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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篇1

Abstract: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n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include economic and religious factors,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factors, cultural education factor. And raising the level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is an integrated system process, needs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and support of the entire society. Interview o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and the study will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for other minority areas, which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representation.

关键词: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问题;对策研究

Key words: Ningxia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 legal awareness;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328-02

0 引言

宁夏地处祖国西北、黄河中上游,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海拔1090-2900米。自古就有“天下黄河富宁夏”之说。宁夏大力发展劳务产业,每年转移农村劳动力70万人以上,农民工在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分别占到60%和70%,已成为宁夏二、三产业的基本力量。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30岁及以下农民工占到农民工总量的62%。

2013年春节期间,笔者以访谈的形式,对户籍在宁夏的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调查工作由笔者组织宁夏大学学生实施,以入户随机调查为主,结合部分行业调查,基本涵盖了宁夏各个地区。调查结果较为客观地反映出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

1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知识缺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您知道我国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调查见表1。

调查表明,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了解婚姻法和劳动合同法高于宪法和刑法。调查显示,只有不到1/2的被调查者回答知道劳动合同法,而超过1/3的人回答知道婚姻法,1/5的人回答知道宪法。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仍需提高

1.2 法律意识脆弱,维权护法精神欠缺

如果您的雇主有意拖欠您和您工友半年的工资,您的首选做法见表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对“找熟人协调”的选择率高达46.7%,而对于向法院的选择率则低至6.7%,甚至远远低于对“找老板协调”的选择率。这一现象反映出公众在法律保护问题上对社会关系的依赖和对法律的强烈排斥。

1.3 法律意识受到宗教影响很大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志脆弱,维权护法的精神较为欠缺,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权利麻木等情况。在当地回族中,法律意识还较大程度地受到宗教,尤其是《古兰经》的影响。当面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时,他们更习惯用而非法律规范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出当地回数民族法律思维方式的感性化,即对自身的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者是私了,法律因素还难以成为他们思维或决策中的主导因素。

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

2.1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的形成原因

2.1.1 经济因素 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必须将经济建设作为基础工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环境法律意识特别受到社会总体经济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社会里,人们最为关注的是衣食住行问题,法律意识是居于第二位的。

只有市场经济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越提高,才能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目前,宁夏一些地区还属于国扶、省扶贫困县,还有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甚至连温饱水平都达不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造成了影响。例如,诉讼作为纠纷的解决手段比起其他私力救济方式来说需要耗费更多的财力这就让人们在选择运用诉讼手段时多了一份顾虑。

2.1.2 宗教因素 宁夏新生代回族农民工对伊斯兰是无比虔诚的,他们将《古兰经》作为生活准则置于生活中的首要位置,一般人对这些准则都能予以自觉服从和遵守。而对于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宁夏新生代回族农民工也都是认可和遵守的,但他们对于法律的信赖程度远远低于《古兰经》。

由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一种严格的内控性生活制度,其严格的私密性和族群性实际上有可能对国家法律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阻隔和消解作用,比如当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某些规定一旦与国家法的价值追求不一致的时候,这种可能即会变成现实,它往往削弱了国家法律在回族社会中的权威和效力。它会影响到人们对国家法律的认知程度,甚至会误导人们轻视国家法律。

2.1.3 执法和司法因素 从对宁夏新生代农民工访谈中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对法的实现缺乏信心,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执法不严、司法腐败导致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当地群众的眼中不过是金钱和权力的玩偶。以普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对于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的作用,可以说是虽有成效,但并不显著。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法律至上的确信和观念的形成不可能只靠宣传和教育,对社会大众而言,更要靠具体的法律经验的感知。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

2.1.4 文化教育因素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知识与文明相伴,而文明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主观要件。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或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其法律意识水平一定高,但是可以肯定,一个人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对于他知法和守法无疑会形成严重的障碍。经过对宁夏新生代农民工访谈情况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到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较低,文化素养普遍不高。宁夏的教育事业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办学力量薄弱、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教育手段落后等,这些因素在制约当地回族族受教育程度的同时也阻碍了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研究

2.2.1 在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中设置兼职法制督导员。建立、健全对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阿旬的法制宣传、培训制度。清真寺在回族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开展和进行各种宗教活动的地方,也是回族聚居区信息交流的中心,所以要通过强化和提高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的法律素养来发挥清真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清真寺中的法律督导员不仅肩负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在自主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2.2.2 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学法渠道。利用网络这种新型宣传媒介进行法律宣传,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学法的渠道。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法律宣传人员将与新生代农民工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编成通俗易懂的顺口溜,将新生代农民工可能感兴趣的典型小案例采用漫画、照片等图文并茂的生动形式进行展现,并创建专门用于法律宣传的《法律手机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免费向新生代农民工发送。在一些新生代农民工经常浏览的网站和一些门户网站上,将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内容放在醒目位置。当然,在内容的选择上也需要注意案例的典型性和用语言的生动性,从而引起新生代农民工的注意,调动其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一些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手机的农民工,可以采用政府发放通信费用补贴或政府直接购买的形式,提高农民工的手机拥有率,从而扩大手机和网络这两种新型宣传媒介的影响力。

2.2.3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可以采取培训班、讲座、科技推广等形式,内容包括:①法律、法规教育:为农民工讲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农民工维权常识等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让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②可持续发展教育:强抓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技能水平。政府在农民工在职培训上担任重要角色,通过和当地的职业院校联系,以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在培训经费、师资力量予以支持。建立健全农民工在职培训机制。③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教育: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与人的自身素质和整个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直接进行普法教育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市场观念和现代价值观念等,这与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促进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

参考文献:

[1]杨经德.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6,8.

[2]梁利.《试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法律信仰问题》,载《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3]刘进田,李少伟著.《法律文化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997年第l期.

[4]李萃英,李光禄,李双立,庄严,李文波.《山东省公民法律意识调查与分析》,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篇2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篇3

【关键词】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常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篇4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府和社会要联合起来,在各方面的力度上应做出有效的指导。一方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条件和实际需求,按照不同的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有针对性地技能教育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以便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一方面,加强农民工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宣传等方式增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等方式,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健康状况,通过心理健康宣传的方式鼓励新生代农民工正确认识和反思自身的心理现况,从而能够从自身角度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另外,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企业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发现和了解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状况走向,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要深化户籍改革,放宽城市的户籍制度限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逐步取消户籍制度,让“农民工”实现身份转换,解决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平等竞争权。第二,要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健全的保障体系,为新生代农民工解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问题。第三,加大住房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建设配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农民工居住权。第四,解决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篇5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166-02

改革开放使得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市场经济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断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加大。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我国许多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加,农民工成了许多城市劳动力的主要来源。近些年,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的住宿,工资水平,以及雇主拖欠费用等等。总的说来,农民工的自身文化水平不是很高,法律意识薄弱,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在社会上存在好多剥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农民工团体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援助指的就是我国为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的团体或者个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或者是法律帮助等等。农民工为了更好的发展机会离开了自己熟悉的土地,来到了一个完全陌生的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陌生的城市中,农民工需要和本地的劳动力竞争上岗机会,农民工经常会遇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状况。本文以农民工法律援助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重要意义,接下来介绍了现阶段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具体策略。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意义

所谓农民工指的就是那些拥有农村户口,但是却选择在城市工作的人员。现阶段,农民工是许多城市的劳动力主要来源,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总的说来,农民工的工作大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危险性,但是农民工属于边缘全体,他们无法得到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全力认可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

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农民工来到城市的主要目的就是寻找工作机会,希望可以在城市中赚更多的钱。一般来讲,农民工的家境都不是很好,无法支撑法律诉讼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免费的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不用再担心费用问题。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

城市的发展和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持,农民工是城市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非常有可能引起暴力事件。暴力事件的发生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减小暴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效的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农民工及时解决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最早出现在20世纪九十年代,21世纪初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表示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的完善。但是总的说来,农民工法律援助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

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宣传力度较小。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也应该是农民工,但是由于宣传力度的缺失使得我国大多数农民工都不太理解法律援助,不清楚法律援助到底是什么,无法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的说来,造成农民工不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农民工本文文化水平较低;第二个原因就是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欠缺。具体来讲造成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欠缺的主要原因也有两个:第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来约束相关宣传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第二个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无法有效的解决大量的问题,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数量巨大,但是可用的资金明显不足。

(二)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

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即使是选择法律援助,但是由于诉讼的时间很长,诉讼的费用也让农民工难以接受。此外,好多农民工不太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害时甚至毫无知觉。

三、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的对策

为了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额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症下药,分别是对农民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以及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一)对农民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出现问题的很多一部分原因就是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农民工不清楚法律援助是什么,也就无法正确认识法律援助。为了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笔者认为相关人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法律援助的宣传对象是农民工,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深入到农民工的聚居地来开展宣传工作。具体来讲法律援助的宣传地点应该包括贫困农村、建筑工地、火车站和汽车站等等;第二,法律援助宣传的内容必须是合理的,法律援助的目的是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所以在宣传时应该主要向农民工介绍一些好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宣传方式必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传单、广播、电视、网站等等。合理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可以有效的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

现阶段法律援助机构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具体来讲包括程序非常复杂,工作效率比较低等等。为了更好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法律援助的规模必须是科学合理的,不同的城市农民工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中农民工的数量和具体分布。其次,对分散在各个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统一化的管理,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管理效率。

(三)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现阶段我国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有限的,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数量巨大,但是可用的资金却是十分有限的。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问题是限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会来解决资金问题。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经费,另一个是慈善捐款。

四、结语

就很多城市而言,农民工是主要的劳动力来源,同时农民工也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存在很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十分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红霞.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及解决路径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4.

[2]姚云.外来农民工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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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需要,我们对农民工进城务工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遇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1 面临的问题

农民工主要面临三大难题,包括“打工难、维权难、发展难”。

1.1 打工难,主要是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城市居民,使农村劳动者进城后感到求职无门,有时甚至还要受到不法中介的欺骗。

1.2 维权难,主要是一些地方忽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私人克扣拖欠工资,而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又往往投诉无门。

1.3 发展难,主要是进城务工劳动者的个人发展、岗位提升得不到平等对待,他们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等后顾之忧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 主要原因

农民工进城的内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2.1 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没有组织,进城后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加以管理,使农民工在求职,福利待遇和一些正当权益受侵害。

2.2 体制障碍。户籍制度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制度的不合理结合才阻碍农民工真正进城,形成了一种“可以进城,但进不起城”的尴尬局面。

2.3 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在外务工的后顾之忧较多。比如,子女入学较为困难,没有当地户口,就必须要拿出比本地学生高出4000-5000元的入学费方能入学;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故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2.4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但用人单位能够真正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凤毛麟角,农民工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3 相应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农民工管理主体的建设,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组织。把农民工的一些组织管理交给市场,让社会来管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让农民工真正的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3.2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3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4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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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工 法律援助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胶州市地处黄海之滨、胶州湾畔,全市总面积1210平方公里,现有总人口约11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资源34万人,流动人口30万人,两者之和约占总人口的60%。随着农民工队伍的维权问题日益突出,该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一、胶州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

近几年来,胶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青岛市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先后设立24个法律援助工作站、855个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10家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2处省级法律援助受理点,相继出台《法律援助诉前调解办法》、《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农民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有力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依托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还加强与法院、仲裁、城建、工会以及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等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构建农民工社会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为农民工群体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胶州市现有常住人口80万人,法律援助年经费仅为8万元,人均才0.1元,其数额之少,难以满足正常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援助律师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制约了农民工维权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胶州市作为外务工人员相对较多的县级市,农民工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其中大多数农民工生活在社会底层,经济条件较差,打不起官司,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又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企业之间多为临时性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最后出现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形成一种雇佣关系现象,他们之间仅有口头协议,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农民工往往“空口无凭”来申请法律援助。

(三)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

尽管该市已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但在具体操作中困难重重。农民工维权涉及多个部门,一个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的条条框框很多,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鉴定、档案查询事项等仍需收费,该市司法救助体系尚不完善,还无法实现与法律援助对接,广大困难群众维权成本依然较高。

(四)索赔时限长、程序繁琐。

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为单位,背景复杂,办案阻力大;用工制度不健全,造成调查难、取证难;诉讼程序繁琐、时限长也是农民打官司难的重要原因。以农民工讨薪为例,按所有法律程序进行完毕,共要21个月时间。如果遇到工伤纠纷,程序更加烦琐,全部程序走下来要29个月。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上普遍存在法律援助经费短缺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就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逐年增加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或者向社会募集必要的资金,条件具备可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要给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稳定的案源,并要求每名法律援助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服务。二是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充分履行职责,广泛在农村社区开展非诉法律援助业务,为农民和农民工解答法律咨询,调处矛盾纠纷,法律文书,行使法律援助案件初审权。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可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制定选聘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考察、上级审批等程序,选聘大学生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四是做好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全市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综合素质和法律援助业务水平。

(三)完善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有重大关联,案件援助需要与公检法打交道,又与公检法机关关系重大。因此,要使法律援助制度良好运行,必须理顺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公检法机关等关系,建立健全全市司法救助保障体系,这需要市委、市政府鼎立支持,打破各职能部门的条条框框,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职能部门真正联动协作,为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通畅无阻的法律援助途径。

(四)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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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对策

1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极大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当,社会问题就可能变成政治问题,甚至酿成政治危机,影响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力量,一方面为城镇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城市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工业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对老龄化高峰到来的良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2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为加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2006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立法、制度缺失。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我国在1998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只覆盖城镇,虽有个别地方为农民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形成,真正的共济互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

(2)户籍制度。一方面,这种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极不完善,形成了农民工一开始便处于社会保障体系弱势地位的局面。另一方面,当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从事非农生产时,又因为户籍制度以及附加的许多不公平甚至歧视性的政策而不能融入城镇社会,被相对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情地排斥在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由于强大的制度惯性和既得利益格局的影响,户籍制度仍在顽强地生存和发挥作用,将公民划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性质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3)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即使得到了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非常恶劣的,工伤事故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

(4)就业机会少,就业后待遇不公。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种种歧视:其一,没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有学历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其二,即使就业,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其三,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因为大量的农民工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待遇低,工资少,而且到期不能续签合同,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

3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1)提高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并对城市居民及城市管理者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①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养、劳动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素质;②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③要使城市管理者认识到,不能牺牲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利益为代价来保持经济的发展。实行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使他们有财力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打消他们加入社会保障的顾虑。

(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必须从源头解决。

(3)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和急救助机制。①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至少每半年将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②以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农民工从事职业类型、在城市的居住年限、有无固定住所以及劳动关系等状况,分类建立多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针对农民工的少之又少。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开始重视对农民工人权的保护并通过立法表现出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对农民工的相关权益作出了规定。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快制订和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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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农民工数量不断增长,农民工所患职业病的比率也越来越高。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69亿人,尽管各行各业中都会存在患有职业病的风险,但是农民工却是患职业病的“主力军”。经我国相关部门的粗略估计,在患职业病的人群中,农民工就占了一半以上。从农民工所患职业病的类型来看,患尘肺病的农民工所占比重较大,主要是从事煤炭、有色金属开采的农民工。此外,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患职业病的人数也较多。据某省对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患职业病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65%以上的农民工患有上呼吸道感染,80%以上的患有肠胃病。

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的特点:一是患病人数多;二是职业病潜伏期长,治愈率低。首先我国本身农民工总人数多,主要从事的是高危行业,从而加大了农民工患病的风险,因此造成了患病人数多的局面。其次就是农民工患职业病的潜伏期长,农民工患病需要经过好几年才出现身体的不良反应,加之农民工对自我身体健康关注度不高,使得疾病不易被及时发现。因为职业病拖延的时间太久,并且所患的职业病对身体危害严重,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导致农民工患病后更加难以痊愈。

多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且收到了较好成效。但是,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二、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保护意识低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患上了职业病的农民工没有意识去寻求法律方面的援助。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我国已经把职业病纳入到工伤保险,农民工患病后,原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帮助,但是患了职业病的农民工却没有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利,没有争取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当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参保时,农民工也没有及时维护自身权利,也使得农民工患职业病后无法得到医疗救治保障与经济补偿等等保障政策。就2014年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情况来看,参保率仅为26%,尤其是很多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参保人数占农民工总参保人数比率最低。同时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就是大多数农民工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会影响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程序,使得农民工无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二)农民工寻求工伤保险救济途径繁琐

即使农民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参保,并且有意愿寻求法律方面的保护,但是还存在一大阻力,就是申请工伤保险的途径较为繁琐,申请过程消耗时间长,占用农民工大量时间。例如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首先需要进行职业病的鉴定,鉴定农民工所患有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中职业病的规定范畴,以及鉴定职业病的程度。其次还要通过确定农民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农民工是否符合享有保险的权利。即使申请通过,赔偿金真正下发到农民工手里,还需要一段时间,容易使得农民工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增大无法痊愈的机率。

(三)工伤保险制度与规范不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必须到职业病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工伤保险只认定职业病鉴定部门出示的职业病鉴定证明,其他医院并没有开具证明的权利,使得农民工只能统一到职业病鉴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职业病鉴定部门办理业务的负担加重,容易导致时间上的拖延。这是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的方面。其次是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上存在不规范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途径,主要是除了用于赔付以外,还应包括职业病预防和康复的方面。但是我国当前只涉及到了赔偿方面的保险基金支出,造成了农民工职业病问题急需解决,但保险基金的作用无法被充分发挥出来,难以实际解决农民工的自身权益问题。

三、解决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国家把职业病纳入相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中去,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走进工地,走到农民工群体中去,使得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鼓励农民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法制方面的教育,同时强制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向农民工展示职业病的危害来提高农民工的重视程度,再一步步详细教会农民工如何防范职业病,以及患上职业病后农民工该如何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此外,相关媒体应该制作公益小短片来推广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的法制宣传,通过这种简单易懂的形式,能够使得农民工更易于接受。

(二)简化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农民工作为我国的重要劳动大军之一,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容易造成不好管理的问题,且农民工常常会因为繁琐的工伤保险申请程序望而却步。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身份数据库。这一措施能够有效的减少农民工参保和申请工伤保险的手续繁杂问题,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使得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基金来支付治疗费用,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农民工更加愿意去寻求法律帮助,主动维护自身权利。

(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

我国在关于职业病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过于死板,例如只有职业病鉴定部门才有权出示农民工的职业病鉴定证明且有效,这样不仅容易使得农民工申请进度变慢,而且缺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所以应该增加一些医院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权利,既能够向农民工提供多种鉴定渠道节约时间,又能够避免鉴定部门出现违法行为损害农民工利益。对于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清点保险基金结余的数额,了解当前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且制定出保险基金使用的合理方案,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努力使保险基金用到实处,努力用在赔偿、职业病预防和康复各个方面中去,把该给农民工的钱都一分不差的交到农民工手中。除了保险基金主要应用在赔偿方面外,也要把保险基金更多的投入到农民工职业病预防工作中去,提高对农民工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检查,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源头有效控制农民工患职业病的风险,直接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问题。同时,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用人单位,国家应该严厉惩处,加大对用人单位惩罚的力度,强化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这一重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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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我镇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赓即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项研究解决镇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镇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足额收取保证金。我镇对立项项目按照规定和程序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在建筑企业项目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农民工进驻工地时进行实名登记,并制定考勤表和工资表,避免发生劳务用工纠纷。

(四)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对各项目实施的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追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

(五)畅通维权渠道。镇通过纪委、司法所、维稳办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严格值班制度,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二、存在问题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了解不够,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还不够强。

(二)劳资关系不断复杂化,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部分建筑企业将工程层层分包,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明确各部门、各村的工作职责,把好职责关,监督好本村内涉及工程用工的项目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镇、村及各分管领导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

(三)加强和落实专人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巡查,及早发现问题,对各种理由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加强执法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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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策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到发达地区寻找就业机会,城市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社会群体。当前农民工大批进城务工,引发了一系列思考,根据当前农民工的实际状况,笔者从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三个方面对农民工潮流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这一社会现象给予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经济;权益;城市化

随着经济发展,很多农民在城市化推动下选择进城务工,追求更高的利益。但是作为一个相对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在很多条件下劳动没有保障,存在许多问题,如就业歧视,医疗等突出问题。因此本文从实际出发,探讨这一问题存在的现状,并进一步给出建议。

一、农民工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使城市原本紧张的资源更加紧张,各种就业问题层出不穷,面对竞争,就业难已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问题,这使进城务工的农民面临很大的挑战。

流入城市的农民工首先要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但是初来乍到,城市农民工的选择余地不是很大,工作和生活条件普遍较差。他们多从事一些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基础行业,工作条件和配套设施差且收入低。与此同时,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较低,还面临各种就业歧视,这些都使农民工进城难,进城农民工就业难。农民工就业现状仍不容乐观。

二、农民工潮流出现的问题

(一)城市农民工工资拖欠

农民工大多生活不宽裕,没有足够的投资成本,许多都是文化水平较低的人,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特别是那些又脏又累而且有一定风险的活,拿的是工资城市中最低的。农民工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却还是不能有收入保障,面临拖欠工资没有上策。这极易引起怠工、罢工等现象,日积月累也会为社会安定埋下隐患。

(二)农民工引发的农业问题

粮食是维持人们生存的生活必需品,在城市化、农民工化近年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潜在威胁农业的发展,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流向利益集中地,新生代农民工纷纷离家外出务工。呈现一定的盲目性集中性。留在农村的农民日益减少,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奔向大城市。仅有部分老弱病残者在家留守,农业劳动力呈现短缺,一定程度上威胁农业的发展。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市弱势群体,外出务工没有很高的文化和知识水平,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他们大部分没有很高的学历,很多都是早早辍学,专业知识欠缺,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甚明了。在外出务工时,不清楚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工作中,诸如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未办理相关的保障手续,等出现问题是不能合理地解决。比如遇到老板强制加班、在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地点劳动都无能为力。

(四)农民工社保医疗不到位

农民工身处异乡,对环境不是很熟悉,本身知识欠缺,利益受损不知所措。当前社会保障虽有一考定发展,但不够完善,城乡之间的保障仍存在很大的差距,问题突出。一是外出从业的农民工参保率低,参加医保、工作保险的比例较低,险种较少。二是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除了一些重大节日外,平常休息量少,加班频繁,每天工作时间严重超标。三是工作与生活环境差,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低,从事的职业多为劳力支出,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三、启示与对策

(一)建立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相关保障制度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既累又危险,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一旦发生意外,农民工在各种知识欠缺的情况下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此外,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医疗保障,外出农民工难以避免会生病,如果缺乏保障机制,将会使农民工造成身体痛苦,进而会导致失去工作。完善各类社会保障,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降低农民工的就业风险,改善城市农民工的工作生活质量,并落实执行。

(二)严格规范用工制度

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城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乐意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如果不进一步用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那么农民工的收益就更没有保障了。这是企业,农民工以及政府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三)实行户籍平等制,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

虽然现今提倡的是人人平等的社会,但现实生活中却相差甚远,绝对平等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以此为目标。从古至今,等级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现代社会仍无法彻底清除这些残留,农业是国之根本,农民作为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为社会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当他们迈出脚步走向城市时,却受到各种歧视,传统社会等级观念、户籍制度的存在,把农民工推向社会的边缘地位。这种差别化极大的影响农民工积极性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孕育着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少户籍歧视,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成为当务之急。首先是作为政府,应当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城乡一致的政策,逐步消除影响城乡和谐发展的因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发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城市农民工竞争力。

农民工受教育水平平均低于城市工,一是农民本身没有接受足够的教育,还有就是环境的影响,没有适当的教育条件及硬件设施,这些导致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农民工也没有足够的机会参加多种多样而且实用的技能培训。使其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只能从事一些下游职业。因此,农民工技能培训既能提高新一代农民的受教育水平,还能切实增加农村劳动力的竞争力。(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晓蓓 亓朋.城市农民工歧视问题研究.[J].南方人口,2011(1):26.

[2]缪自锋.城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浅析[J].兰州学刊,2005(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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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在新的形势下,搞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法治保障。如何搞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我应当着重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农业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新局面。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六进”和“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要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及时化解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两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工作,年度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天。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民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六五”普法期间,要努力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是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用法需求和依法维权情况。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水平和宣传演讲水平。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田间地头,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要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农民学法用法中的作用。

六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为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服务提供稳定的便利场所。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为每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农民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县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要开辟学法专栏,结合农村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向农民群众普法法律知识,力争推出一批农村法制宣传精品节目与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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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县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

(一)全县农业人口*******人,农村劳动力******人,其中外出从业劳动力******人。

农村劳动力年龄结构:年龄16至35岁****人,占总数的****%,其中女性*****人;36至45岁*****人,占总人数的*****%,其中女性*****人;46至60岁*****人,占总人数的*****%,其中女性*****人。

农村劳动力文化结构:大专及以上文化*****人,高中文化*****人,(其中中专、技校及职高*****人),初中以下文化*****人,分别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

    (二)我县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就业地点分布

截止目前,累计外出从业人员*****人。县内转移*****人,占外出从业人员总数的 ***** %;省内县外转移*****人,占外出从业人员总数的***** %;国内省外转移*****人,占外出从业人员总数的*****%,。从转移就业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及京津冀地区,转移人员分别为*****人,分别占国内省外务工人员总数的*****,西部地区*****人,占国内省外务工人员总数的*****。

   (三)我县农村劳动力就业产业分布

全县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有*****人,占总数的*****;从事第二产业的有*****人,占劳动力总数的*****%;从事第三产业的有*****人,占劳动力总数的*****%。具体的说,主要分布在建筑、建材、采煤(矿)、运输、制鞋、机械加工、电子制造、保洁保绿、经警保安、服装加工、餐饮与娱乐服务、商贸服务等行业。

二、当前农民工转移就业增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农民工普遍素质偏低,没有一技之长,只能从事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导致所从事的职业没有长期性。

随着我国产业转移与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快,劳动密集型逐渐被资本密集型替代,高技能人才和具有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而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素质偏低,缺乏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导致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建筑行业和基础服务行业上,他们经常流动于城市的各建筑工地之间和各类服务场所之间,由于经常更换职业,他们的工作及个人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依然存在,劳动报酬不平等,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民工的顺利就业,导致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的差异以及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导致给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歧视性条件限制和排斥农民工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工作岗位风险高等歧视行为,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农民工顺利就业,导致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

   (三)农民工群体群体获得就业信息等各方面的渠道都很有限,导致在选择就业岗位上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市场竞争力,就业质量普遍不高。

与普通人力资源相比,农民工获得就业机会的信息更倾向于利用非正式渠道,他们进城务工途径通常不会通过政府、媒体、中介,大多数农民工是通过亲戚、朋友、老乡等社会关系进城务工。选择这一途径的主要原因是可靠性较强、成功率高、耗费成本低,而选择社会中介或政府组织的就业机会,手续繁琐、成本高等现象。他们认为关系和运气,而并非教育和职业技能是找到一份好工作的关键,因此通过这样的信息获取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四)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大多数农民工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仍然以出卖自己的廉价劳动力,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欠缺自保意识,往往从事危险系数高、工作环境差、有毒有害的工作,工伤事故、职业病侵害、恶意欠薪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频频发生,再加之农民工在教育方面的劣势,使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五)乡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特定群体的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乡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乡镇交通不便、信息闭塞,针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群体所需要的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需要的服务还不够完善,没有切实可行的扶持办法。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找工作缺乏正确的引导,没有明确的就业指导方向,更没有针对农民工技能提供的岗位需求信息。

二、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增收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农民工学技能、促发展,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农民工整体素质。

农民工在转移就业前,应积极做好岗前培训,培训以市场实用内容为主要内容,以定向式、订单式培训为重要途径,以实现农民工稳定就业为最终目的。积极探索开展农民工专场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劳动力年龄层次、文化程度等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农民工所需,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做到“因人施培、因产施培、因岗定培”。同时,在培训专业的设置上应更加贴近农民工就业特点,积极开展家政服务、汽车驾驶、电子商务、手工编织、足疗修脚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打造高品质劳动力品牌,增强农民工转移就业、稳定就业的能力和竞争力。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激励全社会、用人单位,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确保农民工平等就业。

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用人单位在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过程中给农民工群体提供更多门槛低、待遇优且适合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岗位,激励用人单位积极配合政府促进农民工平等就业工作的各项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切实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

   (三)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农民工就业机会,提升农民工转移就业质量。

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促使农民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合理有序流动。依托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实现农民工转移就业有门路、求职有岗位信息。同时,加强求职岗位信息的搜集和,深入全县各乡镇经常性开展为农民工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等服务活动。积极搭建供需平台,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服务月活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实现有序对接,切实提升农民工转移就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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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伤保险; 农民工; 工伤保险。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这些 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自我保护意识差,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

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 二) 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 阶段: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知识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关惩罚措施,即使官司打上几年,农民工赢了,用人单位也只不过是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没有太大的损失,所以他们情愿“私了”。。

( 三) 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有困难。

2004 年元月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考虑了,但是从农民工的构成上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1 条第3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资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 农民工就业一般并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许多时候,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没有订立超过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根本无法计算出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 由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有时还会短期内跨省工作,于是农民工在离岗后无法转移和保持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

农民工工伤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 防、职业康复上投入也很少,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特别 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对 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就给用人单位以逃避的借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享受不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工伤补偿待遇,他们大多通过“私了”解决工伤问题,根本谈不上职业康复。

同时,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 执行上的困难。

二、针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 一) 严格依法,加强监督机制。

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这一现象,要严格依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参保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对那些设法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为了使工伤保险更好的法制化,可以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这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

在这些监督管理机制中,行政监督是工伤保险监督机制的主要机制。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企业经过两次处理后,企业仍然没有改正的,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业的银行资金、吊销营业执照等。

( 二) 工伤预防为先,职业康复为重。

长期以来,我们都是重视工伤的事后处理,而忽略了对工伤的先前预防。当出现了工时后我们多是以经济补偿,并没有重视工伤的康复。工伤保险机构要怎样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建立工伤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如果我们把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能减少,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加强对职业康复的重视,特别是职业康复,可以使农民工尽快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中,对他们的人身和家庭有益。由于农民工有流动性的特点,对返乡农民工,可以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措施,提供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

( 三) 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

农民工遭受工伤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自身的因素在内。所以为了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要给农民工填充法律知识。根据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民劳动工转业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调查: 近 33. 7% 和 41. 7% 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点不了解工伤保险。举办农民工维权法制教育培训班,建立法制培训学校,聘请相关专业法律人士举办农民工维权培训班,围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印刷法制刊物,发放给企业农民工,或者将工伤保险相关的刊物贴在宣传栏上,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参考文献

[1]孟繁元,田旭,李晶。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农业经济,200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