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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范畴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范畴,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范畴

篇1

综观马克思论述市民社会理论的著作,他主要在三重含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概念。

1、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它“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我们联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这个市民社会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它与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它的变更会导致庞大的上层建筑发生变革。作为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它自然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切阶段,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

2、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此含义的市民社会产生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私人所有摆脱了共同体”,“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开始与国家相分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封建社会时期的市民社会称为“旧市民社会”,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这也就是从古希腊到近代契约论思想家所使用的传统意义的市民社会,它与政治社会是同义的,它存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重合的状态中。而“新市民社会”始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它表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

篇2

一、农业和农业财政支农政策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第一产业,是与工业和服务业相对应而存在的经济产业,属于市场经济学范畴,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 WTO 的时代背景下,其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实现农业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市场是基础性的工具和手段,政府扮演的是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者角色。

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市场性不足的问题。最显著的矛盾是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和不断提高的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水平之间的矛盾。具体来讲,上述问题表现为:[2]34 -39一是生产环节上的产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力度不足,农业社会投入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者的科学文化水平不高,标准化生产普及程度过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和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 二是流通环节上的现代农产品物流设施设备水平不高,产品辐射半径过小,现代化的物流网络建设不完善,城乡物流体系不能实现无缝衔接,农产品物流成本占比过高; 三是农产品销售环节上的现代化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体系建设不足,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基础性农产品价格受政府稳定物价水平的行政手段影响较大,又因 WTO 农业协议对价格补贴的限制以及各级政府对农业补贴的重视力度不足等各种因素而致使该部分农产品不能获得市场合理价格水平补偿。上述问题或矛盾,靠农业自身的发展来解决存在一定的困难,亟需政府的合理干预,来引导社会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和资本向农业适当集中,提高农业产业、产品结构面向市场的适应能力和优化升级能力。

在实现政府对农业合理干预的过程中,公共财政至关重要,通过财政收支行为,可以引导或影响农业资源的配置过程,实现政府干预。但是,政府财政对农业资源配置过程的影响,应当遵循和利用价值规律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提高农业市场活力,提升农业资本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为目的。基于上述认识,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应该是以辅的扶持为主,以资本注入式为主要扶持方式。资本,是指用来生产或经营以求牟利的生产资料或货币。公共财政对农业投入应以资本注入式为主,遵循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市场经济规律,以提升农业资本盈利能力为核心,具体来讲包括向农业企业注入生产资料或者货币资本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或充分利用 WTO “绿箱”政策,通过公共投入来普遍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资源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从而反方向提升企业自有资本的盈利能力。

上述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业财政,与不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传统农业财政不同的是,其具体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遵循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原则,围绕提升农业产业的资本竞争能力,而对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的财政收支行为。

二、农村和农村财政支农政策

农村是具有社会学和地理学性质的概念,是根据人口集聚程度等标准对人类居住地区的划分,其逻辑上相对应的是城市。农村产生的直接动力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农村的出现反映了人类先祖在战胜自然灾难,谋求生存的过程中累积的经验和知识,同样农村的发展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尤其是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向着更高形式的群居形态———城镇演进,这既是历史上城市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现实中推进农村地区城镇化的理论依据,是人类社会进步必然要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城市化是个相对的、动态的和历史的概念,不应囿于工业时代的,以机器、厂房和大烟囱为标志的城市化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伴随信息流通网络和现实交通网络的便捷化和快速化发展,以及信息和现实交通资源的可达性和城乡对称性的不断提升,都使人类社会逐渐失去了在拥挤不堪的城市群居的必要性。日新月异的新能源、新科技和新劳动工具的出现在解放农村地区劳动力的同时也在解放城市地区的劳动力,使得农村与城市一起向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方向前进。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农村的发展需要城市的反哺和支持已经是各界共识。但是对支持农村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却缺少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中也缺乏反思和规划。虽然农村发展的短期目标是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居住地的适当集中和改造,但是农村发展的长期目标是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而不是纯粹的演变成现在的城市模式,上述问题对于已经初步具有较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都市农业地区来讲,则更需注意。但是,无论是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都是落后的农村社会生存环境与提高和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

政府和市场在促进农村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对农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农村发展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力量,其首要职责是保障社会公平,保障农村享有与城市同等甚至是优先的发展权,市场手段的引入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促进农村发展的手段和工具,以完善农村生活和生产环境为主要目的。

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村财政。农村财政是对农村发展提供或增加农村社会公共资产的投入,属于社会建设性财政支出,其主要投入方式是资产注入式。资产,又称为财产,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形态。农村社会公共资产的一定积累,是实现农村居民享有一定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前提。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很难依靠系统内自身的资金积累和投入而发展到与城市相对一致的发展水平,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则显得十分必要。

三、农民和农民财政支农政策

农民有多重、多种含义,但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如果从这个意义出发,那么,我国现行的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 “三农”政策和相关理论则有明显的缺陷和漏洞。显然,政府在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层面上,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尤其是对于没有生产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更有不可懈怠的责任,而目前的 “三农”概念中农民的范畴则恰恰是筛除了农村地区没有农业生产能力的弱势群体,则其 “三农”理论,无论在实践中是否有相关的职责履行或政策执行,在理论上都有了不完善之处。

对上述对农民概念的定义,本文持不同意见。如果将农民定义为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的劳动者,那么与其相对应的概念将有多个,从而带来逻辑上的混乱。例如: 在城市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 例如都市农业生产者) ,在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生产的劳动者 ( 例如农村地区企业工人和农村副业从业人员) 等。本文认为参照农村和城市的逻辑关系,农民应该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与在城市地区居住的公民,即市民相对应。将公民按居住地的属性划分为农民与市民,同样纳入人类社会学的概念范畴,是对公民实现全覆盖的分类标准。将农民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可以使我国 “三农”理论体系更加完备,使 “三农”政策中对农民的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公平性,也更容易划定清晰的政策界限,避免将对农业和对农民不同范畴的财政支农政策混淆。

公共财政对农民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民财政。与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都被广泛提及的农业财政和农村财政不同的是,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任何关于农民财政的文献和报道。

问题在于提出农民财政究竟有没有意义? 本文认为,有针对性的提出农民财政,有助于理清对传统财政支农政策中对农民投入的认识误区,也有助于财政支农理论体系的完整和齐备。在现有的传统财政支农政策中,谈及对农民的支农资金投入,首先提及的就是对农民的 “四项直接补贴” ( 即: 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良种补贴) 以及对农民的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等支出。然而,以上述四项直接补贴为例,从表面上来讲该补贴造成了部分农村居民的增收,但从本质上来讲,其实际上仍然是在农业生成环节,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并不是在农村公民层面上的政府财政普惠性投入,原因是其政策执行的效果是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性净支出的降低,刺激的是农业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形成的是农业产出物质的提升和量的增加,以及农业生产工具的升级。如果长期将上述投入计入对农民的普惠性投入,则实际上是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农民弱势群体营造了更大的不公平。由此可以看出,理清公共财政对农民政策的边界和内容,对完善政府管理和体现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以农民是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为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基础,本文认为农民问题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基本收入水平,保障农民个体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上述问题体现在财政支农过程中的政府上,就是提供一定水平的农民低保,农民医疗、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农民发展的问题是人的综合发展问题,其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整体进步。

公共财政对农民的投入,应以资金注入式为主,亦即通过面向农民的直接资金补助 ( 如农村低保、低收入困难户临时价格补贴等) 或间接资金补助 ( 如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费补助,对农民用电、用水的补助等) 为主要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其不直接形成农民个体或农村公共的固定资产,也不以直接形成农业生产力为目的,而是以保障农民收入水平,进而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目的。

篇3

不过,在最新一期的《求是》杂志中,管理层又再度释放出了“经济放缓没超预期,调控取向不能变”的态度,且在新的“十二五”规划当中,管理层已经把经济增速目标下降了,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的经济增速放缓,是属于管理层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且未来的调控还依然是偏紧的。再加上9月10日左右公布最新的各项宏观经济数据,届时CPI的走向以及数据的高低,又将会再度影响我们A股市场的表现。

宏观调控预期不放松,CPI依然高企,货币政策依然紧缩,市场动荡,9月份意大利国债的到期再融资拍卖及美国的QE3是否如期来临,10月份的G20峰会希腊债务问题再上议程,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房价走势,我国的经济增速放缓等等,这一系列不确定因素都在困扰着当前的A股市场。

其实,说实在话,美国的债务危机和欧债问题,都是属于“第二次金融危机”范畴,只是这个说法很多人不愿意承认罢了,或者市场舆论被一些大机构有意识地引导着,而中国的很多问题,也许可以在这个二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过程当中,得到及时的释放和解决,且中国如果可以抓住机遇,可以趁各个国家都陷入金融危机的同时大力发展我国的经济。对于我国经济转型的成功与否,这会影响着我国未来的数年经济发展。危机,危机,也许我们也可以在资本市场当中“危中寻机”。

当你身边的很多朋友开始对股市不屑一顾的时候,当你认识的很多股民都开始不炒股的时候,当你发现大家都对股市失望甚至绝望的时候,也许股市的投资机会也就快到了。目前全球的经济情况,也许跟2008年同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也许当管理层发觉一味的严厉调控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时候,相对应的刺激经济增长措施就会到来。也许,当我们都失去信心的时候,我们的A股市场历史大底才会出现。

真正的大牛市,目前还远未到来,这是全球的宏观经济情况和我国的经济发展背景所决定的,大牛市的到来与否,不是通过技术分析就可以看出来的,这必须要分析相对应的经济基本面情况才可以做到,因为股市的本质是反映经济的晴雨表。也许这“晴雨表”有表现不相符合的时候,但是,这个最直接的经济学理论规律,却是一直在主导着我们的股市发展。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因为某个时间段因为某些人为的调控因素使得股市的“晴雨表”功能暂时失效了,而就认为这些经济学规律没有用,那么你就会大错特错。

真正能决定市场涨跌高度和深度的,是市场的基本面,而不是技术图形,技术图形只是一时起到揭示买卖信号的作用而已。所以,如果我们要加深研究的深度,那么就必须对宏观经济认识深入、深刻一点,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也要认识到位,而不是停留在表面的“皮毛”研究。因此,一旦有机会,我们都要去企业做实地考察调研,在本周笔者就去了武汉的几家上市公司做实地考察调研,收获很大。

篇4

1.公路超载超限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经济秩序

超限运输行为仅仅对自身的利益有提升的作用,对广大的普通群众和其他广大的合法经营的业主的权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作用,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一定的扭曲作用。如养路费和通行费是按照货车的吨位来收费的,养路费、通行费仍未改变,车辆运输成本大大降低,必然影响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和对公路养护的投入。对于,一些不收费的公路,超载超限对公路几乎是无偿使用的,也就是说,这种危害行为造成的成本由众多的纳税人来承担。

2.公路超载超限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超载超限对公路产生影响的同时,也会对车辆本身产生负面影响。大量的超限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报纸经常报道,超载超限车辆在公路上出现事故,影响交通,给其他通行人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超载超限运输原因分析

1.经纪人假设与规模经济是超载超限的理论原因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经济人假设,他指出市场经济中,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其他人的影响。上面超载超限对公路寿命产生影响,但是货主还是超载超限,这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整体利益注重程度不够。根据物流学的规模原理,可以得知随着装载量的增加,单位重量货物的运输成本减少。这也是商业中的薄利多销,以期通过量的提升来摊薄固定成本,从而提高自身的利润率。这一理论在超载超限的现象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

2.货运市场混乱导致竞相压价

目前我国运输行业整体呈现供过于求,因此众多运输业主在狭小的行业中相互竞争,在服务水平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众多运输业主通过降低收费水平招揽客户,这就导致运费水平降低,业主为了追求利润必然对超载超限带来的利润格外注重。这种过度的竞争也导致市场调节作用失调,货运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调节的正常运价。为了生存,运输企业就必须不断通过超载超限来弥补费用,从而谋取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超载超限的现象屡禁不止。

3.公路建设融资机制不健全导致高运输成本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公路建设应该由政府承担,因为它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促进手段。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公路属于公共品应该有政府来承担,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相对水平不高,基础设施仍然属于半公共品的范畴,因此我国公路建设费用需要靠银行贷款来完成,这就有了收费还贷的提法。这些银行利息费用导致,我国公路运输成本的居高不下。

4.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不力

我国现行与公路超载超限的法律并不健全,这便给执法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定权,这容易导致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以罚代管的局面。这对于超载超限的车主就有了可乘之机。由于查超限超载是一定概率,这导致了超限超载的违法成本较低,易助长超限超载的气焰。同时一些不收费的公路,超限超载更是难以管制。

三、解决超载超限运输的对策思考

1.加强货运市场宏观调控

从国外经验看,货运市场是超载超限运输的源头,如果想从源头去改变,必须由政府出面从源头出发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监管。政府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运作行为,提高整个货运市场的服务水平。目前我国货运市场急需要通过整顿来提高服务水平,这样方才能够适应现代物流业的要求。另一方面扶持有竞争力的、规模化的运输企业作为货运市场的主导,引导市场的发展。我国货运市场的特点是多、小、散、乱,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货运企业,从而提高整个市场的竞争水平。这样可以从源头解决超载超限运输的根源。同时货运市场应该从自身出发,设计好合理的路线,尽可能的降低运输成本,形成自身优势。

2.加强宣传,提高保护公路的意识

从目前治理现状看,治理超载超限运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一方面需要对超载超限造成危害进行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保护公路的意识,具体到深入到基层去宣传超载超限的危害,让货主能够明白超载超限对于自己和他人都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应该对相应的宣传部门提高要求。如果连执法部门都不能意识到保护公路的重要性,何谈让货主来认识到这个问题。

3.加强超载超限运输治理专项法律法规建设

必须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超载超限运输的治理,只有通过专项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保证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亟须对现行有关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明确超载超限的认定标准、等级以及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和细化准则,根据不同载重量对公路的破坏程度实行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以及征税制度,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要明确规范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从而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

4.加大执法力度

市场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一面,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很难提高其主体性。因此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提高治理水平。必须细致的从超载的限额等入手,制定详细的出发条例,让执法人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应该加大执法的力度,让超载超限问题无漏网之鱼。同时也应明确执法部门的责任建设,让执法部门视治理该问题为己任,方能内外兼修,治理好超载超限问题。

四、结语

篇5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89-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体框架以初步搭建完成,成功且有序的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成功地挣脱了行政指令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种种弊端,若不对弊端加以整治、革除,可能会影响中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科学健康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偷漏税的现象屡禁不止,走私贩私愈发猖獗。个别地方政府,对税务单位的税收工作横加干涉,设置障碍,片面地保护地方利益,而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够认真负责,相关的税收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对于税务工作不配合,甚至对税收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阻挠。上述的种种行为是对中国税收政策的严重破坏,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威胁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是调节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方法,税收是否健康有序,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税收的规范整顿,迫在眉睫。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重要性

财务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以完成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主要方向,在会计工作中既要满足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需要,又要注意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事业单位,所有的会计工作都要遵循相关的管理规范,唯有如此,才能使事业单位的汇总信息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事业单位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财务工作要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下进行,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不虚构财务资料内容,做到诚实守信,只有这样,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走到时代的前沿,对于财务会计的规范才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开展。

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一方面,要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服务。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都必须严格的依照事业单位或是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严格地加以贯彻落实,其有.利于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有力地保障了事业单位财务资料准确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在促使中国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顺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与落实。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在收支确认上存在差异

当事业单位产生了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应根据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托:开始进行收支确认的工作。但是在目前,如果a生了上述的情况,事业单位的收支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并以此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这种现象导致在进行与处理相关的业务时展现出了差异化,通过财务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为了避免将财务工作复杂化,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非应税业务的收支确认原则,来完成应税业务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业务的方方面面都在使用收付实现制。

(二)在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缴的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计税工资分别按照相应的百分比,进行征缴,但是原有的相关费用属于直接列支,在财务会计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在财务会计的费用扣除中,职工福利费用如果被扣除,那么医疗基金就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几乎所有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都以此为规范,进行相关费用的扣除。但是在财务部门做账时,大多数是根据国家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费用的扣除。这就造成了职工福利待遇扣除出现了差异化的情况,所有的费用扣除通过事业支出的方式,来完成对该业务的处理。

(三)资产处理的方式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缴的工作过程中,其征缴标准要做到严格、规范。但是,就当前来看,这类法律法规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实际上,事业单位依照的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于资产处理与计算的手段上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首先,在固定资产方面,确认标准存在差异性。税务征缴的相关法律法规显示:使用一年以上且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是使用两年以上,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应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施的物品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依照的规范内容与税法相对比,其在定义上就存在差异性。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与支出,其在处理方式上也显现出差异化的特征,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所需的费用,可以将其纳入支出类的范畴。但是根据税务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其支出的计算,应包括在所得税的范畴之内,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置办可以计人资本。可以明显的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四)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性

依据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将无形资产的处理手段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事业单位内部如果没有进行过成本核算,对于这种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摊销的手段在财务工作中,将其纳人事业支出的范畴内。二是存在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收益期内,完成对成本的摊销,在财务工作中通过分期记录的方式,将其纳入,经营支出的范畴。但是在税务征缴的法律中存在差异,即要求使用直线摊销法,不考虑实际现状,在收益期将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摊销。

三、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影响的具体论述

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相关标准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会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计算产生较大的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M行所得税计算时出现困扰,给事业单位的涉税业务有序开展带来了挑战,在大多数的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两种形式,而对于这两种形式的业务,收入费用的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收入应与不同的费用扣除情况相对应,其划分要做到科学、合理与规范,使得税务征缴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征缴税款的额度具有准确性,另外,在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展计算收人与支出的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就会非常的繁重,进而,造成财务会计在进行计算时,并不是按照税务征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和收支确定方式也不能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面对这种充满差异化的,不符合规范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了明确了管理规范制度,以规范条文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税务征缴,加以科学的规范,使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得以规范化,税务征缴的收缴金额准确化,从本质上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现状和影响,有着一定的把握与了解,在进行税务征缴工作的相关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在面对相关问题时,不会手足无措,可以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务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可以针对两种规范进行核定,对于税务征收的问题,灵活变通的去处理,最终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更加科学合理。例如,以某地的税务单位为例,其规定:对所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对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收支原则,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缴所得税。而对于那些采取企业会计制度收支原则的,可以依据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直观地反应对应税与非应税收支的划分,精准的计算所得税额度,以有利于查账征收的实施。采取较为科学的应税额计算方法,使个别单位简化了税前调整的环节,大大地简化了所税收征收的流程,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有利于税务征收效果凸显。但是,这种做法类似于流转税,使得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的高低,由流转税的高低和与之相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高低决定的,但是,与纳税人自身的成本、费用与收益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关系。

篇6

 

关键词:生态文明;市民社会;生态学;和谐社会

生态学在对未来社会进行解释和预测的时候,认为未来社会应该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场质的变革,应是一个经济效率、社会公正、生态和谐相统一的新型社会。因而,未来社会必将是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必将采用生态经济的模式。生态经济模式就是可持续法则对所有人都有制约的经济活动。虽然生态学社会主义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实现这样的新型社会,但从目前来看,现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生态问题。因而,本文换个角度,试从市民社会概念的框架来分析生态文明,探寻市民社会理念下生态文明的构建。

一、生态文明的本质是和谐

按照一般的界定,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从狭义的角度讲,生态文明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形态。然而,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对现有文明形态的超越,在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物质文明,将致力于消除经济活动对大自然自身稳定与和谐构成的威胁,逐步形成与生态相协调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生态文明下的精神文明,更提倡尊重自然、认知自然价值,建立人自身全面发展的文化与氛围,从而转移人们对物欲的过分强调与关注;生态文明下的政治文明,尊重利益和需求多元化,注重平衡各种关系,避免由于资源分配不公、人或人群的斗争以及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生态的破坏。因此,与其说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相对应的文明形态,不如说,生态文明是对现有文明的超越,是一种建立和谐社会的新理念。在这种理念下,人们的消费行为、生产行为以及社会的分配格局都将沿着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轨迹运行。因而,笔者把生态文明界定为上述广义的生态文明定义。

然而,生态文明的提出本身也意味着我们面临着种种的不和谐。

第一,从生态理性的角度看。生态理性是和经济理性相对应,而且,一定意义上说,生态理性是对经济理性的批判。生态社会主义认为,传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就是对经济理性的批判。在经济理性的作用下,人们要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产生了劳动异化、资本异化,甚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成了覆盖着利益面纱的工具关系。而生态理性则力图适度动用劳动、资本、资源,多生产耐用高质量的产品,满足人们适可而止的需求。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动机,即利润动机和可持续发展动机。

第二,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公平问题。受环境灾害影响的群体,是一种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来消除这一类型的社会公平隐患。按照生态社会主义的相关理论,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可能会停止剥削而实现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环境公平问题。然而,在经济发展依赖于经济理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环境公平问题如何得以根本解决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而,生态文明本质是和谐,构建生态文明必须从和谐的角度人手,通过各种制度创新或制度重建消除各种涉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音符。

二、市民社会与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

理论界认为,中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存在的问题是在社会领域之中,并认为,社会领域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关键。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会领域支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将无法有效运行。另有学者更是认为,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进而推动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时代任务之一。

对于市民社会的理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界定。比如,马克思和黑格尔都“把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看作是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等,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从私人活动这一角度来界定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概念,“既是一个实体性范畴,又是一个理念性范畴”,“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与其文化特征是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它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过程以及一系列思想和观念的结合体系”。市民社会是解决传统社会结构下矛盾的重要途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领域挣脱商业化和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复生”。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展出一套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但从总体上看,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以对私有财产权利的充分尊重并且加以法律上的严格保护为基础的。这是市民社会特有的市场经济的基础。第二,维系市民社会的,既不是横向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纵向的行政命令关系,而是在平等自治的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契约关系。第三,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以尊重和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第四,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为基础。第五,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社会成员的意见,在公共空间交换彼此意见,并据此以及通过社会运动来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活动和政策形成过程。 三、市民社会对生态文明可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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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对于民法的生存环境一“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历史的梳理和逻样的整合,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中国现实环境下的市民社会的状况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在此基拙上,论证了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叁本法这一命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民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理论界,关于民法的性质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这一定位,颇有争议。其中焦点就是如何理解“市民社会”这一西方文化和历史含义极深的概念,以及如何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墓木法这一定性落实到现实中去.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市民社会概述

“市民社会”是西方文化界和思想界的一个重要词汇,也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存在.。要考察民法的性质,就不得不先从市民社会说起,只有对市民社会的历史永远渊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才能对民法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定位.市民社会,坛初是用来指称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的,它与野蛮的落后的社会形态相对应。而作为一种理论分析的工具,市民社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王权和政治高压的理论武器;作为一种可供比较的社会存在,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与政治实体相对应的私人领域。历史地讲,市民社会是现代西方民主和法制诞生的摇篮,民法的大发展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黑格尔、马克思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木理论.黑格尔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现代愈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何增科先生对黑格尔的这个概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在这一概念中,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自治性团体.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认识的主体,而自治性团体则是联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中介.从以上几的介绍可以看出,黑格尔己经把市民社会与国家作为两个实体区分开来,赋子了市民t1会以独立的内涵.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没有揭示出市民社会的实体特征,从而也错误地得出了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这也为后来法西斯上台后实施国家极权主义的理论基础,因而多为后人垢病。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从本观点的纂础上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阐发.马克思笔中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有时一个分析的范畴。作为一个历史的范哟,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即阶级利益存在的社会,马克思特指资产阶级社会。作为一个分析的范畴,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⑧这样就把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国家中l素排除了出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最重要的内容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因而马克思千脆把市民社会定性为社会的经济结构.⑧应当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是相当深刻的。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是在黑格尔、马克思研究的撰础上发展起来的.当代西方者葛兰西认为现代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私人或民间结构的总称,他强调了市民社会在意识形态控制土的重要作用。而当代最伟大的市民社会理论家要数哈贝马斯了.他把市民社会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个组成部分。作为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的公共领域,由于商业化的过度侵蚀,己经失去了原有的社会批判的功能,不能再为公共利益的提供一个讨论的平台了,因此,整个社会的精神世界便陷入了危机之中.他提出用“交往行为”理论来重建人们的生活世界.。他的这种“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社会影响很大.美国的柯亨和阿拉托干脆否定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二元模式,提出了国家、经济和市民社会分离的三元理论,令人侧日。综合上述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淡化经济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性,转而分析其社会文化功能,这与黑格尔、马克思的理论有一定的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不同其实很正常.在黑格尔、马克思时代,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绝对的市场白由,反对国家干涉,因而经济系统自然地从属于市民社会,而进入二十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因家对经济必须进行干预,这样经济领域的私人性质逐渐模糊,但是市民社会家们一直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领域来看待,于是就把经济从中分离了出去.所以,我们应该客观地说,不同历史时期,市民社会的特征是不同的,相应地理论也会有所差别,不同学者在不同时期的观察都有其正确性,都有可取之处.

在对市民社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之后,我们有必要下一个现代的市民社会的定义.在综合各家观点的从础上,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是恰当的,即市民社会是指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白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非政治领域气市民社会的从本特点是市场经济、契约原则、白治性团休、公共领域,如果与中国的现实相对照,中国的社会也存在这样一个私人区域,中国的现实状况也具有以上的特征,因此中国社会也是市民社会。在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后,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邓正来先生对此有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在历史上出现过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模式,和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模式。经过认真的分析,洛克式的理论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泛滥,而黑格尔的观念则会为极权主义绿灯,二者都有缺陷.邓先生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思路,但如何实现良性互动却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要讨论市民社会与闰家的关系,必须放在特定的时期和国度去研究,泛泛而谈是不切实际的。就中国而言,目前要构建一个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模式,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做。首先,在市民社会,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是保持市民社会白主自立的经济基础:其次,要大力发展民主政治,特别是代议民主制,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组带”。第三,要培育多元的社会自治团体,作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缓冲;第四,要建设社会公共领域,特别是新闻媒体要更多地反映民众呼声.从国家的角度讲,一方面要加强公法制度的建设,对国家政治权利进行严格的控制,另一方面就是国家要转变其职能.把一些大包大揽的事务交由社会团体处理,从而集中精力进行宏观控制,防止市民社会自身矛盾的激化。显然,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在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概括的分析之后,我们对民法的生存环境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民法与市民社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概而言之,市民社会的本特点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和内容,民法的实施反映了市民社会的从木生活状态。首先,从语源上讲,“民法”实际中是罗y法中“市民法”的误译,可以看出,民法本身就是市民社会之法。其次,从历史进程来讲。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在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下诞生了民法,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下的民法原形,也成为后世私法的荃础。在中世纪的封建时期,王权专制、政治黑暗,教会势力膨胀,市民社会失去了存在得到空间,民法也随之隐匿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既定事实确立下来,民法开始了辉煌的发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进入二十世纪,随着世界经济普遍联系得到加强,民主人权运动的空前高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早己超越了西方社会的范围,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社会模式,民法也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可见,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是一种事实存在。

民法不仅是市民社会之法,而且是其从本法。第一,民法是市民社会木质特征的反映。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利益领域,市场经济是其从础和木质所在。市场经济是以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为从础的一种经济模式,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人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竞争、合作.在此墓础上形成了以私人利益为体系的市民社会,要维持这样一种私人的社会秩序,必然要求有体现市民社会本质特征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体系,以尊重个人独立、平等为前提,通过互利的交易,实践了市场经济的茫木运作过程,保障了市场经济利益体系的自洽和完整,所以民法想当然是市民社会的摧本法。第二,民法调枯了市民社会的中社会关系。市民社会是以独立、平等的个人和自治性团体为主体的社会,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团体之中以及社会团体之间的生产、生活关系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毕干。民法通过民事权利制度,在法律上保证另外不同主体的地位平等,通过物权、债权制度规范了市民社会的财产关系,通过亲属和继承制度落实了人身关系。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民法强调用民事协商的方式处理问题,主要以财产的补偿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民法以诚信原则为址高指导君临一切社会关系,可谓市民社会和谐之尚方宝剑,使得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有了最基本的法律墓准和道德标尺.这里,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性质不言而喻.第三,民法以保证市民社会的自主自立为基本任务。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要实现一种良性的互动,就必须有相应的法亨工作为制约机制。宪法、行政法是规范公权力合理运作的墓本法律体系,而民法则是市民社会自我协调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市民社会赋予了每个人以充分的平等、自由,鼓励其进行交易、创造,不仅使每个市民都以饱满的激情进行生产、生活,而且也划定了国家权力界限,从而在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下,实现了市民社会的白我管理和自主发展,这就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荃础性地位.第四,民法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为最终目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利益的存在,政治色彩被淡化了,作为理性的个人,追求自己的生活质量和个人的最大幸福便成了他们的基本目标.每个个人的发展就实现了社会的发展.民法正是以实现这些目的为其存在价伎的.人文主义孕育出来的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民法高举意思自治的大旗,给了个人以充足的自由空间去行使白己的合法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有自己才知道自己址需要什么,只有自己才知道自己如何才会幸福。在民法慈毋般的眼神中,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他可以尽己之所能去进行实践、活动,从而激发了人们的址大潜能,社会也会水涨般高地向前发展,吸终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愈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不蝎动力.因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确立民法是市民杜会的基本法的惹义

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今天具有非凡的意义。首先,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势力和综合词力的增长举世震惊,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市场经济为中国肌体注入了活力。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实际上就是要用法律规范确立市场经济的不可动摇的地位。只有民法被普遍适用,民法精神深入人心,市场经济才会保持稳定快速的发展。

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丛木法,就划分了公法与私法,从而实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宪法、行政法规范公权力的运作,保证了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的恰当配。而民法作为规范私人事务和利益的私法,从市民社会内部赋予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为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这样,公法和私法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实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才能实现私法自治,从而实现市民社会的自立自治。确立了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实际上就是以人为本,让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样的社会秩序就是一个让每个人都自立自强,而整个社会也就是一个高度自立的社会实休,那么市民社会的自治便是顺理成章的了,这种社会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

最后,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深厚的过国度,法治观念的培育倍感漫长.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就给每个人的身体里注入了权利和法制的原因。一个法治昌明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民法发达的国家,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和适用程度纂木可以反映该国的法治水平。建设中国的法治社会,我们就从民法开始。

注释:

①②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5).第71-73页.

③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4)第66页.

④姚国宏.论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思想.6ttp//chinulegulVtc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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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经济 商业理论 立场 历史方法

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建立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研究方法可以形成一个学派或流派。从分析方法的角度分类,经济理论以及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诸理论组成的理论体系或经济学,大体上包括三大类别: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区别;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的区别;纯经济分析与制度、结构分析的差别。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同时在社会制度方面有别于资本主义,决定了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世界观,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辨证统一。

商业经济理论研究的立足点

当前我国商业经济理论的危机,表现在西方经济理论的涌入,反映西方经济思潮的市场营销学替代了商业经济学,而市场营销学主要研究流通领域人和物的关系,忽视了流通领域生产关系的研究。在揭示生产关系的运行规律方面,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商业经济理论只能是以为指导的,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国式的商业经济理论,是西方经济理论无法取代的。我们认为,作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商业经济学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首先要研究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国有商业的地位、商业劳动的地位、商业企业人与人的关系,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对立,在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表现在它提出了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类似的理论命题。但是,它不能揭示劳动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根据“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假设”以及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的观点,商业劳动价值同样也是商品流通领域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流通产业要充分肯定商业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保护和解放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固有职责和根本任务。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不断提高商业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承认商业企业独立商品经营者的地位,同样也承认商业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和在增进社会财富的作用,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表现为企业人格化资本的特征。也必须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商业劳动者在分配领域的合法权益。

比较的动态分析的历史方法

历史和现实的比较是总结经验、展望未来的重要分析方法。安岗(2005)的研究表明历史方法的重要地位:中国经济学界的首要问题是了解国情,发现经济学研究中的问题,找到问题的结症,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就需要我们应特别重视历史方法,从实际出发来研究问题。不容否认,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结构模式存在许多缺陷,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理论,离不开计划经济商业的历史背景,一味否定并不是历史辨证的观点,既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就要定性和定量的比较相结合。既吸收历史的长处,又展望未来。我国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经历了计划经济、转型经济、市场经济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从总体上说,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也起了积极的作用。在转型时期表现出来的企业小型化、极度竞争等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补课”,是迈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反映。是对计划经济流通模式的第一次否定,是极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商业的竞争必然走向商业的垄断则是第二次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是计划经济时期流通模式的扬弃。计划经济时期的大流通观点,经过所有制改造以后拓展为国际市场商品流通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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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模式;财政本质特征;竞争性国有资产

关于财政模式选择,一直是我国财政学界乃至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价值,而且对我国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迎接入世挑战等实践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从财政的本质特征和几种财政模式理论的比较研究入手进行分析,并试图作出一个粗略的回答。

一、财政的本质特征

关于什么是财政,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占支配地位的解释应为“国家分配论”,即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作为“国家分配论”的创始者和论证者之一的我国著名财政学家邓子基先生在第一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上题为《为国家分配论答疑》的发言中指出: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必须要与资本主义财政等剥削阶级的财政相对比,国家的性质决定财政的性质。不难看出,此种解释认为财政的本质特征是“阶级性”。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上述说法,厦门大学张馨教授认为:“市场型财政具有”政府性“和”公共性“两大基本性质,任何肯定其中一个而否定另一个的观点都是不全面的。”①这种论断将财政的“公共性”放到了与“政府性”平起平坐的地位,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没有使用阶级色彩明显的“国家性”一词,而是使用了“政府性”一词。而近几年来学界流行的“公共行政”论越来越强调财政的“公共性”,实际上认为财政的本质特征应为“公共性”。可以这么说,几十年来关于财政本质的争论就是“公共性”与“阶级性”之争,大体上没有超出这一对概念的范畴。那么,财政的本质特征究竟是“公共性”还是“阶级性”,抑或两者兼具呢?要回答什么是财政,必须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对财政作一个涵盖各种历史阶段、各种社会类型的定义既无必要,也对我国的现实实践无实际上的意义。根据我国现时情况及改革发展方向,财政应定义为:民主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自然,财政的本质特征就是“公共性”。本文认为,之所以会产生“公共性”与“阶级性”之争,其根本原因在于许多学者在分析任何问题时都习惯采取阶级分析方法,“时刻不忘阶级斗争”的训条仍然阴魂不散。目前,我国民营经济茁壮发展,民营经济在国学报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且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仍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民营企业家应属于哪个阶级?是否应继续鼓励其发展?如果沿用阶级分析方法,这些问题是难以回答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确立法治的原则和理念,市场经济永远不能真正建成。而民主是法治先决条件,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切实的民主,那么将市场经济中的我国政府称之为民主政府当无错误。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做主,抛开阶级性不谈,就是公众做主,政府只不过是公众服务的工具而已。政府不是生产单位,自身不能创造价值,财政资金只能源于公众支付的税金和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创造的利润。公众选举、组建政府并支付经费,其目的只有一个:享受公共产品、公共需要得到满足。财政的本质恰与此相对应: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财政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众服务即是其天然的职责,其公共性显而易见。国家对公共资金的分配,仅是财政本质的现象反映而已,并非是财政本质本身。

据上述,“国家分配论”虽对我国财政学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它是阶级分析方法的产物,已不符合时展的需要,应予摒弃。主张财政具有“政府性”和“公共性”两大基本性质的说法亦不准确,因为“政府性”体现的也是“公共性”。此论断尽管与“国家分配论”的结论不同并使用了“政府性”这一阶级色彩较淡的表述方式,但不难看出仍带有“国家分配论”的清晰痕迹。可见,冲破阶级分析方法的樊篱,还财政本质的本来面目,确为我国财政学界的当务之急。综上,我国财政的唯一本质特征是“公共性”,财政模式的选择应与财政的本质特征相适应。即我国财政模式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应定位为单元的公共财政模式。

二、财政模式的几种不同理论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模式的选择有多种不同的主张,其中包括与国有资本管理相分离的单一“公共财政”论、“双元结构财政”论、“复式财政”论等。其中,在学界最有影响力且至今仍占支配地位的论断当属“双元结构财政”论。此种主张的核心观点是:我国政府既是政治权力拥有者又是财产权力拥有者,据此财政应为“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或“国有资产经营财政”的双元结构。其中,“公共财政”是依据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而“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是以国家拥有的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财产权力进行的分配。②这种主张有以下缺陷:首先,将“国有资产财政”与“公共财政”等量齐观。财政的本质属性为“公共性”,财政的职能和目的都是为公众服务,国有资产亦不能例外,至少在定位上应是如此。如果说关于国有资产的收支存在特殊性的话,它也只能与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收支活动并列,而不能成为独立于“公共财政”之外的另一种财政类型。其次,将政府权力划分为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并据此推出“双元结构财政”。实际上,财产权力是政治权力的属概念,政治权力在财产领域的表现即为财产权力,将两者作等量齐观也是不正确的。再次,未将国有资产区分为竞争性国有资产和非竞争性国有资产。非竞争性国有资产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本身即属于公共产品提供的范畴,亦是公共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最后,忽略了竞争性国有资产的发展趋向。竞争性国有资产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特殊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愈加成熟,国有资产退出市场竞争性领域乃是大势所趋,关于国有资产的退出问题将于下文讨论。“双元结构财政”论将“国有资产财政”与“公共财政”平行并列,必然对国有资产的发展方向产生误导。

至于“复式财政”论,其与“双元结构财政”论相比并无质的变化,只是认为在“国有资产财政”与“公共财政”之外还存在“功能财政”,“功能财政”不能包含在“公共财政”之中。这种提法并未在学界引起广泛的注意,但为进一步说明公共财政的范围,本文在此仍对其主张的“功能财政”加以简要评述。此种论断认为“社会保障支出作为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其受益并不具备公共产品的特征:(1)效用具有可分割性。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建立个人帐户可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份额分割给不同的社会成员享用。(2)消费具有排他性。同一笔社会保障支出,此人享用,彼人就不能享用。(3)取得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即多一人享受社会保障支出,就要相应增加其边际成本,因此必须在社会保障的受益与缴费之间实行一定程度的挂钩。(4)并非完全免费提供。社会保障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分担的原则,国家必须向集体和个人收取一

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所以,社会保障同社会福利、价格补贴、财政补助等其他转移性支出一样,不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当然也不等同于纯私人产品。由于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出的经费来源与受益者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和对等的关系,它实际上是用压缩一部分社会成员私人需要的办法去增加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是对私人需要的调节,或者说是对社会成员收入的再分配,是对私人产品的调节。因此这部分财政职能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并非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不能纳入”公共财政“的范畴。由于它发挥了调节私人需要的特殊功能,故可将其称为”功能财政“。同理,财政分配中其他凡属调节私人经济、私人产品、私人收入、私人需要的活动,即满足调节私人需要的活动,均可纳入”功能财政“范畴”。③从上论不难看出,论者之所以会得出“功能财政”不属于公共财政的结论,主要源于其对公共产品概念理解的狭隘化。以上面提及的社会保障为例,论者将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混为一谈,然后得出社会保障具有效用可分割性、排他性、竞争性等特征。维护社会秩序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关于这一点恐怕没有人会提出异议。但如按照论者的思路,因为警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用不同的形式为不同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同一个警察在为某一社会成员提供服务时,其他社会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一服务,那么同样可以得出治安具有上述特征而且不属于公共产品的结论。

任何公共需要反映到每一具体的社会成员都是私人需要,但不能因此将公共需要与私人需要混为一谈。公共需要与私人需要的区别就在于私人需要仅仅是私人需要,公共需要则不仅是私人需要,更是公众的需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同国防、治安、水利等一样,都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维持共同生活环境正常运转的需要。不仅如此,保护弱者、给予弱者救助也是一个文明社会共同的伦理价值需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转移性支出正体现了这一需要。因此说,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当然是公共产品,其收支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试图论证在公共财政之外还存在着独立的所谓“功能财政”显然是讲不通的。

最后,关于上面提到的三种财政模式中唯一的单一“公共财政”论,虽然坚持了单元公共财政论,但又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应该是与国有资本管理相分离的单一的公共财政”。④这种认识仍然是不准确的。首先,公共财政不可能与国有资本管理相分离,国有企业的赢利除留存部分外只能收归公共财政,而不可能流向他处。国有企业需要补贴时也只能由公共财政负担,而不可能有其他的负担渠道。尽管国有企业的具体管理可以由某个具体部门负责,但从总体上来说,无法将国有资本的管理排除在公共财政之外。其次,公共财政无需与国有资本管理相分离。应该说,学者们之所以提出分离主张,无论是主张独立的国有资产财政还是独立的国有资本管理,主要是基于竞争性国有资产特性不相容于公共财政本质属性的考虑。实际上,只要确立了公共财政的价值和理念,反而可以保证竞争性国有资本发展的正确方向。应该认识到,国有资本的竞争性只存在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财政模式的选择只能是以与财政本质特征想适应的单元公共财政模式为取向。

三、我国竞争性国有资产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的财政模式还不能称之为公共财政,如何认识及定位我国竞争性国有资产的发展方向,对我国在不远的将来建立单元公共财政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共财政模式是唯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公共财政模式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能就是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运营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竞争性国有资产长期存在,公共财政模式就无从建立,市场经济下财政的应有职能就不可能充分发挥。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尽管政府对国有资产从市场竞争性领域的退出作出了大量努力,但我国现存的竞争性国有资产规模仍十分庞大,且大量国有企业质量不佳、效益低下。如果这种状况长期持续下去,不仅影响了公共财政的单一性,还会使公共财政背上沉重的负担。从更深层次上讲,还会严重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确立。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竞争性国有资产大量存在的特殊国情又决定了其从市场领域的退出不能一蹴而就。对此,本文认为:

第一、在目前阶段应确保竞争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应承担提供公共产品责任的财政不背额外包袱,也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致流失,对人民负责。今年四月,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掀开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篇章。在此之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是由大型企业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管理职能,而国家经贸委、计委、劳动部分别行使技改投资审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及企业工资总额审批的职能,此种局面被戏称为“五龙治水”。国资委的设立,结束了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的格局,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当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资委设立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种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国有资产即使退出市场领域,也应当是体现国有资产应有价值的退出。

第二、应该采取切实措施使国有资产尽快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建立真正的公共财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是适应我国国情的特殊阶段的特殊目标,这并不意味着竞争性国有资产应当继续发展壮大。国有资产管理的历次改革乃至国资委的设立,都没有解决竞争性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冲突的根本矛盾。从财政的角度而言,财政应处于市场竞争之外,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而不能因企业是国有或民营而区别对待。如果大量国有资产长期存在于市场竞争领域,财政就要补贴甚至设立国有企业。这样一来,财政既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市场的公平运行,又亲自参与市场竞争,实际上是既当服务员又当运动员,既服务于己又服务于人,其提供的服务有所差别就势在必然。没有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自我调控能力就会大大削弱,建立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会永远只是一个梦想。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使国有资产退出市场竞争领域,采取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最基本的方式应是出让。这样不仅维护了公共财政的纯洁性,出让获得的资金还可以极大地增强财政的财力,使我国摆脱目前财政困窘的局面。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公共财政更有财力和精力提供提供公共产品和满足公共需要。

[注释]

①张馨我国“财政本质”观演变评述[J]。经济学家。1999(4),92.

②叶振鹏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经营财政[J]。财经文摘。199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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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 篮球文化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54-02

20世纪90年代初期,原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和5个配套文件,确定了我国体育市场化改革的思路,从此开始了我国篮球界职业化、市场化的改革进程。1998年,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我国最大参赛规模CUBA篮球联赛正式开赛,CUBA联赛以“篮球文化”为理念,本着“发展高校篮球,培养篮球人才”的宗旨,在全国高校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在社会上树立起了积极、健康的形象。时至今日,社会篮球文化与市场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二者均实现了快速发展。高校篮球文化作为篮球文化的一部分,近年在各高校中也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大多高校的篮球文化建设重点都在教育教学方法方面,实际上,高校篮球文化同社会篮球文化一样,它的发展会对篮球市场的经济发展也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笔者认为高校的篮球文化建设应融入市场经济大环境。

一、篮球文化概述

我国“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球类运动——篮球》中,对篮球文化的表述为:广义上,篮球文化是指人们在从事篮球运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篮球文化包含了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即篮球文化在总体结构上主要包含了篮球物质文化、篮球行为文化、篮球制度文化和篮球精神文化这样四个结构层次。

体育涉及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社会体育)三个方面的社会活动,与之相对应的体育文化也应该分为学校体育文化、竞技体育文化和社会体育文化三部分。同样的,篮球运动也包含了学校篮球运动、竞技篮球运动和群众篮球运动三大方面,因此,根据篮球运动的社会活动的不同,篮球文化可以分为学校篮球文化、竞技篮球文化和群众篮球文化。其中,学校篮球文化主要是以培养学生篮球技能、学习篮球基本理论为主要形式,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增强体育活动意识为主要目标的文化活动,它作为教育的一部分而存在。

二、篮球文化与市场经济

从文化和经济的产生本源看,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文化活动,都具文化意义,同时,文化自己本身内蕴着经济的因子,经济也内蕴着文化因子。文化的经济因素,作为文化生长过程中的社会机制,是和经济的文化因素同时伴随着人类独立于生物界而产生的,因而是一种久远的、人的另一种与生存相适应的发展的需要。

随着篮球文化的传播,篮球运动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群所需要和参与,它的使用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挖掘,同时越来越多的思考和情感也在人们的参与中被积淀,其功能也得到了拓宽。内涵的逐渐丰富和外延的不断扩大,使篮球运动突破了身体活动形式的范畴,涵盖了在篮球实践中所进行的一切创造性活动,创造了各种物质的、心态的和作为载体的成果。这些在篮球运动发展过程中所积淀下来的文化因子,都具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现代篮球运动已经成为了一种经济活动,篮球运动的产业化是一个整体的经济活动,有许多相互关联的市场元素组成。实现篮球竞赛市场化,开发篮球竞赛表演业是产业化发展的先导因子。高水平的竞技篮球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商品,观众通过购买这种特殊的商品来满足观赏的精神需要。通过篮球竞赛表演市场的开发,还可以带动篮球文化相关实物产品领域的开发和经营。

篮球市场的出现,为我国篮球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推动力,但是,伴随着这一全新领域的出现,与篮球市场所引发的经济爆发性发展相比较,我国篮球市场的文化建设又相对于市场的发展处于了一个滞后的状况,甚至在一定时期内,由于人们过多的关注篮球市场经济利益的增长而忽略了篮球文化的建设。而正由于篮球文化建设的缓慢,CBA联赛也就暴露出诸如场地设施落后、球迷混乱、赛场冲突、投资者对体制的抱怨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归结为“在文化和市场发展不均衡情况下出现的经济的文化问题”。

三、高校篮球文化的建设

我国篮球文化的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虽然还存在不同步现象,但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的大方针指引下,这种不同步带来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为了更快地实现篮球文化与经济的同步发展,应该从多角度大力开展篮球文化的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对篮球运动管理中心调查结果显示,我们国家是世界上以篮球作为娱乐的人口中最大国家,截至2010年,我们国家以篮球作为娱乐的人口已经占据我国总人口数的19%,中国已经有近4亿青少年中的大多表示已将篮球作为他们最喜爱的运动项目之一,而高校是大多数青年的聚集地,所以,高校篮球文化是整个篮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篮球文化建设更是不可忽略的一个环节。笔者从加强篮球市场经济建设的角度,对高校篮球文化建设提出三点建议。

(一)大力开发比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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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主要问题有三:

首先,从基本数据看,近期楼市确实有所回落,然而,至少在绝大多数的城市,楼价绝对升幅,仍然远远高于居民收入水平。

据统计,1990~2013年间,我国实际GDP平均涨幅为9.9%,CPI平均涨幅为4.6%,房价平均涨幅为10.7%,M2平均涨幅为21%。人均收入增长城市为13.2%,农村为12.3%。

如果仅看最近十年,这个差距更大,2013年中国GDP的增长是2004年的4.2倍;居民收入增长,农民纯收入从2900元增至8900元,增3.1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从9400元增至2.7万元,增2.9倍;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明显慢于GDP增长,即使不考虑房地产价格的增长,也意味着劳动者的实际报酬,在GDP之中的占比仍是下降的。

如果我们一边看着自己的收入水平上不去,一边看着政策继续向一线城市倾斜,我们最先想到的会是什么?

与此同时,CPI的涨幅与房价的涨幅也存在较大幅度的偏离,这支持一个理论方面的判断,以居民收入增长或CPI为“基准”,理论上就存在着低估通胀的可能,不同的商品与资产,对于货币超发的反应完全不同。

不动产价格的上扬是货币宽松的结果,货币超预期供应(内生的+外部引进的),而非人均收入的增长推动了房地产价格的扬升。换个说法,房地产价格的扬升,属于货币游戏的范畴。

事实上,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确实经历了一个超常规的抬升阶段,在亚洲,也能说得上是“领涨”,不仅跑赢了我国的CPI,同时也是最具投资品属性的价值产品,尤其是最近这十年。从本质上分析,就是一个易涨难跌的十年,只要买进,它就产生投资价值。

其次,不动产价格不能与经济发展的大数据背道而驰。

如果以传统的社会就业正常标准与正常收入水平相对应,楼价的趋势应当与经济同进同退。经济向好,投资品与资产价格上升;经济衰退,投资品与资产价格回落,不能背道而行,更不能“扮演”唯一的拉动宏观经济向上的“救主”的角色,这太荒诞了(不动产市场反过来刺激货币市场的结果,必然进入长周期的滞涨)。

第三,不动产存在价格泡沫吗?

在我国的GDP总构成之中,各种侵占民生的成分太多,企业负担太重,如果不动产价格转入调整,经济的表象就处于持续低迷。

多年以来,由于某些死空头的存在与活跃,导致楼市之中的理性的空头声音,难以受到关注,低水平的空头的作用,与高水平的多头的作用,实质上是一样的。

投资保值、物业不断升值,才是不动产市场最坚定、最本质的拉动力量――中国没有真正的价值投资者,低水平的价值批判者成名之后,就成了相当不错的反向指标。

综上,如果三个问题你完全明白,那么第四个,就是伴生性质的问题了――也许,在未来很多年内,不动产投资都是我国宏观经济中的一个“秤砣”,成为一个“拖累”经济上行的角色,从而令经济结构的整体调控目标,最终一是难以达成,二是转入滞胀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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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审判庭 审判 经济法诉讼 重建

一、经济审判庭撤销及其评价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除基层法院外的各级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撤销经济审判庭在法理上也缺乏支撑。首先,大民事格局下审判庭与我国现行三大法律体系并不能一一对应。刑事审判庭并不仅仅适用刑事诉讼法,且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不仅只是民事审判庭适用、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均要适用;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仍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其次,与国际接轨之前提假定错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各国的法院体制往往千差万别,相去甚远,当年我国法院改革时所提出的“同国际接轨”其实几无可能,因为各国的路轨和发展轨迹毕竟不同,离“书同文,车同轨”的境界还相去甚远。即使国际上有通行的或一国有成熟的审判机构设置模式,在进行制度移植的时候仍要考虑到底是借鉴还是本土培育的问题。最后,经济审判庭受案范围多数为民商法案件的分析。在经济审判庭撤销以前,其受案范围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应该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上述受案范围暗合了当时的“大经济法”观点,但是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熟和经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审判庭受案范围可以通过重新梳理将民商纠纷除去,使经济审判庭真正成为审判经济法纠纷的机构。局部完善即可,何须彻底撤销?

二、反垄断法实施对现有审判格局的突破

(一)反垄断法诉讼的特殊性。依据《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诉讼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反垄断刑事诉讼、反垄断民事诉讼和反垄断行政诉讼。反垄断法与传统法律的理念、原则和适用上都有很大区别,反垄断案件审判也具有新的特征:首先,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我国反垄断法在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救济措施等方面主要针对行政执法作出规定,法院审判工作方面的规定较少;其次,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经济性,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既涉及社会经济领域,又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领域,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要求审判人员要同时具备法律知识及经济学知识;再次,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规制性,即鼓励促进具有经济效益的垄断,又限制禁止妨碍自由竞争的垄断,这就要求审判人员有深厚的法学和经济学功底来认识和判断案情。

(二)现行垄断纠纷解决机制。自2008年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纳入知识产权纠纷部分。之所以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并不是为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而是在迁就目前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大民事格局”。此举有如下弊端:

首先,不能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传统民商法假定所有市场主题之间地位平等,但实际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经济实力、信息偏在等原因,二者并非地位平等的对抗者。如果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垄断纠纷,法官惯有的民事案件审判思维和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的理念可能并不兼容,这样就不能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

其次,反垄断诉讼主要分为反垄断行政诉讼和反垄断民事诉讼两类,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民事诉讼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但是垄断纠纷引起的诉讼可能存在同一案件即包括民事诉讼又包括行政诉讼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个案件同时由两个审判庭进行审判。垄断纠纷同时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将带来一系列的审判难题,比如两庭同时审理和某一庭先行审理的选择、两种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等等。

(三)垄断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及反思。为了应对上述问题,某些法院成立了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不可否认,成立反垄断专项立案庭可以集中具有经济法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案件由两个审判庭进行审理的窘境。但是,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可以解决审判垄断纠纷案件的一时只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本土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会有数量更多、案情更复杂、专业化程度更高的反垄断案件出现,专项合议庭仍不能应对日益增加案件数量。为审判垄断纠纷便设立反垄断专项合议庭,那么经济法其他领域是否也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合议庭以便更专业的解决这些纠纷?

三、重建经济审判庭的初步构思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并没有完全统一,但是基本都承认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建可以以此作为主线,将重设的经济审判庭分为市场规制庭和税收金融庭。市场规制庭和市场规制法相对应。税收金融庭和宏观调控法中的税法和金融法对应,但不能和整个宏观调控法相对应,因为宏观调控法中的许多法律可诉性不强,虽然对此学者们仍然有争论,但目前一些宏观调控纠纷还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故经济审判二庭受案范围只限定在税收金融领域。

经济审判一庭,也可称作市场规制庭。主要适用的实体法是市场规制法。受案范围大致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反垄断案件、消费者保护案件及产品质量责任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它不仅审理作为经济法受制主体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诉讼,而且审理受制主体对作为调制主体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以及行政垄断诉讼,即不仅审理“民事性质”的经济法案件又审理“行政性质”的经济法案件。经济审判二庭,也可称作税收金融庭。主要受理税收纠纷案件和金融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对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但并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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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理论

中图分类号:F253.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一种与之相对应的财务理论,至少应涉及三个根本性问题:其一,财务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什么?其二,贯穿理论体系基本线索是什么?即如何将财务理论的诸要素有机地贯通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其三,如何以特定的核心概念为起点,以一定的基本线索为导向,来具体设计理论体系?

上述三个问题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意义,原因在于: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有明确的核心概念,否则,就缺乏应有的逻辑起点,并随之成为无源之水;同时,缺乏明晰的主线加以贯通,各部分之间就失去应有的联系,因此无法成为一个有机体系。在明确核心概念和基本线索之前,要具体地构建财务理论体系,是非科学的,也是不可能的。

从逻辑结构上讲,要构建科学的财务理论体系,首先应确立理论体系中起铺垫作用的核心概念。财务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是整个财务理论展开推演的起点,如果模糊不清,由此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必然缺乏逻辑性和缜密性,因此确定财务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财务理论体系的首要着力点。就推定财务理论核心概念的方法而论,如果先入为主地框定某一概念为财务理论的核心,显然无充足的理论依据可寻。因此,要科学地确认社会主义财务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还应探究其基本属性。

作为社会主义财务理论核心概念的理论范畴,应具备以下几个属性:其一,它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财务理论是经济理论的要素,财务学也曾经是经济学的一个因子。既然财务理论脱胎于经济理论,财务理论的核心概念自然具有经济理论的烙印,与经济学范畴有不解之缘。只有以特定的经济学概念作为财务理论的核心,才能解决财务理论与一般经济理论的对接或联接问题,否则,就必然出现这两处理论在逻辑上的错位。其二,它应是一个内容丰富能表现出财务学的概念,必然是一个在逻辑上起铺垫作用的综合概念。它可以明确界定财务学科范围,而且又是财务理论体系的“细胞”,隐含了该科学的各种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因此,内涵必然是丰富的,外延必然是广阔的。其三,他应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概念。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来构建财务理论体系,决定了体系中的主要概念必然与市场经济相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的作用是首要的、根本的,财务的一切活动是为市场机制充分而有效的动作开创必要条件。在新的财务实践背景下,社会主义财务理论体系的构建始终应围绕促进市场经济的创立、发育和发展这一中心来展开,对该体系中核心概念的推定亦不例外。否则,就难免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

基于以上要求,“本金”应是构建财务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首先,确立本金作为建立社会主义财务理论的核心概念,先必须弄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本金概念。本金是进行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垫支资金,它从货币资金垫支开始,经过运用、耗费、收入、分配几个阶段又回到原垫支的货币资金形态,并在这一过程中带来资金的增值。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一般范畴,本金是能够带来增值的价值,增值是本金内在的本质要求,同时本金的生命还在于其流动性,只有流动,才能增值。其次,作为经济问题,研究的出发点是商品,而企业的财务活动就是建立在对本金的增值性和流动性这两个最基本的基础之上的,即对本金的经营。因此本金是财务经济领域特殊的商品,选择本金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理论体现的出发点无疑是可行的。第三,本金是区分财务资金、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保险资金的依据。资金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财产物质的货币表现,其外延是广泛的,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财政资金、信用资金、保险资金、财务资金等,但财政资金、信用资金、保险资金是社会分配与消费领域的资金,处于物质生产和流通以外,所体现的资金运动是收入与支出、存款与贷款等的矛盾,不是本金的投入与收益的矛盾;而财务资金是以生产和流通领域服务的资金,具体从本金的筹集和取得开始,经过运用、耗费、收入、分配几个阶段又回到本金的运动形态,在运动中带来资金的增值,是本金的投入与收入的矛盾。第四,体现了财务的本质。财务本质是本金的投入与收益活动,并形成的经济关系,即物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本金的筹集、运用、耗费、收入与对收入的分配活动。第五,明确了财务学科的范畴。财务的本质决定了财务的特殊矛盾是本金的投入与收益的对立统一。本金的投入是取得资产收益的前提,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资产的收益的取得又是投入本金收回的前提和本金增值的前提。要使本金投入后获取收益,必须取决于经济组织与财务活动的有效性和社会环境的合理性。如果这两方面的条件出现障碍,则可能发生有本金投入而无收益,或者投入多而收益少。要使财务内在矛盾的两个方面能够统一,就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从宏观上制定正确的财务政策和制度,从微观上进行财务有效的组织。同时,这一表述也说明了本金投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多的资产收益,为财务管理目标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此可见,本金成为财务的核心概念是成立的。

在确定社会主义财务理论体系核心概念的前提下,财务状况最佳与财务成果最大的财务目标应是社会主义财务理论体系的主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拥有经营自和理财自。企业经营的目标就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财务工作应该为这一目标服务,但是财务管理又有它自己的特点,研究确立企业财务目标,除应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外,更多地应从财务本身的特点出发。面对风云迭起的各种市场,企业理财活动较之过去更为复杂。从企业外部来看,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各种市场动态,抓住机遇,避免风险,以使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从企业内部来看,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企业又需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各种消耗,灵活调度各种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偿债能力,提高企业获利能力。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一方面运用各种理财手段,围绕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财务运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财务要独立自主地进入金融市场,组织各种财务动作,选择适当的筹资、投资方式,谋取经济效益。但评判财务活动的履行实绩,根本准则是财务状况与财务成果最大。

优良的财务状况意味着企业有良好的财务信用,在不同时期都保持着较优的财务结构和企业债务负担相适应的偿债能力,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的前提和条件;财务成果最大是因此它是一项综合性经济效益指标,能直接反映企业最终财务成果,体现企业经营目标。因此,企业财务的各项工作都应该紧紧地围绕财务状况最佳和财务成果最大的财务目标展开。认识财务目标,是构建财务运行机制的方向和标识,是选择理财手段的标准,是财务事先明确任务、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依据,这一财务思想始终贯穿于企业理财的各环节、全过程,财务状况最佳与财务成果最大,同财务理论诸要素紧密相关,只有运用这一线索才能将这些要素有机地联系起来,并在这一主线的引导下,对个别要素作出较为全面而又透彻的分析。

以本金为起点,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即可界定财务的本质,功能及其规律性;以财务状况最佳与财务成果最大为主线,即可分析财务在企业筹资、投资等微观行为领域中的作用及其财务行为的制约因素。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财务理论体系包含的内容有以下三个部分。

1、基础理论。是由一组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财务概念群按其内在逻辑关系排列而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包括财务本质、财务对象、财务职能、财务假设等理论要素。财务基础理论是财务理论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对实践中的财务来源、研究客体的基本要求的理论总结,决定财务学科的性质,反映出财务的客观属性及其规律性,是建立财务行为理论和约束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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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主体意思限度不同

 

针对民商法而言,作为私法进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按照自己个人意志对行为内容进行决定,对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强制进行有效的排除。例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对法律进行选择,看其适用于否。在进行诉讼提起以及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是需要当事人对权利进行主动行驶才能够实现的。而针对经济法来说,它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出发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以社会整体平衡以及收入分配公平这些公共利益的体现作为调整的主要目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利用,对于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一定给以限制,主要表现为:个人自由争取社会整体利益进行限制,对社会发展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扩宽。实质就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进一步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但是针对社会权利而言,本位所需要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限制个人的权利。

 

2.稳定性不同

 

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把市场经济中最一般的要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较为基本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身份进行确定,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有效的确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经济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例如:鼓励外商进行投资的法等,对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预测,对计划法进行引导,国家并且以法律强行的手段对原有私法财产进行改变,如:国有化法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3.效率价值两者的表现是不同的

 

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级层次,效益以及效率这两者之间不仅有个体之分,同时也有整体之分,民商法进行保证的主体驱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低层次的效益追求,是个体效益和个体效率,但是它们的追求不一定就会对整体的效益以及效率进行提高,在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主要就是整体效益和效率。

 

4.目标内容不同

 

民商法的方法论及其个人主义的观念是其具有个人本位的特性,这些表明民商法除了重视个人经济的短期利益之外,还鼓励积极追求更大的自身财富,就像个人主义倡导的:人是一种具有自我意志的高级动物,可以自己决定利益的选择。所以,民商法更加重视个人的利益,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与之相反,其所注重的是整体的、长期的利益效果,经济法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只有社会整体强大,个人利益才会提升。因此,经济法注重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长期发展,其目标是实现全人类的大发展。

 

5.权利保护的特点不同

 

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以及其它一些组织合法民事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受到民法的保护,不仅组织不能够进行侵犯,其个人也不能侵犯,对所有人赋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要是从国家角色、企业角色以及个人角色之间的不同进行区别的对待,也就是按照市场主体的经济境遇以及地位的不同,对其赋予不同的权利以及义务,主要表现在:垄断行业中企业与普通行业企业、消费者等。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联

 

1.两者在调整对象交叉

 

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的根本取向,民商法和经济法同样如此。民商法赋予各个市场主体同等程度的保护,同时给予每个人相同的权力与义务,而不会受制于不同市场主体关系强弱影响。而经济法却会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实力给予不同力度的权力与义务保护。虽然民商法与经济法分别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为主,但个人本与社会共处于同一个整体之中,两者相互交叉而又趋同,都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的共同目标而努力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在维护社会平等中各自扮演重要的角色,各自维系各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更好地维护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权益。在这个市场经济日益繁盛的时代,民商法和经济法是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他们相互依托共同肩负起构建和谐市场的重任。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

 

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经济法它属于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一般情况下,能够通过强行性规范,对市场机制的外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具有干预性规则、整体性规则以及政策性规则等,对市场的失灵进行有效的解决,对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在民商法以及经济法中,有些要素不仅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用,同时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通用。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