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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有关食品安全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有关食品安全的建议

篇1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引导;沟通

[中图分类号]TS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8-0037-02

食品行业是一个复杂的、多领域的系统,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按照系统论的理解,应该由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舆论、行业协会等各方面交叉作用、共同管理,才能更好地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1 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主导者应完善自身监管

1.1 改革政府机构并加快职能转型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还是多头管理却都管不好,更重要的是缺乏一个类似于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机构,因此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刻不容缓,该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积极协调其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最重要的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环节上努力与国际接轨,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此标准严格检测食品安全。

1.2 规范监管执法机关的行为

由于政府的公共性特征,制定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衡量所制定政策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唯一标准就是所制定政策是否反映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景。政策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其关键在于政策的执行,那么明确执行主体的角色和职责,规范执行者的行为就成为重中之重,无论是何种情况,其最终目的都是朝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倡导的服务型政府,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依法行政,一个有效的政府其前提条件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其监管执法机关更应依法行政,按法律原则办事,有法必依。同时在法治的基础上兼顾德治,相辅相成,使政府获得更多公民的信任,其服务才能被公众所接受,其权威才能在公众中树立。

1.3 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

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没有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再好的组织机构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基础性建设不可或缺,包括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就要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要对新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要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要充分认识因内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2 政府以引导者的角色加强对企业的指导

众所周知,食品是由食品生产商加工制造的,那么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商就有着必然的重要联系,毕竟只有生产商生产出质量合格的食品才能从最基本上保障食品安全。所以在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食品生产商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企业同样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是关键的一个环节。那么产品提供方的作用是如何来体现的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动与政府沟通,互相交流信息,既可以从政府了解相关政策,同样也可以向政府传递行业信息,以积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委员会,通过行业内部的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以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与管理,提高企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三是重视与以消费者为代表的第三方的信息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完善食品行业的内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时刻考虑为消费者服务,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企业来说,产品质量是其生存的关键,信誉同样也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基础,一个企业好的口碑表现在能够而且必须生产有质量安全保证的产品,这就要通过加强企业伦理建设来实现。企业不能为了纯粹的经济利益而蒙蔽了双眼,忘记了自己的根本职责,而拿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开玩笑。制度法律自然有关系,但起决定因素的还是企业的伦理道德。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我国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条文,但食品安全事件还是层出不穷,除监管力度不大之外,也有企业方面道德缺失的因素,笔者认为:政府监管固然重要,但从产品质量的源头――企业抓起却又显得更为必要,企业伦理道德的培养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安全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各企业之间应树立起企业诚信、保证生产出质量合格的食品。各级行业协会也要建立专门的行业规范,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一旦有某些企业不遵守,就要对其惩罚,既对其他企业是个警示,同时也可以保证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政府来说,应对企业加以适当的引导,帮助企业提升其商业道德。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多,不仅是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更是维护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价值的重要力量。因此,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无论是对企业、对消费者还是对社会都是一种责任的体现,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如何提高企业的道德观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从伦理道德层面来看,政府应大力开展德育教育,在整个食品行业内部形成良好的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提供优质的食品;同时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技术水平,将食品生产企业的伦理道德水准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评判的一个指标,进而加强企业自身伦理道德观念的培养;对诚实守信、产品质量过关的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其成为行业内的榜样。第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以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比如在税收方面就可以将税收和食品安全挂钩等,也可以将企业的商业道德等写入法律条文,以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企业素质。商业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就在于将其纳入规范,以便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食品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3 增进政府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

以消费者为代表的第三方是与食品安全关系最直接的群体,食品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由于负的内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很难从市场上获取产品的全部信息,因此对于某些劣质商品也就无从辨别,自然就处于商品交易的弱势群体,个人权益受到悄无声息的伤害。这种由于内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不能自己解决,从而出现市场失灵,所以消费者应在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和帮助的同时,加强自身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权益保护组织,变被动为主动,找到适合自己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为食品安全监管贡献自己的力量。

3.1 加强与消费者的交流

由政府引导,开展有关环保知识的学术讲座,并定期举办有关食品安全的市民论坛,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食品安全,参与到食品安全管理中来。对广大市民进行相关的知识教育,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我国,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很缺乏,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后,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方式来消极接受。这既对自己不负责任,同时也间接地助长了一些不法企业、奸商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的危害食品安全。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最终受益者,提高维权意识、树立质量意识是自己必须了解甚至掌握的一项基础知识,对于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一旦发现,绝不手软,应马上与生产企业交涉,若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案,那么就找相关部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维护权益这方面,政府自然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有赖于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完善,让消费者能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行为有法可依,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3.2 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要实现它,必须首先要通过法律的确认,政府通过对消费者意识的培养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来真正地体现为人民服务,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在消费中如何提升自己的保护意识,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在购买食品时,应对销售方进行必要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食品。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说明使用,以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若出现质量问题,联系商家提出索赔要求,或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②提升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总是相辅相成、互相依赖的。每一个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应多考虑他人的利益,为共同利益的实现做出贡献,这是每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的。③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对消费者进行指导,比如给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并以现实案例来加深印象,使消费者能切实体会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宣传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政策,使广大消费者能真真正正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管理中来,扩大他们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同时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在整个食品行业营造出一种大家都和食品安全相关、都对食品安全负责的良好环境,促进食品行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群.食品安全及现行管理方式之探讨[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8(4).

[2]董文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缺失与对策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2(26).

篇2

近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发现,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为131229)在发生2例药品不良反应,患者用药后出现寒战、发热等症状。2014年11月,该企业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为131228和131229)曾在广西和河南出现多起药品不良反应。总局已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召回问题批次药品,彻底查清原因,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批次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再次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表明产品并未全部召回。该企业未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5年2月3日书面报告总局,称该企业已基本完成药品召回工作,并请求总局启动对该企业恢复生产的检查。事实表明,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企业召回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尽到查清产品质量问题原因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责任。

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令企业对涉事产品的流向彻底排查、一追到底.确保问题产品全部召回,并予以监督销毁;鉴于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多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大风险监控范围,对该企业2013年10月1日之后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该企业承担,如还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报告并全面停止该产品的使用;同时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彻查药品质量问题原因,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在此之前,企业继续停产整顿。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单位做好召回工作,一经发现本地区有销售涉事批次药品,应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山西

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跌打丸的通知

近日,总局通告,通报了在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抽验中,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丸(批号为:20130102、20121004)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苏丹红I和苏丹红Ⅳ。

请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通告要求,监督企业立即召回涉事批次的所有上市药品,查清流向,确保召回到位,并予以监督销毁;暂停涉事品种的生产,在未查清原因、彻底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如发现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存在非法染色、掺假问题,要追根溯源,直至追查到违法源头;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嫌违法生产的通知

近日,总局通告,通报了在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抽验中,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红石药业有限公司和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关节炎片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松香酸;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丸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松香酸。

吉林省多家企业、多个品种、多个批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有一定的区域聚集性。尤其是长春市、通化市分别集中了百余家药品生产企业,产品雷同,竞争激烈,近年连续发生多起质量事件,提示可能存在潜在的区域性风险。

请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按照通告要求,监督上述企业立即召回涉事批次的所有上市药品,查清流向,确保召回到位,并予以监督销毁;暂停涉事品种的生产,在未查清原因、彻底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如发现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存在非法染色、掺假问题,要追根溯源,直至追查到违法源头;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同时,请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市、通化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顿,重点检查原材料购进、是否按照处方工艺生产、产品的检验放行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严厉查处,相关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风湿关节炎片的通知

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 安全监管 防患未然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7-0199-01

在提倡绿色食品、健康食品的今天,有些食品还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大大增加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担忧。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然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为此,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等问题作了一些思考,并且提出了几点关于确保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品种丰富、数量充足、供给有余。但在满足食品数量需求的同时,质量却存在着严重不足。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危及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令人防不胜防,新技术影响食品品质,环境恶化导致农牧渔产品受到污染,以及境外食品安全等问题都可能影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根据笔者搜集的资料显示,中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类:(1)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危害最严重的是重金属、化学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多环芳烃类、亚硝基化合物等污染物,滥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促进剂、动物激素等污染,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器具和设备造成的污染。(2)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微生物污染是指微生物污染、寄生虫及其虫卵污染、生物毒素污染、昆虫等生物污染、细菌及其毒素、真菌及其毒素和病毒性污染等。(3)放射性污染。食品可以吸附或吸收外来放射性核素。

二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既然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呢?

第一,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故意制假贩假,不注重食品质量;有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是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内容,因为他们只在乎价格是否便宜,很少考虑其他因素;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

第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相对较高,农村牧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较低、自我保护能力低下,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者有生存空间。

第三,监管职能分散,职责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

第四,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监管工作到位难。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一些检测设备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另外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一,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了解防止食品污染,不仅仅是为了减少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其对人体造成危害。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度,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积极实施GMP和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从食品的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措施。

第三,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制定、颁发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容许量标准。

第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止食品污染的工作。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禽畜肉品检疫工作,农业部门积极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有关企业要积极治理工业“三废”,保护环境,防止污染食品。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对知假贩假危害人民健康的人,要绳之以法,绝不能姑息。

总之,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另外,只有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作者简介:李洪峰,郑州大学护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卫生法、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73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正在由传统的行政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了法律基础。事实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既是公民权利的体现,也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治建设的需要。尽管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权利,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且缺乏具体操作性,所以这些参与权利在当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践中往往被忽视,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因此,明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性质及内容,并在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中突出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公众制度性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概念、主体及内容

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近现代西方民主治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公众参与权是指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公共领域的治理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主要涉及到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整个法律过程和领域。因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是指我国法律所赋予的公众享有的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过程进行监督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实体性权利,也包括为了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各种程序性权利。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各种权利不仅是我国食品风险治理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本质上是一种保障性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社会公众主要是指除了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方社会监督力量,包括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第三方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消费者、专家学者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内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其中,新闻媒体是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主体;消费者不仅是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主体,同时也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主体;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非政府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检测机构则是一种体现诚信公正的中间力量。因此,上述这些代表第三方力量的个人和组织构成了公众参与的主体,同时也是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主体。总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单一监管资源上的不足,解决食品安全的市场失灵问题,还能减少政府的寻租腐败行为,克服政府失灵,符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变革的价值取向。

从权利内容的角度来说,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权利表现在很多方面。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进程来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的参与权包括食品安全的立法参与权、执法参与权和司法参与权等。立法参与是公众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划计划的制定中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献言献策等方面的权利。执法参与是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主要表现在对食品安全违法的举报、投诉或曝光,以及参与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司法参与主要是公众参与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权利。总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达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举报权、投诉权和曝光权,以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审理的诉讼权等方面。

二、我国食品安全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权的具体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建议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这是公众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权利的来源和基本类型。

其次,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并对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第三方机构、消费者、专家学者等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方式和途径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第9条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权。第10条对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信息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和投诉权等权利内容。第23条规定了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官产学界互动、政民合作共治以及信息交流沟通等内容,是对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第28条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经过由各方面的专家、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对草案进行审查,这体现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建议权、表达权和决策参与权。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证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信息知情权。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这体现了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的保护。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对政府部门应该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总之,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

此外,2014年新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尤其是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明确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第15条则规定了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37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立法参与权、监督检查权、建议权和协助消费者参与诉讼的权利等。

最后,新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诉讼权作了相关规定。例如,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众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事件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此外,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诉讼一种简易方式,有利于降低公众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公众的权利保护。总之,上述公益诉讼和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诉讼权。

(二)公众参与权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对公众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到,尽管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为辅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体系,但是有关公众参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了操作性,甚至有些方面缺乏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往往流于形式,造成了权利被架空的尴尬局面。总的来说,有关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权利在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

在实体性权利方面,对于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对信息公开做了一定规定,但是它们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渠道规定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欠缺,由此造成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依据不足,消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对于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尽管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并不统一,而且相关规定比较抽象,难以调动公众举报的热情和积极性,尤其是缺少对于举报的反馈机制等规定,造成了公众的参与乏力,影响了公众举报的效果实现。对于公众的诉讼权,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有关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将公民个人或消费者个人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同时,对于哪些“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些都可能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阻碍。

在程序性权利方面,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程序性权利规定有很多不足。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然而该条规定几乎是对《宪法》第41条规定的重复,没有做任何具体细化规定,明显缺乏现实操作性,不利于公民批评监督权的具体落实。公众程序性参与权利的缺乏往往造成实体权利实现过程的混乱和困难,这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表现较为突出,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

三、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效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公众立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立法进程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公众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立法参与权主要表现在信息知情权和建议权等方面。一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公众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立法参与权实现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公众在食品安全信息获得方面的弱势地位,因此,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范围使用否定式例举方式,即只列举不能公开信息的范围,同时确定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应该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和信息通报制度,这样就能及时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当然,只有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检测、舆情甄别、公众诉求表达、信息及反馈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安排建立起来,公众才能从政府及企业的公开信息中获取有用资料,提高立法参与的能力和效率。另一方面,改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制定的方式保护公众的表达权和建议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公众通过参加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方式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听证和征求意见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所以,应该完善相关听证和征求意见的法律规定,建议成立一个包括生产者、消费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多主体组成的食品安全立法咨询委员会参与到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各个环节中,并增加相关法律规则保证听证意见和公众意见的法律效力,使其能真正反映公众的利益诉求。此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对公众提出的建议积极回应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一定的建议通告和评论程序,对公众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及时反馈。

(二)公众执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公众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执法参与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举报权、投诉权、监督权等方面,具体表现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对政府管理部门和食品企业行为的监督以及参与政府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众举报和投诉的法律制度。便捷投诉举报途径及降低投诉举报成本和风险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刚颁布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多种举报方式,但是没有将手机短信、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公众号等便捷方式包括在内,应该适时补充增加。对于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应该制定类似于美国《吹哨法案》的举报人保护法加以全面保护。此外,应该在现有举报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奖励额度,充分调动公众投诉举报的积极性。二是完善公众组织性参与执法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应该明确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等公众团体和组织应当保持最大限度的自治和中立性,同时赋予这些团体和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权利并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向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监督等方面。三是健全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新闻媒体监督的广泛性和快速性有利于发挥公众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和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新闻媒体报道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同时还要明确新闻媒体报道的方式和内容等方面。四是健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部门执法过程的法律制度。公众通过参与政府部门的联合执法有利于形成治理合力提高食品安全的治理效率,因此,应该探索公众参与式联合执法机制,鼓励公众包括消费者个人和相关团体或组织等参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这种体验式参与执法有利于公众了解执法过程,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监督执法活动,是公众执法参与权的重要体现。

(三)公众司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有效的司法救济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后保障,也是公众司法参与权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是当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但是我国目前还没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众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尽管我国新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又对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样就极大的限制了公众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为了突破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规定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将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扩展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就能充分保障公众的司法参与权。第二,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改变公众在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困难和弱势地位,减轻公众的举证责任压力。第三,完善当前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并从相关赔偿金额里拿出一定比例费用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奖励,或通过减免或降低原告公益诉讼费用等制度规定激发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热情。此外,完善现有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减轻消费者参与诉讼的各种等负担,促进食品安全公众司法参与权救济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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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校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1.1.1学校对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据了解,目前高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重点放在防火、防电、防化学危险品、防止交通事故、防溺水以及防震减灾、管制刀具等方面,而对学生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少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见有真章,校园内几乎听不到也看不到关于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学生对食品的安全意识有多高,对食品的安全理念是否正确,在生活中是否能自觉有效地预防不必要的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应该去关注的问题,更应该落到实处。

1.1.2校内外摊贩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令人堪忧。

据调查,高校学生在校外街边小摊就餐的人数数不胜数。比如大学新校区校门口经常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烧烤类和油炸类食品为主,学生及社会人士对其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一无所知。对于烧烤类食品,尤其是肉类在烧烤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苯并芘,人们如果经常食用被苯并芘污染的烧烤类食品,致癌物质会在体内蓄积,有诱发胃癌、肠癌的危险。美国一家研究中心的报告说,吃一个烤鸡腿就等同于吸60支烟的毒性。常吃烧烤的女性,患乳腺癌的危险性要比不爱吃烧烤食品的女性高出2倍。因此,为了让学生远离此类食品的危害,我们需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1.1.3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设计了“食品安全知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以大学学生为调查对象,从大学新老校区随机抽取了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在大学新校区校内外就餐的个别学生做了现场采访。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理念、食品安全常识、食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方面。问卷调查及现场采访结果表明:大学绝大多数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部分学生根本就不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在日常饮食生活当中,几乎很少考虑过某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已知某些食品如烧烤类含有苯并芘、腌制类食品含有亚硝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依然经不起该类食品特有的“色、香、味”的诱惑,忍不住要去吃。采访中,居然有学生透露,每天一到吃饭时间就想到校外吃油炸类或烧烤类食品。比如,问卷调查中问题之一:当学生在已知烧烤类食品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苯并芘的情况下,选择偶尔吃的人数达到68%,选择不吃的人数仅占到28%,还有4%的学生竟然选择常吃。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1.2高校学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高校缺乏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宣传工作,未能使食品安全知识在校园内得到广泛的普及,致使学生在饮食安全问题上成为“盲人”和“瞎子”。因此,为了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及认知性以及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学生切身利益,促进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校园内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高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对策

2.1在校园内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各校可根据校园内现有的宣传设施如:LED显示屏、校园内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内容可涉及以下方面:①食品安全的定义以及食品质量主要有哪几项基本要求;②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如何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③如何预防食品中毒,突发性食品中毒应如何进行急救;④常见的饮食误区有哪些;⑤如何鉴别食品的真假及品质的优劣;⑥食品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哪些;⑦食品安全烹饪;⑧保健(功能)食品与药品的区别;⑨常用食品安全选购、食用与保存方法;⑩食品安全的消费保护措施等。另外,可有效利用早、中、晚校园之声广播将每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校园内进行选择性宣传。通过上述途径可有效加强师生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学生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

2.2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校内外熟悉或精通食品安全常识的专业老师或专家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专题讲座。就2.1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知识做深入浅出的讲解。为了使讲解的内容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穿插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动画或动漫或播放近年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视频。通过开展诸如此类的食品安全常识系列讲座,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强学生对自己生活当中的饮食安全意识,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3开设食品安全教育交叉课

为使学生全面系统的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建议各高校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跟食品安全有关的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如:《食品安全与卫生》、《食品营养与安全》、《食品营养与人体健康》等课程。这样,一方面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兴趣或爱好自主选课,使得学生自主选课的空间及知识面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学生通过该类课程的学习,可以对跟食品安全及营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个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有助于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进而保护自身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2.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结合上述食品安全知识讲座、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等的开设,建议各高校以“学生社团活动”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组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对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取得好成绩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表彰及奖励。这样,一方面可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起到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可有效了解学生对食品安全常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

2.5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无论是校园外还是校园内,食品安全隐患将始终威胁着学生的健康及生命。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内的学生食堂及校园周边的餐饮店的食品、饭菜、食用油的来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是否经过消毒、清洗干净以及炊具、用具用后是否做到洗净、保持清洁等方面进行不定期地抽查,以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害。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及餐饮店在校园内进行通告,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面临的饮食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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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林老师在班上举行了一次讨论会,要大家就食品安全问题发表看法。

讨论会开始了,有的同学介绍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的同学讲到了不注重食品安全的严重后果,有的同学提供了阻止那些黑心厂商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办法,还有的同学提出了全面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潘若?同学坚定地说:“现在有些人道德品质简直越来越差了,为了自己赚钱,连这种

缺德的事情也能干得出来。必须用法律来管住这些坏人,严格立法,严肃执法!”

李文婧同学谨慎地说:“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呀,我们家购买食品都是挑选价钱贵一些的,这样才放心嘛!”

戈雯昕同学焦虑地说:“如果再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那后果可就严重了!你想,如果连人吃的东西都不能信任,那么人与人之间还存在信任吗?一个没有信任和道德的社会将是充满罪恶的社会!没有道德底线,就没有正义与罪恶的区别,那时会有多么可怕呀!”

我也严肃地说:“珍爱生命,应当从食品安全做起。让我们争做食品安全的小卫兵,宣传食品安全,发现问题就赶快拨打投诉电话或报警电话,及时阻止那些黑心厂商的不法行为。” 我还提出了全面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条建议:第一,和食品有关的厂商要提高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心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生产、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第二,政府要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立法和司法部门要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并对那些图谋不轨者进行严厉打击;第三,老百姓家家户户都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鉴别能力,不买、不吃有毒有害食品。

…………

林老师高兴地说:“大家谈得非常好,我们可以写下来,让更多人了解我们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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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蒙古国;食品安全;政策

一、引言

当前,蒙古国已经快速从计划经济转变为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从食品的产业链上看,蒙古国的食品安全在粮食供应、食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等环节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蒙古国食品监察机构根据现有的分析和监测能力给出的关于食品安全的现状指出国内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些积极变化正在发生,例如,蒙古国在过去几年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同时对小食品企业进行了技术改进,以减少其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

二、蒙古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贮存引发的安全问题

目前,蒙古国和100多个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虽然大部分进出口的产品都在集装箱里,并接受检查。但是有大量的从事食品进口的商人,由于货品数量较少,导致要检查其货品的难度大大增加,甚至是不可能对其进行检查。此外,自1990年以来,大量的外贸商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成本,拒绝将食品集中到集装箱里进行销售和储存,这就增加了检查和检测进口食品安全的难度。为此,蒙古国大力发展本国食品产业,当前蒙古国正努力提高自己食品行业技术水平,包括先进的包装技术、标签技术。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

1995年至2005年间,蒙古国政府已制定了若干有关营养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并采取一定措施来规范食品领域。如1999年蒙古国议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案,同年国家标准化办公室通过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蒙古国的适用。2000年,蒙古国总统还颁布了一项法令,来系统的规范食品安全领域。包括三部分构成,1、建立食品安全和保障的行政管理的统一架构。2.针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网络建立需求,成立国家参考实验室。3.在食品行业引入HACCP 和 GMP。在该法令的框架之下,蒙古国政府制定和批准了一项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08年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全力支持。

(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职责不协调

当前蒙古国总共有5个部委领导的约6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不同方面。一方面存在着机构冗杂,各机构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不能从整个流程上保障国内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由于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对各个部门的工作缺乏直接的监管,从而不能有效的保障各个部门工作的有效性。

三、改善蒙古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领域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联动。为了很好的消除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将那些分散到不同部门的相关主体联合起来,共同作用,才能取得战略上的成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因为如此,建议设立一个国家层面的特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评估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监测国家食品安全状况。新部门应建立在现有的机构基础之上,并根据承担这一任务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水平,建议这样的国家食品安全部门应当在食品和农业部的支持下建立的。

(二)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建立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基本法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国内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律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三)重振乳制品和肉类正规市场

在乳制品上,尽管国内生产的奶粉产量很高,但是仅有约7%奶粉是通过正规行业进行生产的。城市地区的大多数的奶粉是依靠进口的。二城市消费乳类产品的卫生条件、加工原料奶及乳制品的质量,是值得商榷的。为了恢复乳制品子行业,政府在1999年推出了“白色革命”的计划,但由于财力和人力资源条件的限制进展缓慢,收效甚微。自2004年以来,在与农业部、日本政府和粮农组织的项目的协助下,蒙古国产业振兴政策已在aimags和乌兰巴托两个最大的城市实施。这一行动的第一个成果是,过去两年牛奶收集和处理增加了三倍非常。

和乳制品类似,在国内生产的肉,只有3%是由正规企业业进行生产加工的。肉类消费最多的城市地区的肉,很多都不具备合格的卫生条件,这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下。目前,蒙古国肉类行业的特征是:过时的,低效率的技术和设备大量使用,从而导致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整个肉类产业链都是低水平的。肉类价格在最近几年急剧增涨。肉子行业的恢复将对食品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它会增加产肉量,减少草场积压,改善肉类消费在城市地区食品安全,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扩大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就业机会和收入。

(四)加强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

食品安全是一个多维度的领域,需要的是国家层面上的综合的国家政策。这样的政策应该是所有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农业,金融,教育,医疗,供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以及社会福利。这应该配合国家政策对公共卫生,食品供应,安全和营养的国家行动计划和行动对儿童的发展和保护的国家计划。 (作者单位: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谷氨酰胺合成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初步调查报告多个聚类指标3。

[2]Government of Mongolia-FAO project “Increasing the Supply of Dairy Products to Urban Centres by Reducing Post-Harvest Losses and Re-stocking” 2005.

[3]“蒙古-粮农组织电子政务项目of the increasing of Dairy Products to城市中心供电模式和减少采后losses - 2005年stocking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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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重要性;监督管理体系;借鉴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命健康,进而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从单纯的吃饱饭上升到重视食品的安全、营养和健康。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入手,探讨欧盟的监管体系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30多起。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浙江63名婴儿饮用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后出现肾结石,2010年发生的“地沟油”、“一滴香”、“植物奶油”、“假冒五常香米”,2011年“瘦肉精”、“染色馒头”、“硫磺姜”等等。

人生存下去的基础是食物,但我国的百姓刚刚能吃饱就出现了如此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监管,二是企业自身的管理。

从政府方面来看,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我国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规定》是在2010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法律的警示性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多个部门交叉监管,但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且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常常是媒体先行,政府事后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肇事者的行为。政府在农村市场的监管十分薄弱也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企业方面来看,我国除了几个大企业集团外,大都是小企业,常常存在资金不足,生产条件落后,技术不先进,设备不齐全等问题,小企业大多以追求丰厚利益为优先,缺乏诚信意识,职业道德不强,所以常常出现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假使假,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产品。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简介

自1996年英国发生疯牛病以来,欧盟出现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1999年达到一个高峰,最令世界震惊的便是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事件。在整个欧洲经济中,欧盟的农业、食品和饮料行业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然而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欧盟的消费国对欧盟食品的安全程度十分担忧,为了挽救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欧盟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改革。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台经历了从绿皮书到白皮书再到基本法这三个阶段,1996年英国爆发疯牛病,这个事件大大削弱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为此,1997年颁布了《食品安全绿皮书》,但绿皮书与各个成员国的食品法规相比,共同体层面的食品法规存在着基本原则和职责要求不明确的问题,对此欧洲议会强烈要求对立法框架进行改进,于是在2000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实现欧盟最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后欧盟又在白皮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2002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食品通用法》。整个欧盟的立法体系成一个“伞状”,覆盖所有食品或食品某一方面的横向立法及针对某项产品或是适用于某一食品的纵向立法构成了这个伞状体系,完善了法律保障体系。

其次是食品安全组织机构。现今,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它是依据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建立的,保证每个国家“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链的安全。欧盟食品安全局和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是不同的,虽然欧盟不能行使国家,但食品安全局没有规章制度的限制,可以控制整条食物链。欧盟食品安全局责任十分广泛,主要负责向欧盟的决策机构对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独立的科学的意见,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意见并提供民众所有的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等,同时还担负快速报警责任,发生食品安全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来对危机提出科学的建议,欧盟食品安全局还要保证公开一切有关公众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食品安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管机构体系大致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因为职能交叉出现监管盲区,导致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来解决多部门共同执法的分散化和冲突的局面。

第二,建立危机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多是发生在食品安全事故或媒体曝光之后,政府才进入补救或管理,而且缺乏预先保障消费者食品健康的制度,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通过风险评估来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保障公众对食品状况的知情权,危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也是实现整个食物链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在突发事件和危机状况时能迅速采取措施的保障。

第三,增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如今我国法律的警示性不高,对违法者的行为处罚较轻,法律是保护食品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政府在监管中要监管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及时发现、纠正、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对于违法者除了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同时也应受到行政及刑事制裁。

第四,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式监管。这是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食品安全的重点不仅仅是对最终产品的检测,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是监控的重点,食品行业在整个食品链中必须应用良好的操作规范,以此来控制诸多的潜在食品安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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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法律制度

一、三鹿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根本问题

2008年9月三鹿事件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产生巨大的冲击,是整个奶制品行业的巨大波动。首先,三鹿事件了使民族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损害对象无疑是弱势群体中的消费者,而严重的更是儿童。其次,影响了企业产品安全度的诚信度,包括企业内部的产品之间的诚信、纵向、横向的行业地域诚信,并导致了行业的重新洗牌。其三,损害了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品牌。试问,连婴幼儿这些小生命都不在意的企业家究竟良心何在?其五,充分暴露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巨大漏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严重缺失。

一直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的家常便饭,成为我们最为敏感的话题新闻。比如说关于地沟油、劣质奶粉、劣质豆制品、泡椒凤爪、瘦肉精、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摞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每每在各个节日加强了执法的力度。但令人费解的是,打击了这么多时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能说懈怠,但劣质食品依然屡禁不止,人们依然在在购买市场上的食品时提心吊胆。

食品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现状,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远远不足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出现,这些影响人类生命健康的毒瘤依然在人们生活中扩散。以下是笔者提出的几点对加强食品安全的建议。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若干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2、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挺多,但惩罚的力度却不够。例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非法所得是否真实就不得而知了,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部门众多,职责不清等问题。食品监管部门有十几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粮管、物价、药品食品监督、酒类专卖、烟草专卖、盐业、农业、畜牧、出入境检疫等。一旦出了事故,似乎与所有部门都有关,又似乎谁都没有直接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应该互相衔接,环环紧扣,层层落实。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的结果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进一步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咨询、投诉、举报是监管部门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

4、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

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接轨的程度很低,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我们应该从我国食品标准的国情出发,参照遵循国际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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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

建立健全我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4. 依靠科学,处置有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村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果断处置,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管理、加工、包装、流通、储存、消费等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需要和形势需要,设立新街镇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5个职能小组。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

1.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日常事务的开展和5个职能小组的协调安排。

2. 抢救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3. 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排险救援器材、设备、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4. 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 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严格控制有害渠道,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隐患监测与事故报告

(一)隐患监测

各村、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收集、掌握食品安全的有关动态信息。(二)事故报告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 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政府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事故通报与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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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阜阳劣质奶粉,从双汇瘦肉精到地沟油,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了国人的心,也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现象。因此,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与治理,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以所在的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两级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犯罪特点、剖析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对当前形势下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强化食品安全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立法背景

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大了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对民生问题的重点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的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卫生标准”到“安全标准”,既是刑法罪名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又是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定义为食品强制性执行标准,并在第20条中详细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的7种具体情形和1种兜底情况。可见,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较之食品卫生标准,更加全面丰富,克服了卫生标准的许多弊端。

再次,修改前的刑法143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内涵较窄,仅包括因“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从而足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而在现实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却是多方面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弥补了刑法的这一疏漏,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标准加以统一规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体系,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可见,食品安全的范围比食品卫生广泛,还包括了食品质量和食品营养等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结合司法实践,则多体现在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条核心条款的案件中。

笔者通过对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它们集中表现出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1.农村地区发案多,私人作坊问题突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均开设有私人作坊,其中有6件设在偏僻的农户家中,这些隐蔽于农户家中的私人作坊规模小,易转移,流动性较大,执法部门不易发现且难管难查。

2.食品初加工环节发案多,浸泡熏制类手法突出。上述9件案件中,有6件是发生在收购原材料之后进行食品初加工的环节,占比达66.67%。而从作案手法上看,直接加工浸泡的有5件,熏制保鲜的有4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5.56%和44.44%,手法比较集中。

3.涉案问题食品数量多,滥用添加剂问题突出。上述9件案件均涉及被告人在加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剂量,滥用焦亚硫酸钠、食用硫磺等食品添加剂,致使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同时涉及的问题食品数量巨大,可能给更广范围食用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直接损害或留下长期的风险隐患。如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该被告人在生产18吨麻油榨菜丝和全形榨菜过程中,添加过量的焦亚硫酸钠和苯甲酸钠,致使成品榨菜中焦亚硫酸钠(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含量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8倍。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屡禁不止。仔细分析这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其多次发生并非偶然现象,这其实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部分不法生产、经营者不择手段追求问题食品背后的低廉成本和巨大利润固然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屡打不止的首要原因,但笔者认为,有三类因素对当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是制造者必要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从犯罪主体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除了贪图低廉的加工成本、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观因素外,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也是导致此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因素。他们往往仅懂得在加工食品时使用添加剂可保鲜和增添卖相,却对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使用标准、方法知之甚少,在进行食品加工时又缺乏专人的技术性指导,全凭个人经验和手感随意操作,很容易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是收购方专业检测技术手段的缺乏。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对初加工后的问题食品通常会联系买家进行收购,或者销往外地、送货上门。而收购方中仅有极少数大型生产厂家会进行专业的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其余绝大多数的收购者受厂家规模、技术手段等限制,往往是直接将食品进行再次加工后就投入市场,未能严把质量关卡。

三是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的缺失。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虽然有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众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但因组织和管理体系的原因,尚未形成统一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缺乏对食品生产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督,从而给少数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几点建议

综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种种原因,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出现并非一个孤立现象,而是与我们目前的特殊大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须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加大执法监督,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行为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因为当前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存在弊端而造成的。一些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为由,心存侥幸心理,不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致使法律形同虚设。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监管各方更是相互推诿,导致问责极为困难。《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统一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追究罪责。因此应经常性地开展责任和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尤其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增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同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应重视挖掘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的职侦部门立案查处,决不姑息。

(二)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动机制

公检法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注重深挖有毒有害食品源头,积极铲除制作销售窝点,排除各项干扰,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决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尤其加强对查处食品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便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三是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合作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四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特点,查找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完善。

(三)明确使用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剂量的规范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在我国,食品添加剂超标是引起多数食品安全事件的元凶,备受各界关注。笔者认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若以不造成伤害作为判断标准,会将某些介于有害和无害之间尚有争议的食品添加剂排除在外,范围太过狭窄。因此建议应该以不能证明其无害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无法证明其无害就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应统一使用标准,明确规定其在各类食品中添加的最大使用剂量,为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提供依据,有利于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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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救济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黄厚圆、 李治芳,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 夜市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与法律结合起来,我们称之为“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就夜市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而言,主要有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和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由于夜市一般不会发生大型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从我们小组成员的调查走访看也确实是这个情况,因此笔者在此不再对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作介绍。

(一)开封夜市食品安全现状

(二)开封夜市食品安全分析

1.经营者经营方面。由于夜市是小本经营,经营者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尽量减少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因此出现防尘设施不健全,餐具未经消毒,猪肉上撒添加剂冒充羊肉串卖等现象。

2.消费者心理方面。我们小组通过对“当你吃到有问题的食物后的态度如何?”这个问题调查统计发现有60%的消费者自认倒霉,不会去维权。

由于夜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小额分散型”的,消费者的损失一般都比较小,受损害的消费者可能有很多但却比较分散。这类案件中虽然受害人根据实体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但是基于理性人的经济成本分析,一般没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利用消费者的放任心里,夜市的摊主就有可能毫无风险的获得较大利益,这显然不利于规范夜市摊主经营,更有害于开封“千年夜市升级改造工程”。

3.行政主体执法方面。我们通过调查统计发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环保局等部门未做过实质性的检查,只有城管、管委会偶尔进行突击检查,效果也并不明显。我们总结出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直接导致追究行政责任的困难,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最终都不会承担责任。第二,工商等部门的作息时间和夜市市场经济的作息时间不一致,导致夜市摊贩的经营行为游离于有关部门的巡查监管之外。

二、夜市食品安全的法律救济途径及其不足

通过调查统计发现,98%夜市中的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会选择诉讼解决解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消费者救济途径的比较分析

夜市中的经营者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消费者享有的是民事权益。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的合同责任(或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消费者和夜市中的食品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但针对夜市食品安全消费而言,损害赔偿其实并不经常出现。摊主顶多是采取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

在食品尚未造成销售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之前,消费者只能依据和销售者的买卖合同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食品已经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后,就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了合同债权而产生的;而侵权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而产生的。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如果食品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以过错为原则,因此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就需要对过错、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方面进行举证,显然,这对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要求非常高。

但是,如果消费者选择以侵权行为进行救济那结果就大不相同。首先,侵权责任不要求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就食品安全侵权而言,原告可以是食品买卖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表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以无过错为原则。即消费者因食品安全受到侵害无需证明侵权方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是在食用食品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二)公益诉讼救济模式分析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解决群体纠纷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但代表人诉讼实施权的获得需要被代表人的授权,主要是“登记”和“推选”,然而夜市中的消费者是不愿意为了微不足道的小利益专程去法院登记的,最终导致该制度很少被应用。此外,2015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做了具体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且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是非常有利于消费者民事权益的保护的,但是由于夜市中的消费者大多是小额纠纷,因此很多消费者不会选择诉讼,即使提起诉讼也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导致相关法律规定被闲置。 (三)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之不足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食品造成损害后果条件下,夜市中的消费者选择侵权责任进行法律救济对自己最为有利。但在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前提下就只能选择违约责任就行救济了。夜市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导致许多受害者不会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很少被适用,同时非讼制度也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夜市消费者实际的“权利真空”。

三、健全夜市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机制

改善夜市的食品安全环境需要消费者,经营者和行政主体的共同努力,如何充分调动三方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机制。

(一)健全夜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制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做了原则性规定,把具体管理办法交给省级人大立法,这可能导致夜市食品环境的恶化。有学者指出:“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到现在,各省对对小作坊的立法并不积极,五年来仅有三分之一的省的立法,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漏洞。”因此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应该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做出更加具体的规范,例如,准入门槛、最低食品安全标准、监管主体、纠纷解决主体等。而省级人大则只能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

此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将加大对市场监管主体不作为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和九十六条。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应当”二字体现了强制性,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官员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可能影响自身政绩考核。此外当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时法院不仅可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还可以对其进行拘留,这也促使着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对于行政主体执法与夜市食品经营时间冲突问题,我们认为杭州上城区推行夜市错时监管制值得借鉴。具体做法是联合区卫办、食安办、城管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夜市巡查联合执法队。主要检查三方面内容:一、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等各种执照,二、是否建立规范的食品台账索证索票制度,三、现场抽查看是否能马上查到进货记录、进货凭证。建议这部分内容可以由河南省人大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前提下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处理好各主管部门的权限职责,同时对于相关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严格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处理。

(二)健全夜市食品安全诉讼模式

诉讼模式机制方面,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可以借鉴,美国的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很多,按照是否进行公力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商业促进局、消费者建议小组、或仲裁等解决消费争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这方面的工作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来做。司法救济方面是建立小额法庭解决消费争议。这点与我国的简易程序颇为相似,但是随着受损害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小额诉讼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因此美国建立了集体诉讼制度。它不仅节省了诉讼开支,而且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分开审理可能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就夜市的食品消费者而言意义更大,它有利于消费者积极的行使权利。

就开封市而言,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屡遭侵犯,一方面是因为夜市摊主的违法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笔者认为可以先按照美国的做法设立一个小额法庭,将来时机成熟在开展集团诉讼,因为不像代表人诉讼,集团松松不要求全体利害关系人的特别授权。这样既能惩戒夜市摊主的非法经营行为,又能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二者良性互动,改善开封夜市的食品经营环境。

(三)健全夜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主要是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本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现实是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在某种意义上确是“官办的社会团体”。从我们的调查上看确实是这样,开封市的消费者协会和开封市工商局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开封市工商局的副局长是消协的主任。在这种情况下消协只是工商局的附庸,其就没有什么独立性而言,也就很难发挥它应有的社会监督职能。笔者建议由消协中分离出一个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夜市的食品卫生安全,这个分支机构应当保持其独立性,经费可由国家专门拨款而独立于地方的工商部门。然后由分支机构招聘夜市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后处理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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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不安全因素;食品安全法制保障

一、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因素

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无论是加工食品还是农畜产品,从生产、加工、包装、流通到消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使食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威胁人类健康。导致食品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直接威胁到我国的食品安全。导致食品不安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食品自身的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

许多食品生产商、经营者贪图利益、道德沦丧,在食品中添加了大量食品添加剂。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大头宝宝到“三鹿奶粉事件”下的结石婴儿,从蛋黄里的苏丹红到猪肉中的瘦肉精,从辽宁的“毒豆芽”到上海的染色馒头,这些事件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让人触目惊心。此外,食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食品生产者为了降低食品生产成本,获得高额利润,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降低食品生产含量,使得食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如有些奶粉生产商在奶粉加工过程中掺入大量的代用品,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足,实质上已不是奶粉,对人体危害极大。

(二)农畜产品种植和养殖过程中的污染

首先,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动植物激素等导致了蔬菜水果化肥品残留物过多,这就影响了食品的安全性。此外,这一过程还可能受到来自大气、土壤、水的污染而导致的间接污染。倘若是使用不合格的农药、有害饲料添加剂或是操作上的不规范(如农药施用时间不合理),则还会导致附加的不安全因素。

(三)假冒伪劣产品

近些年来,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区域性、集团性的制假销售越来越突出,从过去的单兵作战发展为大规模的生产,涉及的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制假销售现象不仅对知名厂家产生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类健康,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可是在获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看新闻媒体和相互转告得知的,政府的信息披露总是在沸沸扬扬的传言后姗姗来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作用。

(二)多头监管,职责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它只可能监管重大的突发事件, 而地方和日常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由各职能部门承担。由于立法机构、岗位职责、工作重点、监管手段各不相同,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多头分管,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在调查中,消费者认为,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执行力较差,没有承担起应尽的职责。

(三)食品安全检测和管理技术相对落后

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可是就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水平来说,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较低,而且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较多,布局分散,食品安全检测很难覆盖到全部食品生产领域和地区。此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也导致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基本措施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力依据。就目前而言,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无法满足现阶段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实施细则,现有已经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法规要及时修正和调整,空白和漏洞要及时填补,这样才能使各部门有法可依。同时对于执法机关来说,要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一些违法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一方面,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因此,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就需要贯彻在各个环节,但是由于涉及的部门过多,需要投入各个环节的力量应该是不相同的。建议可以重点抓住主要环节,这就需要组织专家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危险量以及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各个环节的相对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分配各个环节应投入的力量。另一方面,完善食品检验标准和食品法规,对不法分子加大惩罚的力度,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加上其他成本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遏制不法厂商的恶。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处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从现实生活来看,食品安全事故一定出现,监管部门往往是仓促应对,召开临时会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一种事后行为,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使得公众对政府的期望落空,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管理和完善应急措施,尽量将食品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在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再想对策。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增强政府部门的权威。

四、结语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加入WTO后,贸易伙伴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国内外形势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和国际接轨,努力缩短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海雄:食品生产品安全的经济社会学视角[J],新视野,2003年第1期.

[3]李正明: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监管体系的思考与建议[J].食品科技,2003,(7):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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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

美国《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美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七、专家参与原则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八、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

美国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九、预防为主原则

美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在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它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HACCP系统还要求企业具备严格的档案制度(档案的保存期至少要等于所生产食品的保质期),并对食品链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样,易于分清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