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36: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司并购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企业并购相关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代开始的企业并购浪潮兴起后,我国企业并购的相关所得税税收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疏漏到逐步趋向完善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相继的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所得税处理政策法规主要有:《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义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以及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另外,不同时期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文也对企业并购有重要的影响。
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总是围绕着特定时期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与废止都会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产生直接的影响。企业并购适用的现行所得税法规主要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对内外资企业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一些相关的补充性的法规条文。这些相关的补充性法规条文最重要的是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对内外资企业开始全面实施,新税法与之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发生了诸多的改变。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并降低了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统一并规范了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弱化了企业并购时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 原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时常利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热衷于并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以享受低税率甚至减免税的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并且规定,除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在上述特区或开发区经设立的的企业可在五年以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外,其它优惠取消。因此,新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活动中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已不再广泛适用。
(2)使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并购税务筹划不再可行。在原先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并行的环境下,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差距,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等方式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可降低税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统一了纳税人身份,内、外资企业受到无差别对待,这使得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总体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减轻了企业并购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企业并购的热情,体现了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趋向。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务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降低为25%,使得企业并购中涉及缴纳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相应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少,这必将极大地鼓励企业并购行为,促进对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研究。
(4)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对于内资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的规定,为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提供了筹划空间。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时,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这一规定,鼓励企业进军西部大开发、进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热情,为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了税收优惠和广阔的筹划空间。
(5)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的条款,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合理、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因为避税行为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没有真实的商业目的,税法加进了上述条款,可以为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提供有力的武器。因此,企业并购中只有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进行的税务筹划才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税务筹划才能避免税务纠纷,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给内外资企业带来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它使一些曾经适用的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变得不再可行,同时为探讨新的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思路提供了契机,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我国企业并购税务筹划的进一步展开。
(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出台弥补了一项税收政策空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并购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该《通知》的出台无疑会对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产生重要影响。
(1)该通知的颁布使企业并购时进行所谓的“免税(指免企业所得税)筹划”难度有所提高。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并购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
而新《通知》中,企业必须满足:一是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被并购的资产或股权大于等于总股权的75%;三是企业并购后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股权支付比例大于等于85%;五是并购中获得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等5个条件方能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可见取得“免税并购”的筹划难度增大。
(2)针对并购亏损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的筹划思路有所改变。新《通知》规定: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而原税法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可见,现行税法下,在长期国债利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弥补的亏损由被并购企业公允价值决定,与原来的计算方法大不相同,因此,相应筹划思路也需有所调整。
(3)企业进行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根据《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企业全部资产交换像常规业务一样都应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在满足规定的5个条件下,企业重组业务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甚至有专家概括的说“特殊性税务处理约等于免税”。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并购时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因为一旦企业并购适应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必将节省一大部分所得税款。
总之,《通知》的出台,为新时期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指明了方向。我国企业必将在通知的指引下,合理的进行并购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新法规下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关于并购企业弥补被并购企业经营亏损的税务筹划企业并购时如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并购企业在取得被并购企业权益时付出股权支付额所占的比例大于总金额的85%,另外还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行为,以上两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做税务处理:一是被并购企业资产和负债按照其原来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发生改变;二是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前所得税相关事宜由并购企业延续;三是可由并购方弥补的被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为:合并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案例一: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2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4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一是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二是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三是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二)被并购企业组织形式设置的税务筹划分析根据《公司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都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分公司与子公司主要税收影响因素比较可通过表1体现。
根据上表分析,被并购的企业组织结构设置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各有利弊。一般情况,如果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一些优惠或者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初期不能盈利或者盈利能力差,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合适。因为这样分公司可以同样享受母公司的税收优惠,或者母公司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获取节约税款的好处。而且当分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开始持续盈利后,应该适时将其转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如果被并购企业预计收益良好,而且被并购企业因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等因素可以享受比总公司更优的所得税政策,那么被并购企业选择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案例二:A汽车公司是国内大型汽车制造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我国西部的甘肃省,主产微型汽车。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连年盈利,市场占有率不断攀升。为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积极寻求北方生产基地,2005年该公司与北方沿海某城市B集团签署收购协议,双方约定,由A公司全面并购B汽车的生产线,B公司从该北方汽车产业园退出。并购后的公司组织形式采用分公司还是子公司,A公司领导结合税收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
分析如下:
首先,被并购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建,短期内盈利的可能性不大,预计前两年亏损额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次,分析我国税收法规,由于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同样的企业在西部地区的所得税政策一般要比东部地区优惠。
方案一:如果将并购企业设置为分公司组织形式,则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总公司前两年可以弥补亏损抵减企业所得税(2000+1000)×33%=990(万元);另外可以享受总公司所在西部地区的一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方案二:如果将并购企业设置为子公司的形式,首先,前2年的亏损不能由总公司弥补;其次,不能享受总公司所在西部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权衡利弊,公司领导决定将并购后的公司设置为C分公司。
事实证明设置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正确的。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虽然国家淡化了地域优惠,可是新税法仍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产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且其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因此被并购企业作为分公司在总公司按15%的税率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比设置为子公司节省(25%-15%=10%)10个百分点的税率。另外2010年后,A公司不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如果从战略角度考虑C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更有利于其发展,可以适时变换公司组织形式,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将其转为子公司。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并购后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从而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并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企业应更新税务筹划观念,树立科学的筹划思想,在并购活动中主动地运用税法政策科学、合理地谋求税收利益。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活动时,应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更新筹划思路和方法。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应从整体战略出发,结合税务筹划,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一)企业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收购、兼并、改制、重整等,并购重组实际上是一个外来词,在西方国家中,企业的并购重组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由优势企业吸收更多的企业,我国立法中总是把兼并与合并混用,实际上企业的并购重组并不是简单的收购、兼并、合并问题,企业的并购重组应该指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自身竞争力,在经营的过程中造成企业控制权归属、资产规模、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济行为,分为并购和重组两种行为,并购行为主要针对企业股本和股权结构的调整,重组行为针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调整,企业的并购重组是对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是企业发展的一种表现。
(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一词也是一个外来词,在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中国,在我国,税务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手段是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系列安排,综合看来,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依照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按照国际上的税收惯例,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行使纳税人权利,对企业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筹划,税务筹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税务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狭义上的税务筹划只包括节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范围之内,并购重组的企业双方要从税收角度出发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达到降低企业税负,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增加企业利益的目的。
(三)企业并购重组与税务筹划的关系 我国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企业税收收益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个通过是国家的优惠政策减免税额,优惠政策可以是纳税人投资国家需要的部门和行业来获得,也可以是国家主动放弃一部分税费向纳税人提供无偿帮助;另一个是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递延,实际上纳税期限的递延并不会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额,只是在时间上有所延迟,但是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时间上的延迟也能够为企业节约成本资金,间接增加了企业受益。从目标上来看,企业并购重组的目标站在整体的高度上,就是提高自身竞争力,实现更多经济受益,节约税收成本只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个原因,并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企业在并购整合过程中,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也要关注其他因素。税务筹划的目标是通过事先筹划降低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成本,降低企业并购重组的风险,促进企业税后利润的提高,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经营目的,往往想要达到节税增收的境界,但是这种情况还在少数,税收成本的降低不一定就代表了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有时候会适得其反,税收成本的降低只是在短时间内增加了企业受益,但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时候,税务筹划的目标就不是最重要的目标,应该以企业并购重组的总体目标为重,税务筹划目标服务于总体目标。
二、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措施
(一)目标企业选择阶段的税务筹划 主要包括:
(1)选择国家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由于我国的大部分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不同,决定了并购发生在不同的地点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收益,即使这些在不同地区被并购的企业都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相同的经营状况。由于国家重点扶持经济发展的地区较多,并且各地政府也在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对于投资都给予税收优惠,一些技术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设立吸引了大批的企业。所以说企业在进行并购的时候,一定要尽量选择具有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首先,是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享有减少15%税率的政策,这就使得外商投资的所得税从30%降到了15%,企业可以考虑并购汕头、深圳、珠海等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点进行并购活动。其次,就是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通常也是按照减少15%的税率进行税收,并且经营达到一定的年限,还存在着一段所得税免征期。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地点进行并购,一定要适当的吸引一定比例的外国资本,只有外国资本的股权比例超过25%,企业才享有上述优惠。
(2)选择并购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根据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在并购之后,主并企业与并入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关系,那么视为货物在企业内部的自由流转,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企业并购之后需要缴纳的税负总额是不变的,但是主并企业在并购目标企业之后,目标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就由主并企业承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税金的缴纳,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流动资金。而根据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如果主并企业能够并购一些与其有着直接供销关系的企业,那么就会使得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变成了货物在公司内部的自由流动。这样一来,就将原来在采购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转移到了销售环节,延后了纳税实践,产生更多的流动资金,并且减少了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金总额。我国营业税税法还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并购方与目标方存在相互业务关系,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通过并购活动两个企业间的行为变成了企业内部间的物资正常流动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
(3)选择经营亏损的企业。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如果出现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补偿,所以说企业在合并后,应当视转让价值多少计算并且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并购企业缴纳的价款当中,除去股权以外的现金、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股权票面价格的20%的,被合并的企业可以不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目标公司当前有亏损,并且并购之后并购企业可以利用未弥补完的亏损来抵消当年的纳税额,并且该亏损还可以继续结转。在并购当中应当注意的是,并购的方式一定要满足非股权部分的额度一定不能高于股权的20%,否则被并购企业之前的亏损不能够在并购企业中使用,这一点及其重要。并且在并购完成之后,目标企业的纳税人资格应消灭,才能够有效冲抵并购企业当年税金。在对于亏损企业的并购中,要重视对于亏损企业的分析,要看其在短期之内是否有继续发展的潜力,如果经过并购整合之后,有继续发展的潜力,可以并购企业带来新鲜的血液或者是新的业务贡献点,那么可以进行并购。如果是并购之后也没有太大的发展潜力,切不可因为减税而进行并购业务,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二)支付融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
(1)支付方式的税务筹划。我国税法关于并购价款非股权的支付额度的规定,造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以非股权支付额度是否超过股权价值的20%为分水岭,当支付方式中非股权支付额度超过股权比例的20%时,首先目标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转让,并且应当计算转让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目标企业之前的亏损不能够转移到并购企业进行弥补。当支付方式中非股权支付额度没有超过股权比例的20%时,应当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首先,目标企业的所得或者损失都不必再确认,也不必计算、缴纳所得税。并且目标企业之前的亏损可以转结到并购企业进行弥补。不同的支付方式使得并购企业所需要支付的税务金额大不相同,并且并购企业所承担的资金责任也不相同。支付方式的税务策划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采取现金购买方式的税务负担;采取股权交换的方式的税务负担;综合证券式的税务负担。至于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运用,以取得最大的效果。
(2)融资方式的税务筹划。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如果采用现金购买或者综合证券的方式就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而资金规模之大,将会占据并购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需要企业进行对外融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通过不同渠道融资的成本不同,所以其税收负担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投资收益高于负债成本,则可以节税。因此,在融资方式的税务策划中,企业必须正确选择融资渠道,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寻求最优的负债率。这样即帮助企业降低了税收的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保证了并购过程中负债融资不会对企业税负产生负向的作用。税务策划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税务策划就要在保护并购企业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三)企业并购重组后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
(1)组织重组后的税务筹划。组织形式选择是税务筹划重点,我国企业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又分为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对企业的所有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后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制的企业所得税要重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在企业并购之后,企业决策者应该重视这方面的因素进行重组,以便减轻企业税负,但这并不绝对,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应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规模比较小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对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来说,如果总分公司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采用分公司形式来争取优惠政策,如果总分公司已经存在优惠政策,就对比母子公司谁享有的优惠政策更合理,把享有税收优惠更多的公司定为子公司,反之设为分公司。
(2)业务重组后的税务筹划。企业在并购重组之后,很容易出现兼营、混合销售等行为,比如主并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后,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合并等,企业并购后不仅要经营使用营业税业务,还要经营增值税业务。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真是对应其中的一项销售内容进行的,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是从属关系,如果企业在并购之后涉及混合销售,可以改变年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总营业额中的比重来确定所纳税种。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两项业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通过对税法的分析,存在这种行为的企业可以分开营业税劳务营业额和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来确定税种,对于这两种税种的选择可以依据税负的轻重作为依据,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应该仔细比较企业增值率和平衡点增值率,再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实际来确定有利的税种。
三、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 降低企业并购重组的成本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意义,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在并购重组中进行税务筹划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并购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税。由于目前国内企业面临的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就要适应市场竞争的规律,优势劣汰,以最少的投入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税务支出是企业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节税就成为企业降低支出费用,节约成本的重要内容,企业完全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压低税款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利用税务筹划企业能够享受纳税人应该享受的各种权利,还能够减轻支出税收的负担,节约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成本。
(二)有利于为企业做出科学的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经常要做出决策,这些决策可大可小,但是都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切身利益,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因素有很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发展是企业追求的目标,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因素,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是很大的。税收筹划能够对企业的并购重组所需要的成本进行一定的估算,有利于经营者采取措施控制成本,选择科学的发展策略,提高并购重组的成功率。
(三)有利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有些企业是聘请专门的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有些企业是由自己的财务部门进行税务筹划,这两种方式都需要企业财务部门的参与,并购重组就是通过对并购重组过程的融资、投资等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的安排与规划,选择最科学的纳税方案,税收与企业财务是分不开的,属于财务部门的工作范围,因此,税务筹划工作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进行税务筹划工作,能够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财务部门又是企业中的重要部门,财务管理队伍强大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并购 纳税筹划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1、税收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相关理论
莫迪利亚尼和米勒(1958)(Miller M.H.和Modigliani F)提出的MM 定理早期观点认为在没有所得税的情况下公司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没有关系,不会因为债权资本增加而增加,1963年加入了企业所得税因素后发现:由于企业的负债利息可以免税,负债增加,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就会降低,因此负债会因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对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可分配经营收入。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amuel Scholes)(1976)等人提出了“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并研究了“税后收益最大化”与“税收套利”问题。
艾克堡(Eckbo)(1983)提出了税收对并购的一些具体作用,税制中尤其是所得税是激励公司并购的主要因素,并购更加突出了税盾效应,税法中的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使折旧增加、亏损递延等都能使企业合理避税,人们会调整交易方式,尽可能减少税负。
Shrieves和Pashley(1984)认为企业在控制了规模与产业的影响后,财务杠杆比率显著增加,并购后公司的举债能力大于并购前的负债能力之和,使公司税盾效应增加。
斯莫劳克、贝蒂和梅耶德(Beatty Smirlock和Majd)(1986)认为,并购中降低税负同时影响税收动机,有些并购活动如转移税负、延长纳税时间等可能是考虑了税收最小化的影响。
迈伦・斯科尔斯与马克・沃尔夫森认为,美国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颁布之前,企业在并购交易中可以利用目标企业净亏损结转和折旧挡板效应实现节税,1986年新法案取消了税收并购中的激励措施,潜在税收利益也就随之消失。
2、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
Wansley,Wicciam 和Ho C Yang(1983)研究认为,不同的并购类型和支付方式对并购公司支付费用有很大的影响,如现金支付经常伴随着较高的股东收益,并指出这主要归因于税收效应和对现金支付的偏好。
奥尔巴克和雷思胡斯(Alan J.Auerbach和David Reishus)分析1970―1980年间的318宗并购交易后发现,企业从并购中能获得一些所得税优惠收益,未使用过的税收抵免额与经营亏损在并购交易中至关重要,收购公司主要用来冲抵亏损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梅耶德和迈尔斯(Majd、Myers)(1984)认为,并购后某个公司的利润会因另一公司的亏损而降低,因此,并购企业会降低未来税款的现值。
Huang和Walking(1987)利用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了支付方式、收购方式等的影响,认为影响并购双方利益的因素中支付方式是最主要的,现金支付具有更高的超常收益。
Carla Hayn(1989)研究了1970―1985年间的640宗并购交易,发现640 宗并购交易中免税占28%,Hayn指出,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更看重税收因素,免税因素会增加并购完成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加速折旧可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果没有税收优惠,并购企业就会选择并购以外的发展途径。
Mark A.Wolfson(1990)分析了美国1980年以来的并购活动,研究表明,1986年的美国税制改革阻碍了税收在资产出售、并购方面的发展,也影响了美国公司之间的并购交易,但有利于对美国公司的跨国并购交易,税收制度的变化是影响美国并购活动的重要因素。
二、国内研究现状
1、企业并购中的纳税原则和基本方法
干春晖(2004)研究了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全方位地对并购活动的多环节,包括并购支付方式、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并购融资方式等方面都作了税收筹划分析。
李维萍(2007)探讨了税制中形成并购税收协同效应的因素和经济学家对这些因素的理论贡献。主要研究了税法非对称性、源自债务的税收屏蔽、受困权益三种税收协同效应,他认为基于税收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公司并购可能通过消除税收方面的损失促进更有效率的企业行为。
解宏(2009)指出,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产权交易行为,涉及的税收问题处于多层面上,对于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应从多角度考虑,如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问题、融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问题、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等。
赵晋琳(2010)分析了当前我国有关企业跨境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做法,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开征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实施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并购成本;严格免税并购重组的审查条款;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力度;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建立规范的企业境外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郭恒泰(2010)分析研究了企业并购行为中的所得税问题,他认为并购起因于财务方面的目的,财务协同效应理论认为并购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方面的效益是由于税法、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纯粹的效益。许多国家的税法使企业通过并购能合理避税,获取较大的利益。
计金标、王春成(2011)以法经济学的交易费用及产权分析为理论工具,在借鉴世界公司并购税制,尤其是美、欧公司并购税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审视我国公司并购税制的有效性,并对其完善和改进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指出有必要从税法秩序的角度重构并购税制的基本原则。从并购融资、并购支付、并购交易法人组织结构三个方向上,细化并购税收法律条文结构,细化并购交易主体的税收待遇,从税收负担和待遇上实现差别化的税收调节,设置自主选择性适用条款已成为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以市场为基础增进税法的调节作用。
高寿松、戴家启(2012)通过分析所得税对企业并购的影响指出,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对不同纳税方案进行择优,通过安排和筹划并购过程中经营活动、投资、融资等事宜,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并购之前进行详细的税务调查、防范涉税风险是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的过程中需要完成的重要一环,在支付方式中,现金购买是节税利益最小的一种,股票交换税负较轻,承担债务税负最轻,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并购后整合主要是业务整合和组织整合。
王清剑、张秋生(2013)分析税收与企业并购之间的关系,研究政府如何通过税收这一市场化、间接的工具(税收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并购,研究指出亏损抵免与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并购的条件被放宽,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并购行为实现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
盖地 (2013)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分析了并购支付方式、并购税收优惠承继等内容,详细论述了并购活动中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筹划技巧。
2、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
陈海燕、李炎华(1999)以1997年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并购方式与并购绩效的关系,研究表明并购支付方式与并购前资产负债率高低有关,若资产负债率偏高,易于选择股票支付、混合支付等;若偏低则选择现金支付。
黄凤羽(2003)提出了流转税对企业分立、合并和清算的影响,2003年又在德国学者sinn H.W.关于企业并购中税收效应的分析模型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现,收购方企业的收益率是资本利得税率的减函数,资本利得税负担的增加将直接导致投资者收益的同比例减少,但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对收益率的影响要看不允许扣除债务利息的比率,但并未将此模型应用于实践检验。
张妍(2009)利用Logit 模型对企业并购的税收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企业在并购中具有获得潜在税收收益的动机,获得目标企业潜在亏损抵补的税收并购动机明显。
张叶文(2010)研究指出整体出售企业的两种重组方式,采用吸收合并比股权收购可以减少重组税收,税负从20.4%下降到2%,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股权清算有税收优惠,而股权收购没有;二是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出售子公司股权的税收优惠不再延续。
解宏、花贵如、江敬文(2011)以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的X上市公司并购为样本的研究发现,在完成了企业并购交易后,如何将利润放在最有利的免税环节对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至关重要。并购结束后,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收安排,不仅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终极控制人获得利益,还客观上形成了税收转移。
李彦铮(2012)概括总结了2008―2012 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其税务处理,阐述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区别,在重组形式中一般首选股权收购,在税务处理方式中更倾向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75%的企业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因是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递延纳税,递延纳税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
谭光荣、梁冠霞、尹宇(2012)通过比拟法人股权收购政策分析了自然人股东在不同的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高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股权支付金额高于交易总额的85%时,可以递延所得税,全部用非股权支付、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公司与个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尽量用股权支付方式,以获得所得税的递延,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李绍萍、高玮茁(2013)采用SWOT方法,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购中纳税筹划的优劣势,提出企业应从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提高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制定应对策略。
三、相关研究文献的评述
综上所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对企业并购的重要影响方面,分析了税收对并购的一些具体影响,如折旧抵税、亏损递延等,他们认为参与并购的企业双方都会认真考虑税收的影响,并且利用税收的影响谋求经济利益,以减轻企业负担,在有些并购中免税或最大程度的节税甚至是并购发生的直接动机。学者或对并购交易实务进行实证研究,或从范式出发用案例的形式来分析论证纳税筹划在企业并购中的运用,但对于纳税筹划具体如何在企业并购中灵活运用,学者们还没有做出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研究。
我国对企业并购活动的研究较晚,目前在并购与纳税筹划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近年来,有些学者在纳税筹划方面开始研究,研究内容主要从所得税、亏损弥补等方面考虑。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在企业并购和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多是用定性分析法分析问题,而针对我国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现状的实证研究较少,且国内学者分析的依据多是基于自我假设的案例,得出的结论相对于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而言难以令人信服。随着企业间的并购活动越来越激烈,当前宏观经济形式下,学者们应结合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并购中的纳税筹划进行系统研究。
四、研究启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税收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相关理论方面,在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方面研究较少,这就为并购中纳税筹划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平台,从企业的角度,研究如何在并购的各个环节中进行纳税筹划,在实务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指导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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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
一、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并购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弱化了企业并购重组时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原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重组中利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热衷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等区域的企业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二是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不再可行。原所得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差距,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等方式成为外资企业可降低税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无差别对待,这使得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途径失去意义。三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总体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企业并购重组中最大的税务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降低为25%,减轻了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企业并购重组的热情,使企业并购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使企业并购时进行所谓的“免税筹划”难度有所提高。其次,针对并购亏损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的筹划计算方法有所改变。最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并购时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以节省所得税款。
三、对当前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一些建议
第一,企业并购前目标企业选择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时,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享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譬如西部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第二,企业并购中不同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实践中,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并购、股权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和综合债券并购。以上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务处理各异,也为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并购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由于两种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基础不同,而使并购后并购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从折旧角度考虑,就并购企业而言,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并购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资产原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并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价格,一般情况下支付价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增加,计提折旧也随之增加,从而使并购企业增加折旧额而节税。
第三,并购融资方式选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从税负筹划的角度分析来看,采取企业内部融资方式由于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为同一者,资金使用成本不能在税前抵扣,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税负较重。采取股权融资方式,企业只为股东支付股利,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流出大量现金,但其会稀释每股股东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股权,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许在税前抵扣,增加税收负担。采取向银行等贷款方式,并购方除少量的手续费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可以起到减少企业所得税款,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而发行债券的方式,首先,在时间上和流程上要比银行信贷灵活很多。其次,如果发行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企业业绩良好,债券持有者愿意将债券转为股份可以免除债券到期还款的压力。最后,由于债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发行债券方式融资所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
在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纳税筹划不但能为企业创造现实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从内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今后还需要对其进一步研究,发挥其合理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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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福艳.现行政策下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纳税筹划分析[J].中国外资,2011(4).
摘要: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并购;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企业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的热潮,2008年至今,国内并购重组迭起,不少企业选择收购海外品牌。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格局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做好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因此企业如何选择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在西方,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通过各种手段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使企业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节税是激发并购产生的一个重要动因,而税收筹划又是企业并购方案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到预期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2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研究
2.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但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①明确了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具体范围。②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④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1]。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A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某品牌中药洗发水,现有机会合并从事中药种植的B企业或从事香料作物种植的C企业,假设两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相当,平均每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万元,A企业现有财力只能合并其中的一家,请问合并哪家更为合适?
分析:由题意,B、C两家企业的合并成本相当。且B、C两家企业均为A企业的上游企业,合并行为均属于纵向并购,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目的。另外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若兼并B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150万元,若兼并C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50%=75万元。显然合并B企业更有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所以,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出的企业,安置该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接受资产,就可以享受到免除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由于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这些特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2.3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并购时如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8日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
例2: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两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四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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