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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责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食品安全的责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食品安全的责任

篇1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四、建立并落实食品及其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做好进货验收工作和进货台账登记,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备案、台账登记,建立率达100%。

五、采购的生肉及制品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购,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六、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用油脂、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食用油,不使用散装油脂,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要严格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七、如有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调味料的,保证按要求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及菜单上予以公示。

八、食品制作过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均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九、餐饮单位举办10桌(含10桌)以上的宴席、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十、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

十三、随时维护维修食品加工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并保持清洁。

十四、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合格率100%。

十五、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六、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流向登记。

十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积极迅速上报并配合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迟报、瞒报。

十八、餐饮服务单位须严格自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十九、此责任书一式两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餐饮服务单位各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篇2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零风险。2014年,随着福喜过期肉、台湾馊水油、蜂蜜添加甜蜜素、顶新黑心油等问题的频繁曝光,微生物污染、原料溯源和食品掺假成为我国高度关注的三个食品安全问题1。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已前移至风险监测与风险预警,关注全产业链安全,着力加强源头治理。但由于我国食品供应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包括许多环节,潜在的风险因素多,涉及的责任主体多,辨析主体责任相对比较困难。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出发,探讨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具目标性、有效性,从而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

任何事物安全与风险总是协调统一、动态存在的,食品行业也不例外。2006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总值呈持续下降的态势,2013年虽有上升,但仍处在相对安全区间内2。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中有升,趋势向好,但目前食品安全风险与由此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已成为我国社会性风险之一3。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存在于食品供应链中原料、加工、包装、贮存、流通、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每一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因素,正确识别食品安全风险要素,监测、评估和预防风险,才能有效地将食品安全问题扼制在初始状态。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存在于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4个环节中,共识别出18个风险因素。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主要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致,如农药兽药残留、使用不安全辅料、使用不合格原料、滥用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和废弃食品处置不当,都是利益相关者谋取高额利润的途径。

3我国食品安全的责任辨析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类典型的多元化社会共治的管理和被管理问题,需要回归到责任原点,理清责任主体并有效管控责任主体,才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的风险。本文依据上述识别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将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划分为人、物和管理三大方面,初步探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

3.1责任主体的划分

3.1.1人为责任主体

人的不安全行为分布在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食品营销等供应链的多个环节中。刘晓巍等对2002~2011年间我国发生的1001件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研究表明,68.2%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于供应链上利益相关者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这表明人为性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成因,应承担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特点是多主体参与,参与主体有食品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政府和第三方力量(如媒体、社会组织等)。这些参与主体肩负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责任,其中食品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和政府是基本责任主体,媒体等第三方力量以一种“连带责任”也纳入责任主体中。《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四条也明确写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突出人作为责任主体的必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规操作和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些主体缺乏责任和安全意识。

3.1.2物为责任主体

环境、设备、技术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重要源头,也应是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物作为责任主体,包括环境、设备和技术,其中环境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加工环境及流通环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与环境、设备、技术等物的状态息息相关,表现为生产加工环境较差,使食品加工暴露在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中,造成食品污染,这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最为常见的类型;食品加工生产中的手工操作较多,设备自动化程度较低,加工设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整体条件相对落后;新技术应用于食品的生产与研发过程,造福人类的同时催生了新的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了许多未知的安全隐患;食品在包装、仓储、流通过程中,因设施落后和存储环境不达标等,可能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等等。

3.1.3管理为责任主体

管理上的缺陷是食品安全的重要风险,也肩负着食品安全的责任。这里所指的管理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准的实施和食品检测能力等硬件条件。当前,我国从管理上加大了监管力度,如2014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为最严格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安徽实行食品质量“吹哨人”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正式开通等等。虽然我国新修订了《食品安全法》,但是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仍然没有得到完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制定是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另外,管理上的缺陷还表现在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检测能力有待加强。以化学农药残留为例,在我国有关79种化学农药的197项最大残留规定中,只有33种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另外46种则没有,在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目前,针对多种化学残留,国际上存在很多检测方法,比如德国的DFG和S19检测方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多残留检测方法,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所有这些方法都比我国的检测方法要完善。这就大大限制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3.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辨析

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理论上责任主体比较明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责任主体较难界定、监管权限分工不明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盲点等问题而不利于事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等问题。

3.2.1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较难界定

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主体必然从与食品产业链密切相关的个人、团体及政府组织,具体包括农户、生产商、加工商、中介组织、流通企业、消费者、政府、科研机构等中寻找,他们的行为对于终端食品的安全与否具有重要的影响,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其中,食品生产者、食品消费者和监管者是食品行业的第一层次责任者。然后就是农户,零售商,食品加工企业员工,食品机械、辅材的供应商,广告商、物流商、软件开发商,卫生和环境保护组织等利益相关者。从金华火腿到阜阳奶粉再到三鹿奶粉可以看到食品安全事件首当其冲的责任人必然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们,然而,对于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状况,我国的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同样难辞其咎。可是追究的责任主体越多,责任方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就越多,究竟对于什么程度的责任该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食品安全事件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较难判断。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问题绝不是仅仅一方就能独立承担的,对于错综复杂的事故原因,责任判断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负责谁承担”,因为只有真正找到了责任主体和责任之间的清晰联系,才能够确定出每一个责任主体所应该承担的具体后果。

3.2.2监管权限分工不明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主要分布在农、工商、药品、卫生、质检等机构,它们所负责的各自食品安全步骤也各不相同,食品链条各个环节有着不可分割的自然属性,势必与人为划分的监管区段之间有冲突,当多个部门对同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出现重叠时,会产生职责不明、互相推诿,最后出现监管盲区34-36。即使2013年实行主要按“品种”划分监管权限,但多部门监管的体制始终未变,监管部门自身的权责分工不明晰,不利于责任落实。如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奶站生鲜奶的收购环节,工商、质检、农牧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能,但实际上哪个部门监管力度都不够,给不法经营主体留下了可乘之机。

4总结

篇3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春湾镇人民政府(甲方)与(乙方)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全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二)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收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镇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四)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方针、政策,统筹领导、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可对乙方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对乙方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情况组织年终考评。

二、乙方责任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大力宣传、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检查制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的检查督促。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药品,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其整改,限期消除。

(四)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严格执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五)积极支持、配合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开展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保证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六)完成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布置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春湾镇人民政府(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责任人(签名):_________

二___年___月___日 二___年___月___日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提升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县政府办《广丰县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落实创建工作各项任务,现结合我乡(镇、街道)实际,与你村(居、社区)委会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村委会主要领导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村委会高度重视创建食品药品示范县工作,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张贴宣传标语和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努力营造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积极配合和支持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

三、积极维护本地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协助打击游医药贩行为,发现可疑食品药品信息、食品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

四、积极完成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相关资料。

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

六、确保本村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村(居、社区)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各一份,另一份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

乡(镇、街道)政府 村(居、社区)委会

签字人: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3)

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9年工作责任目标如下:

一、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建立管理处(场)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在管理处(场)的领导下、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及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辖区内创建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先进单位具体工作。

6、完成管理处(场)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1、全面落实管理处下达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2、按时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积极落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在管理处(场)统一领导下,配合实施食品安全六大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实现工作目标。

5、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预警、制度,定期食品安全和市场检查信息。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7、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网、责任网和流通网建设工作,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确保本辖区食品安全。

8、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力争每个行政村创办一家便利食品放心店,创建达标率不得低于90%。

10、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档案。

11、加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的监管,辖区内集中供餐学校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100%,农村集体集餐备案率达80%。加强食品经营企业的管理,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率达100%。

二、药品安全

(一)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1、在管理处(场)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促。

2、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依法开展检查。

3、协助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5、完成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6、完成管理处(场)交办的药品安全工作。

(二)药品安工作目标

1、辖区无假劣药品,无非法渠道购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2、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完善以行政监管为主体,技术监测为支撑,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农村药品监管体系,实现农村药品监督网乡镇、行政村全覆盖,切实提高监管网络运行实效,确保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品。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诚信规范、主体清晰、效用稳定、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实现农村药品供应网覆盖到95%以上的行政村,力争覆盖到100%的行政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三、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制。认真贯彻《省药品管理条例》,乡镇食品药品干事和村级(社区)信息员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四、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示范单位和示范经营户创建工作;完成辖区内创建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先进县(市)相关工作。

管理处(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目标予以确认,年终据此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_____管理处 (单位)

领导签字: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4)

为了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管,有效防止和遏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镇政府决定与各村、各单位签订本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各村委会、各单位对本村、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监管,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2、及时研究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

二、市场整治及监管

1、继续开展利剑行动,整治学校周边小卖部、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领域和节假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制售假劣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完善农村自办家宴管理制度,强化申报备案,村监管员负责对各个环节监管,确保农村家宴不发生安全事故。

3、开展快剑行动,整治药品经营秩序,对本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检查监督。

4、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诚信建设,加强村卫生室规范药房建设和药械经营诚信建设,保证老百姓饮食用药安全。

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并杜绝利用义诊等形式在乡村销售保健品的行为。

三、应急救援

1、修订完善本村(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完善《药品安全事故及不良反应事故处置方案》,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2、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上报乡政府办、食安办。督促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时上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

四、宣传教育

对村民、从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安全饮食、合理用药。

五、推进三统一工作

按照县政府三统一工作目标,对本辖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流通、使用进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对配送药品实行全覆盖抽检,保证老百姓用药及时,价廉质优。

六、夯实责任

按照监管职责细化分解到具体的责任人,保证不发生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七、本责任书从20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日有效。

___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委会、单位(盖章)

篇4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令国人谈“食”色变。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就是亟待解决的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问题之一,它也是造就以上一连串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现代工业社会,若无相应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食品安全也就无法独善其身。因此,文章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出发,结合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挖掘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并简要评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找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法律路径,以期为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食品安全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的涵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的谢尔顿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出,但时至今日,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一直争议较大,未曾达成一致,伯文认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李哲松教授认为:公司因其合理的经营结构而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理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因此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又由于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成为生产财富不均等重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

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论著虽然不多,但学者们也试图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个较为准确的定义。如刘俊海老师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社会利益。 卢代富指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含义模糊、范围不很确定的概念。其实,这也无可厚非,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被是被归于道德的范畴的,而并非法律义务。然而,法律制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无序经营已经给社会公众、生态环境甚至国家大局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在逐步建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约束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在不断演变为法律义务。因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众说纷纭也就理所当然了。尽管如此,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却普遍认同,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的这一普遍认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后续研究是有重大意义的。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对食品生产企业而言,确保食品安全是其首要责任。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这一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应当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均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加强了企业在食品安全链条中的责任。该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又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既强化事后问责机制,又强调源头治理;既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导向,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法建立了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该法第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以及该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厘清了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法弘扬了源头治理理念,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如该法第25条既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也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追求卓越,见贤思齐,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这项规定鼓励企业慎独自律,有助于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该法弘扬了勤勉行政理念,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1款明文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并在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加大食品检验力度,这样也就杜绝了企业以次充好的投机行为。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以及相关的制度创新不得不说其先进,缘何企业如此大胆,屡试不爽地触碰食品安全防线,频频制造食品安全事件,全然不顾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几令食品安全防线沦陷。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究竟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与责任,以及对谁承担责任,这都是本文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具体内容

(一) 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食品卫生法》是我国较早对食品安全作出定义的法律,其中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大问题。问题食品毒害食用者人身健康,对其家庭造成伤害、甚至酿成社会群体性健康问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是“社会的公器”,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对于食品,企业应尽的义务就是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无数事实早已证明企业承担这一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从企业本身来说,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其追求更高的社会价值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良好的企业形象又创造了品牌效应,而省去了大量的广告成本而且效果远胜于广告。其次,从企业的发展来说,企业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能够立足于社会,是由于它从社会取得了生存的权利和社会为企业再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资源。因而,企业有义务回报社会,而作为食品企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理应承担其应有的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取信于消费者,唯有如此才能促使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发达国家早已在规制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成熟的法律制度,而这一企业社会责任也已成为国际潮流。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中国企业要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接受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考量,勇于承担责任,主动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国际舞台上站稳脚跟,历经风霜刀剑而屹立不倒。

(二)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斯蒂格利茨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因此,企业活动不仅关系到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对消费者、社会大众、供货商、生态环境等造成影响。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不仅要注重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更应该把我经营活动的约束条件:不危害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1、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

斯蒂格利茨等的理论为从法律层面强化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的提供了理论依据。财富是资本和劳动的结合产物,没有劳动资本无法增值,财富也不可能脱离劳动而独立产生。这在现代社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现代企业竞争乃至国家实力的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质的人才和劳动队伍是企业和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宝。

2、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顾客是企业生存永远的上帝,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发展永远不可忽视的课题。一切漠视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的企业、产品、服务都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三鹿的消亡便是例证。企业应该秉承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经营态度对待自己的客户。保证企业产品和服务不对公众和个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3、企业对环境的责任。

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内开展的,然而,以损害环境利益来换取企业短期发展的历史不断重演,先是英国伦敦成为雾都,后有中国滇池一片恶臭,许多地方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化为不毛之地,动植物不断灭绝。近些年来,海啸、极寒等气候反常现象不断给人类造成巨大损失。实践证明,以损害环境利益换取企业短期发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水源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等等都间接地变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

三、加强企业自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内在动力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这对于股东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是统一的。因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誉,这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有形资本的投资。

社会责任应该内外兼修,内里通过企业自身减少短期利益的激励,加强长期利益的激励从而加强企业自律,外在通过政府、消费者和媒体公众的三重监督给企业自律加一个外部压力,使企业建立起一个以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

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然路径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不断被采纳,在我国也不断受到越来越多学着点认可并推崇,许多学者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然而,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到底该如何推行呢?本文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考虑:

1、改变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企业决策活动中来,并将其制度化、长期化。如利益相关的居民代表、劳动者职工代表等等,推行并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让更多的有独立见解、社会责任感的人加入到企业决策活动中,使得企业充分考虑到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等各方正当的利益诉求。

2、激励和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等措施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订单等方式,支持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发展壮大。

3、通过法律手段加大企业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代价。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涌现,层出不穷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甚至还有许多法律漏洞可钻。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一句简单的道歉和极少量的罚款就解决了问题,可见,我国企业违法、危害公众利益的代价过低,而其取得的利益却堪称暴利。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社会责任都无从谈起。笔者认为,应该不断通过立法、加强执法,不断加大企业经营活动危害公众健康的法律成本。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转引自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

[韩]李哲松著.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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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完善途径

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从“瘦肉精”到“毒粉丝”、“地沟油”、“染色馒头”,甚至到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和三鹿奶粉事件等等,连环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严重的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而引起这些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诚信和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因此,要整治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就必须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中食品安全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由美国谢尔顿提出,指的是企业在创造财富获取利润的同时,不仅承担对股东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责任。食品的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社会责任的核心。因此,企业应该长远考虑,不应该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应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关系,这样才能得以稳定发展。而作为企业,要实现发展才是硬道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提升食品安全,提高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违规使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一些一直被误认为无害、无毒的食品添加剂经过加工,最终被认定为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癌的可能性。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染色馒头等事件中,由于企业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的物质,以致引起消费者对食品的恐慌,人们的食品券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2、食品流通环节缺乏监督。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更多的是以中小型企业或者小作坊存在,这种模式下的食品加工不仅制造规模小、环境简陋,而且设备落后,对食品的保鲜、消毒等都不到位,必然引起食品的安全隐患。而在食品流通过程中,监管部门的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即使是知名企业也不例外,诸如三鹿奶粉和双汇“瘦肉精”事件。

3、化肥及农用药物的不当使用。调查发现,我国的农用药远超世界平均的使用量,不仅加重了农用成本,而且严重的污染了环境。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过量的适用氮肥,发挥更大作用的是加速了虫害的数量和规模,破坏了土壤中的营养成分,加剧了农业投入的成本。与此同时,农户在急切的获利心情驱使下,适用化学激素改变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和品质,导致了最终的产品具备危害性,阻碍了产品的出口,浪费了成本。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但各立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散,过于原则性,模糊的立法使食品安全标准层次比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难以对市场经济秩序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难免会钻法律的空子,忽视法律责任的制裁,助长了企业轻视社会责任的意识,误导企业对经济收益的认识,重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2、监管和处罚力度过轻。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缺乏,直接导致了执法只是一种形式,纵容了违法者继续违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无形的达成了一种互利的协议。因此,执法的不到位,必然使犯罪的成本降低,获得非法之财的利润增加。即使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加以保障,但是该立法中对违法者的处罚过轻,并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违法企业的不法行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3、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标准的缺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通用标准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际上都没有定型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最先制定了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笼统的概括,对具体的责任内容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标准都没有。为了迎合经济市场的发展与需求,2007年,我国相关的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纷纷依己所需,制定了相关的责任标准。但是,他们仅仅是根据各自的需求而制定的,无论是质量标准、检测标准的实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缺乏有效的统一性,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因而给监管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定和制裁带来了操作中的不确定。目前,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来看,总体水平过低,核心标准缺乏,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矛盾或重合,甚至地方的标准低于国家,实施环境较差,本质性、关键性的标准未付诸实践。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对策

(一)整合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企业的发展是以交易存在的,而法律的存在却保障了交易的有序进行,因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多项法律的配合和补充。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各部门法律法规加以整合,才能全面的确立企业社会责任。只有整合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体系,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更好的体现,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法制环境。

(二)完善监管机制。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其监管水平体现了食品安全的程度,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做到权责分明、相互配合。同时社会的监督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诸如公众舆论、行业协会、报纸媒体等等,定期的组织消费者公众与达成共识的公司交流合作、互利共赢,与政府、非政府、企业团体及国际等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世界市场经济和民生健康的安全。利用多元化的监督,高效的实现监督,汲取经验,为我国谋划出更加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社会和谐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体系。鉴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被动性, 为达到规范企业行为的目的,在社会活动中担任管理者的政府,应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惩罚机制,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使政府作为更好的指引者、相关法规的制定者、活动的推动者、秩序的维护者。政府引导的意识要贯穿企业,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企业要高速、高效、高质的回应消费者和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应的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应该履行好其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的同时,还需大力加强随机的抽查,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真正落实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企业责任相统一。在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合作的体系的同时,企业的道德责任也不容忽视,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加强企业运营观念,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

(三)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国际上虽然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食品安全的统一标准,但是在1961年的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16届的世界卫生大会,对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都达成一致的标准,如今的食品法典,上至世界各国之间,到世界各国内部的政府监管机构,甚至到企业经营者和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都视该法典为最权威、最具标准化的参照物。虽然我国也加入了食品法典委员会成为其中的一员,但在对法典的研究上还不够透彻,实践中的操作不够顺畅,对总体的把握不到位。食品法典的产生是以科学为前提,我国应尽快的把我国的国情和市场规律模式与其结合,摸索出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保障了社会的有序发展、人民生活的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刘建胜.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J].企业活力,2011(6).

[2]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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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历史和实践语境中,食品及其安全、质量是民生的核心议题,直至当今,其安全责任的重要性也正在延续,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当前的食品企业中,出现了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甚至曝光出极其恶劣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健康和生命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体现出食品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沦丧、政府执政责任的公信力的缺失,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企业的持续发展和长期的生存可能,需要我们长期关注并予以伦理和法制的解决。

一、我国食品企业安全现况分析

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曝光,引发了社会性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思考,伴随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食品已呈现富裕的安定局面,食品产业也在不断升级,然而,在食品结构和数量的提升之际,食品的质量却成为了众矢之的,其安全危机及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的焦点。虽然食品中毒事故在新闻媒体的曝光之下,有所收敛和减少,但是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食品投诉量居前列,在各类商品的投诉诉求中,食品类商品的投诉量稳居前列,重要呈现于两个食品领域:即其一是保健品虚假宣传泛滥,比重偏高;其二是乳品的质量安全被社会投诉比例较多。总体来说,食品企业的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暴露出食品企业的道德社会责任的缺失,确保食品安全的形势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剖析

(一)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认同度不够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场角逐、抢夺份额,是企业商家绞尽脑汁追求的目标,为了企业的成本利润最大化目标,有一些食品企业枉顾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以次充好、滥竽充数,使食品的安全出现危机,这与一些企业的道德社会观有一定的关联,部分企业由于经济利润的驱使,非法采用不符合商业规则的手段,造成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诸如:“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酒鬼酒的塑化剂超标事件”等,造成了极坏的恶劣社会影响。

(二)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有限。企业的社会责任呈现由低到高的金字塔型分布,底层是经济责任,由下而上逐次是: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社会慈善责任,在这个金字塔的构架中,自然越往上越能达到商业社会的最高境界,但是,如果食品企业连底层的经济责任都难以保全和生存的条件之下,则其无法维系和升级更高层的责任,这也可以理解成食品企业的负载较多,在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无法全面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披露制度还不够健全。由于我国在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披露制度上,与国外研究相比,还存在理念和规则上的不完善,在不断的实施过程中,食品企业也仅仅是部分做到了其披露机制内容,而对一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计量等说明性的信息披露不够明确,不够完善。就目前而言,我国食品企业的自觉性披露行为还未普遍,在提升自身的社会信任度方面,还存在比较严峻的缺失状态。

(四)食品企业的标准不够完善,判定依据不全。在食品企业领域,其判定标准至关重要,而目前部分标准存在交叉、空白、矛盾冲突的局面,致使食品检测或媒体判定有误,而在社会范围内造成一定的食品安全危机。

(五)国家和社会监管机制不完备。食品企业是一种商业行为,其状态也应该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控,而不能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发和自觉性行为,当前,我国的社会政府性监管力量还不够完备,管理权限不明,出现交叉或无人监管的矛盾性局面,这极不利于食品安全的提高和质量的提升。

三、食品企业安全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对策分析

(一)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强化社会责任理念。不论是从经营及其效益角度来看,还是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来看,食品安全与企业的成功与否成正相关的联系。在企业的经营理念中,诚信与务实的基本道德操守也应该成为其经营理念之一,在良好的社会责任信念下,用内在的诚信氛围追求科技进步与技术融合,确保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培育和构建,提升全体企业经营管理意识和水平。

(二)提升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力。在食品企业的产业组成中,一些大型食品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承担力和履行力,而部分中小企业则缺乏相应的能力,我们要注重扶持中小食品企业,针对其规模小、经济承载能力弱的特点,开展教育与培训,运用与其条件相适应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在其限定的环境内,完成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其次,要加强食品企业的联合与优势互补结构,要利用不同企业各自的特色,与同类食品的企业进行产业链融合,提高整体实力,提升市场竞争水平;

(三)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国外在研究食品安全披露制度方面领先于我国,其食品披露制度中的可查询和追踪的系统的经验,值得我人去学习和借鉴。同时,我国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的强制性举措,开展多层次、多种类的披露方式,用正面的宣传引领食品企业向健康发展。

(四)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食品企业的健康发展还要依靠于政府的监控与制度管控,行法行政、依法监管是对食品企业安全的可行途径,要加大建立食品企业安全监督体制,用法律、规范的法定形式,对食品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奖惩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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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协会助食品业健康发展

日本有很多非官方的食品协会。如创立于2004年的日本进口冷冻蔬菜协会,是以味之素、日本水产等16家进口冷冻蔬菜公司携手创立的协会,实力的雄厚使得协会在消费者和政府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协会以提供高品质食品为目的,对所有进口到日本的蔬菜做统一检测。还会到出口国实地勘察土地处理、蔬菜栽培、农药使用等,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由于协会成员大都是企业品质管理方面的专家,故从专家的视点给消费者一个正确的信息。这类民间协会的存在使得日本的食品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食品法规行事,可谓是日本食品企业隐形的紧箍咒。

20万只鸡引发的血案

2004年春天,京都丹波町浅田农场发生禽流感。该农场主不仅没有按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还迅速将这20万只鸡流向市场。此事曝光后,日本上下口诛笔伐,警方也依法介入调查,并准备以违反有关法律提讼。在各种压力之下,农场倒闭,农场主夫妇自杀身亡,只留下一张写着“给大家添麻烦了”的字条。这是关系到“食品人”责任心的大问题,农场主携妻自杀,也是对他遗忘了那份“责任”的愧疚而向民众深表歉意。

在日本,农场主的“责任”由于日本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模式的实施变得更有力。各地农户必须详细记录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食品供货链上的所有企业会陆续加入原材料、添加剂等信息。在零售店里,每种产品都必须醒目地标出“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可在店内的查询终端输入这个号码,即可查询到有关这一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信息。

日本的食品监管还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某食品的广告,例如企业遗漏了对过敏原的标记,就必须召回特定批号的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还要向消费者道歉。

食品垃圾处理:

一份环保、一份安全

日本的社会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对于环境的保护理念可谓无处不在。每个日本市民就连对待“垃圾”也有一份责任。

日本的食物出售方式是按“人份”计,这样大大减少了食物的浪费情况。与此同时,日本的家庭主妇对待食物也是极其认真的,萝卜肉可以做菜做汤,那萝卜缨和萝卜皮呢?心灵手巧的日本家庭主妇会把这些看似无用的东西加工成泡菜,既美味又环保,同时减少了一份生活垃圾。

在日本,所有的食品包装袋上都会有使用过后的回收方式。例如,将喝完的牛奶盒按虚线剪开洗净,平整地摆放,这样在回收的时候可以大大节省垃圾空间。又如,将使用过的保鲜膜冲洗干净,晾干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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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与问题

1.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为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增强监管与执法强度,媒体也加大曝光力度。尽管如此,食品安全事件仍是时有发生:2012年,某网站调查数据显示,有80.4%的人对食品没有“安全感”;在十期间关于食品安全调查中有超过九成受访者表示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另外,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另一方面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2.消费者成为食品安全事故最直接的受害者。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大多数消费者在遭遇侵权问题时,其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成为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的受害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对于较小的损失,往往选择能忍则忍,自认倒霉,而非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受害的消费者即使有心维权,但往往也面临着诉讼无门,诉讼成本高昂的尴尬。而且我国目前尚无成熟的集体诉讼制度,势单力薄的消费者在同商家的博弈中常处于弱势地位,追索赔款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3.食品安全问题已升级为公共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的恶性食品问题,已多次在全社会引发群体性的恐慌情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严重损害国内食品生产企业社会形象,引发企业乃至整个行业诚信危机。以中国的奶制品行业为例,从轰动全国的“大头娃娃”事件,到2012年的老酸奶事件,再到最近曝光的美素奶粉造假,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中国的奶制品行业大受打击,也使得消费者对国内的奶制品行业丧失信心,争相从国外代购或只购买进口奶粉。

4.食品安全风险分散渠道单一。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其善后补偿及监管工作多由政府承担,这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过多的依赖政府,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散渠道单一,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市场中产生的问题还应在市场中解决。因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我国应当注重借助保险这一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建立立体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更好地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国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身的特殊优势。所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作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可以对食品生产和销售方的侵权行为向消费者提供经济补偿,从而既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保险保障,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功能。

与此同时,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强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承保前,保险公司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并有权要求投保企业对生产状况进行整改,以达到要求的参保条件;承保后,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保险人会不定期的对生产卫生条件进行审查,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危险或缺陷,被保险人应及时的采取整改措施。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质上承保的是生产厂商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而近年来,为了尽快的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不断地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法律的监管范围和违法的惩罚力度都有明显加强。

2009年,通过的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向侵权人索取10倍的赔偿金。在2013年5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要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各项法律的修订与新法规的颁布加大了食品生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这无疑会增加各食品生产厂商借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的诉求。

3.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度不断提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安全已然成为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首要考虑因素。同时,网络媒体的普及以及它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持续关注和大量报道,使得任何食品安全事件都可以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成为众人皆知的公共事件。因此,作为食品的生产企业,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将不仅仅是是更加严格的法律制裁,还必然会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谴责,使企业声誉受损,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甚至会危及整个行业的发展。社会进步给食品企业的生产管理带来更加严峻挑战,促使其寻求更加有效的手段以管理风险,从而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提供有利条件。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尽管分析表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大力推行具有可行性,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状况并不乐观。问题主要表现在:

1.食品生产企业的投保率不足。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大约在10%左右,且主要集中在进出口生产商,投保率严重不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因被保险人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第三方的利益,投保企业并不会从中直接获利,其较强的外部性使得食品生产企业购买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运用保险来分散风险的意识薄弱,为了尽量的压缩生产成本,更是极少会主动选择投保。

然而,对于在我国食品行业广泛存在的中小企业,由于其生产设备落后,卫生条件不达标,流动性强,往往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中小企业投保积极性不足,使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重点主要集中在企财险,机动车辆保险等领域,食品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财险保费收入的4%,仅有少数地区的个别保险公司开办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供给的不足一方面是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波及面广,影响程度深,往往损失巨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多个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而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难以提供满足其技术要求的产品,从而阻碍了食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3.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监管部门执法不力。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产品责任发法》,虽然已通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对其他大多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修订和完善,致使法规体系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同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两套体系即国家制定法律体系和各部委制定的法律体系,在对食品安全具体问题上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叠和空白,因此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足。而法律的执行方面,由于我国的食品监管处于多部门的管理之下,职能设定的缺乏科学性,分工不明,面对具体问题时,缺乏协调,存在责任的相互推诿,监管力度不足且监管成本高。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效率低下,使得违法的食品生产企业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面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往往选择铤而走险。

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价无市”的尴尬处境,我国可以通过考察其他地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借鉴。当前,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将食品责任保险作为单独的险种予以推行,往往是将其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组成部分而以产品责任保险的名义推行。因而,其有关内容也多在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

在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责任的确定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因此食品生产企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尤其实在支持惩罚性赔款的美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极强,生产企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金,甚至会带来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美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极为发达。

我国的台湾地区在2008年以前,对产品侵权行为采取过失责任原则,消费者由于索赔举证难度大,所以很少采取诉讼手段维权,导致台湾的食品生产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较欧美国家而言大大降低。因而,此时台湾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面临着与大陆同样的困境:投保率低,且多以外销为主。2008年,台湾地区为了提升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食品卫生管理法》中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制定一定种类,规模的之食品生产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从而确立了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反观我国,保险业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公众维权意识不足的现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对产品责任法,侵权法的健全与完善也尚需时日。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做法,以有效缓解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五、关于在我国推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为推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应当继续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中对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做出明确规定。也可单独立法的方式,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做出明确的程序行和技术性要求,并详细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理赔程序,赔偿的最高限额的。

要以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核心,进一步明细各方责任,建立对食品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体系,改变原有机构设置重叠,分工不明,缺乏协调,存在监管漏洞的局面。增强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率。同时,监管部门要与保险公司相互协作,促进强制保险的推行,比如将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投保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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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责任;食品安全;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26-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苏丹红”、“毒奶粉”、“皮鞋酸奶”、“地沟油”到最近的“僵尸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还透支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从而引发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而提升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解除信任危机的重要途径,企业应规范自身的生产及管理,积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食品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同时,需要对企业内部人员、环境、消费者等与企业发展相关联的个人或群体承担责任。即保证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群体的权益,并对企业所处地区的环境负责。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提升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双赢的局面,促进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二)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

食品企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密切相关。食品的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重点不在于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是要以人为本,将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当做企业的职责。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如下:

1.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

首先,食品企业提供的食品必须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严把食品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高质量的食品。其次,食品企业提供的食品要尽量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从食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上着手,让食品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往多元化方向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丰富多样的食品。

2.提供全面的食品信息

当前,我国许多食品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大打广告宣传战。在广告宣传中,时常发生夸大食品的功效、作用的现象。食品企业应将自身食品信息正确并且全面的展示给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杜绝一切虚假广告。

3.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把控

有效的食品质量把控措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设置多道食品检验工序,对食品进行多重检测。从食品生产到包装出品的过程中,要全程实行无菌化操作,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我国食品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原材料受到严重污染

高质量的食品原材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部分农产品、水产品及牧产品等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等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致使食品原材料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此外,我国部分食品企业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采用劣质的原材料、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来替代食品成分以降低生产的成本。还有部分企业在食品中加入工业化学添加剂,以提高食品的卖相,延长食品保质期。

(二)食品流通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食品企业多达数百万家,由于受企业生产规模、生产管理理念、生产设备及食品检测手段等各方面内容的制约,食品在流通环节也涌现了不少问题。不少食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将过期的食品回收,对生产日期进行更改之后再次投入市场销售等。此外在食品流通环节,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健全也将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管是三鹿的“毒奶粉”还是双汇的“瘦肉精”事件都将我国食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缺陷暴露无遗。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家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然而对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目前尚未有针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容易让不法商家有机可乘,躲避了法律的制约,助长了食品企业的不良风气,使得国家立法得不到满意的成效。

三、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食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适用于食品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对于食品企业来说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生产设施,生产流程科学合理,并具备独立、严格的食品检测系统及健全的质量管理,以保证食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规范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以国家基本国情为出发点,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注重对食品原材料的筛选与控制,并重视对食品的检测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2.对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细化,并明确其认证的标准及要求,促使食品企业积极完成生产质量管理。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需要从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两方面着手。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提高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还应做好食品的随机抽查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使得政府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舆论、公共媒体、行业协会等多元化方式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督促食品企业自觉进行产品规范,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如:面向社区、学校、农村、企业开展食品宣传活动,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度及重视程度;利用电视媒体播放食品安全的公益广告或出版食品安全的科普刊物或者音像制品,全面展开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制度,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从而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力量。

(三)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建立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关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综合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相关的法律资源如劳动法、食品安全法等进行补充、整合,以全面明确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此外,通过公司法重点强调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列入科学规划的管理体系中,促使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法制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食品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是食品安全得以保证的前提,也是维持经济社会秩序,构建良好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食品企业应规范自身的生产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主动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保障食品的安全质量,增加消费者对食品企业及食品安全的信心,解除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李名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综述及展望[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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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影响因素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从2008年三鹿奶粉被查出含有三氯氰胺,加上之前苏丹红染料用于食品添加剂中、原本是黄色的银耳被硫化漂白等等,这些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不仅直接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还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有许多婴儿由于食用了添加三氯氰胺的三鹿奶粉还有可能导致肝肾功能损害和大脑发育不全等疾病,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多么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最近令广大消费者感到非常震惊的废旧皮鞋冒充食用明胶制作老酸奶和果冻的事件,更是让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失去了最后的信任。

面对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统计部门所报告的关于食品中毒的各项数据,无一不引起相关部门和学者的密切关注。这些问题带来的社会影响是非常严重的,需要有关部门立即出台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便及时改变这种局面,使人们重新恢复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一、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自从2008年3月发生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以来,截至2008年10月,共导致49427例婴幼儿住院治疗,并造成4名婴儿救治无效死亡。这是近年来在我国乳制品行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的一次恶性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的常见表现形式就是食物中毒。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报告显示,每年有上万人遭遇食品中毒,在04-08年期间,平均每年有225人死于食物中毒,每年食物中毒的报告平均有537起,这些数字无疑是令人非常震惊的,所以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尽快遏止这种现象继续蔓延。

1.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必要的责任保险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衣食住行,饮食排在第二位,可见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得到足够多的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是与每个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它不止是针对每个消费者的个人问题,更是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连的公共问题。

既然是关系到全民健康和经济利益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整个社会都参与到对食品行业的监督中来。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加工企业中,80%以上都是10人以下规模的小作坊经营企业,单纯依赖政府对这些家庭式企业进行监督、惩戒管理,不仅管理力度有限,管理结果也不够彻底。一旦发生问题,象征性的惩罚根本不足以使违法商贩认识到根本性的错误。

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关系,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的购买,具有经济补偿、资金通融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责任保险,是以经济赔偿的形式来代替投保人对意外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一种双重保障机制。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辅助职能显得尤为突出。如果相关业务能得以开展,不仅经营食品的商业者自身有了一定保障,受益最大的还是广大的老百姓。

2.责任保险是最可行的风险转移方式

通常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从政府和食品经营者两个方面获得救助和赔偿。但是,通常政府救济金额较少,大部分需要食品经营者自身支付。但是面对众多的受害者,食品经营者的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众多受害者的索赔金,所以受害者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就拿到赔偿款。面对这种情况,食品经营者就可以选择购买责任保险。因为责任保险虽然经营原则与其他形式的保险是相同的,但是实际运作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经营特点。尽管发生风险时,保险费用是赔付给被保险人,但是最终却是用于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他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这样,就可以有效将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转移,从而减轻了政府和食品经营者的负担。因此,这一保险形式应该得到大力推广,加快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

继汽车强制险制度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后,在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已经由多位委员提出加强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见。近三十年来,保险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自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GDP从1978年的3624.1亿人民币增加到2010年的403260亿人民币,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3%。而保险费收入年平均增长35%,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但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不是保费总量指标,而是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201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3.7%,不足世界水平的1/2,保险密度约为165美元,仅为世界水平的1/5,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其中,因食品安全法而出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更是不容乐观,愿意主动投保的企业少之又少,甚至不超过一成。

下表是有关部门对某市市民随机进行的问卷调查,主要目的是评价保险推销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和对这类保险的推销积极性,以此来对这一保险形式的目前现状的评价提出客观依据。以下数据来源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表 某市保险推销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和推销积极性

以上数据来自2011年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调查报告》。

三、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在我国食品行业全面推行,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和困难。我们首先要分析可能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再集中精力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是快速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食品业大规模实行的基本前提。

1.法律制度的影响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和规定还有很多需要补充的地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具体实施应该有相关法律条文具体规定,使食品经营者认真对待这项风险转移方案,促使其能够真正接受和理解这一险种。另外,为了促进食品经营者购买这项保险,就应该从食品安全的赔偿金额着手,使其达到需要使用责任保险规避这一风险的数额。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讲,现行的处罚标准过低。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处相关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这一标准对于违法者来说没有起到根本性的震慑。

2.保险公司经营战略的影响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概念提出的相对较晚,并且具体的实施中,经营力度不够,取得的经验和业绩都非常有限,没有借鉴的价值。从表1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业务重心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上,都严重偏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项目。严重匮乏的数据无法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准确的定价,对于风险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

3.公众保险意识的影响

由于以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少见,加上我国的新闻媒介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有限,致使民众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和关注度严重不足。尽管保险业在我国已经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对于大多数百姓来说,购买保险仍然是件比较奢侈的事情。严重的资金不足,加上民众保险意识淡薄,又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被广大群众所熟知,种种原因导致这种保险形式没有受到百姓的重视。

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措施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全面推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国外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经营方法,以此来全面提高我国保险业在这一板块的水平。在美国和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发达的保险业大多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充足的补贴和税费优惠使得保险业能够更加完善的发展。在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由于其起步较早,保险业务多种多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蓬勃状态,所以在各个行业的保险形式都得到了充分发展。保险制度透明化、精细化、标准化,是发达国家保险业的主要特征。

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得到更快的发展,就要做到:首先,应该健全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设定和颁发,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执行,并且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加强对违法食品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同时,政府也应当给予承保食品安全风险的保险公司一些税收或政策上的优惠,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其次,应该在食品卫生部专门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室,通过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全面展开推广、落实、执行工作。然后,作为承保主体的保险公司,应该集中人力、财力加大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开发和宣传,搜集数据,制定出更多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的职能。最后,应该加强传媒企业对这一险种的宣传,提高国民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扩大对食品安全保险的需求。

五、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关注,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大力推行,能够有效降低有害食品对群众人身财产的伤害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食品经营者所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 玲: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因素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5,11: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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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亚萍 杨玉英:浅论国际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7.11:3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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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茂慧 马戈 杨晓敏等:湖北省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状况调查分析[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6,17(2):31-33.

[6]WS/T9-1996.变形杆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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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152-03

一、我国食品安全及相关责任保险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的严峻现实

1.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企业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营利性是其首要特征。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为了300%的利润,资本家们敢于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一些企业生产者不惜铤而走险。为了更多的瘦肉而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为了增加蛋白质的检测指数而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故因此频繁发生。这些事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仅三鹿毒奶粉事件就造成6人死亡,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4万人[1]。

2.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只重经济效益,漠视食品安全;有的怀有侥幸心理,甚至铤而走险。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是由于行政监管体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收购的猪肉未经检测就直接加盖合格印章。三鹿事件发生后,对国产奶粉进行全面检查,22家奶制品企业生产的奶粉均添加了三聚氰胺[2],这说明质监部门疏于检测,给生产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制裁的力度不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3.政府承受高昂的赔偿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若企业无力赔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政府便成为最终的埋单者。我国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中规定,无论哪一级事故发生,相应的善后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2004年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中,受害儿童的治疗费用全部由阜阳市政府提供,并承担了每个死亡婴儿家庭人民币10 000元的救济金支付责任[3]。另据媒体报道,政府已拨付约9.2亿元经费用于解决三鹿奶粉事件[4]。笔者认为,政府在事故处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待转换。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对食品安全的源头、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形成预警机制从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善后工作的重心在于惩罚致害人,协助受害人获赔,而非承担赔偿责任。

4.消费者获赔难

首先,公司资本往往不足以承担高额赔偿,而有限责任制阻碍了消费者向股东求偿。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之一,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企业仅以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企业债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往往无力支付赔款,加上大多数企业未参加相关保险,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其次,消费者无权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即使企业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仅保险公司有权选择赔偿对象,受害第三人并未被赋予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无法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再次,消费者难以举证,诉讼困难。事故发生后,由于食品包装袋、销售发票等证据保存不全,客观上对消费者求偿造成了阻碍。最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有限。尽管一些情况下会有政府善后,但由于人数众多,政府往往是“一刀切”地定个统一的补偿额,且这样的补偿只是象征性的。

(二)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不足

2008年7月,江苏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家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5],此举标志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正式兴起。然而,就该保险本身而言,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1.保险标的与相关立法存在冲突

我国并没有法律单独规定食品安全责任,其归责应以产品责任为依据,有关产品责任的归责问题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亦有类似规定。依此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现有普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则为“过错责任”。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中第4条规定:“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大大限缩了保险赔付的范围,不能充分体现责任保险的应有功能。

2.除外责任的设计欠合理

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将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六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为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其第7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排除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即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足额投保后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小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较未投保时更高[6]。但责任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分担责任人的风险,其主要功能还在于对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积极的保护。且纵观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数都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列。如此保险,对消费者受害人和投保人而言有何意义?并且,“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判断保险人是否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对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7] 166故保险公司不能一概地将故意、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列为除外责任。

3.投保率低,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发挥

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重要功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8] 17,从而实现保险的功能。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广大投保人,从整体上提高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前提就是“团体共济”。这是因为,“保险是建立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具体法律关系不能孤立地存在,而是作为一个庞大群体中的一分子而存在”,“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结成共同团体,才能积聚足够的资金,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补偿。”[8] 9产品责任保险虽然早已在市场上推出,但投保率却很低。目前中国市场上,企业投保产产品责任险的比例仅为4%[9],其后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也不足10%。投保率低,事故发生后企业又无力赔偿,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保险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4.赔偿限额低,保障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一般数额较小,保险公司只在此限额内赔付。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规定,一年内保险公司的累计赔偿限额为5万元。但随着食品领域企业市场的不断扩大,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亦不断增大,低数额的保险赔偿无法弥补损失,一旦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功能难以实现。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通常是针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标的,以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8] 187。

商业保险要实行强制投保,一般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其次,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第三,虽然存在商业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10]。

如前文所述,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能实现有效的供给,造成食品安全行业企业发展运营风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质疑,政府承受着赔偿负担,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下,设立强制保险十分必要,其意义体现为: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其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团队,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埋单’。”[11] 137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益借鉴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

我国台湾地区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而是以强制食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方式实施的。

台湾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卫生署于2007 年5 月2 日了卫署食字0960400307 号令,规定了保险的范围是:“食品产业发生被保险产品未达合理的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补偿。”并规定了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理赔为新台币100 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为新台币400 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 000 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100台币约合人民币21.5元)。

(二)德国的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

在德国,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对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法规定:不论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其都须对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生产、销售转基因食品须以投保责任保险为前提[11] 101。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食品业的保险直接归入产品责任保险进行承保,并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险在具体设计方面是灵活和复杂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对适用严格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当强制保险,完全取决于该国的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11] 82笔者认为,我国虽已开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基于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与一般的产品责任存在差异,为突出其重要性,十分必要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开设。依前文所述,域外食品业的保险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分配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责任,同时规定的赔偿限额数额较大,有利于应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这些特征我国在设计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时可以借鉴。

(三)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强制保险中制度设计较为完善的一个险种,其制度设计对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立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1.保费的厘定

我国的交强险的保费分为基础保费和浮动保费。对基准保费的确定采取从车原则,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被保险机动车分为若干类,每类适用不同的基准费率(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了浮动保费,“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基础保费区别对待,是因为不同类别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致损程度一般不同,依类别设定费率合乎实践需要。浮动保费的设计,有利于发挥保费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使被保险人安全驾驶。

2.追偿权

追偿权是减少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一般的责任保险免责事由,特定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本不应由保险人承保,但为了保障受害人利益得以救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优先赔偿义务。”[7] 175但由此一则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二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追偿权制度因此应运而生。规定保险人在法定情形下的追偿权,有助于实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间的利益平衡。

3.社会救助基金

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定位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辅助制度,其宗旨是“弥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障阙如,周全受害人利益救济保险制度,保障特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

《条例》第25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四、结语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但是,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在中国目前状况下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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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既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对食品行业给予沉重打击,例如"酒鬼酒"被曝"塑化剂" 事件当天,酒鬼酒紧急停牌,14支白酒股无形蒸发300多亿资产,足见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适应食品安全现状的客观产物,其强制保障、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极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了食品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但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存在投保率低,食品安全保险种类单一的现象,该项制度未能广泛推行。本文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展开分析,以期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有所推进。

1.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1.1食品行业主体责任保险意识单薄

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仍是商业保险,遵循缔约自愿原则,是否投保,何时投保、与谁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食品企业自主决定。许多食品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得失,往往不愿意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经营成本。既使是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也"自认倒霉",换个招牌,继续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影响并不大。更有少部分企业抱着赚点就撤的心理,对食品安全采取放任态度,自然不会在食品安全成本方面有太多的投入,既便被相关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查处,也会一弃置之。缺乏事前防范,事后惩处的有效制度,是部分食品企业忽视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低廉的违法成本,未能促使其主动投保责任保险。

另外,许多食品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不理解,投保意识不强。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同时可以对投保产品起到宣传作用,引导消费者的选择。食品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该食品投保了责任保险,对其产品质量更加放心,选择时会优先考虑投保产品,从而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投保食品企业利润。因此,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对食品企业的风险防范、责任风担功能,同进可对投保企业起到品牌宣传作用。

1.2食品侵权往往具有隐性特点,消费者在受到食品瑕疵损害时举证困难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身体侵害的特点往往是持续地、隐蔽地,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不会及时地显现,最终导致大部分受害人长期遭受有害食品的危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人们每天食用的食物种类较多,既使出现中毒症状,消费者也无法准确判断究竟哪样食品存在问题,只有自掏腰包,将自己食用过的食物先逐一送检,才有可能确定毒源。如此的送检维权,使消费者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后才得以确定侵权主体,是消费者维权难的现实难题。消费者的维权难,就为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创造了机会。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强制食品企业投保,可以有效防止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需要及必然要求。

1.3政府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常常扮演"保险人"角色,增加财政负担

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责任主体明确,但往往因责任企业无赔偿能力或逃避责任承担,导致由政府向受害者埋单。责任保险人的缺位,迫使政府充当了"保险人"的角色,增加财政负担,最终由纳税人埋单。因此,扭转政府埋单的现象,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成为必然。

1.4保险条款侧重于对保险人的保护,不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现行的食品责任保险条款,均由保险人单方制订,被保险人在保险条款的制订方面毫无话语权。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离开。保险条款制订的单方性,决定了保险条款利益设计的不平等性。保险人往往更关注自身权益保障,对被保险人设置多重限制条款,表现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地位实质的不平等。保险条款的不平等,也是导致食品责任保险推广不利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制定时,由政府相关部、保监会、保险公司代表、食品企业代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共同参与,充分的体现了保险条款内容的民主性及科学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能够有效实现了各保险主体的利益平衡,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成为必然。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

2.1尽快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府主导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运行主体的选择,宜采用"官办民营"方式。由于该项制度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需要在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领域强制推行,如果仍采用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模式运作,仍无法解决保险产品的不足及投保人积极性不高的负面问题。此时,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职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才能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对消费者的保障功能。

借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成功经验,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强制保险范围的设定、运作模式的设定、损失分担计划的政策支持。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将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取得食品行业经营许可资格的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取缔。当然,政府还应作好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及时调整投保主体条件及保费率。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强制保险制度目的的落实,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对食品受害人的救治情况及有无依法使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共保基金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如财政部门根据保险人缴纳营业税额及共保基金的情况,对共保基金予以财政补贴。

2.2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配合,实现保险公司、食品企业及消费者利益的共同维护。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基本保障,其覆盖主体广泛,但仅以基本的人身伤害及直接的财产损失为承保范围,赔偿限额以满足受害人的基本需求为限,且不包括对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说强制保险仅赔偿受害人的基本损失,仅是部分赔偿。而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则以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约定为准,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范围广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且赔偿额也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由约定,可以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因此,在实践中既要强制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又要大力宣传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保险人在承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时应有适当的利润,如果只是不亏不盈,虽是强制承保,但不利于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深入开发及保险人才的投入,无法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只有在赋予保险人强制承保义务的同时,给予适当利润,保险公司才会积极响应政策、法规要求,广泛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3]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4]石扬令、常平凡:《中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

[5]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0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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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追溯;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认定;信息交互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103

1前言

收入水平的提升使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升,而经济利益则驱使生产者、经营者等供给主体不断挑战食品安全边界,供求双方的合力使食品安全问题快速显性化,引起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建立食品安全规制成为焦点。

刘畅(2010)系统分析了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体系,指出其体系具备明显的优越性,对我国而言可借鉴性明显;张谷民、陈功玉(2005)从食品安全风险视角出发,指出可追溯系统对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效用明显;吴元元(201.2)针对执法资源有限的困境,提出依赖信息基础建构声誉机制,形成针对食品安全的社会化规制;吴林海等(201.1)指出信息的不对称是现有食品安全监管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学者们多样化的研究多立足于外部性规制视角,针对内生性规制手段探究较少,但食品安全风险根源于不法利益可观且违法成本不高,法定责任认定机制缘于多方面因素制约,难以抬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不打压市场发展活力。市场化责任认定路径的介入可以平衡现有的责任认定机制,从而实现违法成本的大幅提高同时不破坏市场发展活力。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化认定介入现有规制体系需要有力的外部辅助手段,云追溯恰好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认定温和融入现有规制体系的要求,这对于打造内生与外部相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意义重大。

2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化认定与云追溯

2.1云追溯

我国现有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正趋于逐步完善之中,而云追溯就是将信息数据云与云计算融合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中。食品信息云升级优化原有信息数据库,不仅实现信息数据范畴下量的增加,更深化质的提升。在发生食品安全风险时,多方主体摆脱原有追溯制度下程序性限制,自主且自由进行责任主体追溯,追溯过程中的信息供给与信息需求经过云计算环节的筛选。伴随追溯行为的进行,实现庞大、繁杂的信息数据的有效筛选,提高信息利用率,追溯结果出现后再由云计算进行定性分析确认其是否具备可采纳性,最终将追溯结果反馈至食品信息云内,综合整个云追溯过程中涉及的多样化数据,产生就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化认定报告,据此报告形成针对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

2.2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化认定

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可被理解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不安全的情形时,由权益可能被侵害的主体或监管主体提出追究责任的主张,在一定证据的支撑下,依照法定的流程,依据法律规范追究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缘于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优先保护倾向,食品消费者的损失可以直接向销售主体追偿,之后再由销售主体在进行间接责任的追究与损失的追偿。这是一种借助公权力实现的一种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机制,但市场化食品安全责任认定的初衷是立足于内生性的市场状况而先于法定责任认定进行的一种市场化的责任主体追溯认定,其具备特殊的特点。首先,主体范围广泛,市场化责任认定的主体范围应为食品市场内的所有主体,并不局限于法定责任认定体系下的消费者主导、监管部门辅助的认定主体范围;其次,认定程序简便,市场化责任认定打破了现有责任认定规范下自下而上的责任认定流程,伴随私力救济倾向的强化与市场化力量的融合,责任认定流程具备了双向延展的可能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责任认定均可得到市场的认可,甚至断裂的责任认定流程也具备实践的可行性;最后;认定高效,法定责任认定后,侵权主体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公力救济为其必然选择,但市场化责任认定的后果是一种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既可作为法定责任的认定的证据支撑,也可以是谋求私力救济下的信息辅助。

3云追溯介入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认定的机理

3.1对接信息供给建构食品信息云

食品信息云是云追溯存在的基础,也是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认定的依靠。云追溯可以打破原有食品信息数据库含量有限的制约,建构食品信息云打造辐射整个食品链的信息数据云,该数据云内的信息不仅有量的增长,更有质的根本跃升。基于市场内信息供需关系建构数据云是其基准性要求,这令法定责任认定机制下强制性的信息供给模式被打破,自主供给信息、互动交流信息成为主要导向。据此建构出的食品信息云可以实现就食品链的全程辐射,突破原有辐射食品链过短的不足。消费主体与监管主体的信息供需实现该食品信息云的扩大,进而辐射食品链的后延,基于行业主体信息供需实现信息供给的深化,规范化的信息供给保障食品信息云的层次与厚度,进而辐射食品链的前沿。基于食品信息供需而建构的食品信息云是一个处于食品链之上的监控信息中心,也可倒逼被适用于责任认定机制的食品链的延伸,令市场化认定的优势具备营养的土壤。

3.2云追溯下突破流程限制的信息追溯

食品链环环相扣,令信息追溯与法定责任的认定均具备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形成固化制约,责任追溯成本高昂,迫使被侵权主体不自主进行追溯与否的选择。而云追溯基于追溯资源的平等供需,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下的警示追溯与问责追溯。具体而言,在食品安全风险不高的情形下,任何主体可就自身处于食品链的环节展开前溯或后溯,进而实现针对造就食品安全隐患的主体的警示与即将流入阶段的主体的警示以避免食品安全危险、暴露阶段生产经营弊端;在食品安全风险明显的情形下,实现多方主体的共同追溯,简化追溯流程,提高追溯效力。

篇14

一、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

1.要有商业性元素

首先,责任保险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就是,被保险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商业性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通过免赔额和责任限额、保费激励机制等方式减少索赔,同时会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要求其更新风险防范设施,督促其进行防灾防损,有效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商业性保险能充分发挥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自发的调节保险的供给和需求,避免了保险产品定价过高。

2.需要政府的参与

首先,政策性保险一般由政府充当带头人,具有财政补贴、免税和立法保护等优势,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相应的保险业务。其次,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宏观经济目标,能够以较低保费的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完全商业性或政策性的弊端

从国际责任保险发展的过程来看完全的市场化或完全的政策性都是行不通的。责任保险普遍具有正外部性和商业性两种属性,由于其正外部性的特点,政府在开办初期给予一定财政上的支持,帮助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保证其顺利开展利国利民的公益性活动是必要的。完全依靠政府财力则需要大量的资金,并且政府机构运行和管理的效率往往很低,客观来说是不现实的。

4.借鉴其他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风险特征、风险属性、背景条件和发展历程上来看是相似的,所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借鉴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从国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来看,较为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无一例外的采用了政府和保险公司相结合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国家给予一定财政上和政策上的扶持。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金不够充足,保险市场也不够完善,再加之开办责任保险的经验不足,宜采用“半商业”与“半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商业性和政策性保险的优势,弥补两者的不足,这样才能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适应中国的国情。

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处于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责任保险市场尚不健全,单一的采用强制性或自愿性都不能满足现有保险市场的要求。

1.需要加入强制性因素

首先,强制性责任保险以其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投保,避免了保险公司不受理或企业不投保的尴尬局面,可以更有效的保障第三者的权益。其次,索赔事件发生率高的企业通常愿意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索赔事件发生率低的企业不愿投保,强制性责任保险规定无论索赔事件发生的频率如何,只要符合投保条件都必须投保,有效的避免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2.需要加入自愿性保险

投保企业可以根据其本年度经营和盈利情况选择性投保,有利于投保企业高效运用资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于那些从未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且资金短缺的保险公司,可以更合理的运用这部分资金,使每一单位货币发挥最大作用。

3.完全强制性或自愿性的弊端

采用完全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会削弱投保企业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积极性,间接的增加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这与开展食品责任安全责任保险的初衷相违背。同时,过高的事故发生率又会增加保费,最终使投保人面临过大的财务负担。另外,我国责任险市场还不够健全,如果强行让全部食品相关企业投保,可能会超过保险市场的承载能力,不能有效的起到风险防范和转移的作用。

若完全采用自愿性保险的模式则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逆选择的问题。同时,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强烈,如果仅靠自愿投保难免会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缓慢。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该采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模式,同时为了促进其长久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是责任保险实施的基础;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数据的收集和费率厘定的技术水平,实现分类费率和差异化费率,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种类进一步细化。相信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一定会使这项制度在中国有持久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游桂云,环境责任保险模式选择与定价研究,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