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财政与税收的区别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36: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财政与税收的区别

篇1

【关键词】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博弈关系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的开展以及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纳税人纳税观念转变和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的体现。但是,税务筹划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对它的涵义界定比较模糊,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在许多文献资料中经常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两者混为一谈。对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的涵义进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对税务筹划的进一步研究扫清障碍。

一、税务筹划的研究范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指出,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

上述观点和认识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有目的地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主动的、合法的、理性的行为选择。

盖地(2003)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为了与会计的称呼一致,纳税人的会计是“税务会计”,纳税人的筹划则应是“税务筹划”,而非“税收筹划”。但遗憾的是,盖地并没有进一步解释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实质性区别,仅仅说明这两个名词存在差异是为了保持称呼的一致性。

范百顺(2006)指出:“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而“税收筹划”则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其研究结论是从研究范畴方面指出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基本理清了两者差异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两者差异的关键点。

刘建民(2002)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个明确不同的主体,因此,纳税人的筹划称“税务筹划”,征管人的筹划称“税收筹划”较妥。其研究观点基本理清了两者存在差异的关键点是主体的不同。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包括狭义的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够准确的,背离了税务筹划立足于纳税人这个主体的基本出发点,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税务筹划本身倒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筹划包含节税和避税行为,而狭义税务筹划仅指节税行为。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取向来看,税务筹划应该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以及“既合法又合理”的节税行为,对纳税人来说,无论是节税行为还是避税行为,都是通过筹划活动获取财务利益实现财务目标的理性选择。

二、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一)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即税收事务,或纳税事务。很显然税务是由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税务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从另一个层面讲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事实上,纳税人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特殊群体。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金,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力;反之亦然。纳税人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消费权的代价便是缴纳税款。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收”所作的解释为:税收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是政府聚财最重要的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是国家为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所付出的成本。而税务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收的一种义务,是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税务因税收而产生,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执行机构,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与纳税人对立的主体,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之区别

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导致产生了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及研究范畴,辨析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解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篇2

(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包括不征税收入。

2.与应税政府补助的区别

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应税政府补助,比如企业按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相关规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对企业特定项目的贴息等。这些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且未缴回的情况下,才作征税政府补助处理。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纳税申报时调增调减先后不同而已。

二、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新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收到政府补助,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质,如符合70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尔后,根据相应支出的不同情况作账务处理:

1.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般很少直接与收益相关,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无形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从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点起,按折旧、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祥述。

3.结余款项的处理:(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拨款补助后5年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

三、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1.申报表。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和确认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下简称附表三)中填报,而反映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数额,则在申报表附表九中填报,尔后再过入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九格式示意分别如表1、表2。

2.企业不征税收入应填报项目。附表三中涉及或似乎涉及不征税收入的有以下项目:(1)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附表三填报说明中规定“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即填报纳税人收到应纳税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额,因此,本行不能填报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2)第14行“不征税收入”项目,填报说明指出本行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也不应在此表填报。据此,企业确认不征税收入并需要作纳税调整时,只能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9行“其他”项目填报。

3.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与纳税申报的关系。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本文中是指会计上将计入递延收益的不征税收入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根据附表三的项目设置和具体税收实务,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税收上均无须因取得该项收入而作纳税调增,因为调增后,还要立即按不征税收入作相等的纳税调减,同时点、同项目上以相同金额调增又调减,应该不调。税收实务中,只有在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即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时,税收上才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作纳税调整(调减),其他情况下,均无需作纳税调整和专门申报。

4.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的当年,如果会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指不计入当期损益,下同),不因此作纳税申报。(2)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如果会计按规定确认不征税收入,申报时应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填报确认的收入,第2列填报0;同时在该表第38行第1、3列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开支形成的费用(应填19行第1列的金额),第2、4列不填。如果当年相关成本费用涉及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比照以下方法填报。

5.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如果发生相关费用,应在附表三第38行第1、3列填报费用金额,同时在该表第19行第1、4列填报费用金额。(2)如果会计上确认涉及不征税收入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在附表九第1行和2至6行的相关行次和第15行填报该折旧、摊销金额,具体操作是在相关行次的第1列填写不征税收入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项目,下同),第2列填0,第3列填写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第4列不填,第5、7列填报当年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额,第6列填0。附表九填齐后,再将相关数据过入到附表三第43行、第46行的第3列。(3)在调整折旧、摊销的同时,应按照会计上确认的不征税收入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6.相关资产处置时的纳税调整:(1)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完毕报废转销或使用过程中对外出售,应将其终止确认时转销的账面价值填报在附表三扣除类项目下第40行“其他”项目的第1列和第3列;(2)在递延收益分配年限届满或资产使用中对外出售时,应按“递延收益”科目相关账户余额,即当年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的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未使用或未用完且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转为应税政府补助款项时,因为未确认不征税收入,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

四、简易核算的尝试

篇3

关键词:高校 税收优惠 科学分类

我国为鼓励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给予高校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享受的这些政策优惠的所属期间不同、批准文件下达的部门复杂、优惠条件各异。以往的研究仅按税种进行分类阐述,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高校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将所有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据高校工作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按照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与个人相关税收优惠、与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分为三大类进行分析,更符合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税收优惠研究的意义

(一) 消除税收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高校对纳税有一个传统的认识误区,认为“税不进校”,高校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无需交纳税款。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两部分。不征税收入专指高校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部分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解释为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除此以外的各项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免税待遇,但区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二)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高校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组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为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基建资金的不足,多渠道筹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的重要研究内容。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轻了税费负担,同时避免了漏税引起的罚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

(三)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财政拨付资金不足以满足高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高效筹划,可以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鼓励上缴单位的筹资热情,同时解决了高校对财政资金的依赖,促进了高校发展。

二、 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与高校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高校间自身教学专业的区别,学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课较统一外,其他专业课的课本由任课教师或高校指定。这类图书市场需求少,在来源及价格上具有垄断性,只能由高校统一代购。还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内部教材或参考资料由各高校自行定价、供应。高校财务部门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学时按统一标准预收教材费,由教材部门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多退少补,余额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清算的方法。对于这部分收入,所享受减免税政策是有条件的,即只有根据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开具财政局代收票据,全额代收,全额代付,没有利润才能全额享受营业税减免。对于存在的实洋、码洋间差额实际是利润,是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

2.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学资源优势,根据社会需要,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对于这部分收入物价部门按照经营收入批准,应开具经营性票据,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获取相关批文。培训费按照不同内容采取市场价,应在财务部门进行价格及办班计划备案,按培训人员分别开具,收入全额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照这种程序取得的进修费、培训费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技收入”是指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入,自2011年我国启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后,部分试点地区对于该项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仍免征营业税。免税都应经过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后在税务部门备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减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可以免税,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其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要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开具在一张票据上才可享受免税政策。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税优惠。

4.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普遍是该地区拥有优质文化资源的单位,其拥有的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设施当地政府提倡对公众开放,是高校回馈社会的一种良好方式。为补偿一部分成本及耗损,高校通常以成本价出售门票,取得门票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

5.后勤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部门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项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门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向高校教师及本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6.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某些高校由于具有农业专业或进行农业科研需要,会进行农业试验性耕种,所得农业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税。

(二) 与个人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享受个人所得税统一减免政策的同时,国家给予高校高级人才一定的特别个人所得税减免。如获得陈嘉庚科学奖、特聘教授奖金等。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从事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延长离休、退休时间,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在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减除费用标准1 300元。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高校学生免征个人所得税。学生个人进行的教育储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所获得的相应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特定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资料免税。高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主体,要与世界先进科技发展同步,随时更新自身教学科研水平所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设备、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无论是否进口)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免税的设备及资料确实是国内不能生产的且不在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数量也在合理范围内。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包括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高校校区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虽然还是以高校为主体进行经营,但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校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征契税。

3.使用车辆船舶免税。高校为满足日常运转,会购买一些自用车辆维持校内安全、绿化、办公等工作的进行,涉及航海专业的高校还会自有一些船舶。这些高校自用的车辆和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如果高校将这些车辆、船舶对外出租,进行经营,则不享受该项减免。

三、高校享受减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体是高校

国家给予高校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实质相当于国家将财政资金的使用让渡给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国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而高校成立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与高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因性质与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

(二) 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项要素是应税收入全额上缴高校,在高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计入高校银行账户。各种校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没有上交学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这主要也是对税收主体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别。

(三) 减免收入分别核算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税收入必须区别于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高校和税务部门准确区分各项免税收入,防止税务政策的滥用。高校财务部门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等征税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级科目。同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税金”和“应免税金”核算相对应的应交税额和免税额,从而达到账务明晰、合理减税的目的。

四、结论

我国在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指导下,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提高资金在教学科研中的使用价值,减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新挑战。在遵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给予高校的各项税收优惠,减少税费支出,是高校财务管理切实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

篇4

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对地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1、提供财力保障的责任愈加突出。生态经济区建设本身带来了丰富的税源,为保持地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创造了前提条件;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推进对地方财政收入需求扩大,客观上要求地税部门不断做强做大地税收入总量。

2、转变思想观念的任务愈加突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地方税收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地税部门必须主动参与、不能被动等待;必须积极融入,不能袖手旁观;必须勇于探索,不能按部就班。

3、发挥地税职能的责任愈加突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客观上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聚集财政、杠杆引导、调节分配、维持公平正义等多重职能,为生态经济区建设排忧解难。

4、创新税收管理的责任愈加突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对地税征管思维方式提出新要求,要求地税部门进一步创新征管理念,进一步优化征管人力、机构、科技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与方式等,努力创造促进鄱阳湖服务生态经济区的最优税收环境。

二、在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个别地方理念上滞后,行动上落后。主要表现为:没有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局之中,缺乏紧迫感,责任感;部门之力,个人之力很小,难有作为;个别同志消极应付,敷衍了事,效率低下,这些现象在不同程度地存在,成为阻碍和制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绊脚石”。

2、收入总量偏小,财力保障职能有待增强。尽管近年来,全省地税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地税收入总量增幅也具有加速上升的良好势态,但地方可用财力需求增长迅速与地税收入总量不大的矛盾依然较为突出,尤其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成为制约江西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

3、政策服务措施区域性不强,有待进一步拓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出台以后,上级研究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做到在思想上全力发动,政策上全力支持,服务上全力跟进,举全力支持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效应。但从现有政策措施的现状来看,存在区域特征不明显的“软肋”,多是普遍性的政策规定,不具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特色,个性不鲜明,没有形成政策“洼地”;服务举措偏向于理论性、宏观层面上的探索,缺乏对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服务方式的完善。同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时间跨度长、要求高、任务繁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配套的政策措施需要推陈出新,持续改进。

三、地税部门有效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配套政策支持是关键。税收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杠杆作用,地税部门要真正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1、用足用好国家现有税收政策。省地税局已出台了《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涵盖了通过减税、免税、缓税、退税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有效刺激企业投资、居民消费和就业创业,增强微观经济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做到“三区别、三结合”,即:区域内与区域外发展的区别;区域内不同地区发展有区别,鼓励行业与限制行业有区别。要让税收优惠政策与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的高度统一相结合、与区域内具体行业相结合、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2、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三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积极争取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经济和特色经济等给予相关税收优惠,争取开展排污费改环境税试点,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3、切实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地税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我省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创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倒逼机制。省地税局审时度势,提前谋划,相继举办了服务鄱阳湖经济生态区建设巡回宣讲报告会、专题座谈会、“税收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论坛,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介针对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解读、纳税辅导、咨询答疑。加强需求分析,细分宣传对象,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办税需求。

篇5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税收优惠就是指减税、免税。也有人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和优惠税率。越来越多的人则认为,税收优惠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种主要形式,还应当包括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其他实际减除或减轻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鼓励性和照顾性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与财政支出这种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在本质没有什么区别,两种支出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税收理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税式支出”,把以各种形式“放弃”或减少的税收收入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在税收实践上,美国首先把“税式支出”的概念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体系。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法把税式支出正式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国国会预算中都列有一章专项分析当年的税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过预算管理各类税收优惠的税式支出制度。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编制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体系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按照不同税种、不同对象、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及不同的税收受益者进行分类编制,以加强对实施税收优惠的规模、范围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监控和管理。

    综上所述,税式支出是指国家预算中以间接支出方式表示的,由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从支出方式看,财政支出属于直接支出,需要经过法定的支出程序。税收优惠则属于间接支出,没有实际的支出程序,而是通过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的,表现为“放弃”的税收收入。

篇6

关键词:避税;合理;筹划;高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5-02

一、了解税收

(一)认识税收来源

税收在中国历史悠久,依赖于国家的产生和客观经济条件存在,为实现国家再分配职能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通过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为国家服务,巩固国防、投资国家基础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项目支出,是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区别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

1.合理避税的含义:合理避税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特征:(1)合法性,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主要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金额;(2)筹划性,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实践,比如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段有不同的纳税优惠,这种情况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区别:首先,从观念上,合理避税是站在筹划者和国家利益都不损害的角度上考虑,既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又强化高校纳税观念,减轻高校税收负担。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研习税收法律知识,掌握节税方法,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税的权利。其次,从操作空间上,合理避税是充分利用政策的优惠性,而偷税漏税者是政策空间上无机可乘的。

二、存在即合理

1.避税的合理性:现在高校倡导建设节约型校园,合理避税就是很好的“节流”。高校的加速发展,让税务机关征管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征收高校的税收也成为税收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高校面对这种新局面,也重视高校税负管理,对高校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2.合理避税的现实意义:随着高校的教育发展飞速,学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收入金额增大,资金来源多样化,税务机关开始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征点对象,高校迫切需要提高对高校税收问题的重视,提高高校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对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剖析。

三、实践运用

(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高校应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针对特定的一些优惠,调整学校的财务经济活动,达到合理的节税,以下结合实际情况加予运用:

1.请专家询证,合理避税需要纳税者对税法非常熟悉和充分理解,能够掌握规范细则,能够多和兄弟院校走动,相互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做法,提高学校运用税收政策的高效及准确性。另外,请教税务部门,举办专题讲座,让税务专家与高校师生面对面进行答疑交流。毕竟,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这些避税行为才被认为合法,从而这些交流让高校和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

2.对于教育部扶持和发展的项目,学校予以鼓励。(1)教学收入方面: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纵向横向科研收入、经营收入等。国家为了支持教育发展,对于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免税,对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2)课题收入方面: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5%的营业税。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1999 年5 月1 日起,高等学校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高校的科技处和财务处要加强沟通,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3)薪酬收入方面:根据纳税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这样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筹划方案的机会。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集中导致税负阶梯拉大,如果把奖金多次分摊,降低税负差距实现降低税负。

(二)认真学习税法,合理筹划税务,依法减轻税赋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合理筹划税务是财务的责任,依法减轻税赋是对教职工的负责。为此,高校一是学好税法,认真领会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发动教职工共同筹划税务;三是学校财务处选用几种方案分别计算,从中选取最佳税赋方案。通过努力,近年来尽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税赋没有增加。

表1某校近年来在职教工工薪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单位:万元)

减轻税赋的具体措施:

1.增加公积金增加了税前抵扣金额,不仅没有增加应税所得额,反而因个人缴存额的增加减轻税赋。

2.充分利用年终奖政策。将2008年绩效津贴并入2008年的年终奖重新计税,使全校3 300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降低5~15个百分点,为教职工减轻税负130万元。

3.利用通讯费在定额内可以税前抵扣的政策,单列通讯费1 203.5万元,减轻税负近165万元。

4.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是帮助学校偷税、漏税,而是合理的节税,纳税筹划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例如,利用税收的时间调整,某校通过发动教职工共同策划,将2009年7―11月1 648人的“兴华人才”等津贴的发放时间进行调整,预留年终发放1 167万元,多数按节税10%筹划,可以减轻税赋100万元左右。

5.做好科研奖励金的纳税。2009年安排科研奖励2 380万元,如果将其简单计入当月收入,绝大多数都达20%~30%的税率。通过精心的税务策划,除科研立项1 147万元外,实发现金1 230万元,实际纳税126.5万元,节税100余万元。

6.财务处积极与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免税政策,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减轻税负负担。2009年,共申请为1 200多个科研项目免税,共减免营业税963万元。为河涌整治借用我校场地补偿款争取税收减免,免除营业税15.5万元。

参考文献:

篇7

关键词:税收;政策;企业;影响

一、税收和企业财务政策的内涵

(一)税收的内涵。在我国的社会体制下,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定义为,为国家实现具体职能,而确保社会公共需求得以满足,借助于国家的政治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税收工具,进行强制性的、无偿的征收税费,参与国家人民的收入,以及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以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税收的特点比较显著,包括强制性、无偿性以及固定性等,三者是统一的,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

(二)企业财务政策的内涵。企业财务政策是为了能够达成一定的目的,涉及财政、经济以及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对企业的财政行为进行调节,从而制定的相关财务政策,我们将其统称为企业财务政策。企业财务政策实际上是财务政策的一个种类,企业管理中有许多方面,包括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股利管理,因此对应的采取的财务政策就是融资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营运资金管理政策以及股利管理政策。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财务政策产生的影响还是十分显著的,因此企业必须做好税收筹划等工作,以此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的的达成。

二、税收对企业财务政策的影响

(一)税收对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

(1)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针对纳税人所应当缴纳的税款,按照一定比率进行征收。相关法律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率为25% 左右,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对所得税进行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扣除。负债的利息也可以用来抵税,而且是能够被量化的,其表现公式如下:利息抵税效用= 负债额× 负债利率× 所得税税率。

因此,如果已经明确了负债利率,以及所得税税率,公司的负债数额越大,那么利息抵税效用也随之增大。所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资本结构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是在于所得税税率高的公司偏向于负债资本的筹集,利息用来抵税,这种做法的效果要更好; 而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公司则倾向于权益资本筹集,以此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

(2)股利和利息个人所得税差异。公司支付给债权人一定数额的利息,以及给股东的股利,这与债权人和股东实际得到的存在一定的差距,债权人和股东实际上是公司资本的供给者,其对税后净收益较为关心,而他们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对此进行规定,企业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看作和生产经营相关费用,因此要在公司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企业分红,是利润分配,是在公司所得税之后,也就是公司所得税分别对待利息和股利,存在支付方面的区别。所以说,股东对权益资本进行评价,以及债权人对债务进行评价存在相对价值方面的问题,二者的相对价值始终处于变化当中。因此,个人所得税会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产生影响。

(二)税收对企业筹资、投资以及税利政策的影响

(1)筹资活动。筹资活动是现代企业最为频繁的财务活动之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目的的实现有很大的影响,企业持续进行生产活动,会对资金产生持续的需求,因此对及时、足够的资金进行筹措是非常有必要的。有时候,公司也会利用筹资的方式对资本结构进行调整,公司筹资能够选择的方式包括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税法对于筹资方式所得到的资金列支方法也有所区别,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会对企业资金成本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资金来源无外乎资本金和负债,具体而言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和资本构成共同组成资本结构,利息属于费用列支,公司在对税收进行计算时,要对其进行扣除,公司可以少缴纳一部分所得税。公司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的税收也有一定的影响,股息不属于费用列支,企业税后的利润分配,所以息税前进行投资的收益率比较大,公司也能够利用提高负债比的方式获取更多利益。

(2)投资中的税收筹划。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投资收益关注的更多的应是税收影响因素,尤其是投资决策,税收筹划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投资方式、组织形式、投资方向以及行业不同,那么税收待遇都将有所区别,应纳税额是投资方获取收益的抵减项目,会对纳税人投资收益率产生较大影响。

所以,公司进行投资之前要对税收进行筹划,注意企业投资决策的战略规划和整体性,以促进企业获取利润最大化。

(3)股利政策的合理制定。股利是公司在税后的净利润,企业所选取的分配方式和支付方式的不同,都会对企业的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科学合理的股利政策要符合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对企业当前发展阶段的种种因素进行考虑,对股利政策的影响进行考虑,让企业收益分配趋向于科学合理。结合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包括初创、高速增长、稳定增长、成熟以及衰退阶段,初创时企业运行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的财力物力较大,为了确保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应当选择剩余股利政策,高速增长阶段,企业的投资前景也越来越广阔,此时不适合分派股利。稳定增长环节,销售收入增长,成熟阶段应当已经具备一定的股利能力,这是理想运行状态,企业对产生销售收入减少的原因进行分析,便于其将资金投入新的领域,当时也是同步采纳剩余股利政策。

三、结论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政策一方面是实现企业经营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是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和优化。对数据进行调研分析发现,税收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的选择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内容,这是由于税法对企业的现金流、企业的资本结构、投资政策、筹资、股利等产生较大影响,会对财务政策带来规范、约束以及引导的作用。因此,本文对有关税收对企业财务政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于我国企业财务政策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理论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奎贞.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0 (10).

[2]余萍.浅议企业税收政策和社会责任[J].现代商业,2010 (33).

篇8

关键词:绿色电力;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绿色电力,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资源,结合相应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出的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电力。虽然其法律内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将可再生能源电力认为是绿色电力。绿色电力的发展,不仅可以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还可以较少电力行业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有利于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与普通电力相比,绿色电力对于先进技术的要求较高,相对而言,前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回报期长,收益缓慢,使得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利用税收激励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保障。

一、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概述

1.定义。在我国,税收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对市场和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向。通过对税收政策和相应税率的调整,可以反映出国家对于资源、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从而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引导甚至改变,促使其向着国家希望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这杨的调控手段,就是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2.目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引导资金的投入,壮大绿色电力产业的研究和发展,提高其产量,并对其进行普及和广泛应用。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顺应市场需求,进行合理投资,避免浪费;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降低常规电力的价格竞争。

3.原则。在绿色电力发展中运用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必须坚持区别化原则,对绿色电力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区别。

(1)措施区别。电力能源分为传统的化石能源以及可再生绿色能源,对两种情况要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可再生能源,要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而对于传统的化石能源,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适当的限制。

(2)能源区别。对于不同的能源,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绿色电力的能源可以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但是不同的能源需要运用的技术和设备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其对应的激励措施也应该有所不同。

(3)地域区别。我国幅员辽阔,可再生能源的储量十分丰富,但是其地域差别也十分明显。例如,西南地区水利资源丰富,而西北地区风能储量巨大,东部沿海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潮汐能发电。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国进行统一的激励机制是不现实的,难以兼顾地方特色。因此,要进行地域区别,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地方的优惠措施。

二、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在绿色电力方面的应用

1.绿色电力的相关税收制度。就目前的发展形式看,我国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是十分重视的,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资源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的资源开发进行征税,其征税方法为从量定额征收。一般而言,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对于绿色电力使用的能源没有影响。

其次是所得税,在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明确指出,国家对于风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持鼓励态度,而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27条的税收减免、第28条的优惠税率、第30条的税收扣除、第33条和第34条的税收抵免,也都明确提出了有关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

然后是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对绿色电力在销售方面的增值税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最大可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为绿色电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2.税收激励机制的现状。虽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绿色电力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受发展时间的限制,税收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1)优惠政策覆盖面狭窄。在我国,绿色电力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机制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三种,征税的对象也就仅限于矿产开采企业、电力生产企业以及销售企业,而对于消费者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无法充分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对绿色电力的多种形式进行全面分析,针对大部分而非小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进行政策激励,保证我国绿色电力能源结构的多样化和全面性。

(2)逆向激励机制不完善。逆向激励机制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例如,可以通过征收碳税、生态税等税种,调节能源消费行为,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这些税种的征收,可以提高常规电力的价格,实现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源计税仍是从量征收,虽然较为便利,但是并没有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同时,对于能源税的征收仅限制于燃油税,而没有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不利于绿色电力优势的体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绿色电力的投资热情难以提升,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难以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需要增加对于绿色电力消费者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电力能源,同时完善逆向激励机制,提高绿色电力在电力供应系统中的份额,保障绿色电力的顺利发展。经过不断的改进,目前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税全部贴补给了零排电力企业,且绿色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得到减免,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绿色电力的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电力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由于其自身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难以获得大量的发展资金。因此,政府的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运用相应的税收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可以积极引导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9

二、今后我国财政改革的侧重点和趋势分析

过去的财政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改革的渐进性,新的财政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协调、不适应、不规范等问题。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今后必须在以下方面继续深化财政改革: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经过1998年以来的财政支出体制改革,我国虽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但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仍有较大距离。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考察和分析:一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和基本定位。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其主要职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规范的税收。二是财政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财政收入的组织机制和财政支出的安排机制,目前的运行机制主要是财政的预算管理。三是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监督。如预算的科学编制方法、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在这三个层次中,预算管理是核心。首先,财政的职能要通过预算的安排体现出来,即通过预算得以实现;其次,科学、细化、规范的预算管理,是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运行的基础;再次,预算是财政监督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预算不规范,不仅财政部门很难进行全程监督,也不可能形成社会其他有效监督机制。因此,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必须要不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我国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方面已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这使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核心和攻坚的阶段,即深化预算改革阶段。

财政预算规定了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与结构,以及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担负的成本即税收数量。那么,每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以及社会负担的成本由谁来决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结构和类型又由谁来选择,即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公共性问题如何解决。因此,今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预算管理中引入公共决策和选择机制。比如在人大设立预算编制和审查委员会,专司预算的编制、审查和监督工作;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建立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增加预算的透明度,扩大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社会监督,构建纳税人的意见反馈机制等。

财政支出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加强财政监督的依据,也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要细化预算的编制。目前的预算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固定部分,即人员工资和共用经费部分;二是活的部分,即专项经费部分;三是转移支付部分,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对于固定部分,关键是要引入绩效预算的办法,即财政供给与单位取得的成效挂钩,成效越大,财政支持越大,改变过去财政养人、养懒的做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对于专项经费的预算,一定要细化到项目,把经费和项目挂钩,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转移支付支出,要按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的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减少随意性。总之,要尽量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断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尽可能的规范、合理和透明。

(二)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以来,逐渐暴露出来的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基层财政越来越困难。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即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县(市、区)和乡(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收入范围,省以下的体制是各地仿照分税制体制自主安排的。在中央提出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背景下,省以下的体制安排自然带有层层集中财力的倾向。近年来的情况显示,现在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结果是,财力逐步向上集中,但事权仍在基层,甚至呈扩大的趋势。尤其是许多该财政承担的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过去基本由农民自己承担,农民负担过重已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税费改革,这部分支出开始回归财政,基层财政的事权反而在扩大。因此,在这两个反方向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县、乡财政困难的矛盾开始激化。2001年全国拖欠工资的县、乡占全国县、乡总数的 18.7%和 27. 1%,县级财政支出中工资支出高达61%。绝大部分县、乡的财政是捉襟见肘,仅仅能够应付“保工资、保运转”的支出,用于建设的财力非常有限,各方面的支出欠账越来越多。目前,在基层财政困难的倒逼机制作用下,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以维持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但基层财政困难的程度。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形势变化而逐步显现的,因此转移支付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办的专项转移支付,不仅转移支付很不规范,基层财政预算难以安排,而且增加了基层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出现“你给钱我才办事”的被动局面。

分税制财政体制能够成功运行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有自己的主体收入,用自己的财力办自己的事情。否则,地方政府就会逐步增强对上级政府的依赖。依赖不断增强和上移的必然结果,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转化和变质为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自然消亡,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转化为“跑上”的积极性。因此,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解决基层财政的实际困难,核心是确立一级财政,就要使这级财政有能够基本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财力,在辅之少量的转移支付财力的情况下,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目前,我国的五级财政体制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一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主体收入体系的形成。二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的事权划分和职责的确立。总之,目前我国的财政层次过多,是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和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取消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取消市级(地级市)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管理,实行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县级财政。这样一来,全国的财政级次变为三级,即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地级市、县级市)三级,增强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对称,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又一基本要求。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一是中央财政的职责重大,如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展高等教育、尖端科技和高新产业,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江河湖泊的治理,等等,中央财政必须要有强大的财政调控能力。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符合中央财政的财权和事权相对称原则。另一个是县级财政的职责重大。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体制,“二元经济结构”非常明显。结果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时,财政供给的公共产品主要是面向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享受到的很少。因此,我国今后要实现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在有九亿多农民的广大农村,财政在供给公共产品方面要弥补历史的欠账和满足新的公共需求,如提供基础教育包括今后发展的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农村社会保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基层财政的任务是非常巨大的,时代赋予基层财政的责任和压力也是空前的。所以,完善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增加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扩大税收分享中县级财政分享的比例,同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大幅度增强县级财政的实力。

(三)按照公共财政和城乡一体原则,继续改革农村财税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其主要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关系,遏制农村“三乱”现象的发生。从试点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实现了上述目标,减轻了农民负担,安徽省农民平均减负在25%以上,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现象。但是,现在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1958年左右形成的农村税收体系,农村仍然实行有别于城市的税收制度。

从税收负担看,目前农村居民普遍相对高于城市居民。如对城市居民普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月均800元,假如一家三口仅一个人工作(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也就是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在3300元以下是不需要交税的,但农民现在的人均纯收入基本都在3000元以下,却普遍都要交税。许多工商税都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但农业税没有,无论农业生产的成本多大,也无论农业生产的净收入是多少,都需要缴纳固定比例的农业税。目前,许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还不如城市居民的“低保”水平,尤其在很多贫困地区,但在城市享受照顾,而在农村确要纳税。因此,相对城市居民来说,农民的税收负担是重的,也是不公平的,在税制上设置了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待遇。

从实现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必须继续深化我国的农村税收制度改革。长远的目标,应是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协调的税收制度,将农业税改为体现农民纯收益的具有和城市个人所得税有大致相同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新型收益税。当前,“三农”问题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恢复乏力,已严重影响了国内有效需求的扩张。目前,增加农民收入,已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为此,在农村新的税制改革到位以前,建议目前免除一切农业税。现在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形势较好,而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下降到3.7%左右,并且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很高,免除农业税对财政经济形势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对于目前广大农民的休养生息和增加农民收入是非常关键的。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出政策体系中,财政与农民的关系,主导的观念是财政支农。这是带有浓厚计划经济时期特征的观念,是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能保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早已过时的观念。

篇10

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控的过程中,货币政策无疑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准备金率的调整、利率的调整、央行票据的发行都会在一段时期引起热烈的讨论。同时,虽然财政政策一直没有停止其对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是受关注程度明显逊于货币政策。

对此,应该明确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区别,重视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比较

财政政策是指根据稳定经济的需要,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总需求,从而增加国民收入,反之则压抑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税收对国民收入是一种收缩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税收,可以抑制总需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反之,则刺激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财政通过增加和改善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与结构,通过优化政策设计与创新制度等,能够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增长质量的提高。

财政政策最初冲击的是商品市场,货币政策最初冲击的是资本市场。与货币政策相比,财政政策还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货币政策更多地针对总量调控,财政政策则可以通过政策的差别设计,实现对经济结构的调控。这与货币政策针对的货币是同一的、无差异的,而税收和财政支出则可以针对不同的细分领域有所区别有关。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财政政策虽然作用效果比较慢,但是可以对经济实现治本的调控;而货币政策虽然作用效果比较快,但是对经济失衡的本质的作用效果有限。财政政策的引导、激励和约束带有一定的间接性,但往往更具有规范性和长效机制特征。

我国财政政策取得的成绩和仍需面对的宏观经济问题

近一个时期,中国财政大力推进各项改革,着力机制体制创新,注重综合运用税收、补贴、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不断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由于经济增长观念相对落后、体制机制不完善和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中国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经济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失衡仍然严重,给中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安全性及竞争力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货币政策频繁出手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已经越来越接近极限,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应用范围和力度受到了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财政政策应该得到更大的发挥空间,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解经济发展中的失衡和矛盾方面更大程度地施展拳脚。

针对我国目前面临的经济失衡和结构性矛盾的财政政策设计

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经济失衡和结构性矛盾很多,以下选择其中受关注程度比较大的几个分别讨论财政政策的作用。

1、国内投资过快增长与消费相对不足的矛盾

投资过快增长与国内消费相对不足是我国经济失衡的表象之一。引起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消费支出不足、地方政府的传统政绩观使地方投资冲动强烈等。对此,货币政策相对无力,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处在人口红利期,在此阶段储蓄率偏高是相对正常的;其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对消费刺激的货币政策效果难以发挥;最后,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受货币政策的影响微弱。

第一,利用政府采购的“特权”向供货企业施加影响。

在政府采购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对供应商提出有利于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倾斜的要求,如对投标企业雇用残疾人比例达标企业加分,以及对企业中标后带动就业、负责相关知识的培训、雇佣失业者的比例等内容做出规定;可以通过及时兑现采购款项等方式明确规定供应商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强制性政策条款,保障供应商和劳动者权益。

第二,增加支农工作的力度。

通过支农资金的拨放来提高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农村基本设施建设水平是财政支农政策应有的思路。支农资金应该更多地用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方面。

第三,在税收方面增加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从而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等文件的下发,是通过税收手段增强对社会保障建设支持力度的财政政策的举措。

2、贸易顺差猛增、外汇储备过多过快与流动性过剩的问题

针对贸易顺差导致的外汇储备过多进而产生的流动性过剩的问题,货币政策在去年和今年频繁推出,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提高利率、发行央行票据轮番上阵,但是,由于这些政策不能在根本上抑制贸易顺差的产生,往往治标不治本,在准备金率和利率屡次上调之后,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逐步缩小。

3.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过度消耗的矛盾

资源环境过度消耗,是货币政策相对无所作为的地方,只有通过财政政策,才能正确地引导和控制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环境过度消耗的问题。

首先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资源有偿取得制度;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地质勘察基金,引导建立市场化为导向的地勘投入机制;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采利用“废矿”、“尾矿”,挖掘资源开采潜力。

其次,促进节约资源。完善资源税制度,扩大征收范围,改进计税办法,提高稀缺性资源、高污染和高能耗矿产的资源税税额。

再次,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通过完善财政制度促进废物利用,支持可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提高财政对发展替代能源,发展生物能源、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产业发展。

还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革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采掘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治理成本;财政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真正解决“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问题。

篇11

[关键词]税式支出;效应;意义

[作者简介]申韬,广西大学商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0―0056一03

所谓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有意识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税收照顾的作用,基于这些对正常税制结构的背离条款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财政上的税式支出。

1968年美国财政部首次提出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运用于财政预算分析,公布了美国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开始对税式支出问题进行研究,并广泛运用于实践。但这种间接支出的宏观效应和微观效应及其在一国财税管理制度中的作用等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不少税收优惠措施失去了控制,往往被纳税人滥用来避税,影响到政府税收政策的有效选择和实施。以美国为例,1968年这种税式支出项目还不到50项,使财政收入减少366亿美元,到1985年财政年度这种支出项目已达到100多个,金额达到3700亿美元。与此相应,这种支出占美国联邦总支出的比率也由1966年的18.80%提高到1982年的25.70%。其规模之大,增长之迅速,都迫使人们不能不像对待财政支出那样加以检查、衡量和考核。

近年来,在学术领域这一问题引起了我国研究人员的普遍重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尽管我国还未正式确立税式支出制度,尚未编制税式支出平衡表,但税式支出规模同样可观。有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税式支出总额(包括出口退税和减免税)达2159.5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2.70%。1998~2002年,我国GDP年均增长7.70%,税收收入56年均增长16.90%,而这期间的税式支出年平均增长29.60%,超过税收收入增幅12.70个百分点。

一、对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区别的认识

税式支出的表现形式为支出形式,与财政收支具有相同的形式特征,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差异性理解为税式支出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1.税式支出是一种虚拟性支出。财政支出伴随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而税式支出虽名为支出,但无论在财政部门的账面上还是在纳税人的账面上,都不存在资金上收下拨的过程。之所以称其为支出,一方面是基于经济效果的分析,税收优惠对国家和对纳税人而言,其效果同将税款先收上来再加以返还,和先纳税再接受财政补贴一样;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府税收优惠考核衡量计算的需要。因此,我们不应当将税式支出理解成一个会计概念。

2.税式支出具有对照性特征。预算内每项财政支出的数量及其构成并不直接取决于财政收入项目的数量及构成情况。然而税式支出,每项支出都取决于税收收入的构成状况,即虽然税法中并不存在直接的“支出”条款,但税法的不同结构的对照却决定了税式支出的存在。

简而言之,税式支出总是与特定的税制结构相联系,如税式支出并不等于税率绝对降低,而是相对于税法基本结构而言的有差别的税率。例如,当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为55%时,享受33%税率的纳税人就享受到了税收补贴,这属于税式支出。一旦税率普遍调整到33%时,税制内部的结构性差别改变了,税式支出也就消失了。因而,这也造成税式支出的纵向不可比性,即税式支出只能表明在当时税制下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对新旧税制中的优惠情况无可比性,因为税制不同了。

3.税式支出是一种特定性支出。税式支出的特定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税式支出必须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具有明确的目的;二是税式支出的享受对象也是符合特定目标的特别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希望获得这种优惠就需要按优惠条件的引导去做。特定性是税式支出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发挥税式支出杠杆作用的重要保证。特定性的对立面是泛延性,即税收优惠偏离特定政策目标,或税收优惠被纳税人滥用。这些都将丧失税式支出的诱导作用和公平照顾的作用,导致税式支出负面效应的放大,如管理难度大、侵蚀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和税制难以实现公平原则等。

4.税式支出的财政效益具有不确定性。财政预算内支出方向和数量具有鲜明的计划性和确定性,而税式支出在实施某项税收优惠时,数额并不能确定,无法像预算内支出那样周密计划、安排,而是隐含在日常税收活动之中。一方面,某项具体的税式支出要待税收优惠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通过与“正常”税制加以对比核算方能够得出税式支出的额度来。例如,对税收递延的税式支出的估算是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如何确定递延期和折现率等,不同的选择结果大不相同。同时,随测算角度和方法的不同,税式支出数额也不同,这也使税式支出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税式支出不单取决于某项优惠政策意图的诱导,还取决于经济主体对诱导的敏感程度。另一方面,一国税式支出总规模也难以确切估算,相关项目的税式支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牵连,不能简单地进行加总。

二、税式支出的经济效应分析

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调控手段一样,税式支出同样具有正效应和负效应,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不能只强调其积极作用而忽视其负面作用。

1.税式支出的正效应分析。税收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此外还发挥着收入再分配和调节经济的杠杆职能,通过开征或免征、多征或少征、早征或缓征等手段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引导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促进公平的实现。税式支出是税制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财政分配关系,其正效应主要体现在:(1)税式支出能够介入直接支出所不能顾及的领域,对经济主体而言,具有自我偿付和自我嘉勉的特点。因此,税式支出能使获得税式支出的经济主体得到持续的、内在的发展动力。(2)税式支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相对的灵活性。因为税式支出是短期使用的措施,使用时期内只要运用充分就能实现其政策目标,否则会失去其政策意义。此外,与财政支出相比税式支出省略了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政府拨款两个环节,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往往“自动”受益。(3)税式支出有时是直接的财政支出所无法替代的,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4)税式支出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方向和途径。

2.税式支出的负效应分析。税式支出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其负效应同样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1)从国家财政收入角度看,税式支出不易控制,容易侵蚀税基,使税率居高不下。由于税法自身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适用纳税人的项目分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一般很难实行严密的事前控制,理论税基与实际税基的差别一般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就税法中的规范性条款作出详细解释,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难以界定特别是难以准确估计其总量。实际税基都难以准确估计,税式支出预算的估计的准确性就更为有限,其直接的影响便是导致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下降。(2)从优化税制角度看,税式支出使税制复杂化,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由于税收已经承担众多的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必然使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更为复杂化,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3)从公平方面看,税式支出应注意如下问题:一是税式支出将非纳税人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而这些非纳税人往往是最需要政府资助者;二是税式支出使高收入者的获益增大,拉大了贫富悬殊;三是税式支出易受权力集团的操纵,偏离政策目标。(4)从效率方面看,税式支出容易扭曲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如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项目、经营地点的选择等,从而扭曲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

三、我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意义

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决不仅仅是由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上的简单变换,其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是认识角度的变换。纳税人缴纳比正常税制规定低的纳税额这件事,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这是从分散的个体角度去认识,没有与国家财政收支安排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的提出则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转换到了国家财政的角度看待税收优惠问题,并且提出了宏观上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的问题,将税收优惠纳入到财政总体安排的框架之内。

2.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财税观念的深化。现在不少国家每年不仅有年度的财政预算,而且还编制税式支出预算,这样就能全面把握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从预算收支平衡向财政全面平衡转变,使政府财政预算更加完善,充分挖掘财政向社会经济干预和渗透的整体效益,从而更完整地反映政府的活动。人们从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仅表现为直接的财政支出,而且表现为提供税收优惠这样的间接支出。

3.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从微观角度看,税式支出可以鼓励有益商品的发展,限制无益或少益商品的发展,照顾低收入阶层,在行政和法律上的支持和限制之外,加以区别对待。从宏观角度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供给、储蓄、投资、技术进步间接起作用的。以技术进步为例,如果对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给予税收优惠,对高风险的科技产业给予特定的税收政策,也会起到鼓励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4.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税式支出概念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理论领域开展研究探讨,而且在实践上积极付诸行动,相继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予以发展完善。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我国理应顺应这一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增加税制的透明度,以利于国际间的财政信息交流和财政资料分析比较,妥善处理国际税收关系,减少国际税收纠纷。

四、对我国税式支出范围界定的思考

笔者认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关键在于对我国税式支出制度范围的界定。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述及其管理目标、管理模式、统计、评估标准和保障措施等税式支出的相关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税式支出是建立在对规范性税制结构背离基础上的,在税法中对构成税制的各类基本要素有了明确规定之后,一旦存在对这些基本要素的背离规定,这样的条款就构成税式支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这就是其规范性的结构,而适用13%的低税率、出口退(免)税就属于税式支出范围。然而,任何一部税法中都未明确规定哪些是基本条款或规范性的结构,哪些是背离性条款或补充性结构。如何界定两类结构不同的条款,就需要从一部税法的立法宗旨、税种特点、税制基本要素等诸方面仔细研究、判别。一般而言,构成一部税法基本结构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反映该税法的宗旨、目的的条款,表达其财政目标的条款,这是判别税法不同结构的最终依据。第二,税法的基本条款。它包括本税种的税基、本税种普遍适用的税率、课税对象的单位和金额、本税种最适宜的征收期限、本税种在国际业务中的征免原则和规范化计征方法以及对本税种进行征收管理的正规程序等。

篇12

关键词:教育税收;民办教育;探讨;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以下简称《促进法》)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从目前来看,民办学校并没有完全享受与公办学校税收上的同等待遇,仍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办学校税收问题

(一)对收费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的民办学校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该规定,民办学校其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于没有纳入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这则规定实际上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之外,这与《促进法》中规定的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矛盾。《促进法》并没有明确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由于民办学校并没有获得财政性资金,要求他们将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能以此作为不给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理由。将民办学校的收费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范畴,除了能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外,不仅增加财政部门核算手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学校资金使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类标准不同

《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规定是根据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而有所区别,而在《促进法》中,是以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水岭。由于理解的不同,尤其是对于举办学历文凭教育和自考性质的民办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存在着理解的差异,使得各地在执行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上有所偏差。

(三)不能享受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免税政策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其非学历性质教育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民办学校,则需要缴纳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规定看,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性教育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不论收入是否归学校所有,这项规定显然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放在了不平等位置上。

(四)“合理回报”的税收政策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我国的民办学校绝大多数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通过办学来获取合理回报是广大投资者的一个根本意愿。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对45所民办学校,在关于合理回报及相关心态的调研中显示,70%以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都有获得合理回报的要求。《促进法》出台之后,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诉求得到进一步明确。然而,2004年9月之后,全国民办学校统一换证时,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万所,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足百所。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不明朗,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则可能面临着税收政策上的风险,可能按照企业的标准进行征税,如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的《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征税。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并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征税,影响了办学者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办学的短期行为。

(五)无法享受政策优惠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显然,如果是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并没有说明个人出资办学与社会组织办学有什么区别,个人投资办学同样具有法人资格,也应同样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六)不能享受车船使用税的免税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而对民办学校接送师生的校车则要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显然是对民办学校税收的不公平待遇。

二、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问题的探讨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民办学校没有享受国家财政的支持,却同样为国家培养建设人才。

(一)不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都应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其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公益性均不能改变。在国家教育投入总体不足的情况下,在税收政策上更需要有某些优惠待遇,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即使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中仍属于弱者,更需要当地政府以政策扶持。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制定的,其前提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将此税率完全套用在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上,显然有失公允,也有违《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现阶段,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明朗,一些投资者为了眼前利益不受损害,或出让学校,或转让学校的股权,有些便通过一些手段来转移学校的办学结余,减少学校的资产,力求使自己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影响了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国家应取消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取消民办学校套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具有较强的刚性,税收优惠政策得当,对于民办学校具有较强的鼓励性,反之会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公办学校没有区别。

因此,不论民办学校取得的是学历教育收入还是非学历教育收入,只要归学校所有应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上,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就应享受与公办学校等待遇。因此,国家应梳理相关民办学校的法律关系,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考虑民办学校的特性,在税收层面给予更多的优惠。

三、当前民办学校处理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把学校办成“精品”

由于公办学校扩招,开办二级学院,以及开展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对民办学校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发展的资金问题,生源问题,师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民办学校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合理回报”已经不是民办学校的首要问题。

把学校办成精品,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才是当前民办学校办学者重中之重的任务。在国家关于“合理回报”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最好不要申请要求合理回报,以保证学校平稳发展。但办学者可以在学校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上做文章,税收政策明朗化后变更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留下空间。

(二)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1、认真履行学校的纳税义务。办学毕竟不同于办企业,无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都是一个社会公益性事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营利组织,所以,作为民办学校更应当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在办学过程中,无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及时纠正自己在税收处理上的错误,规避税务稽查的行政处罚风险,防止税收政策理解错误所导致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民办学校应遵守《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票据,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格的会计人员,严格区分不同收入来源,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规避因为财务管理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加强民办学校的预算管理,实行民办学校的预决算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监督,精打细算,节约办学成本。对于要求将来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财务管理上更要做到“查得起,亮得出”。对于学校的合理回报可借鉴企业的一些做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同时,在保证学校良好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投资回报的诉求。

3、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面对资金压力和师资压力,不少民办学校往往靠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这种做法加大了办学的税收风险。正确做法应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如严格区分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福利)和教师科研经费之间的界限,避免科研经费合并工资中一起发放,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严格区分教学设施投入和工资之间的界限,避免将正常教学设施如电脑等直接发给教师个人,成为教师个人资产,从而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等等。

4、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境内、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例如:用于举办民办学校这一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减征或免征关税政策;企业和个人对教育事业捐赠,可在其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扣除等。另外,民办学校应多方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助,如银行信贷、贫困生资助、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险资助、民办教师的职称评定优惠政策等,争取建设稳定的民办师资队伍,筹集民办建设发展资金,使民办学校得到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3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4]39号.

篇13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一、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小企业有着严格的区别,其认定标准也有别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认定标准。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具体而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式优惠。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得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至6万元。其次,在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我国现行税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苛,受惠面过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于苛刻,要求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1000)万元。而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为数不多,受惠面过窄。在认定条件中,对就业人员作出如此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吸纳就业。再者,从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般不再对小型企业和中性企业进行区分,二者普遍适用税收优惠,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中小企业再作如此划分,势必会影响企业发展的积极性。(2)优惠力度过小。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税率,税率优惠仅有5%,与发达国家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表面看来,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0%,似乎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可是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为数不多。(3)缺乏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产少,资信度低,缺乏担保和抵押,银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在印花税中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0.005%,这对承担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因此,这种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4)缺乏相关与之配套的政策。我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四、完善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建议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拓宽受惠主体范围。取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限制,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限制,根据调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使用优惠税率,拓宽受惠主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同时不再单一考虑税率式优惠,通过少计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减税基等方式给予优惠。(3)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税收支持。对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免征印花税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4)完善与财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金融体系,与税收政策相配套。建议直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支持,给予财政投资或补贴,发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虞华,陈蕾宇.对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思考[J].金融财税.2011(11下)

[2]王嘉彦.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4,5(3)

篇14

(一)继续强化收入征管

大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全年收入目标,力争实现超收。一是加大征管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大征管、稽查力度,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二是进一步加强-10-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监控,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和主要税种税收完成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期足额入库。三是做好迁入我区注册的纳税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辅助工作,联合税务局、重点办等相关部门对在我区有经营项目的企业引导其回流我区注册纳税。四是跟踪服务,对辖区的重点项目、重点纳税企业执行领导挂钩,跟踪服务,并促使重点项目在我区而企业纳税不在我区的企业回流我区注册纳税。五是加强对全区税收收入的分析监测。继续开展好全区季度税收收入分析、税源调查等工作,对税源监控、税收征管及财政收入保障等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继续强化支出管理

把握重点支出方向,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顺序,区别各类事项的轻重缓急安排各项支出,对优先保障的重点支出要加快拨付进度,确保早到位,早见效。

(三)继续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力确保新增财力重点向民生倾斜,特别是加大教育均衡发展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好各项涉农惠农政策,加快涉农补贴、农村社会事业等资金的拨兑现。大力支持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落实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提高就业保障水平。

(四)注重改革创新,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严格预算执行,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改革、惠民“一卡通”改革等在预算执行中的作用。二是继续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强化部门预算管理。做好2016年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针对去年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指标体系,同时努力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财政预算编审和监督体系。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就业、社保和教育、文化、医疗等民生资金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四是进一步完善部门预决算公开机制,细化“三公经费”公开内容,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五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推进财政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财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五)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改革,改进预算管理模式

进一步深化市、区、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保财随事走。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关于深化市、区、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为确保从2016年起区级承接的城乡规划与建设、城市管理等9个方面47项行政管理权项下放后的正常运转,按照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区财政部门与各事项承接部门将积极沟通配合,测算好下放权项运转所需资金,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