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关于农民的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摘 要: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农村是关键。实践农村和谐社会最重要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但现当今社会许多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处在表层的理解,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受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模式和区域环境的影响,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知识量少、法律信息获取途径单一,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模糊的状态。因此,结合农村地区的区域特征和农民群体的现实需求,探索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和对策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以通过对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研究,去观察了解现当今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情况,给出结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法律意识,农民,对策
一、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河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30多公里,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小麦与玉米的种植,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8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土地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相对较高,但也只仅仅局限于知道这些,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人员中有48%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19%的没了解过法律知识,5.5%学校教育,由此可知河南省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多么的匮乏。
二、农村农民对法律认识存在问题的分析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其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1、农村农民法律是意识薄弱,了解只在表层化。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
2、对违法行为的执行并不能切实到位,严格执法。执法粗暴、司法腐败,许多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的。有些些地方甚至屡禁不止的粗暴“执法”、违法执法则会让农民深感畏惧,甚至恐惧。催粮催款时,乡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联合执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将超生妇女“5花大绑”,如果是“超生游击队”,则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将家俱全数充公、房屋推倒;农民未交“买地钱”,算成违章建房,乡政府租来推土机“行政强制执行”。
3、普法教育不佳,甚至畸形,甚至造成拳头越大,权益就越大。村民与村民之间解决问题很多也是殴打赚取利益。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成零化状态。很多农村地区几十年来从来没有被进行过法律教育,除了上学的时候偶尔课本中涉及一些关于法律问题外,离开学校后就再也不曾关注法律问题。而所在的乡镇也不曾就法律认识的问题对自己的村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
4、法律费用过高以及官官相护严重,许多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农民出不讼费、法医鉴定费、律师服务费,1场官司从1审到2审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农民耗不起时间,也耗不起住食宿费、交通费,甚至付不起举证材料的打印费,再则农民无力冲破“官官相护”的关系网,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广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来打去,打得双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
5、农民的自主学习法律知识主观能动性太差,很少有人去主动的去了解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自己主动买书或查找资料去了解法律知识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
6、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有些地方比较严重。在农村社会“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甚为普遍,在一些些落后的乡土农村依然普遍沿袭、保存、使用着大量的习惯,对习惯、习俗等民间法的遵循大大超过了对法的呼唤,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总是不能改变固有的陈旧观念。
三、完善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建议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是以结合上述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现状,提出要把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加强执法行为,提高法律权威的建议。
1、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之从深层次的去了解法律,认识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加强机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严格执法。
3、加大普法教育,推广法律知识,制造法律知识小手册。使之广大农村人民都能了解法律的意义,认识到知道法律知识对我们的重要性。
4、应当针对不同的人群对法律费用的收取进行不同规格的收费标准,使得广大农村农民有足够的金钱去依法获取自己的权益。
5、加大宣传力度,提出“了解法律就好比给我们自己买了双重保险”的口号,提高广大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的热情,使之积极主动的去学习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
6、注重实践环节、讲究实效,充分发挥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对农民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去灌输一些法律知识,从而潜移默化的去改变人们的思维,认识到民间固有传统的不足。(作者单位:佛山市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资料文献
[1] 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8页。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普法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关键词:农村 法律实践 发展障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时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农村法律实践存在三大关键障碍。
一、经济快速发展与法治建设缓慢的错位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经济飞速发展,而与此同时,关于农业、农村的立法进程却非常缓慢,形成强烈的反差。
(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农村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市场化的推进,农民对经济交往的法律需求增多。在市场化迅速发展的环境里,农民的经济交往增多,这就需要法律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关于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债权债务、合作经济、公司下乡、农业保险等专业的法律知识。其次,城乡快速交融,农民对权益维护、抚养赡养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市场化、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故土,进入城市谋生路。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老人、妇女、儿童留守农村,这“一走一留”导致对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农民工进城务工,必然需要更多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老人、妇女、儿童留守,使得家庭的矛盾增多,对抚养赡养、婚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最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法律需求增多。城镇化的发展带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激活了农村的土地市场。一方面是城镇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是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已成为发展必然,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征地、土地流转的需求。同时进城务农民的宅基地、耕地如何处置也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问题。而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土地问题引发的基层腐败、已经成为当前农村最不稳定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法律需求最为迫切。
(二)农村法律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
法律建设的滞后主要表现在农村立法的空白。比如,农村民主选举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实施至今已有三四十年,但是却一直缺少专门的选举法,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做出了大方向上的规定,这就导致基层农村选举乱象丛生,贿选现象也有发生。新情况下法律的空白在土地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城镇化的发展带动了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的需求。而我国当前根本没有正式的系统性的土地确权、流转方面的法律,都是在以政策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开展,这就导致基层农村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工作存在困难。
二、法律需求增多与法律服务不足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民迫切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服务,但农村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案件等法律服务却远远不足,形成一定的发展障碍。
(一)农民的法律需求增多
一方面表现为在当前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背景下,农民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在这种纠纷多发的情况下,农民迫切需要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当前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土地流转、债权债务、农民工权益、抚养赡养等法律知识的需求率都很高。另一方面,农民不仅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多样化、便捷化的法律服务。纠纷多样化的背景下,农民最需要的已不再是传统的法律宣传和培训,而是更多的喜闻乐见、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如法律现场咨询和案件。
(二)农村法律服务不足
首先,法律服务不受重视。尽管基层政府、村干部都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对法律服务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仅有少部分的村庄认识到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并为村民提供了法律法规培训,但是落实到农民身上效果又大打折扣。其次,法律服务形式化。法律服务的形式化主要表现在服务“走过场”和服务不贴近需求两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多数农村的法律服务仍以散发传单、村委会广播宣传、地方电视台宣传以及“普法日”的现场宣传活动为主,普法宣传活动内容单一、形式单调,最终成为一种“走过场”式的法律宣传。最后,法律服务渠道单一。目前的法律服务大部分都是政府行为,缺少必要的社会支持系统,没有带动媒体、高校、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单就政府法律服务来说,也存在渠道单一的问题,大部分时候都是依靠行政命令来执行,以简单的法律培训和宣传为形式,效果欠佳。即使在农村设置了法律顾问,也是为村集体办事,由村集体出钱替村集体维护利益,真正为农民服务的 “法律顾问”非常之少。
三、法律认知较高与法律实践较弱之间的错位
(一)村干部法律认知与实践的错位
村干部在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来说,村干部的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会深刻影响基层农村的法治进程。当前,农村村干部对法律的J知程度逐渐提高,大部分村干部都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可以说,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层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都比较好。同时,村干部也普遍比较承认法律的权威,意识到法律是制裁犯罪的最主要手段。
虽然村干部的法律认知普遍较高,但转化到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发生了错位。这主要表现在村干部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仍然更多的依靠“人治”。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使得越来越多的村庄开始卷入“城市的漩涡”,伴随而来的就是土地的流转与土地的征集。而在土地流转与征集的过程中,村干部为快速完成任务,常常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简单、粗暴的推进治理,忽视法律法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导致干群矛盾、官民矛盾积累在基层。
(二)普通农民法律认知与实践的错位
现阶段我国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比较高,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律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农民的认可。这主要表现四方面:第一,与道德习俗、政府管理、好的领导相比,法律成为农民认为维护村庄秩序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律的平等性得到大部分农民的承认;第三,法治大于人治的观念得到绝大多数农民认可;第四,与道德教育、村务监督、提高待遇相比,司法惩治成为农民认为惩治腐败的最主要手段。可以看出,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各方面都得到了提高。
与此相反,农民在生活中对法律的实践程度却非常弱,遇到纠纷时大多不会采取用法律的途径维权,首先想到的仍是权威化的纠纷解决路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城乡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而普通农民往往成为这个过程中的“利益牺牲者”,承受着城乡经济迅速发展的负面影响,如生态环境的恶化等等。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绝大部分农民仍然会选择以“上访”的方式来维权,以“上访”逼迫政府快速解决问题,而不是选择以法律的方式和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余少祥,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所转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张志铭,农村法律服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建立了以区级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普遍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员,形成了组织领导有力,普法机构健全,办事人员精干的良好局面。区政府在认真总结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分解细化了任务,落实了责任措施。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了普法实施方案。层层召开了动员大会。
(二)注重队伍建设,发挥骨干作用。为全面落实《规划》,提升法制宣传教育水平,区政府高度重视发挥普法骨干的作用,在树立服务理念,建设一支服务型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上狠下功夫。整合充实了普法讲师团、普法宣传员、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长等普法队伍。分期分批对区56名普法讲师团成员、68名乡镇街道普法辅导员、102名区直局级单位普法辅导员、村(街)600名宣传员和56名普法志愿者进行了培训,组织他们深入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调把服务意识、服务理念自觉地融入普法工作实践中,会宣讲,会答疑解难,会调处矛盾纠纷,把单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普法讲师团为机关、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宣讲相关法律法规80场,听讲人员达到177690人次。乡镇街道、区直单位普法辅导员共宣讲法律法规362场,使293200人次受到了法制教育。
(三)创新形式,增强实际效果。一是搞好“三项建设”。第一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全区731个村(街)全部设立了法制宣传栏,每个乡镇街道1-2个村(街)建立了法制图书角,全区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0000余册,订购《农民法律知识读本》20000余册,村民学习法律有了方便的场所和书籍。部分村(街)还开办了“每周一法或举案说法”广播,法制宣传服务台(站)在农村成为一大亮点。第二推进民主法制村建设。以“法律进乡村”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村民自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区已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52个。第三注重社区、村街业余文艺队伍建设。目前,全区有业余综合文艺演出队38个,业余文化协会8个,基本覆盖全区社区、村(街)。各级普法部门与文化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了对农村业余文艺队伍的管理,加大对演出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农闲时节举办文艺演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趣味性和吸引力。二是积极开展跟进式法制宣传工作。区内成立了由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制宣传教育跟进服务小分队,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合同的草拟、审查,培训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把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项目建设中的失误。先后50余人次深入到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配合乡镇政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答疑解难,保证了征地、拆迁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开展重点时段、期间的法制宣传工作。首先是借助农村土地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时段,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群众易于接受方式,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因人施教,把集中讲解与个别解释相结合、与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大大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其次是借助农村集市、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专项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服务,效果十分显著。
二、取得的成效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区委、区政府始终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xx区领导干部讲法报告团”经常深入基层,带头宣讲法律。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律考试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实。2006年和2007年度分别有1200名和1462名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考核。全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法制理论水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公务员法制教育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组织了公务员《公共管理(mpa)知识精华读本》、《物权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全区1390名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职业道德、行政执法实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全部通过考试持证上岗。司法人员通过学习培训,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到了强化。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日益加强,全区235所各级各类学校配备了专兼职法制课教师,聘请了237名兼职法制副校长,全部实现了教材、课时、师资、大纲、考核、法制副校长“六落实”。开展了教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法律专题讲座362场,听课学生达28万余人次,举办法制报告会110余场,法治实践活动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参加法治实践活动的学生达5万余人次。教师依法执教水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遵纪守法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得到了广泛开展。先后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536场,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五)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全区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坚持贴近农民思想观念,贴近农民法制水平,贴近农民行为表现,贴近农民实际需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以各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法活动100余次。先后对2000余名村街干部进行了轮训。村干部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农户中的比例日趋增多,农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少数单位及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普法是软任务、软指标,积极性不高,重视不够,有的甚至产生厌烦情绪。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但抓落实力度不够。普法工作缺乏广度和深度,重部门法、轻公共法学习的现象比较突出。阶段性的活动较多,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较少。相关档案资料积累不全,个别单位的档案资料还是一片空白。
2、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偏少,其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有些部门和单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员缺、设备差、经费少的问题。有的单位普法联络员兼职过多,普法工作精力难以到位。一些部门和企业还没有普法联络员。全区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普法大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机制、督查机制有待完善。
3、重点对象的普法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不够系统、全面。二是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存在着“盲区”,法律宣传教育手段单一,形式不活。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要进一步强化。一些企业普法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普法宣传员和联络员,工作难以开展。
4、工作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不够。表现为视野还不够开阔,思路还不够宽,破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招法不多。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评估之年,应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总结,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继续坚持,巩固提高。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强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普法工作整体上水平。
(二)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区普法《规划》明确了此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要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宣传教育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保证对普法重点对象宣传教育目标的实现。特别是,《规划》首次把农民作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作为建设新农村、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环节来抓。目前看,农村部分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发生矛盾纠纷时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上访,造成基层问题突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应着力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流转、基层民主自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准确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途径,自觉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村务管理。加强村级“两委”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 法治;农村;普法教育
作者简介 张梅龙(1968-),男,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江西吉安 343009)
本文是2007年度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重点课题“农民法律知识的缺失和依法维权意识的培养研究”(课题编号:07ZD026)的成果之一。
相对城市人口而言,农民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确实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地方。有些农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事件时常发生。为了夯实法治国家的国民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应该把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放在农民身上。
一、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狭窄
我国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狭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来自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教育。近些年,因全民普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国家在初中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教材中增设了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内容。比如,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七年级《思想品德》课下册第四单元“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有两课涉及到法律知识,其一是“感受法律的尊严”;其二是“法律护我成长”。在八年级《思想品德》课下册中,部分章节涉及到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财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法律常识。在九年级《思想品德》课全一册中,有些章节出现了与宪法和我国基本国策有关的法律条文。虽然说初中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有些内容涉及到法律的多个层面,但是,由于《思想品德》课不是普法课,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与品德修养课,所以,在该课程中,它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相对来说就比较抽象。仅依靠这些粗浅的法律教育就想使农村青少年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公民,这显然太不切合实际。
二是来自社会。在农村,除了少数人能继续接受高中教育和其它更高级别的教育外,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从初中毕业后就开始走向社会。有时,他们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途径获取零星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可以通过普法教育获取一些法律常识。但是,由于前四次普法教育的内容比较单一,与农民的关联度并不高,加上有些地方普法教育流于形式,农民参与普法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所以,经过一定的普法教育后,农民的法律素养仍然亟待提高。
二、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滞后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它使人们的思想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因农民不知法、不懂法,使得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存在许多与法治社会建设要求不相协调的地方。
1 很容易用非正式制度,如道德规范、习惯传统取代法律。本课题组对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进行有关《普法实效》的问卷调查显示,“假如抓住了偷自家东西的人,你会怎样处理?”43.6%的人认为应当送派出所或者交给村干部,多达56.4%的认为可以自己处理:要么打一顿,要么让他赔钱了事,或者游街、让他丢脸。当我们问到“超市搜查、扣押顾客是合法的吗?”许多农民回答道:那是人家的地盘,你偷了人家的东西就该受到处罚,这是天经地义!在对待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上,仍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抱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和“多子多福”等传统思想。
2 错误理解法的内涵。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必将导致人们对法律产生狭隘的错误理解,直到今天,许多农民还无法将违法和犯罪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有些农民对法律的理解仅仅是法律就是义务,就是禁止、不能,他们只看到法律中义务的一面,而没有看到法律中还有对权利的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所宣扬的权利至上的理念是不相称的。农民的义务意识越重,权利观念越轻,则会从内心排斥法律。
3 畏法与轻法并存。在有些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谁都是法,谁都可以做法官、行使司法权,只要他们认为自己是正义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毫不在意。由于许多农民不了解也不愿去了解法律,所以,他们依然倾向于用非正式制度和手中的锄头来解决争端,除非万不得已,不会诉诸于法律,请求法律援助,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轻法意识。与此同时,比较令人惊奇的是,有些农民在轻法的同时,又害怕法律。他们对于国家倡导法治,想得更多的并不是如何通过法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是将我们曾一度流行的“严打”联系在一起,他们普遍认为犯法就得坐牢,就要被判刑。只要某人被法院或公安局给传唤了,或问话了,那么,这人在本质上就有问题,不值得深交,更不能以身相许。这其实也反映出部分农民对法律有一种普遍的畏惧心理。
4 法律至上的理念受到扭曲。正是因为农民普遍不知法、不懂法,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当农民碰到法律问题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他们普遍不知道或不愿意寻求法律的帮助和保护,更多地选择了私了、自力救济的方式。在有些农村地区,其别是落后的农村地区,解决问题的手段不是依靠法律、依靠法官,而是依靠家族势力,法律往往让位于族长和他们手中的锄头。当农民遇到纷争时,也有少部分人选择了忍气吞声,他们认为打官司需要后台、要找关系,甚至还认为法律是能够被人情、被金钱所左右。
三、优化普法教育途径,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为了普及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夯实法治国家的国民基础,在“五五”普法内容相对固化后,我们可以通过优化普法路径的办法,达到普法教育效果。
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优先培训“七类”人员
为了保障“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我们应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重点加强对农村七类人员的法律培训。第一类是乡镇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定时学法,要为乡镇干部和全乡村民树立一个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榜样;第二类是村两委干部。农村有句俗语:村看村、户看户、农民看干部。村两委干部要走在农村普法教育的前头,他们应先于普通农民接受法律培训;第三类是党员、团员;第四类是村民代表;第五类是乡村企业的干部、职工;第六类是农村科技示范户和致富能手;第七类是农村法制宣传员和纠纷调解员。当上述七类人员经过普法培训后,他们才能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现身说法,帮助普通群众接受普法教育。
2 改善农村法律运行环境
普及农村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目前,有些农民之所以会对现存的法律产生一定的误解,学习法律的意愿与积极性
不高,这与我们的执法人员、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和执法水平有关,也和“乡霸”、“村霸”的存在有关。为了消除他们对法的误解,自觉接受普法培训,为此,我们有必要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和谐、健康的法制环境,规范执法秩序,严惩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犯罪,让广大农民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而且还是全体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要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监督;要特别注重对农民的法律帮助与指导,让他们正确理解法律,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正确认识诉讼的作用与意义;要发扬基层民主,建立议事、评事制度,让农民参政议政,对集体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分享民主与法治建设成果,提高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3 补充普法教育内容
以往的历次普法比较注重对宪法和各个部门的专业法的普及,虽然这很有必要,但是,却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实际需求关联度不是很高。在“五五”普法中,虽然普法教育的内容早已确定,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对法的实际需要,选择农民最需要、与农民生活关联度高的法律,以对“五五”普法内容进行必要补充。普法时,我们应全局统筹,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普法事务的操作,它包括法律内容的选择、宣传人员的安排、方式的确定、场所的准备、各部门的协调等。重点普及关于土地承包、惠农政策、调整劳资关系、涉及家庭生活、规范邻里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农业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林业法》、《水法》、《传染病防治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以帮助农民分清合法与非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4 搭建普法教育平台
随着现代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除了传统的课堂培训外,“五五”普法还可采取农民乐于、便于接受的形式与载体。第一,通过广播电视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第二,利用各类专栏、板报开展普法教育。第三,通过网络和多媒体手段进行普法教育。一方面,随着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县级普法单位可以建立普法网站,面向乡镇农村,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在网站上定期;县级普法网站还可开设咨询网页,开展网上咨询。另一方面,县、乡普法机构与普法工作人员还可以采取把农民集中到农村法制学(夜)校的办法,通过电视机和vcD播放机,把预先制作的法制讲座系列录像播放给农民,同时,还可组织农民进行课堂讨论,以加深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
5 丰富普法教育形式。“五五”普法要适应农村发展的新特点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力求在普法教育形式上求新求活求变。一是建立农村图书室,购置法律书籍,其别是普法教育丛书,要让农民看得懂、看得进。二是编写和发放法律教材,送法(书)下乡。三是针对新形势下农民学法需求,县乡普法机构要组建普法宣传小分队和讲师团到农村进行宣讲,开展法制专题讲座。四是开展家庭学法活动。其形式可以是家庭成员共同学法,也可以是邻里之间相互学法等。五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主要是以村组和乡镇为单位,组织农民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六是举办法制文艺宣传演出。各基层普法机构可以发动农民,组建农村法制宣传演出队,采取自编自演的方式,将最贴近农民实际的法律通过小品、小故事等形式送给农民,以达到寓普法于娱乐的目的。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我镇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深入推动“和谐大崇”新农村的建设,我镇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摆在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把普法教育工作作为努力提高村民综合素养的有效途径,制定工作计划、整合工作方案,落实好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
二、强化普法学习力度,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今年上半年,按照我镇普法工作的具体安排,组织镇村干部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禁毒知识、反宣传知识等,加强政治思想和道德规范教育;组织村民参加普法讲习会6次,学习各种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
三、努力践行,大力宣传
法治实践是最生动的法制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有利于深化法律学习,增强法制教育效果,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开展活动以来,司法所、派出所在镇中心学校和各小学开展了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讲授法制课五场次,通过活动一是培养农村青少年遵纪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二是有力地推动了全镇法制副校长进学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此次活动得到了农村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我镇以各类法治实践活动促进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化,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在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为了确保宣传教育年活动各项工作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我镇将次此次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全年部署,使其常态化。
1、加强法制宣传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普法队伍,定期组织普法骨干培训,使普法队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法律援助意见
(一)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好的队伍,就无法承担法律援助的繁重任务,体现好政府的责任。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要逐步增加编制;二要把人员引进关;引进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三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只有这样,法律援助队伍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制度建设
进一步探索完善有关的办案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督查的力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探索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在所辖区域内科学合理地调配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资源,努力解决农村贫困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以司法所为依托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目前,杨村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桂集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建立。因为乡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高度的认识,法律援助系政府责任。本中心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各乡镇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将法律援助机构向各乡镇延伸,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特殊群众,更加贴近基层。
(四)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在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目前正在招募过程中,为农村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人力资源。
(五)以上工作需援助经费保障
目前县财政拨付援助经费仅壹俩万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尚需30余万元,目前的援助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我县援助事业的需要,为此通过以下措施解决部分经费。一是争取县财政增加援助经费;二是已建立援助工作站的乡镇,拨一部分援助经费;三是向全县发出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献的公开信,县广播电视台播出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四是向本县重点单位和企业发出邀请函;五是开设法律援助基金专户。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2、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等。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
4、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等。
(二)基本形式
1、开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面授教育,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组织村民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2)开放农村图书室,并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藏书,建立定期开放和图书借阅制度,配备负责任的图书管理员,为农民学法提供服务。
(3)开辟法制宣传园地,把与村民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摘录上墙,用标语、标牌、版报、墙报等形式加以明示,使广大村民头见法,随时学法。
2、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1)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有条件的村可利用农闲或每年一度的物资交流逢会期间,邀请法制文艺宣传队演出法制文艺节目,寓教于乐,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和效果。
(2)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为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热情,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竞赛,如青年法律知识竞赛、家庭法律知识竞赛,以竞赛促进学法用法。
(3)广泛开展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县文化、卫生、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开展“三下乡”送法活动,把先进的文化,先进的科学技术送进农户家中。
(4)利用学校与村委会互动的形式,形成学生教家长,小手牵大手,一起学法律的良好学法氛围。
三、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培训调解人员,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二)规范三级调解组织的各项工作职责、制度。
有人以为,欠薪的本源,是社会信用体系出现问题的结果,但仅仅归结为诚信,似乎太天真,这世上的事情要真能只讲诚信就能搞定的话,那生活真是太愉快了。在一个法制日益健全、讲求法制精神的国家,仅凭诚信是不够的,拿起法律的手段解决欠薪问题,应该是最根本、最明智的办法。
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法律维权的门槛显得过高,他们既没有足够的金钱、时间和精力,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早在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通过这个条例,政府向全社会承诺:为无力打官司的弱势者“买单”。欠薪农民工乃至公司职员都在法律援助的范畴之内。此外,各级工会都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解决欠薪等实际问题。
但是,法规的颁布是一回事,施行得如何又是一回事。当总理还在亲自为农民工讨工钱时,各级党委和政府更不应该觉得万事大吉。要将“轻飘飘”的一纸法规文件落到实处,需要下“沉甸甸”的功夫。对讨薪者的疾苦不闻不问固然不对,消极等待他们走进法律援助中心大门也是失职。由于信息的相对闭塞、法律知识的相对缺乏,不少讨薪者对法律援助还很陌生。要让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作用,就要未雨绸缪,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各级法院都应当实实在在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做好工作,深入实际真心实意地把讨薪问题落到实处。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针对普法方法单一的问题,应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林农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林农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林农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针对普法方法单一的问题,应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林农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林农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林农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
一、抓机制,强化领导,形成合力
我省从完善领导机制入手,着力解决“法律六进”工作的长效性问题。
高度重视“法律六进”工作。省委领导专门听取工作汇报,就确保“法律六进”工作落到实处提出明确要求。*年,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全省“法律六进”启动仪式,并向机关、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的代表赠送了普法教材。*年,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出席全省“法律六进”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今年,省委副书记刘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副省长郭兆信等领导同志对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作出批示,提出新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及时调整充实了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28个扩大到38个;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文明*建设百分考核内容。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成员单位职责和考评标准,将普法依法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明确了机关工委、农业厅、民政厅、教育厅、经贸委等部门为“法律六进”工作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工作。省普法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每一进”的学法内容、形式和任务目标,使“法律六进”工作有了硬指标、硬抓手。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律六进”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实施意见,出台相关举措,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淄博市委书记、市长多次听取汇报,带队进行专题调研;各地领导亲自部署、参加“法律六进”活动,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共同抓、主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抓典型,以点促面,整体推进
我省把抓典型、树亮点作为“法律六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培养和推广了各具特色的典型,有力地推动了“法律六进”工作的开展。
(一)“法律进机关”突出制度化。各地围绕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认真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任前考法、法律知识培训、普法考试考核等制度,不断加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每年多次学法。省政府把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规则,每年举办市厅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县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各地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数据库,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实行以证管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普法办每年组织近40万名科以上干部参加普法统一考试。省工商局明确提出,把“法制建设作为工商管理的生命线”,认真落实干部学法制度,不断强化全员普法教育,实行“一月一法、一法一考、一季一评”,对全省基层工商所长进行培训。公安系统组织开展了以“基本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办案卷宗考评、工作考查”为主要内容的“三考”工作,在全国率先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制度,对执法民警全面建立个人执法电子档案,定期对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二)“法律进农村”突出阵地化。我省始终把农村普法作为“法律五进”的重点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推广枣庄“两个一工程”经验,大力培养法律大专生村干部和家庭法律明白人,切实加强农村“四个一”阵地建设。全省7.4万多个村建立了法制宣传一条街。烟台市着力加强村民法制学校规范化建设,80%以上的村建立了法制学校,引进了电视、网络等教学形式,大力宣传与“三农”有关的法律法规。东营市在每个县城建立一个普法广场,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超市。莱芜市开办农村干部法律中专班,专门培训农村“法制村干部”和“家庭明白人”。
(三)“法律进社区”突出经常化。各地围绕平安和谐社区创建,不断加强“六个一”建设,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和延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职能融为一体,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青岛市大力开展“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消防”“五进社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队、法律辅导员、法律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深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加强社区居民的法制教育。
(四)“法律进学校”突出课堂化。我们坚持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认真实施《*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把法制教育纳入课程范围。从去年开始,全省中小学全部开设《法治教育》课,真正做到了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各地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了学校、政法部门、家庭和社会四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济南、青岛、济宁、莱芜等地吸收“五老”参加,深入各级各类学校,宣讲法律知识。目前,全省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5742个,97%以上的中小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今年5月,举办了“*省首届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有17.6万名中小学生参加。
(五)“法律进企业”突出规范化。我省首次把农民工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省政府两次召开座谈会,主要领导对加强农民工学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大法制教育力度。省建设厅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开办业余学校,组织农民工学法。青岛市开通了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建立农民工法制学校150所,95%以上的农民工实现了集中居住、集中管理、集中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不断加强,讲座、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逐步健全完善。胜利油田、齐鲁石化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济南铁路局、济南钢铁集团等单位针对企业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的不同需求和特点,采取分类施教的方法,增强了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枣庄市建立了区域性的“民营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会”,实行“联户一员,订单送法,以法兴商”的新模式,在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了“法律进企业”的全面覆盖。
三、抓创新,注重实效,提升水平
我们明确提出“以人为本、普法为民”的工作思路,着力探索“法律六进”的新途径、新形式,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上实现新的突破。
(一)创新理念,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我们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一理念贯穿于“法律六进”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经济、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突出宣传与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省普法办组织编写了《*省“*”普法读本》、《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和《居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连续5年组织开展了平安*建设法制宣传月、宣传日活动,举办了“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知识竞赛。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物权法宣传以及和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了、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以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毒、知识产权保护、气象等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了《关于注重发挥“五老”作用,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实施了“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省广泛开展了奥运法制宣传活动,成功举办了“奥运法制宣传万里行”青岛站活动,为青岛奥帆赛、残奥帆赛的成功举办以及奥运火炬在我省顺利传递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个别镇和部门的领导对普法工作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存有消极应付的思想;
二是工作发展不够平衡,特别是对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等人员的普法教育上还有薄弱环节。
下一步工作中,将以这次述职评议工作为动力,再强措施,再加压力,一是重点在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责任心、紧迫感上下功夫,认真解决认识不高、工作不力的问题;二是法律六进”如何进上,探索和实践比较成功的做法;三是按照“一学三讲”要求,如何引导公民正确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上作出努力,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努力;四是推进依法治县上取得明显的效果。
市委、市政府及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四五”普法期间。县荣获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荣誉称号。这既是对我鼓励,又是对我鞭策。年年初担任县人民政府县长的随后就担任了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长。一年多来,深感自己责任重大,时时警示自己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好全县的五五”普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做到上不愧组织对我厚望,下不愧人民对我期望。本次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审议,这既是对我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又是对我关怀和帮助,此表示感谢!下面我代表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对开展“五五”普法暨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述职将真诚地接受各位领导对我述职报告的审议,并虚心地接受各位领导提出的宝贵意见。
着力构建了强有力的运行保障机制。一、强化领导。
一项“党委领导,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涉及到普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民参与”系统惠民工程。为了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拥有强大动力,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了组织领导:
,一及时建立和完善了高规格的组织领导机构。先后于年月、年月调整了两次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一直由县长担任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为了加强领导和保障力度,年在调整领导小组时,又将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同志调整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全县各镇(区县直各部门也都相应及时地调整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从而形成了上下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组织领导机制。年月日县委、县政府以南发18号文件转发了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通知;年月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决议》为了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小组工作责任制度、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等制度,继续把普法依法治理纳入县“四大家”包镇(区包战线工作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目标考核,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了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激励机制,从健全考核评估体系着手,修订完善了普法依法治理日常考核机制,实行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每季度向普法主管部门至少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制度。县普法依法治县办健全和完善了对各地、各部门的日常考核档案,做到奖分、扣分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确保了对各单位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的真实性和奖惩兑现的实效性。依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了湖北省法制宣传条例》规定,对没有达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授予其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荣誉称号。通过建立和完善考核考评工作机制,有效地促进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行之开展。
三加大了保障力度。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今年,县承担着全市“法律进乡村”试点工作任务,及时采纳普法主管部门的建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安排、同步实施,把县新农村建设工作组、扶贫奔小康工作组、包社区工作组在所驻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共同承担起普法工作队职责,实现了人力、目标的有效整合。同时,各镇(区统一按照一个行政村有一名国家干部的标准落实“法律进乡村”工作队员,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开展普法工作的力度。县“四大家”领导都能按照各自的职责深入到各地、各部门检查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五五”开始,对普法经费实行重点倾斜,增加预算3万元,按照每年度不低于8万元的标准进行保障。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拿出一定的经费,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高标准实施。
具有强制性弱且跨度时间长的特点,普法工作主是面向全体公民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公共服务性事业。一件需要长抓不懈才能见效的工作。要想把普法工作抓出成效来,必须不失时机地为普法工作造势,持之以恒地落实好各项措施和目标。开展以“法律六进”为主要载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突出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举办声势浩大的五五”普法启动仪式为先导。并于月日,城关凯达广场隆重举行了全县“四五”普法总结五五”普法启动暨“4法制宣传周启动仪式,家的四大家”领导、各镇和县直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关镇直单位干部职工、街道居民、农村村民代表及由教育局组织的县实验小学、城关实验小学两个宣传方阵共30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县公安局等30个县直司法、执法单位和相关涉农部门都分别制作了宣传车进行了游演活动。当天共出动宣传车38辆,参加游演活动人员数千人、沿途参观干部群众达数万人。从月日开始至月日,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教育局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30个单位分别在闹市区设立了宣传咨询台,向行人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的有关咨询。启动仪式后,各镇(区分别采取层层召开动员会、组织宣传车到各村巡回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宣传周期间,全县共有246名司法、执法人员义务参加了咨询活动,接待群众8300余人次,共发放宣传资料23000多份,刷写、张贴、悬挂、播放宣传标语1600条(幅办黑板报780余块,组织县书法家协会会员书写有关法律书法作品14条幅,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体共播发有关新闻、法律知识20多条,全县受宣传教育的干部群众达40多万人次。
二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分别召开“四大家”联席会和全县政法工作会议进行了研究、安排和部署“法律六进”活动,以南普字02号文件印发了县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全方位推动“法律六进”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县政法委、县司法局、县教育局等个县直单位与广播电台长期联办了法制宣传专栏。
二是除组织36名县普法讲师团成员及骨干参加市组织的骨干培训外,利用县、镇党校和其它阵地,共培训普法宣讲员及骨干5460名。月下旬,全县组织基干民兵集训,考虑到农村基干民兵大多是治调主任或三联中心户长,也是农村普法骨干,给每个参训对象发放了一册《农村法律知识读本》将“五五”普法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提高了集训成效。同时,县镇两级普遍组成了15人以上的讲师团,为搞好全县的普法工作打下基础。
三是开展了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以“学法律、讲权力、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律六进”活动。全县各局(镇以上中心组普遍按要求落实了每年学法不得少于4次、公务员学法不得少于40小时的学习制度。全县89所中小学校全部落实了法制副校长,县教育局、县经贸局、县工商局都能够按照年度普法工作要点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了对青少年学生、个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县长坪镇在开展“法律进六进”活动中,由过去单纯召开会议宣讲法律知识,探索出了以案普法”有效方法,收到明显效果。只要是遇到矛盾纠纷,镇里就组织普法工作队深入实地召开片区群众大会宣传法律,让大家对照法律对矛盾纠纷开展讨论,然后再组织调解,不仅使矛盾纠纷迎刃而解,而且通过“以案普法”还提高了群众学法的积极性和参与本地矛盾化解的主动性,仅今年上半年,该镇就通过“以案普法”开展法律知识宣讲50多场(次受教育群众达8000余人。
三突出开展了法律进乡村”活动,有力地服务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我县承担着全市“法律进乡村”试点工作任务。认为这是市领导对我信任,以是对我促进,为了高标准地完成好试点工作任务,以九集镇为重点全面开展了法律进乡村”活动。组织县直和镇直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坚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每季度深入农村开展一次专业法宣传和咨询活动。从今年3月份开始,县关工委、县综治办、县普法办、县教育局联合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读团,巡回到全县各地学校、农村及社区宣讲了重点以警示教育、预防教育、成本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全县各镇统一组织开展“六个进乡村”活动:
一是送法律书籍进乡村,采取编印法律知识手册和赠送法律书籍等方法,全县农村科技文化屋建立起“农民法律图书角”
二是送法律知识进乡村,组织讲师团成员深入到各村巡回讲课,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农村向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将法律知识送进乡村;
三是送法制文艺进乡村,县、镇各组成一支镇法制文艺宣传队,自编自演法制节目到各集镇、各村进行巡回演出;
四是送法制展览进乡村,各镇组织镇相关部门各制作一块以法制宣传展板,深入到各乡村进行巡回展出;
五是送法制电影进乡村,各镇统一组织一批法制题材的电影、制作一批法制宣传幻灯片,利用电影放映车巡回到各乡村放映;
六是送普法电视进乡村,各镇组织制作一套法制讲座、法制文艺节目光碟,各个有线电视放映站播放,利用电视网络将普法知识送进乡村。
目前我县已自编了农村法律知识读本》计划发放十万册,已经印发一万册。九集镇委、镇政府除发放《农村法律知识读本》5000册外,还给全镇外出务工人员寄发了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并随信寄发了农民工法律知识问答》一书。全县各村组建了由村干部、三联中心户长及驻村干部组成的村级法制宣讲队伍,采取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小组会议和入户宣传等形式,集中组织群众每月学习一次法律知识,村干部每半月学一次法。截止目前,今年仅九集镇就放法制电影和进行展出23场次;共悬挂、刷写各种法制宣传标语1352条幅;全镇15名普法讲师团成员从月日开始,镇直各部门、各村进行宣讲,已讲授法律32场次,受教育干部群众达11600余人次。今年月份,还针对干部职工和村民群众不同对象命题,组织全镇普法对象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有奖答题竞赛,巩固了法律六进”活动成果。
四紧紧围绕中心和大局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近年来我针对少数公民在处理事务中,过于主张个人权利,相对忽视了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问题,始终把条例作为每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教育和引导群众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自身利益的诉求。法律援助工作是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个重要项目,为了把这在项民心工程办好,每年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年来共解答有关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婚姻家庭、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1500余人次;深入到各村、组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8000份;县“两会”期间,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500余份;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发放“便民卡”2万多张,通过县低保局向城镇低保对象发放服务卡500张,凭卡直接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建立援助工作站18个,形成了县法援中心、镇(区村委会(社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分别受到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表彰。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强化宣传教育、做好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等措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认真抓好学用有机结合,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坚持以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完善民主政治环境,建设法治为目标,以“法治县”创建活动为载体,认真开展了五五”普法教育,全面推行了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促进机关、单位、企业、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齐抓共管。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于年月日以南纪发1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试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和时限,及相关要求,确定了县委党校、县民政局、城关镇、李庙镇刘坪村等15个试点单位,通过开展党务公开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县政府办于年月日以南政办发35号文件转发了县监察局关于全县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通过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年月日县普法依法治县办印发了关于明确全县年县直依法治理示范点单位的通知》围绕当前群众普遍关注的三难”打官司难、看病难、上学难三农”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切身利益等热点难点问题,确定了县法院、县财政局、县华海纸业公司等11个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作为年度依法治理示范点,以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厂务公开为主要工作平台,实行“四大家”领导包点、主管部门责任包保的方法,有效地促进了示范点工作的落实,为全面深化依法治理工作探索和积累了新形势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今年月日县委办、政府办又以南办发27号文件印发了县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意见》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城关镇便河村等77个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依法治理规划,确定了阶段性工作计划,通过开展“规范行政行为,创建法治政府;规范执法行为,创建法治机关;规范自治行为,创建基层民主法治单位”等活动,深化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
二严格落实依法治理工作的相关制度。有效地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了监督制约,加大了依法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推动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实现各项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民主、公开、透明,从根本上预防社会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非法经营地下“”活动在县比较严重,采取广泛宣传非法经营和购买地下“”危害,教育和引导干部群众自觉抵制地下“”活动,采取层层签定责任书、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向组织写承诺书等措施,强化了教育管理力度。同时,组织专班,多次组织专项打击行动,依法对非法经营“”地下码庄等进行了严惩,使我县非法经营和购买地下“”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救济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如不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1件因属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调查案件的12.14%。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来源:()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当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4件因农民工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占调查案件的13.87%。
(三)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
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而讨薪则意味着自己以前应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工资不能得到,这将导致以打工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同时农民工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中,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共计25件,占调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请免除的9件、申请减交的5件、申请缓交的11件。
二、破解农民工来源:()讨薪难对策研究
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以上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要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于罚款或者拘留。
第三,缩短诉讼周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速裁庭。当前在司法救济途径中真正困扰农民工的问题是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农民工讨薪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简易程序的3个月,普通程序的6个月。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时间就是生计,花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对农民工讨薪来来源:()说无疑是奢侈的。同时农民工作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着农民工要打官司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问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减轻农民工负担,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缩短诉讼周期。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法庭,专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