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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账务处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停车场的账务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停车场的账务处理

篇1

1 固定资产核算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

1. 1 固定资产核算医院固定资产的原值。一级明细科目是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1. 2 累计折旧核算医院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一级明细科目是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1. 3 在建工程核算医院在建造、改建、扩建及修缮固定资产以及安装设备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按照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改、扩建和修缮支出,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1. 4 固定资产清理本科目核算医院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是处置资产净额、处置净收入。

1. 5 待冲基金本科目核算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收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药品、卫生材料等物资所形成的,留待计提资产折旧、摊销或领用发出库存时予以冲减的基金。一级明细科目是待冲财政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按购进的固定资产或材料、药品分别设置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 6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本科目核算医院本期使用财政项目补助(包括当年取得的财政补助和以前年度结转或结余的财政补助)发生的支出。与制度中的医疗收入与医疗业务成本等权益类科目不同,本科目实行收付实现制原则。明细科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教育”等相关科目以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 固定资产核算案例

2. 1 固定资产的取得

2. 1. 1 购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例:(1)1月30日,医院购入麻醉机一台价款5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医疗卫生专项资金20万元,自筹资金30万元。设备已验收合格,手术室已经办理领用手续,尚未支付货款。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500000

贷:待冲基金――待冲财政资金 200000

应付账款 300000

(2)2月5日,依据设备采购合同用银行存款支付上述设备货款45万元,质保金5万元,半年后支付。

借: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项目名称) 200000

应付账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

注:根据《医院会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专项支出的核算应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即以实际付款作为支出实现的时点。因此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应当在付款时才能确认财政专项支出。

2. 1. 2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例:卫生局无偿拨入多功能监护仪5台,共计80万元。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800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800000

2. 1. 3 固定资产的改建和扩建

例:(1)医院对原有的停车场进行扩建,停车场的原值为6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

借:在建工程――停车场扩建工程 400000

累计折旧――房屋及建筑物 200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600000

(2)2个月后扩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扩建费用60万元。

借:在建工程――停车场扩建工程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000000

贷:在建工程――停车场扩建工程 1000000

2. 2 按月计提折旧

(单位: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合计

医疗业务成本

160

220

20

45

445

管理费用

30

50

20

100

待冲基金

5

5

合计

190

225

70

65

550

借:医疗业务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 4450000

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 1000000

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 50000

贷:累计

折旧――房屋及建筑物 1900000

――专用设备 2250000

――一般设备 700000

――其他固定资产 650000

2. 3 固定资产的处置

2. 3. 1 报废固定资产

例:医院报废专用设备一批原值120万元,已计提折旧115万元,待冲基金余额为1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处置资产净额 40000

累计折旧――专用设备 1150000

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 10000

贷: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1200000

2. 3. 2 出售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例:银行收到出售上述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1万元,现金支出报废资产处置费用0. 2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净收入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净收入 2000

贷:现金 2000

2. 3. 3 结转报废资产净值

借: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8000

贷:其他收入 8000

篇2

【关键词】会计核算,信息服务平台,二级核算

物业管理是随着房地产的发展而出现的派生物,房地产的经营管理以建设开发物业为主,而物业管理以物业的保养、维护、绿化以及对业主服务等方面。其会计核算既需要遵循《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需要以各地《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等为依据,提供财务信息。

一、物业企业会计核算的内容

物业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代收款项的核算。其主营业务收入有物业管理费收入、保洁费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相关体育娱乐设施收入、停车场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有外接工程收入、相关手续费收入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物业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包括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核算,营业成本的内容与营业收入相配比,为提供各项物业服务而承担的各种成本支出,分为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期间费用主要是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其他行业企业核算方式一致,手续费、利息支出、现金折扣和汇兑损益都在财务费用反映,其余费用通过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代收款项的核算主要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代收款项”的明细科目,核算物业企业收取的如公共事业水电费、基础设施的初装费以及为所有权人代收的房租等款项,按代收代付的种类设置明细与往来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在核算过程中主要通过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登记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和总分类账,全面、连续、系统的记录、计算和分析物业企业各核算单位和核算项目的经济活动。

二、物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会计核算一直是物业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难点,但物业企业发展时间短、认识不足,造成其会计核算的整体水平不高。

1、会计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在物业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凭证环节存在原始凭证真实性缺失、会计手续不完备、不合格会计资料入账、重要经济业务缺乏对应的合同和协议、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不当等问题;在账表环节存在账簿混乱、摘要信息不准确、不能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问题;制度环节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产物资定期盘点清查等制度未建立或者为得到有效执行,这些现象导致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2、会计核算方法落后。仍然有相当数量的物业企业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手工账务处理方式,甚至包括对会计原始资料的搜集、处理以及分析都是采用人工的方式,所有和会计有关的工作全部由单一的财务部门来完成,其余部门参与的程度很低,这种情况既造成了核算效率的低下,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3、会计核算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很多物业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自于建造物业的房地产企业内部职工家属或者物业企业其他岗位的转岗,具备专门会计知识背景的不多,而其来自于集团内部的背景,对工作的认可度和责任感不高,会加大会计核算的成本;即使从高校招聘引进的会计专业毕业生,也存在对物业企业会计核算了解过少,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4、会计核算方式单一。目前多数物业企业的会计核算都由其财务部门集中完成,其他部门没有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至多设置了一个收支日记账,没有分项目、分类别进行明细分类账和辅助账的设置,这些工作最后都由财务部门一并完成,受理解和实现所限,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满足企业各层次的管理需要。

5、报表设置不合理。依据会计制度的要求,物业对外提供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于物业管理多层次的内部管理来说过于简单、笼统,物业企业的内部管理需要了解各楼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费收缴情况、业主相关信息以及各项目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等,需要的时候再进行统计分析,无法保障物业企业的内部日常管理。

三、物业企业会计核算完善建议

物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从制度、人员、方法等方面进行改善,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内部日常管理提供服务。

1、规范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物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如建账流程制度、凭证审核记账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能,加强事前监督,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来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

2、创建会计信息核算和服务平台。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手工会计核算已经无法跟上信息时代的发展,也不满足物业企业与时俱进的要求,只有构建会计信息核算和服务平台,实时进行账务处理的反馈分析,其他部门独立进行信息存储和信息传递,通过高效快捷的平台数据库,对物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帮助,也能有效的提高物业服务的工作效率和业主的满意度,实现双赢发展。

3、加强从业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人员不适合会计核算岗位的采用转岗的方式,不能实现转岗的应加强其后续教育,不但培养其会计核算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培养其思想意识和责任感;加强外部专业人员的招聘,招聘具有物业企业一线财务经验的人员,校园招聘中招聘物业管理专业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助理会计师证书的毕业生,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素养,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

4、实行二级核算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的作用,提高服务的质量,应在内部实行二级核算管理制度。提高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参与程度,保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以满足多层次的管理需要。

5、提供合适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对于物业企业日常的管理决策至关重要,应该结合物业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诸如物业费收缴细目表、成本费用支出明细表和维修基金使用明细表等管理用报表,提升物业企业的管理水平。

物业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应该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目前多数物业企业会计核算仍然存在上述问题,只有不断分析完善,才能促进物业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篇3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抵扣,这种情况怎么做会计处理?(浙江省 刘静)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尚未使用,或虽使用,但是产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则冲减存货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对外销售收入,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审批获准年度形成对外销售,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接受应税劳务

(1)如果是在审批获准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外聘讲师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单位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3000元。请问该如何操作才能将单位代缴的讲课师资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广东省 王鑫)

在线专家:

贵单位这种情况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需要提醒贵单位注意的是,该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净利润弥补亏损的处理

请问用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账务处理?以及税前、税后弥补亏损有何不同?(云南省 马文杰)

在线专家: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山西省 连学华)

在线专家:

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一般按照权限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但是一些行业可以自行印制专业发票,比如机票就是特殊的发票。除此之外,一些部门和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有使用收据的现象。

严格地说,这里说的收费单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是,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跨年度报销的费用列支

老师,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呢?(北京市 王璐)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签发支票

请问老师,月末结账时,做出了银行余额调节表,下月初的时候,可以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签发支票吗?(河南省 李紫韵)

在线专家:

是可以的,因为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是企业实际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即企业真实的银行存款。但是还要考虑未达账项的时间,有时容易发生未达账款没有进账,开出的支票结算了,容易出现空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2013年货物运输途中火灾发生的损失,会计上尚未作损失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请问如果在2014年确认损失,涉及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浙江省 张丽佳)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若企业在2014年确认损失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过节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给员工发放过节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山西省 王月)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单位员工发放的人人都有的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费用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北京市 李丽)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停车场库,其成本、费用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我公司2009年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规定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计提折旧。现在器具提前报废并发生损失,请问应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扣除?(山东省 魏晓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器具提前报废而产生的损失应按专项申报扣除。

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采购设备,包含安装业务,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吗?(北京市 赵欣)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安装费用。

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及中高层管理者共同以现金出资(每个人都开具了收据和出资证明)购买国企净资产注册成立公司,因人数太多,其他出资人出具委托书给注册人,其出资登记在注册人名下,形成隐名股东;因公司拟上市进行股改,全部恢复实名登记,隐名股东以1元/股价格从工商注册人股权中转出并恢复实名,请问这种情形须交个人所得税吗?(上海市 王军)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符合设立的法定人数,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由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及股权的认定只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未经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确认为股东。将隐名股东恢复实名登记,其实质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转让人为自然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员工是从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来的,由我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发工资,请问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广东省 刘明敏)

在线专家:

根据税法规定,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外籍个人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河南省 孙晓丽)

在线专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际保理融资

请问国际保理业务如何处理?能否结合实例具体介绍一下操作流程?(浙江省 陈伟清)

专家: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指卖方(供应商)与保理商(银行或财务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现在或将来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的服务: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催收或销售分户账管理。

国际保理是指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银行)和进口保理商(债务人所在国与银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方式。简单理解就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资料卖断给财务公司或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的业务。财务公司或银行买进出口商的票据,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欠款,如遭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的定义也得到了能适合时代需要的发展,增加了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资金融通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另外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风险小,与信用证相比成本低。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

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

假设出口商为我国国内某纺织品公司,计划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并且计划采用赊销的付款方式,合同金额50万美金。

1.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2.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保理协议》、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4.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赊销,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5.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债券?

除了去银行购买国债外,个人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债券?(青海省 刘雯)

专家:

目前国内的三大债券市场是银行柜台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两者都是场外市场而后者是利用两大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场内市场。银行柜台市场成交不活跃,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几乎无法参与,所以都与个人投资者的直接关联程度不大。交易所市场既可以开展债券大宗交易,同时也是普通投资者可以方便参与的债券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成交效率都很高。所以,交易所市场是一般债券投资者应该重点关注的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可以交易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和债券回购。

记账式国债实行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每年付息一次,也有贴现方式发行的零息债券,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和公司债也都采取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也是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回购交易基于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很好的短期资金拆借作用。所谓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是指债券交易时,债券持有期已计利息不计入成交价格,在进行债券结算时,买入方除按成交价格(即净价)向卖方支付外,还要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在债券结算交割单中债券交易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别列示。目前债券净价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做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这个交割价就是债券全价。净价=全价-应付利息。目前实行净价交易的品种有:全部国债(不付利息而以低于面值贴现发行的短期国债除外)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全部公司债。

这些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债券品种都实行T+1交易结算,一般还可以做T+0回转交易,即当天卖出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当天就买成其他债券品种,可以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里,不仅可以获得债券原本的利息收益还有机会获得价差,只要在债权登记日持有某债券品种,就可获得利息收益。

个人投资者只要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既可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现在还时有看到银行门口排队购买国债的长龙。很多人花一早上时间排队甚至从前一天的傍晚就开始排队,就是为了买上一些在银行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电子储蓄国债。实际上,我们应该认识到,证券不等于股票和基金,还包括债券,证券营业部里还有一个债券交易平台。年轻的个人投资者应该改变到银行排队买国债的传统观念,对于证券营业部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更好地利用交易所的资源获得更多更稳的投资收益。

篇4

卢森堡的会计年度是公历年度。外部会计师对银行审计的流程大致是:11月初,会计事务所的账务和税务专家来行,与我们共同谈论当年的业务盘子、匡算利润、提取准备金等有关事宜,与此同时,派人对当年账务进行初查,为接下来的全面稽核做准备,这一过程为期两周。第二年三四月份,派人进行现场稽核,为期两三周,主要是针对营业部、会计部、资金部、电脑部上一年的业务进行审计,如重点审计会计部的账目、资金部的交易、电脑部的系统和程序,资金的安全、流动性等等,从审计的角度提出问题,并根据金融当局的规定和银行领导层的要求,以及会计师的建议进行调账,做出正式年账报告和分析报告。银行将根据会计师所提问题予以答复和整改。在年报交货币局后,分行就尽快地将税后利润划交总行。当然,其他时间银行高管层和业务部门主管也会经常与外部会计师探讨、咨询有关问题。

由于卢森堡这个国家的特性,当地银行在匡算当年利润、提存年终准备金等方面,挺有特点。

准备金提取。卢森堡是在欧盟各国中财政状况最好的国家,每年财政有大量盈余,因此财税当局对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的条件十分宽松。1993年我行利润创历史新高,10月底的利润突破3亿卢郎(36卢郎合1美元),当时估计年底利润可达3.6亿卢郎。按当时卢森堡税法,所得税为33%,再加上其他各种税目约为40%。如果税前利润为1000万美元,就意味着要交400万美元的税。这实在太多,因此,会计师说可以想办法,把税前利润降低。比如,我们想把利润安排为1.8亿卢郎(约为500万美元),那么事先就要提取1.8亿卢郎的各项准备金。截至1992年底,卢中行已提准备金7.5亿卢郎,约合2100万美元,是当时资本金2.5亿卢郎的300%。如果1993年还要提500万美元准备,那么提取的准备将达到2600万美元。因此,需与会计师研究如何提取。

坏账准备。我行曾参与1986年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对苏联外贸银行的银团贷款,金额约合5亿卢郎。由于苏联解体,这笔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形成呆账,按规定可100%提取准备,提取了5亿卢郎作为准备金的好处是不把这笔不良贷款冲出,仍可保持我行的资产规模。虽然所产生的利息属于应收未收款,但100%提取准备所产生的利息成为实收款,两边账务平衡。可能哪一天,俄罗斯经济情况好转,这笔呆账可能局部复活,因此,没有真正地冲销。这一类属于坏账准备。

国家风险准备。卢森堡当局有不成文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家风险提取准备金。比如,当年规定印度与巴西的国家风险分别为50%和60%。当时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凡商业银行对OECD以外国家的融资,都按100%的风险提取,我行根据此项规定对以后各年对香港以及国内的项目或银团贷款都可提取20%~30%的准备。

估值原则风险。商业银行应在财务年度结束之日对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价值评估。在西方国家,比如,卢森堡税务当局的估值原则是:对于没有真正实现的账面盈利不算作当年收益,而对于没有真正出现的账面亏损却必须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比如,银行投资的债券出现账面亏损,由于债券尚未到期,同时也未进行交易,因此,并未出现真正的亏损,但按规定仍需提取准备。

除了上述几种准备提取之外,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当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对公益等方面的捐赠,这也涉及银行利润账务处理等问题,银行高管人员应做好税前列支的对公益、慈善、环保、扶贫、卫生、救灾、教育、社区建设等项目捐赠计划,安排好部分税后利润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支持和捐赠,请尽责的会计师提出适合当地法规的建议。

账都是做出来的

银行每年三四月份按时公布上年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状况,通过年报公知于众。而银行在年终结算后,完全可以按事先的意愿进行调账,可以用各种方式来确定税前利润,因此可以说账都是做出来的。

由于卢森堡财税当局对在卢商业银行提供了十分宽松的提准备金的条件,会计师告诉我,只要你想把利润缩小,就可以把利润做到零甚至负数。比如,1995年,我行税前利润出现1500万美元的历史新高,但是我们当年只提了500万美元的准备,这样税前利润为1000万美元,这就必须给卢森堡当局交纳400万美元的税款。我行成为卢森堡的外国企业里的纳税大户。对此,会计师极不理解。他们认为,还可多提一些,多吃一年利息。对一个中国银行海外分行的总经理来说,我可以这样做,但我不愿意,也不能这样做,因为总行每年考核各分行的效益,主要是按各行税前利润排队的,如果我行提多了,税前利润减小了,我行绝对排在后面,由于西方各国对提准备金的制度各不相同,虽然我们强调了卢森堡的特殊情况,以及账面利润与税前提润的差别,但总行不会考虑我行的特例,统一按税前利润排队。为推迟交税提取准备金后,我行利润仍名列前茅,如果只计提坏账准备,那我行税前利润将更大。尤其是,我行只有30多人,人均利润高达50万美元,更是名列第一。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我行的奖金要与每年税后利润增长的比例挂钩,因此,我们每年要把税前利润的增长保持在20%~30%,外派员工才能获得较高档次的奖金,故而不能把税前利润弄得忽高忽低。关于这方面情况,我不能对会计师细说。

1996年在一次卢森堡银行公会组织的活动上,我认识了某个东欧国家在卢森堡开设的一家银行的总经理。由于他访问过中国,为此,我们感情有所拉近。当他得知我行近两年利润每年在1500万美元以上,人均利润50万美元,资本回报率为100%,资产回报率1.2%,不良贷款率1%,每年给卢当局交纳四五百万美元税收时,大为吃惊。他告诉我,这两年,他们行的利润都做成零或负数,也就是说,他们一直处于亏损。这样做可以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此后,我们还进行过交流和互访。

在与东欧银行和其他银行同仁,特别是在与会计师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他们减少账面利润的方法除了上述的提取准备金以外,还有以下几种。

利率拆开,隐去部分利息收入。比如,某行参加某项5年期利率为Libor+1.5%的一笔贷款,这时,你可以与对方另定一个协议,比如把利率定为Libor+0.5%。因为+0.5%就意味你行有利可图,可获取利润,也就是说,你获取利润的33%的所得,必须交付卢当局,这就避免了抽逃利润之嫌。但是另外的1%,也即Libor+1.5%与+0.5%之差,则可以按双方所约,把这笔利差汇至某个国家或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上。

不良贷款方式转移利润。在给一家在国外的企业一笔贷款时,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这笔贷款成为不良贷款和坏账,某种程度上等于把利润转移出去。当然,这样的转移是以不良资产为代价,从理论上来说这笔亏损最终将从利润中冲回,但是在税收上或资金运用成本上可能会有些好处。由于东欧银行利润转移后,形成账面亏损,它可以从下几年盈利中冲回,这样好处会更大些。

再比如,在同业拆借、外汇交易、债券交易中都有许多转移利润的办法。特别是个别员工在上述交易中与对家串通,获取自身的好处。对此要特别留意,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税前列支。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利息开支、管理费用、工资和福利开支等都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总行对分支机构所收取的管理经费等,只要能证明其合理性,也是可以税前列支的。此外,对超限额捐款、部分交际费用、对兼职管理人员支付的酬金等也可以在税前列支。但是,各个国家的规定又有很大的差别,比如美国规定,商业银行交际费只能有50%是可以免税的,而卢森堡则规定交际费的100%可以在税前列支。

“依法合规”是我行经营的准则,但合理避税也应该并值得我们高管层重视。当然,它必须与总行整体的经营战略结合在一起,由总行统一规划和通盘考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必须慎之又慎。

充分认识外部会计师职责

这么多年与海外会计师打交道,我认为,外部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代表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稽核监管,在卢森堡的商业银行聘请或更换外部会计师必须得到卢森堡货币当局的批准。也就是说,金融当局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运用稽核审计的手段对商业银行法规遵循情况、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会计师通过对商业银行的审计,对其是否合法合规提出问题并给出改进意见及措施。因此可以说,外部会计师具有双重身份。

我认为,会计师应根据受雇机构领导层的意图以及定下的盘子调账,但是高管层为什么这样做,不需要原原本本告诉会计师,会计师的职责和必须回答的只是,这样安排是否妥当,是否依法合规。如果按领导层的意图做了,但不合法、不合规,责任应由会计师承担,决不能让会计师帮你做假账。如果会计师主动给你出违法、违规的馊主意,而高管层不加认真分析而加以接受,结果损失和倒霉的必然是银行和你自己。

撤换普华风波

有人说我在卢森堡工作期间干了几件大事,更换会计师也可算上一件。这件事在卢森堡银行界特别是在会计师行业引起了相当的轰动和关注。

普华没有认真对待我行审计工作。

中行卢森堡分行自1979年6月建行以来,一直聘请普华担任会计师,普华与几任总经理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在主持分行工作之后,我很快就约见了担任我行外部会计师的普华事务所的负责人,他也希望与我建立良好关系,并提供优质服务。我告诉他,我与我的前任陪同总行副行长一起拜会卢森堡货币局局长时,我向当局表态,当时一句话我重复说了三遍,即“依法合规、依法合规、依法合规”,因此,也期望普华作为外部会计师帮助我们做到“依法合规”。但是后来发现,普华事务对我行的服务并不像他所说的那样尽职尽责。

普华多年来派来我行进行审计人员多数没有工作经验,是刚进所的大学生或实习生,每年换新人,且不固定专人,他们来到我行各个业务部门,都要我行员工给他们讲业务,花时间教会他们,我行成了普华新人实习的场所。会计部门意见一直很大。我不反对每年有新会计师来进行工作,但是应该新老搭配,以老带新,然而他们没有做到。

另外,审计时间严重拖后。按规定应该每年3月份进行年审和调账,4月初公布年报和业务分析报告。但1992年度的审计,他们直到1993年7月业务、账务审核调整工作;1993年度的审计,直到1994年6月才基本完毕。会计师每年正式的资产损益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直等到次年8月中旬才提交出来,这不仅推迟了我行把年报正式呈交卢货币当局和总行的时间,也影响把利润划拨给总行的时间。

普华上述的审计作风,使我和我行的同事们逐渐产生不满情绪,我曾多次向他们提出意见,但依然没有多少改观。

售楼冲销所得税的失误。

1992年7月,在我刚主持卢行的工作不久,我国驻卢森堡的大使和侨领就给我反映,说中行的行址虽然在卢市中心步行街,但是附近没有车位,较大的停车场离步行街较远,客户来办业务很不方便。有的侨领还反映,我行大厅柜台就在一楼,从外面厨窗都能看见在办业务,私密性和安全性方面欠佳。在详细调查后,我决定换一个办公楼。经过多方选择和价格谈判,1993年2月,选定了一家德国银行的旧楼。该楼地上7层,地下两层半,有20个停车位,办业务的人可把车直接开进来,从电梯上二楼办业务。1994年经过装修后,我行搬进了新楼。购买此楼我们大约花了3.4亿卢郎,加上历年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金额总共为4.6亿卢郎,占去当时5亿卢郎资本金的绝大部分。有了新址,我决定把旧楼卖掉。旧楼在1979年5月购得的金额是5000万卢郎,虽然时隔十几年,但是由于地点在市中心,增值很多,估价可达2亿多卢郎。当时卢森堡的所得税为33%,加上其他费用约合40%,也就是说如果出售的话,要交近1亿卢郎的所得税款。

这时会计师告诉我,因为你行买了楼,如果出售旧楼,卖楼所得税可以免交。于是他们用我的名义,代拟了一封信给卢森堡税务当局,阐明上述情况,望当局能同意不交税。这实际上涉及对资本溢价与资本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卢森堡税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处理房地产和公司参股出现的资本溢价,可以暂不纳税,但前提是必须把该笔资金收益重新投到同类资产项目上。上述规定看起来很适用于我行的情况。但是,在两周后,卢森堡税务当局给我的回复中称,我行买新址的行为在前,而准备卖旧楼的行为在后,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列。看到信后使我明白了怎么回事,也使我们大为失望,觉得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实在太差,并没有真正搞清楚当局的基本规定,就替我代拟给税务当局的申请函,给我来了个“画饼充饥”。

没有认真帮助我行解决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在我与普华会计师谈及我行资本金问题时,他们多次表示,我行是分行,卢货币当局对分行有宽松的规定,不用担心达标的问题。然而在1994年7月,普华会计师突然称我行上一年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到2%,没有达到当局规定的8%,要求我行立即增资或调整资产结构。此事使我们大为吃惊,措手不及。我们问,“卢当局对分行管理宽松,这里你们说的,为什么又变了?”他们对此的答复极为冷淡,只是说这是卢当局的规定。这样,我们就直接与卢货币局联系,他们的答复为:虽然我行是分行,年终与总行并表,而且每年都向卢当局提交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但是远不能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会要求中国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都遵守国际清算银行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据此展开业务。如果我行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明,他们可作为特案处理。我就此事立即与总行海外分行部、财会部领导通气,并正式行文希望他们尽快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联系,请他们出具证明。

1994年10月12日,我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致卢森堡货币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资本充足率问题的说明”的公函。在此函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卢森堡分行作为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其资产、负债是中国银行对外公布资产负债表中的组成部分,中国银行总行对其负有完全责任,鉴于此,不应单独考核它的资本充足率,而应把中国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核。也就是说,尽管卢森堡分行本身没有达到8%的要求,但作为分行,它可以分享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远高于8%的资本充足率。另外,人民银行在此函中还指出: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有关规定,以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明确要求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经人民银行稽核,中国银行完全符合以上要求。人民银行出具以上公函,对我行向卢货币局申请免受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一个月后的一天,我行收到卢货币局通函。该函正式通知我行,作为一家分行,我行可以免于接受有关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我行自身的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可低于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8%。这意味着我行在总行的支持下,通过向卢货币局提供大量的、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以及经过多方面的努力,终于在这个问题上获得圆满成功。但是普华会计师在解决这一重大问题上,没有尽到他们的责任,没有积极帮助我们妥善地处理问题。

鉴于普华会计事务所的长期种种做法和对特殊事件的不妥建议,我逐渐萌发更换会计师的想法。1994年年底,我向总行提出了以德勤会计事务所更换普华会计事务所的报告,详细列举了更换会计事务所的原因。次年3月,我行收到总行同意德勤为我行外部会计师的批文。此后,我行就更换外部审计师事准备了致卢森堡货币局的函件,并拜会了卢森堡货币局。两个月后,我行收到卢货币局的通函,告知我行申请更换会计师的请求得到批准。此事在卢森堡银行界和会计师界引起震动。

篇5

关键词:预付卡;反洗钱;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1)-0080-04

一、预付卡的概述

(一)预付卡的定义。目前,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预付卡(Prepaid Card)定义不尽相同,但各种定义均基本涵盖预付卡作为支付工具的性质和储值的基本特征。国际清算银行和支付清算委员会的《电子货币发展报告》将预付卡定义为一种具有预付和储值功能的电子货币产品,该电子货币产品用于记录消费者能够使用的资金金额或货币价值,并协助消费者完成交易支付。欧洲中央银行在《关于预付卡致EMI委员会的报告》中将预付卡描述为“以特种塑料板形式存在的,具有真实购买能力的多用途支付卡”,同时明确指出多用途预付卡属于“电子货币”的一种,应将其和单一用途预付卡、有限用途预付卡进行区别。美国将其定义为以取代现金为目的的小额经常易中使用的支付卡,同时将预付卡分为两类:商业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封闭式系统)和银行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开放式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列为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类支付服务,定义预付卡是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二)预付卡的种类。预付卡根据发行方式可分为封闭式专用预付卡(以下简称“专用预付卡”)和通用预付卡两大类。其中通用预付卡又分为非金融标准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半开放式卡通用预付卡)以及金融标准开放式预付卡(开放式通用预付卡)两种。

1、专用预付卡

专用预付卡只可用作购买发卡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用于商场购物,可以在一家商场或一个商业集团多个商店购物。这种卡一般以礼品卡形式出现,经常由流通企业发行,并仅在本企业使用。

2、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

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目前分为由商业流通企业发行的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第三方机构发行的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和地方政府主导发行的半开放式预付卡。

3、开放式通用预付卡

开放式通用预付卡,可以在火车站售票处、机动车停车场、自动售货机等场所进行消费。由于使用消费方便、灵活并具有多种功能,开放式通用预付卡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根据对美国预付卡市场的研究,开放式预付卡的发展增速已经超过封闭式预付卡,已经成为美国预付卡市场上的新生力量。

(三)预付卡的特点。预付卡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发行主体一般为非金融机构。目前我国非金融机构从事预付卡发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游离于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外。允许折价发行,即可以低于预付卡面值的价格出售。不记名、不挂失、不提现。目前,预付卡一般采用匿名发行方式,不允许挂失、提现(除按规定退卡外)。基本无身份识别。由于联网核查系统参与者仅限于银行机构,而预付卡发卡机构及受理机构一般不对持卡人身份进行验证,只有极少数预付卡采取密码方式验证身份。交易速度快。预付卡一般都采用脱机交易,不需要验证持卡人身份及发卡机构授权,比在线交易更省时快捷。预付卡内的预付资金不计付利息。卡内余额通常都有最高额限制。

二、预付卡的洗钱风险

预付卡的出现,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也为支付清算机构提供了新的市场和机遇。但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在探索如何利用这一领域,使其犯罪收益得以清洗、并逃避执法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预付卡已被确定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非法收益清洗的一个潜在金融工具。

(一)利用预付卡的非实名性进行洗钱。由于预付卡十分易于获取,且种类繁多,犯罪分子可在不被调查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一次性用大量现金购买预付卡,并在不同个体间转售,甚至转移到境外。卡片的转移,代表着资金所有者的改变,一步步地割断了出资者、购卡者、持卡者三者之间的关联,增加了灰色或黑色资金白色化过程的隐蔽性。这种洗钱行为在缺乏相关报告制度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监管部门获知,因而使得犯罪分子轻易的完成洗钱过程中最易被识别的处置阶段。同时,发卡企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也仅限于登记客户基本信息,很少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资金属性进行审核,犯罪组织可雇佣卡骡(card mules),用收购的身份信息大量购买预付卡,从而实施洗钱行为。

(二)利用预付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赚取黑钱。由于商家发行预付卡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营业销售收入,赚取最大的利润,因此提供预付卡的商家或个人一般都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购卡单位或个人的“走账”需要。而购卡单位也正好利用商家的特点,到发卡商家自行购物、消费,而购卡人从发卡商家取得的票据则是按预账务处理的要求开具的,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三)通过开具完税发票为不当资金穿上合法外衣。某些“银行系”的预付卡,商务公司替代了银行不能开立发票的功能,在购卡时可为客户开具发票。还有个别商业公司发行的内部消费卡,也同时具备了“银行卡”系的功能。据调查,发票内容包括餐费、食品、饮料、书报费、办公用品、健身费、会务费、劳保用品、日用品、礼品、资料费、通讯费等诸多名目。发票合理报销后,为灰色收入获得“白色身份”提供了渠道。

(四)可跨境使用为洗钱提供了便利通道。开放式系统下,预付卡可在全世界范围提取现金或刷卡消费,不论在境内、境外,均可持卡在银联特约商户消费。不法分子只要在境内购卡携带出境,便可在境外随意划卡消费,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一方面避免了币种转换,另一方面出境资金金额不受人民币现金出境的限制,且无需报关,不会留下资金的出境记录,加大了反洗钱资金追查的难度。犯罪分子可方便地将犯罪所得进行清洗,而不易引起监管部门和发卡机构的关注。另外,随着预付卡卡面金额的不断增加,预付卡可兑换的商品价值也随之增加。这些兑换的商品可运输到海外或转卖,收益则汇入第三方账户,通过这种渠道的洗钱行为就更加隐蔽,监管部门基本无法获取可疑信息。

(五)资金的清算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增加了监控的难度。预付卡资金清算不通过银行来完成。一般来说,小型公司发行的预付卡资金的清算较为简单,一张预付卡对应一个内部账户,清算只是每个账户收支的账务记载。而一些大型公司则借助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专业设备和系统,或直接委托第三方来完成。预付卡这种“点对点”的发行和交易模式,规避了监管完善、业务相对规范的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对其监控十分困难。

三、我国预付卡的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预付卡市场处于规模迅速壮大的过程中。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纳入2012年上半年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数据统计的机构共266家。其中,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机构197家;已被人民银行受理但尚未获得许可的机构69家。根据商务部于 2011 年初对部分地区300多家商业企业的调研数据测算,中国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14203.33亿元(不含校园卡、游戏点卡、会员卡、加油卡和通讯充值卡),预付卡消费规模达到10399.58亿元。预付卡市场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消费便利的需求,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风险隐患、滋生腐败。所以必须加强对预付卡市场的监管,才能使我国预付卡呈现健康高速发展的态势。

自2000年起,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对预付卡的性质做出认定,对预付卡发卡机构的经营范围、法律义务等做出说明:

2006年商务部和国务院先后认定预付卡“债权凭证”的市场地位,使其身份合法化。而在此之后对于第三方机构发行的多用途卡,除了零星的登记之外,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这为预付卡行业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条件。

直至2010年6月14日,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首次将从事预付卡发行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畴。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业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并对取得资质的要求进行了相关阐述。2010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范畴的预付卡范围,同时还对预付卡业务准入条件、业务规范和备付金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预付卡发行机构也开始着手加强内部控制。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预付卡发行机构已从加强内部管理、控制业务风险,完善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工作机制的建设。如有些机构建立了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有些机构对预付卡的发行和资金清算等重要业务实施流程控制;有些机构对预付卡业务系统的操作实行分级授权。除了建立自律机制外,一些预付卡发行机构开始寻求更多的外部监督和政策指导。如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备案,接受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引入客户备付金银行存管模式,由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划拨进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付卡业务系统实施技术安全认证等,以提升自身安全管理防范风险的水平。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和分类,明确了分类监管的思路,即:多用途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单用途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明确了发卡和购买、发票和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与业务管理等制度框架。建立了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实行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及限额发行等方面前所未有的严格管理制度。该文件标志着中国商业预付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了第一批《支付业务许可证》,从此预付卡行业进入了监管时代。

四、加强我国预付卡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对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支付清算组织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发行、销售预付卡或为企业提供相关支付清算服务时必须全面履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监管措施要求,依法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以及制定和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同时,针对目前预付卡市场主体多、缺乏相关行业标准的情况,应对预付卡的发行主体进行清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预付卡具备电子钱包的特征,发卡公司应视为接受存款机构,因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规定。人民银行应作为预付卡市场监管者之一,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管。

(二)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对预付卡使用的管理。在反洗钱各项义务中,健全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减少洗钱风险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一环节正是预付卡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因此,预防预付卡洗钱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加强预付卡使用的管理。

一是严格按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预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防止企业或个人利用预付卡的电子货币性质实施洗钱行为,还应对发行预付卡的用途予以明确。二是严格按要求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严格按要求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对购买预付卡的个人客户,则在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的同时,建立购买者与卡号的对应关系记录,为随后的可疑交易监测提供条件。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我国对预付卡的监管,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反洗钱意识较为薄弱时,履行反洗钱职责极易流于形式,当受到企业及个人利益驱动时,甚至可能协助或者直接参与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因此应尽快建立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预付卡市场主体中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建立效益与成本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预付卡整体市场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水平,防范由于市场主体间执行反洗钱力度不一导致的“洗钱贸易”行为,即洗钱者从反洗钱执行严格的机构转移至反洗钱宽松的机构。

(四)设置可疑交易监测系统,防止预付卡被洗钱活动利用。《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列举了九种需要支付清算组织分析、审核和判断的异常交易,但同时明确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范围。随着预付卡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可借鉴银行业反洗钱经验,根据该领域业务特点,总结洗钱模式和手法,开发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照可疑交易判断规则和模式实时进行交易监控,并通过电子化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识别可疑交易,形成可疑交易报告。

(五)建立特约商户反洗钱报告制度。特约商户直接面对客户,能够实时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线索。监管机构应通过畅通举报途径、奖励举报人等措施,充分挖掘公众的监督力量,逐步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机制,在现有监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成效。

参考文献

[1]艾瑞咨询.2011年中国预付卡市场研究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2]弋涛、胡重越、刘技学.2009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弋涛、胡重越、刘技学.2010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