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食品安全的必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必要性;措施
粮油食品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保障,其安全管理重于泰山[1]。因安全监测不严格而导致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近些年偶有发生,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在保安全,促民生的社会大局下,强化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等级标准,采用更为先进有效的监测管理模式就值得相关部门认真思考研究。
1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基本概述及其实施必要性分析
粮油食品安全监测是我国粮食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带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政策性,关乎社会安全,民生推进。从内涵上看,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主要是借助科学的方式方法,围绕粮油食品及其制成品进行卫生指标评价分析,其中,卫生指标涵盖了粮油食品的物理特性、营养特性、食用特性、工艺品质、储藏特性等多个方面。粮油食品安全监测贯穿于粮油行业运行流通的整个过程。而从社会实际看,随着粮油市场竞争加剧,粮油食品市场格局更具多元化,以次充好的现象屡见不鲜,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及行政执法更具紧迫性和现实性[2]。特别是近些年来涌现的许多粮食经营企业,其对粮油食品生产过程疏于监督,在安全及质量标准的执行上有所折扣,相关岗位质检人员经验短缺,工作随意,导致粮油食品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广受社会关注的地沟油、农产品农药成分超标、红心鸭蛋、陈粮变新粮、转基因大豆油、三聚氰胺奶粉、增白剂面粉、食品运输包装污染等公共食品安全事件极大损害了民众的生命利益,从侧面也揭示了当前开展实施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的现实必要性。
2创新改进粮油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相关措施
2.1实行粮油食品质量追根溯源制度,从源头封堵安全事故隐患
粮油食品安全监测要进行前提,在源头上即展开相关的质量监管。首先,建立并实行粮油食品质量追根溯源制度,在粮油食品的原料进货环节,把好质量关,守好安全线。各地方粮油食品监测管理部门,要对区域范围内的粮油食品供应源头进行普查,建立动态信息档案,严格检测货源,封堵质量不合格或源头即有污染的粮油食品入市。其次,对粮油食品的出库、包装、运输环节进行分段式质量检测。1)选取无污染无毒副物质的包装;2)对粮油食品包装环节及运输环节进行防污跟踪;3)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处罚细则。
2.2完善粮油食品质量检验体系,及时跟进粮油质量安全检测
在粮油食品质量检验体系的构建上,要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建立覆盖上级管理、中级监督、基层执行的质量监督及规范机制。针对当前粮油食品市场化开放背景,明确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标准,让基层粮油食品质量监测部门可以复制,推进粮油食品质量检验的规范化程度。特别是在一些农业生产及主产粮基地的质量监测上,要将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全面覆盖到粮食种植、粮食出产、粮食加工、粮食包装、粮食运输、粮食流通等各环节。采取不定期抽查及专人跟盯的方式,确保粮油食品质量可靠安全。
2.3强化各级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化验软硬件建设
首先,在各级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化验单位硬件设施建设上,应重视其在整个监测化验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投入充足的建设资金,用于粮油食品监测化验仪器设备的更新上。随着化验技术的发展进步,在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上可以借鉴药品监督管理模式,配置完整成套的化学试剂检验装置,更好地服务于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实践。确保粮油食品监测设备能够全面检测粮食的发芽率、面筋吸水率、粘度、蛋白质溶解比率、脂肪酸值、油脂过氧化值、油脂酸价等指标[3]。其次,在粮油食品安全监测软件建设上,应正视基层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足的弊端,广泛招揽专业化验人才,让其补充到基层化验岗位中,通过人才高质量配置,扩大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的辐射范围,提高监测精度。
2.4做好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依据提供,提前预判质量监测风险
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监管部门除了对市场上的粮油食品进行监测监管之外,还要注重发挥自身在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信息依据及标准服务方面的职能。例如,在粮油储藏环节,相应的安全监测部门可以对储藏的技术标准及依据给出建议,如大豆、玉米、水稻的储藏环境、储藏温湿度数值、储藏时限等,便于粮油外观及内在营养成分的保持。此外,在粮油入库时,重点对粮食可能产生遭遇的微生物入侵、霉变、芽变、陈化、鼠虫害等情况进行预防,通过粮食分级储藏的方式,不定期设置专人对粮食加以抽查,查验其各类指标是否存在不良变化,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储藏方法及储藏工艺进行调整。而在粮油食品安全监测风险因素的防控及预判上,应先做好粮油食品风险监测计划,根据计划要求,确保前期开展的各项监测结果精准无误,然后结合粮油特性及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形成安全质量监测风险控制点,对这些风险点进行专项的质量数据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
3结语
粮油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频出,人们对粮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空前提升。作为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粮油食品安全监测时时在路上,步步不停歇。在创新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管理机制的过程中,要从粮油食品的生产、储藏、包装、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入手,强化质量监督意识和手段,完善质量安全监测软硬件配置,提高预防质量安全隐患点,多管齐下,使粮油食品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中。
参考文献
[1]王瑞军.简述食品粮油的安全监测和防范[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32):293.
[2]韩廷伟.基层粮油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J].吉林农业,2018(12):85.
从食品行业的角度来看,行业本身受经济利益的诱导,存在着诚信缺失与道德滑坡的情况。食品行业中存在着欺诈消费者、造假等严重不顾及食品消费者的安危的行为,如行业内滥用添加剂,甚至用工业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现象比较严重。行业本身在食品安全监督能力方面的缺失进一步引发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出现。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政府行为来看,我国在监督管理体制作用的发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采用的是由包括农业、卫生、质检、工商以及科技等十几个部门分管的方式,这些部门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以及各自的规章制度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这些管理部门的质检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沟通协调制度等进行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较低,在政府不同部门的联动中缺乏核心的监管主体,普遍存在着多头执法的情况。
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来看,从2010年开始,我国先后制定与修订了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基础标准,如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虽然如此,但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仍旧存在着法律体制不健全的问题。除了现有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存在一定的冲突外,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也较为落后。20世纪英国就已经在食品安全标准中采用了80%的国际标准,日本则达到了90%以上,而我国现有的国家食品标准中只有40%左右采用的是国际标准。简而言之,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虽然较以前有了一定进步,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面对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亟待优化。
二、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一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做出努力,但仍旧无法避免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市场经济与政府管理作为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解决方案的模式已呈现一定的弊端。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层面来看,包括食品在内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不仅仅需要政府的主导,同时还需要诸多社会性组织的参与。民间组织指的是除了我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狭义的民间组织指的是由我国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同时纳入登记范围内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笔者所述及的是狭义的民间组织。我国的民间组织在管理工作上的基本方针是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民间组织通过抓培育发展,来不断的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来进行活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把自身没能解决好的事务交给民间组织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扩大社会参与力量,来提高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效率。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也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这就促使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的政府通过新的管理模式来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效的弥补了政府管理所存在的不足,这与民间组织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优势是分不开的,这些资源的存在推动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从消费者的层面来看,民间组织的存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以及对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有效帮助来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效率的提高。如民间组织可以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的基础知识,让消费者能够做到从自身做起,进而有效的预防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件的发生。从食品生产者与食品行业发展的层面来看,民间组织的参与能够有效的对食品生产者和食品行业进行监督。如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发挥自身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促使政府和消费者更快的掌握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行业中存在的损害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能够有效的发挥其协调和联动作用。
我国的民间组织本身是在市场经济以及政府管理工作共同运作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得民间组织自身比较了解市场经济以及政府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因而能够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挥自身在信息与资源方面的优势,有效的协调与联动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以及组织,进而发挥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综合力量所具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总之,民间组织作为不断发展中的团体,其本身可以通过游说、舆论媒体及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工作,进而在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发展的同时,弥补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题。也就是说,应不断推动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三、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建议
(一)制度方面的建议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制度的支持。这就需要我国结合现有实际情况优化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条款的方式确定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所具有的社会地位。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情况来看,关于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发挥的法律条文缺乏较好的操作性,这就决定了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与此相关的管理办法,通过赋予民间组织一定专业方面权限的方式来提高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不断的健全与民间组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给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奠定必要的环境基础。值得强调的是,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作为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主导要素,其所设定的平台,对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政府应通过转变自身的职能,从制度的层面出发给予民间组织作用发挥的动力,进而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二)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建议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的指导与支持,应加强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合作。一方面需要政府不断提高对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信任程度与合作深度;另一方面需要政府与民间组织不断加强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简而言之,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建立合作的模式,不断地加强彼此的沟通与交流,理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两者的各项职能,进而有效的发挥政府与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不同优势,共同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民间组织间应加强合作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民间组织间不断地加强合作。我国有着大量规模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本身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存在区别,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也存在区别,这就决定了民间组织作用的发挥需要彼此之间通过多种模式来加强彼此的合作。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民间组织之间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通过加强信息交流,或者建立专门的全国性的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协调组织通过章程和日常管理等结合的方式来对不同的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协调沟通问题进行处理,通过该组织的运作发挥出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各类优势,逐步确立食品安全管理中民间组织间之间有序配合的模式。
(四)民间组织应不断发展壮大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大小与民间组织自身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想不断的深入发展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需要不断的推动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发展。首先,应提高我国民间组织在筹集资金方面的能力,只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才能有效的奠定民间组织不断壮大的基础。这不但需要政府的相关支持,同时也需要民间组织将自身的理念、成功事例等多途径地传达给更多的公众,进而得到更多的支持。其次,民间组织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性。这就要求民间组织应通过人才战略的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如加强对成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等。食品安全工作系统性与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民间组织应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来定期地进行专业性的评估。最后,民间组织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管理能力。进而有效的降低由于信任危机与道德风险等对自身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总结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行业主题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食品企业规模、经营种类有很大的不同,面临的风险大小也大相径庭。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费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同时也易造成逆选择。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食品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种类、经营地区等因素确定差别费率。同时,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确保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又保证自身获得合理盈利。这样才能维持业务的长远发展。
1.1高校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1.1.1学校对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据了解,目前高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重点放在防火、防电、防化学危险品、防止交通事故、防溺水以及防震减灾、管制刀具等方面,而对学生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少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见有真章,校园内几乎听不到也看不到关于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学生对食品的安全意识有多高,对食品的安全理念是否正确,在生活中是否能自觉有效地预防不必要的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应该去关注的问题,更应该落到实处。
1.1.2校内外摊贩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令人堪忧。
据调查,高校学生在校外街边小摊就餐的人数数不胜数。比如大学新校区校门口经常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烧烤类和油炸类食品为主,学生及社会人士对其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一无所知。对于烧烤类食品,尤其是肉类在烧烤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苯并芘,人们如果经常食用被苯并芘污染的烧烤类食品,致癌物质会在体内蓄积,有诱发胃癌、肠癌的危险。美国一家研究中心的报告说,吃一个烤鸡腿就等同于吸60支烟的毒性。常吃烧烤的女性,患乳腺癌的危险性要比不爱吃烧烤食品的女性高出2倍。因此,为了让学生远离此类食品的危害,我们需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1.1.3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设计了“食品安全知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以大学学生为调查对象,从大学新老校区随机抽取了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在大学新校区校内外就餐的个别学生做了现场采访。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理念、食品安全常识、食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方面。问卷调查及现场采访结果表明:大学绝大多数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部分学生根本就不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在日常饮食生活当中,几乎很少考虑过某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已知某些食品如烧烤类含有苯并芘、腌制类食品含有亚硝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依然经不起该类食品特有的“色、香、味”的诱惑,忍不住要去吃。采访中,居然有学生透露,每天一到吃饭时间就想到校外吃油炸类或烧烤类食品。比如,问卷调查中问题之一:当学生在已知烧烤类食品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苯并芘的情况下,选择偶尔吃的人数达到68%,选择不吃的人数仅占到28%,还有4%的学生竟然选择常吃。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1.2高校学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高校缺乏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宣传工作,未能使食品安全知识在校园内得到广泛的普及,致使学生在饮食安全问题上成为“盲人”和“瞎子”。因此,为了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及认知性以及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学生切身利益,促进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校园内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高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对策
2.1在校园内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各校可根据校园内现有的宣传设施如:LED显示屏、校园内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内容可涉及以下方面:①食品安全的定义以及食品质量主要有哪几项基本要求;②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如何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③如何预防食品中毒,突发性食品中毒应如何进行急救;④常见的饮食误区有哪些;⑤如何鉴别食品的真假及品质的优劣;⑥食品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哪些;⑦食品安全烹饪;⑧保健(功能)食品与药品的区别;⑨常用食品安全选购、食用与保存方法;⑩食品安全的消费保护措施等。另外,可有效利用早、中、晚校园之声广播将每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校园内进行选择性宣传。通过上述途径可有效加强师生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学生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
2.2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校内外熟悉或精通食品安全常识的专业老师或专家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专题讲座。就2.1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知识做深入浅出的讲解。为了使讲解的内容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穿插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动画或动漫或播放近年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视频。通过开展诸如此类的食品安全常识系列讲座,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强学生对自己生活当中的饮食安全意识,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3开设食品安全教育交叉课
为使学生全面系统的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建议各高校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跟食品安全有关的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如:《食品安全与卫生》、《食品营养与安全》、《食品营养与人体健康》等课程。这样,一方面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兴趣或爱好自主选课,使得学生自主选课的空间及知识面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学生通过该类课程的学习,可以对跟食品安全及营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个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有助于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进而保护自身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2.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结合上述食品安全知识讲座、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等的开设,建议各高校以“学生社团活动”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组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对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取得好成绩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表彰及奖励。这样,一方面可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起到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可有效了解学生对食品安全常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
2.5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无论是校园外还是校园内,食品安全隐患将始终威胁着学生的健康及生命。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内的学生食堂及校园周边的餐饮店的食品、饭菜、食用油的来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是否经过消毒、清洗干净以及炊具、用具用后是否做到洗净、保持清洁等方面进行不定期地抽查,以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害。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及餐饮店在校园内进行通告,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面临的饮食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3结语
关键词:大数据;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
大数据时代早已是一个非流行的新潮词汇,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主编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为我们指出,大数据所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开启,从而使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面临极大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之相伴的则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食品安全日益成为我国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也就是运用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的相关力量,监督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从而让各食品企业将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出来。然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应集中在食品安全过程监控、食品原料管理、食品微生物风险控制等这些关键环节上,但事实并非如此。再因大量不正确或欠全面的信息充斥于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之中,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消费者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因此,就需要将食品安全的信息沟通渠道在食品安全专家和公众之间尽快构建起来,为消费者科学食品安全认知的建立提供帮助。因此,有必要就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含义
学术界对智库迄今缺乏统一的说法。现以改革杂志社专题研究部关于智库起源、分类和功能进行的研究结果,加之国内外学者关于智库相关的定义,可有如下共识形成:智库,即一种经跨学科专家所组成的稳定且相对独立的政策研究机构,该机构研究人员采取科学研究方法开展跨学科研究广泛的政策问题,并为政府、企业及大众就相关政策问题,将咨询建议或意见提出来[1]36。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专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可将食品安全智库的概念确定为,以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构成的跨学科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引用多样科研方法,来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以便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建议或者是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为人类的食品安全需求提供有效服务。由于研究食品安全具有的特点为对象多元、方法多样、学科众多等,这就要求食品安全智库必须属于一个综合性研究机构,其应实现多学科汇聚进而达到跨学科协同,其职能以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政策建言、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为主要内容,并将解决食品安全的各种政策建议多为社会共治提供出来。
二、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的必要性
目前的世界正进入一个高科技时代,这是一个大数据高度发达并被充分利用的崭新时代。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有效共治,就越来越依赖于食品安全领域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利用,也更需要对大数据进行适时准确的分析,从而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帮助,以促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和大数据的充分实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破解,离不开借助于全社会的合力,将一个以空气、水、土壤、食品、健康等多方面数据组成的综合性大平台构建起来,形成全国性食品安全的综合性权威平台,发挥平台效应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食品安全舆情产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而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应对则属于一个信息交流的过程。解决政府、学术界、食品行业、媒体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加强信息交流。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运用多种媒体多与大众开展有效的信息沟通,以便最大限度赢得公众的理解与合作。公众经过及时、准确、透明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过程,可对食品安全的真实状况得到正确的认识,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息进一步增强,并且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也对风险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将科研、政府部门、消费者、食品企业、媒体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与意见进行收集提供便利,也对管理者获取尽可能多的影响因素和决策信息有利,以免错误地做出片面决策,从而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更有效和高质量[2]112。因此,迫切需要将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起来,当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参与多元信息链当中,则就可能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实施有效治理。就目前看,参与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交流有着众多的主体,主要包含着食品供给者、政府部门、非政府及第三方、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及媒体和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积极参与食品供给者、政府、非政府及第三方、媒体等多元主体的信息交流互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于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分享所掌握的信息相对丰富,这是因为基于产学研大背景,在通常情况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与企业经常要发生很多联系,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帮助,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已经结成利益共同体,这就提供了信息共享的可能。并且,因智库的参与,可对政府人手短缺、专业力量不足和管理能力有限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政府获取科学评估后的信息,再为消费者进行科学、权威和全面的信息传递。因智库的参与,非政府和第三方组织可以在协调与沟通中,使其管理能力与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信息来源更为丰富;而媒体也可将真实科学的信息掌握住,其系统化的科学完整信息就有了基本前提。特别是对于消费者自身,发挥出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信息过滤功能,就可以对不实信息和谣言进行有效的过滤,进而将一个科学、权威的正面信息传播环境营造出来。
三、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的建议
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将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纳入其中,让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发挥食品安全网络舆情治理的有效作用,借助于信息交流渠道,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管理和交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给予有效应对。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多学科单位协同研究合作平台。建立平台需在原来基础上重新整合资源,从各学科吸纳人才开展跨学科研究。围绕建立长期、稳定的平台,进行科学保障机制体制的建设,将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从人事制度、队伍建设、财力保障、激励措施等各方面加以健全和完善,确保跨学科平台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同时,还要围绕跨学科协同研究这个目标,将那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家学者下大力气引进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对自身的智囊库加以充实[3]57。这些专家学者可以是高校的相关研究人员,也可以从企业聘请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食品生产和管理人员以及政府监管人员等,进而实现跨学科的协同发展。
2.开展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的搜集和风险评估。当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日常运行时,就应及时搜集、分类和汇总食品安全舆情信息,并采取科学方法与手段开展风险评估,进而将一个集风险评估信息搜集、科学评估、舆情分析和舆情上报为一体的应对机制建立起来,所获得的舆情信息搜集和风险评估结果,能够为政府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提供可靠的参考。
3.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舆情的快速响应机制。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仅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舆情,而且还有风险出现初期与政府部门、食品供给者、消费者、媒体的联系如何快速建立的问题。要将食品安全的最全面的信息掌握好,并将食品安全智库的内部专家学者的力量快速调动起来,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地评估,以此为政府政策制定部门提供参考。
4.及时纠偏那些自媒体的不实信息。可以发挥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效能,将科普微信和微博公众平台及时建立起来,以便有效过滤与筛查食品安全的不实信息。并可以借助于大数据和信息管理手段,进行具备信息筛查和排除的网络管理系统的大力开发,运用信息技术和人为合作的力量,通过一系列自媒体信息的纠偏、辟谣等公益活动的举办,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正能量的传播,将一个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正面氛围努力营造起来。
参考文献
[1]张杰,张文胜.食品安全智库参与食品安全网络舆情治理研究[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5(15).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问题 对策
继“三鹿毒奶粉”、 “地沟油事件”之后,今年又一个涉及食品安全的“炸弹”—— “双汇瘦肉精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历经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冲击后,双汇引进瘦肉精猪肉事件虽称不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标杆性负面事件,但由此引发的舆论关注范围与规模之大也暴露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岌岌可危,食品安全供给与需求明显失衡。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监管的缺位值得我们深思。
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目前我国在食品监管中还存在许多盲点。政府把好食品安全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饮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能,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维护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少数食品生产者利益的驱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产者正当权益,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有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监管有利于增强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1.2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国以公有制成分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下,也会出现市场失灵,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政府的监管和干预,食品市场不仅会出现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无效率,而且会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市场失灵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使得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成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和控制,从而保障人们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己经初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机构各成体系,共同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食品监管责任体制依然没有理顺,机构定位比较模糊,多部门业务在食品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难以甚至无法整合,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一直难以克服的“低效”、“失效”、“无效”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以“双汇瘦肉精事件”为例,该事件的爆发主要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失职,这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许多不安全因素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国民的健康。通过疏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发现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条款笼统滞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条款已然过时,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小,操作性不强。2.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如《食品.卫生法》没有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猪肉的监管环节出现盲区。同时,由于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大量存在。23.法律处罚过轻,威慑力不够。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只限于罚款。事实上,违法者被查处后很少向司法机关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体曝光的食品事故处理结果,仅仅只是捣毁、查封加工点和停业整顿等,而主要负责人大多数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2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在“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将原因归咎于各监管部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与农业部、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猪肉的监管,但由于监管主体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缺乏部门整合、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空隙使双汇钻过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并以各种手段溜出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堂而皇之进入市场销售。
2.3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体制的缺失
当前食品监管还存在预警机制滞后问题。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时候食品安全是“出了问题才重视”、“不死人不重视”,绝大部分措施属于事后处理,不仅达不到监管目的,反而会加大监管难度3。
而对于行政问责制尚未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行政问责制。虽然自SARS以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员因此引咎辞职,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领导于部受到处理。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实问责制的自然结果,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取得不断进步的可喜表现。但是当前的行政问责并不是依据法律程序来问责,问责的事由、人员范围仍不确定,问责的主体定位不准,问责的程序还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还不明确。并且目前在我国所有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针对个人决策失误和行政行为不当,很少对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这种“法不责众”的现象在我国司空见惯。4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和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双汇瘦肉精事件”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责任首当其冲。鉴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专业分工、高效协调,从制度层面完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监管外部环境,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和制度建设
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护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强贯彻落实此法的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从源头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双汇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目前分散的监管体制的严重缺位,也显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发挥预期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的作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应进行重新调整与分工,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将我国目前实行的“多部门按环节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单部门按产品链条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协调。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主要成员由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在监管工作上不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仅负责层次较高的抽象决策行为,包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及时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动态信息等工作,改变行政监管机构权力分散与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6
同时,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3.3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立足长效监管机制,改变当前靠突击、督查、评比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探索运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及时预警信号,一方面让监管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处理问题,另一方面使广大市民从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隐患所在,避免重大风险事故发生。
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统一的问责的法律法规。在追究监管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7
食品安全的保证,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市场、教育机构、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
参考文献:
[1]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门户网站aqsiq.省略.
[3]刘俊华、刘文.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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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王燕.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和思考「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06(11).
易明晖(1993―),河南平顶山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摘 要: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以后,防控以公害犯罪为主要表现的社会风险就成为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者所关注的焦点。本文立足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发展,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刑法解释学上的必要性、证明上的困难三方面谈在风险社会增加抽象危险犯的必要性,讲述具体如何设置抽象危险犯打击食品犯罪。最后,对抽象危险犯进行必要限制,防止其过度扩张,有违责任主义原则。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食品与药品犯罪;相关立法
一、抽象危险犯的含义
抽象危险犯是指自己的做法本身包括了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可能性而被不许的情形。在具体实践中,抽象危险中危险的成立与否及程度深浅都需要经过立法者的理性判断,该危险一旦能够被法官证明并非想象或是猜测而来,则认定其存在就具备可行性,而相关行为也随之具备了可罚的实质违法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抽象危险作为认定自然人行为违法与否的依据,就其本身而言不能视为犯罪的要件。
二、中国食品药品领域设置抽象危险犯的必要性
为了使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刑八修正案对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更为细致的修改,并通过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罪的专门设置来深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保护。然而现阶段层出不穷的食品及药品安全事故,恰恰反映了法律对该领域的制约与保护存在着漏洞,这些漏洞多属刑法保护过于滞后,从而影响了刑法发挥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这些“保护的过于落后”的条文具体表现为实害犯或具体的危险犯。因此,刑法的相关业界要求增加抽象危险犯规制食品药品犯罪的呼声日益强烈。
(一)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指一方面对不需要矫治或易矫治的轻微犯罪者和有改善可能的犯罪者,以宽松的刑事政策对待;另一方面对不能矫治或矫治困难的重大犯罪者和危险犯罪者,以严厉的刑事政策对待。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的核心就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
刑事政策的两极化运动中,所“非犯罪化”的是不需要矫治或易矫治的轻微犯罪和有改善可能的行为,例如德国刑法中18岁以上的同性恋者不受处罚。而中外各国刑法所犯罪化的是在新科技革命下的“风险社会”所新出现的经济犯罪、环境犯罪、食品药品犯罪。这些犯罪并非轻微犯罪,而是严重犯罪,是两极化刑事政策中需要“犯罪化”的内容。
(二)刑法解释学上的必要性
在判断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时,只要行为具有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就认为抽象危险已经出现。同时由于抽象危险犯的法益大都是超个人法益,涉及面比较广,处罚较为严厉。所以,一方面承认法官可以根据某一符合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了抽象的危险,另一方面又要允许“反证的成立”。即允许行为人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个人行为确实与正常情况下的类似行为有所差异,但这个情况能够证明该行为不产生损害法益的危险。另外,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时,应该在主客观统一原则指导下进行认定。
(三)证明上的困难
设置抽象危险犯规制食品药品犯罪的另一个原因是食品药品领域犯罪证明上的困难。在当今风险社会的现实下,在食品、药品领域,通常难以找到证明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具体来说,这里的证明包括侵害结果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责任难以认定。
三、对食品药品抽象危险犯的限制
由于抽象危险犯作为谦抑原则、罪责原则的对立面,与刑法非犯罪化的发展潮流出现了强烈的冲突,是对自由法治国刑法及刑法典作为公民大的一个攻击;此外,对抽象危险犯的法律制裁很有可能会引发对诸多一般或是典型危险行为的同一化惩治,这也就造成了当一个行为如果由于某些客观状况并未引发任何危险却依旧无法逃脱刑罚,使其显现出打击范围过宽之嫌。
针对以上批判,同时为了达到规避抽象危险犯过度扩张的目的,抽象危险犯的相关立法过程中对其的限制也必不可少。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抽象危险犯应设置为严重或威胁侵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犯罪。因为侵犯个人生命、健康的犯罪的损害直接、可见,而侵犯该类法益的犯罪一般难以认定实际损害。
(二)不可将某一领域的一切犯罪都视为抽象危险犯,只需将酒后驾驶行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经济诈欺行为等具有一般的典型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即可。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的社会环境下,有刑法学者提出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从而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保护。然而,刑法并不是专门规制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律,而是用以惩罚与预防犯罪的法律。
(三)剥离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属性之后,其本身还远远不能构成真实伤害,其在法律及权利方面的危害性也远不及具体危险犯。故而,在面对该问题时,需要根据法益的大小配置较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综上所述,应把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罪等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同时,在抽象危险犯可罚性的限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从我国犯罪体系的构成现状出发,对于抽象危险犯成立与否并不需要参考实质的伤害结果或是具体造成的危险,只需认定行为上的抽象危险性即可。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资料:
[1] 李涛:《“风险社会”下食品药品犯罪中的抽象危险犯研究 ――以立法论为视角》。
微生物、乳制品等成为热点解析频次较高的领域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分析显示,2015年27个食品安全热点的区域分布中,大陆地区的热点20个,占比74%,境外热点7个,占比26%。在热点分布领域方面,27个热点中,共涉及到微生物等7个主要领域,其中出现频次较高的热点领域包括5个,依次为微生物、乳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肉制品。从对热点判定的变化可知,27个热点中,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热点16个,占59%;属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热点6个,占22%;针对潜在风险的预警提示5个,占19%。通过对2011-2015年食品安全热点定性分析可知,对潜在风险的提示是2015年食品热点解析的亮点。从2011-2015年,每年媒体及公众对食品安全热点的关注点也在不断变化与延续:从2011年的方便食品与非法添加,到2013年的原料污染与恶意造假,再到2015年关注微生物污染与营养健康。
2015年舆情关注热点呈现6大特征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通过组织相关专家对2015年全年27个食品安全热点进行梳理、分析后总结出2015年舆情关注热点呈现出如下6大特征:
特征一:热点密度有所降低。2014年全年跟踪38个食品安全热点,而2015年全年跟踪27个食品安全热点,舆情的热点密度降低31.6%。
特征二:“微生物污染”连续两年位列第一。对比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2014-2015年的食品安全风险解析热点可知,微生物污染于2014年首次成为食品安全关注的头号焦点,2015年仍然位居第一位。显示了媒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正逐渐回归中国食品安全的真实,与全球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相吻合。
特征三:违规超范围添加仍是顽疾,但对食品添加剂的认知趋于理性。2015年27个热点中的6个食品安全事件,其中2件是由于违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占到食品安全事件的三分之一。相比之下,2014年38个热点中涉及到食品添加剂的热点有6个,都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从整体上来看,对食品添加剂的关注热度逐渐趋势于理性,对食品添加剂的公众科普已显效果。
特征四:乳品安全仍心牵天下。2015年的27个热点中,涉及乳及乳制品的热点问题5个,占27个热点的18.5%,是第二大被关注点,但均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于“常温乳酸菌饮料”、“生鲜奶”等热点均为乳品相关问题。热点中,既涉及乳制品的微生物污染(肉毒杆菌),又涉及化学污染(硫氰酸钠);还首次出现了风险预警(“生鲜奶”)。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
特征五:关注点开始由食品安全转向对食物的营养健康评价。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通过分析2015年27个热点反应的焦点发现,媒体和消费者的关注点已不仅仅停留在食品的安全问题上。对褪黑素、膳食补充剂、银杏叶提取物等保健食品及对糖等常见基础食品原料的关注上可以看出,公众的关注点已逐渐转向对食物的营养健康评价。
特征六:老问题穿上“新马甲”。“方便食品和非法添加”是2011年媒体的主要关注点,时隔5年,虽然经过科技界持续的公众科普,相关问题早已成定论,但如“烹炸油安全”、“毒草莓”、“方便面32小时不消化”等,仍然被反复炒作,只是换上了不同的标题。由此,预示着科普的力度仍需加大。
热点凸显风险交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在对“金箔入酒”事件的解读别指出,这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新媒体的风险放大作用。
陈君石说,“如何应对和管理新媒体已成为风险交流领域的一个新挑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在做“红肉致癌”热点事件的解读时指出,在关乎民生健康的风险信息时,需要严谨和慎重。媒体要正确描述风险,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此事件也凸显了风险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良好的和及时的风险交流可避免类似问题的失真和夸大,对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胡小松教授在“毒豆芽”系列案件首现无罪判决的热点事件解读时直言,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画等号。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令国人谈“食”色变。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就是亟待解决的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问题之一,它也是造就以上一连串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现代工业社会,若无相应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食品安全也就无法独善其身。因此,文章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出发,结合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挖掘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并简要评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找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法律路径,以期为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食品安全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的涵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的谢尔顿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出,但时至今日,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一直争议较大,未曾达成一致,伯文认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李哲松教授认为:公司因其合理的经营结构而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理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因此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又由于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成为生产财富不均等重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
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论著虽然不多,但学者们也试图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个较为准确的定义。如刘俊海老师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社会利益。 卢代富指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含义模糊、范围不很确定的概念。其实,这也无可厚非,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被是被归于道德的范畴的,而并非法律义务。然而,法律制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无序经营已经给社会公众、生态环境甚至国家大局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在逐步建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约束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在不断演变为法律义务。因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众说纷纭也就理所当然了。尽管如此,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却普遍认同,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的这一普遍认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后续研究是有重大意义的。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对食品生产企业而言,确保食品安全是其首要责任。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这一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应当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均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加强了企业在食品安全链条中的责任。该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又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既强化事后问责机制,又强调源头治理;既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导向,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法建立了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该法第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以及该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厘清了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法弘扬了源头治理理念,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如该法第25条既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也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追求卓越,见贤思齐,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这项规定鼓励企业慎独自律,有助于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该法弘扬了勤勉行政理念,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1款明文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并在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加大食品检验力度,这样也就杜绝了企业以次充好的投机行为。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以及相关的制度创新不得不说其先进,缘何企业如此大胆,屡试不爽地触碰食品安全防线,频频制造食品安全事件,全然不顾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几令食品安全防线沦陷。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究竟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与责任,以及对谁承担责任,这都是本文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具体内容
(一) 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食品卫生法》是我国较早对食品安全作出定义的法律,其中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大问题。问题食品毒害食用者人身健康,对其家庭造成伤害、甚至酿成社会群体性健康问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是“社会的公器”,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对于食品,企业应尽的义务就是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无数事实早已证明企业承担这一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从企业本身来说,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其追求更高的社会价值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良好的企业形象又创造了品牌效应,而省去了大量的广告成本而且效果远胜于广告。其次,从企业的发展来说,企业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能够立足于社会,是由于它从社会取得了生存的权利和社会为企业再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资源。因而,企业有义务回报社会,而作为食品企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理应承担其应有的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取信于消费者,唯有如此才能促使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发达国家早已在规制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成熟的法律制度,而这一企业社会责任也已成为国际潮流。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中国企业要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接受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考量,勇于承担责任,主动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国际舞台上站稳脚跟,历经风霜刀剑而屹立不倒。
(二)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斯蒂格利茨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因此,企业活动不仅关系到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对消费者、社会大众、供货商、生态环境等造成影响。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不仅要注重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更应该把我经营活动的约束条件:不危害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1、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
斯蒂格利茨等的理论为从法律层面强化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的提供了理论依据。财富是资本和劳动的结合产物,没有劳动资本无法增值,财富也不可能脱离劳动而独立产生。这在现代社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现代企业竞争乃至国家实力的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质的人才和劳动队伍是企业和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宝。
2、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顾客是企业生存永远的上帝,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发展永远不可忽视的课题。一切漠视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的企业、产品、服务都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三鹿的消亡便是例证。企业应该秉承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经营态度对待自己的客户。保证企业产品和服务不对公众和个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3、企业对环境的责任。
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内开展的,然而,以损害环境利益来换取企业短期发展的历史不断重演,先是英国伦敦成为雾都,后有中国滇池一片恶臭,许多地方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化为不毛之地,动植物不断灭绝。近些年来,海啸、极寒等气候反常现象不断给人类造成巨大损失。实践证明,以损害环境利益换取企业短期发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水源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等等都间接地变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
三、加强企业自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内在动力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这对于股东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是统一的。因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誉,这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有形资本的投资。
社会责任应该内外兼修,内里通过企业自身减少短期利益的激励,加强长期利益的激励从而加强企业自律,外在通过政府、消费者和媒体公众的三重监督给企业自律加一个外部压力,使企业建立起一个以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
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然路径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不断被采纳,在我国也不断受到越来越多学着点认可并推崇,许多学者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然而,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到底该如何推行呢?本文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考虑:
1、改变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企业决策活动中来,并将其制度化、长期化。如利益相关的居民代表、劳动者职工代表等等,推行并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让更多的有独立见解、社会责任感的人加入到企业决策活动中,使得企业充分考虑到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等各方正当的利益诉求。
2、激励和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等措施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订单等方式,支持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发展壮大。
3、通过法律手段加大企业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代价。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涌现,层出不穷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甚至还有许多法律漏洞可钻。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一句简单的道歉和极少量的罚款就解决了问题,可见,我国企业违法、危害公众利益的代价过低,而其取得的利益却堪称暴利。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社会责任都无从谈起。笔者认为,应该不断通过立法、加强执法,不断加大企业经营活动危害公众健康的法律成本。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转引自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
[韩]李哲松著.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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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政府管制
一、引言
最近“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频频曝光,使我们逐渐认识到食品安全信息越来越难以被消费者了解,以及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与此同时,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环节很多,食品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问题最多的环节,是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主要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食品生产企业、行业和消费者信息传递问题,以及政府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进行一些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大量文献研究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问题(龙一平,2006等),但是从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问题的相关文献(王俊豪,2005)较少,本文的创新点是结合目前食品安全信息越来越难被消费者观察的现状,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原因和表现,并注意到了信息不对称性更可能体现在整个行业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探讨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相关方面。
二、食品安全管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大量国外文献(植草益,1992;史普博,1999等)进行了由于商品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管制的相关研究,其中Nelson(1974)将食品质量特征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三种。其中搜寻品的质量信息可以被直接观察到特征信息,显示十分直观,是不易缺失的信息类型。经验品的质量信息也较为明确,不同的是需要经过消费者的直接体验才能获得。信任品无法被直接了解,无法在消费后的短时期内了解,故消费者往往会重复购买信任品,质量安全信息最易缺失,其危害性也最大。这也构成了信息不对称的起因。拥有大量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企业或行业对信息进行垄断,只向消费者传递少量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信息,造成了企业或行业与消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食品加工企业方面
首先,在安全信息的意识上,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缺乏食品安全的意识;其次,在技术上,因为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小企业安全控制体系很难建立,进而导致了食品加工信息缺少电子系统统计;再次,在安全信息的传递上,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因为自身的食品安全没有做好,更不愿意公开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其加工食品安全信息有很高的垄断权,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在食品标贴往往透露出的信息模糊;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贴出产品安全标识与实际状况不符合等虚假的信息;有的食品(即食食品)甚至没有包装,也就是几乎没有给消费者传递任何食品安全信息。
大型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名牌企业,通过广告、品牌、信誉这些信息沟通的基本方式向消费者只透露出有利于企业自身产品的有利信息,对于不利企业自身的信息自身垄断。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主动透露的信息东西不一定是真实的,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二)整个生产行业对待食品安全信息处理方面
蒋抒博(2006)建立博弈模型来分析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例如,在奶制品行业中出现的三氯氰胺事件,几乎所有的奶制品企业都含有三氯氰胺,其奶制品产品的质量都存在问题。
(三)食品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缺乏认知与基础知识安全防范意识;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还没有受到高度重视;消费者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意识很浅薄;对一些非高致病的食品,消费者往往并不能认识到其危害;消费者去购买一些缺乏安全保障的廉价食品,三无产品。消费者粗糙的购买行为也给食品生产厂商带来了盈利机会。
消费者搜集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特别高,几乎不可能了解所购买食品的所有安全信息。只能感受到色香味等可直接体验的信息,而借助仪器进行检测成本过高,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可能的。蒋抒博(2006)在博弈模型中认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能够完全判断食品的优劣,这是有失偏颇的。现实生活中,随着食品加工工艺的复杂性,很多食品是消费者购买后消费后短时间内也判断不出来食品的优劣,例如地沟油、三氯氰胺事件。
三、政府管制的必要性
(一)食品同时具备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性
搜寻品的特征信号完全可以依靠市场来传递;经验品特性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企业建立声誉机制加以解决。二者均不需要政府的过多干预。但是以安全与营养为核心的食品作为信任品,其信息必须由政府或其他可以信任的中介组织来提供信号传递机制。食品质量信号的有效传递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二)在市场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市场失灵
在不完全信息下,信息不对称具有内部性,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传递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征信号方面,市场几乎彻底失灵。因为消费者自己根本无法了解食品重要的质量状况,其信息完全被生产者垄断。信息的极度不对称使消费者面临严重的食品安全与健康风险,因此需要由足以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提供信号传递机制,从而解决食品质量信号的市场失灵问题。而第三方必须保证具有强制的执行力,而政府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因此需要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需要政府多方面协同解决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将经验品和信任品特性转变为搜寻品特性,从而促进质量信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最终使食品市场上的商品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吃到安全健康的食品。
(三)对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的稳定,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政府因此应代表公共保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四)政府拥有权利对食品加工行业的监管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分段监管的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四、食品安全管制的难点
(一)新型食品的食品安全信息难以有效评估
《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负责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大型企业引入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新的食品添加剂给食品带来了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对此企业也不能进行有效风险的控制。首先,新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在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尚未规定,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其次,有的有害物质则是现有设备检测不出来的,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企业检测设备落后,专业检测人才缺乏,检测技术不先进,检测标准不完善,不能及时适应新型食品的检测需要;再次,企业和政府缺少有效交流的渠道,双方信息不能有效的传递,信息优势不能共享;最后,新型食品的认证缺乏,以及新型食品的日常监管模式主要通过产品抽检,造成其监管成本较大。
(二)多头管理,造成监管效率较低
国家质检总局的新三定方案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从形式上看,监管体制并没有完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方式,并没有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和重复管理的问题。涉及加工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也存在严重的单位分割,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服务管理机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完善各部门和各单位都依靠各自独立薄弱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源开发。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资源采集与体系建设存在交叉重复问题。造成信息资源总量的不足,现有的资源利用率和资源投入效益较低,更为重要的是安全信息服务管理的部门分割也给信息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带来诸多不便和问题,降低了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作用。
(三)消费者参与性不够
对于消费者而言,目前还没有找到这些相关利益者参与交流比较有效的途径,特别是中国地域广阔内部差别很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文化背景及饮食习惯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扩大参与和风险通报实现食品安全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和不足。
五、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由于食品的信息不对称和现存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的管制。
(一)政府根据企业的类型不同,采取食品安全管制的重点不同
第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大企业在新型食品和新型食品添加剂上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检测水平和风险评估能力。首先鼓励大企业在新型食品的安全信息方面的检测技术,检测设备,检测人才上的投入;其次完善政府自身的风险检测制度和机构,提高自身的检测水平和风险评估能力,与企业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通道,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进行一定的指导,从而提高检测效率。
第二,中小企业有数量大,分散大的特性,监督部门可以以区位单位,各区监管机构互换检查其他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在政府监管的同时并接受现场消费者的监督,以避免“政府管制俘虏”。正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加工企业,予以重罚。
(二)鼓励企业建立HACCP(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体系
HACCP是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一系列食品加工工序的监控,政府应加强对HACCP体系的认证和咨询的管理工作,保证认证和咨询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从而降低企业建立HACCP体系的成本;加强社会对HACCP体系的认知度,取得消费者对HACCP的认可,从而增加HACCP企业的收益。
(三)鼓励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
企业与上下游各部门的之间的合作关系、产品生产流程、技术因素影响了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成本。而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食品安全问题给其企业带来的损失,及建立可追溯系统企业的效率,品牌等影响了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收益。政府部门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通过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可追溯系统的支付意愿,规范产品的生产流程,必要时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
(四)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全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依靠市场作用促进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自我管制,政府通过各种宣传措施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的关注,充分调动社会中间层组织力量以达到食品安全的共同治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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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影响因素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从2008年三鹿奶粉被查出含有三氯氰胺,加上之前苏丹红染料用于食品添加剂中、原本是黄色的银耳被硫化漂白等等,这些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不仅直接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还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有许多婴儿由于食用了添加三氯氰胺的三鹿奶粉还有可能导致肝肾功能损害和大脑发育不全等疾病,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多么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最近令广大消费者感到非常震惊的废旧皮鞋冒充食用明胶制作老酸奶和果冻的事件,更是让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失去了最后的信任。
面对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统计部门所报告的关于食品中毒的各项数据,无一不引起相关部门和学者的密切关注。这些问题带来的社会影响是非常严重的,需要有关部门立即出台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便及时改变这种局面,使人们重新恢复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一、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自从2008年3月发生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以来,截至2008年10月,共导致49427例婴幼儿住院治疗,并造成4名婴儿救治无效死亡。这是近年来在我国乳制品行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的一次恶性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的常见表现形式就是食物中毒。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报告显示,每年有上万人遭遇食品中毒,在04-08年期间,平均每年有225人死于食物中毒,每年食物中毒的报告平均有537起,这些数字无疑是令人非常震惊的,所以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尽快遏止这种现象继续蔓延。
1.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必要的责任保险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衣食住行,饮食排在第二位,可见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得到足够多的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是与每个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它不止是针对每个消费者的个人问题,更是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连的公共问题。
既然是关系到全民健康和经济利益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整个社会都参与到对食品行业的监督中来。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加工企业中,80%以上都是10人以下规模的小作坊经营企业,单纯依赖政府对这些家庭式企业进行监督、惩戒管理,不仅管理力度有限,管理结果也不够彻底。一旦发生问题,象征性的惩罚根本不足以使违法商贩认识到根本性的错误。
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关系,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的购买,具有经济补偿、资金通融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责任保险,是以经济赔偿的形式来代替投保人对意外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一种双重保障机制。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辅助职能显得尤为突出。如果相关业务能得以开展,不仅经营食品的商业者自身有了一定保障,受益最大的还是广大的老百姓。
2.责任保险是最可行的风险转移方式
通常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从政府和食品经营者两个方面获得救助和赔偿。但是,通常政府救济金额较少,大部分需要食品经营者自身支付。但是面对众多的受害者,食品经营者的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众多受害者的索赔金,所以受害者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就拿到赔偿款。面对这种情况,食品经营者就可以选择购买责任保险。因为责任保险虽然经营原则与其他形式的保险是相同的,但是实际运作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经营特点。尽管发生风险时,保险费用是赔付给被保险人,但是最终却是用于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他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这样,就可以有效将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转移,从而减轻了政府和食品经营者的负担。因此,这一保险形式应该得到大力推广,加快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
继汽车强制险制度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后,在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已经由多位委员提出加强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见。近三十年来,保险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自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GDP从1978年的3624.1亿人民币增加到2010年的403260亿人民币,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3%。而保险费收入年平均增长35%,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但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不是保费总量指标,而是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201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3.7%,不足世界水平的1/2,保险密度约为165美元,仅为世界水平的1/5,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其中,因食品安全法而出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更是不容乐观,愿意主动投保的企业少之又少,甚至不超过一成。
下表是有关部门对某市市民随机进行的问卷调查,主要目的是评价保险推销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和对这类保险的推销积极性,以此来对这一保险形式的目前现状的评价提出客观依据。以下数据来源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表 某市保险推销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和推销积极性
以上数据来自2011年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调查报告》。
三、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在我国食品行业全面推行,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和困难。我们首先要分析可能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再集中精力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是快速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食品业大规模实行的基本前提。
1.法律制度的影响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和规定还有很多需要补充的地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具体实施应该有相关法律条文具体规定,使食品经营者认真对待这项风险转移方案,促使其能够真正接受和理解这一险种。另外,为了促进食品经营者购买这项保险,就应该从食品安全的赔偿金额着手,使其达到需要使用责任保险规避这一风险的数额。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讲,现行的处罚标准过低。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处相关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这一标准对于违法者来说没有起到根本性的震慑。
2.保险公司经营战略的影响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概念提出的相对较晚,并且具体的实施中,经营力度不够,取得的经验和业绩都非常有限,没有借鉴的价值。从表1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业务重心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上,都严重偏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项目。严重匮乏的数据无法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准确的定价,对于风险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
3.公众保险意识的影响
由于以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少见,加上我国的新闻媒介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有限,致使民众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和关注度严重不足。尽管保险业在我国已经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对于大多数百姓来说,购买保险仍然是件比较奢侈的事情。严重的资金不足,加上民众保险意识淡薄,又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被广大群众所熟知,种种原因导致这种保险形式没有受到百姓的重视。
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措施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全面推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国外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经营方法,以此来全面提高我国保险业在这一板块的水平。在美国和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发达的保险业大多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充足的补贴和税费优惠使得保险业能够更加完善的发展。在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由于其起步较早,保险业务多种多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蓬勃状态,所以在各个行业的保险形式都得到了充分发展。保险制度透明化、精细化、标准化,是发达国家保险业的主要特征。
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得到更快的发展,就要做到:首先,应该健全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设定和颁发,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执行,并且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加强对违法食品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同时,政府也应当给予承保食品安全风险的保险公司一些税收或政策上的优惠,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其次,应该在食品卫生部专门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室,通过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全面展开推广、落实、执行工作。然后,作为承保主体的保险公司,应该集中人力、财力加大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开发和宣传,搜集数据,制定出更多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的职能。最后,应该加强传媒企业对这一险种的宣传,提高国民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扩大对食品安全保险的需求。
五、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关注,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大力推行,能够有效降低有害食品对群众人身财产的伤害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食品经营者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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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法制手段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28-02
一、舌尖上的安全之任重
最近,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在中央电视台热播,节目一经推出,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也引起了系列的热议。节目采取写实的手法讲述中华美食的多个侧面,从而向世界展示了食物给中国人的生活所带来的礼仪、伦理、感情等方面的文化特质。纪录片向世界传达了一个拥有悠久饮食文化的传统国度,也意想不到地在这个国度上刮起了一阵新的“美食风”。
舌尖上的美食可以陶冶我们的生活,固然诱人,然而,舌尖上的安全却关乎我们的生命,更加不容忽视。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曾有多位委员提出国家应该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1]。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纵观我国这十年来的食品市场,却实在称得上是险象环生,2003年金华火腿敌敌畏、2006年的苏丹红成分咸鸭蛋、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2011年4月,沪上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的染色馒头亦吓坏了一些消费者,2011年11月快餐巨头麦当劳旗下产品麦乐鸡又被爆出含橡胶添加剂。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对于追求美食文化的中国民众和政府来说,妥善解决与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课题,任重而道远。
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人们开始进一步地深思: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与处罚、不再单一地谴责商家利令智昏,而是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管理手段,尝试着以政府的宏观法制手段及相关法规立法来辅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食品市场的规制。首先,在《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律文件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市场安全程序的把关。其次,在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关注生产、运输、流通及消费领域中,设立更为细化的、具有各领域专业知识、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部门。希望可以做到在潜移默化中为民众创造一个和谐共赢的食品市场。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想要获得赔偿或争取救济,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可行的方法。第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从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选择其一去提起侵权赔偿,并要注意时效问题。第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还可以从政府方面去获取相应的赔偿和救济。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第一种途径可能出现生产者或经营者因为索赔数额太大而无力承担或企业本身就不正规的弊病。此外,受害者举证困难的问题也常常使得维权之路难于蜀道。而第二种途径,必然将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分享掉纳税人原应用于市政建设的贡献。正是因为上述两种方法所存在的漏缺及问题,第三种更为理想的解决方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由资产较为雄厚的第三方保险人通过理赔的方式为事故受害者提供相应赔偿。
(一)食责险之定义
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对“食品安全”这一概念的理解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衍变过程。先后融入了食品安全保质期、食品仓储条件、导致食品事故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等与时俱进的参考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2]。
(二)食责险之优势
从政府角度而言,食责险具有减轻政府应对紧急食品安全事故的负担的优势。通常而言,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多年来,一直承担着食品事故受害者的救济、安顿、补偿以及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2]。可见,由于制度的不尽完善,政府机构在食品事故领域一直以来都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资金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介入,可以为受害者进行最快的赔偿金支付,既减轻了政府财政及人力的压力,又有利于事故后期的社会局势稳定。
从食品生产者角度而言,食责险为生产者的利益起到了高效的保障。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想要在出售的商品中彻底地消除掉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风险,整个过程必须运用多种高昂的技术与设备,其中的成本必将是昂贵的。而这些巨大的成本通常又被生产者在销售时转嫁给了基础消费者,虽然会有些观念先进且有实力的消费者甘愿为更加安全的食物买单,但对于社会上更加多数消费者而言,这样的成本转嫁是不能接受的。而此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正适时地为食品生产者们提供了一条缓解的途径。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食责险有利于其权利的保障。随着我国诉讼法的发展,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在食品诉讼领域屡不鲜,但是在本质上,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仍是无法彻底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的,追索赔款困难的局面仍是食品事故领域的常态。责任保险机制的采用,由保险公司介入负责偿付相应赔款,避免了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而无钱可拿,在最优程度上减少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三、加大以法制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措施
(一)加大以法制手段推进食责险的必要性
目前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10年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内设15个部门,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但若是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食品行政安全体系及零散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食品市场后续发展的安全保障是明显不足的。加强国内立法政策对风险责任的规制与系统完善,尤其在传统民商事侵权法领域,应该加强立法者们对“食品责任风险”这一新兴概念的重视程度,开启我国食品责任保险飞速发展的脚步。纵观国际领域,各种种类的专项产品责任法规在瑞士、德国、比利时等责任保险发展步伐较为先进的欧洲国家早已屡见不鲜;而以民商事法律详尽完善著称的美国,不仅有基础性的责任法律,还独具匠心地通过了《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联邦食品标签法》等单行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责任法体系[3]。反观我国的相关立法,2009年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1995年的旧法相比,新法首次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还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在国内市场从未出现过的新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食品企业所要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来强迫食品企业必须购买保险来转移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制是僵硬的,一旦食品企业找到比购买食品保鲜更优的避免风险方案,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将再次成为摆设。
(二)以法制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一些建议
首先,以法制手段让生产经营者们意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转移规避应担食品事故责任风险的益处。重要的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存在以规范市场上所有的相关食品责任保险,明确生产销售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相关过程中的操作流程。显然,近年来陆续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三部法律法规的相关产品责任规定在归责原则方面是明显不够完善的,更从未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销售者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有了严格的归责原则,杜绝了生产商与销售者的侥幸心理,诱使他们直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存在。
第二,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及公开制度的引入。不同于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曝光,这里的“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源自大陆法系中行政法学对社会管理的手段,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采用定时公告、系统记录、档案保存、政府奖惩信息公开等方式按年、按季度、按月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原貌展现在大众面前,让食品企业畏之、敬之、从而遵之。可以说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揭开公司的面纱”。
第三,不同于国内多个部门分段式的监管手段,港澳台特区的行政机关更偏爱采用一个监管部门全权主管监督,其他部门分包管理的手段,分包的部分包括了从食物生产到营销的整个链条,这也为我国食品行政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第四,以法制的手段呵护食品保险业各类险种的发展与成长。必须要注意的是,保险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相应的法律规范必须精细、周全、科学,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引用一句保险法名言——如禁止抗辩规则的缺位,可能使缔约时的告知瑕疵成为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投保人之上;而无区别地全面导入禁止抗辩规则,又可能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保险欺诈行为敞开方便之门,足见任何保险合同规则都必须仔细权衡、反复考量,避免以偏概全[4]。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涉入食品保险领域,对适宜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们的保险品种及合同保驾护航,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才能安全运行。
四、舌尖上的寄望
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秉持着以酸甜苦辣咸五味为基础的食品饮食文化,俗话说,才下舌尖,又上心头。五味让中国人在体会我们各自的况味时,找到了一种特殊的表达语境。在中国人的厨房里,某种单一地味道很难独自呈现,正如现今的食品安全问题,很难光靠工商部门正面打击监督就能治愈,五味最佳的存在方式,是调和以及平衡,就像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方法一样,重在刚柔并济地运用好法制手段加以调和。这不单是中国历代厨师不断寻求的完美状态,也是政府多年来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所追求的圆满方案,更是我们中国人在为人处事,甚至是治国经世上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参考文献:
[1]刘锐,蒋兆强,胡世洪,何坤霖.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7):1255.
[2]段胜.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我见[J].上海保险,2009,(1):54.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定,出口,影响,政府监管
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 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 种, 涉及50000 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即0101mg/ 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 项, 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由于单个企业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术,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中小企业不具有这种能力,而大型企业即使能够独立完成技术的改进,也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科研资金,很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着想,只要还能出口就继续按过去的方式生产,不愿主动提高技术;二是大型企业在获得技术后,由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为了占领最多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将其成果与其他企业分享,导致其他企业重复投入,在整个行业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由多家企业联合则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低效研发,技术提高缓慢;而利用行业协会的话,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很不成熟,很难真正起到整和、引导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为食品产业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信息。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Donna Reberts and Laurian Unnevehr: Trendsin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Their Impact on Trade Disputes[J],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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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小萌: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政府规制[J]探求,2003,6
[4]王兆华 雷家: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