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协调全市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报送发改委审批或者核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对于需要规划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局可以依据项目的重要性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提供多方案比选论证。按规定必须申请选址的项目,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仅限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仅限需论证的项目)等有关材料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自有用地上扩建、改建、拆建项目,经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政府申请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再依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工业园区办公室根据园区规划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经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提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镇规划区内的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提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九条在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应将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将新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取得规划条件的用地,需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招拍挂和改造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市规划局征询规划条件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到发改委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再到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在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房管局办理有关建房批复;对规划区内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房管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组织拆迁。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并报请市城市规划局审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方案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按时限完成审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方案,不得通过审定。
第十四条对审定通过的规划建筑方案,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批后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经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等材料。市城市规划局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经发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市城市规划局不得批准;要求变更内容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违反规划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城市规划局可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收回原核发证书。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在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和参考户籍人口数量的基础上由镇政府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物定位放线,并在基槽开挖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市城市规划局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复印件,公示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市建设局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章附则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所属镇面积的30%;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所有进入各类园区的工业项目,确定用地选址和项目准入前,须征求县国土部门意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不得突破用地计划,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重大项目的,须经县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三)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中,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利用土地为主要目标,按照“地尽其力,优地优先”的原则,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要预留空间,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加强用地监管,严格审批审查
(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发放用地批复外,须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须强化出让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要素、建设项目投资额、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并载明项目开工、竣工及申请验收时间。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公开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批准用地文件,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二)科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省下达的用地指标的使用,严格把好三关:一是规划关,所有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规划;二是用途关,对限制性产业项目控制用地,对禁止性产业项目停止供地,优先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环保工程用地;三是投资强度关,省级开发园区平均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统一进入标准厂房,不得批准新占用土地。
(三)开展城乡闲置土地清理。自年3月起,对年5月1日以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特别是—年新上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清查各类工业园区。清理范围主要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建设用地;开工建设但开发面积少于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者投资金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的建设用地;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建设用地等。对清查出的各类闲置土地,分类进行处理。一是对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二是对闲置未超过2年,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近期有一定开发条件的土地,责令限期开发(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是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暂时不开发的,安排农民继续耕种。四是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占多用少的项目,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重新安排使用。五是采取“腾笼换鸟”的方式把一些效益不好的停产、破产企业土地转让给新的项目。
三、坚持全程监管,健全长效机制
(一)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公示,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或者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符合规定条件方可办理分割登记。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不予换发土地使用证。
(二)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为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条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和土地资产流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每宗土地审批后填写《建设用地批后跟踪卡》,按批后跟踪卡的要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由国土、建设、发改、监察、财政、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在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集中检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符合原批准文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县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共同监管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未取得用地预审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手续;禁止擅自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借流转、增减挂钩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
二、严格项目用地监管
(一)严格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工业项目必须向园区集中,限制区外选址。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工业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业等项目,由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优先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格项目用地预审,新建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和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并按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不按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管理方式上参照上述方式执行。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二)严格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如不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规划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确项目建设容积率的上下限值。
(三)严格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界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即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用地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建筑项目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三、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改革工作
(一)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坚持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对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复耕用于农业生产。引导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严格农村住房用地的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严格按照农民建房用地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宅基地全员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等制度。对出租、出卖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管
(一)严禁违法用地。严禁未批先建、未供即用行为,坚决杜绝借观光农业、旅游农业、设施农用地等名目圈占土地,甚至建私人会所等行为;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政府关于申报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要求进行预申请。各乡镇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
第二条 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 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项目用地应向开发区工业园(片)区集中。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形成。鼓励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三)依法用地原则。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充分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及供地方式
**市的工业用地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单独选址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可以挂牌公示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按照项目内容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预供地方案审核报批。经批准后,在土地公开交易有形市场以挂牌公示方式将地块用地位置、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拟建设项目类型、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等)、拟用地单位、拟供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挂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经公示后,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转为招标或现场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城镇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并安置恢复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同等价格置换方式办理出让供地手续;超出原土地证面积的,按市场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地价款。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可以采取划拨补办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原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因乡(镇)、村企业改制,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的,可以采取补办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三、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确定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有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底价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其出让底价或标底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单独选址工业建设项目,如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用地所在地对应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的60%确定。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确定。
出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地价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成本支出及各种费用支出等由财政部门按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国土资源、发改、经委、规划、建设、环保、监察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问题,集体讨论确定有关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信息,具体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价款、交付土地以及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经委等部门编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制订工业建设项目产业准入政策,参与工业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经委负责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订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用地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单独选址工业用地选址意见书,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开工审批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基本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发改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要求,依据本区域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年度新建工业项目分门别类进行细化,制订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和具体供地位置。经委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的产业规划以及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年度供地数量和地块,分别提出各个地块的产业类别、行业标准以及投资强度等投资建设条件和环保标准。最后,由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于每年十月底提出正式的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及前期开发
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由地块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批分期完成出让地块的拆迁安置、“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批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三)用地预申请
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在工业用地年度供应信息公布后,意向用地者向土地所在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用地预申请者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并经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后准予进入的,预申请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预申请资金,并存入指定资金专户。国土资源部门可据此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
(四)组织实施具体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1.制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审核报批。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地块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前三十日以书面联系单的形式征求投资项目立项、备案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即由经委出具出让地块竞买人的资质、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及项目竣工、投产时限等,由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纸和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保护的标准及具体要求,最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拟定出让方案,依法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新闻媒介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请和投标、竞买报名。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
3.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报国家和省立项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其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代替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竞买保证金或预申请资金可抵作出让价款,未作为成交、中标受让人的,于竞买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报批工作。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到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进行工商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因中标人、竞得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约定,《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自然废止。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持相关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缴清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用地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6.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和土地有形市场以及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旅游业经济总量就占到全球GDP的10%以上,就业人数占全球就业总数的8%以上,超过汽车制造业,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旅游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成为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成功举办了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后,在经过不断努力、应对金融危机取得初步成功并迎来发展新机遇后,站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北京将发展定位瞄准了建设国际城市的高端形态――世界城市。从建设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以更高的标准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首先建设成为世界级旅游城市正是世界城市建设的基础。
北京拥有;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50多年的建都史,拥有一大批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日益现代化、国际化、立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以及良好的市场区位优势、显著的辐射带动作用和旺盛的旅游消费能力。2009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8万亿元,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第三产业比重达到75.8%,旅游产业发展所依托的经济基础雄厚,全年接待旅游总人数1.67亿人次,接近全国接待总数的1/10,旅游总收入2442.1亿元人民币,占全国旅游总收入的1/5。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为北京留下了丰富的奥运遗产,提高了城市文明程度,扩大了北京的国际影响力。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全国性文化活动、国际会议和国际重大赛事的主要举办地,为北京开拓休闲度假、会议奖励、商务会展等高端旅游市场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在2008年北京旅游产业项目推介会上,共推出了82个项目,涉及总投资780亿元。推介会的召开有效地促进了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如宣武会馆、大兴时尚体育公园、顺义鲜花港、通州运河文化等项目都有了实质性的推进有力地吸引了各种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如数字虚拟圆明园项目,推介会后吸引了十余家对于数字虚拟圆明园项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厂商,慕尼黑啤酒节文化旅游项目推介后,大量的啤酒厂商、农产品提供商、牛猪鸡肉提供商、文艺演出嘉年华等设备和服务供应商纷纷登门拜访,洽谈合作事宜;部分重点项目也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如时尚体育公园、密云县古北口古镇、印象长城文化旅游等项目均有媒体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引来一些大型投资商进行洽谈,极大提高了2008年推介项目在海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8年推介会成功举办的基础上,借第十届世界旅游旅行大会在北京召开的契机,按照合理布局、差异发展的原则,今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北京市旅游局,共同推出了涉及12个区县的50个重点旅游产业项目,总投资近550亿元。这些项目初步体现出旅游业和农业、工业、娱乐、文化、体育、商业等不同产业的融合,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具体推介项目如下:
一、休闲娱乐类
1 长阳半岛温泉休闲度假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房山区长阳镇圣水北大街以北、小清河以西、京石高速公路以东及以南,总辐射面积约为8平方公里。
建设内容:规划建设长阳半岛温泉休闲度假区,并在区内设立百个各具特色的项目,总建筑面积达200万平方米以上,涵盖温泉、商务、购物、休闲度假旅游和滨水高端休闲运动度假等相关产业。
总投资:150亿元。
进展:项目前期工作已于2008年3月开始,目前度假区2000亩土地一级开发已基本完成。
规划条件:限高:居住18米,商业用地45米。容积率:居住1.6,商业用地1.2。
招商内容:具体招商内容包括滨水休闲大道、温泉景观大道、温泉休闲度假城、高端温泉俱乐部和长阳国际商务中心共5个项目。
招商方式:拟由企业直接投资建设,整体打造。
2 西山脚下的未来城――西埠头旅游地块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海淀区北部新区苏家坨镇,大西山风景旅游区东侧中部。
建设内容:建设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科技主题顶级酒店及其商务会议、运动健身、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为一体的“西山脚下的未来城”。
总投资:28亿元。
进展:目前为空地,规划条件为旅游用地,一级开发已完成。
规划条件:旅游度假用地(A-1):用地面积共26.03公顷,主要功能为住宿、餐饮、娱乐、商务、会议等。容积率为0.7,建筑控制高度为12米,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50%,总建筑面积为18.22万平方米。
审批情况:规划、土地、环保、交通各项手续均已具备。
招商条件:招独立运营、对旅游开发及经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资金充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的投资商。
合作方式:拟由企业直接投资建设,整体打造。
3 天下美色休闲度假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海淀区。
建设内容:拟打造以低碳科技、绿色生态为基础,集饮食、购物、娱乐为一体的旅游模式。建设一座以名食文化为基本创意,以生态文明为核心价值,以低碳循环为技术支撑的名食文化、主题旅游生态公园。
总投资:80.8亿元。
项目主体:清华紫光集团
进展:项目处在规划概念期,立项、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都在办理当中。
招商条件:投资机构或独立运营、对旅游开发及经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资金充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的投资商。
合作方式融资或股权合作、子项目分享合作均可,融资额30亿元。
4 创意北京文化产业园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
建设内容:“剧场聚集文化产业园区”。计划建成“演出娱乐街区”,新建并以剧场演出为核心,发展酒店、购物消费、办公区及生活区为一体的综合性开发体系。
总投资:43亿元。
规划条件:总用地面积54.36公顷,性质为产业用地。
审批情况:土地、规划、环保、交通各项手续已具备。
招商条件:境内外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剧院投资商、建设商、使用方,商业机构,酒店连锁机构等);具备对本项目全部或某功能平台或某重点项目的投资实力。
合作方式:由四季青镇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及地上工程部分的建设,其中室外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到位,商业、酒店、创意工作室、剧场建设至初装修,内部装修由投资商按照自己风格建设。
5 石景山游乐园梦幻世界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石景山游乐园内。
建设内容:拟建设一座集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参与性为一体的,融汇了娱乐、购物、餐饮等多功能的,具有游乐业世界先进水平、国内一流的大型室内主题乐园。
总投资:13亿元。
招商主体:北京石景山游乐园。
审批情况:自有建设用地内建设,土地、规划、交通、环保各项手续均已齐备。
规划条件:规划用途为娱乐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容积率0.35,限高45米。
招商条件:有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
6 中国国际马球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延庆县康庄镇小曹营老村。
建设内容:北京国际马球公开赛、大型国际马主题会展(马・世博会)、马球博物馆、以马为主题的大型实景文化演出、建设大型马主题公园、高端商务会议中心、马术培训中心、国家马术队训练基地和我国良种马的繁育基地。
总投资:14亿元。
招商主体:北京市阳光时代马球运动有限公司。
审批情况:现有90亩旅游用地,拟结合规划调整,将现有园区东侧约493.3亩荒地纳入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
招商方式:马球博物馆、商务酒店等项目合作或投资均可;也可在周边合作建设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二、生态度假类
1 延寿・生态养生休闲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境内。
建设内容:打造延寿・国际旅游新镇: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生态涵养区发展创新基地、生态与低碳旅游示范景区。桃下路贯穿整个景区并联通两条国道,可以大杨山为依托,与延寿镇建设结合综合打造旅游目的地和沟峪经济。
总投资:36亿元。
规划条件:延寿镇编制已批复,镇域内约有800亩建设用地指标,项目建设可与镇区建设相结合。
招商内容:根据其主题定位和各区域特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健康管理与运动健身、养老养生、青少年教育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具备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通过合资、合作开发、股份制参股或其他方式合作。
2 西集镇潮白河生态旅游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通州区西集镇东北部。
建设内容:建设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园、休闲度假疗养中心。
总投资:8亿元。
规划条件:本项目休闲度假疗养中心取得了市规划委的批复,建筑面积为12.8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0,限高12米。现有部分地段已开始景观建设。其中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园总用地面积2100亩,不改变原有农地用途。
招商内容:休闲度假疗养中心和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园均可与有关投资机构及有丰富旅游开发经验的公司合作建设,也可与投资商整体合作开发。
招商条件:合资、合作开发、股份制参股或其他方式。
3 长沟镇旅游集散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房山区长沟镇中心区。
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打造集中展示长沟水乡、健康主题的形象窗口;与镇区功能与周边用地功能充分整合,形成镇区公共服务、特色商业、休闲度假综合功能集聚区。包括:一是时尚水街;二是创意SOHO街区,三是商务酒店;四是健康社区。
总投资:13亿元。
项目进展:该项目起步区(一期)240亩地上物评估和补偿工作已完成,前期勘探、测绘工作及一期240亩的规划设计方案已顺利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办理前期手续。
招商内容:拟面向投资、地产、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健康管理与运动健身、养老与康体服务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具备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
4 三海子商务氧吧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大兴区东北部。
建设内容:以正在规划建设的“北京四大郊野公园”之一的三海子郊野公园为基础,依托三海子郊野公园自然资源,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休闲娱乐旅游、国际会议型酒店、国际青少年湿地科普基地。
总投资:10亿元。
项目进展;三海子郊野公园已经开工建设,是北京四大郊野公园开工最早的,土方工程已完成,2000亩水面已挖好,正在做景观建设。
规划条件:根据郊野公园的规划条件,可拿出500亩左右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
招商内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健康管理与运动健身、养老与康体服务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境内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具备对本项目全部或某一子项目的投资实力或运营管理能力;熟悉旅游产业、有大型公园或是本项目中其他予项目策划经营案例者更佳。
5 云蒙山风景名胜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密云县云蒙山内。
建设内容;结合云蒙山的地理特点,旅游路线设计等因素,重点开发5大特色主题项目:大型户外活动基地、音乐阳光度假村、青少年生态环保科普基地、国际商务会所、绿色汽车营地。
总投资:30亿元。
规划条件:根据石城镇旅游用地规划,游览设施用地共5.2公顷。已确定的中部区域属于密云县石城镇石城村,开发项目土地性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
招商内容:根据总体定位和各区特点,拟面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休闲度假及商务会议项目投资运营服务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境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具备本项目合作或某一功能平台或某一重点项目的投资实力;熟悉旅游风景区,有一定经营实力。
6 莲花山大景区旅游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延庆县与昌平区交界处,大庄科乡范围内。
建设内容:建设旅游休闲,文化演绎、户外运动等功能设施,以莲花山主峰为核心吸引物,以峡谷长城为依托,发展生态休闲观光旅游,为市民提供高级康体养生的度假场所。
总投资:27.7亿元。
规划条件:本项目的建设主要有两个区域,即莲花山自然风景区和峡谷长城风景区。莲花山自然景区在现有开发基础上,定位于“登仙之路,探秘之旅”,为广大游客提供一个道教文化体验和自然观光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峡谷长城风景区定位于“探峡谷感受神秘清幽,登长城尽揽千山万壑”,提供长城文化体验、峡谷探奇和乡村旅游的多功能体验式旅游目的地。
招商内容:旅游产业投资商整体或部分打造,以低碳为主题进行保护性开发。
招商条件:政府引导下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
三、传统文化类
1 历史大栅栏、文化琉璃厂旅游街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宣武区东北角。
建设内容:M地块:东至规划延寿街南段、西至南新华街、南至珠市口西大街、北至臧家桥胡同。规划总用地面积6.8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C、H地块:C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3.7万平方米;H地块规划总用面积3.8万平方米。C、H地块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6.9万平方米。
总投资:71亿元。
招商主体:宣武区旅游局。
审批情况:原有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旅游规划。
招商意向:拟面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等方面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具备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通过合资、合作开发、股份制参股或其他方式合作。
2 浓缩的京味儿――天桥剧场群项目
项目地点;宣武区天桥街道地区。
建设内容:项目规以“传承华夏文明、汇集演艺国粹、创新传统艺术、引导潮流消费”为旗帜,以“便捷化的市政设施、时尚化的文化氛围,和谐化的发展环境”为基础,以演出本身和相关娱乐产品供给为主要特色,聚集文化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营建合理的传统演出场所体系,提供满足时尚需求的视听、娱乐、休闲综合服务,满足首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需要,打造以综合演艺体验为主,兼具专业功能的“演艺休闲乐园”。
总投资:10亿元。
项目进展:项目区已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周边基础设施完备,水、电、气、热、电信、电视等市政条件均具备。
规划条件:规划用途为酒店及写字楼等,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8万平方米。容积率:2.74;限高:18米。
审批情况:原有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
招商条件:整体招商合作。
3 十三陵旅游集散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昌平区现十三陵镇、长陵镇镇域内,合并后的十三陵新镇镇域内。
建设内容:在严格遵循文物保护前提之下,构建以旅游业为核心,紧密整合遗产度假产业、生态商务办公、商务休闲产业、运动休闲产业、民俗休闲业等共赢发展的产业架构。包括农林体验基地项目、民俗文化旅游项目、中心服务功能区建设项目、运动休闲体育项目。
总投资:37亿元。
项目进展:昌平区成立旅游委,由政府主导、统一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审批情况:结合十三陵镇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建设。
招商条件:面向境内外投资实力或运营管理能力;熟悉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文化产业、或是本项目中其他子项目策划经营案例者更佳。
合作方式:利用政府专项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股份合作开发,专业项目管理合作、分区域开发或整体招商合作均可。
4 斋堂镇旅游集散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门头沟区斋堂镇。
建设内容:门头沟区斋堂镇旅游集散中心,以东斋堂、西斋堂两村为产业核心区,自西向东由西斋堂文化体验区、商务会馆区、商业服务和旅游集散区三部分组成,拟在用地范围内建设斋堂艺术休闲区、西斋堂古镇文化区、老宅旅馆、艺术・家等主题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
总投资:15亿元。
招商主体: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
审批情况: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均已办理,有540亩建设用地指标,已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各项基础设施配套齐备。
招商内容和方式:西斋堂文化体验区、商务会馆区、商业服务和旅游集散区均可与投资商整体或分别合作。
招商条件:具有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
四、农业旅游类
和城农业CBD――中华农博园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大兴区魏善庄镇。
建设内容:以农业与旅游休闲结合为主题,提供各种采摘节的活动场所,并通过农业旅游产业带将周边的酒店、时尚体育公园、野生动物园连接起来。打造综合休闲度假产业区。
总投资:17亿元。
项目进展:项目区周边庞安路与中轴线均已拓宽,项目区原有120亩建设用地,其他不改变农地用途。目前,项目正处于建议书批准阶段。
招商内容:中华农博园建设目前尚处于一期阶段,根据总体定位和区县特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大型投资商整体打造、或者分项合作。
五、工业旅游类
中国溶洞矿山博览园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北京房山区石花洞风景名胜区内。
建设内容:本项目以房山区河北镇为重点,以大石河整治、景区道路修复改造为依托,利用废弃厂矿遗址,开发以煤炭和矿山资源为主题的矿山遗址公园。通过建设连接石花洞、银狐洞与矿山旅游铁路的垂直观光电梯,使矿山遗址公园与溶洞地质公园融为一体,建成中国溶洞矿山博览园,项目占地面积约1800亩。
总投资:3.5亿元。
项目进展项目单位与京煤集团已初步达成土地的合作开发意向,项目用地各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建设内容不改变现有土地规划条件。
招商内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工业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伟拟采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吸收投资方以资金入股,项目方以现状旅游资源评估价值入股。
六、旅游集散镇类
四个山区旅游集散镇
项目地点位于四个远郊区县,是各区县发展重镇,示范拉动地位突出:
平谷:大华山――平谷西北部区域中心镇
密云:溪翁庄、石城―一密云县城北部重镇
怀柔:汤河口――怀柔北部山区中心镇
延庆:八达岭――延庆门户重镇
招商内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健康管理与运动健身、养老与康体服务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具备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
七、汽车露营地类
北京市汽车露营地建设项目
项目地点:
国际汽车露营港:朝阳区蟹岛度假村内
通州区温榆河:宋庄镇温榆河
密云司马台:古北口镇汤河上下井峪村(一期)
平谷区物泽天美:山东镇大北关村北山东沟
延庆县上奶山:千家店镇上奶山村
昌平区海子沟:兴寿镇海子村西南
房山区十渡:十渡镇西关上村
房山区大石窝:大石窝镇下庄村
招商意向与条件:
招商意向:面向有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招商。
合作条件和方式:通过合资、合作开发、股份制参股或其他方式合作。
为规范全县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整顿乡镇土地市场秩序,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擅自改变用途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和应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县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管理,严格用地审批
(一)严格审批程序。乡镇集镇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建设、集镇居民建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征地行为。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的项目用地,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收,具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各种形式的用地、征地协议。
二、用足用活政策,保障用地需求
(一)正确应用二调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定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按有关程序办理供地手续。第二次调查成果认定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安排在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上,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安排在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上,要先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再进行供地。
(二)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重大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已经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符合供地条件所需的临时土地;矿山建设项目中采矿、探矿等所需的土地;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临时性的取土、采石、晾晒用地等,都可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因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规范使用农用地。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道路用地,旅游项目中的绿化用地和集镇规划区内公园、水域等生态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处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由经营者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三、规范用地行为,完善用地手续
(一)乡镇集镇建设使用存量建设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凭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批复,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和创业小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居民自建住房等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其他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集镇居民房屋建成后未办理用地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集镇建设规划;三是在存量建设用地或是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上建设;四是按基准地价标准向财政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其中2007年1月1日后必须向县财政交清土地出让金。
(三)乡镇集镇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供地手续。
(四)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出让,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开出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缴入县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多头供地,其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县或乡镇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收购储备。符合出让条件的,由县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其出让价款均属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统一上缴县财政国库,返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乡镇集镇划拨土地转让,按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改建的,按拟出让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该宗地新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价格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土地执法,严格批后监管
(一)强化批后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将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上报,经国土部统一配号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编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同时,要对建设用地从审批后到场放线、建设中到场核查、竣工后到场验收实行全方位监管。对经验收符合约定条件和规划指标的,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近年来,随着高效农业蓬勃兴起、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全国各地掀起了依托高效规模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热潮。江苏省阜宁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仅2011年就通过土地流转、政策激励等有效措施,新增高效农业用地6.5万亩。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借设施农业为名,滥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阜宁县在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出台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农业发展特点,充分征求县农业、环保、林牧渔业、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草拟了《阜宁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由县政府正式出台。明确设施农用地划分范围。设施农用地主要指直接用于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又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养殖池等)和附属设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农村道路等)。同时,严格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科学编制设施农用地规划。
阜宁县各镇(区)都在农业经济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编制好本辖区的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按项目类型实行规模控制,如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总用地规模的7%以内。兴建农业设施还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做到先补后占。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以根据附属设施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通知》精神,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制定一套既合法合规、又便于操作的审批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在申请、申报、审核、批准四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由于设施农业项目大多时效性、季节性较强,阜宁县要求各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审查、审核都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一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设施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还要求取得林牧渔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同时,经审批同意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县政府委托县国土部门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以减少中间环节,使设施农业项目尽早实施。自《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全县共审批设施农用地80多宗。加强监管,建立共管机制由于《通知》只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界定、管理方式、审核要求等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但对具体的操作模式、实施步骤、格式文本等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缺乏相应配套文件的有效支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结合近年来的项目用地办理经验和国土部门工作特点,本着规范管理、资料完备、便于操作的原则,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管。强化基层管理职能,为设施农用地管理把好前沿关。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国土所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过程中负有实地踏勘、材料收集、初审、验收、巡查等重要职责,在实地踏勘过程中,国土所应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记录,并邀请镇区农经部门、村建部门、村组代表等一起参加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以减少设施农业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同时,国土所还需要全程参与设施农业项目的施工放点、综合验收、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严格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法用地的须及时制止和报告。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报批材料。国土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各项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地籍、规划、利用、监察等相关科室都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规划保护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1: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和审查意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政地籍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权属地类表和1:5000的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审查意见,确认附属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地类和面积,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土地利用科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类型进行审核把关,对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报批;监察科对设施农用地定期执法巡查,做好后期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镇区和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一是履行施工放样(即把设计图纸上工程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用一定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测设到实地)和综合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国土等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按违法用地查处。二是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设施农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续办用地的,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在1个月内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并由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恢复农业耕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复垦协议。三是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随着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常态化,国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及设施农用地到期不复耕等不按规定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明确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建立起设施农用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随着高效农业蓬勃兴起、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全国各地掀起了依托高效规模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热潮。江苏省阜宁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仅2011年就通过土地流转、政策激励等有效措施,新增高效农业用地6.5万亩。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借设施农业为名,滥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阜宁县在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出台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农业发展特点,充分征求县农业、环保、林牧渔业、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草拟了《阜宁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由县政府正式出台。明确设施农用地划分范围。设施农用地主要指直接用于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又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养殖池等)和附属设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农村道路等)。同时,严格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科学编制设施农用地规划。
阜宁县各镇(区)都在农业经济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编制好本辖区的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按项目类型实行规模控制,如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总用地规模的7%以内。兴建农业设施还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做到先补后占。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以根据附属设施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通知》精神,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制定一套既合法合规、又便于操作的审批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在申请、申报、审核、批准四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由于设施农业项目大多时效性、季节性较强,阜宁县要求各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审查、审核都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一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设施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还要求取得林牧渔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同时,经审批同意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县政府委托县国土部门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以减少中间环节,使设施农业项目尽早实施。自《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全县共审批设施农用地80多宗。加强监管,建立共管机制由于《通知》只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界定、管理方式、审核要求等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但对具体的操作模式、实施步骤、格式文本等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缺乏相应配套文件的有效支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结合近年来的项目用地办理经验和国土部门工作特点,本着规范管理、资料完备、便于操作的原则,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管。强化基层管理职能,为设施农用地管理把好前沿关。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国土所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过程中负有实地踏勘、材料收集、初审、验收、巡查等重要职责,在实地踏勘过程中,国土所应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记录,并邀请镇区农经部门、村建部门、村组代表等一起参加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以减少设施农业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同时,国土所还需要全程参与设施农业项目的施工放点、综合验收、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严格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法用地的须及时制止和报告。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报批材料。国土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各项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地籍、规划、利用、监察等相关科室都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规划保护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1: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和审查意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政地籍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权属地类表和1:5000的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审查意见,确认附属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地类和面积,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土地利用科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类型进行审核把关,对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报批;监察科对设施农用地定期执法巡查,做好后期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镇区和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一是履行施工放样(即把设计图纸上工程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用一定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测设到实地)和综合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国土等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按违法用地查处。二是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设施农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续办用地的,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在1个月内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并由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恢复农业耕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复垦协议。三是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随着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常态化,国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及设施农用地到期不复耕等不按规定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明确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建立起设施农用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严格用地规划管理。
㈠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集聚利用效益。工业集中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以工业项目审批供地。
㈡实行用地“五统一”管理。工业项目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㈢切实维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维护。质量不降,实现耕地总量占补平衡。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维护区内搞建设。
㈣严格控制开发区(园区)非生产性用地规模。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工业区块集聚效应。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安排房地产项目,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㈤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禁止类产业项目。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㈥严格用地规模。所有工业项目必需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不得在开发区(园区)中脱离实际建设宽马路、大广场或“花园式”工厂。
二、加强用地计划管理。
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不得逾越项目总面积的7%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统一纳入开发区(园区)集中建造。
㈧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要求,负责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等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各项指标规范的应进行修改调整。对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没有通过预审的不予安排项目用地。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平安、环境维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预审通过后,应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㈨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应依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依照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合并计算。
㈩合理安排项目用地计划。对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或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或投资强度逾越规定规范50%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局部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或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或项目已建成和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规范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十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企业可采取租(购买)规范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应在园区内建设规范厂房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厂房建设。
(十二)提高土地容积率。积极引导企业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凡适合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的行业。其它行业除生产平安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确需建造单层厂房的必需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经贸等部门审定。企业技改项目应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通过内部挖潜,提高容积率。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企业空闲地、单层厂房、多余绿地及地下空间等扩建厂房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减免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降低绿化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公共绿地、厂区绿化用地面积。适度压缩开发区(园区)公共绿地面积,限制绿地比例。道路两侧绿化用地面积,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各级政府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可对利用率较高的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工业项目用地逐步推行公开出让,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意向者的必需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所有签约工业项目,要从严核定控制指标。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动工和竣工(投产)期限、建筑密度、容积率、土地投资强度、土地退还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及其他招标许诺事项等条文。对土地使用者不依照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三、加强用地跟踪管理。
(十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达不到60%地区,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并相应减少该地区的用地计划。
(十六)实行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各工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批准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依法从严查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相关项目用地指标等,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局部土地使用权。
(十七)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区别不同情况。督促检查土地使用者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对获得净地后6个月以上的闲置土地,重新按控制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对逾越面积局部进行核减;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的限期补足投资,限期内不能补足投资的按投资比例核减用地面积;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弥补等方式进行项目调整或调剂局部给急需者;对“关、停”企业的厂房设施,鼓励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采取回收等方式安排给其它企业使用。
四、建立挂钩考评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领导干部责任制。节约集约用地是一项全局性、方向性、临时性的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依照中央提出的国土资源维护和管理必需严而又严”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基本国策,把保证供地与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一)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加快组织进行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又要切实注重空间合理布局和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须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各县(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尤其对高档宾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要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六)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
(七)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牧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九)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权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严格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耕地开垦费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来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加强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区)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得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二十一)合理确定征用地地价标准。各县(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年产值标准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车、一站式补偿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多种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七、依法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须按最高标准支付和交纳。
(二十五)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执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组织,常抓不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县(区)、乡(镇)都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与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牧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关键词】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旅游城市发展;实现多赢
前言:
随着人们工作节奏的加快,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世界的享受。而旅游,无疑成为许多人释放压力的好方式。为了建立健全的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机制,落实节约集约国土资源战略,国土资源部实行试点开展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曾就有人云“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市作为一个山水城市,必定是首当其冲成为一个以城市为单位的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验区,改革试点将会创造出一个具有桂林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以及管理制度。
1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助于加强当地旅游产业用地规划管理制度
(1)根据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结果,建立适时修改机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或修编工作,合理规划桂林土地利用各项控制指标以确保全市调剂平衡,主要目的是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拓展旅游产业用地空间。
(2)旅游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旅游产业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内容都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进行合理安排归置,当出现土地规划面积不足使用时应再根据实际用途进行调节(可以从其它预留的用地如交通、农村居民点以及城镇建设指标进行调剂规划)。但是,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修改。
(3)制定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要考虑旅游项目是否适应于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并且要注意其是否能迎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要求,还要观察这个旅游项目是否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后续影响又会如何,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了解其是否会造成当地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资源浪费等等因素,都必须考虑齐全,才能对当地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起到积极作用。所以,应严格限制建设规模以及开发条件。
2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利于探索建立土地分类管理体系
(1)根据对“桂林市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桂林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旅游流转实施办法”的研究,生态景观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结构性质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地类管理,经批准使用的旅游景区内的农用地、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国土部门可以依据归属情况颁发产权登记证,对于观光型旅游景点中为改变土地用途和功能的生态景观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没有被固化或破坏耕作层的土地等)可以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照实际地类进行分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与旅游产业用地密切相关的基础、服务以及管理设施等旅游设施用地(旅游景点客户服务中心、休憩广场、固化停车场等)均界定为建设用地,应严格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用地管理。同时,对旅游景区内单体用地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小型旅游设施用地,在不涉及占用耕地且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可以简化报批审批流程。
3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益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1)农民个人利用合法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或租赁或合作的方式给项目开发者的,必须在保证宅基地所有权人不失居,并符合相关规划的条件下,由旅游项目开发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三方签署协议,明确表明各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式。
(2)在征得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集体土地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将景区周边可开发的土地,如耕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土地结构以及未破坏耕作层、未撂荒的基础上,可以合理规划整合土地用途,美化景观、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提高当地农民收入;对于农作物采摘、风景参观、捕鱼打猎等生态方式开发农家乐或农家旅游项目用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租赁等方式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用于旅游开发,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3)加强区位调整用地和土地流转的管理,建立旅游产业用地的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开展旅游项目用地合理规划评价研究,经过数据分析得出旅游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就业人员的数量、生态保护结果等一系列数据与其它同类型的国家或城市的旅游项目做对比分析以便作出更合理的旅游产业用地规划,拓展旅游用地空间,探索出旅游产业发展与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新模式。
4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助于现有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国土资源充分利用的目标
(1)根据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桂林的实际情况,确立旅游景点及周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标准数据,而后进行合理规划以实现灵活具有弹性的供地方案。根据桂林旅游产业的现状并与其他地区的用地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明确旅游产业用地标准,然后合理规划好旅游用地方案,明确旅游项目的准入条件以及退出机制。
(2)明确投资建设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享有旅游项目相关(如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权益,鼓励投资企业建设旅游公共设施(如客服中心、休憩点、绿化带、停车场等),而且政府部门(部、厅级以上)应在在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进程中给予土地规划、指标管理、转用审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的支持,这样有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繁荣。
5 总结
旅游产业用地合理的规划管控,将会促进当地经济大层次的发展,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管理,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障好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合法权益,同时,旅游产业用地改革将会在很大层面上有效地刺激当地旅游行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陶姗妮,李强.《南方国土资源》201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