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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与实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国土空间规划与实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国土空间规划与实践

篇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加强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要求,为确保全省近期(至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国土空间规划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划订

各地要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等空间性规划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阶段性成果,以市区、县(市)域为单元,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并于2021年3月底前提交经设区市政府同意的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方案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作为近期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的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划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另行下发。

二、加强近期国土空间规划空间额度管理

在国家预支我省近期建设用地规模中,省级预留一定规模,优先保障“十四五”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军事、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其余部分分解下达至各地,重点保障地方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各地要按照“守住底线、规模核销、动态优化、省级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额度管理,在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基本到位后,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核拨使用。2021年规划额度管理具体指导意见另行下发。

鼓励地方通过批而未用清理、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等手段,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

三、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

严格边界管控。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和乡村等非城镇建设用地可选址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列入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拟实施的近期重大工程清单,符合规划额度管理有关要求。近期建设项目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按现行规定严格执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建设用地时,应当对规划符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近期审批的建设用地,应全部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

做好详细规划管理。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法的详细规划可继续执行,并在符合“三条控制线”等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应严格控制详细规划新编和修编,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方案的衔接,并确保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落实。

实行规划全周期管理。加快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规范数据归集、使用、更新,确保数据上下贯通、图数一致、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地要严格规划重点岗位人员管理,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干部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实行规划审查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对违规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规发放或变更规划许可,不按规定开展规划核实,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印发

 

篇2

2019年9月20日,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总体规划学术委员会主办,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联合协办的“2019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总体规划学术委员会年会”在宁夏银川市成功举办。来自重庆、成都、武汉、深圳、银川、青岛等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同行业界及专家学者近400人出席会议。

在中央提出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下,总体规划如何明确自身定位,推进自身理论和技术体系的深刻变革,已成为规划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次学委会年会以“新空间 新总规”为主题,旨在探索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市县层面总体规划的理论与实践。针对“新”的会议主题,各发言人分别从各自角度进行了回应,“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落实了新时代的新发展理念,贯彻了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新任务,体现了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国土空间改革是国家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城市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作为落实国家、省级空间规划的关键环节,如何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是当前的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现将此次参会培训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对表看齐,理清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思路

在本次会议上,重庆、成都、武汉、深圳、银川等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先后分享了各自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最新成果。汇报内容涉及城乡规划转型、国土规划体系构建、生态空间格局构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国土规划数据支撑等多个方面的积极探索。我区应高水平高标准编制和实施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提升新区规划水平,科学引领城市发展和品质提升。

    二、瘦身总规,建立我区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上位规划是通过下位规划贯彻、体现和传递,而不应直接拿上位规划来管理和督查,新的体系应是分级审批、分级授权、分级督查,真正对建设情况的督查依据应该是详细规划。建议在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适当简化原城市总体规划(眉山环天府新区经济带规划)中规划部分的内容,为专项规划留下接口。

    三、多规合一,构建我区高水平空间规划管理体制

    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该是“合一”的,且须把握四个原则:一是深入浅出。变革过去不同类型规划“深入深出、浅入浅出”的问题。规划内容应深入,深研问题、找准方法、明确路径;规划成果要浅出,要言不繁、大道至简;二是发挥优势。过往不同类型规划有不同的特点与优势,要发挥城乡规划深入研究城市问题的能力,发挥国土规划强化管控和约束传导的体制优势,扬长弃短、优势互补,提升综合水平;三是补齐短板。无论城乡规划还是土地规划,都不能认为用过去的“两把刷子”就可以承担起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多规是“合一”而不是“拼一”,“合”是内外互通,是以生态文明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理论,内外一致地指导规划编制;四是突出特点。不突出特点的规划是没有价值的,合一的规划还应凸显城乡规划的精髓,突出城市发展的特色。

四、要素创新,制定适宜我区发展的国土空间政策

篇3

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6],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与调整,逐步构建起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优化开发格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7].但是,各类规划编制分别由不同部门主导,由于缺乏部门之间、规划之间有效的协调与衔接机制,空间规划存在规划体系紊乱、规划功能不清、总体协调与局部冲突现象并存等突出问题,如何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促进规划之间协调与融合是政府、学者近年来关注的问题[8],需要把完善区域规划的形成机制,作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9].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超过50%,已进入新的“城市时代”,在城镇化发展的新阶段,创新空间规划整合与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协调衔接、科学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多规合一”的有效途径,对于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和龙头作用,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五规合一”,构建新型的空间规划体系也是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推进以“一核一圈三群”为主体,协调发展的省域新型城镇体系的重要工作。为此,有必要在梳理我国空间规划问题、实践探索基础上,以山西省为例,来探讨省域空间规划整合与协调的框架、路径与方法。

一、空间规划体系协调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空间规划开始于1960年代的农业区划工作,1980年代以后,逐渐确立了以区域开发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部分)、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三大规划为核心的空间规划系统。目前,空间规划体系呈现出依据行政体系设置的并行体系特点,大体上分为四类:一是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系统主导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二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主导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城镇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三是国土资源系统主导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是环境保护系统主导编制的生态功能区划[10].产业发展规划,如农业发展规划、行业振兴规划等也有涉及产业布局的内容,但多数难以落实到具体的用地规模和位置。从协调角度来看,各种空间规划存在法律授权、行政部门分割、规划的技术标准、目标、重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给规划的协调与衔接造成了一定困难。

1.规划法律依据不同,缺乏主导性的空间规划。

各规划的职能决定法律地位的差异,法律地位反过来影响规划的实施效能。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依据是宪法,法律地位高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分别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依据是国务院行政规章,理论上法律地位较低。从实践层面来看,《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以五年期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来指导二十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城乡规划编制,显然难以具有现实操作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做好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而在法律依据方面,主体功能区规划法律地位又低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多以单一体系为主,即一个行政层级往往以一个主导的空间规划来指导全区域的空间发展策略。而我国目前的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主要是部门来承担的,由于规划法律依据不同、规划审批权限、规划控制和引导的着力点不同,在同一区域层面,缺乏具有法定意义的起主导作用的空间规划,导致规划之间的脱节,甚至相互抵触。

2.基础数据、技术标准与技术路线不一致,缺乏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不同类型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统计口径、分类标准、编制内容、编制技术路线等技术性操作层面的问题。如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矛盾主要表现为:第一,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第二,规划编制采用的用地分类体系和标准不一致;第三,规划的出发点不同,技术方法不同。城镇总体规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采用以地区发展需求为主导的方法,从安排用地的角度看,更侧重于“以需定供”,遵循自下而上的技术路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采用“以供定需”的方法,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反映的是自上而下的调控意图。规划理念和编制程序的差异,使得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安排方面更加难以做到协调与衔接[11].

3.规划编制时间和期限不一致,缺乏规划实施的协调与衔接机制。

在规划期限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确定,具体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基期、基期数据及规划期限做出安排。而城镇总体规划,其规划期限一般由负责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根据城镇的发展情况、发展趋势等报经上级政府同意后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以“五年”为基准,滚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为近年新出现的空间规划,在编制时间和期限方面与前两者的协调也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各种规划编制时间不同,造成规划基期、基础数据及规划期限等的不同[8],难以在实际实施中进行协调与衔接。

4.审批和实施制度自成体系,尚未形成衔接顺畅的管理工作制度。

城镇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从直辖市到建制镇,相应的总体规划审批也由国务院一直到县级人民政府,均拥有规划审批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规定了十分严格的审批制度,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能够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论文格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产业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控制较弱。不同规划的审批和监管层次,依据规划的作用地位和行政效力而有所不同,审批和实施制度自成体系,导致上下级规划之间层次不清和不同规划之间的矛盾。

二、空间规划整合与协调的实践探索

为适应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强化规划在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近年来,我国各地区积极探索规划统筹协调新机制,加快推进规划理念、规划重点、规划方法、规划实施等方面的改革,不断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根据实践探索的特点,结合已有的研究[11-14],概括为三种模式:

1.以行政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推动规划整合模式。

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等大城市,通过规划和国土部门整合建立“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为主导的规划协调。例如,2008年,深圳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合并成立规划国土委员会,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由总体规划处负责,“两规”协调的力度大大提高,目前深圳“两规”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基本农田保护等约束性指标上实现了充分协调和统一。其经验是:第一,近期建设规划成为“城规”与“五年规划”衔接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由近期建设规划和“五年规划”构成的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建设行为的“双平台”建设。第二,为了进一步推动规划协调与有效实施,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不仅使其已经成为推动“城规”实施的有效手段,还是实现“城规”与“五年规划”对接与协调的重要途径。

2.以城乡总体规划为统领的城乡统筹规划协调模式。

广州、成都、浙江等,以城乡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推进规划的协调。广州市通过编制和实施《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年》,率先探索以战略规划为统领,来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成“三规合一”,重点是实现“一张图、四条线、六统一”,即建立城市规划建设“一张图”,统筹划定生态、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建设用地、产业区块范围“四条控制线”,实现发展目标、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增长边界、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等“六统一”.成都市以全域成都规划为总架构,一张图统领全局,坚持“六大统一”原则(空间统一谋划、资源统一配置、政策统一制定、管理统一架构、标准统一设立、生态统一保育),实现了规划对城乡一体化的统领,确保统筹城乡发展在各区域和各领域整体协调推进。浙江省通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实现“城乡全覆盖、空间一张图”,并将其作为各项衔接的基本平台。按照“分段衔接、侧重近期、总量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以五年为一个时段开展规划间的协调工作。

3.以重庆市、太原市为代表的“四规叠合”协调模式。

2007年,重庆市被定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此为契机,将区(县)城乡总体规划试点作为规划编制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2009年,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导编制经济、城市、土地、环境保护“四规叠合”实施方案,在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四大规划的编制方式和程序的基础上,按照“功能定位导向、相互衔接编制、要素协调一致、综合集成实施”的原则,探索规划衔接与协调的实施机制。

太原市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在山西省率先推进城市、经济、土地、环境保护“四规合一”探索,在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且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到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三、完善空间规划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框架

建立和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核心是将目前多部门主导的,涉及空间开发与利用的各种规划进行整合,合理界定各种空间规划的功能定位和规划内容,进一步理顺现有空间规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15].针对山西省各类空间规划编制现状,立足现有“多规并存”的规划编制体系,完善空间规划的基本思路是,遵循“强化龙头,横向协调;完善层次,纵向指导”路径,改变现有空间规划“群龙无首”的局面,确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指导地位,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地位和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抓紧编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好相关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衔接,试点开展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注重研究编制重点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加快形成全域覆盖、城乡统筹、功能清晰、横向协调、上下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

1.省域层面: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的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推动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做好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因此,在省域层面要加快探索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的协调衔接的省域空间规划体系。

突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导向,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改变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突出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地位,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推进相关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衔接。[ LunWenData.Com]

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为对象编制的区域规划已成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主体功能区确定的功能分区,加强都市圈、城镇群等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重点开发地区和生态功能区、重点农业区等限制开发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强化区域规划在相应特定区域的指导性、统筹性和约束性,增强编制工作中部门、地区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发挥区域规划统筹协调区域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定位,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界定规划范围与内容,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努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之成为本领域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审批项目和安排投资的依据。

2.市县域层面: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以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为主导的空间规划体系。

市、县域层面,规划的空间面积比较小,自然和社会经济的均质性比较强,各规划的地域重叠、内容重叠相当严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应将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试点作为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以构建城乡空间全覆盖、各类规划全衔接、专业部门全协调的城乡总体规划为平台,以建立城乡空间规划管治制度为目标,推进各类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着力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借鉴重庆市、广州市、成都市、浙江省等通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实现“城乡全覆盖、空间一张图”的经验,突出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在城乡统筹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战略导向作用,在开展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基础上,加快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试点工作。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主导,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形成“中心城市-县城-中心镇-中心村-特色村”一体化的城乡体系,统筹安排城乡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休闲设施,着力打造市县域城乡全覆盖,集约、高效、可持续的空间格局,探索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路子。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宏观指导下,重点在宏观调控目标、区域发展方向、重要资源开发、重要空间保护、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方面,做好各类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切实避免规划内容自相矛盾。

3.城市层面: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为主导的规划体系。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坚持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多规融合”的原则,科学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城镇近期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形成以城镇总体规划为统领,近期建设规划为重点,详细规划为基础,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编制体系。按照城镇“扩容提质”和产城一体发展的要求,将各类产业园区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新区和产业园区,推动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使城镇新区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为城镇建设提供法定依据。同时,加强城镇专项规划编制,做好广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和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空间规划整合与协调机制创新对策与行动

1.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实现规划目标、规划标准、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四个对接”.

建立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是实现“多规融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空间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体现的基础。需要以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一张图”为平台,按照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突出重点、侧重空间,建立平台、统一信息的思路,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保证发展“目标”、国土“指标”、规划“坐标”、生态“底图”的相互衔接。主要行动包括:

第一,科学界定各种规划功能分工,加强各类规划编制内容的创新。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主体功能区规划定政策,城乡规划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指标,生态环境规划定底图的分工模式,加强各类规划编制内容的创新,突出规划重点,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重点加强各规划之间人口、经济与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产业用地布局,重要空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和建设时序安排。

第二,建设以“一张图”为基础的省、市、县城乡规划空间信息平台。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年度地籍变更成果,推进“城乡全覆盖、空间一张图”建设,以“一张图”为基础,建设城乡规划共同的地理空间信息平台和管理系统,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各类规划的“无缝衔接”.

第三,完善规划协调法规与标准体系。制定与颁布《山西省“五规合一”指导意见》;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协调、衔接的地方技术标准体系。

2.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建立近期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统领作用,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编制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形成以近期规划为抓手的规划协调衔接机制,既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又能使城乡规划、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做到协调衔接。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政府任期目标相结合,滚动编制五年期的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规划实施衔接机制。主要包括:

第一,抓好“十二五”后三年“五规”协调衔接工作。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评估,同步制定各规划“十二五”后三年行动纲要,重点抓好“五规”在发展目标及指标体系、人口与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建设用地与产业布局、重要空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第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同步,开展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近期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等与“十三五”规划纲要相适应的近期规划修编工作。

第三,编制城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将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以更具体的落实。强化各项规划年度计划的协调衔接,为政府协调各类建设项目、安排年度公共财政、调控年度土地投放提供支持。

3.健全规划管理协调机制,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有序、衔接顺畅规划协调管理工作制度。

按照城乡统筹,全域覆盖,多规融合的要求,加快推进规划管理机构改革和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强化规划编制的部门联动,逐步推进大中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改革,探索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规划管理网络,建立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监管体系。主要行动包括:

第一,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省、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修改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强化城乡规划委员会在规划协同编制、联合审查、成果汇交等方面的职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和工作规则,保障各层次、各部门规划的有效衔接。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等规划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逐步建立实体性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二,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制定和颁布“山西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建立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各类规划编制、论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篇4

4月10日,由住建部主办的全国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现场会在厦门召开,厦门“多规合一”工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厦门的空间规划体系,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一个战略”,形成全市统一的空间规划“一张蓝图”,搭建起信息共享和管理的“一个平台”,合成了建设项目统一受理和审批的“一张表”。

一个战略:

《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厦门市“多规合一”提供了“合”的方向。厦门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国土、发改、环保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创新实践“多规合一”。

一张蓝图:

让各种规划在“一张蓝图”上达成“共识”,不再各说各话。以战略规划为引领,厦门在同一空间基准上开展了各部门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消除用地图斑差异,通过划定两条结构控制线界定了全市远景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结构关系。统筹各部门规划的生态保护界线,形成统一生态管控边界。

一个平台:

在一张图基础上,构建起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协同平台,实现建设项目信息、规划信息、国土资源管理等信息的资源共享共用,实现各部门业务的协同办理。

一张表:

创新报审模式,实现从“部门审批”向“综合审批”转变。实现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各审批部门网上并联协同审批,审批信息实时共享。

广州

传统的城市管理方式存在“三规矛盾突出、用地低效粗放、项目落地困难、生态用地蚕食、审批效率低下、多规各自为政”等六大弊端。为克服以上弊端,广州创特大城市之先河,率先实践“三规合一”。广州推进“三规合一”主要有如下路径:

协调矛盾,谋划一张蓝图。历时1年半,召开150多场协调会、现场会和审查会,协调城规和土规差异图斑29.4万块,面积935.8平方公里,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同时划定全市统一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建设用地增长边界、生态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形成一张蓝图,科学管控、统筹全市城乡空间资源。

全面梳理形成2016年前全市拟建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重大民生和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张图”基础上初步实现建设项目选址一目了然,避免因规划不一导致的来回调整、反复修改,确保项目落地方便、快捷、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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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规合一;城市;空间规划;构建

构建“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就是要将发展规划确定的“要做的事”,同空间规划确定的“在哪里做”,在一本规划和一张蓝图上,得以统一和完整地体现。这一过程,实质上是按照各项规划的功能和定位,紧密衔接、重新梳理、优化区域空间布局的过程。目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新阶段,深化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立法,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动规划体系及管理方式创新,探索实施“多规合一”,确保空间规划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已成为我国规划领域的迫切任务。

一、“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简析

(一)“多规合一”的概念

“多规合一”是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高度衔接统一,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平台上,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期限不一致、缺乏衔接等问题。“多规合一”实质上指的是使现有各类规划的共同内容保持一致性而开展的技术协调,协调的重点是城乡用地发展,协调的核心是形成适度的规模、统一的边界和良好的秩序。通过规划对接和部门协商,促使涉及空间的规划内容基本一致,形成一张蓝图,从而释放出因规划矛盾而沉淀的建设用地指标。与此同时,搭建信息平台、改进项目规划审批方式,以促进信息公开、行政效率提高。

(二)“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呈现一种“纵向到底、横向并列”的网络状。在国家、省级层面,由于空间尺度大,各类规划的矛盾尚不明显,到了市级层面,面对同一个具体的空间进行规划实施,各类规划的矛盾集中爆发,出现规划内容打架、管控空间重叠、审批部门众多等问题。地方政府对如何落实各类上位规划无所适从,为协调众多的专项规划和部门诉求而费尽心机。地方层面的空间规划冲突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城市管理随意性大等问题。管控土地使用、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础数据、用地分类标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存在较大差别,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又缺乏空间支撑,规划无法落地。“经规”的发展目标、“城规”的空间坐标与“土规”的规模指标“三标”不衔接,造成“有地没项目、有项目没地,有地有项目没规划”等现象,导致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存在偏差。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不合理。各类空间规划依据的国家编制办法、法律法规互相矛盾,城市各管理部门职责交叉、审批程序繁琐,地方与国家、省级部门事权不清,城市管理“缺位”、“越位”,造成审批效率低下、治理能力不强。为此,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均希望通过“多规合一”工作,协调好各部门规划,形成有共识的“一张蓝图”,破解空间规划冲突,通过“多规合一”而引发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城市治理能力;通过“多规合一”的机制创新,理顺管理体制,厘清国家、省级部门的事权划分,推进简政放权。

二、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

(一)理清三大关系

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首先要理清三大关系。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空间规划应从包揽一切、无所不能、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规划转变为在市场经济主导下、有限责任、重点放在公共资源管制和公共物品供给等市场机制失灵领域的规划;二是横向各部门间的关系,合理施行政府部门的重构和职能调整,并与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相结合,最终实现各部门的事权不重叠、不缺位,规划管理综合能力提升;三是纵向各级政府间的关系,城市层面的上位规划应是宏观和战略性的,既要明确市县必须贯彻的“刚性内容”,确保守住基本资源底线,把握宏观发展方向,又要为城市留足发展的“空间弹性”,调动城市政府的发展积极性。

(二)找准目标定位

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当前建构空间规划体系的目标与城镇化后期国家和地区的目标有所不同,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仍然是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动力源泉。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未来我国城镇发展应实行“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并举,在明确生态环境底线的前提下,实现新型城镇化,即“五位一体”的、兼顾发展和保护、兼顾近期和长远的城镇化。生态文明是其中的重要目标,但不是唯一目标。这个阶段的空间规划体系,既不应延续过去以建设为主导、侵害自然与人文资源的扩张型模式,也不应简单照搬在城镇化后期的规划方式,过早框定城镇发展的永久边界,过早提出限制城镇发展的策略。

(三)树立多维思路

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技术思路绝不仅仅是“保护性要素”叠加的“生态底线思维”,更需要在此基础上以人的需求和城镇发展为核心建立“社会公平思维”和“经济竞争思维”,如果偏颇一方则会导致空间规划体系无法满足未来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面对城镇这个复杂、开放的巨大系统,空间规划需要具有为城市政府树立长远目标并制定行动计划的“战略性思维”,从空间资源保护、空间要素统筹、空间结构优化、空间效率提升、空间权利公平等方面突破,建立起合理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与监督机制。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工作任重而道远,地方层面的“多规合一”探索将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中,要理清三大关系,找准目标定位,树立多位思路,积极探寻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改革之路,建立有效的规划、有限的管理、规范的秩序,从而实现城市治理的民主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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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的重点内容和相互间的关系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导内容是确定近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明确需要重点建设的项目列表,规定项目一经确定,严格进行更改。其他规划均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准,不需要另行界定。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和坐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体现对建设定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等指标的刚性约束。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等规模必须以土地规划为准。综合协调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等三大地类的结构和布局,解决各地类“放哪里”的坐标定位问题。

3.城乡总体规划----“定布局”

城乡总体规划发挥宏观战略分析的优势,领衔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具体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建设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和空间布局。具体解决“放什么”的用地布局问题。

4.各类专项规划----“定方向”

各类专项规划主要是依据地区的产业、资源现状,提出未来发展的思路、重点打造的方向,但是其最根本的原则是不能违背“三大规划”。

关于规划的问题,要从规划体系的角度去加以完善。总体上讲,规划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大块,一块是发展规划,一块是专项规划,还有一块是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主要是各级政府授权各级发改委牵头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的细化,包括发改委和其他政府各个部门编制的行业规划、事业规划,等等。第三块包括建设部门抓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或谓城乡规划,国土部门抓的土地利用规划,发改部门抓的区域规划,这些规划合在一起叫做空间规划。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发展规划处于统领地位,由它确定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管“干什么”的;专项规划明确一个一个领域、一个一个行业怎么去干,是管“怎么干”的;空间规划是解决空间布局和管制问题的,是管“哪里干”的。三大规划有机统一,这就是我们的规划体系。

二、当前各类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

当前,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三规合一”,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合为一体。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均提出了“三规合一”的相关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五条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如何依据、如何衔接依然是目前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非常棘手的问题。

多年的规划实践表明,我国当前的空间规划体系突出地存在着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弊端,在同一个城市空间上,往往多个政府部门都有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但由于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导致了开发管理上的混乱和建设成本的增加,这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三规”之间在工作目标、空间范畴、技术标准、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住建主管的城市规划最具有技术和管理实力,但它属于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在综合作用的发挥上受到较大制约。发改委具有综合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职能,但其空间规划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主要约束条件的单一目标规划体系,难以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各项用地供需之间的综合协调作用。

三、盱眙规划的基本现状

就盱眙的规划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

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纲要。该规划由县发改委牵头编制,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十二五规划”,从2011年至2015年,是重点针对产业发展布局的规划。同时,着手考虑“十三五规划”。

二是城乡规划。该规划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编制,盱眙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旨在恢复盱眙县城区山水生态风貌。规划通过有机疏解老城区人口,改善城区住房条件,优化城区生活空间;控制城区建筑高度,凸显盱眙山水城市风貌特色,将“山、水、城”融为一体;完善城区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充分展示盱眙地方文化,助推旅游产业发展。

三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由县国土局牵头编制,规划期限是2006年到2020年,该规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在规划基期年内确保各类项目用地的需求。

其他的还有各类产业规划、行业规划、特色园区规划等,这些都是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是比较专业、单一的规划。

四、对规划整合的建议

1.构建领导机制体系。县级政府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负责对全县所有的规划编制进行指导、审查。建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位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直各职能部门,并且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2. 重点重抓关键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大重点规划是地区规划的核心,规划的水平和层次必须要高。建议对此三大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聘请资质水平较高的咨询机构参与编制,之后县政府组织专家反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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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主体功能区;把握;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093―02

主体功能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最完整清晰的阐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规划与实施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1、主体功能区与行政区的关系

长期以来,行政区是我国区域经济管理的主体,而主体功能区则是按照特定的主体功能来确定的空间单元。两者由于划分原则不同,其范围必然不同。某一行政区可以包含若干性质的主体功能区,某一性质的主体功能区又可以分散在不同的行政区中。因此,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

首先,要明确行政区是主体功能区的实施主体和依托。理论上讲,主体功能区的划定不应拘泥于行政区划,应依据各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要素来确定。但是,行政区划涉及利益分配、民族宗教等诸多复杂问题,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实施与监管主体的问题。因此,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完全抛开行政区划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建设是难以实现的。相反,要依托行政区来管理和监督主体功能区的建设,使之成为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主体。各级行政区要严格按照各类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进行人口、产业等要素的有序转移,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各地区人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及生活水平的同质化。但是,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对象或者基本单元应打破现有行政区。

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类区域性组织的职能,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建设。目前,我国设立了诸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区域性组织。这其中包括官方的区域性管理机构和自发形成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等。官方的区域性管理机构的职能大多分散在诸多部门之中,形成职能执行困难,难以顺利、有效地解决区域发展的问题。而自发形成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则缺乏法律保障和资金的稳定筹集以及专门机构的执行和监督,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因此,国家必须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出台各种鼓励性和强制性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各类区域性组织,逐步增强区域性组织在区域规划和管理中的作用,为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与建设是一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科学性、强制性的国家发展战略。政府作为战略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其作用是根本性的。同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始动力是市场力量。因此,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两者的合力作用,才能使主体功能区的建设顺利进行。

首先,要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者和协调者,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主导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推进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政府要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合理的行政单元作为主体功能区划的空间单元;逐步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核心地位,发挥其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来衔接和协调各类空间规划,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协调主体功能区与其他区域规划的关系;采取各种财政措施,明确“受益地区参与”、“生态补偿与生态经济援助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建立健全补偿机制。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市场是全国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实现主体功能区的主要依靠力量。所谓重点、优化、限制和禁止四类开发区的划分本身是一种市场选择行为,而非政府的行政安排。事实上,现在中国的经济布局和人口布局都已体现出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是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的地区往往是人口稀少的地区。因此,在人口转移方面,重点开发区与优化开发区的就业机会自然会吸引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人口,政府不需要进行强制性的大规模异地迁移。所以,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与实施,必须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需要做的是在尊重市场选择功能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各主体功能区更加突出其主体功能,使各地区更加协调发展。

3、人的富裕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主体功能区的核心思想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及发展潜力,统筹规划国土资源,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通过人口的迁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度化等手段,达到不同区域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缩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的。可见,政府建立主体功能区的目的主要是两个:人的共同富裕与地区的协调发展。因此,处理好人的富裕与地区协调发展的关系是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从人口流动方向来看,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是人口的迁入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是人口的迁出区。“十一五”规划中划定的22个限制开发区,西部占了17个;划定的禁止开发区,也主要分布在西部。因此,从大的范围来看,由于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人口主要是从西部向中、东部流动。其结果就是西部的人口由于迁入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而逐渐摆脱贫穷,逐渐富裕起来。但本来就落后的西部地区会失去生产力中最主要的劳动力因素,而被边缘化,从而加剧我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由“人的富裕”导致“地域的贫困”。因此,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与实施既要提高不同区域人民生活水平,使其同质化,又要兼顾“地域的富裕”。首先,政府要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偿力度。健全中央政府的纵向补偿机制和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的横向补偿机制。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生活条件的同质化。其次,利用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优势条件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并不意味着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只是促进发展的侧重点不同。限制

开发区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开发的原则,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禁止开发区在承担生态保护的主体功能的基础上,开发一些诸如旅游、文化等产业。通过发展一些不违背主体功能的产业,来促进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4、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各类空间规划的关系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制订了大量的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推动了我国整体和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所制定的规划的覆盖面不同、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它们之间势必会出现相互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同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也产生了矛盾。因此理顺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各类空间规划的关系,是主体功能区建设所亟须解决的问题。

主体功能区是其他规划的基础和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区域规划,强调的是空间的主体功能,明确资源配置的总体方案、人口分布的总体框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公共服务产品的空间分配,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指导性,是其他规划的依据,也为其他规划衔接和协调奠定了基础。例如,城市规划将按照主体功能区所确定的空间主体功能、人口规模、人口分布等进行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土地利用结构和规模的确定可以通过主体功能区划对建设用地进行的分配、测算来实现对用地的总量控制。相反,各类空间规划对完善和促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建立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核心,以各类空间规划为支撑,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国土开发规划体系是促进和协调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5、主体功能区稳定性和动态性关系

总体来讲,主体功能区是对于国土空间的中长期战略性开发和布局安排,具有长期性、指导性和约束性等特征,一经制定,就不应轻易更改,否则就会失去指导意义。但某个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是随着开发的不断深入而改变,四类开发区规划的各自数量、范围和边界都会不断地调整变化。一些资源承载能力强的区域会随着资源的耗费而导致资源承载能力减弱。重点开发区会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密集转化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也会由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向重点开发区转化。因此,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以后,应建立相应的评估和考核体系,有效监督区域开发活动是否符合自身的主体功能,及时反馈以纠正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在保持主体功能区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主体功能区进行动态调整,以保持主体功能区稳定性与动态性的平衡。

参考文献:

[1]董力三,雄鹰,主体功能区与区域发展的若干思考[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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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深圳面临土地、能源、水资源、生态环境“四个难以为继”的局面,提升城市景观,城市转型,维持并增进国际竞争力都需要充足的空间保障。在外延型拓展无望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就成为了一个新的选择。深圳在地下空间的规划利用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处于摸索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迫切需要制定完善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为有计划有步骤推动地下空间利用作好准备。

一、深圳地下空间规划的现状和成就

1、地下空间规划体系

深圳已基本建立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在国内首次将地下空间相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地下空间视为城市空间的组成部分,进行地上地下整体统筹。在此基础上,深圳编制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利用发展规划》及《深圳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策略研究》,并在全市划定了8个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编制了福田中心区、华强北、宝安中心区等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此外,深圳还编制了《深圳市人防发展总体规划》、《深圳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地铁一、二、三期专项规划等。

《深圳市地下空间利用发展规划》以地铁网络为骨干线路,以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和轨道交通站点为发展源,以人行连通道为纽带,以城市重点功能区的综合开发或改造为重点,对地下空间进行平面布局,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组团中心与轨道沿线集合发展的布局结构。竖向布局分为三个层次:浅层空间位于地面至地下10m以上,是人员活动最频繁的地下空间;次浅层空间位于地下10m―30m之间,主要安排停车、交通集散、人防等设施;次深层位于地下30m―50m之间,深层空间位于地下50m~100m之间,这两个层次的地下空间侧重于远景统筹部署,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

2、规划管理制度

深圳市现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其中,在政策法规方面,2008年深圳市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是国内第一部全面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空间规划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作了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在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方面,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主持编制了《深圳市地下空间设计指引》,并通过修订《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增加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章节,明确了地下空间利用“人物分离,公共优先”等基本原则以及各类设施的基本设计要求,确保地下空间资源不被破坏或由于不适当的使用而浪费。此外,《深圳市建筑与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还进一步深化完善了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技术规范,指导项目的规划建设。

3、规划实施

深圳地下空间规划实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托轨道交通进行地下空间建设。深圳地铁一、二期工程共形成了178.8公里的轨道交通骨架网络。依托地铁交通网络的建设,深圳对站点地下空间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经营,建成包括地铁、大型的交通枢纽、人行过街道等交通系统,并带动了沿线物业开发,形成了诸多以地铁站点为依托的商圈和生活圈。二是重点地区综合开发地下空间。深圳确定福田中心区、华强北商业区、罗湖商业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前海枢纽地区、龙华客运枢纽区、光明新城、南山商业文化中心8个地区为深圳市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目前已在福田中心、华强北商业区、罗湖商业中心区建成商业中心、商务办公型综合体、地下街等;在会展中心、世界之窗、深圳北等建立了大型交通枢纽。三是市政设施建设。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及环境保护压力,中心城区“厌恶性”市政设施选址落地难问题日益凸显。目前,深圳已尝试进行地下市政场站的入地试点,如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变电站、电缆隧道等,其中,深圳布吉污水处理厂为全国首例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占地5.95公顷,污水处理规模20万立方米/日,投资5.9亿元,地面为城市休闲公园,有效解决了周边公园配套不足的问题。

二、深圳地下空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规划缺少系统性

完整的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应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从宏观层面来看,深圳缺乏整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和全面规划,缺乏地上与地下的协调和深层地下空间开发的长远安排。从中观层面来看,主要有以下问题:一是已有的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都是依托于轨道建设被动发展起来的,而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也是近年才开始编制,未能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缺乏从地下空间资源角度统筹考虑;二是专项规划对下层次规划有效的指引内容少,操作性不足;三是地下空间的规划未能与地面规划编制体系一致,存在地上地下“两层皮”的现象,与城市建设的各个分系统如交通、市政专项规划之间缺乏有机结合。从微观层面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只针对重点地区编制,且缺乏修建性详细规划,面向实施的层面存在许多空白,缺乏满足管理需求的、清晰的决策依据,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单体建筑、轨道站点交通规划、重要节点城市设计等目前都处于个案处理阶段,规划边界不一致,给规划管理和实施带来了一定难度。

2、规划滞后于城市发展需求

深圳作为高度城市化地区,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地上空间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利用。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却还处于初级阶段,从城市发展的角度讲,地下空间规划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地下开发未能与地面开发相协调,虽然深圳近年已开始系统考虑地下空间的利用,并着手编制规划,但相对于地面建设的完善程度来说,地下空间的规划明显滞后,地下空间项目建设未能统筹安排或与地面规划的需求不相匹配,造成开发活动零散,地下空间不能有机组织,呈现出短期效益、低效益。二是设计、建设及管理水平不足,地下空间内部导向标识,通风采光及景观等环境条件较差,影响地下空间的品质。三是各行业、各部门按照自己的需求自行建设地下建筑,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连通性差,地下未形成网络,造成地下空间使用效率低,如一些高层建筑物的桩基由于未考虑将来开发,往往占用地下十几米的空间,造成了该部分空间不能在以后的开发中得到利用,而许多零星开发项目、开发深度和接口未与周边开发统一,也阻碍了对周边地下空间的开发。规划滞后造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混乱,不但不能充分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而且也给今后城市发展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3、规划功能单一、布局不合理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起步晚,从规划内容来看,由于深圳地下空间未经历以人防为主的阶段,公共地下空间的主要使用功能是地下交通、少部分商业经营及新建高层建筑地下设备用房和停车场。目前地下空间开发功能单一,与城市建设的关系不紧密,经济和社会效益未得到充分发挥,尤其对于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布局研究不够,建设严重不足,如综合管沟建设只有在新城区局部地段实施;地下大型供水系统,地下大型能源供应系统,地下大型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地下生活垃圾的清除、处理和回收系统则更有待于进一步开发。

从地下空间布局形态来看,表现出点状、零散、浅层的特征:地下空间地域分布呈现区域聚集特征,主要分布在特区内高层建筑以及地铁一期沿线周边区域,其中,福田区地下空间开发量占全市地下空间总开发量的54%,而宝安、龙岗、盐田三区的总量还不足全市的10%;地下空间开发深度以浅层为主,利用深度以地下一层为主,大部分在地下-15米以上,局部地铁线路达到次浅层深度(-30米),且相邻地块在地下空间的开发中缺乏联系,开发深度相差大。这些现象造成了地下空间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提高了今后大规模开发的成本。

4、规划管理制度不健全

(1)法律体系不健全。首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民事立法、配套立法不全,地下空间的物权范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审批,以及地下空间的房地产登记、地价核算、产权分割、工程建设管理等诸多问题尚未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其次,在地下空间规划和利用的专项立法方面,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地下空间开发与人民防空和城市规划的关系,但缺乏地下空间规划的操作细则,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办法和编制规则;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但办法内容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定,难以指导地下空间规划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2)地下空间管理体制不健全。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国土、人防、消防、环保等多个部门。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立法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审批困难、沟通协调难等问题,大大制约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各个职能部门在进行项目建设的时候,往往自成体系,给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带来一系列后遗症。

(3)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地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在深圳已经比较成熟,如“一张图”系统在城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信息支撑作用。相比而言,地下空间的信息建设和管理则显得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深圳目前的地下空间规划对地下空间资源的系统评估和空间及质量的分类相对不足,由于地质环境的隐蔽性与复杂多变性,地下空间规划缺乏可靠的基础;二是对于已有的地下空间工程包括市政管线、共同沟、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建筑物等的信息管理一直相对落后;三是传统的二维规划技术难以描述地下复杂的地质环境等三维空间信息,导致其难规划、难开发、难恢复。薄弱的信息管理技术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开发资源预测、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形成了制约。

三、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的建议

1、完善地下空间规划体系,与相关专项规划综合协调

完善地下空间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同时将地下空间规划纳入法定规划的实施路径,实现与现有城市规划制度的衔接。地下空间规划要实现与现有城市规划的衔接,地下空间建设专项规划要与其他专项规划如交通、市政、防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遗产保护、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专项规划相协调,尤其注重加强地下空间规划与城市更新规划的协调,促进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的有机结合,在实现城市更新目标的基础上拓展更新后项目或区域的空间,逐步实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2、完善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地上地下协同发展、综合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上部空间的补充和延续,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践的具体要求,加快完善和审批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将地下空间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的轨道。

(1)协调地面规划和现状进行规划。积极探索“地上问题、地下解决”的发展思路,将原先的“平面规划”转变为“立体规划”,指导城市的立体化开发,促进地面、地下空间协调发展,形成地面上下相贯通、有机联系的空间体系,把地下空间建设作为缩小原特区内外差距,实现特区一体化的重要杠杆。

(2)整合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进行规划。把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内部不同区域城市功能健全完善的承载力量,将城市中一些功能交通运输、公用服务、市政、防灾、能源、生产储藏等适当引导进入地下空间,带动深圳土地利用结构及布局的转变。根据目前的规划,深圳规划有16条轨道交通线路,总长约587公里,设站356座,换乘站62座。未来10至20年是深圳轨道交通集中大规模建设期,深圳地下空间规划结合现有地下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将有序开发高质量的地下空间。

(3)统筹规划“地下城市”。国外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如巴黎、东京、蒙特利尔等的地下空间开发正在逐步向“地下城市”发展,延续地面城市的大部分功能,有效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深圳可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从两个方面统筹推进。一是大面积、高密度规划。应进一步拓展现行点、线结合的地下空间规划模式,全面考虑整个深圳在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城市功能等各方面的情况,实施点、线、面结合的地下空间综合规划。二是大深度、分层次统筹规划。应根据城市不同发展时期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坚持“该深则深、能浅则浅;人货分离,区别功能”的原则,运用立体规划设计技术将开发的重点控制在地下不同的竖向层次,以解决城市发展各个不同阶段的需求,保证地下空间利用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4)规划“留白”,杜绝“短视规划”。目前,我国城市发展规划中已有了“发展备用地”的概念,这也同样适用于地下空间规划。但由于地下空间存在复杂性和特殊性,在规划中要遵循“分期、分区、分层”的建设思路,充分考虑后续利用的可操作性。在评估地下空间资源的基础上,协调地下空间与土地利用、城市功能、城市发展时序的步调,预留地下空间深层发展的余地。

3、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地下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明确地下空间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与作用,要做到民事立法具备、专项立法齐全、配套立法完善。民事立法方面,应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上确定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应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中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给予更加明确的规定;专项立法方面,应完善国家、地方层面关于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专项法律和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尽快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等;配套立法方面,应从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费用融资制度、贷款制度等予以规范。此外,明确地下空间规划和利用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的管理责任,并设立综合协调机构,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

4、充分利用先进规划管理技术

运用3DGIS等科学有效的方法建立地下工程数字化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将多源异构数据进行GIS数据标准化,建立地形、地层地质、地表建筑物、地下构筑物三维模系统,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信息的二维编辑、三维表达分析,提供丰富的空间分析功能,集成结构计算和设计模块,为地下工程设计提供参考依据和决策支持,可辅助于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并衍生出更有价值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小泉淳:城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2] 孙卫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综述[J].建材与装饰,2007(9)下.

[3] 贾建伟、彭芳乐:日本大深度地下空间利用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12(7).

[4] 崔曙平:国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和趋势[J].城乡建设,2007(6).

[5] 李传斌、潘丽珍、马培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方法的探索―以青岛为例[J].现代城市研究,2008(3).

篇9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应急避难;防灾;设施;功能

导言

加快研究和兴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摆在世界各个国家面前迫切的新课题。公园、广场作为重要的避难场所类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本文以杭州城市公共空间为研究对象,展开城市防灾应急避难功能的研究。我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理论匮乏,实践经验缺少。本次研究试从城市空间、、防灾规划、公共设施等角度入手以杭州为例探讨城市现有公共空间应急避难功能的建设,公共空间规划与防灾应急避难功能的结合。

1.应急避难的概念及国内外经典理论与实践

1.1 基本概念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居民在灾难发生后一段时间内,躲避由灾难带来的直接或间接伤害,并能保障基本生活而事先划分的具有食品、住宿、医疗等功能设施的场地。避难场所包括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其中公园是避难场所的主体。

城市应急避难所的建设方式一是体育馆式避难(疏散基地):是指利用辖区内的大形体育馆和闲置大型库房(展馆)、结建防空地下室等建筑物赋予避难所功能。二是坑道式避难所:是指利用辖区内的人防坑道工程进行建设改造,完善相应的生活设施,赋予人员应急避难所功能。三是公园式避难所:是指利用辖区内的各种公园、绿地、学校、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改造,加建相应的生活设施,赋予人员应急避难所功能。

城市应急避难所的规模分为一级应急避难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面积1.5m2)。当市民接收到防灾警报信号后,通过半小时到两小时的摩托

化输送即可到达的应急避难所;二级应急避难所:一般规模在1.5―15万m2,可容纳1万人左右; 三级应急避难所:一般规模在2000 m2左右,可容纳1000人。市民在5―15分钟内即可进入应急避难所。

1.2 国内外经典理论研究与实践

日本是较早重视应急避难场所研究和设计的国家,也是最早提出专门兴建的国家,有相当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建设经验。多次大地震的发生使日本充分认识到公共空间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重要性。在关东和阪神・淡路大地震后,日本把合理建设城市空间作为抗震减灾的基本方针之一,制定一系列法规并提出建立专门的“防灾空间”。 三木综合防灾公园是日本具有代表性的新型“防灾公园”,它是日本兴建的首个广域防灾据点,功能与以往的广域避难场所不同,它可以开展灾后救援以及复兴活动的后方基地,可以容纳城市大规模灾害的大型救援。该公园不仅具有应急避难功能,也是平时地区开展体育活动的场所,具有平灾结合的双重性。公园内有人类的防灾中心,还有动物爱护中心及自然环境保护中心,共同构成县域范围内的广域防灾据点。

2001年美国的“9・11”恐怖袭击灾难发生后,美国政府为强化城市整体防灾应急功能,开始积极推广建立全民安全文化和公共教育体系,并以“防灾型街区”为重心。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巴黎有精心设计的地下水管网,保证城市不受暴雨和洪涝灾害。欧洲城市防灾规划和建设一般体现在规划宽阔、笔直的城市大道,以保证即使在房屋倒塌时民众仍能安全地离开他们的住宅,并规划建设大型广场,以保证地震发生时民众有疏散避难的开阔场地,大道两旁种植行道树以防物体直接砸到地面上的避难人员。

2000年,广东省江门在进行城市公共空间系统规划编制时,看到了城市公共空间对城市防灾减灾的作用,编制了专门的避灾空间规划。这是我国国内最早的较为完整的城市公共空间避灾系统规划。2003年10月建成了国内第一座防灾公园――北京元大都城垣遗址。我国对于应急避难场所的重视,最初源于北京为了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在安全方面的需要,在《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的指导下,首先在北京城中心建立了29所应急避难场所。这样一批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立为全国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了样板,在国内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经历了2008年南方大雪灾和5.12汶川大地震后,我国政府、专家以及公众都认识到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参照北京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各个城市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纲要,成为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全国专家、学者们大量的论文和提案,成为重要的参考意见;群众也认识到尽快在自己身边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必要性,积极参与到建设和学习中来。政府和民众促建应急避难场所的心情之迫切,为快速推动应急避难场所的研究和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我国目前公共空间防灾避难的相关研究多倾向于借助国外的经验讨论我国社区防灾的工作机制、体系建设、政策制定。对可作为公共应急避难场所的资源状况以及实际需求状况研究较少,极大地影响城市防灾避难工作的推进和防灾设施的建设。

2.城市公共空间与应急避难功能的结合――以杭州城市为例

2.1 我国城市公共防灾空间的现状

城市公共空间的滞后削弱了其应急避难功能:由于市场的驱动,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中更多的是注重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使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总是被动地去适应城市规划所形成的空间布局,造成城市绿地的布局不均衡,旧城区公共空间严重不足,新建公共空间多数分布在城市的周围或局部地段的状况,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人口分布规律背道而驰,不利于形成有效的防灾公共空间系统,难以起到全方位防御灾害的作用。

城市避难空间规划建设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备:空间规划法规体系是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制度的核心,为空间规划行政的运作体系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城市公共空间系统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着重在景观和生态方面,忽略了城市避难的重要性,因而即使进行了城市公共空间系统规划的城市基本上也未进行专项的城市避灾绿地规划。

对城市防灾空间的研究和规划不足:目前我国对城市空间应急避难功能的研究基本上仅限于介绍日本的防灾绿地规划和措施,规划则仅有几个城市(北京、西安、江门等)的个案研究和实例。避难空间体系由一级避灾据点、二级避灾据点、避灾通道和救灾通道组成,但对各要素的选址、规模设计和设备配置要求无准确依据和定量要求,造成避灾规划成果比较粗略。

我国国土辽阔,地形复杂,影响各城市的灾害类型不同,必需构建符合国情、市情的完善城市避灾公共空间体系,我国城市中心地区的公共空间规划指标仅够满足避灾公共空间的最低要求,很多城市还远未达标,如果加强城市开敞空间和防灾功能的结合,城市人均避灾公共空间面积将严重不足。

2.2 杭州城市公共空间与应急避难功能的结合

本文以杭州地区的7个区域作为调研范围进行调查,每个区域选取1-2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共空间进行实地调研。最终选择杭州紫金港、翠苑四区、庆春广场三个公共空间作为研究样本。对于杭州这类高密度建设的城市来说,笔者认为将城市各类公共空间与防灾应急避难规划设计统一配合是科学的规划方法。城市公共空间中包含的绿地、广场、街道等场所在平时起到优化城市景观、生态循环的作用,在灾难发生后立即能适应应急避难的使用功能,该规划手法更适合杭州城市用地发展的模式。具体而言,杭州城市公共空间应具有避震疏散场所功能:便捷的疏散出入口、道路、街道防灾缓冲带设计、布局公共空间的防灾植被、提供应急直升机场地、多样化、多用途的公共应急设施等。本文从针对杭州城市公共空间的调研中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1)空间性质相同,具有结合的可能性。

城市景观绿地和避难场所从空间性质来说都属于城市公共空间,在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中两者都要求根据城市布局、人口分布等因素,形成 “点、线、面”一体的网络均衡布局模式。两者都要考虑近远期发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满足各类功能需要和大众人群的生活需求,如集散、交通、餐饮等,因此两者具有结合的可能性。

(2)使用时间互补,结合具有灵活性

杭州景观空间、绿地与应急避难场所不同功能的发挥具有时间上的互补性。平时使用或灾难启用时,可灵活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功能和形式的转换,巧妙实现两者之间的结合,达到城市公共空间与避难场所的平、灾双重要求。

(3)缺乏统一评价标准,需建立统一参数

城市景观公共空间与应急避难所在城市规划中各成系统,具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两者系统分类的依据与指标不同,缺乏统一标准和指标。要使两者结合,必须借照统一参数,构建独立的城市应急避难绿地分类评价标准体系。

(4)因为功能目标各异,所以结合要有协调性、目的性

城市景观公共空间以景观、娱乐休闲为主要功能,杭州应急避难场所以防灾避难功能为主,这种差异导致两者在地形设计、树种选择等方面的结合中产生冲突,影响各自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结合设计要因地制宜,协调好防灾和景观的功能要求,并且我们在杭州城市公共空间中设计加入避难设施功能,同时要时刻考虑到避难设施的可靠性与安全性,能在灾难来临时达到本身设计的目的,保障市民的安全。

3.结合原则

(1)“统筹规划”的原则

杭州公共空间与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规划层面上各成系统,因此需将其结合产物同时纳入两个系统综合考虑,系统布局现状,缺少应急避难据点的由城市绿地进行调整改造;远期将安全理念纳入城市空间规划中,预先考虑提供给居民设施完备的应急避难空间。

(2)“安全优先”的原则

杭州公共空间的优美、生态等非防灾功能与应急避难功能有时会产生冲突,如自然山水、蜿蜒的游览路线阻碍避灾时快速通行。结合设计中应权衡两者的关系,首先满足安全性的需要,保证避难场所远离地震断裂带、水淹区、各类危险管道、建筑物坍塌范围等危险区域,在“安全优先”的基础上考虑景观效果。

(3)“平灾结合”的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与公共绿地结合后在地震、火灾等突发灾害事件时,所配备的应急设施发挥避难场所的特殊作用。例如在应对火灾时可以在避难设施的外墙上采用防火涂料,防火材料在保护避难设施同时可以结合周边的环境选择色调,对应急设施进行适度美化,使其融入杭州地域特色中去。

(4)“改建结合”的原则

面对中国城市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城市绿地已有的系统及规模,根据杭州应急避灾系统布局,改造现有杭州公共空间使其具有防灾功能,可以节约杭州空间和资源,减少投资成本,这是应急避难场所构建的首选方式。通过“改建结合”,建立民众直接参与应急防灾的基础平台。

总之,在未来的规划中,杭州城市公共空间需要人防部门与规划、园林部门有效协调,并加强应急避难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根据避难场所等级合理规划平时和灾时的功能分区及转换问题。

参考文献

[1]林展鹏.高密度城市防灾公园绿地规划研究――以香港作为研究分析对象.中国园林.2008年(8).

篇10

警惕“造城运动”后果

城市新区本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实践中,不少新区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合理组织城市空间看,城市新区在疏解中心城区的过密人口、转移过多过重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等方面,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

但当前城市新区无序扩张,特别是一些地方违背城市发展规律大搞“造城运动”,由此出现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新区无序扩张降低了城镇化发展的质量。

一些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动辄“国际化”、“大手笔”,投巨资搞行政中心、体育馆、歌剧院、大草坪、人工河湖等表面建设和景观工程;热衷高档房地产开发,抬高了农民、大学毕业生进城落户门槛;产城融合不够,产业同质化、低水平扩张比较普遍,对能源资源要素依赖严重,发展的协调性和持续性难以保障。

新区无序扩张加剧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一些城市新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动辄几十平方公里甚至几百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远远超过国标上限。有的为了做大城市用地规模,还随意编造人口规模。受错误观念驱使,城市新区大广场、宽马路比较普遍,低密度房地产和花园式工厂随处可见,土地闲置、浪费问题突出。一些地方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随意设立城市新区,土地开发强度过高,严重影响地区生态环境。

新区无序扩张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一些城市新区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空间过大,甚至突破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响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一些地方后备耕地资源枯竭,仍然安排大规模新城建设,导致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占优补劣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人为挖湖造景,造成实际耕地面积减少,冲击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新区无序扩张潜伏经济金融风险。

一些城市新区主要靠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抵押融资解决巨量的城建资金缺口,有的甚至不惜以土地违规抵押融资,出现“多征地——出让或抵押以筹集更多建设资金——扩大城市用地规模——继续多征地”的恶性循环。由于后续投资和债务偿还主要依靠预期土地出让收益和扩大征地规模,其潜伏的经济金融风险不容低估。

新区无序扩张影响社会稳定。

一些城市新区建设时间集中,征地拆迁规模大,安置补偿有困难,同时违反征地程序、强制拆迁、拖欠农民社保、强迫农民上楼等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新型城镇化应当是以人为本、造福国民的城镇化,是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城镇化;是四化同步、城乡统筹的城镇化,是因地制宜、各得其所的城镇化。显然,城市新区建设发展中的种种乱象,是同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城市新区不仅不宜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平台,任其扩张还会严重干扰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下非常决心,用非常措施

当前城市新区扩张,已由过去以东部地区为主,转为东中西各区域齐头并进;绝大部分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其中又以省级、市级政府批准为主。究其原因,既有地方政府发展理念、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又有有关方面协调不力、监管失位等管理问题。治理城市新区无序扩张问题,需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要厘正城镇化发展导向。

城市新区发展过多过滥,从根本上说,是地方政府崇尚GDP和政绩考核注重GDP的结果。城市新区与老城区相比,土地开发成本相对低廉,这使一些寄希望短期内上速度、出政绩的地方领导找到了“捷径”,而无视城镇化是一个长期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一次性获取几十年收益的土地出让机制,又客观上助推了这种短期行为;城市新区户籍人口较少还可减轻公共服务负担,这也为“重物轻人”的城市发展理念提供了土壤。因此,治理城市新区无序扩张问题,需要从改变GDP至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入手,使城市发展真正回归到服务和促进人的发展这个新型城镇化的核心范畴内,自觉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切实纠正短期行为。

要改变城市土地财政依赖。

在现行财税体制下,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是事实,这使得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收益和土地抵押融资推进新城建设一定程度上获取了舆论的同情和理解,具有某种“正当性”。但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城市建设模式不可持续,未来推进城镇化发展,如何减少土地财政之弊,防范经济社会风险,是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除了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外,还要着力理顺政府与企业、当前与长远的土地利益关系,在坚持和完善土地出让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土地收益获取方式,优化土地收益支出结构,促进地方政府从实体经济发展和税收中获取稳定收益,减少卖地冲动,从源头上抑制城市新区过快扩张。

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当前城市新区无序扩张,也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全、管控不力,导致地方各行其是、恶性竞争的结果。从世界范围看,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不仅不会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而且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确保生态经济安全的必要手段。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快制定国土规划,弥补顶层空间规划的缺失;从全域国土出发,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空间经济分析,明确国土空间集聚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三位一体”战略格局,确定国土重点开发轴带,拟定城市群和各级各类城市的规模布局、用地标准和开发强度,为区域发展、土地利用、城市建设、产业布局、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基础和指引。同时,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各类用地的整体管控作用,严禁随意修改规划,确保各级各类城市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为了推动城市新区加快建设,城市政府往往在土地征收、用地供应、税收征管等方面给予城市新区各种政策优惠,这导致城市新区普遍成为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薄弱环节。为此,要以城市新区为重点,加强节约集约用地顶层设计,从规划管控、标准控制、监测监管、考核评估等各方面完善制度,从扩大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覆盖范围、全面落实经营性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税收准入门槛等各方面健全机制,严禁违反国家土地政策随意出台优惠政策,形成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体系。创新用地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用地总量调控,将新增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与吸纳人口数量相挂钩、城市新区用地规模扩大与老城区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相挂钩,引导城市新区节约集约用地。

要切实维护群众土地权益。

针对城市新区征地开发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要在严格土地规划计划管控的基础上,与城市政府财力相适应,合理确定征地规模。同时,严格执行征地程序,严禁以预征等名义圈占农民土地;依法依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足额发放征地补偿费;探索建立多元化安置途径,探索农民以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和谐征地、和谐建设。

要加快形成城市新区监管合力。

针对城市新区分散管理、监管乏力的问题,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少政府对城市发展的行政推动和人为造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简化城市新区审批层次,可考虑只保留国家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并严格审批条件和论证要求,扩大公众参与;建立信息化监管网络,以土地综合监管平台为基础,实现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全覆盖、全流程监管;加大土地执法督察力度,实行专项集中整治与常态化执法相结合,严肃查处城市新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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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哲,刘学敏[EB/OL].“城市病”研究进展和评述[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1):101-108

[3] 中国城市发展网.

[4] 陶纪明.什么是“大城市病”? [EB/OL]. (2006-7-28).

[5] 郑易生,钱薏红,王世汶,等.中国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估算:1993年[J].生态经济,1997(6):6-14.

[6] 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21世纪中国水供求[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

[7] 袁东振,国外如何应对“城市病”[J].科学决策,2005(8):33-35.

[8] 张晓青.西方城市蔓延和理性增长研究综述[J].城市管理,2006,13(2):34-38.

[9] 李强,刘安国,朱华晨.西方城市蔓延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27(10):49-56.

[10] Katz, Peter. The New Urbanism: Toward an Architecture of Community[M]. New York: McGraw-Hill, Inc., 1994.

[11] Fonder, Eben. Better Not Bigger: How toTake Control of Urban Growth and Improve Your Community[M]. Vancouver: New Society Publishers, 1999.

[12] 张进.美国的城市增长管理[J].国外城市规划,2002(2):37-41.

[13] 费移山,王建国.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个世纪的追求[J].规划师,2002,18(2):88-90.

[14] 唐子来.英国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历史演进过程[J].国外城市规划,2000,16(1):10-13.

[15] 张承安.反磁力吸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城市规划学的一种新的学说[J].城市规划,1981(8):54-59.

[16] 赵尚朴.日本《土地基本法》可资借鉴[J].中国房地产,1994(1):70-71.

[17] 蔡玉梅,顾林生,李景玉,等.日本六次国土综合开发规划的演变及启示[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6):76-80.

[18] 沈悦.日本的城市化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4(1):60-64.

[19] 唐黎明.城市病根源于战略眼光的欠缺[N].社会科学报,2010-12-16.

[20] 林坚,陈霄,魏筱.我国空间规划协调问题探讨——空间规划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J].现代城市研究,2011(12):15-21.

[21] 曹银生.英国规划体系的特点与启示[J].上海城市规划,1999,9(4):31-36.

[22] 于立.规划督察:英国制度的借鉴[J].国际城市规划,2007,22(2):72-77.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Planning to Manage “Urban Disease”: The Experience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WANG Kai-yong1, YAN Bing-qiu1,2, WANG Fang1,2, GAO Xiao-lu1

(1. Key Laboratory of Region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odeling, 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CAS, Beijing 100101, China; 2. The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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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lack of vertical stratification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has lead to the unreasonable development of part of facilities, the frequently conflicts of space occupancy between underground facilities and these seriously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underground space. The paper analyzes engineering geological conditions in Ningbo,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takes light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in Ningbo as an opportunity, and then probes plane partitions and vertical stratifications of underground space in Ningbo. Based on these, put forward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delamination development model of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to make the development obey orderly, rational, favorable principle, to save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use of underground space.

关键词: 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平面分区;竖向分层

Key words: underground space;rail transit;plane partitions;vertical stratifications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102-04

0 引言

城市化进程加快,空间区域扩展的困难性,飞涨的房地价,暴涨的人口等城市问题使得地下空间的开发成为人们的共识[1]。欧洲历史悠久,其特点规模大,类型多,结构复杂的综合体;北美国家点线面方式结合地下交通构件庞大网络,综合性较高,据统计,加拿大蒙特利尔地下城拥有60多个建筑群面积达360万平方[2];亚洲以日本为典型,大力发展地下能源交通仓储设施,分层开发。国外发达国家的地下空间规划起步早,技术较成熟,相关法律法规较完善,这对我国地下空间开发有借鉴意义。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人防工程。近年来一线城市例如北京、上海、深圳地下空间规划已初具规模,上海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总量已超过1000万平米,开发深度也已向30米以下的空间挺进[3]。我国地下空间开发态势积极,但仍存在规划合理性时性不佳,开发技术落后,上下协调性差等问题,对今后城市的集约化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由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具有不可逆性,特定性,必需探究适合城市地质环境条件的地下空间开发模式。本文结合宁波市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初步提出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议和实施方案。

1 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工程地质条件 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与地质环境联系密切,受环境影响很大,应先进行地质分析。宁波位于滨海平原,地势低,深厚软土地层分布广泛,地质构造复杂。宁波平原第四纪地层发育,厚度较大,且层位较稳定,厚度从60~120m不等,从中更新世至全新世地层发育齐全。主要成因类型有河流相、河湖相及海相等,从老到新是由一套陆相堆积~海陆交替堆积~海相堆积地层组成,上部软土层厚14.1~24.6m。

1.2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2.1 工程量小、功能单一、分布散、公用性差 宁波市鄞州中心、骆驼新区、火车站等地区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仅限于建筑区域下的地下车库及战时防空所用,且部分小区中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在小区之内分隔,且仅在单独建筑物之下。公共地下停车场涉及不多,而地下通道、地下商业街更是少有涉及。现今宁波地下通及商场到发开利用较好的为海曙城隍庙区域。宁波市现有地下工程主要分布在海曙区和江东区,除人防工程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随近几年的房地产开发而建设,这些地下工程功能也比较单一,停车库占到了绝大多数,其次是建筑的设备机房,作为公建使用的仅占总面积的2%,仓储则占总面积的3.6%。

1.2.2 资金供应不足,技术不够完善导致众多后遗症。

宁波市对地下空间开发起步相对较晚,针对地下空间的规划主要从2005年开始,比建设部颁布的文件迟9年。由于国内建筑业粗放的建设模式,地下空间开发研究不足、重视程度低,国内外交流不足等情况,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的“后遗症”严重。而宁波也不例外,加之历史因素,地下空间开发几年来,宁波市出现了地面沉降,道路开裂等一系列问题。随着城市化建设规模的扩大,进程的加快,工程性地面沉降逐渐加而宁波也不例外,加之历史因素,地下空间开发几年来,宁波市出现了地面沉降,道路开裂等一系列问题。剧,市区地面沉降继续发展,沉降漏斗不断向外扩展。至2005年,江东和江北城区累计沉降量200~500mm,海曙城区累计地面沉降量为100~200mm,江东、江北沉降中心区累计沉降量大380mm。

1.2.3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缺少整体性、长远性和战略性,且实际开发建设情况与规划同步性差 尽管,2005年宁波市便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规划”。当前,对宁波市来讲,城市中心区最为缺乏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市政设施的开发。2005的规划就述内容存在明显的不足,且该项内容大部分尚未实施,规模和数量也法满足宁波城市建设和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的需求。例如根据东部新城的规划,地下空间利用包括在地下建设地铁站、公交终点站、停车场、步行网络、地下街、道路等。就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以上设施并没有与总体建设同步实施。若在后期将建筑物的地下空间相连,建立地下网络,不管是在技术还是资金方面都会出现较大的困难。

1.2.4 地下空间开发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机构条块分割,针对性法律法规缺乏 2001年11月建设部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管理的空白,仍缺乏特定的管理机构来协调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地下工程项目之间、地下工程同地表建筑物之间的矛盾。

宁波市现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地方法规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主要表现在:地下空间使用权主体不明确;对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地下空间的权属界定不明确;有关地下空间利用的地方法规体系不健全。上述权属问题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各类地下空间之间缺乏连通,影响了其整体效益和使用价值。此外,没有建设标准、技术,使工程质量问题不易杜绝,一旦出了问题无法明确责任。

2 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议

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开发的指导性文件。地下空间规划的难点是解决好即地上与地下,当前与未来,效益与环境三个关系;关键是处理好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规划不能偏离建设的需要,尤其是详细规划,应以指导地块开发实施为宗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若不考虑这些问题,将来会影响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2.1 地下空间规划的指导思想必须有明确目标 2012年宁波市提出建设智慧城市理念,打造智慧宁波。故而宁波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将智慧理念贯彻其中,同时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地下空间进行分层次、分阶段的合理开发,注重以人为本。现今地下空间开发多是后期开发,故宁波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要与城市现状结合,如利用轻轨交通将原有(新建)的地下空间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形态,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出力。

2.2 将地下空间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点线面结合综合开发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不可再生,单独另行制定的地下空间规划往往和城市的总体规划往往协调性差,合理性,效用性不高,且后期编制成本来看不经济。将地下空间开发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也有利于城市空间整体三维开发。通过平面布局与纵向布置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安排,使宁波市地下空间逐步形成以地铁为骨架,以交通节点及地下综合体为枢纽,以中心区为主体的城市地下空间系统。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对于发挥宁波市的城市聚集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2.3 加强研究与实践,进行合理预测 由于宁波市地质地貌特点特殊,且目前宁波地下空间开发的研究和实践不足,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模式还要在探索学习中形成与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深度的选择和确定直接影响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成本和效果。目前,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与规划的深度限于浅层。然而,随着城市发展,为满足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等要求,必须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规划深度做出预测和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可作为多种用途,但空间有限,特别黄金地段的,如宁波市中心区具有的商业吸引力,而基础设施建设则缺乏吸引力,应通过政策引导地下交通、市政管网系统等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层次,而与城市职能相协调的地下空间开发是中间层次,将城市功能的三维延伸入地下,改善城市环境,为城市建设扩容提供条件。

2.4 拓宽渠道,吸纳资金 由于地下空间的开发难度和工艺水平要求远比地面要高,所以地下空间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资金需求,而且也不利于在地下空间开发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因此,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资金是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除一般的政府出让地下空间地块机制外,宁波市还可以将工程建设中的BOT模式,“国”“民”合办的融资模式、“国”有“民”办的融资模式应用于地下空间开发。

2.5 明确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建设管理与使用权责

2.5.1 通过法律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 我国依法实行国有地下空间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和有期限的制度。对经营性地下空间,宁波市政府可参照地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如协议、招标、拍卖等。依法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产权登记,包括取得、转让、抵押、继承、赠予等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建成后地下空间的出售、出租,应有明确的管理办法,规范其流转。

2.5.2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机制 建议成立宁波市地下空间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可由宁波市国土、规划、法制办、人防等部门统筹规划,明确各部职责,全面考虑地下空间的相关事宜,实现系统开发。考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居多,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一套完整的人员、机构、编制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此外,还应充分利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结合,建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和监督机制,防止在土地一级市场中资源分配的“黑箱操作”,增加土地及规划管理的透明度。

2.5.3 制定《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针对地下空间投资中违背规划初衷的情况,建议将地下赋予规划相应的法律地位,作为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为此,建议宁波市应尽快制定《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主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供地方式、用地审批、使用年限、面积分摊,登记等。《办法》应明确指出,结建地下工程的使用年限相同;地上业主对其物业垂直下的地下空间有优先开发权,其他投资者有行使无害通过的权利;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面积分摊办法。

3 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方案

当前,地下空间的规划工作面临着两个任务:一是在对城市地表进行规划的同时,应重视对地下空间进行长期综合性的规划;二是对已投入大量资金所建成的地下室工程特别是相对集聚的片区应进行再开发利用规划,整合资源,以发挥应有效益和为日后提供示范性实例[4]。

根据规划,宁波市将于现在的宁波市轨道交通线网以主城区为核心,以跨三江(姚江、甬江、奉化江)、连三片(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沿三轴(商业轴、水轴、公建轴)为指导思想构成主体骨架,形成三主、三辅、六条线、双模式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地铁在交通上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实现人群行为实现的“点—点”直接快捷交通,相比地面交通更能体现直线交通优势;二是地铁交通具速度上的优势,轨道交通速度能达到80km/h[5]。轻轨交通的建设为宁波地下空间开发带来良好的契机。

宁波市应按中心联结模式进行规划建设,通过轨道交通将城市各个区域连接,将分散的地下空间串联成线,各线路的纵横交错使得地下空间进一步连成网。本文结合宁波市轻轨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考虑区块经济,人口,原有地下建筑等情况,将多核心紧凑型城市空间布局理念用到地下空间开发,形成有“点线面—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模式,坚持可持续理念发展理念。由点到线,由线到面,上下一体,实现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效益化,如图1所示。

3.1 平面分区 宁波市地处滨海平原,地势低平,属软土土质,海积软土层分布广泛,厚度不均,物理力学性质差。特殊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决定其地质环境比较脆弱,故其地下空间开发需慎重。平面分区着重考虑城市规划、轨道交通分布,人口分布和特殊地质情况。

3.1.1 城市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必须立足于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状况。宁波市规划在15年内完成以下7个地下空间开发重要节点:三区,东部新城,鄞州中心区,天一商业区,南部商务区等。外加7个次重点开发区。地面经济开发重点区域主要是东部新城,三区,鄞州中心区,北仑区片等。规划主要地下工程为地下商业街、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隐蔽工程等。近几年宁波市经济迅速发展,势头良好。2011-2012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GDP 6010.5上升到6524.7亿元,同比上涨8.5个百分点。

3.1.2 轨道交通 轨道交通像地下空间的血管,贯穿较为分散的核心区块,结合地面交通,串联各个次要分散小区块,形成点线面一体的平面布局。轨道交通综合体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实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层面中的地下交通分享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层面中的重要节点规划中占有重要地位[6]。例如:1、2交汇于东部新城,北仑片区并与4号路线于三片区汇合(两处皆配合有地下通道),3、5号线于鄞州中心区汇合并与6号线于高教园区北区及周边区域汇合等。如图2所示,利用轨道交通将各组团联系起来,发展区域尤其是轻轨交汇处,商业发达地区进行重点规划,进行规模性综合开发,如图2所示。

3.1.3 人口状况 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分析供需情况,以发挥地下空间利用效率,节约资金。其次应考虑地区产业状况,因地制宜。据最新人口统计,宁波市常住人口达596.33万人,平均人口密度达636人每平方公里,最高达11572人每平方公里,且呈增长趋势。可见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较大,也是宁波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3.2 竖向分层 竖向分层要分为浅层和深层开发,宁波市现今主要是浅层开发阶段。地下空间应用方向,结合各区域重点发展方向,进行功能互补、辅助或需求满足;结合交通人口等状况进行开发类型组合;结合地质水文状况对组合进行合理分层。在竖向分层中还应注意深度与功能的适应和构造要求。竖向上将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土地和经济的适宜性,实行最大深度的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7]。

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则要求根据平面竖向划分选择适宜的地下空间开发类型。达到地上地下空间协调。通过查阅资料,总结出地下空间开发的五种主要类型:

①地下交通设施包括地铁,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等。②地下商业娱乐文化设施包括地下商场,地下图书馆,影剧院等。③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比如地下的过街通道地下的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8]。④地下人防设施包括各类人员掩蔽工程、地下军事工程等。⑤地下生产仓储设施。不同功能形态的地下工程合理埋置深度不同,竖向如何布置很重要。宁波市竖向开发从上至下可分为以下4个层次:

综上,可将地下空间开发注意点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注意适应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开发的需求程度及资金供给状况,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合的开发模式。其次,可持续性。应关注地下工程实施建设技术问题的解决,避免或减轻项目后期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贯彻人本理念。地下工程在规划应注重以人为本、创造舒适地下活动空间与环境的原则,践行“低碳”“以人为本”理念。再者,注意谨慎性。地下空间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性,因此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慎重[9]。注意地上与地下,当前与未来,效益与环境关系,地下空间规划关键是处理好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最后,注意规范性。政府对地下空间开发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规范其审批,开发,管理流程,并加强监督。并将分散的地下工程项目于城市地下综合开发结合。

4 结语

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具有不可逆性,技术性,影响因素多等特点,且与自然环境关系密切,故而其开发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先有条件,合理规划和预测。通过轻轨结合,平面分区,竖向分层结合综合体开发模式,因地制宜的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有利于缓解城市用地紧张,环境恶化等问题,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对城市集约化、可持续发展作用重大。地下空间开发是未来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G.s.格兰尼(美),城市地下空间设计[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代朋著.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规划设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2.

[3]李春.城市地下空间分层开发模式研究[D].同济大学,2007:20-21.

[4]梁小略,席广会.城市地下工程集聚区的再开发规划和资源整合—以湛江市霞山区商贸中心片区为例[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8,04(02):215-221.

[5]徐德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选择[J].铁道工程学报,2008(02):97-99.

[6]束昱,赫磊,路姗等.城市轨道交通综合体地下空间规划理论研究[J].时代建筑,2009(05):22-26.

[7]陈志龙,伏海艳.城市地下空间布局与形态探讨[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5(02):29-30.

篇13

【关键词】城乡规划 统筹发展 问题分析

1桐庐县城乡统筹发展及城乡规划问题分析

1.1城乡统筹发展问题

(1)城乡化水平落后于工业化进程

桐庐的农村工业化和小城乡化演变方式形成了与经典工业化、城乡化不同的演变方式,由此产生了当前面临的问题,如:土地资源集约度不高、乡村环境急需整治,人口未能有效向城乡集中,城乡化水平滞后于工业化进程,产业结构偏重,现代农业的实施力度不够,环境污染的集中处理难度较大。

(2)城乡功能亟待提升

农村的工业化导致城乡各功能用地混杂,存在布局不合理现象;城乡规模偏小,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比较薄弱,存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

(3)土地资源仍然十分紧张

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与资源十分紧缺。需要各级各层面进一步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通过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加强调整、改造、挖潜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城乡风貌特色缺失

在过去的城乡建设中,由于缺乏对城乡风貌和建筑文化的研究,导致地域区别和建筑文化多样性的消失,使城乡的风貌趋于雷同,城乡和村庄面貌缺乏特色和鲜明的个性。

1.2城乡规划当前存在的问题

(1)规划理念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不够

统筹城乡、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尚未在城乡规划中全面落实。城乡规划的编制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要素的规划研究不够,影响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规划制度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重城镇轻乡村的现象还存在。规划编制往往注重城镇发展速度,忽视提升城市功能质量,效率与公平难以兼顾。

(2)城乡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欠佳

城乡规划是空间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要体现其公共政策属性,体现其前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规划研究是规划工作重要的技术支撑。我们不仅要重视城乡空间形态的规划,更要重视形态层面以外的软性规划,如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层面等。因此,更要加强规划的先导性研究和综合研究。

(3)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

城乡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规划,特别是乡村规划的前瞻性不强。编制规划仅注重远期或远景的蓝图,忽视对发展时序的合理安排,没有很好地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远景控制的关系。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如市场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激增、老龄化社会迫近、小汽车进入家庭等,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合理的应对。缺乏规划实施的经济分析,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较难适应市场经济下规划管理的需要。

(4)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不足

城乡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除了政府、专家还需公众广泛参与。目前公众参与虽已涉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民意调查、规划方案的公示和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共监督等方面,虽然《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决策机制、公众参与制度等尚未建立。

2 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几点建议

2.1加强城乡规划的前期研究

(1)深入研究“十二五”期间桐庐县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科学制订桐庐县新型城市化“十二五”发展规划。

(2)加强城市功能品质提升研究。找寻未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深入把握产业升级、城市升级的方向所在、动力所在,结合重大建设发展项目,布局城乡产业发展的重点空间,提升城乡空间品质和功能品质。

(3)加快区域空间协调规划编制工作。积极配合杭州市做好杭州大都市经济圈的各类空间规划,做好本县规划与都市圈规划的对接融合。

(4)利用杭州大都市圈轨道交通规划研究的契机,加快桐庐县轨道交通的前期研究工作,在两地空间规划中做好轻轨廊道的预留。

2.2 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2.2.1 科学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应在桐庐县域总体规划得指导下,组织编制《桐庐县城乡发展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将桐庐全域作为一个整体,整合城乡空间结构,优化布局形态,协调产业分工,明确一、二、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框定近远期城乡用地规模,明确划定城乡生态空间,维持区域可持续发展。

2.2.2 全面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全覆盖任务,积极推进乡村规划建设。一是各乡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镇(乡)域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

2.2.3 重视城市设计和城乡风貌特色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通过城市设计的手法,编制风貌特色规划,进一步优化、提升城乡形象,避免“千村一面”,统筹与突出城乡建设特色。建议组织编制《桐庐整体风貌研究》,把握桐庐风貌特色,指导城乡建设。

2.3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2.3.1、加快城乡规划队伍建设

现行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主要由乡镇政府或乡镇级国土资源所履行管理职能,这种管理以土地管理为核心,缺乏城乡规划的有效引导。建议在乡镇分设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或在现有基础上落实规划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每个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熟悉村镇规划编制管理的技术人员。负责协调规划的制定、实施和各方面的意见,从而真正实现规划管理的城乡全面覆盖。

2.3.1 拓展规划管理的手段,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规划管理人员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管理实践提升理论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论坛,开展有关规划管理调研的有奖征文活动;三是要加强学习调研。定期组织规划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规划管理队伍,向先进地区学习和交流,积累城乡统筹发展的实际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2.3.2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人才、技术支持制度

建议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人才、技术支持制度。可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杭州市区对桐庐县的人才、技术支持力度。如对规划方案的编制、评审,或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挂职锻炼、规划专家给乡镇领导和规划管理人员讲课培训、作为乡村规划发展的长期顾问等。

2.4 创新规划实施管理

2.4.1理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制

依法推进规划管理全覆盖。推进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完善规划选址管理,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布局调控。建立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体制。规划工作重点由以城市为中心,向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转变。

2.4.2创新规划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桐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城乡规划与设计水平,全面提高城乡整体建设水平,尽快提升城乡整体形象,建议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这一原则的严格执行,完善设计单位库与专家库,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审查把关。规划与设计方案一旦形成,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出具公告,向社会进行规划公示,通过向民众广泛征求意见、科学采纳建议来完善规划与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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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下建筑空间、设计、有效利用

中图分类号:TU2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当一个城市的经济水平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时,城市就有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城市扩展方式则会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和开发规模有不同的选择。对于地下空间的利用,人类己经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如用于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防灾、生产、储藏等的各种利用形式,其中用于交通是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主要目的。随着城市发展要求的不断提升及施工技术的不断完善,大型的地下综合体己经成了未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方向。众多功能不同的地下设施构筑在一起,对地下建筑空间的布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国内外地下建筑空间利用现状

地下空间是有别于传统的地上空间的,在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上有其独特的优势。比如地下空间在恒温性、恒湿性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在隔热性、遮光性、气密性等方面比地上空间更容易做到,在隐蔽性、空间性、安全性等诸多方面也远远优于地上空间。

国外在地下空间的利用上也是多方面的、广泛的,很多设施被置于地下。通过点、线、面的有机结合将城市地下空间组合起来,形成网络状结构。其中生活设施有地下住宅及复式住宅,可以节约采暖、空调费用;城市设施除地下商业街、地下铁、道路隧洞外,还有半地下式大学,即可以满足与自然比较协调及对采光的要求,还能兼顾更新城市机能及节约能源;贮藏设施除食品贮藏外,保存放射性废料的设施也在研究开发的规划之中;交通设施有道路隧洞、地下停车场等;而地下核防护设施堪称世界之最。

我国在地下空间利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在60,70年代,我国建设了一批地下工厂、早期人防工程,同时期还建造了北京、天津地下铁道。但大规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功能的需要,发达城市加快了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步伐。虽然我国在大规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上起步较晚,但预计规模和前景巨大,远超世界发达国家大城市现有的发展程度。

三、地下建筑空间有效利用的意义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于城市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受困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传统的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的空间规划己经越来越难。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不以消耗宝贵的地面空间为代价的前提下,不但为城市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提供了新的空间,还可以为城市保留极其珍贵的地面公共空间。

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利用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改善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如:节省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减少了空气污染和不必要的视觉和噪音污染;为建设低耗能、低废弃城市提高了可能性;地下结构相对稳定,不易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能改善地面景观,提高地面环境质量。

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为城市提供更好的交通和一些地表无法修建的公用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的中心区,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中广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可以建立独立的通讯和服务空间层,成为增强城市凝聚力和韧性的关键设施。相对于地表高架基础设施,地下交通空间的使用可以避免对城市社会结构的有害影响。

四、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规划体系不完善

在传统的规划体系中,地下建筑公共空间缺乏系统规划的指导,需要在地下建筑空间规划中进行重点研究。地下建筑空间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地下公共活动、地下道路交通、地下市政、民防等功能系统的关系,处理好各系统的避让和衔接,保证各系统顺利和高效运转。在地下空间的主要功能系统中,市政、道路交通以及民防均由专业部门编制专项系统规划,指导系统的建设。地下建筑空间规划系统的内容、技术要求均相对独立,城市规划主要着眼于专项系统与城市整体系统的衔接,经过长期实践,己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沟通机制和工作方法,保证专项规划的要求可以在城市规划中得到合理体现和落实。而在传统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主要针对地上空间,相关的规划内容在公共设施、绿地、景观等系统中均有反映,但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规划,使地下公共空间缺少系统性的规划指导。因此,在地下空间规划中,有必要将地下公共空间作为一个完整的功能系统进行深入的研究。

2、法律体系不健全

谈到地下建筑空间的规划就不得不提到地下空间利用权。所谓地下建筑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生活载体,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物质前提。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逐渐从地表延及地表上空,而后延至地表以下。但是由于相关空间利用立法的不完善,我国的地下空间利用处在一个貌似繁荣实则无序的紊乱状态中,具体表现在:

(1)产权关系不明确

由于现行法律未对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关系进行明确,投资者建设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后拿不到产权证,导致城市地下设施的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确,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投资者的相关权益无从保障,同时又给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规划不统一我国城市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详细的规划,各行业按照各自的发展需要自行建成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上下不协调,矛盾较多,综合效益不明显。

五、地下建筑空间的设计

地下建筑规划的根本目的是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目标,合理分配城市空间,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促使城市健康发展。当代的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将城市地上空间开发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促进城市发展。在现代城市的整体规划中,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设计己经被规划设计人员列入城市发展计划当中。即便在短期内没有具体实施的地下建筑空间工程项目,在长期规划设计中也会有地下建筑空间工程的计划方案。

由于地下建筑空间、与地面空间、上部空间在开发利用方面存在不同,所以建设城市地下空间是相当有技术含量的,规划时应遵循的大原则如下:首先,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且为生产力发展创造条件;第二,必须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三,应贯彻建设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体现出城市的艺术品位、文化素养、民俗历史。

六、结语

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利用己经成了现代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承担城市多种功能的重要场所,地下建筑空间在城市中的开发利用规模会越来越大,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在规划和开发利用地下建筑空间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详细调查、充分论证是规划和决策的重要保证。另外,我国在地下建筑空间权属的确定上还存在立法滞后的现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我国对地下建筑空间的利用和发展。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城市对地下建筑空间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努力提升我国开发利用地下建筑空间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吴良镛. 人居环境科学导论[ M ] .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