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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

篇1

一、当前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现状

目前,我市的食品安全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近年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毒有害,如,毒木耳、毒大米、毒奶粉、病死猪肉、毒火腿、毒香肠,蔬菜农药残留等。二是“三无食品”,即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标准的食品,也有冒用商标、伪造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三是变质劣质,主要是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坑害消费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_、食品流通领域缺乏必要的质量安全准入机制。主要表现在,一些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售假者有机可乘;食品经营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识假辨假能力差,使不合法食品进入了流通领域;一些经营者贪图私利,蓄意购进和出售低劣食品,不讲信誉,缺乏良好的商业道德。

_、食品加工环节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目前,食品加工企业具有多、小、散、乱的特点,小作坊比较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有的甚至无证无照。少数生产者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降低成本,谋求最高利润,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在农产品方面,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的现象严重,导致有毒有害的产品进入市场。_、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亟待加强。当前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不能做到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有的一味贪图便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誉极少关注,也不在意商品是否有合格证、保质期,质量是否过关,客观上使假冒伪劣商品有了销售的市场。

_、各地领导的重视程度不一。领导重视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和有力保障。目前,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本文来源:文秘站 程度不一,有的认识高一点,抓得紧一些;有的时紧时松;还有的政府很少出面,只是部门各自为政,各自行动,形不成合力,形不成声势。

_、食品质量监管体系没有形成。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工作更是面广量大,容易出现监管的盲区和盲点。如,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以及宾馆、饭店、学校等集伙单位。目前,食品安全涉及到工商、卫生、质监、农林、食品药监、粮食等__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存在着条块分割和管理领域的交叉,没有能够形成一个分工明确、信息互通、合作密切、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没有能够编织起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的互动网,监管的整体效能不强。现在,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极为关注,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健全监管网络,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在流通领域内构筑起放心消费的环境,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加强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建议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抓好食品安全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力争通过_年努力,使××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实施意见》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省平安县(市、区)评审条件》,作为对各地的考核依据。各地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实行了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制,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区域,有关部门将按严重程度食品质量安全警告或警示,直至整治合格后解除。《实施意见》要求,在生产领域,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实施强制性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流通领域推行以经营企业自律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计划,每个行政村在现有的各类小商店中,确定一家将其改造成"放心店",带动其他商店规范经营。同时,还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模式,现提出如下建议:

_、加大对食品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力度。《××省食品卫生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去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为当地食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以上要求,建议市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职能工作之中,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实施意见,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及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控制体系,努力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能有条不紊地进行救援处理;抓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部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行动快捷、步调一致的工作格局。同时,建立食品质量监管的考核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食品质量监管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_、积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在近年来实施“肉菜粮放心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抓好拓展,将豆制品、卤制品、水产品、畜产品、食用油、调味品纳入放心工程范畴,建立相关的标准、制度、规定,加强监管,保证质量。扩大无公害农(水)产品生产基地,充分显现无公害肉禽、蛋禽、生猪、奶牛基地的规模效应,形成比较全面的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体系。在农贸市 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通过产地挂钩,引入市场,引导消费。同时,积极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建立放心食品销售网络体系,在乡村、社区开设“放心连锁超市”、“放心店”,扩大放心食品的覆盖面。

_、健全食品质量监管网络。紧紧抓住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食品监管体系。一是在生产领域把好产品质量关。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实行质量认证标记,对未获得质量认证的食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加大对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使用药物超标的治理,积极引导农(水)产品基地建立以自检为主的速测网络。二是在流通领域把好市场准入关。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引导市场、商场、超市和食品经营户建立《进货索证索照索票》、《进货商品质量检查验收》、《供货企业食品质量保证承诺》、《不合格食品撤柜召回》等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完整的购销台帐,保证各环节进货渠道合法,加强检测检验,把好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三是在消费环节把好卫生检查关。切实抓好餐饮业和学校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对餐饮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规定,确定重点环节进行监管;在学校依法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卫生责任制,并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篇2

(一)定义

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指国家对食品安全行使监管职能。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决策的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简单说就是公众依法定的权利义务,通过一系列程序,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参与决策活动的制度。

(二)意义

1.克服政府失灵

制度经济学观点认为,纳税人、政治家、官员或投票者在政府管理政治的过程中的品行是不会发生变化的。现代科技发展,人们己经无法利用原有经验把握食品质量。这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对于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上的极端不对称往往导致其优势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扰乱市场。而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包庇问题企业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独立经济人身份。其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唯有引入公众参与监管才能平衡信息,克服政府自身弱点。

2.实现民主法治

我国宪法赋予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正是我国民主法治的体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既是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根本要求。

3.创新社会管理

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繁杂,管理成本巨大,政府负担重。这使政府需要依赖更多社会力量来分担压力。政府作为自私的经济人,也需要社会力量监督。温总理在会议上指出,我们要认识到自身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努力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将政府从传统的一揽子监管模式转变为引入公众参与的服务型监管模式。实现监管的全面性,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管理社会事务。

二、制度不足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制度仅有《食品安全法》第3条,第8条及第10条的规定,这要求我们必须克服不足完善该制度。

(一)公众获取信息不足

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是参与的重要前提,而食品安全信息本身由于其范围的不确定,包括可知与不可知的信息内容,以及获取的方式途径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公众根本无从获取信息,更谈何参与。

(二)举报权利实现困难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公众有举报食品问题的权利,但对于可举报的范围,向谁举报,以何种方式举报等都未做细化的规定。且作为弱势群体的举报者自身的保护问题也未明确。导致现实中公众举报权利难以实现。

(三)建议制度流于法条

我国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立法对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规定流于形式,使得这项权利成了宣示性权利。立法中对公民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途径未细化,严重制约了公民批评建议权的行使。这要求我们完善建议制度使公众可以真正依法行使这项权利,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

三、建议

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从国家和公民两个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国家层面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

作为公众参与监管的提前,国家必须通过立法保证信息的公开。建立包括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者三位一体的信息公开体系。公开涵盖食品安全的各领域、各环节的信息,对违背信息真实公开的一方给予严惩。确保公众可获取的真实信息。

2.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举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应明确举报范围、方式、受理部门并采取多种举报行使。对举报者给予保护。鼓励并奖励举报行为。

3.建立食品安全专项建议制度

建立接受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的专项制度,将《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进行具体细化。更好地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使公众在监管中的批评监督权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二)公众层面

1.壮大社会参与力量

为更好实现公众的参与的作用,需要我们组织壮大参与的力量。尤其是吸收食品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充分体现出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各环节各领域的作用。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

篇3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1食品安全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6年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伞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指“为确保食品安伞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2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

我国是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消费、出口大国,但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30多f家食品生产单位,但许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管理水平不高,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程度低,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1)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均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全球性和社会性热点问题。环境污染以及一系列诸如生态退化、资源枯竭、臭氧层破坏、酸雨等伞球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水源、大气、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以及饮水、粮食、油料等吸收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

(2)农药,兽药,化肥的滥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目前,农药、兽药、化肥滥用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了防止病虫害,提高产量,改进外观品质,大多数农作物、畜禽在生产过程中都要使用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药的应用一方面大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威胁“食品安全”的复杂局面,农药残毒正危害人类健康。由于人类随心所欲地使用农药,造成了无法克服的农药残毒污染食物。

(3)生物性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食品的生物性污染包括微生物、寄牛虫、昆虫及病毒的污染。微生物污染主要有细菌与细菌毒素、霉菌与霉菌毒素。近几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对全国部分省市的生肉、熟肉、乳和乳制品、水产品、蔬菜中的致病菌污染状况进行的连续主动监测结果表明,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仍占首位,高达39.62%。

(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它无法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较重,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食品卫生事故时有发生。二是职责不清。我国现行食品监管机构分工不明确、部门和部门不统一,导致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等情况的出现。还有各地区各部门标准不统一。另外,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也比较落后,检测人员的素质也有待于提高。

3有效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议

(1)保护生态环境,大力研发生态类农药、兽药和添加剂产品。保护生态环境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途径。保护生态环境,开发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趋势。制订我国中、长期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研究和开发价无残留、无污染、全替代的农药和非抗生素、化学药品饲料添加剂,这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农药、兽药、化学药物残留问题的长远目标和有效解决办法。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联合多个部门参与研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并赋予其强制性及可行性。结合我国食品卫生检测标准比较落后的特点,根据我国蔬菜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农药、兽药残留严重、重金属超标等突出问题,参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制定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执行标准,同时,还可以将一些标准适当限制进口,保护并促进我国蔬菜业和动物源性食品产业的发展。这对于中国食品安全建设具有核心作用。

(3)加强食品污染与生物性监测体系建设。通过持久地开展并加强食品污染与食源性疾病等生物监测,有效地收集有关食品污染信息,鉴定常见污染物的来源与污染原因,确定国家食品污染水平和对健康的危害,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可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确定问题。食品安全规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仅仅依赖政府机制,也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规制目的。政府监督作用有会出现失灵现象,仅仅以法律和行政监督难以达到理想的规制结果。为从根本弥补这一缺陷,就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报道、企业食品安全协会和民间团体与个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喻凌寒.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在食品和临床检测中的应用研究[D].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2007.

篇4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意义;建议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20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们生命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可是,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让我们开始关注食品安全的问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注水肉、苏丹红、瘦肉精等劣质食品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的安全检测尤为重要,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质监部门的一个大课题。

1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1.1 食品质量安全的含义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包括:一是食品的质量,即直观性品质特性,就是食品的“色、香、味、形”和非直观性品质特性,如食品的安全、营养及功能特性。二是食品的安全性。广义地说,是食品完全无有害物质和无微生物的污染。狭义地说,是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下长期食用,不会对食用者产生不良反应,包括一般毒性和特异性毒性,也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所导致的急性毒性和长期微量摄入所导致的慢性毒性。三是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是对最终产品而言,“食品卫生”是对食品的生产过程而言。

1.2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食品中这类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率不断下降。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被病原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因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工作刻不容缓。

1.3 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爆出,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多年监管实践表明,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除初级农产品污染外,还存在小企业、小作坊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问题。小企业和小作坊既难以取缔,又难以严格监管。假冒伪劣食品发现难、处理也难,多数情况下只能处以罚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分段监管体制尚不完善,导致监管责任泛化的趋势。由于监管职能分治、责任边界不清,使在日常监管中存在监管死角,责任分工不明确,减弱了责任追究制的效果。

2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建议

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

应当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步入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对现有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整合, 整合了世界各国采用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标准与技术规程。建立政府的高效、完善的技术检测标准。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检验人才的培养,提高安全检验人员的素质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提高食品检验的准确性

选择合理检验方法。根据检验性质、实验室条件及样品中待测成分的含量来选用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应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合理操作。选择使用精确的仪器。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仪器存在的问题。

2.3 提高检测人员技能和素质

为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造就一批精干、懂业务、懂法律的质检队伍。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对检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全方位培训,可以采用自学、邀请专家授课等多种方式,从检测技术、质量意识、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水平培训等方面进行培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让检验人员工作能力得到提升。

2.4 检验环境要适宜

在容量法分析时,检验环境要求很高,需在20℃的室温条件下进行。比如:在测定葡萄酒中的酒精度、总浸出物和啤酒的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时,在用容量瓶量取馏出物及残留物时,要求在同一温度下定容,以消除温度对体积的影响;测定饮料中的可溶性固形物时, 只有温度校正的范围是10℃~30℃,才能查出校正值,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所以,在理化检验分析中,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一定要选择适宜的温度环境。

2.5 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5.1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首先,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信息征集制度、信用管理体制和信用奖惩制度。其次,通过举办知识培训、法制讲座、理论研讨、技术咨询等形式,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宣传,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督促、引导、警示和惩戒功能。第三,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度的作用。

2.5.2 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建立食品质量信息收集机制,加强对市民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采取街头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进社区、进企业宣传的形式。发放《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提升人民食品安全意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度,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酿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篇5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

篇6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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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必须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与可使用,还包括实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讨食物物质的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中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对人身、财产或其它造成损害的笔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销售商索赔,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款的十倍。

二、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是法律审批中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导致的损害而造成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造成侵权损害是的赔偿标准原则。当前我国对侵权的归责主要有无过错、过错和公平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归责提出因食品、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民事赔偿的范围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唯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总体上看该条法律条文十分笼统。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而食品作为侵权主体的中重要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者索赔交通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导致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在民事侵权中进行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但精神损失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难以确定,侵权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维权过程中各执一词,难以真正判定。

三、从民法视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欧美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行为实施人一旦存在主观意愿上或由于疏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力证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举证,应当将举证责任归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方,如果食品生产销售方能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则为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归责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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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和强化食品安全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举措:

一、调解优先。对案件争议不大,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适用诉前调解机制化解纠纷,优化畅通食品安全诉讼的渠道。通过诉前调解,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商户亦可从中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二、快审快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从2016年至目前,我院共受理产品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共计88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4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类案件,保证了庭审高效快捷,减少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肃清了食品安全的雾霾。

三、准确把握民事法律适用。准确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遵循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来分配举证责任,进行利益衡量,把握法律适用,依法支持食品消费者提出的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提升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主动性。

四、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全方位监管。对该类刑事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同时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量刑意见,统一量刑标准,保障该类案件的均衡性,及时惩罚犯罪行为,树立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注重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在各类食品案件审结后,对存在问题的商户耐心进行教育,让其进一步了解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同时,制作带图片、视频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小文章,并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推送给公众,以便于群众更了解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提升群众法律保护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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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职能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量的安全(food security),即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供应保障是否充足;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即(food safety)食品质的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世界食品贸易的持续增长,食品安全越来越为广大民众所关注。所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我国今天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参与全球社会的一个副产品。于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监管有必要成为构筑食品安全体系的一种手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能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看,食品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这就导致流通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简单地说,就是存在使交往或交易当事人的一方拥有与交往或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没有,从而造成交往或交易的结果可能会由于拥有信息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明显不利于缺乏信息一方的局面①。作为经验品,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正确评价;作为信用品,消费者使用后也无法正确检查和评价其特征。 这就需要由足以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并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来规范,有效地将信用品转换成经验品,来保证生产者向外界传达信息的真实、准确,建立起供求双方间的信任关系,以完成商品交易。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性,除依靠市场外,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务,正如欧文・休斯所认为那样,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都包括确定法律基础、保持经济的稳定、向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保护弱势群体及保护环境等基本责任②。因此,如何从自己的角色和实际出发,认清管理职能,履行好管理工作,是政府做好食品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三、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的实际,不断地进行监管体制的调整,以进一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各个环节尚难以满足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监管制度

政府通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对保障促进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监管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根本保障。但是,法律体系漏洞与落后,使政府在行使监管职能时乏力,为执法带来很大困难。而法律的惩罚效力弱,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作用,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此外,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为了对食品安全实施全过程控制而建立的,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各环节及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标准亦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环节间的标准沟通及兼容性尚未上升到具体法律条文的相关标准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良性运行。

(二)监管体制

表面上看,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很重视,事实上却是各自为政。各部门在各自不同环节行使各自的权利,看似分工明确,扯皮现象却时有发生。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行业的特殊性注定了无法单纯依靠行业自律,必须走市场主导的道路。而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尚无对食品安全统一的收集、整理、储存、等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决策的支持作用,亟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信息反馈收集和处理机制,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信息沟通机制,还存在信息通道不畅的问题,政府部门上下难以协调统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此外,由于主要监管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自成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可能更多关注自己本系统或本地区利益而不是国家规定,以至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行动。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的职能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才能更好地实现替代作用。因此,加强立法,健全法律、法规是我国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要理顺食品安全管理关系,规范生产流通,为食品产业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管理环境。要从法律上明确食品经销实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通过经销实体的自律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对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对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重新分工,做到一个环节只有一个部门监管。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

参考文献:

①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一版).杭州: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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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救济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黄厚圆、 李治芳,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 夜市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与法律结合起来,我们称之为“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就夜市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而言,主要有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和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由于夜市一般不会发生大型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从我们小组成员的调查走访看也确实是这个情况,因此笔者在此不再对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作介绍。

(一)开封夜市食品安全现状

(二)开封夜市食品安全分析

1.经营者经营方面。由于夜市是小本经营,经营者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尽量减少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因此出现防尘设施不健全,餐具未经消毒,猪肉上撒添加剂冒充羊肉串卖等现象。

2.消费者心理方面。我们小组通过对“当你吃到有问题的食物后的态度如何?”这个问题调查统计发现有60%的消费者自认倒霉,不会去维权。

由于夜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小额分散型”的,消费者的损失一般都比较小,受损害的消费者可能有很多但却比较分散。这类案件中虽然受害人根据实体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但是基于理性人的经济成本分析,一般没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利用消费者的放任心里,夜市的摊主就有可能毫无风险的获得较大利益,这显然不利于规范夜市摊主经营,更有害于开封“千年夜市升级改造工程”。

3.行政主体执法方面。我们通过调查统计发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环保局等部门未做过实质性的检查,只有城管、管委会偶尔进行突击检查,效果也并不明显。我们总结出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直接导致追究行政责任的困难,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最终都不会承担责任。第二,工商等部门的作息时间和夜市市场经济的作息时间不一致,导致夜市摊贩的经营行为游离于有关部门的巡查监管之外。

二、夜市食品安全的法律救济途径及其不足

通过调查统计发现,98%夜市中的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会选择诉讼解决解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消费者救济途径的比较分析

夜市中的经营者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消费者享有的是民事权益。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的合同责任(或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消费者和夜市中的食品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但针对夜市食品安全消费而言,损害赔偿其实并不经常出现。摊主顶多是采取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

在食品尚未造成销售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之前,消费者只能依据和销售者的买卖合同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食品已经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后,就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了合同债权而产生的;而侵权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而产生的。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如果食品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以过错为原则,因此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就需要对过错、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方面进行举证,显然,这对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要求非常高。

但是,如果消费者选择以侵权行为进行救济那结果就大不相同。首先,侵权责任不要求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就食品安全侵权而言,原告可以是食品买卖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表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以无过错为原则。即消费者因食品安全受到侵害无需证明侵权方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是在食用食品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二)公益诉讼救济模式分析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解决群体纠纷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但代表人诉讼实施权的获得需要被代表人的授权,主要是“登记”和“推选”,然而夜市中的消费者是不愿意为了微不足道的小利益专程去法院登记的,最终导致该制度很少被应用。此外,2015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做了具体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且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是非常有利于消费者民事权益的保护的,但是由于夜市中的消费者大多是小额纠纷,因此很多消费者不会选择诉讼,即使提起诉讼也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导致相关法律规定被闲置。 (三)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之不足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食品造成损害后果条件下,夜市中的消费者选择侵权责任进行法律救济对自己最为有利。但在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前提下就只能选择违约责任就行救济了。夜市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导致许多受害者不会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很少被适用,同时非讼制度也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夜市消费者实际的“权利真空”。

三、健全夜市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机制

改善夜市的食品安全环境需要消费者,经营者和行政主体的共同努力,如何充分调动三方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机制。

(一)健全夜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制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做了原则性规定,把具体管理办法交给省级人大立法,这可能导致夜市食品环境的恶化。有学者指出:“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到现在,各省对对小作坊的立法并不积极,五年来仅有三分之一的省的立法,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漏洞。”因此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应该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做出更加具体的规范,例如,准入门槛、最低食品安全标准、监管主体、纠纷解决主体等。而省级人大则只能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

此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将加大对市场监管主体不作为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和九十六条。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应当”二字体现了强制性,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官员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可能影响自身政绩考核。此外当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时法院不仅可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还可以对其进行拘留,这也促使着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对于行政主体执法与夜市食品经营时间冲突问题,我们认为杭州上城区推行夜市错时监管制值得借鉴。具体做法是联合区卫办、食安办、城管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夜市巡查联合执法队。主要检查三方面内容:一、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等各种执照,二、是否建立规范的食品台账索证索票制度,三、现场抽查看是否能马上查到进货记录、进货凭证。建议这部分内容可以由河南省人大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前提下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处理好各主管部门的权限职责,同时对于相关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严格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处理。

(二)健全夜市食品安全诉讼模式

诉讼模式机制方面,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可以借鉴,美国的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很多,按照是否进行公力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商业促进局、消费者建议小组、或仲裁等解决消费争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这方面的工作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来做。司法救济方面是建立小额法庭解决消费争议。这点与我国的简易程序颇为相似,但是随着受损害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小额诉讼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因此美国建立了集体诉讼制度。它不仅节省了诉讼开支,而且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分开审理可能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就夜市的食品消费者而言意义更大,它有利于消费者积极的行使权利。

就开封市而言,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屡遭侵犯,一方面是因为夜市摊主的违法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笔者认为可以先按照美国的做法设立一个小额法庭,将来时机成熟在开展集团诉讼,因为不像代表人诉讼,集团松松不要求全体利害关系人的特别授权。这样既能惩戒夜市摊主的非法经营行为,又能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二者良性互动,改善开封夜市的食品经营环境。

(三)健全夜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主要是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本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现实是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在某种意义上确是“官办的社会团体”。从我们的调查上看确实是这样,开封市的消费者协会和开封市工商局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开封市工商局的副局长是消协的主任。在这种情况下消协只是工商局的附庸,其就没有什么独立性而言,也就很难发挥它应有的社会监督职能。笔者建议由消协中分离出一个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夜市的食品卫生安全,这个分支机构应当保持其独立性,经费可由国家专门拨款而独立于地方的工商部门。然后由分支机构招聘夜市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后处理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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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共有食品加工企业16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1家,食品流通企业1816家(商场超市82家、食品杂店1734家),农贸市场21家(经营户1518户),餐饮消费单位1736家(宾馆饭店1452家、学校食堂115个、单位食堂169个),生猪屠宰加工点1个。食品安全,责任重大。近年来区政府以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为契机,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目标,下力推进食品放心工程,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不断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迄今全区未发生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逐步增强,全区食品安全形势较为稳定。

(一)加强了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管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近年来区政府加强了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纳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体系,并逐年加大了财政投入。按照“一个监管环节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定了《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依托街道基本建立了基层综合监管平台,初步形成了区街居三级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着力于食品安全环节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基本落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各自监管责任,以“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卫生关”这四大环节关口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为重点,努力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所遏制。针对重点品种、重点时期和重点区域,调动相关部门和街道力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合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区政府及各部门在整治市场和经营性公共场所、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形势和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期望及切身感受依然不容乐观,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政府在实施市场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整治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主要有:

(一)综合监管机制尚有不足,政府监管责任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区政府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街道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社区聘请了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员,目的是形成以网格化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监管责任网。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管合力不明显,网格化的监管责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落实。处于网底的街道、社区和环节监管的部门之间在责任上还有模糊认识,工作协调不够科学。当前基层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重心下移的现实需要,街道综合平台作用发挥不明显。街道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是城管队伍,社区信息员更是身兼数职,面对面广量大的监管对象和繁重的监管任务,显得力不从心。加上街道没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执法权限在条口部门,发现问题难以及时执法管理。二是目标管理的考核效应不明显。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虽然列入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但未列入区年终“四个文明”综合考核体系,对部门和街道目标管理的刚性约束不够。三是工作信息整合利用不够,信息的尚未建立常态化的通报机制,负责环节监管的各部门信息网络未能互联共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质量和效率。四是监管检测设备、标准、手段等技术条件还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加大投入。

(二)“五小”行业整治、管理尚不到位,群众满意度较低。小作坊、小饮食店、小超市、小卤菜店、小熟食店等“五小”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不少业主的食品安全法律、道德意识薄弱,经营场地、设备等硬件条件难以达标,无法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由于面广量大,监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难以及时到位,而这些行业又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虽然对“五小”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群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但目前既不能采取“清扫”式管理一除了之,又没有足够的执法和管理人力日常跟进。

(三)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社会监督氛围不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正面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的公众普及度不高。部分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自律。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息较多来源于一些非官方渠道,消费者在知情权、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体处于劣势,导致群众监督意识、维权能力不强,社会监督网络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四)《食品安全法》施行后的“工作过渡期”问题。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由于地方机构调整还未到位等原因,市区政府工作应对和法律出台相比相对滞后,在工作体制上还不能及时依法理顺。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了一个为期3个月的“工作过渡期”。与媒体舆论的密集宣传、群众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期望值相比,政府工作力度显得不对称。另外对于“五小行业”还缺乏具体的法定管理办法,导致基层执法管理难,有待于向上级人大建议尽快制定并实施。

三、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的现实问题,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是一项社会性、长期性的艰巨工作。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仍不容乐观,并且任务日益繁重。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建议依法尽快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执法力量。建议重视基层监管平台建设,研究解决平台执法管理、队伍建设、运行机制等问题,真正落实网格化的管理要求。食品行业产业链长,监管部门众多,力量容易分散,要进一步发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和执法联动机制。要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建议就实施市场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整治提升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每年列出一批重点任务和工作项目,列入全区“四个文明”建设综合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管理力度。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群众维权意识。抓住市场、经营性公共场所企业主和社区群众两个层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政府的政策措施,宣传优质企业、优良品牌,披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宣传学习,增强行政执法及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管素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维权能力,动员全社会参与日常监管,营造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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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笔者对于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食品危机

近年来,国外多次发生过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有英国爆发的疯牛病、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韩国产生的口蹄疫,另外还有欧洲发生的禽流感。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危害世界的安全,还对相关国家的紧急应对能力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每次发生这样灾难性的事件,都让这些国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清查相关原因,例如欧洲的一些国家在疯牛病爆发的时候处理非常迟缓,之后的禽流感时却做的很好,可见处理危机能力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经过这些事件,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良好运作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而我国却在此方面极其缺乏,近几年我国不健全的食品危机管理机制导致我国接连出现食品危机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染色蔬菜事件、陕西榆林学生奶中毒事件等,民众对于食品的安全,越来越不放心。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是势所必然。

一、食品安全危机的内涵

所谓的食品安全危机,就是指因为食品的一些不安全因素造成这些食品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比较大的危害事件。由于划分是依据不同,食品危机也分为几类。比如显性的和隐性的食品危机是根据存在的形态划分的。显性的食品危机事件是指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结果都是以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隐性的食品危机事件发生必须依靠科技手段或者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被人们所发现的这样一种事件。

二、 食品安全危机的特征

(1)预示性

预示性指的是在爆发食品安全危机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预兆,比如小规模的类似事件、高风险食品的盛行等,都在预示食品危机的大爆发。有时候,预示又是一个综合的含义,不单单反映在检测的各个方面,还会长期的反映在市场的交易、经济的发展、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2)爆发性

一旦某个国家或地区爆发了食品危机事件,当地的消费者或者世界各国一般都会发生比较激烈的反应。比如三鹿奶粉出现“问题奶粉”的时候,使得原来的消费者由信任变得愤怒,以至于产生一些不理智的行为,甚至危害企业的经营。他们的愤怒已经从事件的恐慌转移到产品上。虽然说消费者的恐慌仅仅存在一段时间,就会消散,但是对于产品的看法,是永远不会改变的,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购买决策。

(3) 专业性

由于整个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相对有些复杂,所以引起食品安全危机的因素就比较多,比如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等,使得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机制也有明显的重叠,这导致了食品的安全危机专业性。当食品的危机爆发后,由于信息传递的迅捷,使得各种各种关于食品危机的消息在民间传播,但是因为消费者一般都缺乏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使得民间产生恐慌的心理,这又使得之前的食品安全危机开始加剧恶化。因此食品安全危机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专业性,这一特性使得在食品危机管理深入思考。

(4) 广泛性

食品的消费量非常大,又跟我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更为广泛的影响,也与社会及广大公众群里的联系最为紧密。因为食品与人们的生存密切相关,所以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就非常敏感。而现在随着网络媒体广泛使用,使得信息被迅速传播,一旦出现食品危机事件,就会立马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假如相关主体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过激反应更会更加严重和广泛,这就使得危机的程度逐步加深,有时还会引发其他的危机,解除危机的可能性也会越小。食品危机因其特点,使危机的处理与相应的管理很有难度,这不仅仅是中国的特例,许多发达国家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食品安全危机,给政府和管理部门带来了难题。

(5) 非线性

食品安全危机从产生到引起人们的关注再到出现恶劣的影响,都会经历一个复杂变化的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呈现出非线性的特点。从食品危机产生的角度来看,这里存在很多因素,主要有:消费因素、生物因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危机产生后的结果也会被各种因素影响,比如人口社会学、不同消费者的风险厌恶程度以及危机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媒体的影响等。

三、 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

要想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就需要结合我国食品经济体系的特殊性,考虑食品的全球危机特征。

为了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以及消除食品安全危机所带来的后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各级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需要依法建立处理食品安全危机的整套权利配置和组织结构方面的体系制度,设计一些符合管理体系下的运作流程和方式。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有三个原则要遵循:以食品产业链为基础,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和以过程的危机管理为基础。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框架主要有预警的机制、关键点管理、事后管理与危机管理评价。

(1)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是预警

通过研究之前发生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和分析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结合食品的安全检测系统,发现食品安全危机是可以预警的,需要建立一个融合管理、技术、分析的食品安全危机检测系统。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危机发生的次数以及降低给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设立跟老人和未成年人相关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逐渐完善整个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1.食品安全中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中所用到的主要模式之一,有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通过事前的评估风险、明确应采用的控制措施,并将这些情况与相关利益者进行交流。该方法有利于对危害事故的控制和降低危害事故损失。

2.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

这是一个分析和评价食品安全信息的平台,根据对收集的食品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对食品安全危机采取准备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群体、检测部门、医院的诊断报告、投诉、媒体报道等都是信息的主要来源;第二,分析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第三,研究食品安全时间与相关历史记录。该预警机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1)以产业链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链;(2)食品安全的分析机制;(3)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

(2)关键点的管理

对于食品危机的爆发性、非线性等特征,需要以关键点管理为要点。关键点管理处理的好坏,决定着食品危机造成损失的多少,产生影响的大小。

1.识别与判定关键点

该关键点主要是指在食品危机发生过程中具有影响力的事件和时间点。它们有:警示点(食品安全时间爆发前的具有警示性的事件),食品安全的导火索事件,拐点(既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

2.危机应急管理

针对食品安全危机四个主要特性,食品安全危机的应急管理一方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组,具有信息、权威解释的公正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另一方面切断危害源头,对于受害者进行及时迅速的治疗。

(3)危机的善后管理

应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危机善后处理基金,对于直接的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安抚和补偿,对于发生食品安全危机的行业,也需对损失严重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扶持。政府需要对产生恐慌的群众,进行心理上的安抚,主要是让公众看到政府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的决心。

(4)食品安全危机评估管理

1.政策评估

整个食品安全危机主要包括三个过程,分别是发生、处理和善后,而每一个过程又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事后通过对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各方面进行客观的评估,将政府在食品安全危机中的处理方法进行研究和梳理,制定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政策和机制的改进方案,为下次危机的出现,制定好防御措施。

2.经济评估

在食品危机处理前后,必然会发生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不过等食品危机过去后,应该对食品安全危机处理中涉及的成本进行评估,为以后提供准确的数据。

四、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1)成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构

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比较权威的公益性组织,由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构成,主要负责对于各种信息的解读;另一种是管理协调组织,是专门负责管理食品安全危机的机构,由各级政府管理。

(2)建立针对于食品安全危机的预警平台

该平台主要是以食品安全危机数据库(包括历史数据、监测数据与宏观经济的调控等数据)和信息化技术为基础。

(3)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预案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标准流程和建立危机管理处理预案,希望能把握食品安全的关键点。在食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的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处理预案,以免仓促应对而带来更加严重的损失。

(4)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善后处理基金

可以说,每次发生范围比较广、危害比较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时都对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仅是人员的伤亡,还有企业的经济物质美誉等损失。因此建议以企业出资为主,社会集资为辅,行业协会负责主管,政府进行监督的危机管理善后资金。

总结

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安全的食品对于人们的日常需求,民众的生活以及政府的诚信度,都有一定的改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外国相对成熟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学习,相信也能对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该机制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晓霞.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研究[R].华中科技大学,2006

[2]李浩.食品安全危机的管理机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2(5)

[3]黄旭红.论我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R].复旦大学,2007

[4]杨伟民,胡定寰.中国乳业食品安全危机的根源及对策[J].中国畜牧杂志,2008(22)

[5]吴中旸.关于我国食品安全危机预警机制问题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

篇13

 

食品是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首要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三鹿奶粉事件、有毒大米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闹的人心惶惶,对食品市场造成了极大的诚信危机。

 

食品安全对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民法和行政法因为自身局限性,难以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力度,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食品安全需要借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侵犯民众的人身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与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最近几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有毒大米、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安全犯罪事件,至今回想起来都会让人不寒而粟,其中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让人心痛不已,造成了20万婴幼儿患上怪病。

 

现今,食品安全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地沟油、千滚油等屡禁不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种藐视生命的恶性犯罪,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危害性极大,需要利用刑法来减少与遏制这种犯罪行为。

 

(二)食品安全问题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诚信是经济市场文化内涵的核心内容,诚信是一个国家执政的基础,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更是商品买卖的基础。失去了诚信,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瞬间崩塌,甚至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当前,有部分商贩为牟取利益,大量销售未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测的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食品质量出现了信任危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经济市场食品份额。

 

以我国奶粉市场为例,自“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国内奶粉市场大幅度缩水,进口量明显增高。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间,国内奶粉进口量增加了34万吨。对于频繁发生的视频安全犯罪事件,对市场经济和相关部门造成了信任危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利用民法和行政法保护食品安全存在局限性

 

当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保护,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也设立了相关条例。然而,由于民法和行政法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从民事与行政方面保护食品安全,难以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调节,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和矛盾,导致民法实施方法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行政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警告和拘留,对于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政法的惩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因此,具有更严厉处罚手段的刑法更适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二、我国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现状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后的法条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点,罪名发生变化。食品安全标准替代了卫生标准,食品安全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范围广。因此,食品安全罪的定义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第二点,提高量刑档次。修正后的法条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罪的处罚力度,可以更好的实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第三点,罚金数额不做硬性规定。以“并处罚金”替代了数字罚金制,这种修正具有很大积极意义,但增加了法官判决的难度。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与旧法条内容相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变:首先,提高了该罪的量刑档次,基础刑罚由“拘役”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其次,加大了打击范围和力度;最后,取消了比例制罚金,修改成“并处罚金”。

 

(三)食品监督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四十九条内容作出了修正,增设了食品监督渎职罪。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罪名的增设表明了国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加大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和范围。

 

三、现行刑法保护食品安全存在的缺陷

 

(一)罚金设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其中取消了比例制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修改罚金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修改后的“并处罚金”又过于广泛,对法院判决造成很大的困难。另外,刑法立法中,没有区分开普通犯罪和经济犯罪,由于经济犯罪涉及的金额大、造成危害的范围广、引起的后果严重。最后,没有考虑自然人与单位的差异性,对于处罚的金额单位的承受能力肯定更大 。因此,在《刑法》的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中,罚金刑要对自然人与单位犯罪区分开来,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

 

(二)犯罪归属不明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属于《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然而刑法理论表明: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 。因而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内容调整到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

 

(三)犯罪规定范围窄

 

刑法修正的前后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都限定在生产与销售领域,没有将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等流通领域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没有达到最佳的打击效果。在过去的经济水平不发达的时期,这一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而相比于以往的经济水平,当今的社会市场经济处于一个高速的发展阶段,食品的包装、运输等流通领域具有的作用越来越大。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将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限定在生产与销售领域极大程度上缩小了对该犯罪行为的的打击范围,减弱了打击效果。

 

(四)缺乏有效连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于2009年,在修改过程中,借鉴和利用了其它国家的先进立法理念,创建了新的立法模式,即以预防犯罪为首要目的的一种理念,并进行了实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然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刑事立法没有与之一一相对应的规制 。

 

四、现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规制完善建议

 

(一)调整和完善罚金刑

 

罚金刑是刑法的一种常用惩罚手段,是指通过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经济犯罪案例中,罚金刑是一种惩治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犯罪人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资本,具有很强的威慑性。《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也存在了一些问题。

 

首先,罚金数额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会导致全国各地判决标准不一,造成个别案件的不公正,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性。同时,裁决者拥有安全自主的裁量权,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部门的形象,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另外没有区分开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经济犯罪,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显然,经济犯罪造成的后果要严重,所以单位犯罪罚金额度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二)调整和完善犯罪归属

 

当某种犯罪行为对多个复杂客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时 ,其主要客体应该是受侵害程度比较严重的一方 ,这种社会关系应该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 。因此,需要依照客体受侵害程度来确认犯罪行为刑法分则体系归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比较大。所以需要调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分则体系归属,提高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拓宽罪行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商品经济大分工,食品的加工、运输等流程发挥地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犯罪分子利用工具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监督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同时,需要加强对食品原材料质量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不但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还可以提高企业生产员工及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身义务,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应该由食品生产企业承担,应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全部责任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手段。刑法规制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需要完善罚金刑的设置和扩宽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食品安全,进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亟待解决,而要解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需要刑法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所以完善刑法相关条例是有关部门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篇14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食品安全关系着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是大多数消费者最直接、最根本的需求。前几年,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漂白馒头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所有矛头和批评之音逐渐汇聚到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机制的缺失,这也引起了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思考。2014年7月20日,上海广播电视台官方微博爆料出麦当劳、肯得基等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使用劣质肉,当夜上海食品药监部门、公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并拘捕涉案人员,终于对此次食品安全划上了句号。由此可见,对各类安全事件的曝光到传播,媒体、大众、网络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并对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公众参与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基础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问题的背景。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指的是公众通过制度化的设计,遵循法律规章的约束,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中,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秩序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质量检测局、卫生局等监管主体进行监督,通过颁布《食品安全法》进行保障。然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多重行政监管机构形同虚设,更加凸显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所体现的现实问题:忽视公众利益,缺少与公众的沟通,忽视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重要地位。21世纪开始,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向多元化发展,从之前的“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并且大力倡导公众参与。从2009年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到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使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扮演重要角色,还新增了许多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条文,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第一,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机制的补充。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机制,主要以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质检等各个部门为监督主体来保障运行。对于具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十分复杂,而问题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于食品的生产、运输、保管、销售等阶段,而此类信息也可能被不特定的主体所掌握,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单靠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地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公众由于其利益的相关性,在面临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更大的积极性和热情,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尤为直接和有效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迅速,分工更加细化,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并呈现不同的态势。而公众作为食品的直接消费者,能够直观面对食品问题,更加容易发现政府监管的阴影区,对政府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的补充。

第二,公众参与能够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现代社会是一个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不断深化,社会公共事务不断细化,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成本也随之不断提高,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和团体能够分担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上的巨大负担②。一方面,可以作为政府信息收集的渠道,减少政府对监督管理机构的投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政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重要目的是对政府的监管提供有效及时的信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食品的生产方式逐渐以工业生产、流线生产为主,其复杂程度脱离民众的原有观念,食品的质量也更加难以保障。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信息的确定,则是能否及时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而公众的组成主体广泛,不乏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因而在面对食品安全的预警和防范能够更加的快捷、准确。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障碍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规范化程度低。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这是本法关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明确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十条也涉及公众参与的内容。由此可见,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完全是笼统的、概括的。这些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仅仅是规定了应当增加公众参与的机制,没有明确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所具体遵循的程序以及享有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的公众参与,不可能具体落实到各地的实践当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可能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公众参与机制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条文当中,也只是流于形式。

公众参与主体大部分是食品的直接消费者,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他们作为主要的公众参与主体进行维权活动。而食品是生活的必须品,价格大多都在百元以下,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即使以几倍或者十几倍的价格进行赔偿,也远远低于消费者其投诉或者诉讼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这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并且赔偿购买食品价款的十倍或者遭受损失三倍的赔偿,惩罚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计算。我国民事诉讼的周期一般在三个月以上,从收集资料到再到一审判决,消耗的时间、精力不仅是这十倍的价款或者三倍的损失能够等价对比。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组织化规模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公众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的过程。目前就公众个人主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进行批评建议的行为少之又少。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食品抽查中,亨氏联合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粉中铅含量严重超标,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大多是主动和解、赔偿,大部分受害者没有这方面的维权意识。一些消费者因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即使进行了维权行动,但是面对这些资本雄厚,拥有更多信息的大型公司,个人维权过于分散、力量弱小,难以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关注度。分散的公众参与形式更多的导致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关与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食品监管机关成为企业的代言人,导致公众参与只能浮于表面③,损害公众的利益,使得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权利被架空,最终导致市场混乱,公共利益受损。

公众参与大多是以个人的形式,使其相对于大型的企业、组织,存在着天然的弱势。公众参与的群体性组织形式主要是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自治组织,它们大多都是民间的、非盈利的、自愿的。这类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而实践中在面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很难看到消费者协会进行及时有效的问题预防和处理。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与大型企业相比,其力量稍显薄弱。造成公众参与的群体性组织全部失效的主要原因:其一,资金的来源主要依赖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其行动上也往往依附于政府;其二,社会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过程经常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难以保障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的可能性低。设立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是为了保障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能够为政府的监管提供良好的途径,减少政府在监管中的巨大开支,提升食品安全的标准,使得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的购买食品。公众参与食品监管是一个动态的参与过程,需要公众去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有良好的途径去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政府对于公众的意见应当及时的反馈。

公开和参与构成了现代民主的两大要素。公开是参与的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的知情权,那么公众参与也无从谈起。然而在我国食品问题发生后,只能从政府网站上查到相关的产品召回信息,对于后续的处理仍旧没有公开。而在政府的政务公开栏目中,更多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实际的内容。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存在巨大差异,消费者只能依靠个人的经验来判断食品的安全,这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越来越少,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受到打击。公众参与需要更加合理的便捷渠道,使得公众的意见能够快速传达给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问题当中,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则对于问题的解决、损失的减少有着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渠道大多以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为主,但是周期长、见效慢,仍然是目前公众参与表达意见的重要难点。同时对于公众所提出的意见,政府机构难以形成重视,造成了公众意见的拖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公众意见的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公众意见及时反馈出现困难,许多问题也在拖延中无疾而终。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路径

完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规范化。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其前提在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参与机制的基础,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权利。首先应明确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在市场经济中,面对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何时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应当如何发挥及应对一直存在的问题。以消费者协会为例: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消协主要以事后的调查为主,而食品安全的问题严重,则完全由国家的工商、卫生等机构负责,公众参与在此阶段缺乏可行性。由此公众参与的具体权利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与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调查相结合。

确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要求公众能够有良好的参与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同时也应当提高惩罚金额和赔偿金额,加强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主要是消费者,而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维权成功后获得的赔偿价额是大部分消费者维权的主要考量因素。在我国虽然规定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侵害后可以要求赔偿金和惩罚金,但是其力度太小,更多的是弥补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调动公众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公众可以提出公益诉讼④,维护因食品问题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权益。在此可以参考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公众可以在胜诉后获得一定比例的惩罚金。

加强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组织化。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公众组织与食品监督管理机制的协同作用。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体占据大部分,但因其存在着天然的弱势:个人的力量薄弱,信息量小,影响力较低。这使得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个体的参与难以获得成功,即使取得成果,其影响力较低,也达不到通过公众参与对市场的监管作用。而对于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来说,代表着一个行业、集体的利益,食品安全损害其利益时所产生的影响是个体不能相比的。

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能否有效的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需要加强组织的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及独立性建设。具体来说,一个组织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是该组织有着明确的目标和保障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合理制度。目前我国进行公众参与的社会组织以政府的认可为形成条件,在职能上从属于政府的活动,缺乏了行业、组织本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不用说通过社会团体、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独立监管。

为保障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组织的独立性建设尤为关键。首先,应当保证组织资金来源的独立。如消费者协会的活动资金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其次,政府应当尊重组织在公众参与者中的地位,保证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的平等。最后,政府应当下放一部分监管权利。发挥组织和政府的协同作用,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

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可操作性。拓展公众的参与渠道是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可操作性的重要条件。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积极发展网络应用,加强互联网上的交流,提高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便于政府的监管机制了解民意民情,舆论动向,并针对情况做出对策。同时贯彻落实民众的法律听证权利,在建立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听取各阶层的声音,鼓励公众的网络参与,拓宽参与渠道,共同践行公众参与机制。

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进行,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前提,公众的参与是关键,政府的反馈是保障。一方面,应当完善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能够获取足够有效的信息,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前提,离开了信息,公众难以对复杂的食品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在我国,信息的公开主要是通过各部门的分工公开,更容易造成信息的遗漏。建立一个协调完善的信息管理公开制度是确有必要的,由统一的部门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整合公开,统一,同时注意食品安全网络信息公开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建立及时有效的政府反馈机制。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参与,提出了意见,政府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回馈,这反映了政府公众利益的关心程度。建立完整的政府反馈制度,是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政府的反馈机制有效运行,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规定政府的反馈义务,反馈的期限,反馈的评价机制,问题的追责机制,由此才能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实现的可能性。

结语

近年来,食品事故的频发导致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这凸显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着较大漏洞,即缺乏公众参与。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确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注释】

①齐萌:“从威权管制到合作治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之转变”,《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第52页。

②高秦伟:“私人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基于合作规制的法理”,《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第723页。

③吴元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之构建―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切入”,《法商研究》,2013年第7期,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