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39: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公众动机环境治理
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并朝一个方向前进的内部动力,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动机是个体的内在过程,行为是这种内在过程的表现。引起动机的内在条件是需要,引起动机的外在条件是诱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动机其实就是公众以什么样的目的去参加环境保护活动,这种动机反映着公众个人的自身道德修养,也会影响着其在服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表现。
一、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现状
根据数据调查资料汇总,笔者认为大部分的志愿者在参加环境保护的时候同时考虑到了利己和利他因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社会占了主导作用,个人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对环保志愿者年龄、户籍、文化程度、职业、居住地风险设施、环保知识培训与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因、目的、态度、个目的改变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1)年龄数据显示,各个年龄层次都将参与环境保护的最初主要原因视为环境保护问题很严重,环保公益活动很有意义。即不管哪个年龄层次,人们都普遍认识到了环保公益活动的意义性。其次年龄与个人目的表现出了显著的相关性,60%的人将提升个人服务意识作为主要动力,其次是丰富经验实现自我成长。
(2)文化程度数据显示,环保志愿者团队是个学历层次较高的群体,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达90%,文化程度与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有显著的相关性,人们将个人目的定义为提升个人服务意识,从而实现自我成长。在数据中,我们发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对目的定位不清晰地为零。文化程度较高人群,能更清晰得到了解到参加环保公益活动对个人自我成长的益处以及参与环保对生态环境改善的积极作用。
(3)职业数据显示,本次调查的志愿者以在校大学生为主,正处于一个知识不断累积,经验不断丰富的过程。所以在参与环保过程中对提升自我显示出了强烈的倾向性。而且,校园是培育环保意识的温室,学生在校园生活中易受到其他环保志愿者的行为感召,所以在社会目的的选择中,大于60%将改善生态问题视为社会目的,大于30%将感召他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视作社会目的。在环保公益活动中应充分利用大学生群体资源。
(4)居住地周围风险设施数据显示,居住地周围是否有些令人感到不快的环境风险设施,与参加环境保护的个人目的有显著的相关性。认为居住地周围有令人不快的环境风险设施的人高达60%多。且居住地周围有风险设施的人群对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因更为清晰。现在环境问题与人们息息相关,感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参与环境保护的动机就更为纯粹。
(5)专门的环保知识培训数据显示,是否接受过专门的环保知识培训与个人目的有显著的相关性。大于20%接受过环保知识培训的人将丰富闲暇生活视为主要的个人目的,且有22%接受过环保知识培训的人认为他们参与环境保护没有什么目的只是必须做而已。而大于30%未接受过专门的环保知识培训的人却将提升个人服务意识设为个人的主要目的。在调查中,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只占样本的数量的15%,这跟现阶段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有很大的关系, 20%的人表示在接受完环保知识培训后对环境保护认知还是比较茫然。
二、对策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环保公益活动对公众的积极引导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志愿者群体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的提高,加入到环保公益活动的机会和条件也大大的增加和有利,参加志愿活动的人数以不可预计的速度增加。从目的结构以及转变状况来说,环保公益活动的实践对志愿者目的积极导向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传播环保知识,让公众知道环保活动是刻不容缓的;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在日常生活中宣扬积极的环保公益事件,引导更多的人群,将环保的思想落实到点滴小事中,慢慢的形成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让公众了解为何要进行环保公益活动。
2.专业的环保知识培训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志愿者团队中接受过专门的环保知识培训仅占小部分,并且有些在接受完知识培训后仍对环保知识较为模糊。笔者认为,要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必须得传播科学的系统的环保知识,让公众在意识到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之后,知道从哪做起,如何做起。
3.处理好不同年龄层次的参与动机
从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的结构分析中,我们可将主要的目的分为自我提升动机和利他动机,从自身角度来说,通过公益活动的实践来提高自己的能力丰富经验,从而增加社会阅历和参与社会竞争筹码;从社会服务角度来说,志愿者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的特征是自愿行为,无报酬的奉献行为,出于助人动机的行为。志愿服务动机其实是肩负着社会的使命,同时也是个人人生价值实现。不同的年龄层次应该选取不同的动机作为引导,我们应该鼓励从内在需求出发,以服务社会为路线进行环保公益活动的展开。组织者应正确认识到不同年龄结构的动机主次差别,一方面,对志愿服务动机进行有效管理,尽量满足志愿者的动机需求,使志愿者个人愿望与实际需求相结合,推动志愿事业发展。另一方面,指导志愿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的目的,指导其落实志愿者现实行为,辅以适当心理调节,从利己和利他角度将环保公益活动对人的意义深入人心。
三、总结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实现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思路,实现公众参与的重心在于让公众了解为何要进行环保公益活动,如何进行环保公益活动,参加环保公益活动有什么意义。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保护工程;作用
Abstract: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ow carbon economy is more urgent, human development in the long-term practice only pay attention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negle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cept of awakening, low carbon economy is not only emphasizes the development speed of economic slowdown, but in this process,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huma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dvocate of natural the respect and protection, and help get the economy more long-term development.
Keywords: low carbon economy;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effect
中图分类号: [TU984.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加速了各国之间的交流,同时也带来了对于世界性环境问题的探讨。在面对全球面暖的局势下,联合国以及各个国家都分别成立了相关的部门来做好对环境的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将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作为了关系到人类未来的大事来抓。倡导低碳理念,做好节能减排,降低温室气体的浓度,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系统的破坏,促进经济的长远健康持续发展。在低碳的经济背景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是对低碳理念的践行,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重要举措。
一、低碳经济的理念
低碳经济是在世界各国的积极参与和促使下形成的一种经济观念,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具体的分配到每一个国家的发展任务中,遏制温室气体对大气层的破坏。
(一)低碳经济的奋斗目标
在低碳经济的理念被英国政府首次提出时,就得到了大众媒体的广泛关注,其首相布莱尔还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设立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到201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到1990年的80%左右,到205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60%,全面建设低碳型的社会发展模式。
(二)低碳经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低碳经济的理念倡导是对人类发展的长远打算,具有高度的人类使命感和责任感。低碳经济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模式都有了约束,使得相关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不断考虑到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环保理念下的经济活动,提升低碳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将新能源的建设和发展放置到国家的发展战略中,从而为世界的低碳工程作出贡献。
(三)低碳经济对环境保护工程的要求
低碳经济的理念本身是一种绿色、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提倡对环境、资源保护性的模式,而环境保护工程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低碳经济理念的具体执行过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能够约束企业以及个人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行为,同时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最终共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的发展。
二、建设环境保护工程的重要性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是世界性的低碳发展任务,对于人类经济的发展具有长足的促进作用。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对于国家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也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加快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理念和任务。
(一)建设环境保护工程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能够减少经济活动中对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制止对环境的破坏行为,促使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能够考虑到社会利益,从而将环保工程的理念运用到企业的发展理念中,带来企业更加长足的发展空间。只有注重了对环境的保护,才能提供给经济发展的长足动力。如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多的强调发展速度,不计后果的盲目建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也是极大的,而且是不利于经济的后续建设和发展的。
(二)建设环境保护工程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能够体现人在社会活动中对于环境的保护,从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模式。在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快资源整合,调整企业的发展模式,将环保的理念始终贯彻到具体的经济行为中,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带来个人身心发展的愉悦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也是个人身心发展的需求。作为社会结构的最小元素——个人的需求最终集合成了社会的发展意愿,只有注重个人的发展要求,才能最终促使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是具有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需求的,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人的物质满足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途径,而相对来说,精神需求的满足则薄弱一些。美好的生态环境、融入大自然的生活场景能够带给人以愉悦的精神享受,促进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三、建设环境保护工程的具体措施
环境保护工程既是一种发展目标和要求,也是一种发展手段,需要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实施。在进行环境保护工程时,应该充分认识到低碳形势下的世界发展格局,了解到个人和社会的长足发展需求,利用高科技手段,不断推进环保工程的发展。
(一)制定环境保护法规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应该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下进行的,从而使得环境保护工程的实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制定环境保护的法规,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也能够促使各个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的工程建设,提高环保工程的执行率。
(二)利用高新科技手段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减少对环境有害的活动是促使环保工程建设的重要方面,这就要求在社会发展中,应该加强对环保材料的研究,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努力发展新能源技术。改变传统方式中对于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模式,引入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观念,不断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来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共同发展。
(三)提倡绿色出行方式
绿色出行方式是环保工程落实到具体个人的体现,强调个人在平时的生活习惯中保持良好的习惯,不仅注重家庭生活环境的建设,也注重社会生活环境的保护。提倡对环境污染小的出行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对资源的浪费,做好资源的二次回收利用,从而将绿色环保理念深入到每一个人的思维意识中。
总结:
低碳经济理念体现的是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对于环境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意识,低碳经济是有具体的奋斗目标的,能够起到对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约束作用,将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分配到国家的发展任务中。环境保护工程是低碳经济的践行,能够将环保工作落实到实处,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促使政府环保工程的建设,也促使个人加入到对环境保护的任务中,从而共同建设一个适合人类居住的美好环境。
参考文献:
一、环境权的提出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 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 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 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权的重视,使其成为世界性的而不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
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拿马、菲律宾、捷克斯洛伐克、泰国、瑞典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日本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二、环境权的涵义与性质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盖因其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致。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②。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民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权利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更使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法律权利。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③。?
"否定说"认为,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环境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在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环境权的真正涵义,并在传统的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指导下提出来的。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与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权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备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证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绕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了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原则难以适用对环境的保护。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面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尽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是难以补救甚至无可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法律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而且也难免挂一漏万,反倒使受传统民法制度保护的那些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保护环境,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当然,传统的民法理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并在不改变其自身属性的前提下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环境权正是这样的为公民环境保护所需要,而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又未加规定的一项应有权利。我们可以将这一权利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④:?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
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
在环境权的"肯定说"中,学者们对于环境权的性质也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四种学说:?
1、人权说⑤。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松本昌悦认为:《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2、人格权说⑥。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就将侵犯环境权的行为视为侵犯人格权,如1970年大阪国际机场公害案和1980年的伊达火力发电厂案的判决。?
3、财产权说⑦。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4、人类权说⑧。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此外,关于环境权的性质还有财产权兼具人格权说等。?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性质特征,包含着对环境权的属性认识。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至于财产权兼具人格权或人格权兼具财产权说则本身并没有确定环境权的性质。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1966 年12月9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宣布:"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本自由同意之国际使用极为重要⑨。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因此,环境权的最低限度标准不是单纯的医学上划分疾病与健康的标准。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它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第三,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1、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正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则正威胁着这种物质条件,才产生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将影响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质量,环境权保护的结果表现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即通常所称的产生环境效益,环境效益也是这一代人和后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环境条件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受到限制成剥夺,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存基础。虽然其他权利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丧失,如财产权可能因处分而转移,公民的政治权利可能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剥夺,而公民的环境权则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正是由于这种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使得环境权的行使,既可以是集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而对这一权利的救济,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
2、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的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因而环境权所体现 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环境权的这种属性,要求现代社会 中的人作为人必须与自然建立和谐、尊重的关系,必须克服利已主义倾向,改变功利主义的 环境观,"我们在决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 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换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就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⑩"正是因为环境权的这种利益多重性使它具有比其他法律权利更高的价值取向和人性标准,才产生了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手段多样性、法律责任多元性的特征,前者如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手段保护环境;后者如法律责任的加重,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简化,等等。?
3、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环境权也不例外,在环境保护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不容许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环境保护又是与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公民环境权利与义务的确定,都必须具有环境科学依据和符合生态规律,因此,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使得环境法整体具有强烈的科学技术性。这种科学技术性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中的技术规范占有很大比重,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莫不与技术规范直接联系。?
4、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问题的特点是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有些环境污染与破坏如矿藏资源枯竭、物种灭绝都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环境保护重在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与之相适应,环境权的保护也是如此,应将重点放在事前的预防上,仅此而言,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也必须是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外,还要以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通过对环境权性质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则决定了环境法结构体系的完整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环境权理论及法律化是环境法理论及实践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
三、环境权的认识论基础?
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客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环境权理论与实践在国外两度引起重视,莫不与人类环境观的变化直接联系。
人类的环境观是指人们对客观环境的看法和观点、观念的总和,它是人们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变化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⑾。?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这是在古代生产力水平发展低下,人类尚不能摆脱自然的控制和威胁时期的必然表现。此时的环境观为对自然力的畏惧心理和盲目崇拜的观念,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这是近代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结果,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为前提的,人类环境观的转变也以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为物质条件。尤其是在产业革命以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从而产生了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观念,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人类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不断地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在这样的观念下,环境权是无从建立的。?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环境危机的威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人重新认识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开始由无视自然的陈旧观念向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观念过渡,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才有可能将自己的善恶观、良心观、义务观等道德观念扩大至自然界中的一切实体,并重新确立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从而产生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才产生了环境权的要求。众所周知的《人类环境宣言》被认为是人类新的环境观产生的标志,而正是这个《宣言》明确宣布了公民环境权,这不能说是巧合,只能充分证明环境权是现代环境观的产物。
关键词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现状;推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 X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0-0033-02
气象探测环境是气象工作者探测气象信息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要求避免周围的各种干扰。近年来,随着平阳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或乡镇规划建设项目的不断开发和扩大,在气象观测工作中逐渐显示出一些问题,如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区域建设产生矛盾、探测设施和设备受到干扰等,直接影响到天气预报的准确性,不利于气象探测环境的开展[1]。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的大环境下,对处理特殊气候的气象探测工作极其不利。因此,为保持稳定可靠的气象探测环境,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不受外界干扰,已成为目前气象工作者必须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1 平阳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
平阳县是气象灾害频发地区,每年都有台风、冰雹、雷电等多种气象灾害发生。特别是2009年8月9日,受8号台风“莫拉克”影响,带来的强降水引发平阳县昆阳镇局部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造成昆阳镇城西办事处沙岗村南山下3间房子坍塌,5名村民被困。因此,要减轻灾害影响,及早应对,就要依靠科学、连续和长期掌握天气演变的真实情况,而要保障气象资料的代表性、真实性、比较性,关键在于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不被影响和破坏。从2002年开始,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原本位于郊区的平阳县气象局四周360°方位完全被建筑大楼包围,气象探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县里多次召开协调会决定将气象局进行整体搬迁。2010年,平阳县气象局搬至县城另一个郊区,然而不久观测站周围高楼大厦陆续建成,气象探测环境再一次受到影响。虽然气象探测环境有法可依,但还是给当地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顾全大局,县里要求平阳县观测站搬迁至县城最高山顶上,并将其列入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从2006年起,为提高平阳县气象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县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在全县31个乡镇建立了32个全新的自动气象站。中小尺度灾害天气自动雨量监测站的建成,为平阳县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保障和决策依据。特别是在每年的防汛抗洪决策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由于周围环境中建筑等障碍物的迅速增多,也有多个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或遭到破坏,对气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极其不利[2-3]。
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
随着区域经济建设项目的增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越显重要。但是由于各地区的基础条件和环境较复杂,仍存在一些难点[4]。一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城建项目扩展至郊区,由于建设项目实施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缺陷,因而也未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影响,使一些新建自动站逐渐处于城市中心区。二是由于设置的气象执法队伍受编制的限制,绝大多数执法人员均为兼职,缺乏执法经验,与专门从事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执法力量相对薄弱[5]。三是探测环境中的污染源较多,气象探测工作受到影响。
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
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根本原因是各单位和个人对这些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才能构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氛围[6]。因此,应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牌,防止单位和个人破坏观测环境。
3.2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重视,尽快组织开展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乡规划共同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已遭受破坏的地方,应尽快改善和恢复,对确需迁建的,应落实划拨建设用地。
3.3 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硬
气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7]。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气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沟通机制,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个人和单位,气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对气象探测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的地区,要提请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制订解决方案。
3.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执行不深入
全社会人员要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如需迁移气象台站,应征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合理规划和布局新建气象台站的站址;建设项目实施前应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预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影响,然后按规定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并取得气象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批许可,从而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 推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
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不受干扰,可促进观测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提高观测数据的精确度,为区域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参考。为避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遭到破坏,全县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参与到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中[8]。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获取气象资料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能力,针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应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9]。
4.1 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气象法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气象法律法规的认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册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10]。真正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充分了解气象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4.2 加强部门协作,严格探测环境保护行政审批
各级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建设规划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相关的备案制度,及时将相关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报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备案;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结合相关意见,对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签发施工许可证[11]。项目建设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增进沟通和交流,要联合分析各预建、已建、在建项目的环境影响,为项目建设提出建议,避免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12]。
4.3 严格执法力度
执法不严也是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加大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执意违法的建设项目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与建设规划部门联合开展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不作为行为。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当地人大及地方政府的监督、领导及建设规划部门相互合作,对违法行为做到依法惩处,严格执法力度。
4.4 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巡查、报告和预警制度,强化监督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变化动态,加强巡查,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发生的问题,从而可在最快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制止破坏行为。对不按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联合审批意见进行施工的项目,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各级气象部门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予以制止,并依法拆除有关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各地政府应积极组织各乡镇政府、气象局、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治理不符合规定的环境问题。制订紧急预案,遇到不可抗力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时,可降低损失和不利影响,并能及时对紧急事故做出处理。
4.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以长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制订和修订城乡规划时,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到当地城乡规划中。当地各城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委托具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所需经费由气象部门筹措解决。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在各城乡建设规划修编时要充分遵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得到长期保护。
5 小结
气象探测对周围的环境较为敏感,一旦环境中出现干扰因素,就会降低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影响天气气候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气象服务的针对性,关系到各级地方政府应对防汛抗洪、人工增雨抗旱、农业生产安全和防雷减灾工作的成败。为此,要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与交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各个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气象探测工作的开展。
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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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随着石油燃料和煤炭的大量应用,工业时代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但是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问题。笔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进行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科学发展进行探讨。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环境问题如此之严峻,从根本上来说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包含有历史因素,同时还包含有经济因素等因素,面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又具有其独特的特殊性,下面对其进行分析。
2.1.历史因素
自从工业革命开始以后,科学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近一个世纪以来,人类对地球资源的索取量和速度比以前多得多。现在许多人都相信,如果人类按照这样的速度进行下去,社会将面临着巨大的资源枯竭的问题和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问题。因此,人们应该积极的进行环境保护,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2.2.经济因素
现在,我国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和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
首先,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极大的存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对资源的肆意掠夺和对环境的任意破坏,人们只注意到经济利益的获得,没有注意到在这之后的环境破坏的加剧,近些年我国的生态问题不断增加。
其次,在经济快速的时候,只有少数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是环境保护却是每个人的利益,这两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虽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极大地缓解了两节之间的矛盾,但是这个矛盾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加深,需要我们及早的进行解决。
2.3.教育因素
首先,人们缺乏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现在,由于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缺失,造成人民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没能够对环境状况做出相应的警觉,一些地方及部门,还存在着对公共环境卫生重视不够、措施不多、工作不力的问题。
其次,人们的环境教育严重缺乏。由于我国前期重视对经济的发展,缺少对环境保护教育的投资,造成环保教育方面的缺失,以至于我国的许多人对环境问题不管不问,并且缺乏对客观状况的清醒认识。
总的来说,社会的发展没能够与环境保护之间进行合理的协调,以至于在环境保护方面严重缺乏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
3.1.落实环保责任制。环境保护工作虽然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但同时其更应该是各地政府应尽的责任,所以各地的政府部门应为环境问题负上最重要的责任,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部门也要起到限制和约束的作用。
各地政府应坚决的落实环保责任制,在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考核中都应纳入环保目标这一指标,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中也引入环境效益以及资源消耗等内容,这样才能合理的评价环保工作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另外,政府的环保部门应定期的向公众报告一次当地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情况,群众对相应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如果是因监管不到位或是决策错误等原因导致重大环境的出现,那么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甚至追求其法律责任。
3.2.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环保工作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其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我们还应培养广大人们群众的环保意识,提升其安全环保意识。首先,在各大高校应开设环境保护的相关课程,教师教授专业的环保知识,从年轻人抓起,培养他们的环保习惯, 并使学生们参与到环保征文以及植树造林等环保活动中。
其次,在各个社区还应宣传环保知识,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做好了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
3.3.制定健全的环境监管体制。无论是国家,还是各地方,都应制定健全的环境监管体制。首先,国家应做好对各地方的政策指引工作,为了确保跨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应完善各地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发现了环境问题应及立即监督检查,并且及时的对其进行处理。
各地的政府部门应为当地环境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要监督下一级政府部门有序的开展各类环保工作,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管体制,并且加大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力度。而在各地区的企业中,还应实行环保监督责任制,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应选择最为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从而真正的做好各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4、如何科学发展进环境保护工作
在“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贯彻科学发展主题, 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改善民生是最根本的出发点的新形势下,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环境保护要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量环境保护。
(1)转变思想观念,营造全社会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浓厚氛围
首先,进行环境保护时,应该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对环保方面的投资力度,进而从战略上进行环境保护,及时调整环境保护的方向和重点。在进行环境保护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要保护优先、科学防治,真正发挥资金的环境效益。
其次,加快树立各级领导和部门的科学发展意识,并建立起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进行的综合决策机制。
最后,充分认识“科学发展是主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调动、激励各级政府、企业团体、公民采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活、生产和发展方式,加快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完善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激发政府、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一是建立资源开发和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和环境污染的环境补偿机制。
二是国家应对大小兴安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具有重要生态环境功能、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资源型城市转型示范区的区域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维持生态系统的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
三是完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采购、绿色价格、绿色税收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企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贷款、企业上市核查等的重要内容。对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缺乏、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证券公司不予上市、企业信用等级降级。
(3)完善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提高环境保护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研究适用技术,解决实际问题。中国环境条件各省差异大,环境污染处理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需要因地制宜,符合地方实际。对我省这样人口密度小、北方高寒地区的污染处理技术,应研究提出规模大小皆宜、集中分散皆宜、处理利用皆宜、生化生态皆宜的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研究,提高环境保护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监测预警、信息通报、环境统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为政府的综合决策提供环境技术支持。强化突发环境事件“一案三制”建设,健全企业环境突发事件防控体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是组织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确定的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合理划分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根据各区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确定不同的发展方向和实施不同环境保护策略。
污染减排目标的确定应以环境质量为基础,要充分考虑区域差异,辩证分析投入与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对投入环境效益比过高的污染减排地区应对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以及环境承载能力作为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科学核定减排任务。
5、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仅仅要积极的开展环境保护的实施,同时还要将环境保护的意识深入到人们的心中,并且鼓励人们去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由于制造行业本身飞速发展,导致工业生产厂数量不断扩大,而相当一部分企业为了能够扩大利润,提高生产效率,违规使用廉价工业原料,并且随意进行排放,使得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问题暴露出来。而环境保护工作本身是应当要由公众共同参与的,但实际情况所呈现出的却是相关机构管理不当,造成了生产行业与民众之间的敌对。而这些社会现象的出现,应当要引起深刻的思考和重视。
1、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1.1、公众缺乏参与环境保护意识,参与程度低
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调查中发现,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较低的。在调查中发现处在城镇中的公民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农村中的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较低。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较低的。在调查中发现有60%的公众认为环境保护应该由政府完成,同时大部分的公众对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这些调查充分说明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低,缺乏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1.1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开始相对较晚,许多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这些不健全的法律政策体系使得许多的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就大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1.1.2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宣传不足。在相关的调查中发现许多的政府部门只是对公众参与环境报进行相关的宣传,但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没有进行详细、准确的宣传,从而使许多的公众对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途径了解甚少,从而造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低。
1.1.3许多的公众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所以对环境保护没有意识。同时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公众的受到环境污染时缺乏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较低。同时在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当中缺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从而造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较低,大大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1.2、法律体系建设缺少公众参与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当中规定公众有权利对国家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申诉、控告等。同时在2002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公民参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程度是相对较低的。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绝大部分都是相关的部门制定完成之后进行实施的,很少有公众能够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然提取了公众的意见,但是在具体的制定和实施当中却没有对公众的意见进行相关的考虑,施工中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成为一只空文,使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层面上形成良好的体系。这种缺乏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建设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质量,使得环境保护与传统的环境保护没有区别。
1.3、制度不健全
1.3.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化,保证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公民有获取环境信息等方面的权利,更缺少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和相关制度保障。有些行政机关甚至以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民的环境知情权为由拒绝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环境知情权无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1.3.2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监督制度不完善
从我国环境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主要是末端参与,即在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危害到自身利益之时,才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上,在环境决策的初期并无公众参与的环节,所谓环境决策仅仅是政府决策者单方的、片面的决定。这种末端参与的方式不仅低效、滞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群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这种环境决策程序很可能导致事后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1.3.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时,允许公众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讼。但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环境公益诉讼却寸步难行。原因有二:其一,在实体法层面上,按照“直接厉害关系说”,只有当环境受到的侵害给公众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公众才具有提讼的资格;其二,在程序法层面上,我国诉讼法对原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资格限制,导致公众无法全面地参与环境保护,只能依靠政府。显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2、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完善措施
2.1、进一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首先,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应从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做起,政府要主动邀请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或者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以提高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宣传,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职业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环保知识教育,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环境保护,并掌握和了解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技能。同时,应在群众中广泛地宣传“绿色消费”观念,开展深入的绿色意识、绿色标志、绿色消费行为的教育和倡导工作,号召大家从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从维护自身周边环境做起。最后,要加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加强维权教育,使公众在充分了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勇于、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环境维权。
2.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与制度
针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进行持续性的完善,尤其是要对于环保部门、建设单位、规划部门等不严格遵守意见征询的行为进行规定,落实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除此之外,在进行环境保护法律完善的过程中,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来对于公众对于环境方面的诉讼条款加以完善,如此一来,任何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同意项目,公众便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环境。
2.3、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2.3.1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借鉴国际上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救济措施及豁免事由等予以详尽规定。同时拓宽政府的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热线电话、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定期向公众公布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的质询,倾听公众的心声。除此之外,政府在公布环境信息时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公众对环境信息及环境决策有准确、科学的认识,从而真正发挥其建议和监督的作用。
2.3.2建立环境决策听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在相关环境规划审批前有参加听证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对于权利怎么实现、公众怎样参加、参加听证的程序等均未做出具体规定。首先应明确公众参与听证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其次应明确公众参与人在听证会上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公众参与人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最后应完善听证会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听证参与人的意见,及时解答听证参与人的疑惑,并就决策过程中是否采纳某些意见做出说明,充分发挥听证会在环境决策中的作用。
2.3.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一,应适当放宽原告资格,突破我国传统诉讼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说”的限制,赋予公民个体、社会团体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第二,应取消环境公益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由于环境问题不同于其他权利侵害,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会在环境侵害行为发生之后很久才显现出来,此时往往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第三,应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等具有公权力的诉讼主体应承担比公民个人诉讼主体更多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费用上,当原告败诉时,完全由其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会挫伤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考虑由相关各方分摊。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环境保护工作之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环保措施的科学、民主发展。公众参与不应当仅仅只是局限在环境影响评估上,更应当适用于涉及到环境的决策、保护工作上。在日前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说我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操作主观性等,导致实际工作呈现出的效果并不离校。因此,要使得我国真正朝着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发展,就必须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最近,北京一群中学生给朱?基总理写了一封提倡环境保护的信,引起了总理的高度重视。朱总理在同学来信上批示说,初二学生如此关心环保,实令我等长辈惭愧。……扪心自问,我们每一位又何尝不应该对此深刻反省呢?
(作文库网 zuowenku.net整理)
环境保护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我国政府也早就提出了明确的治理目标。作为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虽然不可能都直接从事环保工作,但我们完全可以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当看到洗手间的水龙头在滴水时,是不是能够举手关上呢?当电池用完后能否分类收藏处理而不是随手扔掉呢?当购物时能否自觉不使用超薄塑料袋呢?……一件件小事虽然都很不起眼,但却体现我们究竟具备了多少环保意识。
笔者知道有一位老太太,她每次上街买菜都要自带一个小布袋,每次上餐馆吃饭都要自带一个小钢勺。看起来很平常,但能够像这位老同志那样,长年自觉坚持不使用白色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确实不容易。这不但要有坚定的环保信念,还需要有良好的习惯。无可置疑,环境意识与人们的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在大学校园里我们最容易找到环境保护的支持者。但是,我们同样也能够经常在大学的食堂垃圾桶里发现大量的剩饭剩菜。笔者还听说有这么一位大学生,他热心环保事业,曾积极奔赴云南边陲保护金丝猴,但他却可以数次忘了关掉水房里哗哗流的水龙头。这提醒我们,全面的环境保护和全民族环保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决非轻而易举;环境保护不仅仅包括动物、森林的保护、防止大气和水的污染这样一些“大事”,也包括我们周围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各种小事。
[关键词]环境;标准化;新思维;保护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5-0316-01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过去很多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的经济发展行为也得到了极大地整治,环境保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对环境的保护就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标准,制定整治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以环保为主要目的,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循环发展。
一、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环境标准累计达到了1418项,现行的标准就有1307项,被废止和更新的标准有111项,我国在过去的40多年的时间里也在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且形成了“五类两级”的保护环境的标准体系。五类主要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修订规范与管理规范类的环境保护标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属于环境保护的核心标准,其他两类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两级”主要指的是地方级别的环境保护标准和国家级别的环境保护标准。在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中,包括国家制定的环境质量的14项标准,国家规定的排污控制的138项标准,国家环境监测的707项标准,基础环境标准18项、环境保护的规范类430项。国家在排污的标准控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的监测规范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的体系标准框架已经形成[1]。
二、当前我国环保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立至今,历经了40多年的发展,环境保护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的建立对我国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在开展各项环保工作中有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大大地提高了我们在环保工作中的工作效率,也使环保工作更加规范化,使环境保护有了具体可以参考的数据,便于指导我们具体的经济工作的开展,所以,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为整个环保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尺度作用,对环保工作的成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环保标准的建立对我国的环保工作的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环保标准的建设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影响到环保工作的持续有效地开展。
(一)环保标准制定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的环保标准体系是在1973年就制定了,现在以及形成了一定的规范框架,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环保标准还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还没有与国际的环保标准相对接和相关联。我国的环保标准的要求是对一切行为都是强制要求达到环保标准,对于达不到标准的行为和相关的违反环保的行为都要受到处罚,在环保强制性中,最突出的就是对排污的规定和环境质量的规定,但是在国际的环保标准中,很多的标准都是以自愿的实施原则,而在推荐的环保标准中,则是由很多非政府组织颁发的,目的也是在一种人们自愿参与的情况下,主动为之的环境保护行为。因此在制定的强制性和制定的主体方面,我国与国际上的通用的标准有一些差距。
(二)环保标准的认识程度的不足
在中国的环保标准里面关于排污、环境污染等规范的制定都是为了规范政府和企业、个人对环境污染的指标规定,都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很多企业都是考虑的强制性后面的处罚和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才勉强而为之,并不是从内心真正地愿意去实现环保标准的指标考核,很多企业甚至从意识方面并不认同环保标准的制定,他们表面上服从国家、政府的对环保标准的规定,但是私下却为了经济效率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这种从内心深处为了经济效益而视环保标准为虚设的情况存在很多,这也为我国开展环保活动,制定环保标准体系带来了很多的挑战,严重地阻碍了环保标准的顺利实施和环保工作的持续快速的发展。
(三)环保产业的发展还不健全
随着环保工作的越来越重视,环保标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环保事业的发展必将带动了相关的环保材料、环保器材、环保服务的全方位发展,环保工作的发展也将带来了整个环保产业的连锁反应,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环保产业化发展还不健全。在过去的环保标准中,过多地强调的是环保的技术、环保的设计的发展,更多地资金和人力物力都投入到了环保工作的技术提升和测评工作中了,对整个关联的环保产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导致环保产业发展的滞后性,也影响了环保产业标准的更加健全和完善。
(四)环保标准的制定的内容不全面
我国在当前对环保的标准体系的制定越来越完善,对环保标准中的排污等环保标准的执行也越来越规范,但是,在环境保护的标准制定中对环境生态破坏的平衡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循环、环境破坏的修复等的具体实施规范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标准,使人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没有一个标准作为参考,例如现在的很多制药企业,虽然在监测中,各项污染物已经达到排放标准,但是周围的人群仍然可以闻到溢散出的无组织气味,这些气味导致身体的不适,但是按照环保部门的环境排放标准,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是_标的,因此管理部门无法对相关的企业给予处罚,这就是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标准缺失,在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上没有以人体健康指标作为相关联的参数,忽略了环境最终的受体人群,而只是从技术、数据层面上去设计环境标准。因此,在环保标准体系健全中,应该更加注重标准体系内容的全面性,以人为本,以受体人群的切身利益出发,对于环保的标准制定还应该包括相关的生态发展方面的标准体系的建立,对环保标准的建立应该有一个大环保、大生态的概念,因此在环保标准中应该加入生态系统的环保标准[2]。
(五)我国环保标准体系技术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环保标准体系的技术相比国际环保标准体系的技术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全球化多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国家的贸易也正在走向国际化,但是因为我国环保指标体系技术与国际环保指标技术的差距,导致我国在出口贸易上很难打破国家贸易壁垒,这会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的发展,而国际贸易主要是建立在环保的标准上的,但是我国的环保标准的制定还没有完全制定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环保标准体系,因此,环保标准体系制度的不完善和技术的薄弱将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我国环保标准化发展的新思维
虽然我国的环保标准发展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面对国际竞争和与国际上环保标准的对比,我国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降低差距,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新思维,加快提高环保标准化,是当前我国政府和整个中华民族必须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在各种新思维的冲击下,如果还一味地沿用传统的环保标准和思想将无法跟上时展的步伐,因此在环保标准化的进程中,必须要创新新思维,用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来带动新的发展,因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不断完善环保内容,增加大环保的思想;
(二)不断提升环保标准的市场化,大力培养相关联的环保产品的开发,不断完善发展环保产业;
(三)不断创新环保技术,开发与选用与国际接轨的环保指标体系,使国家的环保事业能与国际无缝对接;
(四)不断提升国民环保的认识和提高环保的思想觉悟,从内心深处接受环保标准,从行动上自觉遵守环保标准的相关规定,生产、生活都在环保规定的标准内进行;
(五)不断完善环保标准的反馈机制,对于环保标准的制定,不但要注重环保工作结果,更要关注环保工作的前瞻性,制定出完善合理的环保标准,做到真正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过去以牺牲环境、破坏生态换取GDP的发展的年代将一去不复返了,建立环保标准,重视环保工作,将越来越重要,对于我国的环保工作来说,因为国家政府的逐渐重视,环保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该看到与国际环保标准的差距,与国际环保产业的差距、与国际上环保技术的差距,特别是国人对环保的认识上的差距,这些都需要我们要改变固有环保观念,创新新思维,用新思维来引领我们不断创新,不断钻研,不但在环保体制上、环保技术上、环保产业上与国际接轨,更要在人们的环保意识上用新思维去思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制定的标准,运用环境保护标准化的新思维来指导我国的环保工作。
参考文献
现目前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逐渐严重,农村生活中的污染正在加剧,面源的污染已经大幅度的加重,工业、矿区污染提高,人们的饮用水也存在了安全隐患,农村环境保护呈现出“小污易成大污、小污已成大害”的特点。而造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不健全
首先,需要提的就是目前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对于农村也建立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但是农村的污染和城市的污染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因为农村人口的分散性,造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的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其次是农村生态污染面源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最后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污染不易监测性。这与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污染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污染就形成了难监控、难防治的一种局面。在现行的法律当中虽然有《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保护法》,但是针对农村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考虑还不够充分。
(二)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保护财政投入较少,造成污染治理不力
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保护财政投入不够,具体的体现在城乡的分治战略之上,导致农村与城市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失衡。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污染防治都侧重于考虑城市以及工业化的城市,但是对于农村的经费就缺乏了必要的管理。但是,现在的城市污染已经伸向农村,但是农村相应环境保护经费保护的财政资金渠道却得不到保护,申请专项治理的排污费难度也较大。
(三)农村人口较多,就造成了生态与人口之间的恶性循环
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但对农村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压力。尤其是在地区偏僻、教育较差的贫困地区,其人口、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发展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四)对生态环境保护没有深入的进行宣传,使得农民缺乏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总体上来说,中国对于环保的宣传设计的侧重点都是在于城市,在农村开展力度不够深入。农民文化水平较低,造成农民对农村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大多数的农民认为只有那种像工厂、工业区排出来的污染废水才会形成污染,而对于农家使用的化肥、粪便以及农药都不属于污染的一种。另外,农民往往看重的都是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保护问题,普遍的农民认为只有自己的生活水平能力提高了,就能够将所有的问题一一的解决好。大多数农民的环境保护保护意识淡薄,这也是农村环境保护受到破坏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解决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保障体系
想要较好的处理目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需要的是一套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来说,需要对畜禽、化肥、农药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规定。此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惩治力度不足、立法的内容相对滞后等等问题。所以,对于法律体系,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其一,将农村污染主体的责任范围明确。不仅仅是对于当地政府和乡镇有关企业,更多的还是需要将农民纳入到范畴之内,从而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其二,增强农村农民的环保意思;其三,深入了解农村有关环保问题,针对问题修改现有的环保立法,加大惩治制度,其中主要的是乡镇企业。
(二)改变农业发展模式,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
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是我国农业能够顺利、正确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找寻源头,从源头上来阻止农业生态污染的继续蔓延。生态农业的理论基础是生态学原理,并且是以农业可持续性的发展作为其核心基础,从而促进生态与经济能够得以平衡发展,再将农业的安全生产与人们的身心健康摆放在第一位,才是现代化的农业技术集成产业化的经营体系。如何改变农业发展模式,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呢?其一,应考虑具体农业每一个区域的特点,实施生态防治技术、平衡施肥,从源头开始抓好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其二,结合农业生产的节水灌溉技术,从而提高农业灌水利用以及化肥使用率。
(三)政府需要加大投入
政府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的财政投入,给予物质保障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其中一方面,政府必须做出不能将排污费当做环保部门管理经费的严格规定;还有就是各级政府应确保环保部门的行政开支有稳定的来源。
(四)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数量,加大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旅游环境;保护;环境伦理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180-02
一、旅游环境问题简述
随着旅游环境问题的出现,分析和探讨旅游环境问题的学术著作和论文不断涌现。加拿大学者Geoffery Wall 和Alister Mathieson[1]分析了旅游活动与环境的共生关系和冲突关系,冲突关系主要指旅游活动对植被、土壤、水质、野生生命、地质等干扰和破坏,对海岸线、海洋生态系统、山区、极地环境、热带雨林等生态系统的影响等。汤春琳和唐翀[2]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土壤板结五个方面分析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汪朝辉[3]认为目前旅游发展中暴露出来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破坏严重、环境污染加剧、环境承载力超载、政府管理不到位、环境监测系统有待完善等方面。陈国生[4]认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利益驱使的短期行为已严重危及旅游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因缺乏合理规模和有效规划,近年来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也破坏了旅游业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由于超容量接待游人,也造成了严重的旅游环境问题等。孟永琴[5]认为造成旅游资源破坏和旅游环境质量下降的因素主要来自片面强调生产造成旅游环境破坏和旅游活动本身带来的环境问题。总的看来,旅游环境问题出现的主要因素有:
1.旅游企业的忽视。许多旅游企业在开发景区之前缺乏详细周密的规划,对景区定位不明确,目标市场不清晰,导致在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和对景区特色的削弱。可能出现由于开发者的无知,导致濒危物种的灭绝。例如张家界核心风景区内有两条高空游览索道和近四百公里的高标准游道不仅破坏了森林植被,将区域生态环境弄得支离破碎,而且压缩了珍稀动物的生存空间,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有些企业一味地追求景区的经济效益,不考虑旅游的社会效益和景区环境承载力的阀值,由于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导致了景区植被的破坏和土地的板结,特别是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如由于大量游客的涌入故宫的门槛都被踏平。
2.政府部门的管理不到位。自改革开放旅游业加速发展以来,中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旅游环境保护法规的出台,虽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规。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实施管理不到位,虽然有法可依,但没有做到有法必依。再次,没有权威的旅游环境管理部门,一个景区往往由几个部门领导,管理机构和管理层次混乱,这些给旅游环境保护带来极大的不便。例如黄山风景区的多头管理现象给旅游环境保护带来的不便。
3.来自旅游者的破坏。由于大众旅游的兴起,特别是旅游旺季,大量游客同时涌入景区,由于游客人数超出了景区接待能力,使得一些历史古迹和自然风光受到严重破坏。如长城上的台阶已磨得高低不平,越来越薄。再者,由于旅游者个人原因的限制,没有意识到个人对环境小小破坏的严重性。如有些人随手摘下一朵花、随手扔一个塑料袋等等。
二、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
面对以上分析的众多旅游环境破坏问题,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等意识到问题存在的严重性和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并且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许多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旅游环境保护的措施。林越英[6]着重从经济方面考虑,提出十种旅游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如旅游税、旅游发展基金、旅游风景区资源税、信贷、保证金与押金、排污收费制度、保险、环境污染和破坏罚款赔款和物质奖励。张国勇等[7] 从加强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与行政管理工作,搞好对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规划和控制景区的环境容量等三个方面提出保护措施。汤春琳和唐翀[2]提出完善现有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旅游企业和政府间的相互合作;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旅游地当地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重视导游在旅游活动中的作用。王木树[8]强调旅游环境的科学保护、生态保护、文化保护和审美保护等。肖红根[9]提出对一个景区的旅游环境保护,应和该景区的发展演变的历史阶段相对应,呈周期循环保护状态。即根据景区发展的每个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各个击破。笔者认为旅游环境问题的出现,其内在原因是人们缺乏环境伦理意识,以人为中心,其他非人类存在物(诸如树木、花草、动物、生态环境等)都是为了人类生活得更好而存在的。在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旅游环境保护只得依靠经济手段、政策手段等外部措施来制约人类破坏环境的行为。因此,本文将从环境伦理学的视角来探讨旅游环境保护的措施。
三、旅游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思考
中国古代的游记中蕴含着丰富的环境伦理学思想,比如中国明代著名旅行家徐霞客在游历楚地时看到“自州至永明,松之夹道者七十里”,不禁由衷地赞叹“栽者之功,亦不啻甘棠矣”[10]。这流露出人应爱护自然、珍惜资源的思想。然而,大自然的经济价值可以换算成金钱,审美价值则根本不能换算成金钱。任何自然的经济价值是有限的,而自然的审美价值是无限的。特别是,自然物的审美价值是不可再生的,已经破坏,任多少金钱的投入也无法恢复[11]。然而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大多数开发者只注重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或优先考虑经济价值,而忽视旅游资源审美价值及其他价值的开发和保护。1999年10月,《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在世界旅游组织第13次大会获得107个与会成员的“一致通过”,并于2001年12月21日得到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56 /212)的核准[12]。这标志着伦理思想在旅游业中的逐步受到重视。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应把环境伦理思想的贯彻放在重要位置,这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旅游环境的破坏。只有人人都意识到旅游环境的重要性和旅游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才能人人做到自觉地保护旅游环境。具体看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环境伦理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是旅游环境保护的主打力量,环境伦理思想应成为其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景区景点的开发规划人员、导游人员和景区的管理人员,环境伦理思想应成为其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只有人们把环境伦理当成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后,在具体的实际中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才有望从根本上消除。
2.对政府主管部门的从业人员的环境伦理教育。旅游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能否避免只看重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经济价值的缺憾,能否平衡资源和环境的众多价值,能否做到善待自然和生态系统,都有赖于政府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丰富的环境伦理知识。因此,政府主管部门从人员的环境伦理认识水平的提升,也将促进旅游环境保护和避免不必要的破坏。
3.在大学开设环境伦理的相关课程。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和发展,国内外许多大学都设立了旅游学院(系)。在学校课程的设置方面,应把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必修课程,使其成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我们需要更多的人从事环境伦理方面的研究,丰富环境伦理思想。而旅游伦理思想的研究则更加迫切。
4.在景区景点设置小标语,随时提醒游客。在景区景点游览的时候,我们经常看到许多路标指示牌,提醒游客各个景点的具置。那么我们也可以在景区景点设置许多小标语,随时提醒游客善待花丛树木,善待大自然,善待生命。比如,在坦桑尼亚门雅拉湖国家公园有这样一则告示:“我们不想提醒您,那样会使您羞愧;在你来到这里之前,这里的一切都很完美。”当然,这些标语告示的设计和在景区的具置需要景区开发管理人员的智慧和理论知识的积累。
5.在导游的讲解过程中,注重环境伦理思想的讲解。导游人员对景点的讲解过程中,除了注重讲解景点的特色和与之相关的典故等内容之外,还要注重讲解过程环境伦理思想的应用,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动植物园等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景区,善待生命和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应成为自然保护区讲解的重点内容。对游客的环境伦理思想的灌输除了游客自觉学习以外,主要通过导游的讲解、标语的提示等间接手段来实现。
参考文献:
[1] [加]Geoffery Wall,Alister Mathieson.旅游 变化 影响与机遇[M].肖贵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43-178.
[2] 汤春琳,唐翀.中国旅游环境保护的对策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7).
[3] 汪朝辉.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对策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
[4] 陈国生.旅游环境保护与政府干预[J].旅游科学,2004,(9).
[5] 孟永琴.浅谈旅游环境保护[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8).
[6] 林越英.论旅游环境保护的十大经济手段[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1996,(6).
[7] 张国勇,张建立,燕浩鹏.浅析旅游环境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6,(10).
[8] 王木树.谈旅游环境保护与可持续旅游发展[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1,(1).
[9] 肖红根.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2).
[10] 徐弘祖.徐霞客游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55-1262.
P键词: 环境保护;问题;对策;内容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关系人类生活健康的重要保障。“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这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导方针。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我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环境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一、环境保护的意义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环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针对保护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逐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但法律规定范围广泛,内容较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当前制定的资源法针对性较强,且注重污染企业职责,轻政府职责,相关的法律规范交叉、重叠,条款间互相矛盾,存在冲突,追究环境污染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等,总之,我国统一、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还未形成,急需改进和完善。
2、环保投入不足
部分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质疑,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环保和治理污染的脚步,但为什么成效不大反而少数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专家称还是投入不足,不仅是投入的机制不健全,更重要的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层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在研究相应的科学技术时缺乏经费,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力量薄弱,最终导致工作能力差,质量低,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够
环境保护是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群众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可是,事实上社会大众普遍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环境保护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大部分的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概念认识十分模糊,较多关注对负面环境问题的敏感程度,对正面环境问题如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区等关注不足。社会公众也普遍缺乏有意识地学习环保知识、主动参加公益环保活动等。
三、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控制对策
1、完善环保立法
首先是完善环境保护的内容,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使其有一个综合而统一的基本制度,并填补部分环保领域法律空白,严格审查环保条例,及时处理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规定,确保相关部门执法时有明确的实施细则;然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地位和承担方式,督促其有效落实环保工作,并加大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最后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靠公众力量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并保障其诉讼请求的法律效力。
2、各地加大环保投入
一是,政府要做好表率作用,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比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引入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机会,同时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为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科技支持,或者实行征收环境税,用于保护环保工作。二是,各基层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根据自身条件,完善环保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快科技创新,通过优化财力、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3、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程度
社会公众,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生力军,因此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是至关重要的。国家要建立起各种相关的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可以通过立法逐步来予以支持,创造和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使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同时,还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对环境保护进行宣传,使得环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参与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责任和义务。而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应当对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活动给予关心、支持和鼓励,做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坚实后盾和有力支撑。
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环保意识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因此,要做到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环保责任和环保法制观念,又要增强广大环保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必须加大环保法制宣传的力度,这是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毫无疑问,如果环保法律意识和环保责任能够成为扎根于民众内心的观念,领导干部能够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维护环保行政执法,养成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那么,国家颁布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必然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民事业,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地必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并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环保知识,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宣传措施,如派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下基层,将当前的环境问题和影响切实传达给农民,并指导其如何科学的进行农业和工业生产,设立专门的环保宣传和咨询小组等,切实促进农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此外国家还应推行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督促人们将环保落实到日常行动中,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各级领导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速度进一步加快,使得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通过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街道;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垃圾分类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我们国家发展建设的重中之重。开封作为中国的一个城市,其同样如此。在这样的高速经济发展中,我们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垃圾遍地,水资源遭到污染等等。
一.开封环境现状
1.主要街道均存在各种各样的环保问题。譬如有的垃圾桶破损情况严重,且损毁的环保设施不能及时得到更换或修理,有些地段的垃圾堆积,电线杆、墙壁上贴满了小广告等等。
2.民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淡薄,很多人任意丢弃传单,以及食物,塑料纸袋等,给环境的清扫带来很大问题。居民的环保意识是街道清洁卫生工作的基础,可谓重中之重。只有居民环保意识提上去了,才能杜绝乱扔垃圾的现象的发生。
3. 通宵达旦、热闹异常的小吃夜市是开封这座古城的特色之一。而鼓楼夜市则是开封最大的夜市所在地,因其浓郁的地方传统特色,被广大媒体所报道,名震八方。但摊铺较多,小吃店众多,繁华街道的两旁有许多烧烤,炒粉,烤冷面等小吃,人们吃后将垃圾随意丢弃,这给街道环境的维持带来诸多不便。且油烟的弥漫,也给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4.在繁华大街的街道两旁,有很多发放宣传单的人员,这些宣传单的一大部分成为了制造街道地面的垃圾,严重影响街道的清洁程度,也为清洁人员的工作带来不便。
5.街道附近缺少大型的废品收购站,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效果不明显。而且很多人不了解分类的知识,致使不能将废品合理二次循环,这样不节能环保,不符合低碳经济。
二.原因分析
1.政府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却缺少与民众间的交流与宣传,造成许多居民认为政府并未对环境的恶劣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对政府和社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不满。
2.街道旁的烧烤,小吃的诸多,且缺少有关人员多他们制造的垃圾的系统管理以及约束。
3.人们对环境的意识还有待提高。社会对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的启迪和约束还较为欠缺。平桥区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没有很多的开展 ,其意义并没有让居民理解与体会,且多数人对环境的意义理解不深,缺少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教育。
三.整改措施
1. 政府应对街道环境建设加大重视。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力度。应该在各个街道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增加环境保护的教育,如以张贴海报,等形式让居民了解如今环境的发展,以及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且在学校等中小学教育机构,开设有关环境保护的专门课时,增强学生对“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认知。
2. 希望有关部门对烧烤,炒粉,等特色小吃处的卫生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给清洁人员造成清洁任务的繁重。
3. 有关街道的环境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环境卫生的监控和管理制度。并且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制止人们对垃圾的随处乱扔。
4.做好与居民的沟通,做出让大部分人满意的规划方案。
5.在街道两旁,增设环保绿化带,并在繁华街道,等地根据其特点增加垃圾桶的数量。对街道的垃圾箱的摆放进行严格的管理,并根据具体的街道各处的环境情况设置垃圾桶的数量,但希望可以保持至少街道的两旁,每隔50米可以安置1个垃圾桶。
6.宣传教育居民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知识,更好的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达到节能的目的。
开封的环境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尽管环境破坏在每个城市都存在,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要对我们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既然是不可避免的,那我们应该在过程中减少他的影响,所以每个人从自己的身边事情做起,做一个保护环境、保护家园的好公民。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是当这个渺小乘以13亿的时候,我们会感觉到他是多么的庞大。
今天,提起环境保护,几乎没有什么人会公开反对,但是真正做到自觉长久地保护环境,保护资源,还有许多工作在等待着我们去做。我认为首要的就是要在全民族树立起环保意识,具体地说就是树立资源意识,生存意识。要让大家都认识到,保护环境与资源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不仅是关乎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而且已经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今天的生存!(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关键词:环保教育;环保意识;渗透;地理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5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3-0218-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环境问题是当今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三废"排放量逐渐呈现上升趋势,我们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全球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日趋严重,森林面积锐减,草原退化,淡水资源日渐匮乏,生物物种加速灭绝,矿产资源日益减少,浑浊不堪的河流,乌烟瘴气的空气,随处可见的垃圾……沙尘暴多次光顾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今年的雾霾天气多次出现,而且相当严重,给我们人类敲响了警钟。作为一名地理教师,环境教育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国际社会谋求合与作共同发展的主要议题。地理学科作为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社会与地理环境关系的科学,环保教育也是其主要目的之一。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教育学生掌握一般的地理科学知识和技能,还要把环保教育渗透到地理教学中,以便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的健康和谐。
那么在地理教育教学中如何渗透环保意识呢?本人总结了以下几点:
1.利用课堂宣传环保的重要性
当今由于人们注重于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结果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在我国存在,大气污染是环境问题中很严重的一个,大气污染主要是工厂排放的浓烟,车辆排出的尾气,生活燃煤产生的烟雾等。这些大气中含有大量有毒气体,对人体和动植物的伤害极大,并直接危害人类的健康。其次便是工业排出的废水及人们生活中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水污染。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和各种生物的生存与发展。
对环境的任意污染与破坏,必然受到自然界的惩罚,通过破坏环境获得眼前利益,危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必将受到社会的谴责,从而明确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树立"保护环境光荣,破坏环境可耻","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境道德观念。一切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讲究环境卫生,节约用水用电,爱护花草树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了解事实,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关爱地球、保护环境。积极主动参加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投身于环保事业。
通过地理教育,一方面要让学生了解当前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树立保护环境的忧患意识,树立保护环境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让学生知道当前人类正面临着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严重污染,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困扰。这些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要让学生懂得人类和动物,植物一样共同享用地球环境及自然资源,违背了自然界的发展规律,自然界就会用各式各样的自然灾害来惩罚人类。因此我在教学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教材进行讨论,并且在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中将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到每个学生的思想中。
2.利用教材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在教学中,采取多种方法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最基本的就是阅读教材直接获取。在课堂教学中,要深入研究教材,结合教材内容,明确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如在讲述水资源时,要让学生了解水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的减少会给全球造成缺水的灾难。某专家说:20世纪是"石油的世纪",21世纪则是"水的世纪"。水危机将成为最严重的全球性问题之一。随着人口的增长,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继续呈下降趋势,水危机离我们越来越近。受污染的水会影响动植物的生长发育,使人畜中毒,甚 至危及人的生命。所以我利用教材对淡水资源危机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逐步提出解决淡水资源短缺的各种措施和途径,使学生们知道这些环境问题的产生除自然原因外还有人为因素。从而让学生树立对自身生存环境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
再如我在在讲自然资源时,让学生明确森林净化空气、保持水土、防风护田、吸烟滞尘、改变大气质量等作为"大自然总调度室"的作用。教育学生,由于滥砍滥伐造成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严重。森林面积减少,大气二氧化碳含量增加使全球气温升高,两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危及沿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通过学习让学生自觉做大自然的优秀管理员,树立"热爱家园、保护环境"的观念。
3.利用课外活动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
可以通过出黑板报、环保知识竞赛、征文竞赛、植树造林,以环保为主题的班会,观看录像、举办辩论会等形式加强教育。比如结合环保纪念日,如世界环境日(6月5日)、地球日(4月22日)、世界水日(3月22日)、中国水周(3月22日-28日),植树节(3月12日),全国土地日(6月25日)等,让学生参与环保实践,提高环保意识。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让学生主动参与环保活动,又如对于水土流失问题的学习,可以通过播放黄土高原的视频资料,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与环境有关的实际情况。例如,家电的电磁波污染,含磷洗衣粉的使用引起的水污染等问题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