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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篇1

 

    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我国“十三五”期间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乡镇(街道)或特定区域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针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我们对国内部分省份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了调研,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层政府的权威性不足。《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但在实践中,县一级政府普遍将属地管理责任下沉,使乡镇(街道)监管所成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实际上,乡镇(街道)与县以上各级政府相比,其组成机构并不完善,且大多数是县级部门的派出机构,相互统筹协调的难度较大,责权不对应、责能不匹配的问题十分突出,难以真正负起责任。

    二是基层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一方面,一些地方基层派出机构仍未按要求设置到位。《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都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在乡镇或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但目前仍有一些省份基层派出机构尚未组建到位,基层监管处于失守状态。另一方面,基层食品安全专业人才不足。目前,基层监管人员大多为其他部门划转或新招人员,缺乏食品相关专业背景、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中相当比例的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资格。

    三是监管装备配备不足。目前基层执法手段“缺枪少炮”问题突出,日常监管主要依靠看、闻、问、查等原始手段,对于掺杂使假等内在质量问题缺乏必要的技术检测设备。因受执法车辆指标所限,新的基层监管派出机构即使有经费,也无法配置执法车辆,在偏远地区容易发生监管缺位问题。此外,基层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滞后,与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农村电商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是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足。受收入水平、文化程度和陈规陋习等因素影响,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消费安全和法律意识薄弱,为“问题食品”提供了生存空间。在食品生产阶段,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种植养殖户为了省钱,违法使用剧毒高毒药和滥用抗生素等违禁投入品,造成了源头隐患。在食品经营环节,一些小食杂店和小餐饮为了多营利,采购一些价格低廉的假冒伪劣食品和原材料。在食品消费环节,一些基层群众首先考虑的是价格合适与否,对食品安全问题考虑不多。此外,有少数人甚至为不法厂商提供经营场所,从中获利并包庇其违法行为,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为切实解决基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不健全和治理能力薄弱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晰基层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职责。在依法明确县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可借鉴河南、浙江等地经验,在乡镇(街道)成立食安委,由乡镇长担任主任,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对县级派出机构实施双重管理,在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对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优、人事调整等方面,县级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乡镇(街道)政府意见,以确保基层食安委统一协调职能的有效发挥,防止出现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是设立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岗位。乡镇(街道)监管派出机构必须有相应的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人员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支持各地依托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加快建立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发展志愿者等群众性监督队伍,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要求,加快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三是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推进基层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基层执法人员实施全员培训考核,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格管理要求。加强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培训,增强其业务水平。推进基层监管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优先配备急需的执法装备及检测检验设备,并推进县级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保障基层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检得准、验得明,使基层具备最基本的执法保障条件。加快基层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

篇2

胡虎林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话题,也是社会管理的热点问题。如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这个民生难题,正在考验从立法到执法的诸多环节。

“七八顶大盖帽”不能“单打独斗”

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了损害,引发了消费者对不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谴责,对政府监管部门的不满。不少人认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自然有企业主的不道德,更有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

■政府对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不力,存在责任落实上的问题,也反映出了食品监管机制的缺陷。据我们调查了解,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分布在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农业、贸易等多个部门,存在重复建设、设备落实、能力不足、资源不能实现有效整合和共享等问题,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检验检测质量效率不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把杀猪刀”的问题。

此外,我们也发现,部分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检测标准或者相应的检测设备,导致检测项目尚不能覆盖所有安全指标,出现“没办法检测,没能力检测”的问题。前阶段出现的“地沟油”难以测定的问题,也说明了我们检测能力的不足。

多头管理可以说是食品监管的致命“硬伤”。从您了解的情况来看,应该如何改变食品监管“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的局面。

■关键是要做好“整合”这篇大文章。首先,要加强和整合“三支队伍”力量――行政部门自身的监管队伍、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队伍以及广大市民组成的社会公众监督队伍。具体而言,就是从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分别组建食品安全指导员、食品安全专管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促进三方合作,形成管理合力。

其次,推进执法资源整合。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涉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对一些界限模糊,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监管部门的,宜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手段,有效减少执法中的扯皮推诿现象,使执法资源效能最优化。二是监管部门内部力量的整合。加强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协同执法,形成食品监管的制度链条,一环扣一环,紧紧咬住不松懈。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则要加强部门内部力量整合、协同,从而提高执法效能。

兵强马壮,“智慧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核心和源头在基层。然而,有研究表明,目前基层监管力量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人员缺少和素质参差不齐同样制约和束缚着职能监管。

■确实是这样。基层是食品安全监管主战场,必须让基层“兵强马壮”,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具体怎么做?

■要探索建立扁平化监督体制。监管力量的分布应当呈现“正三角形”形态,要全面向基层倾斜,尤其是加强农村地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心下沉到基层。在基层的生产一线,建立与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相对应的扁平化监管网络,扎实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和机制的形成。

目前,基层执法人员大多是“一看、二摸、三闻”,主要集中在食品包装的商标使用、文字标注、生产日期等感官检查上。这些“土办法”根本无法判断食品是添加剂滥用、重金属超标还是细菌含量过多。因此,要充实基层监督人数,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教育培训,使其能用行政和技术手段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复杂问题。

对于目前的食品问题治理,我们往往采取头疼医头的“原始疗法”,缺乏现代化的手段。据悉,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通过“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监控信息系统”保障了奥运食品的安全。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问题,您是怎么看待的?

■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是提高监管效率、弥补监管人力不足的重要手段。我认为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打造“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工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程实时监控和预警,食品监管数据共享,实现精确监管、精确打击的目标,改变人海战术、盲目出击的被动式监管的方式。

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应该给每一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的业户建立专门的“户籍档案”,从生产经营资格、生产经营行为、组成人员的健康情况、产品构成等方面严格规范入档,预防不具备资格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带有传染疾病业户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以工商部门企业信息的“经济户口”为基本数据,按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要求,利用年检、日常巡查等工作,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数据库,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实现与相关部门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

我们知道银行系统有“征信系统”,可以建立企业或个人“黑名单”。那么,食品安全监管上,我们是否也可以建立类似的征信系统?

■当然可以,而且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以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为例,我们要对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追根溯源,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要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电子监管平台的实用性,通过普查和日常监管,将食品商、新办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大中型超市、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等纳入电子监管平台。

此外,要积极探索各部门监管信息、食品质量检测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等共享机制,让企业实现信息共享并履行主体义务;各监管部门要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政务公开细则。

舆情应对,不做沙中“鸵鸟”

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媒体报道的热点领域。在对食品安全状况普遍焦虑的心态下,公众更愿意相信媒体这个“社会风险望者”的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公众构建一个接近真实环境的“媒介环境”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做沙中的“鸵鸟”,应该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时间通过新闻会、互联网、政务微博等渠道发出权威声音,及时、主动向媒体发出准确的信息。不能含糊其词,也不能一问三不知,做到掌握主动,说明事实,消除社会公众的群体忧虑。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和明确需要统一的信息以及各部门可以的日常监管信息类别。

由于各种原因,媒体的报道有可能失真和失实。那么,应该如何理性客观地应对和引导?

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分析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大规模的食品厂生产不规范,学校食堂食品不卫生,小摊贩卫生食品卫生问题严重……各种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了社会的秩序,是人们对于国内食品安全失去信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足。而食品监管各职能部门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重中之重,它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从食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和无证加工等,对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因此,想要保证食品安全,就要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进行探索分析。

1、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食品行业也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增加,但是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却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法规和标准不完善。而在食品安全监督中,起到做大作用的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起到了市场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用。从食品流通的源头入手,从食品的生产、投入市场等方面整顿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不断地实行权利,充分的发挥了对食品市场监管的作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十分混乱,各职能部门相互牵制,责权不分明。自《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管理”的方法,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它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的重担,且其职能并不单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且它不是割裂独立的,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能相互关联,共同组建成一个全方位的交叉管理的网络管理体系。随着食品行业的逐渐发展,食品安全监管范围扩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对自身的监管职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其实行监管职能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其对食品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不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完整的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使有许多细微的食品问题无法被发现;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差异,偏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由于技术落后,其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使得各个地区的食品问题呈现多样化而产生了地区差异;市场准入及准出的把关力度不够,使许多不规范不合格的食品企业进入市场,而且会产生许多无证经营的小摊贩,增大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3、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措施

3.1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体制。要使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首先要从法律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完整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同时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在社会中的推广力度,从食品制造行业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专门的食品监管制度,对于流通的食品进行不定时不定期抽检,检查不合格食品厂进行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

3.2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食品不能给予生产。同时严格把控投入市场中进行市场交易的食品,对于不合格,钻空子的食品加工厂进行惩罚。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准则,才能够从根源上把控食品投入市场时是否安全,减小不安全食品的市场交易量,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不安全食品。

3.3严格执行规范执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重视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并且做好严格的记录。对问题食品进行严格的惩处,坚决杜绝徇私枉法事件产生。训练有效的监管队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提高办案效率。综上所述,“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全民关心的一个社会焦点。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部门,一定要意识到自身实行监管权利时,所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职能,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其职能。从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开始,切实抓好市场准入与准出、食品监管、消费者权益保障,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万静.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研究[D].安徽大学,2011

[2]唐刚.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J].法律与社会,2009(12)

篇4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支队 涉食犯罪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On Problem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Establish

Food Safety Team and Countermeasures

XU Wenqing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Railway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3005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food safety problems and frequent, showing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ystem and the regulatory system in the regulati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mbat criminal activities involving food, forming a strike force with existing regulatory authorities in some areas of China'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to establish a food security detachment, directly involved in criminal activities involving food cracked. In this pap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us quo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 on food safety, food safety and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detachment may be faced and solutions for analysis, aimed at better regulation of food safety services.

Key words food safety; food safety team; crimes involving food

1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1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涉食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如: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瘦肉精事件、苏丹红事件、毒胶囊事件等,这些涉事企业大到在国家范围内都具有影响力的老牌知名企业,小到家庭作坊,这些涉食违法犯罪活动令人怵目惊心,国人为之惶恐、为之愤怒。①总结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逐渐凸显。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食物中毒而需要就医的人数在30万左右,涉及到各个年龄段的人群,涉及的食品种类繁多,样式多样,并且这一数字有逐年递增的趋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大家避免不了,而又热门的话题。

(2)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加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和工业原材料被应用于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致使现在生产的不安全食品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并且这些食品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成分。相对于传统的制假来说,现在的制假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3)食品安全监管出现漏洞。政府有各种食品监管部门,如:食药、工商、质检、环保等,但是这些单位在监管食品安全的时候往往以罚代管,发现问题多以罚款了事,很少深挖源头进行惩处。这种监管行为很难对制假售价行为造成实质性的打击,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而助长了制假售假行为。同时现有各执法部门大多各自为战,因而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1.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技术的出现,制假、售假的手段较以前有较大发展,致使涉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诈,真假难辨。部分不法分子在受到打击之后,并没有消停,而是变换手法和方式,以更加隐蔽方式进行着违法犯罪活动。并且现在的涉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由分散的、小规模的作案向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的趋势。

2 建立食品安全支队可能面临的问题

2.1 食品种类数量庞大,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新技术、新科技的应用,带来市场上食品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同时,涉食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水平也越来越高,越来越隐蔽、狡诈,并且有一种向专业化发展的趋势,此类犯罪行为的侦破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支持,这意味着无形中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难度。因此,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支队,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弥补支队民警在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欠缺。只有这样,才能支队才能自主、及时的发现涉食犯罪行为,正确的对犯罪现场进行保护和取样。

2.2 公安机关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能会影响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及市场秩序

依法律规定,食品安全信任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活动由工商、质检、药检等部门监督管理。②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其并没有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其中承担的任务,若公安机关成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支队后,其执法权未得到正确使用,可能会加重涉食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甚至还会引起公众对于公安机关权利涉及面太广的不满,从而影响市场经营秩序,还可能会影响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正常工作。

2.3 食品生产点多而分散,警力需求量大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制假、售假的聚集地区,即使在市区内,一些制假窝点也比较隐蔽。支队成立以后,除了处理群众举报案件之外,就是对重点区域进行排查。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可能难以及时发现涉食安全隐患。同时,在接举报后,可能由于警力不足,造成抓捕不及时,或者使相关犯罪分子流窜、销毁证据等问题。

3 解决对策

3.1 加强同级政府和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由于食品安全侦查支队的建立使得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度加大,同时基于该支队还负有追究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使得公安机关在食品领域的权利增大,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内部的出现而影响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使得加强同级政府和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加强同级政府和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才能防止警察权力扩大化,也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使得该支队作风正气,更具战斗力。

3.2 加强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

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食品,鉴别其真伪涉及的知识面广,目前新建立的食品安全支队不具备完成诸多基础性业务的能力。因此,使支队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能增强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认识,为后续公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保障。加强支队执法人员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方式,能够在处置涉食犯罪案件、打击涉食犯罪不法分子时依法行政。同时还可以借助质检、药检部门的力量,为涉食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支持。

3.3 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涉食犯罪活动多在黑作坊和小企业里发生,多分散在偏僻隐蔽的地区而不易被察觉,同时警力也十分有限。实行“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将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谓“网格”化即将辖区分割成网格,将其分别分给固定民警,负责该区域内的日常巡逻、走访、调查等日常任务,有利于民众及时向负责的民警反映情况,一旦某个区域内发生问题可以迅速追究负责民警的责任,最终实现警力资源的合理调配和对整个辖区无死角式的掌控监管,将有效地遏制和减少涉食犯罪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3.4 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

如今,严峻的涉食犯罪形势和狡诈、隐蔽的犯罪手段使得公安机关面临空前的打击压力。传统的依靠媒体曝光或食品出现问题后,公安机关才介入调查的模式需要改变。食品安全支队应提高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牢固树立“以防为主”的原则,自主侦查,主动出击,将问题食品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只有这样“以防为主”的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

公安机关建立的食品安全支队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刚开始开展工作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在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方式、与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等方面还需不断完善。

注释

篇5

关键词:监控;智能化;智能视频监控;智能视频监控分析

中图分类号:TP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30-6914-02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而使得以视频信息为特征的视频监控更为广泛地被应用到各个领域。当前,传统的监控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在安全防范方面的需求,因而拥有智能化特点的视频监控系统则成为新的应用趋势。

传统的监控系统只记录事发经过,难以提供更多关键细节,使得监控应用的作用和效果得不到提升,因此需要研发新的技术来完善,而智能监控系统恰恰满足了这个需求成为现在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在人来人往的闹市区如何看清一个人的面部特征;在车辆快速行进的公路上如何看清楚车辆牌照的同时还能看清楚司乘人员的面部特征,这些需求促进了监控智能化的发展。为实现对社会治安事件的智能化分析,将远程图像监控和报警联网系统以及智能视频监控服务体系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既能进行远距离的监控、图像传输、联网报警,又能智能调控、方便历史资料查询和对大批量数据进行保存,这都是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所具备的功能。与以往传统的监控系统相比,智能监控系统有了自己的大脑,能够更加有效的预防和预警,能够及时地消除安全隐患,因此,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一定是监控未来的发展方向。

1 智能视频监控国内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视频监控技术还处于“模拟转数字”的阶段。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是监控系统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市场需求自然而然提出的要求。大批量的视频数据信息与有限的人工监控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实时监控,即时反应”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成为市场对视频监控技术的新要求。

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比普通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要具备更加强大的智能因子和图像处理能力,因而能为用户提供更多更优的高级的视频分析功能,从而可以大大地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能力。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是可以识别不同的物体,觉察监控中的异常情况,并且能以最好和最快的方式发出警报和提供有用的预警信息,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误报和漏报现象。在全球反恐形势依然严重的今天,智能视频监控显然能够成为应对城市安全和应急保障事件的有力辅助工具。

作为智能视频监控应用的一门主要技术——智能视频监控分析技术,近几年一直得到国内业界的广泛关注,其通过对视频内容的分析,将人们所关注的目标从监控背景中分离出来,按照目标的移动方向、速度、时间等参数和某些行为特征进行关联,从而达到主动监控防御的目的。智能视频监控分析是计算机视觉领域一个新兴的应用方向和备受关注的前沿课题,结合了计算机科学、机器视觉、图像处理、模式识别、人工智能等多学科。智能视频分析监控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系统能够24小时保持清醒地运行,有效地控制着监控范围内的所有动静,将监控人员从监视器前解放出来。

智能视频监控分析可以不需要人为干预情况之下,依靠计算机视觉和视频监控分析的方法对摄像机拍录的图像序列进行自动分析的,其中包括目标检测、目标分割提取、目标识别、目标跟踪以及对监视场景中目标行为的理解与描述,得出对图像内容含义的理解以及对客观场景的解释,从而指导和规划行动。其中,目标检测、目标分割提取、目标分类、目标跟踪属于计算机视觉中的中级处理部分,而行为理解和描述则属于高级处理。运动目标检测、分割、识别与跟踪是视频监控中研究较多的四个问题;而行为理解与描述则是近年来被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目前,对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的研究与应用正蒸蒸日上。

目前最新的发展阶段是智能网络视频监控分析,发展趋势有:

1)视频监控分析技术正向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是数字化,而智能化是“三化”的最高境界。系统由目视解释转变为自动解释是视频监控分析技术的飞跃,是实际工程应用发展的必然趋势。

2)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大大向前推动了智能视频监控分析技术:因为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系统及设备的硬件成本就不会增加太多,其中主要是软件成本的增加;但每个系统软件成本随着推广数量的增长会迅速下降,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系统的性价比将凸现。

3)互联网和宽带网络技术为视频监控分析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现有的宽带网络能够满足用户多方面的需求,在传统的以文字和图片为主的内容服务上,能够提供具有视频和音频的多媒体内容服务,为视频监控分析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平台支持。

2 智能化视频监控是社会发展所趋

当前,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建设热潮,不仅仅包括道路交通等基础建设,还有不断兴起的高楼大厦和智慧社区的建设,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绿色交通、平安社区为主导的和谐社会思想理念深入人心,也使得越来越多人开始将出行、工作、生活的安全监控需求提上日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也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加大对危险品生产、食品生产、环境卫生、医药等行业的有效监管。目前,“智能化城市管理”的概念正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如何通过视频监控来达到对整体运作的有效监控,并藉此提高社会的宜居性,确保可持续发展将势在必行。

当前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已经走向大联网、一体化的大安防的时代。视频监控与传统防盗报警、门禁、对讲的集成和整合也越来越紧密,安防系统与治安管理、社区管理、城市交通、城市应急、消防、重大危险源监控、环保监测、食品药品监督、城市执法、城市部件和事件管理等也进行了更多的融合,建设城市智能化视频监控系统已经是大势所趋。

3 智能化视频监控优势

1)智能视频监控是以普通的网络视频监控为基础的,除了具备人人皆知的网络视频监控的优势外,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提供了更有效的监视——监控工作人员只需要注意相关信息。

2)智能视频监控24小时全天候进行可靠监控,通过智能分析的相关模块对监控的画面进行不间断分析,可以对异常情况进行主动编码、预警和保存,从而改变了以前由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画面的监视和分析的落后工作方式。

3)智能视频监控具有更加精确的报警智能监控功能,它有强大的图像处理能力及高智能算法,能使监控工作人员可以精确的确定安全威胁的特征,更快更准地发现潜在的威胁,从而大大降低误报和漏报现象,且只存储出现可疑情况或报警时的监控画面的图像与场景信息;这样就减少没用的数据量,节省了存储空间。

4)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能快速响应并识别可疑事件。一旦发现可疑活动事件,能立马提醒监控工作人员关注相关监控画面,从而达到了快速响应快速准备并预防目的。

4 智能化视频监控架构与应用

城市管理智能视频系统的设计可以利用先进智能化视频技术建设城市智能化公共视频系统模型架构及解决方案并能投入到实际应用,提高城市社会治安与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水平;设计面向社会的城市公共视频云服务平台架构并建设政府单位、社会面单位共享接入模型。

1)城市管理智能视频系统传输专网架构与应用:利用MSTP实现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监控管理与资源共享管理的传输共享机制。并利用VPN技术在逻辑上区分视频监控专网和视频资源专网。

2)系统资源共享模型架构与应用:建设城市智能视频云(vPaaS),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单位的监控资源(视频、报警、事件、GIS等)统一接入到vPaaS进行管理,各部门、单位通过用户访问视频服务云vSaaS,vSaaS面向政府、社会提供不同服务的各类智能视频监控资源。

3)智能化视频管理平台架构:包括智能化视频采集、转发与存储等内容。

4)视频智能分析功能:图像识别、智能跟踪、人脸识别、视频检索与摘要、图像质量分析等技术与系统应用。

5)智能智能化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隔离与防护、系统运行维护架构模型与应用。

5 智能化视频监控实施

1)对城市而言,重点区域的联网摄像头进行智能化化改造和更新,同时推进社会重点单位视频监控智能化。

2)构架以“社区防控网”、“路面巡逻防控网”、“企事业单位防控网”、“重点位置防控网”四位一体、四网联动的社会面整体防控网络,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3)全面互联公安、交通、城管、安全生产、水利等部门重点监控视频资源,大大提高城市管理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

4)建设公共视频系统运维管理平台,满足各级部门海量视频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可维护和可运营要求,提高跨网应用的安全管理。

5)继续推动“社会投资、政府租赁、行业管理”的建设方法,并探索“资源整合、授权管理、市场开发、成果共享”的社会化运营服务机制。

6 智能化视频监控实效

1)实现“看得全”:当前,绝大部分摄像头的视频信息都只是通过城市视频专网接入和传输;但是,目前安防系统已经走向大联网、一体化的大安防,因而,视频监控应与传统防盗报警、门禁、对讲的集成和整合也越来越紧密,公安业务与城市交通、城市应急、消防、重大危险源监控、城市执法和事件管理等也更多的融合,并形成护卫整个城市的大安全防控体系。

2)实现“看得清”:对进入城市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监控、识别,在机场、海关以及重点防控区域部署人脸识别,对监控目标运动特征进行视频分析、步态识别,并对一些不可视、模糊不清或是振动的图像进行优化处理;全面互联公安、交通、城管、安全生产、水利等部门重点监控资源,并实现重点监控目标监控智能化,提高城市管理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

3)实现“管得稳”: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平台,满足各级部门海量视频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可维护和可运营要求。

4)实现“用得好”:城市应急、交通、城管及企业、社区和家庭的视频应用联合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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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绩效恢复机制;政府机制

近年来众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由此遭遇空前危机。有资料显示,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度一度低于50%。食品安全事件频仍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供给绩效衰减的事实。寻找有效的食品安全治理途径,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成为政府关注民生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认为,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关键在政府。

一、食品安全供给绩效的恢复机制――政府机制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供给缺乏是食品安全供给绩效衰减的表现。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面对市场交易中的绩效衰减都存在着两种恢复机制,即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其中,市场机制是依靠市场主体的利益制衡机制实施的一种治理市场失信行为,恢复市场供给绩效的机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取决于消费者自动实施的“呼吁”或者终止未来交易即“退出”的意愿及力度。政府机制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力量和行政力量等国家强制手段实施的一种鼓励市场诚信行为和惩罚市场失信行为,促使食品安全供给绩效恢复的机制。在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机制因为其国家强制力的特点而能够从市场外部对市场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施加力量,从而使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的行为受到约束,需求主体因及时得到透明信息而积极“呼吁”或者“退出”,供给主体在利益得失的权衡下选择诚信经营,两方面的合力将促成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得以恢复。政府机制是政府作为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强制力量,对交易契约的完整实施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诺斯(North,1981)指出,一个国家(政府)必须演化为一个有效、公正的契约第三方执行者。这意味着国家应该强大到能有效监督产权、强制实施契约。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食品安全供给状况良好的国家,无一不是得益于强势政府对食品安全供给的有效治理。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我国政府机制对食品安全供给绩效恢复的作用是当务之急。

二、食品安全供给绩效恢复中政府机制的作用

1.政府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1)“识货”的政府。政府治理需要政府具备发现并识别企业违约、违规行为的 “识货”能力。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日益繁多的商品品种,日新月异的商品技术以及日益多样化的营销手段条件下,辨识企业违约行为就成为政府治理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而只有具备“识货”能力的政府才能有效遏制不良商品的蔓延,促进食品安全供给绩效的恢复。(2)效益原则。政府治理遵循经济人的效益原则来决定行为选择。对政府而言,只有当行动收益大于行动成本时,政府才会采取行动加强食品安全治理。

2.政府机制的作用及效果模型。政府机制的作用体现在政府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决定政府机制作用效果的变量关系式可以表示为:

W=f(R诚,R失)

+-

式中:W为政府机制作用的效益,即安全食品供给增加、不安全食品供给减少;R诚为诚信收益;R失为失信收益;“+”表示诚信收益与政府机制作用的效益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表示失信收益与政府机制作用的效益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

政府对食品安全供给者的激励通常可使食品安全供给者收益R诚增加。这是因为,随着政府以质量认证、安全标志等方式鼓励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安全性的商品,提供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和欢迎,企业收益也将因销售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政府职能部门职能交叉、管理权限不清晰、奖惩制度不严格等都会影响政府的激励力量,从而使食品安全供给者的收益变小。

不提供食品安全的失信企业收益R失的大小是由市场中消费者的购买偏好、力度以及政府的惩罚力度决定的。在食品安全信息缺失及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易使食品安全市场出现“柠檬市场”问题(George Akerlof,1970),也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从而劣质商品充斥市场。相应地,失信企业因为消费者的这种选择而获得了更多与消费者交易的次数,收益因此明显增多。

政府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量对失信企业的收益影响较大。如果缺乏这一惩罚力量,失信企业的收益就是其市场交易所获取的收益。一旦政府机构加大惩罚力度,则失信企业不但市场收益不保,而且还有被惩处罚款等副收益。当然,政府机构惩罚力量的大小取决于其惩罚概率和惩罚力度。因为政府机构也面临不对称信息的困扰,再加上各种机构因激励不同产生的效率差异,因此政府机构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不确定性,这影响了惩罚概率的大小。一般地,政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有通过政府行政监督执法机构监督检查的直接发现和来自于消费者“呼吁”如举报或投诉的间接发现两种途径。廉洁高效的政府以及积极呼吁的消费者将有助于政府惩罚概率和力度的提高,也将有助于对失信企业的收益打击。

根据经济人假定,食品安全供给者是否采取诚信行为将会受到预期净收益R诚与R失比较的影响。即企业之所以失信是因为失信行为收益较大,而诚信行为收益较小的缘故。因此,加强政府机制的作用就是通过增强政府惩治力量来改变失信者的收入预期,从而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增加食品安全供给。

三、食品安全政府治理机制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表现及其原因

从委托的角度来看,政府机制实质上是政府作为消费者的人,对市场中失信企业的行为进行治理,以保障市场交易契约的实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部门容易出现人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政府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表现为:(1)治理机构之间不合作。由于食品安全治理涉及的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链条较长,因此治理活动通常采取分权方式,赋予几个人各自有限的权力。在统一协调机制欠缺之时,各个人行使权力过程中可能根据自己特定的目标,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企业的治理。(2)治理主体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食品安全问题被发现经常带有滞后性,而较长产业链条及其链条各个环节之间关系的互补性,致使食品安全问题难以界定责任。治理人就有可能出现治理过程“搭便车”,而出现问题后又推诿扯皮等机会主义行为,治理力量的削弱可想而知。斯托尔(1991)和马蒂莫(1992)曾分析指出,因为每个治理机构在治理中都只想取得收益,而不愿付出成本,或者说每个治理机构在提供激励时都想搭其他治理机构的便车,所以导致治理效率较差。治理机构数目越多,治理效率就越差。(3)治理主体存在“权力的滥用”。现实中,政府(人)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作为第三方强制者,考虑强制实施行动的现值最大化符合经济人行为理性。如果政府将租金最大化作为自身的目标,那么极易出现政府对“权力的滥用”,从而不去强制实施不利于自身租金最大化的契约。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地方行政保护的出现实质上就是这种行为的表现。权力的滥用阻碍了政府治理力量的正常发挥。

除了公认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外,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政府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欠缺和外部环境不支持。

(1)政府缺乏识货能力。通常人们把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归咎于政府监管部门缺乏责任意识从而监管不力。当然,责任意识可以部分解释政府治理的低效。不具备识货能力,或识货能力的提高处于滞后状态,皆会导致政府治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苏丹红”事件就是例证。据报道“苏丹红”事件发生后,许多监管部门官员坦承对于我国已于此前10年明令禁止作为食物添加剂使用的“苏丹红一号”所知甚少,甚至不知,至于监管更是无从谈起。(2)政府对效益判定标准的选择存在偏差。政府并非普通经济人。现实中政府不仅是各方利益的代表,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政府管理目标的多重性决定了其在效益判定方面经常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尽管从长期来看,解决好民生问题,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来说至关重要,但是短期之内,实现较快的经济增长,保障国家拥有较多的经济财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显得更加实用和迫切。因此,原本市场主体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不矛盾,但政府短视却往往导致二者难以兼顾,国家利益通常会占据上风,能够为国家提供税收的企业自然成为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3)相关制度和技术环境不支持。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治理食品安全,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首先在于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供给。完备信息将有效改善食品安全供求(尤其是需求)行为,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而市场信息情况的好坏取决于政府的制度安排和实际的技术水平。我国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标准等制度供给不足,监管技术、检测手段落后,因此市场中食品安全信息缺乏,致使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四、增强政府治理机制作用的建议

(1)提高政府识货能力。在明确责任和强化责任意识基础上,政府要努力成为学习型政府,或者依靠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不断提高辨识商品的能力。(2)扶正政府效益判定标准。一般而言,供大于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表现的常态,因此消费之于生产便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3)重塑制度和技术环境。有效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将使政府治理力量得到强化。政府可在统一治理结构、统一安全标准、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等方面通过新的制度安排来减少摩擦成本和管理漏洞,提高治理效率。食品安全治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食品安全信息揭示问题。政府机制应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开辟高效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加强信息管理等制度设计与实施来直接或间接揭示食品安全信息,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4)激励消费者呼吁和退出。首先应以法律形式确立消费者义务,促使消费者尽快成熟起来并学会自我保护,从而形成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强大的消费者阵营;其次加强有利于消费者呼吁的制度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政府亲民、近民,有效降低呼吁成本,提高呼吁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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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福亮等.政府规制中的多重委托代与道德风险[J].财贸经济.

2004,1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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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校园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论企业的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举全社会之力 搞好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研究: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视角 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公民健康素养 绿色的生命能量彰显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全社会都来关注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及其治理逻辑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及食品安全治理政策 校园安全要靠全社会齐抓共管 儿童安全要引起全社会足够重视 全社会都要关注儿童安全上网问题 食品安全犯罪治理衔接机制建构方略 食品安全治理的机制设计研究 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运行机制分析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及完善路径 浅论食品安全治理 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依赖及策略 健全社会心理疏导机制已刻不容缓 创新机制 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格局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②孙春苗:《论行业协会―中国行业协会失灵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第5页。

③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④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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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造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食品安全法分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104条。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多项制度和分工负责与统一调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也是食品安全法的精髓。在学习宣传过程中,除原原本本学习每一条内容外,要对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全面、系统地把握,把握其精神实质。

(一)落实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调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治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治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25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详细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强调,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行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主体,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治理。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治理的体现,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尽快整合、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资质认定、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责任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防备和处理机制,加强了食品安全信息治理。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在规定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详细职责基础上,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调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治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违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的职权。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活动。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各监督治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监督治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明确消费者、媒体、消费者组织、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个人、单位等在食品安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让全社会知晓食品安全法、了解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宣传的形式与方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热潮。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形成强盛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关注食品安全。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导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另一方面,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牵头,组织调解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用知识竞赛、板报、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使食品安全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作业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等方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意识和能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的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负责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及全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认识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食品安全法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工作,使其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编印资料,保证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法宣传经费,编印、购置宣传品,确保宣传贯彻活动的开展。各部门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重点,有所侧重地印制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挂图和宣传资料,张贴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送食品安全法到基层活动,把食品安全法宣传单、小册子,发放到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手中。号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编印标语条幅,悬挂到生产经营场所和要害岗位。

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牵头调解全市《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经贸部门负责对食品及相关行业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农业部门负责对初级农产品加工户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负责对畜牧、水产养殖户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六)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等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八)教导部门负责组织及指导高校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导工作。

(九)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并配合以上成员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宣传贯彻的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导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作为现阶段一次比较集中的宣传教导活动,今年大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集中学习宣传阶段。时间为7月份。集中学习宣传阶段的特点是范围广、形式多、声势大,主要目的是造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确定7月份为全市集中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一是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的职能,在有关媒体刊发消息、评论,并组织专题报道、人物访谈等各种宣传和咨询活动;二是设计制作各种图文并茂的公益广告,在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牌上进行宣传;三是编辑、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海报、案例分析等,广为散发张贴;四是组织召开新闻会,宣传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五是邀请有关方面召开座谈会,就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学习研讨;六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咨询活动,初定于7月17日上午,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上街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2、抓紧编写统一的宣教材料,包括情况综述、食品安全法释义、内容简介解答;提炼宣传活动统一用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

3、结合全市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

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深度宣传贯彻实施阶段。时间从8月1日至12月31日。这是前一阶段宣传活动的延伸和细分,根据受众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抓好宣传教导和正确贯彻实施。

1、11月,以成果展示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和我”为题的典型宣传教导活动。多形式、多载体集中展示各地、各部门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教导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12月下旬,对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进行检查,切实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引向深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作出安排,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周密组织,使这一活动取得好的效果,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工作推向,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统一用语

1、学习食品安全法,贯彻食品安全法;

2、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果断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4、实施食品安全法,科学卫生保健康;

5、学法知法,珍爱健康;

6、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

7、依法行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8、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

9、食品质量关联生命,监督治理情系万家;

10、管好食品为人民;

11、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12、果断禁止食品虚假广告;

13、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行为规范;

14、遵法、诚信、为民;

15、贯彻食品安全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16、食品安全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

17、加强食品监督检验,把好食品质量关;

18、没有环境友好,难有食品安全;

19、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20、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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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道德;德法并济

中图分类号:D922.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99-03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百姓的饮食境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起初的渴望于吃饱,到现如今的要求吃好、吃营养、吃健康,标志着百姓的饮食层次实现了跨越式的提升。自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终结。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德法并济,能够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优势互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一、食品安全治理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与人类生命存在与延续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自在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人类的食品种类日益丰富、食品来源更加广泛,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注。就食品安全而言,可以从量和质两个层面来理解:在量的层面上,食品安全指一个国家或社会有足够的食品供应,可保证民众对食品数量的需求;在质的层面上,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界定即是从食品质量安全角度出发,认为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保证。[1]本文所谈的食品安全特指食品质量安全。一般而言,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首先是集中在量的安全上,即食品数量的安全;在食品供应数量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关注的焦点将转向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数量匮乏的年代,数量往往是人们追求的首要目标,而略对食品质量安全给予重视;在食品数量日益丰富、满足消费者数量需求的情况下,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就会逐渐凸显出来。”[2]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重心是人们的温饱问题,而在20世纪末,由于“三步走战略”前两步的胜利完成,中国开始踏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使得食品安全关注重心转移到食品质量安全上来。

治理一词最早出现在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使用的“治理危机”中,自此以后,治理一词在政治研究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著名的治理理论权威格力·斯托克(Gerry Stoker)结合目前世界各国学术界对治理理论的研究观点,经过一番综合梳理总结提出了主要的五种观点:一是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二是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三是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四是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五是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3]就本文而言,食品安全治理指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针对食品从业人员,凭借法律或道德而进行的治理行为。

二、法律:食品安全硬性治理的局限

食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因素,即所谓的“天灾”,如甲型H1N1病毒、SARS病毒等;一类是人为因素,即所谓的“人祸”,如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等。自然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不可预知性和人类对自然认识的局限性,当危害来临时人类只能尽量克服其负面影响、减少损失。当然随着人类对自然认识的逐步加深,此类危害将逐步降低。人为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大多存在着利益主体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于人为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食品安全治理,净化食品安全空气,保障人类生存与健康。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治即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社会稳定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依法管理经济事业、社会事务应该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食品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作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民生问题,自然需要法治的护航。随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也已经步入轨道。然而,频繁曝光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并未像人们预料的那样尽如人意。由此可见,法律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硬措施因其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能够对有意从事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给予威慑,但其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对不法商家的惩处。这种事后惩处本身是对事件发生后的一种反应,带有被动性,缺少对问题的预见和预判。同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制约特征也难以触及到食品从业人员的心灵,这种被动的防范,只能震慑食品从业人员不敢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而无法保证和促进食品从业人员为人类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处理特征显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也不可能做到永不过时、天衣无缝。事实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设计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4]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新问题,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也将在所难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纰漏巧作文章,投机弄假,作出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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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供应链可持续治理

中图分类号:F30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47-12

作者简介:戴勇,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副教授、博士 (上海 200241)

一、引 言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食品安全治理最近几年来成为了一个研究热点,并且随着公共治理理念的提出,研究重点逐渐由行政监管转向了公共治理,强调高效、垂直、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机构,强调食品产业链“从农田到餐桌”监管过程,强调透明性和公众参与的监管主体等理念。公共治理模式成为目前的重要研究方向。目前的研究体现在以下方面:

分散的监管权力配置结构、监管独立性的不足、过于依赖行政方式的监管风格以及孱弱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是制约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绩效提高的四大结构因素1。因此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治理模式的设计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十分必要,宋强提出了大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思路,包括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综合协调功能,明确食品安全机构的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运行效率,促进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治理模式的形成,由政府、市场与社会共同构成监管主体2。政府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同时,应注重发挥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方向。

在此基础上,如何设计有效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保障社会化监管等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由于食品安全事件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因此作为公众利益人的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管制是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有效手段,其中信息的供给是重点。周应恒等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根本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扭曲失灵的问题,增加食品安全信息供给是解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问题的重要手段1,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考核方式和信息传递等方面存在着激励失灵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制度和信息结合的治理方式2,如政府应加大信息披露的补贴3。

同时食品监管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选择是消费者、生产商、政府等利益团体博弈的均衡解,吴元元提出了声誉机制,借助无数消费者的用脚投票将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执法4。杨光飞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微观层面上表现为我国食品行业责任伦理的缺位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伦理的缺失,需要重视经济伦理观念和市场实践的有效结合。5

围绕着治理机制的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政策手段包括经济公共政策如强调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弥补作用、重视分析政策的经济影响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如强调教育和知识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作用、分析社会共同监督食品安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方式6。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行政监管政策研究上,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企业行为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经济激励政策,社会政策的研究则相对关注不足。研究中虽然涉及了消费者、社会组织等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对食品安全保障的社会参与机制等的研究尚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由于食品的信任品属性,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着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的特点,单独的政府和市场本身无法完全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通过社会共治的方式去弥补单一监管机制的缺陷。但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研究对象的局限。对食品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消费者行为、企业行为的探讨上,对社会组织、政府管理的研究仅仅局限在体制和法规等范围7,没有深入的讨论社会共治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中的定位和作用。二是食品行业分类众多,既有大型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化食品加工制造业,又有小企业小作坊式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这却是我国食品行业的常态,对这些小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还很薄弱,这也造成了目前社会共治模式的探讨缺乏针对性。三是大多数研究都是基于发达国家以新技术和微生物风险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参照,没有意识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事件主要是基于食品供应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四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方面技术与制度结合的研究很少,缺乏改进监管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和路径研究。因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制的重塑及相关治理政策的完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二、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型设计

(一)食品安全共治的关键要素:供应链的视角

大量产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研究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但是对这些事件的解读往往针对的是单一事件,而且解读的角度可以从质量、公关、财务等方面多角度展开,王常伟、顾海英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供应链区分,认为供应链环节、主体等才是区分食品安全事件的有效维度8。基于供应链的视角,我们容易发现食品安全与供应链存在着密切的关系:(1)食品行业是供应链高度分散产业,分散的全球供应链意味着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和事件处理的时间增加以及相应的后果严重,因此供应链的成员、层级、决策方式等供应链的内部构成将影响着供应链的风险管理,导致食品行业风险的识别、风险管理、信誉管理等供应链风险管理体系较弱。(2)食品安全与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关系密切。除了供应链的内部结构之外,食品安全还与消费者、行业组织等其他供应链外部成员密切相关,从食品安全事件的后果和损失中我们发现这些成员构成了事件后果和损失中较大范围难以简单量化的损失,如社会影响、环境破坏等对于安全治理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借用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来定义,其范围要比股东、投资人等狭义的利益相关者要宽泛一些,可以更好的反映食品安全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其中,大部分食品安全事件都与政府的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联系,美国的花生酱事件虽然是由微生物感染引起的,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可推卸,中国的三聚氰胺奶粉则与政府部门管理混乱、导致供应商的道德风险的监管不力密切相关。(3)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带来供应链持续发展的要求。食品安全的大部分案例从事件发生到治理完成,短的需要赘鲈拢长得往往横跨数年,甚至反复发生,如蒙牛几年内发生了几十次,因此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需要建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在供应链环境下,食品企业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都需要整个供应链的配合,供应链的结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食品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关键在于如何适应供应链结构,保证供应链主体作用的持续有效发挥,即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理念的引入对于食品安全的治理机制完善十分重要。

(二)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特点和要求

可持续供应链管理(Sustainabl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SSCM)是指通过系统地协调跨组织的核心业务流程,对组织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的三重目标进行战略的、透明的集成和实现,以提高企业和企业所在供应链的长远经济效益。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有效的治理机制是关键。Monks and Minow定义治理机制为用来保证企业能够实现长期可持续价值的决策结构1,考虑到供应链的视角,我们将可持续供应链治理机制定义为焦点企业通过对内部部门、供应链成员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将供应链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整合在一起以构建企业可持续能力的决策管理与实践过程2。

一个有效的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应包括治理系统设计、政府及公众参与、志愿者组织和信息技术保障的共同作用3,其中包括了市场交易型、社会关系型、政府监管型等多种治理模式。

不同的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描述其特征,一个是合作还是非合作,另一个是正式还是非正式。关于合作,企业可以运用其市场地位和力量保证可持续战略的推进,或者在非合作的情形下,焦点企业依靠共享、合作的方法去定义治理参数和实施对供应链伙伴的决策影响4,在可持续供应链的研究中,合作和共享的机制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5。在可持续治理的框架下,社会化的作用加速了供应链之间的信息交换,成为平衡传统力量的新的合作机制6,这就使得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的合作性特征愈发明显。关于正式和非正式,正式的治理机制的决策需制定遵循清晰的规则和过程1,包括政府机构制定的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化流程、冲突解决机制条例等,正式制度往往与激励和惩罚相联系。非正式制度是在社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对行为产生广泛约束但未成文的行为规则,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了社会力量对企业决策行为的影响,其对行为选择只具有自律性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

因此在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要求下,我们对于食品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的设计希望将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通过正式/非正式,合作/非合作的治理模式的选择,实现市场、政府、社会等多方影响下的均衡,以体现供应链主体共同作用下的治理模式特点。

(三)供应链可持续治理分析框架的构建

围绕着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要求,Li等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治理模式的思路,以快速时尚产业为例建立了可持续治理的框架2。考虑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本文将在其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治理模式延伸到制度设计和保障手段,建立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型(如图1所示)。

1.目标:基于可持续供应链的三重底线:经济、社会、环境,我们将食品供应链的治理目标同样设定为这三个方面。

2.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影响的思路,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界定治理主体,我们将直接参与供应链的企业称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和零售商,将不直接参与食品供应链但对供应链产生影响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设定为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会组织、消费者,其中的社会组织指的是与食品供应链相关的第三方机构、NGO组织,例如认证、检验、鉴定等组织。

3.结构:不同供应链结构下供应链内部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力量的不对称程度对治理产生了不同的影响,Gereffi等归纳了市场型、模块型、关系型、领导型和层级制五种典型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方式3。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治理中,基于合作性的区分,我们选择市场型、领导型以及关系型三种供应链结构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市场型结构主要反映基于供应链的合作,是一种依托市场的团队式供应链,领导型结构强调供应链核心的作用,关系型结构则是一种弱联系的供应链结构,这三种供应链结构在食品供应链中普遍存在。

4.影响因素:我们依托供应链的结构设定,考察对该结构下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从内部参与主体特征(供应商能力和核心企业的领导性)、交易关系特征(供应链网络和交易复杂性)、外部参与主体的特征(消费者需求特征、政府监管能力和NGO能力)三个方面设立治理影响因素,对不同影响因素作用下的治理机制进行研究。

5.治理模式: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的设计,我们可以归纳出适应不同供应链结构、影响因素主导下的供应链治理模式。

6.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根据不同的治理模式,我们梳理出主要的治理制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M行制度设计:①责任认定:层层追溯、相互制约的违法企业责任认定和惩罚。②监管激励:依托政府立法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及消费者参与监督。③市场声誉:利用市场和社会治理形成的声誉体系,形成食品行业的行业自律。④信息共享: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治理中加强透明性和公众参与的要求,构建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参与的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共享机制。

7.保障手段:在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我们考虑技术保障手段来保证治理机制的实现,包括:①建立社会共治信息的云平台,畅通公众参与渠道;②推行可追溯系统标准化建设,利用可追溯系统,建立责任认定,辅导企业实施可追溯系统;③建立食品信用档案,实施均一化的信用评级标准;④教育培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检测等社会中介组织,提升其自身能力和公信力,引导公众积极、理性、合法、有序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管理。

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研究

基于SSCM的食品安全治理分析框架,并参考Bush等关于可持续治理模式的研究1,我们提出如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如图2所示)。

(一)治理模式Ⅰ:核心企业 CSR主导型

该模式的供应链呈现出核心企业领导型的供应链特征,供应链围绕着一个领导企业展开,往往是食品的制造商或者零售商,如食品跨国公司主导的供应链模式。这种类型的供应链治理主要受到了核心企业可持续治理能力的影响,核心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可持续性是该类型食品供应链治理的主要影响因素,呈现出内部治理的特征,该模式治理的主体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对核心企业CSR实施的监督来实现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影响。核心企业是连接供应链内外部的桥梁,对政府、消费者及社会团体传递来的治理要求进行转化,通过公司CSR的表述一起传递到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

两类社会共治主体是该治理模式的主要外部影响因素。首先是政府,政府部门通过对核心企业CSR的监督,以及相应的行政干预、法律诉讼实现对企业内部CSR实施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建立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俗继逑担来监督和引导企业完善CSR。其次是消费者,消费者对核心企业CSR报告的关注,CSR实施后产品的消费响应对于企业推行CSR具有积极的作用。

该治理模式的主要制度设计可以体现为政府规制为主,市场声誉为辅,政府应充分发挥立法作用,完善食品企业CSR的法制建设,如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环境标准 ISO14001,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引导、管理和监督作用。将相关的CSR融入食品企业管理规定,引导和推动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和相应的信用档案,客观公正地评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管理和监控。

(二)治理模式Ⅱ:供应链交易主导型

与模式Ⅰ不同,治理模式Ⅱ的供应链呈现出规范的供应链结构特点,供应商、制造商以及零售商在外包的基础上形成了合理稳定的分工,供应链之间的合作规范有序,如工业化流水线下的食品加工业,由于长期稳定的供应链的交易关系,使得企业之间形成了可以依赖的信任合作基础,因此链内的合作治理是该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在这种模式下,供应链的交易机制、成本成为影响治理模式的主要因素,一方面传统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发挥作用,通过市场价格等交易要素的传导可以实现治理信息的链内企业的传递,另外一个方面,稳定的供应链伦理的形成将会为该类食品供应链可持续发展构造良好的氛围,这是一种依托市场规范、供应链内部交易关系的治理模式,与此相适应,外部的社会共治主体中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主要起到对于交易合作关系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形成有效的供应链内部治理机制。

社会组织如媒体,可以通过对可持续发展合作成功的典型供应链企业进行宣扬,营造良好的供应链伦理道德氛围,消费者作为供应链的客户端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倒逼供应链的可持续治理。

在该模式下,供应链可追溯系统将成为非常重要的保障手段,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认定和交易成本的激励惩罚将起到关键的作用,由于供应链企业间成熟规范的合作关系,对于可追溯的实施难度也会下降。

(三)治理模式Ⅲ:利益相关者主导型

该模式食品供应链治理的难度在于大量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食品供应链中,如农副产品加工,该供应链结构既不存在具有领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又不存在规范有序的供应链合作层级,而是体现出一种网络状的供应链结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十分紧密,是一种松散型的结构,因此内部的交易因素不足以发挥治理的作用,不仅是核心企业层面的CSR,也不仅是供应链内层面的协调合作,而是一种更广泛层级的供应链内外的相互作用,外部关系主体是该类供应链的治理的重要影响因素,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介入并贯穿供应链始终是该类供应链治理的关键要义,这是一种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力量的多元化的平台型治理结构。

在该治理模式中,外部利益相关者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作用,而是主导了整个的供应链治理,作用如下:

1.政府:政府可以依托诚信系统,建立法律框架体系,建立标准化的可追溯流程是部门监管的重要方法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食药监、质检、贸易等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可追溯流程的标准化建设降低安全交易风险。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对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引导和扶持,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可追溯系统的实施提供基础性的平台架构。

2.社会组织:第三方组织如检验检测、咨询、教育培训等社会组织在该治理机制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是监管资源的有效补充,GFSI(全球食品安全倡议) 就是一个全球食品贸易的认证机构,美国FDA在2010年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专门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制。在欧洲,DNV、SGS、英国食品标准局的食品欺诈检测机构FFAU(The Food Fraud Advisory Unit)等处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方机构和非官方组织,拥有丰富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强大的食品安全标准检查能力,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许多第三方主导的认证成为全球食品安全的重要标准,如Global GAP就是适用于全球范围农产品认证的自愿性私人标准。

同时社会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同样重要,一方面媒体的报道对于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监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新媒体例如微信对食品安全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另外一方面媒体为迎合公众需要产生的畸形的报道也是需要规范和引导的。

3.消费者:消费者的参与也是社会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态度、觉醒、消费者的评价排名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对于食品安全执法、源头发现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消费者通过与制造商的合作联盟,建立生产者―消费者联合型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生产决策中,西方社区支持农业组织(Community Support Agriculture,CSA) 就属于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截至 2007 年美国的 CSA 型组织便达到12549个。近年来,我国都市中蓬勃兴起的“租地种菜”联盟也是生产者―消费者联合的新尝试1。

利益相关者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制度设计丰富和多样化,政府的立法监督、信息披露―传播―反馈整合基础上的信息共享、根据可追溯系统的责任认定机制、市场声誉机制都是有效的制度组合,可以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作用。

该治理模式主要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和可追溯系统来实施保障。首先是依托可追溯系统,建立基于RFID/条形码的可追溯技术和包含item级/ batch 级以及case级的可追溯层级系统,利用可追溯系统实施one up one down 的食品可追溯。其次是依托信息共享平台,首先构建信息生产的编码系统,实现有效追溯信息的记录与分级,第三利用编码系统,基于条码标签/RFID建立信息披露准则、传播途径,最后考虑大数据技术下的消费的信息反馈与评价。从信息共享、技术集成等方面构建这样一个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关键控制点的方法实现对信息各阶段的监督控制。另外,教育培训也是该治理模式的重点,通过教育培训激发消费者意识和社会媒体组织的规范性运营。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比较

我们将上述的治理模式进行比较(表1),发现三种社会共治模式,具有不同的特征:

首先,核心企业主导型,是一种链内核心企业(in chain)为权威力量的治理模式,其对供应链相关成员的合作型要求有所降低,对其的治理是政府立法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辅的正式的治理机制。

其次,供应链交易主导型是一种依托供应链交易规则沿着供应链结构层级传递(of chain)的治理模式,供应链的正式合作关系是该治理机制的基础,政府通过交易规则的监督,社会力量通过供应链伦理,用脚投票等方式影响到了供应链内部治理的伙伴选择、流程、绩效。

第三,利益相关者主导型则是一种链外治理力量渗透到链内的模式(through chain),该治理模式强调社会力量对供应链从投入到产出的全程的贯穿式介入,利益相关者成为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非正式的社会道德,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的结果。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案例研究

根据上述的食品安全共治模式,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验证。在食品安全的研究中,零售端的食品安全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以零售链为例(retailer chain)进行研究。我们考察三种常见的零售链:

(一)自有食品链

该供应链主要依靠零售企业为核心,如连锁店的大型零售商,他们往往在销售品牌食品的同时,也会生产销售自有食品(Private-label),根据统计,自有食品的销售往往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 在欧洲部分地区,市场份额占到20%左右。这里我们以英国的Tesco为案例来分析该类企业是如何依托CSR管控自有食品安全的。

Tesco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①经济责任,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②环境责任,关注环境保护,避免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③伦理责任,确保食品质量,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对员工提供安全保障和相应培训;其中转基因食品、杀虫剂使用和重金属超标以及有机食品的关注是CSR中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托Tesco的社会责任体系,Tesco开发了3800自有品牌产品。Tesco公司对于所有的自有品牌产品,严格甄选合作伙伴,由经验丰富的技术经理专门负责管理与指导,对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制订了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产品上市后通过专业审核人员的供应商监督、技术经理对工厂的无预警随机拜访等等,帮助供应商提高其生产质量或其他技术能力,使供应商成长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同时,Tesco委托国际知名的独立检测机构及政府检测机构对产品定期进行监督检测,确认产品符合BRC(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及Tesco内部的要求如TNC(Tesco Nature Choice)、TFMS(Tesco Food Manufacturing Standard),对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同时,供应商需按要求在生产质量管理系统中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以确保制造商的原辅料的来源及实际生产过程可追溯。其中,英国政府通过对BRC标准的支持,要求Tesco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促使Tesco通过强化CSR的实施来保障食品,消费者通过对CSR的关注,影响到了企业食品安全的治理。

从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Tesco自有食品链的监管中主要依托了Tesco的CSR,将其标准流程作为供应链食品安全管控指南。

(二)品牌食品链

该供应链指的是依托供应链关系,零售商负责销售制造商的品牌食品。考虑到研究主要是以零售端为对象,因此我们选择零售端和制造商(供应商)的合作型案例。其中合作社作为新鲜农产品供应链中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被广泛的使用,我们以荷兰草莓生产合作社的案例来分析,在该案例中草莓供应商(农户)和零售商建立了纵向一体化的股权结构安排,研究表明依托供应链层级的合作社模式比单纯依靠市场治理的合作社模式取得更好的食品安全绩效1。

荷兰的某草莓供应商建立的合作社有354名成员,以自有品牌的方式销售产品,年销售额为3亿欧元,其中75%的销售是通过直接与零售商签订合同完成的,零售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了合作社的治理。合作社负责生产基地建设、技术和信息提供、农产品检验。在合作社内部,投票权按照一定的产量比例进行分配,该合作社投资建立了自己的物流公司,提供包装、配送服务,每年都有针对新规则、新设备、新产品的成员培训,建立了食品安全的保险制度。该合作社成员的治理程度较高,通过社员大会与信息披露制度,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通畅,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形成了监管机制、检验检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产品追溯机制等,是保障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所在。

合作社与零售商的对接是以草莓为媒介,以合作社、零售商为实施主体,基于供应链实现。合作社通过合同向零售商供货,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和持续发展的空间。零售商直接从产地采购,能够稳定货源,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种稳定的供应链结构通过零售商的股权投资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该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合作社的制度安排,通过纵向一体化的股权结构有效降低供应链内部交易成本,依托供应链内部层级的交易型治理机制能够很好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其中外部的治理力量主要通过对内部交易治理机制的监督和强化来实现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主要通过GlobalGAP认证来实现监督,消费者则通过对产品的购买来表达意愿,案例研究结果表明,合作社食品安全控制主要依赖于供应链内部结构的治理,食品安全机构的支持力度高,治理机制比较正式化。

(三)松散市场链

在零售链中,还有一类属于依托批发市场、交易市场的一种供应链,在该类供应链中没有严格的层级体系,供应链伙伴关系不紧密,属于一种松散的市场的食品链,这种供应链由于缺乏来自供应链内部治理力量的约束,主要靠社会共治完成即利益相关者主导,我们以水产品中的小规模渔业为例,来探讨该类供应链的治理。

小规模渔业是全球重要的海产品提供方,占据了全球渔产量的50%,由于小规模渔业的规模小,尽管小规模渔业中有零售商的直接采购,但依托交易市场如水产批发市场进行交易是其零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几乎全部是在现货市场完成的。与小规模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环保问题一直是小规模渔业的重点,但同时食品安全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最近这些年多尺度的治理模式(Multi Scale Governance)逐步成为主要的模式,如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渔业1案例的研究,从中可以发现多尺度的治理方式下政府、利益相关者、消费者都可以参与到其中。其中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治理模式如下:

首先,隶属于农业部的全国渔业和水产业委员会(CONAPESCA)整体负责渔业的食品安全问题,旗下的国家渔业研究中心(INAPESCA)负责科学和技术的部分,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政府决策、提供食品安全建议给政府部门。其次,利益相关者通过NGO等社会组织的安排参与到渔业计划、生产、物流配送、市场交易等供应链环节的决策与监督。第三,在市场交易方面,主要通过产品的质量检测来防范食品安全。第四,消费者可以通过追溯系统查询产品信息来源。

这种多规模的治理模式在层级上可以分为基层和上层。在基层通过渔民合作社建立自治机制,并在渔民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汇总,形成地区性的渔业联合会,然后再汇总到全国层面的渔业联合会,其中最大的一个,包括32个地区组织,2685个合作社。多参与主体互相联系、合作管理是多尺度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我们注意到,在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渔业治理模式中,NGO发挥了重要的作用,AGS(Alto Golfo Sustentabl)就是一个多利益相关者的NGO,其成员包括工业和手工渔业部门、虾营销公司的代表,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致力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食品的安全,帮助政府推行了梭子蟹渔业管理计划。主要作用包括:①NGO深入参与到渔业供应链从投入到产出的全程(例如生产计划、物流)的整个环节,为企业提供决策建议。②NGO不仅帮助小规模渔业建立了从底层的合作社到上层联合会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帮助这些合作社获得了参与当地渔业规划的决策权力。③NGO帮助建立了水产品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实现供应链的信息共享,如统一的市场信息平台,建立供应链成员间正式和非正式的信息沟通渠道,值得注意的是,NGO等利益相关者建立了社会学习机制,通过学习教育、贯彻食品安全的要求。通过设置基金,鼓励食品安全的研究。④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NGO大力推行MSC(The 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标准,帮助建立海产品可追溯性产销监管链体系,例如建立了下加利福尼亚龙虾的MSC认证。

墨西哥加利福尼湾的渔业治理模式可以看成是一种基于NGO的利益相关者主导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治理作用,在政府制度、渔业市场和第三方标准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桥梁。

三种不同零售链的案例丰富了前述的治理模式理论模型,对其总结如表2所示。

五、结论与建议

论文通过对食品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研究来解决社会共治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问题,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治理模式的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设计了核心企业CSR主导型、供应链交易主导型以及利益相关者主导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

从基于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在不同的供应链结构下,社会共治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三种治理模式从法律监管、交易流程完善和信息平台提供三个方面提出了治理的目标和方向,政府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规范和激励社会共治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引导作用,因此我们认为政府的作用应该着眼于以下方面:

(一)完善的立法体系:为监督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因此我们应该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基本法的构建和完善为依托,建立法律框架体系,在基本法的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如第三方组织介入的可执行条例。另外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系统,强化对核心企业CSR的监督要求,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完善监督机制,积极鼓励和倡导社会媒体包括新媒体通过大数据、即时通信技术等新型技术加强监督,关注舆情监控,推动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可追溯系统的建设。

(二)标准制定与流程完善:实现政府制定标准,依托社会组织实施

在内部交易为治理主体的供应链中,政府应通过流程的规范来引导交易中的食品安全。全球可追溯的标准和流程的主要制定者GS1就是一个非政府的第三方组织,当然我们国家目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组织,发挥不了完全的标准及流程功能,但是我们可以两步走,一方面,政府通过食品可追溯标准的制定和导入的行政治理方式影响食品供应链决策,另外一个方面,利用社会中间组织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召回及追溯实施流程规范,政府应通过社会服务购买、税收减免、转移支付等方式,大力培育召回检测、信息、可追溯实施辅导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鼓励担任可追溯流程的实施方。

(三)社会平台的建设: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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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农业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2.004

1农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食品安全从表面来看主要是由于食品供应的链条越来越长,中间环节过多,范围太广,使得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几率越来越高。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必须要经过生产、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而每环节都可能造成食品被污染,不管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一定会影响到食品的安全,所以应调查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必须要从最初的农产品到终端市场的每个中间环节都认真检查。

农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农业食品生产链的每个生产环节,最主要来源于农业产品的生产环境、农业产品的培育过程以及农业食品的加工过程。据目前调查研究来看,农户作为农业食品领域最基础的生产者和交易者,不仅生产规模小且数量多,又分散经营,这样给产品带了检查监督的难度,从而加大了农产品安全问题的产生;要想生产出高质量的农业食品必须要掌握更多的知道和操作技能,而小型农户常因教育水平、信息的收集能和以及农作的经验等原因受到约束,因此使他们在生产的过程中,只注重生产的结果而不在意食品的安全性。

2 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

由于农业食品的加工、运输、生产、销售等环节都影响着农业食品的安全,因此要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行方法就要深入到食品的每个环节寻找问题,才能最终杜绝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2.1整理市场

农业食品的市场是食品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主要按食品的价格来进行资源匹配。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是治理农业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而通过产品的质量和管理,建设品信誉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并透过市场竞争来引导全面促进农业食品产业的整理和兼并。提高食品产业和食品产品的集中销售是市场治理的目标,并且缩小食品安全的范围,安全范围缩小治理难度相对降低。同时由于食品和其他工业品不同,食品的质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内在的质量或有无有害添加剂,消费者无法直接判断,于此同时食品的伤害性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决定了生产者比消费者更清楚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然而单个消费者因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并不能花费很大精力去了解食品的全部信息,只能接受企业的广告和宣传。

2.2政府治理

食品安全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一直是社会公共问题,政府担负着安全问题治理的主要责任。出于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度,由政府出面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效率是最高的也是最有效的。因此发挥政府职能是保障和促进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具体来说,通过立法制定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实施细则和配套的法规,实现标准化生产,促进产品质量的认证;加强产品的包装标识等的管理;加强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加大科技服务能力也是政府应重视的一个方面。

2.3生产者的自我约束

生产者是农业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者,也是主要制造者,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的践行者。长期以来,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强大,对农业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相对较差,导致环境污染在向农村转移,再加上忽视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质量。部分生产者只注重于产品数量,反而不注重产品质量,生产的产品达不到安全标准,所以安全问题的成功取决于生产者自己是否自觉地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2.4食品安全生产监管治理

基于安全的风险监管,遵守优先顺序的原则,要把“故意破坏”放在第一监管项目,改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工作流程。重点要对加工者主体进行监管,尽快的落实检查和监管制度,监管全部的生产过程和食品安全,明确工作的流程和相互关系,一定做到监管责任划分不留死角,在监管制度的前提下不断的自我完善,推动或形成“分工明确、不留死角”安全监督的共同体系。

2.5消费者的反向治理

消费者群体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是安全问题的直接受害者,出于食品信息不对称和安全问题的隐蔽性,消费者难以分辨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却难以取证,消费者一般处于“无奈、无为、无知”的尴尬位置。消费者是食品安全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食品安全问题识别的技能和知识,构建出消费者维权的通道,要从消费者的角度治理食品安全,需要把权力返还消费者本身,致使消费者维权有利,有权可维。这个权力应该是实实在在的,需要公布因安全问题受害者的赔偿和产品召回制度,有利的发挥消协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向监督机制,让“3・15”维权日成为一种常态。

3结语

食品带给人们丰富营养的同时,也带给人们潜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食品工业的现代化和生态环境变化、全球化的新形式下,有效的地运用防范机制控制和预防食品安全性,完善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食品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人们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就一定能使食品安全成为科学合理、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使监管部门切实起到监管的作用,商户做到诚信经营,树立诚信理念,从事诚信经营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臧立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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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治理

近年来从“孔雀石绿”事件开始,我们经过苏丹红鸭蛋、三鹿三聚氰胺毒奶、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镉大米、毒豆芽、福喜问题肉……主食副食、鱼肉蔬菜,吃喝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被爆出各种安全问题,因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迫在眉睫。食品安全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如何有效地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日益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分析当前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

2006 年1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法》标志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逐渐法制化。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与此相关的13个政府主管部门也先后颁发了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由此可见,食品安全已成为中国各个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理论界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解决对策,各国政府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耗费巨大,但是为什么现有的制度还是难以有效解决当下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部分食品质量信息存在不可观测性或不可鉴别性[1]。信息不对称指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拥有的信息不一样,一部分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没办法拥有的信息,一般来说卖方比买方更容易掌握有关的各种信息,信息不对称使交易双方利益失衡,还会引起社会不公平,破坏公正的原则和降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由于人们有限的知识,信息搜集成本大和信息垄断者,导致了食品自身特性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与食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生产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流通各个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各个部门监管信息不对称。许多不法生产者会钻了信息不对称的空子,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生产者不力,惩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大,很可能会诱发食品厂商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食品原料供应商或制造商为了节省成本,会降低食品质量,采用低成本原料,生产环境恶劣,因此消费者被动承担的安全风险则大大增大,甚至要付出健康和生命的代价。长期这样,消费者逐渐对政府失去了信任,消费者中的政府信用也越来越差,对二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影响非常大。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即因为消费者在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食品时很难识别筛选出品质优良的食品,因此提供质量高的食品的企业在价格上没有优势便会逐渐淡出市场,或者被迫降低成本转为生产低质量的食品。信息不对称严重危害着市场经济,在此过程中,应该尽可能改善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环境,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管责任。

二、治理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措施

1、提高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能力

由于农村信息摄取没有城市信息摄取快速便捷,在此应重点在农村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可定期组织下乡活动,为村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其次,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力量,如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具体而言,电视各频道可调整食品安全节目在黄金时段播放,重点宣传此类节目,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辨识出各种食品认证信息的能力。电视媒体还要及时向公众政府部门的权威信息。消费者要有积极反馈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识,一旦发现问题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自觉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利益。

2、制度安排与信息技术手段相结合

我国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采用的是运动式的治理方式,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临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增派执法人员调查原因解决问题,尽管这种处理方式可以暂时整顿食品行业,短期内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上显示出有一定的成效,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这种方式并不能作为长期有效的方法来治理食品安全。单纯的行政手段或单纯的技术手段都存在缺陷,在应对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问题时,需要将法规条例等制度安排与信息技术手段结合起来形成混合治理机制,才能提升治理效果[2]。

首先,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立法和执法,明确各个食品供应环节主体收集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尽量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广泛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要将制度落到实处,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不仅以罚款的形式处罚,情节严重者还要按法律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此外,在制度安排的基础上构建大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数据库,提供给消费者最新的食品安全信息查询平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信息统计到信息网络数据库中,使消费者更加便捷地了解各个食品企业的动态。例如,可定期更新合格食品企业和不合格食品企业名单,屡教不改的企业可设入黑名单公示,从而使消费者们避免购买这些不合格企业的食品,帮助消费者们选择优质的食品。还要通过信息网络平善消费者的反馈机制,使消费者和政府之间信息共享,二者共同努力建立安全的食品市场。

近些年来, 我国频频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这不仅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还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且影响了社会稳定以及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剖析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本文只是初步讨论,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亟待我们一起进一步探讨和解决。(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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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治理整顿,保持高压态势

(一)严厉打击“违禁超限”和“假冒伪劣”行为。集中整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及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5类“违禁超限”行为。严格排查整治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区域,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组织清剿“黑窝点”和“黑作坊”攻坚战,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行业品种综合治理,进一步突出肉类、水产品、蔬菜、果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从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入手,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规范、设备工艺、操作规程等方面,全面开展综合治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改进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产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畜禽产品整治行动。以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兽药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加强对畜禽养殖重点镇、专业村、规模化养殖场全过程监管,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和规模化养殖场监管覆盖率均达到100%(由畜牧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大屠宰企业监管力度,严把定点屠宰准入关,坚决取缔各类私屠滥宰“黑窝点”,生猪定点屠宰覆盖率达到100%(由商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二是农产品源头整治行动。加强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农业生产过程质量监管,严格控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6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比率提高到35%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比率提高到50%以上;认证水产品产量占养殖总产量比率提高到50%以上,建立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至少3个(由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三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整治行动。加大对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产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整治力度,着力排查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作坊加强监管,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和“黑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四是食品流通领域整治行动。以食品供货商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经营、仓储场所的调查摸排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涂改生产日期和更换食品标签等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制定食品销售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挂牌经营、实名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规范食品销售摊贩经营行为,全市食品销售摊贩监管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五是餐饮服务食品整治行动。全面实施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四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规范学校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学生饮食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小餐饮整规工作意见,强化对小餐饮的监管和综合整治,监管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对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继续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管,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快实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计划,尽早完成工程建设并运行(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力度,深入排查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隐患。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强化农资监管和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农(兽)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监管力度,明确并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严格食品经营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纳入管理。

(二)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人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建立涉案食品鉴定“绿色通道”,加大对案件侦办中涉案食品技术鉴定支持力度。

(三)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巡视检查、考核考评等具体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监管检测能力

(一)健全基层工作体系。落实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目标考核,列入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使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所有基层政府和监管负责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鼓励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

(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等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点增加基层监管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合理装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仪器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执法流程,着力消除监管空白、边界不清及执法不力等问题。加强综合执法,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分散问题。加大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监管技术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

(三)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统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统筹安排抽检范围、频次和品种,实现计划统一、经费集约、信息共享,监督抽检年内覆盖全市及大宗食品、高风险食品。制定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对监督抽检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量化考核。推动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专业分工,强化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发展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

(四)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积极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工作,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六)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网络化、标准化、全流程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七)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创建活动。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创建活动要明确工作目标,创新方式方法,取得创建实效。

四、强化舆情监测能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一)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审慎稳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完善部门间信息、事件通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一步明确信息主体和审核程序,科学、准确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完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和协同联动工作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诚信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加大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治理力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被吊销证照企业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监管

(一)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加强对监管先进人物和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市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

(二)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2013年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至少参加40小时集中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的组织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付,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完善部门与媒体协调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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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参与式治理;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5-0117-03

合作治理强调的是一种集体行动过程,即多元治理主体基于共同利益的需求,聚合起来去解决公共问题,它为公民参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公民参与不仅成为合作治理实践的策略工具,也成为合作治理追求的善治目标。近年来面临监管力度和能力的不足,政府不断尝试将公民引入到食品安全治理中来。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就是这种尝试的通行做法,那这种公民参与是否有效?这是我们所要关心的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特别严重的今天,对这些问题寻找答案,应该说是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的。本文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来研究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有效性。本文以参与式治理的知识体系为基础,结合我国参与式治理发展状况及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按照治理理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在公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过程中,通过规范分析、资料分析,进而对其进行实证分析,从而使得研究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一、建构参与式治理有效性的理论研究框架

参与式治理是指与政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团体和政府一起参与公共决策、分配资源、合作治理的过程。彼得斯认为参与至少可以通过四种机制来实现参与式治理。而课题组将其总结如下:(1)信息公开机制。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服务不佳或制度运转不当,他们有权申述。(2)双向信息传导机制。参与机制是通过增强公民独立决策,采用由下而上的政策制定过程。(3)政民协商机制。公共政策应让公众通过对话过程做出,即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提供公众与公众之间、公众和政府之间协商交流的平台。(4)公民参与公共服务机制。作为一名积极公民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上,我们都可以大体把它定性为公民参与提供服务,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的举报更是不在话下。在信息公开的这一大前提下,民意输入和政府信息输出互为条件和前提,统一为双向信息传导机制;同时也只有在政府畅通政策信息输出输入渠道的条件下,公民与政府间才存在对话协商,才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可能性。在公民参与前、参与时、参与后都必须保持政府信息流入、输出的长期性、准确性和完备性。因此,将有效的参与式治理的互动机制应用到衡量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有效性中应有以下四方面指标:公众对于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认知度。认知度会直接影响公民拨打电话的积极性,在不知道电话号码的情况下,即使是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电话的拨打也无从谈起。公众拨打举报电话的积极性。积极性影响到政府部门对于举报电话建设的重视程度,没有人使用的公共服务,理性的官僚们不会消耗时间和精力。公众对于举报电话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低服务质量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也会降低公众对于该项服务的评价,直接导致公众降低对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使用。政府部门对于举报案件处理的效率和效果。政府部门处理举报事件的效率低下,将进一步恶化公众对举报电话的评价,对公众的认知度产生恶性循环。

二、实证分析

1.问卷概述。此次调查对象是广东省内居民,针对地区发展的差异性,课题组在广东省选取已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一线、二线、三线城市各一个,分别是广州市、珠海市、清远市。课题组针对以上三个城市进行实地随机抽样调查,从2013年4月至6月,共发放问卷1000份。截至6月底,共回收问卷968份,其中,有效问卷884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8.4%。问卷在结合参与式治理下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机制与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有效性评价指标的基础上,从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认知度、参与度、政府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效果、公众对举报电话的满意度四个方面进行问卷设计。通过问卷调查来进行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认知度、参与度和满意度的实证分析。

2.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认知度分析。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仅有3%的人“知道,并打过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另有23%的被调查者表示“知道,但没打过”,有74%的被调查表示“不知道”有该电话的存在。课题组从“不知道”和“知道,但没打过”的回收问卷中随机抽出200份,用SPSS19.0进行检验分析。检验结果表示,在“是否知道本市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与“日常生活中有没有举报食品安全事件的宣传”的相关性检验中,对称的lambda系数为0,但tau-y系数为0.016,说明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相关性并不明显。即政府的宣传对于公众对举报电话的认知度并没有显著影响,宣传效果不佳。可以看出,对于食品安全的举报电话,政府缺乏持续有效的宣传措施,多为“运动式治理”宣传。

3.参与度分析。调查发现“知道,并打过”在“知道举报电话”的被调查者中仅占11%,大多数被调查者即使知道举报电话,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也没拨打该电话举报。这些没有打过电话的被调查者中,“不知道举报电话”和“认为举报不能解决问题”的分别为34%和33%,占到总数的67%。这一数据反映出,一方面公众不知道举报电话,无法通过这一途径进行举报,另一方面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质疑。另有23%“不愿意花费精力和时间去举报”,9%“认为自己不举报,总会有人举报的”,这些大众心理使得公众的参与度降低。在没有打过举报电话的被调查者中,当遇到食品安全事件时,大多数人选择“自认倒霉”和“找商家理论”,分别为31%和42%,仅有25%的人会选择“向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投诉”。这些都表明较多的公众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时多趋向于“自行解决”,仅有部分公众会主动与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联系,以寻求解决方案,参与到这一监督过程中。

4.满意度分析。在整个问卷调查中,“知道,并打过”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只有24人,仅占到回收总数的3%。在这24人中,“没有接通”和“接通后等待超过40秒”的占到了一半,可见在民意传达的门槛上出现了一些障碍。“您认为接线员是否有问清楚该食品问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的时间、地点、食品名称、具体的安全问题等”中有66.7%的拨通电话者表示没有问清楚具体情况;问卷结果还反映出政府在接到举报电话后的调查效率较低,以及不清楚相关部门是否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可能导致公民不再参与这一互动。对于整个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运作过程,普遍认为还可以接受,也有少数认为不满意。

5.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存在的问题。(1)举报电话不统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统一制尚未普及,多以分设卫生、农业、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监管,以多部门监管与分段监管模式相结合共同管治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导致权责不清、职责模糊,监管效率低。(2)宣传力度不足且缺乏针对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进行的运动式宣传方式使得公众接受信息不具有联系性和持久性,公众对于相关部门采取的宣传方式和自身接收信息的方式也存在差异。(3)政府公信力不足。由于多头监管带来的权职不清和协办难的问题,影响了举报事件的处理效率和处理效果,使公众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参与度降低,最终导致政府的公信力降低。(4)大众心理――搭便车理论。大众心理导致食品安全举报具有被动性,并不是所有的公众都愿意为了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而付出时间成本和其他风险成本。

三、对策建议

1.统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目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分段管理。其中,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和制作过程由质检部门管理;食品流通和销售过程由工商部门管理;餐饮业由卫生部门管理。那么相应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也是分段的,这对普通消费者来讲,要搞清楚每个事件到底要找哪个部门,就会对他们造成困扰。在我省范围设立统一举报热线是非常科学的举措,一方面这样的做法积累公共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问题迅速解决。

2.加强周期性宣传教育,提高举报电话的社会影响力。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渠道,各地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1)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组织专题培训和知识竞赛,并且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2)通过舆论扩大宣传,通过媒体引导作用,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了解,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互相了解,增强信任。

3.加大资源投入,加强短信平台的构建。结合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应用,加大各方面资源投入,如加快信息平台的构建,简化食品安全举报的程序,提高政府办事效能。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咨询食品知识或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4.构建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良性运作体系――集中化管理。我省应构建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良性运作体系――集中化管理。当消费者遇上食品安全问题时,直接拨打广东省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举报平台在受理群众举报之后,立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强大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系统识别处理后,立刻通过联网系统交给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结果会以最快的速度反馈回广东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再由系统快速做出反应,将反馈信息反馈给消费者。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关于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现状的调查报告[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5).

[2][德]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刘北成等译[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王锡锌,章永乐.“参与式治理”的兴起:经验模式、理论框架和制度分析[A]//中国――瑞士“权力的纵向配置与地方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9.

[5]孙爱芳.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J].河南科学,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