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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茶道的认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对茶道的认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茶道的认识

篇1

【关键词】侦查学认识论;犯罪的可知性;侦查思维;侦查实践

一、侦查学中的认识论的概念

侦查学中的认识论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在侦查学领域里的具体运用,亦可称之为“哲学原理”。它是指能够用于侦查学研究中,对侦查学其他理论和实践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的一种理论体系。它贯穿于侦查学原理研究和侦查实践的各个方面。因此,可以说侦查认识论是侦查学原理中的核心、主干理论,亦可把它看成是侦查学原理之理论。

二、侦查认识活动的特点

(1)侦查认识活动的特定性。首先表现在侦查认识活动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表现为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刑事案件,而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不同于其他的案件。这是由犯罪人特定、被害人特定、知情人特定、犯罪的时间、地点特定等因素所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就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枚指纹一样。其次表现在侦查认识活动的过程具有特定性,每一个案件,都是由侦查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环境下进行侦查的。因此,这一活动过程必然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是由于侦查员的生理结构、心理结构以及思维方式不同而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侦查案件时必然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所以不同侦查人员对同一案件的认识亦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每个案件中具体侦查认识活动的起点、运行轨迹、演化模式和重点均有自己的特点。(2)侦查认识活动的逆向性。时间联系是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一种基本联系。在现实生活中,事物发展总是与时间的运动方向一致,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某原因产生某结果,然后该结果作为新的原因又产生新的结果。(3)侦查认识活动的模糊性。认识活动的模糊性是指人们对于客体物的类属边界与形态的不确定性认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类思维对于客观事物的反应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都表现为部分正确和部分错误,有时正确的部分大一些,有时错误的的部分大一些,这就是认识的正确度的问题。而这实际上是认识模糊性的一种体现。侦查认识活动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事件、案件性质和情节认识的模糊性;对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模糊性;认定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关系的模糊性。

三、侦查学认识论对侦查实践的指导作用

篇2

【关键词】 护士;跌倒;认知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5970-02

患者在医院内跌倒,不仅影响其身心健康和生活自理能力,增加患者及家庭的痛苦和负担,更会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1]。本研究采用自制调查表,对128名内科临床护士进行预防老年患者跌倒的认知调查,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1年3-4月,采用方便取样法,抽取广东省41家医院128名内科临床护士为研究对象,均为女性,年龄:21-36(24.23±5.43)岁。护龄:1-15(4.26±6.78)年,其中护龄1-3年19名(14.84%),4-6年38名(29.69%),7-9年51名(39,84%),10年或以上20名(15.63%)。文化程度:大专36人(28.13%),本科或以上92人(71.88%)。职称:护士31名(24.22%),护师59名(46.29%),主管护师35名(27.34%),副主任护师3名(2.34%)。

1.2 方法 本研究采用自制调查问卷进行调查,问卷内容分四个部分,问卷总分70分,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护士的一般资料;第二部分护士对老年患者跌倒风险的评估和认知情况(总分为50分),共设置5个项目,每个项目包含10个单选题,每题计1分,每个项目得分≥6分为了解,4-5分为部分了解,≤3分为不了解,总分得分≥35分为了解,21-34分为部分了解,≤20分为不了解;第三部分护士对预防老年患者跌倒方法的认知情况(总分为20分),共设置20题单选题,每题计1分,得分≥14分为了解,8-13分为部分了解,≤7分为不了解;第四部分护士获得预防老年患者跌倒教育的途径。由专人发放调查问卷150份,回收145份,回收率为97%,其中有效问卷128份,有效回收率为88.28%。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调查问卷均统一编号,应用SPSS11.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一般描述性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护士对老年患者跌倒风险的评估和认知情况 在调查中,发现护士对老年患者跌倒风险的评估和认知情况存在不足,在药物影响因素、活动/自理能力因素和精神因素方面存在认知缺陷,见表1。

3 讨 论

3.1 临床护士对预防老年患者跌倒风险的评估和认知状况 住院老年患者跌倒与患者本身年老体弱、疾病、药物、心理、环境等因素有关,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在本研究中,表1结果显示,100%的护士认为环境因素和85.93%的护士认为生理/疾病因素容易导致老年患者跌倒,而认为精神因素、药物影响、活动/自理能力是老年患者跌倒风险因素的分别占75.78%、65.62%、70.31%,提示部分护士对老年患者跌倒的风险评估和认知存在不足。

3.2 临床护士对预防老年患者跌倒方法的认知状况 本调查结果显示,89.47%主管护理师或主管护理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对预防老年患者跌倒方法表示了解,可见,高职称、高年资的护士由于工作经验、社会阅历的关系,对老年患者的疾病和治疗更加了解,有一定的临床判断能力,对跌倒风险的预见性较强,较年轻护士更加容易发现老年患者的安全问题,做好预防跌倒的健康教育和相关干预护理措施。

3.3 对临床护士进行系统的预防老年患者跌倒教育知识的培训 从本调查中可知,有85.16%的护士是从媒体、宣传手册中获得预防老年患者跌倒的相关教育知识,有60.16%和64.06%的护士是在学校、单位培训中获得相关知识的,有81.25%的护士表示有必要进行系统的预防老年患者跌倒教育知识的培训。学校和医院均可以运用临床案例及讨论式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认识到预防跌倒知识的重要性;帮助护士形成系统的预防患者跌倒的知识系统,提高预防跌倒知识的认知水平,从而能够全面评估患者跌倒的风险因素,掌握预防患者跌倒的方法。

4 小 结

预防老年患者跌倒是临床护理的工作重点,也是临床护士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临床护士对老年患者跌倒风险认知水平是影响老年患者跌倒的重要因素,应加强临床护士防跌倒的教育,提高护士对患者跌倒风险的认知,充分掌握患者发生跌倒的危险因素,培养护士养成预见性思维的习惯,制定有效、可行的防跌倒措施,从而有效地预防老年患者跌倒的发生。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 中职生 心理健康 人格倾向 艾森克个性量表(EPQ)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多数都是普高落选者,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何,又有哪些心理问题,是教育工作者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本研究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简式量表对中职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希望为中等职业学校有效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依据。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山东省青岛市3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发放问卷230份,回收215份,回收率为93%。

(二)测量工具

采用钱铭怡1999年修订的艾森克人格问卷简式量表中国版(EPQ-RSC),该量表由P(精神质)、E(内外向)、N(神经质)、L(掩饰性)四个分量表构成,共有48个项目。该问卷有较好的效度和较高的信度。

(三)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与讨论

(一)不同性别的中职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较(结果见表1)

表1:不同性别的中职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较

由表1可知,中职校的男生和女生在E、N、L各分量表上没有差异,而在P分量表上有非常显著差异(P=0.003),女生的得分高于男生,两者得分均高于全国常模。在E分量表上女生和男生虽然没有显著差异,但是女生的得分低于男生,低于全国常模。这些数据显示女生的心理问题比男生更多,她们更内向、冷漠,对环境的适应性更差。这启示我们要多加关注女生。

(二)独生与非独生的中职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较(结果见表2)

表2:独生与非独生的中职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较

从表2可见,独生与非独生的中职生在P分量表上有非常显著的差异(T=-0.261,P=0.001),非独生的中职生得分高于独生的中职生,高于全国常模,这与以往的研究不同。在E、N、L各分量表上两者没有显著差异,但在E分量表上,非独生的中职生得分低于独生的中职生,低于全国常模,在N、L两分量表上两者得分均高于全国常模。我认为导致非独生的中职生在P分量表上分高的原因可能与其父母的教养方式有关。有两个孩子的父母更容易采取放任自流的教养方式。由于生活压力的增大,无论生活在农村,还是生活在城市的孩子,他们的父母每天都为生活而忙碌,父母对于孩子只是尽力满足其物质上的需要,很少在精神上提供支持和帮助。另外,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为了降低消费支出,在家庭生活中就要求许多资源需要与兄弟姐妹共享,在资源共享中可能就会出现矛盾,而矛盾的解决也许是由父母的审判来决定但不一定公平,又因为对父母还有依赖,这就造成孩子内心的不满和敌意却不愿表达出来,所以情绪开始不稳,变得冷漠无情,不与人接触;或者矛盾的解决是遵循强者为王的规律,这样竞争意识在他们的头脑中从小就形成了。而对中职生来说,随着学习、情感、就业等压力的增大,他们早以感受到竞争压力所带来的痛苦,因此在这样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一般有性格内向孤僻、对人冷漠、常抱有敌意和较强的攻击性心理。

(三)不同年级的中职生在EPQ中的得分比较(结果见表3)

表3:不同年级的中职生在EPQ中的得分情况

对一、二和三年级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三个年级的学生在EPQ中没有显著差异。进一步多重比较发现,在E分量表中,二年级学生的均值差与一年级学生的有显著差异(T=0.87799,P=0.05),与三年级学生的也有显著差异(T=1.05272,P=0.05),二年级学生的得分高于一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低于全国常模,而一年级和三年级学生无显著差异。这说明二年级学生比一年级和三年级学生的性格外向,心理更健康一些。这可能因为二年级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后,基本适应了在校的生活,逐渐增强了与人沟通的能力,而且此时学习课程的范围已经缩小,公共基础课结束,完全是专业课的学习,学习压力相对减小,他们相对一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要开朗、活泼一些。但三个年级学生的得分低于全国常模,说明中职生还承担着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悲观倾向,不愿放开自己,做事存在顾虑等心理。在N分量表中,三年级学生的均值差与二年级学生的有显著差异(T=0.81771,P=0.05),三年级学生的得分高于二年级学生的,但与一年级学生的没有显著差异,并且一年级与二年级学生的得分也没有显著差异。这也许与三年级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有关,因为就业已经迫在眉睫,他们对就业的期望值很高,希望能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却发现自己在校学习的东西远远不够,要在企业中成为一个管理者或是一个技术型人才存在不小的差距。另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职生就业前景仍不容乐观。特别是自2008年金融风暴以来,高学历的大学生就业都成为问题,中职生更是担心自己能否成功就业,并对就业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存在很多顾虑。这些因素使得即将毕业的三年级学生出现了情绪上的较大波动,如焦虑、紧张、易动怒、抑郁等。在P与L各分量表上,三个年级学生分别比较,均值差没有显著差异,但他们的得分均高于全国常模。这表示他们普遍存在适应性不强,不关心他人,并常抱有敌意,或者是对自己处境的不满所以常常带有掩饰性心理。

(四)专业和生源地不同的中职生在EPQ中比较未见显著差异

文科生和理科生在EPQ中没有显著差异,但他们在P、N、L分量表上的得分均高于全国常模,在E分量表上得分低于全国常模。这可能和他们个人的境遇有关,大多数都是普高落选者,他们的心理和面对的境况大致相同。而不同生源地的学生在EPQ中没有显著差异,这也许与青岛市地区的经济状况有关。青岛是一个发达城市,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家庭经济状况总体上较好,多数电子产品已经普及百姓家庭,网络的使用拓宽了农村学生的视野,尤其是随着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的发展,城镇化建设速度之快迅速缩小了农村与城镇之间的差距,因此生源地不同的学生在EPQ中比较未见显著差异。

通过此次的调查研究发现:同全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平均水平比较,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表现出更多的心理问题,同时也暴露了中等职业学校确实应该加强对中职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参考文献:

[1]钱铭怡等.艾森克人格问卷简式量表中国版(EPQ―RSC)的修订[J].心理学报,2000,32(3).

[2]教育部文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职成 [2004]8号.

篇4

涉外旅游市场主要指外国游客入境旅游市场和中国游客的出境旅游市场。据官方统计数字,中国2015年的出境游人次已经达到1.2亿,入境游达1.33亿人次,作为旅游大省的河北,据现有的手头资料,我们发现,2011年,仅承德入境游就突破了30万人次。随着各地如火如荼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尤其是2016年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的举办,国内外游客云涌而来,涉外导游相关行业的接待任务随之不断加重。基于目前的涉外导游市场需求,我们做了一些实地调研,通过问卷与访谈的形式,了解我省涉外导游市场对导游人员究竟有哪些方面的需求,了解我们还有哪些方面是欠缺或不尽如人意的,以期对我省的涉外导游事业尽绵薄之力。

调查对象:入境游游客,涉外导游企业

调查方式:问卷,访谈

基本过程:针对游客部分,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89份。有效率达到87%。该问卷

主要是针对入境游游客对涉外导游的满意度进行的调查,最后openquestion部分,要求写出相关建议意见。

访谈主要针对的是涉外导游企业,即有接待入境游客能力和资质的旅行社。主要围绕企业对涉外导游市场的认知度,对员工的认知度展开。

收集和分析:

根据调研,我们发现入境游游客主要反映的情况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外语表达能力。很多具有中国文化色彩的具有显著民族风格的东西,在导游的时候一带而过,待深问,则出现支支吾吾或者答非所问甚至出现随口乱解的现象。这说明导游至少两个问题:要么是导游对本民族文化的了解度不够深刻,在专业知识的广度上还需要提高;要么是其英语词汇量小或者对目的国文化不甚了解,不知如何用外语地道地表述。二是临场应变能力。有的导游英语表达能力很好,能与游客达成一片,在导游解说方面游刃有余,但是遇到一些突况,自身应变能力相对较弱一些,无法在第一时间做出合适的得体的回应。

而出境游的游客反映的问题集中在导游跨文化交际能力不强,对目的国的国情、规章制度、甚至于旅游地的某些规章制度不熟悉,从而导致一些旅游项目不能实现或完全兑现,从而导致一些矛盾升级。

至于意见和建议,这些游客多数认为,涉外导游是一个脑力和体力强度都非常高的职业,不仅要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灵活的头脑,渊博的知识,崇高的敬业精神等等。因此,对于导游中的小的瑕疵,他们还是愿意包容并理解的,至于建议,大多数人表示,希望导游企业能给这些在职导游足够的在职学习的机会,有时候在职学习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学校教育,毕竟是做,然后知不足。

通过对相关涉外旅游企业的访谈,我们了解到旅行社的竞争主要包括价格、线路、品牌等,但最主要的还是服务质量的竞争,但是,要想招聘到一个各方面都很优秀的导游,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外语知识、跨文化知识过硬的,往往旅游业务知识不是很熟练;带团经验丰富的,往往外语交际能力又差强人意。所以那些外语交际水平高,带团经验丰富,应变能力极强,同时身体又非常好的涉外导游人员,简直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珍之又珍。而这些人往往因为各方面出色,又被提拔为部门领导,出去带团机会相对较少。

对于小语种导游,企业表示不想专门招聘,这主要是与利益和潜力分析有关。即便有游客需要,也可以放弃或者推荐给其他企业。

反观这些问题、意见和建议,我们再来回看一下涉外导游本身:即从哪里来的问题,从而在源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问卷,我们发现,有少一部分来自外语院校或者大学里的外语专业,而大部分则来自于旅游院校或大学的旅游专业。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国外大学,属于出国回归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以外语强势而不是导游能力参与到了旅游行业。也就是说,我们在涉外导游人才方面的学校培养还是有欠缺的。

根据陈乾康(2005)的研究表明,首先,“导游学”的专业学科地位在我国尚未得到承认,导游人才无法算作专业技术人员。其次,导游人才培养的专业化程度比较低。根据河北实际,涉外导游的人员构成有一部分是外语专业出身,有一部分由旅游管理专业培养,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其他专业改行过来。另外在涉外导游的选拔上,存在急功近利的问题。

综合各项前人研究,以及立足河北实际,本文作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改变涉外导游数量、质量上的欠缺。

(一)在学校培养方面,加大涉外导游专业的研究,充实师资和科研力量

涉外导游不仅仅是外语加旅游的复合学科,而是一个需要外语与旅游有机结合在一起,融汇各种相关知识的复合型学科,对于该学科的教学研究从严肃意义上来讲,在中国尚属于初始阶段。因此需要在师资、科研投入上下一番苦功。另外,还需要进一步的校企合作,给学生提供足够的实习场地和实地导游的机会,真正摸索出具有本国特色的国际型导游人才。

(二)加强涉外导游证考核管理力度

2000年以前,导游员考试主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但是,自2000年以后,这样的开考资质下放到省里,涉外导游人才奇缺的现象稍有缓解,但是整体的考试难度却有所降低。这并不利于对合格涉外导游人员进行选拔。因此,在对涉外导游考核评估方面,任重而道远。

(三)加强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

众所周知,对于新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但是,任何行业都是有生命的,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它们不断地自我更新和发展,因此需要从业人员也不断地在工作中总结和学习,为自己不断注入新鲜血液。这就需要企业管理者拥有远大的目标和洞察市场的能力,未雨绸缪,既要为当下寻找并培养合格人才,也要为将来发掘并储备优秀人才。

(四)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

尤其是与国外旅游企业的合作,实现涉外导游人员的相互交流与学习,在实际工作中,取长补短,并完全融入到异国或者目的国的文化当中,使外语成为自己的第二语言,从而更有效、更高质量地完成导游任务。

(五)涉外导游员自己要有终生学习的意识

导游行业与教育行业很相似,都需要施与者在提供给目标人群一杯水的时候,自己首先有一桶水。每次他们所面对的对象都有所不同,这些人年龄、性别、职业、知识构成、认知能力、文化等千差万别,因此需要导游除了要具有广博的专业导游只是,还需要具有渊博的心理学知识、与人交往的亲和力、灵活的应变能力等等,这些都是需要不断学习和锻炼的,没有一劳永逸的职业或者学业。同时,由于职业特点所决定,导游人员还需要有健朗的体魄,因此内外兼修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对涉外导游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篇5

论文关键词 审查 不在押 “到案难”

刑事诉讼活动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追究和实现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承受者和实施对象。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活动无从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五种强制措施,就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处于不同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从而保障不同阶段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行使诉讼职能和完成诉讼活动。

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部门对刑事案件审查的职能和活动也必须建立在犯罪嫌疑人处于检察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这个前提基础之上。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其是否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为标准,可以分为两大类: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因其被羁押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不在案的情况,审查得以顺利进行。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大量存在,以某县2011年受理审查案件数为例,全年受理案件416件445人,在押167人,不在押278人,不在押人数占总受案人数的62.5%。就笔者办案经验而言,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传讯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或者不到案成为多发多见现象,据不完全统计,超七成的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现过“到案难”问题,导致案件无法快速办理,其中一部分案件甚至因审查期限届满而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或者被后在法院审查受理期间因被告人受法院传讯时不及时到案而被法院退回。

一、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难”问题的具体表现

1.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被传讯时不愿、不能及时到案。此种情形在审查中最为常见。犯罪嫌疑人自身法律知识匮乏,没有正确认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性质,错误认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就意味着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在公安机关得到处理,不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或者因不知道、不重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规定,且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无法予以切实、有力的执行,以致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传讯时不理解自己为什么还要被传讯,不相信检察机关办案干部的解释,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干部的传讯要求,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私自、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县、区,到外地谋生、就业甚至旅游、探亲,而在检察机关传讯时不愿、不能及时到案。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值得注意:犯罪嫌疑人自恃患有严重疾病(多为尿毒症、癫痫病、艾滋病等)无法在看守所关押,而在被传讯时态度恶劣,消极对待传讯,不愿到案,甚至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继续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惩处而趁机潜逃,不能主动归案。此种情形在审查中也较为常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阶段,因案件事实已查清、主要证据已收集到位,案件侦破、取证的压力消失,而容易轻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或者变更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受理移送审查的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采取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一般不予变更,直至案件具体交由某承办人经实质审查后认为确有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检察机关才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因此,部分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因主观上不愿意认罪伏法、害怕受到法律惩处,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潜逃,以逃避法律的惩处。实践中,一些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之前,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外地,公安机关还毫不知情,仍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一些案件在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害怕自己的漏罪、新罪被检察机关发现或者担心自己会在后被法院判处实刑,遂逃匿外地,不再归案,除非逃匿期间被抓获归案。

3.犯罪嫌疑人故意不到案,待被列入网上追逃后又自动投案,制造“自首”情节。此种情形只存在于一小部分案件中,但仍应引起注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已掌握的,要认定自首,就必须满足“自动投案”这个前提条件。所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抓获归案之后供述的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一般就丧失了构成自首情节的可能性。而对于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虽在侦查阶段系被动归案,但在被移送审查后故意在被传讯时不到案,造成检察机关审查部门认定刑事诉讼活动无法进行而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待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并将其网上追逃之后,又自动投案,人为制造“自首情节”,以此获得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时得到不当的从宽处理。

二、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难”问题产生的后果

1.阻碍刑事诉讼活动进行,降低司法效率。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部门一般至少要在规定时限内传唤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宣读并要求其签署《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和《审查期限告知书》、就案件事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等等。这些诉讼活动均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传讯时及时到案才能得以完成。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愿意、不能及时到案接受传讯的,办案干部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反复做思想工作和宣讲、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往往收效甚微,造成案件办理的拖延。对于一般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简单案件,检察机关审查活动本来可以依法快速办理,在宣读和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当天便能够讯问完毕,案件甚至只需要几天时间就可以办理完毕移送法院,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导致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按期进行,案件进程常常拖延受阻,甚至临近审查期限届满才得以完成审查。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的,或者自恃患有严重疾病而始终不接受传讯的,直接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查活动,更不能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而且案件在期限届满后一旦适用撤回,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导致重置,案件又实际回到了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能要重新采取刑事拘留、提请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批准逮捕并网上追逃,直至犯罪嫌疑人重新到案后才能重新移送审查,这样极大增加了刑事司法成本,造成案件难以了结,降低了司法效率。

2.导致程序违法,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的,办案干部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法定期限、诉讼权利义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使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这样,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及时知道、了解诉讼进程和动态、相关法定期限和诉讼权利义务,影响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比如不能及时委托辩护人,不能及时向检察机关就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解。而犯罪嫌疑人潜逃,不能接受讯问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中止审查,但是适用中止审查会引起案件在检察机关和审查阶段处于长期停滞状态,一方面不利于督促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使得检察机关在内部案件质量考核时面临不利,所以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期限届满时的处理上,几乎不会使用中止审查,一般会变通适用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和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如果案件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重大复杂等情形,适用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期限实质上就是违法处理。特别是撤回案件作为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本身只是公检法之间在司法实务中沿袭历史的一种便利做法,是当时历史环境下法治不完善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规定》等都对其没有规定。实践中适用撤回也可能会引发更加严重的违法后果,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案件在审查阶段之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逮捕过的,案件撤回后侦查机关实际上可以重新对其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实际上也可以批准逮捕,使得犯罪嫌疑人事实上的刑事拘留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将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这样的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实际上消解了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保障作用。

3.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对于审查阶段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愿及时到案的,检察机关办案干部经过耐心教育和解释,但部分犯罪嫌疑人仍坚持其错误认识,不愿相信、不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办案干部不得不通过公安机关才能联系得到犯罪嫌疑人,并且不得不借助公安机关才能使得犯罪嫌疑人配合工作,最终愿意到案,经常在实践中出现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检察机关的传讯后,只向公安机关报到,不理会检察机关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薄弱,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没有正确认识和足够重视,形成“案件由公安机关、法院处理,在检察机关只是走过场”的错误认识和观念,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内部分权和监督机制下,审查部门需要报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而不能直接做出逮捕决定,实践操作中存在报请逮捕的手续繁多、加大了侦查监督部门办案压力等诸多因素,所以即便在案件审查阶段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被检察机关两次以上传讯,都不到案的情形,检察机关审查部门往往也不愿轻易报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而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为由,向公安机关施压,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和影响来迫使犯罪嫌疑人到案。这样不但不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法定职能,而且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审查活动的严肃性,同时也妨碍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震慑,不利于实现刑法的预防目的。

4.导致犯罪嫌疑人获得不当从宽量刑。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被动归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司法实践中各地的认识、做法不一,有的不认定为自首,有的却认定为“自首”,有的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系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负案潜逃后,又自动投案,并且供述的犯罪事实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显然不能构成自首。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11年联合的通告,清网行动”中在2011年12月1日前主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可以认定为自首,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特定时间内具有上述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可以认定自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情形的自首认定问题,应严格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地扩大适用。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负案潜逃,后又自动投案,供述的犯罪事实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清网行动”中在2011年12月1日前主动投案的在逃人员除外。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笼统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情形认定为“自首”的做法,所以这些地方在审查阶段存在犯罪嫌疑人故意不到案,待案件被公安机关撤回后又自动投案的现象。此外,案件被撤回后,由于案件撤回后的重新移送审查与第一次审查活动之间缺乏明确的衔接性、连贯性的机制保障,使得重新移送审查的案卷中缺乏明确体现案件在之前被撤回的过程及原因、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第一次侦查—审查过程中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甚至重新移送审查的意见书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潜逃情节都没有表述载明,而案件在重新移送审查后不一定能够交同一承办人办理,加之办案干部之间的水平参差不齐,以致检察机关在案件第二次审查活动中有时难以发现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负案潜逃情节,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问题不能作出正确认定。

三、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难”问题的对策

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权属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应当具有主动性,特别是通过相关职权的行使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予以监督,确保刑事诉讼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不能被动、消极对待“到案难”问题,不能只是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时简单地“一撤了之”。

1.在受理移送审查的不在押案件 时,建立专人“预审”把关机制。在受理移送审查的不在押案件时,应有专人书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一时间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就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风险做好预案评估,并在分配案件时预先就此可能存在的不到案风险提请承办人注意。具体而言,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时,首先应有专人根据意见书上载明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的法律适用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监居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书面审查,如果发现适用取保、监居不合法,应当发送违法纠正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或者提请逮捕后再移送审查;如果发现适用取保、监居不合理,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作出书面解释,再视情况决定如何处理。其次应有专人第一时间按照意见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告知相关诉讼进程和动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行踪下落,再根据其罪行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及时到案进行预案评估,并在内部分配案件时预先就案件存在的“犯罪嫌疑人不到案”风险提请承办人注意。

2.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从快从简决定逮捕。对不愿意及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的,都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决定。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分工机制,审查部门承办人应当向侦查监督部门提请逮捕。因此在审查阶段,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接受传讯,经教育和警告后仍不愿到案的,承办人应当立即提请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依法从快从简批准逮捕,以尽快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到位,使其处于检察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逮捕羁押措施能够对其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使其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性和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的,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后,不具备逮捕到位条件的,应当与公安机关协调,将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无法羁押在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强制收治,必要时发送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