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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5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

篇1

通知提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巩固年初以来全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和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点内容、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要严格检查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等,强化过程控制,严防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交叉污染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一旦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要依法从严惩处。

卫计委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国标立项建议

本刊讯(记者 王翠竹)1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明确拟立项的领域为现行食品标准清理建议新制定的标准等4个方面。

公告指出,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等要求。任何单位、个人、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应当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公告明确,拟立项的领域为现行食品标准清理建议新制定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中认为需要新制定的标准;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建议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他已有国际标准,我国尚未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视频培训教材制作完成

本刊讯(记者 王时)近日,由上海检验检疫局牵头,泛长三角十局(江苏、安徽、湖北、上海、浙江、宁波、江西、湖南、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及光明食品(集团)共同拍摄制作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视频培训教材已经完成,合作方分享了成果及素材。

该视频教学片以国家认监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13方面内容为基础,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卫生通则》、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欧盟、日本等主要进口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纳入其中;该视频教学片对条款进行释义,拓展知识点并举例解释,内容详实,题材广泛,形式生动,通俗易懂。

该视频教学片为卫生注册评审员、出口食品企业人员、第三方审核人员对学习和理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及国外相关法规要求,提供了标准化的培训教材。

食品添加剂新国标将于5月24日起执行

本刊讯(记者 孟雯)2 0 14年12月,国家卫计委了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这份新标准将在今年5月24日正式实施。新国标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范围有删减,对某些添加剂有更严格的要求,但也放宽了部分添加剂的适用范围。比如,曾经非法的双氧水成功翻身,将成为合法的食品加工助剂。

篇2

(一)定义

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指国家对食品安全行使监管职能。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决策的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简单说就是公众依法定的权利义务,通过一系列程序,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参与决策活动的制度。

(二)意义

1.克服政府失灵

制度经济学观点认为,纳税人、政治家、官员或投票者在政府管理政治的过程中的品行是不会发生变化的。现代科技发展,人们己经无法利用原有经验把握食品质量。这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对于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上的极端不对称往往导致其优势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扰乱市场。而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包庇问题企业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独立经济人身份。其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唯有引入公众参与监管才能平衡信息,克服政府自身弱点。

2.实现民主法治

我国宪法赋予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正是我国民主法治的体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既是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根本要求。

3.创新社会管理

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繁杂,管理成本巨大,政府负担重。这使政府需要依赖更多社会力量来分担压力。政府作为自私的经济人,也需要社会力量监督。温总理在会议上指出,我们要认识到自身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努力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将政府从传统的一揽子监管模式转变为引入公众参与的服务型监管模式。实现监管的全面性,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管理社会事务。

二、制度不足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制度仅有《食品安全法》第3条,第8条及第10条的规定,这要求我们必须克服不足完善该制度。

(一)公众获取信息不足

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是参与的重要前提,而食品安全信息本身由于其范围的不确定,包括可知与不可知的信息内容,以及获取的方式途径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公众根本无从获取信息,更谈何参与。

(二)举报权利实现困难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公众有举报食品问题的权利,但对于可举报的范围,向谁举报,以何种方式举报等都未做细化的规定。且作为弱势群体的举报者自身的保护问题也未明确。导致现实中公众举报权利难以实现。

(三)建议制度流于法条

我国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立法对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规定流于形式,使得这项权利成了宣示性权利。立法中对公民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途径未细化,严重制约了公民批评建议权的行使。这要求我们完善建议制度使公众可以真正依法行使这项权利,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

三、建议

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从国家和公民两个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国家层面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

作为公众参与监管的提前,国家必须通过立法保证信息的公开。建立包括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者三位一体的信息公开体系。公开涵盖食品安全的各领域、各环节的信息,对违背信息真实公开的一方给予严惩。确保公众可获取的真实信息。

2.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举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应明确举报范围、方式、受理部门并采取多种举报行使。对举报者给予保护。鼓励并奖励举报行为。

3.建立食品安全专项建议制度

建立接受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的专项制度,将《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进行具体细化。更好地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使公众在监管中的批评监督权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二)公众层面

1.壮大社会参与力量

为更好实现公众的参与的作用,需要我们组织壮大参与的力量。尤其是吸收食品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充分体现出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各环节各领域的作用。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

篇3

今天的中国,人人都感到食品安全的危机,很多人都不放心自己消费的食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为人们提供了一道食品安全的防火墙。但是,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全民参与,而且也只有人人参与,这堵墙才有可能建立起来并建筑得非常牢固。这种思路和方法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得到了体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的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这是走专家路线和以科学研究结果为准绳的。该办法同时提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也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意味着,专家意见、科学研究的评估结果和每个公民在生活中对食品消费的感受和经历都可以成为未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因此,如果说过去的食品安全人人可为只是一种说法,那么,今天这种说法已被法律所肯定,因而意味着公民在食品安全中有更大更多的参与权和主动权,能够更好地为自身的食品安全把关和监控。

每个公民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在于,公众是食品消费的主体,他们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最优先的感性的发言权。而且,公民的食品消费也直接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健康和兴盛,同时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健康有着天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为,如果自己不作为,食品安全就不可能有保障。

例如,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并不尽如人意,而且现在根本没有标准,《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列入法律监督的对象。这种情况很多公众已经注意到了,也提出了建议,要将网络食品销售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当中,尽快制定相关的标准。这就是公众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一个典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则是从科学角度的考虑,因为任何食品安全的标准都要落实到科学研究的证明和检验上。而且,一些食品的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激烈的争论,这时更需要用科学证据来说话,以可重复的科学研究结果作定夺,以此来起草食品安全标准。

例如,俗称“人造奶油”的氢化植物油就是这样一种食物成分,它广泛地存在于各种食品中,尤以蛋糕、洋快餐等食品中为甚。而植物奶油的安全与否主要是其所含的反式脂肪酸,被认为可以增加食用者患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风险,而且有人把氢化油的危害比做历史上曾被大规模使用的杀虫剂DDT,认为植物奶油可能酿造食物史上最大灾难。

篇4

关键词:大数据;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

大数据时代早已是一个非流行的新潮词汇,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主编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为我们指出,大数据所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开启,从而使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面临极大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之相伴的则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食品安全日益成为我国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也就是运用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的相关力量,监督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从而让各食品企业将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出来。然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应集中在食品安全过程监控、食品原料管理、食品微生物风险控制等这些关键环节上,但事实并非如此。再因大量不正确或欠全面的信息充斥于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之中,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消费者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因此,就需要将食品安全的信息沟通渠道在食品安全专家和公众之间尽快构建起来,为消费者科学食品安全认知的建立提供帮助。因此,有必要就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含义

学术界对智库迄今缺乏统一的说法。现以改革杂志社专题研究部关于智库起源、分类和功能进行的研究结果,加之国内外学者关于智库相关的定义,可有如下共识形成:智库,即一种经跨学科专家所组成的稳定且相对独立的政策研究机构,该机构研究人员采取科学研究方法开展跨学科研究广泛的政策问题,并为政府、企业及大众就相关政策问题,将咨询建议或意见提出来[1]36。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专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可将食品安全智库的概念确定为,以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构成的跨学科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引用多样科研方法,来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以便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建议或者是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为人类的食品安全需求提供有效服务。由于研究食品安全具有的特点为对象多元、方法多样、学科众多等,这就要求食品安全智库必须属于一个综合性研究机构,其应实现多学科汇聚进而达到跨学科协同,其职能以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政策建言、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为主要内容,并将解决食品安全的各种政策建议多为社会共治提供出来。

二、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的必要性

目前的世界正进入一个高科技时代,这是一个大数据高度发达并被充分利用的崭新时代。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有效共治,就越来越依赖于食品安全领域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利用,也更需要对大数据进行适时准确的分析,从而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帮助,以促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和大数据的充分实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破解,离不开借助于全社会的合力,将一个以空气、水、土壤、食品、健康等多方面数据组成的综合性大平台构建起来,形成全国性食品安全的综合性权威平台,发挥平台效应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食品安全舆情产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而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应对则属于一个信息交流的过程。解决政府、学术界、食品行业、媒体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加强信息交流。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运用多种媒体多与大众开展有效的信息沟通,以便最大限度赢得公众的理解与合作。公众经过及时、准确、透明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过程,可对食品安全的真实状况得到正确的认识,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息进一步增强,并且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也对风险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将科研、政府部门、消费者、食品企业、媒体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与意见进行收集提供便利,也对管理者获取尽可能多的影响因素和决策信息有利,以免错误地做出片面决策,从而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更有效和高质量[2]112。因此,迫切需要将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起来,当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参与多元信息链当中,则就可能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实施有效治理。就目前看,参与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交流有着众多的主体,主要包含着食品供给者、政府部门、非政府及第三方、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及媒体和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积极参与食品供给者、政府、非政府及第三方、媒体等多元主体的信息交流互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于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分享所掌握的信息相对丰富,这是因为基于产学研大背景,在通常情况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与企业经常要发生很多联系,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帮助,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已经结成利益共同体,这就提供了信息共享的可能。并且,因智库的参与,可对政府人手短缺、专业力量不足和管理能力有限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政府获取科学评估后的信息,再为消费者进行科学、权威和全面的信息传递。因智库的参与,非政府和第三方组织可以在协调与沟通中,使其管理能力与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信息来源更为丰富;而媒体也可将真实科学的信息掌握住,其系统化的科学完整信息就有了基本前提。特别是对于消费者自身,发挥出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信息过滤功能,就可以对不实信息和谣言进行有效的过滤,进而将一个科学、权威的正面信息传播环境营造出来。

三、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的建议

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将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纳入其中,让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发挥食品安全网络舆情治理的有效作用,借助于信息交流渠道,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管理和交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给予有效应对。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多学科单位协同研究合作平台。建立平台需在原来基础上重新整合资源,从各学科吸纳人才开展跨学科研究。围绕建立长期、稳定的平台,进行科学保障机制体制的建设,将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从人事制度、队伍建设、财力保障、激励措施等各方面加以健全和完善,确保跨学科平台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同时,还要围绕跨学科协同研究这个目标,将那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家学者下大力气引进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对自身的智囊库加以充实[3]57。这些专家学者可以是高校的相关研究人员,也可以从企业聘请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食品生产和管理人员以及政府监管人员等,进而实现跨学科的协同发展。

2.开展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的搜集和风险评估。当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日常运行时,就应及时搜集、分类和汇总食品安全舆情信息,并采取科学方法与手段开展风险评估,进而将一个集风险评估信息搜集、科学评估、舆情分析和舆情上报为一体的应对机制建立起来,所获得的舆情信息搜集和风险评估结果,能够为政府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提供可靠的参考。

3.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舆情的快速响应机制。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仅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舆情,而且还有风险出现初期与政府部门、食品供给者、消费者、媒体的联系如何快速建立的问题。要将食品安全的最全面的信息掌握好,并将食品安全智库的内部专家学者的力量快速调动起来,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地评估,以此为政府政策制定部门提供参考。

4.及时纠偏那些自媒体的不实信息。可以发挥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效能,将科普微信和微博公众平台及时建立起来,以便有效过滤与筛查食品安全的不实信息。并可以借助于大数据和信息管理手段,进行具备信息筛查和排除的网络管理系统的大力开发,运用信息技术和人为合作的力量,通过一系列自媒体信息的纠偏、辟谣等公益活动的举办,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正能量的传播,将一个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正面氛围努力营造起来。

参考文献

[1]张杰,张文胜.食品安全智库参与食品安全网络舆情治理研究[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5(15).

篇5

2013年2月,本溪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特大销售未检验检疫走私的冻牛肉,捣毁销售、储存伪劣冻肉黑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扣伪劣产品40余吨。经查,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先后多次从广东购进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冻牛肉,销往辽宁、吉林、内蒙古、河北等7个省份,案值6000余万元。

2014年山东省滕州市警方接到当地市民对一家餐馆的举报电话,白天大门紧闭,夜里散发出难闻的刺鼻味道。随后据此线索进行调查,一举破获一起涉及7个省市的特大制售‘毒腐竹’案件。这家饭店是生产非法食品添加物的黑窝点,在生产的产品中检测出来致癌物质。为了谋取暴利,犯罪嫌疑人交代,利用硼砂、焦亚硫酸钠和乌洛托品三种化学原料配制,销往山东河南等辅助加工厂。随后多地公安合力出击查扣有毒食品添加剂105吨、毒腐竹3.3万余斤,涉及金额5000余万元。

2015年3.15曝光了辣条、汽水的生产过程。在辣条的生产过程中可谓是十分的恶心,生产的原料是变质的羊血块、石灰、烂肉、皮革。制作场地比公共厕所还脏,味道都是用香精做出来的,一般就把辣条很随便的放在地上,生产人员都是一些大妈,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任何卫生设备。汽水的生产就用各种香精勾兑,用废旧饮料瓶进行包装,然后出售。

以上的案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问题。

虽然《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较为全面地规制,但是还存在诸如监管资源分散,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为此,现就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的建议: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推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特别是集贸市场的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可在餐饮业、食堂逐步推广蔬菜农残的快速检测技术。同时也可以在各农贸市场或各超市设置电子信息或信息版等措施及时食品检测结果、安全预警等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接受居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可由主管部门、科技界、行业、媒体共同努力,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使风险交流能向全社会公开透明,从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正确评价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防线前移消费者理性的选择。

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在企业涉及办各类证照,产品进商超市和日常监管查核中要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目前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企业产品食品安全的管理还是认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造成具备检验资质的企业仍旧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进行产品检验,企业送检费用增加,不堪重负,但对于食品安全保障并未有过实质性的改善。

在近年来曝光的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往往由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漏洞和隐患导致。为此,建议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的过程监督和控制。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监测方面的行为规范,转变当前监管工作中只认第三方监测报告意识,将第三方监测结果与企业自行监测能力水平的验证与提升密切挂钩,使企业自觉自愿通过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对比,不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自我保障能力。

另外,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财政支持和经费投入,特别是对现场监督、产品抽查等行政管理费用的投入,这不仅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高效、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可以适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减负,避免行政成本转嫁。

三、加强食品源头控制能力的建设

《食品安全法》已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从实施情况看,我国在加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以及市场监管环节取得一定成效,但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和供应等源头方面的监管仍属于薄弱环节。从食品原材料看,现在食品原材源头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环境污染(水源、土壤)、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残留污染、养殖环节抗生素的滥用、饲料添加剂违规使用和非食用物质添加等方面,不解决食品原料的安全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便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篇6

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保障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符合民意、服务民众,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集中整合、统一公布,有效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明确和细化了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的设定内容

《办法》强调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内容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2)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4)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5)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6)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办法》强调,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强化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重要职能和地位

《办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方案,除了要考虑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还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开展。

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

《办法》明确规定,标准的立项建议和制定计划应当公开征集或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程序的科学、民主与公开。并特别要求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立项计划应当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

具体职责和起草要求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产生,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办法》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但起草协作组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应当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强调了协议书内容的法律地位。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规定了起草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继续履行的职责,确保标准的修改和审核。

重大标准的立项程序起草时

需广泛征集建议

《办法》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宜先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办法》规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办法》规定,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明确标准的备案期限,

篇7

回顾2011年,食品安全问题似乎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从“瘦肉精”到“塑化剂”,从“致癌净水器”到“黑心地沟油”……

“吃素怕毒素,吃荤怕激素,喝饮料怕色素,吃什么老百姓心中真没数。”来自宁波的省人大代表葛素梅说,这句民间流传的顺口溜,形象地说明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何刺痛了老百姓脆弱的神经。

老百姓期盼一张安全的餐桌

在今年的人代会上,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审议现场,还是代表提交的相关建议,“食品安全”始终是代表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这几年,省委、省政府始终把食品安全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写入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等,将其列为“平安浙江”和省政府一、二类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2011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05.5万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35.6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2.38万起,立案1.16万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8509家,吊销证照590家,移送公安机关96起,追究刑事责任52人。

日前,我省还率先出台了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代表们坦言,与前几年相比,我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有明显加强和改善,在很多方面都走在全国前列。可从现实情况来看,食品安全的监管情况与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如今,到市场买菜,总感觉不太放心。”退休在家的陈老伯为吃上“放心菜”,特意把自家后面的空地改造成菜园,他说,自己种的菜虽然“卖相”差些,但吃得踏实。

有陈老伯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葛素梅代表说,现在菜场上卖的菜“卖相”都很好,那带鱼看上去比刚捕上来时还“新鲜”,那海带绿得让人都不敢相信,弄得老百姓每次走进菜场都不知该吃什么。

避免监管盲区的最好办法,就是减少“接口”

谈及食品安全监管,多头管理、盲区频现、执法力度不够,仍是代表们反映最集中的问题。

“比如一头肉猪,在养殖环节,归农业部门管;在屠宰环节,归经贸部门管;在消费环节,归工商部门管……”省人大代表项岳华认为,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模式,涉及数十个部门,极易形成“监管缝隙、执法空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虽然,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已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食品安全问题,可要想让各相关部门做好联动,真正使各部门间形成合力仍然很难。

“食品监督链太长,‘接口’太多,要想每个环节都做到‘无缝对接’实在太难,避免盲区形成的最好办法,就是减少‘接口’。”葛素梅代表建议,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应尽量实行由部分部门兜底监管。省人大代表陈建明也建议,食品安全监管应变多头多部门管理,为一个部门(委员会)统管。他介绍说,美国1998年成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英国2000年建立的食品标准局,都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是一家独立监督机构,统管食品安全“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

关于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省人大代表邱亚芬也有一个建议:整合各相关部门的食品检测资源,建立统一的检测信息平台,一旦查出问题食品,及时向全社会发出预警。

邱亚芬代表告诉记者,目前很多部门都设有检测机构,但由于人力财力不足、检测设备落后,这些检测机构的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应急能力普遍不强。据统计,我省通过计量认证,具有法定检测资格机构约205家,主要分布在质监、商检、卫生、农业、渔业、林业、粮食等部门。

为此,邱亚芬代表建议政府部门整合检测资源,集中人力、财力重点建设几家检测中心,并通过建立信息平台,让各地、各部门间实现检测信息、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避免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各部门间“浑水摸鱼”和异地流窜作案。来自温州的省人大代表虞培清也建议,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还应制度化,定期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食品检测情况和问题食品“黑名单”。他还提出,检验检测机构设置应向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社会化方向发展,“如果能让老百姓用得起检测设备,将更有利于群众行使保障食品安全的权利。”

问题食品屡禁不止,违法成本低是一个重要原因

问题食品为何屡禁不止,葛素梅代表认为,除了监管体制有待完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外,违法成本低是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

篇8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篇9

欧盟各国公众对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特别关心,尤其是在疯牛病(BSE)和二垩英等事件后。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对质量是欧盟的一个重要的职责,在过去的四十年里,欧盟已制定出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标准和监测规范,以保证食品尽可能安全和富有风味。欧盟也参与到了从农场到工厂再到餐桌的食品生产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和所实施的每项具体措施中,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当然,欧盟的一些标准和规范有的是由食品行业自己推行的,有一些是由各成员国完成的,其它的是由欧盟及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和组织实施的,但是欧盟委员会在保证各成员国同等地实施有关标准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

二、共同农业政策(CAP)的变化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点已由数量方面转向质量方面,欧盟通过其共同农业政策,鼓励农民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为此,共同农业政策已经做了调整,以更好地反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共同农业政策初创时,保障农产品供给和保证农民的收入是其主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工具就是价格支持。但价格支持也招来了“鼓励农民无节制地扩大生产,而不考虑产品的质量”的批评。当然,这些批评也有些夸张,事实上,共同农业政策提出了许多激励性措施以鼓励农民改善其产品质量。

根据欧盟的农村发展政策,农民可以通过改善产品质量获得额外的奖励。欧盟的农村发展计划有一个特别基金,该基金帮助农民改善产品的质量、促进产品的销售,进而保证农民从消费者那里得到一个更好的价格。欧盟对于特殊小气候下生产的产品的市场开发也有专门的基金,特别是对那些消费者认可的有地区特色的产品。欧盟通过其“标签计划”向农民提供帮助,以保证消费者了解食品生产的地区和方法。

三、食品安全和质量立法

食品安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食品中不应含有有害的或不受欢迎的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这方面相对容易按照客观的标准进行评估;另一方面是食品应该满足消费者在风味和其它主观标准等方面的期望。欧盟的食品质量立法就是要体现这两个方面。

在食品安全法规方面,欧盟有其大量的立法,应用于食品、添加剂、维生素、矿物盐和所有在制造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其它物质。仅就有关兽医控制方面的立法就有11项。欧盟有权决定什么产品许可用作食品生产的原料,以及这些物质残留在食物中是否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其中列出了兽药、杀虫剂、添加剂和病原体等物质。

在食品质量和风味方面,欧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保证食品多样化和可靠性的政策。在过去,欧盟曾试图对一些基本食品的成分做出规定,但由于各个成员国在饮食传统方面的多元性,应用于全欧盟的单一的规定被证明是很难达成一致的。现在欧盟通过实施其标签政策,告诉消费者产品的产地,以使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的偏好选择购买。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欧盟农业生产的多样性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

四、欧盟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与食品安全监测

(一)严禁疾病的扩散

动物卫生是FVO的重要的责任领域之一。一旦在欧盟爆发传染性疾病,欧盟委员会就会对受感染的国家的动物运输颁布禁令。在疯牛病爆发的时候,欧盟禁止英国和葡萄牙的活畜出口以阻止疾病的扩散。FVO经常会应招进行紧急检验以评估现场事态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FVO还对植物源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特别是要对水果和蔬菜中杀虫剂残留进行监测,以确保生产者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生产。

在过去几年里,基于FVO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很多,包括对美国的鸡肉进口的禁令,因为美国对鸡肉的食品安全控制达不到欧盟的标准。一些欧盟国家甚至因为在疯牛病危机时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被告上法庭。在检验员发现非欧盟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中存在缺陷时,FVO同时负责促使这些国家改善对食物中兽药和其它污染物的监测。

(二)提交独立的科学建议

欧盟制定有关食品的政策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独立的科学建议。如果欧盟准备做出适当的决策来保护公众健康,那么决策建议必须是来自本领域内最优秀的专家,并且必须完全公平而不受政治的干预。为了获得这些建议,欧盟成立了9个科学委员会,任命了131个相关领域的顶级专家,由他们来提供所有有关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卫生方面的建议。这些科学委员会的工作由科学指导委员会来协调,该科学指导委员会只要通报一声,就可自行成立专门委员会来对紧急问题做出反应。

(三)在食品安全受到威胁时发出警报

欧盟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之一是其快速警报系统。不管在什么时候,一个国家发生了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这个国家就必须迅速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这使得欧盟委员会能够尽快地对形势做出分析,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停止出口、禁止成员国国内的动物运输以阻止疾病的扩散,或下达把产品从超市的货架上撤出的命令。在任何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解除之前,FVO的检验员都要进行检查,以确保局势得到了控制。

在近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综合性建议书中,欧盟还在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检查,以便进一步改善其工作。

五、消费者与食品安全和质量

在最近几年里,一直存在着与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有关的恐惧,欧盟委员会近年所作的民意调查发现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大的忧虑。这些结论促使欧盟委员会发起了消费者健康和食品安全运动。这个运动的目的是告诉消费者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知识,使公众注意到他们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强化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对公众的告诫作用。实施这一运动的有关组织还提供食品卫生、厨房清洁、食品储存温度、特定肉类的烹调时间和温度等方面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还提供现行食品安全法规,鼓励人们食用平衡的膳食。瑞典的创意是一个小怪物引路参观“可怕的厨房”,借此说明在家里存在的卫生风险。“可怕厨房”被印在快餐链上的600万个盘垫上,使得这个运动的目的能够为最初的目标人群,即青少年所了解。

通过这个运动,欧盟试图向消费者说明欧盟当局和各成员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强调了公众所起的关键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能遵守一些基本的卫生规则的话,如生熟分开、对鸡肉和蛋类等食品必须烹饪足够长的时间等,那么从农场到超市货架各环节为保证食品安全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不会有作用。

六、食品安全和质量与国际贸易

欧盟是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世贸组织(WTO)的成员国。在WTO法律中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议”(SPS),这个协议授权各成员国,在科学证据表明允许某些进口产品上市会给其居民带来危险时,该国可采取行动以保护其公众的健康。在新一轮全球贸易协议谈判中,欧盟的首要目标仍然是尽可能保持最高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水平。欧盟也赞成WTO知识产权协议能够保护原产地标识和地理标识,从而便利有地方特点的、高质量产品的销售。

七、采用新技术与食品安全控制

生物技术使人类有能力控制生物的基因结构以改善它们的某些特点。这为未来提供了巨大的机会。技术的进步能够增强作物对害虫的抵抗力,从而提高了生产力,也能够改善食物的营养价值。但是,普通大众对这些新技术已经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警惕。这就是为什么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以保证这些新的食品与那些传统品种一样安全。欧盟实施了严格的标签制度,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哪些食品含有的成分是使用生物技术生产的。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食品和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信息,欧盟已就实施严格的标签制度达成一致。包含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出。只要食品或食品成分的特点与传统食品和食品成分不同,即使只是由转基因生物演化而来的产品也必须在标签上标明。转基因DNA或蛋白质的含量可以作为这种不同的一个指标列在标签上。如果产品没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生产者可以在标签上标明。

篇10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个人的的日常生活及健康安全,但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以致一时满城风雨而人心惶惶。此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亦从侧面反映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尚未根治,连续不断被曝光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也侧面催生了《食品安全法》的颁行。该法的实施不仅标志着实施已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的终结更是显示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及监管模式的本质转变。新法充分考虑到科技发展对食品行业的未来影响,取消了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且规定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新法相关法规所提出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所面临的严峻考验

在广大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翘首以待之时,我国政府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对食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并积极推行食品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致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管工作上,不但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兼以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整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当中更是涉及的卫生与工商以及部门质检等多个部门的进行全方位参与。但是新法出台后接连被曝光的卷土重来的三聚氰胺、阴魂不散的地沟、漂白蘑菇以及染色馒头等事件却让公众不禁对新法的效力大失所望,尤其是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甚至机制产生质疑。以2010年7月的漂白蘑菇事件为例,北京小学生张皓通过科学实验对食用菌进行了荧光增白剂检测,11月底“小学生调查蘑菇九成被漂白”等报道见报,但此报道的数据与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12月1日所通报对北京市场销售食用菌荧光增白物质专项监测情况称样品监测合格率为97.73%的结论相差巨大,该差距引发了广大公众的关注进而成为了社会热点事件。小学生与政府部门调查结果的巨大反差也引发公众质疑,在一家网站发起的关于该事件的投票中,有1100多票选择相信小学生却只有8票投向相信工商局。[1]很多的人基于此提出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应当构建公众参与机制,那么公众是否应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呢?又当如何促使公众参与呢?

二、公民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特定食品安全危害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进行定性或者定量分析,一般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内容,它是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基础,也是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前提。[2]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目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为专家理性模式。基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和依附性,专家理性模式的不足以及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以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优势可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是完全有必要的。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和依附性特征

首先,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用的是基于科学的专家理性模式,而科学本身有具有的不确定性影响着风险评估过程,加之导致不利健康影响的因素又层出不穷,致使许多的风险领域还处于未知状态,且风险评估过程存在大量的数据缺口需要在论证过程中引入假设与推理。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普遍存在着不确定性,以致于该评估事实上并不是纯粹客观、中立的量化推理,即使科学家持理性客观立场,也可能基于资料选取、诠释或推理过程的差异,而得出全然不同的结论。[3]而风险的本质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即现代风险并不完全是物质的存在,相当程度上是由社会定义和建构的,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该条文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的,该法虽未明确说明该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又是什么,但是各种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处罚者意向影响的嫌疑又屡为公众所质疑,我国现在担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部门,且在经费来源方面几乎完全依靠政府,故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有依附性。

(二)专家理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不足

客观地说,食品风险评估所要求的专家理性模式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优势,专家相对与普通公众而言,其通常拥有关于某一方面的相对完整、全面和客观的专业知识,且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预见不同方案所导致的不同的结果。然而,专家在实施评估的时候,主要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或者概率的角度出发,但是食品安全风险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物理性存在,也是一种社会的、心理的和文化的建构。以2008年奶粉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所引发的连锁反应为例,根据上海市食品协会的一份调查,“三聚氰胺”事件对上海整个食品行业的影响都很大,一时间闻“奶”色变,包括甜食、休闲食品行业等都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很多以奶粉作为原料的甜食、休闲食品品牌深受其害,甚至已经产生了恐慌情绪。这与专家理性模式所隐含的以单一的物质性维度作为判断食品安全风险的否定性后果不太一致,也从侧面验证了专家理性不足与独立性不强的弊端。此外,由于参与评估的食品专家自身某些因素(如成为食品生产商的利益代言人)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而评估机制效力的有效性仅限于专家的评估结果,则有可能致使食品风险可能性的增加,有时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

此种模式要求设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决定权彻底交给专家,其中预设了专家的完全理性和绝对“正义”,此种预设在科学程式和经验事实上都是欠妥当的,影响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效用的发挥,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如实施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发。可见我们在肯定食品安全风险专家治理模式的同时,也要注意其中存在的可能缺陷,其中通过适度增加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来弥补这种模式不足,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4]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优势

首先,宪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了参与监督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食品安全法》在立法理念上体现宪法的这一原则精神,并在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公众具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权利。其次,依靠公众参与以及群防群治才能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愈加完善,事实表明仅依靠专家理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环境是不能令广大消费者所满意的,只有广大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才有可能在源头上从各方面全方位考虑到食品安全的需求。再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需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手段,而通过严格依法监管进而为广大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各类食品才是最终目标。政府每做出一项服务承诺不仅意味着对一定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与配置且还意味着就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对公民和社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由于缺少公众的合理参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做出的监管服务承诺没有实际兑现,故不管是何种类型的服务承诺,都应该通过建立公民有效参与和社会评议承诺考核制度来保障实现。

此外,基于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且专家理性与公众的理性的差距,谁又愿意将自己的健康与生命交给一个自己素不相识甚至还可能觉得有点不靠谱的专家呢?而公众参与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利益集团或行政机关风险评估的危险,弥补专家受“从属性偏见”的影响而产生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参与风险评估而正确认识风险可增进公众对于风险评估结果的支持和接受同时亦可防止专家借口专业判断而恣意作为而避免走向所谓的技术统治。

三、促使公民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议

随着现代社会行政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参与行政是不可避免的话题,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公众所参与更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上的科学证明被附加了相应的价值因素,因而专家与民意之间的价值共识也就成了风险沟通中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目前此种内容主要是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表述。而通过给予法律保障与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实行分层次公众参与方式并加强相关宣传教育、政府做好公众参与的反馈与提升评估透明度等能够较好的促使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给予相关制度法律保障并多方位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一)立法机构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列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充分保证公众参与评估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公众可以获取相关的信息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表达想法,并相信有关程序会考虑其所提出的意见,可以积极参与提出意见与选择方案,可以评论部分正式方案,能够得到政府的反馈并被通知进程及结果。[5]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正式或非正式的专家咨询与论证会议时,应该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并能够充分代表公众的意愿;再如政府制定相关食品评估的法规的相关信息、文件和发表之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对该法规制定的时间、事实及现实基础的合理性评价,公众可以任何方式获得政府所依赖的信息。

由于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渠道极少,公众参与往往面对的是诉求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刻不容缓。如允许公众通过非政府组织在食品风险评估时对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议,开辟专门的意见收集机构并落实到位;再如允许公众利用媒体与新媒体反应公众的意愿,以厦门的PX事件为例,当地的公众通过短信突破信息限制和封锁进而聚合了公众力量最后使得PX项目改变了选址而取得了突破性的胜利。 (二)实行分层次公众参与方式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

由于不同的公众主体在参与的主观目的、采用的方式和掌握的技术方法的不同,因而不同的公众主体在参与的程度和深度上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参与的方式不当,有些参与就成了一种形式,甚至成为决策部门欺骗民众民意的手段。而有诚意的既深入的且有效的公众参与是一个信息充分披露、公众完全知情、形成交流互动、公众充分享有并不断扩大参与权利的过程。根据阿恩斯坦的观点,与公众拥有的最终决策权相适应,公众参与呈现出八个阶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为:操纵、训导、告知、咨询、展示、合作、授权以及公众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如以知识为基础或者以技术水准为基础,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公众参与方式,以期达到最好的公众参与效果。

作为有效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我们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引导公众有序的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中来。根据调查显示,日前在我国针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并不多,主要是一些零散的媒体节目或是相关部门在街头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且缺少对与食品相关的从业者的专业教育和培训。要想让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借鉴以美国食品安全评估机制中的公众参与模式的宣传,注重对食品行业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培训来强化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感并将其作为企业自强自律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部分,此外相关食品监管机关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与新闻媒体合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众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大幅度宣传。

(三)政府应做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反馈并提升评估的透明度

对公众参与的反馈是获取参与实效和增强公众参与信心的关键。然而政府的政策通常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相关因素起着重要的甚至决定性作用,而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参与却往往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实质性的监管作用甚至沦落为政府的推诿的替罪羊。故建立一个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反馈机制,最主要的是应在公众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两者之间搭建一个沟通和反馈的平台进而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政府食品安全决策与监管部门应对于公众所反应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积极应对并深入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对待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及地通报给公众。政府部门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加以重视,对征求的意见进行相关科学的论证,避免敷衍了事,对于不能接受的建议亦应说明理由及时反馈给公众并感谢其热心参与。总之,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切实遵循服务型政府的办公理念,在公众的心目中树立威信,使公众感觉到被尊重与被重视进而增加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积极性。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门机构应该制定并公开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及公众参与评估运行程序,公布出版的各类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相应的科学建议,并公开评估过程中的各类会议日程与记录以及科学专家的利益声明等以提升评估的透明度,将整个评估程序置于阳光之下以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四、结语

食品是我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每位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不仅仅事关人类的生存问题,更是一个影响到地区、国家乃至世界政治经济的大问题。本文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只依靠政府的行政强制管理,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监督,为确保公众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就必须将公众参与引入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中。通过给予相关制度法律保障并多方位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实行分层次公众参与方式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中并加强对公众进行相关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而政府应做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反馈并提升评估的透明度。使得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再是一纸空文而能落到实处,为塑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提供体制架构支持。

【参考文献】

[1] 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2] 杨小敏:《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之改革》,《浙江学刊》2012年第2期

[3] 曾娜:《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问题探讨》,《昆明学院学报》2010年 第5期

[4]彭飞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治理模式的重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年11 月第107期

篇11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一定数量死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的食品安全情况实施全程预防、全程控制。

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三、明确职责、落实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职责及响应。

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出事发地省级处置能力水平的;

4、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级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救助体系

一、浮梁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一)指挥部领导成员: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当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口负责人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二)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电信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响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4、县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5、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以及流通领域内畜禽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及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11、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违纪等问题的检查监督和查处。

12、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4、县电信局: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和删除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1、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处置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救护知识宣传、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8)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和评估;

(9)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副主任: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负责人担任。

3、联络通讯情况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人名单

(2)主要成员单位举报电话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浮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浮梁县朝阳大道68号)

电话: 2620836

传真: 2620829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组织。

(2)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与案件查办组

(1)组成:事故发生环节的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综合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5、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1)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

(2)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7、信息组

(1)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在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日常管理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

2、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5、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1、职责: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专家库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2)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

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定处理措施,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预警信息和建议,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明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1、报告单位及人员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及人员;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人员;

(4)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或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报告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县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和事故发生地通报,对可能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做好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一)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决定,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决定,iv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

1、特别重大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和食品安全事故事故(ⅰ 级ii级)涉及我县的,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启动相应专业组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县有关部门、乡镇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乡镇或县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理。

(2)被确认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决定立即启动《景德镇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和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并立即报告市、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其它紧急处理工作。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作出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组织实施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援救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报告。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后,向社会。

(二)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及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县直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应建立通畅的通讯方式,确定固定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参与现场处置的专业队伍应配备无线通讯工具,以适应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

(三)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四)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五)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六)物资保障

各级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的使用与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八)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宣教培训

篇12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抽样;风险;对策

1引言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是国际公认、普遍采用的食品安全基本管理措施,是从整体上统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也是监管工作由事后查处为主向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转变的重要举措[1]。从2014年至今,国家、省、市、县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年度抽检监测作为重要抓手,逐步加大抽检监测频次和品种覆盖范围,加强抽检信息公布力度,有效推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全过程包含了计划、抽样、检验、核查处置等一系列程序,首先由总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规定总局、省级局、市县级局的抽检监测食品品种、批次、抽检对象等,各级局根据总局计划逐级本级抽检方案,然后通过直接委派下属检测机构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检机构,由承检机构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将抽检监测结果汇总上报给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核查处置。抽检监测全过程中,抽样工作的规范性、代表性、公正性和时效性,将极大的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质量[2-4]。本文基于抽检监测技术管理机构和承检机构的实践经验,对抽样环节存在的风险开展讨论,并提出降低和消除这些风险的对策建议,籍此提高抽样工作的规范性、代表性、公正性和时效性,确保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准确可信。

2抽样环节各要素风险分析

2.1抽样人员

2.1.1抽样人员的风险

一是抽样人员能力培训不充分。目前针对抽样人员的培训来源于两个层面,一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针对承检机构人员的集中培训,这类培训时间较短,参加人员有限,无法覆盖所有承检机构的所有抽样人员;二是由承检机构自行培训抽样人员,培训的内容、标准无法统一,培训效果无从考证[2-5]。二是抽样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抽样人员未完全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未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的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程序,未充分熟悉食品分类,了解所有被抽检样品的属性、检验项目及检测标准,不熟悉抽样方法等[6,7]。三是抽样人员组织沟通协调能力不足。抽样工作往往时间紧,任务重,接触被抽样单位数量多,抽样人员不具备一定的组织和沟通协调能力,就无法科学合理掌握抽样过程的工作节奏,无法争取被抽样单位的积极配合,导致无法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抽样工作[8-10]。

2.1.2抽样人员风险导致的后果

上述风险一旦发生,将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结果质量。如:食品分类错误,造成计划中的某类产品多抽,另一类产品少抽;食品分类错误,造成检验人员按照错误的产品类别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抽样单中被抽样单位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检验报告相关信息有误,造成核查处置困难;样品抽取时发生污染、样品保存不当、抽样数量不足等造成无法检验需要重新抽样;与被抽样单位发生纠纷,导致抽样失败;抽样进度慢,导致未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抽样,影响后续检验进程等。

2.2抽样方法

2.2.1抽样方法风险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5]第十八条规定,应“随机抽取样品”,也就是说应避免在选择样品时的人为主观倾向性。但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历年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未针对每类食品和各类抽样场所规定更详细的随机抽样方法。在被抽样单位的经营场所抽取哪个区域、哪个批次的样品、如何抽取均是由抽样人员确定的。另外,每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规定了需要抽取的食品类别,却未指明类别中的具体品种。基于上述原因,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不同机构的抽样人员可能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法,选取不同的食品代表品种;二是部分抽样人员凭主观意愿随意抽取样品。如:为节约买样成本,有意规避价格高的品种,只抽取廉价食品;为提高抽样速度,在同一被抽样单位集中抽取大量样品等。

2.2.2抽样方法风险导致的后果

不同的抽样方法可能使同批次产品在不同检验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存在差异,而随意抽样或规避高价食品等行为则必然破坏抽检监测样品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3抽样地点选择

2.3.1抽样地点选择风险

抽样地点的选择则更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一是人情因素干扰被抽样单位的选择,如“有关系”的不抽,“没关系”的抽,“关系不好”的多抽;二是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抽样人员为避免路途劳顿和交通成本的增加,尽量不去这些地区抽样;三是农贸市场、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场所抽样配合度不高,而且难以获取正式发票,造成买样费用报销手续繁琐。抽样人员更愿意进入商超等经营场所抽样,降低农贸市场、食品“三小”等场所的抽样比例;四是生产环节抽样时,经常会遇到被抽样企业地址不详细、所处位置偏远、企业没有明显厂牌等情况,造成寻址困难。

2.3.2抽样地点选择风险导致的后果

一是凭抽样人员主观意愿选择抽样地点破坏了被抽样单位的随机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是廉政风险;二是交通不便地区抽样量偏少造成抽样区域的代表性受到影响;三是诸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食品安全风险更高的生产经营场所游离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体系之外,人为降低了问题发现的几率。四是抽样人员掌握生产企业信息不齐全,降低了抽样效率,影响了抽样进度。

2.4被抽样单位的配合

2.4.1被抽样单位配合度风险

在实际抽样过程中,被抽样单位由于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不理解抽检的目的意义,甚至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欠佳,对可能的处罚有惧怕心理,从而以各种形式阻扰抽样过程。如: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企业以负责人、仓管员不在或联系不上、企业停产、产品全部出厂售完等借口逃避抽样;少数被抽样单位用各种借口质疑抽样人员的身份,寻衅滋事,甚至给抽样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一些食品经营商户得知抽样正在附近进行,以关门闭店形式拒绝抽样。

2.4.2被抽样单位抵制抽样所导致的后果

少数被抽样单位抵制抽样的行为打乱了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在其他被抽样单位面前带了坏头,对抽检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了较严重的干扰和影响。

2.5“抽检分离”的执行

2.5.1“抽检分离”的执行风险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目前抽样与检测工作均同时由中标的承检机构承担,所谓“抽检分离”仅仅在承检机构内部实现,即承检机构组织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化验室人员开展检验,从而可能产生风险:一是由于缺乏有效外部监督,为节约人力成本,可能出现同一人既承担抽样又开展检验的情况;二是检测机构内部抽样与检验两个岗位的信息未有效隔离,内部制度规范无法确保抽样和检验人员公正性,检验结果易受被抽样单位利益干扰,检验人员存在“权力寻租”可能。

2.5.2“抽检分离”未有效执行造成的后果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为监管服务的,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靶向性的重要技术支撑。抽检实际未分离,导致抽样公正性存疑,降低了抽检监测活动的公信力。检测机构自抽自检得出的检测结果可能无法真正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执法的依据,无法真正指明风险研判的重点方向。

3降低和消除抽样环节风险的对策建议

3.1建立统一的抽样人员资质保证制度

一是规范培训程序。制订抽样人员必须学习的各类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学习目录,通过统一集中培训、网络培训、承检机构组织培训、人员自学等多种形式相结合,采用学时学分制对培训内容完整性进行评价。二是统一考核发证。对完成培训学时学分的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资质证书和工作证。抽样人员资质设置为承检单位参加抽检监测任务投标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三是通过承检机构飞行检查考察承检单位培训程序的履行程度和抽样人员的持续胜任程度。四是完善抽样人员监督惩处机制,在发生因抽样环节重大失误造成食品监督抽检监测结果失真、引起企业异议投诉并被证明为抽检实施部门责任、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等情况后,相关抽样人员可禁止其参加食品监督抽检监测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11-15]。

3.2完善随机抽样规范

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权威技术机构和专家,制定抽检监测随机抽样规范,针对不同种类食品和不同抽样场景的特点,遵循统计科学,细化抽样方法,规范抽样部位、抽样数量、抽样工具、样本组成方式等,从而使各承检单位的抽样方法保持一致性。

3.3改进购样经费管理

为了防止中标单位为降低买样成本只抽取廉价食品的倾向,各地在抽检监测经费管理中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在招标中规定买样费用不得低于某个额度;或者设置抽取高价食品的比例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议进一步改进购样费管理,设立购样费用专项基金,承检机构凭购买凭证实报实销,不占用中标金额,杜绝只抽取廉价食品抽取倾向。

3.4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宣传引导

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被抽样单位正确看待抽检监测的作用和意义,促使其提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以抽检监测为契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积极主动配合抽样。对拒绝抽样甚至野蛮干扰抽样工作的企业和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抽检监测工作的权威性。

3.5探索实施

“抽、检机构分离”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中实施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分离,同一批检验任务,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建议由各抽样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原有稽查、执法人员,在内部组建专职食品安全抽样队伍,由于这样的队伍为财政供给,没有盈利性质和动机,又了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状况,相较于第三方机构,更能够忠实的执行抽检工作规范,把握监管靶向性,提高问题发现率。

3.6在抽样中贯彻

“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议在抽检监测抽样环节加快贯彻“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即在抽样过程中随机抽取抽样对象,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情况及抽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被抽样主体名录库和抽样人员名录库,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这样就堵住抽样和被抽样双方“通气”、“打招呼”等漏洞,“检查谁、谁去查、怎么查、何时查”全部由平台随机公开抽取,保证了抽样的公正公开。另外,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定被抽样单位后,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地址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配合,对各种形式的逃避抽样行为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

3.7完善承检机构检查机制,确保抽样过程合法合规

建议对承检机构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飞行检查中考察抽样文档记录、抽样影像等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抽样硬件装备的实际配备状况,考察抽样人员的培训经历和实际能力。还可以在承检机构抽样实施过程中随机派出观察员,考察承检机构的现场抽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篇13

随着以小餐饮为重点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杭州百姓的早餐正逐步实现“退路入室”,一个又一个的“采荷厨房”式便民早餐广场、小餐饮联营店正在杭州市民身边悄然出现。

早餐广场是杭州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成效的一个缩影,也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持续监督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成果。

继2008年、2009年先后开展生产领域、加工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专项评议后,2010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又对流通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项评议,实现了食品安全工作“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督。

明察暗访 多方征求市民意见

立体调研 力求了解真实情况

说起2010年的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专项评议在总结前两年专项评议经验的基础上,特意增加了暗访环节,希望能够掌握杭州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农贸市场的真实情况。

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高校和生产型企业集聚的地方,也是杭州流动人口最密集的区域之一,食品安全监管难度相对较大。正因如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查组便将暗访重点选在了下沙。

2010年3月初春的一个夜晚,调查组兵分两路,顶着尚有些料峭的春寒,走进了下沙灯光点点的夜市。

在浙江理工大学生活区门口,有个已有一定规模的夜排档,调查组碰到了几位正在买夜宵的男生。

“同学,你们经常来这里吃吗?”调查人员试探着问道。一位男生微笑着点点头。

“那你觉得在这儿吃东西,卫不卫生?”

男生嘿嘿笑道:“比以前好多了,现在都用一次性碗筷,东西都是现做的,原料也都挺新鲜,还是蛮干净、规范的。”

“这附近,现在有没有路边摊了?”

“很少了,已经不大看得到了。”

在商业街的“和氏豆浆大王”,大师傅们正在厨房里忙碌着。调查组发现这家小店的卫生状况挺不错,还有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在店堂的墙上,整齐地挂着各类证照,“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里还贴了一张圆圆的“笑脸”。服务员说,这是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后贴的,卫生状况好、顾客满意度高的贴“笑脸”,反之就贴“哭脸”。

据了解,这种贴“笑脸”、“哭脸”的做法,目前已在全市小餐饮店中推行。食品安全状况简简单单地化成了一个符号,也成了顾客选择消费场所时的一种明确导向。

暗访中,调查组也发现个别小餐馆的卫生状况不容乐观,证照也不齐全。在高沙社区农居点的一家小餐馆里,调查组找不到任何证照,一走进厨房,只见墙上地上油污不堪,配菜桌上、水池里杯盘狼藉,垃圾桶、泔水桶满得直往外溢,一旁还堆放着一大堆碗筷……

随后,调查组又走访了几家农贸市场。在高沙农贸市场,调查人员了解到,这里配有专门的检测人员,每天对每个摊位10个批次的样品进行农药残留、吊白块等方面的检测,并把检测结果公示在门口的电子屏上。

不过,除了这些规范的农贸市场,杭州仍有大量无证无照无监管的马路菜场、临时集市。在余杭区良渚镇杜甫村靠近104国道的一块空地上,调查组就发现了一个规模较大的露天农贸市场。用几块水泥板做的摊位上,聚集了五六十个摊贩,蔬菜、肉类、卤味、小吃一应俱全。可是,这里的东西不仅进货渠道不明,而且没有经过任何检测,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与此同时,也有热心市民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调查组提供了市区内大量马路菜场、无证摊贩的资料。

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努力,调查组通过暗访、实地视察、听取部门汇报、网上征求市民意见等形式,充分掌握了流通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形成了一份《关于杭州市食品安全(流通消费领域)工作的调查报告》,提交专项工作评议会审议。

评议各抒己见

现场“会诊开方”

2010年4月22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杭州市食品安全(流通消费领域)工作评议会,所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参与了评议,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工商、卫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杭州市副市长沈坚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杭州市食品安全工作(流通消费领域)情况的汇报和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还观看了暗访专题短片。

分组审议时,针对流通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与会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个直抒胸臆。

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人称“八顶大盖帽”,结果造成了各部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市人大代表孙彰道说:“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问题,建议政府部门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管理新模式,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以一个部门监管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主动配合的监管模式。”市人大代表管庆伟认为:“分段监管造成了不同环节之间形成管理盲区,如卤味摊点、前店后厂等都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的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快食品安全配套法规的立法进度,以此来解决监管主体不明、部门间相互扯皮推诿等问题。”

如何解决群众消费需求和对无证无照摊贩规范管理的矛盾,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来自江干区的市人大代表步汉英说:“钱江新城很漂亮,但要吃根油条却要跑到几公里以外去买,配套服务设施的不健全,给无证无照小摊贩提供了商机。建议规划部门在规划新建小区时,充分考虑小餐饮等一些配套设施的规划。”市人大代表张少燕在前期充分调研后发现,许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辨别食品安全与否的能力和知识相对缺乏,有时为图方便、图便宜,在明知对方无证或卫生不过关的情况下,仍经常到小菜店、小排档、小作坊等地消费。为此,她建议,一定要增强市民食品安全意识,倡导自觉选择规范、安全的商家、市场及餐饮店消费的意识,自觉购买通过质量认证或安全检测的安全食品,着力营造食品安全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关于如何加强对无证经营户的规范监管等问题,代表们也积极献计献策。市人大代表杨涤提出:“要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三级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无缝监管。”李国平代表认为,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户,政府部门要“开前门、堵后门”,加强对他们的帮扶引导,主动协调办理各类证照,指导完善经营场所设施,规范食品经营秩序。

…………

会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并不时地在笔记本上做着记录。

沈坚副市长在随后的发言中,诚恳表态:“我们一定以这次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为契机,认真研究和积极落实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巩固已有成绩,抓好问题整改,不断加强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的真知灼见,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给了市政府。

拟立法监管食品安全

人大监督仍在进行中

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的持续监督下,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围绕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自2008年底正式启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以来,杭州市相继启动了从猪肉、蔬菜到水果、水产和茶叶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建立了具有“杭州模式”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2009年全市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009年、2010年,杭州市政府连续两年将市民早餐广场建设列入政府实事工程,目前主城区已建成74个便民早餐广场。

2010年,杭州市疾控中心已在杭州范围内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对市民需求量最大的生鲜和冷藏肉、生食蔬菜、凉拌菜、熟肉制品等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食品安全警示。

截至2010年9月底,杭州市卫生部门2010年检查小餐饮单位36299家次,规范率达98.44%;98%以上小食杂店食品安全制度和责任承诺上墙。与此同时,杭州市质监部门全面阻击地沟油回流餐桌,共检查了6840家次餐饮单位,抽样检测了251批次食用油,未发现有餐饮单位使用“地沟油”。

…………

2010年11月9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了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流通消费领域)评议意见的正式复函。杭州市政府表示,为了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他们将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切实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不清、主体不明,特别是职能交叉或上位法规定不明确带来的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

篇14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测 存在问题 实效性 对策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49-02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但是,发展过程中的弊端也日益呈现。食品安全就是其中矛盾比较突出的种类。食品安全是民生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能否位置基础发展的稳定性。在这样的形势下,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是保持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推动因素。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革。从质量标准制定,到适宜的解决方案,都要进行逐级审批和监督。食品安全的监测工作需要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拓宽思维和方法。

1 我国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食品安全监测设备陈旧老化,监测能力差,不能满足现代监测要求;检验方法标准滞后,监测方法落后,各种监测尺度不统一;监测队伍整体水平、技术能力、研发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低下,严重缺乏监测人才;监测制度不完善,制度缺乏执行力,不能有效地落实;缺乏科学技术支持体系,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

2 提高食品安全监测实效性的对策方法

2.1 加大监测“硬件设施”建设,是提高食品安全监测实效性的基本条件

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提高食品安全监测实效性,首先要解决的是加大监测设备投入,满足食品安全监测需要,由于食品品种的日益增加,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逐渐降低,各式各样的新型食品拥入市场,给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对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也要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向着高技术化、便携化、信息化和速测化迈进,要加大对监测设备财政投入,将监测建设投入纳入经费预算,落实设施、仪器、科研等各项资金,只有不断更新新型的监测设备,才能更全面的进行食品安全监测,运用各种先进的检测分析手段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筛选、分析各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才能有效的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是人们食用健康食品的基础保障。

2.2 加大监测“软件设施”建设,是提高食品安全监测实效性的重要工作

再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没有专业人才和职业道德素质高的人去实施也是等同于没有。目前,从食品安全监测角度来看,存在的严重问题就是“人”的问题,比如,监测人员技术水平落后、思想落后、道德素质不高,制度管理和落实不到位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监测体系等问题,亟待解决。

(1)要加大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人才是企业发展的竞争对象,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唯一条件,在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对整个监测工作也是同等重要,对于质检监测机构来说,要从单纯的检验检测提升到检测技术研发方向发展的转变,离不开人才,所以,质检监测工作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素质,积累和储备各种人才。首先,将现有的骨干人员培养成为科研人员。要挖掘质检监测机构的队伍中的潜力骨干,确定重点培养对象,通过培训和培养使其成为科研人员,带动监测能力提升,其次,要提高质检机构的准入门槛,将一些真正具有专业、有能力、有水平的人才招录进来,净化和纯洁监测队伍,提高整体监测水平。

(2)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和落实各种监测制度。对于食品监测工作,要建立一支有力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发挥组织带头作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分配,要利用现有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监测作用,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建立监测信息分析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并强化落实,发挥制度管理的作用,将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应用的具体的监测工作,最大化地提高食品安全监测实效性。

2.3 建立有利的科技支持体系,是提高食品安全监测实效性的有效保障

有关质检机构要将食品安全监测作为提升检验和科研能力的切入点,推动检验标准和建议方法的不断进步,逐步发展运用高端、精密仪器,缩短监测时间、提高监测标准、降低人为因素差距,是建议设备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大力发展建议科技,力求在检验仪器、建议技术方面不断有新突破,不断提升检验标准,并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检验结果及时,最大化地降低人为干扰因素,真正建立食品安全防护体系。

3 结语

我国的社会发展现实决定了必须要进行基础行业的深化改革。食品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需要进行彻底的模式转变。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要在未来的发展中,确立制度的完整性,实施过程的严格性,结果处理的严肃性。在监测过程中,做好新先进设备的引进利用,专业检验人员的选择和培养,信息技术的应用,逐步建立科学联动的体制,保证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能够为食品工业服务,在实际操作中,扩大监测的技术范围,形成发展型的监测模式。

参考文献

[1]陈念.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效性分析[J].武汉科技大学,2012.

[2]陈啸宏.提高认识,依法履责,扎实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2).

[3]刘瑞兰,徐丽芳,范洪斌.浅谈基层食品安全应急检验工作的现状与发展[J].预防医学论坛,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