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28-02
一、舌尖上的安全之任重
最近,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在中央电视台热播,节目一经推出,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也引起了系列的热议。节目采取写实的手法讲述中华美食的多个侧面,从而向世界展示了食物给中国人的生活所带来的礼仪、伦理、感情等方面的文化特质。纪录片向世界传达了一个拥有悠久饮食文化的传统国度,也意想不到地在这个国度上刮起了一阵新的“美食风”。
舌尖上的美食可以陶冶我们的生活,固然诱人,然而,舌尖上的安全却关乎我们的生命,更加不容忽视。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曾有多位委员提出国家应该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1]。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纵观我国这十年来的食品市场,却实在称得上是险象环生,2003年金华火腿敌敌畏、2006年的苏丹红成分咸鸭蛋、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2011年4月,沪上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的染色馒头亦吓坏了一些消费者,2011年11月快餐巨头麦当劳旗下产品麦乐鸡又被爆出含橡胶添加剂。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对于追求美食文化的中国民众和政府来说,妥善解决与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课题,任重而道远。
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人们开始进一步地深思: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与处罚、不再单一地谴责商家利令智昏,而是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管理手段,尝试着以政府的宏观法制手段及相关法规立法来辅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食品市场的规制。首先,在《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律文件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市场安全程序的把关。其次,在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关注生产、运输、流通及消费领域中,设立更为细化的、具有各领域专业知识、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部门。希望可以做到在潜移默化中为民众创造一个和谐共赢的食品市场。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想要获得赔偿或争取救济,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可行的方法。第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从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选择其一去提起侵权赔偿,并要注意时效问题。第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还可以从政府方面去获取相应的赔偿和救济。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第一种途径可能出现生产者或经营者因为索赔数额太大而无力承担或企业本身就不正规的弊病。此外,受害者举证困难的问题也常常使得维权之路难于蜀道。而第二种途径,必然将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分享掉纳税人原应用于市政建设的贡献。正是因为上述两种方法所存在的漏缺及问题,第三种更为理想的解决方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由资产较为雄厚的第三方保险人通过理赔的方式为事故受害者提供相应赔偿。
(一)食责险之定义
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对“食品安全”这一概念的理解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衍变过程。先后融入了食品安全保质期、食品仓储条件、导致食品事故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等与时俱进的参考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2]。
(二)食责险之优势
从政府角度而言,食责险具有减轻政府应对紧急食品安全事故的负担的优势。通常而言,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多年来,一直承担着食品事故受害者的救济、安顿、补偿以及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2]。可见,由于制度的不尽完善,政府机构在食品事故领域一直以来都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资金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介入,可以为受害者进行最快的赔偿金支付,既减轻了政府财政及人力的压力,又有利于事故后期的社会局势稳定。
从食品生产者角度而言,食责险为生产者的利益起到了高效的保障。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想要在出售的商品中彻底地消除掉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风险,整个过程必须运用多种高昂的技术与设备,其中的成本必将是昂贵的。而这些巨大的成本通常又被生产者在销售时转嫁给了基础消费者,虽然会有些观念先进且有实力的消费者甘愿为更加安全的食物买单,但对于社会上更加多数消费者而言,这样的成本转嫁是不能接受的。而此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正适时地为食品生产者们提供了一条缓解的途径。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食责险有利于其权利的保障。随着我国诉讼法的发展,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在食品诉讼领域屡不鲜,但是在本质上,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仍是无法彻底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的,追索赔款困难的局面仍是食品事故领域的常态。责任保险机制的采用,由保险公司介入负责偿付相应赔款,避免了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而无钱可拿,在最优程度上减少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三、加大以法制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措施
(一)加大以法制手段推进食责险的必要性
目前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10年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内设15个部门,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但若是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食品行政安全体系及零散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食品市场后续发展的安全保障是明显不足的。加强国内立法政策对风险责任的规制与系统完善,尤其在传统民商事侵权法领域,应该加强立法者们对“食品责任风险”这一新兴概念的重视程度,开启我国食品责任保险飞速发展的脚步。纵观国际领域,各种种类的专项产品责任法规在瑞士、德国、比利时等责任保险发展步伐较为先进的欧洲国家早已屡见不鲜;而以民商事法律详尽完善著称的美国,不仅有基础性的责任法律,还独具匠心地通过了《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联邦食品标签法》等单行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责任法体系[3]。反观我国的相关立法,2009年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1995年的旧法相比,新法首次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还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在国内市场从未出现过的新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食品企业所要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来强迫食品企业必须购买保险来转移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制是僵硬的,一旦食品企业找到比购买食品保鲜更优的避免风险方案,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将再次成为摆设。
(二)以法制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一些建议
首先,以法制手段让生产经营者们意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转移规避应担食品事故责任风险的益处。重要的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存在以规范市场上所有的相关食品责任保险,明确生产销售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相关过程中的操作流程。显然,近年来陆续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三部法律法规的相关产品责任规定在归责原则方面是明显不够完善的,更从未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销售者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有了严格的归责原则,杜绝了生产商与销售者的侥幸心理,诱使他们直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存在。
第二,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及公开制度的引入。不同于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曝光,这里的“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源自大陆法系中行政法学对社会管理的手段,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采用定时公告、系统记录、档案保存、政府奖惩信息公开等方式按年、按季度、按月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原貌展现在大众面前,让食品企业畏之、敬之、从而遵之。可以说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揭开公司的面纱”。
第三,不同于国内多个部门分段式的监管手段,港澳台特区的行政机关更偏爱采用一个监管部门全权主管监督,其他部门分包管理的手段,分包的部分包括了从食物生产到营销的整个链条,这也为我国食品行政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第四,以法制的手段呵护食品保险业各类险种的发展与成长。必须要注意的是,保险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相应的法律规范必须精细、周全、科学,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引用一句保险法名言——如禁止抗辩规则的缺位,可能使缔约时的告知瑕疵成为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投保人之上;而无区别地全面导入禁止抗辩规则,又可能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保险欺诈行为敞开方便之门,足见任何保险合同规则都必须仔细权衡、反复考量,避免以偏概全[4]。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涉入食品保险领域,对适宜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们的保险品种及合同保驾护航,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才能安全运行。
四、舌尖上的寄望
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秉持着以酸甜苦辣咸五味为基础的食品饮食文化,俗话说,才下舌尖,又上心头。五味让中国人在体会我们各自的况味时,找到了一种特殊的表达语境。在中国人的厨房里,某种单一地味道很难独自呈现,正如现今的食品安全问题,很难光靠工商部门正面打击监督就能治愈,五味最佳的存在方式,是调和以及平衡,就像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方法一样,重在刚柔并济地运用好法制手段加以调和。这不单是中国历代厨师不断寻求的完美状态,也是政府多年来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所追求的圆满方案,更是我们中国人在为人处事,甚至是治国经世上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参考文献:
[1]刘锐,蒋兆强,胡世洪,何坤霖.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7):1255.
[2]段胜.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我见[J].上海保险,2009,(1):54.
[关键词]云追溯;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认定;信息交互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103
1前言
收入水平的提升使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升,而经济利益则驱使生产者、经营者等供给主体不断挑战食品安全边界,供求双方的合力使食品安全问题快速显性化,引起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建立食品安全规制成为焦点。
刘畅(2010)系统分析了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体系,指出其体系具备明显的优越性,对我国而言可借鉴性明显;张谷民、陈功玉(2005)从食品安全风险视角出发,指出可追溯系统对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效用明显;吴元元(201.2)针对执法资源有限的困境,提出依赖信息基础建构声誉机制,形成针对食品安全的社会化规制;吴林海等(201.1)指出信息的不对称是现有食品安全监管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学者们多样化的研究多立足于外部性规制视角,针对内生性规制手段探究较少,但食品安全风险根源于不法利益可观且违法成本不高,法定责任认定机制缘于多方面因素制约,难以抬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不打压市场发展活力。市场化责任认定路径的介入可以平衡现有的责任认定机制,从而实现违法成本的大幅提高同时不破坏市场发展活力。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化认定介入现有规制体系需要有力的外部辅助手段,云追溯恰好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认定温和融入现有规制体系的要求,这对于打造内生与外部相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意义重大。
2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化认定与云追溯
2.1云追溯
我国现有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正趋于逐步完善之中,而云追溯就是将信息数据云与云计算融合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中。食品信息云升级优化原有信息数据库,不仅实现信息数据范畴下量的增加,更深化质的提升。在发生食品安全风险时,多方主体摆脱原有追溯制度下程序性限制,自主且自由进行责任主体追溯,追溯过程中的信息供给与信息需求经过云计算环节的筛选。伴随追溯行为的进行,实现庞大、繁杂的信息数据的有效筛选,提高信息利用率,追溯结果出现后再由云计算进行定性分析确认其是否具备可采纳性,最终将追溯结果反馈至食品信息云内,综合整个云追溯过程中涉及的多样化数据,产生就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化认定报告,据此报告形成针对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
2.2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化认定
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可被理解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不安全的情形时,由权益可能被侵害的主体或监管主体提出追究责任的主张,在一定证据的支撑下,依照法定的流程,依据法律规范追究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缘于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优先保护倾向,食品消费者的损失可以直接向销售主体追偿,之后再由销售主体在进行间接责任的追究与损失的追偿。这是一种借助公权力实现的一种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机制,但市场化食品安全责任认定的初衷是立足于内生性的市场状况而先于法定责任认定进行的一种市场化的责任主体追溯认定,其具备特殊的特点。首先,主体范围广泛,市场化责任认定的主体范围应为食品市场内的所有主体,并不局限于法定责任认定体系下的消费者主导、监管部门辅助的认定主体范围;其次,认定程序简便,市场化责任认定打破了现有责任认定规范下自下而上的责任认定流程,伴随私力救济倾向的强化与市场化力量的融合,责任认定流程具备了双向延展的可能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责任认定均可得到市场的认可,甚至断裂的责任认定流程也具备实践的可行性;最后;认定高效,法定责任认定后,侵权主体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公力救济为其必然选择,但市场化责任认定的后果是一种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既可作为法定责任的认定的证据支撑,也可以是谋求私力救济下的信息辅助。
3云追溯介入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认定的机理
3.1对接信息供给建构食品信息云
食品信息云是云追溯存在的基础,也是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认定的依靠。云追溯可以打破原有食品信息数据库含量有限的制约,建构食品信息云打造辐射整个食品链的信息数据云,该数据云内的信息不仅有量的增长,更有质的根本跃升。基于市场内信息供需关系建构数据云是其基准性要求,这令法定责任认定机制下强制性的信息供给模式被打破,自主供给信息、互动交流信息成为主要导向。据此建构出的食品信息云可以实现就食品链的全程辐射,突破原有辐射食品链过短的不足。消费主体与监管主体的信息供需实现该食品信息云的扩大,进而辐射食品链的后延,基于行业主体信息供需实现信息供给的深化,规范化的信息供给保障食品信息云的层次与厚度,进而辐射食品链的前沿。基于食品信息供需而建构的食品信息云是一个处于食品链之上的监控信息中心,也可倒逼被适用于责任认定机制的食品链的延伸,令市场化认定的优势具备营养的土壤。
3.2云追溯下突破流程限制的信息追溯
食品链环环相扣,令信息追溯与法定责任的认定均具备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形成固化制约,责任追溯成本高昂,迫使被侵权主体不自主进行追溯与否的选择。而云追溯基于追溯资源的平等供需,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下的警示追溯与问责追溯。具体而言,在食品安全风险不高的情形下,任何主体可就自身处于食品链的环节展开前溯或后溯,进而实现针对造就食品安全隐患的主体的警示与即将流入阶段的主体的警示以避免食品安全危险、暴露阶段生产经营弊端;在食品安全风险明显的情形下,实现多方主体的共同追溯,简化追溯流程,提高追溯效力。
【关键词】社会责任;食品安全;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26-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苏丹红”、“毒奶粉”、“皮鞋酸奶”、“地沟油”到最近的“僵尸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还透支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从而引发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而提升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解除信任危机的重要途径,企业应规范自身的生产及管理,积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食品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同时,需要对企业内部人员、环境、消费者等与企业发展相关联的个人或群体承担责任。即保证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群体的权益,并对企业所处地区的环境负责。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提升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双赢的局面,促进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二)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
食品企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密切相关。食品的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重点不在于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是要以人为本,将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当做企业的职责。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如下:
1.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
首先,食品企业提供的食品必须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严把食品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高质量的食品。其次,食品企业提供的食品要尽量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从食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上着手,让食品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往多元化方向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丰富多样的食品。
2.提供全面的食品信息
当前,我国许多食品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大打广告宣传战。在广告宣传中,时常发生夸大食品的功效、作用的现象。食品企业应将自身食品信息正确并且全面的展示给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杜绝一切虚假广告。
3.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把控
有效的食品质量把控措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设置多道食品检验工序,对食品进行多重检测。从食品生产到包装出品的过程中,要全程实行无菌化操作,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我国食品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原材料受到严重污染
高质量的食品原材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部分农产品、水产品及牧产品等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等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致使食品原材料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此外,我国部分食品企业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采用劣质的原材料、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来替代食品成分以降低生产的成本。还有部分企业在食品中加入工业化学添加剂,以提高食品的卖相,延长食品保质期。
(二)食品流通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食品企业多达数百万家,由于受企业生产规模、生产管理理念、生产设备及食品检测手段等各方面内容的制约,食品在流通环节也涌现了不少问题。不少食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将过期的食品回收,对生产日期进行更改之后再次投入市场销售等。此外在食品流通环节,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健全也将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管是三鹿的“毒奶粉”还是双汇的“瘦肉精”事件都将我国食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缺陷暴露无遗。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家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然而对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目前尚未有针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容易让不法商家有机可乘,躲避了法律的制约,助长了食品企业的不良风气,使得国家立法得不到满意的成效。
三、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食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适用于食品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对于食品企业来说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生产设施,生产流程科学合理,并具备独立、严格的食品检测系统及健全的质量管理,以保证食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规范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以国家基本国情为出发点,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注重对食品原材料的筛选与控制,并重视对食品的检测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2.对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细化,并明确其认证的标准及要求,促使食品企业积极完成生产质量管理。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需要从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两方面着手。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提高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还应做好食品的随机抽查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使得政府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舆论、公共媒体、行业协会等多元化方式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督促食品企业自觉进行产品规范,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如:面向社区、学校、农村、企业开展食品宣传活动,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度及重视程度;利用电视媒体播放食品安全的公益广告或出版食品安全的科普刊物或者音像制品,全面展开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制度,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从而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力量。
(三)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建立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关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综合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相关的法律资源如劳动法、食品安全法等进行补充、整合,以全面明确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此外,通过公司法重点强调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列入科学规划的管理体系中,促使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法制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食品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是食品安全得以保证的前提,也是维持经济社会秩序,构建良好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食品企业应规范自身的生产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主动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保障食品的安全质量,增加消费者对食品企业及食品安全的信心,解除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李名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综述及展望[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所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消费者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险到底“保”什么?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此次《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而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这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市场上更快地被企业用起来。
其实文件下发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上海在这方面的经验可归纳为“探索财政补贴引导”,借助法律、行政和市场等多种手段,把保险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黑名单”制度结合起来。
中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长期利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出,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程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有助于倒逼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择善而从,把好食品安全关。
如果食品安全出问题,企业第一年买保险花了一万,那么第二年保险公司会替他赔一百万;而因企业安全问题风险较高,保险公司一定会大举提高保险费,通过保险的方式倒逼食品企业把好安全关。
此举也有利于净化食品产业的竞争秩序,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食品不安全的企业淘汰出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食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助于创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协同共治。
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与此前预期不同,按照此次《指导意见》的安排,食品安全责任险并未被定义为强制险种。
事实上,多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直都是以“自愿参险”的形式存在。食品安全责任险在中国已推行了8年左右,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该产品的投保率不高,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行存在诸多困难。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10-02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的概念主要从保险学与法学两个角度来定义,其共同之处在于: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设立责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利益。
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包括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在社会管理的贡献上,责任保险的功能最为强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转移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如果强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食品生产商和食品零售商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还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管理,从而很大程度上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商业保险公司对食品责任保险的开办,一方面可以保证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补偿,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政府的社会舆论压力和财政压力。这样有助于各级政府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严格责任或过失责任的归责制度下,商业责任保险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没有充分的激励,保险人也不可能时刻观察被保险人的行为,这时,强制责任保险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激励较为显著,达到较好的风险分散效果。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结构的不合理、信息传递的不通畅、信任不充分等问题都是导致食品安全体系失灵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改进对体系结构和信息交流方式的设计。现行保险费率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即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并非以数理统计中大数法则为基础计算得来的,而是根据承保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费率的大小没有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也不能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条款之前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率先在行业内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工作,主要为食品制造、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当上述几类企业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生产、销售食品时,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而引起消费者提出索赔的风险,代替这些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还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相关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
赔偿。
三、我国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赔偿责任较大,保险的缺失将会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二)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逆选择行为
风险较大的厂商可能积极投保,而风险较小的厂商常常选择风险自留,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最后的情况是市场缺少商业保险的存在,仅存的一些商业保险也因为承保条件苟刻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普遍存在
只有满足了保险标的的普遍存在性,保险公司才能承保,使得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在众多的被保险人之间得到分散。我国有着很多的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他们的生产技术水平、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环境、法律意识等参差不齐,每个风险层次的厂商数量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由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将会出现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而通过政府管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由政府安排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提供,则可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供需平衡,达到社会整体帕累托最优状态。
四、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建议
在设置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所有国家同一标准的社会保障理想模式,必须更多地针对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它目前以及不远的将来的变换,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大量企业涉及食品安全的责任,迅速增长和居高不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促使我们积极探索分散风险、加强对受害人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国外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
(一)完善法律制度
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列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同时参考《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关于“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追究造成公众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限制保险
责任保险根据实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又称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受到限制。
五、结论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公众对此十分焦虑一方面呼吁政府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符,保证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呼吁釆取各种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消费者的利益得到补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责任承担上的疲软,保障消费者得到及时的补偿,因而为我国学界所普遍关注,但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还很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