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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0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篇1

2020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落实十x大精神,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以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体系为目标,培养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为核心,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解决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副镇长为副组长,卫生助理、镇中心校长、卫生院长、各村村长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x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站,下设协管员。如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等级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报告。

三、明确职责

(一)卫生助理负责组织食品经营、餐饮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协管站负责镇内宣传、贯彻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镇内食品药品监督网络进行日常管理;收集、汇总、分析协管员上报的信息,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负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向群众普及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增强安全和维权意识;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义务监督;向上级反映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对食品药品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所在行政村内200人(含200人)以下集体聚餐(自办酒席)活动的登记和检查指导,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及时向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工作站申报备案。

四、健全工作制度

切实抓好工作检查落实,为深入做好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现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监管工作,将采取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经常性检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活动,每逢重大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主要是重点、热点、难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五、加大管理力度

篇2

集聚区成立绿色产业集聚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领导小组,由区食安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成员和各街道食安委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各街道要按照《通知》要求,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时间进度,确保如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街道辖区内农技、兽医、林技、水利、公安、综合执法、卫生监督等站(所、员)以及中心学校、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食安办设在街道办事处有关内设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负责人和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二)常住人口规模达2万人以上或常住人口规模未达2万人但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的街道,必须配备1名或以上食安办专职人员;常住人口规模在2万人以下的街道,配备1名或以上食安办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各地在开展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中,可依托街道综治网格,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纳入综治网格管理内容实行同网格管理,并与综治工作一起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相对繁重的街道社区及中心乡镇所在地社区(行政村)统一聘设1名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聘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其管理、考核由街道食安办会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其工作报酬由集聚区财政负担。在其他行政村(社区)可聘设兼职协管员,兼职协管员工作报酬由集聚区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解决。

(四)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村(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重点是: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办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参加乡镇(街道)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熟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格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擅自对外信息。

(五)切实加强基层责任网络各层级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及社区专职协管员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知识,并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提交街道办事处予以撤换。由街道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所属行政村(社区)的兼职协管员以及本街道驻联行政村(社区)干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

(六)为保障基层责任网络各层级人员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权,由区食安办会同当地市场监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公布行政村(社区)协管员名单,在《意见》框架下明确赋予协管员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工作普查、隐患排查、督促指导和临时性应急处置等非行政执法类工作职权,并统一配发食品(农产品)安全协管证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管人员检查的相关单位,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七)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作用。重点是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基层协管人员与监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建立执法巡查协作制度,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要主动邀请当地协管员共同参与,做好传帮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搭建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安办和协管员之间双向互通的信息通报交流平台,及时传递工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人动通报备案制度,各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协管员要相对保持稳定,如确需变动,要及时通报上级食安办,并对新进人员及时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协管员年度考核制度,由街道食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每年一次对辖内协管员进行工作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撤换或调整,切实督促协管员履行好职责。

篇3

一、工作目标

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民生重点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实施时间、范围、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从2012年春季开始,在继续实施好“蛋奶工程”的基础上,在全县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全面启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从2012年秋季开始,“蛋奶工程”和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实施。

(二)实施标准及经费来源。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每生每天3元标准承担,其它资金由地方财政配套,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三、供餐方式、操作流程及工作重点

(一)供餐方式。在学校后勤条件还不均衡的情况下,主要采取以下供餐方式:一是对后勤条件较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采取餐劵制,学校食堂分别按3元和4元的标准准备荤素搭配的营养午餐,以班为单位统一向学生配发,学生可自选标准凭餐劵领取;二是对目前尚无厨房的村小,选择在学校周边符合条件的农户家进行托餐,学校协助农户做好每日学生用餐登记;三是对目前尚无厨房且无家庭托餐条件的村小,则按3元标准每天以蛋奶形式或中心小学统一送餐配发给学生。

(二)操作流程。1、学校供餐方式主要操作流程。首先由卫生局、教体局、食药局等职能部门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对符合供餐条件的学校,由县教体局负责监督供餐学校对实施“计划”所需原材料大宗物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由中标供货企业或供货商按时统一配送到校,学校确定专人接收验货和登记上账入库,每天按时按量出库,由食堂按照提前制定的食谱加工成营养熟食,按规定试尝留样后,安排学生食用。2、家庭托餐方式主要操作流程。卫生局配合教体局、食药局等职能部门提前研究制定家庭托餐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按照“一年一审、好中选优”的基本原则,由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先期进行资质审查、筛选,面向社会公布全县符合校外托餐条件的家庭名单,指导学校做好托餐家庭选择,并由所在镇中心小学统一制定营养膳食原材料采购标准,指导托餐家庭做好营养膳食原材料定点采购或配送工作,由托餐家庭按时按量加工成营养熟食,按规定试尝留样后,安排学生食用。

(三)工作重点。一是加强学校食堂基础能力建设。把学校食堂尤其是村小食堂建设作为农村校安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大学校食堂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力度,保证学校基本具备提供营养午餐的硬件条件;由人社局和财政局统筹解决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和工资问题,力争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学校供餐方式全覆盖目标。二是强化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制定“计划”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教体局要建立“计划”资金专项管理制度,设立“计划”资金专账,由县教育经费支付中心统一监管使用;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发生;要督促供餐学校和托餐家庭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各实施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县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专项食品安全责任书,由县食药局牵头制定实施“计划”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中小学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夯实各级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各部门及各实施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系。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协管教育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审计局、文广局、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食药局、食药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体局分管副局长和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定期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同时,在县教体局增设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各学校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层层签订专项工作责任书,切实建立健全县、镇(部门)、学校三级组织管理体系。

(二)明确部门职责,夯实工作责任。教体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联合食药、质监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编写,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从业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家庭相关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财政局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改局负责将“营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局负责对供货企业(含工商户)、供餐学校和托餐家庭主体资格注册的登记和管理。质监局负责监管供餐学校和托餐家庭的食品生产和加工,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工作,制订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药局负责制定实施“计划”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家庭)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方式的准入办法、食品安全管理及监督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监察局、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宣传、文广部门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向媒体及社会各界解读国家实施“计划”的有关政策。各实施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计划”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责任,抓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各镇中心小学负责对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篇4

食品安全监督指导管理近几年来,一件件学校食卫生安全事故频发,触目惊心:2011年,吉林省四平市80余小学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2011年,广州大学城43学生疑食物中毒事件;2011年,陕西省渭南市崇宁镇中心小学31名学生食用早餐后恶心呕吐事件;2013年5月6日,湖南涟源行知中学73名学生疑因吃米粉中毒事件,等等。一桩桩事件发生后,似乎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一级级会议、一份份文件、一层层检查、一次次督导。然而,实际效果又是如何呢?一些学校在一阵恐慌之后,随着检查活动的结束,很快就把专项整治的措施又抛在了脑后。“食不安宁”的隐患仍然存在,安全事故照常发生。笔者就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卫生部门缺少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后续工作跟不上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由此看来,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都有责任监督、管理学校饮食卫生工作。而正是由于两个部门管理,两个部门负责,造成了职责不清,衔接漏洞,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的混乱状况。除了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时候,卫生部门在一年之中,几次到过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指导?既使到过学校,除了发几份“卫生监督意见书”,开罚单外,在预防安全事故方面又现场做了哪些指导工作?教育部门除了文山会海之外,又管理了哪些内容,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把饮食安全卫生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反之,学校食堂达不到卫生条件,不能颁发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能够让学校食堂关闭停业吗:学生食堂关闭停业后,学生到哪里去吃饭?教学秩序又怎么来维持稳定呢?

2.食堂内部专用场所及必要的消毒、保洁设施还有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二款“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四款“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七款“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第八款“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比照上述条款,普通中、小学校中的部分食堂还没达到基本的场所和设施还未达到要求。可为什么这些单位还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呢?一方面在于满足日益扩大的教学规模的需要,在引入竞争的同时,就要满足学生及家长的生活需要。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做实不贪大,安全无小事。

3.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并未按章执行

学校食堂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大都制定了符合本校实际要求的各类规章制度。可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国家没有相应的学校饮食经营单位准入制度,再加上学校食堂有着社会餐饮行业无可比拟的丰厚、稳定的回报利润。所以,吸引了众多商家的目光,但更多的却是由熟人通过各种关系来进行经营。这虽便于管理,但碍于面子或其它原因,具体管理者很难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搞好饮食卫生本是学生食堂首要的任务,但一些炊事员在加工制作和食品出售过程中,图省事、讲速度,简化操作程序,同时,工具不定位存放,出售食品时不戴口罩,等等。这些现象阻碍和制约着学生食堂卫生状况的改观。因此,大多数学校并不缺少各类规章制度,缺少的却是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力度。

二、解决的办法

1.加强领导,夯实基础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和饮用水管理,将其提到与教学质量同等的高度来抓,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到位,督促强化学校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2.应急处置,重在预警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关键在于事前的干预措施和预警。

3.健全制度,依法管理

一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真正落实问责制。二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并进行常规演练。三是要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及时与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原料采购制度、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并确保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的实效。

总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关乎祖国下一代的重要工作,只有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团结协作,并把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为学生的身体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必要性;内容;原则;建设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也落后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所产生的需求,特别是在一段时间,社会管理的一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导致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开始改变。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和推动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的建设,并将这一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日益清晰的思路和目标定位,表现出相关部门责任意识的不断进步是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管理理念。

1.实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近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加深了对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当前公共安全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许多。意识淡薄,教育薄弱,急需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市民公共安全意识高低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参数。目前许多部门和地区都制定了突发事件的预案,有的还进行了演练,但还仅限于纸面上和浅层次,必须下力量加强对市民的公共安全知识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心理适应能力调适。因此,切实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是当务之急。信息独享,缺乏引导,急需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目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还存在着意识缺位,缺乏自如应对媒体、有效引导舆论的能力。因此,在着眼建立起一个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平台的同时,必须在政府各部门培养一批新闻发言人,对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引导,一旦危机发生,则会有效发挥作用。注重应急,忽略防范,急需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协调机制。由于近年来公共安全事件的多发,人们更多的关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而对如何预防和化解公共安全危机,加强公共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评价体系,重视不够。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建立上,着力点应放在日常管理机制的建设上,要对危机的可能发生有超前的预测,对区域内危险源头的控制有积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有系统的预案。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预案,不管什么危机发生,都有事先的组织体系和应对策略,一旦危机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救援效率。自成体系,管理分散,急需建立协作统一的管理平台。建立一个常设协调管理机构,搭建统一的工作平台,促进各职能部门的有机衔接,对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2.明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基本定位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四大方面,但具体包括的内容尚无具体论述。在工作实践和探索中,我们认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由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理两大体系构成,是针对城市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进行预防、处置、恢复的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公众健康和安全,减轻灾难与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具体可大致做以下几方面划分:从公共安全的渊源划分可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其中自然灾害包括水灾、地震和气象灾害,人为灾害包括火灾、爆炸、投毒和交通事故。从公共安全的管理对象划分可分为市政设施类、生态环境类、公共卫生类、社会治安类、安全生产类等。从公共安全涉及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大型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地下空间。

3.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决策,有关公共安全的每一项决策,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切身利益,因此,在决策中要贯彻“尊重科学、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防范,建立统一、科学的城市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日常防范机制,一方面预防和减少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科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从公共安全管理对象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协调人和物、人和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和机制调处的效能。科学教育,加强对市民公共安全教育与培训,掌握紧急避险的常识,提高自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破坏。科学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现场处置要把握好专业前置、专家参与、领导决策三个环节。所谓专业前置是指现场处理首先由专业人员进行,完成公共安全事件事态性质、状态及初步处置;所谓专家参与是根据专业人员报告情况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进一步处置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4.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4.1完善城市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是在公共安全危机发生前,由政府管理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市民共同进行的公共安全危机预防、化解的一个有机整体。主要由组织管理、危险源控制管理、目标监测、教育培训和救援保障等五大系统组成。组织管理系统,建议由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体系。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和决策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和危机处理的重大事项、决定危机处理等级和启动程序等级等。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危险源是指可能因人为因素而引发公共安全危机的各类场所和设施。掌握与控制危险源是进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危险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可观测和可控性的人造系统组成,只要工作深入细致是完全可以掌握与控制的。目标监测系统,主要是应用城市管理信息技术,对城市公共安全目标进行监测,发现危险“征兆”,及时进行预警,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由对城市公共安全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实施监测的两部分组成。教育培训系统。主要是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倡导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安全社区”的理念,形成“全民皆防”的局面。救助保障系统,完善应急救助器材保障计划,建立救助快速反应机制。

4.2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体系建设。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体系是指危机发生后,由日常管理体系转入应急、救援、恢复等一系行动的统称。建立危机应急指挥系统。危机发生时,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自动转换为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应急指挥系统。启动信息平台,以城市政府信息平台和主要新闻媒体平台为依托,组建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应急预警、报警和信息的主平台,及时有效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对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指导和适应性的心理调试,组织社会公众广泛的进行自防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发挥专群结合救助队伍的作用,同时做好公共危机后的处理工作。

篇6

一、思想认识要再提高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是县委、县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举措,是推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希望大家以全新的视角,认清形势,全面审视,准确把握,站在更高层次上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一要看到希望终于来临。____年3月,县委、县政府提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目标以来,全县各级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努力工作,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示范店创建、重点区域整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群众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县近年来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政府郑小明资政亲临我县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全市的创建活动启动仪式在我县举行,我县连续多年被命名为全市食品安全示范县、省级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省近30多个兄弟县区前来参观学习,这些都是对我们莫大的鼓舞,也体现了我们日常监管工作扎实有效,更奠定了我们创建全省放心县的基础。近期,省上将来我县正式检查验收创建工作,我们三年的创建历程,付出的辛勤和努力,终于有了希望,有了曙光。

二要认识挑战不容忽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而且,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已先行开展,从上到下全部划转了职能、整合了资源,形成了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足以体现在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问题后,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已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体现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从省、市创建工作情况看,这次创建标准对基层监管体系、硬件设施、示范店创建又有新的提高,全市有五个县区争创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省上肯定要淘汰几个县区,各创建县区你争我赶,竞争十分激烈,一个方面不到位,都会一票否决。如果这样,我们三年来的创建成果将会功亏一篑,我们的努力将会付之东流。因此,我们要树立起必胜的信心和决心,全力冲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目标。

三要明确创建势在必行。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是我们对全县人民的郑重承诺,我们提出创建目标,不是一件小事情,而是一项大战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远之策。____享有“陕菜之乡”的美誉,臊子面、面皮、锅盔等民俗饮食种类繁多,县内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民俗接待户众多。尤其是近年来,我县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带动全县三产蓬渤发展的骨干行业,食品产业已经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果一个企业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影响到“____名吃”的声誉、影响到全县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不再满足于有饭吃、有衣穿的基本需求,人们更加注重生活品质,关注生活质量,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吃的健康、吃的安全成为广大群众的强烈需求。因此,全县各级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安全的角度,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标准,扎实做好各项迎检工作,打造一个群众看得见、感觉得到、人人受益的“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在全省乃至全国树立我县食品安全放心县的良好信誉,打造出具有____特色的食品品牌,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要再明确

当前,我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是围绕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而开展,而创建工作,仅仅只是一个抓手,全县各级要紧扣中心,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要注重“三个结合”,筑牢食品安全防线。首先,要把创建工作与贯彻落实县委全体会和“____”精神相结合。刚刚闭幕的县委全体会和“____”,提出要做响做亮民俗业,促进臊子面、擀面皮等特色名吃走出西北、享誉全国。实现这一目标,食品安全是最根本、最基础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民俗接待户、民俗食品企业的监管,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最规范的经营行为、最严厉的管理措施,将食品安全与民俗饮食品牌同时抓,着力打造全国最安全的民俗饮食体验地。其次,要把创建工作与春节市场管理相结合。春节即将来临,节日期间消费集中,婚宴、家宴、好友聚会增多,最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委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围绕与群众节日生活密切相关、消费量大的食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春节期间食品旺销时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所有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不出问题,让广大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年。第三,要把创建工作与创卫工作相结合。食品安全是国卫复审工作的重要内容,药监、卫生、工商部门要紧密配合,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上再下功夫,确保每家餐饮门店制度标牌全部上墙,“三防”及消毒设施完好齐备,规范运营。特别要严格县城名吃城、凤鸣市场、天乐市场监管,配齐设施,规范行为,坚决杜绝“五病”人员从业,下硬茬改善卫生状况,保障饮食摊点食品安全。

二要突出“三个重点”,全方位开展整治。一是突出重点区域。要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北郭民俗村、集贸市场、小饮食店、流动饮食摊贩集中路段作为整治的重点区域,特别要把农村食品市场、食品加工小作坊、活禽宰杀点等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通过联合执法、明查暗访、举报奖励等形式,花大精力、下大功夫、出狠招整治,对查处的违法行为,要从重从严,绝不姑息手软。二是突出重点环节。在种植 养殖环节,要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在生产加工环节,要坚决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在流通环节,要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查处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在消费环节,要推进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三是突出重点品种。要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严管、严治、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不出现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负面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要打击“三种行为”,形成高压态势。一是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加大对非法添加行为的打击力度,凡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0天以上;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负责人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二是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从业人员健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小作坊和流动食品摊点,严厉查处非法批发、超范围经营、非法销售食品、非法虚假广告等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一行一行整治,一户一户清理,一个一个规范。三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行为。要把馒头店、蛋糕房、小餐馆等作为重点场所,把辣子面、肉类、食醋等作为重点品种开展整治,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要用抓生产安全的“三铁四常”手段抓好食品安全,抓几个反面典型,在电视台公开曝光,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该走司法程序的走司法程序,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压态势,坚决保证全县食品安全。

三、工作责任要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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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食品安全;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8-253-02

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倍受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随着我国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学校生源的增加和寄宿制学生的增多及学校后勤社会化,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依然严重,直接威胁到师生的饮食安全和学校的教学秩序。

1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1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持有率不高,无证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差。学校食堂是一种特殊的餐饮单位,也是师生就餐的主渠道,它依托的是学校,服务对象主要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大多数中小学食堂都是非赢利性的,无论其卫生状况如何,相关监管部门常因社会影响问题而无法直接关闭不合格食堂,做出的处罚和责令改进措施也难以落实,这就造成了很多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一直运行的现状。据统计,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较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安全卫生状况差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多。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1学校食堂房屋、设施等硬件条件不达标。法律法规要求学校食堂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加工操作间、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还要有基本的消毒、防腐、防鼠、防蝇、防潮和污水排放、废弃物处理、冷藏保鲜等基础设施设备。很多食堂都是由于硬件条件不合格而达不到要求,一些食堂只有一间简陋的房屋,连保洁柜、冰箱等基本设施都没有。还有的甚至用危房作食堂。

1.1.2学校管理不到位、组织制度不健全。学校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学校食堂安全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建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食堂没有建立系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将制度当作摆设,在采购食品中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在贮存加工等过程中无章可循,随意性大。

1.1.3部分学校食堂私营化、商业化现象严重。由于地方财政对食堂的投入不足,大多数学校食堂和部分中学食堂实行了后勤社会化。私人或企业业主对食堂的短期承包或长期经营后,一些业主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运行中尽量减少投入、降低成本,使各方面条件难以达标。

1.1.4学校食堂人员素质不高,食品安全意识差。很多食堂从业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特别是雇用员工流动性大,多数未参加健康检查,欠缺食品安全知识,无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在储存加工环节,食品原料不能分类、隔墙、离地存放,生熟不分等现象十分常见。

1.2校内外饮食店卫生状况差,监管乏力。很多大中专学校和部分中小学校校内及校园周边还有不少餐饮糕点店和摊点存在。校内的饮食店摊大多为学校职工亲属经营,与学校有复杂的关系,往往不符合卫生安全条件但又难以管理,卫生教育部门要求学校配合管理,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又不了了之。而校外的饮食店摊的管理又牵涉到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工商、质监、城管等多部门,各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常常是条件越差,什么证都不办,越是无人管,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1.3学校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不健全。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有了很大好转,但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则往往具有发病率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目前,监管部门的量化分级管理尚未完全覆盖,食品安全有关分析工作不到位,大多数学校无论是常规安全风险预警还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都不健全,很难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有效应对。

1.4学校相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目前学校师生员工及食品加工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普遍较淡薄,一是学校领导层和食品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中重教学轻安全,常常对教学设施大量投入,狠抓教学质量,而食堂房屋设备陈旧,安全管理放松。二是食品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很多人以为食品只要加工出来口味好就行了,根本不知道在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环节应如何按规定管理和操作。三是学校师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识别不合格不安全的饮食,特别是广大学生常有在小摊小贩购买食品的习惯。

2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几点对策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有效推动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项工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着重抓制度、抓监管、抓宣教、抓投入、抓应急,为广大师生提供良好的饮食环境。具体应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2.1加强领导,夯实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将之提到与教学质量同等的高度来抓,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到位,督促强化学校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教育和财政部门应树立“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意识,特别应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投入,对不合格的学校食堂进行改造或重建,使房屋等基本硬件设施达到安全要求。学校要重视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同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加大对食堂的补贴或采取优惠措施,保证食堂这个就餐主渠道的安全,并努力将师生吸引过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2健全制度,依法管理。要保持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关键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学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二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常规预警重点是宣传预警知识,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的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应急机制主要是建立一套快速启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和系统。三是要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学校要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要建立原料采购制度、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制度。同时要建立与制度相对应的各项考核、奖惩细则,确保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的实效。

2.3强化宣教,提高意识。一方面可通过整治与教育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重点培训相结合、典型报道与反面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意识和食品丛业人员素质,使他们真正意识到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如何保证食品安全,从而自觉按照法规的要求执行。一方面可利用校会、班会、健康讲座、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送食品安全知识到学校、进课堂,引导广大学生培养卫生、科学、健康、安全的膳食习惯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和谐健康校园。

2.4部门配合,着眼长效。学校食品安全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教育、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多部门共同监管,因此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联合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制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应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环境的监管,针对当前存在的监管空白和盲点,可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抓手作用,由地方政府先制定管理办法,各部门联手整治规范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食品店,从而把好学校食品的源头、生产、加工、销售关,并逐步探索学校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真正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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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篇9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一定数量死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的食品安全情况实施全程预防、全程控制。

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三、明确职责、落实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职责及响应。

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出事发地省级处置能力水平的;

4、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级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救助体系

一、浮梁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一)指挥部领导成员: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当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口负责人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二)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电信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响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4、县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5、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以及流通领域内畜禽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及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11、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违纪等问题的检查监督和查处。

12、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4、县电信局: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和删除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1、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处置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救护知识宣传、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8)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和评估;

(9)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副主任: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负责人担任。

3、联络通讯情况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人名单

(2)主要成员单位举报电话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浮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浮梁县朝阳大道68号)

电话: 2620836

传真: 2620829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组织。

(2)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与案件查办组

(1)组成:事故发生环节的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综合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5、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1)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

(2)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7、信息组

(1)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在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日常管理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

2、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5、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1、职责: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专家库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2)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

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定处理措施,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预警信息和建议,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明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1、报告单位及人员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及人员;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人员;

(4)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或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报告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县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和事故发生地通报,对可能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做好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一)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决定,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决定,iv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

1、特别重大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和食品安全事故事故(ⅰ 级ii级)涉及我县的,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启动相应专业组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县有关部门、乡镇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乡镇或县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理。

(2)被确认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决定立即启动《景德镇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和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并立即报告市、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其它紧急处理工作。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作出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组织实施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援救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报告。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后,向社会。

(二)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及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县直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应建立通畅的通讯方式,确定固定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参与现场处置的专业队伍应配备无线通讯工具,以适应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

(三)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四)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五)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六)物资保障

各级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的使用与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八)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宣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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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作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府发[20*]2号),制订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8.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和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教育局、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商业局等。

2.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统一对外信息口径。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委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由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县商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的储备、供应工作。

2.1.5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的负责同志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f.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局等部门负责,并明确其中最直接相关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应急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信息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出现的歪曲性报道或谣言,组织驳斥澄清。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2.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突发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商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的建议。

县应急委员会负责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预警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c.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及时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时上报省、市政府、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已经发生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市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国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3)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3.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初次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下级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立即按预案规定着手处理。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对于发生在县内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应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组织、协调和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4应急响应终结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经过,调查处理概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医疗救治情况、损失和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对可能性或已经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未经审核同意,不得。

6.2通信保障

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直(驻县)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专用的电脑及其打印机等附件、传真等办公设备。

6.3医疗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相应级别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治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县卫生局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及时组织有关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必要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6.4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5技术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6.7经费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主要用于: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突发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障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8演习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应急演习演练结束后,乡(镇)政府和参加演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9宣传培训

篇11

关键词:高校食堂 食品安全 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211-0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高校食堂作为一类特殊的餐饮单位,服务对象特殊、开餐时间集中、就餐人数多、经营环境相对封闭,安全性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校园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如何才能科学高效地进行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文献法、访谈法、分析法等研究工具,结合当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现状,找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现状

大多数研究认为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形成了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和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1}。(1)行为规范,包括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等一系列为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而作出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企业依据这些行为规范,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2)危害性分析,主要是指HACCP(Hazard Analysis of Critical Control Points)的提出和应用,是一种科学、合理、针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过程控制的预防性体系,包含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确定关键限制、确定控制措施、建立纠偏措施、建立验证程序、建立文件和记录保持系统七个步骤{2}。(3)风险分析。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风险”即指食品中危害产生某种不良健康影响的可能性和该影响的严重性{3}。“风险分析”由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和风险交流(Risk Communication)三部分组成{3}。

早在200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政府就将风险分析的管理方法逐步应用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之中。2011年10月,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承担着我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撑任务,填补了我国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机构的空白{4}。

然而,目前大多数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尚停留在行为规范阶段,甚至有的高校食堂仍处于经验管理阶段,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者凭借从业经验管理食堂,无食品安全理念和管理意识,管理手段包括:传统的行政命令、思想教育、群众运动等{5}。当然,也有少部分食品安全意识强,具有食品安全专业人才的高校,能够应用风险分析成品检验和过程控制等管理手段确保食品安全。

二、问题

不难看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与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差距,而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更是远远落后。

1.政府风险分析管理有待提高。一些发达国家早在1996年就将风险分析理论引入食品安全管理之中,而我国则在13年后的2009年才逐步使用这一理论。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风险评估工作逐步开展,风险管理正在试行,风险交流依次完善,但仍存在问题。

首先,风险评估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很多高校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有待专业评估。例如高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有研究表明: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生概率与中毒发生前一天的平均气温和相对湿度有关,平均气温低于19.2℃或相对湿度低于60.3%的条件下,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概率很小{6}。因此,政府可依托丰富的数据资源,就温湿度对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风险性做出评估,如果这种相关性一再被得到验证,政府相关部门就可以据此建立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警制度。

其次,风险管理范围较窄,未能推广至生产者。我国的风险管理仅停留在政府层面,过于依赖抽样和检验的成品管理模式已不适合食品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与风险分析的过程管理理念不相适应。

第三,风险交流参与主体少。风险交流主要局限在政府部门。但实际上,生产者之间,政府与生产者,政府与消费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乃至媒体、专家与政府、生产者、消费者之间都需要风险交流。风险交流机制的不健全,一方面使得高校食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了解真正的风险点,另一方面,媒体的误报夸大,以讹传讹的伪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消费者的过度紧张和恐慌,损害政府和科学家的公信力,还有可能对行业造成经济打击。

2.政府监管理念未推广至高校食堂。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表明,在风险分析基础之上的预防性源头监管、过程监管明显优于事倍功半的终端监管。而现实状况是,政府开展了一定的风险分析管理工作,但在高校食堂层面,了解“危害分析”、“风险分析”管理理念的食品安全管理者极少,更不用说将其应用到实际的管理工作之中。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目前开展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工作大都与食品工业相关,与餐饮行业交叉少,无餐饮业,尤其是高校食堂方面的案例分析,先进的理论理念“不接地气”,高校食堂不能运用其指导实际工作;另一方面,政府未将风险分析的管理理念通过培训宣传等推广至高校食堂,高校食堂不能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自主运用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方法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推动风险分析管理理念在餐饮行业的不断延伸和发展。

3.食堂管理方法落后。首先,危害性分析片面。餐饮服务包含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有多个风险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采购,采购环节累积了上游种植养殖、包装运输、食品加工等各个环节的风险,因此,对采购环节的监控尤为重要。但目前,大多高校食堂采购环节的把关仅停留在索票索证阶段,远远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

其次,快速检测能力低。有的高校食堂设立了化验室,但化验室仅能开展简单的理化检测及微生物检测,而微生物检测繁琐,耗时长,以细菌总数检测为例,最短需要24小时,而大肠菌群检测最少需要72小时。但餐饮行业具有即食性的特点,当化验结果出来,无论合不合格,就餐师生已经用餐完毕。如果不合格,很有可能在化验结果出来之前,就餐师生已经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因此,原始的微生物检测只能作为食堂加工流程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参考,而不能像食品加工企业一样,通过成品检验,不合格产品不予发货。因此,快速检测对餐饮行业来说,尤为重要。而快速检测设备试剂价格高昂,并不是所有高校食堂都会承担这笔支出。

最后,风险分析工作未开展。现有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性分析的了解都比较片面,更不用说风险分析相关知识,同时更谈不上应用。

三、原因

1.生产者能动性未得到发挥。政府在将“风险分析”管理理念应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中时,未能重视生产者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将“风险分析”的管理理念融入高校食堂的日常生产经营之中。目前,我国“风险分析”的管理理念仅在政府监管层面得到运用,但说到底,食品生产的最直接的责任人是生产者,如何引导督促生产者生产安全的食品,如何遏制惩罚生产者生产不安全的食品是政府的职责之一。因此,风险管理仅停留在政府层面是不合时宜的,更为重要的是将之推广至生产者,发挥生产者的能动性,让生产者了解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进行风险管理,如此才能确保成品食品安全。因此,政府要找好定位,科学设置管理思路和措施,提出要求,生产者执行,将监管力量放在源头,实施过程控制。

2.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宣传缺乏。造成风险评估范围小,风险交流主体参与少,食品安全管理理念信息普及程度差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培训宣传缺乏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首先,食品安全信息专业化强。在分工程度日益加深的现代社会,专业化已经成了重要的无知之源,“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重点不是简单的信息,而是要将专业术语变成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语言,使大家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7}。

其次,政府推广和普及先进管理理念的力度不够。对于高校食堂而言,很少有有关危害性分析和风险分析的培训宣传。

最后,政府部门现有风险分析相关信息分散,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查找不便,与一线工作者联系不紧密,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知道如何使用相关信息平台,用于指导实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与先进管理理念相匹配的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不足。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不足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研究不到位,新技术新方法缺乏,与餐饮各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快速检测方法有待进一步发展,尤其是采购环节以及微生物的快速检测方法。以“地沟油”的检测为例,由于其成分的复杂性,以目前检测技术而言,仅能做到筛选,准确性不高。而微生物的检测耗时长,现有的快速检测方法同样存在准确度不高的问题。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不足的另一层意思是已有完备的检测方法,但是由于价格、设备、人员等原因,检验检测工作未能开展。

4.人财物保障不足。当前,高校围绕“培养人”的目标开展工作,重学术轻后勤的现象普遍。这种观念,直接导致高校对后勤的重视程度不高,投入力度不足。尤其在物价上涨、用工成本不断增加,高校食堂办伙成本激增,但为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响应教育部“质量不降、数量不减、价格不涨”的号召,高校食堂利润空间大幅压缩,食堂微利或亏本运营。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经营是各食堂的首要目标。当食堂都不能正常经营的时候,何谈食品安全,更不用说食品安全投入了。加之高校食堂大多职工文化程度低,食品安全专业人才缺乏,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理念的进步任重道远。

四、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分析,笔者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将先进的“风险分析”管理理念引入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之中,转变管理方法,进行预防性的管理,确保高校食堂食品安全。

1.建立责任制度,树立诚信意识。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高校食堂经营者对师生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政府要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以守法遵章为前提,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8}。通过经济、政策、市场等各种手段,增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的内在动力。行业协会也要加强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9}。高校食堂内部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督促从业人员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严守职业道德。

2.加强培训宣传,建立人才体系。政府部门可依托各学校和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机构,加强对监督人员、高校行政人员和食品管理人员等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重视程度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结合行业人才需求,做好中高职及本科、研究生多层次衔接的学历教育,设置相关职业标准,引导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职业教育,建立人才体系。此外,要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能力建设,整合专家、食品安全公共发言人等各种宣传资源,借助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等交流平台,宣传正确科学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方法不断进步。

高校食堂自身要建立培训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普通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

3.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统一平台。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还可设立统一的高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和定时通报、提供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和相关的信息资料,增加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既方便高校食堂和就餐师生,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各类预警信息,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又方便行政机关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管理一线的具体情况,为法律政策的制定打好实践基础;同时,为公众的参与提供必要的条件。

高校食堂要时刻关注政府部门的各类信息,了解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在食品安全高风险时段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4.加强基础研究,加大投入保障。政府加强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律的系统性研究,加强食品安全隐患的识别能力,指导高校食堂对生产链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并能够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防范。

高校食堂要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加强食品安全方面人、财、物的保障。要加强自检体系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设施,增强检测能力。

同时,要主动学习接收先进的“风险分析”管理理念,结合餐饮工作实际,给政府的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另外通过实践,建立适合自身的“风险分析”管理制度。

五、小结

综上所述,当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者能动性未得到发挥、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宣传缺乏、与先进管理理念相匹配的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不足以及人财物保障不足,因此,笔者提出了建立责任制度,树立诚信意识;加强培训宣传,建立人才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统一平台;加强基础研究,加大投入保障等建议,以期将先进的“风险分析”管理理念引入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之中,转变管理方法,进行预防性的管理,确保高校食堂食品安全。

注释;

{1}杨明亮,刘进,彭莹.食品安全管理的三次浪潮.湖北预防医学杂志,2003(03):5-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3811-2009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心介绍.[3-24].http://.cn/Article/Singel.aspx?channelcode=B2957AD28C393252

428FF9F892D1EDE1811F73D8044090E5

{5}刘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基于体制变迁与绩效评估的实证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0(02):63-78

{6}张磊,穆海振,陆怡,等.上海地区细菌性食物中毒季节和气候特征分析.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9(07):330-332

{7}严卫星.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要让老百姓听得懂.[3-25]. http://.cn/Article/News.aspx?id=19D26BB734F1B0D70

332C42CDE41C8FF82630C57C4F767DD

{8}北京市政府.北京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1―2015. 2011

{9}国务院.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

篇12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卫生、商务、粮食(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本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交通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

第十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样,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抽样委托检验的,应当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抽检部门。复检机构应当采用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检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已进行过复检的;

(四)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五)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

(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剂污染食品;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六)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第二十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应当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五)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三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第三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实行分餐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

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机械消毒、包装、检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

(四)生产布局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回收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

(二)已消毒的餐饮具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

(三)生产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五)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引导和帮助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予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

第四十五条 小作坊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具有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六)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 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者布局、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负责人变更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生产核准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不变。

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

(三)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应当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九条 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第五十条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二条 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登记。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销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制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的相关信息;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场所和时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持有健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对城区内本级政府指定区域外的食品流动摊贩进行查处、取缔。

第五章餐厨废弃物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产业。应当对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进行适当补贴并减免税收。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六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日处理能力不满一百吨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日处理能力一百吨以上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二千万元人民币;

(三)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四)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特许经营期满,应当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六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六条 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第六十七条 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城市近郊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内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评比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加强抽样检验。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可以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同类食品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统一公布:

(一)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省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四)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七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行重要信息相互通报制度。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件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时起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依法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活动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经许可前出厂销售调试生产的食品的;

(三)委托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台账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对出厂检验的产品未留取备复检样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的;

(六)未履行暂停生产报告登记义务,或者未经核查恢复生产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有关许可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进入市场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具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或者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生产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或者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核准证。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累计违法三次以上的,吊销生产核准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没有食品标签、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核准证。

第九十四条 被吊销生产核准证的小作坊,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保留进货相关票据凭证或者保留的票据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活动的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二)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的;

(四)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加工制作食品,或者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提炼加工的油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提炼加工、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提炼加工的食用油脂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有关许可证或者核准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食品摊贩,是指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销售预包装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摊贩)以及从事食品现场制售、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食品制售摊贩)。

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篇13

2019年,XX区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区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预防学校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建立健全XX区学校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和考核措施为保障,扎实落实了XX区学校安全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局2019年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9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本年度主要做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方面的安全工作

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制定了XX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四个制度,即:联席会议制度、周边问题收集整治制度、周边环境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考评制度;编制了学校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应急预案、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学校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及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办法等。

筹备了两次重要会议:一是2月份在区政府组织下,筹备召开了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以XX区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XX区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是在3月份组织召开了教育系统2017年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印发了《XX区2019年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签订了三份责任书:组织各学校、幼儿园与教育局分别签订了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开展了四项安全检测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安全服务机构分别开展4所学校、190所幼儿园的安全评估;6月份开展了249家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检测;7月份开展了31所民办学校电气线路专项检测;11月份开展67所中小学隐患复查复检工作。

组织了五大安全培训:开展了XX区2019年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暨“校园安全杯”系列活动;开展了XX区2019年秋季校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活动暨校园安全隐患自查巡查基本指引培训;在吉林大学举办了XX区2019年学校安全管理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班的培训;开展了校车安全专题培训和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培训(还有10多次短时培训:学校艾滋病防控联络员培训;校园常见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培训;校园安全保卫干部培训;校医卫生知识培训及学生意外险投保等)。

开展了六项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春季、秋季开学“安全教育周”及6月份“安全生产月”教育活动;7至8月期间,组织了全区中小学生暑假网上安全作业活动;暑期开展了2019年夏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行动;9月份开展了XX区学校安全教育启动仪式暨安全体验活动; 12月份开展了XX区2019年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活动。

组织了七次安全专项检查:1至2月岁末年初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春季和秋季开学安全工作检查;在2至4月开展了XX区学校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6月份开展了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7月份3次防台风、防汛期间,检查学校边坡、周边河流险情及防御台风工作情况;8至10月特别防护期间,开展了区学校安全大检查;12月联合公安、区反恐办开展了安全保卫工作专项督查。

完成了八项专项迎评迎检工作任务:完成了市下达的7所学校午餐午休试点工作及检查;完成了我区5所市级消防安全学校迎评及市消防专项督查涉及学校的迎检工作;做好了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我区中小学安全工作专项督查工作,做好了国家级健康促进区、国家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涉及学校方面的迎检工;完成了2017年区级平安校园的创建工作,创建率达100%。

其次还在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了学校、幼儿园诺如病毒、水痘、手足口病等春、秋、冬季传染病的防控;在加强全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300多台校车的监管审查、校园安保的配备;在食品卫生、学校校舍、消防方面的安全隐患处置,以及对新增的幼儿园外保和安全装备的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二、工作亮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有格局

建立了局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为加强领导和及时沟通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前我局已经建立了教育局安全Q群、龙华区学校安全校领导(幼儿园园长)微信群、学校(幼儿园)安全主任微信群、及片区安全管理微信群的三级安全管理架构,形成局内安全分类负责与15个包点片区综合管理交织的网格化格局,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提高了安全信息的收集、反馈速度和工作效率,有力地促进了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加强安全督查,培育平安细胞有力度

1.安全隐患检查整改率97%:在今年开展的七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主要根据各项安全检查工作要求,检查学校、幼儿园主体责任落实和隐患排查情况,督促落实整改。在一二季度,共排查出学校隐患142列、已整改101列、整改率72%,幼儿园隐患1693列、已整改1288列,整改率76%;未整改的隐患转入第三季度完成;第三、四季度学校共有隐患295例、已整改287例、整改率98%,幼儿园隐患1068例、已整改1030列,整改率97%;从整体情况看,整改落实情况良好。

根据区安委办通报的第三季度安全平台考核情况,我局基础信息采集率100%、自查率97.41%、政府巡查隐患整改率100%,各项排名都基本靠前,综合排名位于第一;

2.平安校园创建达标率100%:今年我局深入开展了平安校园创建,在11月,针对全区41家未获评为“平安校园”的单位,开展了2019年区级“平安校园”的评审工作,其中参评率和创建率均为100%。

(三)加强安全管理,专项指导工作有突破

一是校车安全方面。加强了全区46台校车许可证的新增、延期、注销等审批工作进度的管理,对校车许可证临近到期的学校(园)采取提前通知预告,对过期不办的单位采取约谈和停用的方式进行监管。目前,校车许可证过期仍上路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为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监管,今年两次联合交警部门对全区346台校车采取进校检查、上路检查、定点检查的方式,实行校车安全“六严查”,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是消防安全方面。开展了夏季消防月消防宣传和普及夏季消防安全知识的活动,举行了教育系统消防应急演练活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安全专业机构对全区64所学校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检测;对全区学校宿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消防隐患问题心中有底数,风险管控有措施。

三是食品安全方面。协助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XX局在XXX、XXX片区99家学校、幼儿园开展的学校食堂风险隐患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6月,我局还委托了第三方公司对249家学校、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已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完成了隐患整改。

四是卫生保健方面。组织开展了3期学校卫生专干培训,包括托幼机构儿童饮食营养与安全学习班和托幼机构儿童保健医师适宜技术培训班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培训等。幼儿园共开展卫生防疫100余场,卫生知识讲座80余场。

五是安全保卫方面。在做好日常安保监管工作的同时,全面摸底了解我区学校、幼儿园校园安保配备和装备情况。针对外保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和区保安公司的联系和协调,配足配齐了外保人员,确保XXX期间我区教育系统平安稳定。目前我区学校、幼儿园有内保829人,外保492人,除近期新增1所幼儿园未配外保外,其他学校、幼儿园均已配足。

六是午餐午休方面。今年我局积极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提供在校午餐午休服务。于8月份选定了7所公办学校(XX学校、XX中学、XX学校、XX学校、XX实验学校、XX小学、XX小学)作为试点,目前,已全部完成试点任务。

(四)落实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教育有效果

1.安全培训:今年6月、9月、11月,我局分别举办了学校安全主任、相关安全工作人员和分管安全领导培训,累计培训人数达2000人。我局还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举行“校园安全杯”系列活动,内容包括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比赛和安全问题比赛,共约300人参加。举办10多期的短时培训,参训人数达3200人次。培训专题多,受众面广,效果显著。

2.安全教育:7月-8月期间,我局和XX公司合作举行了中小学生暑假网上安全作业活动,内容包括医疗救助、防溺水、火灾场景、交通安全和幸福家园等,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安全学习的兴趣。9月19日,在XX小学举办了2019年秋季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启动仪式暨安全体验活动,受到一致好评。随后,有14所学校先后开展了安全教育体验活动。据统计,67所学校开辟安全宣传专栏3122个、宣传标语743条,开展体验及其他专题活动29954场,进社区、进家庭6449家次;196所幼儿园开辟宣传专栏1621个、宣传标语1368条,开展体验及其他趣味活动2989场,进社区、进家庭688家次。

三、存在的问题

1.消防安全:部分学校消防设备设施老旧,维护保养不及时;一些老旧校舍部分电气线路负载过低且老化,也有部分学校校舍在设计或布局上存在通道交错复杂,不符合消防要求,若发生火灾事故,不利于紧急逃生;在消防演练方面缺乏实操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指导,极少数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意识不高,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2.校舍安全: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教育局加强对区内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目前共发现22所学校幼儿园存在校舍安全隐患,其中公办11所,中学3所,小学7所,幼儿园1所;民办11所,十二年制学校1所,九年一贯制1所,小学4所,幼儿园5所。存在需要加固的学校、幼儿园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加固建设施工许可,阻碍了校舍隐患整治的工作进度。

3.校车安全:XX区校车体量大,目前有342台校车,数量居全市第三,管理压力较大,且我区公办学校周边存在一定数量的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黑校巴”在运营,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安全隐患巨大。

4.安保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每一个校区安保人员的配备标准是幼儿园不低于2名、小学不低于6名、完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10名。目前我区大部分民办学校、幼儿园保安员配备不足,年龄偏大,无上岗证。学校、幼儿园对安保人员技能培训不到位、安保人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比较薄弱;部分学校安保队来客来访人员问询、出入登记执行不严,来访人员入校园无人对接。

5.食品卫生:食品方面,目前全区263家学校、幼儿园,共含有255家食堂。对食堂相关人员、食堂作业环境及食材供应等方面很难进行有效监管,部分民办学校、幼儿园因硬件条件较差或相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生、熟食品混合存放问题仍然存在,容易出现食品交叉感染和变质的安全隐患问题。卫生方面,近1年各类传染疫情频发,有的公办学校因校医缺乏,对传染病预防没有足够重视,疫情发生后在控制方面,工作一度出现被动局面。

6.午餐午休:目前,XX区只有17家合法午托机构,而非法午托机构估计有几百家,将近有万名学生在“黑午托”场所接收服务。大多数的“黑午托”空间小、环境差、消防隐患大,执法难度也大,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来讲这无疑存在很大的隐患。把学生午餐午休难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来统筹解决的话,势必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难题。

四、2020年工作重点

1.开展校园安全“一月一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制作系列校园安全教育视频和印发安全宣传小册子,强化学生安全意识,让校园安全知识真正融入到每个学生心中。

2.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体系及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安全档案及校园安全台账平台建设,全面实行安全隐患项目闭环管理。

3.完善XX区教育系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和学校、幼儿园领导班子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对学校、幼儿园正式实施安全工作学年考核。

4.加强校园安全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引入第三方专业检测公司对校园进行全方位开展隐患检查和风险评估,提前做好校园安全隐患风险预警及防控。

5.完善学校监管制度,将全区所有校车纳入区校车监管系统,同时指导学校开展创“A级食堂”、创“消防安全学校”建设以及安防保障、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工作,继续推进学校午餐午休工作。

6.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推进校舍危房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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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夯基础、强教育、治隐患、保平安”的学校安全工作思路,以学校安全能力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以平安校园建设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防范校园安全事故;以生命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为主线,大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以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保障学校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区学校安全工作总体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控制一般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校车和交通安全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和拥挤踩踏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溺水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校园伤害事故;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学生伤害事故起数和意外伤亡人数较2014年减少,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两项建设”。一是加强学校安全能力建设。按照市政府、市教育局的安排部署,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学校安全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学校安全保障能力、安全教育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认知能力、避险防范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努力提高党政和社会各方面的多方协作能力、专业指导能力、应急保障能力。二是深化开展平安校园建设。与综治办、公安部门启动实施“平安校园”建设工作。2015年全区中学及镇小学(含一小共14所中小学)创建“市平安校园”,其余学校全部创建“区级平安校园”。

(二)加强“两项教育”。一是扎实开展生命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坚持做到教学计划、课时(小学每周3课时,初中一、二年级每周2课时,初三每周1课时)、教材、教师、教案、考核“六落实”。同时间周一次把健康教育、防震减灾知识和小学生避险知识、中学生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安全教育之中。二是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对问题学生、单亲学生、困难学生、留守儿童等加强心理辅导和健康教育,针对重点学生的实际和生理、心理变化迅速的特点,广泛开展谈心交流、心理讲座等活动,避免因心理障碍引发安全事故。

(三)强化“三防”演练。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逃生应急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宿舍安全逃生演练);各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防暴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处置意识和自救自护技能。

(四)抓好“三常”管理。一是常规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安全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学校领导、安全管理专干和保安员、门卫,规范门卫室(保安室)建设。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认真抓好校车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坚决取缔。二是日常安全检查整治。持续深入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做到全方位、全覆盖、拉网式,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下发整改通知书,一般隐患即查即改,较大隐患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三是常态化的校园周边治理。调整完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净化学校及周边环境。

(五)抓好“六防”工作。一是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开展“平安回家”等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在校内各区域有序行走,在上放学途中注重交通安全。学校组织大型集会活动要制定严密的预案,避免因偶发事件引起骚乱、拥挤,造成踩踏。二是预防校园伤害事件发生。结合平安校园建设,全面排查化解校园矛盾纠纷,关注关爱师生心理健康,及时缓解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压力。加强校园犯事件的防范。三是做好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排查,及时整改各类火险隐患。四是做好校园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扎实做好校园环境和食品卫生工作,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五是做好防溺水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度假”等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提示和协助地方政府、村、组在水塘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农村学生、男学生、留守儿童等群体防溺水教育。采取召开家长会、告家长书、家访等形式提示家长加强假期监管看护,努力减少学生溺水事故。六是做好防恐防暴工作。认真开展防恐防暴实战演练,让师生掌握必要的防恐防暴技能知识,切实提高学校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1、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在学校新建、扩建项目中,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有关中小学校建筑规范。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予以维修、改造。严禁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穿越校区。各校全面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2、加强校园安保设施建设。加大对安全工作保障投入力度,按照标准加强“三防”设施设备配备、保养、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开展“四个一”项目建设,力争年内60%的学校配备1名专职保安,50%的学校建成一个与教育部门视频联网调度中心联网的监控系统;40%的学校建设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系统;30%的学校建设一个卫生保健室。

3、加强学校食堂安全建设。坚持“公益性”原则,建设“安全优质、服务一流、师生满意”学生食堂,严格执行《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加强学校食堂功能用房和安防设施设备建设,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饮水安全管理,坚决避免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1、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安全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学校领导、安全管理专干和保安员、门卫,规范门卫室(保安室)建设。强化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民办学校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安全监管。

2、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充分发挥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隐患排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完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把具体责任包到人头,建立全覆盖的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体系。

3、健全学校应急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预案可操作性方面的修订和完善,建立完善学校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工作力量,形成完善的学校应急管理体系。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1、认真落实生命安全教育。抓好《生活.生命与安全》课程教育工作,开齐开足课时,做到“六落实”。以《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开展普及性心理健康教育,树立健康和安全的生命观,提高生命安全意识。

以学校安全能力和平安校园建设为抓手,深入开展“平安回家”、“安全度假”、“走好路”等安全主题教育活动,不断丰富安全教育内容。探索推行学生自主安全教育和自主安全管理,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2、扎实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认真抓紧抓实抓好学校应急演练工作,强化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着力增强师生安全防范能力。重点要针对防震、防暴、防火、防踩踏等开展演练。加强演练后的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及时修订完善各种预案。

3、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努力加强学校安全文化建设,在学校形成“学安全法规、讲安全常识、防安全事故,创和谐校园”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让教师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让学生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明确的安全理念、高尚的思想品质、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全面辨别是非的能力,形成“珍惜生命、安全第一”的良好风尚。

4、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建立校园安全管理队伍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继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1、加强日常安全检查整治。建立完善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做到安全检查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各学校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月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形成安全检查记录,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2、规范安全隐患台帐管理。严格落实“学校安全隐患台帐实施方案”,规范学校安全隐患台帐管理。对各校的安全工作实行档案化管理,把台账作为考核各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指导各校以安全日志的形式详细记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矛盾纠纷调处等各类信息,做到安全工作每天有记录,进而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3、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行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齐抓共管。配合交通、交警部门加强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制定《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修订完善《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规程》。坚持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安全责任人人担,安全工作人人抓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依法管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以及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校”的原则,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