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场经济局限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民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态的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加剧和在当时兴起的社会法学派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对本国民法进行修正。其主要的内容是:1.在规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时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现代民法开始注意民事主体在实际中的差异,通过对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势力和职业给予不同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2.对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约的竞争。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带来活力也带来弊端,为防止因自由竞争而引起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民法有必要对自由进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会制约。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近代社会垄断生产方式出现后就仅仅适宜于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所有,它在生产领域以及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整个再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再适应。[6]所以对所有权的制约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制约及主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的社会性在现代民法中得到优先考虑。[7]
4.无过错责任的抬头和社会责任的出现。现代社会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产品的大量损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责任的社会经济理论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代替个人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开始引入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倾向,开始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加以保护。
关键词:行政许可、市场经济、局限
行政许可,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作为政府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事前监管和规制手段,行政许可的范围即设定许可的事项意味着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许可一方面可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但也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应对它有一个合理的认识。
一、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是行政许可产生的基础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在很多地区,很多经营权的取得实行政府行政审批制,只要有关领导批条子,就可取得某种经营权。这种作法导致许多想经营此种商业的人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一些"有关系"者则可以通过领导批条获得一个甚至多个经营权。此外,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作法也成为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
对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有许多认识,尤其是现代西方规制经济学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可能。单纯的市场竞争机制解决不了所有的经济、社会问题;同时,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效果在实践上有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导致市场机制失灵,主要表现在:(1)消极的外部型,如污染,生产上的成本中没有包括对消费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损害,如果适用市场竞争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但实际生活中受损害的人又很难团结起来与生产商进行斡旋或抗争,以让生产上承担起损害后果。这时,政府可以规定生产上应当达到的生产条件,把污染指数纳入其生产成本中,从而减少消极的外部性;(2)积极的外部性,如国防、教育、公用事业等公共产品,受惠者广泛,但没有经济效益或见效慢,如果政府不提供而指望个人去提供这些东西,多数人就享受不到这些产品或服务;(3)不充分的信息,如药品,消费者的不到充分信息就无法做出理性选择,如不说明药品的副作用,消费者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服用。因此,政府可以要求药品生产商在其产品上加贴标签说明药品的成分、功能及其副作用等,以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让消费者选择;(4)保护主义,如对,即使是个人愿意去购买消费,政府也会予以规制,这是出于保护其人身权的需要。
二、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为起点,以市场主体的经济自、平等权为核心,但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有序经济。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自治、要束秩序、公正和效率,这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对有序的市场经济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行政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置要手段之一。几乎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每一个领域。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许可制度迅速发展。其原因在于行政许可持有人享有高度的自治,另一方面。它又便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具体来说;
(一)行致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通过行政许可,可以有效控制杜会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从而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同时.通过行政许可,可以促进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资源、人力浪费,可以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可以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二)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它在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例如我国近年来已陆续在进出口贸易、生产质量、资源利用、个体医生执业、文艺演出、广播电视广告业务方面实行许可证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和国内经济发展。提高了社会服务水平,繁荣了文化事业。
三、行政许可的局限性
尽管市场失灵是行政许可产生的基础原因,但并不等于在解决市场失灵与行政许可之间划等号,在对行政许可功能的认识上,应树立以下理念:
(一)行政许可不是万能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只是起"补位"的作用,应将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推向市场经济的前台。凡是市场、社会能够解决的问题、能够办理的事情,政府就应该坚决推出,不再干预。而且,处理这些事情也并不是政府的专长,如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定,注册会计师、职业医师、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资格审核等,相关的行业协会在技术、组织方面比政府更有优势,即使是政府审批也是以来这些中介组织进行的,政府不如逐渐将这些全部放给社会区办理、自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只有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坚决地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政府才能把那些自己应该管的事情真正管好。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科学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只有履行这些行政职能且需要利用行政许可这一管理手段时才可以考虑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不是唯一的管理方式
行政许可不是解决市场失灵唯一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即便是该政府管的事情,也要看行政许可是否管用。有些事项,政府还可通过事后监管、税收政策、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其他管理方式,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于事前的行政审批或许可更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规制的增加是由于我们缺乏其他类型的政府干预"我国,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政府缺少管理方式创新有关。比如在污染物排放方面,我国实行审批制度,美国则实行污染交易制度,美国的企业买到核定的排污额度后,不仅自己可以用,还可以通过各种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后将剩余的额度有偿转让。由于利益机制的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对环保的重视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目标,也就不需要政府在区设定有关的行政许可了。而且,在我国,行政许可对一些政府部门来说是一种最省事(坐在办公室里盖个公章就行)也最实惠(乱收费)的管理方式,而且重许可轻监管,这种管理理念无疑是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三)行政许可是有成本的
即使是行政许可能够达到一定效果,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看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是否大于社会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行政许可的成本是很高的,有很大的弊端。首先,政府也有信息不足的困境,由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会产生机会成本,导致有些通过行政许可进行的资源配置与经济规律相悖,会导致无效率的市场准入,同时还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由于行政审批或许可权过大,缺少监督和制约,行政许可机关和人员会产生腐败,导致第二次成本;最后,行政许可中的效率低下、手续繁琐,导致个人或企业跑不完的部、盖不完的章、交不完的费,这些无疑也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因此,上述局限或缺陷决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应是适度的,哪些事项需要设定许可,哪些事项不需要设定许可,应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定。
参考文献:
[1]马秋莲. 行政许可制度与市场经济.生产力研究[M].2002.02
[2]赵颖.市场经济与行政许可的范围.经济与管理[M].2004.08
近年来,xx省公安系统开展了命案攻坚战役,响亮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号,***公安局更是把命案攻坚战放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命案必破成为了全体公安民警特别是全体刑警的神圣使命。为了完成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有多少民警忘我地奋战在命案攻坚一线,用他们的汗水、泪水和鲜血去实现人民警察的誓言。作为刑警大队长***同志深感责任重大,按照xx省厅、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的安排,狠抓工作的落实,积极向本局班子建议,坚持命案防范命案侦破与日常案件侦破工作要两手抓,不可偏废。在实际工作中,他和刑警大队全体民警一起,以打黑除恶等各项专项行动为龙头,带动了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及时总结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完善防范、打击、控制黑恶势力犯罪的责任制。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和“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加强对涉黑案件的侦办,坚决防止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在2009年度中打掉了以李立伟为团伙头目、冷金龙为团伙骨干成员、李立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在抓好案件侦破的同时,***同志对刑警大队的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决心打造一支政治思想过硬、业务娴熟的队伍。队伍建设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工作中,***同志始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紧紧围绕“抓基础、树形象、上台阶”的总体目标,在建警路上励精图治,开拓创新,建设了一个过硬的班子,一支铁的队伍。他在大队班子成员中提出“向我看齐”的口号,要求班子成员始终做到政治上清醒坚定,经济上清清白白,工作上尽职尽责,管理上清清楚楚,生活上普普通通,并时时处处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在他的带领下,刑警大队班子营造了共识、共心、共事的良好氛围,建成了团结、务实、勤政、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他带领全体民警采取强化政治学习、思想教育,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纪律作风大整顿和“从严治警、执法为民”教育整顿。并以岗位大练兵为契机,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民警业务培训,在全队内形成大兴学业务之风,以业务知识“强兵”;以严格管理和严格执法“带兵”;以从优待警“养兵”。在***同志带领下,刑警大队走出了一条以制度做保障,优化管理的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之路。创造了自他就任以来,无任何违法违纪发生的队伍建设记录。
在业务学习上,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结合刑侦工作实际,组织刑侦民警开展了刑事侦察、法律知识、计算机等业务的学习。***还组织制定了刑警大队基础工作业务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方案,以上级业务部门和本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夯实基础、服务实战、稳步推进、全面提高”为出发点,明确目标,整章建制,分步实施,实现向基础业务建设要素质,要战斗力。决心在三年期的刑侦基础业务建设中,以基础业务建设为主线,通过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把刑侦基层基础工作业务建设进一步推向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从而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服务,为打击刑事工作提供强劲的基础保障和工作支持。
一、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005年以集中开展“三项整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一)狠抓落实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通过多种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断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资料,也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全县应验照贴花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年检贴花验照期间,清理有前置许可证的企业230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打击无照经营尤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组织到位,细化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无照经营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罚没款金额0.45万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5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县7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出动车辆43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88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四)“三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全面落实“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检查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种、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收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全县辖区煤矿、矿产业、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规范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成功的举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交流大会;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区集贸市场进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组织对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张贴宣传标语60余幅,在媒介报道4篇。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1个,帮教传销人员20余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行政执法进一步得到加强,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监管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到位。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处67件,简易程序处罚49件,罚没总金额23.70万元。同时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向社会发放各类法规宣传资料32000余份,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120余人。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达98%,优良率达51%。案件核审率达100%。所有的处罚案件,无一例诉讼。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到长抓不懈。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断深入,局党组高度重视,县局与各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不断的完善各类监管机制,把日常巡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预警制,扩大12315申诉举报网络,把投诉站(点)设在农村的村组上,实行群众举报制,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一、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005年以集中开展“三项整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一)狠抓落实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通过多种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断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资料,也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全县应验照贴花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年检贴花验照期间,清理有前置许可证的企业230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打击无照经营尤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组织到位,细化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无照经营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罚没款金额0.45万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5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县7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出动车辆43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88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四)“三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全面落实“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检查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种、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收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全县辖区煤矿、矿产业、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规范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成功的举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交流大会;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区集贸市场进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组织对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张贴宣传标语60余幅,在媒介报道4篇。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1个,帮教传销人员20余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行政执法进一步得到加强,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监管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到位。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处67件,简易程序处罚49件,罚没总金额23.70万元。同时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向社会发放各类法规宣传资料32000余份,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120余人。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达98%,优良率达51%。案件核审率达100%。所有的处罚案件,无一例诉讼。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到长抓不懈。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断深入,局党组高度重视,县局与各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不断的完善各类监管机制,把日常巡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预警制,扩大12315申诉举报网络,把投诉站(点)设在农村的村组上,实行群众举报制,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随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人们在对企业进行建立的过程中逐渐开始运用新型的经营模式对企业内部进行市场经营。而在经营过程中企业需要财务会计对企业内部的经济进行管理。因此,本文中主要针对当前我国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
虚拟经济;会计控制;掌控能力
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的建立成为当前我国市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市场经济,在虚拟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会计逐渐形成了一种特定的能力。虚拟经济概念的产生是马克思在对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中金融依托经济循环而产生的一种钱生钱的经济模式。虚拟企业通过对会计控制能力进行提升来提升企业在虚拟经济环境中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弱的原因分析
1.会计计量能力不足会计计量是企业会计在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能力。当前我国虚拟企业中企业会计计量对企业预期收益进行控制。但是,企业预期收益控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其中不确定的原因较多。因此,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我国企业会计在对虚拟经济中会计计量能力进行提升的过程中仅仅是采用一种会场发展的关系对其进行研究,缺少一定的创新价值。此外,在对我国会计计量公允价值发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将成为当前我国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之一。
2.虚拟经济中会计认识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虚拟企业会计在虚拟经济中会计控制的认识,使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我国会计控制中在其会计计量上一般局限于对当前我国市场发展中的金融领域。金融领域可以进一步拓展我国市场发展中会计计量的范围,从而提高对企业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但在其应用过程中不应该局限于金融领域中,虚拟企业的环境发展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会计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多角度分析,不局限于某一个单一的领域才能够提高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
二、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提升措施
1.提高会计计量能力会计计量能力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会计计量环境和会计计量体系两方面。因此,想要提高企业的会计计量能力受限需要改善企业的会计计量环境。例如,我们对虚拟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其中不仅是一种社会的现实环境的控制,也是当前我国虚拟市场环境发展的关键内容。因此,在对会计计量环境进行改变过程中可以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披露环境的方式对其市场环境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提升我国会计计量能力。需要针对会计计量体系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例如,在会计体系建立过程中建立可验证性会计计量信息体系,这样能够是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更加全面,从而提升会计在工作中的公正、公平的能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建设,提高会计计量能力。通过以上两方面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
2.打破会计认识局限性打破会计局限性是当前企业在对会计控制进行改进和完善过程中所面对的首要问题。而会计认识也是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的一种体现。根据马克思哲学观对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与会计认识进行研究,发现二者之间为正相关关系。因此,想要提高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就需要对我国会计的认识局限性进行打破。例如,会计对金融领域的认识中应该增加对金融领域以外的领域进行认识。在虚拟哲学领域、虚拟经济领域等方面对其进一步进行完善认识,采用多角度的方式打破现有我国会计认识局限性的缺点。
综上所述,虚拟经济环境中存在许多不同的空间和领域内容,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如果想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需要对会计控制进行提升,其中尤其以企业会计控制中在虚拟经济环境中的掌控能力最为关键。掌控能力是会计对虚拟经济中市场发展前景、市场信息等掌控的一种能力。因此,未来在虚拟经济环境下会计控制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内容,需要对其进一步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管理的目标,带动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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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荣.试论虚拟经济环境下公允价值的有效运用[J].新会计,2010,3(1):10-13
一、整合教材,让教学内容更具生动性
现行教材,有其固定的课程和教学的方法论基础,并在编制过程中体现课程目标与实施的内在逻辑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学内容不可以调整。
人教版必修一《经济生活》第四单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九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框《市场配置资源》有三目内容即市场调节、市场秩序、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第九课就是要引领学生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认识市场经济的运行特征是正确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所以本框题重点介绍了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理论,让学生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有一个宏观的、初步的认识。上好本框题,有助于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高中学生通过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体验,从而会产生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的资源如何配置、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局限性等问题有进一步学习的兴趣和求知欲。但是这些问题比较抽象、综合性比较强,使得学生掌握本课知识有较大的困难,运用本课知识指导学习和生活存在较大难度。为此,教学要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贴近社会,引导学生初步,宏观地认识市场经济运行的常识。
如在上这一框内容时,本人通过案例教学法选取贴近学生生活的“大白菜”为例,把“当家菜――家常菜――伤心菜――舒心菜”贯穿于教材内容的始终。从齐白石的一首描写“大白菜”的诗猜一猜导入教学:牡丹为花中之王,荔枝为百果之先,独不论白菜为百蔬之王,何也。通过视频1播放《改革开放30年-那些与白菜有关的日子》,提出白菜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着“当家菜”之称,让学生重温计划经济时代资源稀少而使用的计划手段进行调节,比较出了计划经济时代带来的弊端,从而让学生感受到了市场经济的优越性;紧接着播放视频2《迷你白菜》引出市场调节的优点,白菜由“当家菜”成为“家常菜”;随后播放视频3《多地大白菜滞销_菜农弃收经销商改行》引出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白菜成为“伤心菜”;最后通过一个公司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违约的场景引出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从而展开如何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让白菜成为餐桌上的“舒心菜”。
通过整合教材,让教学内容更具生动性。一案到底,始终以“白菜”为主线贯穿于整个教学中,创设情境,环环设问,层层深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合作探究,自主学习,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同时,在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分析归纳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并实现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
二、重组教材,让教学内容更有系统性
教材编写的逻辑结构,不但要关注教与学的顺畅性和可操作性,更要考虑知识阐述的系统性、问题分析的严密性、前后分析的均衡性。而课堂教学的逻辑结构则应着重考虑便于学生学习,必须有助于学生围绕主题理清知识线索、建构知识体系,有助于学生把握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在相互联系中更好地理解知识、方法的本质与价值。因此,必须根据教与学的需要,在教材的基本柜架内,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对教材的内容进行一定的重组和整合,融入自己的智慧创造性地处理教材,形成合理、清晰、流畅的教学结构。
如“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教材单独放在最后一目上,本人觉得按教材上的话会割裂内容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于是就灵活地大胆地对教材知识进行重组:大胆地把第三目知识即市场的局限性调上来作为第二点来分析,主要是考虑到从优点过渡到局限性学生比较容易理解,知识内容更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还有是本课的情感升华放在“诚信”这个主题上,因此把情感升华放在课堂结尾时比较妥当。
三、生成教材,让教学内容更有时效性
生成意识要求教师把教材视为一种动态生成的教学资源,教材不是“圣经”,不应试是静态的、固定的、完全预设和不能变更的教学资源。具有强烈课程资源意识的教师应该与时俱进、锐意创新,深入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准确把握教材的基本思想和精神实质,熟悉掌握选择教学资源、精心设计问题、恰当组织活动等学科教学的基本技能,紧扣课程标准创造性地利用教材,善于结合学生的实际,联系社会现实,利用和开发多种课程资源,及时生成教材。
如讲到“市场秩序”时,通过一个公司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违约的场景,提出“如何评价公司的行为?”“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等问题时,学生畅所欲言,激发出学生对公司失信的憎恶,对受害菜农的同情,还提出了从国家角度提到要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及企业和个人要学法、用法、守法,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等措施。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社会进步性
一、引言
近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民商法在推进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矛盾在于如何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实现保护个人主义两者达到均衡。所以民商法的局限性也就体现这个方面。为完善建设现代民商法,必须加强对民商法本质的探讨。
二、民商法的先进性
(一)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的先进性
在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中,民商法的形成也有自己的文化历史基础。自18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社会人力资源也重新分工,民商法由此产生了,民商法产生的开始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劳作关系进而保障社会良好工作与运行下去。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诞生的民生法开始主要保障的个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人们的自由与平等竞争的精神。民商法发展到今天,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倡的是合作与责任的精神,民商法的这种精神代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在进步的特征。民商法自由与进步的精神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更代表了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最初建立的民商法相比现代民商法更体现了其进步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
在现代商业的竞争中,商人们惟利是图,为了增大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择手段,这种现象增大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复杂性。竞争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流目标,良好的竞争有利于商品的优化,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劣质的竞争不仅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更加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体系,为了避免劣质的竞争,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技术性,民商法要应对各式各样的营销方式和营销人员,不仅是精明的商人还包括正常买卖东西的市民,还有不择手段的不法人员,所以民商法具有更好的适用性,才能够满足成功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困难。所以现代民商法在对各个方面的经济行为都具有准确和细致的要求,民商法严谨的逻辑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技术性的要求。
(三)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两个特征,其一表现在现代民商法体现的两个重要的文化价值趋向表现为自由和平等,在这个特性紧紧围绕着保护人民利益这个最终的目标,使民商法的目的性更为准确,针对性更强,能够更好地达到维护人民的利益的目标,其二现代民商法在制定方面上的严谨性和其在定义方面的准确性,民商法的这种特性为第一种特性的发展起到了保护性的作用,综上可得出,社会环境良好的发展离不开民商法的营造的环境,民商法的弘扬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民商法的局限性及其解决方法
(一)民商法局限性根源
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是为了适应我国自身的现行的经济文化体系而决定的经济基础。民商法文化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共同发展,所以民商法本身的缺陷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本身的缺陷的后果。而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民商法是作为基本的法律来实现保护和维护私权的目的,旨在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和经营的权利,法律的自由与平等是以自治为基本的原则而国家的干预为例外。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现代民商法不得不以牺牲弱势群体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人的公平与自由,而弱势群体则成为了这个体系中最不平等的一部分人群。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解决办法
现代民商法在最初建立的时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个人的竞争自由。而对于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民商法关注的更多是个人的利益,弱势群体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的牺牲品,而且民商法在对于社会的保护方面公共利益方面也缺乏一定的立法来维护,因此我们需要对民商法进行一定的完善。在完善的方向上我们应关注于两个价值导向,其一,将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完善的主要方向,在方法上要注重于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究其根本,就是要克服民商法的私人化,将群众的利益作为考虑的主导,加强民商法的社会化,全面的加强立法化的管理,兼顾到每个人的利益诉求,使民商法的发展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四、结论
如今的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建设的进程中如何解决市场的调节问题,保护弱势群体进而考虑社会的安定问题,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少黑心的厂家为了利益采用不合格的原料,在商品中添加各种的违法产品,还有为了增大利益虚假宣传的,以上的种种方面都需要民商法,为民商法提出来各个方面的要求。法律是加强商业规范化的必要进程,在商业化的进程中,有法可依是依法遵循的前提条件,对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45-54.
[2]李扬扬.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16:269.
论文摘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财政集权与分权是其中研究的重点。本文从蒂博特模型的局限性分析入手,指出目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已不是集权与分权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如何找到一个逼近二者最佳协调区域的联结点。
一、 蒂博特模型概述
公共品使用中的“免费搭便车”行为使得政府无法获知应为公众提供多少此类公共品,从而给政府决策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政府尽可能地掌握公众的需求信息进而提供恰到好处的公共品,但是困难多多。
tiebout曾设想,若有足够多的社区供选择,在公共品的提供确实存在地理差异的情况下,人们就会通过选择居住地点来表示他们对公共品的偏好,这被称之为蒂博特模型。蒂博特模型的理论内容主要有:一是边际成本为零推动了各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产品供应上的相互竞争;二是以自由限期为前提的“用脚投票”。
市场经济是一国公民在国内自由迁徙的保障,在蒂博特的原文中,他假定人们生存依靠的是非劳动收入,这样人们就不会因为工作需要而被固定在某个地方,人们就有可能表现出他们对地方提供品的偏好。只要存在足够的可供选择的“社区”,消费者就会像选择私人产品一样,通过投票行动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服务组合的地方居住,让地方政府按自己的偏好来提供公共品,使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水平和其所征收的税收水平达到一致。
从蒂博特模型的内容可看到,它倡导的是一种分权思想,即当模型成立时,人们通过选择居住点来表达对公共品的偏好。当各地提供的公共品存在差异时,这种现象会非常明显,只有地方政府才能更加清晰地获知这种信息,因为他们清楚本区域内居民需要什么以及需要多少公共品,而这种信息是中央政府无法完全获得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行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更有效率。
二、 蒂博特模型的局限性
(一)理论局限性——“自由迁徙”的前提条件不稳定
(1)模型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一国公民在国内可以自由迁徙。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的持续,市场经济也是一个从初级到高级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能清楚地界定自己所实行的市场经济就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他们或多或少地加入了政府干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基础作用。所以公民的自由迁徙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和束缚。
(2)模型假定人们生存依靠的是非劳动收入这一条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与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生存的主要依靠是劳动收入这一现实相矛盾。
(二)现实局限性——现实中采用的模式与模型南辕北辙
模型认为分权管理体制比集权更有效,但在现实社会,大多数国家时多时少地实行集权管理,中央政府掌握了大部分财力。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适当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这显然不符合模型的假设,所以模型没有现实环境支撑,其理论也无法完全用来指导实践。
(三)实践局限性——模型的应用将诱发政府恶性“晋升锦标赛”
蒂博特认为当人们可以自由迁移后,他们会迁移到能使自己得到的公共品效用最大化区域,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地方政府会更关心公共品收益和成本,这会鼓励地方政府竞争从而努力达到提高自己公共品效率的目的,这种现象不仅受因于市场经济这个庞大的外围因素体系,更多地是为了提高地方政府自身的行政成绩。在市场经济社会,如果一味地实行分权,地方政府就会得到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会导致地方政府恶性竞争。这种超权力竞争演变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本区域内公共品提供的猛增,这势必会引发支出的急剧攀升,在分权模式下,地方政府因为有比以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企图最大化他们的机构机动预算,即总预算与为政客和公众生产其所需产品的最小成本之间的差值。
(四)哲学局限性
辨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绝对的东西是不存在的。该模型隐含对财政分权管理的肯定,也就意味着对集权管理的否定,而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在财政管理体制问题上,集权管理的功效是不可否定的。
三、 对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冷思考
长期以来,我们都一直处于财政集权与分权二者相互博弈与摸索前进的道路中,出现这中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与我国经济转轨有关。
征对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对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有如下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一个核心问题必须把握——如何促成集权与分权的最优协调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我国到底是坚持集权财政管理还是大力实行分权化争论不休,其实当我们综观各国理论研究与现实选择,这已经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了,因为目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已不是集权与分权孰优孰劣的问题了,在财政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我们当下应该适应现实要求深入研究如何在集权与分权中间找到一个联结点以便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规避其劣势。
(二)一个传统的原则必须受到重视与坚持——把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轨后,不能因为经济转轨而遗弃传统的管理原则。这个原则的坚持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的政治保证。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就是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即使我们不能直接在集权与分权领域更有效地处理二者关系,那我们就可以转换到政治层面通过对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有效的协调进而促成集权与分权的配合。这也是经济与政治互动理论的应用与表现。
(三)一个认识误区必须明确——分权化改革不是“权”还要分多大而是道路还要走多久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对原有的高度集权财政管理体制进了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对财权进行了一定程度明确,中央财权适当进行了下放,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机动财力权,这也是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但有些学者和政界官员认为分税制改革具有不彻底性,认为国家还应该继续加大改革推进力度,中央还需要加大财权下放力度,这样改革才会是大刀阔斧的,效果才是明显的。
目前对于分税制改革的再探讨焦点已经不是该不该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分权化的过程了,而是分税制改革的路程还要“走多久”的问题。距94年分税制改革已经十五年有余了,在这十五年改革与完善中,我们不得不深思: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到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以及多少好处;我们目前的分权化是否已逼近它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用的真实区域了;如果还没有达到它本身最有效率的区域,那么我们还要在分权化改革道路上研究多久以及实践多久。
参考资料:
[1]许云霄.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论文摘要: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示出独特的特征,同时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对其局限性可以通过经济法加以补充: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强调限制意思自治;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及其表现
现代民商法是一部关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立法的目标是在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实现的同时,保护人民民事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由此可见,民商法文化具有自由平等和平授信等现代的不断进步的法文化素质,这也就是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的体现。从历史层面来说,民商法文化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接受着时代的洗礼、社会的变革等等等一系列挑战,自近代民商法文化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变革,打破了近代民商法文化所具有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等等一系列弊病,在高度重视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又把人格权的位置提高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以人为本,开创了民商法文化的新局面,形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主体、平等、权利、诚信、合作等意识法律文化特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文明进步社会的文化标志。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及其表现
适用技术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另一个重要体现,这句话所揭示的含义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是一种以技术为体现的文化。在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技术手段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可以说,如果民商法文化没有这种适用技术性那么它的社会进步性就难以发挥出实际的作用。现代民商法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个特殊的定义“一般理性之人”,现代民商法对一般理性之人的判断,这就为体现社会进步性的现代民商法文化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商法中,货物销售合同法中关于船舶适航性的规定,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适用的技术手段,这都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的具体表现。现代民商法文化可以为其分支法提供广泛的技术支持,这起源于现代民商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起最基本的调节作用,现代民商法的这一属性要求现代民商法必须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按照私法确认权利归属、评估权利价值、规范权利行使、维护受损权利,做出合理的回应。由于这种回应必须有一种实质性统一性的规范和制度,这也就是现代民商法适用技术性之所以存在的充要条件。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势人群,不能够有效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取向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贫富不均等社会风险。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形成原因
现代民商法作为实现和保护私权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形式是通过发考虑手段来保护他人的私权,以私法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现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的繁衍和发展产物,在其嬗变过程中,未能完全规避其弊病,为了实现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继承了近代民商法中把所有人均假定为可捍卫自身权利的理性人。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现代民商法的执行程度则主要取决于其诉求能力,这种包含着生理条件、教育背景、判断能力等等的能力可能因人而异,产生巨大的差异,使诉求结果不尽人意,尽管有制度,但是制度仍受制于人的诉求能力。在这种程度上来说,私法自治对于部分诉求能力弱势群体是不够公平的,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分群体是不能实现私法自治,是不被保护的。这种源于私法关于“人”的定义的脱节,是现代民商法局限性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立法上越来越强调实质正义,主张私法必须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这种转变体现在立法中主要表现为对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的捍卫越来越完善。而部分现代民商法也因此做了调整。如果要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就要从加强社会立法兼顾各类人的实际权益及诉求做起。当前,我国正处于立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大胆革新,从实际出发,必将能够对现代民商法有一个革命性的突破。
三、结语
关键词: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内涵;目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092—02
近年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各企业不断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企业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多种手段措施保证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其中,企业财务报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未来发展前景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但在具体的实施应用过程中,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制约着企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针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内涵和目的
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是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在结合企业其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进行综合的比较和评价,从而给企业的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管理决策和控制依据。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内部和外部都存在着许多与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程度的关心,要求通过财务报表所展示的各项内容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存在的局限性
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对于企业自身管理和未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也逐步拓展新领域,向经济多样化方向发展。传统的企业财务报表已不能满足企业新型运营管理模式的要求,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显现出了诸多的局限性。企业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受财务报表本身特点的影响,在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所展现出来的不足,是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最本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只限于单个企业
企业财务报表是企业借以观察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工具,只能收集单个企业的财务数据信息,却不能了解反映出同行业中其他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评价是具有相对性的,只有将企业放在整个行业中进行评估、比较才能对企业作出合理的评价分析,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然而由于企业财务报表都具有保密性,不能对外部毫无利益关系的集团或个人进行公开,因此,财务报表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并不能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水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只限于财务性
企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其所能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一个企业的财务信息,只能以定量的货币计算和货币信息来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状况。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所涉及到的因素众多,而企业财务报表的信息并不涉及产品竞争力、人力资源质量、员工素质和心理状态以及企业管理者的能力和关注度等方面的内容,很难全面地反映出企业的全部状况。只限于财务报表的分析的局限并不能代表企业全面的经营状况。
3.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存在滞后性
就我国企业的现状而言,除少部分的上市公司外,对于大多数企业在年报中是否揭示未来发展情况预测性信息未作出明确要求。因此,企业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主要针对企业以往的财务数据信息,具有严重的滞后性。然而前瞻性的财务预算信息对于企业的投资、信贷和经营决策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反映着企业的发展前景。
4.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由历史成本得到
企业财务报表大都是对企业资产中实际成本的反映,但在物价波动较大或产生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将会产生企业历史成本计量的信息与企业资产实际价值相脱节或相背离的状况,这就会导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质量失真,无法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甚至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的后果。
5.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由近似计算得到
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计算整理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对于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有着严格的要求。然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些账务的处理无法准确核算。譬如,收入的确认,坏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以及在建工程和制品完工程度的估计等等内容的核算都无法实现精确性,而是根据会计人员的相关职业判断估算出来的,一般均采用近似值。这种数据失准的局限性是无法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准确性。
三、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的解决对策
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制约着企业财务管理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有着严重的阻碍。只有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实施改进,完善报表分析的效用,才能使企业财务报表在企业管理中发挥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对社会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作用。本文针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克服企业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
企业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是解决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问题的重要内容,在不断克服疏忽性失误的基础上,要不断结合现实状况,与时俱进,解决财务报表分析中的具体问题。
(二)构建科学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体系
科学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是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不断完善的前提。在财务报表分析过程中,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体系,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之上,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虑,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有效性。
(三)完善对比率分析问题
各种比率的有机联系是进行企业财务报表全面分析的有效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能够抓住重点,避免多重线性相关现象的出现。
(四)重视对企业所处行业背景的了解分析
行业背景要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反映社会市场环境对企业的要求,决定着企业竞争优势的决策发展方向。因此,必须对企业所处的行业背景进行全面了解和战略分析,得出对企业发展有益的结论。
四、结语
目前,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已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企业管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局限性和企业经济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克服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深化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徐超.财务报表比率分析的局限性及解决方案[J].经济研究导刊,2009,(18).
论文摘要: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示出独特的特征,同时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对其局限性可以通过经济法加以补充: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强调限制意思自治;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二)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法律,它多是强行性规范。[7]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可知,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其价值目标,常常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以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社会权利本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
民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几乎不考虑市场主体间的差异。而经济法充分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地区、行业、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别,按不同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进行划分。例如,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有差别的安排,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对其中的弱势主体给予偏重保护。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与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人格冲突,只是表示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是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基础上的具体化。促进社会经济客观公正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的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而所有权绝对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置所有物,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价值,限制个人的绝对所有权仅限于非生产资料领域,使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顺利运转,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达到市场经济本质属性要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通过民法的调整和规范,上升为民法意义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只是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显示出了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具有独立的意义。民法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有限性,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通过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来加以补充,正确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分工与配合,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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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诗白,邹广严主编.新世纪企业家百科全书(第1卷), [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0: 163.
[4]萧浩辉.决策科学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23.
[5]曹继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作用的再认识[J].现代法学, 1998 (3): 46.
摘 要 我们现在处在一个全新的知识经济时期,社会的财富主要依靠人类的知识和智慧来创造,我们需要通过创新来变更周围的一切。在如今的这种情况下,财务会计的局限性对决策有用信息的供给造成了严重的限制。本文就最近一段时间财务会计的局限性和它对会计信息品质的影响施行相关的研究讨论,并就如何改善提除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 财务会计 局限性 信息质量 影响
依据决策有用观,财务会计就是以为信息运用者提供更好的决策信息为目的的,不过在新的社会形态背景中,财务会计的局限性给会计信息品质带来很大的影响。
一、财务会计的局限性
1.金钱计量假设造成的局限性
金钱计量假设的是指,会计要经过金钱计量来对公司的经济实在的力量进行核计,而那一些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计量的经济信息就不能放到会计核计生产进度报表中,举个例子,像公司的人力资源是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计量的,所以,它就造成了财务会计的局限性。
2.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造成的局限性
历史成本原则是说财务生产进度报表中的有关资产等条目需要将获得时的成本作为根本,而不能把目前的市场买卖的价格或其他价钱为计量的根基。历史成本的会计标准样式,一般是把币值不变当成基本条件的,不过这种币值不变的状况不太容易掌控。历史成本计算价钱的原则再事实基础方面相当匮缺,它能够供给的会计信息是否可靠也另人起疑,这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的价格在社会背景中变化,历史成本下的资产很不容易进行稳固的核计,它的利润也没有办法真实的反映它的经营成效,这直接造成了公司会计信息的虚假性,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会计生产进度报表也就得不到真实额表现。
(2)不能呢狗狗对固定资产的更新进行及时地保障。
(3)不能够将投入资金的全保状况准确德反映出来。会计信息在历史成本下缺乏真实性,这些会计生产进度报表给公司带来的是不真实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这些都会导致运用者一些不正确的决策的产生。所以,历史成本的局限性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带来了很重大的影响,继续往前将对会计目的的成功实现造成影响。
二、财务会计的局限性对会计信息品质的影响
1.完整性
有形资产是传统的财务会计和报告的重点,不过遭受传统财务会计标准样式的限止,自创商誉、人的劳力资本和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都不能够进入了财务生产进度报表,然而,这些个资产同时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加之知识经济的不断更新,这些个资产已经着手对有形资产进行逐层代替,它们将变成公司财富的主要出处。
2.时效性
到现在为止,财务报告都是定期为运用者提供信息的,通常是用年份、季度作为报告的载体,这也是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一种传统的形式。然而,但这种信息提供的形式不具备很好的时效性,会有信息滞后、不符合当时的需要等问题,这导致了运用信息的人不能够趁早的获得正确的会计信息。
在财务会计管理中,对历史成本的脊梁据有很重要的意义,不过因为财务会计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历史成本在大多数时候也仅仅是对以往的财务信息的反馈,价钱变动的影响都要等到有关的资产或背债成功实现或者全部偿还的时候才能够被反映出来,鉴于相关问题的显现出来使得决策者很难真正意义上对会计信息进行利用。
3.供求关系的影响
作为一种特别的信息产品,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会计信息作为商品就有其自身的市场,会计表报是会计信息商品的主要载体,商品的供应者会计财务生产进度报表的供给人,他是具备独一性的主体;需要商品者就是要运用这些信息的人,他们具备广泛性,这是由于会计信息的运用者可以区别为不一样的组织和个人。由于信息运用者们需求它为其供给不可缺少的决策信息,所以会计信息才会有其自身的市场。正因为这个,信息需要者们为了自身的经谋利益,企求公司的真实会计信息,然而信息提供者们常常供给一些不令人满意的信息,这就使得整个供求关系中的矛盾产生了。
4.道德观念的影响
向社会形态揭晓准确的公司打理信息是财务会计主要担任的工作,所以,会计不可以摆脱出工作外的集体活动,财务担任会计职务的人也同样不可以,既然存在于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中,就都要遭受社会形态中道德和法律的束缚。因为市场经济的进程在不断的迈进,社会形态中的有的不好的想法对担任会计职务的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再考虑到每个人受教育的程度、文化素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他们的思想觉悟也都不一样。不过,纵然担任会计职务的人的综合素质普遍偏高,然而因为会计办公的社会形态性,也表决了会计信息品质必将遭受种种不好的思想道德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对担任会计职务的人的素质能力进行培养,并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观念,从而进一步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保障。
三、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处理办法
其实,我国的会计信息品质相对很差,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公司的信息有真实性的问题。为了使得信息更加真实有必要对管理加大力度,考虑财务会计自身的局限性问题,接合实际,多种方法相结合,找寻有效的办法来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
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会计信息的辨别,减损会计信息中出现的差错。此外,要树立健全管用的约束制度。另外,还要树立相对性的监督机制,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务必责令整改,不整改的公司,依照相关的法规对有关人员施行责罚。
四、总结
总的来说,会计信息自身的局限性,导致了会计信息仅仅是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会计信息失真具有其客观性,是没有办法避免的。不过,我们还是应该尽力提升会计信息的品质,采用科学的观点对相关因素的可控性进行界定,使得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尽可能的保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