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对环境保护的意义范文

对环境保护的意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对环境保护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篇1

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机制内在运作机理上的问题

1.环境侵权诉讼中对“受害人”认定的争议和资格困境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对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的争论是关键问题。这一争论根本上来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给定的条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资格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对受到环境侵害的当事人非常不利。因为这些当事人受到的权利侵害大多都是无形的,很多环境侵权纠纷是间接型环境侵权纠纷,即行为人以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来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2.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遭受的环境损害举证困难现行的环境救济机制中环境权利受害人经常遭遇的举证困难问题,即使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引致的环境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当事人仍然不能在此机制中实现权利救济。在法庭审理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在环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完全还原当时的场景,因此对这类证据的保存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可能导致关系人无法证明遭受环境侵权的事实。3.环境侵权损害鉴定上的困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大量的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环境侵权致损的原因、层次都很难确定。尤其是在环境侵权救济实施的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常常阻碍环境侵权诉讼顺利进行。从这方面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环境救济机制中的司法鉴定存有问题。鉴定结论与诉讼进程、诉讼结果关系密切。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才刚刚起步,特别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4]

行政机关对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干预过多

在发生环境侵权案件后,大部分是依靠各级政府采取的关、迁、转、并、停等手段来实现救济。由法院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判令排除侵害的案例极为少见,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仅仅是判决责任人赔偿损失。不仅解决不了环境侵权纠纷,而且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环境权益进行有效的救济。

关于完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环境法治秩序、健全环境法律制度

虽然制定了许多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有些效力较低,而且部门法地方法律法规之间时有抵触现象。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法治空间,环境质量的提高需要通过环境法治建设来实现。基于《21世纪议程》提出的“周密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进入系统化和纵深化时期,不仅重视发展综合、有制裁力和有效的法律制度,还加强环境立法和法律制度的综合化与一体化;不仅把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同气候控制、荒漠化防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防治结合起来,还按照国际环境法的要求,加强国际环境合作,使国内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提高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环境法治的效率。[5]环境法治建设需要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完善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机制内在运作机理

1.扩大诉讼主体和法律适用范围诉讼主体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与其他诉讼法上的主体有所区分,这是由于环境问题不仅关系到受到环境侵权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且对遭到环境侵权间接损害的人的权益也影响甚大。因此,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将诉讼主体适当扩大,并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环境侵权纠纷的发生。这将有利于那些因环境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正当当事人,有利于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应有之义。

2.改变“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形式,按照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诉讼中,为了更加保护受到环境侵权行为侵害的人的环境权益,应当根据实际状况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在环境侵权的行政诉讼中,相关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环境行政诉讼中,环境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有时可能弱于企业的,而且环境侵权是一个复杂性、持续性的过程。所以,这就需要改变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形式,实现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

3.完善环境侵权损害的鉴定方式环境污染侵权发生时,及时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受害人提讼至为重要。然而,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产业化的产物,往往关涉高度科技,而受害人又多为没有此类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因此,立法明确授予受害人对加害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就有关机器设备、使用原料、排放废弃物的种类、数目、性质、迁移转化规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询权或向当地环境行政治理机关的责任鉴定请求权就十分必要。对财产损害认定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定的“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环境健康重点试验室”、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相应污染物的分析检测数据,并结合受损财产的现场调查与取证来进行。

(三)减少行政权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干预,实行环境侵权救济“双轨制”

环境侵权纠纷,除了传统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途径外,因其大多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理活动息息相关。因此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行政权对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环境侵权涉及到多种复杂的权利纠纷,需要建立多种机制来解决这类纠纷,因而可以更好的发挥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作用。因此,受到环境侵害的关系人既可以向主管机关要求对纠纷进行处理,而且当事人如果对主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讼;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讼,从而最大可能地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6]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确定之后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并无差异,不应当再由有关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以免国家行政权对公众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引起公众的不满、不能对环境侵权进行有效的救济。

篇2

近年来,城市污水给人民带来负面影响的现象不断增加,不少城市污水更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城市污水问题促进了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但是不少城市仍旧达不到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在污水处理工作中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的继续快速平稳前进、保护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的平衡与健康,污水处理问题不容忽视。而加强污水处理工作,就必须首先从对污水处理工作对城市环境的重要性认识开始,只有充分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对城市环境的意义,才能从根源上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1.1污水处理工作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一般来说,城市的污水排放方式为地下管道运输,但建设地下管道的过程中不免会对沿途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比如建设地下管道需要首先挖通运输路径,这就难免损害沿途的生态植被;再如安放地下管道时会用到一些大型设施,这些设备在施工时会产生噪声污染等情况。其次,污水处理工作进行中不仅会用到一些大型处理设施产生噪声,还会释放出污水中的废弃化学物质如硫和磷等,这些化学物质不仅气味刺鼻更有极大的毒性,不加处理地排放到城市中会严重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污水处理最后的步骤是对污水进行净化,需要对污水中的附带物进行分离和沉淀,这些物质大多是废弃的污染物,自身携带着大量的病毒和寄生虫,对它们的处理工作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生态环境,更有可能威胁整个城市的所有居民的生命安全。由此,污水处理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工作必然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1.2污水处理工作在城市环境保护工程中的意义探讨

1.2.1能够提高城市水资源的利用能力

地球资源的有限性是全世界人民的共识,污水处理工作不仅是对城市污水威胁的排除工作,更是对水资源的有效循环再利用过程。一方面,城市污水处理工作通过对污水中污染物或是寄生虫等有害物质的处理防止了水污染问题;另一方面,污水处理还包含着对污水的净化和提纯工作。排污工作完成之后,工作人员往往会进行污水的提纯工作,即将污水中剩余的可用水源或没有有害物的污泥和其他无害物质进行再利用,一般可以用在农作物的灌溉工作中。这种做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城市水资源的利用能力,促进了城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并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水资源浪费的现象。

1.2.2贯彻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科学发展观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并实现健康发展,污水处理工作作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大积极作用,贯彻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措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污水处理工作能够避免污水对城市的威胁,妥善处理好污水中的有害物质,能够维持城市的良好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工作是对污水中营养物质的提取与再利用,能够有效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程度,更有利于实现城市经济的最大化,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因此,污水处理工作完全贯彻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严格遵循了科学发展观中重视环境的要求,同时促进着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1.2.3促进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程与健康发展

当今社会,环境保护问题与城市经济问题在城市的发展中占有着同样的重要地位,都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工作方面。污水处理工作基于其对城市生态和城市经济两方面同样重要而积极的影响能力,也促进着城市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污水处理工作能够反映出城市的发展水平,污水处理工作能力高的,城市发展程度更为良好。另一方面,污水处理作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又因其自身特点对城市的经济情况及发展与建设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影响着城市经济与环境整体的发展。因此,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能够促进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促进城市的整体发展。

2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的可行性策略

篇3

【关键词】 :绿色建筑;环境保护;意义

【引言】:绿色建筑是对传统建筑价值观和技术工艺的创新与发展.使得建筑在生产制造、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运营维护等理念和方法上产生质的变革,从而引起整个建筑业的技术系统的创新,以充分利用场地资源和能源,减少不合理的建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用适宜的技术使建筑与环境和谐相处。因此,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发展绿色建筑的形式刻不容缓。

1.绿色建筑的概念与内涵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建材生产、建筑施工、运行、拆除的全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总量最小,并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能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1】。绿色建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生态文明的集中体现。

绿色建筑的内涵包括:(1)绿色建筑是资源节约型建筑,即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最少程度地占有和消耗资源。(2)绿色建筑是环境友好型建筑,不仅要求建筑实体对环境的干扰最少,而且要求建筑生产过程也要保护环境,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质。(3)绿色建筑是生态建筑,它从整体的角度考虑能源和资源流动,寻求人、建筑、自然的和谐与共生。(4)绿色建筑是以人为本的建筑,它所倡导的理念就是为人类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5)绿色建筑是高品质建筑、耐用型建筑,它代表了建筑品质的综合提升,代表了社会对未来建筑发展方向的需求。

2.G色建筑的发展重要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一建筑一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筑本身而言,需要实现与内、外部的和谐。内部的和谐性是城市给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提供的空间载体,个性差异就比较大,而最大的差异是建设城市过程之中利用自然成分与人造成分比重的问题。特别对于历史型的城市来说,经过千百年的积淀,特色的延续与发展尤为重要。以苏州为例,城市的个性特色以私家园林的精巧、前街后河的城市街坊肌理、粉墙黛瓦的建筑风格为主要特征,若把过去城市的积累看作是城市建设过程的积累,那么现在的建设行为则也是一种城市的积累与延续的过程,更是城市的发展问题。如苏州古城改造中的干将路连接了新区、古城、园区,而它的街道景观的组织考虑了特定的区位,体现在河的利用与桥的组合、绿地系统与小品的设置、街道的建筑形态与风格风貌,是一种古城发展的延伸。但历史城市发展的各个阶段是受诸多因素制约的,而现今是利用优势在特定城市区域进行保存、保护、适当改造并加以发展,达到以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总体说来,城市区域内建设与自然的有机组合是发挥个性特征的重要因素。

3. 建筑发展问题分析

我国在20 世纪所完成的建筑项目大部分是非节能、高耗能的建筑,占城镇建筑面积的80%。在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政府机构、科研单位已在绿色建筑领域内开展了多方面多角度的探索研究。当然我国的绿色建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市场、技术、政策方面依然存在不足。因此,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侧重关注并逐渐解决。如今人们对绿色建筑这一新型建筑依旧缺乏足够的认识。尽管近年来绿色建筑事业发展迅速,然而社会普及度还是不是很高,人们未充分认识到绿色建筑的意义,对绿色建筑含义理解不深,推广意识不强,对绿色建筑有关内容懂得不多。所以,应该加大绿色建筑公众宣传力度。市场上供给与需求脱节。由于公众对绿色建筑缺乏认可、开发商为获得利益而蓄意炒作、伪绿色建筑误导、绿色建筑冷拼和成本太高一些原因,引起了市场上供给与需求脱节,抑制了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所以应该加强公众宣传及政策扶持引导。缺乏完整精细的技术支撑体系。当代的绿色建筑是种较为繁杂的系统建筑项目,其跨跃了多个专业、对建筑多个阶段,进行多方面的绿色设计,在这里强调多学科的配合和因地制宜。所以应该根据不同地域和气候特征、不同资源蕴含量、不同人文、不同的经济条件,选用适宜的技术,建立起完整精细的技术支撑体系【2】。

结束语

发展和推广绿色建筑体现了节能、环保、科技、人文的理念,是全球建筑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把我国城市建设成为特色产业城市、文化休闲城市、生态宜居城市的必然途径和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 公民环境权益 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096-01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了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法》就是在这种环境下诞生。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环保法律系统的完善具有里程碑意义,极大地改变了之前环境立法过分强调国家环境权益保护,而忽视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升了公民在环境权益保护中的参与度。该法律不仅完善了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综合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决策不当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但是从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现状来说,还存在很多问题,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具体讨论。

1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点,只是对单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将周围环境可能对评价对象本身的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在一般的建设项目中,这种单项评价的制度是足够的,但是却不是适用于对住宅小区的评价。因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项目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评价的主要内容只是项目实施后可能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周围环境对项目本身的影响却不在评价范围内,这是导致公民的环境权益在项目审批决策过程中不受重视的根本原因。第二点,公民环境权益的参与没有制度的保障,这也是最主要的问题。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一说到环境保护,公众普遍认为是国家的职责,想到的也只是国家环境权益,而很少意识这也是个人的权益。

2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对策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存在的重点问题就是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我们在此重点讨论完善公民参与制度的对策,具体如下:

(1)进一步明确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

要保障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权,就必须以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和保护,虽然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在这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为了彻底解决问题,首先就应该在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这样既可以保护他们的环境权益,也为公民参与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就是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他们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基本法中对他们的环境使用权、知情权、请求权和参与权等进行具体规定。

(2)建立健全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制度。

这是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前提条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有权知晓对环境资源的使用状况和保护情况的信息,这也是他们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的基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可以从以下四点来建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制度。第一,建立项目信息的公开制度。在设立项目之前,需要提交它的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该公开项目建设的规模、地址、进度和技术指标等信息,让公民可以充分了解项目开展的各种基本状况,让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有助于保护自身环境权益进行判断。第二,公布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的具体内容。第三,对项目进行审批时,每位参与者都应对评审报告发表意见,进行详细记录后公开。第四,对公开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具体规定。

(3)科学规范参与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一,应该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到环境评价工作中去的。为了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除了要将和环境评价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参与的主体之外,还应该将有此方面兴趣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到评价主体的范围中。其次,明确“相关单位”的具体范围。笔者个人认为,要将对环境影响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因为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对象可能涉及到个人、非政府度单位和政府部门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政府也可以参与到环境的影响和评价工作中去。

第二,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具体规定。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开展。从程序上来说,一定要对公民参与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并且体现在他们参与的每个阶段中。这一部分的主要流程包括对项目的初步审核,对范围的界定、制定环境影响报告、公众审查和审批环境报告。从方式来说,应该对征求公民意见的具体方式进行规定,将征集的方式限定在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上,并且明确规定,若项目建设会对公民的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采用听证会的方式来征集公众意见。

第三,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情况之外,其他的项目规划和建设都必须征求公众的意见,没有征集意见,或者意见上征集的程序和方式不符合规定,据此做出的环境报告也是无效的。

3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从《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两方面问题出发,对如何完善公民环境权益的制度进行了重点讨论,提出了多种建设性的意见的,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共同促进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凌雁.试析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的公众参与[J].湖北社会科学,2009,5(12):143-147.

[2] 郜凌云.略论中国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制度―― 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9):52-58+66.

篇5

关键词: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污染;生态状况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072-02

一、面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刻不容缓

生活在当下的人,面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给人类营造的舒适生活环境,没有人愿意放弃这些安逸的享受,而回到原始社会那种艰苦的生活秩序当中去。制地开发自然资源,生产生活活动对水、大气及土壤等人类生存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等现象长期存在,导致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越来越少,人类的健康、生命、居住条件已经越来越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陆续发现了储量丰富的油气田,从此石油工业迅速发展,已成为现代能源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石油工业的崛起,引起世界各国的燃料结构逐步从煤转向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学工业开始迅猛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工业污染的治理率还很低,工业废水治理率仅20%,工业废气治理率为56%,工业废渣治理率为50%,因此,解决我国工业污染的任务还相当艰巨。随着石油化学工业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泛滥成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面对如此艰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我国政府也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问题潜在的巨大危害,在十六大、十七大中多次提及环境保护问题,号召全民进行节能减排,树立环保意识,倡导低碳生活,建设节约型社会等。特别是在党的十中,我党更是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列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树立环保意识对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状况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当代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经济建设生力军,肩负着民族振兴的历史重任。面对长期艰巨的改善生态环境的重任,当代大学生必须率先树立环保意识,进而带动整个社会民众进行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和谐。

二、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意识是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作为富有朝气,掌握知识的新一代祖国建设者,更应该提高自己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在提高自己意识的同时带动他人共同实现保护环境的愿景。因此对大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大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

21世纪环境意识将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环境意识也将成为21世纪人类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加强大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正式符合新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顺应我国高等学校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因为环境保护意识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大学生素质教育当中的一项内容,它要求从自身的角度提高自己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保护环境而协调自己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协调自己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自觉地保护环境。

(二)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丰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多年以来,党和国家以及各个高校着力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但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逐步恶化,大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开始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加强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旨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及道德修养,一个高素质的大学生不仅应当拥有全面的思维能力和崇高的道德情操,对环境问题的正确认识以及对环境保护活动的积极意识更成为大学生应当具备的道德内容。因此,加强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要求大学生树立全球意识和全球观念,认识自己价值是为人类生存而存在,让大学生学会自觉地关注生活环境的变化,关爱我们的家园,树立对自己、对国家、对地球的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的自律意识和带动意识,培养大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这是从环境保护意识方面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一项重要补充。

(三)提高大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十一五”期间国家所提出的新课题,是党的十七大、十八所坚持完善的重要目标。未达到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除了通过必要的法制保障以外,还要从人民思想方面着手,改变人们的传统思维方式,要求人们树立更为深远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而推进人与自然与生态的和谐。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的构建者,肩负了伟大的历史使命,必须要在内心深处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忧患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成为人们树立环境意识的推行者,才能尽快带动整个社会尽快实现我国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远大目标前进。

三、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思考

(一)加强必要的环境学科教育

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必须积极利用其丰富的教育资源加强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工作,承担起提高大学生环保意识的责任。高校不仅要将环境保护教育贯穿于各门课程的教育当中,还要专门在培养计划中安排出一定课时的环境教育方面的选修课和必修课,使学生从各个方面获得的不成系统的环境知识通过开设环境类课程而得到系统地充实和整合,使他们对环境知识和环境理论和方法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例如,高校对于非环境专业的学生的培养计划,应当有条件的设立1~2门环境方面的必修课,如《环境学》、《生态学》等,同时还可以在适当条件下为广大同学开设环境方面的选修课,如《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环境生物学》等,以此提高大学生对环境知识的认识,为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打好知识基础。

(二)丰富校园环保科技文化活动

首先,高校可以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等相关纪念日载体,充分采取如讲座、沙龙、环境监测实践等各种形式进行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同时还可以不定时邀请环保专家学者到学校为同学们讲解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我国的环境政策法规以及保护环境的相关办法等,提高同学们对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的了解。其次,高校可以通过多方途径寻求与所在地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大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创新能力施展平台。此类活动在激发大学生创新意识的同时,也促进了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快速

提高。

(三)加强高校内部环境保护类社团建设

高校环境保护活动除必要的学校官方组织外,高校环境保护类社团也是高校大学生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学习的重要组织者和承办者,有效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在高校的有序开展,也提高了广大大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但是不可否认,高校社团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然制约着环保类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因此,高校必须重视环境保护类社团的建设和发展,从经费、师资、场地等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条件,并在活动内容上进行合作指导,力求突出“小、巧、精、智”的特点,并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总之,我们的生存环境是人类延续生命的前提,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环境问题逐渐恶化的现实让我们感叹人类的愚昧,同时也让我们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忧患意识,保护环境刻不容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势在必行。大学生作为祖国建设的生力军,必须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因为这是为人类生存而应尽的最基本义务。与此同时,大学生还要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通过自己的努力带动整个社会来关注环境保护事业,提高整个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在社会上形成“时时关爱环境”、“处处节能减排”的良好环境保护氛围。

参考文献

[1] 杨增谋.加强生态科学教育增强大学生环保意识[J].社科纵横,2009,(1):228-229.

[2] 陈真.大学生环保意识教育与可持续发展[J].龙岩学院学报,2007,(8):115.

[3] 徐梦婷.浅论大学生的环保意识及其培养[J].才智,2009,(19):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