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土地规划意见书,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调依据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协调方式
(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尽快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尽快修编各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通过核发选址意见书进行协调。按照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之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建设项目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其中,跨2个以上州、市的区域通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核发。
(四)通过规范土地出让进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通过审核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协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来协调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三、保障措施
(一)下列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报国家审批之前,必须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一是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各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昆明市生命线工程专业规划;其他须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由各州(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上述规划在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之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一、*五金建材装饰城项目
项目概况:该项目由呼市和沈阳客商合资兴建。项目总占地面积480亩,计划总投资4.8亿元。项目建设包括板材、墙地砖、卫生洁具、灯具、五金水暖电料、油漆胶水、家具内饰用品、仓储、配送、信息中心、会展中心等功能区的建材专业市场。项目全部运营后,预计年可实现销售收入8.4亿元,税收2,300万元。
项目建设进度及目标:项目分两期进行。项目一期建设的政府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用地批准书、拆迁许可证、消防准核意见书、环保意见书、土地规划许可证等均已完成,现正办理人防工程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项目待建区目前还有8户未拆迁,经区政府协调,将于春节后全部拆迁完毕。一期工程占地200亩,计划投资1.2亿元,完成建筑面积10万㎡,场地硬化4万㎡,建设21米宽东西贯通主路一条及南北辅路三条,主要建设建筑五金、洁具、墙地砖、门窗木线、石材等功能厅、区及市场服务设施。一期工程定于*年4月上旬开工建设,9月末完工,10月试营业。二期工程视一期招商运营情况而定。
二、日升日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项目概况:日升日美公司计划投资1.5亿元,建设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套的商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集信息管理、电子商务中心、采购、加工和仓储运输物流配送等规划工作现已基本完成。一期工程计划投资4,800万元,在原*市变压器厂西区,占地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总部基地、供应链、零售终端及电子商务中心建设为主。一期工程建成后,货物吞吐量可达到3-5万吨的规模,可带动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利税3,000万元。二期工程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储运中心、商务会馆、分拣加工中心等。二期工程计划在一期工程建成运营后,根据运营及资金筹措情况择时开工,投入使用后,货物吞吐量可达到8-10万吨的规模,可带动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利税5,000万元。三期工程计划投资5,200万元,正在规划中。
项目建设进度及目标:该项目在购买原变压器厂后,于*年3月末开始进行基础性工作,至8月末,办公区及样品间改造已经完成,信息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年末建设完成了总部办公区、供应链和信息系统等内容,并投入使用。*年,该项目的实施围绕物流配送体系和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开展。一期工程定于*年4月开工建设,预计2009年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以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包括仓储设备购置、冷库建设、运输车辆购置、分拣设备购置、培训中心改建、样品厅建设等。此部分投资总计3,598万元。
2、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物流管理系统建设和网络平台建设为主,包括ERP软件系统建设、农村物流网点建设、信息服务及商务平台建设、网络构建及相关硬件购置等,此部分投资总计1,185.9万元。
3、同步开展零售终端整合及供应链整合,拓展“一网多用”服务范围,联合采购工作启动,“反向物流”工作开展。
4、开展ISO9000体系认证,规范物流中心运营水平;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室,保障商品质量。
三、*工业园区(南区)综合物流项目
项目概况:*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拟在*工业园区南区木里图砂矿原址、钢丝绳厂以北区域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000亩,总投资1.5亿元。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占地1000亩,投资9,200元,建设100万吨综合货物吞吐能力的物流园区。二期工程占地1000亩,投资5,800万元,建设达到200万吨以上综合货物吞吐能力的物流园区,内设保税仓库,将整体物流项目建设成为区域性的物流运输服务中心并向国际现代物流园发展。该项目的主要设施铁路专用线建设总长度按计划将达到12980延长米。
项目建设进度及目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9,200万元(其中物流园区部分3,500万元)。由锦州中铁交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起草的《*市*综合物流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已经通过审核,专用线建设规划图纸绘制完成,并已得到沈铁局的批准,目前准备向发改委等部门申报项目。目前物流园区建设还没有业主,正在紧张招商。*年建设目标:
1、完成物流园区1000亩土地的征用及平整工作。
[关键词]数字地球 城市测绘 导航系统 空间数据
[中图分类号] P20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187-1
数字地球是美国副总统戈尔于1998年1月在加利福尼亚科学中心开幕典礼上发表的题为“数字地球”:“认识21世纪我们居住的星球”演讲时,提出的一个和虚拟现实、网络、GIS等高新技术密切相关的概念,引发了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我国于1999年北京成功举办了首届数字地球国际会议,此次会议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数字地球事业的发展,国家测绘局在数字地球的国家空间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贡献巨大,几乎所有的地理信息均是测绘部门提供的,因此,在数字地球事业发展中,城市测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城市测绘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是不断推进数字地球发展的重要环节。
1“数字地球”的概述
数字地球是一个以地球坐标为主要依据,具有多分辨率的海量数据和多维显示的地球虚拟系统。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数字地球是以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大规模存储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纽带的大量地球信息对地球进行分辨率、多尺度、多种类和多时空的三维描述,并且利用这些信息最大限度的为人类的生存、可持续发展和日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提供服务。
2测绘在数字地球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数字地球是把和社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存发展相关的各类信息,输入到一个统一的地球坐标框架中,在计算机中进行存储,实现海量信息的共享,使人们以最便捷,最短的时间内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
数字地球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巨大的系统性工程,技术复杂多变,不是单独的一个部门或者机构能够完成的,它需要信息科学、空间技术、地球科学等众多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而作为信息学和地理学主要组成部分的测绘,在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空间信息的收集、处理,像信息高速公路提供丰富的内容、形式多样的各类信息等工作的重担,都是由测绘工作者完成。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通过对传统测绘技术的改造和升级已经建立了全国A及、B级GPS网;基本完成了覆盖全国的地理数据库和数据服务设施;国情和省情综合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研制成功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数字线划图、数字栅格图等产品生产线,数字地球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
3加强城市测绘工作的措施
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也是人才的集聚地,是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国家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的很多城市已经开始启动了数字城市的建设。在数字城市中,有80%以上的空间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发送基本上都是由测绘工作者完成的。这也是在数字地球大背景下,测绘工作迎来的发展机遇。在此大环境下,如何加强城市测绘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3.1建立健全测绘工作体制,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的城市都已经建成了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库,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管理的人员,实现各类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的获取、处理、供给用户使用和空间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发。要加强城市测绘工作,对信息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是重点所在,其主要的步骤为:
3.1.1做好设计前的调查测量的规划
对于所要建设的项目,立项以后,有关的建设单位要通过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的规定,在本地区地理信息工程院办理相关信息的分发工作;一旦发现意见书的选择范围以及周围环境出现任何不相符的之处,要及时的告知测量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测量。
3.1.2对建设用地的测量
建设用地的测量,是测绘部门在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的,按照相关规划用地的范围要求,到用地现场测定用地的接线,预埋好用地的界桩,并且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及时办理。
3.1.3对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的测量
测绘部门要根据和土地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建筑工程的用地和管线工程规划进行定位放线,以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在数字地球时代背景下,不仅仅要对工程的规划提高重视,更要加强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测绘工作的管理,使整个建设工程测绘的监控中实施。无论是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施工阶段还是竣工阶段,都要以测绘工作的开展为前提。只有如此,城市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才能更系统,更专业。
3.1.4更新数据库
在工程建设的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测绘人员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及工程竣工的资料信息,要及时对地理数据库和各类专题模块数据库进行更新。
3.1.5数据的发送
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得到有效信息”,在信息数据库不断更新,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关于城市交通、城市安全、城市消防等众多部门都要把自己地里信息库中的相关信息,投入到信息高速公路向所有用户发送,供其使用。
3.2组建一支高素质,适应数字城市发展的测绘队伍
现阶段,城市测绘工作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技术手段和设备更加先进,向着自动化转变。测绘的结果也不在单纯的使用纸制的模拟地图和坐标表,而是形成自动化的成果,电子地图以及基础信息数据库。所以,在原有城市测绘队伍和地理信息的基础上,成立专业的、系统化的城市测试地理信息团队是必然趋势。团队的工作人员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发送,还有信息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并且在地理信息书库的基础上,向城市交通、消防、城市规划等部门提供有效信息。
4总结
在数字地球的背景下,给城市测绘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城市测绘工作将会以城市空间信息的获取、加工、处理、发送、管理为主要工作,不断加强城市测绘工作,为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提供更强劲的助力。
参考文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计划、经济、信息、市政、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原则)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道路管线规划控制)
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八条(道路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隧道;
(四)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导管;
(五)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和配水管、配气管;
(六)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七)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九条(地下管线交叉的处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十条(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在本市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电车客运线路的触线网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中心城、新城、中心镇;
(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十一条(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第十二条(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三条(管线技术标准)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相关协调措施)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道、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条件限制的处理)
因管线工程建设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要求执行的,应当由市规划局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管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需使用土地的;
(二)需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二)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加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四)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越野管线。
第十八条(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管线工程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前,需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的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写有关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第二十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的材料)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填写有关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管线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四)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的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应当填写有关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管线工程设计说明;
(三)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管线工程平面设计图;
(四)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
建设电力排管、24孔以上的信息导管以及管径超过500毫米的给水管、燃气管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管线纵横断面设计图和附属设备图。
建设超高压输电线路塔、特种管线杆架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线路塔、杆架的结构图和基础图。
建设综合管线隧道的,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二条(变更规划要求的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掘路审批手续)
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掘路审批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情形外,未申请取得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掘路。
第二十四条(放样复验)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样,并向原审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放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放样复验。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规划验收和竣工档案报送)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七条(审批时限和要求)
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管线工程建设的有关申请的,应当在《**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批准的,应当发给有关证书;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规划局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