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范文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36:10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

篇1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发布《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篇2

摘 要 近两年全国各类企业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港口企业作为落实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其中一员也需要开展工作。

关键词 遵循原则 港口安全 标准化管理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符合法规标准的原则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了“企业必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被提升到了国家上位法的高度。在新安法之前国家安监总局便已经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等配套法规标准要求。港口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也相继出台了港口行业安全标准。可见,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已经被法规化、制度化。因此,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须遵循符合法规标准的原则。

(二)遵循契合安全理念的原则

企业管理不能脱离企业理念,企业理念是各项管理的指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亦是如此。港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应当在企业安全理念的指引下构建富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总体模式,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素逐项建立并完善。

(三)遵循实施齐抓共管的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涉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多项工作。其中的很多项工作不是安全管理部门一个部门所能独立承担并完成的,需要由有关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实施,而且只有上层部门的管理还不能真正的实现看的见摸的着的标准化,必须有下级各级责任单位层层落实,才能最终将无形的管理工作转变为有形的标准现实。

(四)遵循基础现场并重的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应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方面出发,对照法规标准要求内容逐一落实,两方面没有轻重划分,要一手抓基础管理,一手抓现场管理,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做到两方面并重且均达标才能真正的实现标准化管理。

(五)遵循实施闭环管理的原则

美国管理学家戴明提出了PDCA管理循环,其核思想就是管理工作要做到闭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需要实施闭环管理,既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方案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当中进行检查,对于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并评估实施效果。通过上述活动使管理形成闭环,实现管理程序化、标准化。

二、港口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践及对策

目的的达成需要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国有在港上市公司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以来一直紧紧抓住工作要点,遵循标准化管理工作基本原则,主要实施了如下应对策略:

(一)职工福祉安全生产理念标准化

在公司成立之初,即确立了“安全是职工最大福祉”的安全理念并形成了理念与标准化相融合的工作指导思想。通过两者融合,公司成功的构建了富有企业特色的管理模式,使标准化管理工作从安全理念和战略高度上首先实现了标准化。

(二)三二结合安全组织机构标准化

在安全组织标准化方面,公司实施“三级组织管理”,公司、基层单位两级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基层单位下属作业队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明确相应人员。

在安全机构标准化方面,公司实施“两级机构管理”,公司设立专职机构安全监督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基层单位设立安全监督科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具体工作,两级机构均配备专职人员。目前公司的安全管理队伍人员数量已达200余人。“三二结合”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具有了完善的组织机构保障。

(三)三级三项安全制度管理标准化

在实践中,公司结合治理结构和法规要求提出并实施了“三级三项”安全制度管理的标准化策略。“三级制度”就是在公司、基层单位、作业队三级治理结构下,每级都要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三项制度”就是在法律法规要求下,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安全管理制度各为一项的三项安全制度管理。

(四)统一制式安全基础资料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果中最直观,最基础的就是安全基础资料实现标准化。在管理中,公司将各种安全基础资料划分为两大分类:一类为通用型,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现场安全检查记录等,另一类为专项型,是由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消防安全、等专项工作资料构成。两类安全基础资料均由公司统一制订格式并印制下发执行。为做好安全基础资料的填写运行工作,公司专门起草并配发了相关“填写说明及要求”。

(五)可视建设现场作业环境标准化

在现场作业环境标准化管理中,公司以可视化建设为切入点,不惜安全投入,在危及人员作业安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等现场关键、醒目位置大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及有关牌、栏等可视化内容。仅2014年一年公司就设置标志标识、牌、栏面积达480余平米,实现了安全可视化全覆盖,提升了本质安全水平。

(六)层层监管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化

篇3

关键词: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单独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2-02

1 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要素的性质变革

财政部对安全生产费列报方法的规定,经历了由“长期应付款”、“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到单独的所有者权益科目“专项储备”的列报过程。200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了两个文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煤炭行业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并对维检费进行了区分。2006年颁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适用该办法的各类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的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在2008年以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作为负债列报,计入长期应付款。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项目,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单独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 安全生产费的列报研究

安全生产费的列报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目前有三种处理方式,归为负债、所有者权益及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行列报。

2.1 列入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指出“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安全生产费是高危企业的一种现时义务吗?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法定义务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强制执行义务,如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税款等,均属于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需要依法予以偿还。2002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并且《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制规定高危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管理安全生产费,可见安全生产费是高危企业承担的一种现时法定义务。但是要确认为负债需要满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能确定何时使用及使用多少,因此,安全生产费符合负债的定义却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按照基本准则规定“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因此,安全生产费用不应该确认为一项负债。

2.2 列入所有者权益

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将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记入属于所有者权益下的“4301专项储备”科目,并同时计入了相关费用。财政部做出上述调整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是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二是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安全生产费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两问题需要探讨,首先,安全生产费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吗?基本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体现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安全生产费是为保障安全生产而提取的准备金,专门用于完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利润分配、补充股本、弥补亏损等所有者权益功能,不属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因此,安全生产费不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其次,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按解释第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专项储备计提时增加了费用,并同时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这与费用的定义不符。因此,安全生产费不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

2.3 安全生产费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行列示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采取平行列示的办法,会计恒等式将变成资产=负债+专项储备+所有者权益,并且对财务指标的核算影响巨大,采取平行列示的方法欠缺全方位的思考。

3 安全生产费单独进行披露

经过以上分析,安全生产费既不应该计入负债也不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本文提出把安全生产费单独进行披露的方法,即: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只在表外进行单独披露。

3.1 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是,按照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安全费用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费用性支出直接记入当期产品的成本及损益,贷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账户”,用于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在“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中归集相关费用,安装完成时转入“固定资产――安全生产设备”。考虑到税法与会计计税基础的一致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不采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的方法,而使用平均年限法进行后续计量。

3.2 表外披露分析

对于安全生产费的表外披露,计提时在“专项储备――计提”中进行记录。根据安全生产费的具体用途,可以将专项储备增设三个明细项目,即: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支出和其他专项用途支出(李思柱,2010)。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指价值较低、未能进行资本化的消耗性安全材料的购置支出;其他专项用途是扣除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的其他安全支出,如安全生产的检查与评价,员工安全知识教育等相关支出。在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减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的同时在表外进行专项储备明细项目平行登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的余额与专项储备余额相同。

安全生产费单独披露在附注和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安全责任中同时进行。在附注中,按上述专项储备明细项目进行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使用明细及结余情况。

3.3 案例分析

2013年,A煤矿企业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30 元/t,每月原煤产量10 万t,则当年共提取安全生产费3 600万,10月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安全生产防护设备,价款10万,增值税17 000元,安装费3 000元,当月末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11月另外的费用性支出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万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万。则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如下:

①计提安全生产费36 0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3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36 000 000

②购入安全生产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117 000

③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3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3 000

借:固定资产――安全生产生产设备 103 000

贷: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103 000

④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0 000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0 000元

借:制造费用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1 000 000

⑤11月计提折旧额=1030 00×(1-5%)/(10×12)=815

借:制造费用 815

贷:累计折旧 815

在附注中披露:

在附注中披露:

专项储备,提取标准30 元/t,原煤产量120万t,提取总额3 600万元,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800 000元,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支出103 000元,其他专项用途支出200 000元,支出总额1 103 000元。其中,固定资产净额101 370,对当期利润影响额1 001 630元,期末余额34 897 000元。

本文提出安全生产费单独披露的新方法,既没有违背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会计要素的定义框架,也没破坏会计计量的原则;并且使安全生产费的披露更规范统一,提高了不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程度的可比性及安全生产信息的透明度,最终达到合理使用及有效管理安全生产费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4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EHS管理;提升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2-0226-01

1 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的比较

1.1 相似点

(1)安全生产标准化和EHS管理体系均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确立及EHS管理体系的建立均主要用于对企业生产与管理形成良好约束,使其不断迈进现代化安全生产基本目标的目的得以实现。二者内部管理系统均具备策划、实施及检查的基本方法,让企业生产能够进行有效自我完善,实现自我管理,为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创造良好规范与管理条件。

(2)安全生产标准化和EHS管理体系均是遵循并强调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及EHS管理系统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标准,使其在执行过程中有足够的管理依据,使管理工作更具有倾向性。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指定的初期阶段便有效的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文献,根据实际的法律要求进行有计划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规范。而EHS管理体系则在较大程度上引用较多的法律文献概念,使其在应用过程中产生较强的法律规范意识。

1.2 差异点

(1)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强制实施要求,而EHS管理体系则是推荐实施。在企业现代化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逐渐成为企业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法律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用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未能及时有效的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企业,需对其采取生产许可证扣押及停业整改等相关办法,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效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序的执行。而EHS管理体系则仅作为一种安全生产辅助体系进行执行,在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EHS管理体系相关应用要求,所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差异在于其强制性与适用性。EHS管理体系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其适用范围有所缩小,不具有强制实施的基本特点。

(2)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种标准,而EHS管理体系是一种方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每一个生产项目及环节上均有明确的数据信息规定,超过或未达到相关标准则按不合格执行,对企业而言该标准是一种强有力的规范措施,而非一种管理方式。EHS管理体系主要采用多种管理办法联动的方式使其达到相关规范标准,在执行上缺少一定的执行力,此时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的差异便进一步凸显。安全生产标准化受环境制约难以成为有效管理办法。而EHS管理体系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基本特点对企业生产体系进行优化,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提供有效帮助。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有基础要求,而EHS管理体系则是面向所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虽适应性较强,但其内部考核制度使其将不同企业分为多个安全标准执行等级,对企业形成强制性限制。而EHS管理体系则不受到强制性管理影响,此时该体系可面向不同企业提供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帮助,此时EHS管理体系的优势在企业评级过程中有效凸显。EHS管理体系不易受到环境问题的牵制,主要的影响因素即是安全生产企业的种类类别,所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优势将难以在不同等级的企业中发挥相同作用,而EHS管理体系则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达到更高的一致性。

(4)安全生产标准化侧重于硬件建设,EHS管理体系侧重于文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依据生产要求来制定硬件设施管理计划,而EHS管理体系作橐恢指ㄖ管理办法更注重于对文件体系的建设,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均有着各自的优势,需使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及不同的管理体系和办法中有效发挥重要作用。

2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EHS管理促进的实践

2.1 职工技能

实践证明,在未对自身安全生产历史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的前提下,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完成了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经验。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成后又将该队伍投入到EHS管理体系运行中,在加强安全管理人员整体专业能力的同时,让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得到显著提升。

2.2 体系文件

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文件,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需要规范生产作业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3 结语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EHS管理体系的提升至关重要,对于推动企业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能够达到相关的安全标准。相关生产企业在未来生产过程中要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有效的提高EHS管理体系的应用效率,使其能够切实的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

参考文献

篇5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逐步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注重过程、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目标和任务: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各环节、各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2012年底前,危化品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达标;选择部分重点危化品企业进行二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一批标准化示范企业;择优推荐行业领先企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一级标准化企业。

二、统筹规划,推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公告一级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分行业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公告二级企业名单。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公告三级企业名单。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及达标申报、考评、复审和持续提升的管理机制,有序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排查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进度安排、目标和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三级达标工作。危化品企业数量多,短期内全面实现达标难度较大的,年可优先组织基础条件较好、2013年应换证企业先行达标;其余企业在条件基本具备后,逐步推进。请各地于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危化品企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局监管三处。

2、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省安监局近期将出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办法,确定考评组织机构,建立二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审和监督机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办法,有效组织达标评审。有能力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可以向有需要的危化品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但不能包办代替。评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评审过程控制,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坚持评审和咨询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咨询服务的机构不得为同一企业进行考评。

3、建立完善标准化规范体系。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省安监局将在《通用规范》和《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部分重点行业和危化品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补充三级达标的特殊规定。在有关实施细则实施前,企业可根据《通用规范》、《评审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待实施细则实施后,按企业分类对照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达标考评。

4、严格申报达标条件。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自2013年起,申请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延期的危化品企业,须取得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证书。新设立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应实现标准化三级达标。原则上,企业应在实现三级达标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要求持续运行、改进提升一定周期后,方可适时申报上一个等级的达标考核。申报二级达标的,需在三级达标后持续运行二年以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同意,市安监局按照本地区危化品企业数量分布,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申报一级达标的,需在二级达标后持续运行三年以上,由市安监局提出,省安监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部分基础条件好、管理先进、在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企业,经市安监部门推荐,可直接申报二级或一级达标。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模式

危化品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主体,要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基础性工作,研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将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1、制定实施方案,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机制。危化品企业要对照标准规范要求,全面分析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从法规和标准、机构和职责、风险管理、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作业安全、职业健康、危化品管理、事故与应急、检查与自评等方面,制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责任部门组织推进、岗位职工全面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做到培训教育到每个职工、标准细化到每个岗位、责任明确到每个部门、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防止标准化工作重达标、轻过程和走过场。

2、落实工作职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保证开展标准化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建立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并加强考核。危化品企业应选派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门知识培训,负责企业标准化创建的具体工作。原则上,企业应根据标准规范,自行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因管理力量薄弱、完成标准化工作确有困难的,可咨询相关机构,在咨询机构的辅导下,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主管理和持续运行。

3、全面改造提升,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危化品企业要对照规范标准,落实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操作规程,强化生产装置、设施、工艺的风险管理,完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环节的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系统。要广泛发动全体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全员标准化培训教育,修订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各重点岗位安全标准,规范操作行为,促进岗位达标。已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运行良好大中型危化品企业,可在保持现有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照标准化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保证符合基本达标要求。

4、完善创建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委托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小组应当在咨询机构相关人员的具体指导、辅导下,具体实施标准化创建各环节的工作,但不得由咨询机构包办代替。要建立企业定期自评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自改,并形成自评报告。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做到档案资料清晰、完整、准确。

四、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安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有效手段。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广泛组织发动,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引导和服务,确保标准化工作有效推进。

1、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向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宣讲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评审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督促并组织危化品企业选派人员参加专门的标准化学习培训,使大部分企业基本具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的能力。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工作简报、现场会、工作交流等多种方式,总结推广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开展标准化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取得的成效,引导、推动危化品企业积极、自觉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各地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研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评优评先、奖惩考核、保险、信用等级等挂钩的机制,定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通报。要鼓励、支持对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确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申报二级、一级达标,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申请直接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延期手续一次。要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引导无法达标的危化品企业转、停、关。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或未达到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篇6

关键词:煤矿;安全费用;会计问题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煤矿安全费用会计问题状况

纵观煤矿安全费用会计处理实践与发展变更不难看出,其表面层次包含两类争议问题。即安全费用应由成本实现计提还是由税后创设的相关利润效益中提取。还有一类争议焦点为安全费用提出后应成为所有者权益或是负债列示。其中前者称为矛盾焦点问题。我们认为,由成本中进行计提,虽然可形成良好所得税优势,可在煤矿单位发展经营水平良好的状况下扩充提取,并可有效实现煤矿单位平衡补充效能;然而,通过实践操作,却会形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体现出显著的会计问题。首先,该计提方式同企业新型会计要求标准体现了不一致性,会引发煤矿成本不真实、信息失真等不良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决策管理则会形成负面影响。同时,由成本之中进行安全费用计提用于专项储备的管理模式,还会令计量资本资产操作面临困难,并会引发煤矿单位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账实不符现象。体现了该操作模式对煤矿单位实施资产综合管理的不良影响,尤其在煤矿单位不断扩充发展规模,实现企业重组集成建设的状况下,倘若评估资产相关事项,则会形成显著资产盘盈问题。同时,由成本计提安全费用还会令国内外企业依据各异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利润分析统计,并令股东权益体现偏差,对于我国以及国际市场会计准则趋同则体现了偏离差异。无法令我国煤矿企业具备良好的海外市场扩充发展与筹资提升能力。煤矿生产是一项任务繁重、危险性极高的行业,令企业需承担显著的面向社会安全管控职能。其相关责任应由股东担负,而倘若由成本计提安全费用,则会形成安全责任更新为消费者负担的趋势,进而引发责任划分不清,管控不规范,难于令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优化管控效果、创建良好安全管理机制的不良问题。再者,该计提模式没有体现显著的优惠特征,不能良好的体现我国对煤矿单位提升安全成本投入形成的优惠所得税策略实践效果。实际上仅仅是将所得税交付推后,并在缴纳时期体现优惠,而没有在数量层面体现优势价值,因此无法营造安全投入保障体制并发挥显著作用。

二、煤矿安全费用会计问题科学处理策略

1.引入税后利润安全费用计提模式,实施科学处理

针对煤矿安全费用传统成本计提方式的不良弊端问题,我们应优化更新计提模式,引入税后利润计提策略,契合煤矿安全生产综合需求与新型会计准则规范。应用该模式可有效解决煤矿生产管理中投入安全资金有限问题,并可抑制税后利润的管理分拨水平,对煤矿单位发挥安全管控职能,推进其现代化管理体制的创建极为有利。同时该模式充分契合会计准则创新内涵,可有效杜绝煤矿单位不实成本现象,对其科学决策提供良好辅助作用,并可产生对其资产计量管理的积极影响。因此,在推行税后利润计提安全费用进程中,应依据规范应用范畴实施科学管理,对于安全评价、技能教育、应急演练相关费用支出,应在当期损益中进行清晰计入,形成费用管理科目。对于应用安全支出储备构成固定资产事项,应基于在建工程进行支出汇总,当工程完工符合预期目标时,则可将其归为固定资产,并应依据相关要求进行折旧计提,纳入成本费用之中。

2.规范煤矿安全费用使用与会计管理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主体用于对矿井相关通风设备的引进、维护与更新投入,对矿井监测体系的投入优化以及抽放体系的相关费用使用与改造管理。还包括对消防灭火、矿井防水、机电设备安装防护、供配电体系设施、矿井提升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防尘体系与他类安全生产投入的相关费用。为确保该项费用体现优势应用价值、发挥核心服务能效,应依据专户核算、专项拨付应用的科学管理准则,严格管理、规范监督。对于年度结余安全生产费用可另计结转至下一阶段的应用。而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相关费用不足时,则应依据正常费用成本途径将其纳入当期费用成本之中。实施煤矿安全费用会计优化管理,可提升其价值化应用效益。因此实践管理中应依据相关财务管理规范,遵循企业提取、相关政府单位统筹监督、符合生产需求、可靠透明应用原则实施优化控制。煤矿单位应科学创建安全费用会计内控体制,清晰安全费用计提与应用实践流程、管理责任与应用权限。对于费用的计提应用应通过相关审计单位、财政部门与监管机构的统筹审核。每年度还应在会计财务报告中,对相关安全费用的计提与具体应用效果、标准实施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提升其科学应用效能。

3.依据会计准则优化煤矿安全费用会计处理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有效应用,应依据会计准则优化会计处理。基于煤矿生产高危行业属性,应依据相关国家规范,将安全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或损益之中。同时应纳入专项储备相关科目。在煤矿单位实施安全费用提取应用阶段中,应基于其支出费用属性,进行专项储备的快速有效冲减。在安全费用提取用于防护体系构建、设备设施维护引进阶段中,应将其纳入产品成本,也就是制造费用相关科目之中。煤矿企业应科学依据新型会计准则与处理规范,对税负增加相关矛盾问题进行处置,优质发挥安全费用应用服务长效职能,并关注煤矿企业实践发展利益,令其会计准则实现同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体现优质管控应用效能。

三、结语

总之,基于煤矿安全费用实践应用、计提、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会计处理状况,我们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实践策略。引入税后利润计提模式、规范煤矿安全费用使用与会计管理、依据新型会计准则优化煤矿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才能真正提升安全费用应用效益,令煤矿各项生产环节得到有效安全保障,进而实现规范、有序的生产管理,创设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2]张东.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的比较及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9(16).

篇7

[关键词]能源企业 安全 文化 建设

中图分类号:TD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64-01

正文: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说过,“国家富强在于经济,经济繁荣在于企业,企业兴旺在于管理,管理优劣在于文化”。企业有了积极向上的优秀文化,它就会重视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赢得客户、打响品牌,最终成就伟业。而作为能源企业,拥有优秀企业文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构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安全文化、构建以“遵规守章,文明有序”为核心理念的安全文化,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导向、约束、激励、凝聚和辐射功能,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究竟什么是安全文化?一个人的安全行为叫行为,三个人的安全行为叫习惯,一群人的安全行为就是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规范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它的作用是通过对员工的观念、道德、伦理、态度、情感、品行等深层次的人文因素的强化,利用领导、教育、宣传、奖惩、营造氛围等手段,不断提高人的安全素质,改进其安全意识和行为,从而使员工从被动地服从安全管理制度,转变成自觉主动地按安全要求规范行动,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这才是安全文化的根本所在。

针对安全文化,主要表现在安全制度文化,即建立规章制度、全员执行;安全行为文化,即在安全观念文化的指导下,员工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准则、行为模式的表现;安全观念文化,即管理层和员工共同接受的安全意识、安全理念、安全价值标准。

那么,如何在能源企业中建设安全文化,我认为应该从上述三个安全文化的侧面着手:

第一、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为准则。

制度、准则是是安全文化组织的根基,是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的准则,养成自觉遵守安全规程的习惯,确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度善,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能源企业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也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构建安全文化,首先就必须在安全制度的落实上下苦功夫,确保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挥约束、调整、控制、激励作用。

另一方面,作为能源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不断推进管理制度创新。创新是企业活力的源泉,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制度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结合当前形势,能源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竞争越来越激烈,相应地,作为企业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同样应该根据生产经营的不断变化而作调整,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巩固、创新和提高。

此外,构建合理制度的同时,还要制定完善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企业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是对员工的软约束,是对员工精神意识的激励,更是促进员工群体关注安全的统一规范。完善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会帮助员工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形成安全意识,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安全文化。

第二、着眼本质安全,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能源型企业具有独特的生产特点和安全特性:点多、面广、战线长,生产装置、系统管网分布广泛;生产过程具有“高温、高压、高转速,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生产装置技术先进、工艺过程复杂;社会关联度极高,上连采油厂,下连石化公司以及居民和商业用户。一旦发生天然气、轻烃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将直接危及员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影响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安全工作是能源企业的头等大事,是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着眼本质安全,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则是构建安全文化的核心。

首先,要不断强化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生产工艺等的检查,实现物和工作环境的本质安全; 其次,要不断强化施工人员的行为安全,改变不良习惯,纠正习惯违章,推崇文明施工、遵守操作规程,使安全作业成为施工人员的行为习惯。 此外,要不断加强生产组织,做到协调运转,保证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工艺流程与操作环节等要素组合达到科学、协调、顺畅的状态,提高生产组织水平,科学配置生产要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借助载体、总结经验,不断丰富安全文化。

企业文化的发展是安全文化普及的基础,借助企业文化的各种有效载体,通过艺术创作,将安全工作和安全活动转换成丰富多彩的安全文艺作品,是构建和不断丰富安全文化的直接和有效途径。

一方面,举办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书法摄影比赛,以文明生产为主题的诗歌创作和朗颂比赛,以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题的小品和快板等等,用这些文艺作品的群众性和通俗性,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另一方面,深入对安全文化的研究,及时总结本单位的各类经验教训,为安全文化发展提供依据。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实践、总结,对安全工作产生科学的认识,是形成科学的安全理念、安全思想的基础。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研究,认真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形成科学理念和典型经验,从而有效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

与此同时,作为能源企业,还应该认识到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找准安全文化建设的着力点。员工既是安全生产保障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是企业的主体。这就要求安全文化建设要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安全的本质是生命”的价值取向,这样才能使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在生产实践中自觉维护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人与企业的和谐发展。

篇8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 Agricutural 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篇9

【论文摘要】为了使人们能够在分享生物技术进步成果的同时,又能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学者们纷纷把研究重心移向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这一领域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以推动我国相关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1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目前学者们总的来说有这样三种观点:可靠科学原则、预防原则、折衷主义原则。学者们一致认为美国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奉行科学主义原则的典型代表。美国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必须建立在“可靠科学原则”基础上。美国政府反复强调:科学是管制体制的基石。这意味着管制不能建立在“无端的猜测”和消费者“担忧”的基础上,而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确实存在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能采取管制措施。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可能比传统食品不安全.采用“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如果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就假设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没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采取过多的限制。

遵循预防原则的代表则是欧盟。欧盟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的,对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欧盟采用了“预防原则”作为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与美国和欧盟的鲜明态度相比.日本则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态度。一方面,由于转基因技术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优于传统技术。对于日本这个耕地面积相对于其人口数量严萤不足的国家而青.这无疑是一个福音。因此.转基因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部分民众的支持。而另~方面.作为一个农产品的进口大国,转基凶食品的不安全因素义使国内许多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质疑。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因素.导致日本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上长期游荡于可靠科学原则与预防原则之间,使其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也试图在这两种原则的指导下,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

2关于国外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2.1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美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主体有五个,分别是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局(EPA)、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1、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及国立卫生研究院fNIH)。这五个部门协调管理转基因食品,其中FDA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还有的学者认为监管主体还应当包括动植物健康检疫局。这些监管主体有着明确的分工:FDA的食物安仝与应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数食物的法定权力机构.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EPA则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的设置则颇为复杂。有学者认为监管主体分为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主体。其中,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就要涉及到:申请者本国的主管机关,欧盟其他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食品常务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众多的监管主体。

有学者认为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则是由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共同构成。农林水产省依《农、林、渔及食品工业应用重组DNA准则》,负责管理转基因生物在农业、林业、渔业和食品工业中应用,包括在本地栽培的转基因生物、或进口的可在自然环境中繁殖的这类生物体以及用于制造饲料产品和食品的转基因生物。对于国外进入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的饲料,厚生省要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

2.2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学者们目前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审批制度、转基因标识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方面。

2.2.1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有学者认为美国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自愿申请到强制申请的转变。2001年,美国确立了咨询程序。然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实施转基因食品上市前自愿咨询的政策,弱化了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后来美国部分科学家提出食品药品管理局应该实施转基因产品上市前强制性公告程序,并提供公众通道,使他们能够了解开发商提交给管理部门的转基因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数据。2后来,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对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的申请时间作了规定。它要求来源于植物且被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转基因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的时间.该制造商必须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这一食品的有关资料,以确认该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一样的安全性。

有学者指出欧盟的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程序非常繁琐,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要经过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批准。申请者首先要向某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国主管机构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该成员国同意这种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其它成员国。在获得其他国家同意后,这种转基因食品可在全欧盟境内上市销售。如果有其他成员国反对,则需要经过一个“附加评估”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把申请提交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来审查.并根据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转基因食品上市的决定.然后再提交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果“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否决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则欧盟委员会应将决定提交欧盟理事会.由欧盟理事会投票表决,如欧盟理事会在3个月内没有进行表决。该决定草案将自动生效。

2.2.2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美国直到2001年3月份才出台一个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指南,分为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和非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no)。美国《转基因食品有权被知悉法案》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即生产者对所有含转基因成份的食品.以及由含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所育成的食品都要作标识。该法案还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证明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育成的全过程(从种子公司到农民,从制造商到零售商),只要是对食品有控管权的所有行为主体皆应制作一份保证书,以证实该食品的成份。

欧盟新条例规定对所有转基因成分超过0.9%(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1和0.5%尚未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的产品都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但如果产品中因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而存在的转基因低于限量值,则该产品可免除转基因标识的要求。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管理规定设计得也较为复杂,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混合。日本将转基因食品分为三类:a·与传统农产品和加工品无实质等同性;b·与传统农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但外源基因或蛋白质在加工成食品后依然存在;c·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加工品中不存在外源基因和蛋白质。三类产品的标记规定不同。

2.2.3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追踪。为了监控授权的转基因产品在确定对人类健康存在无法预测的危险时有能力撤回产品,欧盟通过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可追踪性的法规确立了对转基因产品“可追踪性”的监控机制。“可追踪性”可以被定义为:追踪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能力。新法规确立新的登记制度并在标识时注明唯一代码(作为身份识别),使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出售的所有环节都有据可查,并要求企业经营者保留5年的使用转基因产品的记录。

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

3.1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问题多多。如我国职能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并未能够很好地理清思路,明确权责。在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中,农业、卫生、环保三个部门应该共同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事实上农业部掌握了实际的大权。由于农业部门只是从源头上控制转基因食品,而没有全程跟踪转基因农产品在整个食物链中的变化,因此并不能完全地保证其食品的安全性。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存在多头管理,各个部门的协调性不高,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现象。虽然目前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主要由农业部负责.但是卫生部、科技部以及国家环保局都介入了转基因食品管理.各个部门之间对转基因食品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

目前,转基因标识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农业部各级部门进行。而市场监管主要涉及流通领域的各环节,农业部各级部门中尚无专门进行市场监管的部门,而农业部门与工商等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就转基因食品问题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转基因食品批而未标甚至未经批准就上市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学者提出应该明确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各省、直辖市的科技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实施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分工,使其与“国家生物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各省、直辖市设立的生物技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协调统一。

3.2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由于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们有可能对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知发生改变.或经过研究原有认识受到质疑等,转基因食品可能面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的需要。虽然我们已经严格了市场准人.并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新的安全性评价。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安全性研究和商品化生产的范围、时间和限制条件等不同.采取合理可行的产品召回。有学者建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转基因食品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卫生抽查、罚款、查封、扣押和禁止销售、禁止移动等强制性措施。其中准人制度应该包括: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另外,对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梢售的各个阶段实行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各阶段的行为主体都应当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其在相应阶段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并向公众进行公示。披露和公示的内容包括该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以及该主体对该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措施等。还有学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它一方面充分维护了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它是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有效警示。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目的是求利,而违反转基因食品相关标准。召回转基因食品的经济代价极大的话,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会自觉地参与维护转基因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召回制度可否起到以上功效的关键在于执法是否严格。因此,在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必须强调转基因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要做到对于发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召回。对不予召回的企业则强制查封财产以备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3.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目前学者们认为转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除了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被监管者,另外还应该包括监管主体关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因为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学者认为以上规定惩罚力度较弱.最多5万元的罚款并不足以产生法律威慑力,这与生产和销售转基因食品所获的丰厚利润相差悬殊。因此,应该提高罚款敬额,加大惩罚力度。就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保障而言,有学者认为其救济方式应主要以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为主导。从具体措施来说,有必要建立一个安全保障基金,一方面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也不给企业带来过分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危及企业的生存,造成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和失业问题等,从而阻碍转基因食品的发展。

对于监管主体的相关责任而言,有学者指出应该明确食品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针对监管屡屡缺位的状况,相关的食品安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可以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以便于落实相关责任

4整体研究评价与展望

学者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在这儿年呈一种急剧上升的趋势。在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中.以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囤的借鉴研究居多。但是这些研究多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一般是对该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状况进行陈述.接着描述一下该囤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有哪些.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经过怎样的一个审批过程.标识制度怎样规定的等等。目前的这些研究深入性不够,仪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而且许多研究非常凌乱,不成系统。另外,从研究内容讲,现有的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够全面。现在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外的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这三方面进行研究,而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制度则很少有人问津。众所周知,转基因食品所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本来就使得很多人们难以接受它,而相应的转基因食品责任如果再缺失的话.无疑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非常不利。可见对于转基因食品责任的研究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学者们却对此却很少涉及.这也是学者们以后研究的一个方向。

篇10

【关键词】工业安全;控制技术;重要性;问题及解决方法

1工业安全标准化控制技术

1.1含义

工业安全标准化控制技术是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为了使生产活动达到相关规定,而采用的有关工业生产安全、标准化等的技术手段与方法。一般来说,工业安全标准化控制技术主要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守则、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相关机制,规范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使工业生产的人员、仪器设备、材料、环境等因素都达到最佳状态,并不断改进,以达到工业生产的安全化来实现的。

1.2原则

工业安全标准化控制技术在工业生产运行过程中主要遵行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的原则。标准化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遵循安全生产的相关原则,严格遵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作业。在工业生产的全过程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在规范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不足的同时提升整个工业生产的标准性、规范性。系统化是指在工业生产中,要将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化的划分,严格控制每个生产流程的运作,从小处控制工业生产的安全化生产,促进整个工业生产安全标准化进行。科学化是指在进行工业生产安全标准化控制技术时,要从宏观角度出发,找出一条能够适应整个工业安全标准化的途径。此外,还要注重工业安全标准化控制技术的实用性,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之长久、有效的作用于工业安全标准化生产。

2标准化控制技术对工业的重要性

第一,规范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标准化控制技术的采用是工业生产过程中规范工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工业生产是一个复杂、带有一定危险性且历时长的活动,在工业活动中建立标准化控制技术对工业生产而言,可以从技术上和规则上规范工业生产进行安全、有保障的工业活动。

第二,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要有足够的财力、物力等做支撑外,还需要工业本身的制度规范达到标准化,从制度方面促进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推动工业提升本质安全的需要。标准化控制技术的采用对工业而言,可以从根本上提升工业的本质安全,只有工业生产本身按照安全、标准化的控制技术进行生产,才有可能由内而外从本质上提升工业生产向更远更深层次的发展。

3工业安全标准化控制技术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3.1出现的问题

第一,工业管理阶层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阶段我国工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首要问题就是工业管理阶层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企业在规划工业生产的过程中为了尽量节约成本,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工业生产的监管力度。此外,部分企业为工业生产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整体素养不高,不能很好的控制工业生产的安全化、标准化运行。

第二,安全设施建设较薄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工业生产的安全标准化发展起步较晚,发展较缓慢,与之相关的制度规范在较长时期内都无法健全起来,企业在进行安全施工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此外,有些企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工业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安全设施及基础设备,不利于工业安全标准化的发展。

3.2解决策略

首先,树立正确的工业安全标准化意识。主要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工人要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遵守企业关于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工业管理阶层要提高对工业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以安全生产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三是,安全管理人员要提升自我素质,加强专业性修养。尤其是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安全管理人员更是要多“充充电”,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标准化制度,同时,还可运用专业的眼光,结合工业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改进企业安全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促进工业安全标准化进程。

其次,要加大对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企业对工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促进工业安全标准化发展的同时,给予工人行安全工业生产的最有利的保障。这是工业安全标准化控制技术中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

最后,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增强长效机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企业工业生产安全进行的基础,从安全管理制度入手,实行工业生产安全法制化、规范化、责任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长效机制,共同作用,形成工业安全生产的新格局。

4结束语

工业生产中,经济盈利是工业效益的体现,而工业的安全生产则是工业的首要条件,关系着工业生产的全过程,关系着工业发展的大局,因此,在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做好工业的安全标准化生产及其控制技术的研究对工业生产的标准化、科学化、可持续化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王建.谈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J].山西建筑,2014,13:273.

[2]李东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探索研究[J].河南建材,2014,02:42-43.

篇11

一、指导思想

以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以开展标准化建设为基本手段,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的标准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范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整体水平。从今年开始到年年底,我乡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分期分批实现标准化建设达标。年30%企业达到标准化五级以上的水平,年70%企业达到标准化五级以上的水平,年100%企业达到标准化五级以上的水平。

三、组织机构

乡政府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长王震担任组长,党委委员、副乡长桂良兴担任副组长,乡安监办具体负责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全面部署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宣传发动,以及通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培训等各种手段,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标准化建设和考评标准,让企业负责人员能熟悉标准、理解标准、掌握标准、运用标准。

(二)、自查整改阶段

各企业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进行自查整改,乡安监办及时指导企业进行自查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年底3家企业必须达标验收(企业名单附后)。

(三)、自评申报阶段

企业对照标准自查整改自评合格后,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管理局部门申报。

(四)、考评验收阶级

由专业考评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行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考评细则按照国家、省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细则执行。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由国家安监总局决定,三级标准化企业由省安监局认定,四级、五级标准化企业由九江市安监局和市安监局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法规建设、班组建设被视为企业安全工程建设的“三大法宝”。特别是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企业的整体水平、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职安全,使安全基础管理上台阶、上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化建设,是提升企本质安全的创新举措,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安全生产年”工作目标的硬性任务。只要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企业真正达到了标准化建设,才能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篇12

关键词:公安专业 人才培养 质量标准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5(b)-0176-02

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人才是公安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近十年来,我国公安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规模适当、层次多样、类型齐全的教育与培训体系。但同时,如何考量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也成为了我国公安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此,笔者尝试就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性地探讨,以期有益于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内涵建设及质量提升。

1 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1.1 基本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质量的基本解释有两种:一是量度物体惯性大小的物理量;二是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质量的内涵也在不断充实、完善和深化。美国著名的质量管理专家朱兰(J.M.Juran)博士从顾客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适用性。即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地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用户对产品的基本要求就是适用,适用性恰如其分地表达了质量的内涵。ISO9000:2000对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而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质量”的含义是广义的。除了产品质量之外,还包括工作质量。质量管理不仅要管好产品本身的质量,还要管好质量赖以产生和形成的工作质量,并以工作质量为重点。为此,我们理解所谓“质量”,既可以是零部件、计算机软件或服务等产品的质量,也可以是某项活动的工作质量或某个过程的工作质量,还可以是指企业的信誉、体系的有效性。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既是公安高等教育产品(毕业生)的质量,又是公安高等教育工作及全过程的质量。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标准的解释为衡量事物的准则,或是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核心内涵就衡量事物的依据和准则。

综上所述,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指衡量公安专业人才质量和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培养工作质量的依据和准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安高等教育的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即学生的质量与规格;二是指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标准,即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工作过程、工作内容、工作结果等多方面的评价尺度。它是衡量、评价和保障公安专业人培养质量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1.2 主要特征

(1)普适性与特殊性共存。公安高等教育作为国民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才培养工作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的一般性,同时具有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行业特殊性。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具有《高等教育法》对于高等教育人才质量的一般要求,又具有公安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对于公安专业人才的行业特殊需求。

(2)稳定性与发展性统一。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本身就具有发展性的特征,其内涵及要求应随社会环境变化、公安工作需求等各要素以及公安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反之,既然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应符合公安高等教育的特征要求,达到国家、社会、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对公安专业人才的期望水平。这种期望值相对于历史、社会、国度来说,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应是稳定性与发展性的统一。

(3)建设性与评价性兼容。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对公安专业人才质量与规格刚性规定,也是对公安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效果的标准预期。从这个角度看,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对公安高等教育系统的构建。同时,又是对公安高等教育的产品(毕业生)质量的检查和对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效果评估和价值考量。因此,它具有建设性与评价性的兼容特征。

2 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设计原则及目标

2.1 系统性原则―― 构建涵盖公安高等教育全部功能和任务的质量标准

系统性原则即整体性或全面性原则,它是以系统论原理和全面质量观为指导,将公安高等教育的全部功能和任务都纳入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架构体系中,构建涵盖公安高等教育全部功能和任务的质量标准。旨在从全方位、多维度去规范、指导、评价公安专业人才质量及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质量。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的讲话中指出,“不断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必须始终贯穿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公安高等教育不仅要为社会培养高质量的公安专业人才,还要提供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和先进文化。这几方面缺一不可。只有这几个方面都是高质量的,公安高等教育才能称得上是高质量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因此,要规范、指导、评价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就必须围绕这四大功能和任务来构建质量标准。

2.2 科学性原则―― 构建符合公安高等教育规律和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特色的质量标准

科学性是指思想、概念、内容、方法等要符合客观实际,如实反映事物的本质及规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公安高等教育已经形成了特色鲜明、层次多样、布局合理的教育体系,凝练出了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服务实战为宗旨,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的教育规律和突出警察职业基本技能和核心能力的人才培养特色。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更应该符合国家、社会、公安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对于公安专业人才的客观需求,遵循公安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特点,做到目标明确、内涵准确、外延清晰、内容具体、逻辑性强。

2.3 导向性原则―― 构建体现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向与目标的质量标准

导向性是指事物的发展方向和预期目标,亦指事情向某个方面发展的特性,是质量标准的固有特性、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对公安专业人才质量、规格及人才培养工作规范、效果的系统、科学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必然要代表国家及社会对于公安高等教育的期许和盼望,体现公安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对于公安专业人才的客观需求,指明公安高校的根本任务,规范公安专业各层次人才的质量规格。因此,要构建能够充分体现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与目标的质量标准。

2.4 评价性原则―― 构建考量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质量与水平的质量标准

评价性是以一定标准对事物的准确性、实效性及满意度等进行考量和评估,是质量标准的基本属性。如本科教学质量评估、专业评估等都是运用一定的标准对评估客体的水平、状态和趋势进行考量和评价,以实现促进评估客体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价值目标。公安专业人才质量标准在客观反映人才质量的同时,也必然能够正确地评价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过程、环节和成果的质量。因此,要遵循评价性原则,发挥质量标准的评价功能,构建能够客观考量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质量与水平的质量标准。

3 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公安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贯穿于招生、教学、实践、考核、毕业等教育的全过程,涉及教学资源、管理机制、后勤保障的各个要素。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公安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因此,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应该包括生源质量、教学质量、教学保障质量、学生管理质量、产品质量(毕业生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3.1 生源质量标准

生源质量主要是指录取学生的质量。生源质量的高低是是学校实力的真实写照,是高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与声誉度的彰显。生源质量更是高校稳步发展、质量提升的前提和基础。生源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后续的人才培养工作。笔者认为,公安专业人才的生源质量标准应该包括四类,即文化素质标准、身体素质标准、思想素质标准和心理素质标准。

3.2 教学质量标准

教学质量是指教学各个环节、要素的建设水平、实施效果。教学质量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及要素都影响着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从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和要素来看,教学质量标准应该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质量标准、课程建设质量标准、课程考核质量标准、教学管理质量标准等四项指标。

3.3 教学保障质量标准

教学保障是教学及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环境与条件,分为软件条件与硬件条件。软件条件包括师资队伍与规章制度,硬件条件包括基础设施与经费投入。因此,教学保障质量标准应该包括师资队伍质量标准、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与经费投入标准等四类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中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与指标都有明确规定。

3.4 学生管理质量标准

学生管理与教学实施构成了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两个主要方面。学生管理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即便是教学质量如何的高,但学生管理缺失了,人才培养工作也是失败的,人才培养质量也是难以保障的。由于公安高等教育的行业性特点,公安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学生管理工作较之普通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更为重要而具有特色。因此,学生管理质量标准是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根据公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其质量标准应该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标准、警务化管理标准、校园文化建设标准、职业规划教育标准等四类指标。

3.5 毕业生质量标准

培养高质量的产品(毕业生)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和目标。人才培养工作的一切成果都体现在毕业生的质量上。毕业生质量标准是考量人培养质量的最终指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应该具备基本文化素质、专业核心能力和基本技能、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以及社会综合实践能力。因此,毕业生的质量应该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和评价。

综上所述,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一个宏观、系统的标准体系,对于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效果以及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公安教育系统从上到下去,从决策层面去研究、制定,从实践层面去检验和完善,对各层次、各类型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质量监管与评价,以此推进公安高等教育持续、健康、稳步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解晓东.试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质量观、质量标准与质量保证[J].高等农业教育,2003(6):22-24.

篇13

1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编制的主要环节

航空工业隶属于军工行业,原国防科工委已经建立了《国防科技工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1-2],在此体系框架基础之上,本着目标明确、全面成套、层次适当、划分清楚、独特适用、开放协调的原则[3],结合航空工业特色[4]和实际需求建立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研究编制过程中,主要涉及资料搜集、行业调研、体系框架构建等重点环节。

(1)资料搜集

通过查询、索取等方式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资料以及我国航空工业适用的安全标准目录,以保证研究内容的前瞻性、先进性和系统完整性。通过互联网、期刊图书、科研报告等渠道,搜集国内外军工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研究的相关资料。

(2)行业调研对航空工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广泛、深入地调研,充分掌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行业安全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具体需求,并针对行业安全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内容、方式等征集广大行业内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的意见,从而保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的实用性、适用性及标准明细表中项目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3)体系框架构建在构建体系框架时,首先综合分析航空工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同时参考航天、兵器等军工行业有关资料,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5-7],在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构建:将国防军工安全标准体系中非航空行业重点的部分降级,降为子体系中包含的内容;将剩余部分与航空特色、重点部分合理整合,划分为航空工业安全标准体系的子体系。在子体系内容及纵向划分层次时,充分考虑行业企业需要,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专业人员进行沟通,最终确定整个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以及各子体系中的具体层次和内容。

2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总体结构图

2.1标准体系的界面

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由标准类型、体系层次、专业分类构成三维界面[8](图1)。

(1)标准类型是指体系中第一层次所包含的内容,通常体现为子体系。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将安全生产标准类型划分为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工程设计安全标准、安全评价标准、科研试验安全标准、生产安全标准、包装贮存运输安全标准、销毁安全标准、安全防护标准和其他安全标准等10类,考虑到对于航空行业而言,火工品的包装、贮存、运输、销毁等过程占较小的部分,同时紧密结合航空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及实际需求,经过行业内专家的多次讨论与评审,最终将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标准类型划分为基础通用、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3个方面,将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中的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科研试验、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毁、安全防护和其他等专业经过合理整合及修改后分别列入上述3个领域的子体系中进行覆盖,不再作为重要标准类型单独列出。

(2)体系层次是指一定范围内一定数量的共性标准的集合,反映了各项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按照每个标准类型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逐级划分层次,层次最多的分支划分到第5层,使得该层次的标准项目具有与该层级相对应的适用范围,体系层次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该分支内容在航空工业安全生产实际中的需求程度及应用范围。

(3)专业分类主要包括规范、规程、规定;通则、导则、细则;条件、方法;安全要求、安全检查要求、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不同类型的标准有其特定的目的、用途及使用条件,其命名遵循《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2体系框架结构图

依据《GB/T13016-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10],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按照“层次”的结构关系构建,体系框架结构图如图2所示[3]对应基础通用、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3个标准类型,横向上第一层次划分为101基础通用标准、102安全管理标准、103安全技术标准3个子体系;根据各个子体系涵盖的标准领域不同,以及航空工业的实际应用需要,各个子体系纵向划分不同数量的层次,以满足企业对该分支安全标准的需求程度,如101基础通用标准只划分到第2层次的4个通用分支,而102安全管理标准和103安全技术标准则划分到第5层次,共35个专用分支。由于篇幅所限,图2仅列出到第3层次,第4、第5层次结构参见表1。

(1)101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包括术语、定义,安全标志、标识,分级、分类和代码及基本规定和要求;

(2)102安全管理标准子体系(a)202.1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安全评价,工伤事故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班组安全管理,其他综合安全管理;(b)202.2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危险源(点)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其他现场安全管理;

(3)103安全技术标准子体系(a)203.1通用安全技术———机电、检测安全,热加工及表面处理,危险化学品技术要求;(b)203.2典型作业安全技术———飞机装配试验安全,发动机装配试验安全,机载设备生产试验安全,武器系统及火工品安全,试飞安全,飞机大修与改装安全;(c)203.3安全设计———建筑物安全设计,设备、装置安全设计,产品安全设计;(d)203.4安全防护———建筑物安全防护,设备、装置安全防护,产品安全防护,安全防护装置。

3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标准明细表

3.1标准明细表格式

根据GB/T13016-2009,标准明细表的表头主要包含标准体系表编号、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国际国外标准号及采用关系、被代替标准号或作废、宜定级别、备注等项目(表2)。其中“标准体系表编号”为对应子体系框架图中每个分支的编号;“标准号”对应现有标准;“国际国外标准号及采用关系”表示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程度,例如Idt表示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Eqv表示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Neq表示非等效采用,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11];“宜定级别”对应尚未制定的标准,是指该标准宜制定为哪一级别的标准,如GB、GJB、AQ、LD、HB等,对现有标准可同时标出“标准号”和“宜定级别”,表示拟将标准的现有级别改为宜定级别;“备注”中注明该条标准明细的有关状态、来源等有关信息,如“相关标准(与本体系关系密切且需直接采用的其他体系内的标准[GB/T13016-2009,3.8])”、“建议修订”、“上报待批”、“建议制订”等。

3.2标准明细表内容范围

航空工业适用的安全标准范围包括GB、GJB、AQ、HB等。因此,明细表中所列标准项目内容主要包括:(1)现行有效的标准(按照标准级别依次为):(a)国家标准(GB、GB/T);(b)国家军用标准(GJB);(c)安全生产标准(AQ、AQ/T);(d)航空行业标准(HB);(e)其他:劳动和劳动安全标准(LD、LD/T);机械行业标准(JB、JB/T)等。(2)建议制修订的HB项目(含计划制订、正在制订以及上报待批的HB)。

4建议制修订HB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初步统计,本研究编制的标准明细表共纳入了200余项相关标准和建议制修订行业标准,篇幅所限,不能全部列出,提出建议制修订的HB项目的主要来源及依据如下:

(1)参考航天、兵器、船舶等对航空工业具有一定可借鉴性的军工行业标准:如“航空工业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参考QJ2867A-2008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航空工业生产现场管理要求(参考WJ2596-2002兵器工业生产现场管理要求)”、“航空火工品科研、试制安全技术规程(参考WJ在编标准)”等。这些安全标准对于航空工业具有很强的借鉴性和参考性,鉴于航空工业在这些领域方面的标准需求,参考上述标准,结合航空工业实际,制订航空行业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由于上述标准属于已有标准,因此在参考制订为HB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2)行业调研过程中,行业厂、所安全生产相关人员提出的建议制订HB项目:如“飞机总装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航空发动机装配洗涤场所(间)安全规定”、“航空复合材料(树脂基)生产安全检查要求”等,这些标准项目为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在实际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结合自身安全标准的使用需求而提出的,因此具有制订HB的必要性;同时,这些项目多数具有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作为依据,具备了制订HB的可行性。

根据目前航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对于HB需求的紧迫程度,下一阶段首先需要制订的HB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航空工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顶层标准,如“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航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量化评估管理导则”等;

(2)航空工业典型作业的安全要求标准,如“飞机总装作业安全要求(系列标准)”、“航空发动机试验安全要求(系列标准)”、“航空武器系统及火工品作业安全要求(系列标准)”等。

5结论

通过对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及体系方面资料的搜集整理,并对我国航空工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的梳理,综合分析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及体系的需求,建立了航空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明细表,并提出了建议制修订的HB项目。

(1)对于安全生产标准研究较为薄弱的航空工业而言,建立科学化、系统化、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作为军工行业,航空工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要基于国防科技工业的有关体系框架,保证一致性及衔接性;

篇14

认识篇:

由于良好农业规范受到寻求满足食品保障、安全、质量、生产效率和中长期环境受益等相关方,包括政府、食品加工业、食品零售业、种植和养殖业者和消费者的关注和承诺,因而愈来愈受到各国的重视,并在各国以政府和行业规范的形式得到建立和发展。

GAP的基本理念

其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类、动植物与环境有机整体性,体现的是完整的可持续农业发展观。

2.坚持农产品的外观、内质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重点解决的是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GAP的要求操作,生产出来的必然是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3.认同农药、化肥等化学品的适度投入,充分体现了GAP的现实主义原则。同时也调和了传统农业和有机农业模式中农产品的数量与质量间的矛盾。

4.强调从源头解决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是“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符合“关口前移”和“源头控制”的思路。

5.引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便于在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能“按图索骥”,追根溯源,寻找对策。

6.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是一个开放的动态体系。在其应用和发展中具有不断更新基础技能和知识并随着环境改变调整策略的能力,各国在实施过程中可酌情应用。

GAP在国际上的应用

自GAP理念提出以来,美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乌拉圭等国家相继制定了本国的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或法规。当前GAP在国际上的应用已取得了长足发展,比较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欧盟良好农业规范(EUEEPGAP)、美国良好农业规范(USAGAP)和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良好农业规范(FAOGAP)。

EUREPGAP是由欧洲零售商协会(EUREP)组织零售商、农产品供应商和生产者于1997年提出的,并作为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一种商业认证迅速发展起来,满足了各方面对食品质量安全、环境以及员工健康和动物福利等方面的要求。它关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其成员包含了食品链各方面的代表,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鼓励各方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开展业务,从而避免重复审核,降低了成本,为顾客提供“一站式”服务。因此EUREPGAP是安全而又可持续农业全球伙伴关系的代表,也是一种成员间的商业一商业合作伙伴关系。EUREPGAP认证是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一种商业保证。从认证机构和欧洲消费者两方看,EUREPGAP代表了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誉和HACCP,填补了现有食品安全网络的漏洞,为生产者提供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调一致的良好农业操作平台。

美国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于1998年联合了《关于降低新鲜水果与蔬菜微生物危害的企业指南》,阐述了新鲜水果与蔬菜微生物危害控制的八个原则和八个方面内容,并在此指南中首次提出良好农业规范概念。USAGAP主要针对未加工或最简单加工(生的)出售给消费者的或加工企业的大多数果蔬的种植、采收、清洗、摆放、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微生物危害控制,其关注的是新鲜果蔬的生产和包装,但不仅仅限于农场,而且还包含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所有步骤。FDA和USDA认为采用GAP是自愿的,但建议鲜果蔬生产者采用。

USAGAP八个原理如下:

原理1:对新鲜农产品的微生物污染,其预防措施优于污染发生后采取的纠偏措施;原理2:为降低新鲜农产品的微生物危害,种植者、包装者或运输者应在他们各自控制范围内采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原理3:新鲜农产品在沿着农场到餐桌食品链中的任何一点,都有可能受到生物污染,主要的生物污染源是人类活动或动物粪便;原理4:无论任何时候与农产品接触的水,其来源和质量规定了潜在的污染,应减少来自水的微生物污染;原理5:生产中使用的农家肥应认真处理以降低对新鲜农产品的潜在污染;原理6:在生产、采收、包装和运输中,工人的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在降低微生物潜在污染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原理7: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的建立应遵守所有法律法规,或相应的操作标准;原理8:各层农业(农场、包装设备、配送中心和运输操作)的责任,对于一个成功的食品安全计划是很重要的,必须配备有资格的人员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计划的所有要素运转正常,并有助于通过销售渠道溯源到前面的生产者。

USAGAP八项主要内容对水(包括农业用水和加工用水)、肥料、工人健康和卫生、田间卫生、卫生设施、包装设备、运输和追溯性的要求,除对可追溯性要求外,其他每个要求都分为微生物危害分析和控制潜在危害两个方面。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EUEEPGAP在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同时,兼顾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区域文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覆盖产品种类较全、标准体系较为完整,对农业生产活动中每一个细节的要求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可操作性较强。USAGAP针对新鲜水果与蔬菜两类产品,对农业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的微生物危害分析和控制做了较详细的要求,但没有表明如何控制农业生产中的化学性危害。

FAOGAP是2003年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在总结各国GAP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FAOGAP指南,FAOGAP是良好农业规范的框架,涉及农业环境、人与动物健康、福利以及农产品质量等3个方面共11项内容,是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具体指标。因而,FAOGAP指南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是对各国制定和实施GAP提供参考。

除此之外,国际上的GAP体系还有澳大利亚鲜活农产品安全计划、新西兰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符合性规范(MRL ComplianceProgram)、马来西亚农场鉴定制度

-SALM和南非的Capespan等。

GAP在我国的应用

CHINAGAP(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是结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参照EUREPGAP的有关标准制定的用来认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农业的规范性标准。2003年4月,国家认监委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首次提出在食品链源头建立良好农业规范体系,于2004年初着手相关标准的翻译和资料收集工作,并成立“我国GAP合格评定体系”专家组,起草编写相关规范、标准。2006年1月,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用于指导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规范认证活动,每个标准包含通则、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检查表和基准程序。这些标准与规则成为当前认证试点和建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基地的依据,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来实施。同时,经与欧洲零售商组织(EUREP)实施的EUREPGAP标准的基准性比较,进行互认,并加贴EUREPGAP商标,出口欧洲,避免二次认证,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

参考篇:

谁可以申请CHINAGAP认证,有几种认证方式?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HINAGAP认证。农场业主联合组织与农场业主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协议,并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程序、操作规程。

认证方式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两种。

注:(1)农业生产经营者,即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

(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即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其上说明了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加农户组织。

企业如何准备CHlNAGAP认证?

1.熟悉标准,认真阅读《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和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了解标准中的要求。

2.企业管理者、基地负责人和内部检查员应参加培训,以便更多了解CH]NAGAP的要求和相关知识。

3.生产操作过程符合CHINAGAP控制点的遵守标准,遵循本国和出口目标国的法律法规,将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的风险降到最低。并保存CHINAGAP操作过程中完整的农事活动书面记录。

4.申请者在接受独立认证机构的检查之前,要积极配合认证机构提供有关的文字材料,并在检查地点、设施以及人员等方面给予配合。

(1)文件准备企业在接受认证机构的检查之前,应当准备齐全良好农业规范系列中要求的所有文件,若是第一次接受检查,须保存三个月以上的完整农事活动书面记录,包括产品的可追溯性文件。这些文件用以证明你们是否真正进行了CH~AGAP操作。具体文件没有一致格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编制实施。我们的检查员将在现场核实文件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企业根据质量管理的理念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包括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质量手册,说明企业内部整体的管理方式,如管理方针、组织机构、内部审核等;第二个层次是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比如“XX作物的生产规程”,是指导企业进行生产的内部标准;第三个层次是记录,即所有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记录,比如肥料的购买单据等。

(2)地点和设施的准备作物生产地块、设施、场所;进行CHINAGAP生产和加工的标志(牌子);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工人的福利状况;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事故的处理能力;对CHINAGAP控制点的遵从情况;是否能够有效地防止农业操作过程中的交叉污染;CHINAGAP产品和其他产品的隔离措施以及地块的准备等等。

(3)人员的准备主要是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和生产加工人员对CHINAGAP标准理解,以及根据标准活动的实施情况。

5.在接受正式的独立检查之前,企业应该使用《CHINAGAP检查表》进行一次自我检查,验证是否符合了CHINAGAP的所有控制点(特别是一级控制点和二级控制点),并对不符合的地方进行记录和改进。

6.内部检查员应该对注册的地块上CHINAGAP操作体系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内部检查(自我检查)。重点是操作中的不符合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检查员的报告格式可以参考使用《CHINAGAP检查表》。

应用篇:

GAP体系的有效应用

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速冻果蔬加工的第一个关键控制点是原料验收,控制的危害是农药残留和有害重金属,其有效控制有赖于从基地选择到种植全过程的控制。良好农业规范中的农场模块、作物模块、果蔬模块涵盖了基地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从品种、繁殖材料、种植基地的历史及管理、土壤和基质的管理、肥料的使用、灌溉和施肥、植物保护到采收、可追溯、农产品的处理、员工的健康和福利、环境问题、记录保持和内部审核各个细节均有详细的规定,给企业的基地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南。

(1)正确选择基地。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并且远离果园。同时应关注前茬作物的农药使用和土壤中农药及重金属的残留情况。前茬作物农药的使用影响到下茬作物的农药残留,而土肥的流失则影响作物的健康。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必须经过国家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确保农残和有害重金属残留符合要求。

(2)选择抗病虫害果蔬品种。现在的抗病虫害果蔬品种有很多,必须结合当地种植特点、气候特点,选择优良抗病虫害品种。

(3)合理灌溉和施肥。根据作物品种特点和气候情况,合理灌溉和施肥,有利于作物的长势,提高产量,同时可增强对病虫害的抵抗力,减少农药使用量,使农药残留降低到最低限度。

(4)有效使用农药。一旦发生病虫害,怎样选择农药,使其既快速有效又低残留和短残留,已成为原料控制的根本所在。目前企业选择农药的依据是我国法规要求、贸易国法规要求、客户要求。以上三条缺一不可。企业应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结合种植经验、以往的病虫害情况,制定出有效的农药使用清单。要注明商品名、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安全间隔期,并应有植保专家签字后方可使用。

(5)关注农产品处理、员工健康。规范的农产品处理和良好的员工健康,既能有效防止原料的交叉污染,同时可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

(6)完善的可追溯体系。基地管理不再是简单的农事活动,进行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既有操作明细,又有相关操作人员、植保员签字确认。确保每项活动有理有据的进行,做到职责清晰。收获的农作物一旦发生农残超标现象,可根据用药记录进行追溯,找到农残超标的地块,分析原因,废弃该地块的产品,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小贴士

GAP、ISO9000、HACCP的区别与联系

1.应用范围不同

ISO9000应用的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也适用于医院、研究机构,甚至政府部门,几乎所有的组织。而GAP则主要适用于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其简单加工方面的规范,最早只是应用于水果和蔬菜的种植和简单处理。HACCP主要应用于食品工业食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最早是针对微生物污染风险的,后来扩展到生物、化学、物理危害的控制。当然HACCP作为一种降低和控制安全质量风险的方法和原理其应用范围非常广。

2.关注点各有侧重

GAP主要关注安全质量,同时也关注产品品质和一定产量水平;HACCP则主要关注安全质量;而ISO9000则以顾客的要求和满意度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属。另外GAP除关注产品本身外,还关注环境、员工福利以及动物福利,即强调可持续发展。

3.GAP强调可追溯性

GAP力求按统一标准,通过第三方的检查认证来协调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分销商和零售商在生产、储藏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以从根本上降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所以其可追溯性不光是本组织内部的可追溯,还强调组织间责任和管理的对接,其目的是要打破传统的各环节各组织的脱节状况。HACCP则主要在组织内部,IS09000也是通过组织内部的有效管理和持续改进,达到顾客满意的目的。