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食物安全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食物安全;管理;体系;机制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1.06.022
Reviews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XIN Li-yuan, WANG Li-juan, WANG Xiao-rong, JIA Bao-hong
(Information Institute, Tianji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Tianjin 300192,China)
Abstract: In the paper, food safety management has been researched from the following respects, the system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omeone related and public management.
Key word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echanism
食物安全关系国计民生[1]。世界各国政府都将食物安全看成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如何有效解决食物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信息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为了系统地认识国内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现状,笔者对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
1 对发达国家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机制进行分析与介绍,提出发达国家在食物安全监管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丁声俊[2]在《对食物安全信任不可掉以轻心-由欧洲疯牛病引发食物安全对话》一文中对欧洲的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而引发的欧盟食物安全管理模式的改变进行了探讨,提出构建食物安全管理模式,通过多种措施提高食物生产的优质性和安全性,消除人们对食物日益加重的信任危机问题。陈锡文[3]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美国、欧盟、德国、英国、荷兰、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泰国、巴西等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征、成功经验、教训分别进行总结,为中国食物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陈永红[4]将目前发达国家食物安全管理模式进行分类,美国模式即由多部门共同负责的类型;英国模式即成立专门的独立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加拿大模式即由农业部门负责的类型,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想。郑风田等[5]在总结美国、丹麦等国家对食物安全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将监管机构合并重组,成立单独监管机构,负责对食物安全的监管。
2 对中国食物安全部门管理职能的研究
国内学者以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理论背景对中国食品市场中的食物安全以及政府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了政府这位特殊管理者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张玉香[6]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方面以及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主要行动方面,总结了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主要经验;通过总结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经验,为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借鉴。许世卫[7]对中国食物安全发展的状况进行分析,对31个省市分不同的地区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分析了不同阶段的食物安全公共管理目标、管理手段;总结比较了经济发达地区、中等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食物安全管理做法与经验;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在外就餐浪费为例,剖析中国食物安全的管理体系,提出了当前分段监管与多头管理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判断。张晓涛等[8]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角度入手,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四项具体对策,即:一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二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三是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四是建立消费者组织、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张炜达等[9]认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经历了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全面管理、国家外部监督管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政府动态监控3个阶段,提出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主要受政府职能总体定和食品安全现状的影响。
3 对食物安全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方面
食物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食品生产者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消费者同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钟甫宁等[10]以转基因食品为研究对象,通过社会实验方式模拟真实的市场情景研究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潜在购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消费者对不同类型的食物安全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消费者行为。王瑞懂等[11]调查发现,消费者感知的转基因食品在人类健康方面的安全性越高,对转基因食品的判断和预测越积极,则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就越高。刘艳秋等[12]通过实证研究证实,政府监管、企业能力、消费者安全意识、认证机构的公正性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最关键的4个要素,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正向影响其购买意愿。
同时,食物安全信息作为影响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体现。消费者对食物的需求从过去的温饱水平,发展到对食物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优质化和个性化,需要大量的食物安全信息作为消费决策的支撑。周未[12]认为,政府政策、消费者文化程度、转基因知识的普及、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信息的获得渠道等外部因素会直接影响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认知。何坪华等[13]认为,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收入约束、认知水平以及商家对消费者的过度竞争,从需求层面上对安全信息的缺失产生影响。提出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实行疏导管理,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显示与甄别机制,建立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加强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帮助消费者提高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万珍应等[14]认为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基本途径,提出了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分析能力,提高披露信息有效覆盖面和利用率,建立以政府部门披露为主体其他各类社会监督机构为辅、资源共享和风险信息互通的有效食品安全披露体系,是解决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途径。
4 从公共治理角度对食物安全管理进行研究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食物安全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国内学者将公共管理学中有关治理的观点引入食物安全管理领域,食物安全公共管理强调的是政府如何与市场和第三部门合作,从而实现食物安全的“善治”。秦利等[15]认为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都有可能在治理食品安全时失败,提出将政府、食品生产企业、第三部门等组织间互动协调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并构建了新型的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高玮[16]从公共治理的视角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原则,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中利益相关者的全作参与模式,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如何加强自主监管机制、公民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有序有效参与,以及如何加强国际合作等5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重塑。
5 简要评述
关于食物安全管理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管理与技术是两大关键因素[2]。完善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食物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长远和现实意义。现阶段中国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管模式,与“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管理目标,还需要学者们继续予以探索与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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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万珍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反应行为的调查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8(7):95-96.
2016年10月10日,上海第一个“分享冰箱”在上海长寿社区启动运营。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报告称,全球每年浪费的粮食达13亿吨,约占世界粮食产量的三分之一,年粮食浪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 500亿美元[1]。在?@样的背景下,“分享冰箱”的出现,促进了节约粮食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分享冰箱”是一种公益慈善形式,是“食物银行”的一种新发展,具体是指,任何个人、群体或组织均可将食物放进该冰箱,以供有需要的人群免费拿取。“食物银行”近年来在亚太也有创新和发展,如台湾地区形成的公共、私营和第三方协同运作模式、澳门特别行政区“短期食物补助计划”形成的政府与NGO合作新范式等。
Gidron、Kramer和Salamon等人在2000年提出了政府与第三方之间的合作互动范式(Model of Government-Third Sector Relations),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范式分为政府主导(Government-Dominant Model)、双元(Dual Model )、合作(Collaborative Model)和第三方主导(Third-Se-
ctor- Dominant Model )四种模式[2]。目前国内运行较为成熟的“食物银行”均基本可以认定为第三方(非营利组织)主要运营模式,这种模式下,“食物银行”的整体运营完全依靠第三方自身力量,有较大的自主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捐赠食品的准入标准不一、捐赠食品在流转各阶段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食品捐赠的管理制度混乱等问题。在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对于捐赠食品的安全监管和质量保障,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以法为据。以下是对我国以“食物银行”为主要模式下,上述食品捐赠法律风险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一、食品捐赠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捐赠方面,我国出台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在捐赠主体、捐赠程序和捐赠物资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但食品作为特殊商品,这些法律的条文则未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和规制,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立法活动。食品捐赠行为不同于食品经营行为,排除捐赠主体扩大知名度等因素的考量,捐赠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利他行为,因此反观《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154则条文中,均未就食品捐赠的安全保障进行特别规制。
毋庸置疑,在食品安全范畴内《食品安全法》作为基本法,是可以就食品捐赠行为进行适用的,如第4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之安全总负责的原则,第5-8条规定的政府责任范围,第14-17条规定的风险监测制度等。①同样,在公益捐赠范畴内,《公益事业捐赠法》亦可适用。而关键是这些制度与食品捐赠活动对接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1.明确捐赠食品准入标准
捐赠食品也是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所有要求,捐赠的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颁布的该类食品的质量标准,捐赠食品与市面上流通销售的食品不得有双重标准。如,捐赠的食品标签必须清晰明确,不得捐赠三无食品或过保食品;捐赠的食品必须与市面上销售的该类食品包装相同;生产或经营性企业捐赠食品的数量和频率应进行限制;不得捐赠还处在试验期或开发期的未批准销售的食品;自制食品必须标注成分与用餐期限等。
2.落实登记注册与奖惩机制
落实和完善登记制度,对捐赠者、捐赠食品名目、捐赠数量、捐赠时间、受赠者、受赠食品名目、受赠数量以及受赠时间等问题进行逐个登记,确保进入捐赠流转环节的食品有源可溯、问题捐赠有责可究、相关责任有人可查。一方面,通过登记制度实现了良好的捐赠食品的流转记录,为后期的监管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鉴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①完善的登记制度也从一定层面打击了投机者,减少投机性捐赠、“盈利”性捐赠。
同时,还要实现《食品安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中的法律责任与食品捐赠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的法律责任进行对接。首先,要区分和明确在食品捐赠各个环节中,第三方机构(食品捐赠活动主办者)、捐赠者、受赠者和监管方(政府)的权责边界。其次,要明确捐赠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及违反该标准后的法律责任,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捐赠者,按规定进行表彰或优惠,对捐赠不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或违规捐赠的捐赠者,按规定进行处罚或入罪。如,食品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捐赠,那么应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将购进的食品进行捐赠,未尽相关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食品捐赠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分野
1.政府――扶持者与监管者角色并存下的法律责任
“食物银行”作为一种公益慈善,不能以公益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普及为理由而存在国家责任的缺位。此外,我国大陆地区的非营利组织比较具有“亦官亦民”的色彩,与政府部门有高度的联系[3]。在这样的境况下,更应明确第三方机构与政府的权责边界,政府的监管者、统筹者和协调者角色应被树立,同时还要扮演好扶持者和发展者的角色。
通过研究澳门“食物银行”的发展模式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各自提供的服务外,澳门政府还逐步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途径,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服务行业参与公共服务提供[4]。这种“政府―社会”的二元模式值得内陆行业学习和借鉴,一方面,通过这种形式扩大了公益慈善的规模和惠及面;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行政权的膨胀,并降低了行政成本。与此同时,还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政府与作为第三方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统筹、监管和具体运营两个维度进行区分。微观上,政府应在“食物银行”的运营、食品捐赠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上,成为法律实施效果的有力监督者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者;宏观上,政府应对食品捐赠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资金投入、扶持计划进行统筹,并监督上述内容的有效落实。
2.“食物银行”组织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虽然“食物银行”组织方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但也会进行食品仓储、运输等行为,在这些过程中,组织方同样应该严格按照食品GMP、SSOP以及HACCP的基本要求进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食品接触表面的卫生、有效防止交叉污染、防止外来污染物、参与人的健康状况以及昆虫与鼠类的扑灭和控制,还包括对食物包装、标签的完整性、过保与否的形式检查等。
若组织方在履行上述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形式。
吊销登记。根据我国《慈善法》第10条的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在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吊销登记。②
降级降誉。相关部门可设定一套信誉体系和标准,并发展第三方对“食物银行”组织方的定期评估,对针对发现的关于“食物银行”组织方的违规操作、恶意欺骗、谋取私利或勾结串通等行为,结合评估结果,对“食物银行”组织方进行降级降誉、予以公示披露甚至吊销证照的处罚。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连接捐赠者和受赠者的纽带,以及政府监管的最直接对象,“食物银行”组织方应当承担类似“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下的连带责任。
3.捐赠者与受赠者――食品捐赠不同阶段的责任界分
捐赠者是“食物银行”食物储备的来源,受赠者是“食物银行”的直接受益方。食品捐赠的整个流程中,捐赠者与受赠者都在不同阶段成为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在捐赠食品从捐赠者手中转移到“食物银行”储备,直至被受赠者获取之前,捐赠者是该食品的食品安全?任主体,对其质量与安全负责,此时“食物银行”组织方承担连带责任,蒙受不利益的一方可向二者中的任一请求赔偿,其中赔偿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过错方追偿。自捐赠食品进入受赠者手中,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则转移至受赠者,但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非来自受赠者,此时“食物银行”组织方同样承担与上述相同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动物源性食品;存在问题;对策;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123-02
一、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是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
2.饲料原料受到化学性污染。饲料饲草中的农药残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主要包括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等。农药残毒是指在环境和食品中、饲料中残留的农药对人和动物所引起的毒效应,包括农药本身以及它的衍生物、代谢产物、降解产物以及它在环境、食品、饲料中的其他反应产物的毒性。食品、饲料中如果存在农药残留物,可随食品、饲料进入人、畜机体,危害人体健康和降低家畜的生产性能。
3.饲料发生霉变或受到微生物污染。饲料霉变或受到污染直接影响动物健康、间接影响人类安全。引起饲料霉变的霉菌主要有黄曲霉菌、赭曲霉菌、禾谷镰刀菌、扩展青霉菌等,它在生长繁殖过程中能产生大量毒素,危害动物正常的繁殖与健康。人通过食用残留霉菌毒素的肉乳蛋等畜产品而引发霉菌病。黄曲霉素B1对人类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食入极少量即可致癌。饲料污染还可能有其他致病性细菌(如链球菌、沙门氏菌)及病毒和寄生虫等。很多病源微生物可以通过排泄物、水、空气等污染饲料,这些污染饲料进入动物体内后通过其产品转移给人类。
4.微量元素添加过量引起重金属污染和中毒。饲料中添加一定量铜、有机砷制剂有助于动物的生长。但在现实饲料生产销售过程中,一些不法生产及经销商,为达到快速生长效果,谋求市场空间及高额利润,大剂量使用这些微量元素。加上广大养殖农户文化水平低,科学养殖意识不强,只知道使用配合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效果好、效益高,就盲目使用大量的微量元素,却不知饲料中过量添加的微量元素,积聚在动物体内,通过其产品传递给人类而影响人体健康。
5.滥用兽药或过量使用兽药添加剂造成药物残留。在疾病治疗过程中,不按规定剂量、范围、配伍和停药期使用兽药,过多过滥的使用兽药。部分个体兽医从业人员,不管遇到什么疾病,都大剂量使用青霉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等抗菌药,甚至使用激素类药物。这样不仅不利于动物疾病的治疗,而且导致动物产生耐药性和动物产品中的药物高残留。另外,在饲料中添加药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也是造成药物残留超标的重要原因。
6.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现象仍然存在。虽然农业部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一系列的规定,但个别养殖业主或饲料生产商,为了追求非法利润,私自添加违禁药物,从而导致违禁药物残留在动物产品内,经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动物疫病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带来的更大威胁
据统计全球已知道的300多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其中有100多种为人畜共患病,如,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疯牛病、旋毛虫病等可直接侵害人体。即使动物所固有的非人畜共患病,如猪瘟、鸡新城疫等虽不直接感染人,但其分解的毒素也会引起人的食物中毒。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求暴利,把患有疾病的畜禽私自宰杀后上市销售,这不仅危害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
1.动物源性食品加工过程中污染引起的安全问题。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在畜禽饲养过程中表现十分突出,而且在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由于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不达标,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二次污染也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工场地条件不能达标。目前中国很大一部分地区的屠宰场由于规模小,受场地设施设备的限制,屠宰、贮藏等条件欠佳,加工后的废弃物、污水、粪便等不能及时处理造成二次污染;二是运输条件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用专门的冷藏运输工具,如敞开式运输不仅污染了环境,同时可能受到外界不洁环境的污染,也可能因气温条件影响发生肉品腐败变质;三是动物源性食品掺杂使假现象突出,如注水肉、加工病害畜禽、公母猪肉冒充商品猪肉等在各地屡禁不止。
2.检测手段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动物产品常规检疫主要靠感观和普通光学显微镜检查,设备十分简陋,开展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检测手段和仪器设备就更加匮乏,目前多数县级机构不完全具备检测条件。各级政府对畜产品安全检测的经费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开展。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不配套,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基础设备薄弱、手段落后、人员不足,加之饲料、兽药生产厂家众多,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三、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对策和措施
1.广泛宣传,提高对畜产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应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社会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兽药饲料生产者、养殖者和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全民的认识提高了,才能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只有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才能筑牢畜产品质量安全屏障。
2.健全法制,完善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解决畜产品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健全和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规范动物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3.完善机制,加强畜产品安全体系标准化建设。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的畜产品安全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大力推广建设ISO9001安全管理体系。兽药生产企业大力推行GMP标准,兽药经营实行GSP连锁经营模式。同时应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及认证工作,积极推行畜禽标准化养殖,保障生产无公害动物源性食品。
4.严格管理,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加强对畜产品生产过程及畜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动物源性食品从养殖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即对饲料、兽药、环境、水源和肉品等动物食品各环节进行控制。相关部门应完善市场管理办法,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畜产品监控检测网络体系。为了保证网络体系的有效运行,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保证专项资金供给及技术人员的配备,并不断完善手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化验室,并逐步建立药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室,对畜禽及其产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测工作,对重金属、药物、饲料添加剂超过规定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经销户进行严厉打击。
5.加强监控,切实搞好动物养殖环节的疫病防治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要坚持“预防为主”,抓实动物基础免疫。重点抓好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完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二要改变动物养殖方式,推行健康养殖。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治、环境控制、监督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6.强化治理,确保畜产品的屠宰加工质量。《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推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杜绝私屠乱宰,另一方面要对辖区屠宰场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做到规模适度,技术先进,以利动物产品安全生产和加工。
7.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流通领域监管,对动物防疫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对入场屠宰的动物必须搞好产地检疫证明的验证回收和宰前检疫工作,屠宰后严格把好检疫关,做到“一猪三章二证”才能出场。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同时还应加强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从源头上控制违禁药物和微量元素、添加剂的超标使用,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8.充实队伍,为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监管保驾护航。畜产品安全监管必须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去实现。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建立一支技术精湛、依法行政的执法队伍,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夯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关键词 疾病控制;生物安全;人员;管理;资金;制度建设
实验室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危害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监测以及有关公共卫生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但在生物安全管理上仍有较多问题存在,尤其是基层实验室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人为因素
进行高危致病性病原菌实验时,实验人员往往在清洁区穿好各种防护装备,进入实验区,但常在实验中途因准备不充分需要离开实验室取器材或书籍,这一过程常嫌麻烦不脱防护装备,直接在清洁区、办公场所间穿梭,而造成污染。
部分实验员生物安全意识淡薄,从事有潜在危害的检测样品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防护和废弃物处理,甚至让非实验室人员进入,使可能出现的暴露风险增大。
不正确的实验操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实验员在处理标本时,不使用生物安全柜,或使用后不进行处理、消毒,感染的废弃物不按照规定严格消毒、灭菌就直接打包,送到焚烧炉烧毁,使运送废弃物的车辆、人员以及转运过程中存在由于包装材料破损而引起传染物扩散。
制度不全、管理疲软
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管理体制是提高生物危害防护意识的关键。当前,一些实验室(菌)种管理制度不健全,菌种在购买、入库、使用、存储、销毁整个过程信息缺失,存放地点也很随意,一方面使菌种的质量受影响,另一方面这些危险因素也使由实验室流出菌毒种的危险加大。
同样,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也让人关注,不按照处理制度,对实验废水不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的废弃物不进行分装消毒、灭菌、再焚毁,而且在转运过程中要记录缺失,一旦发生污染,无法做到追根溯源。
SARS过后,我国正式了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并在2008年进行了改版,增加了6个强制性条款,各级疾控均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查制定了生物安全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了实验室准入制度,生物安全培训制度等,但基层单位受多种因素限制,如何落实仍是问题。
硬件建设
国内城市普遍缺水,保证实验室用水长期困扰有关领导。同时对实验室建设时,还要考虑到实验用水排入下水时不能有回流,以免造成污染,这与生活污水相反。电力供应不间断也十分必要,应设计两套电路,避免实验途中断电。
综上所述,疾控中心实验室检验内容广泛,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多,管理上内容复杂,要做好生物安全工作,就要从人员、管理和硬件建设3个方面同时人手,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职业暴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首先强化实验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开展定期培训,对国家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知晓。必要时可以采取考试的形式,奖励笔试和实际操作优胜者,使每个工作人员形成清晰的生物安全标准操作模式,通过这种强化学习,可以有效提高在病原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并有助于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关键词: 无线局域网;安全;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N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2)0310149-01
0 引言
在当前形势下,因为无线局域网存在着移动性强、网速快、方便组网、成本低、快捷方便等各种各样的优点,所以,自从无线局域网产生开始,它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无线局域网能够有效延伸和补充传统的有线局域网的不足。然而,无线局域网在技术上面临着一些棘手的安全问题,可能会造成无线局域网用户数据的破坏、篡改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无线局域网的正常使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安全问题阻碍了无线局域网的进一步推广。所以,有必要提出解决无线局域网安全问题的几点措施。
1 解决无线局域网安全问题的几点措施
1.1 科学安装配置无线局域网设备
必须合理设定无线局域网的电磁波覆盖范围,科学设定无线访问点(Access Point,AP)的安放位置,防止出现超出物理管辖范围的情况,真正将无线局域网窃听者阻止在门外。与此同时,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查看无线访问点日志,对于日志数据进行认真地分析和归纳,从而及时发现无线局域网攻击者。另外,科学安装配置无线局域网防火墙,从而能够将众多的非法用户的可疑数据包拦截掉,将通过Internet的攻击进行隔离。同时,科学安装配置入侵检测工具,从而对于非法用户进行定期扫描搜索。
1.2 加强访问控制机制
服务集标识符(Service Set Identifier,SSID)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口令,如果将无线访问点定义成向外广播它的服务集标识符,那么,无线局域网的安全性就不能够得到保障。基于此,必须对于不相同的无线接入点设置不相同的服务集标识符,同时,要求只有无线工作站出示正确的服务集标识符,才能够接入无线局域网。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对于不同使用者的访问进行有效的限制,从而使访问无线局域网的安全性得到大幅度的增强。
1.3 建立无线局域网安全机制
建立无线局域网安全机制,要建立健全无线局域网使用的安全制度,定期对无线局域网进行安全检查。在安装无线局域网之后,无线局域网人员必须告知用户有关无线局域网安全的服务等级协议或政策,并且,必须指定一定的负责人,让他们定期检查各级组织网络上的欺骗性或未知接入点。与此同时,对于接入点上的默认的管理密码和服务集标识符进行更改,采取动态密钥或者是定期配置密钥更新,避免攻击者利用默认的密码和默认的服务集标识符进行入侵,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降低攻击者访问无线局域网的概率。
1.4 在无线局域网中隐藏服务集标识符并且避免服务集标识符广播
在无线局域网中,服务集标识符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口令,服务集标识符提供一个最底层的接入控制。一个服务集标识符是一个无线局域网子系统内通用的网络名称,可以为无线局域网子系统内的逻辑段进行服务。必须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无线网卡与无线路由器之间才可以实现连接的建立。这是由于服务集标识符自身不具备安全性,必须隐藏服务集标识符。
另外,在无线局域网中,服务集标识符广播是路由设备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功能,打开服务集标识符广播的无线局域网的路由能够自动向其有效范围内的无线局域网客户端广播其自身的服务集标识符的值,无线局域网客户端接收到服务集标识符的值之后,就会立即接入无线局域网。在现阶段,无线局域网设置相同的服务集标识符就会导致黑客的入侵。所以,一定要将服务集标识符广播的功能禁止。
1.5 在无线局域网中利用虚拟专用网络(VPN)技术
要更好地解决无线局域网安全问题,虚拟专用网络技术的应用这一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是非常具有可行性的。所谓虚拟专用网络,也就是在一个公共IP网络平台上采用隧道以及加密技术来切实来实现专用数据的网络安全性。虚拟专用网络方案已经在计算机互联网远程用户的安全接入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在不可信的网络上提供一条安全、专用的通道或者隧道。各种隧道协议,包括点对点的PPTP/L2TP隧道协议和第三层IPsec隧道协议都可以与标准的、集中的认证协议一起使用。与此同时,在不可信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接入上,虚拟专用网络技术的应用能够使无线局域网的安全性能得到极大的改进和提高。虽然无线访问点能够被定义成无WEP机制的开放式接入,然而,无线接入网络被虚拟专用网络服务器和内部网络隔离出来。虚拟专用网络服务器能够提供网络的认征和加密,这是和WEP机制和MAC地址过滤接入有所区别的,虚拟专用网络方案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灵活性,能够进行不断的更新、扩充和升级,能够在大规模的无线局域网中得到应用。在很多的无线局域网中,虚拟专用网络能够实现对于从计算机到虚拟专用网络网关的整个链路的加密,在计算机到无线访问点之间的无线局域网部分也是被加密的。另外,虚拟专用网络连接能够采取各种各样的验证方式来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密码、证书和智能卡等,能够有效保障无线局域网安全。
2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相对于传统的有线局域网来说,无线局域网在具备一定优势的同时,由于其信道的开放性,也是非常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问题的威胁的。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需要不断根据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结合各种用户的需求,合理选择无线设备,合理设置无线软件,不断探索解决无线局域网安全问题的更多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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