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5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一)账务处理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交换形式是以物易物,它是企业之间的一种互惠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按“非货币易”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流转税处理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根据上述规定,交换日甲方应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
乙方应做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开发产品――房屋(账面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
同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借:开发产品――房屋
贷: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
(三)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易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而税法则规定应在相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和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应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成本。双方应进行如下所得税处理:
甲方取得该项目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高于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转让所得,反之,确认为当期损失;乙方分出该项目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低于其接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的部分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反之,计入当期损失。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一)账务处理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收债权换取建筑物,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以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抵偿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债务。虽然该项交换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债务重组中修改债务条件的有关规定,但可比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首先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然后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固定资产,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或减去补价,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流转税处理
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156号文和《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应按核定的营业额分别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甲方:
1.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应将合同约定的租金在租赁期间内平均分摊计入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
借:其他业务支出――土地使用权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
其他应交款
2.租赁到期日取得建筑物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应收账款
乙方:
1.承租期间,应将合同约定的租金在租赁期间内平均分摊计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承租费
贷:应付账款
2.将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账户)
3.完工时结转至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到期日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归还甲方
(1)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2)按《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计提应缴纳的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
(3)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并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固定资产和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借:应付账款
营业外支出(或贷:资本公积)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所得税处理
一、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22号文中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建议一般纳税人在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然后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交纳增值税时不再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而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如此调整更符合36号文有关转让金融商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二、“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核算内容存在交叉
“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如果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则二者核算内容存在交叉。建议此种情况下二者选择其一,且不得改变,以免财务核算发生混乱。
一、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
(一) 会计账户设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最常设的科目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额”“待认证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核算科目,更多地体现在过渡性上,可视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二)二级明细账设置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年初未抵扣数”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又新增加“待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在本规定出台之前,有“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现按照规定统一为“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具体如表(1)所示。
借方二级明细科目根据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特别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内容和分类,对进项税额进一步细分。其别要注意待抵扣进项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具体用于核算:
(1)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本次营改增,购入不动产分两年抵扣,40%的部分进入本科目核算,在满12个月后转出至进项税科目。
(3)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当期已经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票,笔者认为,不应该在本科目核算。因为会与上述两种情况混淆,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不符。应在“应交增值税――待认证增值税额”科目核算此项金额。如表(2)所示。
贷方科目中单独设置“简易计税”细目,既能满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满足简易计征应交增值税核算要求,两者明细科目不可混用。
如表(3)所示,本科目下单列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简易计税的细目设置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决定。
二、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简单计税方法项目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可能同时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式,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应区别对待。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发票内容,应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期末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这个科目。这样即可分别核算两种计税方式,又能与纳税申报表相匹配。
(二)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1.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通过新的税务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票面的销项税额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能开具差额征税发票的业务。(1)房地产企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价税合计1 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房屋对应的符合扣除条件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
计算过程:销售额=1 000÷(1+11%)=900.9 (万元)销项税额(未扣除项目)=900.9×11%=99.1 (万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 000-200)÷(1+11%)×11%=79.28 (万元)
销项税额抵减=99.1-79.28=19.82 (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9.82
一、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现状和弊端
1.《会计基础》[2]在讲述应交税费这个科目的结构之后,直接讲述在交纳增值税的企业,该账号借方还应记录企业采购材料向供应单位支付的进项税额,贷方还应记录销售商品时向购货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讲述,对于刚接触财经专业的学生来讲,就显得比较抽象空洞,什么叫销项税额?什么叫进项税额?为什么购买材料是向供应单位支付增值税而不是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支付呢?
2.《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讲述分散在资产、负债、收入等章节中,在讲述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时,损失库存商品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是库存商品,为什么一个记进项税额转出,一个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未讲述增值税之前,学生碰到上述问题确实理解不清。
3.《税法》则从法律角度讲述了增值税的概念、九个构成要素、计算以及申报。文字描述了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从税理角度讲述,比较抽象,有计算没有账务处理,有理论没案例,与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脱节,学生理解不深刻,学起来也枯燥无味。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应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税内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编排
1.《会计基础》简单讲述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销售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销售方增值税叫销项税额,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方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额,同一个企业,有销项税额,也有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会计基础只需要简单了解增值税,简单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构就可以了。
2.《财务会计》强调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传统的《财务会计》教材是按模块设计的,先资产后负债再所有者权益,项目化教学后讲解增值税要更加详细、深入,而且应将应交增值税的内容即负债的内容放在资产前面讲述,这样,购买存货,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以及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在建工程领用产品的账务处理就不会有疑问了,另外教材内容还应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讲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其采购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无论在发票账单上是否单独列明,一律记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销售货物或提供免税业务应纳增值税率为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分录就为: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销售产品,分录就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应不限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文字表述,应增加每种明细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另外,还应着重讲述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中,还应补充运杂费的计税,具体顺序如下:①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税率一般为17%,部分为13%,营改增后运费税率为11%。例:青山工厂从湘江工厂采购甲材料1000公斤、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运费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该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原来的分录为:借:材料采购21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贷:银行存款2540。
运杂费实行新的计税后,分录应为:借:材料采购2180.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9.82,贷:银行存款2540,进项税额340元再加上运杂费的进项税额19.82元应该为359.82元,计入采购成本的运杂费金额为200-19.82=180.18元。②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某企业采购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为10万元,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则分录为:借:原材料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00000。③购入货物增值税不予抵扣的各项目,教科书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不写明,则学生对此印象不深刻。因此,应详细并分二步处理不予抵扣的项目。第一步,对于购入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记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如购入发放职工福利物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第二步,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等到这部分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则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承担者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借:待处理财务损溢,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在产品、库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产成本的比重转出税金的金额。如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领用生产用材料)。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销售应税产品,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额为含税价,则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出产品的销售收入。⑤视同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在教科书中未提及,但在讲述固定资产构建时,又有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的例题,为方便理解,应补充此项内容。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了这些账务处理后既方便了学生的应试能力,同时为后续的税法学习打下了基础。
3.《税法》教材的内容主要从课税要素来设计的,税法教材内容偏理论,内容生涩难懂,在征税范围中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应补充账务处理,增值税计算中,销项税额的计算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应补充案例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的计算中,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中应补充账务处理,出口退税要更加详细一点,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账务处理还要有练习题。同时报税的时候要增加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操作,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装订,增值税的报税等等。这样就将原来散在财务会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税法的理论联系起来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学习了新知识又复习了老账务处理。相当于对增值税的一个系统总结。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对策
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方式的转变
(一)核算方式变化。1、以往缴纳营业税时,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税率和计税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二手房交易等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对于按照11%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商一般纳税人,在计算销售房地产增值税额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此外,开发成本占比较大的建安成本也纳入进项税抵扣。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应该属于价外税,也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总额度中划去一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营业收入将会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营改增之后购买的商品以及获得的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税额抵扣办法进行相应抵扣,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成本将会得到一定的降低。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不用缴纳营业税,企业的营业税额也将大幅度降低。最终,依据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税额的变化最终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将会减少。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指标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营能力的影响。企业的运营能力指的是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和所带来的效益。一般而言,衡量企业的运营能力指标包括: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率、企业存货周转率、企业总资产周转率,这些周转率背后的产出所对应的是企业的营业收入。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之后,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的存货、企业的总资产将会大幅度的减少,因而可以得出,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能力是降低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值得是企业获利的能力。一般而言,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这些收益率的背后产出的是企业的净利润以及利润总额。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之后,企业的总的利润以及净利润也将会大幅度减少,而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减少小于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的减少,因而可以得出,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提高的。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指的是企业偿还企业短期债务以及长期债务的能力,是企业实力衡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而言,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这些比率背后的产出是企业的总负债以及企业的流动负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流动负债以及总负债的减少小于流动资产以及总资产的减少,因而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有所提高的。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将要面临的账务难题
(一)账务处理难度将会增加。营改增政策内容规定,只有符合管理规范,账务清晰的企业才能进行准确的申报纳税,这种方式的改变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财务人员面临新旧制度的变化,后续工作的衔接,政策的变化使得财务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因此在任务衔接上出现某些方面的难题。加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政策改变的理解、相关业务的处理以及税收的申报等难以做到步调一致,因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上带来一定的风险,影响企业的收益。二是之前的营业税制度是对企业的营业额进行直接征税,会计内容相对较为简单,核算方式也较为简易,容易看懂。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采用抵扣的核算方式,企业所缴纳的纳税额等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会计核算内容增多,核算起来较为复杂,相比之前的营业税处理难度加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管理。营改增所带来的改变不只是核算方式上的转变,同时带来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等方面一系列的问题。发票历来都是企业财务关注的重点,营改增的实施,更加重视发票的管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周期长、项目内容纷繁复杂的特点,项目的立项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取得、前期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交付等六大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由于不同的业务部么进行承办。这些业务部门在营改增之后大多数是第一次接触业务上的转变,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不是特别熟悉,这就给业务人员带来诸多工作上的不便。营改增规定增值税的发票必须在180天内认证完毕,这无疑给没有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的重中之重,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
四、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账务处理的对策
为应对“营改增”带来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发票风险进一步加大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积极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加强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政策、账务处理和账务核算业务等都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这也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面临的问题。针对于此,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引导企业财会人员积极学习相关的税收知识,具体包括:增值税概念、原理、计算方式、纳税环节、申报环节等,确保财务人员在改革之后可以进行熟练的业务处理。除此之外核算工作也得做好,企业应该监督财务人员积极做好核算工作,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效率。
(二)制定和完善企业相关财税制度。营改增之后使得企业的财务核算方式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于企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财税制度来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制度内容应该包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采购环节、开发环节、纳税环节以及销售环节等进行严密控制,尽量规避上述环节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三)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慎重选择供应商。营改增规定纳税企业所纳的增值税额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所得,若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凭证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规范:一是切实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时取得收集好相关可以抵扣的发票,例如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发票意识、慎重合理选择供应商。二是加强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证,避免超期无法进行认证,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结语
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针举措,关乎着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积极响国家的政策,财务人员需做好企业的账务工作,确保企业取得最大的收益。(作者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妹柔,陈金婷.“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5,24: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