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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责任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食品安全的责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食品安全的责任

篇1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四、建立并落实食品及其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做好进货验收工作和进货台账登记,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备案、台账登记,建立率达100%。

五、采购的生肉及制品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购,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六、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用油脂、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食用油,不使用散装油脂,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要严格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七、如有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调味料的,保证按要求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及菜单上予以公示。

八、食品制作过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均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九、餐饮单位举办10桌(含10桌)以上的宴席、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十、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

十三、随时维护维修食品加工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并保持清洁。

十四、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合格率100%。

十五、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六、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流向登记。

十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积极迅速上报并配合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迟报、瞒报。

十八、餐饮服务单位须严格自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十九、此责任书一式两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餐饮服务单位各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篇2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零风险。2014年,随着福喜过期肉、台湾馊水油、蜂蜜添加甜蜜素、顶新黑心油等问题的频繁曝光,微生物污染、原料溯源和食品掺假成为我国高度关注的三个食品安全问题1。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已前移至风险监测与风险预警,关注全产业链安全,着力加强源头治理。但由于我国食品供应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包括许多环节,潜在的风险因素多,涉及的责任主体多,辨析主体责任相对比较困难。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出发,探讨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具目标性、有效性,从而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

任何事物安全与风险总是协调统一、动态存在的,食品行业也不例外。2006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总值呈持续下降的态势,2013年虽有上升,但仍处在相对安全区间内2。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中有升,趋势向好,但目前食品安全风险与由此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已成为我国社会性风险之一3。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存在于食品供应链中原料、加工、包装、贮存、流通、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每一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因素,正确识别食品安全风险要素,监测、评估和预防风险,才能有效地将食品安全问题扼制在初始状态。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存在于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4个环节中,共识别出18个风险因素。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主要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致,如农药兽药残留、使用不安全辅料、使用不合格原料、滥用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和废弃食品处置不当,都是利益相关者谋取高额利润的途径。

3我国食品安全的责任辨析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类典型的多元化社会共治的管理和被管理问题,需要回归到责任原点,理清责任主体并有效管控责任主体,才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的风险。本文依据上述识别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将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划分为人、物和管理三大方面,初步探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

3.1责任主体的划分

3.1.1人为责任主体

人的不安全行为分布在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食品营销等供应链的多个环节中。刘晓巍等对2002~2011年间我国发生的1001件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研究表明,68.2%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于供应链上利益相关者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这表明人为性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成因,应承担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特点是多主体参与,参与主体有食品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政府和第三方力量(如媒体、社会组织等)。这些参与主体肩负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责任,其中食品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和政府是基本责任主体,媒体等第三方力量以一种“连带责任”也纳入责任主体中。《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四条也明确写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突出人作为责任主体的必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规操作和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些主体缺乏责任和安全意识。

3.1.2物为责任主体

环境、设备、技术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重要源头,也应是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物作为责任主体,包括环境、设备和技术,其中环境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加工环境及流通环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与环境、设备、技术等物的状态息息相关,表现为生产加工环境较差,使食品加工暴露在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中,造成食品污染,这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最为常见的类型;食品加工生产中的手工操作较多,设备自动化程度较低,加工设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整体条件相对落后;新技术应用于食品的生产与研发过程,造福人类的同时催生了新的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了许多未知的安全隐患;食品在包装、仓储、流通过程中,因设施落后和存储环境不达标等,可能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等等。

3.1.3管理为责任主体

管理上的缺陷是食品安全的重要风险,也肩负着食品安全的责任。这里所指的管理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准的实施和食品检测能力等硬件条件。当前,我国从管理上加大了监管力度,如2014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为最严格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安徽实行食品质量“吹哨人”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正式开通等等。虽然我国新修订了《食品安全法》,但是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仍然没有得到完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制定是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另外,管理上的缺陷还表现在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检测能力有待加强。以化学农药残留为例,在我国有关79种化学农药的197项最大残留规定中,只有33种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另外46种则没有,在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目前,针对多种化学残留,国际上存在很多检测方法,比如德国的DFG和S19检测方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多残留检测方法,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所有这些方法都比我国的检测方法要完善。这就大大限制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3.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辨析

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理论上责任主体比较明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责任主体较难界定、监管权限分工不明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盲点等问题而不利于事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等问题。

3.2.1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较难界定

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主体必然从与食品产业链密切相关的个人、团体及政府组织,具体包括农户、生产商、加工商、中介组织、流通企业、消费者、政府、科研机构等中寻找,他们的行为对于终端食品的安全与否具有重要的影响,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其中,食品生产者、食品消费者和监管者是食品行业的第一层次责任者。然后就是农户,零售商,食品加工企业员工,食品机械、辅材的供应商,广告商、物流商、软件开发商,卫生和环境保护组织等利益相关者。从金华火腿到阜阳奶粉再到三鹿奶粉可以看到食品安全事件首当其冲的责任人必然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们,然而,对于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状况,我国的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同样难辞其咎。可是追究的责任主体越多,责任方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就越多,究竟对于什么程度的责任该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食品安全事件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较难判断。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问题绝不是仅仅一方就能独立承担的,对于错综复杂的事故原因,责任判断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负责谁承担”,因为只有真正找到了责任主体和责任之间的清晰联系,才能够确定出每一个责任主体所应该承担的具体后果。

3.2.2监管权限分工不明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主要分布在农、工商、药品、卫生、质检等机构,它们所负责的各自食品安全步骤也各不相同,食品链条各个环节有着不可分割的自然属性,势必与人为划分的监管区段之间有冲突,当多个部门对同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出现重叠时,会产生职责不明、互相推诿,最后出现监管盲区34-36。即使2013年实行主要按“品种”划分监管权限,但多部门监管的体制始终未变,监管部门自身的权责分工不明晰,不利于责任落实。如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奶站生鲜奶的收购环节,工商、质检、农牧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能,但实际上哪个部门监管力度都不够,给不法经营主体留下了可乘之机。

4总结

篇3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春湾镇人民政府(甲方)与(乙方)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全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二)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收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镇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四)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方针、政策,统筹领导、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可对乙方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对乙方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情况组织年终考评。

二、乙方责任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大力宣传、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检查制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的检查督促。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药品,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其整改,限期消除。

(四)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严格执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五)积极支持、配合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开展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保证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六)完成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布置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春湾镇人民政府(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责任人(签名):_________

二___年___月___日 二___年___月___日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提升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县政府办《广丰县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落实创建工作各项任务,现结合我乡(镇、街道)实际,与你村(居、社区)委会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村委会主要领导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村委会高度重视创建食品药品示范县工作,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张贴宣传标语和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努力营造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积极配合和支持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

三、积极维护本地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协助打击游医药贩行为,发现可疑食品药品信息、食品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

四、积极完成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相关资料。

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

六、确保本村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村(居、社区)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各一份,另一份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

乡(镇、街道)政府 村(居、社区)委会

签字人: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3)

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9年工作责任目标如下:

一、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建立管理处(场)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在管理处(场)的领导下、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及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辖区内创建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先进单位具体工作。

6、完成管理处(场)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1、全面落实管理处下达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2、按时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积极落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在管理处(场)统一领导下,配合实施食品安全六大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实现工作目标。

5、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预警、制度,定期食品安全和市场检查信息。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7、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网、责任网和流通网建设工作,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确保本辖区食品安全。

8、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力争每个行政村创办一家便利食品放心店,创建达标率不得低于90%。

10、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档案。

11、加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的监管,辖区内集中供餐学校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100%,农村集体集餐备案率达80%。加强食品经营企业的管理,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率达100%。

二、药品安全

(一)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1、在管理处(场)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促。

2、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依法开展检查。

3、协助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5、完成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6、完成管理处(场)交办的药品安全工作。

(二)药品安工作目标

1、辖区无假劣药品,无非法渠道购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2、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完善以行政监管为主体,技术监测为支撑,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农村药品监管体系,实现农村药品监督网乡镇、行政村全覆盖,切实提高监管网络运行实效,确保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品。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诚信规范、主体清晰、效用稳定、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实现农村药品供应网覆盖到95%以上的行政村,力争覆盖到100%的行政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三、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制。认真贯彻《省药品管理条例》,乡镇食品药品干事和村级(社区)信息员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四、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示范单位和示范经营户创建工作;完成辖区内创建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先进县(市)相关工作。

管理处(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目标予以确认,年终据此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_____管理处 (单位)

领导签字: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4)

为了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管,有效防止和遏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镇政府决定与各村、各单位签订本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各村委会、各单位对本村、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监管,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2、及时研究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

二、市场整治及监管

1、继续开展利剑行动,整治学校周边小卖部、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领域和节假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制售假劣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完善农村自办家宴管理制度,强化申报备案,村监管员负责对各个环节监管,确保农村家宴不发生安全事故。

3、开展快剑行动,整治药品经营秩序,对本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检查监督。

4、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诚信建设,加强村卫生室规范药房建设和药械经营诚信建设,保证老百姓饮食用药安全。

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并杜绝利用义诊等形式在乡村销售保健品的行为。

三、应急救援

1、修订完善本村(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完善《药品安全事故及不良反应事故处置方案》,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2、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上报乡政府办、食安办。督促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时上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

四、宣传教育

对村民、从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安全饮食、合理用药。

五、推进三统一工作

按照县政府三统一工作目标,对本辖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流通、使用进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对配送药品实行全覆盖抽检,保证老百姓用药及时,价廉质优。

六、夯实责任

按照监管职责细化分解到具体的责任人,保证不发生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七、本责任书从20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日有效。

___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委会、单位(盖章)

篇4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令国人谈“食”色变。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就是亟待解决的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问题之一,它也是造就以上一连串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现代工业社会,若无相应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食品安全也就无法独善其身。因此,文章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出发,结合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挖掘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并简要评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找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法律路径,以期为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食品安全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的涵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的谢尔顿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出,但时至今日,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一直争议较大,未曾达成一致,伯文认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李哲松教授认为:公司因其合理的经营结构而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理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因此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又由于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成为生产财富不均等重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

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论著虽然不多,但学者们也试图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个较为准确的定义。如刘俊海老师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社会利益。 卢代富指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含义模糊、范围不很确定的概念。其实,这也无可厚非,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被是被归于道德的范畴的,而并非法律义务。然而,法律制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无序经营已经给社会公众、生态环境甚至国家大局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在逐步建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约束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在不断演变为法律义务。因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众说纷纭也就理所当然了。尽管如此,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却普遍认同,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的这一普遍认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后续研究是有重大意义的。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对食品生产企业而言,确保食品安全是其首要责任。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这一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应当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均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加强了企业在食品安全链条中的责任。该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又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既强化事后问责机制,又强调源头治理;既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导向,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法建立了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该法第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以及该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厘清了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法弘扬了源头治理理念,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如该法第25条既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也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追求卓越,见贤思齐,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这项规定鼓励企业慎独自律,有助于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该法弘扬了勤勉行政理念,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1款明文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并在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加大食品检验力度,这样也就杜绝了企业以次充好的投机行为。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以及相关的制度创新不得不说其先进,缘何企业如此大胆,屡试不爽地触碰食品安全防线,频频制造食品安全事件,全然不顾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几令食品安全防线沦陷。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究竟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与责任,以及对谁承担责任,这都是本文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具体内容

(一) 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食品卫生法》是我国较早对食品安全作出定义的法律,其中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大问题。问题食品毒害食用者人身健康,对其家庭造成伤害、甚至酿成社会群体性健康问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是“社会的公器”,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对于食品,企业应尽的义务就是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无数事实早已证明企业承担这一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从企业本身来说,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其追求更高的社会价值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良好的企业形象又创造了品牌效应,而省去了大量的广告成本而且效果远胜于广告。其次,从企业的发展来说,企业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能够立足于社会,是由于它从社会取得了生存的权利和社会为企业再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资源。因而,企业有义务回报社会,而作为食品企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理应承担其应有的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取信于消费者,唯有如此才能促使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发达国家早已在规制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成熟的法律制度,而这一企业社会责任也已成为国际潮流。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中国企业要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接受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考量,勇于承担责任,主动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国际舞台上站稳脚跟,历经风霜刀剑而屹立不倒。

(二)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斯蒂格利茨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因此,企业活动不仅关系到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对消费者、社会大众、供货商、生态环境等造成影响。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不仅要注重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更应该把我经营活动的约束条件:不危害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1、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

斯蒂格利茨等的理论为从法律层面强化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的提供了理论依据。财富是资本和劳动的结合产物,没有劳动资本无法增值,财富也不可能脱离劳动而独立产生。这在现代社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现代企业竞争乃至国家实力的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质的人才和劳动队伍是企业和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宝。

2、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顾客是企业生存永远的上帝,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发展永远不可忽视的课题。一切漠视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的企业、产品、服务都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三鹿的消亡便是例证。企业应该秉承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经营态度对待自己的客户。保证企业产品和服务不对公众和个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3、企业对环境的责任。

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内开展的,然而,以损害环境利益来换取企业短期发展的历史不断重演,先是英国伦敦成为雾都,后有中国滇池一片恶臭,许多地方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化为不毛之地,动植物不断灭绝。近些年来,海啸、极寒等气候反常现象不断给人类造成巨大损失。实践证明,以损害环境利益换取企业短期发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水源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等等都间接地变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

三、加强企业自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内在动力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这对于股东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是统一的。因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誉,这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有形资本的投资。

社会责任应该内外兼修,内里通过企业自身减少短期利益的激励,加强长期利益的激励从而加强企业自律,外在通过政府、消费者和媒体公众的三重监督给企业自律加一个外部压力,使企业建立起一个以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

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然路径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不断被采纳,在我国也不断受到越来越多学着点认可并推崇,许多学者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然而,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到底该如何推行呢?本文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考虑:

1、改变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企业决策活动中来,并将其制度化、长期化。如利益相关的居民代表、劳动者职工代表等等,推行并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让更多的有独立见解、社会责任感的人加入到企业决策活动中,使得企业充分考虑到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等各方正当的利益诉求。

2、激励和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等措施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订单等方式,支持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发展壮大。

3、通过法律手段加大企业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代价。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涌现,层出不穷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甚至还有许多法律漏洞可钻。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一句简单的道歉和极少量的罚款就解决了问题,可见,我国企业违法、危害公众利益的代价过低,而其取得的利益却堪称暴利。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社会责任都无从谈起。笔者认为,应该不断通过立法、加强执法,不断加大企业经营活动危害公众健康的法律成本。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转引自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

[韩]李哲松著.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篇5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完善途径

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从“瘦肉精”到“毒粉丝”、“地沟油”、“染色馒头”,甚至到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和三鹿奶粉事件等等,连环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严重的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而引起这些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诚信和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因此,要整治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就必须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中食品安全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由美国谢尔顿提出,指的是企业在创造财富获取利润的同时,不仅承担对股东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责任。食品的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社会责任的核心。因此,企业应该长远考虑,不应该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应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关系,这样才能得以稳定发展。而作为企业,要实现发展才是硬道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提升食品安全,提高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违规使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一些一直被误认为无害、无毒的食品添加剂经过加工,最终被认定为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癌的可能性。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染色馒头等事件中,由于企业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的物质,以致引起消费者对食品的恐慌,人们的食品券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2、食品流通环节缺乏监督。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更多的是以中小型企业或者小作坊存在,这种模式下的食品加工不仅制造规模小、环境简陋,而且设备落后,对食品的保鲜、消毒等都不到位,必然引起食品的安全隐患。而在食品流通过程中,监管部门的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即使是知名企业也不例外,诸如三鹿奶粉和双汇“瘦肉精”事件。

3、化肥及农用药物的不当使用。调查发现,我国的农用药远超世界平均的使用量,不仅加重了农用成本,而且严重的污染了环境。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过量的适用氮肥,发挥更大作用的是加速了虫害的数量和规模,破坏了土壤中的营养成分,加剧了农业投入的成本。与此同时,农户在急切的获利心情驱使下,适用化学激素改变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和品质,导致了最终的产品具备危害性,阻碍了产品的出口,浪费了成本。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但各立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散,过于原则性,模糊的立法使食品安全标准层次比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难以对市场经济秩序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难免会钻法律的空子,忽视法律责任的制裁,助长了企业轻视社会责任的意识,误导企业对经济收益的认识,重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2、监管和处罚力度过轻。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缺乏,直接导致了执法只是一种形式,纵容了违法者继续违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无形的达成了一种互利的协议。因此,执法的不到位,必然使犯罪的成本降低,获得非法之财的利润增加。即使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加以保障,但是该立法中对违法者的处罚过轻,并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违法企业的不法行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3、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标准的缺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通用标准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际上都没有定型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最先制定了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笼统的概括,对具体的责任内容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标准都没有。为了迎合经济市场的发展与需求,2007年,我国相关的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纷纷依己所需,制定了相关的责任标准。但是,他们仅仅是根据各自的需求而制定的,无论是质量标准、检测标准的实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缺乏有效的统一性,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因而给监管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定和制裁带来了操作中的不确定。目前,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来看,总体水平过低,核心标准缺乏,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矛盾或重合,甚至地方的标准低于国家,实施环境较差,本质性、关键性的标准未付诸实践。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对策

(一)整合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企业的发展是以交易存在的,而法律的存在却保障了交易的有序进行,因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多项法律的配合和补充。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各部门法律法规加以整合,才能全面的确立企业社会责任。只有整合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体系,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更好的体现,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法制环境。

(二)完善监管机制。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其监管水平体现了食品安全的程度,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做到权责分明、相互配合。同时社会的监督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诸如公众舆论、行业协会、报纸媒体等等,定期的组织消费者公众与达成共识的公司交流合作、互利共赢,与政府、非政府、企业团体及国际等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世界市场经济和民生健康的安全。利用多元化的监督,高效的实现监督,汲取经验,为我国谋划出更加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社会和谐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体系。鉴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被动性, 为达到规范企业行为的目的,在社会活动中担任管理者的政府,应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惩罚机制,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使政府作为更好的指引者、相关法规的制定者、活动的推动者、秩序的维护者。政府引导的意识要贯穿企业,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企业要高速、高效、高质的回应消费者和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应的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应该履行好其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的同时,还需大力加强随机的抽查,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真正落实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企业责任相统一。在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合作的体系的同时,企业的道德责任也不容忽视,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加强企业运营观念,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

(三)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国际上虽然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食品安全的统一标准,但是在1961年的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16届的世界卫生大会,对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都达成一致的标准,如今的食品法典,上至世界各国之间,到世界各国内部的政府监管机构,甚至到企业经营者和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都视该法典为最权威、最具标准化的参照物。虽然我国也加入了食品法典委员会成为其中的一员,但在对法典的研究上还不够透彻,实践中的操作不够顺畅,对总体的把握不到位。食品法典的产生是以科学为前提,我国应尽快的把我国的国情和市场规律模式与其结合,摸索出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保障了社会的有序发展、人民生活的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刘建胜.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J].企业活力,2011(6).

[2]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