;除以上已抵销项目外,需要进一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抵销,以及将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相抵销。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应当全额抵销;若两者不相等,其差额应计入“商誉”项目;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二)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等项目的抵销 内部投资收益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收益,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本期净利润等于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且该投资收益已计入母公司的净利润,相当于同一利润被两次确认,因此必须对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予以抵销。在非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净利润与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不等,其差额作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反映。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作为以前会计期间净利润的一部分同样也已经包含在母公司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中,从而包括在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本期净利润之和形成子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的来源,子公司本期对利润的分配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等,而期末未分配利润则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因此本期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和,正好与本期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相抵销。
一、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权益法核算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按照其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通常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当期应分摊(或折旧)的金额后的净损益为基础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因此,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照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和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确认的金额往往存在差异。通常而言,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是以其实现账面净利润为基础所作的分配,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往往与已确认的投资损益不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小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已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损益调整部分),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可选择的方法:
1、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联营或合营企业所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部分都应通过利润表反映其收益,为此,投资企业当期应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20×5年1月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初始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20×5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经按公允价值计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80万元; 20×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20×5年度的现金股利200万元;乙公司20×5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不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以及其他利润分配因素。
在本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为1 050万元,产生商誉150万元(1 200-1 050)。
甲公司于20×5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4万元(180×30%);20×6年3月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应收现金股利为60万元(200×30%),超过确认的投资收益54万元,差额6万元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600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1000
投资收益 601000
例2:假定乙公司于20×6年3月宣告分派20×5年度的现金股利300万元。其他条件同例1。则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投资收益 360 000
2、根据情况分别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或确认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均应通过利润表确认其收益,而投资企业获得的属于投资前联营或合营企业所实现利润的分配额应冲减投资成本。在这种方法下,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但未超过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3:以例1为例,甲公司应作的会计分录与例1相同。
(3)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且超过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
例4:以例2例子为例,甲公司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投资损益—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投资收益 6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00 000
3、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含的商誉,差额再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商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商誉减值在实务工作中的困难,为谨慎起见,对于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含的商誉,其余部分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5:以例1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商誉) 60 000
例6:以例2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商誉) 360 000
4、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在这种方法下,考虑到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将会减少所有者权益,由此会影响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份额。因此,投资企业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例1和例2中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7:以例1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60 000
例8:以例2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60 000
表1列示了各种方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影响,以及与应享有乙公司公允价值净资产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比较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上述第四种方法更为合理,在该种方法下,甲公司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分别为1 044万元和1 014万元,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甲公司应分别享有的份额1 044万元和1 014万元。因此,当获得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当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影响投资企业股权份额的处理
在权益法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原投资企业未按原有股权份额相应增资,从而导致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下降,投资企业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后净资产的份额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产生差异。对该部分差异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属于股东之间的交易,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投资所造成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份额与原应享有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也有的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投资而造成持股比例下降,是投资企业处置部分股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处置股权的方法进行处理。即,按照减少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和增加的资本部分计算增加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或者,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后净资产份额与处置部分股权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应有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从投资企业角度看,因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投资企业未按原有持股比例增资而导致的股权比例下降且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能力的,通常表明投资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应按照与投资企业直接出售部分股权相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20×7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 3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900万元(其中,商誉为100万元),损益调整为400万元。乙公司拟吸收新的股东,并增资1 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定甲公司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对乙公司的投资,则乙公司增资扩股后,甲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为20%但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按原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至20×7年1月1日止的相关净资产构成见表2。
在乙公司增资扩股时,由于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追加投资,而造成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为20%,在权益法下需要重新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下:
增资后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 1 400万元(7 000×20%)
增资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有的余额 1 450万元(7 000×20%+100×20%/40%)
其中:成本(不含商誉) 1 200万元[(2 000+4 000)×20%]
损益调整 200万元(1 000×20%)
商誉 50万元(100×1/2)
减: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1 30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150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2 500 000
—乙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9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中包含联营或合营企业资本公积中存有某些暂记的金额在后续处置时的会计处理
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是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实质为商誉部分,则不作处理。即,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时,其初始投资成本或者经过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中包含了联营或合营企业资本公积中某些暂记的项目,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现金流量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核算时在持股比例不变情况下因被投资企业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等。当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包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暂记项目,而在以后期间这些暂记项目随着所处置的资产等转入当期损益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所包含的该部分的权益份额也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1 000万元,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日,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 500万元(其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5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1000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为50万元)。20×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包括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增加额50万元结转至当期损益的金额),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740万元。假定不考虑减值和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乙公司30%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2)应享有乙公司公允价值净资产份额=3 000×30%=900(万元)
商誉=1 000-900=100(万元)
(3)年末确认投资损益
应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40×30%=222(万元)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50×30%=15(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22-15=20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 2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50 000
投资收益 2 070 000
年末投资账面价值=1 000+222-15=1 207(万元)(其中商誉100万元)
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3 000+740 -50=3 690(万元)
甲公司按照在乙公司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3 690×30%=1 107(万元),等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 207万元减去内含商誉100万元后的余额。
四、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销
权益法核算的基本方法是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利润或亏损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投资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如果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发生内部交易,包括“顺流”(如,投资企业出售产品给其联营企业)和“逆流”(如,联营企业出售产品给其投资企业)交易所带来的损益,在该内部交易损益未实现前,应将该部分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予以抵销后作为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在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中仅限于非关联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中的利益。待内部交易损益实现时,原抵销的损益部分再确认为投资损益。在实务中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在个别(或者单独,此处假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单独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概念相同)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一)投资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其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投资企业(同时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具体会计处理时:
1、对于“顺流”交易,即投资企业销售产品或其他资产给其联营或合营企业而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其相关的收入、成本包括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投资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先按照联营或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并按照内部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相应抵销收入、成本,以及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相关收入、成本予以恢复。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20×7年度,甲公司将自产产品销售给乙公司,其销售价格为1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600万元。年末,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全部未对外出售形成存货,乙公司当年度按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实现的净利润1 800万元。假定上述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同时,甲公司拥有丙公司8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甲公司期末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利润分配。
从本例可见:
(1)20×7年度,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产品实现收入1 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600万元,毛利400万元;至年末,乙公司未出售该批产品,致使该部分销售毛利反映在乙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中。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了相关的收入、成本,且对该联营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40万元(11800×30%);同时,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40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12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及抵销分录(单位:元):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贷:投资收益 5 400 000
②借:营业收入(1 000万元×30%)3 000 000
贷:营业成本(600万元×30%) 1 8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 200 000
(3)假定:20×8年乙公司出售了于20×7年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乙公司当年度按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为2 000万元。
分析:20×8年度,乙公司出售了于20×7年度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故该内部交易利润中有60万元(400×50%×30%)已经实现。20×8年度在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按照成本法对乙公司投资进行核算;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为600万元(21000×30%),并恢复内部交易已实现损益中与收入、成本相关的项目,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或抵销分录(不考虑上年数的调整,单位:元):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6 000 000
②借:营业成本 9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
贷:营业收入 1 500 000
2、对于“逆流”交易,由于联营或合营企业并不纳入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其内部未实现损益在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并不会重复计算与该内部交易相关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收入、成本。因此,投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应当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已实现损益的基础上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则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损益部分确认为投资损益。
例2: 20×7年度,乙公司出售产品给甲公司,甲公司于20×8年出售了于20×7年从乙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其他资料如例1。
分析:乙公司出售产品给甲公司为“逆流”交易,甲公司20×7年度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420万元[(11800-400)×30%]。因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合并范围不包括乙公司,则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而产生的收入和成本中包含的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不纳入合并报表中,故不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但是,由于甲公司存货中含有内部未实现利润120万元,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作如下调整分录(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贷:存货 1 200 000
投资收益 4 200 000
20×8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660万元 [(2 000+200)×30%];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甲公司存货中包含的内部未实现利润60万元再进行调整,可作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7 200 000
贷:存货 600 000
投资收益 6 600 000
(二)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我国要求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与上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的处理方法,但存在的问题是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顺流”和“逆流”交易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同。如以上述例1和例2为例,20×7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540万元(1 800×30%)和420万元[(11800-400)×30%];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上述与例1和例2相同的金额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收入、成本等。
2、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相同的方法确认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再作部分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保持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权益法核算的一致性,同时,在合并报表中又可与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抵销的处理结果相同。其具体会计处理时:
(1)无论是“顺流”还是“逆流”交易,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已实现损益的基础上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即,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不包含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
(2)如果投资企业同时又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且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则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顺流”交易中内部未实现损益部分相关的收入、成本等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抵销,并调整投资收益项目。
(3)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损益部分确认为投资损益。
例3:仍以例1为例。
(1)20×7年度,甲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抵销内部未实现利润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则20×7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为420万元[(1 800-400)×30%]。
(2)甲公司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予以抵销,可考虑作如下抵销分录(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1 000万元×30%) 3 000 000
贷:营业成本(600万元×30%) 1 800 000
投资收益 1 200 000
3)甲公司在20×8年度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为660万元[(2000+400×50%)×30%]。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可考虑作如下调整分录(不考虑上年数的调整,单位:元):
借:营业成本 900 000
投资收益 600 000
贷:营业收入 1 500 000
例4:仍以例2为例。
分析:20×7年度和20×8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420万元、660万元。在20×7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内部未实现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存货项目,可考虑编制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200 000
贷:存货 1 200 000
在20×8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内部未实现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存货项目,可考虑编制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
贷:存货 600 000
可见,无论是在个别财务报表,还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对于“逆流”交易的处理都是相同的;而对于“顺流”交易通过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与“逆流”交易相同的处理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投资收益项目,达到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无论是“顺流”还是“逆流”交易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时原则一致,同时也能满足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联营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的处理原则的一致性。
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发生内部交易损失,投资企业应当采用与确认利润相同的方式,确认其占这些交易所带来的损失的份额。但是,如果这些内部交易损失表明了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的减少或非流动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的,则应当全额确认。值得说明的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和增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或者在“顺流”交易下合并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如果以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金额为基础的,则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不含减值因素)可能不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的份额,待内部交易损益实现并恢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才会相等;然而如果以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减去内部未实现损益后的余额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应当等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的余额(不含减值因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逆流”交易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通常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但是,如果存在复杂内部交易情况下,例如,存在“顺流”、“逆流”和“侧流(投资企业所属联营企业之间或者联营企业与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等,通常按照投资企业对其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比例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或其他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比例的乘积计算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以及存在多层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各层次均包括子公司和联营或合营企业等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权益法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则可能难以与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
如果投资企业同时又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后确认投资损益。如果投资企业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下属有控制的子公司或者联营或合营企业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则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按权益法应确认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该联营或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所实现的净损益,扣除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金额,按所占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确定;投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以投资企业所属联营或合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金额,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即在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以其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合并净利润作为计算的基础。
例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同时,甲公司拥有丙公司7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甲公司需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乙公司持有丁公司10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同时,乙公司持有戊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乙公司也需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20×7年有关内部交易情况包括:(1)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销售成本为300万元,当年度乙公司对外销售该批产品的40%;(2)乙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销售价格为600万元,销售成本为450万元,丙公司于年末全部未对外销售;(3)乙公司出售产品给戊公司,销售价格为800万元,销售成本为600万元,当年度戊公司对外销售了50%;(4)戊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120万元,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上述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除上述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内部交易且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20×7年度,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4 000万元(含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部分);乙公司净利润(不含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为1 200万元;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 500万元;丁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戊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700万元。假定上述实现的净利润均为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假定投资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分析1: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1)甲公司销售产品给乙公司,且乙公司至年末仅出售40%,另60%未对外销售,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2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30万元,在计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2)乙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丙公司至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5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26.25万元(150×25%×70%),在计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3)乙公司销售产品给戊公司,戊公司至年末对外出售50%,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00万元,归属于乙公司的部分为30万元,在计算乙公司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4)戊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丙公司至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从整个集团角度看(此处包括对联营企业),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80万元。但因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的联营企业乙公司的联营企业戊公司之间的交易,则在计算乙公司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归属于乙公司的24万元(80×30%)部分是否应予以抵销,以及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投资时是否需进一步抵销,从理论上看,如果不扣除戊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利润,不符合财务报表编制中应予抵销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原则。因为,戊公司出售产品给丙公司,其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80万元包含在丙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中,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中所包含的该部分未实现利润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4.2万元(80×30%×25%×70%)会包含在甲公司的净利润中,同时,丙公司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利润80万元也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存货价值中,假定当期整个集团只有戊公司与丙公司一笔交易,将会造成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得以实现的情况。但是,在实务中往往很难得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相关资料且抵销比较困难,如果实务中该部分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不重要或者无法抵销的则可考虑不予抵销。在本例中假定该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不重要而不予抵销。
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200×50%)×30%=180(万元)
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的净利润=1 200+180=1 380(万元)
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 380 -120)×25%-150×25%×70%=288.75(万元)
分析2:在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处理
(1)乙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合并净利润=1 380+1 000 =21380(万元)
抵销乙公司销售给戊公司未实现的收入、成本等(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400万元×30%) 1 200 000
贷:营业成本(300万元×30%) 90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2 380-120)×25%-150×25%×70%=538.75(万元)
合并报表中的合并净利润=4 000+1 500+(538.75-288.75)=5 750(万元)
合并报表中应增加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38.75-288.75=2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2 500 000
抵销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未实现收入、成本等(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500万元×60%×25%) 750 000
贷:营业成本(300万元×60%×25%) 45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2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