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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局限性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市场经济局限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民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态的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加剧和在当时兴起的社会法学派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对本国民法进行修正。其主要的内容是:1.在规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时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现代民法开始注意民事主体在实际中的差异,通过对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势力和职业给予不同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2.对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约的竞争。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带来活力也带来弊端,为防止因自由竞争而引起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民法有必要对自由进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会制约。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近代社会垄断生产方式出现后就仅仅适宜于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所有,它在生产领域以及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整个再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再适应。[6]所以对所有权的制约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制约及主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的社会性在现代民法中得到优先考虑。[7]

4.无过错责任的抬头和社会责任的出现。现代社会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产品的大量损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责任的社会经济理论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代替个人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开始引入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倾向,开始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加以保护。

篇2

关键词:行政许可、市场经济、局限

行政许可,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作为政府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事前监管和规制手段,行政许可的范围即设定许可的事项意味着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许可一方面可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但也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应对它有一个合理的认识。

一、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是行政许可产生的基础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在很多地区,很多经营权的取得实行政府行政审批制,只要有关领导批条子,就可取得某种经营权。这种作法导致许多想经营此种商业的人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一些"有关系"者则可以通过领导批条获得一个甚至多个经营权。此外,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作法也成为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

对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有许多认识,尤其是现代西方规制经济学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可能。单纯的市场竞争机制解决不了所有的经济、社会问题;同时,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效果在实践上有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导致市场机制失灵,主要表现在:(1)消极的外部型,如污染,生产上的成本中没有包括对消费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损害,如果适用市场竞争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但实际生活中受损害的人又很难团结起来与生产商进行斡旋或抗争,以让生产上承担起损害后果。这时,政府可以规定生产上应当达到的生产条件,把污染指数纳入其生产成本中,从而减少消极的外部性;(2)积极的外部性,如国防、教育、公用事业等公共产品,受惠者广泛,但没有经济效益或见效慢,如果政府不提供而指望个人去提供这些东西,多数人就享受不到这些产品或服务;(3)不充分的信息,如药品,消费者的不到充分信息就无法做出理性选择,如不说明药品的副作用,消费者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服用。因此,政府可以要求药品生产商在其产品上加贴标签说明药品的成分、功能及其副作用等,以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让消费者选择;(4)保护主义,如对,即使是个人愿意去购买消费,政府也会予以规制,这是出于保护其人身权的需要。

二、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为起点,以市场主体的经济自、平等权为核心,但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有序经济。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自治、要束秩序、公正和效率,这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对有序的市场经济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行政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置要手段之一。几乎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每一个领域。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许可制度迅速发展。其原因在于行政许可持有人享有高度的自治,另一方面。它又便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具体来说;

(一)行致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通过行政许可,可以有效控制杜会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从而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同时.通过行政许可,可以促进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资源、人力浪费,可以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可以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二)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它在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例如我国近年来已陆续在进出口贸易、生产质量、资源利用、个体医生执业、文艺演出、广播电视广告业务方面实行许可证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和国内经济发展。提高了社会服务水平,繁荣了文化事业。

三、行政许可的局限性

尽管市场失灵是行政许可产生的基础原因,但并不等于在解决市场失灵与行政许可之间划等号,在对行政许可功能的认识上,应树立以下理念:

(一)行政许可不是万能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只是起"补位"的作用,应将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推向市场经济的前台。凡是市场、社会能够解决的问题、能够办理的事情,政府就应该坚决推出,不再干预。而且,处理这些事情也并不是政府的专长,如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定,注册会计师、职业医师、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资格审核等,相关的行业协会在技术、组织方面比政府更有优势,即使是政府审批也是以来这些中介组织进行的,政府不如逐渐将这些全部放给社会区办理、自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只有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坚决地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政府才能把那些自己应该管的事情真正管好。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科学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只有履行这些行政职能且需要利用行政许可这一管理手段时才可以考虑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不是唯一的管理方式

行政许可不是解决市场失灵唯一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即便是该政府管的事情,也要看行政许可是否管用。有些事项,政府还可通过事后监管、税收政策、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其他管理方式,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于事前的行政审批或许可更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规制的增加是由于我们缺乏其他类型的政府干预"我国,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政府缺少管理方式创新有关。比如在污染物排放方面,我国实行审批制度,美国则实行污染交易制度,美国的企业买到核定的排污额度后,不仅自己可以用,还可以通过各种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后将剩余的额度有偿转让。由于利益机制的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对环保的重视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目标,也就不需要政府在区设定有关的行政许可了。而且,在我国,行政许可对一些政府部门来说是一种最省事(坐在办公室里盖个公章就行)也最实惠(乱收费)的管理方式,而且重许可轻监管,这种管理理念无疑是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三)行政许可是有成本的

即使是行政许可能够达到一定效果,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看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是否大于社会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行政许可的成本是很高的,有很大的弊端。首先,政府也有信息不足的困境,由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会产生机会成本,导致有些通过行政许可进行的资源配置与经济规律相悖,会导致无效率的市场准入,同时还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由于行政审批或许可权过大,缺少监督和制约,行政许可机关和人员会产生腐败,导致第二次成本;最后,行政许可中的效率低下、手续繁琐,导致个人或企业跑不完的部、盖不完的章、交不完的费,这些无疑也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因此,上述局限或缺陷决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应是适度的,哪些事项需要设定许可,哪些事项不需要设定许可,应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定。

参考文献:

[1]马秋莲. 行政许可制度与市场经济.生产力研究[M].2002.02

[2]赵颖.市场经济与行政许可的范围.经济与管理[M].2004.08

篇3

近年来,xx省公安系统开展了命案攻坚战役,响亮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号,***公安局更是把命案攻坚战放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命案必破成为了全体公安民警特别是全体刑警的神圣使命。为了完成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有多少民警忘我地奋战在命案攻坚一线,用他们的汗水、泪水和鲜血去实现人民警察的誓言。作为刑警大队长***同志深感责任重大,按照xx省厅、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的安排,狠抓工作的落实,积极向本局班子建议,坚持命案防范命案侦破与日常案件侦破工作要两手抓,不可偏废。在实际工作中,他和刑警大队全体民警一起,以打黑除恶等各项专项行动为龙头,带动了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及时总结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完善防范、打击、控制黑恶势力犯罪的责任制。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和“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加强对涉黑案件的侦办,坚决防止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在2009年度中打掉了以李立伟为团伙头目、冷金龙为团伙骨干成员、李立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在抓好案件侦破的同时,***同志对刑警大队的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决心打造一支政治思想过硬、业务娴熟的队伍。队伍建设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工作中,***同志始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紧紧围绕“抓基础、树形象、上台阶”的总体目标,在建警路上励精图治,开拓创新,建设了一个过硬的班子,一支铁的队伍。他在大队班子成员中提出“向我看齐”的口号,要求班子成员始终做到政治上清醒坚定,经济上清清白白,工作上尽职尽责,管理上清清楚楚,生活上普普通通,并时时处处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在他的带领下,刑警大队班子营造了共识、共心、共事的良好氛围,建成了团结、务实、勤政、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他带领全体民警采取强化政治学习、思想教育,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纪律作风大整顿和“从严治警、执法为民”教育整顿。并以岗位大练兵为契机,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民警业务培训,在全队内形成大兴学业务之风,以业务知识“强兵”;以严格管理和严格执法“带兵”;以从优待警“养兵”。在***同志带领下,刑警大队走出了一条以制度做保障,优化管理的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之路。创造了自他就任以来,无任何违法违纪发生的队伍建设记录。

在业务学习上,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结合刑侦工作实际,组织刑侦民警开展了刑事侦察、法律知识、计算机等业务的学习。***还组织制定了刑警大队基础工作业务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方案,以上级业务部门和本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夯实基础、服务实战、稳步推进、全面提高”为出发点,明确目标,整章建制,分步实施,实现向基础业务建设要素质,要战斗力。决心在三年期的刑侦基础业务建设中,以基础业务建设为主线,通过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把刑侦基层基础工作业务建设进一步推向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从而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服务,为打击刑事工作提供强劲的基础保障和工作支持。

篇4

一、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005年以集中开展“三项整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一)狠抓落实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通过多种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断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资料,也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全县应验照贴花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年检贴花验照期间,清理有前置许可证的企业230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打击无照经营尤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组织到位,细化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无照经营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罚没款金额0.45万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5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县7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出动车辆43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88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四)“三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全面落实“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检查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种、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收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全县辖区煤矿、矿产业、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规范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成功的举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交流大会;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区集贸市场进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组织对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张贴宣传标语60余幅,在媒介报道4篇。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1个,帮教传销人员20余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行政执法进一步得到加强,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监管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到位。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处67件,简易程序处罚49件,罚没总金额23.70万元。同时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向社会发放各类法规宣传资料32000余份,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120余人。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达98%,优良率达51%。案件核审率达100%。所有的处罚案件,无一例诉讼。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到长抓不懈。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断深入,局党组高度重视,县局与各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不断的完善各类监管机制,把日常巡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预警制,扩大12315申诉举报网络,把投诉站(点)设在农村的村组上,实行群众举报制,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篇5

一、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005年以集中开展“三项整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一)狠抓落实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通过多种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断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资料,也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全县应验照贴花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年检贴花验照期间,清理有前置许可证的企业230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打击无照经营尤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组织到位,细化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无照经营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罚没款金额0.45万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5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县7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出动车辆43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88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四)“三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全面落实“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检查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种、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收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全县辖区煤矿、矿产业、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规范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成功的举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交流大会;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区集贸市场进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组织对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张贴宣传标语60余幅,在媒介报道4篇。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1个,帮教传销人员20余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行政执法进一步得到加强,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监管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到位。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处67件,简易程序处罚49件,罚没总金额23.70万元。同时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向社会发放各类法规宣传资料32000余份,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120余人。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达98%,优良率达51%。案件核审率达100%。所有的处罚案件,无一例诉讼。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到长抓不懈。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断深入,局党组高度重视,县局与各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不断的完善各类监管机制,把日常巡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预警制,扩大12315申诉举报网络,把投诉站(点)设在农村的村组上,实行群众举报制,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