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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篇1

2005年中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近日召开,其对宏观调控的阐述表现了一些新的更加成熟的理解。"加强与改善宏观调控的过程,实质是加深理解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我们在充分运用以往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又得到一些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启示,主要是:坚持把又快又好发展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坚持把着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式;坚持把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实现总量平衡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把维护群众利益、提高人民生产水平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05/12/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以上这六个"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中央对经济宏观调控思想上的成熟化,是对过去经验教训的总结的基础上所提出来的有关经济宏观调控的卓越思想。其中,"坚持把着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式"是实施这些宏观调控思想的基础,是达到以上这些宏观调控目标的"主要方式"。这说明一个重要道理:过去的宏观调控,往往被理解成是在市场经济之外而对经济与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行为;而这里则强调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实施宏观调控,从而使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之基础上,使宏观调控变成了市场经济所内在地包含着的方面。宏观调控成为所要构建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而不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以外,再另外对市场经济施加某些外在力量(通常是行政力量)的调控措施。

要实现这样的一种科学的宏观调控,首先就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认识市场经济运行之中具有什么样的客观特性。比如市场经济既是按通常的供求关系来运行的,但又往往以相反的方式运行,如价格上升往往会抑制需求,但市场又往往呈现出相反的情况,即价格上升反而会刺激现有需求能力的更多释放,需求扩大,从而使价格上升导致更大程度的价格上升,同时也导致投机行为的出现;一旦投机行为出现,那么价格将会轮番上涨,价格上涨越快,投机就越剧烈,投机越剧烈,价格上涨越快;最终将所有可用购买力资源耗尽,泡沫破灭,经济陷于危机。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特征,也是其一个"坏特征",几乎所有的经济危机,都是这样形成的。我们了解了市场经济的这一特征及其形成的规律性,就可以想办法控制与缓解这个市场问题。如何控制呢?就是在价格有上涨的苗头时想办法加以控制。如何控制价格呢?中国的习惯做法是以行政指令来限价,但这种非市场经济的做法已经显出了其不可取之处。根本的做法仍然是市场经济性质的,因为,抑制价格上涨、抑制投机的根本办法就是扩大供给量,通过扩大供给量抑制与调节价格的过快上涨。比如现在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仍然存在价格不断上涨并容易引起投机行为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仍然是扩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而不是人为的价格限制。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利率的手段来抑制需求,也是一个抑制价格上涨的市场性办法。这个办法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最经常采用的。中国政府也很想采用这个办法,但由于中国经济对利率的敏感度不够,所以它对中国经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经济中的许多成分(比如国有经济,政府工程等),对成本的多少并不太在意,甚至许多贷款在贷款之时就不打算要归还,这样,利率的多少就不起什么作用了。

以上事例说明宏观调控是在充分了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而进行的调控手段,而不是处于市场经济之外,抛开市场经济的规律性,采取与市场经济相反对与抵触的手段,去进行宏观调控。就象我们要把人类送上太空,一定要充分认识许许多多自然规律性,尊重与利用这些规律性,才能实现那样。宏观调控的实质,就是认识、尊重与利用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达到调控国民经济的目的。

篇2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篇3

在当前时期,我们国家在调控经济方面已经获取了一定的成就,不过总体上来看还面对几个不利点。通过分析当前的调控政策,可以得知不管是在调控的制定亦或是决定的落实方面,都会存在问题。具体的说,当前的调控问题体现在如下的几个层次中。第一,投资的结构存在问题,政府的权限太大,只负责调控,但是对于其具体的后果不担负责任。由于投资过于盲从很容易导致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第二,单位和政府的职能混淆,这样就使得很多本应该由单位和个体来担负的责任被国家担负了,但是本应由政府担负的职责此时被单位和个体承担了,很显然两者对调了,最终导致经济活动无法有效开展,市场混乱。同时决策非常随意,步骤不完善,而且过于独断,缺少制约。除了上述之外,当前的贷款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基建活动的贷款总数在不断的增多。上述内容总结到一起来看就是当前的经济结构混乱,体制欠缺。要想从根源处解决当前投资活动的盲从性,就要认真的处理上述存在的这些不利现象。

二当前常用的调控方法汇总

1适当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结合

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形,应该使用合理的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面对着通货膨胀以及结构混乱之类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国家应该制定合理的条例,使用恰当的方法,比如紧缩财政政策。坚持继续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结合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态势,结合市场化方法对经济进行适当的调节,掌控好政策的力度,妥善处理发挥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进一步增强调控的有效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合理安排公开市场工具组合、期限结构和操作力度,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合理适度。对于当前出现的流通量较大的现象,可以使用有效的方法,确保流通量的合理转化。降低盲目投资现象的发生几率,同时还可以经由提高利息等措施来降低货币供应总数,除此之外,还可以适当的减少国债的发行总数,合理的降低赤字等等一系列措施,以此来优化经济模式,保证经济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迈进,最终带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2认真解决就业问题

积极的调整财政结构,像是上调财政支出,确保失业者能够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对那些失业员工来讲,政府可以出资对他们开展综合的技术培训,这样就能够提升其专业水平,更好的就业。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财政投入工作,形成综合化的教育模式,强化技工的培训力度。同时还应该结合当前的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农村多余劳力转移的必然现象,积极的针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基础教育工作,做好技术培训。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实现提高青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调节劳动力供给双重目标。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在全社会所有技术性职业工种全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从学校教育到社会就业的紧密衔接。

3宏观调控政策吸收并应用全球化模式

在新的全球经济形势下,伴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逐渐加深,经济活动的涉外比例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重大大提高。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更需要抓住机遇,全力地融入到全球化的范围中。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国家就是要采用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加以辅助和导引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上文中讲述到的这种市场的宏观调控方法与以往的计划手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具体的说它是一种指引性的,并非是计划模式时期的指令性。国内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使得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其经济运行机制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以至于我国参与的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化进程的步伐中,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对国内外经济均衡的掌握和赶超,显然这是由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特点所决定的,并且对这种发挥了较为积极作用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选择,比较有成效地实现了国内市场经济的增长。对于上述提到的这种现象,国家要认真的开展外资引入工作,不断的将产业模式调整,同时还应该控制外企投资,制定恰当的出口条例,将对鼓励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和提高自身竞争力起到很大的作用。自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也是中国经济加入全球化浪潮日益加速的时期,我国在贸易和自由化投资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改革措施,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

4政府积极引导以实现区域稳定发展

由于当前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此时的区域经济开始呈现出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我们国家的中西部区域,由于其发展的积极性较高,与地方财政体制相结合,在强化发展是第一任务的基础理念上,应当全面实施追赶战略,也就是因为这种情况,使得中西部地区之间造成愈演愈烈的经济竞争以及区域内的发展不协调。此时,我们国家的相关机构要认真的控制相关区域的经济活动,降低投资的盲目性,还应该尽最大化的避免过度投资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该尽最大努力的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观能动性。要尽量的为此类区域提供一些优惠活动,同时还要强化东部沿海与西部区域的合作力度,此举可以缩减东西部存在的差距。确保资源高度共享,带动经济进步。

三结束语

篇4

为了使我国经济进入良性、高效的发展轨道,必须把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不断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1.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社会和国家发展的目标和完成目标时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观调控是为全局寻求一个发展目标,如果没有目标,则如同一盘散沙,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有了目标,则可以有效统筹全局,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合理。2.因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就充当调节者,对市场经济进行合理引导,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市场经济很主要的特点就是公平的竞争和发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产生竞争的主要动力。差距过小不会产生竞争,差距过小的情况下就不会有前进的动力,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会加剧贫困的扩大,对市场经济会有负面影响。所以两者合理结合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两者不可偏颇一方。3.宏观调控可以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阶段,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合理的经济体系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经济行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和监督实施的。我国的宏观形式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而市场经济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所以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合作还需要不断磨合和发展。政府要加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并与各部门协调来完善调控体制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良性发展。

二、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的作用

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一直处于平稳的上升状态,但不可忽视其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最近比较严重的铺张浪费、公费私用、年终突击花钱等。政府在不断改善财政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的内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观调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发展,这是地方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和目标很有可能与当地政府的发展要求不符,这属于正常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在对宏观调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异。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国家也会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比如:发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战略方针。为了使区域经济有良好的发展,政府将区域发展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另外宏观调控的高效性只有将区域发展建立在区域优势上时才可以充分体现出来。由于中国各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使用带动经济增长的体制,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速稳定发展,减小各区域的贫富差距,促进中国经济整体的发展。其次,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凸显出了宏观经济失衡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重视供给管理,并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供给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种政策手段调整区域经济结构,转换宏观调控方式。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供给效应及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

(二)宏观调控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调控供给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给管理的直接对象是劳动者和生产者,而政府直接对生产者和劳动者进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对需求管理发挥作用,导致区域政府与中央政府不能发挥良好的协调作用,当区域经济处于比较快的发展速度时,政府为了协调各个区域和谐发展,则会控制区域政府的投资与发展。而当经济发展较缓慢时,政府为了保证各个区域均衡发展,则会采取措施鼓励区域政府投资发展。中央政府与区域政府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强制手段对区域经济进行管理。所以在区域政府投资发展较快或较慢的情况下,政府都可以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其次,市场需求和消费需求是内部需求的两大方面。市场需求与消费需求应合理结合起来,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来看,地方政府在调节内需时不注重消费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费者需求在弥补地方政府内部需求的同时会对市场需求和经济增长造成不确定的影响。消费者的收入状况是影响消费需求的关键因素,但当消费者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也不一定对本地市场的经济有促进作用。因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费,就算在本地消费,也不一定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这种情况对内部需求没有调控作用,还会造成资金外流。

三、结语

篇5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篇6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模式;比较;借鉴

作者简介:谢汪送(1963-),男,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114.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09-06

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是高效率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件与关键环节。二次大战结束以来,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市场经济进行了干预和调控,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一些共同的特点,使各国的经济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不断完善和协调发展。因此,实事求是地学习、研究和比较分析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管理、调节经济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不仅有助于对这些国家市场经济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也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的比较

(一)美国模式: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有限干预

美国作为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在市场机制对配置资源上起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发挥着有限的干预作用,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低,直接参与市场活动范围较小。这种市场经济模式一般称为“自由市场经济” 或“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但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并不是无所作为的,在自由企业制度下,美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节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并且还在不断完善。美国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限制垄断,消除阻碍竞争的因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创造市场竞争环境。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美国政府采取了两大干预措施,保护竞争、鼓励竞争。这两大干预措施是:打破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以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在打破市场垄断方面,美国政府采取的首要措施就是立法,使垄断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对各种市场垄断行为或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以防止大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美国先后制定了3部反垄断法律,即1890 年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1914 年的《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美国政府保护与鼓励市场竞争的另一个法宝就是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它们参与市场竞争。这是打破市场垄断的有效办法。因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越多,垄断自然就越难以形成,所以,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关爱有加,从管理上、资金上、技术上给予中小企业全面支持和全方位的服务。首先是立法,195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成立小企业管理局的法令;1982年,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依法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立法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又成立了专门的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负责对全国中小企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制定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政府的扶植下,美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如英特尔、微软等。就这样,美国政府一方面使出重拳打破垄断,另一方面又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有效保护和鼓励了市场竞争,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使之成为推动美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强大力量。

2.主要通过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来实施宏观调控。美国调控经济活动的财政政策有两个方面: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财政收入中,政府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鼓励和扶持某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产业和部门,并限制那些不宜迅速发展的产业部门,以推进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的实施。增税以解决财政赤字或者紧缩经济活动,减税以刺激投资或消费,刺激经济扩张。政府预算开支的增减也会对国民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在金融政策方面,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包括调整法定准备金比率、变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些政策措施是通过调节货币的供应量,以刺激或紧缩经济活动来缓和经济周期波动,稳定经济发展。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短期调节,总是把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结合起来,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动情况加以灵活运用。具体来说,就是采用“逆风向行事”的策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即在经济过热时期,政府便减少支出,增加税收,提高利率,紧缩银根,以便抑制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或衰退时,扩大政府支出,减税,降低利率,放松银根,刺激经济回升,减少失业。

3.在实行以自由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基础产业实行以直接干预为手段的产业扶持政策。一些基础性产业,如交通、能源、农业等,由于自身发展的一些特殊规律,往往不受市场价格变动的调节,或不能受市场价格变动的调节。若让市场强行调节,其结果可能不是经济的协调发展,而是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基于这一原因,美国在实行以自由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的同时,实行以克服经济薄弱环节为目的、以对个别产业进行直接干预为手段的产业扶持政策,如对交通运输业和能源业的直接管理,就是这一经济思想的基本体现。

4.特别重视信息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把统计工作当作经济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商务部内设有专业的统计部门,负责按期向政府和全国公布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进出口贸易、人口、气候等重要统计资料,联邦储备局也定期向全国公布金融、货币、信贷等方面的重要统计资料。通过这些资料,不仅可使管理经济的各个部门及时了解整个国民经济的脉搏,以便及时对某些问题采取措施,而且也可以使各个工商企业及时了解国民经济的波动情况,以便让它们对本企业的生产、投资、销售和存货等问题做出及时的决策。信息灵通是搞好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美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一条重要经验。

(二)日本模式: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计划干预

在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竞争性市场机制是经济运行的基础,与众不同的是,日本政府有效地发挥了“行政指导”的能动作用。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实施强有力的计划诱导和行政干预,这种“市场经济+强有力的政府干预”的“日本模式”,是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的关键因素。其基本特征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资源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配置,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某种短期和长期的增长目标。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宏观调控的手段有:

1.指导性经济计划。日本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政府干预的基本手段是经济计划。战后日本各届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内外形势,自1956年开始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至今一共制定和实施了14个经济计划。日本政府制定经济计划的形式有:(1)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综合性中长期经济计划,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经济企划厅主持编制的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二是有关国土开发的长期计划。(2)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综合性年度经济计划,最主要的有两种:一种是经济企划厅每年年末编制的“经济预测与经济运营的基本态度”,它的基本内容是:对计划年度内经济发展可能呈现的状况做出预测,提出国民经济所面临的或所需注意的政策课题,表明政府对该年度经济运营的基本态度;另一种是大藏省编制的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算虽然未冠以“计划”的名称,但却是实实在在的且极为具体的计划。日本政府的行为,具有极强的计划性,最能体现这种计划性的便是财政预算。(3)各省、厅编制的产业、行业和专项事业计划以及地区发展计划。

日本的经济计划指导性计划,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政府计划为民间企业只提供他们所需的顺利发展的环境,并引导他们向着政府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计划的制定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产业界、学术界、舆论界以及工会和消费者团体的共同参与,反复协商制定出来的,使计划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所以,计划的指标和所规定的任务,对于企业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虽然计划对于企业不具有指令性,但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各界的行为仍然发挥着有力的指导、调节和诱导作用。这是因为,国家计划向私人企业指出了国家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总体蓝图,私人企业只有自觉地把自己的经营目标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总体格局之中,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发展,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把国家计划目标和任务弃之不顾是不明智的。所以,日本的经济计划,虽然不具有指令性,但这种指导性计划实际上是把对私人企业诱导性和服务性融为―体,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受到企业的重视,对宏观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产业政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用产业政策来调整和保护经济发展是日本的首创,是日本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是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有力工具。产业政策是日本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供给调节机制在产业间重点配置生产要素,来形成一个各产业相互依托的供给结构,以适当保护本国重点发展的产业部门和缺乏国际竞争力的行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手段,进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维护产业发展秩序和完善市场机制的目的。

3.法制手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制手段调控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日本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也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以排除政府部门因人动而产生的随意性。在日本,经济活动事事都需立法、执法、守法。据有关资料统计,日本现有各种法规1万多件,其中经济立法占绝大部分。日本的经济活动,一般都要事先立法。这样做,可以事先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的程度和需要再加以修改,做到先紧后松,防患于未然。战后,日本政府的经济立法,对经济发展与企业振兴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德国模式: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

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一种以私有制为主体,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竞争,同时主张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消除市场缺陷,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公平、效率、发展、稳定的经济发展模式,通常也叫作“莱茵模式”。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突出强调以下4个基本理念:(1)财产私有的理念。把私有制看作社会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2)自由竞争的理念。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和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最好手段。(3)社会秩序的理念。虽然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但是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制定“秩序政策”,建立“竞争秩序”。(4)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理念。社会市场经济论者认为:在“经济人道主义”制度下,要消灭社会上的贫富悬殊,使绝大多数人都享受到经济繁荣的成果。因此,国家应建立起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雇主与雇员间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应根据每个人对生产的贡献来进行公平的分配,从而克服贫富悬殊,使人人都有生活保障,达到“全民福利”。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具有以下特征:

1.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社会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国家干预主要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比如通过货币、信贷、财政、税收和外贸等政策进行全面有效的总体调节,尽量避免直接的行政措施。德国政府对于国家干预的态度可以归结为:尽量少干预,但要作必要的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实现公平。在现代德国经济生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说无处不在。在德国,政府干预的范围包括: 一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受到国家保护,完全不参加竞争,或只是部分地参加竞争。如农业、铁路和城市交通、邮政等。德国给农业以大量补贴,保证收购,并同其他欧盟国家一起,以高关税防止海外农产品的进入。交通和邮政一直享受国家补贴,只是部分地参与竞争。对于竞争地位十分脆弱的传统工业,如煤矿、钢铁等,政府也采取大量、长期的补贴政策。国家也通过对国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和调节,来间接地影响私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并按照经济周期的情况来掌握投资,如在高涨阶段减少投资,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国家承担着维持通货的稳定、发展交通运输和人才培训的任务。国家还实行某种程度的收入再分配,如通过财政税收政策,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资助赢利较少的中小企业,对失业者和收入最低的家庭进行补助、救济等等。通过这样的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私人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能够对市场机制带来的某些不良后果进行校正。但德国政府清楚地知道,这种干预应当适度,政府的经济职能只限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2.实行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二战以后的德国历届政府,不论党派属性如何,都把稳定货币列为财政金融政策至高无上的目标,毫不动摇。在德国,稳定货币这一重要使命是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来完成的。为了使联邦银行充分发挥稳定货币的职能,德国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联邦银行独立于政府、奉行不受政府干预的货币政策的体制。联邦银行在行政上与政府脱钩,在货币政策上拥有自,它在制定货币政策和履行其职能时不受制于政府,政府也无权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它可以灵活运用货币金融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来干预经济的发展。二战结束以来的德国的实践证明,一个以立法形式保证的、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能起到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作用,也是稳定币值、抑制通货膨胀的有力手段。

3.实行自治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二战以后,德国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是重要的前提,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重要的手段。德国政府利用行政和立法的手段,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保障体系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为人们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使他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务中去。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

(1)不以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导,而是强调“社会自治”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为了使国家和个人二者的负担合理,凡是依靠个人和社会力量能够办到的事情,就坚决不压到国家身上。政府和社会慈善机构主要管社会照顾和社会救济,涉及的资金约占整个社会保障费用的1/3。其余的2/3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在社会保险方面,而社会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独立单位,与政府无关。政府将社会保险的经营管理权放于民间,主要是加强投保人和雇主对社会保险的认同,同时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的基本利益也有所认同,从而形成“民众办保险、保险为民众”的社会保险良性互动机制。(2)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即所有扩大“社会保障”或“社会公正”的措施,都不得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3)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之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两者的内在统一。所谓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是指社会保障应不使人们的进取精神有所减弱,以及不对经济效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德国的社会保障原则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密切配合,因此,它比其它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具有生命力。

二、对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日、德等国宏观调控模式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三国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政策各具特色,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但其基本的指导思想、调控措施却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把握好干预的度

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所面临的发展任务,决定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而在目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从以下3个方面去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得到真正发挥。

1.明确政府职能转换的方向。具体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什么”的转换,即从竞争性领域、微观领域转到公共领域、非竞争性领域、宏观领域,尤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应逐渐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怎么管”的转变,即从直接的、行政的、参与式的、人治的、随机式的管理转到间接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裁判式的、法治的、规范程序化的管理。这种角色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威的弱化,恰恰相反,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转换中,政府权威和责任会变得更加重大,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会得到真正发挥。

2.明确政府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的原则。要保证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的合理性、有效性,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国家干预必须以有活力的经济组织为微观基础。(2)国家干预必须有利于弥补市场缺陷,而不能妨碍或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功能。(3)国家干预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但一般来说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体。(4)国家干预的形式应该透明,并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把国家干预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3.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把握好干预的度。政府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是:(1)提供公共服务。对内主要包括从事公共道路、治安、卫生、文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和投资,形成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对外主要是军队建设、维护与独立,努力维持一个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的、和平的国际环境。(2)维护市场秩序。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类非正当经济行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国家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防止两极分化,努力实现公平目标。(4)进行制度创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但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而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5)通过立法或行政干预,控制环境污染,制止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等,发挥政府对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管职能。(6)要把握好干预的度,就是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应不能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不能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转的效率。

(二)合理制定和运用国民经济计划,注重计划的“诱导性”,使之成为经济均衡发展的有力保障

日本的经济计划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首先体现在计划对国民经济的“诱导性”方面。日本的经济计划并不是强制性的计划,但却成功地发挥了对经济的诱导性作用。这种“诱导性”经济计划的特点是,由计划提出量的增长值,并把经济总体和各经济领域的优先发展方向,以及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公布于众,给民间经济力量提供一种遵循的方向,从而调动各方面力量朝经济的总体目标发展。其次,日本的经济计划,虽然是自上而下贯彻的,但在制定过程中却是自下而上、通过集思广益形成的。这样的计划制定方式,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协调各方利益。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如今正在执行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要不要计划手段,而是采用什么样的计划手段和如何运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行政命令性的计划手段仍然较多,而对经济发展有诱导性作用的指导性计划却相当薄弱,计划制定在协调各方利益方面也不太完善。这些都阻碍了计划作用的合理发挥。其实,计划应该突出宏观性、战略性、预测性和指导性,并且要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指令性计划仅在于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调控型计划在于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公益性、基础性行业,如铁路、供水、港口及教育、医疗等投资计划方面;指导性计划重在发展第三产业和竞争性行业,如轻工、纺织、电子等方面。今后,为适应计划职能的转变并保证计划的实施,计划调控手段也应做相应的转变,主要是要重视信息手段的导向作用,把政策性投融资作为国家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把国家订货、国家储备、国家投放作为国家计划对市场供求即期调控的物质手段。

(三)要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最主要手段的作用

各发达国家都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规范的财政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这为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创造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如在财政方面都实行了分税制,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在金融方面却实行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的制度,并有结构完整、功能齐备的金融市场。这样,国家才可能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对经济进行有效的调控。今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仍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一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各类财政政策工具在抑制经济衰退、促进社会有效需求方面的导向作用,同时要注意各种财政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具体说,就是要做到“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二要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总体上,要保持币值稳定,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运行,防止部分领域、行业投资过热,防止出现通货膨胀。要完善间接金融调控机制,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货币信贷的平稳合理增长;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发挥好信贷政策在促进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宏观调控的法治体系

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都是建立在法制轨道基础上的。美、日、德等国都是悠久的法治国家,他们制定的每一项经济政策,通常由政府提出,经过可行性论证,提请立法机构审议,一旦通过,就以法律形式公布。一经公布,任何人必须遵守。因此,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开展的可靠保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法律体系不健全,抓紧时间制订、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法律一经颁布实施,还要有效地加强和完善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 熊文景.日本市场经济模式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J].经济视角,2007,(8).

[2] 马焕明.日本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与运营[J].日本学论坛,2006,(2).

篇7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审计监督;环保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079-02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

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则主要是经济手段,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参与市场(充当“运动员”的角色),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使经济总量发生变化,来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持宏观经济平衡的。经济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这些政策的运用,会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继而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其调整其行为,最终重新恢复市场平衡。在市场经济中,除非是在战争时期,政府是没有理由普遍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因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从根本上是与市场机制相排斥的,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从而也就必然导致市场优长的丧失,造成社会福利的根本性下降。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撇开特殊的战争背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有的时候也是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的,例如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控制收入增长的收入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但这类政策的采用除非迫不得已,应该禁止政府使用,并且政府要使用这类手段,也必须获得政府立法机构的授权。中国经济不管是在全球范围还是从自身发展进程角度,其长期发展潜力和前景确实值得我们充满信心。从全球范围来说,中国经济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有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生产力的潜力较大,工业化、城市化扩展空间也很大。同时,中国经济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体制条件,具备实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空间。从自身发展进程来说,中国经济尚处于起飞阶段,进一步发展空间巨大,而且中国经济具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市场规模,这样的市场规模将为中国技术持续创新与发展提供基石和可能,以保证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前现代社会,市场规模作为技术发展的关键因素使中国经济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虽然在工业革命之后,数学模型以及可控试验等科学技术的出现使规模在技术进步中的优势消失;但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技术进步与技术的应用必须以需求为支撑,随着技术应用中累计规模效应逐步被即时规模效应所取代,市场规模的大小正成为新技术需求大小的关键因素,市场规模又将成为未来技术进步的关键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之一。所以,不管是外部环境比较还是自身条件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要想将潜在的优势和潜力转化为现实优势与能力,特别是在当前国内外条件下,阻碍因素也非常多。

二、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

篇8

[关键词]经济危机;宏观调控;市场类型;资源配置;影响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83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0 引 言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民间投资增速出现2.8%的新低,分别比2015年和2014年下降了约7个和1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民间投资占社会投资比重出现了10年来的首次下降。民间投资的放缓对长期经济增长来说是一个不利的信号,它反映了市场信心减弱、有效需求不足、经济潜在产出下降、经济活动趋于收缩的现象,也预示着经济下行的压力在未来还将继续增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后经济危机时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与2008年爆发的经济危机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民间投资的逐月下降表面原因是实体经济回报率下滑,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行政垄断与行业壁垒和公共部门的挤出效应将一部分民间资本挤出了教育、文化、医疗、养老等或多或少存在国有垄断的产业。2016年上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达25%,增幅是2015年同期的两倍,为历年来少有。虽然国有部门投资的猛增填补了民间投资下降的缺口,支撑了钢铁、铜和水泥等大宗商品的市场需求,但它却对后者造成了挤出效应。这些都让一些民营企业选择收缩阵地,甚至持币观望。

1 经济危机对市场结构类型的影响分析

市场是西方经学研究的基础,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马歇尔的生产四要素通过市场的调节机制追求最优化配置。当然市场按照其不同条件和特征形成了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市场在资源调配的过程中作用和效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市场具有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4个基本特征。从经济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人们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认知过程。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一只看不见的手”将把自由放任的个人经济活动安排得井井有条;新古典的“完美”价格机制论,在引入边际概念和数学论证的基础上,建立了一般均衡;凯恩斯提出市场会失灵,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进行修正的方法;同样面对市场失灵的问题,科斯的产权明确论,认为可以通过明确相关产权利用市场来解决外部性效用问题。

经济学中将市场分为四种类型,即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市场。在经济危机的发生过程中,由于在市场环境、所有制结构、企业自身特点等方面的差别,经济危机发生本身会对市场结构类型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市场中厂商数目的角度来看,在经济危机发生前后,市场中的厂商数目发生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对比显示,2008年我国境内私营个体企业数是245 850家,但是截至2014年我国境内的私营个体企业减少到213 789家,减少了13.04%;同时期,我国境内国有企业的个数也从2008年的21 313家,减少到2014年的18 808家,减少了11.75%。由此可见,由于2008年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内企业总量在减少,无论是众多私营个体企业还是国有控股企业,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市场中厂商数目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市场的竞争性带来一定的弱化。

其次,从价格的控制程度上看,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规模是188 811.37亿元,而同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为21 313家,每家平均资产规模为8.858 9亿元,而2014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减少为18 808家,但资产规模为371 308.84亿元,每家平均资产规模为19.742亿元。2008年个体私人企业的资产规模是75 875.79亿元,而同期个体私人企业数量为245 850家,平均每家的资产规模为0.308 6亿元,然而2014年个体私人企业的数量减少到213 789家,但是资产规模为213 114.42亿元,平均每家的资产规模为0.996 8亿元。从平均单个企业的资产规模对比分析可以看到,经济危机以前平均单个国有企业与私企的资产规模比为28.70∶1,但是在经济危机后2014年平均单个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的资产规模比为19.80∶1。但是基于国有企业的产业集中度较高,例如钢铁、煤炭、金融及电力等行业,在加上传统的行政垄断特点,因而国有企业对市场价格的控制度较高。

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政策法律等。从2008-2014年,市场的上述3个因素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上述数据可以印证,由于经济危机的发生,导致国企和私企其数量和规模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中国企的平均资产从2008年的8.858 9亿扩大到2014年的19.742亿元,同期的私企也从0.308 6亿扩大到0.996 8亿元。资产规模的扩张,从一定程度上对规模经济化较强的行业来说增加了新企业进入该行业的难度,从而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增加了市场的垄断性因素。此外,由于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拉大了不同类型企业技术水平的差异,从而导致企业间产品差异化因素增多,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的垄断性因素。

综上所述,在2008-2014年由于经济危机的爆发和持续,使市场中的竞争性因素减小,而垄断性因素得到了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市场的类型属性。市场类型的改变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带来了更为深层次的影响,使传统经济学的市场竞争性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得到了体现。

2 经济危机中政府调控政策对市场类型的影响分析

马歇尔生产四要素论即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家才能,在当前我国的要素市场中其中有三种要素并非完全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土地等资源由国家所有并进行调控;利率在央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进行有限的浮动。劳动力的流动与分配受到国家的户籍制度和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政府对这些生产要素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政府自身宏观调控的力度,避免了单纯市场经济调节自身的盲目性,对于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在2008-2014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中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顺利有效的实施,实现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稳定物价、扩大出口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肯定国家宏观调控积极性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危机过程中国家经济政策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本身带了的一系列影响。

2.1 经济危机过程中经济政策对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和效率的影响

在当前经济危机条件下,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扩张性政策,但是由政府主导的济增长模式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行政垄断力来推动的,而这种模式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往往不高并且对市场变化的反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经济危机的发生从根源上是经济运行本身存在着结构性、体制性等一系列问题的集中反映,是市场本身失衡的一种表现状态。然而人为的市场调节可能会一时掩盖了经济危机的症结所在,转而成为一次潜在的规模更大的危机。在当前经济危机条件下,政府为了拉动经济的发展,通过释放更多流动性,希望以此支持实体经济,这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外部经济危机对于我国国内经济的冲击,对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拉动效应,减少了经济周期性的波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但是这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这种政府主导的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改变了资本配置的方式。高度垄断和僵硬的国有金融系统没有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配置――它倾向于把宝贵的贷款注入低效的国有企业而非急需金融支持的更高效率的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型民营企业。然而这种配置没有体现市场优胜劣汰的效率竞争法则,没有满足社会需求,最终达到社会生产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不仅如此,在政府对经济危机的刺激过程中,在金融系统对社会资本配置不够合理的基础上,使土地等资源紧张,国有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及资本,在对土地、劳动力的生产要素的获取上远远比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具有优势。因而,在经济寒冬期对其他民间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进一步挤占了民企原有狭小的生存空间,实现了更为广泛的市场垄断势力,而与此同时本已艰难的民间实业投资一方面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增大,同时由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导致在生产过程中成本上升、回报率日益下滑,最终经营困难推出市场。

因而,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经济危机条件下,政府出于稳定经济发展的目的,通过加大社会投入,从而对原有应该由市场进行配置的社会资源转而更多地通过政府力量进行分配调节。当然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当前国家稳定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来说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政府主观对资源分配过程中,客观上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供需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2 经济危机过程中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一方面构建了各类完善的市场体系,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市场化交易;另一方面,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多元化的竞争主体,最终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是时至今日,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所面临的市场,是一个还未发育成熟为统一有序的竞争市场,形成范围不同和程度不同的局部垄断市场。

在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政府通过4万亿资金的投放导致原有的市场势力模式发生改变。在这种改变的过程中,市场的竞争性因素在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的垄断性因素和行政性因素在增加,最终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要求即市场的竞争性在弱化。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到,在经济危机条件下,通过政府的调控政策,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模式发生了变化。国有企业尽管并不具有生产技术和市场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但是由于具有特定的地位,因而并不会出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结果,相反一些多种经济成分的中小型私企,由于整体宏观经济的影响,在加上自身资金实力较薄,因而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会出现破产倒闭潮。

由此可见,由于在经济危机过程中,由于政府宏观投资经济政策的影响,一部分低效率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被淘汰,反而是一些中小型的私企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倒闭。这种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效果,同时也会使市场垄断势力增强。市场竞争的结果,不是保留下来了具有竞争力、创新力和体现未来发展趋势的行业和企业,反倒通过国家的救助与扶持,导致一批生产能力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社会需求过剩的国有企业被保留下来。使整体市场的竞争性在不断的减弱,取而代之的是具有较强垄断和行政背景的国有企业规模在增大。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过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追求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竞争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没有完全形成,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

3 结 语

不可否认从2008年至今,为了应对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政府采用了诸如加大投资、减税等手段拉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对于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对于刺激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拉动消费都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宏观调控手段,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经济危机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对于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式和市场竞争结构都来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通过市场价格的变化来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优利用。市场的竞争性影响和制约着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综上所述,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政府应更好地将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手段有效结合起来,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杜传忠.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与经济效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张宏.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市场结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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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其中的经济和行政手段,随着越来越多的趋同于经济规律作用的模式,这样,法制作为刚性准绳的重要作用,就随之凸现出来,因此,如何加强宏观调控过程中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促进宏观调控突破体制性、政策,使市场经济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是今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一、法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为经济活动中心、以计划命令为主要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基本准则。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应当由直接的管理,转变为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运行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引导和服务、促进市场健康发育,积极维护市场秩序等宏观的、间接的管理方式,这样,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就成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法制是经济的产物;但同样的,我们也不可以忽视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设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

(一)法制建设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模式一样,有其自身的随机性和复杂性,如何使其能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适时、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作用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我国法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使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政府立法程序,将实践中调控经济所需的具体手段,上升为法律、政策和规范,为调控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和权义界限,将其调控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第二、调控主体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大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二)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法制建设对宏观调控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法律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从而合理的确认政府职能以及随着经济发展的情况,政府职能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以促使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正确理顺并处理好政治关系、社会管理关系和经济关系等,既调动了调控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使市场经济进一步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稳定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

(三)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宏观调控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保障具体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确认和维护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模式和行为模式,引导调控主体的活动,预防、打击、制裁经济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并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秩序,平等地对待和处理好各种经济纠纷,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得到实现。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环境,为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领域和环节提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标准和规范,为制裁和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准则,从而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四)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制约作用。通过法律的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强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极因素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波动性等倾向,这种制约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宏观调控经济对法律的需求。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是我市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本身不是灵丹妙药,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补充宏观调控经济上的不足,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紧密结合,是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显提升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现实性。第一,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观调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因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引导和必要的干预,而法律则是实现间接管理、必要干预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强制性的属性,它能有效地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产业结构与公平分配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只有通过法才能调整、适应,引导和保障。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结合的重要意义。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仅仅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观念已经逐渐远离经济发展的舞台,法制的作用越来越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凸现出来,因此,树立法制建设是宏观调控的依据、准则和保障的正确思想,全面认识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如何合理的将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起来。第一,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要改变过去那种把三种手段,即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并重的观念,因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既要法律来确认、规定,也要法律来调整与保障,还要法律来解决使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时所出现的矛盾、纠纷和具体问题。第二,我市的宏观调控既要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与教训,更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并赋予它新的含义,即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对我市基本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的运行,引导经济的发展

三、我市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法制建设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制工作的领域不宽,没有渗透到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权力,管理就是审批”的观念转变还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任权力、权利义务不对等,甚至违法设置行政管理权或被管理者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发育和经济发展。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尚未到位。政务公开不全面,法定应公开的信息尚未完全公示,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及其程序和依据没有公开;电子政务的发展滞后,有的网页内容单薄、更新缓慢、功能单一; 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集中办理、联审会办实现难度较大;应当统一在政务大厅受理、回复的事项存在“两头受理”、“两头回复”的现象;不依法、不按程序履行职责,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服务效能有待提高。

(三)宏观调控职能与经济发展有脱节,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扰。由于权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驱动,加之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等客观因素,在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权力掣肘,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时常出现。

(四)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不完善。宏观调控主体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尚未严格贯彻执行到位,而已开展的监督范围偏重在行政处罚,对行政许可、收费等执法的监督相对薄弱,部门法制机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监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理顺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宏观调控关系,克服职责交叉、相互掣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在各项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准、依法行政。将各种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来,发挥综合效能;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政府经济职能还给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除法律法规明确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以外,逐步将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行政决策、决定、政策等政务信息,都要通过能够为社会广为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对于公众依法有权查询的政务信息,要创造便利、快捷的查询办法、渠道或条件。第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制订和完善决策程序和部门内部决策程序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第三,加速管理转型。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优化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动态管理等多种间接管理、市场化手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行事后监管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法律手段重新定义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命令向规划、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这样,我们就应该通过立法、制定规范等方式,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塑造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新职能,这是形成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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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视角;房地产;宏观调控;问题;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并得以逐步健全和完善。2008年以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经济下行压力的双重影响,我国城市房价出现井喷式增长,过高的房价与较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形成鲜明的对比,涌现出一大批“蜗居”、“蚁族”等。为了遏制房价过高、解决人们买房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连续多年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予以宏观调控,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然而,与预期目标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本文研究意义重大。

一、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通常而言,国家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市场供需结构平衡、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进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因素的逐渐增多,房地产市场出现不均衡发展态势,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有序、均衡化发展,国家从政策层面出台了一些经济宏观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法等法律手段予以宏观调控,逐渐引导房地产市场步入正轨,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现阶段,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房地产市场资源分配过程中,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部分信息传输过程出现差错,并且具有随意性和滞后性。因此,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控和约束,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正规化运行[1]。第二,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产业的一大核心支柱,同时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另外,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会对其他有关产业形成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政府基于经济法视角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是极其有意义的。第三,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由于房地产市场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大,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均衡各主体关系,采取宏观调控政策予以正确引导。唯有通过经济宏观调控,方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才能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经济宏观调控认知存在偏差

长期以来,人们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理解为:房地产市场宏观条款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这种理解存在明显的偏驳。如前文内容所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应当建立在合理的价格定位之上,市场消费从高到低自然形成。倘若需要明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方法以及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进行科学评价,那么必须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房地产市场外部效益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体现,市场机制下的公共价值是不存在的[2]。房地产市场调节过程中,价格作为一种事后补充调节方法,定价到信息反馈是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房地产市场定价过高,势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甚至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健康发展。因此,经济宏观调控认知偏差,将会给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带来难题。

(二)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意义上制定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其潜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依靠房地产市场本身去维护社会公平显然是不可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增高,人们所需承受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长期的高房价,必然会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我国针对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制定了一些文件、通知,但是立法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空白,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支撑,现有的文件、通知在传达、执行过程中,并未产生积极成效。例如:土地的自然垄断性造就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我国关于该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缺乏经济法律调控,给房地产市场的运营和发展产生极大阻力[3]。

(三)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权责不明

由于房地产市场规模较大,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较好,所以致使部分宏观调控主体之间权责不明,对于一些困难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于经济利益,相互之间又存在争夺的现象。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权定义不明,没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范畴。正是因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确,所以给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创造了良好条件。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维护者,在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有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享有财产全、经营权等,并且需要履行公共经济利益及市场公平、公正保障义务。从某种层面来讲,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必须全面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理性参与市场决策,提出最优的建议和策略。近年来,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权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起到一定的平衡和优化作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的问题十分严重,致使权力和义务透明度较低,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各类利益主体的基本诉求,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4]。

三、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对策

(一)政府行为规范化

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是在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础上,改变传统计划经济模式,逐步向开放、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转型。可以说,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将改变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与市场的齐抓共管格局。政府的直接干预程度将降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保持高度一致。实践证明,政府并不能为市场失灵而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办法,其干预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甚至过多的干预将会影响到市场经济。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化,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而需要通过主动的改变。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突出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特点,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用权,防止权力滥用和制度失灵,服务型政府正是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过程中所迫切需要的。

(二)构建完善的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

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依靠强大的法律支撑,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这也是保证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法立法过程要科学、全面,确保资源优化配置,重视政府职能发挥,维护市场良好秩序,逐渐适应市场经济新常态[5]。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领导者和宏观调控者,需要在经济与法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颁发和制定出科学、可行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以此来引导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必然会对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方法和方式灵活多变、科学合理。中间层主体对房地产市场的规制权代表了市场各主体的意见,然而并不能达到有效的规制目标。如果从立法层面入手,构建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干预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那么必然有利于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三)规范经济宏观调控模式

通过规范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模式,明确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法律主体地位,将对于房地产市场经济增长来讲,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研究发现,世界各国由于政治背景、经济模式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手段有所不同。基于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逐步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在由数量型转变为质量型。规范经济宏观调控模式过程中,需要重视土地增值税的调整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条例及细则,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不同房产,分别征收不同比例的税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必须重视土地价格的增长变动,根据土地价格来调整投资策略[6]。目前,我国在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制定速度明显慢于发展速度,从而缺乏统一、可行的衡量标准。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根本法,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做出适应的调整。例如:房地产产品结构不合理会对房地产市场均衡化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市场供需结构,适当调整各类房地产产品比例,从而确保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进行简要阐述,分析了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研究认为,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面临诸多问题,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力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从而形成良性运营和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张玥婷.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集团行为规制研究[D].长安大学,2015.

[2]赵亮.经济法视角下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5.

[3]杨倩,尤海星,谢昆谕.浅析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J].金融经济,2014(16):11-13.

[4]雷蕾.房地产价格调控的经济法分析[J].商,2014(22):243.

[5]张涛.我国房地产价格法律调控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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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宏观调控 政府安排 制度基础 政策效应 政策边界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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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政府 经济 宏观调控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相继进行了大量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实践,我国的宏观调控也变得越来越成熟,颁布实施了诸多科学有效的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然而,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当中,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新挑战、新问题以及新情况,尤其是要将宏观调控与制度建设的同步推进切实的把握好,要将发展与增长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要将预警机制尽快的加以构建与完善,要充分的发挥我国地方财政的作用,以促进地方政府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不断提高。

对我国地方政府经济宏观调控的思考

所谓的宏观调控指的是在结合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前提下,采用以经济为主的有效手段,来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进行的控制、管理、引导及调节,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理念,同样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

由于市场经济调节机制的失灵与欠缺,进而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因此,我国政府对市场经济所进行的宏观调控,已逐渐成为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充分明确政府经济宏观调控的意义和价值,深刻的认识到政府干预的地位及性质在于对市场调节缺陷进行补充,在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功能的充分发挥。从总体上来看,政府引导和干预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作用的后果及方向,并非是将处于经济生活中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作用加以取消或者取代,简单的来讲,市场是政府实施干预的重要基础,政府干预主要是为了对市场调节的失灵进行纠正,是为了对市场调节的缺陷进行弥补。

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当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全面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对经济生活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将总需求和总供给间的平衡问题彻底的解决,进而所造成的市场失灵导致了总体宏观经济的失衡,使得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对经济的通货膨胀与周期波动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就不得不借助于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来抑制通货的膨胀,缓解经济周期的波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无法通过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来对未来经济的变化加以预测,更无法切实的掌握复杂且多变的需求结构,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的调节仅仅是一个短期的行为,所以就必须借助于政府所制定的经济计划来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加以解决;除此之外,市场经济不能切实做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这是因为在当今市场经济下,劳动和资本的流动相对来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市场垄断仅仅依赖于市场,并且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的重要内容就是凭借产业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来调整产业结构的,也正是由于运用经济计划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国家政府才能够实现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

地方政府经济宏观调控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宏观经济调控的现状

地方政府要想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应当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通常基础条件主要包括:价值型条件,价值型条件是由存量国有资产和政府财力所构成;政策型条件,政策型条件是由调控杠杆、调控手段和调控政策所构成。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地方政府经济的调控能力现状进行分析,应当对价值型条件和政策型条件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具体来讲,也就是说由于现代的市场经济较为重视的是制度的创新,地方政府所掌握的调控杠杆、调控手段以及调控政策,以及地方政府所具备的价值型调控条件是极为重要的。就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情况来分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事权方面和财权方面,我国地方政府已经发生了许多较为明显的变化,所以,适当的加强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是掌握和了解地方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现状所必不可少的。

1.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的权利得以加强。地方政府能够在中央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前提下,来制定出与自身经济发展相适合的经济发展政策以及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借助于分税制来获取一定的税收政策权利和财政支配权力,而且还能够调控这些新增的政策;地方政府可以把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加以区域化和具体化,制定出与自身资源条件相符合的产业政策等。

2.地方政府在增量国有资产的掌握方面得以增长。近些年以来,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相继对各地方的专项补助办法及财力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的加大;地方政府的投资权得以明显的增强,能够借助于社会集资方式或者间接投资办法来参与到投资活动当中去;一些地方在所获取的国内外捐赠资金与援助资金的用途和数量上也不断发生着改变。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地方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增量国有资产也不断的得以增长,这些资产在调节不平衡经济、发展基础性事业等诸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地方政府的调控机制不断灵活化。地方政府在税收杠杆方面,可以在我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所允许的范围来适当的调节部分地方的减免税或者税率;在财政补贴杠杆上,我国的地方政府能够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来实施贴息补贴以及价格补贴;在信贷杠杆上,近些年以来,大大降低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地方信贷银行的干预,地方政府能够在中央银行所规定的结构及信贷范围的基础上,将信贷应当支持的产业重点加以提出。

(二)地方政府经济宏观调控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1.调控能力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撑,财政体制有待于完善。早在很多年之前,我国便已经对分税制进行了改革,改革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提高中央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能力。虽然实施分税制之后,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得以不断增长,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我国地方财政压力变得越来越大:财政列支列收政策缺乏规范性。在确定地方和中央财政分配体制以后,进而逐渐出现了各个地区之间相互争夺重点企业、争税源的不良状况,并且还存在着严重的互拉税源的恶劣现状,各个地区之间互相攀比各自的优惠政策,最终导致地方企业对减免税的要求越来越多;事权财政不匹配。随着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和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我国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财权及事权出现了严重的不一致性,地方政府部门所负责的重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等重要事项,都迫切的需要与之相配套的财力。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事权尚未下放而财权已下放或者下放是否到位的问题,比如在地方企业退休员工的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实际的事权却没有切实得以下放,地方政府依然不得不承担数额一定的管理费用,使得地方财政资金被挤占。

2.技术创新能力偏低,研发能力不足。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与经济增长理论可以知道,技术的进步能够有效的实现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能耗的降低、资源的节约,可以以最少的资源投入来获得最大的效益产出,是推动规模收益递增、综合生产率及重要要素质量提高的关键所在,对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地方政府在技术创新方面十分滞后,缺乏必要的研发能力,技术上基本上处于应用和引进的层次。

3.政府职能的转换尚未到位。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地方政府的职能仅仅限制于对市场机制缺陷的弥补、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持以及对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然而在很多方面,我国地方政府当前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诸多需求均不相符。在我国分税制的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已经成为了具有自我发展目标的经济实体与行政实体,一方面有着自身较为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这种独立的经济利益和当地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地方经济的繁荣及发展为当地政府的非经济或经济收益提供了诸多机会,同时充分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外也为地方政府公共环境的改善、社会福利及劳动就业等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条件。然而,在地方经济发展当中,地方政府没有完全理顺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随着城市建设支出的加大,地方政府在有效的财力状况下,不得不仅仅凭靠举借债务来对巨额支出的迫切需求加以满足。地方政府通常将城市的建设与改观放在首要位置,不断的加大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投入,但是却不能将这些建设性资金纳入到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当中,城市建设资金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贷款,或者来自于政府担保下投资公司的银行贷款。所以,城市基建投资的不断增长往往伴随着非常高的政府债务。

加强地方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的有效措施

增强预警机制。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地方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往往是在经济过冷或者过热的情况下才实施宏观调控,并且在情况较为严重时才对经济实施调控,极易导致政策力度实施过猛,同时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极易造成宏观调控的过度,进而严重的影响下一次的经济波动。如果能够预先了解经济运行趋势,或者可以对经济运行拐点加以合理预测,那么就能够有效减少或者避免调控失误。所以,地方政府应当切实将宏观调控的良好时机把握好,重视预调节的运用,在制定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时,应适当融入必要的预见性措施,以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掌握未来经济运行的趋势。

保持宏观调控和制度建设的同时性。现阶段,虽然在资源配置当中市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宏观资源配置当中,以往的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依然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变革,这不仅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符,并且对宏观调控制度的创新也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在全面保证小康社会实现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当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积极的进行制度方面的创新与改革,及时的将行政性资源配置加以突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来实施引导性、价值化及间接性的宏观调控手段,重点突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作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将宏观调控和制度建设同时进行,健全和完善金融运行与监管体系,促进地方市场经济的发展。

处理好发展和增长的关系。将发展和增长的关系处理好也就是要在短期稳定问题得以解决的同时,还应当尽快的将中期稳定供给问题解决。如果想要切实将财政金融风险化解,并且将拉动经济处理妥善,那么就应当培育出消除财政金融风险的机制因素和制度基础,不能仅仅以潜在财政金融危机的加深为代价来促进短期的经济增长。由于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属于一把双刃剑,因此,在实行这把双刃剑的时候,必须严格的把握好尺度,在保持财政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来探寻经济指标增长的策略。不仅应当从宏观方面将该管的管理完善,将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到最大,而且还要重视市场机制发展的势头。经济宏观调控应当切实围绕经济发展的要务来进行,将推动发展当作调控经济的作用点。与此同时,还应当注重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宏观调控的手段、方式及内容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变革,从根本上处理好发展和增长的关系。

总而言之,我国地方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能力虽然有了一定加强,但是总体上来看,经济宏观调控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制约了地方经济市场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部门应当正视自身宏观调控方面的缺陷,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以促进地方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王飞成.面对食品价格上涨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分析—以“兰州拉面限价风波”为例[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7(12)

2.左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领域的博弈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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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 问题 解决方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目标

(一)必要性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社会经济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继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重要性

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我国的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明显;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的形势严峻;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四、宏观调控实施的具体可行方法

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要处理好进出口、利用外资与扩大境外投资的关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和优化信贷结构;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束语

中国市场化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内涵之一。应该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去决定项目的生死,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只有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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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市场,只有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我们过去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化,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长期执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和人民这两个主体错位了,是把国家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把老百姓即纳税人的钱集中起来,然后通过财政投入到各行各业,认为这就是搞社会主义,认为国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会主义。人民和企业是被动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国家制订计划,大家来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经济,企业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产、价格规律和市场在起作用,结果宏观经济决策没搞好,微观经济活动又管得死,使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应变能力,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活力,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以前我们也搞过改革,但是没有找对方向,没有对计划经济进行改革。计划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统”,通过中央部门来搞集中统一的经济,结果是一统就死。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就开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所以我们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为什么提计划经济为主,因为当时认为计划经济作为基本经济支柱必须要坚持,不能动摇。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觉得没有商品经济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还是有争论,有的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主要是强调“有计划”,不是指商品经济,应该加强国家配置资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来,“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和市场是内在统一的”,又进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开始批判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认为不是搞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后小平同志到,讲到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方法和手段,社会主义也应当可以搞市场经济。于是党的十四大就明确提出来,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这么多年才明确改革的方向,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们不能动摇。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认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从现实来讲,实践证明我们搞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今天中国有那么大变化,30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些变化就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就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带来的。

但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了市场不是万能的,要将市场经济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我们搞市场经济必须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没有一个严格的政府监管,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跟政府监管必须是有机统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预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说主要是政府干预,不能主要靠行政的办法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我们党从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经过反复的争论才确定的。十四大的时候提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四个字去掉了;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时表述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为什么有这个变化?就说明一方面宏观调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个前提条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要宏观调控。有的认为计划手段就是宏观调控,但我认为宏观调控主要还是要用经济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预、政府的作用必须发挥,但是不能够干预微观经济的东西。有人说市场化过了头了,因此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控。我们的要素市场到位了吗?我们的行政垄断行业打破了吗?还没有,还需要加强市场化的改革。现在我们总体上说不是市场化过了头,而是市场化还不足的问题。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

近些年来,尽管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滞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竞争主体的角色。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无序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现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政府竞争的影子。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的微观层面,就难以站在全局的宏观上实行全面统筹,就难免会削弱其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甚至导致某些管理职能的扭曲。

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是市场不足?还是市场失灵呢?我认为,主要还是市场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摆正。主要表现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来应由市场或企业管的事情,本来应该当“裁判员”的,它去当了“运动员”。二是“缺位”。政府本来应当有服务功能,搞好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什么权,也没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审批,因为有权也有利。三是“错位”。扩大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理应是政府的职责,但有的政府部门却分片包干企业,直接管理企业的下岗分流,至于投资主体错位的现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让位”。市场和企业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应该让位于市场。总之,要牢固树立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人,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树立群众的主体地位,树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这样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转变职能,百姓就会有更大更多的创新空间。虽然部分审批还有必要,但大量的审批应撤除,让市场去调整,让群众去创业。而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有随意性,要成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

四、如何正确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我感觉到有三点值得我们研究:一种说法,“目前进行的宏观调控,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X次调控”,把宏观调控作为一种运动,好像除了这几次以外其他时间就没有什么宏观调控了;另一种看法,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砍项目,就是刹车;还有一种,把宏观调控跟改革对立起来的,好像要宏观调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觉得以上三种都是对宏观调控的一种误解。首先,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因此不应该把它和改革对立起来。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来深化改革,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调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观调控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不断进行的,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突击运动,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运动是不能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观调控不能搞一刀切,经济运行中有投资过热的领域,也有不热的领域,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抑制的就抑制,该发展的就发展,该紧的地方紧,该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刹车,不搞一刀切,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要从源头上来改善政府宏观调控的水平。源头上就是我们原来讲的对市场经济的含义,应当与时俱进,原来的提法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这样,把国家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好像配置资源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好像资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不是资源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完善宏观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要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尽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是当前和今后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传统的行政方式进行调控所起的作用不会很大。二是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主要是总需求膨胀的倾向,现在已经让位给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供给过剩倾向。这就是说宏观调控的背景和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控方式必应发生变化。三是依靠行政审批制度和管制来加强宏观调控,容易造成权钱交易,容易抬高企业的准入门槛,造成某些行业的人为垄断,提高某些行业的利润。管制越严,利润越高,地方的积极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发展成本。因此,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限于经济范畴,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实现社会公正、制度文明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都应成为发展的重要内涵。因此,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企业和老百姓才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应该是创造环境的主体。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主要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才能真正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决策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高度集中的弊端虽然被认识,但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影响深远。而科学决策和执行存在多种约束条件,如信息对称与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决策目标是多重还是“单一”的、长期决策还是短期决策等等,不解决约束条件问题,很可能大事办不成,负面影响不小。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散决策,政府存在很强的“集中偏好”,就难于根据走向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切实转变职能,反而会把不适当的决策“强加”给市场,甚至代替市场选择。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要充分认识转轨时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殊性。政府与市场必须分野,但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相比,转轨国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发展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对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释和处理好转轨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